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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论文:城市发展中的社会问题探究论文
城市是人口和社会经济活动高度集中的场所。现代城市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据报道,世界城市人口正以每周100万的速度增长,如果保持现在的发展势头,到2050年,将有65亿人生活在城市,超过今天世界的总人口。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经有五千年历史,工业化以来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这个过程表现是两个形式:一个数量的增多,第而是人口规模的扩张。所以以往都是农业世纪,从21世纪全球真正进入城市化世纪。
国内外城市发展表明,城市化具有正负两个方面效益:一方面城市化可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能够集约利用土地,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能够促进教育、健康和社会服务的进行,因此很多专家都是非常主张中国应该走大城市圈的道路,他们出于大城市圈的理念正是跟城市化正面效应相结合。据他们所预测,中国在未来的10年左右,每个城市圈将聚集两到三亿人,这样就能把中国大部分人口集约到沿海地区,置换出我们内地的土地和资源。这也是我们城市报告的一个设想。
另一方面城市化又给我们带来很多负面东西,主要就是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我们的人们健康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个城市气侯的变化;另外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音、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二、淡水、化石的污染;三、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中也出现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例如就业、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家庭暴力、吸毒、青少年犯罪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显得非常重要。
随着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观念也有碎片化的现象,即原有的社会阶层经由社会观念达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发生了某种断裂,社会观念的利益化和个体化倾向明显,过去围绕改革方式、路径和方向而产生的左与右、激进与保守、自由与之间的观念分野,已经被围绕关键性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新的阵营组合所取代。今后,社会观念的冲突将围绕着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健康、环境等具体的社会问题展开,随着问题的变化,争论的阵营也不断重新组合,这是社会观念冲突发生的一个新变化。
一、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1、就业问题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资本和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以及劳动年龄人口的持续供给,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不断下降,现在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900多万个就业机会,但有多万人竞岗。到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6万人,虽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加上其他企业、农民工和大学生中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城镇调查失业率”超过了10%。根据全国市民的调查,失业下岗被列为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首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升级,资本和技术增密,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农民进城打工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根据“非典”时期的近期调查,全国流动农民工达到1亿多人。按照我国目前每亩耕地投入的劳动力计算,农村只需1.5亿劳动力,目前的3.6亿农业劳动力,还需转移的2亿多人,即便按2020年非农就业人员达到70%的目标测算,也还需要再转移约1.5亿农村劳动力。
全国高校在连续数年扩大招生后,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尽管大学毕业生的初职平均收入预期已经大大降低,但仍有约70万大学毕业生待业。现在城镇新生的生活困难人口和农村的贫困人口,除了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和大病患者外,多数是与失业或严重就业不足有关。全国农民现金收入中,约35%是外出务工收入,有些省份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已超过和接近了本省的地方财政收入。从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来看,就业在相当长阶段(包括经济快速增长阶段)都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严峻问题,必须从发展战略选择的高度来认识和规划就业,既要防止重走国家包下来和反城市化的老路,又要在完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高度重视就业机会的持续增加。
2、婚育观念的变化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及时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变化。离婚率连年上升,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在家庭问题上,一是没有明确提出和确立一个基本的思想原则,即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是家庭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一切社会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之基础;二是没有正确认识我国家庭制度中的优良传统和腐朽成份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没有恰当界定家庭活动和家庭关系的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划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围。
随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日益加深,人们对婚前性行为和婚姻表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一项对北京青年的调查表明,对于“双方相爱以后不结婚也可以发生性行为”这一问题,只有三成多的人表示反对,而这其中还有一半的人反对态度极其温和。很多人在表示对上述做法的支持时非常干脆,似乎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多数青年认同“存在爱情的前提,婚前性行为没有必要反对”。对数据的交叉分析还发现,年龄越小对上述观点持赞成态度的比例越大。
3、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一词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但家庭暴力现象早已在我国出现。据统计,在我国的2.67亿个家庭中,约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目前,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超过1/4源起于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对来信来访分类统计后发现,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15.5%。[1]此外,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在21个省进行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8.2%的女性有时受挨打;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世界性,国外的情况同样如此。据国外媒体报道,在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而在英国,这个时间下降到了6秒钟。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干扰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对婚姻家庭丧失信心,长此以往,社会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将不国矣”。
4、吸毒问题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尤其是吸食海洛因人员的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年均增长幅度从五年前的29.3%降至13%。但是,吸毒人数仍在上升,涉毒区域不断扩大,滥用****片剂、******和******等新型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可以说,海洛因、大麻、****片剂、******、******及其它******品、精神药物等多种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
截至底,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3万人,现有吸毒人员74万余人,其中海洛因吸毒者65万人。吸毒人员呈现三多的特点,即男性多、青少年多和社会闲散人员多,分别占吸毒人员总数的84.5%、72.2%和54.3%。我国涉毒县(市、区)已达2201个,比增加了53个。其中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下的县为1033个,百人至千人的963个,千人以上的205个。
吸毒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共用注射器注射海洛因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中国所有省区市都报告了在吸毒者中发现了艾滋病毒感染者。截至底,全国共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86万例,其中经静脉注射吸毒感染的就占55.3%。云南、广西更分别高达87.56%和88.1%。此外,从各地破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情况看,由吸毒人员所为占相当大比例。
5、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了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而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出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的案件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意气的多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和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是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二是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三是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有上升之趋势
二、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影响城市发展的社会因素多种多样,促进的措施也各自不同,作为正在迅速变化的中国城市社会,在改造城市居住自然环境同时,注意根据时代的特点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加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扶助弱势群体,强化社区管理,以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1、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的重大政治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密切观察、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矛盾既要周到细致、合情合理;既要旗帜鲜明,又不可失之偏颇。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官僚作风和腐败行为。继续改善干群关系,正确处理干群矛盾。要以强化人事监督为切入点,使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顺利实现,做到合民心,顺民意,真正地促进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融合。
要坚持德法并举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城市的和谐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各个社会群体与个人都模范地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和实现,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有序运作的和谐体系。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使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各种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的秩序之内,使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遵循,这是保障城市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努力加强诚信建设
要使诚信为本在城市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有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诚者自成”。信用登记、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要有利于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者,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作假行骗者。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使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要确保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做到真实地传达客观情况,盲不背实、口不违心。如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必须披露到什么程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等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某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优势地位开展经营活动,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某些上市公司编造业绩神话,披霹虚假信息等,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切实宣扬、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城市的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对各行各业作出表率,对于作出的保障或达成的契约,务求守诺、践约,切不可马虎、随意。要尽力维持政策的适当稳定,切不可轻易变动。如果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确实有必要对以前的保障、契约、决定作出调整,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做必要的说明,以使其理解。要及时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做出调整。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要有关诚实信用的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逐步地建立、完善,再加上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城市社会发展中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
3、大力扶助弱势群体
帮助弱势群体,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首先,要形成共同关爱改革中弱势群体的环境。弱势群体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在现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就是相对存在、不断变化的。“没有常穷久富家”,他们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也是改革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改革中产生的弱势群体,最根本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促进持续发展。通过赞助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广辟就业渠道,积极救助,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好风气、好环境。其次,要开展工程救助,使改革中弱势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对退休年龄以内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吸收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结合社会保障,提高其劳动报酬。再次,要进一步扶助弱势群体青少年,强制适龄青少年入学。对于达到初中文化以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子女,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第四,要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顿非法或不合理收入,加强监控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暂时陷入困难的群众要认真负责地、满腔热情地给予关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4、继续完善社区管理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面对城市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政府要逐步调整自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要适当放权,调动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机构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国家从对社会的控制中退出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就随之而来。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能力。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整合城市居民,通过社区建设增强居民认同感、公益观念和社区参与意识。使由国家的代表机构决定的意图,通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数市民的同意得到实现。
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和促进城市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体制。
社会问题论文:从房地产案件中看社会问题论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已发展起来,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现已构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亦有多年以来未彻底解决的老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调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已发展起来,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现已构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亦有多年以来未彻底解决的老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调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见。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语"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在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障银行为及时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现将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标的范畴,丰富了我国传统抵押标的理论的内容。
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通揭业务收取贷款利息,除少数政策性无息贷款外,预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偿合同。预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发展规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拥有商品房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融资手段,增加了建房资金。但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尚无规定,与目前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很不适应。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法理。而银行则大多制订一些标准式合同,购房者与发展商只有签约与否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自由。这种状况极不利于预售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举二个案例说明之。
案例一:个人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价金为五十万元,甲应分五次交购房款二十五万元,余二十五万元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了二十五万元购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乙公司称甲应在全部付清购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甲认为合同中约定余款由银行按揭提供,因而认为乙公司违约,起诉至法院。
此案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按揭的性质认识不清。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购房人、售房方和银行。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而此案中甲与乙公司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实际并未办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对付款方式尚未约定明确,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尚未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分担。由于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纳,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交纳了百分之四十购房款。在办理银行按揭之前,银行通知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双方就如何付清购房余款协商不成。甲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乙公司返还其购房款。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约定明确,且乙公司与银行之间已有关于办理按揭贷款的协议,但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银行停止办理按揭,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法履行。此案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都有待完备的立法来进行调整。建议立法部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权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是一种民事行为,它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除此之外,房屋租赁行为还应受一些特别法的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反这些规定出租房屋的,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应当注意的是,房屋租赁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为,对他们的生产、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因而在审判中不宜轻易就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基本法律要件都具备,只是有一些细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责令当事人补正,而不宜认定为无效。如甲起诉乙拖欠房屋租金一案:乙租赁甲房屋,装修后经营饭店,经营期间拖欠甲两个月租金。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给付租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因而为无效合同,判决乙将承租房屋返还甲。这一判决使甲,乙之间并无意解除的合同被迫不能履行,双方均遭受很大损失。而实际上法院只要责令甲乙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即可避免这样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由于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数不少,这样的判决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合同的履行。事实上,正是有些当事人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逃避责任,如许多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违约一方常会主张合同无效,以逃避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把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须到在关部门登记备案,但不应把未登记备案的所有租赁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在租赁合同的各项实质要件均具备,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欠缺形式上要件的情况下,可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后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案件的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对房屋装修如何处理,也是当前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性用房中,承租人为了自己经营的特殊需要,往往对承租房投资很多进行装修,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租房要交还给出租人,装修费用如何处理即成为问题。
对于房屋装修应按《较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添附的规定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此没有争议。双方如无约定又协商不成,除能拆除的之外,如何折价在实践中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经济效益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兼顾双方的过错责任。属出租人过错的,可对装修的现值进行评估,由出租人予以相当价值的补偿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属于承租人过错的,对装修进行评估后,应根据出租人适当的可利用程度折价予以补偿;属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由出租人补偿装修的现值。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如装修对出租人没有利用价值,而第三人愿意承租出租房屋,并承顶装修费用,并且出租人同意,可由第三人承顶,这样使装修的补偿更加经济合理。
三、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的规定,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目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已进行多年,出现许多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诉讼,主要为被发还私房产权的房主要求收回私房自住的案件,此类案件法院目前大多按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进行处理,而实际上此类纠纷比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复杂得多,不应简单对待。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五、六十年代,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遗留下一些问题,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不符合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给予纠正;对房主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补留自住房。但目前这些落实了政策的房屋许多只是发还产权,房主并未实际支配,使用该房屋。对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产的行为,现已彻底否定,并进行了纠正,根据有关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逐步解决。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其住房,将占用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但在落实政策过程中,有些单位无力为占用私房职工提供住房,有些单位有房却不优先安排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使许多房主仍然是手持房屋所有权证却住不进自己的房屋。
在落实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上,也遗留有此类问题,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只是解决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却未让房主实际占有、使用私有房屋。有的私房主被强制与住户签订了私房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照;有的由于争议较大,房主长年一直未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许多签订租赁契约的私房主,由于契约未约定租赁期限,也与住户产生纠纷,要求收回房屋。
对于此类收房案件法院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住户有他处住房,能全部腾退的,全部腾退,能部分腾退的,部分腾退,住户无他处住房,不予腾退。这样的处理是基于保护住户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考虑的,许多案件也都按这样的原则处理了。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因为没有考虑到私房主的利益。拥有所有权却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公平的。现今房地产已作为商品流人市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已成为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原则,过去那种强制私房主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住户可以无限期使用他人房屋的作法已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悖,必须加以修正。
在处理此类收房案件上,有人提出以下可供掌握的标准:(1)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转租、转借承租的住房,或拖欠房租,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2)承租人有了新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3)房屋产权人确实需要占有、使用房屋,且居住条件劣于承租人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房屋;(4)房屋产权人为收回自己所有的房屋,为承租人找到了相应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5)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自己的住房,但承租人确实不具备腾退条件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租赁关系,但应明确租赁期限或提高租金标准。以上几条可以作为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参照,但对于"提高租金标准",似不易掌握,因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私房租金应受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私房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如果由法院判决提高租金,虽保护了私房主利益,却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且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相矛盾。此种“司法先于立法”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目前私房法定租金与其实际市场价值差距较大,应通过政府提高租金标准来解决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做出提高租金的判决。总之,在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上,既要切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又要考虑历史原因;既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多做"案外工作",如做住私房的承租人单位的工作,使其尽快解决承租人的住房问题。毕竟,彻底解决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仍需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四、离婚案件中房屋纠纷的处理。
住房是一种重要的生活资料。随着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已得到较大改善,但住房困难情况仍然存在。在离婚案件中,即体现为夫妻双方为分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而争执不休,使得简单的离婚案件复杂化。目前许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要争执点即为住房问题。因此解决好离婚案件中的房屋纠纷,往往成为办好离婚案件的关键。在审判工作中,应分别不同的情况去处理。
(一)对于个人拥有产权的住房,如系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按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去分配。如为夫妻一方婚前所购置,但双方婚后在此居住,根据较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经过八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总原则,如住房分配给夫妻一方,应按评估的市场价给予另一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中应注意分清家庭共有房屋与夫妻共有房屋,如系家庭共有,必要时应先析产,然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对于婚姻中预购的商品房,离婚时房屋尚未交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商品房尚未交付的时候,购房方与售房方仅为债权债务关系,购房方享有的仅是一种债权,因而此种情况应按离婚中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一方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预售合同一半价值的补偿。并与售房方办理有关的合同变更手续。如双方都不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当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对返还的剩余的购房款,进行分配。在处理此类问题中由于牵涉到商品房预售方的利益,因而在夫妻双方争议较大,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就此问题另案处理。
(二)离婚时对于承租的公房如何分配,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将其纳入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理由是: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由原来的夫妻共同承租变为一方承租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应征得公房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人同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一并处理,理由是:离婚当事人之间就公房使用权的分割处理,只涉及承租一方主体的变更,不会导致租赁关系其他内容的变更,且如不处理公房使用权,会使双方在离婚后又产生争讼,不利于子女成长和社会稳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在解答中列举了几种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况: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残疾或生活因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对于给付的标准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公房租赁权不仅仅是一种民法理论上的债权,它包含有国家给予的福利,取得租赁权的一方即等于取得了这种福利,而另一方则将有可能享受不到这种福利,其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即是公房房屋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因此,在承租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应考虑另一方有无房住,有无可能分房收入情况,当地房屋租赁价格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解答中规定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因而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见时,如果单位不同意由当事人中非本单位职工一方承租房屋,法院即不能判决由其承租。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法院既已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承租,那么法院就可依此独立做出判决,不能受单位意见的左右。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是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便于判决的执行。
(三)部分产权房屋的分配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所谓房屋部分产权,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权能并且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其中包括长期居住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的处分权与受益权。它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离婚案件中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原则同公房使用承租权一样,都是抚养子女一方优先,无过错方优先、相同条件下照顾女方,此外还要考虑收入、住房情况等。根据"解答"的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笔者认为住房标准价是国家、单位给予职工的优厚待遇,分不到住房的一方以后可能再享受不到这种待遇,因此按住房标准价补偿其一半价值并不是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法院在分配其他财产时应照顾未分得住房一方,并且在分得住房一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要求其高于标准价给予对方补偿。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竞价的方式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还属新问题,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和应用经验,尚需审判人员在实践在逐步探索、总结。笔者认为,竞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双方自愿原则。选择竞价的方式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有关意见应记人法庭笔录。如一方不同意,法庭不能强迫当事人竞价。2公平合理原则。指竞价的双方当事人应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如双方经济条件悬殊,或一方住房宽裕,而另一方无其他住房,即不应采取竞价的方式。3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原则。竞价是在诉讼之中进行的,因而当事人应听从法院的指导,并依照法院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竞价。这样才能保障竞价的公正与合法。
五、拆迁纠纷的受理问题。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拆迁纠纷,应首先考虑应否受理。因为由于拆迁纠纷的特殊性质,其大部分都属行政案件,应由法院行政庭受理,只有少数由民庭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拆迁纠纷应按行政案件受理:(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尚未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原协议要求房屋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裁决或者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颂发或补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等,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颂发或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5)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的主管部门拒绝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或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6)认为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除第三种情况外,其他几种情况应作为行政案件比较容易理解,因为都属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于第三种情况按何种诉讼处理曾有异议。较高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函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目前第9号函的规定已不适用,它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此种情况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已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共识。但是如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可按民事案件受理。因为此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双方按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发生纠纷亦属民事纠纷,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六、军产房问题。
所谓军产房,是指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产。军队房屋的所有权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民事审判中,较多的军产房纠纷为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腾退原住房问题及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问题。
关于军队离退体干部腾退军产房问题。较高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为:此问题属于军队离退休于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是妥当的,因为有可能涉及到营区和其他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并且如受理,将涉及到今后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腾房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须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基于同样理由,笔者认为,对于军队转业干部腾退原住军产房纠纷,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队房地产在保障战备和部队住用需要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房地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房屋、设施、场地的出租,房屋的出售、房地产的换建、互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合资建房,利用房地产自办或合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而且经营活动可以面向社会。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其收人可以用于弥补国防费不足,以房养房,但在经营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对这类纠纷如何处理是法院应慎重对待的问题。
军队利用房地产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与地方单位、个人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一般应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军队有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情况,可告知监督管理机关,由其依法进行处理,如发现有违反军队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告知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管理制度,凡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对军队方未申领《许可证》进行的房地产经营活动,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如在一审诉讼中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补办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只申领了《许可证》,但未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可认定为有效,但法院应督促当事人补办交易手续。
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与地方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军队方由于国防、战备的需要,要求收回房屋、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但军队方应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总之,在审理军产房案件中,法院应坚持慎重立案、慎重处理的原则,在审理中应征求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会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进行调解,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以维护军民团结。
社会问题论文:应对金融危机解决社会问题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金融危机引发的社会问题;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进行阐述。其中,金融危机引发的社会问题从失业加剧、大量的企业破产倒闭,大量的工人失业、城乡调查失业率远高于登记失业率、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问题是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所必然出现的问题、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冲突加剧、大量的企业破产倒闭,从而导致失业人数大量增加进行论述。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从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就业乃民生之本,是关系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社会问题、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就一国的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一般是正相关的、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保障是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使社会发展进入良好循环的社会稳定机制的调节机制进行论述。本文对金融危机引发社会问题解决有着参考指导的意义。
一、金融危机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失业加剧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大量的企业破产倒闭,大量的工人失业。另一方面,城乡调查失业率远高于登记失业率。中国社科院的2009年《社会蓝皮书》称我国城镇失业率已经攀升到9.4%,中西部地区的失业率超过10%,其中大中城市失业率约10.1%。而在这庞大的失业大军中,又以农民工和大学生最为严重。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全国约有2000万农民工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而返乡,加上每年新加入到外出打工队伍的农民,今年共有2500万农民工就业面临很大压力。除了农民工就业面临困难之外,大学毕业生等新进入劳动者群体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据教育部的统计,从需求方来看,受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周期的影响,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有明显下降,就业岗位严重不足。
(二)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收入差距问题是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所必然出现的问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体制之后,由于社会劳动力流动性提高,经济社会越来越融入全球体系,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兴起,高端劳动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低端劳动收入的增长速度,导致劳动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城乡差距。中国社科院最近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2008)》指出,过去的17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的额差距增加了近12倍。数据显示,1978-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了7.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7.3倍。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已降为36.3%,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3.1%,后者比前者高近7个百分点;同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差高达近万元。加上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大量的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失业,必然导致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三)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冲突加剧
2009年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中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日趋严峻。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会更加凸显。可见,金融危机导致我国经济下行,而经济下行则会使中国长期积累的矛盾浮出水面,隐性矛盾显性化,显性矛盾更加尖锐。在前面已经提到,金融危机导致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破产倒闭,从而导致失业人数大量增加。而当失业潮和土地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种纠纷集结在一起的时候,一旦哪个环节没有处置得当,社会冲突就存在加剧的可能。可见,金融危机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多发时期。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方面,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
就业问题是当前我国一个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就业乃民生之本,是关系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社会问题,是解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键所在。但是,当前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却造就了大量的失业群体的产生。这些规模庞大的失业群体丧失了基本的生活来源,发生矛盾冲突的风险急速升高,并有可能由经济危机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必须把解决就业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就一国的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一般是正相关的。经济的较快增长会推动就业的相应增加,因此在经济增长目标中本身就包含就业目标。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战略。事实证明,经济增长并不必然或自动地促进就业增长。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为9.3%,而年均就业增长率为3.0%,就业增长弹性系数为0.323;90年代,年均经济增长率为10.4%,就业增长率为1.1%,就业增长弹性系数为0.106,即经济增长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仅能带动0.106个百分点的就业增长,比80年代吸纳就业能力下降了2/3。[1]这表明,经济高增长并不一定必然带来相应的就业高增长。为此,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要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关键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扭转经济增长和投资对就业拉动作用日益减弱的现状和趋势。为此,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就业优先为原则,对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以此来实现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岗位的增加。
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它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救助、扶贫和扶持经济开发等措施,调节收入的过大差距,以缓和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因此说,社会保障是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使社会发展进入良好循环的社会稳定机制的调节机制。享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但是,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是在城市实行,而农民却始终处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甚至可以说,广大的农民是游离于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据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着89%的国家社会保障资源;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11%的社会保障投入。[2]这一现状如果不打破,不仅实现不了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而且还会进一步加深城乡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其一,要切实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重点扩大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二,要完善低生活保障制度。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公民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它体现的是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国家的当然责任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大量的工厂破产倒闭,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群的存在,当他们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时,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为此,必须切实加强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有了这种保底措施,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才能得到最基本的保护。
社会问题论文:社会问题新闻写作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纷繁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多变、复杂的社会问题现实给我们的社会问题新闻写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在详细介绍了社会问题新闻特性之后,从三个方面详细探讨了新形势下社会问题新闻写作的宏观把握。
关键字: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新闻写作宏观把握
一、引言
社会问题是社会学上的一个特定称谓。社会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问题,泛指一切与社会生活有关的问题,狭义的社会问题特指社会的病态或失调现象。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一般取其狭义所指。
二、社会问题新闻的特性
社会问题新闻的特性是和社会问题的特征和新闻特性的有机叠加。社会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变异性,复合性和周期性以及破坏性和集群性等特征,而社会问题信息一旦通过大众传媒传播开去,新闻的表征便会显现出来,使社会问题新闻呈现出自己独特的个性。
(1)社会性
新闻是社会生活的记录,所有的新闻信息传播一定程度上都带有社会的印记,无论这种社会性是强还是弱,是显在的或是隐藏的。但社会问题新闻与一般的新闻相比,其显示的社会性无疑更加强烈、明显和昭然若是。
(2)负向性
尽管某些社会问题终极意义上对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如下岗职工问题,农民工问题,但大多数社会问题具有破坏性的特征。所谓破坏性是指“社会问题对社会运行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威胁、损害的破坏性作用。”如犯罪问题危害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量多面广的社会问题的破坏性作用,正是引起社会多数成员普遍关注的主要原因。
(3)震撼性
社会问题新闻以负面、消极信息为主,具有天然吸引受众注意力的新闻价值要素:反常性、刺激性、煽情性。更为重要的是社会问题新闻有着与受众心理与情感上的接近性。
三、新形势下社会问题新闻写作的宏观把握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对社会问题新闻传播提出了新的课题,新形势下的社会问题新闻写作要力求从宏观上着眼,从我国社会总体上,社会问题的现状走势上把握社会问题新闻写作的要求,正确地引导公众舆论,在党性原则和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促进社会问题解决。
1、正确引导原则
社会转型期是社会问题的多发期。各种新现象、新矛盾、新动向层出不穷,往往是得失并存,利弊共生。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面对此起彼伏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新闻媒介不能回避,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介入,积极捕捉;另一方面,要冷静思考,要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对社会报道进行理性思考,周密部署,切不可头脑发热、草率从事。
2、促进解决社会问题原则
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和耳目喉舌,既是社会问题的监测者,又是促进解决社会问题的鼓动者,因此社会问题新闻写作不但要遵循客观性理念,使受众正确认识社会问题,更要遵循有助于社会问题解决的原则,联系政府和公众共同解决社会问题。这里笔者将运用社会学上关于社会问题解决的若干原则来分析。
一是社会规律性原则。认识解决社会问题要以遵循社会规律为原则。首先,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属性,是事物之间固定的联系,它不是可观察、可感知的表面现象本身,而是隐藏于表面现象之后,把握和遵循社会规律,不仅仅是感知、观察社会现象本身,而是发现、认识社会现象内在或背后的联系。因此,社会问题新闻不能仅仅满足于现象式的描摹某一个社会问题,而是要透过社会问题表层的帘幕,去探究其实质性的内在,也就是说,社会问题新闻的意义不只停留在使受众感知这个层面上,而且还要通过解释分析帮助受众了解并理解社会问题的来龙去脉、意义、影响,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其次,社会问题新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报道最终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而解决社会问题将会涉及其自身的规律性,解决条件中的规律性及对策措施中的规律性,因此,社会问题新闻需要正确把握和运用这三方面的规律性来引导受众确定解决对策。
二是社会规范性原则。报道社会问题时必须遵循解决社会问题的一定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人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准则,是消除不和谐现象,达到社会有秩序状态的基础。坚持这一原则,社会问题新闻写作必须:及时,分析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与现存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许多社会问题现象的产生、内容、表现与存在的社会规范的状况有关,认识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与有关的现存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认识社会问题现象达到本质,而且是研究这一社会问题解决对策的规范性的基础。第二,确定解决社会问题中的社会规范。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破除、废除、修正、调整与待解决社会问题有关的现存的那些不合理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是制定、建立与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有关的新的社会规范,包括明确规范的内容与选择规范的形式。确定社会规范即保障了社会问题解决对策及实施对策全部活动的规则性、合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三是遵循社会公众性原则。社会公众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
四是坚持社会进步性原则。这是指报道社会问题必须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根本目的。新闻媒体报道社会问题,为报道而报道,不考虑自己的报道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这样的话,往往会有碍社会的稳定、进步与发展。这样教训也是不少的。
一句话,受众的渴求、现实的需要和媒介的责任所系都对媒体社会问题新闻报道提出了新的要求。理论不能脱离现实而存在,亦不能沉酒于自说自话的虚妄满足,因此学界理应对社会问题新闻传播投以关注的目光,追踪其发展,针砭其利弊,预测其走向。
社会问题论文:关于运用体育社会学理论分析体育社会问题
[论文摘要]在体育运动发展过程中,孳生各种体育社会问题是一种必然现象。体育社会学在创建自身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正视体育社会问题,也只有在研究体育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建立其理论。
[论文关键词]体育社会学;理论;教学;和谐发展
一、体育社会学理论概述
体育社会学是一门把体育这种社会文化现象作为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整体。在外部研究体育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内部研究体育与人的社会行为、社会观念的关系,以及体育运动的结构、功能、发展动力和制约因素,用以推动体育和社会合理发展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美国《社会学拜客认为》:“体育社会学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制度,研究他的结构、内容、变革和发展,研究以体育运动为特点的社会行为、关系和作用、包括系统内的和其他系统的相互关系和作用。”
二、当前体育的社会结构和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体育社会现象出现了集注化、扩大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体育社会现象的集中化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种现象开始不再依附于其他社会现象(如教育、文化等),成为一种专门的社会现象。全球的“体育人”以及和体育有关的人在增加,体育的社会组织的扩张,各国政府对体育的关注度在提升,体育占用社会的总时间在不断增加,因此体育中形成了一一些有别于传统的社会关系,如球迷与俱乐部、球员与业主、社区居民与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等,这些新社会关系的出现吸引着社会的注意力,同时也以各种方式影响着社会经济、政治、人口、军事、宗教、民族等的变迁与发展,要想解释、理解和管理这些社会现象进一步求得体育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们诉诸于体育社会学这门学科。
中国体育人口年龄结构与中国人口年龄结构、中国体育人口性别结构与中国人口性别结构形成较大反差。随着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和产业就业结构、教育结构的调整以及城市化的发展,体育人口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当前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具有组织形式基层化,参与主体老年为主,组织管理居民自治与行政主导相结合。
三、体育教学与政治经济的关系
体育教学直接影响着体育活动,对体育的发展起主导作用。无论是体育教育观念的更新,还是体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都影响着体育运动的前进方向,体育作为一项独立的运行行业和事业出现以来,它的发展一直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处理好体育与经济的关系,使体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同时,让体育事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是我国各级政府制定实施体育战略发展目标必不可缺的基本因素。我国学者周西宽等指出:“体育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独立的发展轨迹,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但体育的历史表明体育和人类其它活动一样,从来就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它的发展是受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所制约的,并在同各种社会的相互影响中体现其规律。从体育与政治的关系看,政治对体育的影响是同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的,这种影响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同时,体育也通过自己的特殊作用积极为~定的社会及政治服务。”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政治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不少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者认为,体育经常也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服务,体现国家的意志,得到政府和的关心和支持。体育与经济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体育运动的发展需要有经济作为基础,体育总是在经济的发展中而繁荣起来的。反之,体育运动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无限的商机,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
四、体育社会学与文化科技教育的发展
体育教学直接影响着体育活动,对体育的发展起主导作用。无论是体育教育观念的更新,还是体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都影响着体育运动的前进方向。
体育参与了社会文化的建设,体育是社会文化建设的积极的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繁荣起来,它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提高社会成员的自信心和归属感。体育推动了城市建设的现代化,体育建筑的造型、色彩、功能,常常作为一种文化影响着社会心理:大型的全国运动会、洲际运动会、奥运会等,已经成了主办城市推动市政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的动力。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公民思想品德、科学文化和身体、心理、唠动技能,培育能力,发展个性为目的的基础教育。体育和教育都存在密切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体育事业的发展,必然要对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体育推动了高科技的发展。首先,当科学作用于体育的时候,体育系统为了适应科学系统的要求,必然要使体育系统自身的功能与结构都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使其有能力接收和消化科学系统的影响。而要有成效地实现科学影响对体育系统的渗入,就必须要由体育系统制定出一系列既能反映科学系统的要求,又能符合体育系统自身行为特点的具体政策。其次,当科学作用于体育的时候,政治系统即国家与政府作为媒介加入了科学与体育社会互动的行列。
五、体育社会学与和谐社会
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体育的功能,营造良好的体育意识氛围;充分发挥乡镇企业的龙头作用;发挥复退军人和学生的骨干作用;发挥乡村干部的带头作用: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组织参加“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和“全国体育先进县”的评选;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体育活动计划即形成一个能够不断为全体公民供给和改善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基本满足全体公民多样化的体育健身需求,使全体国民的健康素质得到明显提高的服务和保障系统。用体育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来带动家务 劳动的社会化和产业化。以此来带动人们消费结构的调整,用消费结构的调整来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用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经济结构的调整,用经济结构的调整带动社会结构的调整,就是把体育工作融合到社会,融合到政治、经济各方面。到底是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可不可以这样来看,最能体现“三个代表”,“以人为本”能够直接体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已经确定了的科学发展观,把身体素质加入进去,所以,体育在这里起到一个先导的作用,可以走在前面。调整的社会结构就是我们提倡的和谐社会。
社会问题论文: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浅谈
城市是人口和社会经济活动高度集中的场所。现代城市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据报道,世界城市人口正以每周100万的速度增长,如果保持现在的发展势头,到2050年,将有65亿人生活在城市,超过今天世界的总人口。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经有五千年历史,工业化以来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这个过程表现是两个形式:一个数量的增多,第而是人口规模的扩张。所以以往都是农业世纪,从21世纪全球真正进入城市化世纪。国内外城市发展表明,城市化具有正负两个方面效益:一方面城市化可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能够集约利用土地,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能够促进教育、健康和社会服务的进行,因此很多专家都是非常主张中国应该走大城市圈的道路,他们出于大城市圈的理念正是跟城市化正面效应相结合。据他们所预测,中国在未来的10年左右,每个城市圈将聚集两到三亿人,这样就能把中国大部分人口集约到沿海地区,置换出我们内地的土地和资源。这也是我们城市报告的一个设想。
另一方面城市化又给我们带来很多负面东西,主要就是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我们的人们健康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个城市气侯的变化;另外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音、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二、淡水、化石的污染;三、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中也出现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例如就业、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家庭暴力、吸毒、青少年犯罪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显得非常重要。
随着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观念也有碎片化的现象,即原有的社会阶层经由社会观念达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发生了某种断裂,社会观念的利益化和个体化倾向明显,过去围绕改革方式、路径和方向而产生的左与右、激进与保守、自由与之间的观念分野,已经被围绕关键性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新的阵营组合所取代。今后,社会观念的冲突将围绕着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健康、环境等具体的社会问题展开,随着问题的变化,争论的阵营也不断重新组合,这是社会观念冲突发生的一个新变化。
一、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1、就业问题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资本和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以及劳动年龄人口的持续供给,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不断下降,现在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900多万个就业机会,但有20__多万人竞岗。到20__年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6万人,虽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加上其他企业、农民工和大学生中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城镇调查失业率”超过了10%。根据全国市民的调查,失业下岗被列为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首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升级,资本和技术增密,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农民进城打工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根据“非典”时期的近期调查,全国流动农民工达到1亿多人。按照我国目前每亩耕地投入的劳动力计算,农村只需1.5亿劳动力,目前的3.6亿农业劳动力,还需转移的2亿多人,即便按2020年非农就业人员达到70%的目标测算,也还需要再转移约1.5亿农村劳动力。
全国高校在连续数年扩大招生后,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尽管大学毕业生的初职平均收入预期已经大大降低,但20__年仍有约70万大学毕业生待业。现在城镇新生的生活困难人口和农村的贫困人口,除了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和大病患者外,多数是与失业或严重就业不足有关。全国农民现金收入中,约35是外出务工收入,有些省份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已超过和接近了本省的地方财政收入。从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来看,就业在相当长阶段(包括经济快速增长阶段)都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严峻问题,必须从发展战略选择的高度来认识和规划就业,既要防止重走国家包下来和反城市化的老路,又要在完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高度重视就业机会的持续增加。
2、婚育观念的变化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及时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变化。离婚率连年上升,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在家庭问题上,一是没有明确提出和确立一个基本的思想原则,即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是家庭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一切社会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之基础;二是没有正确认识我国家庭制度中的优良传统和腐朽成份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没有恰当界定家庭活动和家庭关系的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划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围。
随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日益加深,人们对婚前性行为和婚姻表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一项对北京青年的调查表明,对于“双方相爱以后不结婚也可以发生性行为”这一问题,只有三成多的人表示反对,而这其中还有一半的人反对态度极其温和。很多人在表示对上述做法的支持时非常干脆,似乎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多数青年认同“存在爱情的前提,婚前性行为没有必要反对”。对数据的交叉分析还发现,年龄越小对上述观点持赞成态度的比例越大。
3、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一词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但家庭暴力现象早已在我国出现。据 统计,在我国的2.67亿个家庭中,约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目前,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超过1/4源起于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对20__年来信来访分类统计后发现,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15.5。此外,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在21个省进行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8.2的女性有时受挨打;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世界性,国外的情况同样如此。据国外媒体报道,在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而在英国,这个时间下降到了6秒钟。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干扰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对婚姻家庭丧失信心,长此以往,社会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将不国矣”。
4、吸毒问题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尤其是吸食海洛因人员的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年均增长幅度从五年前的29.3降至13。但是,吸毒人数仍在上升,涉毒区域不断扩大,滥用冰毒片剂、摇头丸和氯胺酮等新型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可以说,海洛因、大麻、冰毒片剂、"摇头丸"、氯胺酮及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多种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
截至20__年底,20__年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3万人,现有吸毒人员74万余人,其中海洛因吸毒者65万人。吸毒人员呈现"三多"的特点,即男性多、青少年多和社会闲散人员多,分别占吸毒人员总数的84.5、72.2和54.3。我国涉毒县(市、区)已达2201个,比20__年增加了53个。其中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下的县为1033个,百人至千人的963个,千人以上的205个。
吸毒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共用注射器注射海洛因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中国所有省区市都报告了在吸毒者中发现了艾滋病毒感染者。截至20__年底,全国共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86万例,其中经静脉注射吸毒感染的就占55.3。云南、广西更分别高达87.56和88.1。此外,从各地破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情况看,由吸毒人员所为占相当大比例。
5、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了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而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出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的案件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意气的多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和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是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二是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三是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有上升之趋势
二、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影响城市发展的社会因素多种多样,促进的措施也各自不同,作为正在迅速变化的中国城市社会,在改造城市居住自然环境同时,注意根据时代的特点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加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扶助弱势群体,强化社区管理,以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1、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的重大政治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密切观察、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矛盾既要周到细致、合情合理;既要旗帜鲜明,又不可失之偏颇。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官僚作风和腐败行为。继续改善干群关系,正确处理干群矛盾。要以强化人事监督为切入点,使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顺利实现,做到合民心,顺民意,真正地促进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融合。
要坚持德法并举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城市的和谐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各个社会群体与个人都模范地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和实现,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有序运作的和谐体系。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使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各种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的秩序之内,使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遵循,这是保障城市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努力加强诚信建设
要使诚信为本在城市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有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诚者自成”。信用登记、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要有利于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者,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作假行骗者。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使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要确保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做到真实地传达客观情况,盲不背实、口不违心。如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必须披露到什么程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等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某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优势地位开展经营活动,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某些上市公司编造业绩神话,披霹虚假信息等,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切实宣扬、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城市的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对各行各业作出表率,对于作出的保障或达成的契约,务求守诺、践约,切不可马虎、随意。要尽力维持政策的适当稳定,切不可轻易变动。如果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确实有必要对以前的保障、契约、决定作出调整,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做必要的说明,以使其理解。要及时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做出调整。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要有关诚实信用的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逐步地建立、完善,再加上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城市社会发展中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
3、大力扶助弱势群体
帮助弱势群体,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首先,要形成共同关爱改革中弱势群体的环境。 弱势群体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在现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就是相对存在、不断变化的。“没有常穷久富家”,他们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也是改革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改革中产生的弱势群体,最根本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促进持续发展。通过赞助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广辟就业渠道,积极救助,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好风气、好环境。其次,要开展工程救助,使改革中弱势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对退休年龄以内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吸收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结合社会保障,提高其劳动报酬。再次,要进一步扶助弱势群体青少年,强制适龄青少年入学。对于达到初中文化以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子女,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第四,要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顿非法或不合理收入,加强监控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暂时陷入困难的群众要认真负责地、满腔热情地给予关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4、继续完善社区管理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面对城市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政府要逐步调整自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要适当放权,调动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机构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国家从对社会的控制中退出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就随之而来。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能力。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整合城市居民,通过社区建设增强居民认同感、公益观念和社区参与意识。使由国家的代表机构决定的意图,通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数市民的同意得到实现。
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和促进城市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体制。
社会问题论文:老年人口护理分析的老龄化社会问题对策
1.我国老年人口现状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到2010年,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占到总人口数的13.26%,与2000年相比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占到总人口数的8.87%,与2000年相比上升1.91个百分点。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不断加剧。北京大学副校长刘伟预计,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总数将突破2亿,到2025年将超过3亿,2045年将达到4亿。由于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剧变,子女与父母同地、异城分别居住较为普遍,使得老年人空巢现象日益突出。由于社会提供的养老服务匮乏,许多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空巢”老人,特别是独居老人的基本生活困难,生活质量较低。专业护理人员短缺,长期护理的设施缺乏是影响老年人生活的重要因素。
2.老龄化社会存在的问题
2.1部分和失能老年人口呈上升趋势
截止2010年末全国部分和失能老年人总数约为3300万,占全体老年人口总数的19.0%。其中失能老年人数为1080万,占全体老年人口数的6.23%。预计到2015年,我国部分失能和失能老年人总数将会达到4000万,比2010年增加700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5%,部分和失能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
2.2护工荒和护工素质较低
有关调查表明,80%的独生子女夫妻在老人住院需要护理时会选择聘请护工照顾。目前,北京老年人护工的短缺现象较为严重,持证上岗的博学护工更是千金难求。南京市大部分养老机构正遭遇严重的“用工荒”,预计护工缺口达数千人。伴随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病患及需要照护的老年人逐年增多,对护工的需求还将进一步扩大。同时大部分相关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的家政培训,致使护工的整体素质低下。
社会问题论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研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个崭新命题,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的伟大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不断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推向前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更加注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加注重用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加注重依法执纪、依法办案,更加注重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更加注重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要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一、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我们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到实处,就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障。在现阶段,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可能仅靠反腐倡廉来推动,但如果忽视或放松反腐倡廉工作,不坚决铲除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有一个风清气正的党内环境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人民群众看社会是否和谐,不仅仅看党的方针政策是否代表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而更直接的是看身边的党员干部的工作是否踏实,是否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当前,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只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只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支持和拥护;只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首先,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创优经济发展环境,能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其次,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看,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深入发展。第三,从发展先进文化的角度看,党风政风影响和带动社会风气,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管理,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廉洁从政意识,才能促进全社会形成诚信友爱、崇尚廉洁的风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促进社会稳定,效果较为明显。
3、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成功经验,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的,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能够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政治保障。始终保持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能够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能够为推进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作风保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能够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思想支配行为,纪律约束言行,加强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构筑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一是要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要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学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慎微、慎权、慎欲、慎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想办法,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健全反腐长效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力度,必须不断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有效发挥制度的“防火墙”作用。首先,要本着继承和创新的原则,整合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诫勉谈话、询问和质询等党内监督制度。其次,要对照党政纪条规自查自纠,找出现有制度和机制中存在的弊端,予以改进。
第三,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的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3、规范干部从政行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一抓好行政审批权。本着“能减则减”的原则,大力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纪依法加以规范。二抓好干部选任权。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干部政绩考察评判制度,探索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干部选拔制度。三抓好物资分配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在资源分配中的行为,以有效防止权力的不正当使用。
4、严查违纪违法案件,促进党风政风好转。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中央反腐倡廉的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例,20__年,全国清理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175.46亿元,已偿还95.5,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336亿元,已偿付97;查处教育乱收费4.75亿元,清退3.15亿元。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顺群众情绪,清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强保障
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1、强化领导,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以身作则,敢抓敢管,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每年要对本人执行责任制情况做出汇报。承担反腐败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实行“一把手”交帐制,对承担的任务要主动协调配合,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2、创新举措,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抓好落实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生命所在。不抓落实或抓不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有名无实,就会成为摆设。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委部门必须在抓落实上下大功夫,下狠功夫。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果得到了巩固和发展,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逐步减少,但有些工作群众还不满意,还需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坚定不移地抓下去。特别是在领导干部顶风违纪、违犯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利用婚丧嫁娶收钱敛财,在参与赌博方面,在规范教育、医疗收费、治理公路“三乱”、农民负担监管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住关键环节,切实抓出成效。
3、提高素质,切实搞好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力军。党风廉政建设好不好,有没有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支主力军作用发挥的好不好。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本领。一是要加强理论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在学习和掌握新的理论思想上下功夫,在新的工作领域有新进步,不断探索新信息途径,总结新经验,把理论学习成果体现到提高纪律检查工作水平上来,体现到实现反腐倡廉的新成效上来。二是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水平和科技含量,努力学习和掌握经济、科技、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要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带头遵纪守法,依法执纪;自觉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秉公执纪、公正执法的模范,时刻保持党的忠诚卫士的本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要求全党“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纪检监察工作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引领人、约束人、惩治人、挽救人,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社会问题论文:因特网引发的社会问题探要
因特网(Internet)在全球的迅速扩展与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热潮在全球的掀起,是世纪之交发生新的信息技术革命的最重要标志。因特网从开始建网发展到今天的国际互联网,始终保留一些基本的特征,体现出当今时代人类文化(科技文化和人文文化)精神:一是因特网的建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让比特的存储、传输和应用不受地域、国界等限制,采用开放性结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充分体现科学的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公有主义(communism)传统,使其具有开放性、普遍性(全球性)和公有性特点。二是因特网建立的核心技术思想是把网络设计成具有分散式的体系结构,没有传统中央集权控制,具有反集权的分散性。尼葛洛庞帝指出:“因为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1](P274)同时,因特网的一个核心技术思想,是使网络成为一个自主的和自动调节的互联网,它允许使用不同存储技术、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互联,它采用传输控制协议和网际互联协议(TCP/IP)实现不同网络互联的标准,成功地解决了不同硬件平台、不同网络产品和不同操作系统的兼容性问题。因此,因特网具有很好的兼容性和独立自主性。三是因特网还为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交流、实现“交流的民主化”提供合适的环境。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这种网络环境赋予个人更多的权利,它鼓励和刺激人们去参与想象和革新。”“在Internet网上不存在歧视,人们不可能依据你的长相和肤色做判断。Internet网不管你是一个500家大公司的总裁,还是一个农民,它都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意见,决定谁愿意听你说话的是你所说的内容有多大价值,而不是你说的主题。”[2]
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特性,如打破地域国家界限的普遍性、共享信息资源的公有性、人际交流的平等性和民主性、结构的开放性、兼容性、分散性和独立自主性等,可以说是现时代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技术上的表征,是现实社会文化在计算机通讯网上的映射(mapping)。产生于美国这一特定人文环境的因特网,由于其技术上的内在特质,的确是为一种更具开放性、自主性、多元性和全民性的、真正合乎人性、人人都得到自由发展的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但是也正是由于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当今的人文社会环境,使得建立在这一技术基础之上的、正在形成的“网络社会”引发出一系列矛盾和冲突,提出了一系列人文、社会问题。只有从认识上、技术上、道德法律建设上正确、妥善地解决所提出的种种人文、社会问题,克服这些矛盾和冲突,才能使正处于形成中的“网络社会”和“网络文化”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维护网络安全与坚持网络的“自由开放”
因特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自由和开放性与全民性,它发展到今天,已吸引了上亿人在网上相互交流、共享信息。它的用途也从军事、科研、教育发展到商业、金融等各个方面。今天,大量重要的数字化的信息在公用的因特网上传送,许多存储着重要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也连接到了因特网上。但是随之而来的,因特网也吸引了一些窃贼、恐怖分子、色情分子、黑客等不法分子,从事种种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保护网络的安全问题是“对全世界的所有执政者提出挑战”。[3](P6)
在网络社会中,人为地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说是形形色色。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具有高智能高技术、涉及面广、蔓延迅速、危害巨大、隐蔽性强、动机和目的复杂多样等特点。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美国由于计算机及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超过100亿美元,法国约为100亿法郎。在硅谷,计算机犯罪正以每年400%的速度上升,能破获的,只10%。据报道,新千年伊始,在2000年2月第2周,黑客持续三天袭击了美国雅虎、电子港湾、亚马逊、微软网络等八家大型因特网站,造成短暂瘫痪,据估计,仅是黑客这一大规模攻击行动所造成美国信息产业的经济损失大约12亿美元。美国思科系统公司副总裁索尔维克在2000年2月15日由克林顿召开的网络安全会议上说,黑客袭击事件并不意味着我们面临着严峻的危机,但美国30%的经济增长由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带动,电子商务创造的产值到2003年将达到1.5万亿美元。因此,现在为“数字经济”提供坚实和安全的基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这说明,如何防范黑客入侵和攻击,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予以关注的重大问题。
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时首先要注意的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维护网络安全与坚持网络的“自由开放”特色的关系。尼尔·巴雷特在《数字化犯罪》一书中指出:“对于黑客的防护仍是一个困难重重的工作,尤其是因为系统操作员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位置,他们既要把自己的系统向自己的用户敞开大门,同时又要防止侵入行为发生。如果系统的防卫措施太严格,系统就会变得太笨重而不便于使用,这样的系统设计本身就有问题。如果防卫措施太松或管理不善,就会给黑客造成可乘之机。”[3](P61)这里所说的就是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安全的矛盾,指出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时决不要使网络封闭起来,要继续坚持开放性原则。有些人在谈到网络安全时,想到的就是将网络封闭起来,对进入“网络社会”中来的“公民”严加控管。但是如果没有了开放,没有了自由,因特网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因特网建立时提出的“资源共享”的宗旨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而且,持上述想法的人应该知道,因特网的技术结构本身就是一种“分散式体系结构”,这种结构使得人们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恐怕都难于将这一网络控制起来。克林顿在谈到加强世界互联网安全、防范黑客袭击时说,他希望互联网能继续保持“开放和自由”的特色。我认为这是正确的,而且也是十分重要的。
解决网络安全问题需要从技术、法律、道德诸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从技术手段方面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研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各国都十分重视开发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性的技术,具体包括防止非法存取的技术、查明黑客来路的跟踪系统、计算机病毒的检测和消除技术以及数据密码技术等。但是网络犯罪等危害安全问题并不纯粹是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还必须从法律、道德等方面进行治理。
网络立法是预防计算 机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法律作为道德规范的基准,使得大部分人可以在此道德规范内进行活动。由于在网络社会环境下,危害和破坏网络安全的犯罪活动具有高技术、高智能、跨国跨地区、隐蔽性强、动机和目的复杂多样以及危害性大等特点,带来了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种种矛盾,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遇过的问题,需要认真解决。可以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一套已经存在而制定完善,原与计算机犯罪无关但不需作任何修改便可以应用于信息时代犯罪的法律。例如偷窃内存芯片等有形物品,利有假冒、伪造、仿造的手段进行诈骗等,原有的法律仍然是适用的。就偷窃来说,非法手段取得别人的信息,算不算偷窃呢?根据原有法律对偷窃的定义恐怕就不适用了,因为信息是无形的,而且并没有永远剥夺原来正当拥有者所拥有的信息。二是将现有法律加以适当延伸,如通过增加特别条款、修正案或依法官判决案例法加以扩展,再应用于信息时代的环境下。例如,关于计算机网上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图片的犯罪行为,在英国1987年制订的《儿童保护法》中把拍摄或准许他人拍摄下流的儿童图片视为犯罪,而且视发行、出版这种图片或有发行目的的行为为犯罪行为。这条法规似乎并不适用于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拥有图片的情况。1988年在这些法律基础上制定的《犯罪制裁法案》则明确规定拥有下流的儿童图片的行为是非法行为,而且包括了所有在因特网或电子公告栏上存储、检索、发行或制作下流儿童图片的非法行为,被起诉人包括制作人、收件人以及助长存储或传播的因特网服务商或电子公告栏操作员。三是针对原有法律未能概括的、在计算机网络时代所特有的高技术犯罪,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有关反黑客法律的制定问题。黑客是英文"hacker"的译音,曾一度被人用作描述计算机狂的代名词,“黑客活动包括进入计算机系统中不允许进入的区域,或没有使用权的用户进入系统”。黑客作为一类行为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主要原因是操作系统(如UNIX)流行,许多年轻的学生可以随便使用和研究操作系统。他们当中一些人或出于好奇心,或出于娱乐性质,或者是出于想显示自己的计算机才能,向当局展示他们可以进入其系统。这些黑客大部分情况下攻击的目的是为了自我挑战,并没有任何犯罪动机。因此“在1980年初期的英国,黑客活动并不犯法。那些在自己计算机上企图读取其他人计算机或文件的人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权。”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数字内容的增加,黑客入侵的动机和方式愈来愈多样化,其造成的危害愈来愈严重。主要的有:修改网页进行恶作剧或流言恐吓;破坏系统程序或施放病毒使系统陷入瘫痪;盗用服务器磁盘空间建立自己个人网页或站点,传播黄色、反动信息;窃取政治、军事、商业秘密;发动“拒绝服务”的攻击;进行电子邮件骚扰;转移资金帐户、窃取金钱,甚至发展到超越一般贪婪的动机进行恐怖主义的攻击等。这样,黑客攻击,已经从一个天真无邪的、也许相当令人讨厌的、年轻计算机呆子的越轨行为,演变成了犯罪行为。这推动着英、美等国家建立他们的反黑客法律。1978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及时个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这项法律对于计算机侵入、破坏或修改数据等犯罪及其惩处做了规定。随后美国47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81年成立了全美计算机安全中心,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这法案把黑客的非法活动分为四类。1990年英国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用更通用的术语定义了三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在中国,自1981年起亦开始注意计算机安全问题,1984年初公安部成立了计算机管理监察局。1987年10月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1994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随后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对涉及到黑客行为的案件,从法律方面做了澄清,尤其是在那些过去曾作为新黑客滋生地的大学。它把这样的行为从简单处罚的道德范畴提高到打击犯罪行为的范畴。”[3](P116)这些法律的制定,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执法的依据,以便使网络犯罪分子得到查处、逮捕和治罪。
法律虽然为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正如前面所讲的,由于网络犯罪具有高技术高智能、跨地域跨国界以及特别隐蔽等特征,使得用常规的办法和法律手段往往难于制止这种犯罪活动。据统计,英国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之后至1996年8月总共6年时间,只有40起法律起诉案。由于制止网络犯罪活动的难度如此之大,以致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制止犯罪惟一真正有帮助的力量是个人的良心和个人的价值准则。因此,在法制之外,强化道德观念的作用,提高人的道德自律和自我约束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这一方面,中华传统文化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4]
二、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全球信息共享”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和目标,“全民原则”是信息网络建设的首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真正实现人人利用信息资源的平等化,真正达到“信息共享”、“知识公有”的目标,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仅仅随着技术进步就能实现的事。“网络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的一种映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切,都将在这一网络上得到反映。有人认为,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也会反映到网络社会中来。进入信息高速公路,对于那些受过更好教育、更有文化、更加富裕的人们自然更加容易,它难免会造成人们利用信息能力的不平等,产生所谓的“信息隔离”,而且还可能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扩大信息贫富差距。如果信息和交流使用信息能力被垄断,信息高速公路将变成“信息高速私路”,这将是极不道德的。因此,如何在网络建设的决策和政策中,真正做到信息网络的平民化、全民化和普及化,这也是技术人性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
强调“信息共享”,实现信息网络的平民化、全民化和普及化,并不是说可以忽视信息生产者、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由于因特网上大量信息和服务被任意免费使用,而且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私人目的,这就严重忽视了信息生产者与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这一知识产权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最终将影响到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严重问题,而因特网这一特殊环境则加剧了其严重程度。对于一般社会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所使用的版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在某些方面难于适应网络这一特殊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提出了一些有待解决问题,如:
知识产权的覆盖范围不够大。按现行规定,版权法只保护作品而不保护事实。问题是,信息网络中有大量的数据库。数据库所包括的事实与通常的事实有所区别:它便于检索,而检索算法是高智力劳动的成果;数据收集和加工也凝结着大量智力劳动。而且,现在从网络中拷 贝下一些数据,将其改装成其他信息产品加以销售并不困难。这显然是对原数据库生产者的利益的严重侵害。因此,如何保护信息网络中的事实数据,是知识产权专家面临的新课题。现在法律呈现出扩大其保护范围的趋势,例如数据库的保护可能同时包括以下的内容:保护数据内容的选择、数据协调与安排、数据内容本身。
缺乏软件的保护方式。现行版权法规定,新软件必须有足够的新颖性(与已有软件差异很大),才有资格获得保护。对于用户而言,任何新软件如果包含一些人们已普遍采用的协议,使用就要容易得多。可是,软件设计者若部分拷贝别人协议就有侵权的危险,由于害怕侵权,新软件与老软件往往面目迥异,给实现信息高速公路的兼容性、互用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网络化世界,需要重新研究软件保护方式。此外关于建立电子版权标志符,以区分哪些是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与哪些是可公共享用的内容,这也是当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来需要解决的问题。[5]
三、个人自由、隐私权的保护与必要的社会监控
个人通讯自由和个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个人自由和隐私不受侵犯应该说是网络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但是,由于因特网这一特殊环境,使得在保障个人通信自由和隐私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个人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每个人都有自由通信的权力,通讯是个人的事情,责任自负。由于历史原因,人们通常把入网者的网上行为(网络上传送信息)看作是属于个人通信范畴,对其传送的内容和数量没有给以限定,只有以大众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的传播内容和数量给予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因为大众传媒具有更大的社会责任。但是,实际上在因特网上,已经很难区分个人通信与大众传媒,一个上网者可以通过网络上电子公告板、在线交谈、新闻组、建立个人和团体网页以及一对多电子函件等达到大众传媒的效果。个人网络行为的社会影响已远远超出个人通讯范围,其影响是社会性的甚至是国际性的。这就提出了个人在网络上的行为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对个人的网络行为的必要监督。但是现有的法律,对于网络行为的各有关主体(如入网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站点、论坛主持人、网络国际组织、政府网络管理机构等)的权利、义务以及应负的社会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网络上产生和传送一些含有非法内容的信息时,谁应该为这一网络上发送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呢?这困扰着各国政府。英国企图通过寻求严格的“自我管理”方式来解决网络上非法内容的信息传送问题,而美国则寻求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美国俄亥俄州爆炸案发生以后,当时所有政党的政治家和新闻界的评论家开始对网站和用户网新闻小组上所存储的大量恶意资料,诸如讲授如何自制炸弹、制造恐怖事件以及色情图片等,表示关注并进行了严厉的谴责。正是在这气氛下,1996年由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美国通讯改革法案》,法案中包括了由内布拉斯加参议员詹姆斯·艾克森(James Exon)所倡导的一条法令,试图控制因特网和电子公告栏系统上的色情图片和恐怖主义信息所造成的威胁。艾克森法令对在因特网上传送“明显下流”资料做出了限制,而且使因特网服务商(ISP)对管制网页内容负有直接的责任。对于触犯这条法律最多可以罚款25万美金,并且坐牢2年。这项法案签署后,ISP和民权自由组织立即发起了强烈的抗议活动。ISP认为通过ISP来执行这项限制法是不可行的,因特网和相关的电子公告栏系统上的数据量大得根本无法检查和检验所有数据的“正派性”,因此期望他们能明地里或暗地里控制他们的客户是很不切实际的做法,他们表示不愿充当Internet警察的角色。民权自由组织则认为,这样的控制侵犯了人权,这会导致ISP专制,作为成年人,他们在因特网上选择浏览的内容与其他人无关,对于青少年的保护则是父母的责任。为了证明这种严格的法律没有必要而且不切实际,一些ISP同时提供了家长控制软件,为家长提供技术手段,制止对那些已知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站的访问。当时整个因特网上,成千上万的主页都装饰了蓝色带状图案作为对此法令的抗议标志。不仅如此,ISP、美国民权自由工会、电子领域基金会以及其他抗议组织还联合发起了上诉。结果在1996年6月,艾克森法令签署短短几个月之后,三个联邦法官支持这一联合上诉,宣布这项法令非法,其理由是因为这项法令是不符合宪法的。从这一法令引起的激烈争论以及最终被宣布为非法而取消的结果来看,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既保护个人通讯自由,又使网络使用者和有关方面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对网络上传播的内容加以必要的监控和限制,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看来同样需要从技术、法律、道德等多方面进行努力。其中努力提高“网络社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的能力,以及发展一种因特网自治的管理方式(一个用户的不良行为受到许多其他用户的谴责)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是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社会安全的矛盾。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比以往更加突出了起来。这是因为,由于电子信息网络深入到社会生活诸方面,人们在网络上工作、娱乐、交往以及购物消费等,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服务站点,为了收取入网费和使用费,需要详细记录其客户的行踪;商家也要详细纪录顾客为获取有效服务而提供的各种个人信息;而政府也总可以找到各种充分理由(如为了社会安全、为了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等)要求公民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由于电子信息网络信息收集的便利性而使得个人生活被全部细致地记录下来,若加以汇总和分析,个人身体状况、喜好、习惯等个人隐私将暴露无遗,这是件非常恐怖的事。如果这些个人数据不能有限制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侵犯。这是信息网络发达国家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特别关注的原因。为了抗衡滥用信息性权力对个人自由和隐私的侵犯,基本上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立法,二是加密技术。在立法方面,一些国家都从法律上设立了数据保护与隐私保护的规则,其基本原则是,在公共领域,处理个人数据应依法进行(因此也是基于民主一致);在私人领域,处理个人数据应基于与个人协商一致。英国1984年的《数据保护法》规定数据使用者即收集、存储或使用数据的机关组织必须对他们收集的数据和相关资料注册,注册以后,数据使用者必须遵守八项保护原则。1995年10月的《欧洲共同体数据保护指导案》中对于原来的《数据保护法》中存在问题又给予了改进。这些法律对个人信息提供了一个比较保护的措施。美国由70多家有关公共利益的组织构成的、其宗旨在于帮助引导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的通信圆桌会议也提出:“隐私权应该受到慎重的保护”,他们的观点是,把为特定服务需要收集的个人资料限制在低范围内,与其他高速公路上的旅行者分享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当事人的允许;任何个人都能够对以本人为主题的文件进行自由检索并加以更正。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隐私保护法(代号HR184),该法案提出要成立一个国家隐私权委员会,负责监督隐私法的实施情况。这些法律都为正确解决好个人隐私权保护和社会安全的矛盾,协调个人隐私保护与社会必要监督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正确的原则。不过,在什么情况下公众和政府可以收集、存储、调阅网上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范围应多大?在实施中仍然有许多争议。在加密技术方面,是否应该通过加密技术来保护个人隐私,应如何运用加密技术,在个人和商业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激烈争论。个人和商业机构需要隐私、 保密和安全,极力赞同加密技术,而政府则借口为防止犯罪和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而反对加密技术,或者主张由政府设计和提供的受政府控制的技术手段。白宫信息技术首席专家、加密技术政策起草者米歇尔·尼尔松(Michael Nelson)认为,公众用来保护隐私的较好的加密技术手段可能被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所利用,用于非法活动。为解决这一两难问题,好的方法就是让法律实施机构和情报机构能有效地进行工作,即对加密技术增强控制。美国国家安全局曾提出了一份“有条件加密标准”,希望通信和计算机行业遵守,设备制造厂将在设备上安装一块“剪刀芯片”(clipper chip)(通常称主加密芯片)作为标准加密器件,如此加密的信息要有两个90个数字的二进位数字作为解密码,标准规定一个解密码存储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另一个存储在财政部自动化系统局。联邦调查局及其他联邦政府人员可以“窃听”你认为因加密而安全的电子通信。但这一建议立即遭到反对,有数万网络用户和其他用户联名签署请愿书,反对使用“剪刀芯片”。看来如何从技术上、法律和道德建设上既能使个人自由和隐私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护,又能为社会安全或公众利益在适当的范围内,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实行必要的有效的社会监控,求得某种平衡,仍然是今后网络建设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全球网络中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因特网的迅猛扩展,正在打破地域、国家和民族的界限,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过这一网络,人类的交往扩大到前所未有的范围,大大增强了各国人民之间、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它正在为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在求同存异的原则上走向和谐、为各种文化走向融合以及为减少和避免彼此间的对立和冲突提供了现实的基础。但是,全球电子信息网络的存在和发展,相互交流的增加,只是为增进相互了解、寻求逐渐消除或缓和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方法提供了机会,本身并不意味着冲突的解决。事实上,各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某些矛盾和冲突,在网络全球化的环境下,比原来范围更加扩大,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化,出现次数更加频繁,而且某些方面的冲突的程度更加尖锐。以致有的人又十分敏感地在谈论着“文化帝国主义”、“信息殖民主义”和“新的一场网络世界大战”的危险来了。
究竟如何认识网络世界中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来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这对推动我国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全球电子信息网络的发展,推动全球文明的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网络世界中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说是原有的国家、民族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诸方面的矛盾的继续。他们有的是基于不同国家民族在经济或政治、军事方面的利害关系之上产生的冲突,特别是某些国家和民族,利用其在科技、经济、军事方面的优势,企图在经济上、政治上、军事上谋取霸权所导致的冲突;有的是基于文化上的差异、意识形态上的对立所产生的,其中有的是由于文化、语言等不同造成的隔阂、猜忌和冲突,有的则是某种文化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有意地宣传自己的信仰和思想,攻击与己不同的或敌对的信仰和思想,向非已的文化环境中“植入”自己的信仰、价值观所导致的冲突。这些冲突在信息时代,在网络世界中,以新的面貌、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里大家谈论得比较多的就是所谓“信息殖民主义”问题以及西方文化与非西方的本土文化碰撞和民族文化的保护问题。
(一)关于“信息殖民主义”
近来,有的学者提出了在信息时代,在电子信息网络的发展中,国家、民族之间矛盾冲突的一种新表现,这就是“信息殖民主义”。何谓信息殖民主义?根据有关学者的说法,就是指某些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利用他在信息资源及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对信息技术领域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实行信息技术控制、信息资源渗透和信息产品倾销,以达到相应的政治、经济、军事等目的,这就是所谓的“信息殖民主义”现象。在信息时代,信息已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产业已成为国家支柱产业,信息安全成了最重要的安全要素,谁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真正的国家独立和主权,就没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安全。因此,信息和网络成为代替武器的新型征服工具,技术、经济先进的国家和民族会通过这一新的征服工具对技术经济落后的国家和民族进行新式的“入侵”和“殖民化”。虽然我们不能说,新的一场网络世界大战就要来临了,我们马上就会沦为某些信息科技强国的殖民地了,但可以预计,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对信息的操纵与反操纵、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都会存在,而且会是十分激烈的。面对这种形式的“入侵”和渗透,信息技术和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和民族,如何充分利用全球信息网络,开发自己的信息资源、发展自己的信息产业,拓展自己的信息空间,争取在网络世界中的独立自主地位,就成了这些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因此,提出“信息殖民主义”这一问题,对于我们认识在现代信息科技革命中,在信息网络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我们的警觉,是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的。
(二)“文化霸权主义”与民族文化的保护
世界上各个民族在其所处的特定地区、特定环境中,在各自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各自富有特色的本民族文化和文明,形成各自独特的生产和生活习惯,并作为传统相袭延续下来,使得世界文化花园呈现五彩缤纷万紫千红的景象。在具有多元文化的世界中,西方文化由于历史造成的格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处于“先导”和“主流”的地位。由此也产生出一种文化上的“西方中心主义”,不承认异质的文化的合理性和存在价值。在世界文化发展中也导致了西方文化与各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的长期冲突。
西方文化,特别是美国倡导的文化,独霸网络世界的局面,在相当长时间内是不可避免的。美国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发源地和的国家,被称为信息高速公路雏形的因特网诞生于美国,英语是国际互联网的通用语和特别通行证。目前在因特网上用户最多的是美国,当今世界上拥有电脑最多的是美国。美国所处的这种特殊的信息优势地位,更激发了某些人独霸世界的野心。他们有的人毫不隐晦地声称,美国的信息优势是“未来的权力源泉”,“能为维持在联盟或特定联合体中的领导地位提供一种新的方式”。信息优势是“美国重要的力量放大器”,利用它能防止中国、俄国及其他大国“对美国产生敌意”,能“防止像伊朗、伊拉克这样一些具有敌意的国家变得强大”;“它还能支持生活在非民主国家的人们争取民主”。声称要“利用自己的国际商务和电信网络优势来突出美国的理想、意识形态、文化、经济模式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吸引力”,“加强向剩下的共产主义和主义国家传播民主”,“防止新的脆弱的民主政权倒退”[6]。因此,在网络世界中,我们将会看到,文化霸权主义者,“会驾驶他的战车横冲直撞,对与他们异质文化横加鞭挞。他们会充分利用网络给他们带来的一切便利,到处去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文化风格,他们会毫不顾忌其他异质文化的特点,试图去‘说服’别人放弃自己的文化信仰而接受他们的文化理念。当遇到阻碍的时候,西方文明会采取各种方法去‘融解’它,同化它,直到摧毁它”。[7](P115)这样,对于处于信息劣势的非英语国家来说,面对着外来文化的冲击,民族文化和语言的保护,就成了一个必须十分注意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语言是特定文化的载体,是国家主权、民族尊严的象征。如果一个民族失去了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色,失去了自己民族的语言,整个民族事实上也就不存在了。正因为此,在全球信息网络环境下,如何处理好外来文化(主要是西方文化,特别是美国倡导的文化)同本土民族文化之间冲突,保护自己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正在引起发展中国家和某些非英语的发达 国家的关注。有些学者提出了警惕“文化帝国主义”、“文化霸权主义”的问题,主张在全球信息高速公路开通以后的网络世界中,各个民族的文化都应有权得到发展,共同为人类繁荣做出贡献。为了保护各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迫切需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各民族文化发展的环境,建立公平竞争的规范,使各个民族的文化在相互竞争、相互推动下共同发展。
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环境下,中国同样面临着如何处理好外来西方文化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以及保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成果并使之发扬光大的问题。这一问题愈来愈引起来国内学者的关注,并发表了许多值得重视的建设性意见。[4][8][9]
谈到网络世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时,有两点须要提出来讨论:首先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在信息网络时代中的巨大生命力要有高度的自信心。现在有一部分人面对信息网络世界中西方文化(或者说美式文化)强烈冲击,对中华民族文化的生存表现出了过分的忧虑。这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生命力缺乏自信心的表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是人类文明的一个独特的部分,她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辉煌的贡献。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由于本身具有自组织能力而绵延几千年不绝。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西方文化所没有的优点和特点,正因为此,使得今天西方某些有识之士目光转向东方,试图从中华古老文化传统中寻找引导人们走出“人类困境”的启示。况且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可以说是“融化于其民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中的遗传基因”,是隐蔽在一个民族心灵深处的心理状态、思维方式、宗教情绪、价值观念、民族精神等因素的总和,不会轻易被“连根拔起”。
其次,我们要用开放的、兼容的心态来对待中西文化冲突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正如金吾伦先生所说的:“保护民族文化,不是像对待一件古代文物那样把它与周围世界隔开来。相反,一种文化只有与时代相适应,不断地更新和发展,又不失去自身传统的特色,才是一种有生命力的文化,一种根深叶茂的文化。它需要在与外部环境、外来文化的不断撞击中得到锤炼、得到发展,亦即在发展中生存,在发展中繁荣。”[4]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在历史上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过辉煌的贡献,但应该看到,由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某些局限性,在近代历史上,没有生长出现代科学技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现代西方文化发展中由于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失衡造成了各种现代病症,使得一些人的目光转向中华传统文化,固然说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于推动人类当今和未来的文明进步仍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宝贵的价值,但是对此也要有清醒的认识。“这一‘转向’并不意味着‘科学文化’失败了,需要用古老的中华文化取代之。而是说,它可以作为一种‘制衡剂’(或可以说是‘解毒剂’)而发挥作用。进而,在这两种文化的碰撞、相互作用和交融中,有可能展示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的人类文化的发展前景。”“我们是在对西方理性之片面性予以补充,以致在碰撞融合中产生新的文化方向这一角度来谈论其意义的。因而,这只意味着开放、宽容而不可再投入到封闭的、愚昧落后的环境中。因为单有中华传统文化是不可能造就出现代文明的。在当前,我们着重需要的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吸收建设一个现代社会所必需的西方文明成果,使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紧密结合起来。”[4]这是我们在网络时代对待中西文化冲突,对待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所应采取的正确态度。
社会问题论文:网络犯罪既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现在,高科技罪犯通过破译计算机密码进入你的主机,模仿商人或是拍卖者出售并不存在的东西。他们或是盗窃你的钱财,或是窃取你的信用卡帐号。有时,可能是一个你很信任的雇员在操纵计算机,窃取公司机密诈取数百万美元的钱财。
当然,上述的威胁并非没有防范。美国各地的执法部门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改进,设立网络警察对时刻变化的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跟踪检查。
FBI互联网犯罪起诉中心主任DanLarkin当警察已有19个年头了,而他干网络警察也有8年多的时间。
此外,他还是NationalCyber-ForeicsandTrainingAlliance成员。这是一个非盈利组织,由业界代表组成,主要研究网络犯罪现象。
拉金认为,全国、各州、地方政府以及公司的执法代表经常加强交流与合作十分重要。现在,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花样翻新,因此,进一步深化合作、不断完善技术立法工作就显得尤为迫切。“我们堵住了这个漏洞,他们又会发现另一个漏洞。每年,网络犯罪使商务电子公司和客户损失数亿美元。”
现在,FBI已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合作进行联合调查,并成立了正式的联盟。比如,今年7月,美国成立了弗吉尼亚网络犯罪打击中心。各州和城市警察部门也建立了网络培训中心,不断提高人员同计算机犯罪做斗争的技能。拉金说,这种不同层面的合作对推动打击跨全国性的网络犯罪行为很有益处。
犯罪手段花样众多
对于网络骗子来说,引诱用户上当的手段十分繁多。最为普通的就是设置在线拍卖陷阱,诱导用户提供个人财务信息密码。拉金称,犯罪很善长象在eBay等网站设置在线拍卖陷阱。他们利用合法的商人帐号引导用户进入看起来十分逼真的网站交费。结果,毫无戒心的用户得不到任何东西,而这些罪犯却得到了他们的信用卡号。
拉金指出,“他们以高超的技巧获得合法用户的帐号信息,而用户落得个人财两空。”
有些拍卖陷阱甚至出售和运送货真价实的东西,以此建立起客户对他们的信赖。随后,当钱源源不断地流入他们的腰包时,购买者却颗粒无收。
eBay拍卖网站提醒消费者,要积极预防通过电子邮件连接诈骗网站的犯罪活动,建议人们不要通过无线方式泄露帐号口令等信息,同时要增加自我防护意识。eBay网站的发言人HaniDurzy称,“用户应自觉地使用我们提供的工具判断交易活动是否安全。”
猎杀陷阱
捕杀陷阱更为疯狂,受害者会以为他们在访问过去一直在访问的网站。广泛应用诸如美国在线和M等互联网服务做为跳板:罪犯把看似真实的垃圾邮件发给用户,用户被引导到一此虚假网站并进行个人数据和信息的升级。通过这种方法,罪犯得到了用户的机密材料。
拉金讲了另一个案例:一个罪犯向一名M的客户从虚假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一份垃
圾邮件,电子邮件超链接提示该用户登录一个“安全的网站”并要求他重新输入帐号和用户信息,并发送至M。这份电子邮件通过在美国、印度以及澳大利亚的互联网服务商不断跳转,掩盖了其真实的目的地。FBI跟踪这一地址,发现,信息并未发到M帐号,而是到了位于爱荷华州一个私人邮件地址。,这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地法院起诉。
拉金说,在绝大部分时候,合法的组织不会要求用户通过电邮提供信用卡信息,因此,用户遇到这种情况时应拒绝请求。
M发言人称,公司和用户的通讯通过收件箱里的缓冲图标进行了明确的定位。“任何让你提供口令、帐号或是下载软件的邮件请求都可能是一种陷阱,应立即删除。”
通常,一些虚假的网站在用户浏览器显示时会报网址错误。但是,拉金说,高明的犯罪会采取其它方式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他们会利用合法的网址,并提供弹出式提示要求用户再次输入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很难辨别真假,因为网址都是一样的。”
罪犯通常利用知名的网站以降低用户的怀疑,要求输入帐号信息的邮件会悄悄地出现,这样用户的疑心就会下降。
拉金说,“罪犯试图让用户在不经意间上当受骗,这是一种心理技巧,他们设法使用户在感到安全的时候不自觉地进入套子。”
跨越国界
罪犯使用的另一种技术是通过偷来的帐号购买货物,并把它送到美国法律效力以外的其它地方。
在一个案例中,罪犯利用盗来的帐号从美国购买电子设备,然后把货发到尼日利亚。当假帐号被发现时,货物可能已被多次转手。拉金称,“一旦货到了西非,我们就无法采取法律措施了。”
做了一种防御手段,一些商人开始拒绝所有来自西非互联网服务商发出的提货要求。
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罪犯分子采取反防御措施,从加拿大等其它国家互联网提供商那儿发出发货指令。随后,他们在互联网招聘网站或是聊天室召集用户,提供当地地址并接受货物。接下来,他们把货物重新装船,以极其低廉的价格送到西非。
拉金指出,“他们在网站上发广告,或是提供外出打工的机会。他们让用户接收30台电脑,并把29台发到非洲,剩下一台做为报酬支付。”
值得幸运的是,犯罪分子这种富有创造力的做案技巧并不表明网络犯罪无法无天。今年8月,FBI和司法部宣布破获了一起计算机犯罪案,并逮捕了150名犯罪嫌疑人,受害者损失约2,15亿美元。
这次联合调查行动代号为“OperationWebare”,司法部、50多个州、FBI以及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都参与了案件的侦破工作。现在,诱导陷阱、欺骗拍买以及跨境犯罪现象成倍增加,联合破案可能是未来网络犯罪调查的一种范例。在互联网世界,各州、各国的界限日益模糊,执法部门呼吁业内要联手打击和防止犯罪行为。
公司诈骗
目前,公司诈骗行为还主要以内部作案为主。那些掌握公司信息并能轻易接入公司计算机系统的雇员是公司财产和信息安全的头号大敌。
StrozFriedberg公司的副总裁KevinBarrows指出,“内部人员作案仍是较大的威胁。此类犯罪行为主要通过计算机接入实现,因为内部人员能够进入公司系统,并找到可以利用的漏洞。”
KevinBarrows在加入StrozFriedberg公司以前,曾在FBI工作7年,参与多起白领犯罪和银行诈骗案件的调查和审理。Barrows指出,公司内部人员作案主要是盗窃知识产权。最为常见的公司诈骗行为是修改档案 。现在,公司电子办公化水平日益提高,高明的犯罪分子以极其隐蔽的手法篡改档案信息,修改财务数据。
网络犯罪调查人员通过对计算机和系统的调查可以发现信息的修改程度,并可以确认谁是肇事者。
当公司出现问题时,他们不太愿意向执法部门求救,而更乐意雇用诸如StrozFriedberg这些的安全调查公司,聘请私人顾问和技术专家。
更为复杂的犯罪
现在,白领犯罪分子作案技巧高明,能轻易地修改电子信息、合同条款等。因此,公司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熟悉公司网络犯罪的技术顾问对此类问题做出快速反应。Barrows称,“这些技术顾问视角独特,能对电子档案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审计。当然,他们也不是万能的,他们也不能解决公司出现的所有问题。”
因此,调查此类问题不再是IT专家的责任了。一些私人公司现在更乐意聘用具有法律背景的顾问,因为内部作案人员比其老板可能更了解和熟悉公司的各种信息,就必须聘用专业人士发现肇事者。Barrows说,“打击网络犯罪,不但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网络犯罪不光是技术行为,更是一种人的活动行为。因此,我们说,网络犯罪已不单纯是一个IT问题,它日益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社会问题论文:分析新媒体传播的社会问题及其规避
近年来,以互联网与移动网络为主的新媒体发展迅猛,而它的出现也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认识与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新媒体的特点
新媒体较大的特点是打破了传播媒介与受众间的壁垒,媒介融合成为媒介发展的必然,新媒体消融了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边界,使传受双方站在平等的对话平台上,缩小了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媒体林立
传统的大众媒体作为传媒机构,基本上属于组织和大众共有,受众几乎不可能根据自己的喜好定制需要的新闻,更谈不上发表。新媒体的出现为受众提供了聚类的碎片化信息,不同特点的受众在新媒体上自成群体,共享群体内感兴趣的信息。同时,受众自己成为媒体信息的建设者,他们通过个人网站和社交媒体自己喜好的信息。互联网上自媒体林立,参与传统媒体的竞逐,受众的个性化得到彰显,人们主动设定和接受自己最感兴趣的信息,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的局面。新媒体唤醒了受众传播信息的本能,形形色色的自媒体信息传播站点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信息。
2.信息选择增多
传统媒体典型的特点是主导受众型,而新媒体则是受众主导型。借助于新媒体提供的平台,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人们既可以被动地接受信息,也可以主动地信息,可以在浏览网页的同时参与讨论或者投票活动。这些改变打破了专业新闻机构新闻的局限,充分满足了受众参与信息的需求;受众的信息选择增多,既可以通过专业新闻机构,也可以通过网民的自媒体,还可以在自由的互动中获得信息,信息多样化成为新媒体的标签。
3.多媒体的表现形式
新媒体自诞生之日起就牢牢保持着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相较于传统媒体单一的信息表现形式,新媒体融合了文字、图片和视频,极大地扩展了信息的广度和深度。数字技术支撑下的信息存储功能满足了新媒体整合各类信息的需求,非线性的信息结构模式使得用户按照个人的喜好获取信息,并选择各种感官的信息表现形式。
4.时效性的信息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用户24小时畅游新媒体成为现实。新媒体强大的后台信息程序,能够迅速捕捉到新近发生的重大新闻,并对此作出反映,特别是微博这一社会化媒体的兴起,使用户所到之处的见闻借助于微博便传播开来,时效性被进一步凸显。
5.高强度的互动
新媒体特别是社交网络、博客、微博等具有用户自媒体属性的媒体形态为用户提供了强大的互动平台。所有新媒体的参与者在这个交互平台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每个人都是发声者,影响着平台上的其他用户。多对多的交流形态、标签化的信息聚类使得用户自发细分、畅所欲言。我们所需要的信息因为新媒体的信息整合而变得更易寻找,各个层次的网民因为匿名、开放变得敢于在新媒体平台上袒露心迹,这种平等开放的互动性成为新媒体特有的现象。
二、新媒体传播的社会风险
新媒体的匿名性、开放性为社会结构的重构和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带来了诸多迷思。在这个虚拟平台上,汇聚了各个层次的网民,他们的声音不断壮大,由其构建的舆论场在转型期此起彼伏的舆论中继续起着放大、扭转甚至颠覆的作用。从播放媒体时代到去中心化的交互媒体时代,舆论的制造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界限逐渐模糊并且融为一体,网民相比于旧媒体的受众,在心态和行为上呈现出新的特征,享受着更多的自由。网络虚拟社会的兴起正在构建一个更加自由开放的言论环境,网络传播技术的进步和普及让人们获得了更多的参与工具和渠道。新媒体为网民构建的自由言论环境在信息快速传播的繁荣景象下,各种社会风险也暗藏其中,并深刻震荡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目前新媒体传播现象的社会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舆论领域。网民滥用新媒体的自由环境,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等问题,导致了网络社会传播风险的增加,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打破道德底线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非理性、大规模、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网络暴力的出现是发帖者、跟帖者和网络看客们共同作用的结果。违背社会公德的发帖者传播信息,汇聚网民的眼球;缺乏自我判断力的跟帖者疯狂转发传播;好奇心强烈的网络看客促进了相关事件点击率的提升。于是,成千上万口诛笔伐的网民对事件当事人的精神摧残不断高涨,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在这里被异化成支持“道德正义”的伪军,社会道德底线被破除殆尽。
其二是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正如现实中的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样,网络谣言以其快速广泛的传播效力影响着舆论的走向。网络谣言的者为了赢得网民的注意,不惜捏造突发事件、涉及名人公共领域的话题性事实,以博得网民的同情或认可,其他网民因为对事实的判断能力有限,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大量转发评论,谣言便在新媒体上不胫而走。近年来,影响比较广的网络谣言如“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等,均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恐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三是网络水军充斥。网络水军是近年来衍生出的职业,属于网络营销的进阶。网络公关公司雇佣网络水军为他人或企业发帖回帖造势,从而获得其他网民的注意,营造话题事件,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很好地发挥网络的作用,进行网络营销,达到宣传推广产品的目的。但是,由于网络上鱼龙混杂,网民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网络水军这个群体的素质。事实上,网络水军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他们可以为幕后的商业企业迅速地捏造恶意信息并打压竞争对手,也可以为商业产品恶意提高人气,吸引网民的关注和参与。更加严重的是,无良的网络水军受雇于国外别有用心的机构,不断在互联网上攻击性信息和制造谣言,激化网民间的矛盾,进行网络文化渗透。
这些新传播现象严重玷污了网络环境,极易放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社会风险也随着新媒体对信息的聚集扩散效应在网络上不断蔓延,并折射到真实生活中,对社会、个人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因此,面对新媒体中的新传播现象,新媒体管理者们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来规避社会风险的升级。
三、新传播现象的社会风险规避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并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影响。尤其是伴随着新媒体 的诞生和发展,他们在新媒体上找到了体现自身权利的载体。但畅所欲言的背后便是网络言论繁荣下的社会风险,无论是从真正保障人们的自我权利角度上,还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规避网络社会风险都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规避网络社会风险,在管理层面上可以采取的对策是:
及时,立法先行,推进网络法治建设。目前,我国网络立法与网络的高速发展尚有距离,一些网络新传播现象在法律层难以圆满解决,因此,现阶段加快推进我国网络法制建设,确立我国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是规避网络社会风险的根本保障。
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网民在新媒体上追求自我权利的同时,又会像在现实生活中那样考虑自己言行的后果,而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也必然更加理性,能有效地消除恶意中伤、谣言诬陷等现象的发生。法律促使人们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明确网民在网络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严重触犯网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惩,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对网络言论的监督和管理,依托于网络法律法规避免网络不良舆论带给当事人意外伤害。
第二,建立舆论引导和网络快速反应机制。面对缤纷复杂的网络信息,政府机构作为强有力的管理者,应自觉居于主导地位,在借助法律管理网络舆论的同时,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密切关注网络事件发展的进程,及时相应信息,用正确真实的信息引导舆论。创立开放性的网络信息管理互动平台,对网络中出现的信息及时与网民沟通交流,引导网民的言论朝着积极、真实的方向发展,将可能的社会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此外,注重培养高素质的网民,积极参与网民的互动讨论,甄别不实信息和恶意中伤的网络舆论,实时过滤、筛选和纠正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增强网络自身对不良信息的抵制。
第三,重视网络问政,提供民意宣泄渠道。网络谣言很大程度上与信息不够透明有关。网络使用门槛比较低,我国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自我判断能力的网民很容易被他人左右,进而成为被利用的对象,对网络不良舆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贫富悬殊,竞争激烈,人们必然积攒有怨气和不满,当无处宣泄自己的情感时,他们便找到了网络这个匿名开放的平台。网络宣泄成为网民诉说愤懑的方式,为网络不良舆论导致的社会风险埋下了隐患,因此,开放网络互动平台,主动问政,可以疏解情绪。
与此同时,提高网民素质尤为重要,提高网民独立思考和辨别真伪的能力,需要让多元的网络观点启发民众理性思考,通过合理的沟通舒缓和解决人们的困境,避免矛盾在网络上激化。
第四,有限实行网络实名制度。新媒体负面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网络匿名性,人们敢于放心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而不去考虑这些见解会给社会带来什么。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网络实名制成为一条有效解决途径。不可否认,网络实名制确实是规避新媒体中传播现象社会风险的有效途径,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民参与互动的积极性,特别是网民对政府的舆论监督功能将会有所降低。
在一些重要的网络领域局部推行实名制是可行的方案,事实上这一做法已经在进行中。在今后的实践中,一方面加强对网络安全的建设,为网络实名制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为网民提供选择服务,使网民在知情的情况下有多种选择。限制性地推行网络实名制度既能在当下满足人们对权利主体的诉求,又能较好地规避社会风险的产生。
面对新媒体传播现象产生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包括政府、新媒体经营者、网民都要作出努力,不断地完善管理制度和提升网民个人素质,新媒体才能健康地向前发展。
社会问题论文:试论体育社会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辨析
论文关键词:体育社会问题 形式 危害 内因 外因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社会问题的白日化已经超越了体育本身的净化能力,社会各界也参与到了体育社会问题探讨和解决的行列。体育社会问题在长期的“假球”“黑哨”探讨中愈演愈烈,其顽劣性决定着体育社会问题原因的深层性和复杂性。本文着力探讨体育社会问题长期存在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具体形式和深层原因,为正确认识和合理解决体育社会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并有利于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体育氛围。
1前言
全国第i1届运动会今年将于山东济南拉开大幕,战火即将燃起的同时,人们对全国第io届运动会赛场上出现的丑闻怪事的讨论和争议又不免旧事重提和担优。体育社会问题在这次奥运大练兵的赛场上悉数得到了印证甚至放大。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体育精神,歪曲了体育发展,衷读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全运会存在意义的质疑和对体育发展的担忧。体育、经济、法律、寒化都从各自的视角对体育中突出的社会问题作出分析和相关改革的讨论。但事实证明,改革的呼声和愿望强烈,改革的步子却始终没有迈及问题的根本。深人分析问题存在的社会原因,对于正确认识和解决体育社会问题都很有必要。
2体育杜会问题概述
2.1体育社会问题的概念
所谓社会问题,是指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以致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
体育社会问题是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
2.2体育社会问题的衡量标准
在体育行为中,常用以下五个标准来衡量:(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一切体育行为;(2)违反体育目的、任务的一切体育行为;(3)恶意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4)违反奥林匹克精神和原则钓一切体育行为;(5)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切体育行为。
3当前体育社会问题的具体形式和危害
3.1球场骚乱
球场骚乱在赛前、赛中、赛后都有发生。其中主要体现在球迷进退场时的拥挤践踏事件和在裁判判决有争议时队员和裁判间、双方队员间、球迷和警察间,甚至双方球迷之间产生的冲突,这也会导致一些电视观众的过激行为。其中以现场双方球迷间冲突最为严重,往往引发大规模的难以控制的暴力局面。最严重的莫过于1985年发生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大血案,在这次暴力冲突中,30多人丧生,1000多人负伤。球场骚乱事件对体育和国家的生命财产将造成巨大的伤害,如果引发国际争端和民族矛盾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3.2滥用禁药
服用兴奋剂是指竞赛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以非正常量或通过不正常途径摄人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她们)的竟赛能力。尽管,服用兴奋剂的危害已众所周知,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和我国也都加大了对服用兴奋剂的检查和惩罚力度。但是,竞技成绩和利益的诱惑仍使一部分竞技工作者挺而走险,兴奋剂的种类也已从几十种发展到如今的数百种。层次和规模较大的运动会中兴奋剂服用事件仍屡有发生,兴奋剂检查机构不得不采用赛外、赛内、飞行检查等多种检查形式对运动员进行尿液或者血液的检查,不仅给运动员的赛程安排造成了影响。同时,也是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滥用禁药对运动员本身是身体的摧残,对体育精神是一种侮辱。
3.3运动员资格作弊
运动员虚报年龄、使用伪身份证、篡改职业和籍贯以求取得相应参赛资格的事件在每届大型运动会中都有发生,有利益分享的教练员和管理单位公然怂恿和包庇这种严重败坏体育道德风尚的作弊事件。虽然每届运动会都会设立道德风尚奖,但是利益作祟使这一奖项有时形同虚设。这一不良风气已渗透到体育的各种规模和各个项目的赛事,包括群众体育。企业或街道比赛也已出现参赛人员资格作弊的现象,只是为了挣得所谓的“荣誉”,致使相关举办单位不得不进行参赛人员多种证件的检查,这是对大众健身和体育娱乐作用的讽刺。
3.4假球、黑哨、赌球
假球、黑哨、赌球已成了体育商业运作后球场的三大顽症。本来“fairplay”的球场由于假球、黑哨的横行,失去了公正、失去了精彩、失去了信任。“台上十年功,不如台下一秒钟”的出现,使一些球员和裁判迷失了方向,整场球赛成了一种金钱游戏,球迷欣赏着原本已成定局的运动员和裁判共同导演的表演赛。管理组织机构、舆论界与幕后黑手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抗衡,但不正之风在球类的大型比赛中仍有渐长之势。
3.5行贿、受贿
从奥运会到小型的体育比赛,从申办到组织,直至的评估,行贿、受贿使体育蒙上了阴影。竞技体育工作者发现在竞赛中职位、金钱、权利、住房和名誉远比毫无利益可言的体育精神易得、实惠。这种风气的蔓延促生了十运会钟玲的哭诉金牌“内定”、孙福明的假摔、邢慧娜的犯规、贻拳道赛场的弃权成风等一系列“事件”。这些“事件”很快成为人们的热门谈资,至于十运会赛场的奖牌榜、新人的发掘、世界纪录的突破却成了冷门的话题,甚至很多观众希望十运会尽快结束这类似闹剧的游戏,这不得不让体育人深思和心痛。
3.6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失衡
由于我国培养竞技运动员“举国体制”的特殊模式,造成了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的严重失衡,并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尽管近年来“体教结合”的提出为竞技运动员培养开辟了新的道路,但“奥运争光计划”决定了近期我国“举国体制”的竞技体育模式不会有实质性的转变;学校体育的改革仍在不断探索和深化中,学校体育仍然被竞技体育的光芒掩盖;群众体育在一些生活水平较高的城市还处于发展初期,体制不够完善,需要政府扶持,并没有达到可以独立运行的水平。“重竞技,轻群体”等思想其实是对体育目的和任务的扭曲,弱化了体育的健身功能。
3.7体育资源的不正当建设和利用
体育资源的不正当建设和利用事件在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中屡见不鲜。随着市民的健身意识越来越强烈,学校、政府和商人都加大了对体育资源的投入,尤其是资源共享理念的提出,使体育资源的利用越来越科学化。但当体育资源与某些政府工程或是更巨大的利益冲突时,往往体育资源是牺牲者,现存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维护市民的正当健身权利,也不足以抵挡政府或是个人的某些不正当行为,出现侵占体育资源等事件,致使学生和群众的健身权利被破坏,体现出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还有待加强自身功能的挖掘,应引起学校和政府的重视。
4体育社会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
4.1内因
4.1.1体育的竞争性体育参与者的众多性和获胜的单一性决定了体育竞争的残酷。希门(Robert L.Simon)认为,竞争的本义既不是排除和获得,也不只是检验自己本身的能力和对自我发展的追求,而是竞争的双方对的共同追求。但是现实中体育奖牌价值的过分渲染已致导致不合理的体育竞争模式,竞技体育工作者的求胜目的发生了本质的改变,而冠军的单一性致使人们运用不正当的手段轻松达到无限的荣耀和利益,同时冠军的单一性同时也为赌博提供了可能。
4.1.2体育的工具性体育已被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很多领域作为工具发掘和利用。我国建国初期的乒乓外交堪称体育政治工具特征的经典体现;体育在经济方面的工具特征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已显现无疑,体育经济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体育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工具特征可以在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中得到体现。体育作为工具时,本身不存在贡献或危害,体育最终的效果取决于利用工具的主体。体育在社会人员利用其为群众身心健康或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时和利用其进行赌博和恶意宣泄情绪时展现的功能和效果相反,但这一体育客观存在的工具性为社会问题的存在提供了条件。
4.2外因
4.2.1体育中本身存在的原因
(1)高水平运动员和某些竞技体育工作者文化素质偏低高水平运动员和某些竞技体育工作者文化素质偏低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运动员培养模式的特殊性致使很多高水平运动员无法接受系统深人的文化学习,而竞技体育工作者在学训矛盾突出时往往偏向运动员的训练或赛事,并不注重对运动员道德休养的培养,于是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其整休文化素质仍处于偏低状态。“体教结合”还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材途径仍很单一。因此,其文化素质提高这一道路需要体制改革和时间来共同建设。高水平运动员和某些竞技体育工作者文化素质偏低使其价值和道德取向容易受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判断力和控制力也会相对较弱,造成整个体育团体的免疫力不高。
(2)体育理论的不完善造成社会对体育功能认识的偏颇我国体育理论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对很多领域的研究还不完善,引进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的能力也还有待提高。体育工作者自身对体育理论的模糊错误认识会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普通群众对体育的认识和评价,也会影响体育在社会中的应有地位。我国体育“重竞技、轻群体”的思想和决策造成了学校体育和体育健身功能的相对弱化,关注和投人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也就造成了体育资源的不正当建设和利用。因此,理论的不完善和不稳定性也是导致体育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这需要体育理论不断完善与对体育正确理论的宣传共同来使体育和谐健康发展。
(3)对竞技工作者考评和激励机制的单一性我国培养运动员的模式决定了对每位高水平运动员的投人都是巨大的。因此,给予运动员和竞技体育工作者成功后丰厚的奖励也无可厚非,但若对运动员和竞技体育工作者的考评标准都建立在的奖牌上,这就必然造成奖牌与利益的“过度合作”面对单一的考评和激励机制,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很多体育工作者开始使用种种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最终目的。
(4)体育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法律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不言而喻,体育法制同样在体育改革和发展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如今体育很多领域的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体育市场化的转变,中间存在很多弊病和漏洞,不及时解决,就会引发或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这需要各个合作领域与体育共同来制定和完善体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合理遏制和解决体育社会问题,必须做到有法可依。
4.2.2社会原因
(1)社会不健康思潮的传播和影响大型体育竞技场可以说是个小型社会,很多社会问题折射在运动场上。由于体育的工具性特征的存在,使用主体中存在的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弄虚作假、赌博、官商勾结、互相攀比等社会问题在有利可图的体育领域中必然会出现,反映到运动场上就是运动员资格作弊、行贿受贿、假球黑哨、赌球、金牌至上等体育社会问题。同时,体育的这种不正常现象也会影响众多体育参与者的思想与行动,形成一种畸形的社会风气。这些社会病症不可能根治,但体育也呼唤作风建设。
(2)社会对体育工具性特征的不正当利用
①社会对体育政治化的过度渲染。体育外交是体育工具性的正确利用,但若过分渲染体育赛场将有可能成为国际争端、民族矛盾、宗教异化等的“角斗场”。
②社会对体育经济功能的不正当利用。合理使用体育的经济功能将给社会和人民造福。但当运动员和体育执法人员被金钱和名誉笼罩、运动员被当作商品过分地买卖、比赛被幕后的金钱交易控制、观众看着不知所云的比赛时,体育也就失去了精神、失去生命力。因此,体育管理机构和体育参与者应一起为平衡体育的纯粹和利益而努力。
③利用体育恶意宣泄情绪。体育的工具性还表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体育运动达到健身目的同时获得运动愉快感,并宣泄情绪。但当这种情绪宣泄的方式与社会压力、政治因素、宗教意识结合起来时,将发生难以控制的可怕事件。
(3)社会舆论的不正确导向社会舆论尤其是公众媒体,它的正确导向对每一个领域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大众对该领域的正确认识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体育发展和体制改革中必然存在种种间题,社会舆论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正确的报道和剖析,使体育相关机构意识到现存的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督促其改革。有些媒体一出现问题就对事情的严重性夸大其词,以专家自居对相关人员指手画脚或怀疑赛事存在的意义。这些不正确的社会舆论引导将造成社会大众对体育的不信任、不关注,甚至以漠然和讽刺的态度来观赏一些体育赛事,这对体育本身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是不利的。
社会问题论文:浅析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辨析
论文关键词: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学;社会现象;社会制度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日趋成熟.其主要内容之一,是研究和解决体育社会问题,然而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该文通过分析,指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重属性:通性—危害社会秩序;特性—影响体育发展.同时尝试给出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以供参考讨论。
1、前言
从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林启武先生编出《体育运动社会学》讲义起,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在我国体育理论界如火如茶地开展起来,其中卢元镇、黄捷荣、刘德佩、吕树庭等专家学者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如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讲:“社会学不研究社会问题难以称得上是社会学”,同样体育社会学不研究体育社会问题,也只能是理论家们象牙塔里的玩物而已.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了从1994年到2001年的全部1 556篇关于体育方面的文章,发现有7b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方面的论文,有研究体育暴力的、兴奋剂问题的、侵占体育场地设施的、独生子女引起体育后备人才短缺的等等,这表明我国体育理论界对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是务实和严谨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以上论文多是对某一具体间题进行的调查研究,而从整体层面或基本理论方面来研究的很少.
2、质疑
在以前的一些论著中有出现过“体育的社会问题”或“体育中社会问题”等,而“体育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与它们有严格区别的概念,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过多讨论.“体育社会问题”这一词组,在国内最早是出现在卢元镇先生1989年发表于《体育论坛》上的《试论体育社会问题研究》一文中,该文较完整地介绍了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种类和特点,同时对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一定的阐述,但欠缺的是没有明确地指出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这一概念在国内外学术界仍处于未确定状态,也是我国体育社会学界中使用得多而定义却不确定的概念之一值得庆幸的是在2000年第2期《湛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中,看到肖洁副教授的《对当前体育社会问题的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对文”),及时次试图给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这是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开端.但是我认为“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是不够的,值得商榷.
一、“对文”称“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它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我疑惑:
(1)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违规违纪都是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指的是某种行为“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和纪律,这表明“违规问题”的意思也是指“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那么“体育违规问题”就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对文”指出“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那么就是说“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这一说法显然是片面的,似乎不能含盖所有的、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
(2)“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从上面这个判断句中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体育行为”、“体育……活动”,我们知道“行为”、“活动”都是动性的,按“对文”的意思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动性的.那么体育社会问题就没有静性的了.
(3)“对文”的第三部分—当前主要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例6"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毋庸置疑的是体育社会问题,但请问这一客观存在的、静态的现实,如何具有“行为”或“活动”去违反了哪样的规定和纪律?如果得不到肯定的回答,那么这一问题就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
(4)“对文”的第三部分之例5“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特有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一,但用“对文”的定义来考查,却要得出否定的结论.“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它是表明“问题”产生的范围—“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是“违规违纪”的.而我们知道,产生“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政治的需要—我国政府为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早日洗刷“东亚病夫”的耻辱,成为体育强国,而有目的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倾向于竞技体育,即问题产生于政治和经济方面而非体育方面;竞技体育的超常规发展,不仅不“违规违纪”,相反是我国政府提倡或支持的.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体育社会问题,问题产生的“范围”不是“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也不“违规违纪”,那按“对文”的定义,“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应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对文”的第二部分—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定性和界定中指出:在体育行为中,常用五个标准来衡量:
(1随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一切体育行为;
(2)违反体育目的、任务的一切行为;
(3)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
(4)违反奥林匹克精神和原则的一切行为;
(5)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切体育行为.
就此五个标准,逐个予以质疑,会显得很繁琐,仅就标准“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我就不太明白.比如说,某运动员在篮球比赛中的“带球走”,就是一个违反篮球运动竞赛规则的行为,并且也仅是一个违例行为.但按“对文”标准的界定,“带球走”却成了一个“体育社会问题”.不可否认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社会问题的子集,按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说:社会问题是指“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须动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A、请问“带球走”是如何“破坏社会正常运行”或“妨碍社会发展”的?B、所谓“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即是动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而对于运动员“带球走”,裁判员吹一下口哨就解决了,难道裁判员吹口哨也是“动用社会力量”?
所以,从“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仅仅看到体育社会问题是“行为”的—动性的方面,而看不到体育社会问题是“事实”的—静性的方面,那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缩小化;而不加限制的“一切行为”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动性部分的扩大化.
3、分析
对于如何定义“体育社会问题”,我认为:
及时,体育社会问题是从属于社会问题的,首先它必具有社会问题的通性—危害社会秩序.另外,体育社会问题又是有别于其它社会问题的,这说明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影响体育的发展.根据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许多体育社会问题的研究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及其他社会问题强烈,其更多的是表现为对体育运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对体育社会问题作出定义时,必须表明它的两重属性,即通性和特性.
第二,对于任何具体的概念,都存在一个范围,不是“一切”的,同样体育社会问题也是有范围的.对于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先要考察其母体—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对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目前存在三种基本看法,其代表分别是美国《社会学百科》认为“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它的结构、内容、变革和发展.研究以体育运动为特点的社会行为、关系和作用.包括系统内的以及与其它系统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营原礼认为“是从社会学观点研究体育事实及与体育有关的问题,力图使体育合理化的科学”;国际体育社会学学会会长安德理斯·霍尔(A " Wohl)则认为“是记述、研究与体育运动及体育社会功能相关联的社会现象的经验科学.它通过研究促进体育运动发展或妨碍其发展的各种因素,阐明规定这种发展的法则,并且在我们期望的范围内,通过这种研究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虽然他们在文字表述上不一样,但对本质东西的认为基本是相同的,即体育社会学是“及时,把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第二,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其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第三,研究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及它与其他社会组成部分的关系。”
了解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那么对体育社会问题定义时:
(1)应该把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因为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体育社会学内容之一,体育社会学本身是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研究的,那么界定体育社会问题时,也应该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同时体育社会学又是社会学的分支,探讨体育社会问题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发展到当代社会,广泛地和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种族。··…等发生联系,已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组织结构、法律法规、经济运行机制、保险保障制度……等等,已构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反之体育社会问题出现后,大多是通过对体育运动的某一机制或制度产生影响,从而阻碍或干扰体育运动的正常、健康发展的.
(2)应该表明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那么“社会现象”就是“社会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事实都属于社会现象.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和社会事实.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体育社会问题应是: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
如此理解体育社会问题是因为:
(1)指明了体育社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时必须具有两重属性:通性—危害正常社会秩序,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特性—影响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例如足球“黑市”赌博,如果它是纯粹的赌博,虽与足球这一体育事实相联系,但它只是危害社会秩序,那也只能归于其它类型社会问题.如果赌博过程中,有收买球员、裁判员,或通过种种方式控制和干扰比赛,那它不止危害社会秩序,同时影响了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属于体育社会问题.
(2)涵盖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全部,即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及社会事实,包括了动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行为和社会作用引起的;静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引起的和某些客观社会事实.
(3)把问题的社会性和行为的个别性区别开来.例如单个的球迷过激行为,很易于控制和解决,不会引起社会秩序失常和影响体育正常运行,不是体育社会问题.而群体的球迷过激行为,就势必由量变引起质变,干扰社会秩序,影响体育运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必须通过较强大的社会力量加以控制和解决,这就是体育社会问题.
(4)剔除了某些表面是而实质不是体育社会问题的问题.例如在赛场上偶尔出现的、稍纵即逝的违规违纪行为,还不足以上升到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时,既不称为社会问题,更不称为体育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论文:浅析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辨析
论文关键词: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学;社会现象;社会制度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日趋成熟.其主要内容之一,是研究和解决体育社会问题,然而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该文通过分析,指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重属性:通性—危害社会秩序;特性—影响体育发展.同时尝试给出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以供参考讨论。
1、前言
从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林启武先生编出《体育运动社会学》讲义起,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在我国体育理论界如火如茶地开展起来,其中卢元镇、黄捷荣、刘德佩、吕树庭等专家学者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如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讲:“社会学不研究社会问题难以称得上是社会学”,同样体育社会学不研究体育社会问题,也只能是理论家们象牙塔里的玩物而已.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了从1994年到2001年的全部1 556篇关于体育方面的文章,发现有7b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方面的论文,有研究体育暴力的、兴奋剂问题的、侵占体育场地设施的、独生子女引起体育后备人才短缺的等等,这表明我国体育理论界对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是务实和严谨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以上论文多是对某一具体间题进行的调查研究,而从整体层面或基本理论方面来研究的很少.
2、质疑
在以前的一些论著中有出现过“体育的社会问题”或“体育中社会问题”等,而“体育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与它们有严格区别的概念,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过多讨论.“体育社会问题”这一词组,在国内最早是出现在卢元镇先生1989年发表于《体育论坛》上的《试论体育社会问题研究》一文中,该文较完整地介绍了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种类和特点,同时对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一定的阐述,但欠缺的是没有明确地指出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这一概念在国内外学术界仍处于未确定状态,也是我国体育社会学界中使用得多而定义却不确定的概念之一值得庆幸的是在2000年第2期《湛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中,看到肖洁副教授的《对当前体育社会问题的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对文”),及时次试图给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这是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开端.但是我认为“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是不够的,值得商榷.
一、“对文”称“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它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我疑惑:
(1)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违规违纪都是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指的是某种行为“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和纪律,这表明“违规问题”的意思也是指“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那么“体育违规问题”就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对文”指出“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那么就是说“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这一说法显然是片面的,似乎不能含盖所有的、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
(2)“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从上面这个判断句中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体育行为”、“体育……活动”,我们知道“行为”、“活动”都是动性的,按“对文”的意思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动性的.那么体育社会问题就没有静性的了.
(3)“对文”的第三部分—当前主要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例6"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毋庸置疑的是体育社会问题,但请问这一客观存在的、静态的现实,如何具有“行为”或“活动”去违反了哪样的规定和纪律?如果得不到肯定的回答,那么这一问题就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
(4)“对文”的第三部分之例5“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特有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一,但用“对文”的定义来考查,却要得出否定的结论.“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它是表明“问题”产生的范围—“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是“违规违纪”的.而我们知道,产生“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政治的需要—我国政府为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早日洗刷“东亚病夫”的耻辱,成为体育强国,而有目的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倾向于竞技体育,即问题产生于政治和经济方面而非体育方面;竞技体育的超常规发展,不仅不“违规违纪”,相反是我国政府提倡或支持的.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体育社会问题,问题产生的“范围”不是“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也不“违规违纪”,那按“对文”的定义,“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应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对文”的第二部分—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定性和界定中指出:在体育行为中,常用五个标准来衡量:
(1随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一切体育行为;
(2)违反体育目的、任务的一切行为;
(3)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
(4)违反奥林匹克精神和原则的一切行为;
(5)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切体育行为.
就此五个标准,逐个予以质疑,会显得很繁琐,仅就标准“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我就不太明白.比如说,某运动员在篮球比赛中的“带球走”,就是一个违反篮球运动竞赛规则的行为,并且也仅是一个违例行为.但按“对文”标准的界定,“带球走”却成了一个“体育社会问题”.不可否认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社会问题的子集,按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说:社会问题是指“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须动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A、请问“带球走”是如何“破坏社会正常运行”或“妨碍社会发展”的?B、所谓“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即是动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而对于运动员“带球走”,裁判员吹一下口哨就解决了,难道裁判员吹口哨也是“动用社会力量”?
所以,从“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仅仅看到体育社会问题是“行为”的—动性的方面,而看不到体育社会问题是“事实”的—静性的方面,那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缩小化;而不加限制的“一切行为”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动性部分的扩大化.
3、分析
对于如何定义“体育社会问题”,我认为:
及时,体育社会问题是从属于社会问题的,首先它必具有社会问题的通性—危害社会秩序.另外,体育社会问题又是有别于其它社会问题的,这说明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影响体育的发展.根据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许多体育社会问题的研究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及其他社会问题强烈,其更多的是表现为对体育运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对体育社会问题作出定义时,必须表明它的两重属性,即通性和特性.
第二,对于任何具体的概念,都存在一个范围,不是“一切”的,同样体育社会问题也是有范围的.对于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先要考察其母体—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对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目前存在三种基本看法,其代表分别是美国《社会学百科》认为“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它的结构、内容、变革和发展.研究以体育运动为特点的社会行为、关系和作用.包括系统内的以及与其它系统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营原礼认为“是从社会学观点研究体育事实及与体育有关的问题,力图使体育合理化的科学”;国际体育社会学学会会长安德理斯·霍尔(A " Wohl)则认为“是记述、研究与体育运动及体育社会功能相关联的社会现象的经验科学.它通过研究促进体育运动发展或妨碍其发展的各种因素,阐明规定这种发展的法则,并且在我们期望的范围内,通过这种研究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虽然他们在文字表述上不一样,但对本质东西的认为基本是相同的,即体育社会学是“及时,把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第二,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其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第三,研究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及它与其他社会组成部分的关系。”
了解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那么对体育社会问题定义时:
(1)应该把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因为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体育社会学内容之一,体育社会学本身是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研究的,那么界定体育社会问题时,也应该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同时体育社会学又是社会学的分支,探讨体育社会问题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发展到当代社会,广泛地和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种族。··…等发生联系,已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组织结构、法律法规、经济运行机制、保险保障制度……等等,已构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反之体育社会问题出现后,大多是通过对体育运动的某一机制或制度产生影响,从而阻碍或干扰体育运动的正常、健康发展的.
(2)应该表明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那么“社会现象”就是“社会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事实都属于社会现象.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和社会事实.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体育社会问题应是: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
如此理解体育社会问题是因为:
(1)指明了体育社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时必须具有两重属性:通性—危害正常社会秩序,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特性—影响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例如足球“黑市”赌博,如果它是纯粹的赌博,虽与足球这一体育事实相联系,但它只是危害社会秩序,那也只能归于其它类型社会问题.如果赌博过程中,有收买球员、裁判员,或通过种种方式控制和干扰比赛,那它不止危害社会秩序,同时影响了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属于体育社会问题.
(2)涵盖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全部,即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及社会事实,包括了动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行为和社会作用引起的;静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引起的和某些客观社会事实.
(3)把问题的社会性和行为的个别性区别开来.例如单个的球迷过激行为,很易于控制和解决,不会引起社会秩序失常和影响体育正常运行,不是体育社会问题.而群体的球迷过激行为,就势必由量变引起质变,干扰社会秩序,影响体育运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必须通过较强大的社会力量加以控制和解决,这就是体育社会问题.
(4)剔除了某些表面是而实质不是体育社会问题的问题.例如在赛场上偶尔出现的、稍纵即逝的违规违纪行为,还不足以上升到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时,既不称为社会问题,更不称为体育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