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金融监管论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篇金融监管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金融监管论文

金融监管论文:银行系统金融监管论文

一、银行系统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缺乏协调

银行系统金融监管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协调的差异方面,因为银行系统内部分部门的监管形式难免出现缺乏协调、沟通甚至冲突的情况,而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这些不仅提高了监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银行的监管效率。其次,银行系统的监管过程中往往忽视经济主体,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金融监管要重视对经济主体的管理,对整个的金融工作内容进行管理,但是目前随着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要求的新型外贸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这样的发展状况下,银行的贷款等经济主体的发展是关键,银行的金融监管忽视经济主体,对金融管理就没有依靠在具体的监管管理过程中,缺乏组织内部的协调工作重点的能力。

(二)制度发展落后

银行系统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发展落后,监管工作对部分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影响到了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且很难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较为缓慢。对于金融监管边界的认定不明确;放松金融管制为目标的金融自由化运动的思潮冲击,例如: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走入了新形势,近年来贸易摩擦呈现上升趋势,我们通过“走出去”,可以带来外贸出口、促进中间产品和服务产品出口增长,同时又能绕开国际贸易壁垒,这是转变四平外贸发展方式又一途径。但是,目前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市场的开拓过于发了,缺乏了必要的指导和管理模式,导致金融监管的发展不够完善。创新金融产品和基金的监管不到位;金融监管法律的滞后性;金融监管的不平衡和不扭曲聊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清算制度和资本要求,改革破产制度和信用机制的监管不完整,监管力度不够;对金融行业的薪酬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等等。

(三)金融监管人才缺乏

监管工作的发展缺乏有力的人才,监管人才队伍素质较低,自然就会导致金融监管的效果受到人力资源的制约。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普遍缺乏专业人才,一些人才的发展过于老化,依然用传统的管理模式来让管理现代经济银行交易的相关问题,是不符合的。另外,很多监管人员还不具备必要的跨业监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胜任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工作,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也有一定障碍。还有,很多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重视对先进的金融银行模式的控制,但是如果对于这些新型的业务不够熟悉,没有专业人才支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作举步维艰。

二、银行系统金融监管工作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创新模式不足

时展呼唤创新精神,创新反映时代进步要求。金融监管的发展是金融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做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就是要坚持开拓创新。我国改革开发的实践证明只有敢于开拓创新,才能真正做到求真务实,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必须要不断创新,形成不断超越自我、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的过程。目前,金融企业不断发展,金融进出易也更多,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关键就是要依靠开拓创新的管理思想,紧紧围绕促进金融企业利益发展的具体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推动新发展,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真抓实干,推进银行企业金融监管的成效。银行系统对于金融监管的管理过于忽视对于进出口经济主体的管理主要原因是因为创新管理的模式不足。进出口经济主体的管理必须要对相关外资企业进行全线的金融管理,但是有些地区进出口贸易不高,例如:人民银行四平支行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额度不高,在长期农业经济发展管理的过程中,对于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就是有所忽视,长期采用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创新思考不足,对经济主体的监管自然不利。

(二)金融服务不足

对于外资企业的开拓发展不足主要是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工作不足。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于基础性服务,以及通过服务为金融运行乃至社会经济运行提供基础环境;央行除了本身直接提供金融服务,还要规范推动引导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开展。为了开拓进出口外资企业市场,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缺乏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服务制度建设,如在金融统计工作中,没有了解各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行状况,没有分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导向是否灵活有效,应该怎样去进行调整,这样就导致服务落后,外资市场的拓展也就落后了。

(三)监管模式落后

金融监管失利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监管模式的落后,监管方面银行系统要充分体现原则导向,指引新机构设立和业务创新等,提出内部控制的原则性要求,但是目前的监管模式过于落后,没有针对具体业务的章节和条款,自然导致很多监管问题频繁出现。强化金融监管的管理工作实效必须要加强管理力度,对于金融监管的管理来讲强化管理是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坚实保障,在这过程中,只有掌握并加大管理力度,实现制度化的管理建设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才能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提高对金融监管的管理能力,并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力度的强化,外资管理就能够形成一些硬性指标,中规中举抓好落实,凡发现逆流程操作则从重惩处。另外,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都是通过人民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受其监管范围限制,对于外资监管工作来讲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但是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确实管理面广泛,但是具体的监管效果不够完善。

三、银行系统金融监管工作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协调金融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模式下管理要协调金融监管工作,首先人民银行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协调金融内外的监管环境。例如:四平地区的经济发展主要以农业发展为主,农业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工作也是势在必行的,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管理工作要现场农业进出口的外资管理,在服务窗口开展悬挂条幅、LED显示屏、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折页等进行宣传。聘用乡镇村屯的商户作为助农取款义务宣传员,由金融机构为商户提供宣传折页,定点发放,并设立咨询电话,进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宣传。壮大进出口经营主体的工作能够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地区的经济发展,更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开展。其次,要推行内部监管的化管理,要构建各个部门的良性沟通渠道,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工作沟通,并形成各个部门内部互相牵制的方法。

(二)构建金融监管制度

人民银行的监管体制要逐步完善起来。首先,要建立协调的监管环境,在总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各监管机构充分合作与协作。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其次,要构建人力资源体制,保障监督组长内部的成员有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综合金融管理。在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重视金融环境的建设。另外,要进行网络化的金融监管,需要借助网络化的精简程序模式,网络化的模式能够打破部门间界限,取消前置审批条件约束,建立政府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审批事项与项目前期工作并联的审批机制。建立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一网式”信息化电子政务平台,成立网上审批专职小组。另外,要对外资企业内部的监管状况进行监管,例如:建立健全财务收账控制、实现借入资金的控制、实现应收账款的控制等。最终保障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具备监督机制。

(三)创新工作方式,培养监管人才

人民银行要创新外汇服务工作的放松,提高具体的服务管理质量,提升对金融监管的改革创新。首先,人民银行的外汇工作人员要上门服务,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把近期政策、近期信息提供给企业;主动联系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金融等部门,争取这些部门支持进出口企业。组织各县(区)及进出口企业参加商务部、区商务厅有关的外贸业务培训班,帮助他们开展外资交易工作。其次,金融服务要打通外资渠道,通过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服务和打通成本较低的境外融资渠道,将有助于企业借力“自贸区”走出去。同时,对于自贸区的管理工作而言要强调企业自身约束能力的提升,要求自贸区内的企业能够形成“道德力量的调节”。另外,要推行人性化的服务方式,例如:人民银行四平市支行充分利用“四平市第三届元宵节灯会”的有利时机,要求金融机构在参展花灯制作上,充分体现金融特色,展示金融企业产品和服务,传授理财知识,介绍融资途径等。并利用“元宵节”流动人员多的特点通过发放安全用卡等金融知识宣传单、摆放咨询台等进行宣传。这样的工作方式有利于的金融服务提升。综上所述,金融监管的管理创新要协调金融监管工作,构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工作方式,培养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

作者:李靖岩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

金融监管论文:经济危机金融监管论文

一、危机通过金融监管的漏洞

传导在危机发生以前,美国的金融监管系统具有功能性监管和一体化监管的综合特征,所以美国监管模式就兼具了二者的优势,即一个专业化的监管者用一以贯之的原则对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企业实施相同的监管,同时避免了功能性监管模式的权限界定模糊问题。但是美国这样的监管结构也避免不了以下弊病,即因为该监管机构过于庞大,会将工作划分为不同的业务部门,那么如果不同部门的信息交流存在障碍且得不到重视,那么危机隐患就深植于系统中了。美国从两个层面进行金融监管,即从联邦层面和州立层面分别进行监管。在联邦政府层面上,有五个机构行使监管和审查的权力,即货币监管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管理局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除了国家信用社管理局,上述机构管辖权的边界经常是模糊的,并且他们的责任是重叠的。日本的监管结构具有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特点,即由金融危机管理局独自负责日本金融服务领域的安全稳健发展,日本金融危机管理局下设了金融服务管理局、财政部和日本央行三个机构,可以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更加综合的信息,并且避免了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的权限界定模糊问题;但是如果日本金融危机管理局监管缺失,那么监管体系内就没有其他机构弥补错误。德国和英国都是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主要代表。在2002年之前,德国采纳的是机构监管模式,即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联邦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联邦保险监管办公室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但是鉴于跨领域经营的金融产品的日渐增加,德国采纳了一体化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共同进行金融监管。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的是三个传统的金融部门,即银行、证券和保险,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并且鉴于德意志联邦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与联邦金融监管局有一定的重叠,二者在理解备忘录中重新规定了具体的权力界限。综合考量上述三个经济体的监管结构,我们可以观察到三个经济体在经济危机发生之前都采纳了一体化监管模式,那么危机的发生就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缺点。在一体化监管模式下,如果监管者忽略经济发展中的致命缺陷,或者没有发现监管缺陷孕育的系统性风险,那么就没有其他的机构来弥补该过失了。除此之外,由于一体化监管者过于庞大,所以一般会被划分为易于管理的几个部门,而且一些国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还有一些与一体化监管者监管领域重叠的机构存在。所以要想发挥一体化监管的优势,就必须要加强各个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调。三个经济体都采纳了类似的一体化监管模式,各自的一体化监管者都忽略了监管系统中的致命缺陷,危机影响的广度就不仅限于美国国内,也不限于美、日、德三大经济体,而是还包括与它们有密切经济往来的新兴经济体,危机迅速在世界蔓延。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危机发生之后

美国监管政策和监管框架的变动经历了从《现代化的金融监管结构蓝图》到《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基础》监管改革意见出台,再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监管改革法案的出台。最终,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颁布后,美国的监管框架有了较大的变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是在《金融改革:一个新的基础》与沃克尔法则的基础上加工而成的法案。《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基础》方案主要提出要实现以下五个监管目标:

一是推进对金融机构的有力监管。该目标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监管者没有要求公司在经济繁荣时期持有足够的资本金来防范可能到来的萧条时期的风险;

二是建立对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此次经济危机是在金融市场经历长时期显著增长和创新后发生的,伴随增长的不是风险被适当地分散,反而是以隐蔽并且复杂的方式将风险集中化,所以要对涉及的所有受益方都进行监管;

三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虽然许多机构都有保护消费者的权力,但是监管空白和监管不力的问题还是存在的;四是为政府提供治理经济危机的必要工具。银行持股公司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时只有两个选择,即外部融资或者破产申请。但是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将纳税人的损失最小化来阻止系统性风险蔓延;五是提升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全球见证了危机跨越国界漫无边际地快速传播,但是现在建立的监管仅仅局限于单一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监管框架会加剧全球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旨在“通过改善美国金融系统的透明度来推进金融稳定,结束‘大而不倒’的状况,通过终结紧急救助来保护美国纳税人,使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行为不当造成的伤害等”。法案改变了危机前的监管结构,如增设了新机构,同时合并和废除了某些机构来监管系统性风险。受该法案影响的危机前设立的机构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证券投资人保护公司和储蓄监管局。其中储蓄监管局被废除,其权力被移交给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

经济危机主要暴露了以下监管系统的缺陷:

首先,没有机构负责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评估,所以法案想要建立一个使管理者能够纵观全局的体系。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研究局附属于财政部,前者负责识别繁殖于金融和非金融组织中的、对美国金融稳定有威胁的风险,后者负责提供关于金融系统管理、技术和预算分析;其次,“大而不倒”问题严重。法案提出该类型的公司将要比其他公司获得更加密切的监管,并且禁止了银行的附属机构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每年要接受一次美联储的压力测试,还要每年自测一次。此外,法案通过了“有序清算机构”使大型机构安全地倒闭的决议。在清算之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投资人要确保清算对于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是必要的,而不是从清算涉及的金融公司的角度来判断清算实施的必要性;

再次,危机暴露了重复监管问题。法案通过对监管机构调整,将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废除了储备监管局。总的来讲,美国、日本和德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都采取了一体化监管模式,各自的一体化监管者都忽略了监管系统中的致命缺陷。

最终,在相同的监管结构下,在没有任何监管“防火墙”的作用下,危机就蔓延开来。虽然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模式、一体化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都有各自的漏洞,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在试图融合各个监管模式的优点以解决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我国也应该借鉴它们的经验和教训。

作者:齐畅郭小平单位:吉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金融监管论文: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我国所面临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及时,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面对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也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在预防风险的同时,寻找到一个临界点,将服务经济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准则,尽可能的保障经济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在不改变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的前提下,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健康、积极、向上的前进方向。

作者:王茜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金融监管论文: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论文

一、互联网金融

当前面临怎样的风险当然,作为随着互联网时展而衍生出的全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本身也因发展的不成熟而面临着相应的风险。

1.法律上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年轻性,国家在立法上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干预政策,以往的法律条文只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导致无论是行业的准入标准,还是从业人员的资质素养,以及相应的运营模式都没有合理规范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监管空白大大增加了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钻法律漏洞,罔顾他人权益的风险,严重的会影响到金融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为国家与公民利益带来造成损失。

2.运营上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模式,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被人们认识,有相当一部先行者敢于面对挑战,投身到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之中。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定位不足,选择的运营模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一部运营模式无法与当前金融市场契合,从而被发展的洪流淘汰。究其原因,主要是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掌握现下社会经济主流,缺乏创新,导致运营模式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从而导致失败。

3.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

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是仅限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由于计算机本身存在着相应的安全风险,一旦遭遇黑客入侵、木马病毒、蠕虫病毒的入侵,则很快会蔓延到网络上,不但威胁到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而且也增大了客人个人用户信息的外泄,严重的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

4.流动性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理财资金的规模超过债权资金,使债权资金与理财资金无法契合,从而触及法律底线;或是资金规模过大、容易出挤兑现象给涉及企业带来巨大损害。这两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对于金融业行业来说,都是相当辣手的风险。

5.职业操守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时下的新兴行业,立法与监管的不当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加之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人力的需求,从业人员的迅速增加与培训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增加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风险。

二、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虽然在理想的环境中,金融市场的监管应遵循放任理念,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来实现金融机构自主淘汰,自主创新,自主选择的机制。然而由于现下互联网金融还在起步阶段,一味的放任不能有力的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长,所以外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干预,反而能更有效的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目前本身面临的主要局面是投资个体的非理性,可能由于对所购买产品的认识度不够,造成理念上偏差,从而影响投资者判断。相对的,即使投资者个体对投资产品有着相应的理性思维,但是由于个体的理性无法代表群体的理性,也有可能出现个体的理性叠加成为群体的不理性行为,这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难题。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市场纪律对其产生的有害风险无法承担;本身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用户量庞大,出现问题很难通过市场推出解决方案等问题。鉴于互联网金融以上的不成熟与不稳定性,不能很好的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在市场的需求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都是存在相应的必要性的。

三、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与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指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与信心,从而降低投资者与金融系统给的风险”。由上述语句可以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其次,保护投资人与使用者的利益;,促进相应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在以上的理据之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以下几个要单进行:首先是监管的必要性。将它作为应该监管的领域对待,而不是放任不管。其次是监管的一般性。虽然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但是在金融风险与外部性等概念上却仍然统一适用,所以理论上与传统金融间监管差异不大,可以借鉴之处有很多。第三是监管的特殊性。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自身安全问题等原因,相对的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第四是一致性。当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成熟,实现了与传统金融一致的功能后,就应该接受与传统功能抑制的监管,以此来保障金融市场的一致性。是监管的差异性。对于不同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的差异管理,能在各自的领域内更好的实现管理协调作用。

四、结束语

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已经是得到了党中央领导特别关注的议题。建立完善的系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最重要的手段。互联网金融可以得到稳步的发展,也同样会带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蓬勃发展,实现中国经济强国的伟大目标。

作者:钟伊慧单位:广东科技学院

金融监管论文: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论文

一、选择金融监管模式的原则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世界上既没有万能的监管模式,也没有的监管模式。每个国家都应根据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状况和开放的程度来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选择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模式能相对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进行较有效的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金融市场变得复杂,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形成一种既满足国内监管需求又不影响国际合作的独有监管模式。满足成本收益分析。政府监管是基于提高全体国民福利而进行的监管,所以这里所讲的不是监管机构片面追求利益较大化,而是指相对于其他模式来说,改变制度所带来成本的降低或者利益的增加。提高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模式仅仅是一个架构,最终完成监管的依然是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对监管机构进行简单的拆分或者合并式的改革,监管能力却没有显著提升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不仅对监管能力的要求更高,而且能对监管能力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模式并非越复杂越好。复杂的监管模式看似能够面面俱到,更加有效地应对不同的金融风险,但是复杂的层级关系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效率、监管人员行为和监管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尽可能降低监管模式的复杂度正是目前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资源的共享可以直接降低成本,避免重复研究和数据采集,也为发现监管空白、多头监管和监管重复提供可能性。良好的信息沟通也能促进监管合作,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市场结构失衡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市场力量为导向建立监管体系。监管者要站在金融市场中金融创新的前沿,发现隐藏在日趋多变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中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顺应市场发展,才能较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从系统论的角度来制订。一国的监管体制改革涉及多方利益集团的碰撞、协调甚至妥协,即使每个监管机构都能运行起来,但是把它们汇总起来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这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各方因素平稳过渡,不可急于求成。以上原则并不能囊括金融监管体制中所有的规律和标准,在实际选择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金融监管模式与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一致性,并要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复杂程度的加深而进一步变化,灵活把握,趋利避害。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分业监管,监管领域确定而单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着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外汇管理和反洗钱活动。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形成较晚。从2003年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以来,我国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对滞后和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深化发展等,导致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严重。一方面,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可能促使其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低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统一监管,各个部门的协调性无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的重复监管。金融监管措施落后、监管知识不足、水平不高,导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综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现行的金融机构准入审批制度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的监管需求。同时对应复杂多元的金融混业背景下的法律规则尚未健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也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场部分领域无法可依,信用制度、评估制度尚未建立,的、深层次的监管法律也未及时更新。另一方面,监管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监管规定普遍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强。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我国虽已建立了系统的监管机构,制定了较健全的规定,但是缺少严格遵守规则的执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监管,那么监管规则就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不足。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监管当局管控混业经营风险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战,既不能满足市场监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的发展,难以与国际大银行开展竞争。针对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当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存在利益冲突时,监管者往往偏重于保护强大的金融机构方而忽视弱小的消费者,无法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保险机制的缺乏使消费者在面临巨大风险时得不到基本的保护。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建议

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金融机构依赖监管当局的心理在某些方面尤为突出,本应是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求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但某些金融机构却想让监管部门从监管者的角度来提出相应的指引。市场参与者依赖于监管当局和政府对金融机构施行外部监督,几乎没有发挥自我监管的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和监管规范体系。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原则规范和法律条款,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性做出明确界定,并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及民事处罚条款。坚持披露自愿性和披露强制性相结合,培育使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这是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信息分享的法律支持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对金融市场多方位监管的机制。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经济效率降低,只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及信息的流通效率,防范市场操纵、欺骗和权力滥用,才能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效率。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位为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机构对消费者信息披露的监督,使消费者利益免受不公正和欺骗性交易的侵害。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险制度,努力把风险口径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避免消费者无限损失的情况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国际层面的监管合作,使管理理念和水平国际化。全球化水平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地位也日益提高,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外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进入等倒逼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要趋于国际化。同时,作为一个大国,我国有责任提高全球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根据博弈论里的“囚徒效应”可以知道,个体的决策可能会导致集体的非,甚至产生负面效果,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趋势不可避免。

作者:胡安万正晓单位:苏州科技学院

金融监管论文:网络银行金融监管论文

一、网络银行业务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于合同关系。这里的合同关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关系。主要特点有,其一,当事人之间无需纸质的合同书。其二,银行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往往以预先告知为前提,客户只需准备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户办理业务时间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关系中,银行掌握主动权,信息,规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话语权。网络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创新与信息发展的产物,比监管传统银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在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要。网络支付主要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网络信息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网络的开放性,在互联网上存在相关人对用户的信息进行窃取、传播、公开使用等行为。由于技术水平的有限,他人进人系统,破解密码,最终客户的信息就会受到损害威胁。二是网络银行工作人员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客户开通某项业务时,需要填写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很难说是开通某项业务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台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网络技术工具跟踪分析用户的网络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支付平台能更容易收集、监控、锁定、描绘、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变的异常重要。

2.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随之网络支付越来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网络购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加之网络监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网络钓鱼”是一种诈骗手段。不少网友受到诈骗,而且即使报案,追讨时间长,难取证也是一大问题。

(三)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网络支付与支付差错相联系

一旦支付出现差错,就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发现损失后,客户与网络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能避免损失和减少损失。二是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如何在客户和网络支付方进行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问题需要在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衡。

二、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上银行现有法律框架

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中。我国银行业监管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也很重视,一般是有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网上银行的监管,以及制定相应的规章来履行职责。大体上,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传统银行没有做太大改变,依然延续先前的管理原则。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对传统法律的规制主要适用,如出现新的问题,将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我国的网上银行仍然延续着传统银行的特征,因而,这一部分法律也会对传统银行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因而不能忽视。二是规范电子支付以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2014年5月28日工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电子签名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而制定的,因而对网上操作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三是适用于对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进而去影响社会。从而应有相应的规范去指引它们沿着合法的道路前进。这类法律比较多,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另外还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督主体分析

我国监管主体的发展历程来看,分为两个阶段:及时个阶段,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我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就确立了相应职责。职责之一就是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金融市场的监控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我国网络银行的长远发展,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公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后相应地公布了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这些规定弥补了我国对网上银行监管方面的空白。在监管制度方面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它对于网上银行在细节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我国网络银行能沿着正确、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指导。但拥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还在初始阶段,很多交易类型、业务品种还没有出现,因此,法律的适用方面得到了制约。第二个阶段,以中国银监会为代表的监督主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银行业主体的变更,网上银行发展又有了新的变化。为了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会作为全国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者,负有重大的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支付指引(及时号)》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对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细致。不但对市场准人和退出、风险责任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有了明确规定。对于网上银行越来越对信息技术重视,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风险管理指引》。

三、解决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网络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进步。但面对新问题,我国法律保护的远远不足,金融监管法律的出台往往是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网络的迅速性,也在检验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网络资金监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阻碍了监管权的有效执行。完善电子金融体系,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加快对网络发展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行为,避免出现集体“跑路”的现象。

(二)网络金融业务的实质上表现为数据的传输和储存

其中任何一环节的不足都可能导致信息出现泄漏或受到攻击,损失是巨大的。所以加强技术风险监管,完善网络支付内部控制成为网络监管的尤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信息系统尚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产品,仍需要向发达国家进口,这就会对内部进行潜在的威胁。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做出适当的调整。考虑到金融业务的长远发展,加强银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统一标准。如网上认证系统。目前我国的网络认证中心仍然只能保障一对一的网络交易安全。因为每个金融机构使用各自的安全协议,所以,加强合作是必要的。

(三)严格的管理机制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明确监管目标、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合理划分监管职责、正当程序等原则,主张应按照现代管理理念设置监管制度。从世界的银行发展历程上看,其金融业的发展,往往与其成熟、完善的银行业监管制度相关。其中很重要的是分级监管的体制,根据各银行机构的业务性质、资产规模以及相应的地点来指导和约束。为防止我国商业银行的过度竞争或消极竞争,进行的高风险投资来追逐利润,防止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破坏,这种分级监管的体制,有助于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裴昭华单位:黑龙江大学

金融监管论文: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论文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多样性、不确定性与复杂性

(一)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和网络金融业务自身特性

导致网络金融风险类型具有多样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来自网络技术安全和技术选择的技术风险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自身存在的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控制主要依托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来实现,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制约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一旦存在风险隐患,容易受到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或者病毒破坏,互联网金融中的安全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其影响普及范围最广。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网络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在网络技术的选择上存在风险,如果投入运营当中的技术本身存在选择失误,将对整个网络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与清算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在传统金融业务中也存在,但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放大了网络金融业务风险。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技术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涉及到的参与主体存在差异,且通过接入网络,任何人都有进入网络金融系统的可能性,存在着潜在的网络安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外部效应的放大提高了网络金融风险识别与预警难度

不确定性程度高。金融系统自身具有公共品的外部性,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使得网络金融的外部性比传统金融更为严重,这种外部性一方面能通过网络结构的放大降低网络金融的边际成本,使网络金融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效果,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使各个主体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一旦发生风险,风险也将通过网络平台而无限放大。网络的外部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难度加大,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程度高,业务链条较为复杂,虚拟化程度高,使得网络金融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对网络关键节点的依赖性较强,一旦关键网络节点发生风险,容易引发网络金融系统的崩溃。如以P2P网贷平台为核心的网络金融业务链条上,网络平台公司是整个业务链条的中心,一旦网络平台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信用危机等问题,将波及到整个借贷链条,投资人利益无法保障。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金融风险在何时、何地发生,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难以进行事前估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网络的虚拟化与快捷化使网络金融风险程度提高

波及范围更广,复杂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网络金融的交易能够突破空间限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活动的运营依赖于远程通讯实现,网络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不需要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这为识别参与者的真实身份与信用情况、分辨客户的善意等问题难以进行准备评估,使网络金融机构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网络的快捷性对投资者而言,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资金满意的网络金融机构,并且随时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吸引更多的客户,强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得金融机构为了维持稳定的客户群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且客户的流动性增大将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的大幅度变化,这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评估带来困难,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同时网络的实时结算要求金融机构保障足够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客户的兑付,否则容易导致挤提风险,其扩散程度更广,危害更大。网络的虚拟化、快捷化和信息化等特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具有特殊性,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提高了其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金融监管要把握适度原则

我国网络金融处于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对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在兼顾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兼顾网络金融的创新发展。由于网络金融发展初期的监管相对滞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对于加入到网络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积极性,且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断涌现,这对于激发参与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市场机制营造竞争氛围,促进整个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不能过于过度,否则容易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参与主体的准入,不利于网络金融创新,限制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监管,要同时兼顾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要把握好监管的“度”,监管的艺术在于既不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能敏锐地嗅到新的市场风险而防患于未然。

(二)网络化和虚拟化特征使得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交易,网络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使得整个交易无凭证可查,监管当局难以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JRYJJ稽核审查。同时网络金融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随意进行修改,难以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有效确认以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这些因素导致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网络金融业务无法核查,监管数据无法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网络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成为网络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由于网络化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较大,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花样繁多,主流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构,网络金融模式的多样性也导致了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协同性

网络化促进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网络金融产品创新上也更加注重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融合,这就要求网络金融监管向着性的综合化监管转变。但由于当前我国仍采用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综合化的统一监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应在监管主体多元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性。此外,由于网络金融涉及到参与主体众多、金融领域和产品范围较为广泛,且是虚拟化的运营方式,难以由单一外部监管主体实现对某一网络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应调动网络金融运营机构的积极性,将其纳入到监管主体的范畴,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依赖金融企业和市场的自我管理与规范,构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要承担起网络金融发展合作者、促进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息沟通、提供积极的服务,才能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其管理的职能。

(四)注重风险识别、防控与事后处理的全程监管

由于网络金融风险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络金融风险一旦发生,通过网络的扩散效应,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将难以预测,将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网络金融监管不同于传统的监管,重在事后处罚,处罚本身不是监管的目的,对于网络金融监管来说,事前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监测更为重要。当然,监管部门不但要提高识别和发现金融风险的能力,还应当提高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救济能力,使网络金融监管目的、监管手段、监管效果相互一致,最终实现维护金融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普及,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网络金融业务将不断向着综合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且跨国化的网络金融交易规模也将不断扩大,这将导致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传统金融监管中的分业经营模式和防止金融垄断的监管政策将会被网络化背景下的开放、融合、自由的综合化监管模式所替代。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化,互联网将极大地缩短空间距离,使得跨国的网络金融交易成为可能,且交易量将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背景下,跨国的全球范围网络金融监管的合作与联动成为必要,监管政策的制定上要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构建跨区域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六)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

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网络金融法律和措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实施。其一,建立严格市场准入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且具有强外部性,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均有严格控制,由于网络金融的业务手段、运行方式的扩展,使得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问题应更加严格,否则,容易引发网络金融风险。其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对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和监管造成困难。构建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为金融体系创新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三,积极完善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网络金融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使当地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得到一个被法律有效保护的发展空间。其四,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促使网络金融正常运作。相关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法律和法规难以有效地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因为网络金融是虚拟的金融活动,这使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如现场稽核的方式不再适用,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的难度。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好方法。

三、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市和资产负债状况等方面存有的差异性,致使各商业银行需要面对的主要风险及其强度也呈现差异性,而商业银行运用于风险测度的各类模型也因其应用条件和环境的不同体现出各自所特有的优势。商业银行在风险测度的实际操作时,应做好自身所处内外部环境的调研工作。同时本着提高风险测度模型适用性的原则,要结合各类风险测度模型的特点择其优避其短以遴选出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风险测度方法。如我们可在承认新常态下市场具有一定有效性的基础上,将受诸多随机因素干扰的人的复杂行为作为外生变量引入资产定价模型,通过模型中的beta系数不直接与市场组合发生关系,而是与期望值、方差有效组合的切线关联使模型更能反映实际情况,进而修正资产定价模型以更好地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测度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如考虑到新常态下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和投资者对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的观点的差异性,以及大部分投资者关于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前景趋于一致的综合预期,我们可选用资产组合理论的方法即改良后的动态化模型结构KMV资产组合管理人模型,该种方法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测度提供了较宽阔的应用空间。又如基于新常态下宏观因素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即当宏观经济运行环境趋好时商业银行的信用降级和违约风险降低,当宏观经济运行环境恶化时则结果相反,我们可考虑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长期汇率和利率水平、社会劳动力就业水平、居民储蓄水平、政府财政支出等宏观影响因素作为外生变量引入模型而构建一种较长效和平稳的分析方法,此时商业银行采用CreditPortfolioView模型进行风险的测度是适宜的。总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管理者和投资者而言都亟需一个较为完善的风险测度方法来了解新常态下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以利于商业银行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现存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并适时进行调整,以实现在较大程度降低和控制风险条件下更多获取投资回报的经营目标,进而促进新常态下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董微微单位:天津社科院城市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金融监管论文:开发性金融监管论文

一.我国开发性金融发展现状与金融监管总体思路

我国开发性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开发性金融监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是确定开发性金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明确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体系内长期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独特性,建立适应开发性金融特点的独特监管指标体系,既监管风险,又促进发展。我国开发性金融发展的监管目标是:及时,保障国家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两基一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求得到满足,实现政府发展目标。开发性金融机构代表着国家的利益,为国家建设服务,通过融资推动政府大型项目的建设,向瓶颈领域提供大额长期资金,支持经济的持续发展。第二,保障开发性金融适当地获得盈利,推动其可持续发展。开发性金融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的。它虽然不以盈利作为发展的首要目的,但却需要依靠盈利和市场业绩来维持生存,维持经营良性循环。此外,开发性金融的盈利还有利于维护政府信用的市场形象,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国家信用,更好地、持续地服务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意图。总的来说,开发性金融盈利最终将会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三,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维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王兴,2001)。制度建设滞后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这就给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开发性金融作为政府和市场间连接的桥梁和纽带,运用国家信用建设制度和市场,有利于推进市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效地防范造成金融系统动荡的不安定因素。

二.我国开发性金融监管改革组织设计和政策保障

(一)组织设计

1.垂直组织。从目前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现状来看,由银监会对其实施监管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对开发性金融的监管效率不高。在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政府应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开发性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发性金融监管的法规、政策和监管指标等可交由此部门全权负责制定(李志辉等,2007)。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在大城市设立一个总部作为中央领导机构,并根据机构特点和业务发展需要,以及精简高效和适量的原则,在国内各省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各下属的分支机构可以便捷地掌握当地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和数据,以便随时对开发性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同时,这些分支机构将收集的信息上报到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总部,帮助其监测和评估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并对监管资源做出统一调动(赖溟溟等,2007)。

2.水平组织。水平组织设计主要是为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外部监督,即机构外部的财务审计检查监督。外部监督的监督方和被监督方是一种双方级位平等、平行,前者指导和约束后者的制衡关系,而非上下隶属关系或居高临下的监管关系,因而更能体现公平与公正的要求。开发性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也有特定的支援对象和领域,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相关产业领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者和组织管理者,可以为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规模的确定、融资项目的选择、项目支持的方式、贷款利率的确定、资金往来协调等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协调、制约和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注定了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其中,财政部在政府的直接授权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是资本金的拨付与增补、财力约束和财务的监督等(白钦先等,2005)。银监会应负责开发性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具体来说,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中央银行应负责监督开发性金融机构执行政策的情况(李成,2006)。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风险方面的监管。对开发性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监管。

3.混合组织。开发性金融监管混合组织形式是指单一型的金融监督管理设置模式,即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国内所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一切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该模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由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能(许菁,2006)。结合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应选择第二种,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设立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全权负责开发性金融体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优点是:使得开发性金融监管具备专业性和针对性,同时集中监管有助于金融监管指令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克服多机构共同监管相互推诿责任、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的弊端。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可以实行董事会制,董事必须是具有经济、银行、法律、管理等一方面或多方面专长的人,而且应有一部分董事来自企业。董事会负责监督日常业务和管理财产,批准特大项目的贷款。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运营,履行开发性金融的职能。其监管指标体系应包括:政策性指标,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盈利性指标以及总量控制指标。

(二)政策保障

首先,在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中,强而有力的政府支持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是维持开发性金融可持续发展、避免其越位竞争的根本保障。政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支持是多方面且完善配套的,是法律、经济、行政等不同手段,直接与间接等多种方式相互结合、交替使用的综合体。政府应明确开发性金融的国家信用的本质特征,从资金来源渠道、财政援助、立法规范等方面做好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坚强的后盾,确保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其次,要稳固建设开发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开发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主要是集中在开发性金融法制建设、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建设等领域,我国应科学界定并划分金融业务,完善相关法规,争取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执法水平,实现违法必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开发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等领域。监管部门应收集原始的数据和信息,建立完整的数据系统,充分运用先进的分析技术,对开发性金融体系进行的监测评估。在此基础上,还应积极发展双边或多边的监管合作机制。

,稳步推进开发性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在防范开发性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对开发性金融业务的创新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鼓励,或进行政策试验。这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性,并且可以转移或分散风险。此外,相关部门应该从立法层次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及时,立法层面方面。系统完善的法律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运行特征和表现,法律具有严肃性、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约束力。开发性金融机构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应由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业务行为,而不在普通银行法约束之列。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单独的开发银行法等专门法律的形式(吴治民等,2010)。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法律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国际上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以条例、章程之类的规章制度作为规范依据。我国现阶段应该抓紧制定和颁布一部专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法,同时注意这部法律与其它金融相关法律的协调统一,使它能够融入我国银行法律体系。在立法步骤上,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然后再经过修改和完善逐步过渡到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在执行力方面虽然比不上一般法律,然而,鉴于我国开发性金融经营和监管的总体情况,制定和颁布《开发性金融机构条例》势在必行。当行政法规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国家的形势、政策和金融外部环境,对行政法规做出修改完善,并在恰当的时机将其上升为一般法律。除了制定和颁布专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法,还应制定一些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以便形成协调统一的开发性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立法内容方面。开发性金融机构法应结合组织法和业务法为一体。它不仅要对开发性金融的组织结构问题,如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职责权限、内部机构设置、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与程序、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还要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资产与负债业务、财务与会计、监督等问题作出规范,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其既定经营目标和宗旨,发挥其功能作用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法应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发性金融机构创设的目的和功能作用。一般作为正式条款列于法律之首,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关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法人资格。应规定开发性金融机构属于特殊公法法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明确规定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为政府出资,同时规定资本金的低限额。规定一般商业性金融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不适用于开发性金融机构。确立机构设置原则和人事安排与管理方式,包括对职员行为的限制和处罚细则。明确规定除了专门立法外,还必须单独制定机构章程,从而构成完整的开发性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一般业务范围予以明确的界定。规定资金来源渠道和业务操作方法。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赋税减免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还要明确特殊的融资原则,明确界定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

作者:王晓彧高璐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

金融监管论文:国际货币金融监管论文

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建设中的目前形势

1.注重危机处理的应急性

在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再加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这使得世界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关系趋于多样化。目前世界经济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世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部门在金融风险预防方面、治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形势下国际组织对于危机处理的应急性比较关注,危机出现之后才实施治理,这样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失,这与当下社会发展将危机制止于萌芽中的要求不相符。除此之外,在对金融危机实施处理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是几个国家临时组建一个机构,就一些金融危机实施商讨,一旦危机过后,此种合作就会消失,这就使得目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稳定性有所缺失,对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极其不利。

2.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不到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合作中一个主要的金融组织,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基于美元而组建,在那个年代下对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一定的益处,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及基金组织的原则与世界经济的发展需要已经不相适应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当中,主要是以美国、日本和欧盟经济为主体,约占货币基金组织的56.09%份额,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有国际基金组织份额不到50%,这就使得在发达国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却存在一定的阻碍,这就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

二、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方案

1.强化各个国家之间的联合,对国际投机资本流动实施有效的监控

国际间金融合作的实质是对国际投机资本流动实施有效监控。国际投机资本的疯狂是使得金融危机出现的主要原因,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总交易额急剧上涨,以实现每天1.5万亿美元以上的交易额,市场上的投机资本已经高于7.2万亿美元,然而金融投机者一直在寻找漏洞,伺机制造风波,以追求高额的利润。当前国外的经济学家倡导金融自由化,对于监控与管制的重要性有所认知了。所以,一定要强化各个国家中央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各个国家之间资金的融通,以更好的应动流动性危机,这样可避免金融投机者钻空子,对国际金融市场薄弱环节实施有效的监控。

2.确保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趋于完善

众所周知,世界上目前所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机制发挥着重要效果,推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其使用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不足,比方说,在沟通与协调机制方面的缺失。在1987年和2001年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有以后陆续召开的相关会议使得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得到些许进步,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世界各个国家有了较频繁的贸易往来,因为各个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有所差异,同时世界形势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需要各个国家要实施联合,以实现对经济危机进行很好的解决,保障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与国家的相处都是靠利益来维持的,为渡过金融危机,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一定要本着公平的原则,这有助于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改革。

3.确立多边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制度

在区域经济和国际金融逐渐一体化的影响下,应该确立多边范围的国际金融监管信息储备中心,就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交流与沟通,例如可通过监管联席会议,的召开,对主要的问题实施交流,一起来探讨解决问题的良方,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成本的降低。与此同时要加强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将银行监管的灰色区域减少,创造银行海外机构的多层次、多方位的有效监管机制。

4.建立统一金融监管国际标准

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是国际监管组织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核心内容和有效形式。当然这个统一标准也应充分考虑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实际。但是,包括巴塞尔协议,IOSCO标准,IAIS标准在内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都是为成熟的市场量身定做的,然后在对其进行修改,试图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历次发生在新兴市场的金融危机证实,这种修补后的标准未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国家成为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最薄弱关节。因此,在制定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时一定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适用性问题。

5.加快实现全球性综合并表监管

目前,在欧共体成员国与十国集团内已经实现了并表监管。按照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对现行会计准则作必要修改。对于并表监管内容,针对银行跨国经营的特点,可就资本充足性、贷款集中程度及国家风险优先考虑,而对目前尚不能实现并表的项目,也必须从综合监管的角度出发,对整个银行集团综合评估。

三、总结

综上所述,金融是经济发展期间一个主要的部分,可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创造有利的条件,提供一定的资金基础。在当下,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中重要的部分,对世界金融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以上文章的阐述,期望通过构建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国际机制,实现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李泱单位:丰融投资控股集团(厦门)有限公司

金融监管论文: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论文

1.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有效性的必要性

(一)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存

从金融监管的主要作用可以得知,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让金融秩序稳定下来,促进金融秩序的良性循环,维护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让金融行业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得到稳步的发展,本质就是要对风险进行控制。要采用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规范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较混乱的状况出现。竞争机制要公平,反对暗箱操作,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对于经营管理糟糕的企业,要给予帮组与扶持,让金融企业获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以让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的更加的彻底。

(二)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初始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合规监管;近年来,金融监管以风险防范为重心。这一转变,对整个金融运行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对风险实行监管,要有很强的目的性与针对性。此外,金融监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只有这样,才可以很好的观测到风险的大小。另外,在风险发生前,金融监管就可以有效的加以阻止。所以,提高金融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适当的金融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必要的。

(三)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使金融效率低下状况得到改善

本文用数学模型深入的探讨了我国金融存在的问题,抗风险能力差,协调性不够好,金融的效率不够高,我国的金融存在很大的脆弱性。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加强可以很好的防范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抗风险的能力。另外,金融监管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如果金融监管人员的办事效率低下或者不负责任,金融监管的任务就很难完成。“小投入与高质量”的监管任务是当务之急,也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应整顿监管队伍,提高监管队伍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应变能力。技术装备之先进,管理手段科学且前沿化,能够让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有一个质的飞跃。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金融效率以及监管工作质量的提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2.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金融控制制度有待改进以及金融信息反映的情况不真实

金融企业内部的各个管理环节控制不当,有疏漏的状况,缺少必要的管理环节,政策法规执行的力度与效果不够好。在金融证券方面,基金黑幕操纵股市、高管人员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此外,金融数据含糊不清,差异性大,没有很统一的标准。金融企业的上下级以及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金融信息反映状况不统一,人为因素较重,缺乏一定的客观性与合理性。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由于“尺度”不一致,缺乏统一性,差异性较明显。,各个部门的执行力度也不一样,信息反映状况更是千差万别。在银行方面,有的银行为完成任务,上下级之间会弄虚作假,不讲究原则。有的数据也会因为技术上的差错,而导致反映的情况不真实。

(二)金融风险逐渐显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会在外部集中的展现出来。长时间潜伏的系统风险,局部风险会在短时间内得到集中释放。另外,资产的质量每况愈下,经济效应很难得到提升;支付会很困难,危机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在银行方面,信贷资产的质量很差,不良贷款很多;资产的流动性不够,变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保险方面,手续费较高,返还率较高,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引起的资产负债状况进一步的恶化;,证券方面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券商的资产规模比较小,违规操作现象繁多,恶意炒作会形成很大的经营风险。

(三)分业监管体制存在问题

从目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来看,分业监管体制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这种模式更加强调的是单个或者系统内部的风险管理,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分业监管不一定适合。如果监管机构内部的各个部门协调不一致,就会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随着中国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体制的矛盾和问题就会越来越突出

3.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因素

(一)监管的能动性不足监管权限的设置与分配比较的不合理

区域意识的强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就会严重影响到全局效力。“分散性以及不连续性”的监管特点严重影响到了整体的监管效力的发挥。监管行为关注的“点”过多,虽然达到了“多元化”的监管特点。但是,精力很难集中,目标不够清晰,影响了监管的最终效果。此外,监管行为跟不上时展的步伐,监管的方式有待进一步的强化与创新。,少数监管机构存在腐败行为,不利于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也不利于树立监管机构良好的形象。

(二)金融企业缺乏被监管意识

某些金融企业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存在误区。在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形成金融企业对金融监管的“抵触情绪”;金融企业会逃避金融监管,采取“拒不配合”的态度,会给监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带来很大的困扰;金融企业的公司内部,相关章程不够完善,管理环节存在纰漏,金融企业的资本比较的匮乏。

(三)社会环境对金融监管形成

一定阻碍人文环境以及地理环境会对金融监管形成一定的阻碍,区域经济以及金融发展的异常要求同样会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当前,世界已经日趋成为一个经济发展的庞大共同体,国内外金融企业的合作日益密切,交流也更加频繁;金融产品过于多元化、金融创新周期也是大大的缩短。

4.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一)规范管理金融运行的过程以及各个环节运行基础要进一步的得到强化

金融企业要进行规范化的操作与管理,坚实有力的运行基础是先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才能更好地规避违规操作。金融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扩大自己的资本,提升自身的实力,为有效监管提供一定的条件,加快自身的上市步伐,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所受到的金融监督与社会监督会更多。金融企业在处理内部事务时,要合理且科学。否则,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金融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有“高效且纪律严格”的特点,严格的加以自身的约束,提高规范管理的自觉性。要营造宽松有利的外部金融环境。大力整顿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信用”观念的宣传,倡导全民信用的意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积极的严查不良信用事件;对金融机构要采取联合行动,打击逃废债等行为;积极的采取行政手段,对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行为要实行很严厉的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坚持以金融法规为一切活动的准则,杜绝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合理确定金融产品的盈亏临界点,用经济杠杆调节与管理竞争行为;严防不正当竞争,促进金融产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大市场监管、防范和处置市场风险。

(二)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要密切配合

目前,我国金融的监管体系以及运行体系搭配的不合理,有失衡的状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从法律以及行政等手段加以协调和处理。要进一步的调整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作用,各位的职位明晰度要更加的得到强化与管理。强化“职责约束”与“职责意识”,让监管当局明确监管使命,树立监管责任感;执手双方的职责极限好用法律约束,实行依法办事。加大对银行的监管工作,及时的解决好银行金融中出现的问题,防止银行金融业出现恶性循环。

(三)加快金融监管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步伐

在“资源、基础设施”等方面加以考虑,要大力的培养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人才,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完善监管人才的“培养机制、培训制度、竞争机制”,让监管人才“产业化”。只有从这些方面入手,才能让金融监管有强有力的后劲。另外,加大财力物力的投入,加强对各种技术手段的改进以及金融信息的利用。管理的方式要科学且现代化,注重经典的管理模式,创新与吸纳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监管理念要注重“以人为本”,努力打造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UF1F2F3为金融系统发展的协调系数;UF1F2为金融系统在规模与结构两方面的协调系数;UF1F3为金融系统在规模与效率两方面的协调系数;UF2F3为金融系统在结构与效率两方面的协调系数。

作者:廖岚岚单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金融监管论文: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论文

1美国金融监管的新变化

在当今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浪潮中,美国的改革力度之大引人关注。2010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2010年重建美国金融稳定法案》(RestoringAmericanFinancialStabilityActof2010),在第10章规定拟在美联储体系下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同年7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弗法)出台,该法案对监管部门进行重构,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根据法案第1011条,在联邦储备体系下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在金融服务消费中,获得及时、的信息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依照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对金融产品的供应与提供进行监管”。根据多弗法该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设依照联邦相关法律监管金融产品的供应,局长在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内部有诸多部门:研究部从市场收集数据,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投诉处理部设立多种渠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做出回应,也可将相关投诉转给各州金融监管机关。社区事务部为金融服务水平低下的社区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金融教育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方案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合理决策的能力。此外,美国老年公民金融保护办公室,专门向年龄在62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信息,防止老年人在购买金融商品中权益受到损害。次贷危机后,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取专门机构保护的模式,通过专门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职权和责任。

2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发展

庶几与美国近期的金融监管改革同时,2010年4月,英国议会批准了《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Act2010),该法案更加强化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新法对作为FSA权力来源和运行基础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FSA的规则制定权大大扩展。在英国,自成立FSA以来,其职能范围不断扩大,并逐步形成为综合性的监管部门。改革后,FSA可以制定有利于“实现其任何监管目标”的规则,相比从前只能制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其制规权的空间提升;其信息收集权也同步扩大,FSA可以要求受监管组织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信息;赋予金融服务监管局强制信息披露及一定的惩罚权,FSA的纪律处分权提升,即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FSA可以通过某些行政途径强行获得某些重要信息,对拒不提供信息者可处以行政惩罚,如暂停或限制违规金融机构一年以内的经营许可权、禁止违规操作机构的相关责任人2年内的从业资格等等。回顾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自二十世纪中期以后,英国金融业高速发展,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下,消费者面临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这导致消费者权益愈来愈多的受到来自金融机构的侵害,仅仅靠金融市场自律难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社会强烈要求政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此背景下,英国议会于1986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在该法案的授权下,英国成立金融业监察机构,对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予以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盛行的趋势下,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减少金融犯罪以维护大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英国议会于2000年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此后于2001专门成立了对金融业统一监管的机构———金融服务局,根据新法案的规定,金融服务局整合了以前的各金融部门下的监察员组织,成立了金融监察员服务公司(FinancialOmbudsmanServiceLtd.以下简称FOS),该公司的设立为解决金融领域消费者纠纷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FOS的设立旨在保持监察员的独立性、快速、低成本地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FOS的管辖对象有两种:强制性管辖和自愿性管辖。强制管辖适用于那些《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明确规定的必须接受监管的公司;自愿性管辖涉的金融机构,没有被《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明确规定一定要接受监管,但为了增强其公信力与美誉度而自愿接受FOS管辖。从其运行本质来看,FOS是一种替代法院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替代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相比,FOS凸显出其独特性:首先FOS覆盖所有英国境内的金融领域消费纠纷,范围广阔;其次,FOS仅仅具有单向约束力,这种单向约束力是指FOS的裁决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而仅仅对金融机构具有约束力;再次,FOS纠纷处理程序安排科学,整个处理纠纷的过程是透明的。FSA要求FOS对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相应做及时、完整、正确的披露,使裁定过程和结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从而保障FOS制度的公正性。

3结论

无论从美国还是从英国制度来看,其监管体制没有“普适经验”,必须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加以构建。对于我国来说,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借鉴价值主要不在于其监管模式等方面的改变,而在于改变所体现的方法与理念,如对社会组织和私人力量的运用、强化纠纷解决的程序正义等。如何平衡国家行政权与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权力是政府应该认真思考的,而正是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市场的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在左右着这个平衡支点的位置。

作者:吴华增单位:悉尼大学商学院

金融监管论文: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论文

一、新时期金融监管面临的新特点

1.互联网金融兴起

近年来,随着以第三方支付、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形势逐步为人所熟知,使得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关注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近期随着以支付宝、现金宝、活期宝等一大批互联网现金管理模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互联网的模式进入资本市场。仅以余额宝为例,2013年其资金规模突破了2500亿元,开户数突破4900万户。而这一新的金融形势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监管模式新变化

在我国传统的监督体系中,一直采取“一行三会”的形式来实现,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这种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促进了金融各行业的发展,有力的保障了金融业的稳定。但同样随着客户金融需求的多样化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这种分割式的监管体系越来越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监管工作错位、失位等问题时有发生。

3.法治金融新方向

在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一要求为今后金融监管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即法治金融。这就使得今后金融监管工作将逐步从行政管理变为依法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更高,对工作人员素质的综合要求更严,金融监管体系构建更加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实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与金融业发展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其在工作模式、管理体制、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有着诸多不足,影响了金融监管工作质量的提高。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金融监管的基础和保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建设还比较滞后。特别是随着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发展,使得金融与普通百姓的联系更为紧密,传统的面对面的金融模式已经逐步让位。而这一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及时,造成金融监管缺位。同时由于金融监管在组织结构上存在在先天的弊端,使得其往往通过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来实施监管,其独立性和自主性缺乏。

2.金融监管手段模式尚不规范

一是监管机构内部不协调。就监管工作范围而言,其涉及方面遍及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多个部门,往往在监管责权利方面存在交叉问题,使得相关机构在监管实施中显得不够协调,易出现错位、越位、缺位的问题。二是监管内容不完善。在现实中往往对于金融市场准入、资本状况等内容的合法性上关注较多,而对于其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管理关注不够,给金融行业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同时在金融机构实现规范性“进出”环节上,存在难进、易出的问题。有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不够整体市场的稳定在打捞一笔后快速退出,严重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

3.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尚不过硬

从监管人员自身的角度来看,相对于金融专业人员而言,要求监管人员不仅仅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更要具有认识、分析、判断、解决金融风险的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素养要求更加严格。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受到工作环境、自身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其整体业务水平还比较低,距离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三、改进金融监管质量的关键环节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面临的环境更为复杂,挑战更加艰巨。而现实的监管体系、模式与实际的需要还不相匹配,因此只有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才能够真正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为我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1.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所组成,这些内容在实用性、可操作性方面距离现实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事物缺乏操作性意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针对新的金融业发展特点,及时更新、完善规则制度,实现有法可依。同时,要针对“一行三会”不同特点,在权责利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确保监管工作不失位。

2.加强金融监管方式改革

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自律。逐步摆脱传统的以行政命令式为主的监管模式,充分借鉴国外的监管理念,用一个统一的审核标准,确保管理者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增强金融机构的自律意识。二是要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引进外部监管方式方法,将社会相关机构、国外组织引入到我国监管组织结构之中,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性,促进金融监管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三是要突出金融监管重点。在监管工作中,既要重视现实威胁,更要注重风险分析。通过风险监管将监管工作前移,实现事前防范,从而更为有效的降低可能发生的金融损失。

3.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现在金融业发展迅速,监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适应金融环境。在具体的措施上,需要掌握更加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现代监管理念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可以通过举办讲座、专业座谈会或者开展培训班的形式来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技能以及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养。同对,还可以从社会上吸收的人才加入监管队伍,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来吸引并留住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人员素质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监管队伍的职业水平。

作者:桑爱平单位: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成教中心

金融监管论文:大数据金融监管论文

1金融监管创新的意义综述

在金融创新的大潮中,监管创新能够及时对金融市场中各种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对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在今天的中国金融市场上,各种创新快速推进。若金融监管不快速创新,则将为新产生的金融产品留下监管真空地带,从而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土壤。监管创新不仅仅是覆盖金融各新诞生的领域,打击各种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为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秩序,发挥金融市场作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监管创新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监管创新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创新领跑者往往具有对普通投资者的优势。例如:在高频交易发展过程中,高频交易机构会采取闪电指令,先于普通投资者成交,并侵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监管者需要防范类似创新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创新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了基金管理人诚信的原则,并严重危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若不加强监管,这种行为将打击投资者信心,并阻碍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大数据系统等类似的新型监管手段对“老鼠仓”形成有力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监管创新是金融持续创新的需要。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只有监管创新及时跟进,才能保障金融创新正常推进,并发挥金融创新的作用。相反,若监管创新滞后,新产生的金融产品容易被操纵。例如,1995年国债期货327事件,直接导致国债期货退市,还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阻碍了金融创新的正常推进。

2金融监管创新中的问题分析

金融监管创新主要面临金融市场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投资品种逐渐丰富,交易环境逐渐开放,投资者的交易方式也逐渐多样化。而与之相伴的是,风险来源增加,可能的监管漏洞也在扩大,这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挑战。我们从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监管漏洞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创新所需要面临的问题进行简要描述。

2.1品种丰富,交易环境开放在过去的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只能对股票、债券等品种进行投资。虽然在之前的金融市场中也曾短暂出现过权证、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最终这些产品都因产品设计不完善而退出市场。而在现在的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可以投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进行投资。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借助QDII对海外市场进行投资。在股指期货从无到有的过程中,也可以看出我国交易环境逐渐开放。在股指期货上市初期,其面临条款设计过严、投资者限制过严的局面。为此,证监会及中金所逐步细化机构投资者进入条件,吸引了更多的机构投资者,例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QFII、保险机构等,参与到股指期货市场中来。此外,监管层在恰当的时机,不断放松合约的约束条件,如持仓限额、保障金比例、交易手续费等,以创造更开放的交易环境。进入2014年,金融创新的脚步继续加快。这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各种期权产品的快速推进。上交所推进个股期权仿真交易;中金所推进股指期权的仿真交易;郑商所推进白糖期货期权的仿真交易;大商所推进豆粕期权仿真交易。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投资者又将拥有新的投资工具。

2.2新兴交易方式兴起随着金融产品的丰富,投资者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在创新。借助期货、期权等做空工具,基金管理人设计出对冲基金、套利基金等新兴基金产品。此外,海外流行的量化交易、高频交易也在国内逐渐兴起。量化投资是指利用投资模型指导投资的一种手段。在量化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员将交易思想转化为交易模型,并借助相应的计算机程序来检验交易模型的有效性。对于有效的交易模型,投资人员再借助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实际的交易。在量化投资领域中,投资者可以从各种投资思想出发设计交易模型,从而从各种角度来获取传统投资方法无法获取的利润。关于量化投资的具体介绍,可以参考王帅(2013)。高频交易时对交易条件要求更高的一种交易方式。高频交易和低频交易相对,是借助高性能计算机,在极短时间内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并迅速完成换手的交易方式。关于高频交易的具体介绍,可以参考王帅(2013)。国内交易环境的开放对于高频交易等新兴交易方式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例如,股指期货的交易手续费的下调对于高频交易者的参与至关重要。交易手续费上万份至零点五的下调可令交易策略从亏损变为盈利。此外,铜、白糖等期货品种的平今仓手续费优惠的设定给了套利交易者生存的空间。

2.3风险源、监管漏洞增加新的交易品种、新的交易方式给投资者带来新的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源及监管难度。随着交易品种的丰富、交易系统的升级,由交易产生的数据急剧上升。高频交易往往涉及海量数据。面对海量数据,机构需要具备高端的服务器,甚至具备大型机房。海量数据处理也为监管层带来了更高的监管难度。新交易方式的兴起带来了新的影响范围更广的风险。2012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是由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系统错误而造成。这种操作风险往往从外部难以监管,而且容易造成巨额亏损和巨大的市场风险。2010年5月6日,美国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在没有任何突发信息的情况下,盘中一度暴跌将近1000点,创美国股市有史以来较大单日盘中跌幅。随后,指数又大幅反弹,这给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调查报告,认定本次瞬间暴跌是由一家交易机构在市场饱受压力时,交易电脑自动执行卖出指令触发的。这也让高频交易再次成为众人焦点。除新的风险外,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老鼠仓”等违规操作手法更加隐蔽。在过去的金融市场中,违法者只能对股票现货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操作。而现在,违法者可以操纵股票对应的期货进行非法获利,这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困难。

3金融监管创新的策略

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需要在监管理论与监管措施上同时进行创新。金融创新带来期货、期权等新金融品种,也带来了对冲交易、套利交易等新交易方式,但其同时也带来的更多、更高等级的风险。随着交易品种的丰富、交易系统的升级,传统监管方式难以满足监管的要求。而以大数据为代表的创新型监管系统正逐渐发挥出较好的监管作用。我们将从监管制度、监管技术等角度对金融监管创新进行讨论。

3.1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首先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才能使得后续监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各国金融监管者们都需要不断出台新的监管制度或更新已有监管制度,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金融产品或交易手段。在美国金融市场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关于高频交易的监管制度修订在持续进行中。随着高频交易的快速发展,SEC对高频交易的关注也在不断升温。1998年7月7日,SEC建立了新的监管框架RegulationATS,并推出了ECNs、DarkPool等新型交易中心,引发了美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变革,并为高频交易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制度•52•基础。但近年来,关于高频交易的各种担忧不断上升。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SEC开始制定针对高频交易的监管措施。最终,SEC陆续出台了禁止闪电指令等监管措施,并且正在酝酿更的高频交易监管方案。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监管层同样需要不断修改已有监管措施或制定新监管法案,以面对新的金融问题。在我国基金领域,“老鼠仓”一直是危害严重的违规行为。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控制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老鼠仓”的行为严重侵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破坏金融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而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老鼠仓”行为更加隐蔽,更增加了监管难度。“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之前的刑法却未对这一犯罪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过去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但对“老鼠仓”行为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给监管带来了不小的麻烦,难以对该行为形成震慑力。之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并从通过之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及时百八十条增加一款,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为打击“老鼠仓”行为奠定了刑法基础。此外,立法机构还从《证券法》《基金法》等层面对“老鼠仓”做出明确规定。

3.2监管技术创新在奠定了监管的法律基础后,监管部门需要对监管技术进行创新,以应对迅速展开的金融创新。以大数据为支撑的监管系统在近年中对“老鼠仓”的监管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针对“老鼠仓”等交易行为,目前沪深两大交易所已建立实时监控机制等监控体系。而在这些监控机制中,大数据系统主要是通过模型在海量的交易数据中,调查违规行为。大数据(BigData),指的是量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提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有用信息的数据。对于大数据无法用常规方法处理的特征,研究者们认为大数据需要新的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高的价值。与之相随的是,数据存储、数据安全、数据挖掘等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探索也成为行业新的利润点。关于大数据的详细介绍,可以参考ViktorMayer-Schnberger,KennethCukier(2013)。新的监管技术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相比传统监管手段,大数据系统大大提高了打击精度、速度和广度。在采用大数据系统监管之前,“老鼠仓”的调查基本都来自举报和监管层的现场检查。但随着该违规行为越来越隐蔽,比如利用表面上关联性不强的账户进行操作,仅靠举报已经不能覆盖。此外,随着“老鼠仓”的操作逐渐转移到基金专户等信息披露不足的区域,传统监管技术难以追踪。查处老鼠仓的工作非常繁琐,一般需要查看长达数年的交易数据。随着账户关联性的降低,以及数据量的增大,人工核查速度和精度受到很大挑战。大数据系统的应用,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近期查处的一些案件中,大数据系统是通过对比在嫌疑人曾经管理的基金下单前后数天内,基金账户与外界某账户所投资的标的,而发现“老鼠仓”线索的。大数据系统的采用还很大程度地缩短了案件的查处周期。在2013年‘马乐案’中,证监会于2013年4月11日启动对相关账户的初查工作,而至2013年6月21日就立案稽查,并交由深圳证监局承办,仅仅用了2个多月的时间。在提高打击精度、速度的同时,大数据系统还扩大了对“老鼠仓”的打击范围。在本次“老鼠仓”打击风暴中,大数据系统的跟踪范围不再局限于基金经理,还包括基金投研人员和保险公司资管从业人员。这种打击范围凸显出大数据系统在监管方面的高效。

4结束语

重点讨论了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监管创新的意义、问题及方法。在金融创新快速推进的今天,投资者可以选择更多的金融品种,以及交易方式,但也会面临更多的金融风险和监管漏洞。因此,监管层需要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并创新其监管技术,以满足快速发展的监管需求。监管创新不仅可以保护投资权益,保障金融市场正常运行,更为金融创新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李艳单位: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金融监管论文:金融市场金融监管论文

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需要金融创新有序发展

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强化建设,使得监管部门之间有着协调的合作能力。不仅要对金融创新持鼓励态度,同时还要让金融机构和其相关创新之间控制其风险的能力相协调。以差异化形式监管其金融创新。让那些具备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机构有更多的自主创新权利。对全球范围的金融市场进行关注,避免出现跨境渗透或者传递金融风险的现象。在金融创新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则为创新不能走极端路线,即在改革金融业同时,让金融业成为只追求利润的行业。再者就是当前我国金融也创新是从上向下的,来自中央的管控是较为严厉的。不过为了适应区域经济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差异,金融创新开始对地方进行促进,比如一些实验地点区域。应该在“帕累托效率”条件下,让该类型逆转传导效应利用“纳什均衡”来达到。我们强调社会制度的资源属性——社会制度是重要的功能性社会资源。

二、金融监管对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

1.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及其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速度不断加快,同时我国也在不断的改革创新,使得实体经济体制对于金融服务的依赖性需求越来越高,使得金融开始了新型的创新时期。尤其是我国进入WTO之后,开放的金融业直接使得金融创新的速度得以加快,外资金融机构不断渗入到国内市场,对金融市场带来了更激烈的竞争环境,这也加快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速度,但是也正是国际金融发展的作用,导致我国金融环境必须要以宽松为主,而宽松的金融环境更能够促进金融创新。我国金融创新在这个环境下以飞快的速度发展。

2.如何引导金融监督行业发展金融监管并不是专门为了监管而实施的,其主要是为了让金融业有更好的发展而实施的。当前国内资本市场发展一直都是将发展部门的投资对象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其主要内容进行建立,进而逐渐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到上年年底,已经拥有超过60家的管理基金公司企业,且其投资证券基金的总份数已经达到了2.58万亿份,获取QFII资格的机构达到了76家,其投资总额超过了128亿美元,这笔保命当前资本市场当中机构投资对象才是其中坚力量。我国类似的事情也有发生,目前我国境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各项金融业务交叉,三大监管机构难以明确自己的监管主体。

三、强化金融监管,防止金融投机和泡沫经济

中国有着较晚的资本市场起步,且没有较高的发展程度,另外综合式经营也是初步阶段,对于这种竞争不断激烈的全球化北京,我国必须要为拓展金融服务和金融业的新职能的承担提供了条件,要想满足和适应全球化、复杂化、综合化以及个性化等金融创新形式;另外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也开始朝着网络化、化、模型化以及系统化的方向发展,使得“风险辨认、探索许可、协调互助、逐步理顺”的原则得以实现,从而加快了金融业对于市场的功能服务,也是当今金融监管体制逐渐发展的趋势。不断发展的国家经济是离不开外资投入的外资流入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积极因素,不过这种因素是要适量的,这样才能让国内储蓄成为其经济发展的前提基础。过分依赖外资,且外资结构不合理,那就蕴含着风险,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四、结语

不断市场化的金融创新有效的补充了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从市场方面的准入、运营、退出等每个环节都有限实施,再结合其监管理念,严格按照其理念进行改革,同时还要从要执法,进而让其金融监管的模式能够满足市场发展所需,进而更好的对金融的供给信息、市场化利率、提示风险和非法借贷进行规制,让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之间有一个更好的互补关系,从而使得金融创新更好更快的进行。

作者:林海涛单位:长春工程学院管理学院

金融监管论文:体制改革下的金融监管论文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壮大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孕育了市场对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性、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原因所导致现行金融监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现实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弥补“一行三局”监管盲点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监管一般延伸到县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延伸到省级。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已经出现“一行三局”监管模式很难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可有效缩短监管半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本地优势。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举措。地方政府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与问题的此起彼伏,考验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执政能力。为此,成立一个隶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现实需要。

二、更名、扩编、增责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与实现路径

首先,由于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统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监管部门,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监管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等名称。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办更名为“北京市金融局”,从而,金融监管权也随之得到适当扩大,服务地方经济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协调、服务和培训的职能,密切联系地方金融实际,注重强化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新兴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其次,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与人才结构是衡量一个组织机构强大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全国来看,上海市金融办是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一百多人,可它们感到人手还是不够。另外,江苏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制数量和职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则是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传统地方政府既缺少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现代金融人才,也缺乏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地方政府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利用金融这个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充实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编制与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内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地方政府金融办重要职责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定以一定的权责为保障。否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增责扩权来发挥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温州市于2011年成立温州市金融监管服务中心,与金融办合署办公,其职能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拓展至十一项,其中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使得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扩权增责与强化协调、服务功能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被外界称为“三定方案”的规定,新增了监管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地方各类新型金融企业等职责,从而赋予了上海市金融办更多实权。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及时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它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情况,其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以此为鉴,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提出类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思路,分别将金融办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扩权思维并不应放弃成立金融办的初衷——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鉴于经济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合理、适当扩大权责的过程中,其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应该得到强化。当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服务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通过金融改革创新,采取得当措施,尝试建立“一办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分局、保监分局、银监分局相互协调、沟通和协作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以克服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构建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合作基础,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形成“大一统、小分权”的新型监管格局

西方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地方政府金融办的扩权改革应坚持公共权力有限论,而不应该一味地求大求全,即公共权力(金融监管权)应当是有边界的。通过尝试设立一个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统筹安排,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省市县三级金融监管的边界,既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也要避免重复监管。坚持金融体制改革有限边界论应努力做到,“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侧重业务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侧重金融监管,中央与地方协力监管大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集中精力监管地方金融机构和创新性金融机构,”从而形成坚持统一为前提、有统有分为基础、合作交流为保障的地方金融监管新格局。金融监管应该兼顾效率与安全,在坚持中央统一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充分信任地方金融办的金融事务管理能力,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灵活性和自主权。应按照权责明晰、管理科学的监管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合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突出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在统一监督、统一管理、统一备案上的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强化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适当扩大市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与处罚职权,从而促进辖区金融事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地金融办应在总体设计框架内,根据各个地方不同的民族传统、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等,实行差别化地方金融监管政策,适应区域差异化金融发展的需要。总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化金融服务意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要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意识,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管理向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服务转变,明确成立地方政府金融办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而坚定信心,有所作为;在实践上要通过找准金融监管的切入点,服务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扩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机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监管理念,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也要下放金融监管权力,增强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的处置能力,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稳定。三是强化地方政府金融协调服务管理职能。从外部看,要积极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密切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派驻地方单位联系,构建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为建立新型地方监管格局打下良好的信息合作基础;从内部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办功能体系,整合分散在地方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明确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服务,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四是合理划分边界,构建新型金融监管格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全局、权责明晰、分工合理、上下互动的新型金融监管格局,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作者:崔耀鹏单位: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和法学研究所

金融监管论文: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论文

一、资本制度顺周期性下的金融监管

顺周期性作为金融系统的内在特征,客观上反映了其在经济周期中的作用,但也存在降低金融体系应对危机的能力,使整个信贷周期与经济周期明显的恶化。顺周期性在BIS巴塞尔委员会于1975和2006年分别出台的两个协议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巴塞尔新协议及时支柱的风险模型(根据资产的历史价格来估计未来一段时期内因资产价格的不利变化而损失的可能性)在经济上行阶段,资产价格波动率不高,风险值较低,资本金充足。然而,在第三支柱的规定下,长期保持经济周期顶端带来的资本过剩状态将受到处罚,因此在上行阶段银行仍实行积极信贷。到下行时期,资产价格波动率大幅增加,风险提高,对于银行资本金要求增加,银行实行紧缩信贷,对于经济状况起负面作用。顺周期性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贷款损失拨备、公允价值会计三个主要方面体现明显。资本充足率(CAR)[2]系指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比值,其反映银行在遭受存款人和债权人资产损失后以自有成本承担损失的程度。在经济上行时对CAR要求放松,银行实行积极信贷,而在经济下行时期,银行难于融资,只能选择减少信贷供给而加剧信用紧缩。贷款损失拨备是基于事实与管理层的判断在贷款组合恶化时的计提拨备,由于其设置机制以明确的恶化趋势存在为前提,故而具有滞后性。在经济上行时,经济情况向好而风险尚未体现,拨备计提少;而在经济恶化趋势明显时,本应增加拨备计提,但由于市场环境的恶化,银行利润和相应的资本压力已不足以满足拨备计提增加的需要。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分为按市值计价和按模型估值两个层次。当资产价格走低,公允价值会计下的资产市值不论是按市价还是按模型均有下降,从而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恐慌抛售,从而进一步深化了资产价格的下跌,形成恶性循环。对此现象,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均持关注态度并引入反周期机制。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是当前各国采用的普遍做法。美国财政部在2009年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框架》中第二部分指出,对于具有重要性的机构来说,必须提高其资本与风险管理的标准。这一部分又被细化为三个方面,即设置更有力的资本要求:这些公司的资本应更为稳健,应当在经济不利的情况下能够更加具有有效性;加强对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等的管理;创建高效的行为机制。这些做法,能避免下行时因毫无准备而带来的损失。英国在2009年3月18日金融监管改革报告中,指出了对于顺周期性的防范措施,分为资本充足率和会计准则两个方面。其中应大幅提高全球银行体系的资本质量和数量,低监管资本要求,应当大大高于当前的巴塞尔要求;大幅提高交易账户行为的资本要求,提高对证券化、尤其是再证券化的资本要求;监管者应保障实施新协议不会造成顺周期性;应引入逆周期的资本充足率机制,该机制应具有缓冲资本随经济周期升降的特征。而会计准则方面则要求建立“经济周期准备金”,以此来进行缓冲。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协议III》通过,新协议将资本充足率上调至6%,增加反周期准备成本,为巴塞尔协议在面临顺周期性的问题下的转变迈出新的一步。其次,应对顺周期性可建立逆周期的贷款损失拨备。其中以西班牙的监管实践最为典型,效果好。西班牙中央银行实行动态拨备制度,其基本思想是在经济上行期,动态拨备基金积累;在经济下行期,消耗拨备基金弥补损失。在2004年欧盟统一会计规则下,动态拨备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动态拨备制度为逆周期,强有力地降低了顺周期的程度,并且通过制度的设计防止银行利用拨备基金进行利润调节,保障了拨备金的正确使用方向。

二、公司治理与薪酬激励机制下的金融监管

目前,薪酬激励机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激进的薪酬机制对于短期财务业绩予以鼓励,高管在利益的刺激下会倾向于过度风险承担,追求短期效益,从而引起过度投机。高管通过设计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将产品的信用链条拉长,使投资者难以意识到较为远期的风险,而仅仅关注于短期的现实利益,从而将盈利模式建立在非健康的实体经济与基础资产上,谋取因信息严重不对称带来的巨额财富。其次,业绩激励与股价挂钩,金融机构倾向于市值较大化,股东对于风险的容忍度已经高到足够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从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形成威胁。再次,收益与风险存在严重的不对等性。金融机构的利润具有较强的虚拟性与滞后性,有些业务的风险滞后表现,导致管理层实际获取的薪酬可能是机构本身并未获得的利润,同时薪酬一经发出不可追回,一旦面临下行期,管理层并没有义务承担亏损与风险。,董事会与管理层由于自身对于利益的无限度追逐,导致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甚至已经意识到巨大风险的存在,但出于利己主义的要求而刻意忽视了风险的潜在威胁。同时由于管理层与公司之间只为关系,一旦公司出现问题,管理层即可辞职选择其他公司,从而规避由于其过度投机带来的危险后果。对于薪酬激励的监管改革,多从薪酬决定机制和薪酬结构两个方面入手。通过要求增加股东大会对于高管薪酬的发言权和增强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从决定机制上对于高管的非正常高薪酬予以限制。在实际操作中,美国采取了多项措施,如财政部在2009年10月22日,宣布对于接受问题资产救助计划资金(TARP)的7家大公司高管进行限薪,其中有花旗、美国银行等7家企业中收入较高的25名高管。在具体操作中,对监管人员提出了五项薪酬限制的标准,但此标准并非机械不变的,应对具体情形予以调整和改变,充分考虑薪酬限制与维持公司活力。首先,薪酬不能超过同类公司相似职位的薪酬水平;其次,薪酬基本上以股票形式为准。据此,薪酬与公司长期表现挂钩,因此高管不会只关注短期效益而进行过度风险投资。第三,减少现金薪酬所占的比例。第四,要求激励标准与预先设定好的预期目标相一致。第五,限制丰富离职补偿与退休金计划。与此相配合,制定若干限制薪酬的基本原则,如只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理性的增薪,薪酬与股票形式为准,限制现金薪酬的比例等。截至2012年6月4日,美国财政部公布的对三家接受问题资产救助计划资金(TARP)的公司,即AIG,GM,AllyFi-nancial的薪资限制情况报告中指出,在2012年CEO的整体薪资水平保持2011年水平不变,同时其薪资结构也大体维持了2009-2011年的整体结构,高管的薪资水平有所下降。同时这三家公司均已进行了成效卓著的对于纳税人投资的偿还活动。我们发现,美国的薪资与激励机制监管与限制,在四年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维持后危机时代的经济稳定,促进经济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2008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向银行业CEO了“致CEO公开信”,对其薪酬方案提出了监管建议。2009年财政部的财政先期预算报告中阐述了“银行薪资税”,即对在2009年12月9日—2010年4月5日之间,向单个雇员发放奖金超过2.5万英镑的银行以50%的税率向该银行就超出部分征税。此税旨在鼓励银行将用于奖金激励部分的资金转为构建资本金,鼓励银行检查激励方案,保障其与银行的长期目标以及贷款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时间相一致,确保薪资政策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积累,并希望改变银行业的此种激励惯例。此税的征收为英国对于整顿银行业高薪酬释放出信号。同时也为《金融服务法案》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与进行试水。《金融服务法案》旨在对金融界进一步的监管,制约不适当行为,增强英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

三、全球化金融监管合作的问题与展望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资本大规模流转,金融业务与机构逐渐实现了跨境发展,国际金融市场流动性大幅度增强。金融监管呈现出从国内单边监管转向国内国际多边监管,从封闭性监管转向开放性监管的总体趋势[3]。目前,全球化金融监管合作,仍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首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多为跨境的大型投资银行与证券机构。以高盛集团为例,其总部设在纽约,并在东京、伦敦和香港设有分部,在23个国家拥有41个办事处,集团内部所有运作都紧密相连,互为一体。因此,此类机构的跨国特性就决定了其必然涉及多国的监管部门,如果其中一个市场的政府监管严格,此类机构可以将这一部分的分支机构进行市场转移,从而造成实际上的监管空白与政策失灵。同时,由于不同国家的监管行为规则与措施力度不同,也为机构规避风险提供了法律缝隙。而且,主要跨国经营的金融机构所造成的全球性损失由谁承担,如何承担也引起了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其次,全球化迅速深入发展,从亚洲金融危机到次贷危机,金融危机的强度不断增加,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而金融危机也非单一国家的监管措施所能遏制,金融危机发展与变异的特性亟须国际社会强有力的监管合作,才有希望实现监管的与有效,以期维护世界经济的总体稳定性。面对全球化金融监管下的问题,建立全球或区域性的统一监管组织,需要缩短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差异,因此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实现。但各国监管机构均试图通过国际多边组织共同推进符合当下实际的监管规则。监管规则的制定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跨境活动的监管,即对大型对冲基金,私人资本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此类机构实行相对统一的监管标准,有效实现跨国监管与联合监管。其次,通过建设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协调各国政府救市的方式与时机,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信息的共享,通过协商与合作分担跨国运营的主要机构的损失。同时在危机发生前与发生初期,应用危机预警系统尽可能地降低经济危机风险带来的损失。美国在2009年6月颁布的《改革白皮书》第五部分中,强调了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与增强国际合作。强调了美国以国际社会中的领导地位,在其参与的重要国际会议与组织,如G20,FSF,BCBS中积极推动国际金融政策的调整的重要性。同时,作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中的主要部分,增强国际合作与提高国际监管标准[4]。英国于2009年7月公布《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中第七部分,为金融监管的国际与欧洲系统内部的合作[5],文中指出了跨境公司在规模与复杂性上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具有潜在的威胁,并且肯定了欧盟以及G20对于全球化金融监管所作出的努力。进一步阐述了有待于增加国际监管与合作的方向。充分发挥欧盟在增加全球金融稳定性和建立广泛使用规则上的积极作用,构建各主权国家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建立处理国内外监管者之间矛盾的争端解决机制;赋予FSA国际性的监管效力,并且号召所有国家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欧盟作为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区域共同体,其金融监管实践无疑为全球性与地区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其经验对于进一步深化全球性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欧盟的金融市场统一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即2009年前至2009年的准备改革阶段;2009至2011的欧洲金融监管改革阶段;2011至2013年的评估阶段。及时阶段即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盟于2009年5月在布鲁塞尔召开欧洲新监管机构会议。在进入第二阶段的实体改革过程中,2009年9月各国提出监管立法意见,经过为期两个月的欧盟议会的投票机制,于2010年11月公布立法文件文本,并于2011年1月增加了新的立法建议。最终于2011年年底,三个全新的金融监管机构(ESAs)与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取代原有的监管委员会,并行使职能,这标志着欧洲金融监管合作的展开。第三阶段为对于现行改革的评估与建议阶段。2013年5月24日,欧盟再次召开会议,对于新监管机构的效率与成效进行评估,以审查新改革的实际效能。欧盟在金融监管改革中发展的脉络与步骤,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范本。

综上所述,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的各国、各主要经济体均将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落到实处,通过国会立法等方式改变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构架与模式,通过发现与弥补金融危机时期暴露出来的问题与缺陷,并以具有包容性和创新性的改革方案予以整合和调控,对改革中影响全局性的细节问题予以调整。从资本制度顺周期性上的金融监管来讲,自《巴塞尔协议III》出台以后,伴随着美英对于反周期性工具的建设,顺周期性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影响得到了控制。同时西班牙既存的实践也为顺周期性的限制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从薪酬制度上的金融监管来讲,美英两国将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干预落实,无疑为金融市场监管中的公共权力自主性赋予了新的内容。其中,美国也关注了劳动力市场的内在差异,防止政府过度监管带来的市场活力减损而采取了差别对待,以恢复TRAP下的企业活力为中心目标进行限薪,防止了整体劳动力市场的疲软。从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合作上讲,美国,英国,欧盟均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其中由于欧盟的机构特殊性而格外具有研究价值。

作者:许凌艳王贺单位:复旦大学

金融监管论文:基于国际比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特征。

互联网为金融建立了一个开放、高效、包容的平台,减少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拓展了金融服务的领域,延伸了金融服务的长度,深化了金融服务的内涵。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长尾”渗透到社会各层,特别是在小微金融服务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

2.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更加突出。

互联网金融在行业和业态之间跨度较大,一个产品或一项业务常常涉及证券、保险、银行、非银行等多个领域。以阿里巴巴旗下的余额宝为例,是基于人民银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建立,但资金投资对接类型是证监会监管的货币基金,而投资主要投向是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协议存款等领域,是一款跨三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3.互联网金融资源进一步脱媒。

互联网平台上的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和传播,信息被搜索引擎进一步组织和标准化,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经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同时还突破了传统金融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只需一台连接上互联网的电脑、手机或PAD,在任何时间与地点,用户就可享受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服务,让越来越多区域性的、分散在各地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

4.互联网金融让信息更为对称。

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在互联网上获得的大数据能够提供足够的客户信用判断依据。这些数据包括第三方平台上的信息数据,物流公司的配送数据,第三方软件公司提供的记账数据信息,甚至可以包括社交网络平台上的行为数据。同时互联网金融能够借助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方式,更好的分析分散、海量的客户需求和偏好,定制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目前,在国际上尚无的英文概念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对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交易行为,主要从法律制度、外部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1.美国:立法为核心。

美国已经形成了从市场准入、日常监管、退出机制所组成的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货币监理署、美联储等监管部门,国民信贷联盟协会等行业性自律组织在其履职范围内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在监管方式方面,以实施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管方式。由于互联网虚拟化、数字化的特点,现场检查会综合考虑业务的风险性及产生问题的具体内容进而采取特定的处理措施,包括实施检查的监管主体的级别、人数、检查频率等。非现场检查是采取现场检查的基础,监管机构往往会采取分析数据等方法对相关业务进行间接检查,以较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2.英国:适度审慎。

英国的监管方式较为单一,其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监管。在监管原则方面,以适度审慎为基本原则,将对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也体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同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章程、制度等对协会成员起到极大的约束,对于规范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德国:行业自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务成熟度较高的德国,并未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而做出新的规定,其监管模式参照的是传统金融业务。根据《德国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德国央行与联邦银行业监管局互相协作,共同监管。德国央行负责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联邦银行业监管局负责行政法规。同时,德国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网络媒体协会(ICTF),作为民间组织被授权检查德国互联网上的各种内容,并为从业者提供标准和建议。

4.日本:注重整体有效性。

日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负责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等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日本金融厅、日本银行、通产省、邮政省和法务省及其下属机构在其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从行业规划、风险管理、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层面推动整体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同时,法律明确了交易秩序维护的责任制度,针对欺诈、逃税、洗钱及其他与保护金融消费权益相关的不法行为,制定了惩戒措施。

(二)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特点概括

1.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约束的范畴,以金融行为的合法性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最基本要求,并将此视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此类国家往往以现有银行业监管制度为蓝本,结合互联网虚拟化、数字化等特点,通过补充或修订法律以使原有的监管规则能够适应互联网技术运用给金融业带来的创新变化。

2.发挥行业自律性团体的作用。

在透明的法律环境下,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强调网络信赖性和安全性。此类监管方式往往投入的监管资源较少,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约束也较低。并且,通过赋予行业自律性团体一定的监管职能,达到推动行业整体发展的目标。

3.强调信息公开透明。

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严格的注册登记审核准入制度,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规定了重大信息的强制披露义务,保持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4.注重信息安全保护。

以市场为主导,以技术保障为核心,构建、高效的信息安全策略。将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运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之中,完善公共钥匙基础设施,维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做出相应的修改完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修改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交易者的网上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准则等多方面的规章办法。

(二)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须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混业金融的联合监管。实施分类监管方式,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模式以及涉及风险类型,实施部门分类监管,各司其职。重视行业自律,金融监管部门可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协会,互联网商盟等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沟通及联系,借助行业协会的约束力,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自身行为。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扩大信用体系数据采集范围,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交易记录、支付记录、评价记录等,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拓展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在建立基本的行业规范标准和基础法律框架之上,构建一个包括信用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信息披露系统等多个领域的完整信用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发展,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

(四)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推广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加强风险教育,加大公众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制,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不一定处于同一地域的特点,建立以网络为平台的在线争议调解机制。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金融监管论文:大额资金监测下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创造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集中在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此外,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更加具备普惠精神,将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或者风险较大的客户吸引过来,创造出大量涉众型交易模式,参与者众多。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灰色地带普遍存在,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甚至从事金融诈骗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因此,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张晓初(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12条监管原则,并将动态金融监管分为四个层次:及时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是注册,相关部门可以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资源的成本和监管效果,依靠市场自律和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所需的监管成本最小,其监管效果也相当有限,而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设计的路径是在第三层次上的监管突破,也就是借助某种手段和机制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非现场监管,最有可能在监管资源硬约束下取得较优效果。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是深入理解资金的真实运作

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真实资金运行情况是我们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关键,而互联网金融客户(参与者)的资金运行模式是我们理解实际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的掌握是金融监管部门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进行监管决策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归结起来,客户与机构的实际资金流动情况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和微观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脱离传统金融监管之观念的澄清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之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之外,胡月晓(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脱离了央行统一清算体系,削弱了央行货币监管能力。在传统金融领域,货币结算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结算手段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货币流向与结构引导、反洗钱、资金监控等。而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发展趋势是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进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主体之间流转。这些脱离银行体系的资金,自然也将脱离了央行的统一清算体系,造成央行对社会货币资金流转掌控能力的下降,动摇了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石。换言之,相对于银行货币体系而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都不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监管规范阶段,缺乏对第三方平台上流转货币资金的有效监控。报告还认为央行就网络支付管理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两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都是在规范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弥补过去监管办法在货币监管方面的缺位,实际上也是为防范资金流转脱离银行结算体系,脱离央行的“视线”。实际上,我国货币资金的流转始终在央行的掌控范围内,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其他机构不可取代的优势。其中的奥秘就蕴含在央行反洗钱职能中的大额资金监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接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报告,负责建设并维护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承担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及其他上游犯罪职责。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真实记录了我国金融体系内发生的每一笔大额资金交易,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业务,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大额交易数据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保险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基础数据的重要性会日益显现。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不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机构及其客户都离不开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在整个支付产业链中只是对接银行和客户的支付通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对应的实际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兑现,银行作为实际资金的托管机构。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多选择第三方支付企业或银行进行资金支付与结算。第三方支付按照企业系统对接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易观智库,2012):其中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采用的是银行直连的方式,通过支付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资金中转平台解决跨行、跨地的资金处理问题。另一类以银联为代表,银联旗下的支付公司(如银联商务)和与银联系统对接的支付公司(如拉卡拉)等通过银联的银行卡线上、线下在线支付接口进行资金支付,能够实现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之间的资金互通,无需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中转。揭开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面纱,我们可以看到的情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各种虚拟账户系统实现了整合电子商务、金融资源的目的,或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银行账号等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客户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便利,后台支撑的依旧是银行账户和对接的支付系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交易规模都实实在在地落地到物理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上。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体系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资金监管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测的核心就是各种中间账户和支付接口。笔者认为,在法律授权下,依托国家反洗钱数据库中的大额交易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进行持续的监测分析可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过监测实际资金流动有助于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实际业务和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的核心就是对机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的持续监测和分析,关注重点机构和个人账户的资金运行模式和大额资金流向,对不同类型的账户实行分类监测,建立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大额资金监测方法是一种轻量级的监管手段,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能够在监管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野,及时化解潜在个别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非现场监管,为今后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例如央行可以监测广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在典型的电子商务情景下,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家收到货物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把资金支付给卖家。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起到资金保管、监督的作用,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利擅自使用这笔资金,但是这笔沉淀资金的去向仍为很多人所关注。为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并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央行的大额交易数据库中,记录了每一个机构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从而为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合规提供了依据。例如,对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款运作模式、众筹模式、P2P模式的监测,大量小微客户的资金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账户大额资金的去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无一不在大额交易数据库中积累下来,通过分析,“资金池”、“庞氏骗局”、“金字塔式传销”、“跑路资金之谜”等一目了然,对资金的持续监测和流量分析可以为监管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及时手资料,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独特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持续监测互联网金融在特殊时点,如电子商务“大促”和节前消费等深度冲击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资金交易模式,可以促进银行体系改善货币供给,提高安全运行能力,积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的经验,有助于监管当局深刻理解互联网的金融风险全貌,防止出现监管“黑洞”。

(四)互联网金融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满足的监管原则及优势

利用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一种便捷的方式满足了12条监管原则,在无需额外监管资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以下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政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扩展反洗钱职能内涵。

央行依据《反洗钱法》承担大额资金监测分析职责,为充分发挥大额交易数据资源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在监管法律体系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授权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交易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职责,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扩充央行反洗钱职能的内涵。二是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区域性特征,授权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权责。三是建立授权机制,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可以查询分析特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交易情况。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体系,以金融大数据信息资源为抓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便捷、门槛低的特点与安全属性相矛盾,混业经营成为常态,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在分业监管环境下,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和对称的监管信息(数据)。一是需要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大额资金交易数据为抓手,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深度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完善大额资金监测体系,横向整合多种数据资源,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大额资金监测体系的升级,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引入征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商务等社会信息资源,以社会效益较大化为目标,发挥互联网思维优势,丰富、便利监管信息的获取,降低监管运营成本,划清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四)合理借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政府金融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实现监管目标。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突破的技术难点之一就是大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海量数据的形成,数据类型的多样化,基于大数据隐藏的巨大价值需要政府及监管机构有足够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理每日激增的交易数据,而合理借用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实现政府的监管政策目标是提高(监管)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监管)用户体验的好尝试。

作者:陈霄陈捷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