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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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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论文

商品经济论文:试析商品经济下的道德拯救

论文摘要 商品经济需要比自然经济更高水平的道德要求。没能建立起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全民认同的道德规范是当前中国出现众多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消除不了垄断和特权、以及各种不劳而获的制度根源,国民不能自由、平等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将很难建立起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伦理观。

论文关键词 市场经济 道德 安全 制度

天灾面前,人类是如此的脆弱和无助,如汶川地震、日本海啸。然而,正所谓“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上天降下的灾害或者还可以逃避,自己造成的罪孽可就无处可逃,比如“三聚氰氨”奶粉、“大头娃娃”奶粉、食品含有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毒馒头”、“毒豆芽”、桥梁坍塌、动车追尾……

一、“打死我也不吃”——问题的缘起

2011年4月12日,央视《今日观察》报道:3月28日生产的馒头,给你标注的生产日期是3月30日,工人说,这是公司的规矩,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按照进超市的时间标注;过期一周的馒头用水泡泡,搀和上新面粉,重新做成馒头放在超市里卖……生产馒头的工人说,这些馒头打死他也不会吃,饿死都不会吃,他自己做的东西他自己知道。

自己做的馒头,打死也不吃,饿死也不吃,却还要生产?为了维持生计?为了盈利?按照这个逻辑,生产“三聚氰氨”奶粉、“大头娃娃”奶粉、食品含有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毒馒头”、“毒豆芽”各行业决策者、管理者、投资者说“反正我也不吃”,况且,即使我不这样做,会有许多其他人会这样做。生存和道德之间,食品行业者将作出怎样的选择?马克思主义认为:有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有了2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p>

面对民众日益高涨的食品安全诉求,2011年5月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内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是否因为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缺乏这方面的知识?许多人呼吁给食物安全立法。早在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但是,因为利益——生产经营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监管执法者也可以将权力收益较大化——收了钱或者罚了款,就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将监督职责抛诸脑后;更有甚者,有些监管部门奉行“养鱼执法”。

时寒冰则认为,食品安全问题管不好的关键原因是有关部门没有痛感。因为很多部门都有自己的粮食、蔬菜供应基地,聘请农民专职经营,选用传统的种子,施的肥料是成本很高的土肥,不用农药,也不用诸如膨大剂之类的可能对人体有害的东西。从头到尾,都是绿色、生态、环保的。于是,奇怪的一幕出现了:一些部门利用自己的权力,率先在食品安全方面步入到了世界前列,对于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没有丝毫的痛感,这使得他们对于民众的忧虑,无法感同身受,默然看着食品安全问题困扰社会。?/p>

又是一个“反正我也不吃”的问题。如果仅仅依靠法律体系是不行的,金钱至上利益至上自我至上,我们恐怕就要在一个“互相投毒”的时代悲惨的生活下去。

二、可以不吃——一个互相投毒的时代

“生产馒头的工人说,这些馒头打死他也不会吃,饿死都不会吃,他自己做的东西他自己知道。”谁可以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不吃?别人做的馒头,别人做的大米,别人做的奶粉,别的餐馆做的饭菜,吃不吃?还是心甘情愿地花钱买来吃?真是个奇怪的逻辑:自己不能相信自己,连自己生产的产品“打死都不会吃”,却心甘情愿地吃花钱买来的别人生产的食品。

不吃?可以。不在餐馆吃饭,回家自己做;不买菜,不买米,不买水果,全都通通自己种粮食、种蔬菜、种水果;退回到自然经济时代,自给自足?可否不坐动力车、不过桥、不买国内的药品?特权阶层或许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可以置身事外。一个互相投毒的时代,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每个人深陷其中,然而自己种下恶果,报应的还是在人自己身上。每个人在互相抱怨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又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推波助澜?

以合作、分工和交换为特征的商品经济需要比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需要更高的道德要求,更高的道德标准。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仁、义、礼、智、信”,秉承如此传统文化的中国却成了假冒伪劣制造的代名词?道德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具体表现不同。自然经济时代下的传统道德观与商品经济下的道德观不一样。换句话说,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在市场经济下一一被打破,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却没有建立起来。

17世纪思想家帕斯卡尔这样描述人类,“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用不着整个宇宙拿起武器来才能毁灭;一口气、一滴水就足以致他死命了。然而,纵使宇宙毁灭了他,人却仍然要比致他于死命的东西高贵得多;因为他知道自己要死亡,以及宇宙对他所具有的优势,而宇宙对此却是一无所知的。因而,我们全部的尊严就在于思想……因此,我们要努力地好好思想,这就是道德的原则”??/p>

三、商品经济下的道德拯救

近日在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p>

200多年前,亚当·斯密曾在《道德情操论》中论断:“道德规则不仅承认个人的尊严,也承认其社会的互相联系。如果人类没有基本接受道德规范的话,社会就将崩溃”。?T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在西方国家已经证明,一个社会、一种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都需要一种伦理体系来支撑,一个没有信仰与道德的市场经济制度是不可能达到人类自身发展的目的。

市场经济应该是讲道德的经济。没有诚信、同情心这些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就会引发灾难。道德的建立要靠法律和制度,也要靠教育。甚至有人认为,中国社会现在是道德沦丧,中国较大的敌人不是美国,更不是恐怖分子,而是公民道德的沦丧!中国人的道德底线已荡然无存,造成现在的种种社会生活的混乱无序。

马克思认为,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一定的社会 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并且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发展的。他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U“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V自然经济下自己生产自己消费,没有“打死我也不吃”的问题。“打死我也不吃”是自然经济下的道德观。这样的诚信道德仅限于熟人社会,自然经济下少流动、少合作,少分工,少交换,正可谓“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所谓“独善其身”,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无法做到的。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的利益都紧密相联,更何况一个国家内部的人,每个人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我们消费着别人生产的商品,而别人也消费着我们生产的商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正是有你才有我,否则,即是一个互相投毒的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讲,比之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更需要提高道德素质。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古到今,道德在中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位置。牺牲自己以利他人,牺牲个人以利整体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道德宣传比任何别的国家都响亮。中国人的道德是怎么败坏的?从表面上看,是中国从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开始的。为什么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出现道德沦丧的情况?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对于市场机制的论述是这样的“每个人都在力图运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得到较大的价值。一般地说,它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福利是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与利益。但是,在他这样做的同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并不是他本意追求的东西。这样,由于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地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比他自己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能产生的效果还大。”?/p>

认为市场经济是中国人“缺德”的根源这种论点是站不脚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但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社会的道德伦理机制,这才是中国人变得“缺德”的真正根源。如果所有的国民,包括从婴儿到老人,清清楚楚地知道,作为一般的国民,不需要太高的道德要求,只要遵守法律,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来追求自己的根本利益和幸福,富裕与道德就可以同时实现。

在谈到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时,亚当·斯密强调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当加以注意。这原则是自明的,简直用不着证明。”?X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商人是最讲诚信的,任何一个为了自己利益而经营事业的商人都会自然萌生诚实守信、重诺言、守时等美德。他认为妨碍人们勤劳工作、阻止人们实现生活改善愿望的制度就是社会道德堕落的根源。例如:特权、垄断、管制、保护等制度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道德风险,不仅仅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自然运行,而且还造成了商人的腐败和堕落,它使商人的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投机取巧而获得垄断和超额利润上,导致腐败的产生和社会道德的败坏。事实上,如果取消了特权、垄断、管制、保护以及暴利等,……则商人阶层亦会非自愿地被引向努力、节俭、正直等道德领域。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p>

所以,中国消除不了垄断、特权、以及不劳而获的各种制度根源,社会中的特权阶层继续依靠权力和关系去掠夺财富,国民不能自由、平等地追求自己的根本利益和幸福,将很难建立起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伦理观。

商品经济论文:略论宋代湖州的商品经济

[内容提要]两宋时期,湖州粮食产量迅猛增长,在此基础上,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商品流通的活跃、商业性市镇的勃兴,“重本”不“抑末”主张的提出,农产品通过草市、镇市等环节向城市集中,手工业产品通过商人向全国各地“辐射”。种种迹象表明,两宋湖州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实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关键词]宋代;湖州;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商业市镇

两宋时期,湖州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粮食迅猛增长,农业能够提供充足的剩余产品——商品粮,供给专门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者,这为专业化分工创造了前提和条件。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仅有政治、军事意义的军镇被陆续废除,州县城市不再只是行政中心、军事要地,而成为了一定范围内的经济中心。随着商业性市镇的勃兴,商品流通的活跃,农产品通过草市、镇市等环节向城市集中,手工业产品通过商人向全国各地“辐射”。种种迹象表明,两宋湖州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实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一、社会分工细化

由于可耕土地的彻底辟垦,水利的进一步兴修,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精耕细作式集约型农业的发展和北方粟、麦,南方“占城稻”的引进,宋代湖州成了闻名全国的稻米之乡、粮食基地。当时湖州好的田,亩产达到五、六石,“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充分说明了当时湖州农业在全国的地位。随着粮食生产的增长,宋代湖州粮食的上市量超过了上代,粮食商品化程度有了提高,“湖、苏、秀三州号为产米去处,丰年大抵舟车四出”。①南宋都城临安北关有“湖州市”,为湖粮集散地。“湖州市”内米市桥、黑桥街区,米行鳞次栉比。临安城内外米铺,凭行头做价,从“湖州市”直接将食米运回出售,然后约定日期付款。“湖州市”成了临安食米供销的枢纽。

宋代湖州粮食生产的增加,使农业能够提供充足的剩余产品——商品粮,供给专门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者,这为专业化分工创造了前提和条件。从宋代史籍中可知,“男耕女织”的家庭内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生产方式,农民植桑、养蚕、缫丝、织绢的连续性和自给性生产模式仍为普遍。但是其中亦不乏农业、手工业及家庭丝织业,在其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从事专业化分工的记载。据嘉泰《吴兴志》载,当时,“本郡山乡以蚕桑为岁计,富家育蚕有致数百箔,兼工机织”,②并已出现“递年以蚕桑为业”③的桑蚕专业户。据陈?甑摹杜┦椤芳窃兀?笔焙?莅布?硕陨2戏闹?家铡敖阅苤?保?拔ń璨习焐?隆J?谥?遥??鲜???坎?眉胍皇??铮?恳唤锶∷恳涣饺?郑幻课辶剿浚??【钜黄ィ幻恳黄ゾ睿?酌滓皇?亩贰>钣朊准郏?O噘耙玻?源怂昙埔率持????凶嫉摹R砸辉轮?汀O陀谥账昵诙??椅藓蹈伤?缰?啵?癫挥旁R苍?”。《农书》脱稿于南宋初,可见安吉县这类桑蚕专业户,在北宋已很普遍。以陈?晁?坡约疲?庑ㄒ祷?考摇耙辉轮?汀钡纳??芰Γ?筇逦?1.2匹绢,其价值可购米四十三石六斗。从蚕——茧——丝——绢,农民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并通过市场变换成货币,然后买粮完纳或购粮自给。在这样一个生产与交换的过程里,已具有了商品生产的成份。由于桑蚕丝织生产收益远远高于粮食种植,部分农业生产者在市场支配及利益驱动下,弃农从工、从商,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所以当时部分蚕桑丝织生产户已经脱离农业,从事专业化的蚕桑丝织生产,作为独立的家庭丝织业已经商品化了。

宋代湖州还出现了桑户、蚕户与蚕丝户的分离及蚕丝业与织作业的分工趋向。宋室南渡后,北方富家巨室寓居境内,其中不少专事养蚕。如蜀人高斯德寓居乌程县王村,每年靠买桑叶饲养春蚕。由于养蚕顿盛,桑叶提价数倍,刺激种桑,境内出现种桑大户。嘉泰《吴兴志》记载了当时湖州植桑业的兴旺景象:“今乡土所种,有青桑、白桑、黄藤桑、鸡桑。富家有种数十亩者(原字为:上厌下木)桑、山桑也,生于野”。④在桑户与蚕丝户分离的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蚕种户与蚕丝户分离的倾向。陈?暝凇杜┦椤分懈娼搿坝?现?ǎ?胱哉?帧H袈蛑郑?视械谜摺薄?杉?笔惫郝虿现钟?弦延幸欢ǖ钠毡樾裕??杂?舨现治?嫡撸?嗖环ζ淙恕7牌??止ば颍?苯哟邮谐∩瞎郝蛳殖傻牟现郑?馐歉?幼?呕?摹八炕А保??ㄓ?现终撸?虺晌?匣АK未??莶纤恳涤胫?饕档姆止ひ惨殉鱿郑?康纳唐坊?潭群芨撸?康氖谐∫斐7比伲?纤炕б源宋??祷蝗∑渌????钭柿希?行┮延胫?饕捣掷搿

尽管,宋代湖州卖桑户或许未尽放弃农田本业,卖蚕种户或许也兼营养蚕,卖蚕丝户仍然兼营织作,然这无妨桑蚕缫丝业分工发展的总趋势。宋代湖州农村,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经济细胞,已开始呈现分裂趋向。内部和彼此间有着不同分工的各种各样的专业户,已不再是或基本不再是为自身的直接消费而生产。他们产品的主要部分或绝大部分,都须迅速拿到市场上出售,以便及时购买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维持生活和扩大再生产。因此这种生产已不同于原来的家庭副业生产,而成为了商品化的生产,这标志着湖州商品经济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商品经济发展

宋初湖州商业的发展水平总体上十分有限,商税额20万,但实际只能收到2万。⑤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扩大,北宋熙宁十年(1077),湖州商税为3.9万多,已属于全国商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南宋嘉泰年间,尽管商税率从宋初的“值百抽五”调减为“值百抽二”,但年税收收入达到20万之多,是北宋初的10倍。⑥

宋室南渡后,州境为行都辅郡,境内城邑墟市、精庐相望,商品交换非常兴旺。丝、绸、绫、绢、桑叶、蚕种、蚕具及果品、蔬菜、蛋、鱼、肉等交易商品应有尽有。湖州为水乡泽国,城内商铺林立,子城内可通舟楫,“市鱼虾菱藕者集焉”⑦

仅从制镜行业看,城内店铺就很多,从已收集的“湖州镜”铭文推知,当时湖州城内有石家(石×哥、石×郎、石×叔等16家)和李家、徐家、蒋家、陆家等制镜店铺。诸如“湖州祖业真石家炼铜镜”、“湖州真石三十郎家照子”、“炼铜照子每两六十文”、“无比炼铜每两一百文”、“湖州仪凤桥南酒楼相对石三真青铜照子”等铭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湖州铸镜业发达。当时各商铺店主为争取销路,竭力宣传自己的牌号和产品质量保障,这正是伴随着小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出现的商品意识和竞争意识。而在“湖州真正石家炼铜镜子”,“湖州仪凤桥石家真正一色青铜镜”,“湖州仪凤桥南酒楼相对石三真青铜照子”等铭文中特铭“真”或“真正”,充分说明仿冒名牌店铺和打假保品牌的商业竞争已经发生。

宋代湖州商品流转已延伸到州府境外,湖州镜在全国各地广泛出土,反映了宋代商品流通和运销的情况。在杭嘉湖和宁绍平原、东海之滨、浙南山区的许多地方,都有湖州镜发现。远在广西、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广东、福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也发现有湖州镜。这说明了湖州商品流通以及民营手工业产品在全国的辐射力。德清县某市镇李从之药铺,“庀徒数百人”,生意范围“自浙东西,至两淮二江数十州”,⑧临安北关的湖粮销售基地“湖州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商品流通的情况。湖州石家镜中有“石念二叔”铭文镜,而今见建康镜中有“建康府石家念二叔”铭文镜,有可能就是湖州“石念二叔”店在建康府设立的分店所铸造。

与商业的繁盛相对应,宋代湖州已出现专职的商人。《夷坚志》载:“湖州人陈小八以商贩缣帛至温裕”。这说明商贩在丝织品交换流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中介作用,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同时商贩从中获利,发家致富过上了温饱富裕的小康生活。“揽户”是一种特殊的中间商人,他们为无绢纳税的纳税人代购或代纳绢帛。据《宋会要稿》记载,绍兴三十年(1160)两浙转运司记述武康、乌程、归安、安吉、长兴、德清等县缴纳丁绢的情况时曾提到“揽纳之人”。《蒙斋集》对揽户“其受于税户也,则昂其价,其买诸机(织)户也,则损其值”的中间盘剥转手渔利作了揭露。“揽纳之人”虽不是现代意义的经纪人,但这种中间商的出现也是宋代湖州商品经济发展的特殊产物。

与商品流通相适应,宋代湖州邸店遍布城乡,邸店多集存储与售卖于一身,既供商旅往宿,也有相应的存货、保管功能。当时专门化的仓储设施也已出现,乌墩镇的铺户,其存货榻坊就集中于数里之外的琏市,朝夕旋取以归。⑨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流通量明显增加。除铜、铁钱外,南宋官府还大量发行纸币关子、会子和钞引,金银也作为半流通性货币使用。货币种类增多,进行货币买卖的金银盐钞引交易铺应运而生。南宋时,湖州城内已形成以货币和信用为业务对象的特殊行业——质库和钱钞交易铺。质库多由富豪之家开设,是带有高利贷性质的金融行业。《夷坚志》所载的,原为小贩的湖州城南市民许六“获利日给,稍有宽余,因出子本钱于里闾之急缺者,取息比他处稍多,家业渐进,遂有六郎之称”,正是反映了这种情形。

三、商业市镇勃兴

据《吴兴统记》记载,宋初湖州6县有管镇24个,到了景德初年(1004),存下16个镇,至神宗时(1068—1085),仅存乌墩、施渚、梅溪、四安、水口、新市等6个镇,比原来减少了18个。所余6个镇或脱胎演变于商业比较繁盛的军镇,或是在草市基础上发展而来。乌墩、四安、梅溪等镇原为军镇,因地处交通要通,商业比较发达,北宋时仍被保留下来,成为县治以下的市场建置。草市一般设在交通要道、驿站、渡口和其它商旅往来频繁的地方以及居民比较集中的所在,它起初是不定期、临时性的,随后逐渐定期开市,被称为集市或墟。水口是顾渚汇人太湖的出口,在唐代中期以前,这里还是一片荒原。至唐代后期由于到顾渚采办贡茶和买卖茶叶的船只都停泊在这里,于是就形成了有酒楼茶肆的固定草市。水口镇即是从水口草市发展而来的镇。

宋室南渡后,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草市,其中一些升格为市镇。如菱湖,“宋南渡后,兴市廛、治桥梁,渐即稠密”。⑩时水产尤多,商贾四集,有水市还有夜市;千金,宋代设墟,有市廛数十家;双林,宋初设有东林镇,景德年间(1004—1007)为湖州16个镇之一,后逐渐衰落,宋室南渡后,聚商于此,故又称商林;南浔,在南宋之前只不过是一个村落,由于地处平江、嘉兴等州的水陆交通要道,桑蚕业发达,且又为接待忏院和南林禅寺所在地,宗教活动的频繁,丝织业的兴盛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南宋时南浔因“耕桑之富,甲于浙右”已为“商旅所聚”、“行商坐贾”会萃之所,理宗淳?十年(1250)年建镇。

“商税额”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镇的商业繁华程度。熙宁十年(1077),新市、四安、施渚、乌墩镇的税额分别为1770贯、1963余贯、2781余贯和2100贯。到南宋中期新市镇为6372贯、四安镇为10800贯、施渚镇为5285贯,分别为熙宁十年的3.6倍、5.5倍和1.9倍。乌墩镇在绍兴三十一年(1181年)前后一度达到42000余贯,为熙宁十年(1077)的20倍,此后虽有所减少,但仍保持在3万贯以上,⑾嘉泰年间为24000贯。镇在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和税收中,都据有重要地位。镇的商税额虽低于州治,却都超过了一般县级城市。南宋初新市镇税额为5721贯,而德清县则为5238贯;⑿四安、新市和施渚镇,到南宋中期,分别达到同州武康县城税额的2.2倍、1.3倍和1.1倍。市镇商税额的快速增长,固然有南宋政府加强商税的征收和管理,以及发行纸币所引发的通货膨胀等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商业规模扩大和商品生产与流通空前活跃的结果。事实上,有宋一代,商税率总体上一直呈下降趋势,其平均税率由北宋时的5%左右降至南宋中期的2%左右。⒀因此,在商税额急剧增长的背后,市镇商业规模的实际增幅更为惊人。

市镇的发展带来了城市管理和市井文化的新格局。在社会管理方面,由政府委派专职的监镇官,负责维持日常的社会秩序,兼掌商税、酒税的征收。而且随着镇市规模的扩大和社会的日趋复杂,监镇官的级别不断提高,管理权限不断扩大。不少市镇的监镇官由原低级文武官的“选人”上升为级别较高的京朝官。乌墩镇监官兼管兵事,四安镇监官兼管酒业和邻近广德军盘运盐事。与此同时,镇市居民也从乡村户籍中分离出来,正式列入城市坊郭户体系,并采用相应的役法。如嘉定二年(1209年)前,四安、新市等镇都已实行坊郭役法,乌墩镇居民要求享受与四安等镇同样的待遇,经多次申诉,终获批准。⒁

从文化娱乐方面来看,市镇已有众多文化设施和丰富的娱乐活动。“瓦子”,即综合性文娱场所。据《乌青记》记载,宋代乌墩镇内有相当规模的“瓦子”。北瓦子巷,系“妓馆、戏剧上紧之处”;波斯港南瓦子,“有八仙店,技艺优于他处”,“楼八间,周遭栏楣,夜点红纱栀子灯,鼓乐歌笑至三更乃罢”;善利桥西南太平楼,“为楼二十余所,可循环走,中构台,百技斗于上”。⒂里边的娱乐场所往往与酒肆、茶楼、妓馆结合于一体,经营活动通晓达旦。⒃

在市政建设方面看,市镇也逐渐形成了类似州县城市的市区与郊区格局。如乌墩镇“市逵纵横”、“民物蕃阜,塔庙、桥道、宅地、园池甲他镇戍”;⒄南浔镇“市井繁阜”,分为7巷;⒅新市镇“井邑之盛,赋人之多,县道所不及”。⒆从镇市的地理分布状况来看,除临安附近的“湖州市”外,全都位于距离州县城市几十里远的乡村腹地,如乌墩、四安、和平、水口、施诸、梅溪和南浔镇,分别位于所属县城的东南90里、西南70里、南50里、西南60里、东北30里和东72里。这从一个侧面表明,镇市已不再是城市市场的附属和补充,而是相对独立的农村中心市场。它们一方面将周边地区的草市结合起来,形成一定范围内农村市场微循环网,另一方面又与州县城市市场结合,充当了连结城乡市场的纽带。

四、余 论

宋代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冲击着社会思想领域,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重农轻商”、“重本抑末”的正统观念受到了挑战。“本”是指农业,“末”指工商业,“重本抑末”于战国时被确立后,即被统治者用作基本国策并使之制度化,真可谓根深蒂固。直到宋代以前基本上没有人敢对此提出质疑。到了北宋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有了明显转变,强调“重本”的同时并不赞成“抑末”的主张已经较为普遍。

最早提出这种主张的是乌程人陈舜俞。陈舜俞(?—1076)字令举,乌程人,隐居秀州白牛村,自号“白牛居士”。庆历六年(1046)进士,历官都员外郎。与苏轼、司马光等友好,为苏轼湖州六客会之一。陈舜俞的政治思想是保守的,其经济论述主要是关于农业问题。然而他在《说工》、《说商》等文章中阐述了“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的论点。他在《说工》篇中指出:“工者,天下之末作也。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不制其末本亦从而害矣。”⒇像这样认识“本”与“末”关系的,之前还真不曾见过。以前的思想家更多的是主张通过“抑末”来实现“重本”,把“本”、“末”对立起来,或者强调“本”与“末”皆利,不应有偏重。而陈舜俞却认为“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他认为“本”“末”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二者的关系应当协调好。日用品的生产是必需的,但过分的奢侈则会害“本”。因此他主张“使人人以约易侈,以质易文”,达到“民富而农劝”的目的。

宋代湖州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实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但仍不宜估计过高。及时,就全局而论,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家庭生产方式仍大量存在。南宋初王炎曾分析湖州境内的制甲工匠,认为:“士农工商,虽各有业,然锻炼工匠,未必不耕种水田;纵不耕种水田,春月必务蚕桑,必种园圃”。[21]既使在丝织业生产过程中,尽管已有植桑、养蚕、缫丝、织绢各个环节的专业化生产的记载,但自饲蚕、自收茧、自缫丝、自织绢的自给自足的家庭丝织业仍占丝织业生产的主导地位。

第二,在宋代的各种赋税中,货币税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到南宋时期,更是如此。时人曾感叹地说:“今民之输官与其所以自养者,悉以钱为重,折帛以钱,茶盐以钱,刍豆以钱……酒醋之卖于官,非钱不售;百物之征于官,非钱不行;坊场河渡之买扑,门关务库之商税,无一不以钱得之。”[22]湖州自唐中后期开始一直是赋税最为繁重的地区之一,其货币税的征收额也相当大。如庆元间(1195—1200),武康县每年仅夏税役钱就为41895贯。[23]开禧年间(1205—1207)德清县税绢有丁、产、和买三等,其中产绢5779匹,折纳钱16703贯810文,买绢4650匹折纳钱8320文。[24]为了完纳赋税,广大农民不得不将更多的产品投放市场,卖者交纳赋税的目的往往大于获取商业利润的目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市场的畸型繁荣。

第三,宋政府强迫不产绢帛的地区缴纳绢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商品流通的畸型繁荣。《乞免秀州和买绢》载:“苏秀两州乡村,目前例种水田,不栽桑柘,每年人户输纳夏税物帛为无所产,多数行贩之人预于起纳日前,先往出产处杭湖乡庄,贱价僦揽百姓合纳税物,抬价货卖,人户要趁限了纳,耗费甚多,宫中又不得堪好物帛。”[25]绍兴三十年(1160)两浙转运司记述武康、乌程、归安、安吉、长兴、德清等县缴纳丁绢的情况时也曾提到“揽纳之人”。这些材料表明:一方面不产丝织品的农民为应付赋税而购买丝织品,故深受“揽户”之害;另一方面这一政策客观上也促进了商品性丝织生产的发展。不过这种商品经济毕竟不是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控的,种种人为的因素决定了它还不是发育健全的成熟的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论文: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大都肯定中国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是战国以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远非欧洲中世纪所能比拟,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使得许多研究者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肯定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如何解释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事实?承认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又如何解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前些年,《中国经济史研究》曾经就这个问题展开过讨论。我认为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对“自然经济”本质特征的理解,而且关系到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重新认识,很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本文拟就秦汉社会的情况对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性生产?

经君健同志的《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①a],撇开以往经济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说法,试图从一个新的思路解决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这种理论上的“矛盾”。他认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欧中世纪早期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领主经济的主要特点,至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制度,则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从总体上说来不存在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特点。应该说,经君健同志的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学者虽然也认为战国秦汉以后自然经济不占统治地位,但他们大都是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的甚至认为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引起自然经济的瓦解来论述这个问题的。经君健同志认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根本不可能自给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在他看来,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经济相适应。

认为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当然也就取消了我们一开头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理论上的矛盾。但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难以解释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经济从一开始就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与自然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类型是不是就应定性为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适应,为什么秦汉以后历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思想和主张?其次,倘若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从总体上说属于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为什么这种与地主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再有,既然自然经济从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占统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碍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内部经济因素,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显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释的。

经君健同志的论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经济模式来套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实际的教条主义。从方法论上说,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他对“自然经济”范畴的界定,却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经济生活某些特点的论述来加以概括,而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否也同样存在,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论的用意。经君健同志承认,马克思并不曾给“自然经济”范畴下过定义。他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把自然经济的内容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在经君健同志看来,“‘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说,只有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保持平衡时,自然经济才得以实现。他把这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按照经君健同志所论述的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必要条件来衡量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生活,当然得不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结论。但问题是,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看来,能不能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最基本的特征?经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经济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时,是以西欧中世纪早期的领主庄园为考察对象的。但我们知道,即使在西欧中世纪早期,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不多,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更不可能具备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的五个条件。这就是说,如果用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平衡律”作为衡量的标准,则不仅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就连西欧领主制封建社会恐怕也很难说是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事实上,如果我们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者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者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①b]。应该说,自给性生产才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我们可以认为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一文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多层次结构,亦即有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生产类型的农户。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他一方面说:“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另方面又承认“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②b]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论前提陷入矛盾而难于自圆其说,因为“自给性生产”和“自给自足”毕竟是两回事。

自给自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经济单位可以独立实现本单位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中国古代是存在过的。《盐铁论·水旱》说:“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术训》说古代人君“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殖桑麻,肥??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谷者,经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上述材料虽说都带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战国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而与市场很少发生联系,大致是事实。

春秋战国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原先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了,各诸侯国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农村。铁农具的推广和牛耕的使用是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物质基础,而这些生产资料却是大多数个体农民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许行及其门徒号称自食其力,“必种粟而后食”。但是他们却做不到“织布而后衣”,而且做饭的锅甑和耕田的铁农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换。原因很简单,“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①c]从战国到秦汉,无论是农民家庭或地主田庄,与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们的生产和生活消费,都需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和调剂。但是经济生活的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大多数经济单位仍然从事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改变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特点。在本文往后的叙述中,我们对此将作具体的说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是反映经济生活运行机制的特定范畴。在经济史的研究中,需要应用经济学的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说明问题,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理论的抽象,才能深刻阐明经济现象的本质。但是我们又要注意历史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剪裁历史。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这种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理解不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一些论述出发,而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它并不排斥与市场的一定联系,而是以后者为自己的补充,这就是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基本认识。

二、“男耕女织”: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小农的生产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相互之间也不是没有差别的。有条件生产较多剩余劳动产品的农民家庭,也就有可能从事部分的商品性生产。但对于大多数的小农来说,基本上都是从事自给性生产。在封建社会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③c]能够达到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这样的家庭,也仍然属于自给性生产的类型。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历史文献谈到小农的生计时,经常耕织并提。《淮南子·主术训》:“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如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而平时锄草一类的劳动则由吕后承担。[①d]东汉高凤“少为书生,家以农亩为业,而专精诵读,昼夜不息。妻尝之田,曝麦于庭,令凤护鸡”[②d]。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还有的农民家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父家长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学),妇女不得不单独承担维持家庭生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可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场上出售,用以换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乐羊子外出游学,思家返归,其妻引刀以裂织相劝,“羊子感其言,复还终业,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③d]乐羊子之妻所以能够独力奉养婆母,还“远馈羊子”,显然靠出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维持一家生计。但这个例子对于广大小农家庭来说,毕竟没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④d],倒是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实际情况。

正因为男耕女织是小农经济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国家维护和扶植小农经济的政策,着眼点往往也是加强和巩固小农的耕织结合。商鞅变法奖励“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统一的秦帝国“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国的崩溃,恰恰是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被拖入绝境的结果。西汉一些政论家在谈到秦朝灭亡的原因时,大都要指出这个深刻的历史教训。[⑧d]汉代皇帝屡次下诏劝课农桑,甚至亲耕籍田以供宗庙粢盛,皇后则亲自蚕织以奉祭服,作为编户齐民男耕女织的表率。当时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劝课农桑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例如黄霸为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⑨d]。龚遂为渤海太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木畦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⑩d]。王景为庐江太守,”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①①d]。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①②d]汉代的画像石、画像砖和壁画,常见有男子扶犁和妇女采桑的图像。山东、江苏、四川等地的画像石,还有普通的织机的图像。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的这些材料,都说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在封建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说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这并不等于说当时所有农民家庭的衣着都由家庭纺绩业得到替换和补充。《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计算魏国农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着费用是以货币计算的。可见早在战国时代有些农民家庭已从市场购置衣服。秦汉时代当亦如此。农民衣着不可能全靠家庭生产自给,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纺绩技术的推广则与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前引《后汉书·循吏列传》,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说明在此之前,桂阳地区尚不知桑麻种植和纺织技术。同书《崔实列传》载:“〔实〕出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而俗不知织绩,民冬月无衣,积细草而卧其中,见吏则衣草而出。实至官,斥卖储峙,为作纺绩、织?、??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见五原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大体说来,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绩业比较普遍,因而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汉书·廉范列传》载,“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毁削先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裤。”说明成都家庭纺绩业覆盖面很广。但即使在一些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也并非所有农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东汉初年禁民二业,刘般上疏说:“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②e]可见家庭纺绩业不能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但上述这些情况,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织在全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汉武帝时,一岁之中,“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武帝东封泰山,巡海上,“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③e]这样大量的丝织品,都是广大农民家庭手工业的产品。东汉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④e]。如果说这还只是限于曹魏统治地区的话,那么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⑤e],就足以说明从东汉后期到三国,家庭纺织业已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也结合得更为紧密了。

三、小农的经济状况及其与市场的联系

说小农经济具有自给性质,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劳动生产物在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全家生活消费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农的生产条件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消费的水平也会有差别。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不少农民家庭不但可以过上温饱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积蓄。《史记·平准书》说:“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禀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盐铁论·结和》也说,汉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赡,民安乐而无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数年之蓄,县官余货财,闾里耆老或及其泽”。但是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并没有改变他们自给性生产的性质。汉武帝即位以前,农民和市场的联系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淫,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贤良所谓“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实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汉武帝时期是西汉社会经济由盛转衰的时期。这个时期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出现了商品经济繁荣的局面;另一方面随着贫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加重,出现了大批农民破产外出流亡。有的学者从农民的“背本趋末”,得出了自然经济已经解体的结论。我们很难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所谓农民“背本趋末”,并不能理解为农民都去从事商业活动,更不能认为他们已经从自给性生产转为商品性生产。昭帝始元四年诏曰:“比岁不登,民匮於食,流庸未尽还,往时令民共出马,其止勿出。”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①f]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从事暂时性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②f]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一般说来,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他们并没有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所载“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③f],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寇恩原是颍川昆阳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简文称他为“客民”。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本当为鄣候粟君载鱼去?得出售,他们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与粟君的妻子同去,约定“载鱼五千头”,“卖鱼沽出时行钱*[原字廿加廿]万”。但是到了?得之后,卖鱼所得不足四十万。寇恩把原来谈好给他作为僦值的一头黑公牛卖了,凑成*[原字廿加廿]二万给了粟君妻子,尚欠八万。回来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儿子捕鱼应得的庸值相抵,认为粟君还应给他儿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给,反而向居延县廷告寇恩负债。寇恩为粟君去?得卖鱼,带有包销的性质。但他并没有能够获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儿子的工钱都赔了进去。这个事例,有助于我们了解汉代那些所谓“背本趋末”的农民的实际情况。

商品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秦汉时代专门从事园圃业和畜牧业的农民基本上属于商品性生产,因为他们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秦汉之际的召平,“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④f]。像召平这样的种瓜专业户,当然就属于商品性生产的农户。但是从事谷物种植业(这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以种植谷物为生的广大农民家庭,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即使有些农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我们也不能把这些农民家庭列入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因为他们出售的剩余产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这种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晁错在谈到农民生活的困苦时说:“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g]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时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产品乃至一部分必要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这种交换行为并非经常和预定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这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战国秦汉时代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由于土地丰度不同,加之当时亩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别,史书记载出入较大,要得出的估算有一定困难。以汉代而言,大致说来,平均一小亩可产粟2石,一大亩可产粟3石。[②g]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这个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是否还有剩余呢?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消费水平会有差别,但各个时代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存消费,大体上有一个低限度的标准。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③g]从文献记载和汉简的有关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为维持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费。《盐铁论·散不足》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汜胜之书》说:丁男丁女“岁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论衡·祀义》说:“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f斗羹,乃能饱足,多者三四斗。”崔实《政论》说,长吏及其奴从二人每月“食粟六斛”。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成年劳力每月口粮大致需要谷三石。汉简所载边塞吏卒的廪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劳力的口粮略高,这大概是因为边塞吏卒劳动条件比较艰苦的缘故。汉简还载有吏卒家庭成员每月的廪食标准,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边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农民,封建国家供给戍卒家庭的食粮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农民家庭为保障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粮消费量。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不同规模和结构的农民家庭为维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月消费量和年消费量。一个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2.48石,年消费量为149.76石;如果有三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为13.32石,年消费量为159.84石。一个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0.32石,年消费量为123.84石;如果有一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9.48石,年消费量为113.76石。汉代农民家庭的饮食非常简单,通常是“饼饵麦饭甘豆羹”,“园菜果?助米粮”。在估算农民家庭低限度的饮食消费时,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菜蔬,但食盐的费用则是不可缺少的。汉简所载官府供应边塞吏卒及其家属的食盐,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据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盐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盐15升,全年180升。农家食盐要从市场购买。汉简有关于粟价和盐价的记载,假定盐价每斗30钱,粟价每石100钱,四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5.4石。至于衣服费用,这是一个比较难于估算的项目,因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装不同,各种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样。有手工业的家庭可以自己解决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衣服的替换,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则需要全部或部分从市场上购买。如果按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估算战国时代农民家庭全年衣食费用约为1∶1.8的比例来测算,汉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费用相当于82石粮食,四口之家相当于68石粮食。这样,我们大体上可以估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所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有两个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49石,食盐折粮5.4石,衣服费用折粮82石,共需236.4石。有一个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14石,食盐折粮4.32石,衣服费用折粮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这样一些参照数字,我们对于汉代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就可以作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估计。每年收获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计算口粮和食盐消费,应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这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可以想像,农民怎么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呢?贡禹有田百三十亩,自称“年老贫穷,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褐不完。”元帝征召他为谏大夫,他不得不“卖田百亩以供车马”。[①h]像贡禹这样有130亩土地的农家,尚且不能保障全家温饱,土地不满百亩的农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实上,汉代农民占有土地不足百亩的很多。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户人胜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亩”。[②h]以他家的情况来看,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没有别的谋生之路,显然也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农民种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计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业来弥补的。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纺绩业主要是为了供给家庭成员的衣着和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果蔬种植和牲畜饲养也是为了生活和生产消费的需要。黄霸、龚遂、茨充、崔实等人在郡太守任内劝民畜养鸡豚、种植果蔬和养蚕纺绩等,都属于在农民中推广自给性副业生产的性质,而谈不到是商品生产。崔实《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彩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着替换的需要。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没有从事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把农民与市场有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及时,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具备维持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③h]。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如前所说,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不“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之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种是自营田庄。这两种经营方式既有自给性的生产,也有商品性的生产。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是秦汉时代农业中商品生产主要的经济单位。

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就租佃农民来说,他们交纳的地租虽然是自己的剩余产品(有时也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但他们生产这些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租种土地这一必要的生产资料,因而这些产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质。租佃制的农民经济,应该说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也属于自然经济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小亩)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这个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费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地主经济显然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因犯法抵罪髡钳,他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②i]仲长统《昌言·损益》篇指出,“豪人货殖,馆舍布於于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这样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放市场换取巨额的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宁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几年之间“致产数千金”[①j]。马援在陇汉间役属宾客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②j]。《昌言·理乱》篇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马。……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於四方;废居积贮,满於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们投入市场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本来就是从租佃农民那里榨取来的剩余产品。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正是地租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诱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断扩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经营。土地越多,意味着可以用来交换的地租量越大。这也是为什么汉代一些权家豪民热衷于从封建国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转手出租给贫民的原因。《盐铁论·园池》篇中的文学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有的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秦汉之际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④]j]。不但规模很大,而且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樊家田庄不但“闭门成市”,“有求必给”,而且连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树和漆树,都在田庄之内种植。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秦汉时代像樊重那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却不少。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另一特色。它说明,不能把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理解成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两种经济类型,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补充。

秦汉时代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大多生产地区性的土特产。《史记·货殖列传》说:“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qiū①③;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属于土特产,但也必须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产才有利可图。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到谈到上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放市场的。而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数量时,列举了“千石”、“千钟”、“千钧”、“千足”、“千皮”等等。论者或据此认为当时商品的营业额很大,说明市场广阔。其实,《货殖列传》的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说明汉代市场的历史实际,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态各种各样,司马迁一概以“千”计算其销售量,这不过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们相信司马迁的话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体分析。就以《货殖列传》所说的“贩谷粜千钟”而论,一钟六斛(石)四斗,千钟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岁之中可出售如此数量的谷物,这个营业额可以说不小。但按照当时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粮3石计算,6400石只相当于供应178人全年的口粮。这样的供应量对于大都市的商人来说,就不见得很大。又《货殖列传》说,拥有“带郭千亩亩钟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与千户侯等”。如此看来,大都市商人全年销售的千钟谷物,相当于一个素封之家千亩良田一年的粮食收入。有了上述这两个参照数字,我们对于“贩谷粜千钟”所反映的商品销售规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较实事求是的估计。其他一些商品的销售,也有类似的情况。如一岁之中出售“鲐?千斤”,乍一看来数量也不少。但如对照前引居延汉简所载寇恩一次长途贩运卖鱼5000头,则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卖鱼千斤,这个营业额也就不足称道了。总之,对《货殖列传》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场规模,不能望文生义而作过高的估计。

五、民间手工业与官府手工业的商品生产

与农桑并举的家庭手工业不同,独立的民间手工业的产品基本上是为了出售。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都属于商品生产的经济单位。

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手工业,主要是酿造、纺织、煮盐、冶铁、铸钱、制陶等业。其中,盐铁关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国家实行垄断经营之前,盐铁生产主要掌握在豪强大家手中。有些豪强的手工工场“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k],生产规模相当可观。这些盐铁工场主大都兼营商品生产和销售,亦即成为盐铁商。他们“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盐铁商“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③k],却反映市场机制很不健全。《盐铁论·水旱》说:“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更说明价值规律的作用有限。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转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贾,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在田间以货易货的交换方式,则显然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

西汉中叶以后,“公卿大夫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①l]。消费观念的变化,刺激了某些手工业商品生产的繁荣。以衣着而言,过去高级丝织品民间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时期,“富者缛罗纨,中者素绨冰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亵人而居婚烟之饰”[②l]。由于消费需求扩大,锦绣冰纨这类高级丝织品的生产有了较大发展。齐地、蜀郡和陈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级丝织品的生产而驰名。《论衡·程材》篇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汉书·地理志》说,齐地“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赋》描写成都织锦生产的情况说:“圜?H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其他供统治阶级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产也很发达。但这类奢侈品生产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个社会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因为它们毕竟不是广大农民所能享用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在抨击“女极纤微,工极技巧”的侈靡风气时,就指出“夫纨素之贾倍缣,缣之用倍纨。”[③l]。民间需要量较大的纺织品是缣布,而缣布的主要来源是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

官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这类产品基本上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这类产品也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铜器、陶器等。这类产品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由于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的发展。我们应该承认盐铁官营在某种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许多弊病。《盐铁论·水旱》载贤良说:“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今总其原,壹其贾,器多坚*[原字石加坚],善恶无所择”。“盐铁贾贵,百姓不便。”“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贤良所说的这些弊病,在官营手工业中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商品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图,根本不考虑维护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官手工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征发来的农民。他们的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被征发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负责管理的官吏又不负责任,只求产品数量达到上面规定的指标,不考虑质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质量很差。产品卖不出去,官吏就强行配卖。凡此种种,都给人民带来了许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虽然贤良文学反对盐铁官营的主张未被当政者采纳,但王莽末年终于被迫废除包括盐铁官营的六管之禁。东汉初年曾一度恢复盐铁官营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实行私营而由国家征税了。盐铁官营这种商品生产之所以不能长期维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违反价值规律。也可以说,它其实还带有很深的自然经济的烙印。

六、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看封建经济的特点

在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时,不应当把某些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经济类型混为一谈。

我们可以确认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但不能据此就推论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都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同样,肯定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自然经济性质,也不必否定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作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总体判断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般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建立在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因而不论某些生产部门商品经济有多大发展,总免不了要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马克思曾经指出:

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在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的基础上,更是占优势。

他还以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为例说:

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像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实物占有。[①m]

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虽然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但是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和超经济剥削为基础则是一样的。如上所述,秦汉官手工业(并非全部)和私营手工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的部门,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通常也从事商品生产。但是它们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奴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佣劳动者和被征发来的农民,因而这种商品生产同样也保存着自然经济的要素。更重要的是,农业是古代社会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秦汉农业中从事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只不过这种自然经济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是和商品经济结为一体。

秦汉时代商人资本活跃,这是人们容易得出自然经济已经被商品经济所取代的结论的重要根据。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确实有许多生动的描写,如“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们从这些材料诚然可以看到当时商人资本的活跃,但又不能相信其中的夸张之词。试设想一下,如果真是“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社会生产还有可能维持下去吗?有的学者认为秦汉时代已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云:“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④m]也反映了农副产品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汉武帝通西南夷,“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费以亿万计”[①n]。实行均输法之前,各地所输赋物运至京师时,“或不偿其僦费”[②n]。为了供应京师官员和官奴婢的口粮,“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③n]。上述事实说明当时许多地区交通很不便利,甚至连封建国家需要的物资供应都遇到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谈得到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呢?至于司马迁所说的“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④n],能不能说是形成了平均利润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主要是建立在贱买贵卖和欺诈性买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价值规律的正常利润率的基础上。秦汉时代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有限,前文已经有所论及。有的学者指出,《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谚语,恰恰说明当时没有形成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价值规律也不可能负担起调节社会总劳动合理分配的任务,这个观点是很有见地的。[⑤n]

商品生产不发达,商品交换的范围有限,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归根到底是由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统治地位所决定的。这种情况与商人资本的活跃并不矛盾,因为“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却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商人资本得到独立而优先发展的条件下,“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⑦n]他还说:“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⑧n]秦汉社会的情况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汉小农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经济本来都属于自给性质,但是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的需要,他们不得不把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换取货币。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这些产品的数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数量却是相当可观的。于是我们看到,尽管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数量并不多,但是活跃的商人资本却源源不断地把众多的产品转化为商品。众多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结合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它不仅表现为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且表现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运行形式能够互补和互相制约。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的成份;而在商品经济中,又都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是不的自然经济,而其商品经济则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之所以说自然经济不,因为它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之所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因为商品生产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健全,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的这种特点,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现象就不难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自给性生产的单位又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而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品交换就比较发达,不像欧洲早期中世纪那样,产品很少进入流通过程。但是,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人资本就非常活跃,商业也相当繁荣,由于商品生产并没有相应的发展,是商业使产品变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瓦解自然经济,反而是延长了自然经济和封建生产方式的寿命。因为作为封建生产方式广阔基础的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可以通过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交换,弥补生计不足,从而使男耕女织的自给性生产继续维持下去。广大农民的消费能力低下,对市场的需求有限,又无从刺激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生产率得不到扩大和提高。这样,封建经济结构就得以长期延续下来。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土地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被视为最重要的财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人们治生的信条。商人的货币财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产,而是用于扩大土地占有。农民因为对市场有所依赖,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国家和剥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维持再生产的能力特别脆弱,与他们受三层剥削有关。还应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与商品经济有天然的联系,这就为封建国家掌握大量财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封建国家征收的赋税既有实物,又有货币。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与市场的联系,保障了货币的征收得以实现。封建国家把征收的实物投入市场,又可以换取大量货币。不仅如此,封建国家通过垄断盐、铁、酒等与民生有密切关系的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又大大扩充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就为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庞大的官僚队伍的俸禄、士兵的给养等等)以及它内外职能的发挥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这些现象,都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结构有密切关系。

商品经济论文:明清江南商品经济与消费结构关系探析

明清时期(截止于鸦片战争),地处长江三角洲平原、杭嘉湖平原的苏州、松江、常州、杭州、嘉兴、湖州六府所辖的江南地区,商品交换与商品生产的发达水平臻至中国古代社会的巅峰,于当时的国民经济中雄居最显赫之地位。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消费同生产、交换、分配诸环节共同构成了一个特定的经济结构。因此,勘察明清江南商品经济结构,不能忽视消费的功能和作用,及其与其它环节的互相制动关系。

消费结构包括消费需求、消费水平、消费方式和消费品的类别与比例等项,能从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

一、人口压力与人口流动所造成的消费需求结构对商品经济的作用

一切经济活动的最终动因是消费的需要,人口作为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既是生产力的构成因素和生产关系的体现者,又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一个社会、一个地区的人口发展,一方面依存于经济,为经济水平所制约,另一方面也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其中人口的消费需求与生产结构的性能密切相关。

在生产工具简陋的古代农业社会,生产的增长一般依靠充足劳动力的投入,即劳动密度的增加,因此经济繁荣往往以人丁兴旺为标尺。江南地区的开发得力于西晋末年开始的具有先进劳动技能的北人南下。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外地人口的涌入,江南人口急剧膨胀,北宋时人稠地狭的矛盾已初露端倪,逮至明清阶段人地关系的紧张愈演愈烈。就全国范围看,明代人口最多时达一亿左右。清乾隆在位的60年间连续突破两亿、三亿大关,道光年间竟增至四亿。而偏处东南一隅的江南地区人口高度集中,雄居全国之冠,据推算:明代全国平均每平方公里人口数为19人,而浙江是114人(相当于全国人口平均密度的600%),南直隶为48人(相当于全国密度的250%);其中,苏、松、嘉三府,每人平均占田数仅4亩左右,存在首大量的剩余人口。?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人口或劳动力过剩不是生产力发展的必需,且成为经济和社会运行的拖累,往往需要通过移民、扩充军队、兴办公共工程等非生产方式来暂时消化一部分过剩劳动力。明清时期,北方的过剩人口问题很难解决,而江南地区由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较为成功地化解了这一难题,避免了因人口过剩而导致的流民动乱。

江南地区的可耕土地在北宋时即已开发殆尽。可是,一定量的土地能够养活的人口量有一定的界限。在以机器、化肥、大规模的农场经营为标志的近代农业兴起以前,挖掘土地潜力的主要方式是强化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收益。但劳动投入的增加也并不单意味着使用更多的劳动力,相反由于劳动技能的熟练和改进使生产率得到提高,将大量农业劳动力从固定数额的土地上排挤出去。江南农产之利,全在水田,因此江南人民千方百计地提高稻作集约化程度,如推广双季稻、稻麦连作、棉豆间作等,发展了多元性的农业结构。由于中国小农经济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为特征,提供手工业原料的经济作物得以迅速推广——当然也与经济作物的收益高于粮食作物有关。集约化耕作需要一定的农业投资,又往往须现金支付,而清代江南农家耕种十亩,还要“雇工以助之”,更需相当数额的资金,所以不得不依赖家庭手工业收入来补充。与生产经营的多样化相适应,专业化亦有所提高。个体小生产者基于生产条件的差异和个人技能的专长、或专门从事粮食生产,或专门种植经济作物(种棉、植桑等),还有的离开土地后专职人事丝、棉等家庭手工生产。生产经营的多样化与专业化带有为“交换价值”而生产的性质。与商品性生产相适应,并且由于人口依然大量过剩,众多无地或少地以及土地瘠薄的人弃农就商,或兼事货殖作为副业,如徐光启所云:“南人大众,耕恳无田,仕进无路,则去而为末富、奸富者多矣。”?②]

上面所述都加剧了江南工商业人口和半工商业人口比重的上升,这类人口多向新型的工商业市镇集中。城镇中的工商业者与市场联系密切,他们队伍的扩大无疑促进了商品交换与生产的发展,而且江南城居地主、官绅数量的庞大及其高消费的生活方式,也成为商品市场经济高涨的一个动因。

二、消费主体、消费水平对商品经济的影响

明清江南地区的生活消费水平较前有很明显的提高,平均水平也高于同时期其它地区。然而,在商品市场经济的旋涡中,各个消费主体由于本身经济能力与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其消费水平呈现出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与生产结构、经营相关联。

实际上,明清江南人口的绝大多数仍然附在土地上,即便那些游离出来的工商业者,也与土地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割不断与土地联系的脐带。个体农户的多种经营还是以种植粮食作物的农耕生产为主体,尤其在肥美的水田地区,主要种植稻作,兼种棉、桑等经济作物,粮食基本自给自足或半自足。少数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农家,口粮也多取自本地,交换行为基本在市镇这类地方小市场完成。以粮食种植为中心内容、以糊口为目的的生产规定了消费水平的低下和简单。一般人家大都以织助耕,家庭手工业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消费水平的高低,“女工勤者,其家必兴,女工游惰,其家必落;正与男事相类……且夫匹夫匹妇,男治田可十亩,女养蚕可十筐,日成布可二匹,或纺纱八两,宁复忧饥寒乎?”?③]这种配合紧密的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结构的商品化发展,不仅解决了庞大人口的基本生活消费问题,而且多余产品大量进入交换领域,输出埠外。但是,农村商品化生产的发达并没有使江南人民突破“低消费”的界定。就连植桑、养蚕、缫丝、织造专业化、商品化程度很高的湖州来说,广大专事副业或手工业的个体家庭,仍然是靠换取粮食以维持生计和交纳租赋以保障简单再生产的进行。鲜有财富的大量积累,故时人有曰:“湖丝虽遍天下,而湖民身无一缕,可慨!?④]

当然,与单纯的自然经济下“低消费”不同,明清江南地区的“低消费”具有相对性。况且,消费本身及其影响已逾出本区域,从而加强了小农经济对市场的依赖性。

农村以小农经济为中心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可能解决严重的劳动力过剩问题,大量剩余劳动力转化为比较固定的工商业者,并汹汹涌入城镇,成为市镇勃兴的重要因素。明清时期密如星斗的市镇,聚集了以工商者为主体的大量人口。基于农工产品比价的“剪刀差”以及前资本主义商业的高额利润,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高于四乡。随着市镇多方面的城市功能的增强,特别是零售商业、铺坊手工业、饮食业和酒楼、茶肆、妓院等行业的蜂起,加上大量地主、士绅的迁入,使得市镇行政管理复杂化,官吏队伍遽速壮大。这些达官贵人、富商巨贾凭藉经济、政治实力,消费水准高得惊人,品质奢侈性消费品的猛增促进了商业的繁荣。但中小工商业者的生活用品基本来自本土所产,他们所从事的商品性生产的发展主要缘自外地市场的需求。市镇市场繁华绚丽,零售店铺鳞次栉比。可是,城市零售商业并非执行流通任务的职能商人资本,而是一种“不执行职能或半执行职能”的“杂种”?⑤],仅能说明消费服务环节的流畅而已。至于饮食、服务、娱乐业更与社会再生产过程无缘。市镇居民消费水平的差异所造成的多重导向促使江南经济商品生产的种类多样化。

苏、杭等江南大城市的消费水平总体上又高于市镇。因其城市功能在明清时出现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转化,在较大程度上克服了政治中心官宦性消费的弊端,所以消费水平上升的重要意义表现为占有城市人口多数的一般工商业者经济能力的提高。明代苏州西北阊门至枫桥是进入苏州的主干通道,这里列肆二十余里,居民数万计。东北半城皆居机户,“比户皆工织作”。生产技能和生产率远远高于市镇和乡村的工商业者。较为丰厚的经济收入是消费水平上升的基础。清人钱咏追记明代苏州商贸盛景:“吴中五方杂处,为东南一大都会,群货聚集,何啻数十万家。”?⑥]这些来自外地和本地的富商大贾累资数万、十万、百万计,由于商业资本在江南极难转向产业资本,便大量消耗在奢侈性消费中,由此刺激了商业的过度繁荣,也有利于贩运贸易的兴旺、品质商品生产的增长,并进而为广大的手工生产者和小商人提供了大量生存、经营机会。商业和服务行业的繁荣消化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从而使社会秩序较为安定,使工商业的发展获得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另外,一些原来官宦性消费极强的江南行政城市即府治、县治的平均消费水平也源于商品经济发展所导致的城市功能变动而得到提高。首先,工商业人口的数量增加,改变了人口的比例,扩大了城市规模。如松江旧城狭窄,方圆不及九里。明隆庆、万历间,人口骤增,居民稠密。来自四乡、外地的农村过剩人口汇集在府城周围。四郊十里左右,人口不下二十万,大多数从事工商职业。府城东、西门是商业、手工业麋集区。万历年间,东城“男人制鞋”“轻俏精美”,“率以五六人为群”,“列肆郡中,几百余家。”西门外,有暑袜店百余号,远方客商争来购买。这些工商业人口的多样性、复杂化的较高消费来自市场,交换的扩大又反过来刺激生产结构的商品化程度。这样的消费显然与官僚、军队、士绅、城居地主及其仆从的庞大消费有别。此外,还有一个因素不能忽略,即当时租税折银现象也促进了市场交换的繁荣,尽管其中因商品作为租、赋转化物的不纯性而使交换掺杂着大量水份。

与物质消费提高相适应,江南城乡不同层次的文化消费也有了相当可观的提高和转变,当另文述及。

三、消费品结构、消费行为结构对商品经济的影响

依照“物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消费行为可大致划分为一般性的日常生活消费与奢侈性高消费。

在社会消费品总量中,一般日常消费品质量的提高和比重的增加,意味着社会经济正常、健康的发展和进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虽然物质生产水平低,但由于阶级、等级、职业差别和财富差别的悬殊,享有特权或财富的“非生产者”的奢侈性消费畸型地膨胀,其对市场的依赖性尤其促使长距离贩运贸易的片面发展,由此影响到生产结构里劳动、资金的投入集中于奢侈性用品的生产,从而相对削弱了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高侈奢消费行为还使劳动和资金流入商业、服务、娱乐业领域,浪费了大量财富,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扩大再生产的各种机会。

奢侈性消费品与一般日常用品的界线不是一成不变的。明清江南地区某些原属品质消费品的商品降为普及性的一般生活用品,这是一个可喜的征兆。如棉布衣饰在唐时仅为权贵服用,迄及时代,“凡棉布御寒,贵贱同之。”?⑦]至清时,“江南一带,康熙间,常服尚多用布。”到嘉庆间,已是“以布为耻,绫缎绸纱争新色新洋。”?⑧]棉布作为日常用品,其庞大的消费需求有力地推动了棉花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和棉纺织业的发展。丝织业中也存在相似的情形,如包头绢行、改机行,都是生产与民间消费有关的日常服饰品,包头绢为创织细软的纱代替高级品的精纱,而改机则是把原属高级品的缎或纱改织成较坚实的绸,以利在民间扩大销路。这类日常用品范围的扩大、数额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产品结构摆脱前资本主义的性质。

但明清江南地区消费行为的两极分化依旧严重,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奢侈性消费益发炽盛。康熙“盛世”之时,唐甄根据在苏州一带亲历,描绘了城乡、贫富人家消费和经济水平的巨大差距,“行于都市,列肆?j耀,冠服华朊,入其(农家)家室,朝则熄无烟,寒则?体不申。”?⑨]广大生产主体的消费能力低下,表明他们缺乏经济实力进行扩大再生产。

明清江南奢侈性高消费是在商品经济广泛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这究竟与市场交换和生产结构有什么关系呢?

四、奢侈性高消费风气对商品经济的影响

在日常消费品商品性生产增长的同时,明清江南的奢侈性高消费品也与日俱增。消费行为的“尚奢”风习迷漫于大、中、小城镇以至乡村,见诸当时士大夫充满愤慨和忧患的议论,张瀚写到:“至于民间风俗,大都江南侈于江北。而江南之侈尤莫过于三吴,自昔吴俗奢华,乐奇异,人情皆赴焉……”?⑩]尚奢耻俭还引起社会道德风尚的变化,徐献忠认为:“今天下风俗,惟江之南靡而尚华侈,人情乖薄,视本实者,竞嗤鄙之。”[(11)]

以尚奢、薄情为特征的消费、道德风气的嬗变大抵以嘉、万时期作为一个转折点,“正、嘉以前,南都最为醇厚。”[(12)]许多“百不见一二之”的现象伴着明中叶江南商品经济的高涨层见叠出。“传者谓:弘治时,世臣富;正德时,内臣富;嘉靖时,商贾富;隆万时,游侠富。”[(13)]商品经济的发达引动了奢侈性消费的膨胀和社会风气的商品化。

产自江南的直接与商品生产有关的品质商品主要是精致昂贵的丝织品。品质丝织品工艺复杂,不仅需要手工精细的熟练操作,而且需要劳动分工和协作,这裨益于生产的集中化,因而丝织行业中的手工作坊和手工工场相对多一些,还出现了生产关系的某些变动。但大体上还是依靠熟练劳动力的劳动投入,精益求精,如此紧密的内部组织结构抑制了生产分工和协作的社会化。这种生产奉行质量竞争的原则,不同于实行价格竞争的“合理化”生产——后者以改进技术、扩大产量、提高劳动效率为标志,是近代资本主义生产的竞争、经营方式。历史悠久的丝织业日益变为生产高、精、尖产品的产业,不能促使整个生产结构的革命性变动。如同英国传统的毛纺业一样,既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丝绸在近代国际市场仍有极强的竞争力),也有顽强的惰性。在历史上,生产技术、生产关系的变革总是出现在新的产业上,如近代英国是在新兴的棉纺工场里使用蒸汽机,从而揭开了产业革命的序幕。

江南以丝织品为主的高层次消费品远销全国及海外,同时各地及海外的珍稀产品也大量的汇入江南市场。这决不仅仅在于富贵人家消费水平即购买力的提高,亦与尚奢竞侈的普遍风尚相关。城乡中、小人家很多贷钱购买金银首饰,竞为华侈。在苏州,“不论富贵贫贱,在乡在城,男人俱是轻裘,女人俱是锦绣。”[(14)]

奢侈性消费刺激了商业、服务业的发达,可以消化大批过剩劳动人口,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一定的益处,清人顾公燮,体察到了这点,“自古风俗移人,贤者不免。山陕之人,富而若贫,江粤之人,贫而若富。即以吾苏而论,洋货、皮货、绸缎、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戏园、游船、酒肆、茶店,如山如林,不知几千万人。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于绝,此天地间损益流通,不可转移之局也。”又议论道:“治国之道,在于安顿穷人。……苏郡五方杂处,如寺院、戏馆、游船、赌博、青楼、蟋蟀、鹌鹑等局,皆穷人大养济院。一旦令其改业,则必至失业,且流为游棍,为乞丐,为盗贼,害无底矣。”[(15)]然而,这种前资本主义性质的“第三产业”脱离了物质生产力水平。盛宴酒会、住宅园林、珠光宝器、陈设装置、纳妾宿妓、婚丧嫁娶的挥霍铺张,以及过度的民间信仰、风俗节日等方面的消费对生产和商品生产的意义几乎都是消极的。其对商品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加剧市场畸型繁荣,浪费巨大社会财富。高消费的主体多为享有特权的官僚贵族、城居地主、富商大贾及其奴仆队伍。他们的资财源于生产者的剩余产品,多是租税的转化形态,如官俸即取自政府征收的田赋杂税,以及各种法外收入。他们所购置的品质奢侈性产品不管是本地所产还是靠长途贩运进来的,价格都远远高于价值;加之他们的收入很多不是来自亲身生产,必然不甚计较商品的真实价值,如此一来一般生活用品的价格与品质消费品的价格之差距大得惊人。况且庞大的仆从队伍也是消耗社会财富的重要因素。明清奴婢制度十分发达,男优女婢、青楼娼妓、舆夫佣仆,数量壮观,“大家僮仆,多至万指。”[(16)]“人奴人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17)]这些奴婢或半婢身份的“雇工人”多用于家内服役,属寄生性消费人口。另外,活动在江南的外地商人和高利贷者为了抬高自己的社会身份,更为穷奢极侈,挥霍无度,时称:“大抵吴人滥觞,而徽入导之。”[(18)]因本土地贫瘠、田赋沉重而难投资地产的徽商,其自身的家庭生活颇为节俭,但却在盛宴酒会、纳妾宿妓、娱乐游戏等社会化的消费上不惜挥金如土。这也限制了商业、高利贷资本可能向产业资本转化的量额。由各色富贵人家及其附从人口所造成的奢侈性高生活消费,使明清江南市场带有畸型膨胀的病态,尚奢风气滋长、蔓延、辐射到一般庶民地主和中小人家的日常消费习俗上,即便外出打工糊口的行帮中,许多人也把血汗钱糟蹋在酒肆、赌场与戏馆中。这种靡然风行的“今朝有酒今朝醉”的短期消费方式,严重损害了扩大再生产所必需的资本积累。

江南本地富户中,地主型居多,生活消费主要来自田产,有的也兼营商业、高利贷业。但由于地权可移动性的“软化性格”,土地买卖在商品货币发达的气候里更为频繁,因此稳定的田产收入得以权力所带来的财富收入作保障,故而最终强有力维持奢侈生活的后盾是政治权力。江南士大夫如林如云,享有官衔和功名的士绅,包括现任官僚、致仕吏员以及生员、监生,各恃自己的权势,兼并土地。宦海沉浮,风云变幻,故江南田地多易其主。因此,科举入仕、破财捐官,用超经济的手段以保征经济利益的现象在江南地区尤其普遍。在这方面,殊为瞩目的是占据明清江南商人资本市场较大份额的徽商、晋商等商帮的“政治性消费”。许多徽商虽以微本起家,恪守职业道德,兢兢业业,惨淡经营,可一旦拥有一定的资财后便不惜血本勾通官府,谋求特权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和减少经济的与非经济的搔扰、盘扣。大一些的徽商大都经营受官府扶持和控制的盐、茶贩运业和典当业,颇具官商色彩。政治性消费的另一目的是抬高社会地位,炫耀门第。徽商还积极参予江南地区修路筑坝、赈灾救贫等公益、福利、慈善事业,博取盛誉。此外,徽商等外地商人效法江南仕宦人家,将大量资财用于捐官和扶植乡族子弟科举入仕,不独因为权力是财富的矿藏,还如汪道昆所言:“夫贾为厚利,儒为名高,夫人毕事儒不效,则驰儒而张贾,既侧身飧其利矣,及为子孙计,宁弛贾而张儒。一张一弛,迭相为用。”[(19)]本来可以作为有力的经济力量的大量资财消耗在政治性的无谓投资上,这种物质财富的“异化”消费遏制了向产业资本转化的欲望。

五、全国及海外消费结构与明清江南商品经济的互动

从明清江南市场的超区域辐射功能的视角,可以看到江南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特点与全国的消费需求、消费结构互为制动、密切关联。由于各地的生产、生活水平普遍低于江南地区,使得江南以棉布、丝帛为主的农、副、工产品遍销全国及海外,而销售路线的不断转移避开了某些地区生产发达后阻滞江南产品进入的障碍。这就使得江南日常用品商品化生产因为有广泛的市场需求而具备了持久的生命力,可同时也抹煞了生产技术突破性革新的要求。

国家维系庞大的官僚、军队等财政供给除来自赋税外,也部分地与江南市场发生直接、间接的联系,如“领织”、“市买”即是如此。特别是军队所用的棉布多是购自江南市场。封建国家这种巨大的军政消费需求对江南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另外,皇室、贵族、官僚和各地的地主、富商以及少数民族首领的奢侈性高消费需求,影响了消费结构的比例和性质,对明清江南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容低估的作用,这种作用如同前面分析的江南富贵阶层消费需求所产生的效果一样,弊大于利。此外,海外市场对江南产品的消费需求,基于明清政府对海外贸易的禁止和限制,以及中国以农立国的大陆国家的特点,对江南商品经济结构的影响是偶发的、扭曲的、微小的。而不似近世之初的西欧国家由于海外市场对品质消费品需求的扩大引起日用消费品生产的增长,由此出现商品经济结构的革命性变革。

六、小结

通观明清时期以江南地区为主的全国消费结构在江南商品经济运动中的地位和影响,可以得出带有总结性的观点。

人口密集的压力是促使商品经济发展的最初、最直接的消费动因。生产的日益商品化、工商业人口的增加和集中,使生活消费愈来愈依赖市场。但消费结构的内部比例依旧不合理。马克斯·韦伯指出:“走向资本主义的决定性作用,只能出自一个来源,即广大群众的市场需求,这种需求只能通过需求的大众化,尤其是遵循生产上层阶级奢侈品的代用品路线,而出现于一小部分奢侈品工业中,这种现象以价格竞争为特征,而为宫廷进行生产的奢侈品工业则遵循质量竞争的手工业原则。”[(20)]固然与中国传统商品生产相比,明清江南日常生活用品的商品化生产得到广泛的、长足的发展,然而从质量竞争变为价格竞争的新型消费经济没有形成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反因富贵阶层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尚奢风气的普遍化,奢侈品的商品性生产恶性膨胀,并进而加剧了交换的过度发达和市场的畸型繁荣。

通过对消费结构的剖析,可以看到明清江南商品经济的种种规定。城乡普通人家尤其是农户的消费水平相对低下,这主要是因为生产结构里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个体小农经济的生产力伸张度有量与质的限定。由于城乡浑然一体,经济对流极不充分,城乡交换仍旧限于地方小市场上的盐、铁、茶和粮食。城镇市场的繁荣纵然与手工业的壮大有关,但交换重于生产的前资本主义性质一仍旧贯,较大规模的手工作坊、手工工场极为稀少,反映出生产分工与生产力依旧不发达。相反,城镇珍稀奢侈品贸易、土特产贸易以及零售商业、饮食业、娱乐业的发达和市民文化的糜费腐化,说明这种不合理的消费结构受到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这样的背景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就难以出现质的突破,鸦片战争以前的江南商品经济还是没有自行走出中世纪。

商品经济论文:现代商品经济关系中的交易安全保护

[论文关键词] 商品经济 代位权 债权人 清偿

[论文摘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交易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强,出现了保护商品经济关系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行效果上,出现了对“入库规则”的背离,形成了优先权规则。本文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实际存在的“三角债”问题等角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较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品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商品经济论文: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中国封建地主制

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生相当早,封建地主制度时期商品货币关系已相当发达,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却迟迟发展不起来,而且直到现代,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形色色的自然经济观念还常常困扰着人们。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现象,商品经济在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起了什么作用。它和商品经济之间形成什么样的关系?自然经济在中国封建地主制下是否仍占主要地位,它和商品经济之间形成什么样的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杂志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的初步看法是:中国封建地主制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但它已是一种不的自然经济;比之典型的封建领主制,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要发达的多;但它基础虚弱,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主要还是服务于封建地主经济的,新的生产方式很难在这个基础上获得发展。本文是笔者学习经典作家有关论述的心得,是以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分析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尝试。为了说明问题,文章不能不涉及更广泛的方面,基本上采取了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与叙述方式。

什么是自然经济?在当前讨论中存在着分歧。这种分歧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对“自然经济”使用了各不相同的概念;大叶家跃?渥骷业穆凼鑫?谰荩??斫飧鞑幌嗤?N颐堑奶致劬痛诱飧鑫侍馑灯稹?BR>

自然经济是商品经济相对而言的,这对范畴是对人类历史上社会经济运行方式的一种抽象,它们从生产要素的不同运行方式着眼来揭示社会再生产的性质。马克思说:

……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条件中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资本论》第三卷第896页)

这是对自然经济实质最基本的经典性表述,其它表述都是由此派生的。所谓“经济条件”,应即马克思经常谈到的“生产要素”,不是单指生产资料而言,而是包括了生产资料(物的要素)和劳动者(人的要素)在内。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在任何社会中都是生产的要素,二者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它们结合的特殊方式,是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根本标志。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区别的依据,不是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而是它们在再生产中的运行方式。二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典型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用货币从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与自由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使之相结合进行生产,其产品全部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换取货币;这些货币(除资本家用以消费的外)用来再购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进入下一轮生产过程。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小商品生产者从市场购买生产资料和维持自身生存延续所需的生活资料。这两种商品生产,都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资本论》第二卷第226页)。自然经济下生产要素再生产方式与此不同。不但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力不是从市场上购买的商品,而且维持生产者生存与延续所需的物质资料。基本上是本经济单位的产品;同时,生产资料也是基本上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从本单位产品中获得补偿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经济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这正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所在。人们常说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自足,也应该主要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这是就一个经济单位而言的[1] 。但自然经济可以在不同层次(如不同经济单位,不同经济部门,不同地区,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代等)上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部门中多数的经济单位都具有自然经济性质,使用价值基本上支配着社会再生产,这个社会的经济就属于自然经济。

自然经济既然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自然具有排斥交换和流通的一面,但它并不是地排斥交换和流通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同一经济单位内部和不同经济单位之间的换工互助和物物交换可以包容于自然经济之中(参看《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98—299页);不但如此,即使一个经济单位部分产品进入流通,只要这部分较小(例如是自用有余的部分),也不妨碍其为“真正的自然经济”(《资本论》第三卷第886页)。马克思还说过:“即使绝大多数产品直接用来满足生产者自己的需要,没有形成商品,从而社会生产过程按其广度和深度来说还远没有为交换价值所控制,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仍然能够产生。”(《资本论》及时卷第192页)因而,孤立地考察流通领域是不可能真正提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本质的。马克思批评有人把人类社会的经济运动形式划分为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三种互相对立的形式,这不但因为“信用经济”只是货币经济的一种形式,不能构成与自然经济对等发展阶段,而且因为“人们在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这两个范畴上强调的并且作为特征提出的,不是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而是不同生产当事人或生产者之间的同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方式”(〈资本论〉第二卷第133页)。交易方式之所以不足以作为区分经济运动形式的本质特征,是因为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决定作用的生产方式,而不是交易方式;后者是由前者产生的。因而,虽然确实有产品不进入流通过程的自然经济,但从根本上说,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不在于产品之有无进入流通过程,而在于流通是否直接成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对生产起支配作用。马克思在谈到自然经济中流通的特点时说:

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部门(按即自然经济性质的部门)起中介作用。流通过程使各生产部门通过一个第三者相互结合起来,流通过程这种独立化表明两个情况。一方面,流通还没有支配生产,而是把生产当作已经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生产过程还没有把流通作为单纯的要素吸收进来。(《资本论》第三卷第367页)

如前所述,在商品经济中,生产过程要经历货币转化为商品(用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或维持劳动力生存与延续所需的生活资料)和商品转化为货币(出卖商品,换取货币)这样两个流通环节,生产依赖于流通,流通已直接成为生产过程中的要素;如果从整个社会进行考察,在商品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在各个部门中的分配比例,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的。所谓“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就是指这种情况,在自然经济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基本上不是从市场上购买的,产品的大部分供自身消费(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在一般情况下,产品转化为商品的只是自用有余的部分,因而流通是独立于生产之外的,并没有成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即使已有部分产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在这种情况下流通已是生产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我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下的自然经济,详后),但这只具有局部性质,流通远没有支配整个生产,因而在总体上不能改变其自我完成的再生产之性质;若从整个社会进行考察,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在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基本上不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的。

由此可见,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有无和多寡,对区别自然经济虽有一定意义,但两者更本质的区别在于: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中,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采取了不同的运动方式。就决定事物性质的基本方面而言,自然经济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因而是使用价值占优势的生产,使用价值不仅表现为生产的目的,而且是劳动的直接的社会形式。商品经济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因而是交换价值所控制的生产,交换价值不但表现为生产的目的,而且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在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统治的社会中,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与范围差别很大;后者价值规律起了支配作用。在生产过程中,不但人与自然发生了关系,人与人之间也发生了一定的关系。在使用价值生产(自然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其自然形式表现出来的;在交换价值的生产中(商品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被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所掩盖的,这也可以作为观察和识别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视角。

如果说对自然经济的内容实质应作一元化的理解,那么对自然经济的表现形式则应作多元化的理解。不要把自然经济的范围划得过窄。如果认为自给自足是各经济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即本经济单位的产品不多不少正好满足消费需要,因而无须和其它经济单位发生商品关系,并以此作为自然经济的前提,这就会导致化。我们知道,人类文明时代是伴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出现而到来的,从这时起,商品经济关系就不可能不或多或少渗进各个经济单位中,闭关自守的经济单位是难以存在的,起码金属制品和食盐就不是每一个经济单位都能自行生产的。即使是原始氏族公社,也存在着各氏族间婚姻和经济的联系,根据民族学材料,各原始共同体间基于自然条件和生产传统差异之上的分工所产生的朋友馈赠式交换,曾经发展到颇大的规模,并已转化为物物交换。[2] 这样,只有原始群时代各共同体间才基本上处于隔绝状态;但即使这时,生产的不足和相对过剩经常发生,人们“饥则求食,饱则弃余”,也难以做到原始共同体内部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可见,如果按照“自然经济平衡律”[3] 要求,势必把历史上的自然经济的圈子越划越小,以至于无。马克思说过:“经济范畴只是这些现实关系的抽象,它们仅仅在这些关系存在的时候才是真实的。”(〈马恩选集〉第四卷第325页)上文提到,自给自足应从生产要素在经济单位内自我完成的再生产理解。根据这种理解,自给自足经济单位中产品虽然基本上是自我消费的,但不排除自用有余或部分商品生产产品进入流通过程;同时,它注意了劳动力来源与再生产中的非商品性质。我们主张这样理解,不仅因为这是马克思说过的,主要是因为它符合历史上该类经济形式的真实关系,反映了自然经济的本质,同时,具有共同实质的经济运动总是以各种不同的、丰富多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把其中一种形式的某些特征夸大,以偏概全,是不可取的。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然经济有“各种极不相同的形式”,“象秘鲁印加国那样闭关自守的自然经济”只是其中的一种(〈资本论〉第二卷第133页)。他又谈到在使用价值控制的经济中,是可以包容部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主要是研究了比较典型的自然经济形式,但他们并没有把自然经济归结为单一的模式,并没有把自给自足的要求化,这就为我们研究具有共同实质的自然经济的不同形式开辟了广阔的余地。

在我看来,自然经济至少可以包括三种不同类型:及时类是全封闭型的自然经济,其生产是自给性的,产品不进入流通过程(但不排斥原始商品交换——物物交换和前商品交换——朋友馈赠式交换);第二类是半封闭型的自然经济,其生产基本上是自给性的,产品自用有余部分进入流通过程,流通仍独立于生产这外;第三类是半开放型的自然经济,其生产过程是自给性的,但已有部分商品生产,流通已成为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但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前两面种类型属于“真正自然经济”,马克思恩格斯论述较多,后一种类型属不的自然经济,马克思恩格斯涉及较少。但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自然经济,都是以自给性生产(就其经济条件的运行而言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为基础的,都是使用价值支配生产过程,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其自然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形式。

我赞成把自然经济的范围划宽一点,因为这可以更好地反映历史实际。但这宽也有限度。有人认为小商品生产可划入广义自然经济范畴。这观点有很深的见地,缺点是容易模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界限。正如自然经济有不同类型一样,商品经济也有不同类型。马恩列都把小商品生产列为商品经济的一种形式或一个阶段。如前所述,从生产要素的运行方式看,小商品生产基本上不是自我完成的,而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因而,显然不应该把它列入自然经济范畴。不过,它确实带有二重性。它既是以交换价值的创造为基础、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又保留了自然经济的痕迹,因而是不的商品经济。它的自然经济痕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者维持其生存与延续的物质资料虽然主要从市场取得,但劳动者仍然是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另一方面,产品虽然用于交换,而不是直接消费,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取他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即为买而卖,因而,生产者自身的消费,使用价值的获取仍然制约着生产过程。这就是说,在小商品生产中,流通并没有彻底支配生产过程。下文还将谈到,正是因为小商品生产的这种两重性,它不可能支配当时整个社会经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它只能作为自然经济的附庸存在。尽管如此,我们好还是不要把它划归自然经济范畴,而应承认其为商品经济,虽然是初级的、不的商品经济。

总之,对自然经济应从质与量的统一、内容实质与表现形式的统一中去理解它。这种理解是相对的,但相对中有;这种理解有宽泛的容量,但宽泛中有严格的界限。

用上述标准衡量,前资本主义时代,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均与自然经济并存,而后者始终居于主要地位。

一方面,这时商品经济已经出现,并有了一定发展。在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原始的商品交换——物物交换早就在氏族部落之间发生,并逐步渗入原始共同体内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开始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产品用于交换的生产——商品生产由此出现,个人之间的交换成为迫切的需要并日益经常化,在这个基础上又产生了货币与商人,于是有了较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包括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人类遂开始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私有制与阶级社会的孕育和诞生,与商品经济这一形成过程是同步并进的。恩格斯说:“文明进代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马恩选集》第四卷第170页)从这个意义上说,从阶级制度形成开始的文明时代就是商品经济时代;当然,这只能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从商品生产出现开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为止,在这大约五千年至七千年的漫长时期内,商品经济的主要基础是小商品生产,恩格斯称之为“简单商品生产时期”(《资本论》第三卷第1018—1019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前资本主义时代就是简单商品经济时代。[4]

另一方面,尽管这时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区或某些部门甚至有较大的发展,但总的来讲,商品货币关系并没有占领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或者说,自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仍占主要地位,因而从当时整个社会经济看,仍属自然经济时代。

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生产部门包括农业与手工业。在手工业中,虽然也存在为官府和大地主等消费服务的自给性手工业生产,但小商品生产已占相当大比重。农业的情形与此不同,小商品生产虽然存在,但自给性生产仍占统治地位。由于农业是前资本主义时代主要生产部门,这就决定了当时整个社会经济仍属自然经济性质。为了使问题简单化,本文只就前资本主义农业的自然经济性质作一些分析。

如前所述,判定一个经济单位之是否具有自然经济性质,不能单纯根据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有无和多寡,而要分析其生产要素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运行方式。对前资本主义农业的分析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在前资本主义农业生产要素中,物的要素包括土地、农具、役畜、种子、肥料等。其中农具、役畜、种子、肥料等可归为一类,它们是物化的劳动。这些生产资料一般是本经济单位自行生产和补给的,只有由于某种原因自身不能生产时才向市场购买;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这部分生产资料停靠市场供给的情况有所发展。在前资本主义农业的各种生产资料中,土地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它既提供农业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者以立足地和活动场所。土地开始是作为一种天然财富存在的,劳动者很自然地以共同体为媒介去占有它,作为再生产自己的客观条件。这种情况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发生了变化,土地逐步变为私有财产。但这种私有财产往往是从某种共同体的特定关系中取得的,表现为封地、赏赐或某种“硬化”的财产;同时,土地所有权也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与统治和服从的关系相联系。这些都使得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总是带着“传统的附属物”,不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样获得纯粹的经济形态(《资本论》第三卷第695—697页)。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即使在土地成为私有财产的地方,它也仅仅在有限的意义上才是交换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下册第259页)不错,在有些场合下私有地产是可以买卖的,如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土地买卖相当频繁,这与前述情形有相当大的不同。但这种土地买卖仍然受到政治的、宗法的、社会的种种条件不同程度的制约,尤其是政治主权对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与调节起着重大作用,因而这还不是土地私有权纯粹的经济形态,所以从总体看,作为农业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再生产中,或者没有卷入流通,或者虽卷入流通而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农业生产要素中还有人的要素,即劳动者自身。在前资本主义农业中,物化劳动的投入是很有限的,生产的进行更多依靠活劳动的投入,也就是说资本的技术构成低,因而在生产诸要素中活劳动显得格外重要。所以,劳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是如何再生产自己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种经济的性质。在这方面,我们看到了两个明显的事实:及时,农业劳动者,不论是自耕农、佃农,还是农奴和奴隶,都不是他们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是说,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不是从流通领域取得,或者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第二,农业劳动者仍然通过各种方式与土地联结在一起,有的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存在,有的通过对土地所有者的某种依附关系而占用土地,有的则直接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在这种条件下,农业劳动者再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一般而言,是通过在他们实际占有或实际使用的土地上劳动,通过与自然界发生的物质变换而取得的,也就是说,直接地或间接地“从自然界再生产自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上册第103页)。正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这种特点,从根本上规定了前资本主义农业的自然经济性质。

自耕农、佃农、农奴的情形很清楚,无须多说;只有奴隶的情形比较特殊,需要略作说明。当奴隶从事农业生产时,其自身再生产的生活资料一般也是他自己的劳动产品,但奴隶本身是奴隶主的财产,与工具、牲畜同列,他的劳动全部表现为无酬劳动,他的衣食表面上是主人给予的。为了从奴隶身上榨取尽可能多的劳动,奴隶主总是把奴隶的劳动强度增加到较高限度,而把奴隶的衣食供给减少到低限度;奴隶劳动力的补充,主要不是依靠其自身的繁育,而是从外部取得,购买就是一个重要来源。因而奴隶劳动力的获取往往披着商品关系的外衣。但是资本家购买的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力(雇佣工人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购买要不断进行;奴隶主则是从奴隶贩子那里把奴隶一次购买下来,奴隶的人身连同其劳动力都是奴隶主的财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奴隶商品的来源不是流通,而是掠夺。我们知道,古代希腊罗马已由“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奴隶制度”(《资本论》第三卷第371页),商品生产是比较发达的,但正是在劳动者再生产方面反映了它与自然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马克思说:

但是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象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产物占有。(《资本论》第二卷第539页)

由此可见,奴隶劳动力的再生产实质上不是商品货币关系,而是一种掠夺和实物占有。马克思把奴隶制经济和封建制经济一起列入自然经济范畴[5] ,这应是重要原因之一。从中也可看出,马克思并非仅仅根据商品流通与商品生产之有无,来判定该经济是否属于自然经济性质的。

总之,前资本主义农业中生产诸要素、尤其是活劳动这一要素再生产自己的方式,表明流通并没有支配生产过程,使用价值生产仍占优势。因此,在前资本主义农业中,实物赋税和劳役比货币支付和货币税占优势。再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等等,这虽然不同于原始共同体内部的互助协作关系,但也是以个人之间关系的自然形式表现出来,基本上没有被物(商品交换)的关系所掩盖[6] 。凡此种种,表明前资本主义农业基本上是一种自然经济。

在整个前资本主义时代,农业不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代仍然如此),而且是人们的主要职业,农业人口在全国人口中占绝大多数。这个事实本身就标志着自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优势。让我们再从社会分工的历史发展作些考察吧。最广义的农业即食物生产,是人类社会最古老、最基本的生产部门,在很长时期内,人类其他生产活动,如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的制造等,依附于农业,因此,在原始共同体内部也就不可能有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天然地就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后来,一些非农业生产活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于是才有了商品生产和共同体内部的交换。与农业不同,这些独立于农业的非农业部门(如各种手工业)自始就和商品生产联系在一起(当然不应反过来说这些部门是商品生产)。自从社会上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以后,闭关自守与世隔绝的农业经济单位便难以存在,这就是说,农业中已不可避免地渗进了商品经济的因素;但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还相当低,社会分工的发展程度极其有限,独立的手工业在社会经济中占的比重很小,许多非农业活动仍然依附于农业,农业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诚然,不同农业经济单位的自给程度(从另一方面说,就是与商品经济联系的程度)是有差别的,从而可以把它们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类型[7] ,但终前资本主义之世,自给型和半自给型农业经济单位总是占多数。自然经济之转化为商品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农业的“非农业化”过程。这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生产活动从农业中独立出来,从而农业和农业人口比重下降,工业和工业人口比重上升并超过前者。列宁说:

因为在商品经济以前的时期,加工工业和采掘工业结合在一起,而后者是以农为主,所以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是一个个工业部门同农业分离。商品经济不大发达(或不发达)的国家的人口,几乎全是农业人口,然而不应把这理解为居民只从事农业,因为这只是说,从事农业的居民自己进行农产品的加工,几乎没有交换和分工。因而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身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口同农业分离,就是说工业人口增加农业人口减少。(《列宁选集》及时卷第163页)

另一方面是农业生产活动本身从自给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这两个方面的发展是同步的,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变为商品生产的程度和与农业生产相独立的非农业生产的发展程度是一致的,“因为农产品就是按照这个程度变成商品,变成交换价值和价值的”(《资本论》第三卷第718—719页)。由此看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比重本身,就可以作为衡量自然经济程度的标尺。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必然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

一方面是商品经济出现并有一定发展,另一方面是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这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二重性[8] ;这种二重性,根源于个体经济(主要指小农经济)的二重性。

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看,原始社会是封闭式的集体生产,前资本主义是半封闭的或半开放的个体生产,资本主义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所谓个体生产,是指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基本上独立地完成农业或手工业生产的全过程。从历史发展的次序看,先有个体小农,后有个体手工业者;而且,凡是个体生产占优势的地方,个体小农总是个体生产的主体。个体生产的两重性主要表现为个体小农的两重性。为了行文的简便,我们撇开了个体小手工业者,以个体小农为主要考察对象。

有些同志往往把小农经济的出现当作封建制甚至是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标志,似乎奴隶制下是以集体农业劳动为主,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个体生产的可能性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并成为导致私有制产生的最重要的生产力前提。原来只是一种婚姻形式的对偶家庭这时演变为具有独立经济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它的出现成为文明时代开始的重要标志。无论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的农业,主要都是由个体农民经营的。“希腊……土地也主要是由独立的农民耕种的;成为例外的,是贵族和部落首领较大的田产,不过它们很快就消失了。在意大利,土地主要是由农民垦殖的;在罗马帝国末期,大田庄即大庄园排斥小农而代之以奴隶的时候,它们同时也以畜牧业代替了农业,而且象普林尼已经知道的那样,使意大利趋于崩溃。在中世纪,农民的耕作在整个欧洲占支配地位(特别在开垦荒地方面)。”(《马恩选集》第三卷第216页)。

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讲的自然经济单位是拥有大片地产和众多劳力的大规模经营单位,并不包括个体农户在内,这又是一种误解。其实,无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谈到了个体农民的自然经济;在他们看来,个体农户不但可以成为而且在绝大多数场合下必然成为自然经济单位的(当然,这不应理解为其自身生产与消费的一致)。例如恩格斯谈到了自给自足的原始共产主义公社解体后出现的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的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这些“家庭或家庭集团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资本论》第三卷第1015—1016页)。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资本论》第三卷第1027页)。恩格斯甚至把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这种农民经济称之为“农民自然经济的整个时期”(《资本论》第三卷第1016页)。[9] 从个体经济的发生看,个体家庭是从自给自足的原始共同体中分化出来的,当时商品交换还处于初始阶段,个体家庭为了自身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能不把原属原始共同体的一些基本经济职能负担起来,在农业以外还从事多种经营,实行耕、牧、纺、织、缝等的结合;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正是个体家庭得以产生的前提。个体家庭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在家庭内部按年龄性别实行分工,以便在这基础上从事自给性多种经营,这成为个体生产的重要标志。因此,可以说,自然经济是个体生产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小农经济天然地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

这是从基本方面而言的。另一方面,由于个体家庭规模狭小,其产品又不可能满足自身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这就使它有必要和外界进行交换。同时,在个体家庭经济的最初发展中已出现超出家庭自身需要的剩余产品,为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而个体家庭的私有者资格,又使它有可能与外界进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也有必然的联系。

以上两种经济成分的相互依存和相互斗争,推动着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总的趋势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由比较严格的自给性生产向小商品生产转化。但不能说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小农经济从总体上已经完成了这种转化。虽然从事小商品生产的小农已越来越多,但多数小农仍以自给性生产为主,不是意义上的小商品生产者。马克思在分析封建社会中拥有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这是小农经济的典型形态,最有可能发展为的小商品生产者),包括西欧封建社会后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农时指出,这种形态的存在,仍然是以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巨大优势,绝大多数农产品供生产者本人消费为前提(《资本论》第三卷第907页)。可见,终前资本主义之世,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条件下,自然经济总是占居主要地位的。

以上分析也适合中国封建地主经济。自班固写《汉书•食货志》以“食货”概括国民经济,“食货”就成为整个封建地主制时期的正统观念。“食谓农殖嘉谷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指生产,反映当时的社会生产以食物生产(农业)为主要内容,因而它必然是一种自然经济。“货”指流通,包括商品流通(以布帛为代表,布帛在一定时期也可充当实物货币)和货币流通,反映了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突出地位。以这二者为代表的经济,正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

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有自身的特点。它自春秋战国之际开始形成以来,商品经济就有了巨大发展。《史记•货殖列传》对此作了总结,遍及全国的商业繁荣的都市和商业网络,各式人等逐利求富的活动,脱颖而出富埒王候的一批货殖家,……在太史公笔下栩栩如生,堪称中外经济史的一篇奇文。这样的经济形势,这样的经济思想,可能在典型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吗?

如果考察一下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再生产,不难发现,虽然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但是,及时,流通已是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第二,流通又是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显然,这已是一种半开放的不的自然经济了。

经典作家描述的西欧中世纪(主要指它的早期)的典型封建领主制经济,是一种半封闭型的自然经济。其特点是农民所从事的基本上是自给性生产,产品自给有余的部分(即满足自身需要并交纳地租后的剩余品)才转化为商品,这就是说,商品生产基本上不存在,或者说它“还只是在形成中”;与此相适应,商品流通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农民的再生产基本上不依赖于市场。因而,虽然欧洲中世纪已有与自然经济并存的商品经济,但从当时基本的经济单位——农奴经济及建立在其上的领主经济的内部看,则很难说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中国春秋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情况与此相似,战国以来的封建地主制则与此大相径庭。当时农业经营者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已有或多或少的部分经常要从市场取得,因而他们除从事自给性生产外,还有部分用于交换的商品生产。如据战国初李悝的说法,当时一家五口的个体农户,每年生产150石粮,其中45石用于出卖,以获得货币来购买其它必需品。这部分产品之成为商品,出于交换的需要,农民进行生产前即应有所计算和安排,因而不同于自给有余的出卖,属于商品生产。李悝没有把农民家庭副业估计在内,是不的。地主制下农民有部分农副产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这是普遍现象。如果按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各占不同比例把农民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那么,封建领主制下自给型农户(其自给部分包括其在领主庄园内取得的物质资料)占多数,封建地主制下则是半自型农户(其自给部分包括其在领主庄园内取得的物质资料)占多数,封建地主制下则是半自给型农户占多数。与此相适应,农副产品的商品率也有较大提高。当时的商业资本虽然基本上仍是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但流通已部分地进入生产领域,农民的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市场。战国以来的思想家一般都承认农工商“通功易事”的必要性,并认识到市场有促进农业生产的功能。[10] 由于农民经济与市场条件的联系。谷物和其它农副产品的价格对农业生产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平籴”之类的经济政策遂应运而生。这些情况表明,在地主制下物质资料的再生产中,流通已是必要环节,与典型的自然经济确实有所不同。从存在部分商品生产和流通已部分进入生产过程看,封建地主制下的多数经济单位,已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

再看生产关系再生产的情况。在西欧中世纪典型领主制下,领主的土地是从上级领主的封授中得来的“职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硬化”的地产,农奴被束缚于土地上,人身隶属于领主,农奴与领主的身份都是世袭不变的。这样,农奴在其土地上从事自给性生产的同时,也就再生产着他与领主的关系;这种关系也是“硬化”的,在其再生产中流通基本上不起作用。中国春秋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情况与此相似,战国以来的封建地主制则与此大相径庭。关键的一点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突破了原来“田里不鬻”的格局,农民的份地可以买卖。虽然如前所述地主制下的土地买卖仍然有其局限性,但这毕竟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并成为后来一切变化的起点和根源。与地权的流动性相适应,地主和农民的身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农民可以上升为地主,地主也可能下降为农民。农民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他与地主的关系,这种关系的阶级实质虽然不变,但人事结构已非原封不动。在这种人事升降沉浮的生产关系再生产中,商品流通起着明显的作用。如果考察一下封建地主制的形成,问题就会更为清楚。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地主并非直接从领主转化而来,佃农也并非直接由农奴转化而来。封建领主制度在频繁的兼并战争中走向衰落,而在兼并斗争中获胜的领主也转化为推行新制度的封建政权的代表,原来的农奴(在井田制下,这种农奴系由原来农村公社社员转化而来)则转化为对封建国家保留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自耕农;这些自耕农的分化则形成了地主和佃农。商品流通成为促进这一过程的有力杠杆。在农民经常与市场有一定联系的条件下,部分农民可以通过商品交换积累财富、购买土地,另一部分农民则贫困破产,商人资本很快又介入其中,大大加速了这一分化过程。半开放式的自然经济为商人资本的活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商人的大量货币财富正是通过在流通领域剥削生产者和消费者(主要是小农)而积累起来的,而这些货币财富使他们有可能从农民手中购买大量土地,在商人盘剥下加速破产的自耕农则沦为他们佃户。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形成和再生产的重要途径。这个过程与资本的原始积累有某些相似之处,虽然其前提和归宿都各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地主的每块地产都浸透了农民的血泪。司马迁说:“以末致财,以本守之”,就是对上述情形的概括。这句话成为两千多年来封建地主制下人们恪守不渝的箴言;而“以末致财,以本守之”的事实,在这一箴言形成以前一定早已大量存在。汉武帝时,杨可告缗,没收商人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汉书•食货志》),反映商人购买土地确是普遍的。秦汉时代的“豪民地主”的主体(起码是主体的一部分)应是由商人转化而来的。以上情况说明,地主阶级的形式以商品流通的发展为其重要前提,而地主制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也以流通为其媒介之一,这与典型的自然经济亦显然有别。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封建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体。

我国春秋战略以来冶铁技术的跃进、铁农具的普及、牛耕的推广,使农业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为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这是很清楚的,也是公认的。但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之所以有较大发展,还与当时基层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密切相关,从另一个角度说,也就是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密切相关。如前所述,个体小农既孤立地从事自给性生产,又要与外界发生经济联系;而其自给的程度与方式(另一方面就是与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程度与方式)不但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力量和结构(如耕织结合的不同方式),而且取决于其与外部、主要是地主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似乎容易被人忽视,现在就对此作一简略分析。

在西欧中世纪典型的封建领主制下,农奴经济与领主经济之间、农奴经济与农奴经济之间相互依赖,结合成一个封闭程度颇高的经济实体。例如,除了农奴经营的份地外,领主都有自营地,这些自营地是依靠农奴无偿劳动耕种的,而农奴也有某些需要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领主的手工作坊。当时实行三圃制,每块地的种植次序、播种与收获的日期,均为村社习惯所固定,休闲地和庄稼收获后的耕地就成了公共放牧地。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相当部分从村社公有地上取得。在独立经营的个体农户之上的封建庄园也是一个经济实体,庄园有内部的劳动分工,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是一种二元结构,一方面,个体农户从事农副结合的自给性生产,另一方面,他们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可以从庄园内部的互助换工或物物交换中获得解决。因而使包括各个个体小农在内的整个封建庄园的自给自足程度大大提高。庄园与外界极少经济联系,几乎“没有商业往来和交换,用不着货币”(《马恩全集》第二十一卷第449—450页)。不过这是就最典型情况而言,一般情况下西欧封建领主制经济中流通是存在的;为了区别于没有流通的自然经济,我们把这种经济称为半封闭式的自然经济。上述特点又与村社组织的保存有关。本来,在罗马帝国时期原始公社已经解体,商品货币关系也较为发达。西欧中世纪的村社,很大程度上是日耳曼人引进的。蛮族的入侵使生产受到很大破坏,村社适应低下的生产力得以延续,封建庄园正是建立在村社躯体之上的。看来,自然经济组织的封闭程度,是与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之是否存在及其原始性之保存程度成正相关的。

我国春秋以前的封建领主制实行劳役地租制,农奴经济也与领主经济联结成半封闭的经济实体。除农奴的独立经济外,领主邑中也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有内部劳动分工。[11] 这种领地也是以农村公社组织为基础的;所谓井田制就是变了质的农村公社。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凝固的、世袭相承的。农民被分得数量相等或条件对等的份地,但同时被束缚其上,不得迁业。除了为官府或贵族直接服务的工商外,鲜见农村商品流通的记载。

春秋战国以后,地主制形成,情况为之大变,一切都“活”了起来。其基础和根源之一就是基层经济组织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亦即小农经济内外关系的变化。随着井田制的解体,在个体农户之上再也不存在一个半封闭的经济实体。就地主制的典型形态而言,佃农以交纳实物地租为条件从地主那里取得土地(有时还包括其它一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权,除此以外直接的经济联系就不多了。地主除了收租,并非都有自营经济;即使有自营经济,也不靠佃农服役,而是使用雇工或奴婢。因此,地主自营经济与佃农独立经济是两张皮,并不结成不可分离的经济整体。自耕农经济与地主经济之间更是这样。在个体农民之间,虽然存在着经济上的互助,但不像领主制下的农民那样有统一的耕作制度和共有的经济成分(如西欧中世纪农村有村社公有地;农民份地即使已停止定期重分,在一定程度上也仍是公有的,这正是敞地制实行的前提),因而不是直接依存关系。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农民也实行农副结合的自给性生产,就农户自身而言,其自给程度不一定都比领主制下的农奴差;但由于它上面不存在具有内部劳动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经济实体,这些个体农户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就只能从市场求取解决。既要买进,就不能不有所出售,所以地主制下农民的农副产品,除满足自身需要外必须有用以交换者,即必须实行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的结合。与西欧封建领主制下封建庄园二元的自然经济结构相比,这是以家庭为本位的一元结构,这种结构虽然仍是自然经济性质,但对市场的依赖性比二元结构相对大些,从而成为半开放类型的不的自然经济。另一方面,比之封建领主制,地主制下农民有较大的经济独立性,有较多的经营自主权,他们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和被束缚于土地的程度都较轻,甚至有相对的“变业”自由。这又为他们适应市场需要进行生产或把较多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由此看来,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确实有着本质联系。这不但应从前资本主义经济或封建经济的一般性去理解,而且应从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特殊性去理解。这就是说,由于社会分工形式的二重性,由于个体生产(主要是小农经济)的二重性,中国封建地主制和世界各国前资本主义经济一样,是一种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的经济;同时,又由于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由于地主制下基层经济组织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的变化,商品经济有较大的发展,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已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流通已成为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从而表现出与典型封建领主制明显不同的特点。所谓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主要应是从后面一种意义上说的。

应该说明,上文所说的西欧封建领主制,是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典型的封建庄园制度。欧洲中世纪晚期,封建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些地方类似我国封建地主制,但又有不少不同之处。这种变化过程,不属本文探讨的范围。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有较大的发展,自然经济是否仍占主要地位?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与自然经济是否也有本质的联系呢?答案也应该是肯定的。不错,流通已是地主制下物质资料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这还带有局部的性质。在物质资料再生产方面,许多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仍然没有卷入流通;价值规律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虽有一定影响,但不起决定作用。[12] 在生产关系再生产方面,通过政治特权(如封赐、强买等)获取土地仍然是地主阶级形成的重要途径。因此,从总体看,地主经济作为自我完成的再生产的自然经济的基本性质并没有改变。农业是主要生产部门,小农占人口绝大多数,实物地租仍是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方式,再生产中人的关系没有被物的关系所掩盖等等,也反映了自然经济在地主制经济中的统治地位。这些上文已经提及,这里不再重复,只作一些补充。

首先,对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要有正确的分析。当时农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数量的确是很可观的,但它们有的并非商品生产的产品,有的甚至不是自给有余的产品;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并非都是由生产力的提高所引起的。上文已经谈到,地主制下基层经济组织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的相对宽松给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余地,这种情形与特殊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相结合,更导致了商品经济的“超常”发展。我国春秋战国以后农业生产水平确实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农业生产仍然很不稳定,这既根源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脆弱和不稳定,又与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当严峻有关。我国自古以来灾害频仍,农产量的年变率很大,农民储粮手段又不足,以至出现丰年狗彘食人食、荒年道路有饿莩的现象。我国幅员广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往往是此丰彼歉;因而产生地区间丰歉调剂的必要。农业又是季节性很强的生产,农民收获时可能有盈余,春耕夏耘时又会出现种食诸费的匮乏(在封建剥削条件下经常如此),这又产生了季节间供需调剂的需要。由于基层经济组织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比较宽松,这种客观需要加强了农民对市场的依赖。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国家对自耕农的赋役剥削、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相当苛重,为了完纳租赋,为了保障再生产的继续进行,农民不得不勒紧裤腰事,压缩必要消费水平,尽量多向市场投放产品,为了应付燃眉之急,往往在收获刚刚结束就把产品(包括相当部份必要产品)贱价卖出,以后需要时再搞副业打短工换钱高价买回。这种挖肉补疮式的循环更增加了市场上的商品流通量。由于实行单一的谷物租,地主剥削得来的地租,也有相当数量转化为商品,以换取其他消费品;而这部分商品并非商品生产的产物。上述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活动提供了沃壤,而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又使上述情形十倍地加剧。在租赋、高利贷、商人重重盘剥下的贫困农民缺乏足够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往往从改事需地较少而商品性较高的农副业生产(如园艺、经济作物、采猎、编织、纺织等)找出路,或者充当佣工,他们的口粮和其它必需品也就在更大程度上取给于市场。在破产的威胁和逐利的诱惑下,一批批农民甚至直接走上“弃本事末”的道路。以上这一切都给商品经济发展以强大刺激。但这种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反映了生产的进步,一定程度上毋宁说是生产不稳的结果,封建剥削的结果。以至出现这样的奇特现象:贫困农户对市场的依赖反而更大,社会经济发生危机时市场反而更加兴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的增长并非总是同步的(虽然有时是如此),有时甚至呈现负相关;商品经济的表面繁荣(这种繁荣主要表现在流通领域)同生产发展所达到的实际水平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封建剥削减轻或年成较好时,农民反而惜售农副产品,使“超常”的商品经济出现收缩的趋势,反映了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实质上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轨道。

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不但基础相当薄弱,而且总是斩不断它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脐带。如前所述,封建地主制下多数农民与地主以经营自给性生产为主,但确实有些农民和地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超过自给生产,这在封建社会晚期某些地区更为突出。不过深入观察即可发现,无论其商品生产如何发展,总要顽强地保持着或大或小的自给性生产的部分,并以自给生产作为商品生产的支撑和依托。所以,在这里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它受到了自然经济所决定的原则与机制的制约。举例说,《管子•国蓄》有这样的话:“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这在商品经济统治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但当时商品的主要来源是地主制下小农的农副产品,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当粮食丰收时,谷价虽贱,农民有较多粮食可卖,收入足供所需,其副业生产可以收缩,或把较多产品留作自用,产品投放市场数量较少,故谷贱万物贵。当粮食歉收时,谷价虽贵,农民没有什么粮食可卖,收入不足抵偿其各项开支,甚至还要买进口粮,这样,只好增加副业生产,把较多产品投放市场,以弥补生计之缺,故谷贵万物贱。这说明在当时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商品生产是自给生产的补充,副业生产是粮食生产的补充,其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多寡,主要不是取决于市场的需要,而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即以足够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那部份物质资料和交纳贡赋为度,其副业生产规模及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数量,则依据粮食生产满足上述要求的程度来调节。马克思曾经指出,自耕农生产的农副产品的价格经常低于其价值,因为其经营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经营界限不是资本的平均利润,而是“他在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付给自己的工资”,即补偿维持其自下而上的低限度的需要。(《资本论》第三卷第908页)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的情形也是如此。而且,只要他们经营的商品生产是以自给生产为依托的,是利用季节性的闲置劳力和家庭辅助劳力进行的,其产品的价格就不计算劳动力的消耗,也不计算生产资料中自给部分的成本;为了维持生存——这是自然经济的首要原则,只要产品的售价在抵偿货币支出的成本后略有盈余,他们的经营就会继续下去。这在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13] 。由此可见,在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由自然经济所产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活动机制,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本质联系,也在这里表现了出来。

从地主制下的基本经济单位看,一方面,商品生产已成为其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种商品生产又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一方面,流通已成为它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另一方面,流通还没有控制整个生产过程;一方面,价值规律已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受制于基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我们不应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因此,承认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本质联系,也不意味着否定地主制下存在着相对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从包含的经济成分看,地主制经济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二重性经济;从其主导方面看,地主制经济仍然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但这已是一种不的自然经济。所谓不,是指其内部包容了商品经济成分,不同于典型的自然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或走向解体,而是自然经济的一种形式,一种类型。因为它所包容的商品经济成分,并没有破坏其自然经济的基础,反而加强了它的活力。

例如,马克思曾指出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基础。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由于小规模的精耕细作集约经营的发展,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更确切讲是一种农副结合)有不断强化的趋势。虽则这种结合已不是的自给性生产,而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生产的结合,但自给性生产仍然是它的基础。农业和副业都各自包含了自给性生产和商品生产的部分,其具体比例因时因地而异,但一般而言谷物种植更多表现为自给性生产,家庭工副业则更多表现为商品生产。由于有自给性生产为依托,从而生产出廉价的产品,提高了这种商品性家庭工副业的竞争能力和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又由于有商品生产作为自给性生产的补充,使这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生命力大大增强。

地主制下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这种商品经济,有着浓厚的封建性。商品经济的繁荣主要表现在流通领域,流通独立于生产,商业驾凌于产业的前资本主义特点并没有根本改变。商人多从事买贱卖贵的投机性贩运贸易,通过剥削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取几乎不受限制的高额利润。这种商业虽然也有促进工农业生产的作用,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为统治者消费服务的,是向麇集于城市的贵族、官僚、地主供应消费品的单向贸易。它又往往与官府勾结,以某种特权为依托,其积累的财富不是转化为产业资本,而是用于购买土地,从事地租剥削,形成官僚、商人、地主一体化。总之,它主要是服务于封建经济的。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有较大的发展,这是事实,但更重要的事实是这种商品经济迟迟没有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为何如此?这和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为何总是斩不断它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脐带这个问题是一致的。关键看来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下,而其原因又要找到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之上。我国封建地主制下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业,确立和加强了精耕细作的传统,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量相当高,曾经哺育了众多的人口。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加之小农经济的独立性较强和外部环境比较宽松,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地主制下小农经营的规模越来越小,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后来还呈现下降趋势。如唐代以后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平均生产粮食数量逐渐减少,清代尤为明显。在这里,我们不去探讨这处特点形成的原因,只是要指出它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极大制约。在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和农业生产不稳定的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民和地主,难以获得商品粮和其它物资长期的、充足的、稳定的供应,为了维持起码的生存需要或提高其经济的保险系数,为了在自然风险(如灾荒)和社会风险(如战争)出现时能立于不败之地,他们总是不肯放弃或大或小的自给性生产部分。即使条件顺利时暂时削弱了自给性生产,一旦形势变化又马上由商品生产向自给性生产回归。甚至有些商人也要从事自给性的农业生产,或者转向地租剥削。商业资本之向土地回流,重新纳入自然经济的轨道,不能不说与此有关。

总之,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的发展中,我们看到了两种因素起着方向相反的作用。一方面较高的生产力和较为宽松的经济结构使商品经济有较大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劳动生产率的低下又从根本上限制上它向新的高度发展。在各种条件配合下,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表面很繁荣,实际水平却不高,商品流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它的生产基础。鸟儿凭着空气浮力展翅飞翔,但它飞得再高也离不开地球表面的大气层,因为地心引力起着相反的作用。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凭借各种条件获得长足的发展,但它再发展也不能从根本上脱离封建经济的轨道,因为低下的劳动生产率在限制着它。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迟迟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症结殆在于此。当然,这一切的最终根源,还是封建地主制。

今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仍然面临着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巨大任务,尤其是要使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向商品性农业转化。在这过程中,我们不但要反对形形色色的自然经济观念,而且要警惕和抵制商品经济中封建性的表现。我们不但要理顺流通领域中的各种关系,而且更要切实地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上下功夫。这算是我们考察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所得到的一点启示吧!

商品经济论文:关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若干理论观点述评

编者按:2000年,中国经济史论坛举办“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学术研讨会,本述评是为会议讨论所准备的材料之一。

1994年12月,中国经济史学会古代史分会、中国商业史学会等曾组织关于“传统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讨论,配合这次讨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刊登关于该问题研讨的长篇综述。在这以后,关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问题又有不少新的论著出现。现在,我们围绕本次会议讨论的主题,对有关的理论观点进行一些评述。评述以近年出现的新论著、新论点为主,但考虑到问题的延续性和系统性,有时也不能不涉及以前的一些论著和观点。

一、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线索和基本模式

这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货币经济(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二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此外,海外一些学者主张中国自战国秦汉以来即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以后的发展是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进行的,由于这种观点国内的信奉者不多,也没有人展开过系统的论述,故在此不作评述。

(一)“货币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

赵俪生曾经提出,中国经济史上经历了从上古共同体自然经济到秦汉期古典经济,再到近古期地主经济的三次转折 ,很有代表性。大抵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对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都估计较高,把它作为我国从不发达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转变之契机,而把魏晋封建制的形成与中古自然经济相联系。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把关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理解方式区分为四种学说:及时学说是全汉?N为代表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论。全氏把汉代看成是货币经济时代,汉末到中唐的中古时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从安史之乱前后,以钱币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开始了 。何兹全就南朝情况修正全氏的观点,反对将南朝看成是自然经济时代。主张北中国是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南方则货币经济一直在发展 。这是第二学说。武仙卿认为布帛也是货币,不同意说魏晋南北朝倒退到自然经济,认为秦汉以后货币经济一直发展着。彭信威的观点相似。这是第三学说。第四学说如叶茂对关于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理论观点的综述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他又指出,全氏观点虽然在当今中国是少数派,但在日本却是主流的观点,代表人物是牧野巽和宫崎市定。全氏关于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的概念来自德国历史学派学者希尔布兰特(B·Hildebrand)。全氏虽然批判了希尔布兰特把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的依次演进化,而采取了皮烈(H Pirenne)等人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他用语的概念仍然是基本上依据希尔布兰特的。希尔布兰特的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的概念是严格依据交换手段是实物还是金属货币这一点区分的,将以金属货币之外实物为媒介的交换划入自然经济的范畴。他没有设想不存在交换(分配)的经济,他的自然经济不包括“自给自足”的含义,这和马克思的概念是不同的。马克思划分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并非依据货币形态或交换手段,而是更重视生产目的;自然经济是指为获得使用价值的简单商品经济,或没有交换的经济。[20]

宫泽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不过,我国有些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虽然沿用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已经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修正。例如赵德馨把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划分为:原始社会自然经济“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 中古自然经济……。他指出,“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及本质,严格来说仍然是自然经济,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古代自然经济”。[13]

田昌五反对说中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认为这是按照“长期停滞论”制定出来的模式。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是呈循环式起伏状态发展的,相应的自然经济也是这样:战国至西汉是商品经济的及时个高峰期,东汉由盛转衰,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是自然经济时代;唐宋是商品经济的第二个高峰期,辽夏金控制的北中国由盛而衰,黄河流域和大西北尤甚,城市偏枯,农村则几乎全部回到自然经济状态;元明清三代,商品经济又呈回升之势。[2]

(二)“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

正如宫泽知之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占优势,而逐渐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观点,基本上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的,是从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是怎样成长起来的问题意识出发的。但中国商业在文明的较早阶段(至迟在战国时代)开始发达,特别是宋代以后更取得显著的发展,把西洋中世封建领主制下自给自足庄园经济为核心形成的理论照样应用到中国、尤其是宋—清间的经济上,会遇到不少困难。[20]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史学界曾经对什么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展开热烈的讨论,试图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性质重新予以解释。近年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的有林甘泉。他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评论,他认为从中外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所谓“自给自足”;它并不排除与市场的一定联系,并以它作为自己的补充。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10]关于这一讨论可参阅本文附录的介绍。

主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的学者较多。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展经历了战国秦汉、唐宋、明清三个高潮。例如李埏认为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长期并存、相互制约、此消彼长,总趋势是自然经济逐渐消退,商品经济逐渐扩展。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在战国秦汉获得空前发展的商品经济,虽在汉武帝后受抑,但唐宋苏醒后发展超过秦汉,如秦汉主要商品为盐铁酒酤,主要市场在中原与国外市场联系唯赖西北,唐宋增加了茶叶、陶瓷,丝绸质和量也有较大提高,远销国外,对外贸易陆路以外又增加了海路等 。龙登高的《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也属于波浪式发展论,它依时序叙述了中国传统市场在先秦秦汉时代的滥觞与初兴,魏晋南北朝时期曲折发展,五代两宋金元再度兴起,明清时代成熟的过程。[3]

如果说前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是几次“转折”性质的判别,那么后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及该时期经济的性质。多数学者主张明清商品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整体上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经济已经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例如我们介绍过的李文治和薛虹的观点 。近年徐晓望又提出,中国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阶段之间有一个“小商品经济”的阶段。它以小商品生产及相应的分配、交换、消费为特征。小商品专业生产者的出现以人身的相对自由为条件。宋代小商品生产已有一定发展,但全国性的小商品经济的繁荣,是明中叶以后才出现的。大面积经济发达地区的缺粮现象,标志着小商品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区域的形成。[16]宫泽也认为,以农村市场展开为视点来看商品流通,唐宋变革期和明末清初值得注意。前者虽然农村市场在发展,也出现了商品性生产,但整体上自给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后者在先进地区已出现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标的经营,开始逐渐形成近代的小商品经济,即商品经济从没有价值规律的阶段向基本遵循价值规律的阶段变化。[20]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日本学者的的观点。

以上诸说主要是从小农经济从自给经济的小商品经济演进过程来立论的。近年又有不少学者从传统市场或市场经济的视角来考察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请看下一专题的介绍。

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萌芽

(一)什么是市场经济?中国历史上市场经济何时出现?

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以后,不少学者一直在思考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场经济?如果存在过,它又是何时出现的?这又是与对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理解有关的。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两类不同认识:一些学者一些市场经济是与近代化相联系的,在封建时代,市场经济只能萌芽于它的晚期;另一些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不一定与近代化或资本主义相联系,在封建时代也可以有特定的市场经济。

及时种观点以吴承明为代表,他多次阐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市场经济的萌芽及有关理论问题。他指出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实即经济现代化或近代化的过程,它不仅是市场量的空前扩大,市场交易的内涵和市场机制的原理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一切,又都是以政治、法律、经济体制和制度的相应变革为前提的。他主张把过渡到市场经济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标志。我国历史上商品交换比较发达,但这还不是市场经济。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也是从十六世纪即明嘉靖、万历间开始的。大商帮、工场手工业、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潮”的出现,是其标志。但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没有引起希克斯所说的“政治渗透”,在产权、商法、税制上毫无变化,仍然是完整的封建专制国家。这种情况,清代基本上继续。进入二十世纪,我国巳有了现代化产业,口岸城市勃兴,?K与国际市场接轨。但以抗日战争前而论,我国尚未转变为市场经济:(1)占国民经济较大比重的农业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商品率很低,新兴产业集中于纺织和食品业,尚未形成部门体系。这种二元经济的结构刚性及由此产生的低供需弹性,从根本上限制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现代化市场被定义为“一个价格”,如两地价格差等于运费,则属一个市场。三十年代的中国远未达到这个水平。(3)市场现代化是由人格交易向非人格交易的转变,这需要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以明确产权,中立化规则,规范行为和执行罚则。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在当时尚不存在。我国真正有意识的向市场经济转变,还是在邓小平时代。[6]

许檀最近也谈到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弱,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她认为,清代中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一个涵盖广阔、运作自如的城、乡市场网络体系,这一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化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5]

与这种把市场经济的萌芽或转化同现代化(或近代化)联系起来的观点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封建社会中已经存在市场经济。例如尹进认为,中国从宋代开始有了具有封建个性的市场经济,明代进而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个性的市场经济。[1]郭庠林也提出“封建市场经济”的概念。[17]郑学檬根据罗布代尔的观点,主张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或最重要的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产、配置资源,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交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齿轮,货币和金融体制已经建立并与生产交换融为一体,人们的经济生活离不开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制约。而资本主义是指以资本积累、增殖、流动、垄断为较高利益的政治经济体制。他认为中国市场经济萌芽于16世纪以前,比如宋代,局部地区已可称为市场经济萌芽,理由是分工在某些行业已经较细,交换具有社会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宋代整个社会仍然处在自然经济的大环境中;明中叶,即16世纪开始,市场经济以方兴未艾的态势出现在江南和沿江沿海各地区。他进而把中国市场史分为两大时期,及时时期是传统市场,其中又可以唐中叶为分界,区分为前后期。第二时期是市场经济,其中又可以区分为萌芽阶段(12—13,16—18世纪)、初级阶段(1840—1949)、停滞与发展阶段(1949—1978,1978—1998)。在萌芽阶段,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并存,封建经济占主导地位。[11]

姜守鹏也有类似的意见,在他看来,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不能笼统地称封建经济为市场经济。但简单商品经济也会产生市场经济,所以封建社会存在着市场经济。具体说,市场经济是随着商品生产的产生而出现,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完善的。[12]

(二)关于市场体系和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

较早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但这种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究竟何时形成,有何特点,学界俨然存在许多不同观点。在这里仅介绍两位学者的观点。

唐文基指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四个特征,即非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关于中国何时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学术界历来有不同意见,或认为这种市场战国秦汉已经出现;或认为中国直至鸦片战争以前仍停留在地方区域市场的格局。唐氏的意见和这些观点都不同,他认为中国古代全国大市场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但它只是地方区域市场在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割据性,他称之为“非统一的全国市场”。因为及时,流通网络虽已形成,但由于交通因素、行政因素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这个网络并不?惩ǎ坏诙??谷狈ν骋坏氖谐〖壑担?挥屑鄹裥纬苫?疲坏谌??泄?郧匾岳此淙皇敌辛送骋坏幕醣遥??抑迫匀换炻也⒊37⑸??摹T谡庵智榭鱿拢?岩耘嘤?∪?耐骋皇谐 ?15]

姜守鹏认为,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统一体,从范围看,它形成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网络;从市场种类来看,它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还包括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其中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按这样的标准,明清时期,至迟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因为这时不但存在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的市场网络,而且存在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不过这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与近代市场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12]

三、关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

在近年来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的探索中,经济结构,尤其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消费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是备受人们关注的两个重要视角。当然,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

(一)从经济结构方面进行的探索

许多学者把小农经济看作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础,着力探讨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方行在这方面工作作得较多,他所提出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是农业与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的观点,已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 。近年来学者对该问题继续有所论述。

李根蟠利用《管子》的材料探讨了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成时期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以春秋战国之际地主制经济形成为分界,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小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二是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三是农村集市出现,四是商人高利贷者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在这基础上商品经济和各级市场获得较大发展,但小农经济的主体部分仍是自给性生产,其所包含的部分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我国传统市场,由此形成一系列有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的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虽对社会生产起一定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7]

刘小京从分析“自然经济”概念的由来和内涵入手,根据中国历史实际,试图对中国农户的生产模式进行概括,从而提出“自给性农业”的概念。这种“自给性农业”是由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而形成的,其特点是小而全、自给性、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精打细算;它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典型自然经济的基础,在另一种条件下又可能向商品生产转化;与自给性农业相联系的是普遍的兼业化和普遍化了的商品经济意识。[4]

张忠民提出“小生产,大流通”是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所谓“小生产,大流通”,是指在生产领域中基本上是个体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在流通领域中由于商人资本的运动却存在以地方市场、区域市场以及全国大市场共存的格局。这是由当时社会再生产条件补偿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这些个体家庭天然地具有从市场取得再生产条件补偿的机能和需求,这正是大流通得以形成的最重要的深层原因。但小农的地方狭隘性和封闭性决定他们难以与较大的市场直接交往,能使小生产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的,只有商人和商人资本的运动。因此,前近代中国社会小生产者的再生产条件的补偿,从逻辑和历史一致的过程看,就表现为一个在商人资本的作用下补偿空间渐次扩张的过程。[8]

长期以来,龙登高比较注意小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在早期的研究中,他把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看作一个发展过程,认为小农与市场的联系逐步密切,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 近年,他引入边际效用原理分析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的特征,尤其是那些与市场相关联的特征。指出价值规律在家庭经济的运行中的作用不突显,而效用原则既与其使用价值的生产消费目的、手段相一致,也与匮乏经济状态下市场手段有限有关。一般农户的商品生产,不仅是小规模的,而且是以副业形式出现的非专业化生产,很少是以利润为动机。他还比较了个体小家庭与地主大户市场角色的差异,以宋代为例,指出大多数地主地租粮自食比例少,相当部分通过市场出售,并且往往直接运往市场。他们出粜是为了逐利,而不是为了谋生。[3]

赵德馨把生产结构的变化作为引起商品货币关系兴衰的决定性因素。他主要研究了公元一世纪前后生产结构与市场关系的变化。他认为西汉农业生产力存在“耒耕—小农”和“?栏??笈?闭庋?礁霾愦魏拖嘤Φ牧街稚??婺#缓笳咭蛐枰??鲆陨系睦投?Γ?蠖嗍?褂门?ァP∨┚?糜胧谐×?低??潜欢?摹⒑苌俚模?局适且恢肿愿?宰阄?鞯姆獗招途?谩E?ブ粕??ノ挥胧谐〉牧?凳侵鞫?模?瞧渖??诵械哪谠谝?螅?依投???式细撸?梢晕?谐√峁罅可唐贰E?ブ粕??姆⒄贡厝淮?瓷唐坊醣夜叵档姆⒄埂C挥邢嘤Φ纳唐坊醣夜叵档姆⒄梗??ブ粕??悴荒茉诵小U馐俏骱菏逼谏唐坊醣夜叵捣⒋锏脑?蛩?凇N骱褐衅谝院螅?孀判竽烈岛鸵碧?档姆⒄梗?B砑疤?兰鄹裣陆担?8?睬飨蛐⌒突??饩褪沟眯∨锌赡苁褂盟?恰5迸┟褚彩褂门8?氖焙颍??ブ粕??挠攀坪途赫??拖陆盗恕S胫?嗍视Φ氖歉鎏寮彝ゾ?玫姆⒄梗?獾柚浦鸩饺〈??ブ疲?吁喽?吹氖巧??ノ恍⌒突?氪笮蜕唐飞??ノ患跎伲???ノ蛔越o色彩的加重。[13]

姜守?认为中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主要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是土地两种运行方式(买卖和封赐)的同时存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的小农经济实物租赋与货币租赋并存的分配结构。[12]魏金玉也指出土地买卖在中国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发展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鸦片战争前土地交易额不低于粮食交易额。封建生产方式及各阶级的关系也是通过土地交易进行新陈代谢的。因而其重要性是一般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不能相比的。[19]

(二)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些学者重视非经济因素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如郭正忠强调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所产生的专卖经济与与自由通商的市场经济的对立。中国的专卖体制的前提是专制政体的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的不充分,它以适应民间商品经济的政策调整为始,以遏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终。在中国历史上,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的。他指出:人们都用宋代商税的数量论证当时商业的发达,但宋代商税的收入鲜有高过专卖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税收入难与专卖收入同日而语。由专卖、市易、和籴、和买以及货币田赋所调运的交换与流通热潮,曾经不止一次地创造过奇迹,可惜这种交换是权力支配下的交换;这种流通,是以官方意志为转移的流通,以这种交换和流通为基础的“市场”形态,与商品经济环境中自由贸易的市场形态,?虽相似而实不相同。[14]冷鹏飞认为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形态继承奴隶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一是仍由国家垄断了大部分手工业生产,二是开始显露了国家政权对商品经济的强烈干预;贵族官僚经商和平民商贾不断向官僚转化。正因为商品经济长期以来与社会政治割不断的亲情,故在社会变革之际仍然使其沦为封建政治的附庸。[9]魏金玉也指出,传统市场是在封建政权调控下的市场。[19]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分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货币经济的特点,他指出,西洋经济史的货币是贵金属货币,中国经济史的货币则是以贱金属铜为原料生产的小额铸币;西洋史上的货币基本上由民间承包制造,中国的铜币则由国家铸造发行。铜钱小额面的必要性与占人口大部分的小农为对象的征收租税密切相关。小额铜钱存在所显示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通过向个别的人民征税这具体的行为实现的国家对社会的统一。其及时功能不是流通手段,而是韦伯所说的钦定支付手段,特别是租税的支付手段。小额铜钱的必要量与商品经济没有关系,因而对流通货币总额与商品总额对应这种货币数量说无须作理论的探讨,原来在中国就没有成立。铜钱是一种计数货币、名义货币,其基本原理是个数原理。它与金属原材料的交换价值无关,也与货币的铸造费无关。货币的价值是由一个货币是一文还是百文这样的规定所决定的,制定这个规定的是铸造者的、社会的信用,在中国正是国家。总之,中国前近代货币史上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领域带来的规定性十分强大,它不能与社会内部自发的商品流通的发展相对应。宫泽指出,将19世纪以前整个看作自然经济时代,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小农经济和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无助于理解春秋战国以来二千数百年流通史的发展、市场的结构、性质等。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流通结构,当是以城市市场为结合点,农村市场和全国性物资流通各占有相对地位的二重结构所构成的。后者是伴随着专制国家的成立,为了维持庞大的国防体制和经营巨大的官僚组织,从全国统一的国家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为全国规模的物资流通,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20]

程念祺提出中国古代存在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所谓财政市场是指因政府的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它以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例如,西汉政府改变了战国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使其财政货币化。货币之征的实行使货币紧缺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导致粮食价格过低。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交纳的货币;而商人则可以用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古代中国,在广土众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赋税制度,将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产品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里,这就是作为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的“大国效益”。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以至于(2)农民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市场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结果是(4)造成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农村变得越来越封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宿命。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18]

田昌五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始就有两类商品生产:一类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商品生产,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大宗商品生产(可以由政府专营,也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即租给私人经营)。后者是主要的支配的形态,前者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盛一衰、一荣一枯的秘密所在。他用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经济与农民经济的相互对立来解释商品经济之向自然经济转化。他指出西汉初年弛山泽、商贾、关梁之禁,导致商品生产的发达和商业的繁荣,但农民弃农经商者越来越多,商人兼并农人越演越烈。因为在商品经济发达时,农业和工商业之间必然出现价格反差,这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太史公用“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朴素语言表达了他对这种现象的朦胧认识。政府相继采取垄断、放开和半垄断、半放开的政策,都不能解决这一矛盾。官营工商业崩溃了,私人的工商业转入土地,结果只能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相互转化,几乎成了一种规律。他还指出,我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从来就是奢华型的、腐败型的、掠夺型的;资本主义萌芽迟缓,应从这里找信息。[2]

商品经济论文:商品经济发展

一、商品意识渗透到文化生活之中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意识在宋代城市社会中滋长和蔓延,并无孔不入地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又由于都市制度的变化——坊市合一、宵禁废弛,作为城市社会主体的市民阶层表现出旺盛的生活热情和欲望,创造出带有明显商品化色彩的都市文化生活。正如日本学者加藤繁在《中国经济史考证》中所说:“当时(宋代)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⑩正是市民阶层的“颇为自由、放纵”的生活和种种强烈的欲望,导致了新的都市风情、文化娱乐的产生,导致了市民意识的形成。宋人极重传统节日,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民俗文化已被商品意识所“侵蚀”。商人们利用传统节日,销售节日用品和纪念品。如端午节,东京开封“自五月一日及端午节前一日,卖桃、柳、葵花、蒲叶、佛道艾。次日家家铺陈于门首。”紒紜矠由此可见,商品经济已渗透到了传统民俗节日中。许多本来是自产自给的民俗物品都已转变为商品,在相当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过去一向表现为清净、庄严、神圣的寺庙道观也不能幸免于商品经济强有力的冲击。庙会,又称“庙市”,是我国商品交易的集市形式之一。一般设在寺庙内或其附近,在佛教节日或规定的日期举行。庙会兴起于中唐以后,在宋代十分盛行。北宋东京开封的相国寺是当时一个十分著名的佛教圣地,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它的神圣灵光变得黯然无彩,成为商品交易活跃的场所。相国寺前门是汴河的一个码头,商贾、货物上下频繁;寺内场地空阔,游人众多,是商品交易的极佳场所。因此,它渐渐成了一个市集中心。相国寺的和尚在商品经济熏陶下,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法稳坐禅床、念好经卷,也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有的竟然违背佛教戒律,开办了一个烧猪院,经营猪肉生意。和尚惠明成了名闻京城、专门烹调肉类菜肴的厨师。紒紝矠商品经济使妙相庄严的佛祖、菩萨难堪,寺庙与市场简直同辙接轨,成了逐利趋财之场。

由于市民阶层的壮大,以满足市民生活和审美需要而出现的文化娱乐也兴盛起来,而这些文化娱乐活动带有明显的消费性和商品化的色彩。宋代市民娱乐的场所主要是瓦舍。吴自牧说:“瓦舍者,谓其来时瓦舍,去时瓦解之义,易聚易散也是。”紒紞矠对这一解释有不少学者不以为然。戏剧学家周贻白认为瓦舍“实则指为旷物,或原有瓦舍而被夷为平地。”紒紟矠谢涌濠认为瓦舍“是简易瓦房的意思,其含义即指百戏杂陈、百行云集的娱乐兼商贸市场。”紒紡矠其实,吴自牧是从“瓦舍”的性质而言的。“瓦”本义是指房顶如覆瓦形状的建筑物,是专供文化使用的场所,其作用是遮日晒、蔽风雨,故称“瓦子”或“瓦舍”。后来,商人利用这种娱乐场所做生意,使之成为娱乐与商贸合一的场所,故称之为“瓦肆”或“瓦市”。从这个名称上就可见宋代市民文化娱乐的商品化性质。瓦舍中的娱乐活动丰富多彩,可谓百戏杂陈,伎艺繁多。市民们可在瓦舍中尽情地观赏和娱乐。不过,这种观赏和娱乐属于文化消费,是要付费的。从瓦市艺人来说,他们的表演是一种消费服务,他们靠卖艺来谋求生计。如北宋著名的瓦市艺人张山人所说:“某乃于都下三十余年,但生而为十七字诗,鬻钱以糊口”。紒紣矠又如《金鳗记》载歌妓庆奴“出去诸处酒店内卖唱,趁百十文把来使用。”由于伎艺表演已成为商业性的文化服务行业,其收入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因此,瓦肆艺人十分注重自己的表演技巧,努力加强自己所演节目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苏轼的《东坡志林》卷一记载:“涂巷中小儿薄劣,其家所厌苦辄与钱,令聚坐听说话。至说三国事,闻刘玄德败,颦蹙有出涕者;闻曹操败,即喜唱快。″可见当时说书的技巧之高、感染力之大。瓦肆伎艺是市民文艺,它所表现的是市民阶层的生活愿望和审美趣味。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这些愿望和趣味肯定有悖于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瓦舍的伎艺表演又是有偿服务,其表演的内容也肯定是纯感性的、纯娱乐的,它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为政治教化服务。因此,它成了市民和一些士子尽情享乐、放纵情欲的地方。许多年轻人因经常出入其中,深受新兴市民意识的熏拂,导致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变化。可见这种充满商品化色彩的瓦肆伎艺——市民文艺对传统意识的冲击作用。

无论是宋代的民俗、宗教,还是都市文化娱乐,都充斥着浓烈的商品意识。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民阶层创造的一种新的都市文明。

二、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特征

从总体情况来看,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其主导性的经济模式仍然是自然经济,而处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经济却获得长足的发展,呈现空前兴旺的态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坊市合一”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特征。宋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区域的政治中心,长期实行“坊市制”,将坊与市分隔开来。坊是城市居民生活区和行政管理单位,市是交易场所。市场管理极为严格,周围有高墙环绕,营业时间以市场大门的关闭为准。一般日落市门就关闭,交易时间受到限制,极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唐末五代战乱,“坊市制”被破坏,宋初虽有所恢复,但无法重现旧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东京开封的商业活动开始出现“侵街”的观象①。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临街摆摊,坊中开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打破了旧的坊市分隔的城市格局,突破了交易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朝廷对这种现象虽然干预过,但屡禁不止。北宋至道元年(995年)和咸平中(998—1003年)曾两次试图恢复坊市制,都终归失败。宋仁宗登基之初,只得认可这一事实,干脆将坊墙和市墙统统推倒,宣告旧的坊市制彻底崩溃。商店与作坊临街而立,坊与市合为一体,标志着近代城市的雏型已出现。当时的东京开封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以万数。”②可想见其商业繁荣的情形。由于坊市合一、近代城市雏型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的东京开封已废除了传统的“宵禁”法令,商品贸易已没有时间的限制,夜市普遍出现。据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记载:马行街的“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鬼市子”也是夜市的一种,在潘楼街,“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物、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谓之鬼市子”。③东京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波及全国各地。当时,南方城镇的草市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全国有镇市近2000个,而南方诸路就有1300多个。这些新兴的商业镇市已改变了旧的州郡规格和性质,由区域的单一政治中心变为政治、经济双重中心。这类本设于城镇之外的草市,随着“坊市合一”的历史进程也逐渐融于都市之中。许多市民为交易方便,便迁居于草市之中,使草市成为新的商业城市。

坊郭户籍的出现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另一重要特征。宋代以前,城市与乡村在户籍上没有多少差别,也没有“坊郭户”这一专用名称。北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市民阶层空前壮大。据周宝珠先生考证,北宋崇宁时(1102—1106年)东京开封约有十三万多户(不含属县),总人口当在一百五十万左右。④而吴涛认为当时东京主客户合计应是二十六万余户。⑤可见当时东京开封城市居民的数量之庞大,它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城市人口的剧增,户籍管理遇到新的问题。宋太宗几次下诏整理户籍,都未解决户籍混乱的问题。因为当时无不动产的人口(客户)太多,不容易注册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⑥宋真宗依准户部尚书冯拯之奏请,委派苗稹为钦差,与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阳进行坊郭户列籍定等的试点,然后推广于全国。当时全国大约共有坊郭户九十八万户,人口约五百万之众。⑦这些坊郭户被单独列籍,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户就是今天所谓的城镇户口,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之势,而且标志着市民阶层的正式形成,在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⑧坊郭户籍的建立,将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了,进一步地促进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分工。

同业行会组织的形成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特征。行会又称“行团”,简称为“行”或“团”。每一个行会都有“行首”或“团首”,一般推举行会中经济实力雄厚者充任。北宋共有行会160多个,南宋行业分工更细,行会更多。有的改称为“市”、“作分”。后不断合并,其组织越来越大,在商务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行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来重新规定统一的价格;能够保护本地区商业的利益,抵制外地商人抢占本地市场;能够调节行会成员与官府的关系,在应付官府的“科配”和“供行”等赋税的问题上,尽可能地保护本行团的商人利益。正如美国经济史学家汤普逊所说:“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相的。”⑨行会是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因共同的职业和利益而组合成的一种社会群体。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三、文学艺术呈现出商品化趋势

宋代以前的文学艺术,尤其是士大夫文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一般都是高雅的、非功利性的精神产品。而由于宋代商品经济渗透到社会文化生活之中,产生于社会文化生活这块土壤上的文学艺术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商品化的趋势。所谓“商品化趋势”,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有些文学艺术作品开始直接参与到商品交换之中;二是指文学艺术的创作开始遵循商品生产的法则,并反映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的都市风情和都市意识。

宋代重要的文学体裁有文、诗和词。诗与文是传统体裁,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言志”、“明道”的传统文学观念的影响,商品化的趋势不太明显。不过,诗歌已被市井艺人所利用,变成了他们挣钱谋生的工具。北宋中期,东京开封有一位以“说诨话”而著名的艺人——张山人。诨话即十七字诗。其诗诙谐滑稽,意含讽刺,观众在开怀大笑中获得启示,领略褒贬之意。十七字诗类似现代民间文艺节目——“三句半”。张山人创制这种诗体“鬻钱以糊口”。宋代民间伎艺中有“合生”。所谓“合生”,就是艺人根据他人临时出的题目,当场作诗,以博求酬劳的一种伎艺。要想博得酬劳,就必须具有娱乐性,所作的诗歌就必须贴题、幽默、让观众产生审美愉悦。从以上所述可以发现,作为正统文学的诗歌已成了市井艺人的衣食之资,诗歌创作的技能也当成商品来出售。

词是宋代的代表性文学,是一种音乐文学。它从唐代“声诗”发展而来,兴起于中晚唐,流行于五代,繁荣于两宋。词本是尊前宴边娱宾遣兴的工具,由士大夫文人在宴会中即兴创作,由歌妓当场演唱。北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形成,词从士大夫的尊前开始走向市井,成为士大夫文人与市井细民共同享受的娱乐性伎艺——小唱。小唱又称“浅斟低唱”,是宋代十分流行的一种表演艺术,无论是歌楼、酒馆,还是瓦舍、私宅,都能见到它。谢桃坊先生认为:“小唱是由简单的方式演唱流行的通俗歌词。宋词中的绝大多数作品便是供小唱艺人演唱用的。”紒紤矠此说甚是。由于词大多数是供小唱艺人演唱的,必然具有市民文学的艺术风格。首先,它是为有偿的娱乐服务而创作的,是一种文化消费品,是一种具有商品性质的精神产品。这就决定了它从语言到题材、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因此,词表现出极为明显的艺术特征:通俗性、娱乐性。其次,词是一种商品化的精神产品,它就必须遵循商品生产的规则。词人的创作不是专为抒发主体的“修齐治平”之志和喜怒哀乐之情,而是去表现它的精神产品(作品)的消费者(读者或受众)的愿望和情绪。因为词人创作的目的不是自我欣赏,而是要让更多的读者乐意欣赏。宋词的题材多为情爱离别、伤春叹老、歌酒游乐,就是为了揭示广大市民的生活愿望和人生情绪。因为追求个性解放、自由,追求精神与物质的双重享受,是市民意识的深层底蕴。第三,词既然是商品化的精神产品,那么,流通(传播)便是它实现文学价值的重要环节。只有流通(传播)渠道畅通,它才能占有更广阔的文学市场,才能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歌妓是词的传播媒介。词由她们“推销”给消费者,并通过她们去实现词的文学价值。宋词的繁荣,歌妓与有功焉。南宋后期,词的艺术精神发生蜕变,向“诗化”(追随辛弃疾的“辛派”词人多抒发进取或超然之志)、“雅化”(推崇姜夔的“风雅派”词人主张雅正)方向发展,广大市民不乐意听,也听不懂,歌妓出于“票房价值”考虑也不愿唱,而改唱“缠令”或其它俗曲,导致了词的流通环节断裂和文学市场萎缩。词因此而走向衰落。

词人的劳务费是由歌妓来支付的。词是精神产品,无法具体核定其价值。歌妓只有根据演出的创收情况来酌情支付。北宋著名词人柳永的作品深受市民的喜爱,一般的歌妓虽用重金支付“润笔”,也难以得到他的新作。如南宋罗烨的《醉翁谈录》丙集卷二记载:“耆卿居京华,暇日遍游妓馆。所至,妓者爱其有词名,能移商换羽,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妓者多以金、物资给之。惜其为人出入、所寓不常。”因为一首名人的佳作不仅能让一位歌妓获得可观的收益,而且能让她一曲唱红,一举成名。对于好的作品,歌妓是愿意支付昂贵的报酬的。

绘画艺术在宋代十分兴盛,北宋皇帝大多喜爱绘画艺术。宋太宗特置翰林图画院,将各地的著名画师罗致于京师。宋徽宗在国子监设置画学,专门培养绘画人才。因此,北宋的绘画艺术呈现空前繁荣的局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绘画艺术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商品化的趋势。绘画作品一反过去那种高雅的姿态,成为街肆买卖的商品。如相国寺庙会日,“殿后资圣门前,皆书籍、玩好、图画及诸路罢任官员土物、香药之类。”紒紥矠又如前面提到的潘家楼的“鬼市”上也有“衣物、图画、药环、领抹之类”的物品出售。北宋著名画家燕文贵初入东京开封时,曾在天门道上出售自己的山水、人物画。另一位著名画家许道宁也曾在东京开封端门外将自己所作的画随药卖出。紒紦矠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都市风情焕然一新,为绘画艺术提出了丰富的题材,“市肆画”也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新的题材类型。北宋时擅长于“市肆画”的著名画家有燕文贵、张择端、高元亨等。燕文贵有《七夕夜市图》,高元亨有“有琼林苑、角抵、夜市等图传于世”紓紛矠,张择端有《清明上河图》。《清明上河图》不仅是宋代“市肆画”中首屈一指的杰作,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绘画史上不可多得的作品。“市肆画”本身虽不一定是商品,但它兴起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土壤上,是商品经济文化哺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美术品种。它的出现,说明了绘画艺术在商品经济的渗透下开始发生变化。

四、文化艺术商品化的意义和影响

从以上所述可知,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宋代的文化生活和文学艺术开始步入商品化的进程。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对当时或后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人们(尤其是读书人)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因此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古人在思想意识中形成了一种十分顽固的价值观念:“学而优则仕”,“学成文武艺,卖与帝王家”。政治价值成为至上的人生价值。其它的人生价值取向(如经济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都不为社会所看重。因此,莘莘学子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不得不寒窗苦读、悬梁刺股,甚至不惜皓首穷经。到了宋代,随着商品意识的兴起和文化艺术的商品化,传统的官本位意识开始发生动摇。因为在文学艺术商品化的社会中,知识能够真正被尊重,文人的创作才华能够被赏识,作品能够获得直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人的艺术价值能够在创作中获得实现并为社会所承认。因此,有不少士子在科举场上失败之后,不再醉心于功名了,而是投身到文学艺术创作中来,通过创作之路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艺术价值)。前面曾提到过的北宋著名词人柳永就是一位在艺术中实现了人生价值的士子。他年少时就才华横溢,但在科举考场上却不顺利,曾在殿试时被宋仁宗黜落。从此,他放纵于市井二、三十年,为歌妓度曲作词。他的词深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获得了“天下咏之”的社会效果。他也成为中国文学史上及时个专业词人。宋代出现的“书会”,就是那些不能或不愿走上仕途的士子,因生活的需要而组合的文人群体。这个群体是以创作为职业,以创作来获取生计。宋元时有九山书会、古杭书会、武林书会、玉京书会等。书会先生都是职业的作家。南宋瓦舍中的伎艺脚本大多都是出自他们之手。流传至今的宋元话本和戏剧也有不少是他们的杰作。他们为当时和后世提供了大量的精神产品,以满足人们审美娱乐的需要。除了“书会”之外,宋代还出了文人与艺人组成的“社会”,如表演杂剧的绯绿社、表演清乐的清音社、小说艺人的雄辨社、影戏艺人的绘草社、表演吟唱的律华社等。社中的文人和艺人都是专门化的职业作家和表演艺术家。职业作家和艺术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文学艺术开始走向成熟。

文学艺术商品化就是文学艺术走向世俗、走向大众。在自然经济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中,文学艺术基本上是上层社会审美娱乐和传情达意的工具,而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娱乐功能被政治和道德所削弱,出现了“教化说”、“言志说”、“明道说”、“比德说”等。宋代的文学艺术开始通过商品化的形式走向平民大众,成为士庶雅俗、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共享的娱乐品(当然,这里只就词、话本小说、市肆画及瓦舍伎艺而言)。由于受到以下层民众为主体的消费对象娱乐需要的制约,文学艺术必然要去反映更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生活,去揭示人人心中共有的人生情绪,以赢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艺(市民文艺)不断兴盛,词、话本、诸宫调、戏剧、章回小说、弹词、评书、时调俗曲等文艺样式相继或相竞出现,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学的繁荣。这些文学艺术以家庭生活、男女情爱、人物传奇、历史故事、魔鬼神怪为重要的创作题材,故能拥有广阔的文艺市场。由此可见,文学艺术商品化,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审美观和文艺观的变化。

随着文化娱乐的发达,下层民众的审美能力不断提高,娱乐需要不断扩大。篇幅短小的文艺作品(如词、散曲等)已不能满足下层民众的审美要求,鸿篇钜制的戏剧、小说、评书等文艺作品应运而生。从此,诗文主宰文坛的历史宣告结束,戏剧、小说成为主导的文学艺术样式。这一结果虽然是文学发展的必然,但文学艺术商品化加快了这一结果的出现。

总而言之,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文学艺术商品化,而文学艺术商品化又对社会文化生活、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影响。这是一种良好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多重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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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三个重要表现特征:坊市合一、坊郭户籍的建立和同业行会的形成。商品意识在城市社会中迅速滋长和蔓延,并向社会文化生活领域渗透。文学艺术也开始了商品化的进程,许多文艺作品成为文化消费品,由此导致了社会的价值观和审美观的变化。

关键词:宋代;商品经济;文化艺术;商品化;价值观;审美观

商品经济论文:商品经济发展路径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差别永远存在;劳动始终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手段;市场经济是实现经济活动本质的方式;市场经济是世界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产品经济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弊端时提出的一个理想、经济活动与社会政治、文化、军事活动等活动相区别的本质在于经济活动的逐利性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建立在人们物质利益差别消失基础上的产品经济是不现实的,商品经济更能体现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是效率较高的经济活动方式,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创造中的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之一,是世界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经济的发展前景不是消亡,而是前途无限。

关键词:产品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前途;命运

过去人们认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较高阶段,社会主义必须消灭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后来,人们改变了对商品经济的认识,不再坚持社会主义要消灭商品、货币,而是强调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并且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毫无疑问,这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是重大的突破。然而对商品经济的命运和前途的认识,要么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观点上,即产品经济必然代替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必然消亡,要么避而不谈,要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最终还是要消灭商品经济,实行产品经济。对此,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商品经济的命运不是消亡,市场经济的前途无限。

一、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差别永远存在

产品经济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弊端时提出的一个理想,并不是现实。现实实际上已不是朝着这个理想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本质上是市场化。世界各国包括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产品经济的产生和存在是以人们之间物质利益差别的不存在为前提的,即所谓的“大公无私”为前提条件的。这个条件是理想化的。

首先,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处处存在,时时存在,差别也是矛盾,在同一棵树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子。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很难想象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相互之间不存在物质利益的差别。

其次,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是推动人们活动的终极动因。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既然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而物质利益是人们最基本的利益,那么,如果没有物质利益的差别,人们开拓进取的物质利益动力机制就没有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就成问题了。

再次,人们的需要和利益从来都是公共需要和个人需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并存的,对立统一的。即使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相互之间仍然存在物质利益的差别。大公无私是圣人;先公后私,先人后己是共产党人;公私兼顾是好人;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是坏人。圣人不是现实中的人,而是人们思想中的人;坏人是少数,共产党人和好人是多数。要实现人与社会的发展,普遍利益永远不能代替特殊利益,公共需要不能扼杀个人需要,公共利益不能取代个人利益。既然物质利益差别客观存在,那么实行产品经济就只能是个理想,而不是现实。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产生的,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仍然存在过于理想化的成分。

二、劳动始终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手段

劳动创造了人,意味着劳动改变了人,提高了人的素质。劳动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是人所特有的活动,但绝不意味着劳动必将成为人的本质。人们生活的及时需要是生存的需要。为了生存,人们就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进行劳动。劳动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手段,不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目的。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及时需要,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是违背经济规律、脱离实际的想法。

劳动是人们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尤其是社会经济规律的活动。劳动要实现预定的目的,并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胡来,而必须无条件地遵循客观规律去行动才能获得满意的效果。要遵循的自然规律有生物规律、物理规律、化学规律等,要遵循的社会规律有社会经济规律、政治规律、文化规律等,而且要实现劳动的目的,有时还需要克服各种外部阻力和不利条件,要经历种种艰难困苦。劳动的过程就是一种克服自由主义、遵循客观规律、战胜各种困难的劳动力付出过程。劳动在任何社会都不是人的本质,本身的需要,更不可能成为人们生活的及时需要,而只是为满足人们需要所必须的手段。

三、市场经济是实现经济活动本质的方式

经济活动与社会政治、文化、军事活动等活动相区别的本质在于经济活动的逐利性。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已被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了的效率较高的经济运行方式。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曾出现过多种经济活动方式,如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交换为目的的开放的商品经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以及发展了的近现代的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市场经济等。

实践证明,在所有这些经济活动方式中市场经济是效率较高的经济运行方式。对市场经济运行方式所带来的高效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这一部伟大著作中,曾给予了热情的赞扬,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它及时次证明了,人的活动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它创造了不同于埃及金字塔、罗马水道和哥特式教堂的奇迹。”市场经济之所以具有无穷的活力,带来人们经济活动的高效率,是由市场经济的逐利性、竞争性和开放性决定的。

(一)市场经济的逐利性能够带来高效率

逐利性是人们经济活动的本质。市场经济是逐利经济。市场经济的逐利性能够较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最有效地防止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就是一架自动传递信息的机器,供求变动和价格涨落的信息,将使千百万人在逐利避害中,促进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向高效率的部门流动,从而使生产要素实现高效配置,从而带来人们经济活动的高效率。

(二)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能够带来高效率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经济。市场经济在竞争中的利益原则能够较大限度地刺激和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为在市场竞争中,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归根到底只能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使商品所包含的个别劳动时间等于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价值等于或低于社会价值的途径来取得,因而在市场竞争未还没有展开之前,生产经营者就会千方百计,绞尽脑汁改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否则生产经营者就要亏本,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能够带来高效率

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开放的经济。市场经济外向开拓的功能,迫使商品生产经营者“生命不息,开拓进取不止”,而且在开放中既能够扬长避短,又能够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获得开放经济的效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可以理解为生产经营者——引者注)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创业,到处建立联系”。

四、市场经济是世界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作为世界文明成果的组成部分,只能继承与发扬,发展和完善,不能抛弃。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化的根本原因。具体而言,一是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创造中的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之一。二是市场经济是一个中性经济范畴,既不姓“资”,又不姓“社”。三是市场经济是世界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和优点在于实现了市场与计划、自主经营与宏观调控的优势互补、有机统一。

经济活动是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经济活动的私人性必然要求自主经营,经济活动的社会性必然要求宏观调控。而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它实现了自主经营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放任自由市场经济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的弊端,使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冲突降低到了最小程度。可见市场与计划、自主经营与宏观调控优势互补、有机统一,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和优点,是资本主义不排斥计划,社会主义不排斥市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都能运用计划与市场两种经济手段发展经济的重要原因,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化的重要原因。

五、商品经济具有产品经济不可替代的优势

人们经济活动的实践已经证明,而且将继续证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具有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不可替代的优势。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产品经济更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生产社会化程度高,需求变化快的情况下,更能体现全社会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因为计划经济或产品经济是和较落后的生产力、需求的单一化、简单化相适应的,对于一个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经济,对于一个需求多样化、复杂化,对于一个需要均衡发展的经济来说,计划经济或产品经济无法使资源达到化配置。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能体现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因而更能调动生产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计划经济的特点是短缺,商品经济的特点是过剩。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交换而生产,也就是为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而生产,因而更能体现公共需要高于个人需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精神,更有利于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因此,从经济角度可以说社会主义是市场经济繁荣的社会,而共产主义社会必将是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社会。

综上所述,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差别是一种永恒的存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更能体现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劳动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手段。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是世界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迄今为止已被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了的效率较高的经济运行方式,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创造中的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之一。

因此,本文认为产品经济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规律,是不切实际的理想,并不能成为现实,商品经济的命运不是消亡,市场经济的前途无限。

商品经济论文: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

【内容提要】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是商品经济史研究中一个首要的重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应以对其本身的研究为基础,而不能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制作简单对比。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并形成了多层次和多元化发展格局。在此过程中,商品经济一方面受政治干预极其强烈,另方面则从根本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变革。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正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文做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及时,"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然而,分析土地的买卖不能离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结合社会形态来分析,在西欧,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是领主制阶段。伴随着土地的买卖,领主制解体,整个社会进入了地主制阶段;在中国,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恰好也是西周至春秋战国的领主制阶段。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和地主制的到来,土地买卖发展了起来。换言之,土地买卖是地主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经济现象;从地主制产生之日起,就会有土地买卖,并无此先彼后之分。认为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大特点的观点,主要是将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作了对比之故,故而这种对比显然是不妥的(详后)。如果用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地主制作对比,那么,根本就无此一说。因为,土地买卖与地主制是同步的,并无此先彼后之分。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其根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主权,具备成为小生产者的必要条件;而西欧庄园制下的农奴则情况相反,并且,农业是领主庄园制经济,属自然经济范畴,其商品生产主要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手工业者。我们知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是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发达和商品生产的不发展是其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6、371页。)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有城市手工业者生产的商品,但大多数商品则是来自于各生产部门的产品。由于封建社会生产的主体是占社会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农民,尽管中西方农民在人身自由和经营自主权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都应是社会商品的主要生产者。

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充分说明,农民均是中西方封建社会里主要的商品生产者。在中国,除盐、铁等大宗商品是来自于手工业部门之外,很多商品都来自农业部门,出自农民之手。粮食、纺织品、茶叶等农产品都成了大宗商品。西欧的情况与此相差无几,大多数商品是庄园中人身并不自由的农奴生产的产品。据12世纪留传下来的商税税则记载,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有牛、马、腌肉和熏肉、腌鱼或熏鱼、麦及其他谷物、蔬菜、葡萄酒、蜜、油、干果、盐、金属、毛皮、武器、颜料、羊毛、线、磨石等。在中世纪最为著名的香宾集市上,主要商品除手工业品和来自东方的丝绸及珍奇品外,还有粮食、饮料、皮革、各种木材、木炭、羊毛原料和生丝、丝棉、大麻、亚麻、棉花、牲畜以及其他东西,这些东西大多应是农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注: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下册,第23章"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贸易管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6~199页。)那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而西欧则是手工业者的观点,不仅与以上事实不符,而且有悖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始终是社会生产的主体这一基本规律。

第三,"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商业比较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另一重要特征。"得出这一结论,其推论前提是:中国自夏商周以来就流通贝币,春秋战国进入金属铸币阶段,宋代出现纸币,白银逐渐成为货币,货币经济一直较为发达;而在西欧,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出现发达的货币经济。其实,西欧的货币经济虽然在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下一度有所衰落,但到11世纪时,随着捷克、西伯利亚以及俄国的银矿的相继发现和大量开采,货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很快出现了高度发达的信用业和金融业,形成了十分发达的市场网络。试想,没有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西欧怎么能够率先发展到资本主义?而且,即使在西欧中世纪的初期,蛮族的入侵也没有立即使商品经济衰落,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有商业活动。那种认为西欧中世纪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观点,大大低估了西欧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更何况中国在商周时期,不也是处于"抱布贸丝"的交换水平之中吗?

再者,从货币介入交换这一角度来看,货币是从交换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货币。尽管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因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币材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中国从商周之时起开始用贝币。在西欧,进入封建社会之初,甚至在此以前,日耳曼蛮族已用亚麻布条作为货币,后来还一度铸行硬币。(注:[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第8章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4页。)因此,把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看作中国封建社会有别于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并不妥当。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如何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特点的问题上,从据以分析特点的基本思路到具体概括出的诸多特点,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往往将中西方封建社会作简单的类比,并由此推衍出结论。这是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应加以避免。

众所周知,特点是通过比较而得出来的。讲到比较,自然就有一个比较对象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是将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与中国的地主制社会作对比,从而得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基本认识。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缺乏可比性的。

关于封建社会的形态,历来有"典型"和"变态"之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典型"形态,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而地主制才是"典型"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呢?大家知道,任何一个社会,在它的生产力没有全部发挥出来以前,它是不会自行消亡的;相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根据这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把奴隶社会分为早期不发达奴隶制阶段和发达奴隶制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难道封建社会会例外吗?而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形态的演进以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对立消长来看,从领主制到地主制,都显示出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充分说明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注:林文勋:《试论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刊《东陆学林》第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史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证明:世界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以我们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和西欧来说,中国西周为领主制社会,进入战国,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中国进入了地主制。在西欧,马克思说:"虽然在14和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主权城市也早已衰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例如,"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西欧领主制(农奴制)解体后,并没有立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发展到其它的历史阶段,而是进入了地主制。恩格斯在论述西欧封建社会走向末路时说:"在大多数农村中,虽然还存在着古老朴素的自然经济,但已有许多整片的地区,比如在荷兰、比利时和莱茵河下游,农民都不用徭役和实物献纳,而以货币向领主交付;领主及其臣民完成了把他们自己分别变成地主和佃农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及时个步骤,……。"(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0页。)

既然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那么,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社会与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作对比就显然是不正确的。如果要进行比较的话,只能用双方的领主制阶段与领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地主制阶段与地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否则,对比研究只能得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在研究其特点时,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它的经济结构、经济要素。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它都不是单独地发生作用,而是与其它经济关系乃至政治、军事、文化和思想意识形态密切相连,共同作用。因此,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时,还需要克服就经济关系而言经济关系的局限,置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去加以认识。这也是本文特别偏重从发展的过程去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特点的重要原因。

本着上述基本思路,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同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下列四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及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呈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态势商品经济何时出现于中国社会,还需要探讨,但在商周时期,它的发展程度还是较为有限的。进入春秋战国,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市场不断拓展,交换空前扩大;金属货币广为流行;商人和商业资本迅速发展。商品经济迎来了它有史以来的及时个发展高峰。经秦进入西汉,商品经济始终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当时,富商大贾不仅名著竹帛,而且左右地方政局,反映出商品经济力量无所不在,确乎达于极盛。

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到西汉武帝时期,统治者推行控制和干预商业的政策,商品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发展势头嘎然而止。汉武帝的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基础还较为脆弱。盐铁为大宗商品,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同时,汉武帝的政策体系完整,从生产到流通控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汉武帝任用得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连续不断的战乱又使商品经济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商品经济急剧衰退,竟出现了实物货币取代金属货币流通的反常情况。直到唐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城市坊市制崩溃,草市镇兴起;货币流通不断进步,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人和商人资本再度崛起。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个发展的高峰。在这一时期,茶叶迅猛发展为与盐铁相伯仲的大宗商品,草市镇遍及全国,海外贸易取代了传统的陆上贸易,等等。种种迹象表明,与及时个高峰相比,此时商品经济的基础更为广阔,发展水平更高。

到了元代,由于蒙元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遭受一定的影响,曾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不仅很快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水平,而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第三个发展高峰。这时,交换进一步扩大,市场在更高的程度上整合,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力量迈上又一新台阶,形成了商帮。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较高点。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受政治力量的影响较大我们知道,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大一统的形成,消除了原来的封建割据,统一了全国的币制、度量衡及文字,有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面。《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讲的就是大一统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大一统封建中央集权的形成,又使得统治者可以利用中央集权的强大政治力量,干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其产生不利的作用。

在整个封建时期,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商品经济的干预极为突出。主要是通过重农抑商和禁榷制度对商品经济实施干预。所谓"重农抑商",就是通过采取贬低、压制商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政策及措施,限制从商人数。其目的是防止农民大量弃农从商,保护农业的优先发展地位。自战国商鞅、韩非等人提出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后,部分诸侯国及继起的秦汉王朝就推出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政策措施。如禁止商人穿丝织衣服,禁止商人骑马,禁止商人仕宦以及谪发商人戍边等。而后,由这些政策措施又衍化出一种抑商、轻商的观念意识。重农抑商形成一个从政策到思想再到观念的有机整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一项根深蒂固的基本国策。到了唐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受到一定的冲击,但从根本上还没有动摇。即使到了明清,重农抑商仍然不时推出。明清两代都还曾重申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及不得仕宦的旧规。重农抑商的实施,抑制了商人阶级的发展。如宋代成都"席帽行范氏,自先世贫而未仕,则卖白龙丸,一日得官,止不复卖;城北郭氏卖豉亦然,皆不肯为市井商贾或举货营利之事。"(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9。)类似例子不在少数。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禁榷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政策,很多人往往将它归入重农抑商政策之中,这是不对的。禁榷制度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官营商业,与商人争利;它是官府充当大商人的结果,与重农抑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项政策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的"官山海"。到了西汉中叶,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相继推出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措施,将禁榷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行。历代统治者对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大多实行专卖,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说重农抑商政策是通过压制商人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禁榷制度则是通过官府控制大宗商品的产运销,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和轨道。

不过,虽然这两项政策的出发点不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但就所起到的作用而言,却是异曲同工,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两项政策双管齐下,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中国是一个疆域十分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其显著特征。这其中,由于各地区和各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先有后,起点有高有低,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

这种多层次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内地与边疆的差别;城市与农村的差别;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等等。以内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同处于中原内地的南北两方,长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就相当悬殊。至于城市和农村,在唐宋时期,一些大城市已发生了市场革命,处于较发达的状态,但许多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幼弱,尚处于自然经济之中。而内地与边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就更大。

唐代货币史上有所谓"钱帛兼行"之说。其实,除铜钱和绢帛这两种货币外,在四川和岭南的部分地区,还流通着实物货币;实际情况比"钱帛兼行"还要复杂。单以铜钱和绢帛来说,铜钱是形态较高的金属铸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处于较高的发展层次;而绢帛只是一种形态较低的实物货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层次。可是,就是这两种形态不同的货币,竟然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中长期共存,流通上百年。这集中地反映出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是高低层次的共同发展。这种多方面的高低共存,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应作为正确估价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长期以来,在对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价上,不论是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还是就某个朝代而言,分歧都是不小的。一部分人根据某些材料得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结论,而一部分人则举出了商品经济不太发展的诸多证据。其实,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只注意了一个方面,难免以偏概全。鉴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多元性,在估价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第四,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在社会变革和转折的关头都起到了革命性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1页。)这是对世界各国历史深入分析后得出的一个普遍结论。换言之,在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一定的分化瓦解作用。但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来看,这种作用又更为明显和深刻。

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高峰相呼应,春秋战国、唐宋、明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个重大转折和变革时期。这三个时期,虽然社会变革的内容不同,但从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来看,则有很大的共同点。即,商品经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变革是由商品经济引发的。

春秋战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的变革转折时期。在地主制到来之前,到处都是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在井田制下,土地分成公田和私田两部分,由农奴耕种,但土地所有权均属较高统治者所有,实行层层分封,"田里不鬻"。广大农民生活在井田制公社内,互耕互助,共同构成一个经济单位。村落与村落之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即几乎不与市场发生交换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的拉动下,农民逐渐走出井田,"以粟易械器"。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就在这一过程中从井田制公社之外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起初,公社成员用于与外部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农产品和土特产品;而后,在交换的席卷下,土地逐渐卷入交换。于是,"田里不鬻"的制度被打破,商品经济最终摧毁了井田制公社,领主制解体,地主制确立和发展了起来。

对于地主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过去认为地主制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对立的关系。近十多年来,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重要突破,人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但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从上述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来看,我们认为,商品经济应是地主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及基础;没有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就没有地主制。也就是说,商品经济不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而是它的内在经济成份。

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又一大转折阶段。国内学者更多地将其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而国外则有不少学者认为,这个时代是中古时代的结束和近世的开端。无论如何,这一时期显著的社会变化特征是,原来较为稳固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开始流动起来,重新组合,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面貌。深究其根源,那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财富力量的崛起。中唐时,曾及时次出现了"至富敌至贵"(注:李冗:《独异志》。)的说法。在政治力量对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封建时代,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变化,它表明经济力量已从此崛起,与政治力量相抗衡,在左右着社会的发展。财富力量的崛起,势必要求按经济力量重新规范社会关系。于是,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发生改变,朝着一个新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门阀士族等级制崩溃而代之以新的庶族地主等级制度;土地制度从原来的立田制、抑兼并转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人们的价值取向由过去的求贵转而求富。与此同时,封建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出现重大调整。这样,以唐宋为中界点,整个社会呈现出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进一步瓦解着封建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则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积累了充足的资本,准备了大量的雇佣劳动力。在此基础上,在江南部分行业,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预示着中国社会将出现又一次更为重大的转折和变革。

商品经济论文:商品经济限制管理

考察西藏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就是西藏在长达800多年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困难重重,始终未能形成足以摧毁封建经济的强大生产力,没有象西欧那样,在短短600多年的农奴制社会发展过程中,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使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什么西欧在封建农奴制社会中,能使商品经济得到大发展而西藏在农奴制社会中却使商品经济难以发展?本文试图通过西欧和西藏地理环境的对比研究,就地理环境对西藏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中所起的限制作用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在我们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深入研究西藏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无疑会有所启示。

一、商品市场与地理环境

西藏土地辽阔,地势高耸。一方面,总的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温度和降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但由于山体大小、走向以及河流切割程度的差别,在水平地带性变化中出现局部的差异性;另一方面,明显的地势起伏,非常悬殊的高差,使西藏境内的自然条件垂直差异很大。水平差异和垂直差异的并存,使西藏具有多种多样复杂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岗底斯—一念青唐古拉山以南的藏南谷地区,是西藏最主要的农业区。由于气候类型复杂,垂直变化悬殊,太阳辐射强,紫外线丰富,年均温低,特别是暖季气温不高,年温差小,日温差大,对西藏作物有显著影响,使西藏作物具有种类齐全,单产较高,品质优良,个体硕大等特色。畜牧业是西藏历史悠久的生产部门,在西藏人民的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牧区主要分布在岗底斯——念青唐古拉山以北的藏北高原,是重要的高寒牧区。牧区人民的生产、生活资料几乎全部取之于畜牧业。穿的羊皮袍、戴的皮帽、吃的牛羊肉、喝的酥油奶茶、烧的牛粪、住的毛制帐篷、交通工具牦牛和马等都离不开牲畜。茫茫“绿色林海”主要分布在东喜马拉雅山南北坡以及横断山区。由于藏东南高原的增温作用和西南季风的影响,形成了对林木生长十分有利的水热组合,使西藏森林具有生长快,生长的持续时间长,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特点。另外,西藏森林的组成树种非常丰富,生物资源、药用植物资源、珍禽异兽、经济林木都有一定数量。

从西藏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来看,相对的都比较集中,这就使区内的藏南河谷农区的农产品,藏北牧区的牧产品,藏南、藏东南林区的林产品在客观上有交换的需求。特别是在辽阔的西藏地区,能源十分紧张,牛粪、草皮是牧区相当普遍的燃料,对于林区的木材有很大的需求,必然刺激交换的发展。

西欧由于自然条件的组合,形成了一种耕作业和牧业交杂并存的局面,导致了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交流,较早刺激了商业的发展,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西藏的自然条件虽然使区内生产方式不同的农区、林区、牧区具有相互交换产品的需求,然而却未能促使西藏商业的大发展,其中交通困难对交换的制约是一个因素。同时,西欧地势低平,气候温和多雨,所生产的农牧产品数量相对较多,为市场提供了足够的剩余产品,使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了最基本的条件;而西藏海拔高,气温低,其中海拔超过5000米的面积占总面积的45.6%,这种高寒的自然环境使大多数地区不适宜种植业,只有在雅鲁藏布江中下游河谷地区,才有种植业的发展,而且面积很小。加之,较低的温度使绝大多数作物一年一熟,原始粗放的耕作又使农业产量被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除维持农区人口的粮食消费之外,不可能有大量粮食作为剩余产品,因此使交换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高原畜牧业一直是西藏经济的主体。西藏的天然草场大多数都是高寒草场,牧草生长期只有3—4个月,植株矮,产草量低。“逐水草而居”的原始放牧,难以抵御冬春季饲草的缺乏,出现“夏壮、秋肥、冬瘦、春乏”①现象,极大地阻碍了牧业的发展,但广阔的草场使牧区生产的牧产品除维持牧区人口自身消费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牧产品可用来交换。历史上著名的“茶马互市”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西藏和内地的“茶马互市”始于唐代,宋、明两代最为兴盛。茶马贸易兴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及时,唐代以后,特别是宗明时期,祖国内地的茶叶生产有了很大发展,每年有大量茶叶需要外销。在交通运输落后的时代,马匹是一种较为先进的运输工具,而内地主要是农区,加之战争对战马的需求,使内地对西藏牧区的马匹需求量相当大。第二,西藏大多数地区气候干燥,牧民的食物以肉食、奶制品为主,即使在农区也有相当多的肉、奶制品。由于茶叶所具有的助消化,解油腻的特殊功能,为肉食乳饮的畜牧人民所必需。第三,作为交换的马和茶有其自身的特点,马本身就是运输工具,减少了长途运输的困难性;茶叶所具有的易于运输的特点,使其在以内地到西藏几千里的运输线上能顺利运送。茶马贸易是祖国内地和西藏人民经济交流的一部分、尽管茶马互市在宋、明时期相当兴盛,并没有使西藏手工业、商业得到大发展,始终未能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有所突破。

在严酷的地理环境条件下,西藏的生产力和文化发展相当落后,而且四周的两河流域、印度河、恒河流域以及黄河流域均为最早的人类文明发源地,经济、文化比较发达,这就使西藏在对外商品交换中缺乏竞争能力而处于劣势,难以进行平等的自由贸易。自宋代以来,在茶马互市中,历代都实行茶叶专卖制。规定少数民族只许于官场买茶,严禁私相交易和内地商人贩茶到少数民族地区出卖。明初曾规定:“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②明永乐十三年(1415年),由于明初茶禁极严,藏族地区得不到足够的茶叶,藏族贡使即称:“近年禁约,生理实艰”。③清求开市贸易。由于西藏对外商品交换的主动权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就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建立一个比较稳定的区外市场。

不同的地理环境作用下产生的城市职能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公元10世纪到11世纪,由于西欧优越的自然条件以及便利的交往条件,使农耕技术有了很大发展,庄园里农产品有了较多的剩余,于是就有了专门从事手工业的铁匠、木匠、皮革匠等,他们依然需要以手工业品向庄园交租。随着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手工业者逃出庄园,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聚居起来进行独立的经营生产。这些聚居地就成了最初作为手工业和商业中心的城市。城市所在领地的封建主招引从其它庄园里逃亡出来的农奴手工业者到自己领地来,以便征收租税,这有利于农奴脱离庄园,有利于城市的发展。从11世纪到13世纪,欧洲城市开展了反抗封建主,争取自治运动,并最终取得胜利,自此城市居民从农奴主的控制下解放出来,获得了人身自由。具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为15世纪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提供了条件。

西藏最古老的城市——拉萨是由松赞干布在公元7世纪创建的,当时作为吐蕃王朝的政治中心。后来,由于政教合一统治形式的形成,拉萨就成为西藏的政治中心和宗教中心。清代《拉萨画卷》④上所出现的众多的寺院:大昭寺、小昭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等就是很好的明证。《拉萨画卷》中描绘的拉萨处于农业庄园的包围之中,说明城市与农村尚未分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水平仍很低。西藏城市中的居民直到20世纪中期还要给原领主缴纳人役税,一旦领主庄园中有调整支差劳力时需要,领主仍可调他们回来给自己支差。西藏地方封建政府设立的劳务局就是专门追捕逃亡农奴和收缴人役税的机构。另外,西藏的手工业者地位卑贱低微,在整个农奴阶级中,地位低,尤其是铁匠、屠夫、制陶匠等被视为贱民,不能和一般人共碗共食以及通婚,这也是手工业不能在西藏城市中大发展的另一原因。由于西藏的城市在封建农奴制时期,一直未能出现具有人身自由的城市居民,城市始终没有成为在地域上脱离政治、军事中心的工商业中心,缺少了有利的城市环境,从而也就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难以实现。

二、地理环境对交换的限制

对西藏的商品交换而言,地理环境既无水运舟辑之利,又无车运畜驮之便的交通条件。

西藏深居亚洲内部,是世界所谓“第三极”的主体部分,四周又有高大山体的阻碍,使其成为一个较完整而且远离海洋的内陆地理单元,具有很大的封闭性。其腹地主要城市拉萨,距最近的孟加拉湾的直线距离约为1000公里,西部的狮泉河距孟加拉湾的直线距离约为1500公里。这种远离海洋的地理位置,使西藏不具备海运条件,限制了西藏商品交换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

与西藏形成鲜明对照的西欧,水平轮廓破碎,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等内海的纵深切割,使西欧具有众多的半岛和岛屿,呈现陆海交错的格局。大陆沿岸多石质海岸,多天然良港,平时风平浪静,利于航行。再加之西欧本身面积并不大,其腹地(慕尼黑、日内瓦等)距海也不过300—400公里,都有利于航海业的发展,促进了西欧与外界商品、技术、文化的交流。西欧的腓尼基、希腊、罗马以及后起的西班牙、荷兰、英吉利等海洋民族,就是利用西欧的航运之便,进而征服大西洋以至全球四大洋,率先走向世界。在近代,西欧沿岸国家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法国等充分利用海洋,大力倡导海洋探险,开辟新航路,占领殖民地。依靠掠夺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使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

西藏高原河流众多,湖泊密布,主要的河流如雅鲁藏布江、澜沧江、怒江、狮泉河等都属于国际河流。但由于高峻的地势和巨大的落差,众多河流并没有使西藏和国际、国内的贸易、交往得到加强,相反的有些河流如怒江、澜沧江的深切河谷还成了交通的障碍。全长2057公里的雅鲁藏布江由西向东横贯西藏南部,在喜马拉雅山东端的南迦巴瓦峰转向南流,经巴昔卡流出国境,成为恒河的主要支流。雅鲁藏布江上游为宽谷盆地,水流平缓,分叉河道发育,难以通航。中游段,宽谷与峡谷相间排列成串珠状,峡谷处河床狭窄,落差较大,不便航行,只有在宽谷段有一种较小的仅能容纳几人乘坐的牦牛皮制的皮筏子,顺流而行。下游河段为高山峡谷区,江水从世界屋脊一下降到海拔仅几十米的恒河平原,坡降达9‰,两岸悬崖高耸,峭壁突出,江流迂回,滩礁棋布,乱石嵯峨,难以航行。怒江、澜沧江、金沙江都通过横断山脉地区,属于著名大河的上游,处于青藏高原的边缘地区,为世界所罕见的深切急流,河水湍急,自古以来都无法通航。在广大藏北地区,大部分河流为季节性河流,湖泊的面积也比较小,所以都没有航运价值。因此,最为便利的水上航运,在西藏不具备发展的条件,从而限制了贸易、文化和技术的交流。

商品经济论文:知名商品经济

[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的知名度对经营者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护知名商品。我国先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知名商品。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对知名商品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完善,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这有待于我们去发现与解决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字]:知名商品知名度消费者市场占有率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不惜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采取对知名商品的仿冒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这不仅严重的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扰扰了市场正常的发展秩序。为了制止和打击市场上出现的仿冒行为,保护知名商品,国家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建立了3.15日等。这些措施有力的打击了市场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中国品牌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对知名商品的认定这一领域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深刻的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其必然会影响我国市场秩序进一步的发展。

一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上的模糊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一条规定突出了我们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大家知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是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笔无形财产,它对经营者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各个经营者都会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提升和扩大自己商品的知名度。然而,在利益的驱不正当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被仿冒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它导致了生产与消费秩序的混乱,严重的扭曲了社会分配正义原则。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大对仿冒行为规制的立法力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为有效规制仿冒知名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立法本身的技术,我国并未在该法中对知名商品作出界定。为了便于对仿冒知名商品行为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局在1995年7月16日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知名商品作出了解释。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它虽然为认定知名商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便会发现,该解释仍然存在一些的问题。首先,我们如何认定解释中“市场”的范畴。从不同的角度市场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领域。例如,从空间角度来看,市场可以划分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从产品性质角度讲,市场可以划分为家电市场、食品市场、建筑市场等等。如果我们再依据更为细化的标准,上面的市场仍然可以进一步被细划。市场的可再划分性导致了市场范畴极大的不稳定性,这为界定市场范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果不适当的采取措施来规范市场界定工作,则有可能带来了不公正的结果。笔者认为应通过相关的立法来明确划定市场范围,减少主观作用的余地,使认定工作趋于稳定化与标准化。其次,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知名度的指数。我们知道,即使在同一市场上同样被称为知名商品的商品,他们的知名度指数并不相同。有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指数可能达到百分之百,而有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却可能为百分之六十甚至为百分之五十。那么究竟达到多少才可被称为知名商品呢。如果某一商品在一市场上为人所知率刚好达到百分之四十九,那它能否被称为知名商品。笔者在此不敢枉加论断。有的学者提出:知名度达到何种程度的商品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标准,则需要综合考察销售地区、时间、拥有消费者市场的大小、广告宣传的数量及效果等等因素来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对知名商品知名度的判断通常由有关主管部门来进行认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对此则有着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防止相关行政权的滥用,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第三,如何认定解释中的相关公众。1995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局的规定在界定知名商品时,要求知名商品必须为相关的公众所知悉。这虽然在形式上进一步细化知名商品,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商品的输出对象最终是广大的消费者,因此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主体都是消费者。它包括直接的消费者和间接的消费者。所以,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对象应直接指向消费者而不是相关公众。使用“相关公众”一词来代替“消费者”是不科学的,它可能造成对象的遗漏以及某些尴尬局面的出现。例如,对于很多的残疾人来讲,他们可能从来不关心自己使用的残疾工具也不知道自己使用了何种品牌,因为他们使用的工具基本多是他们亲友购买的。如果依据《规定》本意,解释中的相关公众在此则是指某些残疾人。因为消费者通常只对与自己有关系的产品加以必要的关注。(种地的农民一般谈论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而不会询问IT产品。)这就导致了问题的产生,那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某一区域相关产品市场上很有盛名的产品却不为它的“相关公众”所知悉。如果依据《规定》的标准,我们则可以将这些品牌商品归为非知名商品类,但这却明显与现实相违背,是一种削足适履的做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用“消费者”这一术语来替代解释中的“相关公众”,以实现法规内容的严密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二相关规则的错误性。

1995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提供了另一认定知名商品的方法(通常被学者称为“反推规则”)即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若仅从该条本身来看,其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将其置身于仿冒知名商品的构成要件中看,我们便会发现问题所在了。对于仿冒知名商品的构成要件,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三要件说,有的则持四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该具备以下要件:(一)、被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二)、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有(三)、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了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而四要件说则认为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二)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三)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了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四)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便发现无论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他们首肯的都是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核心前提。如果没有这一点,对于任何知名商品的仿冒都无法无据。而1995年国家工商局《规定》中提供另一认定知名商品的方法恰恰可能造成这要件在某些情况下的缺少,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发生。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我们归纳出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标识须具备的要件:A、该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B、有关标识必须为该知名商品所特有C、标识被其他经营者仿冒,造成或者足以产品造成混淆。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才可以被认定为对知名商品的仿冒行为。但是如果我们依据反推规则,你会发现只要仅仅具备上述构成要件BC两项就就会被认定为仿冒行为。因为依据反推规则,由BC就能推出A。因此,1995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及时款是存在缺陷的。它在实质上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依据法律位阶,这条规定应该是无效的。但这并不能说《规定》中相关内容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经营者进行仿冒,其主要目的在于侵夺别人商品品牌优势以牟取利益。被仿冒的对象大部分是知名商品。具有关统计,凡是人们熟悉的名牌商品,几乎都未能幸免被他人假冒或仿冒。因此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能够提供一认定知名商品相对效率的方法。但哲学常识告诉我们也并不是所有被仿冒的商品必然是知名商品。如果武断的认为被仿冒的商品就是知名商品难免导致不公平的发生。从深沉次的角度来讲,《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反映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如果过于倾向效率,那则损害了公平;如果过于倾向公平,也会损害效率。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由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许多矛盾都源于生产力不发达,当经济增长成为需要时,效率应当被优先考虑但同时要兼顾公平。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各国经济法普遍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我们基本肯定《规定》中提出的反推规则,但必须对它加以适当修改并附以相应制度设计以保障公平的实现。笔者的观点是:如果某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被认定为知名商品,但允许仿冒者在诉讼中提出反证,证明被仿冒的商品不具有知名商品性质。这样既保持了与上位法的内容统一又合理的平衡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认定知名商品不能以是否获奖作为的标准或者主要标准。诚然,在一般情况下,知名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功能等多为相对出色。它们大部分多获得很多的奖项。但是知名商品与获奖商品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知名商品的本质属性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消费者所熟悉。获奖商品内涵上只是表明了某一商品在某评比活动中优胜其它参与者。获奖商品并不一定是知名商品。从客观情况来看,获奖商品并不一定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具有市场的知名度。例如某经营者在经过多年的研发后而开发出的新型品质产品,它虽然可能在某些评选中获奖,但由于它尚未投入市场或者刚刚进入市场导致其并不被相关的消费者所熟悉。因此它并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从主观情况来看,由于评奖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不正当的作风如行贿受贿,使得某些本身并不具备获奖条件的商品却获得某些奖项。所以获奖商品并不一定是知名商品。但非获奖商品也并不一定不是知名商品。符合这种情况的例子就很多了。例如,某些企业商品本身在市场上很受欢迎故未参加某些评比活动;某些知名商品由于受到不正当的因素影响而未能获奖。因此,我们不能将知名商品与获奖商品直接的等同起来。在认定某一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时,不仅要考虑相关商品的获奖情况,还要考虑商品是否进入市场、进入市场的时间、销售数量、广告宣传力度与广度等等因素。只有通过对这些相关要素的综合考察后方可认定,也只有这样,其认定工作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说服性。故笔者认为《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欠妥,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还规定:“为相关消费者所公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是知名商品。笔者认为:虽然这种认定知名商品的做法(我们将之称为市场主导型)很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我们所要大力提倡的知名商品认定模式,但立法技术上却存在一些问题。它在语言表述上基本吸取了国家工商行政局在1995年7月16日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属性界定的内容,但它又添加了一项标准即市场占有率。我们认为不妥。知名商品,它的最本质属性在于它的知名度,对于这点,国家工商行政局的规定已经明确指出了。但是对商品的知名度认定需要相对具体的标准来衡量。我们可以采取商品是否使用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市场占有率、消费者对之的知情率等具体标准来综合判断。但我们在规定知名商品时,不应该将知名商品的属性与具体标准混合在一起来规定什么商品为知名商品,这样做法容易造成某些商品虽然具有知名商品的一般属性但却因为不全部具有知名商品的标准而导致其不是知名商品的结果。例如,某企业的产品虽然在经过媒体长期深入宣传后,在一定的市场上为消费者已广为熟悉,但由于企业实施了延期产品投入的经营策略,其产品并未同期投入市场。因此市场占有率为零。如果依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商品就不是商品。这符合实际情况吗?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避免将知名商品的一般属性与个别标准合在一起来规定知名商品。

三认定知名商品的主体设计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监督检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但是根据我国其他相关立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不是知名商品认定的主体,还有其他机关例如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可以依法进行知名商品的认定工作。总的看来,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系统的规定知名商品的认定主体。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政府机关无疑是认定知名商品核心主体。对于这样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不同政府的具体机关在认定知名商品活动中的标准是否同一。虽然国家工商行政局在1995年7月16日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进行了界定,但由于其本身定义特性,其并不能直接应用于认定活动中,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标准。同时由于它在法律性质上处于部门规章地位,因此它并不能撤消或者改变与之法律地位相平等相关立法内容。这就有可能导致不同的政府部门在认定知名商品中采取并不相同的标准,造成认定知名商品工作松紧不一的局面。这有背法制的统一性要求。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主体制度,在部门的利益冲突,也可能导致政府不同部门为争夺这一可以寻租空间而形成擅自降低认定标准的局面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其次、相关实际认定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认定能力是否具有公正性。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机构的人员素质也有大幅度提高,但是由于对商品的知名度认定涉及到很多因素诸如产品的质量、销售数量、销售地区、广告宣传、获奖情况、售后服务等等,现行的知名商品实际认定主体并不一定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例如: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质技监局质发[2002]82号”文件而组成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其成员三名是部级和部级(已退居二线)的官员,六名主任、副主任是有一定职位的官员或退位官员,53位委员也大多是在位或退位的官员,包括9位媒体的社长或主任,其中有一位是某媒体的广告经济信息中心主任,没有一位是企业界代表。“在众多的委员中,笔者无法想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铁道部科技司、交通部体改法规司一类的机构与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之间有什么联系,由这样的机构来负责中国名牌的评选,我想象不出它的公正性,因为这些人员的构成缺乏公正的基础。”也正是在这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持的评选中,曾经是中国知名商品的乐凯胶卷却名落孙山。因此有的专家对今年“中国名牌”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曾经参与起草《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等一批法学家,从法律层面论证了这项评选活动有背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认为这样的评比是“不折不扣的政府设租,企业寻租”。

第三、政府主导型的知名商品认定模式是否有符合历史发展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市场不是万能的,它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但历史经验同样告诉我们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着失灵。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审慎性的选择。从本质上讲,知名商品认定是属于市场行为。无论是地区的还是国家的或者世界性的知名商品,它们的知名性并不是由哪个机关直接评出来的,它需要企业通过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等因素来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消费者才有权和有能力来评定商品的知名度。如果我们继续推行这种认定知名商品的模式,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减少对取得消费者信任的投入而把精力放在政府部门的公关上。这偏离了市场的正常发展方向,不仅会导致市场被扭曲的局面,更会影响政府自身建设。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在我国的知名商品认定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大立法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规,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知名商品认定模式,把对知名商品的评定权交给消费者和企业,做到让市场来发挥作用。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管理职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事实情况灵活转变的,但整体上应体现不断扩大市场作用的趋势………一个好的政府还应该主动培育自己的对立面——市场,并为其造条件,引导它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

【内容提要】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是商品经济史研究中一个首要的重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应以对其本身的研究为基础,而不能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制作简单对比。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并形成了多层次和多元化发展格局。在此过程中,商品经济一方面受政治干预极其强烈,另方面则从根本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变革。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正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文做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及时,"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然而,分析土地的买卖不能离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结合社会形态来分析,在西欧,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是领主制阶段。伴随着土地的买卖,领主制解体,整个社会进入了地主制阶段;在中国,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恰好也是西周至春秋战国的领主制阶段。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和地主制的到来,土地买卖发展了起来。换言之,土地买卖是地主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经济现象;从地主制产生之日起,就会有土地买卖,并无此先彼后之分。认为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大特点的观点,主要是将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作了对比之故,故而这种对比显然是不妥的(详后)。如果用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地主制作对比,那么,根本就无此一说。因为,土地买卖与地主制是同步的,并无此先彼后之分。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其根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主权,具备成为小生产者的必要条件;而西欧庄园制下的农奴则情况相反,并且,农业是领主庄园制经济,属自然经济范畴,其商品生产主要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手工业者。我们知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是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发达和商品生产的不发展是其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6、371页。)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有城市手工业者生产的商品,但大多数商品则是来自于各生产部门的产品。由于封建社会生产的主体是占社会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农民,尽管中西方农民在人身自由和经营自主权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都应是社会商品的主要生产者。

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充分说明,农民均是中西方封建社会里主要的商品生产者。在中国,除盐、铁等大宗商品是来自于手工业部门之外,很多商品都来自农业部门,出自农民之手。粮食、纺织品、茶叶等农产品都成了大宗商品。西欧的情况与此相差无几,大多数商品是庄园中人身并不自由的农奴生产的产品。据12世纪留传下来的商税税则记载,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有牛、马、腌肉和熏肉、腌鱼或熏鱼、麦及其他谷物、蔬菜、葡萄酒、蜜、油、干果、盐、金属、毛皮、武器、颜料、羊毛、线、磨石等。在中世纪最为著名的香宾集市上,主要商品除手工业品和来自东方的丝绸及珍奇品外,还有粮食、饮料、皮革、各种木材、木炭、羊毛原料和生丝、丝棉、大麻、亚麻、棉花、牲畜以及其他东西,这些东西大多应是农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注: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下册,第23章"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贸易管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6~199页。)那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而西欧则是手工业者的观点,不仅与以上事实不符,而且有悖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始终是社会生产的主体这一基本规律。

第三,"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商业比较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另一重要特征。"得出这一结论,其推论前提是:中国自夏商周以来就流通贝币,春秋战国进入金属铸币阶段,宋代出现纸币,白银逐渐成为货币,货币经济一直较为发达;而在西欧,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出现发达的货币经济。其实,西欧的货币经济虽然在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下一度有所衰落,但到11世纪时,随着捷克、西伯利亚以及俄国的银矿的相继发现和大量开采,货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很快出现了高度发达的信用业和金融业,形成了十分发达的市场网络。试想,没有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西欧怎么能够率先发展到资本主义?而且,即使在西欧中世纪的初期,蛮族的入侵也没有立即使商品经济衰落,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有商业活动。那种认为西欧中世纪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观点,大大低估了西欧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更何况中国在商周时期,不也是处于"抱布贸丝"的交换水平之中吗?

再者,从货币介入交换这一角度来看,货币是从交换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货币。尽管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因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币材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中国从商周之时起开始用贝币。在西欧,进入封建社会之初,甚至在此以前,日耳曼蛮族已用亚麻布条作为货币,后来还一度铸行硬币。(注:[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第8章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4页。)因此,把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看作中国封建社会有别于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并不妥当。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如何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特点的问题上,从据以分析特点的基本思路到具体概括出的诸多特点,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往往将中西方封建社会作简单的类比,并由此推衍出结论。这是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应加以避免。

众所周知,特点是通过比较而得出来的。讲到比较,自然就有一个比较对象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是将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与中国的地主制社会作对比,从而得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基本认识。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缺乏可比性的。

关于封建社会的形态,历来有"典型"和"变态"之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典型"形态,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而地主制才是"典型"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呢?大家知道,任何一个社会,在它的生产力没有全部发挥出来以前,它是不会自行消亡的;相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根据这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把奴隶社会分为早期不发达奴隶制阶段和发达奴隶制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难道封建社会会例外吗?而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形态的演进以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对立消长来看,从领主制到地主制,都显示出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充分说明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注:林文勋:《试论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刊《东陆学林》第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史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证明:世界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以我们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和西欧来说,中国西周为领主制社会,进入战国,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中国进入了地主制。在西欧,马克思说:"虽然在14和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主权城市也早已衰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例如,"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西欧领主制(农奴制)解体后,并没有立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发展到其它的历史阶段,而是进入了地主制。恩格斯在论述西欧封建社会走向末路时说:"在大多数农村中,虽然还存在着古老朴素的自然经济,但已有许多整片的地区,比如在荷兰、比利时和莱茵河下游,农民都不用徭役和实物献纳,而以货币向领主交付;领主及其臣民完成了把他们自己分别变成地主和佃农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及时个步骤,……。"(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0页。)

既然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那么,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社会与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作对比就显然是不正确的。如果要进行比较的话,只能用双方的领主制阶段与领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地主制阶段与地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否则,对比研究只能得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在研究其特点时,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它的经济结构、经济要素。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它都不是单独地发生作用,而是与其它经济关系乃至政治、军事、文化和思想意识形态密切相连,共同作用。因此,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时,还需要克服就经济关系而言经济关系的局限,置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去加以认识。这也是本文特别偏重从发展的过程去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特点的重要原因。

本着上述基本思路,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同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下列四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及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呈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态势商品经济何时出现于中国社会,还需要探讨,但在商周时期,它的发展程度还是较为有限的。进入春秋战国,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市场不断拓展,交换空前扩大;金属货币广为流行;商人和商业资本迅速发展。商品经济迎来了它有史以来的及时个发展高峰。经秦进入西汉,商品经济始终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当时,富商大贾不仅名著竹帛,而且左右地方政局,反映出商品经济力量无所不在,确乎达于极盛。

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到西汉武帝时期,统治者推行控制和干预商业的政策,商品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发展势头嘎然而止。汉武帝的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基础还较为脆弱。盐铁为大宗商品,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同时,汉武帝的政策体系完整,从生产到流通控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汉武帝任用得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连续不断的战乱又使商品经济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商品经济急剧衰退,竟出现了实物货币取代金属货币流通的反常情况。直到唐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城市坊市制崩溃,草市镇兴起;货币流通不断进步,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人和商人资本再度崛起。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个发展的高峰。在这一时期,茶叶迅猛发展为与盐铁相伯仲的大宗商品,草市镇遍及全国,海外贸易取代了传统的陆上贸易,等等。种种迹象表明,与及时个高峰相比,此时商品经济的基础更为广阔,发展水平更高。

到了元代,由于蒙元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遭受一定的影响,曾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不仅很快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水平,而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第三个发展高峰。这时,交换进一步扩大,市场在更高的程度上整合,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力量迈上又一新台阶,形成了商帮。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较高点。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受政治力量的影响较大我们知道,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大一统的形成,消除了原来的封建割据,统一了全国的币制、度量衡及文字,有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面。《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讲的就是大一统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大一统封建中央集权的形成,又使得统治者可以利用中央集权的强大政治力量,干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其产生不利的作用。

在整个封建时期,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商品经济的干预极为突出。主要是通过重农抑商和禁榷制度对商品经济实施干预。所谓"重农抑商",就是通过采取贬低、压制商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政策及措施,限制从商人数。其目的是防止农民大量弃农从商,保护农业的优先发展地位。自战国商鞅、韩非等人提出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后,部分诸侯国及继起的秦汉王朝就推出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政策措施。如禁止商人穿丝织衣服,禁止商人骑马,禁止商人仕宦以及谪发商人戍边等。而后,由这些政策措施又衍化出一种抑商、轻商的观念意识。重农抑商形成一个从政策到思想再到观念的有机整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一项根深蒂固的基本国策。到了唐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受到一定的冲击,但从根本上还没有动摇。即使到了明清,重农抑商仍然不时推出。明清两代都还曾重申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及不得仕宦的旧规。重农抑商的实施,抑制了商人阶级的发展。如宋代成都"席帽行范氏,自先世贫而未仕,则卖白龙丸,一日得官,止不复卖;城北郭氏卖豉亦然,皆不肯为市井商贾或举货营利之事。"(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9。)类似例子不在少数。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禁榷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政策,很多人往往将它归入重农抑商政策之中,这是不对的。禁榷制度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官营商业,与商人争利;它是官府充当大商人的结果,与重农抑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项政策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的"官山海"。到了西汉中叶,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相继推出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措施,将禁榷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行。历代统治者对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大多实行专卖,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说重农抑商政策是通过压制商人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禁榷制度则是通过官府控制大宗商品的产运销,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和轨道。

不过,虽然这两项政策的出发点不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但就所起到的作用而言,却是异曲同工,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两项政策双管齐下,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中国是一个疆域十分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其显著特征。这其中,由于各地区和各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先有后,起点有高有低,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

这种多层次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内地与边疆的差别;城市与农村的差别;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等等。以内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同处于中原内地的南北两方,长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就相当悬殊。至于城市和农村,在唐宋时期,一些大城市已发生了市场革命,处于较发达的状态,但许多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幼弱,尚处于自然经济之中。而内地与边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就更大。

唐代货币史上有所谓"钱帛兼行"之说。其实,除铜钱和绢帛这两种货币外,在四川和岭南的部分地区,还流通着实物货币;实际情况比"钱帛兼行"还要复杂。单以铜钱和绢帛来说,铜钱是形态较高的金属铸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处于较高的发展层次;而绢帛只是一种形态较低的实物货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层次。可是,就是这两种形态不同的货币,竟然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中长期共存,流通上百年。这集中地反映出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是高低层次的共同发展。这种多方面的高低共存,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应作为正确估价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长期以来,在对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价上,不论是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还是就某个朝代而言,分歧都是不小的。一部分人根据某些材料得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结论,而一部分人则举出了商品经济不太发展的诸多证据。其实,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只注意了一个方面,难免以偏概全。鉴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多元性,在估价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第四,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在社会变革和转折的关头都起到了革命性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1页。)这是对世界各国历史深入分析后得出的一个普遍结论。换言之,在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一定的分化瓦解作用。但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来看,这种作用又更为明显和深刻。

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高峰相呼应,春秋战国、唐宋、明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个重大转折和变革时期。这三个时期,虽然社会变革的内容不同,但从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来看,则有很大的共同点。即,商品经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变革是由商品经济引发的。

春秋战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的变革转折时期。在地主制到来之前,到处都是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在井田制下,土地分成公田和私田两部分,由农奴耕种,但土地所有权均属较高统治者所有,实行层层分封,"田里不鬻"。广大农民生活在井田制公社内,互耕互助,共同构成一个经济单位。村落与村落之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即几乎不与市场发生交换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的拉动下,农民逐渐走出井田,"以粟易械器"。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就在这一过程中从井田制公社之外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起初,公社成员用于与外部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农产品和土特产品;而后,在交换的席卷下,土地逐渐卷入交换。于是,"田里不鬻"的制度被打破,商品经济最终摧毁了井田制公社,领主制解体,地主制确立和发展了起来。

对于地主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过去认为地主制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对立的关系。近十多年来,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重要突破,人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但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从上述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来看,我们认为,商品经济应是地主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及基础;没有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就没有地主制。也就是说,商品经济不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而是它的内在经济成份。

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又一大转折阶段。国内学者更多地将其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而国外则有不少学者认为,这个时代是中古时代的结束和近世的开端。无论如何,这一时期显著的社会变化特征是,原来较为稳固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开始流动起来,重新组合,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面貌。深究其根源,那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财富力量的崛起。中唐时,曾及时次出现了"至富敌至贵"(注:李冗:《独异志》。)的说法。在政治力量对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封建时代,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变化,它表明经济力量已从此崛起,与政治力量相抗衡,在左右着社会的发展。财富力量的崛起,势必要求按经济力量重新规范社会关系。于是,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发生改变,朝着一个新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门阀士族等级制崩溃而代之以新的庶族地主等级制度;土地制度从原来的立田制、抑兼并转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人们的价值取向由过去的求贵转而求富。与此同时,封建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出现重大调整。这样,以唐宋为中界点,整个社会呈现出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进一步瓦解着封建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则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积累了充足的资本,准备了大量的雇佣劳动力。在此基础上,在江南部分行业,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预示着中国社会将出现又一次更为重大的转折和变革。

商品经济论文:建立健全全程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支撑体系,是保障农村商品生产赖以进行的系统和网络。它是由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如:财金、社会保险、生产资料供应、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以及技术等联系起来形成了这样一个体系。目前常常把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机构、实体或组织叫社会化全程服务体系。事实上任何一个功能齐全的组织也无法集整个农村商品生产的服务于一身,因而称为社会化服务组织更恰当些。有的服务组织和机构过去就有,但那是在自然半自然经济形态下产生的,其宗旨、功能、服务手段和范围与当前农村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改革和完善。面对整个农村的服务体系来说还需要重新构筑、健全、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大系统,下面包括许多小的系统,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或科技支撑体系即是它的小系统或子系统。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即是以科技为手段支持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机构和组织所形成的系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支柱之一。把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一个集,科技服务体系就是集中的子集。把农业科技站或科技先导型企业说成是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也是不够的,这些仅是科技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后,个体民在自愿互利条件下重新联合的经济组织。它与社会化服务和科技服务有一定渊源,多数这类组织是在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基础上,既进行自我服务(以科技服务为核心)又集资人股兴办经济实体,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因此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一种形式。

我国农村处于开始发展商品经济阶段,社会化服务落后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制约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品生产是社会化生产,需要商品市场来导向;商品生产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切需要依靠科技进步;为取得尽可能高的效益应有适度的经营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前产后需要各种服务。因此在商品经济发达,市场发育健全的国家发展商品经济也需要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和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村商品生产刚起步,商品、技术及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更迫切需要社会化全程服务。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比例较大,劳动力的文化技术和劳动素质低;由于交通、通信不发达,农村人口素质低,农村信息闭塞;农村生产小规模分散进行,对采用先进技术既无力又无很高的积极性,无法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很难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展社会化服务则是解决这些制约因素的重要途径。

我国农村经济比较落后,需要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最终还是要科学技术解决问题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也必须以科技为支柱。

农村需要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的适川先进技术,需要良种、饲料、化肥、农林水利机具、农副产品加工设备等物化技术和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但在小规模分散经营条件选农民无力无积极性采用先进技术,难于接受技术服务。科学技术能否转化为生产力,关键在于把先进适用技术送到亿万农民手中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接力,这种传递便可以较顺利地得到实现。社会化服务中科学技术的服务贯穿于个过程和多方位,除上述产中服务外,市场信息分析提供,生产的筹划,产品品种产量的预测;加工后产品的贮、运、销,甚至资金使用,物资供应无一不需科学技术的指导和论证全程服务体系的形成也是科技长人农村的过程。科技的支柱作用使服务体系具有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服务体系的发展;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为科技长人农村,农村采用先进技术与技术服务创造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许许多多的实践都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

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村改革大潮中涌现出来,显示了它的生命力。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仟制,家庭仍是农村生产独立细胞的情况下,通过服务组织的粘结和联合将分散的经营和生产变为联合群体;社会化服务做为农民独立进行商品生产的自主性与社会需求的统一性的结合部,使农民个体的积极性和生产群体的功能(大于个体功能之和)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对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农户与服务组织联结或农民自身组成合作经济组织,叮使资金、技术、劳动下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技术、物资配套和技术系列化;实现适度规模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生产率及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提高质量,提高整体效益。

2.通过组织技术引进、开发、交流、培训示范和推广,使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3.通过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接受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技术和技能。

4.技术服务充分地发挥科技对生产的促进作用,提高技术和技术人员的价值,既可稳定农村的科技队伍,又可形成一定的吸引力,为科技人员流动到农村创造条件。

5.克服因部门分离而造成的产供销层次、环节多,节奏、效率低,流通不畅、摩擦损失等问题,提高流通环节效率减少损失。

6.各种有效的服务(也包括信息、保险等),使农民改变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的状况,无后顾之忧地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有助于生产水平、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7.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外还可维护其成员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内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对生产者采取保护价等办法保护农民的利益。

8.通过组织商品化生产,技术培训,传递信息,开发技术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走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意识,以及科学致富意识,改变传统观念和旧的习惯与封建意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现阶段社会化服务体系正在建立和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存在是很自然的,不宜过旱的用行政手段推行和限制某些形式模式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在实践中检验,逐步求得“统”到几种形式下来。现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大体上有下面几种类型。

1.龙头企业服务型。以产业的关键企业为龙头,联合相关企业组成公司或集团,联合专业户,组成生产技术联合体,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发展区域性支柱产业。技术部门参加联合体作为技术后盾。联合体或集团对专业户农民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服务,收购农民产品进行加工销售。还有的龙头企业组成集团,为集团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市场信息、产品销售服务;对原料产地的农民通过合同进行资金、物资、良种以及某些初加工等技术服务,再由企业加工销售产品。这样做使企业有原料基地;农业生产有稳定销路,对支柱或骨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星火计划实施过程中,在形成一批支柱性产业的同时也形成了一批龙头企业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2.科技服务型。属于这种形式的有原农村科技机构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实行政技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兴办实体,扩大服务范围,实行有偿技术服务。民办科技机构,以农村乡土能人,退休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通过有偿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带动农民发展生产。科技机构为主的联合体,利用其成果和科技手段为农村服务。这类的服务组织以有偿科技服务为主也进行物化技术和一些与技术相联系的配套物资服务。他们需要加强与农民的结合。

3.自我服务型。种养业的专业户自愿联合起来,组成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保护。通过交流经验、引进技术、一沟通信息,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有的还通过人股集资办起实体,这实际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应寻找的技术依托单位,吸引招聘技术人才和培训自己的技术力量,强化技术服务功能。

4.技术经济承包集团服务型由科技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牵头,联合其他行政部门科研单位组成的技物结合全程服务的承包集团对种养业进行大面积,大规模技术承包。通过合同明确责任义务,收取承包费用。为稳定承包的集团,有些地方成立了稳定的承包公司。

建立健全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离不开各级党政和业务部门的支持。农村的供销部门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四个方面的支柱:科技、物资、财金和销售,而物资与销售的主渠道在供销部门。科技与供销部门结合,可以实现技物配套服务,解决产品的销售渠道。使科技服务和产供销服务以效果转化为生产力。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都需要善经营、会管理、懂科技开发的实业家来组织领导,还要完善和健全内部的管理体制,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力的有效行使,实现民主化与规范化管理。

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都应逐步积累一定资金,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发展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中致力于向自己的组织成员和农民提供适用先进技术和技术服务;提供配套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物资,提供发展生产的部分资金,帮助解决产品的销售渠道或直接收购会员的农副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这样服务组织便会产生凝聚力和活力,自身也会得到发展和壮大。

参加服务组织的各方,在成立伊始就应专心致志发展产业,开发技术,不应以赢利为目的,生产发展,产业振兴之后各方都有其微观与宏观效益。服务组织内部,还要贯彻公平分配原则,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再分配,这是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商品经济论文: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及商品经济学批判

[摘要]文章认为,因商品经济学存在严重缺陷而不能使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相一致,经济学的研究要回到经济活动的本源——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来,使经济学真正成为研究经济发展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的学问。人的发展经济学作为促进人的自由而发展的科学,应该担当起纠正商品经济学偏差的责任,并把研究的视角从商品分析转向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上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随着以人为目的发展经济的呼声不断高涨,经济学革命的到来是迟早的事。对于中国而言,经济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人们感受得更深刻,也更有经济学变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关键词]商品经济学;生产和分配;人生存和发展;人的发展经济学;经济学革命

一、社会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

关于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似乎没有什么值得研究的了,其实不然。在经济学史中,有过非商品经济的思想,这一点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是可以找到的,也可以在一些国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教科书中找到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的理论。然而,由于西方商品经济学的坚持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放弃,当前的经济学几乎可以说是清一色的商品经济学了。在经济学史中,还有一个问题被中国的很多经济学学者(也包括非经济学学者)忽略,那就是在对经济学的分类中,西方经济学其实是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简称。非商品经济的思想源于人们认为解决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可以不通过商品经济的办法,而商品经济学则认为经济学只能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正因为这样,现实经济发展的原因被经济学的目的搞混了,在指导经济发展实践的时候,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目标指向。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后,经济发展的目标指向因生产效率、gdp、资本的利润率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强烈动机所掩盖,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一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被淡忘了,以至于我们今天不得不认真讨论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这一古老而又现实的经济学问题。

笔者在《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一书中曾经提出过“解决人的生活需求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个观点已经包含了“人的生活需求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的命题。而在对观点的进一步阐述中,经济发展的目的被分解为“解决好我们人的生活需求”和“解决好人的发展”两个方面。“人的生存”问题应该说是可以与“人的生活需求”问题相对应的。但“人的生存”条件的保障与“人的生活需求”条件的保障不同,前者包含了后者,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这样一个涉及经济学研究出发点的问题,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笔者所批评的经济学家撇开经济目的让经济学研究脱离现实的状况至今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变。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经济学的研究仍然遵循商品经济学的思路,那就将永远也走不出分析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局限,也就意味着经济学的研究永远也就别希望走到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中心中来。这就是说,商品经济学不能使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不一致。因此,经济学的研究要回到经济活动的本源,即回到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来,使经济学真正成为研究经济发展与人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的学问。事实上,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作为一个事实、一种常识,并不需要经济学来做什么证明。经济学需要关注、或者说经济学要表明自身存在的科学性,得说明清楚为什么只局限于对商品经济运行的研究,而不去研究商品经济运行的社会思想基础、不研究商品经济为什么这样运行而不是那样运行?特别是它为什么可以不关心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应该获得保障?换句话说,经济学必须回答经济学研究关注不关注入的经济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的问题。

(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行为有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其中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最为密切,在没有商品交换即物物交换时,人类就依靠生产和分配的行为来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自商品经济学产生以来,商品生产、商品分配、商品交换和商品消费就作为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生产和分配的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渐行渐远,商品生产的效率、资本的利润、生产要素的分配和商品消费与商品生产的关系成为商品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面,从而使商品经济学成为忠实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显学。然而,社会发展对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保障的需要并不因商品经济学对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忽视而减少,它反而要求经济学对自身的理论进行反思,特别是要对现实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作出解释。但是,由于商品经济学在一开始就忽略了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这样一个重要的经济学问题,它有意回避生产和分配行为需要对每一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负责的问题,用“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来说明商品经济活动以追求资本收益较大化的合理,即认为商品经济活动在追求资本收益较大化的过程里无形中也使社会福利得到增加、就业有所保障。商品经济学对资本利润较大化的获得需要以牺牲一部分或大部分人甚至未来人的发展条件为代价的事实视而不见,实际上也是不认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这样一个事实。

二、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需要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来保障

(一)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必要前提

由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必要前提,即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产生就是为了要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所谓生产行为,指的是人用自身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并生产出生存和发展必需品的过程,亦即人创造并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一种行为。生产行为有三个要素:人、生产资料和人的劳动。生产行为的目的是创造并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所谓的分配行为,指的是按照生产条件和生产目的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或产品的价值形式)进行分配并使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得以具备的行为。由此可见,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商品经济学因资本收益较大化而获得的生存和发展。在商品经济学里,因资本收益较大化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每一个人不一样,一些人(主要是资本家及其聘用的管理人员)会得到很多,一些人

(主要是雇佣工人)勉强维持生存和获得一定的发展,一些人(失业者、待业者和无业人员)被作为自由市场竞争的条件而大量“储备”起来,要靠社会救助或靠别人供养。

(二)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给人造就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从商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经济行为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所造成不同后果我们不难看出,在不同的社会思想下产生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其给人所造就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是经济学不能忽略的。不幸的是,现有的经济学,特别是商品经济学,并没有把这一点当作其研究的重要方面。即便是在研究人的发展经济学问题的学者中,能够这样看的也不多,更不用说深入研究了。

我们这里讲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给人造就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就是要我们的经济学研究特别关注“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一定社会思想影响下人的行为,带有主观色彩,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商品经济学把生产和分配行为定义在资本主义社会上,非商品经济思想把生产和分配行为定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上,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事实。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造就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社会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造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可是,一些经济学者却在不遗余力地宣称经济学与意识形态无关,并有意回避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希望用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来造就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三)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

从上文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人的“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需要在一定的社会思想影响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来保障,即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这就是说,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保障得好坏,取决于人对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选择。好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才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真正保障;不好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将导致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受到破坏,人将得不到好的生活,更谈不上自由地发展。反过来,我们也可以从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否得到好的保障来判断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好坏,从而判定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现实社会中许许多多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经济发展不等同于人的发展,而判定人是否得到好的发展似乎找不到一个客观标准。因此,长期以来人们无法很好地评判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当然也就不能及时认识到经济发展方式的偏差,更谈不上纠正。其实,这是商品经济学理论误导的缘故。商品经济学把人们评判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放在商品经济活动收益的较大化上,资本收益的好坏、gdp的增加的快慢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速度等一系列经济指标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经济发展好坏的标准,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已经被掩藏在这些指标背后,让人错误地认为资本收益较大化的实现、gdp的增加、财政收入的增长也等同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获得了保障。不可否认,没有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获得保障的,经济发展是人生存和发展得到好保障的前提。但是,从经济发展是为了保障人生存和发展这样的本质要求出发,在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思想指导下,把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能否很好地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保障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方式好坏的标准是有必要的,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经济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以商品为中心的商品经济学传统是使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相脱离的原因

(一)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商品经济学错误导引的结果

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是商品经济学的显著特征,与人们认为经济学只能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有关。笔者认为,把经济学定义为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这是西方经济学因要服务于资本主义所产生的偏见,由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泛滥,它又转变为中国经济学界的一个偏见。这个经济学偏见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是正常的,在社会主义中国出现就很不正常了。社会主义国家把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经济学当作显学、作为主流学科,用于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不管它是通过什么办法做到这一点的。

毫无疑问,在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的经济学影响下产生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必然要以(不择手段、不顾资源浪费、不断增加无效消费和大量耗费社会资源)获取商品较大价值和资本较大利润为目标,因而使生产和分配行为严重背离其要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相脱离,是商品经济学错误导引的结果。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在150年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中就已经有所揭示。马克思的《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生产行为如何为获取资本的较大利润而牺牲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分析就更加透彻了。

(二)在商品经济学中人被作为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甚至沦为商品

商品经济学把手段当目的,就是把发展经济从而得到财富这一创造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手段,当成了发展经济的目的——即以获得财富为目的。这一点,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又名《国富论》)体现得非常充分,它探讨的就是财富怎样增加得更快的问题。在商品经济学里,由于把追求财富当目的,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问题就被搁置不管了。人作为生产的主体变成了仅仅是生产工具(当然不是全部,资本持有人和他的人是生产和分配行为的主体,另外的人只能是生产工具或稍好一些——即生产要素),人的需要就必须服从于利润的需要了。在这个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力,这一创造价值的源泉,成为资本持有人争夺和充分利用来增加利润的对象,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变成对利润源泉的保护,把劳动力按质论价、当成商品就是其中特有的保护,即便是这种特有的保护,也只出现在能够为资本带来较大化收益的少数人身上。

(三)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是商品经济学理论的必然产物

由于人类的经济活动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要寻找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的原因,得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结合情况来判定。我们必须承认,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远古社会,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人们是因直接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生产和分配。那个时候,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们几乎不可能摆脱依靠直接的生产劳动来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应该承认,出现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

相脱离的情形是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近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之后,才具备有只为了追求财富增加而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存在。但是,即便是在现代,人类社会也曾经出现过直接按照社会中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来有计划地开展的社会生产和分配活动,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已经坚持了50年以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朝鲜、古巴,其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就基本上能够与保障本国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现实相结合。与朝鲜和古巴的情况不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目前出现的严重贫富差距、“新三座大山”等情况,就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没有能够与保障本国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很好地结合起来的结果。实际上,出现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相脱离情况的国家,主要是实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国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得到较好保障的如北欧的几个国家,都对商品经济运行的方式进行了较大改革。这样看来,以资本利润较大化为目标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商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必然出现的结果,也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相脱离的原因。

四、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要关注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人的发展经济学应该担当起纠正商品经济学偏差的责任

从上面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学应该把以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为中心的研究与以商品分析为核心的研究相分开,即把经济学区分为人的发展经济学和商品经济学。由于商品经济学会误导经济发展的实践脱离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或者说商品经济学会使经济发展的实践脱离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愿,人的发展经济学应该担当起纠正商品经济学偏差的责任,引导经济学回归到能够指导经济发展为社会中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得到保障的服务上来。鉴于商品经济学思想已经在社会中造成深刻的影响,许多领域已经被其彻底渗透,为清理和消除商品经济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做到经济学指导经济实践时真正能够保障好人的生存和发展,用人的发展经济学纠正商品经济学的偏差很有可能会引起一次经济学的革命。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随着以人为目的发展经济的呼声不断高涨,经济学革命的到来是迟早的事。对于中国而言,经济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人们感受得更深刻,也更有经济学变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人的发展经济学需要把研究的视角从商品分析转向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好坏直接决定经济活动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好坏,因此,经济学的研究、特别是人的发展经济学的研究需要从传统经济学以商品分析的视角转移到以分析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上来。前文已经指出,经济学要表明其自身的科学性,必须说明经济学为什么只限于对商品经济运行的研究而无需研究商品经济运行的社会思想基础?必须回答经济学为什么不关心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应该获得保障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经济学不能回避的,因为经济学首先是研究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学问,离开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经济学就不成其为与人关系密切的科学了。由于经济学首先是人的经济学,那么,经济学的研究必须解决人的经济活动怎样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问题。而要解决好经济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问题,除了研究怎样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才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真正保障,应该不会有更好的办法。这就是说,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发展为己任的人的发展经济学,需要把研究的视角确定在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上。

商品经济论文:国际市场商品经济价格运行评价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2009年国际市场商品价格运行总体情况;2009年主要商品价格变化情况;2009年国际商品价格持续上升的原因;后危机时代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发展方向;2010年国际市场主要品种价格走势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原油价格大幅上扬、有色金属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以铜、铅、锌为最、大豆、食用油价格高位上升、粮食价格低位震荡、金银等贵金属价格创新高、棉花、食糖、天胶价格均出现大幅度上升、粮食、原油、金属类等,具体资料请见:

2008年金融危机蔓延、全球经济陷入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衰退之中,2009年被认为是全球经济走向的重要节点。出人意料的是,这一问题在2009年得到了几乎正面的回答,而这点在商品市场中反映的尤为明显。分析总结2009年国际商品市场的运行特点,判断后危机时代全球主要商品价格的发展趋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步确立的时代,无论是对政府部门、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决策,均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从2002年开始至2008年上半年期间,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一路上行,并在2008年7月达到历史性高峰。2008年9月15日,美国投资银行莱曼兄弟公司(LehmanBrothersHoldings)宣告破产,标志着美国次贷危机升级到世界金融危机,全球经济陷入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衰退之中,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一路暴跌,2008年12月跌至低谷。2009年,在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主要商品价格持续性走高,尤其是期货价格上涨明显,2009年年底,现货、期货价格分别上升了约28%和58%,总体水平基本回升至2007年4月的水平。

一、2009年国际市场商品价格运行总体情况

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在半年内跌去了过去四年多的持续上涨。从2009年开始,世界主要国家相继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经济复苏形势逐步明朗,加之全球经济刺激计划导致流动性过剩,无论是实体市场还是投机市场,对初级产品的需求开始增加,影响全年初级产品价格逐步回升。尤其是第二季度以来,在石油、有色金属价格上涨的带动下,回升幅度明显加大。

2009年年初,在主要经济体经济刺激计划预期的影响下,主要商品价格出现4%的上升,2月和3月持稳后,第二季度出现一轮连续上攻行情,8月达到阶段性高位后,9月小幅下跌,10月和11月连续两个月保持近2%的上涨,12月在原油价格回落的影响下,带动其他商品价格小幅下降。从全年来看,主要商品现货、期货价格水平分别累计上涨28.4%和58.4%,期货价格涨幅大大高于或经验丰富于现货市场,但和危机爆发前的2008年7月相比,仍下跌了35%和32%。

从不同类别商品来看,农产品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小于工业品。从2009年全年来看,尽管原油、有色金属等生产资料价格走势经验丰富于油脂油料类、食糖、纺织原料等类别商品,但后者走势表现得更为稳健,全年涨幅还高于生产资料。2009年农产品价格累计上涨了29%,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了23%。这一年里,农产品和生产资料价格均有五个月环比出现了下降,但其中农产品价格有三个月降幅微弱,比较而言,而生产资料价格仍体现为较大的涨跌。

2009年两大类商品均不乏亮点,部分品种走势出人意料。农产品类商品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食糖类,2009年全年累计上涨约90%,比金融危机爆发前的价格高近60%。其次是纺织原料类价格,上涨36%,也高于金融危机爆发前的价格水平。2009年年底前,国际市场大豆、食用油价格出现一轮上涨行情,引发了市场极大的关注,全年油料油脂类价格累计上涨23%。2009年,除玉米价格受国际油价飙升而出现12%的上涨外,国际市场粮食价格总体呈较为稳定走势,全年累计上涨约4%,大大低于金融危机爆发前的价格水平。在生产资料市场中,原油、成品油价格持续上升一直是全年市场各方持续关注的热点。纽约市场原油期货价格从年初的每桶40美元较高涨到81.37美元,按月平均价格计算,全年累计上涨约83%,但和金融危机爆发前的价格水平相比,仍低40%左右。2009年汽油、柴油价格也分别上涨了103%和40%。在原油价格的带动下,贵金属价格屡次创造新高,全年黄金价格上涨约37%,白银价格上涨72%。2009年,天然橡胶价格累计上涨达到92%,化工产品价格上涨49%。在有色金属市场中,铜、铅、锌价格涨势突出,分别上涨了95%、138%和98%。而钢材类价格在产能过剩的影响下。2009年表现低迷,整体下降约23%。

二、2009年主要商品价格变化情况

2009年,国际市场商品价格运行的主要特点是上涨面广,部分商品涨幅大,在统计的近50个商品中,除小麦、钢材类价格略有下降(比2008年12月,下同),铁矿石价格下跌近12%外,其余商品均出现明显上升。

(一)原油价格大幅上扬

2008年金融危机后,原油期价已经滑落到2004年的水平。2009年,尽管全球供略大于求,2009年前两个月基本围绕40美元窄幅波动。但3月中旬以来,美国实施多重刺激经济举措,经济复苏、美国金融市场逐渐恢复、投机资金也有所活跃,国际油价在6月初突破每桶70美元后,原油期价连续创出年内高点,较高时10月21日纽约原油期货价格达到81.37美元/桶,11月基本在80美元范围内波动,12月波动中略有回落,降至每桶70美元水平。12月,原油现货、期货价格分别累计上涨了82%和73%。

在原油价格的带动下,2009年国际市场汽油、柴油价格也出现较大上涨,12月价格分别比上年12月累计上涨了103%和40%。

(二)有色金属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以铜、铅、锌为最

由于市场对全球经济信心持续恢复,投机资金大举进入市场,金属的需求步入高峰。2009年,除2月出现短暂下调外,国际市场有色金属价格呈现持续大幅上升走势,尤其是4月和8月上涨突出,涨幅达到15%。全年,铜、铝、铅、锌、锡、镍期货价格分别上涨97%、27%、140%、98%、35%和74%。伦敦金属交易所铜价较高时在12月初达到7094美元/吨,铅、锌价格也达到一年来的高点,均比金融危机爆发前高20%左右。

受需求增长持续不振影响,2009年钢材价格出现震荡下行走势,全年黑色金属价格水平累计下降25%,其中冷轧薄钢板、热镀锌薄板价格分别下降了5%和42%。

(三)大豆、食用油价格高位上升

2009年以来国际市场大豆价格呈波动上升态势,6月11日现货、期货价格一度涨至每吨436美元和466美元的当年较高价,此后价格大幅下降。10月和11月大豆价格再次出现明显上升,现货、期货价格分别从10月初的每吨304美元和325美元升至11月30日的367美元和390美元,涨幅分别为20.72%和20%。12月价格走势较为平稳,年底美国大豆现货、期货价格比年初分别上升7%和8%。豆油价格走势与大豆基本一致。年底美

国市场豆油现货、期货价格与年初相比分别上升12%、18%。

上一年度南美大豆减产,本年度期初结转库存下降是影响国际市场大豆价格上升的主要原因。2008/09年度阿根廷、巴西两国大豆产量分别比2007/08年度减少1420万吨和400万吨,降幅分别为30.74%和6.56%;本年度期初库存与上年度相比分别减少573万吨和723万吨,降幅分别为26.33%、38.25%。美国农业部预计2009/10年度世界大豆产量大幅增加18.68%,当年产量高于消费量1650万吨,期末库存大幅增加34.61%。

(四)粮食价格低位震荡

由于上年国际粮价大幅走高刺激了各国扩大粮食播种面积,致使上年度全球粮食产量快速增加,而2009年粮食市场实体需求仍未出现明显增长,且粮食品种金融投资属性较弱,导致2009年国际粮价走势远弱于原油、金属、油脂等商品。2009年国际粮食市场每月价格变化不大,在4、5月及年底分别出现了一轮小幅上升,但总体呈弱势运行。截至2009年底,粮食价格累计上涨了4%。其中,小麦价格下降5%,玉米、大米价格分别上涨了15.5%和7%。原油价格高位上升,美元延续下跌走势,市场对大宗商品价格维持乐观情绪,带动国际市场玉米价格上行。而泰国政府公布稻谷收购政策以及在印度、菲律宾出现天气灾害等因素的刺激下,稻谷市场出现较大上涨。由于天气干旱,本年度印度稻米和玉米等谷物减产严重,印度联邦政府预计2009/10年度夏播谷物总产量可能比上年减少18%,印度将由出口大米转为进口大米,推动大米价格上行。

(五)金银等贵金属价格创新高

2009年上半年,金价走势平稳,多数时间还一直在900-1000美元/盎司区间宽幅震荡。但进入下半年后,由于市场担心世界经济可能陷入高通胀、各央行购金增储、投资性需求激增以及美元长时间大幅贬值,因此行情明显加速,尤其是进入第四季度后涨势更加凌厉,不断刷新历史高点,较高时12月2日纽约市场黄金、白银期货价格分别达到1212美元/盎司和1929.5美分/盎司。12月黄金、白银价格比上年底分别上涨了37%和73%,创下了黄金自商品化以来的年度较大涨幅,而黄金价格比金融危机爆发前高了13%。

(六)棉花、食糖、天胶价格均出现大幅度上升

2009年全球棉花产量、期末库存下降,消费量增加,当年产量低于消费量。据估算,2009年全球棉花产量为2237万吨,比上年度减少4.5%;全球棉花消费量为2472万吨,比上年度增加2.18%;期末库存为1170万吨,比上年度减少13.37%。棉花价格在及时季度持续走低后,4月开始出现加速上涨态势。全年棉花累计涨幅达到42%。

食糖是2009年全球商品市场中最为突出的品种。截至2009年底,洲际交易所(ICE)的原糖3月合约价格已超出26美分/磅,刷新二十八年来历史较高。糖价的飙涨与巴西糖产出的缩减有一定关联。作为全球较大产糖国,巴西2009年的湿润天气延迟了甘蔗的收割,糖产量因而受到影响,并进一步限制了国际供应。同时,金融市场的回暖似乎也助推糖市,使得基金多头择机进入市场。

天胶价格主要受国际油价上升的带动,同时,全球天胶主产区东南亚的天胶生产旺季产量仍然没有放大,欧洲和日本的汽车销售仍然保持上年同期水平。美国汽车销量创一年以来的较高水平,中国车市在政策刺激和行业复苏的双重推动下,2009年中国汽车销量同比增长超过40%,带动橡胶需求快速增加,全年天胶价格累计上涨近90%。

三、2009年国际商品价格持续上升的原因

推动2009年初级产品价格大幅上涨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是各国大规模的经济刺激政策、低利率释放的流动性、大宗产品的投机属性和美元贬值,而2008年下半年的恐慌性暴跌也为反弹提供了较大的空间。2009年,在世界各经济体持续采取经济刺激政策,拉动消费需求,世界经济逐渐摆脱衰退并出现复苏势头。3月美国金融市场逐渐恢复功能,金融市场开始了一波较大幅度的反弹。自2009年第二季度以来,世界经济出现了积极变化,主要经济体公布的一系列向好的经济数据也反映了全球经济开始走向复苏,市场预期衰退的幅度减少,这不仅拉动了实体经济的需求,也从心理预期上调整了对全球经济的预测判断。而在经济刺激政策的影响下,流动性过剩等因素凸显,推动了期货市场价格的高涨。

此外,从一年来美元汇率走势来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投资者选择抛售欧元及其他货币,转而买进美元寻求避险,促使美元从2008年9月迅速攀升,2009年3月涨至高位,此后美国金融市场开始恢复,股市和期货市场从低位反弹,投资者风险偏好上升,抛售美元,美元汇率出现了明显的下滑走势。目前反映美元对一揽子货币的美汇指数(DXY)比2009年3月初的高点下降了近15%。美元汇率持续贬值,也是推高2009年初级产品价格的又一重要因素。

四、后危机时代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发展方向

2010年,世界经济将步入后危机时代。2009年10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2010年世界经济将增长3.1%,12月联合国报告预测2010年世界经济增长2.4%,而欧佩克(OPEC)预期2010年世界经济增长2.9%。因此,尽管复苏过程曲折,但是世界经济实现低速增长,世界贸易稳步回升,在2010年将逐步明朗。经济走好将为商品市场价格上升提供有利的经济环境。同时,美联储在2009年11月会议上决定仍坚持在较长时间内维持超低利率,这也成为欧盟、日本等国的共同政策。不过,有分析认为,尽管2009年底美元出现小幅上升的势头,但美国的巨额财政赤字将迫使美元在2010年上半年前继续贬值,这些因素都为后期产品价格上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但是应该看到,2009年底,绝大部分商品均达到年内高点,部分商品价格甚至已经达到历史性高位,在全球经济尚未走稳的情况下,仅靠流动性、低利率、美元连续贬值及因此带来的通胀预期推动的上升行情并不能够持续,实体经济的回暖才是拉升价格的根本。综合各方面因素,上涨形式将主要表现为阶段性上攻。预计,2010年上半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将出现先降——后涨——再稳的走势,在实体需求提升后,商品价格将可能达到新的水平。从下半年开始,预计主要经济体将逐步退出经济刺激计划,对国际商品价格产生下行影响。

五、2010年国际市场主要品种价格走势最近,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表示将继续延续已经实施的经济刺激政策,目前各国经济货币政策虽有微调,但货币政策并未出现大幅紧缩。可以预计,2010年上半年以前,经济刺激政策并不会退出。而这一政策导致的流动性过剩将推动大宗商品进一步金融化,推动国际商品市场价格上行,主要表现为石油、有色金属等投资属性较强的品种领涨,使得在2010年上半年全球通胀压力持续加大。

(一)粮食

从2010年全球粮食市场的产需变化来看,尽管粮食产量仍可能高于需求,但产量有减少趋势,需求量呈现增长态势,2010年将处于粮食市场产需关系改善的时期,对粮食价格产生提升作用。根据美国农业部近期的报告,2009/10年度世界谷物产量预计比上年度下降1.52%,达到21.97亿吨,需求量比上年度提高1.73%,达到21.84亿吨,当年谷物产量仅略比需求量高0.59%,而上年度产量比需求量高3.9%。

但高库存仍是粮食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将是抑制粮价上涨速度的主要因素。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近期预测,2009/10年度粮食期末库存量预计达到4.57亿吨,是八年以来的较高位,比上年度增加2.87%。从对粮价变化有重要参考作用的库存消费比看,目前全球粮食库存消费比为20.9%,大大高于17%的安全水平,不利于粮价大幅度上涨。

从粮食价格周期波动特性来看,国际粮价底部运行期即将完成,预计2010年前期将继续低位运行,后期有可能步入缓慢上升周期。

同时,2009年国际投机资金主要集中在能源、金属、油脂类商品中,在流动性充裕的背景下,2010年有可能借机转投前期涨幅较小、目前价位较低的粮食品种,粮食产品的金融属性有可能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推高粮价。

综合来看,2010年前期国际粮价将延续目前的低位小幅波动走势,后期借机回升的可能性较大,但在高库存、低贸易的影响下,价格涨幅受限。

(二)原油

2009年,纽约原油期货平均价格约62美元/桶,比2008年的平均100美元/桶下跌了38%,但从全年走势来看,油价已经处于稳步回升的通道之中。从2010年的供需情况看,国际能源署(IEA)的报告认为,2010年全球原油日需求将达到8610万桶,较2009年增加1.7%,全球原油市场基本面仍处于供大于求的格局,但原油供应受OPEC影响极大,而OPEC的油价心理价位在70-90美元,如果长期低于该水平,OPEC将减少低成本油田产量。但目前美国的馏分油库存仍然维持在五年来的较高水平,抑制价格上升速度。总体来看,2010年国际油价将呈现温和升值态势。预计及时季度将在每桶72美元上下波动,第四季度达到85美元,期间将突破百元大关,全年石油均价预计为每桶80至90美元。

(三)金属类

中国需求是世界金属消费的主要动力,2010年中国消费将保持稳定增长,而发达国家复苏也将带动需求,预计2010年金属消费需求会迅速回升。尽管2010年前期存在下调的可能,但预计第二季度国际铜价将达到每吨8000美元,年中有可能创造历史新高,但从第三季度开始,正常情况下的消费需求将出现季节性放缓,而且后期可能面临美联储升息及全球调息升温的情况,价格出现震荡。预计2010年铜均价约为7000至7500美元。

(四)纺织原料类

目前国际棉花的供需处在失衡状态,面临着库存下降,库存消费比走低的问题。据估算,2010年全球棉花产量比上年度减少4.5%,棉花消费量比上年度增加2.18%;期末库存大幅下降13%,在2010年9月新季棉花上市前,棉花的供需难有较大改观。而后期随着纺织服装的复苏,新季棉花的产量亦不容乐观,对价格构成持续拉升。

(五)食糖

2009年,在巴西产量下调及投机基金的积极介入影响下,国际糖价翻番。2009/10年度全球食糖产量预计为1.535亿吨,消费量预计为1.538亿吨,仍呈供求偏紧状态,糖价有继续冲高可能。但2010年新榨季开始前,2010/11年度全球甘蔗种植面积很可能因糖价的高企而大幅增长,投机基金也将退出糖类市场,导致糖价回落。

(六)黄金

从供应面来看,2010年黄金市场缺乏明确利空因素,央行净销售金量减少,矿产金供应增量有限。在需求方面,实物黄金消费虽受价格限制,但投资需求近年来大规模增长,预期还会保持高位,供需面有利于价格上涨。但是,市场预期美联储将最早在明年下半年加息。随着货币政策逐步缩紧,“金融危机”模式逐退出舞台,美元反弹将导致金价跌落。综合来看,2010年黄金价格有继续挑战新高的可能,整体将出现先扬后抑的走势。

商品经济论文:商品经济交易安全民法论文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交易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强,出现了保护商品经济关系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行效果上,出现了对“入库规则”的背离,形成了优先权规则。本文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实际存在的“三角债”问题等角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

关键词:商品经济代位权债权人清偿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较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品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商品经济论文:商品经济文化艺术管理

摘要: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三个重要表现特征:坊市合一、坊郭户籍的建立和同业行会的形成。商品意识在城市社会中迅速滋长和蔓延,并向社会文化生活领域渗透。文学艺术也开始了商品化的进程,许多文艺作品成为文化消费品,由此导致了社会的价值观和审美观的变化。

关键词:宋代;商品经济;文化艺术;商品化;价值观;审美观

一、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特征

从总体情况来看,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其主导性的经济模式仍然是自然经济,而处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经济却获得长足的发展,呈现空前兴旺的态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坊市合一”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特征。宋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区域的政治中心,长期实行“坊市制”,将坊与市分隔开来。坊是城市居民生活区和行政管理单位,市是交易场所。市场管理极为严格,周围有高墙环绕,营业时间以市场大门的关闭为准。一般日落市门就关闭,交易时间受到限制,极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唐末五代战乱,“坊市制”被破坏,宋初虽有所恢复,但无法重现旧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东京开封的商业活动开始出现“侵街”的观象①。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临街摆摊,坊中开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打破了旧的坊市分隔的城市格局,突破了交易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朝廷对这种现象虽然干预过,但屡禁不止。北宋至道元年(995年)和咸平中(998—1003年)曾两次试图恢复坊市制,都终归失败。宋仁宗登基之初,只得认可这一事实,干脆将坊墙和市墙统统推倒,宣告旧的坊市制彻底崩溃。商店与作坊临街而立,坊与市合为一体,标志着近代城市的雏型已出现。当时的东京开封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以万数。”②可想见其商业繁荣的情形。由于坊市合一、近代城市雏型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的东京开封已废除了传统的“宵禁”法令,商品贸易已没有时间的限制,夜市普遍出现。据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记载:马行街的“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鬼市子”也是夜市的一种,在潘楼街,“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物、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谓之鬼市子”。③东京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波及全国各地。当时,南方城镇的草市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全国有镇市近2000个,而南方诸路就有1300多个。这些新兴的商业镇市已改变了旧的州郡规格和性质,由区域的单一政治中心变为政治、经济双重中心。这类本设于城镇之外的草市,随着“坊市合一”的历史进程也逐渐融于都市之中。许多市民为交易方便,便迁居于草市之中,使草市成为新的商业城市。

坊郭户籍的出现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另一重要特征。宋代以前,城市与乡村在户籍上没有多少差别,也没有“坊郭户”这一专用名称。北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市民阶层空前壮大。据周宝珠先生考证,北宋崇宁时(1102—1106年)东京开封约有十三万多户(不含属县),总人口当在一百五十万左右。④而吴涛认为当时东京主客户合计应是二十六万余户。⑤可见当时东京开封城市居民的数量之庞大,它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城市人口的剧增,户籍管理遇到新的问题。宋太宗几次下诏整理户籍,都未解决户籍混乱的问题。因为当时无不动产的人口(客户)太多,不容易注册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⑥宋真宗依准户部尚书冯拯之奏请,委派苗稹为钦差,与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阳进行坊郭户列籍定等的试点,然后推广于全国。当时全国大约共有坊郭户九十八万户,人口约五百万之众。⑦这些坊郭户被单独列籍,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户就是今天所谓的城镇户口,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之势,而且标志着市民阶层的正式形成,在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⑧坊郭户籍的建立,将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了,进一步地促进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分工。

同业行会组织的形成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特征。行会又称“行团”,简称为“行”或“团”。每一个行会都有“行首”或“团首”,一般推举行会中经济实力雄厚者充任。北宋共有行会160多个,南宋行业分工更细,行会更多。有的改称为“市”、“作分”。后不断合并,其组织越来越大,在商务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行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来重新规定统一的价格;能够保护本地区商业的利益,抵制外地商人抢占本地市场;能够调节行会成员与官府的关系,在应付官府的“科配”和“供行”等赋税的问题上,尽可能地保护本行团的商人利益。正如美国经济史学家汤普逊所说:“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相的。”⑨行会是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因共同的职业和利益而组合成的一种社会群体。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二、商品意识渗透到文化生活之中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意识在宋代城市社会中滋长和蔓延,并无孔不入地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又由于都市制度的变化——坊市合一、宵禁废弛,作为城市社会主体的市民阶层表现出旺盛的生活热情和欲望,创造出带有明显商品化色彩的都市文化生活。正如日本学者加藤繁在《中国经济史考证》中所说:“当时(宋代)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⑩正是市民阶层的“颇为自由、放纵”的生活和种种强烈的欲望,导致了新的都市风情、文化娱乐的产生,导致了市民意识的形成。宋人极重传统节日,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民俗文化已被商品意识所“侵蚀”。商人们利用传统节日,销售节日用品和纪念品。如端午节,东京开封“自五月一日及端午节前一日,卖桃、柳、葵花、蒲叶、佛道艾。次日家家铺陈于门首。”紒紜矠由此可见,商品经济已渗透到了传统民俗节日中。许多本来是自产自给的民俗物品都已转变为商品,在相当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过去一向表现为清净、庄严、神圣的寺庙道观也不能幸免于商品经济强有力的冲击。庙会,又称“庙市”,是我国商品交易的集市形式之一。一般设在寺庙内或其附近,在佛教节日或规定的日期举行。庙会兴起于中唐以后,在宋代十分盛行。北宋东京开封的相国寺是当时一个十分著名的佛教圣地,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它的神圣灵光变得黯然无彩,成为商品交易活跃的场所。相国寺前门是汴河的一个码头,商贾、货物上下频繁;寺内场地空阔,游人众多,是商品交易的极佳场所。因此,它渐渐成了一个市集中心。相国寺的和尚在商品经济熏陶下,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法稳坐禅床、念好经卷,也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有的竟然违背佛教戒律,开办了一个烧猪院,经营猪肉生意。和尚惠明成了名闻京城、专门烹调肉类菜肴的厨师。紒紝矠商品经济使妙相庄严的佛祖、菩萨难堪,寺庙与市场简直同辙接轨,成了逐利趋财之场。

由于市民阶层的壮大,以满足市民生活和审美需要而出现的文化娱乐也兴盛起来,而这些文化娱乐活动带有明显的消费性和商品化的色彩。宋代市民娱乐的场所主要是瓦舍。吴自牧说:“瓦舍者,谓其来时瓦舍,去时瓦解之义,易聚易散也是。”紒紞矠对这一解释有不少学者不以为然。戏剧学家周贻白认为瓦舍“实则指为旷物,或原有瓦舍而被夷为平地。”紒紟矠谢涌濠认为瓦舍“是简易瓦房的意思,其含义即指百戏杂陈、百行云集的娱乐兼商贸市场。”紒紡矠其实,吴自牧是从“瓦舍”的性质而言的。“瓦”本义是指房顶如覆瓦形状的建筑物,是专供文化使用的场所,其作用是遮日晒、蔽风雨,故称“瓦子”或“瓦舍”。后来,商人利用这种娱乐场所做生意,使之成为娱乐与商贸合一的场所,故称之为“瓦肆”或“瓦市”。从这个名称上就可见宋代市民文化娱乐的商品化性质。瓦舍中的娱乐活动丰富多彩,可谓百戏杂陈,伎艺繁多。市民们可在瓦舍中尽情地观赏和娱乐。不过,这种观赏和娱乐属于文化消费,是要付费的。从瓦市艺人来说,他们的表演是一种消费服务,他们靠卖艺来谋求生计。如北宋著名的瓦市艺人张山人所说:“某乃于都下三十余年,但生而为十七字诗,鬻钱以糊口”。紒紣矠又如《金鳗记》载歌妓庆奴“出去诸处酒店内卖唱,趁百十文把来使用。”由于伎艺表演已成为商业性的文化服务行业,其收入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因此,瓦肆艺人十分注重自己的表演技巧,努力加强自己所演节目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苏轼的《东坡志林》卷一记载:“涂巷中小儿薄劣,其家所厌苦辄与钱,令聚坐听说话。至说三国事,闻刘玄德败,颦蹙有出涕者;闻曹操败,即喜唱快。″可见当时说书的技巧之高、感染力之大。瓦肆伎艺是市民文艺,它所表现的是市民阶层的生活愿望和审美趣味。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这些愿望和趣味肯定有悖于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瓦舍的伎艺表演又是有偿服务,其表演的内容也肯定是纯感性的、纯娱乐的,它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为政治教化服务。因此,它成了市民和一些士子尽情享乐、放纵情欲的地方。许多年轻人因经常出入其中,深受新兴市民意识的熏拂,导致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变化。可见这种充满商品化色彩的瓦肆伎艺——市民文艺对传统意识的冲击作用。

无论是宋代的民俗、宗教,还是都市文化娱乐,都充斥着浓烈的商品意识。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民阶层创造的一种新的都市文明。

三、文学艺术呈现出商品化趋势

宋代以前的文学艺术,尤其是士大夫文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一般都是高雅的、非功利性的精神产品。而由于宋代商品经济渗透到社会文化生活之中,产生于社会文化生活这块土壤上的文学艺术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商品化的趋势。所谓“商品化趋势”,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有些文学艺术作品开始直接参与到商品交换之中;二是指文学艺术的创作开始遵循商品生产的法则,并反映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的都市风情和都市意识。

宋代重要的文学体裁有文、诗和词。诗与文是传统体裁,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言志”、“明道”的传统文学观念的影响,商品化的趋势不太明显。不过,诗歌已被市井艺人所利用,变成了他们挣钱谋生的工具。北宋中期,东京开封有一位以“说诨话”而著名的艺人——张山人。诨话即十七字诗。其诗诙谐滑稽,意含讽刺,观众在开怀大笑中获得启示,领略褒贬之意。十七字诗类似现代民间文艺节目——“三句半”。张山人创制这种诗体“鬻钱以糊口”。宋代民间伎艺中有“合生”。所谓“合生”,就是艺人根据他人临时出的题目,当场作诗,以博求酬劳的一种伎艺。要想博得酬劳,就必须具有娱乐性,所作的诗歌就必须贴题、幽默、让观众产生审美愉悦。从以上所述可以发现,作为正统文学的诗歌已成了市井艺人的衣食之资,诗歌创作的技能也当成商品来出售。

词是宋代的代表性文学,是一种音乐文学。它从唐代“声诗”发展而来,兴起于中晚唐,流行于五代,繁荣于两宋。词本是尊前宴边娱宾遣兴的工具,由士大夫文人在宴会中即兴创作,由歌妓当场演唱。北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形成,词从士大夫的尊前开始走向市井,成为士大夫文人与市井细民共同享受的娱乐性伎艺——小唱。小唱又称“浅斟低唱”,是宋代十分流行的一种表演艺术,无论是歌楼、酒馆,还是瓦舍、私宅,都能见到它。谢桃坊先生认为:“小唱是由简单的方式演唱流行的通俗歌词。宋词中的绝大多数作品便是供小唱艺人演唱用的。”紒紤矠此说甚是。由于词大多数是供小唱艺人演唱的,必然具有市民文学的艺术风格。首先,它是为有偿的娱乐服务而创作的,是一种文化消费品,是一种具有商品性质的精神产品。这就决定了它从语言到题材、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因此,词表现出极为明显的艺术特征:通俗性、娱乐性。其次,词是一种商品化的精神产品,它就必须遵循商品生产的规则。词人的创作不是专为抒发主体的“修齐治平”之志和喜怒哀乐之情,而是去表现它的精神产品(作品)的消费者(读者或受众)的愿望和情绪。因为词人创作的目的不是自我欣赏,而是要让更多的读者乐意欣赏。宋词的题材多为情爱离别、伤春叹老、歌酒游乐,就是为了揭示广大市民的生活愿望和人生情绪。因为追求个性解放、自由,追求精神与物质的双重享受,是市民意识的深层底蕴。第三,词既然是商品化的精神产品,那么,流通(传播)便是它实现文学价值的重要环节。只有流通(传播)渠道畅通,它才能占有更广阔的文学市场,才能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歌妓是词的传播媒介。词由她们“推销”给消费者,并通过她们去实现词的文学价值。宋词的繁荣,歌妓与有功焉。南宋后期,词的艺术精神发生蜕变,向“诗化”(追随辛弃疾的“辛派”词人多抒发进取或超然之志)、“雅化”(推崇姜夔的“风雅派”词人主张雅正)方向发展,广大市民不乐意听,也听不懂,歌妓出于“票房价值”考虑也不愿唱,而改唱“缠令”或其它俗曲,导致了词的流通环节断裂和文学市场萎缩。词因此而走向衰落。

词人的劳务费是由歌妓来支付的。词是精神产品,无法具体核定其价值。歌妓只有根据演出的创收情况来酌情支付。北宋著名词人柳永的作品深受市民的喜爱,一般的歌妓虽用重金支付“润笔”,也难以得到他的新作。如南宋罗烨的《醉翁谈录》丙集卷二记载:“耆卿居京华,暇日遍游妓馆。所至,妓者爱其有词名,能移商换羽,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妓者多以金、物资给之。惜其为人出入、所寓不常。”因为一首名人的佳作不仅能让一位歌妓获得可观的收益,而且能让她一曲唱红,一举成名。对于好的作品,歌妓是愿意支付昂贵的报酬的。

绘画艺术在宋代十分兴盛,北宋皇帝大多喜爱绘画艺术。宋太宗特置翰林图画院,将各地的著名画师罗致于京师。宋徽宗在国子监设置画学,专门培养绘画人才。因此,北宋的绘画艺术呈现空前繁荣的局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绘画艺术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商品化的趋势。绘画作品一反过去那种高雅的姿态,成为街肆买卖的商品。如相国寺庙会日,“殿后资圣门前,皆书籍、玩好、图画及诸路罢任官员土物、香药之类。”紒紥矠又如前面提到的潘家楼的“鬼市”上也有“衣物、图画、药环、领抹之类”的物品出售。北宋著名画家燕文贵初入东京开封时,曾在天门道上出售自己的山水、人物画。另一位著名画家许道宁也曾在东京开封端门外将自己所作的画随药卖出。紒紦矠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都市风情焕然一新,为绘画艺术提出了丰富的题材,“市肆画”也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新的题材类型。北宋时擅长于“市肆画”的著名画家有燕文贵、张择端、高元亨等。燕文贵有《七夕夜市图》,高元亨有“有琼林苑、角抵、夜市等图传于世”紓紛矠,张择端有《清明上河图》。《清明上河图》不仅是宋代“市肆画”中首屈一指的杰作,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绘画史上不可多得的作品。“市肆画”本身虽不一定是商品,但它兴起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土壤上,是商品经济文化哺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美术品种。它的出现,说明了绘画艺术在商品经济的渗透下开始发生变化。

四、文化艺术商品化的意义和影响

从以上所述可知,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宋代的文化生活和文学艺术开始步入商品化的进程。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对当时或后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人们(尤其是读书人)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因此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古人在思想意识中形成了一种十分顽固的价值观念:“学而优则仕”,“学成文武艺,卖与帝王家”。政治价值成为至上的人生价值。其它的人生价值取向(如经济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都不为社会所看重。因此,莘莘学子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不得不寒窗苦读、悬梁刺股,甚至不惜皓首穷经。到了宋代,随着商品意识的兴起和文化艺术的商品化,传统的官本位意识开始发生动摇。因为在文学艺术商品化的社会中,知识能够真正被尊重,文人的创作才华能够被赏识,作品能够获得直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人的艺术价值能够在创作中获得实现并为社会所承认。因此,有不少士子在科举场上失败之后,不再醉心于功名了,而是投身到文学艺术创作中来,通过创作之路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艺术价值)。前面曾提到过的北宋著名词人柳永就是一位在艺术中实现了人生价值的士子。他年少时就才华横溢,但在科举考场上却不顺利,曾在殿试时被宋仁宗黜落。从此,他放纵于市井二、三十年,为歌妓度曲作词。他的词深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获得了“天下咏之”的社会效果。他也成为中国文学史上及时个专业词人。宋代出现的“书会”,就是那些不能或不愿走上仕途的士子,因生活的需要而组合的文人群体。这个群体是以创作为职业,以创作来获取生计。宋元时有九山书会、古杭书会、武林书会、玉京书会等。书会先生都是职业的作家。南宋瓦舍中的伎艺脚本大多都是出自他们之手。流传至今的宋元话本和戏剧也有不少是他们的杰作。他们为当时和后世提供了大量的精神产品,以满足人们审美娱乐的需要。除了“书会”之外,宋代还出了文人与艺人组成的“社会”,如表演杂剧的绯绿社、表演清乐的清音社、小说艺人的雄辨社、影戏艺人的绘草社、表演吟唱的律华社等。社中的文人和艺人都是专门化的职业作家和表演艺术家。职业作家和艺术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文学艺术开始走向成熟。

文学艺术商品化就是文学艺术走向世俗、走向大众。在自然经济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中,文学艺术基本上是上层社会审美娱乐和传情达意的工具,而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娱乐功能被政治和道德所削弱,出现了“教化说”、“言志说”、“明道说”、“比德说”等。宋代的文学艺术开始通过商品化的形式走向平民大众,成为士庶雅俗、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共享的娱乐品(当然,这里只就词、话本小说、市肆画及瓦舍伎艺而言)。由于受到以下层民众为主体的消费对象娱乐需要的制约,文学艺术必然要去反映更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生活,去揭示人人心中共有的人生情绪,以赢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艺(市民文艺)不断兴盛,词、话本、诸宫调、戏剧、章回小说、弹词、评书、时调俗曲等文艺样式相继或相竞出现,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学的繁荣。这些文学艺术以家庭生活、男女情爱、人物传奇、历史故事、魔鬼神怪为重要的创作题材,故能拥有广阔的文艺市场。由此可见,文学艺术商品化,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审美观和文艺观的变化。

随着文化娱乐的发达,下层民众的审美能力不断提高,娱乐需要不断扩大。篇幅短小的文艺作品(如词、散曲等)已不能满足下层民众的审美要求,鸿篇钜制的戏剧、小说、评书等文艺作品应运而生。从此,诗文主宰文坛的历史宣告结束,戏剧、小说成为主导的文学艺术样式。这一结果虽然是文学发展的必然,但文学艺术商品化加快了这一结果的出现。

总而言之,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文学艺术商品化,而文学艺术商品化又对社会文化生活、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影响。这是一种良好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多重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