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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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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分析论文

金融分析论文:金融理论与证券投资战略分析论文

现代金融理论由于忽略了对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行为模式的研究,造成了理论与实证的背离。行为金融理论将心理学尤其是行为科学理论融入到金融学之中,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社会动因来解释、研究和预测证券市场的现象和问题,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框架,建立了行为投资决策模型。在对证券市场的大量统计研究基础之上,行为金融理论家们已获得了关于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大量实证研究结论,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证券投资策略。因此综合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用行为金融理论深入探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研究已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为金融理论与投资决策模型

大量的事实证明,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及其深层次的心理特征对投资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在研究复杂的金融市场时,我们必须考虑人类自身行为所具有的复杂多变性特点。在借鉴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投资活动当事人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的行为金融理论体系。对应于现资理论的假设,行为金融理论给出自己的理论假设:(1)人是有限理性的;(2)非市场的存在;(3)投资者的投资具有群体行为特征。行为金融理论基础主要有:(1)期望理论(ProspectTheory1979);(2)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3)行为金融资产组合理论(BehavioralPortfolioTheory1999)。在此基础之上构造的行为金融投资决策模型有:(1)BSV模型与DHS模型;(2)统一理论模型(UnifiedTheoryModel);(3)羊群效应模型。

二、行为金融对投资者行为的实证研究结论

1.过度自信。人的心理中往往有过分高估自己能力和知识的倾向,表现为投资决策中过分相信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而忽视了客观情况变化造成决策失误的可能性。由上交所组织完成的《中国证券投资者行为研究》指出,我国股市65万投资者中无业者占较大比例,有理由相信这些无业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人,由于无事可做,也不考虑自己的能力,就想到股市赚钱,由此可见我国投资者过度自信之严重程度。

2.抛锚性错误。人们在对某件商品的价值进行判断时,通常需要一定的信息锚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同样,投资者对于证券价格的变动预测也需要一定信息作为参照的锚。抛锚性往往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我国投资者往往是利用类似行业、板块、股本大小、经营业绩等的股票价格来衡量其投资股票的价格的。但是锚并不能长时间一直保持性和有效性,即锚会使投资者判断出错。

3.羊群行为。股市中的“羊群行为”是指投资者由于受其他投资者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其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我国股市中存在的大量“跟风”、“跟庄”、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类同等都是典型的“羊群行为”。孙培源(22)通过构造股票收益率的横截面偏离和市场收益率的非线性检验,实证了中国股市羊群效应的存在。

4.噪声交易。非理性投资者把与价值无关的信息认为是与价值有关,或者某些投资者人为地制造虚假信息,而其他投资者无法识别其真伪,这两种信息被认为是噪声,相应产生的交易称为噪声交易。我国股市近4%的年换手率中至少3%可以归因于噪声交易。施东晖(21)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技术分析方法在上海股票市场被广泛使用,当某此技术信号显示“上升”或“下跌”趋势时,将引发大量的买卖行为,从而强化现有的股价趋势。

5.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过度反应是由DeBondt和Thaler(1985)最早发现的,他们发现投资者对于近期的好消息不是做出正确的贝叶斯反应,而是过度反应致使股票价格超过其内在价值。我国王永宏(21)运用DT的方法研究了中国股票市场的过度反应现象证实了中国股市存在着明显的过度反应现象。反应不足是指投资者对自身的判断过度自信,或是一味依赖过去的>历史经验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犯抛锚性错误),对市场中出现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反应迟钝,丧失了获利的良好时机。我国股市中存在的“轮涨效应”就是一种“反应不足”。

6.处置效应。“处置效应”是指投资者长时期持有套牢的股票而过早抛出赢利的股票的现象。这意味着当投资者处于盈利状态时是风险回避者,而处于亏损状态时是风险偏好者。赵学军(21)等人的研究结论是:与国外相比,我国投资者更加倾向于卖出盈利股票,继续持有亏损股票。我国股市的处置效应在年末相对增强,个人投资者的处置效应强于机构投资者。

7.动量效应。在一定持有期内,平均而言,如果某只股票或某些股票组合在前一段时期内涨幅较好,那么,下一段时期内,该股票或股票组合仍将有良好表现。通过对我国股市历年大盘及个股的统计分析,我们认为无论是在大盘还是在个股上,我国股市都存在动量效应。大盘的动量效应以日为时间单位比较明显,而一些典型个股无论是以日、周还是以月为时间单位都非常显着。

8.过度恐惧与政策依赖性心理。当股市虚假消息满天飞、股市暴跌时,投资者不计成本的大量抛出股票,表现出十足的恐惧。在股市暴跌时,我国投资者往往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政府的救市政策上,这种对政策的依赖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9.遗憾。遗憾理论认为投资者为了回避曾经做出的错误决策的遗憾和报告损失带来的尴尬,可能避免卖掉价格已下跌的股票。还有,即使决策结果相同,如果某种决策方式能减少投资者的后悔心理,对投资者而言,这种决策方式就优于其它决策方式。因此,投资者有从众心理,倾向于购买本周热门或受大家追涨的股票,因为当考虑到大量投资者也在同一投资上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可能降低其情绪反应或感觉。

1.暴富心理与赌博心理。中小投资者短线频繁操作,其目的是为了快速致富。面值1元的股票炒到1多元还有人敢去追涨;公司亏损了几亿元,已经资不抵债还有人敢去接盘;ST现象是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明知上市公司巨额弄虚作假还有人敢去炒底,这些都充分暴露了我国投资者实足的赌性。

11.轮涨轮跃效应(补涨补跌效应)。在一次行情中,如果某些股票没有上涨(下跌),那么它们就具有补涨(补跌)的潜力。没涨的要无条件补涨,没跌要五条件补跌。长期以来我国股市个股轮番炒作就是一例。

12.小盘股、新股效应。我国股市对小盘股、新股独有情忠,逢小必炒、逢新必炒已是我国股市的惯例。我们统计分析发现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小盘股、新股的收益率显着高于大盘股和老股。但自21年6月中国股市长期下跌及证券投资基金大量发行以来,这一状况有所改变。

三、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下的证券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意义在于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行为以及市场定价中的作用和地位,否定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理性投资者的简单假设,更加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行为金融学的实践指导意义在于投资者可以采取针对非理性市场行为的投资策略来实现投资赢利目标。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着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其中有的基于行为金融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复合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考察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我们总结出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策略:

1.针对过度反应的反向投资策略。反向投资策略就是买进过去表现差的股票而卖出过去表现好的股票来进行套利的投资方法。行为金融理论认为,由于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决策中,往往过分注重上市公司的近期表现,从而导致对公司近期业绩情况做出持续过度反应,形成对绩差公司股价的过分低估,最终为反向投资策略提供了套利的机会。

2.动量交易策略。即预先对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设定过滤准则,当股票收益或股票收益和交易量同时满足过滤准则就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意义上的动量交易策略的提出,源于对股市中股票价格中间收益延续性的研究。

3.成本平均策略。指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股票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的策略。

4.时间分散化策略。指根据投资股票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降低的信念,建议投资者在年轻时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此比例逐步减少的投资策略。

5.小公司效应策略。小公司效应是指小盘股比大盘股的收益率高。Banz(1981)发现股票市值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而减少的趋势。Siegl(1998)研究发现,平均而言小盘股比大盘股的年收益率高出4.7%,而且小公司效应大部分集中在1月份。根据小公司效应而采用的投资策略称为小公司效应策略。

6.组合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市场并不是有效的(一般指半强式有效,semlstrongefficient)。这就意味着传统的证券组合投资理论中,“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不可能获得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的额外收益”的提法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通过选择合适的组合投资策略,投资者将可能获得额外收益。

7.针对羊群行为的相反策略。由于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将是不可避免的,以致出现“涨过了头”或者“跌过了头”。投资者可以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contrarianstrategy)来进行套利交易。中国的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走势,我们会发现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的出台。不同的投资者对政策的反应是不一的。针对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反应模式,投资基金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为投资策略——相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波段操作。

8.购买并持有策略。个人和机构投资于股票应执行几种能帮助控制认识错误和心理障碍的安全措施。控制这些心理障碍的关键方法是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要实施一种严格的交易策略——“购买并持有”策略。投资者在为组合购进一只股票时,应详细地记录购买理由,而且要制订一定的标准以利于进行投资决策。长期采取“购买并持有”策略,通常业绩将超过高周转率的短期交易策略。

9.利用行为偏差。心理学和决策科学提出,在某种情形下,投资者并不是尽力使财富较大化,并且在某些情形下投资者还会在智力方面犯系统性判断错误,这些行为偏差将导致证券定价的错误,合理利用这些偏差将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行为型投资人则尽力寻找由于行为因素而被市场错误定价的证券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可见,对人类行为偏差的正确把握是获取市场超额利润的来源之一。

1.ST投资策略。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潜在的并购目标。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可以被纳入证券投资组合之中的。

总之,行为金融理论寻求并确定投资者可能对新信息产生反应过度或反应迟钝而导致证券定价错误的市场情形。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目标就是在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抛出获利。

四、应用行为金融理论指导证券投资要注意的问题

行为金融学的科学性在于它始于公理并寻求建立在公理上的理论能解释金融市场的行为。它试图理解和预测心理决策过程的系统的金融市场意义。如上所说,中国股票市场中存在着普遍的运用传统金融理论无法解释的金融现象,而用行为金融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之,并由此导致了许多有价值的行为投资策略,但在具体运用这些投资策略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行为金融理论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行为金融理论的投资策略是:在大多数投资者尚未意识到错误时投资于某些证券,随后当大多数投资者意识到错误并投资于这些证券时卖出这些证券。一旦证券市场的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相同的策略,那么结果又会怎样?我们相信随着行为科学的深入研究、证券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会进一步发现更多的行为金融问题,并且一些已有的行为金融现象可能会淡化甚至消失。因此在应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要防止教条化。

2.要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现有的行为金融理论主要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产生的。我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中国金融市场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的共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运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不是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而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我们自己的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

3.行为投资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深入及投资者结构的改善,我国金融市场行为金融现象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小公司效应现象就不如过去明显、庄股由于监管的加强从而动量效应也明显减弱。我们预言随着管理层对股市认识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ST现象迟早会消失。

4.不同投资者需要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将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可以合理引导投资者的行为。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要通过教育来使其趋于理性化,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和市场的运作效率。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提高其投资管理水平。投资者决策中的心理偏差是与生俱来,而这些认知偏差可以通过学习、训练等手段得到有效缓解,因此,不同投资者应该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只有呼吁所有各层次的投资者共同参与探讨我国行为金融问题,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才能在我国有用武之地。

金融分析论文:政府干预对金融市场化构建意义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市地方政府利用行政管理、宏观调控等政府职能,促进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主要做法,分析了当前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发展的“逆市场化”发展趋及其原因,提出利用政府干预促进金融市场化建设,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干预;市场失灵;金融

一、**市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式

1.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搭建银企和谐发展平台

(1)制定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指导意见。了涉及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导产业结构升级、下岗职工再就业、“两区开发”、双百双千、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新农村建设等信贷政策指导文件16个,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建立政、银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政府领导,人民银行牵头,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参与的政、银联席联席会议,通过互相交流经济金融政策信息,分析经济金融运行形势,协商解决经济金融运行突出问题。

(3)建立银、企协作制度。建立了**市重点建设项目库,按照企业报项、政府立项、银行选项、共同支持的程序,辖内企业每年都要向市、县政府设立的经济局报备企业项目建设规划,而后由政府组织有关专家从产业政策、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论证,对经过论证符合产业、环保政策规定、适合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统一纳入市县重点建设备选项目库,然后再由相关企业提请金融部门自主选择。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1)坚持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每年都要在全市范围组织普法考试、知识竞赛,提高政府、企业、居民的法律意识。

(2)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维护的关系。在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人民银行和债权金融机都能通过参加地方政府成立的企业改制领导组或资金清算组,监督企业改制行为。如**离石城区进行劈山改河工程时,市级四家商业银行注入的800万元贷款久拖未还,山西龙虎水泥厂在改制过程中悬空**市建设银行2890万元,经过**市政府干预,这些贷款都得到落实。

(3)推进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为支持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市政府在全市13个县(区、市)统一成立了清理不良贷款领导组,要求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多方联动,严厉打击涉及金融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3.建设诚信社会体系,培养文明守信的社会风尚

建立了政府领导、央行推动、各职能部门配合,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广泛参与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形成了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环保等部门配合支持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工作制度。开展了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信用企业评定活动;推进了信用农村建设工作,培养出信用村镇(社区)977个、信用户57324户、信用市场41个,信用商户3735户。

4.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导向,夯实金融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市委市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就以生态工业,循环发展为重点,不断加强对各县市产业布局和产业准入的管理,根据各县市的资源、区位、技术、文化等优势,逐步确立了“一主三化”的工业主导战略和“双百双千”工程,形成了交城夏家营生态工业园区、文水百金堡化工园区等七个工业园区,克服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地方经济稳定发展的不良影响,实现了由资源优势向技术、资源优势的转变。

二、对加强县域金融市场化建设,发挥政府干预职能的几点建议

1.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国家应通过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所在地经济发展制度安排,处理好全国信贷资金集中调度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建议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把一定比例以上的可用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发展,明确规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区域,促使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革经营管理体制,为支持县域金融服务地方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2.落实创立新型金融主体的政策法规

国家应加强对新型金融机构创设制度的宣传解释,使社会公众明白新型金融主体的创设条件、申办过程,以减少行政寻租行为、人为限制;要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建设尽快推进私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保险、信托、租赁等新型金融主体的设立。

3.发挥政府干预对金融市场化的促进作用

(1)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在保障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的同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统筹规划地方产业布局,提高地方经济运行质量,为金融运行提供持续的发展基础,不能通过人为设卡逼迫金融机构向限制行业发放贷款。

(2)搞好公共信息服务。通过建立银政合作、银企合作等制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3)市场环境建设。政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四是推动新型金融市场主体的产生。通过渐进式改革方式,以较低的磨擦成本,产生推进县域金融市场化进程。

金融分析论文:如何加快改善农村金融发展分析论文

摘要: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日益扩大,它的存在,不仅对农村经济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分析得出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日益扩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进而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对于经济影响的正效应和负效应,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3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不能是取缔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营经济在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必然导致由个体和民营经济来填补这一差距。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要加强监管,趋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开民间的准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组织化,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轨道。

3.2农村金融体制,组建民间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方针,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将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他地区,也应该按照股份制原则,吸收当地农民和个体经济组织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合作金融形式,重点引导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银行和农村银行,为民间借贷开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尝试吸引部分民间资本参股,建立股份制银行或进行民间金融机构的试点。二是规范对邮政金融的管理。把县以下邮政储所吸收的存款,经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放给农户和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余渠道,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

3.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资金的真实供求,从而有效地对金融资源进行处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实际上是削弱了地下金融的发展趋势,提高了它的运作成本;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不能在开展业务创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和动力,金融投资品的供给增加,居民家庭理财工具多样化,就会导致冒很大的风险去投资于地下金融产品。

3.4有针对性地对地下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坚决取缔和打击违法金融行为。违法的地下金融行为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等特点,有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加以规范。对一般的个人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政府应该严密监督;对于高利贷,只要不是严重干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禁止。对于高利贷的控制,应该通过发展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将其挤出市场。

金融分析论文:从金融危机中提出改革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华尔街的次贷危机演变成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不论是发达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前景均急转直下,企业盈利预测大幅下调,全球股指显著下挫。在这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已成为近期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探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金融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已形成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而当前动荡不安的国际金融形势和不确定的国内经济走势,更增加了我们对金融市场、金融创新的危机意识。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我们要在看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1.股份制银行发展趋向劣化和行为类同化,建立初期的政府背景,使其极难跳出国有银行的管理范式。股份制银行的发展往往跳不出这样一个规律,在刚刚开始营业时,建立了较好的规章制度,银行业绩也不错,可是慢慢发现这些银行的行为逐渐向四大国有银行靠拢,其管理模式趋同。

2.金融机构官本位观念日趋严重,过分偏重年龄和学历,干部管理趋同于政府机关,不利于人才培养和核心竞争力提升。金融企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人事激励机制应着眼于银行的长远发展和核心人才的培育,但因权力的货币化激励,导致新人行员工,凭借年龄与学历的优势,面对“官位”公关频频,而不愿在业务技术和专业水平上下功夫。

3.国有商业银行股改深化了其市场主体地位,但公司治理机制面临挑战,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银行银行家机制。这也是我国国有银行特有的成立背景与发展路径造成的。

4.金融价格扭曲。虽然汇率市场化改革和利率机制的灵活性增大,但仍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银行的股改,导致金融业绩失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最短缺的是资本,而促进资本形成就是金融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完善金融体制与创新途径

1.国家积极引导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创新实现跳跃式前进创造基础条件。金融创新在我国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症结,创新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金融业内部经营效益不佳,创新的内动力不足,业务创新仍受到信息化程度和监管等制约依靠金融业自身去突破和克服这些障碍是不现实的。国家应该引导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创新培植适宜的土壤,创造合适的环境.控制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节奏,科学调节金融创新的步伐。

2.以技术主导型金融工具的创新为突破口,将满足需求、优化配置的原创性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由于我国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的差异,使得吸纳型创新有较大的局限性。以C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为例,在美国因其大额和流动性强的特性,以能成为银行大宗定期负债来源和企业各类短期流动资金停靠站而备受欢迎,而在我国,因其面额小和转让难使之成为银行一种高成本吸收居民储蓄的工具这并不是因为我国在吸纳金融创新工具时不够规范,改变TCD的两个基本特性,而是面额大,居民没有能力,企业又有控制资金的偏好,导致无市场:而面额小正好使其成为储蓄投资的一种工具,流动需求减弱,便导致了转让难。其实,这一创新的根本失败在于没有认识到市场环境的不同,没能坚持独创性。显然,如果走吸纳型创新的道路,未必符合我国的实际,且外资机构与内资机构相比具有优势。因此,坚持原创性创新,才能既增强我国自身金融创新的能力,又发挥我国金融机构的本土优势,在开放的竞争环境中掌握主动权。

3.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多项金融创新发展。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不容忽视,未来现代化发展趋势应当是建立在高信息化的平台上。信息化是我们面临的现实,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应该通过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来促进金融业的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通过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金融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

4.努力培养造就金融专业人才,发挥金融创新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人才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及时动力。没有高素质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是无法满足现代金融发展需求的。我国应当充分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较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他们的潜能,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逐步调整人员结构,重点培养一批金融专业人才,为金融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提高金融人才综合性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职业操守。我们要吸取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强培养金融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修养,加强监督,形成约束机制,尽量避免金融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违规违法操作,降低金融创新的操作风险。

5.密切监控国际资本流动态势,适当改变人民币升值预期,防范游资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资本市场。面对巨额国际游资涌入我国金融市场,要坚决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必要时央行应该主动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加大投机资金的成本,彻底消除投机资本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另外还可以通过开放市场和投资领域,用政策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合理疏导,使短期热钱长期化,这样有助于将热钱纳入监管者的视野。减少其对内地房地产领域和金融市场的冲击。

6.辨证认识金融创新的作用,规范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发人深省,这也告诫了监管者在审视金融创新时将金融稳定放在首位,并采用有效措施规范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首先,提高金融创新的信息透明度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条件。只有信息充分、透明,投资者才能更多的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定价,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其次,完善金融创新的监管体系是保障金融安全的核心要求,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的同时,应当努力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使金融创新的发展和监管能力的提升保持动态的协调。

金融分析论文:金融衍生产风险政府监管行为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从传统金融市场中衍生而来的新兴市场,其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根源。20世纪70年代后,在规避市场风险,促进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同时,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几乎与金融衍生工具有着直接的联系。有鉴于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工具经营机构都把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作为一项崭新的研究课题。研究各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并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金融监管;监管制度

当前,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次贷危机起源于美联储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低利率刺激美国金融机构大肆放松贷款标准,导致所谓“谎言贷款”、“倒贴贷款”等花样繁多的次级贷款急剧膨胀,刺激美国以投资银行为首的所有金融机构拼命发明各种稀奇古怪的“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以牟取暴利,刺激政府和企业毫无节制地发行了天文数字般的各种债务。由于自1999年以来,美国取消了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刺激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包括次级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在内的大量衍生品被推向市场。在金融创新的带动下,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全球金融资产呈现了典型的倒金字塔结构:传统的货币(M1和M2)只占到1%,而金融衍生品则占据了金融市场80%的份额。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大量资本涌向金融市场,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失衡越来越明显。当次贷危机像核武器一样炸毁了全球金融体系,并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这些经过无数包装打扮出来的“创新”产品,竟然能在全球的金融市场上畅行无阻,华尔街的精英以及各国的金融才俊,竟然对其中的风险视而不见,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监管是否需要及如何变革和完善,究竟在金融市场和产品复杂性不断增加的同时如何提升监管能力,或者说,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成为重点思考的内容之一。本文将重点研究对金融衍生交易的政府监管以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在此之前,我们势必事先需要对金融衍生工具有一个较为的了解。

一、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是世界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也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进一步显出其多样性。处于金融创新的大潮中,金融衍生工具有其特有的含义以及发展历程。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

金融衍生品(FinaneialDerivatives),也称金融衍生工具、衍生证券,是从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变化出来的,通常指某种具有流通性的票据、证券化的契约或者代表一定资产的所有权凭证。我们将其基础的金融工具称为基础性金融工具或原生性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在实务中更为宽泛,指根据某种相关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化而定值的金融工具。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性

1,杠杆性

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博大,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值,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障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但这种杠杆效虚使收益扩大的同时也可以同比例地放大风险。这种特性容易诱发过度投机和巨额亏损事件,正如巴林银行破产案和我国的3.27国债期货事件。

2,虚拟性

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金融衍生工具的虚拟衍生工具市场的规模有可能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有时会脱离原生市场膨胀,形成经济的倒三角,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造成金融动荡或危机。

3,复杂性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是“火箭科学家们”匠心独具的成果,由多种组合技术构成,很复杂,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很复杂。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难以理解它,明白它的风险所在,再加上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就使得它更神秘莫测。

4,未来性

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金融衍生交易的定义我们可知它是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做价,合约的订立和资产的实际交割是分离的。市场中的投机者正是利用这种分寓间通过判断市场行情而获利的。

二、金融衍生品涉及的风险

1994年,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及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联合报告,对衍生商品涉及的风险作了性论述。认为衍生商品涉及以下6种风险:

1,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合约对手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场外交易中尤为突出。因为交易所会员制制度保障了进行交易的交易商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用,风险转嫁到结算公司。而交易所的保障金制度,持仓限制等都使信用风险降低。信用风险的大小与合约的期限长短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合约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就越大。

3,流动性风险。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出货或平仓机会所造成的风险。

4,操作风险。因人为错误、系统故障造成的风险。

5,结算风险。属于广义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指在结算日交易时对手未能根据舍约履行责任而引起亏损的风险。因其关系到交易目的能否实现,影响重大,故予以单列。

6,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带来的损失。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政府监管指政府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政府监管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体制中的宏观层面,是对一国金融市场整体实施监管的重要力量。各国均从促进本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选择并建立起一套适应本国或地区特点的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和广泛性特点。强制性表现在监管机构的设立、职权的取得等都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代表国家履行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职能。监管机构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提起诉讼。广泛性表现在各国的政府监管机构都有权对整个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不仅包括境内交易,也包括境外交易,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各类主体如期货交易所、经纪商、结算所、投资者及行业自律组织,同时还包括上市合钧各品种及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此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也不断加强。各国政府监管机构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逐步加强监管信息交流与沟通,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1,美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实行专职分离型的多头监管体制。由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市场,对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则按这些银行市场准人的审批权限分别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都是独立于一般行政部门之外行使职权的机关。他们具有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除在管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品种上有所区别外,这两个委员会在基本职能湘工作手段上大体相同。

其基本职能是:(1)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经营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所及行业组织的活动。(2)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各项法规。(3)管理金融衍生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活动。(4)审批各种交易机构提出的申请。(5)协助发展衍生品交易的教育,使衍生品的交易知识和信息能普及于生产者、市场交易者和一般大众。(6)对违反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以下措施实现的:(1)审批可以进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品种,决定交易所可以经营的衍生品交易合约的种类。(2)批准交易所的开办以及会员、经纪人资格,批准和确认各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行为规范标准细则,并对交易所和经纪人进行严掐的监督。(3)分析、检查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垄断、操纵行为,避免因价格暴涨暴跌致使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现象的产生。为此委员会有权随时查阅有关交易的账目、文件。被查者必须配合,并接受委员会的相关处罚决定。

由上可知。美国当前金融监管的较大特点是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美国这个崇尚自由的国家里,美国人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权利的分散和制约,反对权利的过度集中,这些都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随着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领域的重叠和空白同时存在,规则描述过于细致,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太慢和滞后,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风险无法得到多方位的覆盖。例如控股公司的监管,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得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者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投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可以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

目前,随着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问题以经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反思的问题并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及时,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种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抨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较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英国自我监管核心过去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证券期货管理局等非政府机构。为适应监管一体化趋势: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对市场的敏感度,英国政府于1997年10月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改组为金融服务局,并根据《金融服务法案》吸收了许多原来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及其监管职能。此外它还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授权金融服务局从2001年12月1日起行使监管职权,从而使金融服务局成为直接负责监管吸收存款、保险和投资业的惟一法定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但客观上向财政部门负责,履行了相当于政府机构的职责。这一特色是英国传统上重视行业自律,又适应现代金融衍生工具发展要求的反映。相比较于美国的多监管机构并存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机构模式反映了金融机构一体化和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因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并存而导致的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法律法规不一致,监管内容交叉重复,监管要求各异等问题而造成的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调和监管冲突,明确监管责任,降低监管成本,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但由于缺乏管理监管权力可能过于强大,容易孽生官僚主义、垄断和权力滥用。单一监管机构可能因规模过大而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也可能因规模过小而实现不了应有的效率。

3,日本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承袭欧美模式,就政府监管而言,与英国设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日本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是按衍生工具的不同类型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监管,实质上是多头监管,即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由大藏省监管,其中与证券相关的期货、期权是由大藏省证券局主管,金融期货商品交易由大藏省银行局_主管,其法律依据是《证券交易法》;农副产品期货期权与工业品期货期权则分别由农林局和通产省管理,其法律依据是《商品交易法》。这种“三省归口”政府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各部门职能,容易协调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有利于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市场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模式缺少一个具有性的统一管理机构,对部门之间产生的矛盾难以协调。

四、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

(一)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现状

欧美发达国家率先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了充满活力的现代金融体系,创设了数以千计的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相比之下,中国的金融创新基本上是对国外产品的模仿和引进。如果说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金融业便是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中的薄弱环节,金融创新更成为了“短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1989年、1998年和2003年三次大的变革,形成了各司其职的五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建立对于提高金融专业化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甩。但是,面对金融业综合经营加快推进的新形势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更为复杂的新挑战,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在运作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是对跨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晰,协调监管难度大,存在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既提高了监管成本,又容易出现逃避监管现象。特别是在现代金融活动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调控),需要系统性的考虑和迅速的应对。分业监管体系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问题的监管、救助和调控等往往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应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

(二)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的重要启示

及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从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来看,无论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变革,中央银行都因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巨大影响力而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考虑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银行、证券与保险监管之间的关系,在现行分业监管框架下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职责和主导作用,理顺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关系。

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该机构可由国务院牵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和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参加,促使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从临时性的安排,转化为经常化、程序化的有实际决策内容的制度安排。这一机构的定位,可以类似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金融控股公司在总公司层面是多元化经营,但在子公司层面是分业经营,这样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适应混业经营也能适应分业经营。所以,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为此,其职能应该主要是包括对现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监管、实业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交叉性金融业务和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一些监管空白领域的监管。第二,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她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监管者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不够。

对此,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的监管中。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应当将其相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人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

第三,不仅要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管,以防其海外风险敞口过大,还必须加强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适当控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速度。目前中国银行业开放速度较世界很多发达国家还要快。与之相反,中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市场准入却非常缓慢。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国外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开放程度,对外资金融机构应实行对等开放原则,适当控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速度。

其次,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采取各种措施尽力遏制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使竞争处于规范化和法制化之中。

金融分析论文:银行金融风险管理的改善方案分析论文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改革任务较重。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随改革逐渐暴露。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技术方法,构建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重点。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给银行带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应该看到阻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桎梏仍未解除,商业银行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决定了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在其经营过程中都会遇到风险问题,而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面临的风险种类及风险暴露程度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之一。

一、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主要面对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它也是商业银行中最常见、最主要的风险。虽然我国几次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划出不良贷款,使不良贷款比率下降到较低水平,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其不良贷款仍是相当高的,而且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社会诚信建设尚未根本好转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仍将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依然突出。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种形式:市场(产品)流动性风险和现金流(资金)风险,前者是指由于市场交易不足而无法按照当前的交易价值进行交易所造成的风险,后者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出的需要,这种情况往往迫使机构提前清算,从而使账面上的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银行破产。由于商业银行存在短存长贷,存贷期限不匹配,时刻面临资金的需求压力和供给压力等特点,所以其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高。但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并未体现出这些特点,这是因为:(1)我国居民的储蓄率较高;(2)国家独资的体制给予了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信用的强力支持。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将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并且缺少了国家的支持,这样,流动性危机必然会日益显现。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及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就导致了商业银行具有经营对象同质性,贷款对象单一等特点。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大多限定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效益不好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收回。并且还存在商业银行资金过渡进入高风险单一行业的情况,比如股市、房地产等。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市场因子(如利率、汇率、股价等)的不利波动而导致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也就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是维系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纽带。银行业作为以信用为经营基础的特殊行业,社会信用状况对银行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风险性较大,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管理制度不科学,管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仍停留在传统的以文件形式下发规章制度这种管理模式上,造成有些规章制度重叠交叉,有些规章制度不连续的情况。并且上有制度,下不执行,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现象也较多。还存在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风险管理程序不明确的现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单一,国家是的出资者和所有者,中央政府赋予银行法人资格,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未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造成了银行经营混乱,效益低下,出现严重亏损,使之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些都要求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改革步伐,尽早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摆脱原有的行政机关式的管理模式成为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2.风险预警体系不完善,风险量化体系不科学

根据银监会指引?熏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定量指标由资本充足度、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5项分类指标组成?熏共22个指标。同时?熏定性指标包括六项分类指标?熏分别为管理层评价、经营环境、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控、信息披露和重大危机事件。同时?熏风险预警体系根据金融风险的历史数据和银行监管经验?熏确定各指标的预警阀值和权重系数?熏对每个定量指标设置了蓝色预警值和红色预警值。银行监管部门通过对单个商业银行的各项预警指标进行连续观测?熏并将数据导入模型?熏计算其综合风险分值?熏并获取相应的预警信号。在此基础上?熏按照一定的风险转换矩阵?熏综合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等级?熏分别给出正常、蓝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信号。在风险量化方面不,顶量分析不足,缺乏风险管理的量化手段;已经存在的量化指标不能体现出来行业和规模之间的差别;指标的调整速度和行业风险的变化不协调,导致计算结果和实际情况相差太远。

3.奖惩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构架不完善

奖惩机制不健全的原因主要在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指标是绩效考核的主要标准,而风险管理指标所占比重很小。这就使风险管理缺乏了动力,挫伤了员工预防风险的积极性。目前还存在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并且还存在国有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管理松、绩效考核不合理的现象。风险管理构架的不完善表现在:一是基层行或没有专门的机构或没有配备专职的人员,或缺乏高素质的风险分析和监控人员;二是对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风险管理部门主要从事组织五级分类和责任认定工作,仅被看作是附属于前台经营的服务性工作,一些额外的牵头和汇总工作占用了其大量的工作精力和时间;三是对风险管理部门的定位不明确,缺乏对同级经营部门行使风险监控的权利。

4.缺乏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导致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加大

目前,在我国尚没有建立起健全的诚信体系,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严重滞后,未能及时公布信用信息,并且已建立的信用中介机构所建的信用数据库规模普遍偏小,缺乏同业、各业信用纪录的联合,无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级别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再加上各家银行各自为政,造成一家企业虽然被某家银行淘汰后仍可成为另一家银行的优良客户,造成社会经济的畸形发展。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尚未正确看待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当政府的社会目标与国有资本经营相冲突时,往往以牺牲国有资本为代价换取社会目标的实现,产生大量政府逃废债务问题,极大地增加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

三、改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要实现商业银行的合理发展,就要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制度的变革经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在于把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为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方面,防止所有者对经营者权力失控,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另一方面,激励经营者在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银行自身利益的较大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定是我国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因此改善风险管理的意义重大。我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要以“三防”、“两提”、“一改”为重点。我们可以将其观点细化为以下五个方面: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以忠诚、守信为基础,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良好的风险与内控管理文化,营造一种良好的风险管理氛围,使每一个员工对风险管理工作有一种自觉的认同感,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只有将风险管理作为一个动态过程融入到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把风险与收益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综合管理,才能有助于树立银行稳健经营及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国内商业银行必须在不断积累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在全行树立起独特的风险文化理念。

2.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首先要解决的便是改善风险管理实施的制度基础。国有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层,明确划分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以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以保障银行的有效运作。

3.健全内部控制结构

银行所从事的业务是承担风险的业务,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识别、评估及监控风险的内部控制结构,完善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以总行、分支行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为执行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代表董事会的较高审议决策机构,是由独立董事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是监督各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开发风险管理技术,组织对越权授信的尽职调查,风险评审,对业务部门和下属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4.完善稽核检查制度

首先,应建立独立、垂直、具有监督的内部稽核部门,坚持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其次,应建立合理有序的内部稽核检查制度,不断探索新的方法来保障稽核效果,确保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依法合规。第三,改进传统的稽核方式,要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科学反映监控对象的主要内容,提升稽核工作的水平。第四,健全对稽核人员的考核约束机制,使其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履行稽核监管职能。

5.采用科学的信息决策系统和风险测评模型

一是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信息收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将银行的信贷、会计、风险管理、市场拓展等部门的信息汇集后自动分类、整理并分析,供内部管理人员作信贷审批、风险审查之用。给银行整个业务管理过程提供及时、完整、明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传递渠道;二是借鉴西方风险管理的综合计量模型及量化计算方法。比如风险价值法、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法、信贷矩阵法,建立科学而实用的风险测评模型,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水平。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实现对风险管理的整体战略管理,通过独立而的风险管理部门实现对银行内各机构的风险进行有机统一的管理,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模式实现对各种类型风险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理明确的职能、权责划分,实现风险管理职责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和联动管理,实现银行董事会对风险负有最终责任的管理。

金融分析论文:金融保险混业市场供需推动分析论文

摘要:近年来,金融保险混业成为理论界的焦点话题,并正在逐步演变为国内金融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条件。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金融保险混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于我国金融保险基础比较薄弱,在金融保险体制上应当选择积极稳妥地推进步骤。应继续保持金融保险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建立分业机构间战略联盟纽带,最终适度发展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

关键词:金融保险混业;路径选择;需求刺激;供给推动

在金融保险改革发展逐步加快的总体背景下,混业话题也因国内外金融保险接轨的客观形势,正在逐渐演变为国内金融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条件。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内涵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含义

金融保险分/混业是指金融保险业中机构与功能的关系及其对应状态,分业是机构发挥单一或部分金融保险功能,是机构与功能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混业是机构实现非单一金融保险功能,机构与功能多多对应,彼此交叉。

从覆盖的范围来看,金融保险混业需要从宽窄视角来区分:从狭义理解,金融保险混业仅指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分野;由广义考察,范围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等所有金融保险领域,而且还存在单一行业内的细分市场,通常探讨的金融保险分/混业一般基于广义的范畴。应当承认,在目前普遍通行的二级金融保险体系框架内,这一问题还应分为经营和监管两个层面,其中前者具体化为金融保险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内容,后者则是指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的内容,两者在实践中也存在交叉的问题。

(二)混业现象的实质

从沿革和逻辑的角度来看,西方金融保险机构往往是在单一业务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存在多业经营的要求和可能性。但随着实力的增长和不断发展壮大,一些机构开始谋求突破单业限制和多元化经营,如此便提出了混业竞争的问题,从经营层面来看,混业是金融保险企业基于内部资源和外部环境状况在发展战略上选择突破的一种结果。在客观上,企业这种微观选择从整体上打破了传统行业的分工模式,使竞争由业内局部范围扩大至全部,通过资源重新配置、整体效率提升和金融保险功能的完善,促使金融保险结构不断向合理化和高级化方向演进。

混业是一种稳态还仅仅是一种过渡态?迄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观点:机构主义认为,机构和行业结构是稳定的,将分业解释为割地而治,混业则是对行业分工的突破,由此判断混业是未来金融保险发展的大趋势;功能主义认为,机构与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和不稳定的,但金融保险基本功能是稳定的,从而行业性分工是动态的。从金融保险业发展来看,金融保险功能毫无疑问地存在从无到有、从单一到综合的一个过程,至今仍然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而这一过程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可能呈现或缓或急的形态。当然,这种发展和完善并非对金融保险基本功能的否定和挑战,而是其意义的延伸和深化。由于金融保险业具有较普通行业平缓的平均成本曲线,混业无疑是大型机构成长的动力平台和理想环境,在技术上和实践中需要混业模式。因此,混业是经济金融保险发展到一定层次和阶段时机构持续成长的基本要求,是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在逻辑上是稳态的。

按照经济学理论,专业化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主要通过社会分工来实现。在历史的早期,企业规模较小,往往成为社会分工的基层单位界限,而如今庞大的金融保险集团可以容纳承担实际分工职责的多个子单位,以此实现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由此可以推知,环境和组织变迁已经使社会分工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分工由单一组织范围扩展至单一组织内部,终以混业方式来保持经济的专业化方向发展,即目标实现方式和形式的变化。

在现实中企业经营是在一定制度下进行的,这种制度是金融保险市场中多种利益动态博弈的选择结果。在制度选择和变迁路径方面,政府管制(理念、能力和政策)、市场结构和人文历史等因素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制度结构安排,这可以解释不同阶段和不同国家在分混业制度和制度下内容的差异性。

二、金融保险混业的动因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金融保险混业并非单一因素作用的产物,而是在西方特定经济背景下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和相互影响的结果。

(一)经济思潮的变迁

在西方经济学界,历来存在着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大经济思潮,前者祟尚自由经济原则,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在政策上要求自由地发展经济;后者信奉国家干预理论,在政策上要求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和干预、限制经济自由,这种思想差异在不同历史阶段、地域和产业有不同的表现。在历史上,两大思潮此起彼伏,交替主导着西方经济学界,并由此影响甚至决定了金融保险领域的重大变化。20世纪30年代以前,在经济自由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西方各国政府对金融保险业也基本奉行“不干预主义”,对金融保险业的有限管理相对宽松,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活动和发展具有自由和自发的特征。伴随着经济大危机,国家干预主义思潮替代自由主义成为社会主流,在实践中各国陆续取消了自由金融保险制度,改辙为对金融保险业实行严厉的管制。以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美大选、信奉新型自由经营论的政党执政为标志,经济自由主义重新走红西方经济学界,并延续至今。在这种思潮的引领下,金融保险自由化呼声逐渐高涨,金融保险创新或通过当局主动改制、或通过事后默认的方式发生发展起来。这正是金融保险混业再现的基本理论背景。

(二)需求刺激和供给推动

在需求方面,刺激金融保险混业的因素在于:现代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交换关系和金融保险关系日益复杂并渗透于全部经济生活。尤其是经济货币化向金融化发展以后,新的金融保险需求不断涌现出来,包括新的资金来源、资产的流动性、经营的安全性以及分散风险等。这些新的或更高程度的要求,对于金融保险业来说,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潜在的发展机遇。因为每一种新的需求都意味着潜在的市场从而潜在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驱动、分散风险的要求以及全球竞争的压力,金融保险业迫切需要通过创新,包括经营领域的多元化来提高竞争力和开拓新的发展空间。

从供给方面看,促进金融保险混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监管理念从传统的安全性和社会性转向兼顾效率优先,监管制度和技术逐渐健全,监管经验日益丰富,宏观风险的预测技术不断完善,国际范围内监管合作得以加强,成为混业制度供给的背景因素。二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保险通讯和数据处理成本,提高了金融保险管理技术开发和信息传播的效率。与此相关联,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蓬勃发展,为金融保险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提供了技术性手段和基础。三是世界经济范围内企业制度社会化趋势的变化和重组浪潮为金融保险机构提供了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技术引导。

(三)决定性因素:金融保险结构变化

从根本上讲,金融保险混业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保险发展的客观要求的结果。金融保险产生于经济,并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的发展:较高程度的商品经济必然要求较完善的金融保险服务;反之较发达的金融保险业又必将促进商品经济.

金融分析论文:市场金融投资产品销售分析论文

一、我国本土金融机构产品营销论文中的问题

综观整体形势,尽管我国中资金融机构针对各自的金融投资产品已经采用了各种不同的营销策略,在科技开发、推广宣传上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金融产品营销论文策略的运用仍是乏力的,推广效果并不好。

(一)营销费用投入大,收效不显着。以外汇理财产品为例: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推出外汇理财产品后,一些外资银行如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荷银也相继加入了这一市场争夺拼杀,各家银行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夺投资者。本土商业银行斥巨资投入投资理财服务业务,欲于外资银行试比高。但其行为令人费解,仿佛谁投入越大,谁就是较大的赢家。经过调查,上海、北京、广州、郑州、重庆的消费者对于各银行外汇理财产品的认知状况普遍反映较差。他们被国内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弄得眼花缭乱,不知所措,面对众多“看起来差不多的”的产品,变的更加无所适从,边际消费量一路走低。

(二)品牌意识薄弱,整合力不强。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的金融产品,例如上述所说的外汇理财产品,拥有很多“牌子”,金融机构看上去忙个不停,也做了很多努力去打造、去维护,但重视程度依然不够,没有进行系统的品牌规划,绝大多数做的只是品牌的一个方面、一个局部,往往想到什么做什么:或广告,或包装,或渠道,每个企业都强调自以为重要的环节,但很少有企业把品牌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位。几年下来,其品牌资产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积累和加强。我国金融企业关于品牌的整合意识还比较薄弱,品牌的努力还停留在某个方面。

(三)产品营销论文缺乏策略,随意性大。对于营销决策,本土金融机构还是更多地倾向于拍脑袋做决定,营销人员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营销策略缺乏长期性、稳定性,从而最终影响了其业务的发展。

(四)营销方法落后,人才缺乏。我国本土金融机构的产品营销论文,主要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导致金融产品营销论文的专业程度和效率较低。特别是信息的传递效率低下,使信息在上行下达过程中出现了人为拖延,导致高层与执行层步调上的不一致,影响执行层在面临突发事件中的变通速度。

二、产品营销论文按照“骆驼与兔子”理论提出几点建议

“骆驼与兔子”理论是由我国营销学专家路长全教授提出的。他认为,刚进入国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因为自身规模效应的需要,在产品营销论文中一般讲求战略管理,对体系、流程、规模、沟通要求高。在金融产品营销论文中他们做得起大投入、大产出,所以可以称之为骆驼,骨架大,有足够的资本,在市场上可以靠一定时期的亏损来获取未来更大的回报;而我国本土金融机构普遍较小,绝大多数在未来10年内都很难达到他们的规模,与他们相比是弱者,可以称之为兔子,其较大的特点应该是要有速度,所以我国本土金融机构要谈效率,谈速度,谈利润,谈策略。在缺乏大量金融资本支持的情况下,想用金钱和时间来堆积业绩是不行的。反思现状,弱者与强者怎样谈竞争?按照“骆驼与兔子”产品营销论文理论所阐述的观点,惟有找一支营销支点,在渠道上,在速度与策略上,在品牌的建立与促销上与之抗争。

(一)建立自己的品牌,找到营销的靶心。国际著名营销大师菲力普?科特勒曾经说过:营销的艺术就是建立品牌的艺术。因为对于一个致力于建设长青基业的企业来说,她所塑造的品牌将是她在多年后赖以生存的法宝。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今天最著名的金融企业,不论是汇丰,还是花旗,其最宝贵的财产不是企业雄厚的资金,不是丰富的管理经验,甚至不是技术能力,而是品牌。原因何在?因为成功的品牌能使产品增值,成功的品牌能获得更大的利润,成功的品牌是市场的通行证。更为重要的是,成功的品牌是消费者的朋友,值得消费者信赖,因为没有人会拒绝朋友的诚意推荐,而去选择陌生的产品。

(二)坚持品牌形象和品牌核心价值的统一。纵观全球,坚持完整的品牌塑造,是一些国际品牌走向成功的不二法门,这已成为许多国际品牌的共识。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宣扬的是其“开创优越理财典范,财富增值更为可观;彰显尊贵,专业周到的贴身银行服务”,汇丰银行提倡的是“环球金融,地方智慧”的专家性质。尽管花旗、汇丰的广告中,人物、广告语、情节都会经常变化,但在品牌营销的各个方面,却始终承载着他们“银行专家,理财”的品牌个性、精神内涵与价值观。

(三)坚持品牌形象的塑造。品牌是所有因素的总和,是一个整合的概念。所以仅产品好、包装好,或仅广告好、概念好,都不够。品牌应该是有关消费者认知产品经验的总和:从产品性能、品质、包装、价格到销售环境,从产品陈列、售点广告、卖场气氛到销售说辞、服务态度、员工行为、商务礼仪,从企业声望、媒介舆论、大众口碑到广告气质、设计风格,这些点点滴滴的细节都会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理解。在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消费者有太多的选择。企业要成功得更快更久,就必须像所有成功的国际品牌一样重视品牌的建设,在每一个细节上都竭尽全力。

(四)剔除主观因素,用市场分析说话。国际大公司习惯进行大规模的市场调研,依据产品的成长性,将市场纵向划分为产品的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建立监控体系,分别为不同时期的产品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不断观察各个时期的销售量、市场份额、损失,以及客户满意程度,及时观察发现产品营销论文过程中的错误,从而进行正确的市场选择和定位。处于导入期的金融投资产品刚投放市场,由于逆选择等其他原因,金融投资产品设计还未定型,产品处于试销阶段,风险大、成本高,基本无利润。并且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期内建立高效率的分销模型和最理想的营销渠道,这时可以选择高价格高促销的双高营销策略,加强产品的包装,制作出来能够体现和说明投资理财产品特征的一系列具有视觉冲击力,意念性的说明书、图片、标志、广告等,使金融产品新颖具有特色,满足客户求新心理强的特点,“先声夺人”,迅速占领市场。产品经过导入期的试销进入成长期后,大多为客户所了解和接受,形成了比较广泛的市场需求,同时销售已经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利润迅速增长。但由于金融投资产品易于仿效,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将有大量的相关产品进入,市场同业竞争激烈。这时经过市场调研后,要积极创建新的解决方案,开拓新渠道、拓展新市场、建立新网点;加强促销,建立和运用蕴藏着潜在价值的客户机制,在适当的时机调整价格,找到很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增加客户对本产品的信任感和忠诚度。同时,要适时地将客户进行归纳,知道哪些是最有利可图的客户,哪些是最无利可图的客户。通过这样的比较,降低企业不必要的成本和努力,从而达到利润较大化。进入成熟期后,金融产品和销售量基本已达到饱和状态,销售量增幅趋缓,利润开始稳中有降。此时就应重新研究市场策略,在稳定老客户的同时,积极寻求新客户;要重新为产品定位,延长其产品的生命周期,以最有利的市场来赢得尽可能多的利润,从而增加眼前利润。新晨

(五)塑立的企业精神,加强营销人才的培养。“伟大的产品产生于营销部门”,科特勒的这个观点充分说明了产品营销论文要以人为本,花较高的努力,去培养和寻找最合适的营销人员。领导要以身作则,不可朝令夕改;营销人员要熟悉岗内工作,理解和掌握工作要点,积极努力地去发现和解决问题,不论是企业广告还是与企业目标相关的赞助活动,拿出自己的热情,反复宣传产品理念,成为金融产品的彻底传播者。

(六)注意产品组合的创新,运用高科技的手段,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我国金融机构除了有重点地使用不同的策略外,还应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上多下功夫,采取产品垂直多样化、水平多样化、无关联多样化等产品组合策略,拓展面向个人、企业以及国际市场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促进金融产品的营销。

当前信息社会高速发展,我国本土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开拓数字化的金融产品营销论文市场。在传统营销传播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较大的门户网站的数字化营销服务平台,财经网站的资源和传播优势,加上专业软件公司配合,配套、优化数字化营销平台的软件支持,建立强大的投资者数据库,利用数据库开展市场调研、产品设计等基础工作;运用网络技术,充分利用中资机构网点资源,实现在线咨询、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营销工作;协助客户实现产品营销论文的个性化和数字化,较大程度的不断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真正实现一对一服务,充分发挥数字化营销服务在个性、便捷、互动、安全、持续等方面的优势。这是我们中资金融机构同外资机构竞争的又一重要砝码。

当我们还很弱小时,大批跨国金融机构带着惊人的资本到中国来,我们没有选择,面对今天与国际品牌同台竞争的巨大挑战,我们注定要进行一场力量悬殊的竞争,同时还必须在竞争中获胜。对于投资理财产品而言,产品差异化、服务个性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谁能真正实现产品度身定做、服务一对一开展,谁能成功进行市场营销,谁就能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投资产品营销论文,勿庸质疑,我们任重而道远。

金融分析论文:洗钱犯罪金融管理分析论文

摘要:洗钱罪的主要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活动;只要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黑心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行为表现境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等五种行为之一种即构成其客观方面;其主体应包括上游犯罪本犯和他犯,单位也是洗钱犯罪主体;其主观方面要件是故意,并不包括过失。对洗钱罪的认定一要注意目前不宜把所有犯罪列入其上游犯罪,可将对国家和公民财产利益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包括在内;二要注意区分其与上游犯罪、赃物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系,不要混淆。

洗钱犯罪是伴随着走私犯罪、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多发性的有组织犯罪而发展起来的一类犯罪活动,可以说,洗钱犯罪是这些有组织犯罪的伴生物。洗钱犯罪严重威胁到各国的国家安全,并危及全球的经济发展,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近几年来,各国政府都开始加强本国的反洗钱国内立法,进行反洗钱斗争。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洗钱犯罪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着,并开始出现了跨越国境洗钱的趋势,表现出更为严重的危害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全球的黑色收入经过长期累积,总额已经高达1兆亿美元,并且还在以每年1000亿美元的速度递增,洗钱已经成为仅次于军火和石油交易的国际第三大贸易。另据联合国的一份报告,全球每年大约有4000亿美元的黑钱是利用赌博、银行以及电脑网络等洗钱方式漂白成合法收益的。[1]基于洗钱犯罪如此严重的危害性,国际社会充分意识到单凭一国的努力似乎已经无法有效地防治洗钱犯罪,于是便形成了必须将洗钱从国内犯罪提升为国际犯罪(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2]促使各国在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共同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共识。尤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系列的国际反洗钱刑法规范相继创立和发展,对于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这一国际公害的肆虐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试从几个方面对洗钱犯罪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对反洗钱犯罪的立法修正

“洗钱”一词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的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人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发展了许多下设犯罪企业,牟取巨额经济利润。该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然后将收取的服务费现金与犯罪企业的非法收入混合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变为合法收入,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3]又有学者认为,洗钱(Moneylaundering)是对犯罪收益(通常称为赃钱、黑钱)伪装起来加以隐瞒或掩饰的活动和过程。[4]当然,我们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洗钱的字面意义的理解,而应当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对洗钱进行深入的研究。洗钱犯罪最初是与犯罪密切关联的,是犯罪的衍生物。由于国际犯罪长期以来十分猖獗,危害愈加剧烈,国际社会加强了对犯罪的法律控制和打击力度,使得许多国际犯罪集团在处理他们的犯罪收益上变得相当棘手。因此,想方设法隐瞒、掩饰犯罪收益往往就成为这些犯罪集团主要的犯罪活动之一。而隐瞒、掩饰犯罪收益最理想的办法就是通过洗钱活动使得犯罪收益披上合法外衣并能够得到使用,以有利于犯罪活动的继续进行和犯罪组织的正常运转,于是促使了与犯罪相伴而生的洗钱犯罪迅速在全球蔓延开来。国际社会为了应对这种严峻形势,进一步有效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和作为其延伸的洗钱犯罪,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制定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为《联合国禁毒公约》),将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性犯罪,要求缔约国依法惩处。这是及时个对洗钱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国际刑法规范。虽然该公约主要是针对控制犯罪而制定的,而且在该公约中并没有使用“洗钱”这一术语,甚至没有对洗钱犯罪确立一个明确的罪名,但是其打击的锋芒已经直接针对了清洗犯罪收益的行为。如,该公约第3条第1款(b)项规定了惩治赃钱的规范,实质上就是专门就有关洗钱犯罪行为的规定。同时还针对洗钱者的犯罪手段和方法等,规定了具体的打击毒赃洗钱犯罪的刑罚手段和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查处毒赃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5]《联合国禁毒公约》确立了各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中将洗钱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加以惩治,并开展合作行动,联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强制性约束义务,对有效控制跨国洗钱意义重大,并为各国的国内反洗钱法律控制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立法蓝本。我国刑法原先并没有规定洗钱罪,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中央政府对经济和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这使得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国内犯罪活动失去大量存在的客观基础。虽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存在一些经济犯罪,但犯罪分子处理他们的赃款赃物仅仅是通过窝赃或销赃等原始手段,因此,我国刑事立法对上述行为就以传统的窝赃、销赃罪名来加以定性,并未增设洗钱罪罪名。[5](p.62)另外我国当时对外封闭,国际犯罪组织跨国入境进行走私、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也较为微小,所以确立洗钱罪罪名来惩治跨国洗钱犯罪在当时没有必要。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新型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经济加速发展的同时,也开始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一些传统的经济犯罪在犯罪性质和犯罪形式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最突出的表现是许多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实施这些犯罪活动获取大量的非法利益,需要转移或转换他们的非法所得,逃避法律制裁,于是洗钱活动在我国开始日益频繁,其严重危害性也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逐渐显现出来。境外的许多犯罪组织也利用我国金融机构监督体制和反洗钱法律机制不完善、市场开放度比较大和金融活动规范体系不健全的机会,大肆进行渗透,从事各种跨国性的有组织犯罪和洗钱犯罪活动。有鉴于此,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对日益严重的洗钱行为作出立法反应成为当务之急。1989年9月4日,我国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毒公约》,作为缔约国,我国按照该公约的要求承担起了将贩运和清洗毒赃行为在国内法中刑事犯罪化和配合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和清洗毒赃犯罪的立法义务。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是我国在国内立法中首次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其内容反映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关于将洗钱规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惩治的要求,并首次在国内法中确立了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对策,对我国控制洗钱犯罪以及在控制洗钱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6][7]有学者认为,正是从《关于禁毒的决定》开始,我国的刑事立法表现出将洗钱从传统的窝赃罪中分离并予以单独定罪的立法趋向,这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刑事立法进程上走出了跨越性的重要一步。[5](p.65)1990年的禁毒决定虽然在控制洗钱犯罪的国内立法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其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毕竟过于简单,本且仅针对犯罪领域内的洗钱活动,无法适应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发生变化、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的情况。洗钱犯罪也相应地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和超出洗钱以外进行洗钱活动的情形,这使得禁毒决定对控制洗钱犯罪上显得内容单薄,无法涵盖洗钱活动的新特点。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要求,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在1990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作了新的规定,主要是正式确立了洗钱罪这一罪名,并扩大了洗钱犯罪的范围。根据新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从新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来看,显然将洗钱犯罪的范围从原先的禁毒决定的犯罪扩充至了三种特定犯罪。应当说,新刑法是基于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往往和其他犯罪收益的洗钱交织在一起,有组织犯罪不仅对贩运的赃钱进行清洗,而且进行着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并对非法所得进行洗钱的情形而作出如此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弥补禁毒决定在惩治洗钱犯罪方面的不足之处,更有利于对洗钱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并反映了控制洗钱的客观要求。在新刑法实施的最初几年里,对洗钱犯罪的范围所规定的三种特定犯罪是基本涵盖了洗钱罪的罪质特点的,也切合于我国反洗钱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实践。但是最近几年,国际社会开始出现了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新型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该类犯罪活动的实施尤其以2001年的“9•11事件”的发生为最甚。“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将恐怖活动犯罪视为重大的国际犯罪,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予以重点打击。在许多恐怖活动犯罪中,一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也经常将他们的恐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加以掩饰、隐瞒,这将不可避免地在恐怖活动犯罪中出现洗钱行为。英国其实早在1989年通过防止恐怖主义(临时规定)法令,洗钱犯罪的范围就包括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收益。[8]我国亦存在着恐怖活动犯罪及与之相关的洗钱行为,如不予以坚决打击,将危害着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经济秩序,而且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的普遍潮流背道而驰。针对我国刑事立法相对滞后于现阶段打击洗钱犯罪的现实需要的状况,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将掩饰、隐瞒恐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也视为洗钱罪,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罪的范围(下文不妨称之为上游犯罪,而洗钱罪是由这些上游犯罪延伸而来,是以上游犯罪存在为前提,因此洗钱罪相应地归属于下游犯罪),同时也为“9•11事件”后我国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符合了国际刑法在反恐怖主义及反洗钱犯罪的立法精神。目前,我国反洗钱犯罪的立法修正规定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为四类犯罪,是否意味着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机制已十分完善并与世界各国就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普遍趋向一致,笔者认为并不尽然,对于此问题下文还要重点加以探讨,在此不复赘述。

二、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明确了洗钱犯罪的概念和上游犯罪之后,为了从本质上、总体上对洗钱犯罪作进一步深入的探究,还应从洗钱犯罪的具体构成入手来进行科学的分析。我国刑法理论界坚持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所以笔者拟对洗钱犯罪做四要件分析。1、洗钱罪的客体要件有关洗钱罪的客体,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主要观点如下:(1)认为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主要是破坏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活动,因此其直接客体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9](2)认为洗钱罪既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0](3)认为洗钱犯罪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洗钱行为是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则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如果洗钱行为是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的周转活动以外的方式进行的,则未必构成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破坏,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洗钱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此外,根据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洗钱罪还分别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或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走私犯罪)。[11](4)认为洗钱罪的客体应当包括司法机关的活动、公共治安秩序和经济金融秩序。[12](5)认为洗钱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这种犯罪往往通过金融中介使大量不合法的黑钱进入经济领域直至政治领域,因此它所侵害的直接客体还是金融管理秩序。[13](6)更有观点认为洗钱罪侵犯了多重法益,其客体包括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公共秩序以及由于洗钱罪作为一种“犯罪屏障”所侵犯到的司法活动。[14][15]上述这些观点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洗钱罪客体要件作了阐述,初步看来,似乎都各有道理,很难比较各观点之间的优劣。依笔者来看,洗钱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可能不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因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反洗钱实践表明,现代金融体系由于自身存在的特点和漏洞极易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便利,致使金融系统已经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洗钱者主要就是通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进行洗钱活动,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合作也主要集中于金融领域。从全球范围看,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皆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同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对金融机构加强有效监管,制止和预防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就会降低金融机构的资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进而引起一国的整体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危害社会的安定。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刑法将洗钱罪归入了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下的第2节,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正式的刑事立法也承认金融管理秩序是洗钱罪的主要客体。此外,认为洗钱犯罪也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洗钱犯罪的确可以说是一种“犯罪屏障”,其目的是为其他产生犯罪收益的行为提供掩护,掩饰、隐瞒、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这无疑会直接妨碍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和追查赃物工作,从而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这一点使得有罪不判、重罪轻判、漏罪等司法非正常现象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16]2、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洗钱罪,其客观方面构成必须实施五种行为之一:(1)提供资金账户这主要是指将上游犯罪的犯罪收入现金、支票存入自己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或者是为有关犯罪分子开设新的账户,便于其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表面合法化,以掩饰、隐瞒有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性质、来源的行为。(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因为有关的犯罪分子实施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所得并不仅仅限于现金收益或者便于流通的各种金融票据,而大量的犯罪赃物是以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实物形式存在的。这些赃物不便携带、难以转移,而且隐蔽性较差,其来源的不法性容易为司法机关所察觉,可能致使其犯罪目的难以实现。因此,采用各种手段(如典当、拍卖、购买有价证券等)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活动就成为洗钱行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通过转帐、委托付款等金融结算业务将犯罪分子通过上游犯罪获得的非法资金转移到其他帐户,使犯罪所得混入合法财产之中。(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由于国内有关机构对犯罪收入实行严格的监管,使得犯罪分子在国内清洗犯罪收入困难重重,于是犯罪分子为了寻求逃避侦查和追缴的有效途径,将目标转向境外,即在境内保密制度很严的金融机构中开立户头或用自己的银行帐户提供便利条件,将犯罪收益或者清洗过的钱汇往境外、国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即以上述四种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洗钱,目的是为了涵盖上述四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如,利用犯罪所得开办公司、企业、酒吧、饭店等营利性行业或者日常需要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携带出境,以及将货币兑换以后走私出境或购买财产等。总之,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更大,给司法机关查处和防范洗钱活动设置了更大的障碍和困难。以上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明确的洗钱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只要以掩饰、隐瞒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为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五种行为或其中任何一行为,就可构成洗钱犯罪。但这里还必须探讨两个问题。首先,不作为方式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罪?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作为是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而刑法义务又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12]这样,如果洗钱犯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必须在法律上设定特定的作为义务。如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就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有关当事人及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负有对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的报告、检举义务,如果不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可能构成犯罪或者受到一定的非刑罚惩罚措施。[13]我国刑法第191条虽然规定了洗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等,但并未规定有关人员的特定检举、报告义务,也没有相应的金融法规予以配套。从理论上说,行为人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目的,负有特定的报告义务而不报告,是有可能达成黑钱被清洗的目的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尽管理论上可行,但由于在我国并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特定义务的法律法规,所以在我国洗钱犯罪不能由不作为构成。笔者认为,事实上我国确实存在许多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从业人员出于一定的目的,不积极履行职责,以不作为方式来掩饰、隐瞒非法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状况,而按照目前法律对这种不作为方式进行惩处又显然缺乏依据,不能组织起严密的法网,致使大量借不作为方式所进行的洗钱活动,由于可以轻易规避法律制裁而频繁出现,得不到有效控制,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在金融业反洗钱法律规范和相关刑法规范上的缺陷之处。笔者认为,有待于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对此予以完善,填补刑法规范中对不作为方式洗钱惩治的漏洞。其次,需要明确洗钱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理论,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无须考虑必须发生侵害的后果。结果犯则是指必须以侵害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作为既遂状态的犯罪。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洗钱犯罪。大多数观点认为,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并不要求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才成立洗钱罪,只要实施五种行为的任何一种就可构成。同时洗钱犯罪是一种过程性的犯罪,如果洗钱行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但尚未将洗钱行为过程进行到底,应当认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中止犯或未遂犯,而行为人如果将洗钱行为进行完毕,即成立既遂。据此认定洗钱罪应当是行为犯。[13][9]笔者认为,将洗钱罪认定为是一种目的犯是最合适不过的。因为从对洗钱罪规定的法条来看,“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显然是属于洗钱罪意志因素中的特定犯罪目的,而且它是作为体现洗钱罪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性的构成要件存在的。正是在这一犯罪目的的决定支配之下,才可能出现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犯罪五种构成行为。洗钱罪并不以黑钱被清洗这一实际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该结果不会发生。当行为人将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往往也随之发生,这一结果也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换言之,在洗钱罪中,犯罪结果发生之际,就是行为人目的实现之时。如果行为人的特定犯罪目的没有实现,则其进行洗钱行为也会变得没有意义,洗钱罪自身所有的客观危害性也无从体现。笔者认为,对洗钱罪即使不以结果犯加以认定,也不能不考虑其法条中“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这一目的要件的重要作用。如果单纯从行为角度出发认定洗钱罪是一种纯粹的行为犯,则会使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欠缺完整性,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陷于客观归罪的错误。而将洗钱罪界定为目的犯就可弥补上述缺陷。3、洗钱罪的主体要件在洗钱罪的主体认定方面最有争议的问题,莫过于洗钱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上游犯罪主体(以下简称“本犯”)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简称“他犯”)。在英国1993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令(Crimi-nalJustic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Act)就明确将洗钱罪分为隐瞒或转移自己的贩毒收益、隐瞒或转移他人的贩毒以及取得他人的贩毒收益三种情况。[18]我国台湾地区的洗钱防制法也在有关洗钱罪定义中,明文规定了“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之利益的性质、来源、所在地、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等行为”,这足以说明台湾刑法规范是将上游犯罪的本犯包括于洗钱罪主体之中。此外,在瑞士、日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澳门以及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均有类似的立法规定,即认为洗钱罪的主体范围理应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甚至在《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第3条中(该条专门对清洗毒赃作出规定)也未将清洗毒赃犯罪构成的主体限于上游犯罪本犯以外的他犯范围。[5](p.162)但是大陆法系传统的刑法理论却对此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洗钱罪的主体应当仅限于上游犯罪本犯以外的他犯。其主要理由是将洗钱罪与传统的赃物罪相对照,认为上游犯罪本犯实施犯罪获得财产后,自然要将其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这属于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从本质上讲,这种行为具有“阻却责任”的性质,是可以包含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中予以一概评价的行为,不具有独立的否定评价意义,因此不能独立成罪。换句话说,上游犯罪本犯所实施的洗钱行为应当是其先行实施的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应当被上游犯罪吸收,就如同犯罪分子实施完一般侵犯财产罪后进行的销赃行为作为侵犯财产罪的自然延伸而被先行的侵犯财产罪吸收一样。[13][19][20]再来看一下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罪状,前四种掩饰、隐瞒非法收益的行为均是以“协助”或“提供”的形式实施的,一种形式的掩饰、隐瞒非法收益的行为虽未明指须“协助”或“提供”,但其与前四项的规定应当具有相同的行为特征或者本质属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也应当认定为是“协助”或“帮助”他人洗钱的行为。[5](p.158)所以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主体中,其上游犯罪的本犯是被排除在外的,如果上游犯罪本犯可以成为洗钱罪主体的话,则刑法中规定“协助”二字也就失去了意义。通过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对洗钱罪主体范围作出如此规定,但为了更好地适应以后司法实践的需要,洗钱罪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应当是刑法修改的一个方向。其理由是:虽然洗钱罪被认为是从传统赃物罪中分离出来的,但是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该是赃物犯罪的一个翻版,而应当予以必要的重构。也就是说,不能将上游犯罪所进行的洗钱行为与侵犯财产罪的窝赃、销赃等行为进行简单的类比。我国刑法之所以在窝赃、销赃罪之外针对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犯罪另行规定洗钱罪,就是考虑到了隐瞒或者掩饰犯罪收益的洗钱行为的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将作为维护上游犯罪得以生存和继续发展“生命线”的洗钱行为予以严惩的话,就可能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存条件以及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安全。所以,在窝赃、销赃罪之外独立设立洗钱罪实有必要。既然洗钱罪独立成罪,其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应当是两个独立行为,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即当上游犯罪本犯实施特定犯罪行为取得财产及非法收益后再进行的清洗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隐藏行为,立法已为其作了特殊规定,这种行为不仅使“黑钱”非法持有,而且还增加了使其合法化这一行为,这显然不同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所认为的不法状态仅反映在完成犯罪后继续保持其违法状态并未增加新的行为的观点。综上所述,洗钱行为是由上游犯罪本犯实施还是由他犯实施并不是影响洗钱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因素,甚至从实践角度看,把上游犯罪本犯排除于洗钱罪主体之外还容易轻纵犯罪分子。[5](p.166)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所持有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学说似乎已经与各国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国际公约的通行做法相脱节,洗钱犯罪不应该被上游犯罪行为所简单吸收,而应当独立成罪,并和先前的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由此可以推出上游犯罪的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时并不能认为是其犯罪行为的自然延续,而是实施新的一种不同性质犯罪行为,理所当然地应当归属于洗钱罪主体之列。在有关洗钱罪主体要件中,另一个引起关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成为洗钱罪的主体。《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的条文中未明确规定清洗毒赃犯罪的主体范围只限于自然人或者还包括单位。按照缔约国刑法的通例,自然人作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当然的,但对单位组织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则留由各缔约国立法者自行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就承认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可以处罚。我国刑法第191条第2款对洗钱罪的主体所作的“单位犯前款罪的”,予以“两罚制”的规定,也是明确显示了其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单位主体。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发现大量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的中介机构往往是洗钱犯罪的直接实行者,如把本单位的资金帐户、帐号提供给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人,为其洗钱提供便利等。另外某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洗钱活动亦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所以洗钱犯罪并不仅仅限于个人的洗钱活动。可以说,单位所进行的洗钱活动比个人所进行的洗钱活动更具危险性,因为单位进行洗钱往往较之个人洗钱更能组织起庞大的洗钱犯罪网络,在实施洗钱活动方面更为便利和有组织地开展,其洗钱犯罪活动的复杂性、规模性以及有组织性是个人洗钱无法相比的。因此,将单位列入洗钱犯罪之主体,是打击洗钱犯罪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顺应了世界各国在规制洗钱罪立法上的普遍趋向。4、洗钱罪主观方面要件从各国、各地区的刑法规范来看,都毫无例外地将故意作为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基本构成要件,那么是否将过失列入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呢?某些国家和地区是存在这种立法例的。在荷兰、德国、英国以及中国香港等均确立了过失洗钱的刑事责任。如,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法条均对犯罪罪过形式的表述是:要求行为人对财产是贩毒收益或者是有组织及严重犯罪的收益是“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中“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按照英国的刑法理论就属于“犯罪过失”范畴。[5](pp.174~176)但是毕竟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只承认在洗钱犯罪中故意的主观构成要件,即使在作为各国反洗钱立法示范性的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毒公约》中,也将关于清洗毒赃犯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而不包括“过失”。我国亦不例外。从我国刑法对洗钱罪规定的法条即可看出,使用“为……行为”这一范式表明了洗钱犯罪行为应当是有目的的行为。同时,根据前文所论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可以推出洗钱罪是一种目的犯。根据刑法理论,目的犯是属于故意犯罪的构成范畴,而且只是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直接故意犯罪都是目的犯,目的犯只是其中具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一种),甚至连间接故意犯罪中都不存在目的犯。这样就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我国刑法中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构成洗钱犯罪的可能性。有关间接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目的犯,主流观点认为是不存在的,但也有些学者可能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相比,并不是地不存在犯罪目的的,只不过相对于直接故意犯罪而言存在不确定的犯罪目的。[21]①在刑法第191条规定行为人要具有特定的“明知”,即“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此,应当作何理解呢?按照该法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合法的财产及收益而实施提供资金帐户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也即行为人确实不知财产及收益是犯罪所得,主观上亦无掩饰、隐瞒这些财产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理应是一种无过错的过失行为,依据上文解释,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行为人虽然知道财产或收益是来自犯罪所得,但并没有明知是三种特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则构成窝赃、销赃罪,并不构成洗钱罪。那么洗钱罪中的“明知”应当如何认定呢,或者说洗钱罪中的“明知”究竟要求达到何种程度?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在洗钱犯罪的成立中,不需要行为人知道资金来源于何种犯罪的看法不可取,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非法资金是来源于何种犯罪,只是一般性知道资金的来源是非法的是不能定罪的。[15](p.303)与之相同的观点是传统的“确定说”,即指行为人明确知道是特定的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在法律含义上只能表现为行为人的确定性认识,而不能是不确定认识。[22]但相反的观点认为,新刑法中所规定的“明知”并不要求确知,即不要求行为人确定地、确切地、确实地知道犯罪所得是来自于特定的上游犯罪,只需要有这种认识的可能性就可成立洗钱罪的“明知”,这是传统的“可能说”。[13]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通常会经过一个从模糊性到确定性的转变过程,如果要求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必须对犯罪所得的确切来源有清楚的认识,显然超出了行为人在客观现实状况下的辨识能力范围。况且随着洗钱犯罪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隐蔽化,尤其是庞大的犯罪集团所形成的洗钱犯罪网络,对于有关司法机关人员查明其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性质尚属困难,更遑论行为人对特定的上游犯罪能够“明知”。因此苛责行为人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必须确切“明知”,而对其在具有认识上游犯罪的可能性后进行洗钱活动的情形却予以放纵,是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实践需要的。所以,洗钱罪中的“明知”应不仅包括确知,还应当包括可能性的认识。定洗钱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1、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问题此问题是当前对洗钱犯罪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正确界定洗钱犯罪所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上文述及我国目前刑事立法所设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为四类特定犯罪,但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通观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以及国际刑法规范,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犯罪。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禁毒公约》,其第3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而该条款(b)项所规定的清洗行为都是针对(a)项的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及收益,并未涉及其他犯罪,其所设立洗钱罪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切断犯罪的“生命线”而有效遏制犯罪。另外,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均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制在犯罪范围内。(2)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作限制性规定。如《俄罗斯刑法典》第174条规定的洗钱罪,其所清洗的非法所得及收益不仅来自于刑事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不构成犯罪的其他违法行为。(3)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特定的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这种立法例,但在对上游犯罪具体规定上又主要分为两类。及时类是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确定为重罪(对于重罪的划分标准,各国和各地区又存在一定差异),作出此类立法规定的主要有德国、瑞士、荷兰、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第二类是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确定为某些特定犯罪,法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等国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均采用此类立法规定。如,《法国刑法典》第222-38条和第225-6条分别规定的“清洗毒赃罪”和“淫媒谋利罪”;又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48-2条规定的则是清洗除过失犯罪以外的任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四类上游犯罪,亦是属于这种立法例。[5](p.114~132)比较上述三种立法例,及时种显然过于狭窄,无法适应打击变化多端、日益严重的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的客观实践。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意识到此种立法例的滞后性,不断修改本国的反洗钱立法,将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加以扩大。第二种立法例可以说是当前国际反洗钱立法的一大发展趋势,事实上也正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立法例,即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作任何限定,以利于更有效地认定和查处形式多样的洗钱犯罪。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和司法现状,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盲目扩张至一切犯罪甚至非犯罪的违法行为,似乎又过于匆忙。因为在一定情形下,一些洗钱行为的上游行为(此处用“行为”这一术语表述,正是为了说明未将该行为刑事犯罪化,故不以相应罪名加以表述)的社会危害性尚未需要刑法加以惩治,而单单处罚由上游行为延伸而来的洗钱行为,显然不合法理。另外,我国刑法已经对四类上游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的处理行为规定了赃物犯罪(窝赃、销赃等犯罪行为),如果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不加选择地予以扩大,势必会与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发生混同,这样会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司法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且这种情形可以属于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即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不能以数个法条对一个行为同时加以处罚。[23]据此分析,如果对洗钱罪和赃物罪的共同上游犯罪同时以两个罪名处罚的话,显然有扩大打击面、加重行为人刑事责任之嫌,也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第三种立法例目前基本适合于我国反洗钱立法和司法现状,但是其弊端也不容忽视。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有组织犯罪,虽然较之《联合国禁毒公约》有所进步,但仍然显得狭窄,毕竟在近几年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各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层出不穷,似乎并不止于洗钱罪所规定的四类犯罪,甚至这些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及多发性更甚于四类犯罪,其犯罪分子通过犯罪牟取巨额犯罪收入后客观上都存在一个将犯罪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此外,一些传统观点所认为的不会发生洗钱行为的经济犯罪行为及职务犯罪行为如贪污、贿赂犯罪等,近几年也开始出现了通过洗钱方式掩盖、转移非法所得的行为方式,甚至可以说其所延伸的洗钱行为的发生率有时更是高于四类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导致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其犯罪收入是否得到清洗直接决定着犯罪最终利益的实现。[14]有鉴于此,如果不把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调控范围,显然不符合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的刑事政策。国际社会为了加强对洗钱犯罪及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的追诉力度,分别于2000年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全球性公约的形式将反腐败与控制洗钱结合起来,都并未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作出严格限制,只要是有关腐败并发生洗钱行为的犯罪,都可以列入上游犯罪予以打击。我国于2003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批准生效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作为缔约国,就面临了与公约相衔接的问题。然而,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洗钱犯罪与公约规定的洗钱犯罪相比,在上游犯罪范围上不够宽泛,这显然是立法上的相对滞后与脱节,我国在以后修改法律时,应当通盘考虑,予以完善。[2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加以适当的扩充实有必要。这也是当前有效惩治洗钱犯罪的现实需要,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形下,先不宜急于将所有犯罪都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作立法尝试,将贪污、贿赂、侵占、诈骗、贩卖人口、制假售假、盗窃、抢劫、挪用公款等诸多对国家和公民财产利益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包括在内;同时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可以取消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法律限制,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都以洗钱罪论处。

2、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比较由于洗钱犯罪是由上游犯罪延伸而来,所以尽管洗钱罪已经独立成罪,但其与上游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不加以清楚了解的话,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对洗钱罪作出认定的。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会发现有一些犯罪行为与洗钱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具有相似性,易于混淆,故应当加以区分。(1)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此问题已在前文详超细论述,洗钱罪应相对于上游犯罪独立成罪的理由也不必再次重复。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区别的司法认定问题。洗钱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是产生于上游犯罪实施完毕之前或者实施完毕之后、犯罪所得获取之前,则应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不再单独以洗钱罪论处。在这里行为人犯罪故意的产生说明其与上游犯罪的犯罪人有事先的通谋;反之,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之间没有事前的通谋,即无共同的犯罪故意,而行为人的故意是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并已取得犯罪所得之后产生的,并且在此之后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以洗钱罪单独定罪。可见,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的标准,关键就是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事前有无通谋。(2)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关系赃物犯罪主要就是指窝赃、销赃犯罪,本文在论及洗钱罪主体问题时已对两者关系略作探讨。两种犯罪在客观的行为方式上却有相似之处,主观上也都是故意,从广义程度上可以说,洗钱行为亦是一种窝藏或销赃的活动。[25]但是它们的区别是主要的,以我国刑法为例,其表现在: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由于其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洗钱罪被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而赃物犯罪的犯罪客体仅为单一客体,即只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而被归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类罪中。①二是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赃物犯罪的犯罪主体仅为自然人。三是上游犯罪不同。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是四类特定的有组织犯罪,而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则可包括一切犯罪,可以说,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是包括于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的。四是具体行为方式也不尽相同。其主要表现在:及时,“转移”的性质不同,洗钱罪中“转移”的性质是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使非法所得表面合法化,而并不针对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本身;而赃物犯罪中的“转移”的性质是对赃款、赃物的一种空间上的移动,针对的是赃款、赃物的本身,而且并不改变赃款、赃物的非法性质。第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要比赃物犯罪更为宽泛、复杂,因为其不仅包括了赃物犯罪中的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方式,还包括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在查处洗钱犯罪方面难度显然要高于传统的赃物犯罪。(3)洗钱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洗钱罪一样,是1997年新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其与洗钱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最为相似的,两种犯罪在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犯罪对象都是非法所得,客观方面均表现为针对非法财产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司法机关在查处这两种犯罪时,往往难以把握两者的界限。随着近几年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查处了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在不断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清晰的认识,由此使得其逐渐与洗钱罪易于区分,主要区别如下: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洗钱罪主体,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充分说明两者的犯罪性质截然不同,洗钱罪不妨认定为是一种经济犯罪或者是财产犯罪,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则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二是洗钱罪是行为人采用积极的行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前文论及,洗钱犯罪中也有以不作为方式洗钱的情形,但毕竟属于少数,而且目前尚未得到我国正式立法的认可),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人则是消极地不能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可见,洗钱犯罪主要是一种作为型的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三是洗钱罪的非法所得的性质是特定的,即必须是来自于其特定的四类上游犯罪,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所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性质是不特定的,只要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即可定罪处罚,无须查明真实来源。

四、洗钱犯罪的预防及处罚

1、洗钱犯罪的预防洗钱犯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进行伪装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犯罪活动。完整的洗钱过程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洗钱方法的多样性,除了传统的洗钱手段外,当今洗钱犯罪越来越朝着智力型、知识型、高科技型以及日益跨国化的方向发展。例如,最近几年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以及网上赌场等现代高科技手段从事洗钱活动,这对洗钱犯罪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主要是使洗钱犯罪具有了较之以往更高的隐蔽性,洗钱犯罪分子往往能够凭借这些方法向反洗钱立法措施和执法活动提出严峻的挑战,使得司法机关查处和防范洗钱犯罪显得困难重重。[26]贝卡利亚曾指出:“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是一切立法的主要目的。”[27]世界各国也纷纷采用民事、刑事和行政等诸方面规范体系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预防。我国政府亦不例外,没有放任本国洗钱犯罪的肆意发展,并针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机构是实施洗钱活动的最主要场所,如果对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监管的话,就会为洗钱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实际上就如入无人之境,进而危及社会整体利益。由于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在开户条件、现金支取管理制度等方面比较宽松,加上金融业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和金融立法建设相对滞后,以及司法机关对金融领域洗钱案件查处不力,致使在一定程度上为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但令人可喜的是,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三个规定的出台,无疑标志着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了高度的重视,并开始进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这三个规定在反洗钱方面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在实际操作中实施了制定可疑金融交易报告和处理制度,改革以往不利于惩治洗钱活动的银行保密制度、确立识别客户及其业务制度并保存交易记录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二是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方面的严格培训,努力培养反洗钱的专业人才,增强其对于复杂的洗钱活动的识别能力。尤其注重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职业教育和法治教育,并且强化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法定的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说,这些措施在反洗钱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因为加强了监控,严密了法网,堵截了洗钱犯罪的渠道畅通,使得犯罪分子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无法清洗犯罪所得及收益,这样就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并有利于对上游犯罪的打击。(2)在反洗钱方面广泛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国际法律协助洗钱犯罪的跨国性特点,决定了国际间必须加强合作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的重要性。我国政府也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为此早在1989年就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履行惩治清洗毒赃犯罪的国际法义务,这说明我国政府同国际社会共同与洗钱犯罪作斗争的坚定决心。近几年里,我国又陆续成为有关反洗钱的多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并且积极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在交换洗钱情报及证据收集、协助调查洗钱犯罪以及引渡洗钱罪犯等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另外,我国在规范反洗钱国际合作措施方面,可以在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框架内,请求其他缔约国协助我国警方开展反洗钱调查,同时我国警方也应承担协助其他缔约国所开展的反洗钱调查,以利于携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1]

2、洗钱犯罪的处罚,笔者简单提及一下对洗钱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犯洗钱罪,除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外,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根据其情节轻重的不同分别设置了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三类刑罚措施。应当说,这样的刑罚措施对于惩治洗钱罪是较为合理有效的,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其中,对于洗钱犯罪分子实施罚金和没收财产,毫无疑问是为了对其经济上予以制裁,以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资本。在这里,涉及到对“情节严重”的理解,法律目前尚未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应当从上游犯罪的性质、洗钱数额、洗钱犯罪的手段及危害性程度等诸方面通盘考虑加以认定。一般而言,洗钱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洗钱犯罪,科以较重的刑罚处罚。而在其他情节认定方面,有观点认为主要应当包括多次洗钱、洗钱手段恶劣、与境外犯罪分子勾结进行洗钱、索取上游犯罪分子贿赂而洗钱、因洗钱给特定的上游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带来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9]笔者认为这些认定标准对于司法机关在今后处理洗钱犯罪上是有所裨益的,应当加以综合考虑。此外,单位犯洗钱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的是“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刑,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再判处罚金。

金融分析论文:促进金融发展的存款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金融风险使得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需要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职能、保险对象、形式、赔偿方式及保险费率等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和银行业的持续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或法人出资组建保险机构、以存款银行及其所吸收的存款为参保对象和保险范围,并由政府对参加保险的形式、保险费率、赔偿方式等作出相应规定的一种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并发挥着稳定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这项制度。本文拟就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方案选择作一探讨。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983年设立中央银行之前,我国的银行都是国有“专业”银行,没有股份制银行或民营银行,更无合资银行或外资银行,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国家对银行及其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当然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优胜劣汰这一市场机制已经引入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实体也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撤消和被法院宣告破产时,应优先支付存款人本息,因此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当商业银行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破产时,已很难有足够资金支付所有储户的本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已经很高,有的已出现支付困难,而其负债的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一旦出现银行倒闭,较大的受害者将是广大储户,这无疑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危机。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已是十分迫切和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长期以来,居民储蓄一直是大多数人的投资方式,到目前为止,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而作为信贷资金主要来源的储蓄存款,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还本付息。然而,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中的风险及风险程度一般存款人并不知晓,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变得没有保障,若银行倒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将是普通存款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商业银行因种种原因而发生支付困难或倒闭时就能较充分地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储户的利益,避免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二)银行业的稳定运行需要存款保险。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指标,银行经营发生损失,最终只能以自有资本来抵补。一般而言,自有资本比重越高,银行经营的安全系数越大。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资产规模庞大,但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低资本充足率,且其资产质量较差,据估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高达25%,某些地区甚至达到40%,银行业的经营已经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势,一旦因其经营不善论文格式而倒闭,将直接威胁存款人的利益,且极易对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破坏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时通过存款保险拯救,可以避免挤提风潮,进而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实现银行业的稳定运行。

(三)存款保险是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安全经营,其监管措施有三类,即预防性措施、临时救援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后两类措施则主要是指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参加存款保险后,存款保险机构必然要对被保险银行的资产运用进行监管,促使其按照稳定性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而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或支付困难时,则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拯救或直接代为兑付存款,提供事后补救。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成为银行业监管体系的一道屏障。

(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需要存款保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按照我国加入WTO的保障,2006年底前开放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将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受母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境内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存款进行保险,而外资银行为了自身业务的更好发展,也希望中国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五)频繁发生的各国银行危机给我们以警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国家频繁发生的银行危机充分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发生困难以至于破产的事情将难以避免,且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和破坏作用极其巨大。我国应吸取其教训,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止因银行挤兑而导致社会动荡的悲剧在我国发生。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在借鉴发达国家行之有效之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它应该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监督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以确保金融机构不滥用存款保险制度去进醒过度风险经营,把银行的信用风险降低到最小,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首先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可分为单一职能型和复合职能型。单一职能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只担负着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职责。复合职能则是指存款保险机构除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外,还对参加保险的投保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失败或有问题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援助等拯救措施。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演化过程为看,复合职能正在逐步取代单一职能。因此,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其基本职能应包括:11保险救助职能。即当投保银行出现经营或清偿力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动用保险基金对其进行救助,防止银行出现挤兑、破产倒闭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导致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为重要的职能。21保险补偿职能。如果救援无望或救援失败,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保险基金补偿存款人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31接管破产银行职能。即存款保险机构采取转移投保存款、购买承担和资助兼并收购等方式构接管破产银行。41监督职能。包括要求投保银行定期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对其风险状况进行稽核监测,其目的在于对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有关存款保险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及时防范和发现银行有无违规经营行为或经营管理不善,并要求其改正。若投保银行拒绝“道义劝告”或改进不力,存款保险机构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终止对该银行的继续保险,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二)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一般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或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并管理、或由银行业出资创办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等三种类型。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优点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有很大的性,但政府独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会进一步加重国家财政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各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由银行业自行出资创办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宏观调控能力将会削弱,并且不便于政府的介入。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组建的形式比较好,存款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参股的各大银行有权享受存款保险。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又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宏观调控能力。

(三)确立存款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确定保险对象时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即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金融机构。就我国银行业状况而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但其资产质量低下,与庞大的风险资产相比,自有资本严重不足,承担金融风险冲击的能力实际上很弱;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显然,内资银行是存款保险的主要对象。而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银行业的稳定运行,中外合资银行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应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人。因此,存款保险的对象应为我国境内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的范围应确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单位存款,居民储蓄是我国银论文格式行存款资金的最主要部分(占银行存款的50%以上),也是存款保险的重点所在;银行存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单位存款,目前企业存款约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37%。两者之和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90%以上,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银行业的稳定也就有了保障。

(四)选择存款保险的形式。存款保险的形式可分为:11强制保险方式,即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国;21自愿投保方式,即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由银行自行决定,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等国;31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方式,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鉴于我国银业自律比较差,加之我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不强,采取自愿参加的形式,许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极有可能不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预期目的将无法达到。因此,宜采取强制性保险的方式,即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境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业机构均须参加人民币存款保险,从而实现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稳定的目的,同时也使得所有的银行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五)明确存款险的标的、金额和赔偿方式。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了各自的保险标的和各不相同的较高保险金额,而存款保险的赔偿则有三种不同方式:即全额赔偿、部分赔偿和分段比例递减赔偿。基于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尚不很强,单项存款规模小、结构简单的现状,遵循保护小额存款、促进存款增长、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采取分段比例递减的赔偿方式较为适宜,即规定存款保险理赔较高额(现阶段可暂定为2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的部分给予的赔偿,超过较高点的增加额分段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与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存款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形成一种联合保险,促使存款者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谨慎选择银行,同时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增强竞争能力,稳健经营。

(六)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有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之分。固定存款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率一定,保险费金额取决于存款总额的大小,而与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资产风险无关。固定存款保险费率即保险费是按存款规模确定一个固定额。虽然简便易行,但存在着风险控制缺陷,没有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经营好的银行和经营差的银行、资产质量好的银行与论文格式资产质量差的银行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浮动保险费率是依据银行经营状况和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差别费率。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来确定保险费率,对资本充足率较高、资产质量好的银行给予较低的保险费率,而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和稳健运营,并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浮动保险费率取代固定保险费率已成为存款保险费率的发展方向,考虑到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可实行固定费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后,再逐步改行浮动费率。

金融分析论文:我国票据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分析论文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票据市场存在严厉的金融管制,对票据业务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些管制措施主要包括票源管制、利率管制和苛求监管三个方面;进一步发展票据市场首先必须放松管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进行金融创新;本文提出了当前我国票据市场金融创新思路,重点在于发展融资性银行票据和商业承兑票据业务,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相应措施。

从1982开始,我国票据市场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停滞、规范发展等多个阶段,并从1997年进入稳步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全国票据业务总量比上年增长了90%,2001年又在上年基础上增长了88%。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票据市场不仅在量上不断增长,在质上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在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在促进经济金融发展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近年来管理层出台的一些管制措施对票据市场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一些地方的票据业务增长幅度急剧下降,票据市场相对萎缩。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以票据业务总量占全国2%的票据中心城市武汉为例,2001年票据业务总量为731亿元,同比增72%;但2002年该地区票据业务总量同比增长小于20%,票据承兑、贴现增幅大大下降;2001年一季度再贴现发生额为21亿元,2002年再贴现业务没有发生一笔,停滞。国内其他票据中心城市也出现了类似情况,票据业务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由此,严厉的金融管制约束票据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推动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成为下一阶段的主题,金融创新作为规避管制和推动业务发展的有效手段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票据市场的现实需求。

一、当前票据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严厉的金融管制

一般认为,金融管制对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起着积极作用。但这种管制必须适时、适度,即符合当时的形势需要,否则会阻碍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就我国票据市场而言,近年来已经走上了稳步、快速的良性发展之路,此时首要的是扩大市场规模、培育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票据市场具有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引导规范商业信用、促进银行资产结构优化和作为央行宏观调控工具等多方面作用,其次才是纠正违规和适度管制。2002年我国票据业务量急剧下降,票据市场出现萎缩,与过于严厉的管制有着很大关系,这些管制措施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对市场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成了当前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瓶颈”。

1.票源管制:5%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展。2001年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规模不得超过上年末存款余额的5%。出台这一管制措施的初衷在于防范风险,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却十分突出。(1)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明显限制了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展。目前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市场的主要票源,对总量实行比率限制必将导致整个票据市场票源不足,影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而且实践中各商业银行按此要求层层下达比例控制,对票据业务的正常发展产生实际上的损害。(2)无法有效控制票据风险。商业银行依照规定能够将承兑汇票业务的规模控制在5%比例之内,但5%比例以内承兑汇票的风险包括伪票风险、套现风险、无真实贸易背景风险等依然存在。(3)不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优化。票据业务不仅为银行增加利润,而且是优化银行资产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可以视资金富裕情况,通过签发承兑汇票、卖出已贴现汇票、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等操作,调节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收益,进而达到优化资产结构防范风险的目的。将银行承兑控制在存款余额的5%以内的规定与原来将贴现纳入75%存贷比例考核相比,银行办理贴现的空间明显缩小。

2.利率管制:过高的再贴现利率剥夺了银行盈利空间。2001年9月,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提高再贴利率的通知》,将再贴现利率由2.16%提高到2.97%,提高了37.5%。这项举措减轻了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压力,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1)银行和企业办理票据业务的积极性明显降低,票据市场业务量因此萎缩。随着市场的发展,票据贴现市场上已初步形成了以再贴现利率为基础,以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的贴现利率,一般在3.3%—3.6%左右,这样对银行而言,其贴现和再贴现之间的利差收益只有0.33—0.63个百分点,考虑到贴现和再贴现过程中的各种交易费用,银行已基本无利可图。如果银行相应提高贴现利率,则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不利于促进当前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民间票据市场的滋长,这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现实。(2)再贴现率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具有指导效应,提高再贴现率意味着中央银行在紧缩银根,这与目前我国支持扩大内需,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矛盾。2002年2月21日人民银行再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唯有再贴现利率没有下调,从而进一步缩小贴现率与再贴现率之间的利差,票据市场利益决定机制再次受损。

3.苛求的金融监管:挤出票据风险的同时也挤出了票据信用。有效的金融监管对规范票据经营行为、防范票据风险至关重要,但过于苛求的金融监管同样会对票据业务的发展形成负面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作为信用基础的商业信用并不发达,实践表明,票据业务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以真实票据为前提,对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将分散的商业信用引导到银行信用轨道上,从而“倒逼”商业信用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以金融监管工作为重心进行机构调整后,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和贴现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举对防范信贷风险起到一定作用,但在目前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等的情况下,必然影响到商业银行开拓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这种将票据贴现资金等同于信贷资金严禁入市,过分要求银行保障企业贴现资金专款专用和全程管理的做法既有悖于票据的抽象性也不切合实际,苛求的金融监管在挤出票据风险的同时也挤出了票据信用。

二、中国票据市场发展的前提:放松管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金融改革如火如荼,金融监管主体不再墨守成规,而是积极顺应世界经济金融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不断进行金融改革,如美国对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的放松管制,日本近年连续推出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等,这些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放松管制。从我国情况看,严厉的金融管制对票据市场的发展已经形成瓶颈,制约着市场扩容和功能提升,我国票据市场要摆脱目前的困境和取得进一步发展,从管理层面上来说,应及时适度放松管制。

1.放松票据市场利率管制,适应市场化需要。目前贴现的市场利率在3.6%左右,这是由市场供求双方根据银行贷款利率决定的,反映了以票据贴现方式获取资金应付出的成本。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如果提高贴现利率,则企业的资金需求必然减少,这意味着银根紧缩和票据市场发展受阻;如果不提高贴现利率,则银行几乎没有盈利空间。为加快票据市场的发展,同时给商业银行一定的盈利空间,人民银行有必要降低再贴现利率,对再贴现率定位应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适应市场化需要,而不能由单方确定,另一方被动执行。

2.放松票源管制,取消对银行承兑汇票5%的比例限制。银行承兑汇票的需要量是由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价值量决定,或者说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与银行存款余额并无必然的联系;通过5%的比例限制以期达到降低风险的做法既缺乏科学依据和实践佐证,而且比例明显偏紧。目前我国的票据市场还不发达,银行承兑汇票总量占GDP之比还相当低,说明经济发展对这种信用形式的需求还很大,必须鼓励企业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发展票据业务。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出现了一些违规和风险问题,有商业银行原因,有企业原因,还有管理制度不适原因,这些问题通过完善票据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大事后监督可以得到解决,客观存在的风险比信贷风险小得多,基本上可以控制,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比例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和控制风险。

3.放松金融监管,创新监管理念,为票据市场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金融管理当局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通过法律、法令对金融机构实行管制是很有必要的。通过监管,维持金融业的稳定来保持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经济效益的化,这是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同时,处在金融监管的环境中,银行为了实现收益较大化的目的,在市场竞争和金融管制的夹缝中求生存是一个无可厚非的事实。显然在一个过于苛求的监管环境中二者要达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平衡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有一个高效、宽松的市场环境。对当前的票据市场来说,完善、发达的市场对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作为资金需求者的企业创造了融资便利,由此形成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从目前情况看,过于苛求的金融监管与票据市场的现实发展需要并不吻合,实际上破坏了市场平衡,导致交易量萎缩、企业融资难度加大,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受损,必须放松过于苛求的金融监管,实行适度监管,为票据市场的新一轮发展和质的提升创造宽松的环境。鉴于我国票据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实况,应树立边发展边规范和在发展中化解风险的理念,切不可采取苛求监管的做法,以致在挤出市场风险同时将信用也挤出。

三、当前中国票据市场的金融创新思路

关于金融创新的成因,经济学界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即金融机构为追求潜在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另一种解释认为是外在供给所致,即金融机构为逃避金融管制、规避风险进行的金融创新。纵观我国票据市场,金融机构将票据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外在环境又存在严厉的金融管制,票据创新的内在和外在诱因均具备。无论哪种原因,金融创新无疑会起到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充分发挥票据市场融资、信用、宏观调控、降低风险的功能,使票据市场摆脱目前的低迷和困境状态,推动票据市场的发展。

(一)放松对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苛求,将其作为融资性票据发展

融资性票据与真实性票据相对应,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票据在承兑、贴现过程中不强调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则意味着这种票据就是融资性票据。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信用放款,但比信用放款更为优良的融资信用工具。之所以进行融资性票据业务创新,不强调真实性贸易背景,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要求我国进行融资性票据业务创新。随着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西方国家早已抛弃真实票据要求(即现在我们强调的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企业凭借自己的信用度来发行商业票据已成为基本的票据融资形式。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融资性票据市场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美国的商业票据市场和欧洲票据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都是商业票据,这种商业票据不要求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企业仅凭信誉就可以签发,是一种纯粹的融资性债务凭证。这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中外资银行竞争的加剧,中资银行迫切需要开办融资性票据业务。

2.我国经济金融转轨为融资性票据业务创新创造了适宜的外部环境。我国一直未主张发展融资性票据主要是受限于1995年制定的《票据法》,而当时中国面临特殊的经济形势,通货膨胀达到了顶峰,整个社会信用、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乱办金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实施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经过6年经济转轨,当时的通货膨胀已转化为现在的通货紧缩,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也由于有效需求不足而出现被动收缩,近几年一些银行的新增存贷比连50%都没有达到。而且票据市场已经走上稳步快速发展轨道,在这种情况下,从试点开始逐步开放融资性票据业务就具备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3.融资性票据在我国已经有现实的需求和基础。尽管有关法律对融资性票据进行了限制,但实际上由于我国融资工具缺乏,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常被作为融资工具使用。根据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检查,商业银行已经采取开新票还旧票、超商品交易金额签发银票等多种变通方式,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这实际上是使用融资性票据。尽管监管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管制,但效果不佳;同时在一些地方的民间票据市场上,融资性票据业务也有较大的发展。这说明融资性票据在我国已经有较大的需求和现实基础。

4.发展融资性票据可以节约监管成本。目前监管部门对已经有着较大需求和现实基础的融资性票据业务主要采取了防堵措施,事实证明此措施效果不佳,票据“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而且花费较高的监管成本,包括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检查成本等直接成本,还包括过度监管带来负面效应形成的间接成本,也就是在挤出票据风险的同时也挤出了票据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开办融资票据业务,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加强引导和规范,有效控制风险,无疑能够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同时有利于中国票据市场的长远发展。

5.融资性票据更符合票据无因性特征。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债权凭证,票据的原因作为其基础关系同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分离的,当债权人持票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其原因,只要占有了票据,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请求票据表示的金额。从这点上说,过分强调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以及严格审查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背道而驰;不强调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则更加符合票据无因性特征,也更能遵循票据演变发展规律。

如同其他金融创新一样,融资性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对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带来富有建设性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存在着负面效应,其中较大的问题亦即推行融资性票据较大的障碍就是创新带来的风险。当然这种创新本身会使金融机构资产结构优化,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但这并不意味着消除了风险,相反发展融资性票据在减少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风险。因此必须做好配套措施,强化对融资性票据的风险控制。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分阶段逐步放开融资性票据,在区域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积累相关经验后由点到面,逐步推广。目前运作成本较低的方案是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改进”为融资性票据,即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较好、经营状况正常、现金流量稳定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不再强调其签发的单笔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然后推广到效益好、信誉高、管理规范的中小型企业;是建立专业性的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和规范的票据交易所,通过严格控制票据再贴现,鼓励转贴现和票据转让行为,活跃和培育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2.实行“一户一行”管理制度,企业只能在一家主开户行银行签发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这家银行就是企业的管理行,管理行对企业开票情况进行监控,尤其是对开票限额进行控制:(1)销售收入控制法,要求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超过上年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实际情况看,生产型企业通常应在上年销售收入的1/5以内开票;流通型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10控制。(2)资产负债控制法,要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额与企业其他负债之和要小于企业资产总额,其资产负债比率须控制在85%左右。(3)现金流量控制法,从企业现金流量管理中寻求合理的经济评判标准与监控机制,通过分析和掌握其现金流量,正确评价票据融资的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使票据融资保持在可以控制的安全性、流动性和风险限度以内。应该说这一评判标准较具科学性,因为票据融资的基本功能在于满足企业短期资金流动性需求,通过分析现金流可以预测一个企业未来某个时期的现金回流情况,以便确保票据融资如期得到偿付。

3.银行在签发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如实逐笔将其录入到信贷登记系统中,由于信贷登记系统所有信息共享,当企业签发票据与其现金流量不对称时,银行可以停止对该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4.建立票据融资企业退出机制,约束企业严格守信,对出现银行到期垫款的融资性票据的情况,由监管当局采取警告并勒令还款、黑名单通报直至取消票据融资资格的处罚,淘汰劣质企业,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降低市场风险。

(二)应大力推进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便利的结算和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乃至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在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缓慢,基础薄弱,市场规模偏小,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企业逃废债较严重,企业信誉度很低,加上市场缺乏企业以外的强力推动,这些因素使得由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很难得到社会认同。事实上,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发展形势以及票据市场现状看,扩大市场规模,大力发展商业承兑汇票相当有必要:(1)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商业信用不发达使得信用发展不是遵循由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演进的自然过程,而是由银行信用反推商业信用的发展。当前通过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这一载体将对商业信用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通过授予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签发资格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2)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成本较低。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仅靠企业信用就可以签发,它不需要企业到银行三番五次申请,也不需要向银行交纳保障金、手续费,企业花费的成本较低;另一方面,商业承兑汇票主体较简单,通常只有一对主体,信息容易获取,银行监管较方便,管理成本相应降低。(3)银行能够通过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盈利。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后,银行可以对其进行贴现、转贴现,还可以申请再贴现,这无疑能够增加银行的贴现收入。(4)企业自身也愿意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不仅能获得融资便利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且能提高资金利用率,支持企业加快发展,还可以树立企业形象。因为企业一旦获得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格,首先意味着企业拥有一笔很大的无形资产,说明企业形象、信誉度非常高,这对企业的发展相当有利。(5)商业承兑汇票签发的安全度较高。与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强调真实性贸易背景,主要原因在于:商业承兑汇票主要以企业信用作保障,而企业信用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要求真实性贸易背景限制可以大大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排除恶意融资行为;而且,商业承兑汇票简单的流转关系,使真实性贸易背景要求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基础,管理层很容易进行监测和控制,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要求才能有效提高票据签发的安全度。

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由人民银行推动,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主要是如何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实践证明,通过金融创新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这些创新性制度安排包括:(1)推荐制度,企业的主开户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为人民银行选优企业提供参考。(2)评级制度,人民银行认定的性评估公司对待选企业进行评级。(3)公示制度,由人民银行对候选企业名单在银行系统进行预公布,广泛征求各方意见。(4)审批制度,人民银行对候选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5)管理行制度,企业的主开户行为管理行,监控企业的开票及承兑情况,对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和转贴现,用银行信用弥补企业信用的不足,为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提供保障。(6)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列出企业和管理行名单、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额。(7)检查制度,人民银行对签票企业及管理行的业务开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规行为。(8)评先制度,定期评选商业承兑汇票管理银行和企业,实行正向激励。(9)淘汰制度,每年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开办不佳、到期未能及时兑付、超限额超期限签票以及签发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票据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吊销签票资格。

通过以上制度创新,解决了票据市场上两个极为关键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推荐制度、谈话制度、公示制度、公告制度的推行,银行可以获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企业借助于管理行可以了解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的有关信息,从而大大减少签票企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机会,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2)风险分摊问题。签票企业通过管理行制度、淘汰制度,受到相应的约束和管制,承担到期不能兑付就退出市场的责任,但企业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增加了一笔无形资产,同时降低了资金成本;管理银行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企业进行监测管理,但获得了票据贴现的利息收入,权责对称;人民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查和管理,进行市场准入,要花费成本,同时承担一定的政策风险,但通过推行商业承兑汇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市场风险和收益实现了高水平的对等,较好地解决了风险分摊问题。

(三)建立票据专营公司

所谓票据专业公司,就是专门从事票据市场交易的法人公司。一般来讲,票据经营大约有四种运作模式:柜台交易模式,就是银行设一个票据交易的柜台;专营窗口模式,就是银行开辟专业性的票据业务窗口;交易所模式,就是建立经纪人共同交易的场所;票据专营公司模式,就是建立法人公司,专业从事票据市场交易。从实际来看,前两种模式我国都已经实行,但成效并不理想。设立交易所则需要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承兑汇票,难以满足金融产品标准化的要求。从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票据专营公司是一种较好的可行模式。

从我国来看,由于目前票据市场发展存在多重的制度性缺陷和阻碍,成立票据专营公司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有利于解决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存在的制度性问题。票据专业公司作为高效率的机构,可以加大票据市场拓展力度,促进业务的发展,提升市场规模;有利于防范票据业务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的市场化和规范经营;有利于形成票据市场发展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竞争机制和创新能力,为我国票据市场的形成发挥孵化器的重要作用。票据专营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体制,参股单位可以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业务活动范围包括:(1)对企业办理商业票据的承兑和贴现;(2)对金融机构办理商业票据的回购和转贴现;(3)与金融机构开展商业票据的买卖;(4)办理短期信用票券质押;(5)受托办理企业的短期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6)提供短期票券投资和融资的信息咨询服务;(7)充当票据市场票据交易的中介;(8)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票据鉴定服务等。资金来源可以为自筹,或通过再贴现、回购等方式向人民银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也可以向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还可以持有未到期票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金融分析论文:离岸金融市场经济影响分析论文

摘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范围内低成本、高速度资金流动体系的形成,对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对合理利用外资、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以及有效利用外汇储备等方面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离岸金融市场最早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的伦敦,初期曾称欧洲美元市场,后来称欧洲货币市场、境外金融市场,是指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进行各种金融交易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货币是指在货币发行国国境之外的该国货币。离岸金融市场使国际金融活动在时空上提高了自由度,极大促进了全球范围内低成本、高速度资金流动体系的形成,一经产生便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

一、离岸金融市场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一)离岸金融市场对国际经济的积极作用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它在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越来越大,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①,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1.促进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优化资金资源配置。离岸金融市场打破了过去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相互隔绝的封闭状态,消除了地方和部门对金融资本的垄断,使各国金融中心相互联系起来,国际融资渠道更加畅通,促进了国际资金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这种一体化又促进了全球信息的对称性和一致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公平,为各国之间充分利用闲置资金和筹集经济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了有效场所和条件,优化了世界范围内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

2.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离岸金融市场的存在使国际银行业可以24小时连续营业,缩小了时空距离,形成了国际借贷资金高速运转的全球流动体系;离岸金融市场的低税或免税等优惠措施以及批量交易,降低了全球资金交易成本;跨国银行的不断对外扩张有助于加强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国际资本在竞争状态下以低成本、高速度流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3.缓和国际收支失衡。世界各国的经常项目逆差中有很大比例是通过离岸金融市场筹资来解决的。例如,在数次世界石油价格暴涨过程中,离岸金融市场都很好地扮演了产油国及其他顺差国盈余资金向非产油国融通的角色,成为石油进口国经常项目逆差赤字弥补的重要资金来源,缓和了国际收支的严重失调。

4.推动跨国公司国际投资的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资金成本低、快捷方便、提供的资金量大,自然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重要融资场所。而跨国公司规模大、实力雄厚、信誉较高、贷款风险相对小等优势使得离岸金融市场愿意对它们放款。离岸金融市场提供的大量资金为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投资、收购和兼并创造了有利条件。还有一些跨国公司也有意利用避税港型的离岸市场避税,以攫取更高的利润。

5.培育金融创新。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管制松、竞争激烈、风险大,为金融业的持续创新提供了较好的环境,同时又刺激了大量国际清算和风险防范创新工具的产生,如货币互换、远期利率协定、浮动利率债券等。

(二)离岸金融市场对国际经济的消极作用

1.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脆弱性。离岸金融市场由于管制松弛,自由度高,资金调拨容易,对国际政治经济动态反应异常敏感,在当今普遍的浮动汇率制度下,各国汇价波动频繁,汇率起伏较大,引起巨额国际游资到处流窜,迂回在汇市、股市、房市间,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影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另外,离岸金融市场借贷业务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存款一般是短期而贷款趋向长期,存在着存贷资金期限结构上的不合理。这个市场不设存款准备金,缺乏贷款人作为融资的支持者,加上其内在的信用扩张能力,一旦出现较为集中的客户提款,就可能造成银行资金不足而出现银行倒闭的危险,严重的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国际性金融风波。对离岸金融监管的不力,也可能导致离岸金融市场成为非法资金逃税、犯罪分子洗钱、恐怖分子筹集活动资金的场所。

2.影响各国推行货币政策的效果。整理提供当一国为反通胀或抑制经济过热而采取诸如提高利率、发行大量国债或票据、限制资金投放等紧缩银根的措施时,国内机构却很容易从离岸金融市场借入低成本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本国紧缩政策的效力;当一国为刺激经济实行宽松政策时,国内工商企业或银行又可能将资金调往离岸金融市场去追逐较高的利息,使政府的扩张目的难以实现。因此,离岸金融市场的存在增加了内货币政策实施的难度,往往会使效果偏离预定目标。

二、离岸金融市场对市场所在国或地区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提高本地金融业的经营水平。离岸金融市场要求开办地拥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以及较高水平的从业人员,这有利于提高本国金融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金融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国银行业的发展;

2.促进本地金融业融入国际市场。离岸金融市场的带动作用有利于东道国金融体制的改革,缩小本国金融市场与发达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距离,是一条较好的实现本国金融业国际化的过渡性发展途径;

3.东道国可以通过离岸金融市场直接吸引境外资金来弥补本国外汇资金的不足,还可以从税收和本国离岸银行业利润以及其他费用收入中获得相当的外汇收入;

4.有利于本国政府加强对本币的掌控。开辟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回流相当数量的境外本币,从而便于东道国加强对境外本币的监控,减少这部分本币可能给金融市场带来的冲击,进而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保障本国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5.促进本地生产和就业,树立形象与声誉。通过提供为市场配套的设施和服务业可以刺激当地经济的增长,增加当地的收入和就业。同时提升所在国和地区在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影响,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二)负面影响

1.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国内宏观经济的稳定和货币政策的效果。离岸账户与国内账户的分离只是相对的,二者之间可能发生资金转移,渗透型离岸金融市场明确允许资金在一定限度内进出,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产生不利影响。大量外资进入会给东道国带来输入性通货膨胀的压力,大量资金在政治、经济波动时的抽逃会加剧金融市场的震荡。

2.加大了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难度。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多头性和松散性,加上没有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没有设立准备金,没有贷款人,潜在的安全隐患很多,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多又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而且离岸金融享受的优惠就是非离岸金融的劣势,发展离岸金融不可避免地会与国内金融产生各种联系,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可能增加国内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整体上加大了金融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监管难度。

三、我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战略意义

1.有助于积极合理地引进和利用外资。虽然目前我国的经济前景对外资具有吸引力,但由于国家的政策环境不甚完善,诸如投资审批程序繁琐、金融制度离国际惯例尚有差距等问题,使某些外国投资者踌躇不前。而当前政策的改进还面临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种条件下,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不失为一种过渡性选择,既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满足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要求,又可以避免对国内现行的政策体系形成不必要的冲击,从而达到既积极合理引进外又防止外资流入干扰宏观调控的目的。

2.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加强对境外人民币的掌控。一个国家货币的国际化与离岸金融的发展关系密切,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开放本币自由流动的缓冲区,是对本币国际化的支持。日元国际化的经验就是个很好的借鉴。日本离岸市场创立初期,交易中的外币部分占到总数的80%左右,随着日元管制政策的放宽,日元逐渐成为市场的主要结算货币,离岸市场账户中欧洲日元交易蓬勃发展,日元比重迅速窜升至交易总额的2/3左右,显然,离岸金融市场对推动日元成为国际货币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通过建立离岸市场实现人民币的离岸化经营,从而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另外,开辟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回流在周边国家流通的相当数量的境外人民币,从而便于我国加强对境外本币的监控,减少这部分本币对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冲击,进一步增强对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保障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3.为我国巨额的外汇储备资金提供出路。我国近年来一直保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持续的顺差转化为巨额的外汇储备资产,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突破了一万亿美元大关,为10663亿美元,2007年6月底达13326.25亿美元,同比增长41.6%①,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但目前我国还缺少一个消化外汇储备资产的有效渠道,这不仅给人民币造成很大的升值压力,也使巨额外汇储备面临汇率风险。为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势头,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流动性过剩的矛盾,2007年6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发行1.55万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购买2000亿美元外汇以及调整2007年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这可以说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内部消化方式。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可以进一步发挥离岸业务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潜力,使外汇储备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4.有利于形成我国合理的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我国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两个高度开放的地区依靠改革开放政策先后得到了迅速发展,而以京津冀、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为主的环渤海地区20多年的发展与其形成明显差距,造成了我国南北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均衡。为此,我国应选择多元经济中心带动整体经济的发展布局。构建离岸金融市场时,在我国濒临南海、东海和渤海的地区各选一个城市———上海、天津、深圳,以上海为中心,天津、深圳分居南北,分别对拉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个增长极经济圈———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复式多层次离岸金融市场,构建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磁极”战略,通过这些城市的辐射效应与先导作用带动相邻地区乃至整个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5.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水平。

创立离岸金融市场有利于缩小我国金融市场与发达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距离,是一条较好的实现我国金融业国际化的过渡性发展途径。离岸金融市场要求开办地拥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以及较高水平的从业人员,这有利于提升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及金融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离岸业务的开展将使东道国与国际市场接轨,中资金融机构可以在家门口学习和借鉴外资金融机构的先进管理经验,培养熟悉国际金融业务的专门人才;通过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可以锻炼队伍,转变机制,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有助于本地银行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经营水平。

6.有利于带动我国贸易、生产和就业的增长。一方面,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能确保外商来华投资利润不必直接汇回母国,也便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自由调度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离岸金融功能的创新可望为出口加工业解决外汇瓶颈。通过提供为市场配套的设施和服务可以刺激当地经济的增长,增加当地的收入和就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金融业的活跃无疑会对会计、律师、保险、航运、证券、旅游以及生活服务等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国内的离岸金融市场还可以从主要金融中心如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和香港离岸金融市场争取到后勤服务业务,如清算、股票登记、信用卡制作及其他金融劳动密集型的活动,从而为市场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增加就业机会。此外,我国可以从税收和市场服务中获得相当的外汇收入。

7.有利于提升我国城市在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以天津为例,历史上天津曾是我国及时家证券交易所的创建地和我国北方的经济金融中心。目前,天津不仅初步形成了覆盖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监管机构和市场体系,而且外资银行纷纷抢滩进驻,国外跨国公司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天津北方金融中心地位已经开始进入恢复阶段。建立天津离岸金融市场将增强该区金融的国际化功能,提高天津的国际影响力,进而扩大我国北方地区与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

金融分析论文:金融市场金融安全分析论文

〔摘要〕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是一个组织化的过程。金融市场也不例外。组织化的方式包括自组织和被组织,这两种方式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也不同。

一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命脉,经济发展已离不开金融,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风险大小和金融危机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程度。所以,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日益成为金融科学研究的重点,也就是说,如何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危机。金融安全指的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周道许,2001)。从金融安全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安全不仅与货币资金的形式有关,而且还与资金货币的融通方式有关。所以,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防范出现在这两个环节上,而这两个环节都是组织方式的构成要素即组织中的对象与组织方式。所以,金融安全问题与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密不可分。接下来,我们将分析两种组织条件下的风险与危机隐患。

1•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强调遵循金融市场演化的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由金融市场的各个系统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各种合力的结果使金融市场由混沌无序走向有序结构,实现金融市场的跃迁。自组织方式是一种自然演进方式,反对人为干预,也就是说它其实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的思想。通过组织的自我演进方式,金融市场能够展现出原来没有的特性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组织过程实质就是金融创新过程。

(1)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化主要指利率自由化、汇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理自由化等。关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实际上是探讨金融自由化为什么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实际上是遵循金融市场上中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能够得到相应的融资的内在逻辑,以期通过货币的自由流动实现货币的价值增值。但是,金融自由化的自组织过程,却加大了资本冒险的机会:一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有更多的机会处置资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二是融通资金供给增加,企业居民面临的融资约束缓解,债务依存度提高,负债率上升。

这都使得货币资金的再融通面临着困境,特别是银行机构,是通过资金的长期不匹配,促使资金流动,实现收益。当资金无法流回时,不仅会影响经营绩效,还会造成挤兑现象,出现金融恐慌,深化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金融危机。在金融自由化中,利率自由化被当作金融自由化的核心内容(黄金老,2001)。利率自由化的风险常常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利率风险源自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具有长期性和非系统性。只要实行市场化利率,必然伴随着利率风险(黄金老,2001)。例如,智利在1976~1982年进行了非常大胆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包括取消利率限制,减少银行储备金比例等,结果却使此期间的真实利率达到了18%,如此高的利率水平实际上使任何投资者不可能达到相应的投资回报,结果是企业倒闭,银行系统因企业的坏帐而崩溃(李量,2001)。

(2)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金融创新源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深化的结果。金融创新旨在货币资金的运作与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促进金融系统化、一体化发展。但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造成了隐患。MichaelCarter(1989)指出:“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掩盖了日益增长的金融脆弱,是一种金融上的‘围堵政策’,最终激励基于难以实现的未来的收入流和资产价格预期之上的投机性融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由金融创新工具的广泛应用和失控所造成的。首先,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创生的特点。

自创生是指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系统原来无序态失衡(如风险加大,收益降低),金融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产生新的结构、功能、特性,从而出现了与原有系统不同的状态。但新出现的事物由于找不到原型,也就不能利用原有的组织理论来管理,不能按事前决定的方案来控制,这样就出现了失控的可能。其次,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生长的特点。自生长在系统科学中指的是系统整体除了“体积”变大以外,其余形态、性质、特点均不发生变化,系统保持不变的结构、功能。当然,自生长是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进行的,但一定是根据组织的内在机理自组织的,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平均地”变成整个系统发展的动力,使之整体扩大。例如,证券市场的自生长,是将资金吸入金融生物体内,经过金融生物体的吸收转化,成为金融发展必须的养份,促使金融系统的各个部分相应长大,造成了系统的自生长。但是,由于金融系统自身转化系统可能存在功能性障碍,从而可能导致自组织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即发展过程中差异逐渐拉大)或者各种资金违规操作,进入市场,导致金融创新市场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超过原生市场,导致金融市场的虚假繁荣。

2•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是指在金融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组织者,事先设定好目标,指导、控制金融市场的演化,从而实现预定的目标。金融市场的组织者一般指的是政府,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组织、控制称之为金融抑制或金融压制。金融压制对金融体系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1)政府的计划控制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演化的可能。金融体系的失灵、运营、发展、壮大,需要政府之间“看得见的手”来规制,但是由于存在不和不对称信息,政府实质上不可能掌握预测有关金融市场各子系统的运营行为。再加上政府作为一个集团,集体选择的时滞较大,成本较高,即使掌握了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可能出现变化或失真的现象。政府在管理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只能根据金融市场所反映出来的信号,以及政府所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计划管理,以使得金融市场在预定的轨道中有序发展,却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化演进的可能性。例如,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计划经济管理控制着金融市场,全国所有的金融业务被“统一”为一种业务,即银行信贷;所有的银行信贷又由一家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来做,这种体制几乎彻底消灭了金融业的市场成份,资金的流动运作受到严格约束,统收统支,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发展(黄金老,2001)。(2)政府行为可能加大金融市场外部正熵的流入。一是预算软约束。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融资过程,企业预期将得到政府的“父爱主义”扶持,那么在投资上就会倾向于选择收益更大、风险也更大的投资项目,加大银行系统的风险。而银行预期到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政府也不会袖手旁观,从而银行也会冒险加大企业的贷款规模。这就为银行的呆帐、坏帐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加大了银行的支付危机。

像韩国20世纪90年代的危机,银行信贷扭曲膨胀,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300%(1996年)。原因就在于政府的软预算约束和隐含担保,最终导致资本外逃和通货贬值(钟伟和宛圆渊,2001)。二是垄断行为。政府参与经济管理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垄断利益。而如果国家的各项法律不健全的话,产权界定不明晰,权利交叉重叠,外部负效应加大,反映在金融领域中,也是如此。但政府为获得垄断利益,有可能长期维持这种无效率的产权,从而使金融市场在无效率的状态下长期徘徊,金融风险能力极其微弱。三是寻租行为。在政府主导的融资格局下,政治资源的多寡成为决定企业生存的主要因素。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为获得资金,就展开获得政治资源的寻租行为。政府官员与企业勾结起来,形成金钱政治。这种融资行为并未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风险,并未考虑收还情况,是出于巩固政权,寻求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使得整个社会的信贷规模无限膨胀,银行的坏帐居高不下。(3)政府管理引起金融系统的负反馈的发生。在一个控制中,将输出信号的一部分作为输入,再来控制系统的输出,称为反馈。反馈分为正反馈与负反馈。正反馈是系统的激励机制,信息的放大机制,负反馈是系统的抑制机制,信息的衰减机制。政府一般采取等级管理的方式来实施对经济的干预的。但管理的等级层次使得信息的传递时间拉长,环节增多,从而出现人为歪曲信息,或理解错误,或粉饰行为,等等,使得真实的信息难以传递给组织者。那么当系统偏离目标时,就难以修改实施方案,使系统仍按原定的目标演化。

二自组织与被组织对研究金融市场的意义

自组织与被组织都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系统实现有序结构的两种途径。自组织方式强调各个系统遵循客观规律的自然演进,而被组织方式强调人为的控制和干预以达到预定的目的。实践证明,自组织演化优于被组织演化。例如,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优于计划经济,尽管市场经济并不。所以,就金融市场的演化来说,自组织方式也是优于被组织方式。然而,在人类的社会中,被组织方式又大量存在,人们总是避免不了用被组织方式来认识控制、管理事物,关键是在运用被组织方式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事物按自组织的方式来演进。那么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就是在政府在对金融市场的管制时,如何遵循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在内外力的作用下推动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从而也能够有效地防范单一组织方式对金融体系带来的隐患与危机。

金融分析论文:金融市场安全分析论文

〔摘.要〕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是一个组织化的过程。金融市场也不例外。组织化的方式包括自组织和被组织,这两种方式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也不同。

一.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命脉,经济发展已离不开金融,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风险大小和金融危机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程度。所以,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日益成为金融科学研究的重点,也就是说,如何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危机。金融安全指的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周道许,2001)。从金融安全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安全不仅与货币资金的形式有关,而且还与资金货币的融通方式有关。所以,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防范出现在这两个环节上,而这两个环节都是组织方式的构成要素即组织中的对象与组织方式。所以,金融安全问题与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密不可分。接下来,我们将分析两种组织条件下的风险与危机隐患。

1•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强调遵循金融市场演化的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由金融市场的各个系统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各种合力的结果使金融市场由混沌无序走向有序结构,实现金融市场的跃迁。自组织方式是一种自然演进方式,反对人为干预,也就是说它其实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的思想。通过组织的自我演进方式,金融市场能够展现出原来没有的特性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组织过程实质就是金融创新过程。(1)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化主要指利率自由化、汇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理自由化等。关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实际上是探讨金融自由化为什么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实际上是遵循金融市场上中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能够得到相应的融资的内在逻辑,以期通过货币的自由流动实现货币的价值增值。但是,金融自由化的自组织过程,却加大了资本冒险的机会:一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有更多的机会处置资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二是融通资金供给增加,企业居民面临的融资约束缓解,债务依存度提高,负债率上升。

这都使得货币资金的再融通面临着困境,特别是银行机构,是通过资金的长期不匹配,促使资金流动,实现收益。当资金无法流回时,不仅会影响经营绩效,还会造成挤兑现象,出现金融恐慌,深化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金融危机。在金融自由化中,利率自由化被当作金融自由化的核心内容(黄金老,2001)。利率自由化的风险常常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利率风险源自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具有长期性和非系统性。只要实行市场化利率,必然伴随着利率风险(黄金老,2001)。例如,智利在1976~1982年进行了非常大胆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包括取消利率限制,减少银行储备金比例等,结果却使此期间的真实利率达到了18%,如此高的利率水平实际上使任何投资者不可能达到相应的投资回报,结果是企业倒闭,银行系统因企业的坏帐而崩溃(李量,2001)。(2)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金融创新源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深化的结果。金融创新旨在货币资金的运作与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促进金融系统化、一体化发展。但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造成了隐患。MichaelCarter(1989)指出:“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掩盖了日益增长的金融脆弱,是一种金融上的‘围堵政策’,最终激励基于难以实现的未来的收入流和资产价格预期之上的投机性融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由金融创新工具的广泛应用和失控所造成的。首先,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创生的特点。

自创生是指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系统原来无序态失衡(如风险加大,收益降低),金融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产生新的结构、功能、特性,从而出现了与原有系统不同的状态。但新出现的事物由于找不到原型,也就不能利用原有的组织理论来管理,不能按事前决定的方案来控制,这样就出现了失控的可能。其次,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生长的特点。自生长在系统科学中指的是系统整体除了“体积”变大以外,其余形态、性质、特点均不发生变化,系统保持不变的结构、功能。当然,自生长是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进行的,但一定是根据组织的内在机理自组织的,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平均地”变成整个系统发展的动力,使之整体扩大。例如,证券市场的自生长,是将资金吸入金融生物体内,经过金融生物体的吸收转化,成为金融发展必须的养份,促使金融系统的各个部分相应长大,造成了系统的自生长。但是,由于金融系统自身转化系统可能存在功能性障碍,从而可能导致自组织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即发展过程中差异逐渐拉大)或者各种资金违规操作,进入市场,导致金融创新市场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超过原生市场,导致金融市场的虚假繁荣。

2•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是指在金融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组织者,事先设定好目标,指导、控制金融市场的演化,从而实现预定的目标。金融市场的组织者一般指的是政府,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组织、控制称之为金融抑制或金融压制。金融压制对金融体系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1)政府的计划控制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演化的可能。金融体系的失灵、运营、发展、壮大,需要政府之间“看得见的手”来规制,但是由于存在不和不对称信息,政府实质上不可能掌握预测有关金融市场各子系统的运营行为。再加上政府作为一个集团,集体选择的时滞较大,成本较高,即使掌握了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可能出现变化或失真的现象。政府在管理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只能根据金融市场所反映出来的信号,以及政府所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计划管理,以使得金融市场在预定的轨道中有序发展,却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化演进的可能性。例如,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计划经济管理控制着金融市场,全国所有的金融业务被“统一”为一种业务,即银行信贷;所有的银行信贷又由一家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来做,这种体制几乎彻底消灭了金融业的市场成份,资金的流动运作受到严格约束,统收统支,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发展(黄金老,2001)。(2)政府行为可能加大金融市场外部正熵的流入。一是预算软约束。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融资过程,企业预期将得到政府的“父爱主义”扶持,那么在投资上就会倾向于选择收益更大、风险也更大的投资项目,加大银行系统的风险。而银行预期到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政府也不会袖手旁观,从而银行也会冒险加大企业的贷款规模。这就为银行的呆帐、坏帐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加大了银行的支付危机。

像韩国20世纪90年代的危机,银行信贷扭曲膨胀,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300%(1996年)。原因就在于政府的软预算约束和隐含担保,最终导致资本外逃和通货贬值(钟伟和宛圆渊,2001)。二是垄断行为。政府参与经济管理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垄断利益。而如果国家的各项法律不健全的话,产权界定不明晰,权利交叉重叠,外部负效应加大,反映在金融领域中,也是如此。但政府为获得垄断利益,有可能长期维持这种无效率的产权,从而使金融市场在无效率的状态下长期徘徊,金融风险能力极其微弱。三是寻租行为。在政府主导的融资格局下,政治资源的多寡成为决定企业生存的主要因素。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为获得资金,就展开获得政治资源的寻租行为。政府官员与企业勾结起来,形成金钱政治。这种融资行为并未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风险,并未考虑收还情况,是出于巩固政权,寻求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使得整个社会的信贷规模无限膨胀,银行的坏帐居高不下。(3)政府管理引起金融系统的负反馈的发生。在一个控制中,将输出信号的一部分作为输入,再来控制系统的输出,称为反馈。反馈分为正反馈与负反馈。正反馈是系统的激励机制,信息的放大机制,负反馈是系统的抑制机制,信息的衰减机制。政府一般采取等级管理的方式来实施对经济的干预的。但管理的等级层次使得信息的传递时间拉长,环节增多,从而出现人为歪曲信息,或理解错误,或粉饰行为,等等,使得真实的信息难以传递给组织者。那么当系统偏离目标时,就难以修改实施方案,使系统仍按原定的目标演化。

二.自组织与被组织对研究金融市场的意义.

自组织与被组织都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系统实现有序结构的两种途径。自组织方式强调各个系统遵循客观规律的自然演进,而被组织方式强调人为的控制和干预以达到预定的目的。实践证明,自组织演化优于被组织演化。例如,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优于计划经济,尽管市场经济并不。所以,就金融市场的演化来说,自组织方式也是优于被组织方式。然而,在人类的社会中,被组织方式又大量存在,人们总是避免不了用被组织方式来认识控制、管理事物,关键是在运用被组织方式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事物按自组织的方式来演进。那么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就是在政府在对金融市场的管制时,如何遵循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在内外力的作用下推动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从而也能够有效地防范单一组织方式对金融体系带来的隐患与危机。

金融分析论文:金融加速器效应理论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加速器理论认为,由于存在着摩擦成本,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是非对称的,体现为相对于“扩张”金融市场状态,“紧缩”金融市场状态下冲击的波动更加剧烈,由此产生加速效应。本文采用向量自回归模型系列对次贷危机期间S&P500股指期货市场波动状态进行了计量检验,验证了其非对称波动的金融加速器效应,揭示了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之间的风险衍生机制,旨在为我国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一、引言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金融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现代经济运行的虚拟化程度逐渐提高,现代经济周期越来越表现出金融经济周期特征,微小的冲击通过金融市场的加速和放大,会导致经济的剧烈波动。在众多的金融经济周期理论中,以伯南克(Bernanke,1996)提出的“金融加速器理论”具解释力。该理论认为,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摩擦成本,最初的反向冲击会因为金融市场状态的改变产生加速效应,因此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是非对称的:即在金融加速机制作用下,冲击的波动效应依赖于金融市场的状态,体现为相对于“扩张”金融市场状态,“紧缩”金融市场状态下冲击的波动效应更加剧烈。金融衍生工具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价格发现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但其越拉越长的金融衍生链条反而加剧了信息不透明的程度,当金融现货市场面临系统性风险时,恐慌性抛售金融期货产品会导致衍生风险的积聚和扩散。

股指期货市场是股票现货市场深化的产物,也是股票现货市场发展的助推器,但股指期货经济功能的发挥是以相对有效的股票现货市场和风险防范体系为基础的。当股票现货市场出现猛烈的单边下行行情时,股指期货交易无法在短期内有效分散系统性风险,而其杠杆交易的特性反而会形成衍生风险并导致其积聚和扩散,诱发金融加速器效应。以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为例,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在危机爆发的初期显示出其资本市场稳定器的重要功能,但随着次贷风险加速暴露和违约率的上升,直接冲击到发放次级贷款的金融机构时,市场恐慌快速蔓延,并引发资本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为了转移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开始大量抛售S&P5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指数期货合约价格的下跌又引发了新一轮的股票抛售狂潮,导致美国股市单周急挫,全球股票市值一周蒸发超过6万多亿美元,创造了自1970年有纪录以来的单周较大跌幅,并引发了持续性下跌。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3月,美国S&P500股票指数由1176点下跌到666点,跌幅近50%,因此,本文以上述时间段内S&P500现货指数和期货指数的日收盘数据为样本,对S&P500股指期货市场的金融加速器效应进行计量检验。样本数据来源于文华财经网站。

二、股指期货市场金融加速器效应的计量检验

本文拟建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来检验S&P500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之间衍生风险的相互引导关系;金融加速器效应能够形成并持续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投资者的不稳定预期和非理性决策,会导致投资者对利空信息的反应过度和对利好信息的反应不足,这一信息反应模式可以通过非对称信息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EGARCH)模型来检验。

(一)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股指期货合约具有不同的交割月份,它们的价格有机的、动态的、连续的反映着当前变化中的及变化后的供求关系,实际上检验了众多交易者对未来供求状况的预测,因此能反映价格的动态走势,表现出价格形成上的连贯性和指示调节作用上的超前性。由于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无论冲击来自现货市场还是期货市场,率先进行反应的是期货指数。这一市场反应模式可以利用脉冲响应函数进行检验。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在随机扰动项上施加一个标准差大小的冲击后,对模型中变量的当期值和未来值所带来的影响。本文的VAR模型如下:

式中,F代表S&P500指数期货的日收益率,S代表S&P500指数的日收益率。k代表VAR模型滞后期,依据AIC准则确定为4阶。当μ1t=1,μ2t=0时,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S&P500股指期货市场的一个标准差的冲击对Ft和St产生的影响;反之,当μ1t=0,μ2t=1时,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S&P500股票现货市场的一个标准差的冲击对Ft和St产生的影响。图1和图2表明,股灾期间无论是冲击来自股指期货市场还是来自股票现货市场,都是Ft率先对冲击做出明显反应,而St对市场冲击的反应微弱,也就是面对市场冲击,投资者率先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导致Ft显著变动。

(二)预测方差分解

VAR模型的预测方差分解描述的是对模型中变量产生影响的每个随机扰动项μt的相对重要性。市场冲击会对Ft和St的预测方差产生影响,而Ft的预测方差可以分解为源自μ1t(S&P500股指期货市场)的冲击和源自μ2t(S&P500股票现货市场)的冲击;St的预测方差同样可以分解为源自S&P500股指期货市场的冲击和S&P500股票现货市场的冲击。通过预测方差分解可知,次贷危机期间,Ft的波动主要源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冲击,而St的波动既源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冲击,也源于股票现货市场的冲击。这说明机期间,投资者不仅通过抛售期货合约避险,而且对市场信心的丧失引发了股票的直接抛售行为,两种卖压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之间的传递,导致了股价与期价的双双狂泻。这说明次贷危机期间股指期货市场发现更多的是恐慌性信息,恐慌性抛售改变了股指期货价格和股票现货价格的波动形态。无论冲击来自期货市场还是现货市场,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化总比现货价格的变化表现出更大的波动。这种区别反映了两个市场的特征,即期货价格能比现货价格更快地对冲击作出反应,也意味着现货市场的冲击带来的是期货价格的变化而不是现货价格。

(三)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在不同市场状态下,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之间的引导关系存在着差异。Ahbyaknar(2001)运用GARCH模型对1996年至1999年英国FT-SE100现货指数与期货指数的日收盘数据的研究表明,交易成本是造成市场交易者比较偏好期货交易的原因。在利好消息期间,经验丰富—滞后关系不存在;在中性消息期间,期货经验丰富现货;在利空消息期间,经验丰富—滞后关系不稳定。高波动率时期,期货经验丰富现货;低波动时期,没有明确的形态。股票市场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出现高交易量与低交易量时,期货大幅经验丰富现货。对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引导关系另一种思路是VAR模型中的格兰杰因果检验。表1的数据表明,次贷危机期间St-i不是Ft的格兰杰原因与Ft-i不是St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都被拒绝,这说明S与F因市场的恐慌性抛售而存在双向引导关系,因此衍生风险会在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之间形成反馈循环。随着金融市场摩擦成本的增大,指数套利无法剔除非理性行为对理性行为的长期并且是实质性的影响,恐慌性抛售致使风险无法快速、平稳地得到释放,导致衍生风险积聚。

(四)非对称冲击效应检验

金融市场的运行实践表明,许多时间序列的现期方差与前期的“波动”有关系,Engle(1982)将描述这类关系的模型称为自回归条件异方差(ARCH)模型:δ2t=α0+α1μ2t-1+α2μ2t-1+……+αpμ2t-p。为解决ARCH模型中的解释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Bollerslev(1986)提出了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GARCH)模型:δ2t=α0+α1μ2t-1+βδ2t-1,随后该模型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时间序列分析。但对于许多金融资产而言,负的冲击似乎比正的冲击更容易引起它的波动,而由Nelson(1991)提出的非对称信息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EGARCH)模型可以反应这一特征事实。EGARCH的条件方差模型可以表示为:

由于γ1和γ2的非负约束,如果模型中的γ3<0,则负向冲击(μt-1<0)对lnσ2t的影响参数为γ2-γ3,而正向冲击(μt-1>0)对lnσ2t的影响参数为γ2+γ3,由于γ2-γ3>γ2+γ3,所以负向冲击对lnσ2t产生了更大影响。

本文首先对次贷危机期间S&P500指数期货的收益率进行了ARCH效应检验,发现S&P500指数期货市场ARCH效应显著,即存在波动积聚效应。进一步对次贷危机期间S&P500指数期货的收益率进行非对称冲击分析,得EGARCH估计方程为:

令Zt-1=μt-1/σt-1,则f(Zt-1)=γ2Zt-1+γ3Zt-1为S&P500股指期货市场的非对称冲击效应曲线。如表2所示,当μt-1>0,即S&P500股指期货市场的冲击为正向时,非对称冲击效应系数为0.21;当μt-1<0,即S&P500股指期货市场的冲击为负向时,非对称冲击效应系数为-0.57。由此可见,次贷危机期间投资者对股指期货市场上的负向冲击反应强烈,对股指期货市场上的正向冲击反应较弱。也就是说,由于衍生风险的积聚和扩散,导致股指期货市场上产生了非对称的金融加速机制,由此引发了市场的剧烈波动。

三、结论与建议

(一)股指期货衍生于股票现货市场,其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指数套利等功能的有效发挥是以相对稳定和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为条件的。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次贷危机发生后,股指期货率先对市场冲击做出反应,使用组合资产保险交易策略的机构通过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大量抛售合约,以实现对所持股票的保值。但随着危机的深化,市场的悲观预期引发了股市的抛售狂潮,股价的下跌又会引发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新一轮抛售,这个过程循环下去,导致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形成恐慌性双向引导关系,形成衍生风险的积聚和扩散,引发股指期货价格和股票现货价格双双下泻。进一步的检验发现,随着次贷危机的深化和蔓延,股指期货市场摩擦成本逐渐增大,由此引发了非对称波动的金融加速器效应。

(二)马可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认为,投资的预期收益是风险的线性函数,即每增加一个单位风险,投资所要求的收益补偿始终不变,因此理性的投资决策会遵循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而金融加速器理论认为,大多数投资者并非是标准金融投资者而是行为投资者,他们对收益的效用函数是凹函数,而对损失的效用函数是凸函数。表现为投资者在投资账面值损失时更加厌恶风险,而在投资账面值盈利时,随着收益的增加,其满足程度递减。即投资者由于亏损导致的感觉上的不快乐程度大于相同数量的盈利所带来的快乐程度,投资者对损失更敏感。投资者投资时判断效用的依据并不像有效市场理论中所论述的是最终的财富水平,而是总会以自己身处的位置和衡量标准来判断行为的收益与损失,也就是选取一个决策参考点,在参考点上,人们更重视预期与结果的差距而不是价值本身。也正由于决策参考点的存在,使得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当股市的泡沫吹到了顶点,人们的盈利预期降低,价格回落时,就会出现下行的正反馈过程,形成“愈跌愈抛,愈抛愈跌”的态势,导致股市泡沫破灭。股市泡沫的破灭在股指期货市场表现出来,股指期货市场上的反常价格在下行正反馈机制作用下,传递到股票现货市场,形成风险联动。

(三)2010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标志着中国股指期货交易的正式诞生。为防范股指期货市场可能产生的金融加速器效应,中金所规定了12%的保障金等严格的交易制度,但考虑到目前的市场环境和已有的10%的涨跌幅限制,中金所暂时取消了“熔断制度”。而各国的股指期货市场运行实践表明,股指期货市场的熔断制度在股灾期间可对衍生风险起到一定的预警和减震的作用。因此,本文建议当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运行相对平稳后,可考虑降低涨跌幅限制标准(如20%的涨跌幅限制)来提高市场的活跃性,而市场的预警机制通过恢复熔断制度来实现。但目前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的熔断制度缺乏针对金融加速器效应的弹性设计。因此,考虑到投资者易出现对收益的反应不足和对风险的反应过度的非理性决策,本文建议未来的熔断制度应考虑市场非对称波动的特点,在单边上升行情时,实行“熔而不断”;在单边下行行情时实行“熔而且断”,以平抑股指期货市场非对称波动引发的金融加速器效应。

(四)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开发将有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深化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但现阶段我国股票市场浓烈的投机气氛以及制度性缺陷会制约股指期货功能的有效发挥。特别是作为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的杠杆交易决定了其助涨助跌的性质,因此当投机资本对一国脆弱的金融体系进行攻击时,会选择操纵股指期货引发衍生风险的积聚和扩散,而限制交易、提高利率以及政府注资等反危机措施,往往会降低市场的流动性并加重投资者对股市下跌的预期,这种对衍生风险的过度反应会加剧股市与期市的风险联动,通过加速机制引发股市和期市的暴跌。我国汇率制度与货币政策的持续冲突已经形成了人民币对外升值和对内贬值的双重压力,同时这种压力也会成为国际投机资本狙击人民币的动力,而我国股指期货的开发和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客观上也为国际投机资本的立体攻击创造了条件。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由政府、同业协会和交易所共同参与、有机结合的“三级监管制度”,完善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和疏导机制,避免金融衍生风险的积聚和扩散。

金融分析论文: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发展分析论文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遭受的最严重的外部经济冲击,经济增速下滑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在阐述国际金融危机传染机制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据此提出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危机;经济发展;对策研究

2007年底以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逐步演变为金融危机并向国外扩散。特别是2008年9月份以来,国际金融形势急剧变化,迅速演变成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并加速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从发达国家向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蔓延,全球性经济衰退的风险越来越大。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遭受的最严重的外部经济冲击,经济增速下滑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因此,笔者在阐述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机制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这次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据此提出了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传染机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纵观金融危机发生的历史,从1636-1637年荷兰郁金香泡沫破灭一直到目前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频率和力度都在不断加深,对世界经济的危害日益严重。尤其在目前金融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市场也呈现出较高的相关性。因此,金融危机很容易由一国传染到另一国,而且还会造成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连锁反应,即“金融危机传染”。金融危机的传染机制涉及金融系统、投资和消费、实体经济部门、社会信用等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是一种多方面的综合效应。总结分析历次金融危机,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传染机制。

(一)贸易传染机制

贸易传染机制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危机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贸易,恶化另一个与其贸易关系密切的国家的国际收支以及经济基础运行状况。贸易传染机制主要是通过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得以实现的,即一国发生危机通常会造成货币贬值,这既增强了对直接或间接贸易国家市场的价格竞争优势,又使得国内经济(国民收入)相对减少,从而减少了国外的进口。具体可分为“贸易伙伴型传染”与“竞争对手型传染”两种。前者是指货币贬值使得危机国出口竞争力增强,对其贸易伙伴国的出口增加而进口减少,导致贸易伙伴国的贸易赤字增加,外汇储备减少,使得其贸易伙伴国的经济情况恶化,产生金融危机。后者是指使得与其有着共同出口市场或共同出口产品的贸易竞争国的产品竞争力相对减弱,引发金融危机。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其贸易竞争国的货币会竞相贬值,导致金融危机进一步扩散和加剧。

(二)金融传染机制

金融传染机制是指因一国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缺乏,导致另一个与其有密切金融关系的国家的市场流动性缺乏,从而引发该国的金融危机。其传染渠道主要通过直接投资、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等来实现的。具体可分为直接金融危机传染和间接金融危机传染两种。前者是指一个国家发生投机性冲击导致本国市场流动性不足,通过金融中介清算其在有直接金融联系的另一国的资产,从而使得对方也产生流动性不足的压力。而后者则是通过第三国来实现的。第三国在两个资本市场无联系的国家都有投资,但由于其中一方产生了金融危机,会促使第三国重新估价自己的投资策略并从这两个国家同时撤资,导致另外一个国家产生流动性不足。

(三)预期传染机制

预期传染机制是指即使国家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贸易、金融联系,金融危机也可能会传染。这是由于一个国家发生危机,另一些类似国家的市场预期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投机者的信心与预期,进而导致投机者对这些国家的货币冲击,最终实现金融危机的蔓延与扩散。这种“类似”范围非常之微妙,或经济基础相似,或政治与经济政策相似,甚至或是文化背景的相似。预期传染机制主要是通过货币投机的示范效应和“羊群行为”来实现的。前者是指当一国发生货币危机时,投机者获得了这样一个重要信息:与发生危机国家具有相似政策和宏观环境的国家,在受到冲击时,也会放弃固定汇率制。因此,投机者在这种情况下会加强对另一个环境相似国家的货币的冲击,从而实现危机的国际传染。后者是指市场上存在那些没有形成自己的预期或没有获得及时手信息的投资者,他们将根据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改变自己的行为。这种羊群行为被货币攻击性投机者利用时,将在国际货币危机传染中发生乘数性的放大作用。

(四)产业联动的传染机制

产业联动的传染机制是指世界各国的产业政策与产业结构虽不尽相同,但在鼓励本国出口产业发展方面是相似的,其结果是各国的出口产业和全球的生产能力都在急速扩大,出口产业把各国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一国出现的金融危机也会沿着产业联动效应的渠道传向其他国家。其传导机制主要是通过“存货的加速原理”和产业的“结构性震荡”两条途径发生作用的。前者是指当出现经济衰退和消费需求下降时,生产企业的库存会大量增加,为了使存货降低到企业所能承受的水平,企业在短期内会大幅度减少生产,解雇工人,减少对供应商的原料采购。对供应商来说,意味着存货超过正常水平,需要缩减生产,这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减少消费需求。如此循环反复,会把更多的产业和行业卷入危机,并由此引发社会上信贷链条的断裂和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蔓延。后者是指某些国家在产业结构方面与危机发生国十分相似,产业的碰撞使这些国家也出现了结构失衡状态,从而引发国际资本对这些国家的资本和货币市场进行类似的投机性冲击和规避性撤离,导致它们也出现严重的金融动荡。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金融学的相关理论认为,一国受金融危机传染的程度,往往与一国的经济实力、市场开放程度、金融体系稳健程度、汇率制度灵活性等因素有着紧密的联系。就中国经济而言,这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随着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和加深,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通过贸易、金融、预期和产业联动等多种传染机制影响我国,对经济增长、三大需求、工业生产、行业和企业效益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并不断加重。可以说,这次全球金融危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遭受的最严重的外部经济冲击。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拥有巨额的外汇储备、充裕的居民储蓄、巨大的内需市场、相对独立的金融体系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等有利因素,这次金融危机不仅未改变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趋势,还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挑战

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负面影响超出了原来的预期。

1.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下,我国经济下行风险比预想的要严重,经济增速下滑已经成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而且可能会越来越突出。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9.0%,为2003年以来低水平。分季度看,一至四季度增速分别为10.6%、10.1%、9.0%和6.8%,其中第四季度增速创近六年来新低。

2.对投资的影响。受金融传染机制和预期传染机制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下滑。面对当前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的经济形势,企业对经济增长信心普遍不足,加上国际金融市场流动性明显不足和国内银行放贷更趋谨慎等因素,企业投资的意愿和能力减弱。2008年前三季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累计增长15.1%(扣除物价因素),同比回落5.7个百分点。10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4.4%,比前三季度下降3.2个百分点。

3.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受贸易传染机制收入效应和价格效应的影响,外贸出口增幅明显回落。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相当高,进出口总额已相当于GDP的2/3左右,其中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对象。这次金融危机使这些国家经济走向衰退或增速放缓,从而对外需求降低,进口萎缩。同时,国内需求不旺和预期收入降低等因素超过了价格效应的影响,国内进口也开始下降。2008年11月份我国外贸进出口形势急转直下,月度进出口总值增速由上个月的增长17.5%逆转为下降9%,是自2001年10月份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月度进、出口增速则为1998年10月来首次同时呈现下降走势(除春节影响的月份之外)。出口方面,11月出口增速由上个月增长19.1%逆转为下降2.2%;进口增速由上个月增长15.5%逆转为下降17.9%。

4.对消费的影响。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不景气、股市低迷、企业效益下滑、失业增加等因素,降低了居民收入预期,消费增速开始放缓,一些消费热点明显降温,消费者信心逐渐下降。2008年9~1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增长了23.2%、22%、20.8%和19%,呈逐月下滑态势。汽车和住房等消费热点销售额大幅降低。2008年,国内汽车销量同比增长6.7%,比2007年增幅回落15.1个百分点。1~11月,全国商品房销售呈现负增长态势,商品房销售额和销售面积累计增幅分别下降18.3%和19.8%,住房消费处于2000年以来最为低迷的时期。消费者信心指数连续走低。前三个季度消费者信心指数分别为94.8、94.1和93.8,10月和11月份又连创新低,分别为92.4和90.2。

5.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受贸易传染机制、产业联动传染机制及预期传染机制的影响,加上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全国工业生产增速迅速回落,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2.9%,增速比上年回落5.6个百分点。分季度看,工业增速呈阶梯状下降,一至四季度增速分别为16.4%、15.9%、12.9%和6.4%。其中11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4%,比2007年同期回落11.9个百分点,增速是为1998年公布该指标以来月度增速低值(剔除春节因素)。从对不同地区的传染程度来看,对沿海地区影响时间早,对中西部地区影响速度快。下半年以来,东部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速连续6个月下滑,平均每个月回落1.3个百分点;而中西部四季度才出现明显回落,平均每个月下滑3.5个和2.8个百分点。

6.对主要行业和企业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产业联动传染机制影响,受金融危机影响的领域由外向型行业正在向内向型行业扩散,多数工业行业的生产增速开始放缓,特别是一些产能过剩行业受到的冲击更大。1~11月份,电力、石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子、纺织、轻工、医药和烟草等11个大类的工业行业增加值增速均低于上年同期。从企业层面来看,受国际国内需求萎缩、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不少企业订单明显减少,库存大幅增加,资金严重短缺,一些企业不得不限产半停产或停产。1~11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实现利润同比增长4.9%。增幅比1~8月回落14.5个百分点,同比回落31.8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亏损额增长1.8倍。

(二)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机遇这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机遇。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主要靠投资和出口的高速增长来拉动的,而国内消费比例呈下降趋势。在目前国外需求疲软和国内投资周期步入下行阶段的形势下,这种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迫使我国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从主要靠出口和投资拉动转变到投资、消费、出口三者共同拉动,特别是要重点促进国内消费增长,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机遇。随着国内经济环境的日趋严峻,我国产业总体上处于国际分工链条的低端,竞争力弱的问题更加突出,一批产品科技含量低、服务水平弱和管理水平差的企业难以立足。在市场的倒逼机制下,政府和企业不得不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技术创新和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层次。同时,金融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整体面临衰退或衰退的边缘,迫于利润与生存的压力,一些产业将势必向发展中国加速转移以对冲本土经济的不景气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为中国相关产业的成长和升级带来机遇。

3.促进企业购并、做大做强的机遇。国际金融危机使得海外许多股市大幅缩水,资产价格大幅下降,一些公司股票估值已居历史低位。为了渡过目前的难关,一些国家大幅降低外资进入门槛,一些公司贱卖公司资产或控股权,这些都为我国相关企业、机构进行海外投资和收购国外优良资产创造了机会。同样,在国内,经济下行和实体经济“消肿”的过程中,很多行业会出现一大批资产质量尚好,但由于种种原因经营困难,难以生存的企业,从而为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4.加快体制、机制改革的机遇。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加迫切。由于金融危机促使全球经济衰退,许多重要资源的国际价格大幅度回落,大大缓解了全球及我国的通胀压力,这为我国加快和完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提供了契机。中央出台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将会直接推动和深化公共财税体制、社会保障体系、投资体制、国有企业等领域的改革。

三、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分析

综上所述,要有效应对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们应当汲取以前“短期波动冲击发展战略”的历史教训,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既要注重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努力将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传染的负面影响降到低程度,从而保障经济平稳增长的良好态势;又要着眼长远发展,加快结构调整和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经济转型,从而为我国经济提高金融危机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积极扩大国内需求。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重点在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基础设施、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着力扩大消费需求,积极开拓消费市场。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培育消费热点,完善消费鼓励政策,优化消费环境,努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

二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积极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银行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资产质量。按照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应与我国实际相适应的原则,逐步有序的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积极稳妥的开拓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时要考虑风险因素,确定合理的风险规避方式。加强金融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系统。

四是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减少和分散市场风险。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及农轻纺等优势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和稀有战略资源的出口。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加强对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出口企业在税收和融资方面的支持力度。

五是引导企业和公众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金融危机。政府和媒体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金融危机,对各种负面报道要正确疏导和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公共恐慌。政府应保持经济金融政策的一贯性,使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有一定的确定性。加强对国内投资者的心理引导和能力建设,避免其受到外部环境影响,使其能理智判断市场形势。

六是加快推进关键领域的改革。建立健全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继续推进投资体制、公共财税体制、垄断行业等方面的改革,重点加强以改善民生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金融分析论文:我国金融危机下融资决策难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瓶颈。首先阐述了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表现,分析了成因,提出了要创新融资方式,构建有效的、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决策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增加就业机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5%,上缴税收占75%左右,商品出口额已占全部商品出口额的75%以上,吸纳就业人数估计占城镇就业岗位的80%。但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瓶颈。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因次级抵押贷款无法支持债券而轰然倒下,由此拉开了局部金融风暴的序幕。同年9月,美国政府宣布接管房地美和房利美,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逐步升级为金融海啸,随即这股金融海啸以旋风般的迅速卷及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仅仅用了一周时间,雷曼兄弟宣布破产保护申请,美林公司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国际集团(AIG)被美国政府接管。随着三大投行的倒闭,金融风暴已经演变为金融动荡,整个美国华尔街一片哀鸿遍地。9月底,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被迫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全球金融业最著名的华尔街上的五大投行全部倒下,这场百年不遇的金融动荡进而波及全球,并向美元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发起冲击。自次贷危机引发金融风暴以来,金融危机已经严重冲击了全球经济,使得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对我国经济而言,曾作为“三驾马车”之一的出口首当其冲受到冲击,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的外向型企业,出口增速回落,贸易顺差下降,进而导致我国经济增长明显放缓,2008年我国GDP增长已经回落至9%。大量的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需要,渴望疏通融资渠道,解决困局。如何做好融资决策,选择融资方式,成为中小企业的当务之急。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及时,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据统计,目前全国中小企业有85%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需要进行再融资。从筹资方式上看,有70%的企业资金来源于银行,20%通过民间资本等自筹形式取得,7%通过内源性筹资,只有3%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从银行贷款投放量总量上来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投放量不到总量的10%。中小企业强大的资金需求与十分有限的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

第二,借贷期限和方式、数量的局限性。目前中小企业贷款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银行贷款期限结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在现行的银行信贷授权授信制度下,地市级和区县级基层银行机构授权很小,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贷款投放权,而只有小规模的流动资金贷款权限。通常情况下,银行借贷期限较短且数量普遍不多,主要是用于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而对固定资产贷款控制十分严格,难以开展项目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贷款方式上,主要以抵押和担保为主,只有极少数企业才能享受信用贷款。

第三,现在整个社会包括许多商业银行信贷观念还跟不上目前发展形势,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足够的重视,普遍认为将资金投向中小企业风险高、成本高、工作量大且收效不大。

三、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一直高度依赖于自有资金或内源性融资。根据金融机构的数据显示,在中美两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中国的自有资金占比60%,而美国只有30%;中国的银行贷款占比仅为20%,而美国为42%。近年来,中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大幅提高,而中小企业的信贷比例却基本维持在5%左右,一直没有明显改观。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银行信贷额度非常低。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现实情况就已经表明,国内银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解决不了中小企业扩张时期的资金需求,也无力在危机时期实施救援以帮助他们摆脱财务困境。

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或金融服务不足,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在国内金融部门中,相对于传统的面向大企业与国内统一市场的金融服务与政策相比,在面向中小企业与国内区域市场的金融服务与政策方面,存在着致命的“短板效应”。过去在经济繁荣时期,一些问题因在大金融浪潮的掩盖下没有显露出来。

但是,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中,短板的存在及其经济利害关系已经格外清晰;二是当前我国的融资服务链还不完善,融资体系尚不健全。在当前金融服务体制中,大型或全国性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所制定与执行的金融服务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在这类机构的硬尺度下,与个性化较强的中小企业在金融服务需求方面通常存在诸多抵触,其中的甄别成本也非常高昂,从而在中小企业或区域金融服务方面缺乏经济激励。三是我国的中小企业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和先天的缺陷,由于大多中小企业处于创业阶段,它的弱、小及其管理不规范等特点难于达到融资要求。

同时,宏观风险加剧形势下银行更加“惜贷”。当前,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份调查显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但由于金融危机造成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对于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除了境内外的需求下降之外,最终都主要表现为供给层面上的资金成本与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可贷资金的减少,再加上央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被大幅收窄。随着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与信用风险水平的大幅度上升,信贷配给现象将更加严重,可贷资金可能发生性的削减。

四、要创新融资方式,构建有效的、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当前,中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主张,这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有效、更大程度地满足多元化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对资本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流动和重组,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创造条件;有利于通过多元化的渠道促进储蓄并向投资转化,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减少因投资引发的宏观经济波动。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狭窄方面,因此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时候,要着眼于整个资本市场,努力构建有效的、多层次的融资体系,努力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通过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为中小企业开拓融资渠道,以筹措更多的资金,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更好的发展。

(一)要大力加强和完善间接融资渠道,不断创新融资方式,丰富融资途径

间接融资主要指债权融资,它是在一定期限满后企业必须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小企业在利用传统的抵押贷款外,要加强和完善以下融资方式:

1.综合授信。银行对于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有较长期银企合作关系的企业,可以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不仅借款十分方便,而且也节约了融资成本。

2.信用担保贷款。目前国内已经建立了许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的组织。会员企业可以通过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向银行借款。另外,中小企业也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

3.无形资产担保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贷款质押物。

4.票据贴现融资。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对于企业来说,这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5.BOT项目融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企业投资公共工程时,政府给予企业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采用BOT方式比较容易得到一些财团的支持,其在融资时主要是将项目抵押给财团或金融机构,然后进行建设,建设后用经营的利润来还款,或卖掉某个经营期给金融机构或财团。这种方式比较适合投资规模较大的公共工程设施,比如公路、桥梁、大型电站等,公司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吸收财团作为股东,然后以这个公司为工程建设承建主体,并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政府通过银行给予一定的金融支持,并给公司一定的经营期限进行经营,经营期限满后,整个项目工程就归政府所有。

6.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设备购买企业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申请,由租赁公司进行融资,向供应厂商购买相应设备然后将设备租给企业使用,从而以“融物”代替“融资”,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义务。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将融资与融物二者结合在一起。它为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了一种全新方式,可以减轻由于设备改造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避免支付大量现金,而租金的支付可以在设备的使用寿命内分期摊付而不是一次性偿还,使得企业不会因此产生资金周转困难,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价格波动和通货膨胀而增加资本成本。

7.典当融资。典当融资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的转移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

8.买方贷款。如果企业的产品有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

9.政府基金。对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无论从企业结构、规模、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还远远达不到银行融资或证券市场的要求,但这些企业的融资要求往往十分迫切,然而其融资渠道却并不多。为此,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许多基金,比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农业基金、技术改造基金等。这些基金的特点是利息低,甚至免利息,偿还的期限长,甚至不用偿还。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一项政策性风险基金,它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它在企业发展和融资过程中主要起一个引导作用。

10.民间资本。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仅浙江省民间资本已高达6000亿元。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但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各种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加大了民间融资行为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欺诈的可能。为此,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保护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为避免金融风险、规范管理,应引导建立一批实力雄厚、运作规范、专业的投资基金组织,统一管理分散的民间资金,作为政府投资的有效补充,政府还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金融欺诈,降低金融风险。

(二)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渠道

直接融资主要指股权性直接融资,是公司的股东投资到公司的资本。

股权在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上有着不同的体现方式,具有资本融集速度快,流动性强的特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较好的融资选择。由于股份是按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等额划分的,它的实物表现形式就是股票,由于每一股份都是等额的且金额很小,使得小的投资者也能投资,为此,可以加速资本的集中。同时,股票经过批准后可以上市流通,流动性大,使得股票成为一种融资工具,发行股票可以筹集不用承担偿还风险的融资方式。为此,在拓展传统的间接融资渠道的同时,要充分重视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

要充分利用国内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等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国内上市基本上集中于深圳的中小企业板,自2004年6月成市,到2008年的四年多的时间里,累计已有上市公司270多家。对中小企业而言,公开发行上市,是迅速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有利于股权的增值和企业整体市场价值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末弥补亏损。对于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今年国内又推出了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相比中小企业板有所降低,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抓住机遇,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经过改制辅导、上市材料申报、中国证监会审核、路演询价定价、发行上市等程序,向公开市场募集资金增强发展动力。

要积极开拓国际资本市场。中小企业国际资本市场主要集中于香港的创业板、美国的NASDAQ、英国的AIM、新加坡和日本等交易所。香港创业板市场设立于1999年,截至2008年历时九年,上市公司近300家;成立于1971年的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有5000多家,约有近2000家高科技公司;英国AIM市场自1999年发展进入正轨以来,已有上市公司1000家以上,近年来每年上市200家以上;新加坡SESDAQ市场也是170家左右;日本新兴企业市场设立于1999年,至今上市公司130家左右。由于这些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比较成熟,市场资金充裕,上市程序相对简单、时间短、操作方便,因此近年来一些国内企业纷纷选择国外市场上市,并且通过上市实现了自身的快速发展。对于国内快速成长、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特别是有国际业务的企业,去海外上市也是一种良好的选择。

(三)要继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要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或在金融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融资服务部门,是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金融支持手段。小金融机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主渠道,加快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非公有制金融机构,可削弱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有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使其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允许企业进入金融部门,创建民营银行。这些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可以与中小企业建立紧密的长期的联系和信任关系,除提供贷款外,它们还可在市场信息、企业管理等多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银行与中小企业关系密切了,信任关系建立了,贷款也就容易了。二要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保障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难的有效方式,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基金,通常由政府给以财务支持,以弥补借款者违约的损失;另一种是互助担保体系,即由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共同为其成员担保。三要合理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结构,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建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体系。一是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国外发展高科技中小企业主要依靠风险投资。所谓风险投资,是指主要以权益资本(或特别债权)的形式,把资金投向具有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以期企业成长到相对成熟后退出,取得高额资本回报的一种资金运作形式。风险投资的功能在于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有助于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二是鼓励中小企业间开展金融互助合作。许多国家政府通过规定协会的组织职能,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自助和自律活动。这些由政府规范职能的中小企业协会帮助实施政府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有行业的、地区的,也有半官半民的,在自助、自律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可成立中小企业金融互助协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交纳一定会费,可申请得到数倍于入会费的贷款,按地区形成小企业内部的资金市场。但在运作上必须接受央行的监管,以防扰乱金融秩序。三是大胆尝试股权融资。欧美许多国家都在主板市场之外设立了第二板市场,其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多是风险高、规模小的企业,难以进入国内的股票市场,为此,需要大力加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建设,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创造良好的平台。

金融分析论文:我国基金投资与行为金融学战略分析论文

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就投资绩效而言,基金的表现并非尽如人意。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是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本文拟结合行为金融学的基本理论,对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行为金融学是革命性的金融理论

传统金融理论是建立在市场参与者是理性人的假定的基础上的。在传统金融理论中理性人假设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以效用较大化作为目标,二是能够对一切信息能够进行正确的加工和处理。在此基础上,传统金融学的核心内容是“有效市场假说”(EMH)。根据这一假说发展起来的各种金融理论,包括现代资产组合理论(MPT),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套利定价模型(APT),期权定价模型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理论的基础。这些理论模型也构成了现代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

但是,近二十年来,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与有效市场假说相悖的异象(anomaly)。在股票市场上,这些异象包括:股票长期投资的收益率溢价;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与股价泡沫;股价对市场信息的过度反应或反应不足等等。这表明,基于理性投资者假设的有效市场假说存在着内在缺陷。以耶鲁大学的席勒教授为代表的一批金融学家认为,投资者是“非理性”的(有的甚至认为是“不理性”的),传统的金融学中应采用不同于理性行为模型的其他人类行为模型,将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行为研究方法引进到金融学的研究中来。近5、6年来,以研究金融市场中参与者非理性行为的“行为金融学”得以大行其道,日益成为一门显学。

行为金融学是金融学和人类行为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它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在决策、行为以及市场定价中的作用和地位,否定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理性投资者的简单假设,更加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因而它的产生是对传统金融理论的一个巨大挑战。对于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言,行为金融学的巨大指导意义在于:可以采取针对非理性市场行为的投资策略来实现投资目标。近年来,在美国的共同基金中已经出现了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的证券投资基金。

羊群行为与相反投资策略

人类社会存在着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经常在一起交流的人由于互相影响,因此他们往往具有类似或相近的思想。当这种现象发生在股票市场当中时,我们称之为“羊群行为”(herdbehavior)。所谓羊群行为是指:由于受其他投资者采取某种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如果其他投资者不采取这样的策略,则有可能不会采取这种策略。投资者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并不一定是羊群行为,羊群行为的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一个人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

在股票市场上的羊群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在这里列举两种。

基于信息的羊群行为(information-basedherding)。传统的金融理论大多隐含信息的假设,但事实上,即使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信息也是不充分的。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是依据已有的信息,而是依据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决策。这样就形成了羊群行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大量的“跟风”、“跟庄”的投资行为就是典型的羊群行为。

基于名誉与基于报酬的羊群行为(repu-tational-basedandcompensation-basedherding)。这种现象在基金经理中相当普遍。它的基本理论是:由于雇主不了解基金经理的能力,同时基金经理也不了解自己的投资能力,为了避免因投资失误而出现的名誉风险,基金经理有模仿其他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动机。如果许多基金经理都采取同样的行动,羊群行为就发生了。同时,基金经理采取模仿行为不仅是关系到名誉问题,而且还关系到报酬问题。在股票市场中,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经理的报酬是建立在相互业绩比较的基础上。如果某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表现比同业出色,那么基金经理将获得额外的报酬,否则将受到惩罚。如果基金经理是风险厌恶者,那么他们之间就有采取相互模仿的倾向。因为只有采取模仿,才可能保障你的基金业绩同被模仿者的业绩相同,这样才可能避免受到惩罚。如果市场中有许多的基金经理都采取模仿行为,那么羊群行为就形成了。

根据上述论述,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羊群行为在股票市场中是广泛存在的。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羊群行为也是广泛存在的。限于篇幅,在此不展开叙述。

由于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将是不可避免的,以致出现“涨过了头”或者“跌过了头”。投资者可以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contrarianstrategy)来进行套利交易。相反策略就是针对羊群行为而制定的一种积极的投资策略。

反应过度、反应不足与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

反应过度(overreaction)和反应不足(un-derreaction)是投资者对市场信息反应的两种情况。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常常采用试探法(heuristics),即一种以常识为基础,用试错法而不用详细理论的推理方法。在日常生活中,试探法经常被采用而且十分有效。比如,去两千公里以外的地方,坐飞机比火车快;去折扣店买东西便宜一些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不用经过论证才作决定,就知道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当涉及与统计有关的投资行为时,大量的行为学研究发现,人并不是良好的直觉统计处理器(intuitivestatisticalpro-cessor)。人的心理状况会扭曲推理过程,导致犯下不应该的投资错误。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表明,试探法的错误形态有四种,分别是记忆的有效性(availability)、事件的典型性(repre-sentativeness)、抛锚性(anchoring)和事后诸葛亮式的偏见(hindsightbias)。其中,事件的典型性将导致反应过度,而抛锚性将引起反应不足。

事件的典型性与反应过度事件的典型性是指人们通常将事情快速的分类处理。人的大脑通常将某些表面上具有相同特征而实质内容大相径庭的东西归为一类。当事件的典型性帮助人的组织和处理大量的数据、资料的时候,就会引起投资者对旧的信息的过度反应。

事件的典型性也会导致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犯错误。例如,某一上市公司总是业绩不佳。投资者就有可能将其归类于绩差上市公司,像大多数绩差公司一样,这家公司的业绩也将不断下降。投资者就会对这家上市公司的过去信息反应过度,导致投资者会忽视这家公司业绩改善的情况。在反应过度的情况下,这家公司的股价就会被低估(underval-ued)。但是,我们并不是说投资者不会改变他们的观点,如果上市公司的业绩持续的改善,投资者最终将改变错误的观点。

抛锚性与反应不足抛锚性是指人的大脑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往往选择一个初始参考点,然后根据获得的附加信息逐步修正正确答案的特性。抛锚性往往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

讨价还价(bargaining)是了解抛锚性如何运转的好例子。一个训练有素的汽车推销员同汽车买家的谈判总是从较高价开始的,然后再把价格慢慢地逐步降低。推销员的目标就是要把买家“锚”在高价上,通过讨价还价以较低的价格成交,让买家觉得这是一个好买卖。

抛锚性常导致股票的错误定价。例如,一家公司突然宣布其收益实质性的上升,股票市场对这一变化视为某种偶然的情况,而对此反应不足。尽管这家公司在赚更多的钱,但它的股价并没有上涨,因为投资者认为收益的变化是暂时的。实际上,投资者对这家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的看法“抛锚”了,因为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

尽管投资者对一家上市公司的观点可能会“抛锚”,但这并意味着投资者的观点不会变。同事件的典型性一样,抛锚性也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修正。

行为金融学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学的目的就是要发现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对新信息的过度反应或者不足反应的情况,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都将导致股票价格的错误定价。因此,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目标就是在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获利。

中国证券市场中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内容是宏大的,前述的行为金融学的几条基本原理只是理论冰山的一角。行为金融学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学理论的革命,也是传统投资决策范式的挑战。行为金融学的大师索勒(richardthaler)既是理论家(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的金融学教授),又是实践者(富勒-索勒资产管理公司的策略家)。他发起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15亿美元资产。他认为他的基金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利用由于行为偏差引起的系统性心理错误,投资者所犯的这些心理错误导致市场未来获利能力和公司收益的偏差期望的改变,并引起这些公司股价的错误定价。因为人类行为模式改变很慢,因而基于行为偏差的过去的市场无效率将很可能持续下去。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着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其中有的基于行为金融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复合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

我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传统金融学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市场是无效率的。不规范的市场必然和无效率联系在一起。在无效率的市场上,基于传统的金融学投资理论的基金投资策略将很难成功。因为满足发达证券市场的投资理论的一些前提条件在中国是并不存在的。如果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采取传统投资理论指导的消极投资策略,那么基金的业绩表现必然落后于大盘。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中,一些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的基金也并未取得优于大盘的业绩。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证券投资基金过于注重成长投资,导致选股不当和过于重仓某几只股票外,另一方面在于没有吸取行为金融学的原理,进行必要的价值投资。因此,结合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是中国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一大课题。

———对政策的反应与行为投资策略中国的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走势,我们会发现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的出台。政策常常左右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因而,一方面它给市场的“先知先觉者”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另一方面也使“后知后觉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政策变化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

不同的投资者对政策的反应是不一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具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往往对政策的把握有一定的预见性。而普通个人投资者由于信息的不,往往对政策信息表现出过度反应。针对普通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反应模式,投资基金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为投资策略——相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波段操作。

———ST现象与行为投资策略ST现象是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对于特别处理这样的“坏消息”,ST股票的价格应该下跌,而不是上涨。这显然是违背了有效市场假说的情况。然而,从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来看,这种现象是有道理的。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了潜在的并购目标,将伴随着大量的现金注资、资产重组、政府保护等活动。这些努力表明,ST公司的有关各方在设法拯救这家公司。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这样,ST现象就很好理解了。

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否可以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之中呢?从行为金融学来看,这种策略是可以成功的。但是目前没有任何一家基金将ST股票纳入其投资组合范围内。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领导者,应当积极借鉴和吸收金融学的新成果,并将其运用于实际。尽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净资产在我国股票市场流通市值中的占的比例不到10%,但由于其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远不止此。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转变的必然。在超常规的发展中,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要超常规的发展;另一方面,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应当多样化。当然,在运用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时候,我们应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而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我们自己的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