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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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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

社会保障论文: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论文

作者: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班奕

基金项目: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05130537)

内容摘要: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问题。通过现有筹资方式存在问题和开征社保税必要性的分析,旨在从税目、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制等几方面提出我国社保税的税制设计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保税问题税制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再分配国民收入,使社会公众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养老诸方面的基本条件得到保障的各种制度和安排的统称。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福利较大化。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区、各行业差距明显,人口众多且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属于规费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由于国家未颁布《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未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下来,资金使用也存在较大风险,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就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些地方政府先后制订了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法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或司法诉讼,难以作为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

统筹层次低且筹资标准不统一

目前,全国只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以养老统筹为例,河北规定为16,北京、天津为18,上海为25.5。不仅地区之间统筹比例参差不齐,造成各地社会保障负担轻重不一。就是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间也实行差别政策,如北京规定三资企业为16,集体企业为27,这就不仅阻碍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还阻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也是社会保障基金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筹资总量不足且保障水平低

由于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并非国家统一制定的法规,缺乏法律依据和强制性,对缴费人也缺乏应有的约束。同时,由于近年来一些大的国营、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部分企业濒临倒闭,无力缴费;有些企业虽然能维持生产,但是经济困难,资金紧张,造成严重欠费。基于以上原因,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偷、漏现象也很严重,据统计,20__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显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这就使本来紧缺的社保资金更显不足,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降低。在此情况下,财政不得不常年加大对其补贴,20__年,各级财政仅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就达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

两套机构征收且效率低下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障费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这条规定造成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征收,导致责任不清,任务不明。还容易造成两套机构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导致社会保障基金不能及时、足额的征缴。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中存在种种弊端。因而,改革现有的制度,实行“费改税”已十分必要。

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险税”,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税,此 税1935年起始于美国,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和“减振器”的作用。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其原因在于它自身存在着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操作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障,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公平竞争,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次的适度调节,保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有利于缓解进入老龄社会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

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的国家为人口老龄化的国家。20__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0.8;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0,总量达到3亿人。20__年我国离退休人员达到4000万人,退休金支出超过了1500亿元;预计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达到7000万人,因此届时退休金支出将超过8000亿元。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退休人员增加很快,相应的退休金支付量迅速增加,要做到社会化发放,仅仅依靠现有的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体系是无法承担的。而社会保障税的收入通常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之内,因而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逐步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走出社会保障支付危机的困境。

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开征社会保障税,要按照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的原则,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认真设计出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税制。

税目

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项目主要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五项。前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其改革在各地进行得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因此应重点设置这三大税目;后两项保险在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特点突出、覆盖面窄,故暂不宜将其作为税目,可通过商业保险方式解决,将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范畴。

纳税人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目标,而且,社会保障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这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实施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功能也越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具体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员工、自由职业者、国家公职人员。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地区发展不均衡、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可暂不把全部农民和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但可先将有一定规模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乡镇企业列入征税范围,还可选择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进行试点。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规定为纳税人支付的工薪总额或取得的工薪收入。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企事业单位以实际支付的工薪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其所获得的工薪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各种工资性补贴)为课税对象。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则以毛收入为征税对象;对不易核定的,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

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决定着纳税人的负担。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税率主要取决于保障支出的基本需求、保障水平以及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较低,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能力有限,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能定得过高。可考虑实行分享比例税率并采取差别税率,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税率。

在目前情况下,可继续延续以前的征收率,即养老保险税率为28,其中雇主缴纳20,雇员缴纳8;失业保险税率为3,其中雇主缴纳2,雇员缴纳1;医疗保险税率为8,其中雇主缴纳6,雇员缴纳2。这样实现了与以前缴费制度形式的衔接。

税种归属选择

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险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计划是由省、地或县市一级政府负责,中央并没有统一起来。所以,如果要将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财政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大调整,但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因而近期内将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央收入难度很大,短期内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只有当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基金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统筹,社会保障税才有条件成为中央的收入。

社会保障论文:论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征地补偿费用较低,许多人成了“种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导致不少地方失地农民群体上访事件频繁发生,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不稳定因素。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全年就为失地农民提供了15件(次)法律援助,从这些法律援助案件中,笔者深感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尤其是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失地农民规模和社会保障现状

根据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8.27亿亩,全年耕地净减少460.2万亩。按照—全国平均减少耕地620万亩和全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89亩计算,“十一五”规划期间将新增失地农民1640万,中国失地农民总量已超过4000万。—2030年的25年间全国占用耕地将突破6700万亩,新增失地农民将超过3545万[1]。失地农民的出现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除少数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以外,大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城市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已经建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而言,由于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就业安置不到位,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结合长寿区的情况,当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到位

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补偿只是对失地农民的现象性补助。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一个失地农业人口的费用为上述标准的四至六倍,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土地征用补偿费在经过乡(镇)提留、村社留存后,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农户。我国东部地区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2万—3万之间,中西部地区更少一些。这样的补偿标准显然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土地的增值价值。对失地农民而言,补偿水平过低,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这样的补偿标准只能够农民维持2—3年时间,之后生活难以为继。

(二)就业安置缺乏,就业问题突出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在国有企业为失地农民安排就业岗位,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为失地农民在国有企业安排就业岗位的渠道越来越狭窄甚至不可能,同时受城市下岗职工和外来打工者的冲击,城市中的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失地农民寻找就业岗位越来越难。加之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从农业向二、三产业的角色和技能的转化,择业渠道更为受限,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突出。

(三)社会保障缺乏,生活水平下降

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我国各地政府普遍采取了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这样虽然极大地减轻了各级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压力,失地农民基于眼前利益也易于接受,但事实上,发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失地后的长远生计问题。土地是农民最稳定、最安全的就业岗位,失地后他们昔日所熟悉的农业生产技能都失去了用武之地,在寻找新的就业岗位过程中,又无法与城镇中其他就业群体竞争。待征地补偿费“坐吃山空”后,他们之中的绝大部分人未被纳入城市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水平较之以前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全国2942户失地农民所作的情况调查,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前人均年纯收入2765元,失去土地后人均年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从各地的情况来看,43%的农户人均纯收入有所提高,11%的农户持平,46%的农户纯收入下降。[2]在重庆市长寿区,以前的征地中,由于补偿标准过低,也存在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

(四)医疗保障被边缘化

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近年来不少地方农民就医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而失地农民在被转化为城市居民后,多数人不再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优惠政策,而城市中的医疗保险体系又大多未延伸到失地农民,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量失地农民失地后又失医保,在医疗保障方面被严重边缘化。他们所得的数万元征地补偿费,除了维持基本生活,还要支付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往往由于一场大病就有可能让一位失地农民跨入城市贫民的行列。

(五)土地补偿费管理混乱

虽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费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配套政策不到位,土地入股分红、养老保险以及留用地等操作性不强,矛盾多,难度大,因此政府部门和用地单位都较为倾向于一次性的货币安置。但有些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经济实力不足,资金落实到位难,不得已给农民“打白条”,造成对农民征地补偿费的长期拖欠,致使失地农民群体上访不断。同时,现行土地补偿费产权不明,管理混乱,许多村组领到征地补偿费后乱上项目,导致巨额集体财产流失,最终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六)子女上学受影响

子女的未来是所有为人父母者最牵挂的大事,因此也成了失地农民较大的心头之痛。在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困境中,他们凭借所得的征地补偿费供子女上小学、初中尚可,但上高中和大学便力不从心了。过低的征地补偿费及社会保障机制的缺位,不仅影响了失地农民自身的发展,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他们子女们的未来发展问题。

二、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源分析

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因素形成的原因,也有现实中经济发展中一些体制性的

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一)城乡二元割据体制影响的延伸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割据体制使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形成了不平等的待遇和严格的界限。由于这一体制的存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让农民付出了6000—8000亿元的代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又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拿走了约2万亿元的资金,形成新时期更为严重的土地征用、出让价格“剪刀差”。[3]所以说,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是城乡二元割据体制下“三农问题”的延伸。

(二)是市场机制下不合理的产物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种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划拨除外)及其他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用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该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而实际上他们在土地被征用后却没有得到这些财富。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负面影响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总体趋势是,中央和省级政府所占比重逐渐上升,而县乡政府所占比重却逐渐下降。仅有的几个大税种如消费税的100%、增值税的75%、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60%都归中央和省级政府,留归县乡政府大都是零星分散,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县乡政府财权小了,而事权并没有减少,甚至更多。在这种特定环境下,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方的县乡政府普遍成了“吃财政饭”,有的甚至成为“要饭财政”。为了在经济上打翻身仗,或确保重点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更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来充实其“钱袋子”,有的甚至把经营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第二财政”,而对随之产生的大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无力顾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四)地方政府政绩观的扭曲

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者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曲解了“发展是执政兴国及时要务”的方针,急功近利,最求局部的、短期的经济利益,以发展城市为名,以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大搞开发区、工业园,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甚至零地价把土地送给投资者,争相以低廉的条件获得招商引资的成功。由于政府对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不科学,存在过分看重gdp的增长速度和财政收入,忽视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大量农村土地被地方政府用来进行工业开发,从而导致了失地农民大量产生。

(五)征地监管机制的弱化

其表现在:一是违规征地屡禁不止。据媒体报道,元月至五月份,国土资源系统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5153起,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但涉及的土地面积却比同期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重达50%,有的甚至达90%以上。[4]这些现状已对国家土地调控的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二是对违法批地占地行为查处不力。目前我国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件,绝大多数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而对这些案件的查处,多是责成检讨、补办手续做善后手续,最终使违法征地“合法化”。过轻的处罚力度,不仅破坏了司法的性,对违法批地占地行为的责任者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进一步加重了农村土地的流失和浪费。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村级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贪污腐败等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这也直接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大量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六)有关征用土地的法制不健全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一征收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与《宪法》规定的精神相抵触。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用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质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征用后再高价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七)失地农民整体素质上的弱势

对失地农民来说,充分就业是他们最积极、最稳妥的生存和发展保障。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在教学环境、师资力量、投入等方面与城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当农村一代的中小学生相继成长为青壮年农民时,和城镇同龄人相比,他们的整体素质无疑有相当大的差距,加上城镇中各类就业岗位劳动力素质要求是越来越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下岗工人等对就业岗位的强烈要求,最终使失地农民中的绝大部分在寻找就业岗位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弱势。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居有住房、就业有岗、社保有份,真正成为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受益者,这不仅是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针对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内容上,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及地面附着物外,还要增加农民在30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损失、土地的潜在收益损失、相邻土地的损害、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项目[5]。即使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也应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标准,提高补偿标准。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长寿区为例,在最近两年的桃花新区征地补偿中,按征地人口每人60000---8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提高补偿标准,可以确保农民失去土地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

(二)建

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事实表明,低水平的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容易导致失地农民今后生活无保障,容易在农村社会产生新的贫困阶层,不利于小康社会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因此,对于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失地农民,应该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应主要从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增值提成中列支。同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坚持“分年龄、多层次、全覆盖”原则。比如杭州市规定,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给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给予参加杭州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60周岁的妇女或者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6]总之,长寿区应积极借鉴外地有益的经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对社会稳定和促进失地农民自身的“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在我国农村,由于生产力普遍较低,经济水平整体较差,农民面临养老、疾病和贫困的巨大风险。医学的进步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的同时,医疗费用也大幅度攀升,致使农村医疗风险凸显,因病致贫已成为人们重返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风险还对生活质量造成冲击。因此,医疗保障也应该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方面。要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政府、征地主体、村集体三者也应该分担一部分。同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社区失地农民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总之,解决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多个部门的参与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

(四)重视失地农民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

房屋和土地是农民一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当失地农民在失地同时又失去房屋的情况下,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便成了穷的只剩下兜里“卖地钱”的无业游民了。有的地方虽然为失地农民建造了安居房,却因楼房价格偏高,远远地超出了失地农民的购买能力,少有人问津。在现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是修建针对失地农民的定向安置房,同时房价要控制在失地农民可承受的范围内。例如,重庆市长寿区为化工园区、晏家工业园区、新重钢工业园区三个园区被征地农民修建了定向安置房,—建成的定向安置房房价在500元∕平方米左右,同时在修房、分房的过程中邀请公证处介入,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受到了失地农民的欢迎。搞好失地农民的安居工程,不仅是保障失地又失房屋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民心工程。

(五)不断完善就业优惠政策,把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落到实处

实现失地农民的充分就业,促使他们由农村居民尽快转型为城镇居民,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为此,各级政府应努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放宽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政策。对于因政府行为而失地的农民,应一律将其纳入城镇社区管理和就业范围;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在税收减免、贷款、场地等方面给予其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扶持政策。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安置失地农民就业。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发准入门槛低、适合农民就业公益性或生产性岗位;加快市场建设步伐,为更多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创造条件;对吸纳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应给予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安排失地农民就业数量与用地单位用地规模相挂钩制度;对“零就业”的失地农户采取特别措施重点给予照顾。三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机制。搞好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治本措施之一。在培训费用方面,应全部由当地财政列支;在具体技能培训方面,应通过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建立健全以职业教育为主,面向县、乡、村三级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的转岗就业能力,促使失地农民实现充分就业。四是完善失地农民基本情况信息库,开展求职意向调查,为失地农民及时提供有效价值的就业信息,免费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在闲散劳动力较多的地方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为他们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实现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六)对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一样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经济能力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司法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建立畅通的渠道。比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年就为失地农民提供了15件(次)法律援助,[7]使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七)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机制,把党和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有关专家认为,当前失地农民问题的形成有三大诱因:一是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吃饭财政”,迫使他们不得不以地生财,再去搞城市建设;二是搞农业富不了,要想在有限的任期内发展经济,一些地方官员共同的选择就是牺牲农地搞工业;三是gdp等经济指标是各级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就是把维护失地农民权益与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把落实党对失地农民优惠政策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农民是否满意和拥护作为对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从而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得到而稳妥的解决。

结束语

党的十七大三中全会提出:“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长期有保障。”这将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了政策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建立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以促使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顺利进行。

社会保障论文: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论文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重要的劳动力资源,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长期在城市社区就业、生活,户籍却在农村,生活面临很多困难,在社会福利方面有强烈的需求。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合理的社会福利需求,为之提供相关服务、创建有利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民工社会福利发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本文在分析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探索了改善农民工社会福利的路径和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福利;问题;对策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社会保障状况不仅关系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还是影响其外出务工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民工短缺现象日益加剧的状况下,其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日益引人关注,对此本文分别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方面分析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救助严重不足

社会救助处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低层次,是农民工生活保障的安全网,然而从农民工的社会救助状况来年,农民工在生活遭遇困难时很难得到来自社会救助的保障。而对于农民工来说其大多是独自来到城市务工,由于流动性大等原因常常会陷入失业状态,其生活陷入困境的几率也相对较大。而农民工收入普遍低,靠其自身力量很难摆脱困境,这就需要社会救助发挥其功能来保障农民工维持其基本生存,但在享受社会救助方面,农民工也受到各种限制。如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被保障人要具备城市户口。现实生活中,在农民工生活发生困难时,他们得到帮助的主要途径仍然是向亲朋好友、老乡及家人求助,农民工可享有的社会救助是严重不足的。

(二)社会保险普遍参保率低

社会保险处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体现,其覆盖对象是劳动者,作为我国劳动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应该被覆盖在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而从近年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状况来看,虽然20__-20__年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总体上有所上升,但其社会保险参保率仍然普遍较低,与城市职工的参保状况差距显著。

(三)社会福利缺失

社会福利处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较高层次,在吸引农民外出务工的众多因素中,较高的城市职工社会福利水平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农民外出务工过程中迫切期望得到的。而从现阶段农民工所享有的社会福利状况来看,其一直处在缺失状态,与城镇职工差距非常大。

综上所述,现阶段农民工享有的社会保障无论是低层次的社会救助、还是处在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以及较高层次的社会福利都处在严重不足状态,而这对于通过外出务工获取更大收益的农民工来说,极大地削弱了他们外出务工的动力,成为现阶段农民外出务工的重要障碍因素。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成因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进而消除农民外出务工的重要障碍,首先要找到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户籍制度限制

我国社会制度一直是以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基础的,而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同样建立在户籍制度之上,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在我国城镇和农村中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城镇和农村居民在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上存在很大差异。如在社会救助方面,最基本的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被保障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城镇户口,而住房救助制度的廉租房制度则要求申请者必须是低保户,这些硬性规定显然把农民工排除在制度之外。在社会保险方面,其被保障对象为城镇的劳动者,虽然农民工也是城镇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没有城镇户口,所以很难被城镇的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在社会福利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更难享受到社会福利。由于其农业户口的限制,农民工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对于收入普遍较低的农民工来说也很难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所以农民工的住房条件普遍较差。此外,户口因素还造成了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虽然现阶段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状况有所改观,不再收取借读费,但有很多学校索性把面向农民工子女的校门关闭。可见,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在农民工享有的各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都有限制,成为现阶段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规范造成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也使其与廉价劳动力划等号。在就业过程中常常受到不平等的对待,被迫接受一些不平等的就业条件。如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为雇主或用人单位工作。

(三)法律对农民工保护不足

从社会保障立法来看,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立法的保障。而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立法方面还非常滞后,尤其是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还比较低,主要都是一些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出台的各种法规,不仅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其性和强制力也不够。各地区对于农民工享有的社会保障项目在覆盖范围、缴费主体、保障待遇等方面的具体法规都有较大差别,这也造成了就业流动性非常大的农民工在变换工作岗位时社会保险接续难的问题。

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执行来看,也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例如,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我国在保障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农民工遭遇工伤和患职业病的赔付以及拖欠、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遭遇工伤时得不到赔付等现象在农民工群体中仍时常发生。这些都说明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弱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与农民工自身社会保障意识弱也是分不开的。受 教育程度低是农民工群体的重要特征之一,而这又造成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及制度的认识不足。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恰恰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

三、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关于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其外出务工动力的对策: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具有明显二元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附着在户籍制度基础之上的,很多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都以户口性质为条件,将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待遇的享受上进行区别对待,这不仅阻碍了农民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也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农民工虽实为城镇劳动者,但由于其户口性质仍属农业户口,所以无法被纳入到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这是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镇、工作在城镇但却难以真正融入城镇的原因。在现阶段,民工短缺现象的不断加剧,说明劳动力市场正在向农民工群体倾斜,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而要增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必然的选择。只有逐渐放宽农民工在城镇的落户条件,进而逐步达到取消农业户口,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

(二)规范劳动力市场

现阶段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尤其是不完善的就业管理制度导致劳动关系不规范,使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劳动关系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依据,没有和用人单位和雇主签订劳务合同的农民工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虽然自《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在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上,开始以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的缺乏,也使相关部门对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很难确认,所在在政策落实时也存在难度。因此,通过不断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进而规范劳动力市场,是提高农民工参保率的重要途径。

(三)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工社会保障涉及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多方利益,需要通过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形成完善的保障体系。及时,亟需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第二,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号"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消除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制度性障碍。第三,改善社会障保障的制度供给,明确定位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身份,建立不同于城镇职工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多层次的分类社会保障体系和模式。第四,不断完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转移衔接。逐步将农民工的过渡性保险转换成整个城镇社会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

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增强其社会保障意识也是重要的方面。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弱与其较低的文化水平是分不开的,所以首先要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加强他们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同时提高他们就业的稳定性,便于他们社会保障关系的接续,减少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的障碍。此外,还要通过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的方式增强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增强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信心,减少参保时的顾虑,引导他们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

(五)建构农民工受教育发展权保护体系

农民工群体不断在成长,农民工在职业和岗位的选择上更加理性,不再追求单纯赚钱多的工作,而是追求更加"体面"的工作,而教育是增加人力资本、提升竞争力的途径。在这种变化和趋势中,应当以职业教育和培训为核心,构建农民工受教育发展权保护体系。政府部门安排促进农民发展的项目,完善教育培训网络,加大教育培训课程开发。让新生代农民工有机会进入职业学校学习或参加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掌握在城市从业的职业技术。根据农民工流动特点、工作性质、年龄状况,通过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途径,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的教学体制,多形式的学时学制结构,融文化教育、常识教育、职业教育、技术教育、心理疏导为一体的的模式来解决农民工的教育需求问题。调整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布局,对农民工进行专门性教育与培训,通过各种教育形式和政策鼓励,整合教育资源,为农民工提供教育与培训服务。推广"订单加定向式培训教育",参与的企业和培训教育机构签订协议,优先录用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建立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体系,制定符合农民工需要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推行农民工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推动农民工的职业教育福利需求的满足。充分吸收志愿者担任农民工教育的师资,降低培训教育的成本。

(五)发挥社会工作在为农民工提供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的服务方式可以满足农民工多样化的需要。社会工作专业体现在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出发点,针对性的开展各项服务。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走进农民工的生活,切实的满足他们的需要。二是专业的服务方式促进农民工的增能。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即帮助服务对象提升其潜能,使其能够有能力走出困境适应社会生活。农民工生活境况的改变,与其自身能力有很大的关系,通过专业化的服务来提升农民工的信心和能力,使其能够改变困境。三是通过倡导促使制度、政策改变。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农民工所面对的问题,很多是由于制度因素,社会福利的缺失是由于社会政策的不完善。所以可以通过政策倡导催生制度和政策的完善,为农民工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使服务与管理并重

农民工因社会身份的限制,在城市享受不到基本的公共福利,在基本生存需求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发生的违反社会生活行为准则或法律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社会管理以公共服务为基础,要做好社会管理,就必须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通过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通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农民工的安全指数和生活满意度。由管理户籍人口转变到同时管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由管制、排斥、防范农民工转变到公平地为其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出台农民工创业政策,加大资金、政策、基地、培训等方面的扶持,为新生代农民工创业增能提供公共服务。有效发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在为农民工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方面的作用。(编辑:琛哥)

社会保障论文:论文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探讨问题社会保障农民工关于建立制度社会城镇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__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近期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__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__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__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__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较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

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多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3、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农

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指出:“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而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4、伴随着我国小康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最终会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社会保障论文: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论文

一、模型设定

(一)数据来源及回归模型

本文所采用的居民微观调查数据来源于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同时,本文还将用到4个直辖市及78个地级市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数据库和200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由于一些被访问者的数据缺失,本文最终收集到了9189个居民样本用于实证分析。其中,下标i表示第i个居民样本,ε表示随机扰动项。因变量为happiness,是度量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指标。在公式(1)中自变量为medicare,表示医疗保险;pension表示养老保险。β1、β2分别是两者所对应的回归系数。在公式(2)中自变量为社会保障项目指数social_security。X和Z是控制变量,X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矩阵,Γ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Z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宏观环境变量矩阵,П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

(二)变量定义

1.居民主观幸福感(happiness)。

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来源于CGSS问卷中被访者对问题“总的来说,您认为您的生活是否幸福?”的回答。答案分为“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一般、比较幸福、幸福”,分别对应1-5的赋值。表1显示了居民主观幸福感调查结果的分布情况。在最终的9189个样本中,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分布情况与全样本并不存在明显差异,回答“很不幸福”和“比较不幸福”的比例为2.14%和7.66%,而样本中有18.01%的被访问者选择回答“一般”,另外56.55%和15.64%的被访问者选择了“比较幸福”和“幸福”。这样的分布情况表明删除数据缺失的样本个体后实证结果不会有明显差异。

2.社会保障(medicare、pension和social_security)。

本文用来衡量居民社会保障情况的指标medicare和pension分别来自居民对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社会保障项目?”和“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项目?”的回答。当访问者回答“参加了”即赋值为1,当回答“没参加”时赋值为0。Social_security的取值为medicare*0.5+pension*0.5,是分别赋予medicare及pension各0.5的权重再相加的综合指数。

3.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访问者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另一类是其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包括:性别(male),男性取值为1,女性为0;年龄(age),是居民在2009年的周岁;民族(nation),汉族取值为1,其他为0;宗教信仰(religion),有宗教信仰取值1,无宗教信仰取值0;教育情况(education),即根据学历推算的接受学校教育的年数;政治身份(communist),中共党员取值为1,其他为0;健康状况(health),来自被访问者对问题“您觉得您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的回答,答案“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取1-5的整数值;户籍(urban_hukou),适用于调查结果“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军籍”的取值1,其他为0;工作情况(work),有工作取值1,其他为0;收入情况(income),即2009年该家庭总收入的自然对数;婚姻状况,分为两个变量divorced和married,分别表示离婚和已婚状况,当离婚和分居时,divorc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当已婚时marri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收入公平(fair),来自于问题“考虑到您的教育背景、工作能力、资历等各方面因素,您认为自己目前的收入是否公平?”,回答“不公平、不太公平、一般、比较公平、公平”分别取值1-5的整数。居民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包括:收入差距(inequality),是2009年该城市城乡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经济增长率(growth),是2009年该城市GDP的增长率(%)。

(三)数据描述

用于实证研究的9189个微观样本涵盖了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82个城市,其中东部32个,中部30个,西部20个,说明研究样本具有一般代表性。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主观幸福感happiness的均值为3.76,处于中等偏“比较幸福”的水平。医疗保险medicare的均值为0.87,说明样本中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项目,养老保险项目pension参与的居民却只有46%,低于医疗保险的参与率,这两个变量的标准差分别为0.33和0.5。社会保障综合指标social_security的平均值为0.66,标准差为0.33。

二、实证分析

(一)基本结果

由于在本文的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是1-5的整数,是一个表示程度的有序变量,因而本文采用OP模型对其进行估计。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不仅列出了解释变量的偏回归系数,还列出了解释变量对happiness的边际效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变量social_security变量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能够显著增进中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具体来说,当社会保障指标提高一个标准差(0.33),能使居民感觉“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和“居于幸福和不幸福之间”的概率下降0.21%、0.83%、1.42%,但却可以使居民感觉“比较幸福”和“幸福”的概率上升0.85%、1.61%。通过对以上实证结果的分析,本文认为社会保障可能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影响居民的主观幸福感。首先是经济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并在某些方面增加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如领取低保),从这个方面社会保障对幸福感有促进作用。其次是心理路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防范于未来的风险,给人们心理上安定的感觉,还可以增加社会信任,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是社会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使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了社会公平,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对于其他控制变量,除了工作情况(work)和经济增长率(growth)两个变量不显著以外,其余变量都对居民主观幸福感产生显著影响。并且各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既有文献的研究发现大体一致。

(二)分项结果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分量最重、人民最为关注的当属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所以为了考察这两个指标各自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的差异,现将其作为单独的变量同时放入回归模型中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从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对主观幸福感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根据边际效果的数据来看,医疗保险对幸福感的影响程度高于养老保险。实证结果进一步说明,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对提高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影响大于养老保险影响的可能解释是:首先,医疗保险的覆盖度大于养老保险,从全体样本中就可以看出,有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只有47%的居民参与了养老保险。其次,可以看出人们对于医疗保险的重视,因为健康对个人会产生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影响。,健康问题贯穿于人的一生,而养老保险的作用一般突出体现在老年生活方面。

(三)分群体结果

为了进一步探讨社会保障对于不同群体幸福感的影响,本文按不同标准将被访问者分为不同群体,以观察社会保障对其幸福感影响的差异性。首先,按照被访问者所处的地域,将样本分为东部和中西部居民两个子样本;其次,再按照CGSS问卷中的问卷类型将被访问者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子样本;,根据被访问者家庭收入是否达到平均收入将其分为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两个子样本。分别对以上子样本进行OP回归。对于每个子样本,社会保障都显著影响其幸福感,但是对中西部地区居民的影响大于东部,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大于城市,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大于高收入群体。这个结果可能的解释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低层次的需求被满足以后,人们更重视还未得到满足的更高层次的需求。生活在经济相对发达城市的高收入居民其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影响其幸福感的因素中高层次的需求可能占比较多。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更倾向于照顾普遍大众及弱势群体,故对生活环境较差的居民影响较大。

三、结论

本文以CGSS2010年微观大样本数据,对社会保障是否会影响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及其影响程度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社会保障的确会对主观幸福感产生显著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具有正相关性。此外,通过分项分析发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对主观幸福感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根据边际效果的数据来看,医疗保险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程度高于养老保险。在分群体分析中,社会保障对中西部地区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大于东部,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大于城市,对低收入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大于高收入群体。这说明,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社会保障对居民幸福感的正向影响将逐步变小。针对以上结果,本文建议可以将提升居民幸福感为方向完善我 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改进社会保障体制:及时,缩小社会保障群体间的差距,增加社会保障受益覆盖度。首先,缩小差距可以增加社会公平。其次,增加覆盖度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横向扩展。提高政府对低收入者的保障标准,给低收入者改善生活的空间,让所有国民尤其是让低收入者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有利于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赖,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居民的主观幸福感。第二,完备社会保障体系的项目,加强制度整合。这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纵向扩展,会使社会保障项目日益丰富,保障居民生活中多元化的各种需求,让居民从精神层面得到保障。此外,各项目间并不是独立的,加强各项目之间的整合程度势必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有益。当然,对于体系中的重点项目,如医疗保险,要更加关注。第三,优化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制度,也是政府的一项长期性事业,需要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基金机制等,顺应社会多样化的趋势。

作者:刘瑜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社会保障论文:基于社会保障的城镇化建设论文

一、对我国城镇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的意义

(一)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发展城镇生产力的重要保障

发展是构建和谐城镇的关键。只有大力加强城镇法制建设,城镇生产力才会进一步加快,发展体制才会激活并随之创新,才能创立出新时代的城镇经济格局,实现社会经济腾飞;同时,城镇在建设过程中法制化,能有效确保在城镇建设过程中依法建设、公平竞争,自主决定其自身民营活动和权益,进而有效保障城镇市场秩序正常,生产力极速发展。

(二)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深化城镇改革的客观需要

在新城镇建设法制化进程中,发展是目标、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法制建设是重心。首先,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城镇社会稳定,在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过程中,城镇建设的利益分配、道德礼仪、价值观念、建设行为都需要法制加以约束;其次,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只要明确完善城镇建设法制化的相关制度,就能在建设下级乡村、建设新城镇、新农村过程带动相关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三,加强城镇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有利于更加深化城镇改革,通过社会保障法治化的不断改进,相关城镇其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事物会提前被提上议程,更加利于城镇改革,最终促进城镇的相关法律法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通畅。

(三)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推进城镇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民主政治建设是和谐城镇的基点和政治保障。推进城镇民主政治建设就需要大力加快法制建设,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可更好地反馈基层政权。在建设进程中,要建立执法体系,体现人民意志,创造公平环境,做到政务公开透明,积极引导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益,构建和谐发展环境。通过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群众依法管理、决策与引导群众的参与能力,才能最终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管理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整个城镇社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得社会民主充分航洋,整体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城镇实现。

二、加强当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思考

(一)加强城镇立法水平,完善城镇法制保障体系

社会公平及缩小城镇各群体间基本保障待遇差距是当前城镇社会保障应坚持的理念及目标。当前,城镇在建设发展的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现实,国家应该在城市居民弱势的地方立法,如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老年津贴制度、根据城镇实际水平扶持农村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最终以期望达到全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1+1”模式,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经办与服务能力。这样以来,在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实施过程中,只有与城镇建设发展和城镇建设法律系统相契合,才能真正涉及城镇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真的被认可和接受。

(二)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优化城镇执法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是我国新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中央提出要正确把握“两个趋势”,通过建立促进农业和工业的发展,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这其实是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政府依法发挥主导作用。从性质上讲,它是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不是引导农民,更不是强迫安排,而不是命令。政府应该为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积极的投资城镇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建设,努力解决生活中最亟待解决城市建设实际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城市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坚决从来源、系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执法的腐败,为了确保严格执行各种建设法律和法律问题相关的快速妥善解决。

(三)城镇要素市场法律制度要不断不充实拓宽

城镇各要素市场包括: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与人才市场、土地市场、能源市场等,还包括生活要素市场的内容。城镇要素市场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模糊状态,要素市场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以城市经济为立足点的,并没有足够考虑到城镇要素市场的特殊性。资本市场法制的建设中,政府提高城镇市场引进资本的能力,增强城镇市场对资本的吸引力,扩大城镇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在土地市场法制建设中,政府要逐步收缩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控制力度,提高对建设土地使用权支配的严谨度,并为建设用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配套措施。

(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建立城镇社会保障机制

以城带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城乡发展提出的更新、高的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城乡一体化发展,不仅可以带来城镇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而且也将发挥城市现代文明对城镇的辐射作用,给城镇注入更多现代文明气息,使乡村社会落后的传统习俗逐渐销声匿迹。当乡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时,他们的思想观念也将发生转变,城镇法治秩序的建设也就水到渠成。

社会保障论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城市化论文

一、失地农民社保问题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等不断的增多,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致使许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据调查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相应的减少耕地大约52.77万公顷。倘若按照目前的城市化以及经济发展的速度继续发展,我国将会产生更多的失地农民。在失地农民大军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得到基本保障,大部分农民的基本生活失去了保障。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冲突也因此而来。因此,由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二、我国现行社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城乡不统一。全国有关社保政策不统一带来了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同,造成了地区间待遇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及城市化的继续推进;第二、各级政府责任不到位,不明确,有缺位和越位现象,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不稳定。中央政府没有承担起财政的主要责任,仅仅是依靠地方政府对社保缴费投入。导致社保水平偏低,不足以吸引被失地农民参保;第三、征地制度法制建设落后,没有详细的制度规定不能保障失地农民合法的权益。“先征后保”的征地程序,使农民处于被动和不平等的地位,对征地拆迁标准、征地后社会保障的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导致损害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第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存在着较多的阻碍。一方面是经济困难,农民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参加社会保障,而地方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财力为失地农民建立应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是农民自身知识认知能力以及维权能力有限,无法运用有效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第五、土地补偿分配混乱,缺乏科学的征地制度。

三、完善实地农民社会安置的对策思考

(一)确保资金的来源

及时,关于出资主体的构成:一方面,可以将政府、集体、个人分为三方,由三方按照一定的合理的比例进行出资,在社保中承担与责任相对应的比例。如,余强毅曾指出政府出资部分应不低于社保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列出;集体补助部分不应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余地补偿费用中列出;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另一方面,可以由国家、集体、个人、市场四方征地主体共同按一定的比例出资。,也可以考虑适当的加入社会中的互助力量:主要是指以慈善为宗旨的基金会和以党、团组织发起的爱心活动和个人的自愿援助。第二、确保资金筹集方式的多元化:可以推行“多元化经营”的资金运营模式。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资经营实现增值,将全部养老基金交由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死钱变成活钱,钱生钱,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首先,要让农民心甘情愿的拿出一部分的土地转让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次,将这部分资金进行稳赚不赔的投资,积极的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投资思路,实现以地生财。再次,市一级以及市以上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市的开发情况,从财政收入中给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建设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以将发行国债的收益,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中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之中。第三,完善资金的管理。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用于监管征地农民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不会发生挪用公款,资金使用不当等现象的发生;二是应设立由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既监督经营机构是否进行合理的运作,又监督政府监管机构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三是将社保资金的管理及运行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管理,并引入了公平的竞争机制。

(二)拓宽保障社保主体、范围的宽度和深度

首先是确定保障主体范围以及待遇。应将失地农民按照性别和年龄进行详细的划分,并制定详细的社会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配不均的问题。然后,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保障制度。要改变传统认知观念,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与城镇居民一起享受相同的待遇,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应制度不同,待遇不同而引起的贫富差异以及社会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要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技能的培训。政府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街道服务以及城郊劳动密集型产业来增加就业机会;并且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产业和服务行业并给予失地农民政策倾斜,帮助增加就业机会,吸纳部分失地农民的劳动力。

(三)加强民主参与

社保方案的制定首先应该着眼于实地的调查,遵循社保制度建设自身客观规律;其次应该向公众进行公告具体的补偿评判标准,然后进行农民参与讨论,尊重农民的意愿;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要在整个过程中体现出民主参与,过程透明,结果公平的原则。

四、结语

由此可见,要想客观公正合理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推进城市化快速发展,需要各种力量共同关注,共同努力。政府给予支持和引导,市场给予发展和选择的空间,农民自身也应不断加强自身素质。从内外两个方面共同提升,共同努力。从而确保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不被侵害,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继续稳健的推进,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郭君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社会保障论文: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论文

一、我国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影响维权和参保

(一)文化素质偏低决定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弱势

地位国家统计局的《2013年辽宁外出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辽宁省农民工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9%;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9.7%;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1.2%。大多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其受教育年限平均最多也只在10年左右,整体素质不高。农民工在农村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参与竞争意识弱,对教育相对淡漠。一旦进入城市,一般是依靠熟人关系找工作,在老乡圈中居住和社交。文化程度低成为农民工进城打工最主要的障碍,使得他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处于一个很不利的地位,劳动条件一般较差,劳动报酬也相对较少。农民工在我国的普法教育方面比较欠缺,城市生活文明意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在工作的过程中,觉得身在异乡无依无靠,遇到工伤、医疗、失业的问题时,农民工是不敢拿走法律武器去维权的。

(二)农民工缺乏社保意识,参保率较低调

研中发现在沈阳工作的大部分农民工不了解与其利益相关的社保法律法规。如沈阳市2009年就出台文件规定,农民工个人不承担医疗保险缴费义务,这一规定知道的人并不多。农民工首要和关键地考虑的问题是工资,一味的埋头苦干多赚钱是目标。实际生活中,工作和收入不稳定,使他们有社会保障的需要,但不敢想象自己可以争取城镇人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为了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不仅在城乡之间流动,还在不同城市地区及不同的行业间流动,使他们对参与社会保障心存疑虑。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导致社会保障性不够

(一)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上的供给严重不足

虽然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首次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但在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几乎空白。社会保障在立法上存在很多问题,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覆盖范围窄;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不高。目前有关社会保障立法大多是授权地方立法来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部分通知和决定涉及到农民工,但法律效力等级低,性不够。现行社会保障各种行政法规主要适用于城镇公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并不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如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在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并没有农民工,辽宁省各政府基本上没有出台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相关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政策和文件。

(二)辽宁省社会保障缺乏监察执法力度

2009年5月实施的《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鼓励条件好的地区,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据调查显示,在政府强制性政策的作用下,虽然辽宁省近年来农民工的参保率有所上升,但仍然比较低,社会保障范围依然小,尤其工伤、医疗保险不健全。比如,辽宁省大多数城镇缺失农民工生育保险的规定。目前辽宁省用工不规范的小企业随处可见,很多企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少交或干脆不交,无偿加班也是常有的事,许多在小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缺乏对农民工参保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缺乏对农民工参保切实可行的措施,造成了大量农民工社会保险出现真空。同时,社会保障规划中基本没有纳入从事合伙经营、蔬菜水果肉食批发等无雇用单位的农民工和自谋职业的农民工。

三、社会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比较严重

(一)城市管理者和社会对农民工的明显排斥

我国农民工进城从事非农产业,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城市发展注入了活力,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闯出了一条新路。从理论和法律上讲,农民工已被定性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享有与城镇工人平等的国民权利。“农民工”一词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特有的产物,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它是等同于盲流、打工仔、外来人等词语。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城市就业、住房、公共设施、交通、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负担,部分城市人受各种根深蒂固思维的影响,很难一时纠正脑子里歧视穷人,歧视乡下人的观念。很多城市管理者也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甚至对农民工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早在2004年辽宁省就实现农民工子女借读费全免,但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是由流动儿童户籍所在地承担。大连市学龄农民工子女近10万名,已免除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和学杂费。但大部分农民工子女都集中在教学质量较差的的学校,例如大连市南沙小学和台山小学的农民工子女学生都占到全校学生的70%以上。

(二)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

严重农民工在社会职业结构中实际处于低层,城市给他们敞开的大门,多数是最苦、最累、最脏甚至最危险的工作。许多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规定只招本城市户籍工人,大多小企业根本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力合同,有的单位只签订保护企业主利益的劳动合同。在辽宁省200名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中,近四成农民工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有一半的农民工拿不到加班补贴,没有一名农民要享受过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目前确实存在着企业缴费负担过高的问题,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高达工资总额的40%,足额缴纳了农民工社会保险金势必会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利益。因此,企业缺少了缴纳社保基金的积极性,农民工社会保障就陷入困境。

四、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

2013年7月1日起,辽宁省第八次上调低工资标准。以沈阳市为例,沈阳市城区的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月调为1300元/月,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工资标准由900元/月调整为1050元/月。农民工群体受此影响,工资水涨船高。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约2万多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保洁、社会治安协勤、社区服务、居家养老等,其中大部分从业人员为农民工。如果按2005年辽宁省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大多拒绝或逃避参保养老保险,流动性很大的农民工最迫切的是改变生活现状,也不愿意享受现在提供的这项社会保障。另外,目前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内运行,各省市社会保障具体政策出入较大,难以互相沟通,社会保障在全国不能对接和连通。如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必须参保年限满15年,而且转移养老保险只能转移个人账户,不涉及社会统筹资金的转移。对流动性大的农民工来说,把这部分钱直接存银行来得方便,还有利息。不同城市之间的缴纳费率也不尽相同,现行转移政策以及管理手段不适应农民频繁流动的需要,使养老保险账户转移不顺畅,对接较困难,直接损害了农民工应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权益。

作者:曾云燕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社会保障论文:困境儿童社会保障论文

一研究背景资料

根据对近几年几篇文献的探究,笔者结语了一些关于特殊困境儿童及社会保障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以便发现这三类特殊儿童目前发展的一个趋势和变化。

1农村留守儿童的背景资料

全国妇联2008年2月27日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推断,全国农村的留守儿童约为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约4000万人,特别是湖南、河南、安徽、四川、江西等省份留守儿童比例非常高。后来在2013年5月10日近期公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全国农村17岁以下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1055万,加上城乡流动儿童共有9683万,并逐年扩大。

2孤残儿童的背景资料

根据民政部2008年启用的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的不统计,我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约71.2万名。根据民政部的近期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底,我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共收养孤残儿童10万人。

3自闭症儿童的背景资料

2001年全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0—6岁精神残疾现患率为0.101%,约有精神残疾儿童10.4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孤独症儿童。另外,我国政府2006年在《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以期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服务体系。

二研究现状及原因

1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原因的结语

根据笔者对文献的梳理和结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生活问题、安全问题、心理问题,教育问题和医疗问题等五个方面。

1.1生活问题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不在孩子身边,绝大部分隔代照料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其主要生活来源以“劳动收入”为主,或者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补给,极少部分祖父母还会有低生活保障金和离退休金。总体上来说,这些儿童的祖父母面临着沉重的生活负担和压力,导致留守儿童出现生活困难的问题。

1.2安全问题

由于隔代监护,缺少了父母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这就导致了对留守儿童监护力度的减弱。祖辈监护人大多年事已高,精力有限,防范能力弱,再加上尚未成年的留守儿童身心发育都还不成熟,对安全隐患的认识能力有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低,更容易导致被拐卖,溺水,受性侵等人身伤害。

1.3心理问题

根据埃里克森的人生发展阶段理论,儿童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阶段,他们没有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还很弱,所以模仿能力和可塑性非常高。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缺少了父母,家庭,社会的陪伴和教育,就不能很好地完成生理和心理的转变和过渡,会更容易产生孤僻,焦虑,自卑,偏激等不良心理倾向,甚至产生越轨行为。

1.4教育问题

由于父母长期不在孩子身边,留守儿童处在一种不稳定,临时的家庭结构中,从而导致留守儿童的教育系统不稳定。而且留守儿童得不到父母及时的监督和交流,部分监护人文化程度较低,忽视了对留守儿童的管教,使孩子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降低,加之农村基础教育设施落后,师资匮乏,加重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1.5医疗问题

由于留守儿童不能得到父母长期良好的生活照顾,这就大大增加了留守儿童营养不良,身体健康受害及患病的可能性,加上农村医疗基础设施落后,更有些家庭贫困而买不起药。

2孤残儿童现状及原因的结语

根据笔者对文献的梳理和结语,发现孤残儿童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生活环境问题、医疗康复问题和教育就业问题三个方面。

2.1生活环境问题

由于我国被遗弃的儿童的数量逐年增长,给福利机构带来很大的压力,多数儿童福利机构都存在收容能力不足的问题,远远不能满足床位需要,而且受到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这些儿童福利机构的运作成本在不断加大,经济压力在不断增加。而且还有许多家庭寄养和无人收养的孤残儿童处在及其贫困的生活条件和恶劣的环境下。

2.2医疗康复问题

对于孤残儿童来说,主要的问题以心脏病、肢体畸形、脑瘫、先天性精神残疾为主,其中残疾儿童比例非常大,对于他们的手术和康复工作具有很大的风险和难度,而且在每人每月固定的日常生活所开销的费用基础之上,可用于医疗和康复的费用明显不足,而且福利机构康复设备和康复人员的不足也限制了孤残儿童的康复问题。

2.3教育就业问题

针对孤残儿童的发展过程,其中主要面临的教育和就业两大问题。虽然国家已经对孤残儿童在政策和社会福利上有许多层面的补助,比如免收书费和学杂费,给予经济资助等等。但是还会出现继续教育阶段困难,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有限等现实因素。

3自闭症儿童现状及原因的结语根据笔者对文献的梳理和结语,发现孤残儿童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法律问题、医疗康复问题,经济问题和教育问题四个方面。

3.1法律问题

目前自闭症并没有被列入《残疾人保护法》的保障范围,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保障自闭症儿童的各项权利。用法律来明确规定自闭症儿童应享有的权利,对于完善我国自闭症儿童社会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3.2医疗康复问题

据调查,全国现在自闭症康复公办机构不到30家,家长创办的机构占70%,能接纳自闭症儿童总容量非常有限,根本得不到任何康复和教育服务。

3.3经济问题

自闭症儿童的家庭基本上存在严重的经济来源不足的问题,除了满足日常的开销之外,大多数费用都花在了儿童的治疗和康复上,从而造成家长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

3.4教育问题

自闭症专业师资力量薄弱,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较少,自闭症专业教师薪资福利较低,得不到国家的社会保障,这些对于自闭症儿童的教育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三研究结论

1困境儿童范围的广泛性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不同类别的困境儿童,比如重病儿童、重残儿童、孤残儿童等等。这些真实的个案都来源于社会生活中活脱脱的写照,还有更多偏远地区或者未能主动联系的困境儿童及家庭需要社会的关注,其家庭的问题会更加严重和急需解决。

2困境儿童服务的多样性

困境儿童服务主要涉及医疗,教育,康复,生活,就业等几个方面,具体而言,包括对这几个方面的日常开销以及国家政府在这几个方面给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对困境儿童的服务可以在多个方面进行干预和介入,对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的关注也是一个新的议题。

3困境儿童立法的滞后性

通过笔者对文献和访谈的结语发现,目前中国并没有制定一部《儿童保护法》。儿童社会保障这个领域与妇女社会保障,医疗社会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和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所以在困境儿童社会保障的立法上,需要明确和说明各部门的管理职能,避免出现法律盲区和不合理的分工,最终导致困境儿童的权利未能受到保护。

4建议和措施

目前我国儿童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是处于一种初级阶段,在覆盖范围,资金筹集,保障项目,待遇水平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出发点,明确管理部门,加大对特殊儿童的关注和投入,并尝倡导宣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逐步完善中国特殊儿童在经济,生活,心理,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支持的综合体系。国家和政府应该完善特殊儿童立法保障和特殊教育体系,来维护这些特殊儿童在经济,生活,心理,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权益,制定行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进行适当的评定和监管。大力加强专业人士队伍建设和专业治疗救助人员的培养,能够对特殊儿童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提供双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另外还要不断在科研和学术上大力投入,为研究工作提供方向。大力普及宣传困境儿童及家庭的特殊情况,号召社会大众减少甚至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让这些特殊儿童可以尽快地进行社会再融入的过程。

5未来研究方向

目前对于困境儿童心理层面的研究非常少,包括对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孤独感,自闭症,社会融入和心理支持等方向,这同时需要社会大众消除自身的社会偏见和刻板印象,所以这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研究的课题

四结语和反思

笔者通过文献研究对困境儿童社会保障与福利现状及未来方向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从宏观上,我国要加强对儿童,尤其是特殊儿童群体,进行相应的立法,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从微观上,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进行社会统筹管理,从生活照顾,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向对困境儿童进行专门地帮助。而社会大众对特殊儿童的社会接纳和认可也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孩子缺少的并不只是一种生理和物质层面上的需要。更是一种心理和认知层面上的人文关怀,国家和社会大众都应该对特殊儿童群体保持积极的态度,并帮助他们减少生活中的阻力和障碍,发挥其自身的潜能,使他们可以更快地融入社会,使其角色的正常化和去标签化,实现其个人的人生价值。

作者:路智鹏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社会保障论文: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我国进入城镇化迅速发展的时期。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民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鉴于日本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产生背景有一定的相似性,分析和总结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政府承担相应职责

日本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例如政府参与农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经营,对农村医疗保险给予财政补贴,实施强制性保险。对于互助保险组合,尽管其为农民的自发组织,但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内部规章进行运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积累养老保险基金,以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需要。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国,要建设法制型和服务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为各个社会群体提供服务时,必须找准服务方向与边界,不能顾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进行一次分配时,要充分体现效率;在二次分配时,则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要特别注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对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保护。要本着科学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则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与整合,保障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2.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日本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财政拨款上给予农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政府承担一半的保费;在基础养老保险金中,政府负担1/3的保费。在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的基础上,农民根据年龄和险种等不同负担不同比例的保费。中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如何把广大农民纳入到正规的社会保障机制中来,使得社会保障走上城乡待遇均等化和一体化的轨道,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保障资金的筹集。毋庸置疑,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时,基于我国农民人口众多的现实,可以考虑通过土地出让金的重新分配来减轻国家和参保农民的压力。即国家规定地方财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为农户优先拨付缴纳社保基金。这需要国家相关法律予以强制推行。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的方式。这有利于逐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均等化,减轻国家和农民缴纳社保资金的压力。

3.建立混合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发展

日本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在社会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乡不公平的问题。例如农民的基础养老金保险,投保40年并且到65岁才可以领取养老金,领取金额每月最多为6.7万日元,较城镇居民每月18.6万日元的养老金低很多。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留守老人规模十分庞大。针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本政府将农民强制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并出台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农民因为老龄化转让土地经营权后,补充缴纳年金,政府则按比例和参保者年龄进行补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日益增多,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一是构建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二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及土地经营情况,鼓励其加入附加养老金保险;三是推行全民商业保险,作为前两种保险模式的补充。此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推行农民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等多重养老模式。

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日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障了社保制度的稳定性和性。1938年,日本就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衰退,国民健康险一度面临困境。1948年,日本开始再次修改《国民健康保险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在农村普及国民健康保险。为了完善全民医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订了《健康保险法》,更好地协调和补充了国民健康保险。此外,日本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法令。为了解决社会养老问题,1959年,政府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其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日本社会老龄化高潮的到来,1982年,日本政府出台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划老年人的保健问题。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扩大了国民年金的覆盖面,创立了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养老金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会保障得以顺利发展。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保障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仍占有较高的比例。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开始实施,但是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规定尚不完善,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之间还不适应。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实施与城乡一体化同步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社会保障从城市向农村、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扩展,突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局限,逐步缩小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据统计,日本的城市化率已达66%,城乡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强了城市化与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内在联系,城市化将传统的土地保障制度转化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失去土地进入城市产业的农民、兼业农民、纯农民纳入到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反过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又进一步推动了城市化发展。日本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即是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完善的时期。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一时期城乡矛盾等社会问题最为显著,所以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最为强烈;另一方面,该阶段也是国家经济实力增长最快的时期,社会保障供给能力较为富足。我国当前正处于城乡矛盾最为尖锐的时期,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通过各项制度的整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法》。

二、总结

只有通过法律的有力规范,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救助的城乡一体化。其次,需要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民医疗保险均等化。再次,需要整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针对农民工特殊群体,制定相应的参保费率及缴费方式。以个人账户的形式,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来解决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大跨度流动带来的缴费及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加快包括失地农民、农民工、纯农民在内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推进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惠、公平的社会保障目标,有序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

作者:林晓宁徐图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社会保障论文:社会保障体系下和谐社会论文

一保民生

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说我们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是为了让老百姓有工作、有住处、吃饱喝足、能够感受到幸福,那么社会保障就是为了保持和提升人们的这种幸福感。社会保障其本质就是出于对人的基本生存权的一种保障与救助,体现了对最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保障民生的“神兵利器”,只有每个人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都得到了保障,我们整个社会才能稳定、和谐。保障民生,从宏观上来看应首先建立起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是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分别对待的做法不仅造成了由于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而产生“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还出现了由于城乡制度的非衔接性严重损害了流动人口的保障问题,这既不利于我国的民生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城乡居民普遍覆盖、城市和农村相互协调、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使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化与规范化。此外、政府应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征收一定的社会保障税、开拓新的投资领域从而扩大资金来源、招标有资信的金融机构经营基金等途径使人们的保险基金步入良性循环。从微观上来看,一是要健全与完善好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为主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人们在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二是加大对低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推动建立城乡相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市场菜篮子法”来确定老百姓的低生活标准,并要随着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调整。三是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不断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让人们的幸福指数不断提高。

二安民生

为民生的发展营造安稳的社会环境社会发展的前提在于社会安全,民生发展的成果也只有在社会稳定的条件下人们才能够享受,安民生的宗旨就在于保障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发展幸福民生创造出安稳的社会环境。保障国家安全,营造安稳的社会环境。国家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与保障,加强我国国防建设应坚持科技强军,实现军队的现代化、先进化;坚持从严治军,实现军事过硬,部队不仅能打仗而且能打胜仗;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加强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关键在于要依法治国,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还要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行为,严厉打击各种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犯罪活动。建立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应急机制。针对以自然灾害(如地震、旱灾、洪涝灾害等)、社会安全事件(如重大火灾事件、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学校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疾病的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动物疫情等危害人类健康的事件)为主的突发灾害事件,要加快相应预警机制的构建,从而减少由于灾害带来的损失,在事件爆发后应有章可循,积极处理,救助与安置灾民。安全生产与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关乎的是人,要求我们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从而保障劳动人民在从事生产活动的过程中避免伤害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关乎的是产品质量,我们的产品要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质量合格,不会危害人们的健康。

三强民生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重民生、保民生、安民生强调的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强民生是对生存需求的继承与进一步发展,旨在夯实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强化人们政治生活的主体性,促进人的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奠定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恩格斯曾说过:“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都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坚持。”可见,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只有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为民生的改善和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诚然,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的确实现了极大的飞跃发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以来是以GDP的增长作为首要目的,忽视了对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尊重,忽视了对民生问题的重视,造成了生态环境被破坏、地域间发展不平衡、人们贫富差距大等现象。因此,我们应转变经济的发展方式,经济的发展要以人的发展为目的,要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处理好资源、效益、环境和人之间的关系,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经济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人们的生存需求基本得到保障后,人们就会产生对文化的需求,寻求其精神上的满足。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途径,是传授人们知识技能、提高人们知识水平、为国家的发展培养人才的重要手段,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内容。发展教育事业,一是要转变教育理念。育人先育德,教学生如何做人,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爱父母、爱社会、爱祖国;增加学生的实践课程,增强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培养创新能力。二是要加大教育上的投入,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校正常运行经费的同时,改善学校的硬件条件,提高教师的待遇,增加奖学金鼓励学生进步,使素质教育在全国范围得以实现。三是要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平衡各地资源配置,加大对偏远山区、贫穷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落后地区的资金投入,完善其教学配置,确保我国的青少年都能接受到义务教育。除了教育事业外,还应在学校、各单位、社会组织内开展各类有意义的文化娱乐活动,带动人们的业余生活,满足人们的科学需求、艺术需求、审美需求等。推进以人民为主体的政治文明建设。“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政治文明的建设中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因为她可以从政治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代替人民当家做主;坚持依法治国,是为了用法律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民主的法制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确保整个社会都能有效运作。可见,政治文明的实质与核心就是政治民主化,即以人民为主体,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是人发展的政治保障,离开了自由民主的表达渠道,人们的需求将无法表达,人们的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更谈不上物质上的富裕和精神上的满足,唯有实现政治上的民主,才能保障其它各种权利的实现,社会才能得以和谐。民主其本身就体现了人类的发展与进步,从社会形态的发展中可以得知,人民群众经历了被奴役、被管理,再到如今人们政治觉悟的觉醒,努力为自己争取各种合法权利,参政议政,人民群众实现了从“被管理者”到“管理者”的身份转换,这些都说明了人们群众在政治发展的道路上越来越成熟,各项能力都在进步与发展。

四和民生

完善民意表达与回应机制,顺民心,畅民意中国历来就有和颜悦色、和气致祥、和蔼可亲、和衷共济等富含哲理的成语,人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这是我们中国人所追求的处事方式和人生境界,可以看出“和”思想是五千年中华传统文化的灵魂与瑰宝。和民生是民生发展的较高境界,是和谐社会的精髓体现,要求我们在注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用心去倾听老百姓内心的诉求,解决人们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处理好人们遇到的各种不公问题,消除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种种矛盾,开创出一幅官民互信,官民互助,和睦共处,共同为发展祖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梦想而出谋划策的和谐景象。用心构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民意表达体系。在民意表达渠道方面,健全与完善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行政听证会制度、司法制度组成的传统民意表达渠道的同时开辟新式的渠道,如可以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党员在听取身边群众的需求与意见后将其反映给支部,党支部全力为人民解决,解决不了的再逐级向上反映;开通市长专线、省长邮箱之类的民意热线;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如政府创办各种民意论坛、微博、博客等方式去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在民意的表达过程中,各部门要划清领域,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正确引导老百姓,避免各部门“踢足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百姓们“有病乱投医”现象的出现;在民意表达的意向方面,长期以来都是民求官,甚至存在着政府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时消极、冷漠、不闻不问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仅打击了老百姓反映问题的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相反,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去了解民意,如果各个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都能及时主动地去走访了解人们的实际情况、了解人们的切实需求、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那么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将更加密切,整个社会的氛围也将更加地和谐。加强政府回应机制的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理念是建设政府回应机制的重要前提,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回应,公平公正地对待人民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制度上要减少管理的层次,形成“扁平化”的管理结构,将权力下放,尽可能地让基层部门去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这样既可以提高办事效率也扩宽了管理的整体幅度;政府在回应的过程中,要实现政务责任化、公开化、效率化,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并将处理的进程告知群众,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上为老百姓们答疑解难,了解人们群众的想法。

作者:唐弢王健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社会保障论文:少数民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论文

一、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就业信息渠道不畅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特别是对于失地农民来讲,再就业面临诸多问题,就业信息匮乏和机会稀少是失地农民再就业难的首要问题。再就业就必须要有信息渠道来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缺乏劳动就业中介机构,失地农民找工作的渠道只有通过亲友介绍或者自己无目的地找工作,这样在信息化的时代对少数民族农民来讲再就业就非常困难。“比如西藏,大部分还是处于游牧生活,一旦农民失去土地,找工作就比较困难。”不仅在西藏,在新疆以及云南、贵州等地,农民就业中介机构偏少,而且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不够,不能为失地农民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动中介机构偏少,失地农民只能靠自己外出寻找工作和靠亲朋好友介绍,这样再就业的机会比较少,而且花费的成本也比较大。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就业信息匮乏和就业岗位稀少,导致就业难度加大。

2.再就业比较困难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国家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给予了非常多的优惠政策,目的就是不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增加失地农民就业。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自主就业依然面临很严峻的形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及时,自主就业能力有限。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大部分是中老年人,年龄比较偏大,虽然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农民既可以选择创业,也可以进城选择就业。但由于就业能力和意识不足,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当地失地农民长期以土地为生,如果离开了土地,他们就业创业就比较困难。虽然国家补偿有启动资金,但是缺乏创业的技能和动机,他们创业就业之路异常艰辛。很多失地农民除了种地,几乎什么都不会,一旦失去土地,对自己今后的人生就会感到茫然。第二,就业门槛高。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大部分没有什么专业技能,失去土地之后,进入城镇就业比较难,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员工的素质要求较高,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失地农民来讲增加了再就业的难度。

3.失地农民与城市生活方式难以融合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形成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社会生活方式。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活来源,而且也是他们的情感寄托。改革开放以后,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没有土地的农民就不得不进城寻找新的工作。虽然一些失地农民在城市中找到自己的工作,但是不能够适应城市工作的方式和生活方式,最终又回到了农村,失去了工作岗位。即使迫于生活的压力留在城市继续工作,但微薄的收入也让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拮据,加上城市的生活成本较高,上班下班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而农民在农村的生活方式比较自由,导致身处城市中的失地农民很难适应城市生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狭窄,水平较低。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个人组成的。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社会保障体系是不相同的,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和水平也有差异。比如,内蒙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比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要完善些,因为内蒙古经济发展水平比云南高,这样,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覆盖的范围就广,水平比云南要高。特别是云南边疆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比较窄,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生活就无依无靠。

二、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土地补偿标准低少数民族地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6—10倍和4—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各个地区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是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对土地进行补偿的时候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来执行。“从调查的数据分析来看,新疆地区失地农民每亩的补偿标准为1.3万元左右,内蒙古地区的失地农民每亩补偿标准大约为1.5万元,云南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万元。”有关专家对政府征地的利益关系进行统计表明,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受益占30%,企业占40%,村集体占20%,农民仅仅占了10%左右。政府的补偿标准远远不能够满足失地农民的生活需求,失地农民既要进行再就业,家庭消费也要靠政府的补偿款。再就业对于失地农民来讲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很多都不懂汉语,就业门槛和难度不断加大。随着生活成本的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面临新的困境。

2.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在就业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不仅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不懂汉语,而且劳动技能水平低,对城市生活环境不适应都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再就业。针对这样的现状,地方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支持力度。目前,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再就业支持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及时,少数民族地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不到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普遍比较缺乏,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人才之间的流动比较少,并且人才服务机构本身也要在市场中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如果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人才服务机构就会面临经营不下去的困境。第二,政府对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力度不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方政府把主要目标放在发展地方经济方面,忽视了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由于缺乏相应的劳动技能,导致失地农民在社会中再就业难度不断增加,生活来源没有保障。

3.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比较低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很多失地农民的自身素质比较低,这是导致失地农民再就业难的重要问题之一。现代社会中人力资源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资源之一,因为人的潜能具有无限开发性,只要进行合理地开发才能够积极发挥人的作用。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比较滞后,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导致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比较低,自身的综合素质比城镇人均素质低,这样,在就业方面就比较困难。虽然少数民族地区也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但在执行情况和学习内容方面与城镇九年义务教育还存在较大的差别。不管是师资力量还是教育水平以及基础设施方面与城镇的差距较大,这样,在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不管是学生还是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都比较低,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加上自身能力和素质的低下,导致就业创业困难。不仅如此,城镇对少数民族农民本身带有一定的偏见和歧视也是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再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1.提高少数民族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土地,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也是依靠政府对土地的补偿款。因此,增加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前提。虽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款也有所增加,但是物价的不断上涨,增加的土地补偿款对于土地带给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收益来说还是微乎其微,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难以维持。所以,“提高对少数民族失地农民的补偿款,是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仅要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款,而且要让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参与耕地转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用途带来的收益分配。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的目的是不断缩小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而不是扩大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城镇居民的收入比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要高,社会保障更完善,只有让失地农民参与到土地收益的分配过程,才能够缩短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为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再就业和提高社会保障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首先,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能够增加失地农民的收入。但是要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就必须让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因此,政府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失地农民就业机制,增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企业与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良好的再就业服务环境。其次,要加强城乡之间的合作和各个方面制度的改革,包括用工制度、户籍限制制度以及农民子女上学等问题,鼓励少数民族失地农民进城再就业。从统筹少数民族地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角度出发,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少数民族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劳动力之间的公平竞争,促进劳动力就业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第三,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就业信息渠道。失地农民就业难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就业信息渠道不畅,因此,完善公共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就要对失地农民免费岗位信息,能够让失地农民在及时时间了解到就业信息,这不仅增加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就业的机会,而且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发展。

3.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为达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就业的目标,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需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缓慢,政府在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还不完善,覆盖率比较低,很多失地农民不能够享受政府的低生活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和谐发展,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应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享有低生活保障。其次,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缴纳的方式是个人缴纳与社会统筹的方式,也就是说失地农民要参与养老保险就必须缴纳保险费,这给失地农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对于失地农民来讲再就业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几乎不懂汉语,再就业机会比较少。所以,少数民族地方政府要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减轻失地农民的负担,增加失地农民的就业。

四、结语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的城镇化进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不断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不仅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而且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闻丽英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社会保障论文: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一、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关系

1.半熟人社会的农村社会保障及其法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单个家庭就可以承担起原来集体才可以承担的生产任务,原来的集体组织逐渐解体,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人与人之间的熟悉程度下降,开始以家庭为边界进行利益划分。尤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被解放了的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转化,此时的保障主体也因集体自保解体,取而代之的是家庭保障。而家庭的保障能力毕竟低于集体保障,需要在家庭保障作为主要保障主体的前提下辅以国家保障,此时的国家保障程度高于集体组织结构下的国家保障。改革开放后的我国农村主要处于这样的一种结构中。此时通过国家立法规定了家庭的保障义务,比如《宪法》、《婚姻家庭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等家庭保障方面的规定。同时因为传统社会文化的遗存,加上民间熟人结构的残留,民间风俗等习惯法仍然发挥作用,所以此时的社会保障是家庭保障为主,国家为辅,保障法制体现为国家成文法与农村社会地方习惯法等同地发挥作用。

2.原子化社会的农村社会保障以及法制随着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加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全职务农的人进一步减少,大量农民转移到城市。一个家庭中的人可能分别在不同的城市务工,家庭中有一个人或者半个人(城里农村往返的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家庭已经不再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陌生,甚至家庭成员之间都变得陌生,每个人分别于不同的工作单位工作,人与人之间处于一个相互关联不大的原子化社会之中,工作单位成为主要生产组织,原来以家庭为主要保障主体的存在基础逐渐消失,家庭保障功能消弱,取而代之的是个人自保和工作单位通过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组成的社会保险。个人的自保能力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整体保障水平也要相应提高,所以此时国家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强,国家保障义务增加。原子化社会陌生人之间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很低,成本高,并且缺乏基本信用关系,所以他们之间难以达成协议,相互监督成本很高,国家统一的制定法更适用于原子化社会。社会结构与农村社会法制契合关系理论及时,社会保障主体与社会生产基本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熟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是集体,保障主体也是集体;半熟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是家庭,保障主体也是家庭;原子化社会基本生产单位是工作单位,保障主体也是单位。第二,国家的保障义务与社会发展程度以及主体保障能力密切相关,社会越发达,国家的保障义务和能力越强;保障主体能力越弱,国家保障义务越重。第三,不同社会结构下社保法制对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的需求和依赖程度不同。越是熟人社会对统一制定法的需求越弱,对地方民间习惯法的需求越强;越是陌生人社会,自保能力就越低,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统一立法需求就越高。

二、当前农村的社会结构及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不足

1.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具有农工混合性和多元性特征工业化下的原子化农村。小部分农村土地流转率高,开始规模化经营,农业已经实现机械化生产,农民收入由地租和农业工资收入组成。这种社会虽然实行的是农业生产,但是已不同于传统的农业生产,它已经成为工业化的组成部分。社会结构与城市相差很小,社会保障水平与城市职工差距不大,从大类上可以归结为已经工业化的农村。熟人社会下的传统农耕的农村。小部分农村属于极不发达地区,社会结构与传统农村差异很小,土地依然是其生存的主要依附,家族或者家庭是主要生产单位,家庭依附关系强烈,养儿防老意识强烈,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半熟人社会的半工半农的农村。大部分农村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阶段,农民部分拥有土地,但是土地已经不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很多农民外出打工,过着半农半工的生活,家庭结构开始松动,家庭的流动性增强,收入结构一部分来源于农业,一部分来源于务工的工资收入。

2.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不足传统社会保障立法已经退位,而适应新的社会结构的保障法制缺失。传统社会结构在逐渐消失,支撑传统社会保障的伦理孝慈制度在退位。半熟人社会以及原子化社会是目前农村社会的主流形式,与其相适应的是以契约为核心的法律,而目前这种法律没有及时补位,导致目前的混乱和缺位。对不同社会结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没有区别对待。前边我们已经提到了,不同社会结构和生存结构对社会保障法制的需求是不同的。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处于不同的生存结构中,社会发展差距很大,而农村的社会保障法制并没有对其进行区别对待,这会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滞后,保障水平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制整体上滞后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快速,社会转型面临极大的反差,即社会法律制度建设远没有和社会发展同步,整体处于滞后状态,尤其在社会保障领域。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只对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基本不涉及农村。农村保障主要是靠国家有关政策和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大部分部门文件也是过时的。农村社会保障地方立法没有及时灵活跟进。农村社会结构差距很大,各地农村发展程度不同,国家统一立法不可能体现不同地区的不同差异,这正是地方立法发挥作用的空间。但目前地方立法迟迟不见有稳定性的较高层次的法规出台,仅仅是一些经常变动的部门规定,这导致地方保障预期差、不稳定。

三、构建与当前农村社会结构相契合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议

1.制定统一而有差别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确定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保底标准。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低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社会结构与社会保障法制契合关系理论,鉴于目前农村大部分处于半熟人社会,少数接近原子化社会和熟人社会,国家应制定统一的低保障标准。二是低保障标准应该比先前的保障有大幅的提高。三是制定社会保障增长标准。社会保障是与社会经济发展一脉相承的,经济发展了保障标准就要水涨船高。中国经济近年来一直快速增长,这个成果必须在社会保障中体现,通过法律法规条款固定下来。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资源的承担能力以及配置意愿是法律实现的关键。对农村社会保障标准的确定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需求,必须有相应的义务主体的供给才能变成有保障力的法律制度。国家在富裕起来后,应该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对之前的历史欠账承担起责任,配置给农村更多资源。国家保底基础上的差额保障。根据保障主体能力越弱,国家保障义务就越重的原则,针对上述三种社会结构,国家在基本保障标准之上应对不同社会结构下的保障主体给予有差别的差额保障。保障主体自保能力越弱,国家差额保障力度就应越大;保障主体自保能力越强,国家差额保障力度就应越小。国家的差额保障根据保障主体能力强弱实行差额分级,都要在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统一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具体来讲,对于原子化的农村,国家不需要给予差额保障。因为这种社会结构中的农民已经与城市就业人员相差无几,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他们有工作单位的保障,自我保障能力也比较强,只要参与就业就可以实现同城市就业人员一样的社会保障,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劳动者的各种权益和保障。对于有一定原子化倾向但还未原子化的农村,给予国家统一的基本保障,但不再给予差额保障。对于那些仍处于熟人社会的落后农村,给予他们在基本保障基础上的较高等级的差额保障。对于处于半熟人社会的农村给予他们居中的差额保障。

2.加快地方立法,使地方社保法制更加契合当地农村需求地方社会保障立法更能契合当地农村保障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下放公共事务、社会管理事务的地方和基层管理权,同时逐渐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城市的数量。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地方要密切结合当地社会现实,制定符合当地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地方法的优势,使社会保障法制与社会实际需求进一步契合。重视农村社会保障民间法的转化和运用重视民间法的作用。国家和地方立法所提供的主要是政府层面的保障,而农村社会保障除了来自官方的保障,很大程度来源于农村社会的自保。现在的农村,人们之间的熟悉度和信任度有所下降,但还保留着一些互帮互助的传统,在不发达地区农村这种传统对社会保障发挥了很大作用。因此,应该重视这些民间传统和民间法的作用,使不发达地区农村在政府公共保障之外通过自保增加农村社会保障。引导民间法的运用和转化。一是引导当地优良民风,鼓励民间互帮互助传统。二是把民间保障传统融入到地方立法之中。比如把农村保留较好的家庭养老以及邻里互助通过居家养老或社区养老的形式传承下来。地方政府可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3.成立民间自保组织。民间向来有宗族、家族保障的传统。小范围内的自保往往比大范围的国家保障更有效,保障程度更高。小范围内监督成本低,透明度高,保障资源能充分用好。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下放公共事务、社会管理事务的地方和基层管理权”,要鼓励建立民间自保组织,发挥民间自助优势,提高自保水平,政府则给予支持引导。加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构建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很好地践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构建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法制,公平高效地分配社会资源,为农村社会的城市化发展开辟道路。

作者:林雪贞

社会保障论文:基本国情社会保障论文

一、我国的基本国情分析

1.社会保障起点低、覆盖率仍需扩大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2010年11月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的人口已接近十四亿。2012年据不统计我国的养老保险人数已接近三亿,比2002年的八千多万增长了近四倍,但相对于近十四亿的人口这个数据远远不够。截止2012年新农村社会保障人数增长到三亿多;城镇医疗由十年前的不到一亿,增长到四亿多,其医疗费用的报销率也在不断的增加,当前农村、城市较大保险额度可达到90%。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相对于众多的人口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快速的、持续的发展,其资金仍是发展的重大问题。

2.社会保障资金的可持续性支出不足我国的社会保障在不断的实践和改革中发展,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缺口问题严峻,当期支付是财政制度研究的重点,对于长期支付制度建设的研究相对滞后,现收现付模式难以有效的消除社会保障账户的巨大缺口。当前,河南省地区的养老保险支出基本是三人养一人,一个人的退休需获得三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金,退休获得基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社会保障的支出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约占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40%);另有37%左右来源于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不到20%;其他社保资金来源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随着城市困难人口增加,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给财政补贴带来了巨大负担,而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保值政策难落实,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日益缩水,给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造成了严峻的考验。

3.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这就意味着退休的人口在不断增加,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社会保障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例如,延长退休年龄,一方面,为推后、放缓人口的老龄化问题。另一方面,为缓解社会保障资金日益严峻的资金缺口问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四二一”的家庭结构模式使我国的养老问题需要更多得到国家的支持和帮助,此外,“失独老人”、“空巢老人”等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亦需要社会保障制度重视。总之,人口老龄化使我国社会保障的财务问题更加严峻。不平衡现状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保障的不平衡因素来自多个方面。首先,生产力水平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发达地区,其生产力水平较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也较高,社会保障等制度较为完善。一些落后地区,信息闭塞、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困难重重。其次,城乡差距大,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地域差距大,不同地域社会保障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其政策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分析研究

1.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责任内容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建立的责任是:聚集社会保障资源、承担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责任、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社会保障收支平衡、实现社会保障执行的监督等。涵盖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用于基本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等。另有一部分用于维持城乡贫困居民的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方面。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责任首先是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依法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分配等,资金缺口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支持。其次,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使资金的筹集、分配更为合理,确保社会保障收支平衡。再次,将社会保障的各项资金纳入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环节,完善其监督职能。

2.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分析研究完善各种制度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对财政制度的研究可以促进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及时,完善完善社会保障的筹资制度,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使财政投入科学化、规范化,逐渐的减轻财政投入的负担。第二,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制度,实现资金的统筹管理、分项预算,以确保社会保障的性、公平性。第三,完善社会保障的支付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制度的优势,使每一笔社会保障资金都能用到实处,切实地为我国的广大人民服务。第四,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完善政府的社会保障服务职能,促进政府机构的职能转换,使其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在各种制度的完善中,首先,要搞清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性质划分。带有缴费性质的是社会保险,而不用缴费的是社会福利,两者划清界限、理清层次,才能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才能更好的发挥财政投入在社会保障中作用。其次,加快相关立法,使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管理、支付等更加规范化,确保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再次,深入研究先进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对其先进制度加以利用,有效的卸下财政的沉重包袱,使社会保障能够在市场经济环境在良好运营、协调发展。

3.完善筹资和预算资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点问题,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社会保障覆盖率窄、起点低、人口众多、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等,这些问题解决的根本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充足。及时,拓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在财政投入和单位缴费的基础上,积极吸收个人缴费、调整税收政策等等,使社会保障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第二,利用各种手段减少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例如,采用先进的征税手段,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社会保障的缴费率。又如,规范政府收费行为,提高财政收入,使政府能够为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第三,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一方面,扩大国家预算范围,使资金的筹集、使用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提高资金流通效率。另一方面,重视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各项政策的支持,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此外,应注重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增值,利用社会保障支出剩余进行有效投资,以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益率,减小财政补贴,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积累。第四,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各种不平衡状态,将社会保障支出与物价指数挂钩,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第五,重视社会保障预算的性、广泛性,使其能够真实的反映整个社会保障执行过程中的收支情况,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独立性、专用性,加强财政制度管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职能,使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及增值得到保障。

三、结语

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研究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才能更有效率,才能突显出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特色。一方面,基本国情使财政制度研究者更能看清我国社会保障的问题所在,明白我国人民大众需要的保障制度,使政策、制度的制定更能为人民服务。另一反面,基于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研究,有利于我们有效的借鉴先进国家的社会保障经验,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少走弯路,及早的实现我国社会保障的公平、公正、广覆盖和高标准,以促进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家的稳定、团结。

作者:尹曙光单位: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社会保障论文: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论文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和待遇水平根据大庆市目前情况,要针对以下群体重点开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首先要做好城镇就业群体的参保工作,重点是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农民工;其次是对于目前实行自愿参保原则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强化政策激励作用,通过给予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更多支持来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群众,使之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另外,通过实行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其合法权益得以切实保障。采取目标考核、部门联动、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奖励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扩面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社保、地税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确保基金征缴计划的落实和全年征缴任务的完成,努力扩大基金结余,提高基金支撑能力。

2.继续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逐步建立完善增长机制。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对城镇老年居民没有固定收入人员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级财政按定额发放养老补贴的方法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补贴标准按70、80元/月确定,以后根据工资、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逐步建立完善增长机制。

3.加快推动制度改革

实现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与平稳过渡“十二五”期间,为适应人员流动需要,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以重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使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强化激励机制,使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时限及数额联系更紧密;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特点,施行补充养老保险办法,达到多层次保障;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过渡,做到制度合理衔接及平稳过渡,保障原国家规定待遇水平不降低。

4.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搞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和政策配套。一是制定社保政策衔接办法,解决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保政策间的基金结算问题,在省一级统一规范转换流程和操作办法。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承认不同时期形成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权益,对其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解决地区间社保关系接续转移问题,提高统筹层次,加快省级新农保统筹步伐。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渐进式地实现市级统筹大庆的实际情况

有其特殊性———地企、市内与四县的差距过大。市级统筹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二是职工医保市级统筹,黑龙江省提出市级统筹是“因地制宜、探索多种途径、基金共济、分级管理、预算调剂和运行一体”。也就是说市级统筹也可以理解为政策趋同,建立基金调剂制度,在分层次的基础上渐进式地实现市级统筹。

2.加快整合管理部门

结束群龙治水局面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真正理顺社会保险的服务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就必须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充分整合各类管理资源,以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管理体系,统一基金管理和服务项目,明确部门性质和人员配备,加强医疗保障水平。

3.逐步建立财政支持长效机制

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通过政府财政来注入引导资金,使具有财政支持长效机制的稳定的医疗保障制度真正形成,以增加财政支出当中医疗保障支出比重,特别是要增加对低收入及无收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比重,不断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大病患者的负担。

三切实提升社会保障管理及服务水平

1.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服务模式,积极推进参保单位网上申报业务,力争启动个体养老保险银行代收业务。形成更亲民的柜面服务、更方便的网点服务、更强大的网络服务。二是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到全国联网、项目齐全、及时,确保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满足信息化管理硬件需要,组织专人开发功能完备、使用方便的各项保险管理软件,提高支付效率以及信息化服务水平,以信息化带动各项保险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发展。建设各项保险网络服务大厅,提供便民服务,满足参保人员查询、缴费、报销等需要。

2.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化水平

一是通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各业务环节之间的制约,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范和优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流程,把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二是加快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职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人才队伍。

作者:付晶单位:中共大庆市委党校

社会保障论文: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社会保险论文

1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特点

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设计时需要充分的考虑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作好信息的保护和隔离工作,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同时不宁做好备份和恢复工作,使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2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

2.1一体化的业务体系结构

社会保险系统属于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其是在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和定点机构管理基础上后搭建起来的,主要包括业务管理系统、宏观决策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而这其中业务系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为整个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总体的基础服务,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宏观决策系统方面,通过常规统计分析、深层决策支持、精算支持等方式.为领导提供劳动保障的各项指标分析数据,并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进行测算。公共服务系统将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多、更好、更贴近生活的服务功能。目前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把握社会保险关系产生、变动、转换、续存、中断、终止及其条件内在的联系,形成公共业务与专项业务相结合、征集与支付相隔离、待遇与缴费挂钩、公平与效率结合的机制,建立了以社保关系管理系统为中心,并与财务系统、多媒体系统即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框架,确保社保关系、社保基金管理的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2.2网络系统体系结构

在当前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标准规范下,同时与实际业务情况有效的结合后,劳动保障系统业务专网的安全支撑平台和应用支撑平台得以建立起来,通过该平台有效的与上级数据中心的社会保险信息进行交换和共享,而且通过广域网与上级有效的连接,与医疗机构实现了互联。由于以太网技术的网络拓扑结构具有较多种类,当前我们在网络系统体系结构构建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星型拓扑结构。利用以太网技术进行网络系统体系结构构建过程中离不开交换设备和终端设备这两种基本元素,而且需要采用双绞线来对这两种设备进行连接。在局域网络中可以采用分层结构,网络可以以高性能以太交换机作为主干节点,同时下联二级网络节点。还要对网络进行VLAN划分,利用支持第三层交换的交换机和路由器来完成不同VLAN间的通信,有利于更方便进行网络管理。

2.3数据系统体系结构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分布按照集中与分布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为了保障系统的效率和安全,各级系统的业务数据、交换数据与宏观分析数据应分区设立,分别设立在生产区、交换区、宏观决策区几个逻辑工作区中。通过对社会保险的业务进行分析,理清数据之间的关系,建立反映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全貌的数据模型,然后按照合理的分布策略将这些数据分布到不同的物理地点上去,并且保障数据之间的一致性。从数据物理存在形式来讲,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以数据库和数据文件作为主要存在形式,对于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日常事务、信息服务、决策和公共服务等数据通常都在数据库中进行存放,而与相关业务部门有关的接口数据则存放在数据文件中。

2.4安全系统体系结构

应用安全方面采用安全的应用体系结构,所有客户机只能访问虚拟服务器安全的应用架构,即统一接入的方式,统一的组件调用方式。采用安全的A2A实现方式:采用webserVices实现与定点机构之间的电子化业务协作。采用身份认证技术、数据加密、访问时间控制等确保系统体系结构的安全性。网络安全方面采用防火墙用以防范病毒。数据库安全方面,所有客户机只能通过应用流量控制器、web应用服务器才能访问数据库,数据库的访问用户仅为web应用服务器。

3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信息量的急剧增加,传统的手工操作和单机管理也无法满足当前社会保险信息增长的需求。所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具有迫切性和紧迫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作为对参保人员记录、管理和服务一生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通过构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构建统一标准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系统,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手段和水平得以不断提高,而且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前数据不断增长的需求。

作者:谢志锋 单位:宝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信息中心

社会保障论文:社会保障体系与商业保险论文

1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并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基本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①保障功能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由于受到投保金额、投保对象的限制,这种保险的保障水平非常低。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则包括公民所面对的所有可保风险,并可根据个人情况,满足社会上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因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互配合,取长补短。

②保障范围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主要是在社会成员遇到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社会风险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商业保险涉及的险种之多,范围之广,则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消费各个层次的需要。通过与社会保险的配合既满足了人们基本的、普遍的保障需求,也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的、特殊的保障要求,从而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险保障水平。

③保险技术与保险方法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需要借鉴商业保险的精算专业技术,商业保险也需要制定一些满足社会需要而绝非利益优先的保险品种,以树立其良好的社会形象。此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稳定,并利用专业技术和保险方法使资金保值增值,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商业保险可以融入到社会保险中,承办部分社会保险,让湖湘群众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保障。

2国外社会保险的发展模式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就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来说,构建医疗保障体系,避免因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基本共识。大体上来看,国外的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有如下3种:

①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

这种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根据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由雇主和雇员自主筹资资源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以防范重大疾病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费水平和保障标准,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同时,当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个人将不再自付医疗费用,超过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而有效降低了重大疾病医疗支出的财务风险。采用这种模式主要有美国和南非等国家。

②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

这种模式的医疗保障模式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由个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个人和单位按比例分摊,政府则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由三者共同筹集资金。这种医疗保障模式带有强制性,并根据参保人的年龄、收入水平划分不同的组别,设置不同的医疗起付线和自付较高限额。参保人的门诊次数和住院次数越多,其医疗起伏线和自负较高限就越低。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和韩国。

③国家医疗保险的主导模式

这种模式带有明显的福利色彩,并且主要由国家以征收社会福利税的方式筹集资金,因此,也称之为全民免费医疗保险模式。这些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主要由政府负责筹建,其经济收入也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这种免费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从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时间来看,依靠单一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很难达到公平与效率兼具的效果。

3湖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对策创新

①商业保险应提高专业经营能力

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树立专业的经营理念,以提高其专业经营能力。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发一些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险种,填补社会保险在这些方面的空白,以丰富社会保障的层次和内容,从而让广大湖湘群众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要引进和培养具备精算技术以及产品开发的专业化人才,提高专业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②加强合作,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通过商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效融合,以降低风险管理成本,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由于商业保险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决定了其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较强。因此,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可以有效利用商业保险先进的信息系统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提高社会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

③商业保险应加大保险产品的研发

商业保险公司应该致力于为不同消费者提供不同层次的多元化险种,以弥补社会保险的空缺。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比例较低,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这类群体量身定做保险产品,如按大病补助等。因此,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改善当前的保险现状,对湖湘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4湖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具体运行模式

截止2013年末,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城镇恩格尔系数35.1%,农村38.4%。全湖南保险公司2013年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08.6亿元,比上年增长9.3%。而赔款和给付支出为192.8亿元,增长35.1%。根据湖南省的省情和实际情况,立足现有的保险资源,并参考“湛江模式”,提出湖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应建立互动关系。从而提供优势互补的服务,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弥补社会保险的缺失,满足湖湘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①构建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生存保险的互动机制

一是,个人养老金账户赤字导致了资金占用和资金运营问题,商业保险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管理法定养老基金,与基金公司一同管理养老保险金。二是,人口老龄化趋势导致支出增加,随着退休队伍的日益壮大和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商业养老保险为退休金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三是,企业年金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国部分事业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因此,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其重要补充。

②构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互动机制

公共医疗费用高涨导致看病难,看病贵。药价上涨加上湖湘地区小型卫生机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城镇居民的就医需求,导致大医院的就诊人数增多,从而出现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因此,需要商业保险开发并推广短期健康险种等,以补偿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和健康意识的增强,湖湘地区的消费者更加注重日常的健康护理,通过健体强身来预防疾病的发生。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险种成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农民工异地医疗报销难,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推广出适合这一群体的保险品种。

③构建五险互动机制

构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与失能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这几类保险互动机制。因为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湖湘地区劳动者的安全需求增加。由于工伤而导致经济收入中断,而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有限,难以满足家庭的生活消费开支,而商业保险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补偿。企业投保商业险不仅可以减轻面临保险赔偿时的负担,还可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当企业职工因工受伤时,企业可以给予受伤职工由商业保险公司负担的较高比例的工伤保险理赔,减轻了企业负担,并向外界传达了企业优厚的职工待遇,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持有量逐渐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安全保障措施缺乏导致的意外伤害也时有发生。因此,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可以有效缓解受保人员的困境。

作者:王剑 单位: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保障论文:就业与社会保障国民经济论文

一、就业与社会保障的一般关系分析

1、就业是社会保障的基础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雇主与劳动者的缴费,愈是充分就业,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就愈众,所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也就愈多。2006年扬子晚报一则报道反映昆山人踊跃参加医保等保险,说明就业后生活水平提高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保障的发展。

2、社会保障能够化解就业风险一个建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缓解就业矛盾对社会的压力,还能有效地解除劳动者疾病、工伤、失业等后顾之忧。失业保险既为失业者提供生括保障,又为失业者免费提供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养老保险为就业者提供退休金。工伤、医疗保险为就业者提供医疗保障,为重新就业创造良好的身体条件,防止因病致贫;低生括保障(简称低保)为就业失败者,撑起一道保护伞。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减震器”,是劳动力市场的“润滑剂”。

二、就业与社会保障的现状

1、就业总量、就业结构失衡

从就业总量上看,我国经历了三次就业总量高峰:及时次就业总量高峰发生在1979年,当年失业人员达560万人,失业率为5.4%;1989年就业形势又趋向严峻,形成第二次就业总量高峰,当年需要安置的城镇就业人员为1050万人,实际安置率只有30%左右,有75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加上当年新增劳动力约500万人,实际上有1200万人处于失业状态Q)。1993年,我国第三次就业总量高峰又出现了,当年登记失业人员为420.1万人,失业率为2.6%。之后,逐年增长为2.8%、2.9%、3%,在1998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原劳动部部长李伯勇说“1997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据对部分省市的调查,目前在国有工业企业中,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占全部职工总数的13.2%,停发、减发工资的职工占全部职工总数的15.6%”。第三次失业高峰来势之汹涌,影响之巨大,远非前两次失业高峰所可比拟,其性质亦大不相同。前两次失业高峰主要是由于新增劳动力过猛所致,即1979年较高的失业率是由于知识青年所返城所致,1989年较高的失业率则主要是由于当年新增劳动力以及国民经济调整,劳动力吸纳水平下降所致。这两次失业高峰几乎都没有触及在职职工的失业问题。而1993年以来的第三次失业高峰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在职职工失业比重大幅度提高。1990年在职职工失业人数约70万人,占失业人员比例的18.4%,到1992年变化不大,分别为64万人。

2、失业保障保障质量不完善

我国是从30年代,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开始颁布了《劳动保护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其中规定了工人失业后可享受失业津贴。建国后,我国实行“一保到底”的保障制度,失业风险未能建立。直到1986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时规定》、《国有企业招用工人暂时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随后的《破产法》。这些法规的出台使企业有了自主权,职工有了择业权。为了配合这项改革,国务院于当年7月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障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障规定》……1999年《失业保障条例》;我国失业保障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起来了。但从多年执行情况上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覆盖面狭窄,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保险范围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占全国总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民则与失业保障无缘,只能靠家庭自我保障,其保障水平比城市人口低得多。二是缴费率过低,按照西方国家实施失业保险的经验性规律,能够维持失业保障制度正常运转的缴费率大致要和失业率相当或稍稍低于失业率。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失业保障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障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障费。过低的失业保障缴费率无法在为失业人员提供有效的生活保障的情况下维持收支平衡,或反过来说,要想维持收支平衡,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一般来说,要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障制度,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率。二是失业保险费征收困难,缺乏制约手段,当前社会各种保障基金的征收是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法规、文件为依据,由劳动等部门以收费形式委托银行扣交。由于未经立法,征收基金部门缺乏和手段,以至少交,拖欠甚至拒交基金的现象比较多,当然与企业经济效益差,也有一定关系。一方面是因为国有企业效益不好,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无法正常交纳失业保障金;另一方面是征集缺乏强制性,保障意识弱,许多企业迟迟缓交,有些企业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业也不愿参加失业保障,认为参加保障是为别人卖力的事。四是失业保障金管理和监督不力,1993年全国平均管理费用支出占失业保障金总额的30%左右,严重影响着失业保障金直接用于失业保障的目的。还有失业保障金移作他用,保值增值状况不佳。

三、完善我国就业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对我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现状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到,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既有挑战也有机遇,既有压力也有希望。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整个社会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着眼于全局.在宏观政策上做出选择。结合我省实际,应主要采取以下对策建议:

1、慎重对待理论分歧.继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健改革目前省内外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对如何迸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如何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公平有效、具有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方案设计与实际操作层面上.都存在着激烈的交锋与意见分歧。要允许各种不同意见的存在与争鸣.促进社会保障理论与我省实际情况的进一步结合。

2、分清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大工程。这是要延续很多年的事情,而且是不断改革的过程.永远都不可能完结。因此,需要用长期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一问题.不要太急。但是,每一个时期有不同的重点,可以分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目前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都很重要.但在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和劳动力市场的新形势下.要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的安全网”,同时加强失业保障体系的建设,稳妥推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进一步改革.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

3、解放思想.努力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

(1)思想创新方面。要破除三种束缚我们思想解放的观念。一要破除小农意识。二要破除计划经济观念。三要破除官本位的观念。有了这些意识,在工作中就不敢探索.不敢创新.遇到问题就避重就轻,绕开矛盾走,搞点花拳绣腿.做点表面文章,结果是损害了被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2)工作创新方面,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研究和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问题。要认清全省形势.深入研究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把握客观规律,重视调查研究。要把眼光放在全省这个环境中来研究和思考问题.做到未雨绸缪。要善于把上级精神和本省实际结合起来。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增强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解放思想。实现工作创新。不然就难以解决复杂的矛盾.就难以取得工作的新突破。

4、加强领导,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1)正确处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系。就业和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两个基本问题,两者之间互相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促进就业的积极劳动政策与向保障对象提供收入补偿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2)拓宽就业门路.提高就业水平。如加快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同时发展高薪技术和新兴产业等。广辟就业领域、就业门路.刨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扩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与大力发展国际劳务输出,也应当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3)建立就业促进体系,鼓励就业形式的创新。如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继续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培育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促进体系,大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就业内容和就业形式的创新,大力发展小企业和各种“非正规就业”:政府购买就业岗位,鼓励企业雇佣下岗失业人员: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4)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省的就业体制改革使隐性失业显性化.过去隐藏在无效就业(主要表现为大量企业冗员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形式下的就业保障.必须转向符合市场化就业要求的社会保障,满足劳动力流动的需要,保障社会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短期内面临着难以克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巨大转制成本和人口老龄化对老年保障的挑战等诸多难题.必须进一步探讨深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与途径。

5、产业扩展增大就业容量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包括了具有不同生产方式的行业,既有高度社会化和现代化的资本密集与技术密集型产业,也有分散的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目前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所占份额大体在60%以上,我国所占份额1997年为26.4%,由此,一是可以依据我国的国情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加大第三产业的份额,并对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进行战略调整,强化技术、信息密集型产业建设,促进第三产业升级,加大第三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率。二是发展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建议政府放松对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过多管制,降低资本进入门槛(尽快制定“个人独资法”的有关实施细则),消除发展私营经济尤其是以家庭资本形成为中小资本经济的障碍,并辅之与适当的优惠政策,以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到民营经济或个体经济就业,这可为未来的公开失业机制增加一份化解风险与压力的力量;第三产业是一个投资小、吸纳力大的就业领域,第三产业政策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还要提高农民和工薪阶层收入水平。摆脱大众消费依然处于自我服务的制约,由家庭化逐步转向社会化,推动消费需求。同时要求及时、第二产业部门不断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部门就业人数和收入水平大大提高的前提下来达成对第三产业的强大需求,加快第三产业的就业率。

6、失业保障确保安全失业

理论上凡是具有潜在失业风险的劳动者都应纳入其保障范围。逐步将失业保障范围覆盖到所有有雇主的劳动者,失业保障应发挥其防范劳动力市场风险的作用,失业保障的目标应是所有有雇的劳动者,彻底打破城乡界限、所有制界限和劳动者的身份界限。但目前失业问题矛盾的焦点在城市,因此有必要首先将失业保障的范围立即扩大到所有城市中有雇主的劳动者,同时也应对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所引起的农民阶层发生的重大变化因素加以考虑。因为农民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业人口在很大程度上仅是一个户籍或居住地域的概念,现实的农民已经分化为农业劳动者,乡村工人(包括乡镇企业工人和民工),乡村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乡村个体工商户,乡村私营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8个具有不同利益的阶层。因此失业保障覆盖面应反映部分农民因素,不应再依据旧的身份等级来建立新的失业保障制度。鉴于这种情况,在扩大失业保障覆盖范围的同时必须对现行僵死刻板的户籍制,劳动用工制和人事管理制进行大胆改革,在这方面建议建立保障信用卡,身份证和计算机户籍档案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障制度,将真正体现失业保障能保障劳动者安全失业。

社会保障论文:社会保障权下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概述

国家出台了法律法规赋予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使得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保障。那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是否就等于得到顺利实现了呢?很显然事实并不与之相符。虽然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保障,但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要得到事实层面上的顺利实现还需要经历一段漫长的过程。首先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其次是尽管法律赋予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但是是否将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个人纳入了保障范围,再次是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申报,并能否成功进行工伤认定,是能否成功获得工伤待遇索赔,而其中任一过程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顺利实现都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农民工在实现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90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14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17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2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17.4万人,比上年减少2.8万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1.3万人,比上年增加0.3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91万人,比上年增加28万人。而对于2012年我国农民工达2.6亿的总量来说,雇主或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仅为24%,可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虽然逐渐上升,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申报率较低

虽然法律赋予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即使用人单位也为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并不意味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就得到了实现。事实上,即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而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也未能很好地实现其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并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成了空谈。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顺利实现的制度障碍

农民工在实现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道路上还遇到了一系列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体系上存在尴尬之处。在法律层面上虽然赋予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但实际上我们可以发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范围并未涵盖所有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并不与《劳动合同法》相同,这会导致出现某些职工属于劳动者却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合理结果。二是工伤认定困难。农民工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以及用人单位刻意回避双方劳动关系,使得劳资双方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较低。如果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又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会推脱责任,使得劳资双方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并且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阻碍农民工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使得农民工顺利获取工伤保险待遇陷入僵局。三是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程序过于繁琐。农民工在经历工伤认定之后还得经历繁琐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程序。所有程序走一遍,普通时间大概在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7个月左右,甚至更长。由于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程序过于繁琐,农民工必然会耗费过多精力以及时间成本,使得农民工在工伤待遇索赔过程中戛然而止。

三、农民工在实现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过程中遇到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意识上的偏差

1.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

一方面,农民工本身文化素质偏低,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认知途径相对单一以及安全意识不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极为普遍。另一方面,农民工维权意识缺乏,首先关心的不是自己是否拥有工伤保险而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常选择私了的方式直接找老板理赔。如果农民工因工伤保险而减少了工作机会,那么他们会视工伤保险为累赘,进而主动放弃相关权益。另外,繁琐的维权程序和沉重的维权代价都会迫使农民工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换取尽早拿到少额的赔偿,甚至直接放弃权利或选择一种极端却主观上认为更有效的维权方式,如聚众闹事等。

2.雇主存在主观意识上的偏差

用人单位作为经济“理性人”,在主观上不愿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或者不愿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事故。很多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口头合同等方式逃保漏保,以降低企业成本。另外,企业在主观上对参保欠缺积极性以及抱有逃保漏保的投机心理,部分企业甚至采取不署名投保方式,为部分人投保,若发生工伤事故再进行署名,利用制度的空子以此降低成本,而忽略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农民工工伤保险在制度设计上无法适应农民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经济收入低,文化素质不高等特点。另一方面,工伤认定困难,工伤赔偿程序设计过于复杂、时间过于漫长,工伤赔偿待遇的计算标准与支付方式都与农民工居住地不固定和月收入不稳定的状况不适用。农民工大都希望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按规定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但是由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争议处理程序过于繁琐,一次性支付往往成为“空头支票”。

(三)法律监管不到位

1.立法层次不高

从现行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可看出,虽然《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得到了通过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但其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保障范围及保障力度却明显不够。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总体立法层次不高,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等,主要构成多是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不及普通法律,缺乏对企业的约束力与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

2.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的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缴费,但法律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不够,反而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方式无非是责令限期改正与强制征缴,而这些处罚方式都仅囿于用人单位履行自身义务而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对用人单位而言更是无关痛痒。

(四)政府执行缺乏力度

1.宣传上的不到位

政府部门缺乏宣传,使得农民工认知工伤保险政策的途径比较单一与自我保护意识不高。绝大多数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条例》等其他工伤保险政策的认知情况都缺乏了解,甚至有不少农民工未听说过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缺乏对企业看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确引导:一是未能让企业认识到为农民工参保是自身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二是为农民工参保能够提高其积极性与工作热情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三是忽略了农民工在城市化建设中的巨大贡献,企业应保障他们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

2.监管机制上的不健全

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劳动部门监管的力量有限,专业化机构及人才队伍缺乏且不稳定,处理工伤事故效率低,导致企业逃保漏保现象普遍,监管质量难以保障。二是在客观现实上,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农民工数量庞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这些都对劳动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导致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未能很好得到实现。三是涉及到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从而加大了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的难度。3.监管执法上的缺位。法无禁止即可行,即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假设没有劳动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加以惩罚与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就成了“纸上谈兵”。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屡犯不改,即使是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后,政府也未能主动向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援助,易将农民工排斥在工伤保险体制之外。

四、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策略

(一)转变意识观念

1.农民工应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就业及维权观念

为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自身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得到实现,农民工不仅要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安全作业章程,还必须转变观念。首先,农民应转变就业观念,不应将自身合法的工伤保险权利视为寻求工作机会的阻碍门槛,应该认识并珍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主动将其放弃,这只会助长企业逃保漏保的投机心理。其次,农民工应该转变维权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该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而不是选择与企业私了或者一些极端方式。

2.企业应注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企业应加强安全作业的岗位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作业能力,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伤事故预防及处理机制。其次,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力量,提高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人本意识”,认识到为农民工参保是自身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应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再次,应认识到为农民工参保能够提高其积极性与工作热情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

首先,简化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建立工伤保险案件数据库,对于近似案例总结出一定模式并进行模式化处理,设置专业机构处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专业分工、高效运行的效果。其次,调整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农民工所从事的煤矿、建筑等高危行业通常是以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的,但费率设置等级单一。针对不同的行业应实行差别费率机制,根据行业安全状况及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状况作出适当的费率调整。其次,设计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机制,将农民工队伍进行分类,可分为城市化的农民工,流动性的农民工,季节性的农民工三大类,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规定。,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机制。对于工伤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应注重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高防范与应对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在工伤康复方面,可建立专门的康复医疗机构,提供完善、专业的康复治疗,加大对康复资源的投入,注重对农民工心理创伤的康复治疗。在工伤费用的支付方面可实行“先行赔付”的举措。

(三)政府加大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力度

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工伤保险的认知,进而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合理之处。再次,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在执法上劳动执法部门要重视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相关法律的实施,建立专门机构培训专业监管队伍。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采取严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以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能够得到实现。,可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对违法企业的罚款、基金利息以及被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企业缴纳;对高风险的企业、行业多征收,反之少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应该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结束语

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扩展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简化繁琐的工伤认定及索赔程序,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伤预防—治疗—康复三位一体机制,这是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得到实现的重要举措。相信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一定会使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得到更好地实现。

作者:李晚莲 李洛阳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