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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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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论文

社会诚信论文:对社会诚信与信息失真辨析

【论文关键词】社会诚信 信息作用 因素分析

【论文摘要】文章从信息时代的特征、信息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运动过程、信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等方面探讨了信息的运行规律及信息失真、失落的成因,希望以此能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共同解决社会失信问题,重构诚信社会,这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条件。

信息时代,是指信息产业得到极大发展,信息产品日益丰富,人们被淹没在各种信息的海洋里,信息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巨大的作用,以至于在信息缺失的情况下,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信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丰富和方便着人们的生活,然而信息的失真和混乱也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害,尤其是它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对社会诚信和道德体系的瓦解作用非常大,如不高度重视认真解决,一旦造成不良后果,修复危害可能要花费数十倍的时间和精力。

一、知识经济与信息时代

人们曾经以生产工具为标志来划分人类社会发展的时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工场手工业时代、机器大工业时代、电气时代、信息时代。如果说信息首先是一种基于技术的生产工具的话,显然信息时代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和手段发展到目前的较高形态,它不仅是生产工具,而且是软化了的生产工具,会渗透在各种生产工具中发挥作用,渗透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其作用和功能远远超出了人类社会截至目前创造出的所有的“生产工具”。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创新,人类社会才从农业经济时展到工业化经济时代(前期、中期、后期),进而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

关于经济发展阶段,罗斯托在他的《经济增长阶段》(1960年)一书中,吸收了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发展阶段划分法、熊彼特的“创新”学说、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分析、哈罗德—多马模型等理论和方法,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角度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传统社会阶段、为起飞创造前提阶段、起飞阶段、向成熟推进阶段、大规模高消费阶段,1971年又补充了第六个阶段,即追求生活质量阶段。其中第三和第六阶段是社会发展的两次突变,是最有意义的阶段。从主导产业转移引致的产业演进规律角度,人们将其分成七个阶段,其中第七个阶段就是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阶段。

知识经济的观念和理论形成与经济发展阶段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在1959年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就从劳动力的角度分析了“知识劳动者”将取代“体力劳动者”成为社会劳动力的主体,后来又提出了“知识社会”的概念;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费里茨·马克卢普在《美国知识的生产与分配》一书中提出了“知识产业”的概念,对信息在经济中的巨大价值进行了深人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波拉特以其博士论文为基础向美国商业部提交了题为《信息经济》的报告,奠定了信息经济的理论基础。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在《两个时代之间—美国在电子技术时代的任务》一文中提出“电子时代”;其后随着日本增田米二的《信息经济学》、美国霍肯的《下一代经济》等论着的相继问世,一场“信息经济”、“信息社会”、“信息时代”、“信息革命”的热潮在世界兴起;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 1980年、奈斯比特1984年在他们风靡一时的《第三次浪潮》和《大趋势》一书中分别提出了“超工业社会”、“后工业经济”和“信息经济”并认为信息社会里知识是最主要的因素;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概念,其后研究日多,提出了很多相关的新概念,尤其是19%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报告中正式使用“知识经济”( knowledge-based economy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一词,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1998年版《发展的知识》( knowledge for development)更是提出了一连串的新名词,强调知识和信息的经济作用,为世界广泛认同和使用。

我们认为知识经济时代与信息时代是对同一时代特征的不同表述,“知识经济”更多的是从社会层面研究信息的生产及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知识信息传播的政策和社会制约及对策,更注重社会层面;而信息时代强调的是信息特征的变化和信息传输方式的革命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更注重技术层面。从内容和形式上,知识是信息的内涵,而信息是知识的表现。从发展阶段上当知识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时,整个经济特征表现为“服务经济”,是知识经济的初级形态;当知识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日益增大,成为主体时,整个经济特征就表现为信息经济,是知识经济的高级形态。

信息时代突出地表现为信息要素的革命性变革—信息量的急剧扩张和质(信息存在方式、传输方式、使用方式等)的根本转变。从信息的生产看是信息量、信息种类的剧增;从信息通道看是信息传播方式的革命性变革;从信息受众看是范围的极大扩散和信息的感应能力、应用能力的提高。它不仅是硬件的生产或软件的开发,而且是整个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它将多方位的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演进。

二、信息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极端重要性

(一)人与信息的关系

信息交流及其演变是人类及其社会进步发展的阶梯—信息的生产和交流刺激人的大脑皮层的发育;促进人类与外界及相互之间的交流,推进人们之间的相互学习,进而帮助生产能力的提高和人类社会的形成。

社会的发展又反过来产生了更多更高的信息需求,促使信息的生产、信息交流以及信息传输方式的革命,为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进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张。这种相互促进的作用使人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信息革命中加速 发展。

(二)我国的信息论及信息对人类活动的重要性

对信息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论总结,莫过于《孙子兵法》,《孙子》十三篇的内容都围绕一个中心,即“知”在战争中的重要作用。孙子的知行观既包括宏观上的总体认识,也包括中观上的层次认识,还包括微观上的战术认识;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认识方法,又包括特殊条件下的具体认识;既包括对赢得战争的基础条件的认识,也包括对战争过程中局部条件的认识。而这些都处于动态过程中,不仅要认识一般规律而且要认识动态过程中各种条件的变化及促成其变化的因素。他的“知”集中体现于知彼知己、知常知变、尽知先知。三者相互包容、相互补充,以知彼知己为核心,知常知变、尽知先知贯穿与知彼知己中,知彼知己直接导致“行”,它的系统与否、及时与否关系到战争的成败。从信息的搜集、整理、处理、分析、判断到使用各个层面都涉及到了,而且在“用间篇”中还详细分析了如何利用间谍获取情报(用间),可以说《孙子》是我国最早的信息学教科书。我国古代管理思想多集中于战书上,如《六韬》、《孙子》、《管子》等,国外多用其指导现代管理,非常有效,可见中国信息学的成熟与完善是相当早的。

信息的方便性、快捷性给人们带来的生产便利和生活乐趣,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社会生活的丰富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然而信息又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极强的渗透力,它几乎渗人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可以说现代生产与生活已进人“信息依赖”时期,信息的失真与混乱也极大地制约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在现代社会如果无知、不知、无所知、无以知、无能知、知之后、知之偏、知之假,都可能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灾难性的结果,可能将人们拖人深重的灾难(如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现代战争等)。

(三)信息依赖与信息时代的深刻矛盾

由于人类社会分为不同的群体、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信息也成为各利益集团之间争斗的最重要的内容和手段—“信息角力”。虚假信息的制造与传播,从最原始、低层次的说谎开始(无论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直到对信息的干扰、封锁、制造虚假信息以掩盖、迷惑、欺骗……使虚假信息成为信息发展的影子,与其相伴共生一同发展(如黑客与病毒)。

从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信息的需求极度扩张,信息的生产极度扩大,信息的传播极为广泛和快速,信息的 重要性日趋提高。不遗余力地获取信息,促进了信息产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但诸多信息矛盾的存在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信息真与假的矛盾,即一方面要获取真实的信息以了解敌情,另一方面要制造虚假信息 以迷惑对手;技术进步及其约束的矛盾,即一方面要加快技术的进步、学习与扩散以尽快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提高效率和效益、增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要保护专利、封锁信息、滞缓技术扩散以保障技术研发者 的积极性与创新的持续性;生存发展与道德约束的矛盾,即一方面为了生存要制造虚假信息(如虚假财务信息),另一方面要构建社会诚信的道德体系;社会公信与社会失范的矛盾,社会公共信用,尤其是政府掌握的公信权的应用,如司法、公正、社会中介等机构的行为公正(包括真实的信息、合理的程序、公正的规则、公开透明的行为过程和结果、民众和媒体的监督等)是社会诚信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这方面出现问题(失范或被潜规则取代)就会发生知行倒错现象,一方面政府在狠抓诚信与规范,另一方面各部门权力分割又设租寻租以获取更多利益,其结果就会导致政府公信力降低,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三、信息失真及其表现

(一)信道的畅通与阻塞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信道越来越畅通、越来越快捷、越来越方便。从人体—形体、表情、眼色、语言,到原始通讯工具—马拉松跑步、飞马、鸣摘、火箭、举火为号、狼烟、旗语、灯光,再到现代通讯工具—电话、电报、广播、电视、电子计算机、通讯卫星、功能强大的手机与因特网……。信息革命以最能看得见、体会到的成效帮助人们步人信息时代。

然而信道也是“信息角力”直接攻击的目标,不可避免的发生阻塞。一是基于自然的原因—如自然灾害、对电的依赖(电子通讯时代)等;二是不自觉的人为因素—如故障、维护与检修;三是有意识的人为因素—包括破坏(黑客);打击(战争,商战);封闭(自身的保密);干扰‘制造虚假信息)等。这些都必然造成信道阻塞与信息失真,进而危害到整个经济发展、社会运行和人民生活。

(二)社会诚信体系与“诚信对外规律”

社会诚信体系涉及到社会意识形态和道德规范体系;体制、政策、法律规则体系;经济运行体系;社会生活体系等。是一个各要素相互影响的矛盾统一体,是一个信息互动、知行互动的有机整体。信息互通的程度、知行统一的程度可以用作衡量一个社会诚信度的标准。

然而在“信息角力”条件下有一个“诚信对外规律”—即要求别人对自己诚信,而自己又不愿诚信或只能有条件的诚信;要求团体内相互诚信而否定团体间的诚信;要求下级对上级的诚信而忽略上级对下级的诚信。

在“知行”上则产生“知行分离”,教导别人要做的自己却不去认真做,阻止别人做的自己却去做。这就必然产生社会心理、社会道德准则的倾斜与社会行为的控制与反控制的“角斗”,产生了所谓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博弈过程。其实质是人们在信息的公开透明与封闭黑箱中、在竭力获取他人信息情报与竭力保护自己信息中、在构建诚信社会规范和破坏诚信规则中矛盾运动,在两难中寻求均衡。当失衡危及到社会的正常运行时就要进行社会规制并将其理性化、意识化形成较高的社会法律和伦理道德体系。这就是社会的规范与校正,包括道德体系、教育体系、制度体系、法规体系的构建,文化、信仰、宗教与乡规民约。然而这只是约束,这是通过祛码增加“诚信”方面的重量(因为失信是一个自然过程)以求得相对均衡,而不能消除“失信”。

信息失真是失信的一种反映,主要表现在:社会信息—一部分人控制和利用信息权而阻塞另一部分人的知情权;生活信息—买卖双方在不同市场结构下的信息互通与封闭;经济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个非常广泛的信息领域,在经济信息中}o%以上是财务会计及其相关信息。

四、关于信息失真的原因探析

近几年财会信息失真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美国的“安达信”到中国的“银广厦”,从大型国有 公司到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从“审计风暴”揭露出来的国家政府部门财务违规到各地统计数字的水份和虚假。财会信息失真现象,降低了社会的诚信度,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德,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这些也仅仅是整个社会失信的“某一个行业”。造成这种状况有众多因素,主要是:

1.《公司法》的注册资本金规定较高,对大众是一个高门槛,因而许多“中介办照”机构应运而生。它们都与银行、工商、验资、税务等机构有着“利益”关联,可以“帮助”企业在资金缺位的情况下通过验资和工商注册,大大支持了企业的生长和经济的发展,但也留下了巨大的后遗症。不论企业好坏都有一定时期要靠做假账来完成运行,从源头上产生了信息失真。

2.中介机构本身的行为是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或社会公证机关的行为。帮助顾客虚假信息,影响社会评价,为其创造获益条件就成为必然的行为选择和“正常”的行为准则。而且做假的成本远远低于收益,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做假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3.企业税负过重,加上各部门经常性的乱摊派、乱罚款。如果“严格守信”可能很多企业在现有利润率水平下就没有盈余,生存都会受到威胁。

4.由于“政绩”考核指标单一,一些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辉怂恿企业做假来制造业绩。

5.雇佣关系的制约。财会人员是雇员,饭碗由雇主掌握,在道德、法规与生存、利益的两难选择中只能生存。

6.制度上的缺陷、不完备与灵活性。如委托关系与雇主控制的矛盾、股份制与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矛盾等,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信息的失真。

7.银行商业化后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大户”身上,寻求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品质客户”。而大多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这就促使企业为获取贷款虚构项目和财务信息。

尽管财会信息失真是整个社会失信的一个侧面,我们不难看到其危害性已远远超越了“一个侧面”,已危及到整个社会层面。要使这一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尤其要制定相应的政府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提高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和诚信环境,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社会诚信论文:司法与社会诚信

诚信社会的较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

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

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是司法判决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

司法判决的实现既要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

加快建设全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定期在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者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

近年来,逃废债务、走私骗汇、偷税漏税愈演愈烈,政府和民众的讨伐之声也不绝于耳。与此同时,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中的功能被人们凸显和夸大,社会委之于司法的担子与责任也愈加沉重。但是,当人们拿到了写在纸上的判决而不能兑现,甚至有人吆喊要“拍卖”判决书时,又将疑虑和责问一起抛洒给本来就弱小和无奈的司法。随着一次次“专项斗争”之后信用问题的复位与反弹,人们又发现:建立诚信社会是一个复杂、多维的系统工程,仅靠一时一地的“专项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诚信这一社会问题。于是,重新审视与合理构建司法与诚信的相互关系,又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老百姓普遍接受的一种有关法的最朴素观念,这种观念在现代刑民法律中均能找到详尽的注解和完整的说明。翻开任何一部涉及民事法律的教材或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在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领域里的立法成果基本上能够满足现代交易活动的需要;反观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宽泛的管辖、严格的审级和明确的程序规则等足以应对欠债不还、假冒伪劣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法行为。但是,当我们将观察的视角投向每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时,我们会发现:诉前注册资金数百万元的一方当事人事实上只是一个“皮包”公司;欠债数千万元的企业在“重组”、“并购”、“剥离”后突然宣告破产;账上无钱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竟然怀揣数个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开着“大奔”出入于各种品质消费场所。于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手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法院“叫板”,有的通过新闻媒体向法院施加压力,有的通过地方“人大”的“个案监督”来责问法院,有的干脆将此装入“司法腐败”的口袋之中,来宣泄自己对司法的怨恨和不满。

面对来自社会方方面面对司法的咄咄追问,司法机关作为专门行使国家判断权的一个机关表现出了空前的不适和无奈。这主要表现为:

及时,司法判断前提的信用缺失。司法判断的前提应当是诉辩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离开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法官的认证以及最终形成的判断必将成为“无源之水”。当前,司法判断前提的信用缺失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出资。现代市场交易与传统乡土社会的交易不同,交易主体的陌生、“匿名”以及复杂的制度是其一般性的特征。因此,为了减少交易的成本,交易双方都要凭靠一定的信息和资料来选择和识别自己的交易伙伴。但是,我们过去在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过渡中,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盲目追求企业注册的“多”、“大”,导致企业的注册资金基本上由企业申办者自由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被形式化和随意化。当注册资金逾千万元的公司竟然不能履行数十万元债务的判决时,我们发现,最初的注册资金不是被抽逃,就是虚拟或伪造。近年来,我们虽然在企业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注册资金的严格审核,但过去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困扰当前的司法审判。这种交易前潜伏的风险最终统一要求司法来化解,是导致当前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一大重要因素。(二)虚假账务。现代市场交易大都要通过银行来统一结算,因此,一个企业有一个确定的基本账户是现代市场经济对交易主体最基本的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机关为了吸纳资金,默认甚至唆使企业在自己的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有的还向企业保障一起来对付司法机关的冻结或划拨。(三)虚假地址。企业的住所是企业设立登记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在企业交易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 法律文书和确定管辖的重要依据。当前,自然人的人户分离和法人住所地的频繁变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而使人民法院的送达与执行因找不到“受送达人”和“被执行人”而颇显无奈。(四)虚假担保。担保是设定一定的财产负担来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增强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在现实的交易实际中,多数担保是在行政命令下被迫设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企业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的保障人与债务人捏造虚假事实合谋欺骗债权人;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骗取保障人。这些情形导致了重复抵押、虚假保障等现象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矛盾和问题,全都要通过司法来最终解决,从而使法院陷入窘境。(五)虚假鉴定。司法判断的前提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而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最初的技术性判断。我国现有的鉴定、评估等中介组织有些是依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垄断而维持其生存,而不是根据信誉来维持其生存。因此,凭靠垄断而生存的鉴定、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所做的技术性判断,很难保障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由此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裁判不公的结果,又要由司法机关来全部承受。

第二,司法判断独立性的信用缺失。司法判决的公信力既取决于司法判断本身的公正性,同时又决定于司法判断过程的公正性。司法权的判断性决定了司法判断独立性的意义和价值,失去独立性的判断不可能成为公正、科学的判断。当前,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判断权从而导致司法信用缺失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司法权的地方化。地方财政以及国民平均收入的水平是地方党政领导彰显政绩的硬性标尺,因此,要求司法“服务”于地方经济,常常迫使地方司法机关选择放弃司法判断的独立性,来实现地方的利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书记联系点”、“县长扶贫村”成了司法管辖的特区,一些“重点企业”、“税收大户”成了强制执行的“禁区”。这些来自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毁损了司法在整个社会中的信誉,强化了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的正当性。近年来,一些法院中出现的争管辖、抢执行的情况,也使得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中的功能受到极大限制。

第三,司法判断终局性的信用缺失。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手段,也应当成为人们寻求安定性与稳定预期的途径。但是,我们现行的诉讼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司法判断终局性的信用缺失,案件的屡判屡改已成为国家司法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一起生效的判决可由多种理由、多种方式、多种主体、多次提起再审程序,它不仅造成国家、社会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重复支出,而且从公众的信仰体系中彻底毁弃了国家司法本来应有的尊严、信誉和。这种司法判决终局性的信用缺失又诱发人们不断去寻找或制造一切理由来推翻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从而导致申诉和上访的队伍日益庞大,社会的信用体系无法建立。应当承认,司法的性必须靠司法判断的终局性来维持,如果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可以不受限制地被反复更改,司法的性必将丧失殆尽。

第四,司法判断最终实现的信用缺失。司法判断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用指数,取决于其最终实现的程度。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之所以能够给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也在于它具有对产权制度进行确认和保护的安定性。但是,现行司法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的“白条化”,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效率的一个巨大瓶颈,也是严重影响司法信用体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透过“执行难”的表象,隐藏在其背后的制约因素大致可以梳理为:(一)地方利益对司法的制约。为了实现司法对地方的保护,当前最为严重的是地方政府利用企业破产、关闭、并购等手段,规避司法判决的执行,从而实现逃废债务的目的。(二)眼前利益对司法的制约。诚信体系的建立应当以交易主体不断地、重复地交易为前提,如果交易主体崇尚“一锤子”买卖,商业领域内的诚信即无法建立。当前,多数企业在眼前利益与企业信誉的选择中常常倾向于前者,其原因在于今天关闭一个企业并不影响明天重新成立一个企业。因此,欠债不还并不影响其改头换面后的再次交易。(三)行政权力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司法的制约。当前,工商的企业登记、公安的户籍登记、银行的信用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评估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等均未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司法判决无法依托诸多的中间环节来最终实现。(四)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对司法的制约。欠债不还作为一种严重违背诚信的违法行为本应成为全社会共同谴责的对象,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的人把这种“占别人便宜”和“揩国家的油”看成是“有能耐”、“有本事”。受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逃废债务、欠债不还又在人们的观念体系中能够获得部分肯定与支持。

诚信社会形成的基本条件可以大致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首先,主体的确定性。现代社会是由不同的主体通过频繁的交易而形成的。因此,交易主体的确定性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及时个条件。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交易方式与交易基础不同,人们在陌生的领域进行交易,更注重对交易主体信誉程度的把握,而交易主体的信誉又来自现代社会的法人制度。一个法人或组织的生命可以是无限的,而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也正是“麦当劳”、“可口可乐”等国际知名品牌经久不衰的奥秘所在。当前,企业的摇身多变是我国市场交易主体非确定性的集中表现,资金不实、地址不实、负债不实、盈利不实、兼并不实、破产不实等现象,已成为市场交易的巨大壁垒。这种交易主体的非确定性,一方面来自人们对短期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还决定于人们从主体的确定性中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其次,交易的稳定性。只有重复不断的交易才能够培养人们对诚信的兴趣,而一次性的交易只能培养投机的心理。如果交易不具有稳定性,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会增大。因为每一次交易总要为交易的风险进行成本昂贵的调查和预测,而缺少稳定的预期又反过来强化了人们投机的心理。交易的稳定性一般受制于两个因素:其一,一切交易主体拒绝与某一确定主体进行交易,从而使其退出交易领域;其二,任何一个具体的交易主体依据现行的法律能够对交易的风险 作出稳定的预期。缺少上述两个条件,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就不能保障,人们就不会在交易过程中坚守诚信原则。再次,惩罚的有效性。投机的交易主体通过欺诈而占到便宜,是诚信社会难以形成的重要因素。因此,增强惩罚的有效性,使交易主体因欺诈而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诚实守信的成本,才能建立诚信社会的交易秩序。

当代中国的司法不能够满足诚信社会形成的三个基本条件。这是因为:

及时,司法判断权与行政管理权不能有效衔接。交易主体能否退出交易市场一方面由市场本身来决定,另一方面应当由司法来最终判定。当前,我国大量的企业依靠政府的政策来生存,它们能否退出市场主要由政策来决定。这就使一个负债累累的企业可以照常参与市场交易,而这种潜在的风险却要由交易的对方来承受;同样,一个欠债不还的企业还有人与其交易,是因为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居于垄断地位。因此,“不找市场找市长”是当前个别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交易的重要原因。此外,由政府或依靠政府授予的垄断权力而成立的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为一定利益而又给企业发放名目繁多的证书,从而使交易主体的信誉程度更加难以识别,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成本。当一个持有“合格证”与“名牌”称号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因欠债不还或假冒伪劣而不得不通过司法解决时,诚信的观念几乎走到了毁灭的边缘。此外,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不能为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理想的保障。身份证、户口本等均不能反映自然人的固定住所,整个户籍管理不能反映人口流动的动态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司法介入的可能性。

第二,司法的统一性与地方利益个别性的矛盾。司法判断标准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是市场交易稳定性的重要前提,也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当前由司法权的地方化所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了市场交易稳定性的天敌。同样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在不同的地区因地方利益的介入,而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同样的司法判决由于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而常常出现两种相反的执行结果。司法权地方化的直接后果是破坏了人们对交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预期。任何交易都可能存在风险,但任何风险都应当是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能够预见的风险。而司法权地方化所能够产生的风险常常是交易一方所无法预见的,因为这种风险的前提是现行法律规范在特定地区范围内的虚置和弱化。因此,如果我们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从源头上遏止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保护,不仅会极大地削弱国家司法判断的性,而且会在整体上摧垮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第三,诉的利益相关性与无关性的矛盾。诉是当事人因私权纠纷而请求国家公力救济的一种活动,它是启动国家司法程序的必要条件。当前,受产权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导致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非理性现象较为严重,并日益威胁着国家司法的信用体系。表现为:(一)诉讼懈怠所引发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享有诉权的人应当是与案件争讼事实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产权制度生成一种事实上的无明确委托人的诉讼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也在履行一种更深层次上的义务,这就形成了“为别人的争议而介入诉讼”的事实,从而使诉讼迟延、证据失权、时效丧失、“割肉”调解等,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现象加剧了诉讼过程中的信用缺失,并培植了一种畸形的诉讼观念,即国有企业屈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屈从私营企业,而这种“损公肥私”的懈怠行为又被披上了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种种外衣,最终使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大打折扣,从而在观念和制度层面上破坏了司法的信用体系。(二)恶意诉讼所导致的国家司法信用体系的破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中部分内容已与当今的社会实际不相适应,有的甚至发展成为一方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或借口。其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有:1.送达制度。当前,人民法院按照国家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的地址根本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而大量的公告送达又为判决后的执行制造了隐患;基层组织或邻居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字证明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种到场与签字又是送达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同时也规定办公室、门卫等均不得签收法律文书,从而阻碍司法机关送达。2.调解制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开始生效,实际上等于怂恿当事人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违背了司法的诚信原则。

诚信社会的最终形成,离不开司法体系与信誉机制的良性互动。信誉机制是依靠道德、行规以及社会舆论共同维护的一种规范体系,它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人们诉求法律的频率,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信誉机制的较大不足在于它无法有效地对付每一个具体的欺诈行为,也无法对具体的个案实施有效的救济。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它以国家较高强制力为后盾,对一切社会冲突与争议可以行使终局的裁判权。回顾和检讨我们过去在司法制度设计、政府权力配置和信誉机制培养等诸多领域内的缺憾与不足,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我们对如何通过司法来打造诚信社会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及时,争议可诉。诚信社会的较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因此,受欺诈的人可以及时、合理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获得救济就成为诚信社会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当前,制约司法介入的主要因素是现行诉权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不足。诉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国家进行司法救济的请求,这种请求的广泛性和现实性是一国司法民主化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过去一直依靠国家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从而形成国家行政权力至上的超职权主义管理模式,司法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实际上处于较为弱小和单一的地位。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宠任,司法又表现出一种乏力和不适,这种乏力和不适集中表现为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当前,单位内部的住房分配与住房改革问题、农村妇女出嫁到城市后的土地权益问题、学生升学就业中的教育权与性别歧视问题、大范围的集团诉讼问题、地方一些保护 垄断的行政规章与规定的司法审查问题等。这些争议要进入司法管辖的范围,首先存在诉权上的诸多限制。

同时,我们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介入社会公益诉讼的制度。当前,政府和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上较大的买主,由于他们是“为了别人花别人的钱”,他们可以放纵假冒伪劣,也没有积极性通过诉讼而惩罚假冒,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需要通过高质量的生产来赢得市场,因为“搞定几个政府官员比搞定千千万万个消费者的成本要小得多”。如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已成为完善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同时,市场主体为了赚取超额利润,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逃废债务等。为了及时启动国家的司法程序,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

第二,判断中立。司法的公信力既取决于其判断主体的特殊性,又取决于司法判断自身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如果司法判断不公即可能导致以私力救济取代国家的司法救济,社会的诚信体系将会遭到破坏。因此,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首先,我们应当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诉讼程序制度。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尝试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和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度。其次,我们应当积极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通过证据规则自身的技术性来保障民事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再次,我们应当从体制和机构设置上逐步解决司法权地方化与行政化的弊端,排除地方利益对司法判断中立性的干扰。,我们应当尽快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司法判断的较大特点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过去发生的事实,因此,只要承认法官的判断权,我们就应当赋予法官合理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而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如果不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司法判断的技术性和伦理性均难以保障。

第三,判决。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是司法判决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当前,制约司法判决性的制度因素主要来自于现行的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一定事由而再次审理的制度,它不仅能够使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止执行,也能够使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复位与回转。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主要缺憾在于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和无限性,这既不利于建立稳定的财产流转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又使人民法院终审的民事判决始终处在不确定状态。提起再审程序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立即中止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终审判决,它可以立即冻结或改变正在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使一切与诉讼相关的人、财、物再次进入漫长的不安定状态。

第四,判决实现。“执行难”是当前司法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法院打白条”已成为时下社会舆论嘲弄司法的基本语汇。翻开我国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一应俱全,破产、拍卖等法律手段也较为明确,刑法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拥有如此富有的法律规范,为什么还会出现“执行难”呢?其一,司法判决执行的前提虚假,如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虚假抵押等足以使判决“白条化”的种种缘由早在诉讼开始前已经形成。其二,司法判决执行的手段局限。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变卖等强制手段,而缺乏对被执行人再次进入社会领域进行交易的必要限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导致大量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件代为办理,从而使个人财产的藏匿较为简单,这就给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带来诸多局限。其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罪名虚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必须以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为前提,而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在现有制度下又是一个难以证明的事实。这就使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罪名在事实上被虚化和搁置。

因此,司法判决的实现既要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仅要实行的实名制,而且要和每个人的纳税、储蓄、开办企业登记等统一起来;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对自然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限制。如一个被宣告破产的人,他在贷款、消费、投资等一切领域均会受到种种限制,从而使欠债数百万仍可手持信用卡出入于品质娱乐场所的“大款”们无立足之地;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应当排除和防止一切具有不良行为的人再次进入市场,从而使一切违背诚信的人彻底退出交易领域。

第五,信息披露。欠债不还的人应当是没有资格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人,但是,如果与他交易的人不知道他是欠债不还的人,其欠债不还的历史和品行就不会成为其再次交易的障碍。因此,加快建设全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建立由法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等相互连接的网络系统,定期企业或个人在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的人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同时,由政府开办的信息传播系统应当向社会开放,允许相关的企业或个人查询;一切准备介入市场的人也应当通过信息传播系统来查询和选择自己的交易伙伴,从而提高交易的性和安全性。

社会诚信论文:浅议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政府的作用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继续进行,诚信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前进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由市场运作一时很难奏效,政府在建构中的作用必不可少。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政府应该首先确定好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一个功能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 [1J(P15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2](P333)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及时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及时,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 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及时,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着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

首先,加强诚信的舆论宣传教育作用。通过诚信教育把现代诚信刚性的制度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达到法律所无法企及的效果。

其次,把诚实守信作为国民教育中的重要一环来抓。我国学校教育中出现的学生作弊屡禁不止,大学生助学贷款还贷率不高以及学生之间欺骗、撒谎等普遍的不诚信现象,说明我国学校教育在诚信培养方面的滞后与不到位。因此,我国要想真正把传统诚信文化重构,把诚信作为国民教育必修的一门课。

,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弘扬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打造符合时展的现代诚信。西方人的诚信是一种契约信任,而我国的诚信多是伦理意义上的,故而重视感情、情理,主要靠内心的道德自律及社会道德舆论的约束、维系。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同时离不开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在起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在建立诚信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在制定刚性的信用制度的同时,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传统诚信文化的精华,用现代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把诚信传统文化传播到千家万户,形成共同的民族伦理价值观。

社会诚信论文:探析社会诚信体系框架的构建

“、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中央提出“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着眼点就是“协调”。其中,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因此,研究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形式上讲,包括诚信道德和交易信用;从层次上讲,包括基础保障层、他律控制层及自律屏障层;从内容上讲,包括个人诚信和组织诚信。笔者试图从其内容的角度探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一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

政府的诚信就是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诚信具有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市场环境的信用状况。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政府德性的好坏,政府是否诚信,对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信用的影响巨大。政府是否诚信事关公众的福社,而只有公众幸福,才有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人们当然不可想像,一个连诚信都做不到的政府能够具有勇敢、节制、正义和明智的美德。一个政府内部和谐团结、精简效率、精诚合作,对社会和公众言而有信,诚实无欺,那么这个政府必是一个充满荣誉、自信和责任的政府,在它管理下的公众也必是安详、无需戒备、能享受到无限幸福的公众。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一个社会的经济并不发达,公众并不十分富裕,但在一个心灵安详幸福的国度里,诚信原则也必将为人民和社会自觉地广为推崇和奉行。没有政府的诚信就没有社会的诚信,一个政府要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氛围,它首先必须自己是一个信用的政府。

政府诚信是建立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必要前提。社会信用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或公民信用、学校信用、医院信用等许多方面,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心,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真正的企业、银行和个人及其它诚信的前提条件。政府诚信的建立对个人的信用产生了约束效应,公众出于对政府惩罚的回避,必然会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良好的诚信。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以追求利润较大化为目标,若没有政府的保障,往往会出现以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而自己获利的现象。实际上,企业的正常活动得以开展,企业诚信在经济活动中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发挥,就是基于企业对于国家制度的信任,也即对于良好的政府信用的依赖。同样,银行的活动和银行信用的建立更是要依赖于国家信用。作为货币政策实施者的中央银行的信用实际上就是政府信用的一个方面,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的放贷、存款等业务都需要依赖于政府信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信用一方面保障了银行对于个人或公众信用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公众对于银行的信任。

加强诚信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十六大报告和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都曾经提出,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是推进三大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结合点之一。从政治文明方面讲,自古以来,讲诚信就是“为政之道”、“为政之要”,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取信于民切切实实地成为执政之基。如果虚假浮夸、失位不公、朝令夕改甚至以权谋私等充斥着党风、政风,我们就不能取信于民,就有失去群众、失去执政地位的危险。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或国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因此,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然,而政府诚信的建立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必须首先从社会公权层面开始,全力创建信用政府,并把这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规范政府的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保障。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要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带头严格遵诺守信,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增强法制观念,开展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公正,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职业教育。完善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公信力,取信于社会,做诚信的表率。

二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根本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政府、企业等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的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的。无论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或是在社会主体的经济活动中,诚信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诚信这个中华民族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忽视、淡忘,特别是由于受市场经济的一些负面影响,使一些人在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时,背弃诚信,惟利是图,见利忘义,使传统的道德教化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受到严峻的挑战,导致社会诚信出现危机,并且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企业的失信行为虽然是组织行为,但是归根到底是因企业家的失信行为而起,是个人诚信缺失的表现。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正常的经济行为层层设卡,为违法的经济行为大开绿灯,从而中饱私囊,他们欺骗国家,欺骗人民。

大学生一直以来被人们称为“天之轿子”、素质比较高的人,但是,现在也有一些大学生诚信缺失,表现为诸如从抄袭作业到考试作弊,从贷款不还到偷盗财物,从班级干部、奖学金评选的弄虚作假到毕业中的假证件,随意毁约等行为。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现象,许多人提出了诚信离我们有多远的疑问,人们已经不再轻易相信别人,而是保持着警惕的态度,用怀疑的眼光来看待周围的人和事,这严重影响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很多人开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使失信行为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个人普遍缺乏诚信,那么社会诚信大厦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从构建。

近年来,个人诚信制度的建设已经引起广泛重视,并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个人诚信资料不,二是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三是对个人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机制。我们应该在个人诚信制度初步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多方面人手,进一步打造我国的个人诚信制度,具体而言,主要是要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及时,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档案制度,不仅要保障个人诚信资料的、完整,而且要能够实现资料的及时收集和方便汇总与查询。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1)明确规定个人诚信档案应包括的内容;人文资料、就业资料、纳税资料、司法记录、福利保险记录、信贷记录及资产状况。(2)建立个人诚信资料的收集制度。鉴于我国的公安、司法、检察、税务、用人单位、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医院等个人诚信资料的提供者大部分受到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一些单位甚至就是政府部门,因此只要政府有决心,就可以充分发挥我们的优势,建立起我国独创的定期信息汇总制度。(3)建立个人诚信资料的统一编码制度:将个人诚信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且每个编码与每个经济活动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个人所有的必要资料都储存在该码上,只要出示个人信用码,就可以查询所需资料。

第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对诚信档案中的信息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对个人信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有关信息完成分类、比较、计算、分析、判断等加工处理过程,才能最终获得对有关个人的总体信用评价。要建立由专业性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统一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制度。为此,征信机构要培养一批思想业务素质过硬、既精通评估理论又通晓评估实务的复合型专业信用评估人员,以保障信用评估的客观、公正,要制定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

第三,个人失信惩罚制度。惩罚是保障一个制度能够具有刚性约束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失信违约的个人,要根据不同的违约情节相应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制裁、法律制裁和舆论制裁,使其违约的成本大大超过收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从而既可以实现对违约者的惩罚,又可以促进人们信用观念的提高。为充分落实对违约失信者的惩罚,还有必要建立个人信用破产制度。也就是说,当某人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

,其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宣告其破产。一旦破产,破产债务人将面临被冻结个人财产用以还债,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利用自己的个人信用从事经济活动。

个人诚信制度建立起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制度的落实,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及时,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运用刚性机制来规范诚信。古往今来,诚信自始被列人道德范畴,人们大都认为应当从思想意识出发,自觉认同诚信品德的价值,去对自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和约束。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防止个体利益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侵害,人们开始要求将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赋予诚信以法律上的强制力。在实践中,各国都已普遍地将诚信这一柔性道德准则制定为一系列基本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在民事商业行为中必须忠实真诚、守信不欺地履行法律义务;如果违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这一刚性机制来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运用诚信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确保诚信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社会诚信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

第二,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信用网络信息。国家诚信管理体系是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市场诚信行为、诚信活动的较高管理系统,在具体操作中应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政府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国家信用局或诚信管理委员会,这个机构的工作一是负责社会诚信制度和体系的整体建设,二是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使信用状况信息相互沟通。特别是在诚信体系建立之初,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可以由该专门机构利用其宏观管理优势来负责协调、调配、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使征信数据库能得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第三,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加强诚信监督。政府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整合必要的监督管理资源,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风险预警制度,信用信息,公布信用“黑名单”和“红名单”。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可制定优惠政策向“红名单”上守信的个人倾斜,使受信方充分利用诚信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将个人的失信记录列人“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将失信方对受信方的个别矛盾激化为失信方对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方声誉扫地。

第四,注重诚信教育,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通过各项措施加强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对于引导和激励人们自动地诚实守信,以贯彻落实各项诚信制度是有显着作用的。在 伦理道德的规范下,各类主体就会自觉地选择与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自利本性相反的利他主义行为,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成员的向往和自觉追求。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为此,首先应该大力宣传诚信的经济价值,使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诚信是一种资本与财富,应积极发挥信誉的品牌效益;而不讲诚信是一种短期行为,最终将一文不名。其次应该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引导人们从善如流,在全社会中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再次应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社会整体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修养水平,这样,诚信制度的落实就有了坚实的道德基础。

三企业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应当是维护社会信用的主体,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守信的现象经常出现,就个体私营企业而言,最为严重的信用问题表现在规模化制假售假,包括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虚假广告,以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等行为。像有些厂家为了扩大销售量,言过其实,片面夸大商品优点的广告,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又如滥用国家质量认证标准,虚假的促销方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假冒品质名牌产品,以次充好,以劣抵优,已成为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大顽症。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危害,如一些地方由于信用缺失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假冒伪劣泛滥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需求,使消费受阻;拖欠账款,企业财务失真,逃废债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金融秩序。.厂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式,它要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必须依赖于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等价交换。而这种交换又必须以双方诚实守信为基础,否则,就不会真正实现。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的,处在转型社会的环境里,也许透支诚信可以在利益回报上一时膨胀,但不诚信的企业最终会受到社会道德批判,被逐出舞台。而失去信用制度约

束的市场,将在利益驱使下陷人混乱,企业与企业、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恶化为极度的不信任,最终形成经济发展的瓶颈。可以说,诚信是企业的生命,必须把企业的诚信建设当成企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来抓。企业的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可以从企业的内部制度建设和企业的外部管理两个方面着手。

及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诚信制度。一是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建立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要通过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改革,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把信誉当成企业的生命,合法经营,讲究信誉。二是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也已初步建成,但是某些领域内的法律还不完善,约束功能还不强,为此,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多方位调整、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竞争行为,十分必要和紧迫。三是要强化信用管理。国内外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没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就没有竞争力。所以,推动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增强风险防御能力,是当前我国企业走出信用困境的根本出路。四是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能够优先安排,还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注意奖励守信行为,惩罚背信行为,鼓励企业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五是要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以经营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为重点,深人开展公平竞争和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健全企业诚信的评价、查询和服务系统,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企业的“诚信名片”和“身份证”,鼓励企业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第二,加强企业诚信的外部管理。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体系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诚信体系的持续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在执法管理职责范围内,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咨询等社会化网络体系,积极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企业信用监督约束激励机制的有效形成。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加快研究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利用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构建起公正、规范、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市场监管领域、行业管理领域、要素市场领域为重点,推进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产品质量信用评价和资信等级评价,形成企业实力和信用等级并重的社会评价取向,促进企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管理内容主要有:一是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依法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把好市场主体准人关,从源头上抑制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保障生产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把好登记注册关,不违反规定随意降低法定条件和简化程序。二是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企业登记静态档案和监管动态档案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对信用良好的绿牌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年检免检。对存在信用问题的企业出示蓝牌予以警示。对于失信企业出示黄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并公开其违法纪录。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出示“黑牌”,吊销公告并公开其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三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要采取与市场开办者签订行政合同、诚信责任状等形式,明确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即必须对经营者的进场资格进行审查,必须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监督和教育经营者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食品,要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书,建立健全经营者食品安全档案。

以上只是从社会诚信体系 内容的角度对诚信体系框架的构建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我们必须明白当前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当是多方位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它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务必同心协力、开拓奋进,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目标共同奋斗。

社会诚信论文:法官的价值取向与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每年我国各级法院都会审理大量因诚信问题导致的民、商事案件。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诚信原则越来越被法官们普遍重视,并通过个案裁判向公众发出遵循诚信的信息。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定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1].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价值取向必然会对整个社会诚信原则的确立起到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当然,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诚信者一般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问题是,当僵硬的适用法律会使裁判结果违背诚信时;又或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法官应当如何作出裁判?对此,不同的法官由于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会作出具有差异性的裁判。

所谓诚信,就是诚实、讲信用。早在古代,我国就十分重视对人们诚信品格的教育,并以此作为评价贤人的道德标准之一。在西方,诚信是伴随着交易活动出现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高速运转。鉴于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更侧重于对诚信原则的保护,甚至,即便是所有权也“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其自由性”[2].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律及法官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则显得过于保守,尤其是我国法律理论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否定更加助长了“违信者”的气焰。笔者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发现,与诚信原则有关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这一法律通说的基础上,“违信者”大多也是农村私有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人。

案例一:杜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二人于2001年经该村村委会及镇政府同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杜某将其位于本村内的房屋四间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由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4年,该村成为国家征地范围,拆迁补偿成为必然的事实。同年,杜某之子、之妻以杜某擅自处分二人共有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立杜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王某对此予以反驳,认为杜某出示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就是杜某本人,其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没有居住该房的杜子为房屋共有人,而杜妻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房款由杜妻收取,故杜妻不存在不知情的情节。

“案例二:张某建房时因资金紧缺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张某不能还款,其所建房屋由张某、王某共有。后,张某果真未能还款,二人又协议将房屋的部分转归王某所有。但张某在进行产权登记时仅登记张某个人为房屋所有人。次年,张某擅自将所有的房屋卖给李某,王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主张张、王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3].

就上面二则案例分析,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原告均是第三者;理由均是出卖方擅自处分其共有房屋;诉讼请求均是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均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二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存在拆迁补偿的经济利益问题;后者并无该情节。换言之,前案主张合同无效的目的并不排除原告受到丰厚利益的驱使,以及买卖知情的情节。前案违反诚信原则的人既包括出卖方,也包括原告;而后者违反诚信原则的人可能仅仅是房屋的出卖方。就裁判结果而言,如果法官支持了案例2中原告诉讼请求的话,还有些许的合理之处,但如果对案例1也采取同样的裁判结果,则有违良心和公平。问题恰恰于此,如果杜子确实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无论其基于何种目的都可能与案例2一样受到一些法官的支持。当然,对于案例1还存在是否是表见的行为,但相同的情节和目的,如果主张合同无效的共有人不是父子关系,而是兄弟姐妹关系又如何?毫无疑问,表见的适用可能就会有些牵强。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中写到:“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明确的,因此解释他们的时候就有二种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能够实现正义的解释”[4].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举此例的目的并非就个案进行讨论,而是要对普遍存在的“悔约”问题进行探讨。事实上,在笔者处理的大量房屋买卖案件中,基于巨大利益驱使而主张协议无效的案件几乎占所有案件的90%以上,尤其以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为首,很多案件与案例1的情节相似。从这些案件的背后可以反映出诚信原则在我国的缺失,对此,笔者以为,如果法官以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基础作出协议无效的判决,不仅不利于交易行为的稳定状态,更重要的是将对整个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造成负面影响。这并非危言耸听,事实上,人们经常通过法官的个案裁判知道何种行为该为,何种行为不该为,这也就是法官的价值取向导引社会公众行为的原因。

也许有人会怀疑,如果法官对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突破可能会造成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利益受到威胁,这也就是笔者书写此文的目的,即法官的价值取向问题。笔者个人以为,在目前我国诚信原则普遍缺失的现状下,法官应以确立诚信制度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优先考虑因素。如前所述,在法院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中,多以案例1的形式、目的出现,尽管案例2中的所有权人确实很无辜,但毕竟是少数案例,且就长远来看,诚信制度在一个社会的普遍确立更为重要。

那么,突破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理论基础呢?让我们先来看看否定论的基础。善意取得往往与所有权人的公信力有关,在我国,动产的善意取得之所以被认同是基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作为所有及所有权转移的表示。因此,对于买受人而言,其有理由相信动产的占有者即为所有者;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人则可能因不是登记在册者而根本不是其实际所有者。但事实上,不动产登记部门常常存在漏登、误登所有人的情况,如前二起案例均如此,故买受人也有理由相信在册人即为实际所有人,因此,只要买受人审查了相关的登记就不能再确立买卖协议无效。综上,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有理论基础的。

许英

社会诚信论文:诚信社会必须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没有诚信的社会,不能成为现代社会;没有诚信的经济,同样不能成为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因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尤为必要。

5月18日至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上海召开“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与会代表就我国如何借鉴各国征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加强诚信社会建设,推进中国经济发展进行了研讨。笔者作为民事法律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观点综述如下:

我国现阶段亟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及时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征信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100多万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自己的信用记录。

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但是就全国征信体系的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需求,仍具有相当大的差距。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与会者认为,为了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归纳其基本思路是:

及时,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就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而言,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和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业提出的迫切需求,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第二,征信机构建设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形成市场化良性竞争。在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征信机构是民营征信机构,主要的征信业务集中在三大民营征信机构。在欧洲,以国营的或者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中国建设社会征信机构,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同时欢迎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征信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市场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建立统一的银行征信机构为先导,带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现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录入420多万借款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用户达到6万多个,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认为,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应当建立个人的信用信息登记,将中央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上海市个人征信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逐步形成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地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建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第四,坚持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开展征信业务,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企业和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经过必要的审批。征信机构不仅要开展一般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使用服务,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业务,并且要开展专业性的、地域性的征信业务服务,形成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如何在采集、加工和使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保护好信息主体的权利。建设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是以征集、加工整理和使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即围绕个人信用报告的采集、制作与使用,必然地要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形成与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矛盾和冲突。对这种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是:及时,坚持对企业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特别是对个人的隐私权、信用权必须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使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个人和企业应当适当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内容,即对于自己的信用信息对征信机构予以披露,对这些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准许征信机构采集、整理和使用。第三,对于征信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制作的征信产品,个人和企业享有知情权,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的,对信息主体必须定期报告,每年应当免费为其出具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使信息主体知道自己被征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情况。第四,征信机构对掌握的信用信息必须正确使用,保障信息管理及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享有变更权,当信息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不,有权请求变更,征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第五,发生侵权纠纷,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总之,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应当依照法律进行,做到信息公开与民事权利保护的协调,以确保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和良性运行。

二是如何将一个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征信体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必须制定征信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使其依法进行。各国一般都有征信管理法律法规,在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在泰国有《征信业法》。我国也应当制定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其次,应当加强征信业的标准化建设,实行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及数据格式编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等,规范征信业的有序发展。再次,应当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政府监管对于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护信用交易双方的权利,维护征信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征信业的自律,征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作诚实守信的典范。

社会诚信论文:浅析如何推进以诚信构建和谐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

浅析如何推进以诚信构建和谐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

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一、和谐社会必须以诚信为基础

诚信是人的最基本的素质,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之为人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自古以来,诚信就被人们视为“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一个健全的社会一刻也离不开诚信,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誉,市无信不兴,企业无信不昌。在当今,诚信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构建和谐社会职业道德建设的要件之一;民主必须在取信于民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发扬,法治的过程应该是诚信锻造的过程;没有诚信与法治作保护,社会秩序出现混乱,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平公正就难以实现,安定有序也成为空话;唯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坦然相处,也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只有尊重和遵守诚信规则,人们的创造活动得到维护,创造力才能得到发挥,社会才充满活力。因此,诚信是使社会系统协调、和谐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二、诚信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

及时,诚信是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当进一步发扬光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与人之间应当是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新型关系。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们之间以诚相待,才能处理好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人急功近利,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尔虞我诈;一些地方存在道德冷漠症,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与不信任。因此,以诚信为重点,正确把握诚信的内涵,充分认识诚信对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性,自觉把诚信的要求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良好职业道德观念和良好社会的形象,是构建和谐社会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第二,诚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道德规范。用诚信道德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课题。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交换关系,要求双方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联、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维系着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所以,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诚信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同时,市场经济具有追求利益较大化的属性,如果对经济活动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一些人就可能以失信行为来谋不义之财。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失信问题较为严重,加大了企业交易成本,也影响了企业在经贸往来中的信誉。失信行为还从经济生活蔓延到政治、文化及人际关系领域,并滋生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所以,诚信和失信的道德冲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道德建设的一对矛盾,这一矛盾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状况。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

第三,诚信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政府的诚信,关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任务。政府的诚信建设,一是体现在制度的公正性层面;二是表现在政府行为的诚信层面。制度公正是政府公信度的基础。制度不公就会导致社会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引发社会利益分配失衡或利益冲突,并为各种不法行为、失信行为提供孳生的土壤。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处理好“五个统筹”的关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解决分配公正、司法公正、教育公正等群众特别关切的问题,是诚信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但是,符合社会公正的制度,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去维护和实施,其实施的状况以及由此形成的政风,决定着政府的公信度和形象。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地方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缺乏责任意识,致使政策扭曲;有的地方腐败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时尖锐地指出:有些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奢侈浪费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比较严重。因此,诚信政府建设,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关系到社会诚信道德水平的提升。

第四,诚信道德建设,是保障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精神支撑。诚信道德建设,不仅是道德建设的重点,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其他各方面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同志指出,和谐社会几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把握和体现。这一深刻阐述,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和谐社会构建方面的具体运用,它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个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说明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民主法治是政治方面的明确要求,公平正义首先是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安定有序是社会组织和管理方面的任务,充满活力是社会建设多方面努力的综合成果,和谐相处是对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具体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诚信道德的规范、支持和维护。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在公民中普遍地培育起诚信的道德素养,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就不可能协调,人与人之间就不能做到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社会生活就

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职业道德的建设。第五、诚信在职业道德建设中也是不可或缺的。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是一种更为具体化、职业化、个性化的社会道德;诚信道德和职业道德都属于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重要内容,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可见,诚信道德建设与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在联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建设良好的道德,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都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从事何种行业,都无高低贵贱之分,都是社会中的从业人员,是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进行活动的,都具有社会意义,同样具有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所以,以诚信为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竟争与协作的关系。培育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自觉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提高职业整体素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构建和谐社会职业道德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应该如何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呢?

及时,要以诚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培育公民诚信道德人格。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诚信道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只有人人讲诚信,给他人以信任,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和谐人际关系才能形成。职业道德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以诚为本的经营宗旨和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不仅有利于建立企业与消费者的信任关系,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关系,而且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无形资本,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根本。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以诚信道德为重点,调整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信任、互敬互爱、长幼有序、融洽和谐的关系,从而建立一个稳定社会的微观基础。以诚信为重点的道德建设,最终是要塑造具有诚信道德的公民人格。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是做人的首要德行。公民有了诚信这种高尚的道德人格,社会也就有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了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二,要加强诚信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密切配合。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为诚信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诚信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加强公民的诚信道德建设,需要法律与道德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使诚信真正成为公民的道德自律。如果缺乏对失信者惩罚的法治体系,或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失信违法的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惩处,诚实守信的道德风气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的。其次,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诚信道德奠定坚实的经济关系基础。诚信道德通过教化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是软约束,它需要市场体系、市场关系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制度性”和“规范性”来规范经济活动,从根本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再次,要把诚信道德建设与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建设诚信社会,要加强社会管理薄弱环节的建设,逐步完善诚信教育与社会管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长效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有效地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规范人们的行为。总之,诚信既是道德建设,也是法制建设;既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工程,也是完善经济制度和社会管理的任务。加强诚信建设,需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方面综合努力。

社会诚信论文:分析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政府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政府 社会诚信体系 构建作用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继续进行,诚信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前进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由市场运作一时很难奏效,政府在建构中的作用必不可少。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政府应该首先确定好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一个功能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 [1J(P15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 [i]}rzz})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2](P333)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及时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 :及时,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及时,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着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pz,一’b)茅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

首先,加强诚信的舆论宣传教育作用。通过诚信教育把现代诚信刚性的制度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达到法律所无法企及的效果。

其次,把诚实守信作为国民教育中的重要一环来抓。我国学校教育中出现的学生作弊屡禁不止,大学生助学贷款还贷率不高以及学生之间欺骗、撒谎等普遍的不诚信现象,说明我国学校教育在诚信培养方面的滞后与不到位。因此,我国要想真正把传统诚信文化重构,把诚信作为国民教育必修的一门课。

,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弘扬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打造符合时展的现代诚信。西方人的诚信是一种契约信任,而我国的诚信多是伦理意义上的,故而重视感情、情理,主要靠内心的道德自律及社会道德舆论的约束、维系。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同时离不开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在起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在建立诚信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在制定刚性的信用制度的同时,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传统诚信文化的精华,用现代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把诚信传统文化传播到千家万户,形成共同的民族伦理价值观。

社会诚信论文:试析机制设计与社会诚信

论文关健词:社会诚信 信息 机制设计

论文摘要:社会诚信已成为重要的问题。在此,利用机制设计原理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通过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所构建的和谐社会能让诚实宁信的传统美德得以恢复和发扬,各种欺作行为逐渐得以消除,社会生活得到净化。

《圣经》上所罗门王的故事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两个女人抱着一个男婴来到所罗门王跟前,要求他评判到底谁是真的母亲。所罗门王见她们争执不下,便喝令侍卫拿一把剑来要把孩子劈成两半一个母亲一半。这时其中一个女人说“大王不要杀死孩子。把孩子给她吧我不和她争了。所罗门王听了却说“这个女人才是真的母亲,把孩子给她。”这个故事所反映的事实便可用机制设计理论给予回答。

20世纪六七+年代美国数理经济学家利奥、赫维兹引入了激励相容概念从而创立了机制设计理论。如果我们假设人们是按照博弈论所刻画的方式行为的并且我们设定按照社会选择理论我们对各种情形都有一个社会目标存在,那么机制设计就是考虑构造什么样的博弈形式使得这个博弈的解就是那个社会目标或者说落在社会目标集合里,或者无限接近于它。在机制设计理论中机制设计者没有也不可能了解所有信息那么在信息不的情况下,如何设计出有效的制度便是机制设计要解决的问题。

机制设计需要解决信息成本和机制的激励问题。所谓信息成本问题,就是指所设计的机制需要较少的关于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信息和信息(运行)成本。任何一个经济机制的设计和执行都需要信息传递而信息传递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因此,对于制度设计者来说,便是信息空间的维数越小越好。所谓机制的激励问题或积极性问题,是指在所设计的机制下,使得各个参与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能够达到设计者所设定的目标。在不同的博弈行为假设下,机制设计理论会有不同的结果。而诚信即讲真话不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在别人都讲真话的时候必然会有一个人,他可以通过说谎而得到好处。那么什么时候或者说在什么样的机制下人们愿意讲真话呢,只有当社会选择的规则只照顾一个人的利益的时候这个人才有动力讲真话,因为这时其他人讲假话没有什么好处,讲真话也没有什么坏处讲讲真话也无所谓。这就是吉巴德—萨特斯维特的操纵定理。通过虚假显示自己的偏好可以操纵结果以使自己得利。赫维兹的“真实显示偏好“不可能性定理是一个类似结论。在个人经济环境中在参与性约束条件下《即导致的配置应是个人理性的》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分散化的经济机制(包括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导致帕累托配置并使人们有动力去显示自己的真实信息也就是说,真实显示偏好和资源的帕累托配置是不可能同时达到的。因为如果一个人愿意讲真话那就意味着讲真话是他的占优策略。因此在机制设计中要想得到能够产生帕累托配置的机制很多时候必须放弃占优均衡假设即放弃每个人都讲真话办真事的假定。任何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都不得不考虑激励问题。我们要实现某一个目标,首先要使这个目标是在技术可行性《feasible》范围内的;其次我们要使它满足个人理性即参与性,如果一个人不参与你提供的博弈因为他有更好的选择那么你的机制设计就是虚设的第三它要满足激励相容约束,要使个人的自利行为是他自愿实现制度的目标。

现在我们考虑保障制度得以执行的制度问题即应该提供足够的激励使制度执行者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也实现我们(作为制度设计者)希望的社会整体利益。从机制设计的角度可以把问题具体化为这样一个激励问题,即人类社会如何选出制度执行者以及如果他们是自利的,容易利用自己的执行权力损害社会利益时,如何设计一套制度监督约束他们。用委托(principle-agent )理论的框架来表述那就是:我们不具有某种特殊的知识只好委托一些人某些事情。我们凭什么知识筛选识别出宣称自己拥有这种知识的人,我们又凭什么使这些人不会利用自己的知识作出损害我们的事情。机制设计理论的着眼点不仅是要指出种种不可能性的困境,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具体环境下走出困境的途径。人类创造了很多能够诱导人们显示并测度他们的效用的技术如拍卖和招标投标制度克拉克一格罗夫斯—莱德亚德机制以及很多局部的效用测度和比较也是可行的。

诚信是一种传统美德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从博弈的观点看,其实任何成型的社会风气实质上都是一种均衡。这种社会风气或习俗一旦建立就不会有任何个人有单方面偏离这种规范的激励。现代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告诉我们如果需要做出选择的进程可以分为前后相继的步骤,则理性行为将考虑所有人的初始行为对后续选择及最终结果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动态博弈。这一类博弈的中心问题是可信性即当背离行为发生后惩罚措施是否确实被执行。而这正是现实社会建立诚信的关键所在。在一个人人都尔虞我诈的社会中,如果有谁选择诚实守信则他的利益必然受损所以相互欺骗是一个纳什均衡。而在一个人人讲求诚信的社会中骗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和舆论指责的,所以诚信也是一个纳什均衡。博弈论中的无名氏定理(Folk丁heorem)告诉我们:如果经济个体(市场经济中主要是企业)的生存期足够长,他们之间进行的不是静态博弈而是无限期的重复博弈,而他们又有足够的远见(其贴现因子接近!),则信守诺言将成为纳什均衡。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经济活动必须是以诚信为本的,否则不可能长期生存下去。诚信未能在当今社会广泛建立其原因就是市场体系没有规范信号机制、信息机制和舆论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在现有的规章制度下所期望的人们的诚信行为方式不构成均衡致使许多人不按规则行事。之所以在市场体制下不时有欺骗现象的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力不够,使得惩罚不能成为可置信的威胁。二是由于经济主体缺乏远见,而长期来看这种短视的经济个体必将被市场竞争所淘汰。三是由于政府的干预政策太多而且常常朝令夕改缺乏一致性使人们缺乏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这一点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深而解决的。

现代信用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良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规范。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中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企业重视信誉就好像是重视生命企业只有重视信誉才能长期生存才能创造品牌效应只有品牌好了,消费者才肯出高价钱购买他们的商品。越是市场经济成熟的地方在经济活动中出现欺骗的可能性就越小,假冒伪劣就越少。在相对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人们会有较稳定的预期和长期投资行为社会成员才能守信用、重合同,市场的作用会使得失信者在经济上得到惩罚守信者从长远则会得到回报所以现代市场制度能够解决诚信为本的问题。当然诚信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倡的是一种传统美德和良好的社会规范。通过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所构建的和谐社会能让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得以恢复和发扬各种欺诈行为逐渐得以消除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生活得到净化。

社会诚信论文:我国传统社会诚信机制对当代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传统社会 现代社会 诚信 社会机制

论文摘要:诚信是任何社会都不可或缺的重要道德规范。在我国传统社会特定的背景下,诚信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这是与传统社会的熟人社会背景、系统而具体的道德规范、一元的儒家文化价值观等密不可分的。面对当今的社会诚信问题,我们应该通过借鉴传统社会的诚信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加强合理的制度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等途径,建立我国当代社会的诚信机制。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就是格守信义、信用和信誉。它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当今社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道德规范。可以说,现代社会是诚信经济的社会。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也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我们如果正视社会现实,就不难发现当今社会存在较为普遍的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笔者通过借鉴传统社会的诚信机制,设想我国当代社会诚信机制建立与完善的途径。

一、我国传统社会的诚信机制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崇尚诚信的传统,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把“信”视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信”既是做人和交友的基本要求,也是治理国家的伦理手段。上自约束皇帝的“君无戏言”,下至约束百姓的“言必信,行必果”,这些都是诚信这一要求在当时的具体体现。诚信己经成为传统社会的一种道德风尚并且代代相传。

我国传统社会之所以能够奠定比较牢固的诚信基础,主要原因有三个。

及时,小农经济造就的“熟人社会”是维护传统社会诚信规范的物质基础。传统社会是小农经济社会,土地是人们从事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受土地这种生产资料固定性的局限,人们总是在故土上繁衍生息。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4·…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川正是由于祖祖辈辈在固定的土地上休养生息,传统社会成为熟悉社会。在熟悉社会里,信息的传播是迅速和均等的,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言行都在所有社会成员的视野之内,所有熟悉的社会成员都是诚信规范的评判员和监督者。如果有人违背诚信,那就意味着他将在熟人圈子里被冷落,甚至处于无法生存的境地。可见,小农经济造就的“熟人社会”是维护传统社会诚信规范的重要条件。

第二,长期的独尊儒术的一元文化价值观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社会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而产生了众多的思想流派,因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秦朝统一后,采取“焚书坑儒”的极端手段强行解决了人们的思想统一问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并没有使其长治久安。到了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了秦朝灭亡的教训,推行了“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逐步确立了儒家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一元社会文化格局。后经历代儒学思想家的努力,形成了“三纲五常”、“五伦十义”等道德规范。诚信是儒家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诚信是传统社会主导性道德的一部分,是一元文化的社会条件下的主流文化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至高的震慑力和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社会规范被人们逐渐内化为自身观念的一部分,并作为做人的基本准则加以遵守。

第三,系统而具体的道德规范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道道防线。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通过道德规范表现出来的。如果我们把道德比喻为一张网,那么社会诚信规范作为网上的经线和纬线必然是丰富而具体的。每种诚信规范又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详细规定。如作为传统社会的“孝道”,既指奉养、尊敬、服从父母,还包含延续父母、祖先的生命之含义。它要求人们时刻牢记祖宗的形象,不给祖宗抹黑。如有不道德的名声则不仅意味着毁坏自己的名声,同时也是给其父母和祖先抹黑,也就是较大的不孝,可称为家门逆子。在传统社会里,谁也承受不起这样的坏名声。正如唐德阳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人把获取功名、衣锦还乡、光宗耀祖作为人生的崇高目标”[’。在孝道基础上,传统道德进一步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整体要求,把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都用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加以限定。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社会道德规范之系统而具体。这种系统而具体的道德规范构成了维护社会诚信坚不可摧的道道防线。

二、我国现代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正在快步地向现代化国家迈进。但是,我们在承认改革开放带给我们的丰硕成果时,也不能回避这样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即诚信缺失问题。如假冒伪劣产品问题、虚假信息问题、个人信用缺失问题、学术不端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地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为什么会在当前情况下存在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呢?对应传统社会的诚信社会机制,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及时,市场经济加速了社会流动,扩大了人际交往的范围,打破了熟人交际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社会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逐渐扩大。它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熟人交际圈,越来越多的人际交往是在生人中进行的。目前我国社会流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职业之间的流动、职位之间的流动、职业地域和生活地域等的流动,并且这些流动速度呈加速趋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之间的交往表现为短暂性,人们之间虽然交往的数量增加了,但熟识程度却降低了。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大众传媒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表现出功利性和间接性,以感情维系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初级群体逐渐衰落。农村地区的村落有逐步解体的趋势,城市中的邻居成了地理位置上的概念,左邻右舍的人们之间有可能互不相识和互不交往。可见,传统社会靠熟人去维护社会诚信的机制,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已经行不通了。

第二,市场经济对传统价值观念的冲击。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功利性经济,它以利益为基本导向,引导人们如何去获得经济利益,强调的是商品意识和金钱观念。这样,便出现了与市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价值观,如尊重个人利益、倡导自由竞争、主张自由平等,等等。这些道德观念有益于人们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等活动,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并非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而是一种人的存在方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我们可以把市场经济看做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存在方式,这种独立性相对于原来的“人的依赖性”是对人性的极大解放。人虽然仍有着对物的依赖性,但终归已是独立性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个性、主体性、情感、个人利益等压抑了许久的人性被重视起来,个体摆脱了原来的束缚,追求民主、平等便成了社会的主旋律。所以,市场经济不仅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也解放了人性,考虑、追求经济利益是人性的体现,也是社会个体的权利。但是,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特别是对金钱的追逐,为金钱所左右,利欲熏心,就会导致“唯利是图”,成为金钱的奴隶。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就占据了一些人的思维空间,使社会诚信受到严重冲击。可见,市场经济对传统价值观念造成巨大冲击,传统社会的“安贫乐道”、“重义轻利”价值观已被市场经济的商品意识、利益观念所代替,用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约束现代社会中这些利欲熏心之人,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第三,法制不健全,对失信者打击不力。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律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建设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从整体上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仍然是当前社会中极为棘手而又函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没有制定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守信用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制裁。在不少情况下却是守信者失利,失信者得利。其二,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判决执行率低。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较高维护者,在处理违约赖账行为时显得苍白无力。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往往要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债务,而采用这种方式的成本费用越来越高,不要说因种种原因败诉,即使是胜诉了,真正能够执行裁决的也很少,这使债权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客观上助长了诚信缺失现象的泛滥。

三、我国传统社会诚信机制对当代社会诚信的启示

时至今日,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不可能照搬照抄传统社会的诚信机制来消除今日社会的诚信危机,但我们可以以史为鉴,从中汲取对我们今天有用的东西,建立与完善我国当代社会的诚信机制。

及时,加强社区建设,营造类似于“熟人社会”的氛围,增强社会监督。

“社区”是指人们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结成的互助合作的共同体,用于区别局限于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互助合作的共同体。它主要包括农村和城市两种基本类型。农村社区地域广阔、居民聚居程度低,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其基本特征是:人口规模小、密度低,人际关系密切;封闭性强,社会流动率较低;文化具有家族特征。城市社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其基本特征则是人口规模大、密度大,人际关系淡化;开放性强,社会流动率较高。可见从诚信监督方面讲,农村社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基本上属于熟人之间的交往并且具有较大的优势。城市社区相对于农村社区来讲,其邻里仅仅成了地域概念,左邻右舍大多数互不相识和互不往来,关系非常淡化,从诚信监督方面讲,则不具有农村社区的优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农村邻里和城市邻里的结构不同。农村邻里多为同质邻里,人们的职业、语言、生活方式等具有共同性,便于交往;城市邻里多为异质邻里,人们在职业、语言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而不便交往。其二是农村住宅和城市住宅不同。农村住宅多为平房,便于邻里之间走门串户;现代城市住宅多为高层或小高层单元住宅,客观上设置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屏障,阻碍了邻里间的交往。其三是农村住户和城市住户的社会流动速度不同。就整体而言,农村住户的社会流动速度较慢,人们之间较为熟悉;城市住户的社会流动或迁徙速度则较快,使得邻里之间交往不深。其四是农村生活和城市生活的节奏不同。农村生活节奏比较慢,人们的空闲时间也比较多,客观上为人们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可能;城市生活节奏比较快,除了退休(离休)人员外,人们的空余时间比较少,因而人们之间交流的机会也就较少。可以说,邻里关系淡化是现代城市社区的一种通病,它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不利于人们之间的诚信监督。因此我们要加强社区建设,建立和完善合理的邻里结构;改革住宅设计,减少交往屏障,提供邻里间交往的场所;把改善邻里关系与社区活动结合起来,使社区居民在活动中相互了解。这样,既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又有利于熟人之间的互助,还有利于熟人之间的诚信监督。

第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化,为社会诚信提供必要的社会导向。

虽然传统社会独尊儒术的一元文化价值观不符合时代文化发展的要求,但它对我们构建当今社会的主文化具有启示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时期,都不可能没有自己的主文化。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自己的主文化,那么这个国家就面临着被同化的可能或被吞并的危险;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自己的主文化,那么整个社会的思想和行为就会呈现混乱状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地应该建立社会主义主文化。因此,在多元文化中必须有一元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一个科学命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我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这个核心价值体系中,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刻内涵的学揭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我国整个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中国共产党在思想精神上树立起的一面旗帜。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其内容就是提出的“八荣八耻”,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简短的112个字,通俗易懂,逻辑清晰,概括精辟,切中时弊,寓意深刻,高度集中地概括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本质与要求,便于作为全社会普遍遵循的价值准则。它集历史性、时代性、群众性、可行性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震撼力。它是人们进行道德约束和评判的重要手段和标准,必将引导人们明荣辱之分,即知荣而为之,知耻而不为,由此成为推动人们奋发向上、文明正义的强大内在动力。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思想道德建设与经济改革并行而面临着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和道德领域的严峻挑战,巫待解决的问题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道德体系。只有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主张社会正义,才能为社会诚信提供必要的道德保障。

第三,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诚信的合理制度,为社会诚信保驾护航。

从传统社会的系统而具体的道德规范对社会诚信的有效制约机制来看,加强制度规范建设是我们有效解决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良策。制度对人的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曾经说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n }4〕因此,我们必须为社会诚信提供合理的制度保障。

首先,加强经济制度和法制规则建设。制度是人们行为的导向,人们总是在既定的制度下选择自己的行为,寻求利益的较大化。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要加强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使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有章可循,有制度作为其社会保障,使经济活动有序进行。二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保障市场经济机制良性运行。

其次,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给每个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在他们谋取职业、借贷、注册公司时,都要进行信用登记,形成实名、实姓和终生代码相结合的登记史;资信评估机构根据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法院等机构及用人单位、业务往来提供的信息掌握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和信用史并给予评估;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向资信评估机构征询他准备与之进行交易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信情况,以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对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资信评估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并视情节轻重做出赔偿、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乃至永远不得重新注册公司等惩罚。有了这样的信用制度,讲道德者和不讲道德者的博弈情况就会发生根本的改观厂’〕。

再次,要建立德行成本补偿机制。既然任何道德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遵循道德规范时都需要一定的成本、付出一定的代价,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那么就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对那些道德付出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补偿,如设立见义勇为保险制度和道德风尚奖励基金等。社会不仅要给“遵纪守德”的“老实人”以制度支持,而且要对各种不道德的丑恶行为进行无情抨击,使他们体会到人言可畏的滋味,承受必要的精神痛苦。必须让那些败德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使他们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增加他们败德的成本,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起德行有用的价值理念。

当然,社会诚信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建立当代我国诚信社会机制的途径还远不止这些。笔者只是从我国传统社会诚信机制的视角,谈了它对建立当代我国诚信社会机制的启示,并发表了自己的一些感悟,以期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社会诚信论文:关于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诚信制度 信用危机 诚信管理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失信行为和信用危机,已经严重地危害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大力弘扬诚信精神,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把“明礼诚信”写入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我国民商法也把诚实信用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和“义”的天平却慢慢发生了失衡,各经济主体受到了利益价值的挑战,信用危机已经在社会上时时出现。失信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认真对待的重大社会问题了。

一、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当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不容乐观,有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甚至认为,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正在发生着诚信危机。信用环境恶化已经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诸多严重危害。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分析我国总需求不足、市场疲软的原因时指出,总需求的不足祸在信用短缺。我国一些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拖欠贷款、税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增大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本,揭制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信用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和产品附加值。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总需求不足,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其根本祸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讲,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市场缺乏信用将严重影响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二是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大企业运管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三是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使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四是信用恶化还直接破坏社会法制基础,经济主体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竞争,各类经济主体难以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机造成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下降,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一是传统诚信观念没有及时更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国儒家传统的诚信不是作为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定的,而是为人们修身养性所追求的目标。它的诚信行为规范是特殊主义的,不是普遍主义的。它认为道德的诚信应该是出自内心的、自愿的、不计利害的,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经过自身长期修养才能达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是面对全体公民、组织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经济主体必须遵循的起码的道德义务。二是同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有关。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一个全国大一统的企业,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利益主体不是以经济利益、以诚信为纽带联系起来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联系起来的。在当前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期,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仍然发挥着影响,抗拒着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在追求各自经济利益时,开始显得张慌失措,无所适从,导致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发生。三是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诚信制度体系对诚信缺失者予以严惩,使失信者无所畏惧,结果造成信义贬值,诚信受到嘲弄,这是当前诚信缺失极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极小的成本,却能够获得极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给心存诡异者留下可乘之机,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优势,聚敛不义之财。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使不法之徒有恃无恐,变本加利破坏诚信。诚信体系缺乏司法保护,失信者不能及时得到严厉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产生。五是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冲击及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滞后,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加之经济结构调整,出现大量下岗职工及弱势群体,社会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等社会现象发生,都引发拜金主义滋生,道德观、价值观混淆,使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恶化。

二、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良性运作的一块基石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诚信经济,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发达的诚信制度体系相伴随。因此,发达完善的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制度之一。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发达的商品交换经济,诚信是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素,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诚信。不仅要有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构建健全的社会诚信制度。市场经济对诚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特征,往往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说,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诚信是市场主体的准入证和通行证。因此,诚信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诚信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和运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经济主体追求长远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都会自觉遵从经济学的理性法则,追求利益较大化。而利益较大化不会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长期不断的交易中逐步积累和实现。如果经济主体通过不诚信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维持长期的欺诈和投机取巧行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断发展壮大,取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当今许多跨国大公司、知名企业格外重视信誉的原因。一句话,企业要健康发展,并不断取得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就必须树立诚信形象,维护其信誉。当然维护信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过这种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为诚信形象不但是无形资产,也是有形资产,它能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如名牌产品销量大、价格高等。也就是说,企业维护信誉也是一种投资,同样可以从中取得净收益,这种净收益是企业维护信誉付出的成本与所获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业为维护信誉而放弃的机会成本,诸如信守保障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为保持良好的财务比率而放弃的投资机会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是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社会成本的必然选择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道德、市场理论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有完善的诚信制度体系,要求人们具备契约意识和严格遵守契约的约束。诚信、契约精神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它能保障各项经济活动顺畅进行,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无视契约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诚信使我们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造成许多无谓的损失,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无端增加,导致经济运行不畅,加大经济运行的内耗和磨擦力,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根本目标是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但我们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就会抵消体制创新所产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的各类经济主体,公民、企业、银行、中介组织、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诚信缺失。如公民的纳税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相当薄弱;企业不信守合同,拖欠债款和赖账;银行呆帐率过高;政府官员以权代法,地方保护;就连本应具信用形象的社会中介组织,同样也存在信用危机问题。我国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维护好国内市场秩序。这不但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阔步迈向国际市场,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国内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诚信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历来是做人和发展事业的根本,是社会得以形成凝聚力,社会竞争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没有高度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我国将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诚实守信也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中国现代化进程需要重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降低效用风险的危害。因此,在WTO环境下,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已成为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走向世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诚信制度的思考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社会成员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之一。它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下契约和文明规则实现的前提。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诚信制度体系,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因此,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推进。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推动全社会建立诚信制度体系的基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进一步加大国家信用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和执法力度。三是积极建立公民、组织信用征集、评价、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数据库,为实现信用科学管理奠定基础。四是推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五是积极推动经济组织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诚信,不但包含伦理道德因素、经济因素,更离不开社会法律制度,它们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一要把社会法制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在公民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把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相统一的观念。二要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信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视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契约文明是构建现代法治与现代德治的思想基础之一,契约精神是文明公民应该具备的一种素质,它是平等观念、自主意识、合作精神、诚信能力的有机结合。四要恪守司法职业道德,为公民道德建设作出表率。国家的司法队伍、公务员队伍以及其它公职人员队伍,代表着国家形象、社会形象,必须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公正司法、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自律、忠于职守等方面作出榜样,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促进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

中华民族有深厚的道德底蕴和文化、文明底蕴,我们要充分挖掘和发挥坚持操守、讲究诚信的的传统道德资源,结合现代法治精神,积极构建现代诚信制度体系。具体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务虚与务实相结合。建设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宣传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仅仅停留在舆论防恶上,还必须出实招,必须坚持用法治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激励和表彰讲诚信的人和事,谴责和严惩不讲道德和不守诚信的人和事。二是把外在制裁和内在制裁结合起来,积极构建道德制裁力和约束力。外在制裁发挥社会规范和限制作用,内在制裁发挥自我约束作用。三是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诚信度。政府的诚信主要表现为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依法行政,打破地方保护,维护统一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原则。

(四)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只有明确产权归属,经济主体才会产生追求长远利益的内在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讲求诚信。要使企业重视长远利益,就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产权制度的功能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效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因此,只有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划清产权,真正做到物归其主,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社会诚信论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制度的建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诚信越来越被政府、经济界所重视。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公平竟争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更是一种诚信经济。诚信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良好的诚信制度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是市场经济的黄金法则。诚实信用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文明的基础与标志。当前我国经济建设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所需要的发展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用建设,诚信环境正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度。由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不遵守诚信原则,经营缺乏诚信,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困扰了企业经营和市场经济秩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我国诚信制度现状及其根颐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开始逐步走向成熟。经济的腾飞对国家和人民来说是必要的.但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仅重视经济增长,而忽略对维系市场正常运转的诚实信用的重视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人们社会信用低下,政治领域的腐败,经济领域的制假贩假、虚似宣传、虚假广告、合同欺诈、拖欠货款、恶意逃避债务、骗税骗汇、对产品服务的保障敷衍搪塞或者是干脆拒不兑现。失信的严重性还远远不止于此,在这场危机中,本应具有公信力的上市公司有许多为获益于一时,以长远利益受损和丧失诚信为代价,进行暗箱操作,利润造假,业绩虚报,以至于诚信问题已经成为目前中国股市和上市公司的毒瘤,也是股市长期低迷的原因之一。这些都强烈地预示着社会诚信愈识的薄弱,败坏了我国社会风气和改革开放形象。社会信用被无情地践踏,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经济的健康运行。有专家分析,由于我国市场交易缺乏信用体系,使得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成为无效成本。健全社会信用、培养公民的诚信品德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顺利推进的重大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任务,也是具体落实“以德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

诚然,我国在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失信行为并非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而是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导致市场规则不完善造成的。自从我国确立走市场化道路后,我们不仅承认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合法性,而且以经济利益为动力来激励人们不断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受环境、知识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市场规则还不完善。有市场就会发生欺诈现象,这是古今中外任何市场都无法避免的。但从本质上看,违信现象并不是市场本身的必然属性,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也是信的交易。诚信是维系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我们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这里的“有序”,核心内容就是讲诚信。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失信必然损害市场,丧失市场。市场经济当然要讲利益,但这不能成为不讲诚信的理由。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的作用越发明显与重要。

通过以上对诚信危机的剖析,笔者认为,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一套统一健全的诚信制度体系。目前,企业对诚信制度没有真正做到充分认识,只能依靠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但是很难达到形成统一诚信体系的要求。二是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的立法滞后,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治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诚信制度立法及有关法律在对失信行为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制度漏洞,惩治不够严厉。在执法中对违反诚信制度的企业存在以罚代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这些行为产生的后果,势必造成更严重的企业失信行为。三是当前出现的失信行为,也与行政规则对市场规则的损害有关。市场经济是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展开充分竞争的经济,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需要一个中立的裁决者制订市场规则,并按照该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有些地方政企不分,政府习惯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尤其是个别政府官员在履行裁判员职能时吹偏哨,甚至吹黑哨,有意无意地充当失信行为产生的温床或保护伞。例如,在制订规则时把保护特殊部门或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写人特别保护条款,从而丧失公平性;在执法中有时会实行区别对待原则,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些地方政府保护本地企业造假、违约等失信行为;甚至某些个别执法者收受贿赂,在仲裁经济纠纷时为行贿者谋利益。

二、建立城伯翻度的几点描施

(一)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共铸诚信社会

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信用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建立一个信用制度,维系良好的信用关系,形成健康的经济秩序,需要每个公民来遵守。因此.要在全社会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强化“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形成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对企业进行“自觉资本主义”理论教育,来充实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理念,即通过确立新的财富准则,使得企业模式从对物质方面的贪婪转向对人的普遍关注;兴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即主张兼顾企业、员工、社会共同体和环境的利益,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既肯定和允许追求个人的局部利益,又要强调社会责任和全局利益,对高尚道德行为坚定不移地遵守。

(二)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机制

面对全球化压力,各国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方面正展开激烈竞争,我国要想在这场竟争中取胜,就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

1.要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的社会信用体系,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以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随着社会信息系统的实施,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和个人有了确定标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有了性。如个人基本操行记录、社会信用度记录、银行特别记录、查询记录及异议记录等,有人称它为现代社会的“经济身份证”。一旦个人与企业行为不佳,如“欠债不还”、“恶意透支”等,将在“经济身份证”上留下一段时期,甚至终身的“污点”,让有不良记录的付出代价,直至名誉扫地,寸步难行。

2.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和保障体系。发展我国的资信评估行业,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建立起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以及规范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增强经济主体诚信状况的透明度,使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真正成为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发挥他们在信用维护中的作用。中介组织必须公正,从业人员素质要高,有能力执行和维护信用制度的建立。

3.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惩罚机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给失信行为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监督约束机制,使任何不守信行为都受到多重制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会计、审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传递机制,增强市场行为的透明度。

4.建立信誉协会。通过信誉协会来倡导和推动“政府筑诚信,企业守信用,个人讲信誉”活动的开展和制度建设;研究社会诚信公德教育和信誉守则规范保障体系;倡导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定,更应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方式,使诚信成为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体系。

(三)率先垂范,构筑诚信政府

在各类诚信中,最重要的诚信是政府诚信。从政治方面看,作为社会关系的主要支撑点,政府的诚信度决定了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社会经济活动方面看,政府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政府如失去诚信,经济活动就会一片混乱。从国际关系方面看,一个国家的声誉取决于政府诚信的国际认知度。因此,政府诚信处于社会诚信的核心和主导地位,是及时诚信。诚信制度建设必须从政府做起,搞好及时诚信,其他的诚信才有基础。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规范政府行为,政务公开透明,各项政策要具有连续性,要一诺千金,不能朝令夕改;对于政策执行情况要有跟踪监督;建立任用干部的道德机制,领导干部要带头讲诚信。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落实到行动中。尽快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把诚信建设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不会失信于民,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的风气。

(四)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1.要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加强信用立法。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建立了一些规范市场和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如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还是远远不够。如在市场经济中,许多严重危害社会和相关经济利益的失信行为,用法律原则来处置尚有诸多不确定的地方,需要细化法律规定来进行调整。特别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违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未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约责任”。信用制度是各种信用因素的统一体,国家要对信用制度作一个统一的考虑,要制订出信用制度的法律框架。这个法律框架应涵盖社会经济行为的各个方面,对规范市场行为提出明确的总体要求。对各种经济失信行为的法律处置.要有详细的司法解释,使市场监督执法部门在处理具体失信行为时有所遵循:

2.严格按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制度,理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的监拼检查,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行为、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等进行严格登记,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信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用法律的手段维系社会信用.严肃市场行为.维护诚信原则和制度的性和严肃性。要强化国家对法律裁定的强制执行力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强化协调,形成合力、实践证明,利用法律这种有利武器,是维护市场诚信原则和制度性的重要手段。

社会诚信论文:论析社会诚信再造——集体理性的凸显

论文关键词:社会信任;个人理性;文化维度;集体理性

论文摘要:诚信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力量,受制于经济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水平,并通过共事的遗德价值观和文化背景来维系群体的存在,它比契约和私利具有更加持久、自发的凝聚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个人理性、信息不对称及有限次重复博彝是构成失信行为的三要素;从文化渊源上有要引出行为经济学对主流经济学假设前提的革命一凸显集体理性。

一、诚信缺失的缘起一经济学再认识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定,每一个具有充分“理性”的人在作出任何一项决定之前,总是要先进行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一旦发现可能的收益扣除涵盖风险的成本尚存剩余时,将会淇视信誉、道德甚至法律的制约,赚它个没商量。由此可见,古典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每个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在“看不见的手”的操纵下自然会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实际上,亚当·斯密恰恰犯了萨谬尔森一再批判的“合成推理的谬误”,即是说,适合于个体的不一定适合于整体,阿罗不可能定理也表明,不存在与个人偏好一致的社会偏好。我们知道,亚当·斯密是极力推崇自由市场经济的,而萨谬尔森则是混合经济的倡导者,亚当·斯密与萨谬尔森、阿罗之间的分歧实质上就是经济学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分歧,古典经济学假设前提中的理性实际上就是个人理性。

然而,经济人的“理性”谋划仅仅是失信行为的主观条件,信息不对称和有限次重复博弈才为失信行为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

信任无非就是一种期望对方不会利用自己脆弱性的信心,Inkpen和Currall(1998)指出,信任包含了两个主要的概念:信赖和风险。信赖是单方面的意志行为,它使得一方的命运被另一方所控制,而风险是一方因为另一方的不可信性而导致的潜在负产出或负效用。这就是说,当一种信任关系建立时,就意味着其中一方必然要承担对方违背信用的风险,这种风险产生的根,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由于参与交易的双方往往是根据对方过去的信用愉况对其能否守信作出预期,仅凭过去的经毅来荆断未来,因而只是一种适应性预期,而不是综合运用过去和现在的一切可获得的信息来对交易对手的行动策路作出符合实际的理性预期,当交易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不能作出理性预期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就因此产生了。

威廉姆逊(Oliver Williameon)在1975年出版的《市场与等级:分析与反托拉斯的含义》( Markets and Hierar-dries: Analysis and Mtitrtiet Implica-lions)一书中提出了特定关系投资(lationship一specific一investments)的概念,之后,Klein一Crawfotd一Aichian在1978年发表的论文《垂直一体化,可增的租与竞争性合同过程》中也就资产的专用性与“扼制”问题的关系作了深人的分析。这里所谓的资产的专用性就是指,一种资产如用作它途,其边际生产力近乎于零,“扼制”就是指当专用性投资发生时,“投资方”所面临的“被投资方”违背合同的风险或违约事实发生后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威廉姆逊指出,在存在“特定关系投资”的地方,交易成本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旦某企业或个人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了专用性投资,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受制于人”了,就不得不接受别人违约的风险。风险的大小取决于“被投资方”的诚信程度,而“被投资方”的诚信程度又取决于“投资方”对其信用信息把握的程度,因为“投资方”是根据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来筛选“被投资方”的,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的筛选条件。所以,如果在一个经济社会中,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披露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信用选择机制,那么“扼制”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专用性投资就会变成不可追复的“沉淀成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上述“扼制”问题可以理解为在不信息条件下,一次性的非合作博弈过程,局中人对于所有其他对手的信誉品质、策略空间以及支付函数没有充分的知识,虽然通过种种协议方式达成了表面上的合作关系,但当博弈展开时,某些局中人为达到个体支付函数的较大化,则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动策略,而且由于博弈的一次性,受“扼制”的一方根本来不及作出反应,.它的“沉淀成本”就发生了,可见建立在这种协议基础上的信用关系是相当脆弱的。

可能这种一次性的博弈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多见,普遍存在的则是多次发生的重复博弈过程。根据弗里德曼一无名氏定理,我们知道,在理想化的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只要贴现因子充分地接近于1,那么就存在一个子博弈的纳什均衡,使得参与博弈的局中人均选择合作的行动,从而实现博弈各方的“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 )。然而,无限次重复博弈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分析模型,而对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有限次(n次)重复博弈,在整个博弈过程结束的前一次(第n一1次)子博弈中,违约行为仍有可能发生。显然,博弈重复的次数越多,违约分摊到每一次子博弈中的成本就越小。由此得到的启发是,增加博弈重复的次数,或使参加各方感到交易结束的可能性接近于零,延长重复博弈的时间链条,固然可以降低局中人的失信成本。

另外,经济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经济主体违约的可能性。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经营环境的改变使得经营者随时可能改变决策变量,在违背原来达成的协议的同时,将这种不确定性传递给其他的相关利益者,从而引发社会信用缺失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诚信的文化维度

信用归根结底是属于经济范畴,代表一种跨时期的交换关系,而信任则是从这种交换关系中抽象出来,并上升到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品质。就是说,信任产生于人们的经济交往,本身不是人性善恶带来的结果,而是人的“社会性”在交易方式中的体现,并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存在一定的正向关系,所谓“仓糜实而知礼节”;同时,信任也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尤其是伦理道德关系的深刻影响。

社会群体可以借助三种力量来形成,即私利、契约和信任。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社会群体的形成可以解释为个体之间自愿契约的结果,这些个体经过理性的计算后得出从长远的观点看,合作对他们有益的结果。在他们看来,信任是可有可无的:文明的私利和立法机制如契约可以弥补信任的空缺,以私利为基础的群体可以随时组成,而且群体的形成与文化无关。尽管契约与私利是人们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组织都是建立在拥有共同的道德价值观的群体之上的,这些群体不需要具体周密的契约和规范其关系的立法制度,因为道德上的默契为群体成员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曾经有这样的说法:在欧洲,商务以逻辑为纽带;在美国,商务以法律为纽带;在中国,商务则以关系网或裙带关系为纽带。这句话通俗而又精辟地揭示了三个不同国度里各自的社会信任程度。很明显,欧洲国家的社会信任度较高,经济主体之间复杂的交易关系随着欧洲文明的进化逐渐形成了固定的逻辑模式—内化于人们心理的商业习惯或原则,从而较大限度地降低了那些因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其次就是美国的社会信任程度,这种被打上殖民地文化鲜明烙印的信任形式,实质上是尊崇个人主义与宪法、法律制度的美国人在自我与之间一种开创性的平衡手段:在发生个性冲突,即人与人之间产生某种不信任时,借助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与其说这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信任方式,倒不如说是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信赖,但不管怎样,这种信任同样可以降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糟糕的就是我国的社会信任状况,人与人之间很难确立长期的互信合作关系,动辄背信弃义、尔虞我诈,攀露出了小农思想与市民文化在现代开放的文明体系中的馗尬和冲突。社会信任的缺乏,再加上法制不健全,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只好通过天然的血缘关系或构建关系网来建立一种私人信任形式—家族主义信任,或许我们可以视之为社会信任缺失条件下的一种必然的替代形式。

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是借助儒教的伦理道德准则对每个个人的内在化影响而整治的。这些伦理道德准则界定了各种社会关系的恰当行止,它的核心就是把家庭奉为社会关系最的化身,使得家长制作风、宗族观念在华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在传统中国没有完善的产权制度和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牢固的家庭制度便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防御机制,可与险恶多变的环境抗争。于是农民只会信任自家人,因为外面的人—官员、官僚、地方当局和士绅等—对他们没有对等的责任感,只有肆意的掠夺和剥削,社会信任仅仅局限于一个家庭,至多只会扩展到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宗族之中,而家庭或宗族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固守着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千年不变。不难想象,中国计划生育的实施、三峡库区居民大搬迁和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所带来的宗族组织的弱化,以及自给自足经济的瓦解,无疑会对家族式的信任产生强烈的影响。

纵然社会制度的变迁、生产力的提高强化了个人在自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但经济生活的模式在传统中国与现代中国却是大致相同的。广泛存在的家族式企业依然秉承着封建家族主义的信任治理机制,它虽能有效解决委托一间题,却因排斥具能力的人才进入企业而损失了效率,由此产生的困境就是:不能同时实现基于信任基础之上的成本与基于专家能力之上的收益的帕累托。而且家族之外的不信任,也阻碍了企业之间的购并、联合,不利于扩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三、行为经济学革命—集体理性的凸显

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大厦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极其简单的人性模式上的:人类就是理性地追求效用较大化的个人们,将私利作为经济交往的较高原则。然而,这种理性原则加上契约理论并不能解释利他、淡泊名利、人格实现等非理性行为,使经济学仍然摆脱不了自身的“庸俗性”,且显得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然而,行为经济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兴起,堪称一场针对传统经济学的革命,日益显露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峥嵘面目。行为经济学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专门研究人类的非理性行为,与专门研究财富的传统经济学不同,它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由于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人的行为受到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包括人文、道德层面的归属,从而决定了人的行为并非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有时也包含群体利益的关切。行为论者把握有限理性的尺度,认为经济学中研究的人类行为并非都是卑哪的,除了维护自身利益外,人类心理中还有一些位置是留给利他主义、忠诚、公平和回报愿望的,体现出彰显美德的显示性偏好。可见,行为经济学向人们展示了“经济人”生性活泼的一面,为分析范式由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的转变提供了鲜活的典范。

诚信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本;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它是有别于其他具有自然属性资源的一种特殊的资源,是经济资源组织、开发利用的手段。今天,资本逐渐不以土地、工厂、工具和机器来体现,而越来越表现在人类的知识和技能上,在这个前提下,人力资本的概念开始广泛地被经济学家所理解、运用。社会学家科尔曼( James Coleman)认为,除了知识和技能外,人力资本的另一个显著部分是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在一起合作的能力,科尔曼称之为社会资本,它不仅对经济生活至关重要,而且对社会存在的其他方面也非常重要。在这里,人们互相联系的能力又取决于共享规范和价值观程度的高低,以及社团能否将个人利益融进群体利益。于是,从这些共享的价值中便产生了信任。可见,科尔曼把诚信符合逻辑地融人了社会资本的范畴,而且认为它是人力资本的一部分。

本文认为,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合作意味着个体理性向集体理性的扩展,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的整和,它不但有利于减少利益分割甚或冲突状态下的外部性行为,减轻资源浪费,而且可以提高经济群体的凝聚力,为增加社会整体的福利提供直接的动力。所以说,“一个公司的信誉一旦建立,就成为一件价值很高的资产,它不能被机会主义政策所破坏。……个人信任和公司的信誉—长期以来它们被看作是‘非经济因素’对经济效率可能是决定性的(埃瑞克·G"菲吕博顿,谢识予(2000)教授曾提出了以内在动因为核心的“经济内能增长原理”,其所谓的“经济内能”,就是由人们经济努力的水平和种类结构反映的,人们经济努力主观愿望的平均强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和决定根本特征的因素。而且,积极的社会风气和道德观念、收人分配的公平性、教育发展等都是有利于形成和维护经济内能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采取能够促进这些方面积极变化和发展的经济政策。这样看来,社会诚信是“经济内能”题中应有之义,社会诚信的增进与“经济内能”的提高具有高度一致的一面,因为从经济增长的意义上说,“经济内能”无非就是集体理性在经济资源组织、利用水平上的一种量度。

回顾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从政治口号和经济纲领中发现集体理性的具体化身,在今天,集体理性就是个体之间诚信合作,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然而,透过当今市场经济的萦华景象,我们应当看到,由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推动的世俗化过程,不仅把个人从传统归属纽带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自主行为者,而且以反禁欲的方式,将功利谋划提升为个人现世生活的至上目标,逐渐威胁到理想崇高和社会道德生态。所以,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展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显得尤为迫切,没有集体理性的支撑,就没有“经济内能”的提高,也就无法保障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健康运转。

四、社会诚信再造—基于现实的思考

以上分析表明,诚信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力量,受制于经济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水平,并通过共享的道德价值观和文化背景来维系群体的存在,它比契约和私利具有更加持久、自发的凝聚力。因此,要重建社会诚信体系,应必须从经济和文化两个方面着手:

及时,正确认识私利、契约和诚信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调节经济关系中的地位。首先,必须承认个人对较大化利益的追求,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支配个人行为的基本力量,但个人的利益追求必须是在契约和法律框架约束下的合法行为。其次,必须明确信任是弥补契约不完备性的必要手段。对于那些不可契约或契约成本高昂的经济关系,只能借助交易各方的诚信来保障交易的顺利完成。应当看到,在越来越强调商业信誉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人或企业已把诚实、守信的商业品质作为持续竞争的优势和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

第二,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体系,构建全国统一、规范的资信网络,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特别地,对于那些寿命短、资金力量薄弱的小企业(这样的企业往往具有很强的机会主义倾向),为避免其在一次性博弈或有限几次博弈中的失信行为,可以结合法人和注册自然人的双重信息进行综合的资信考核,将解散、破产企业的道德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

第三,采取公平的社会政策,缩短个人收人差距,防止出现贫富两极分化。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它代表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而这种交换又产生于不同个人之间的比较优势,失去了某种优势,也就等于失去了履约能力,必然会使信用关系发生障碍。虽然比较优势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价值存在上却是同质的。“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无恒产者无恒心”。因此,在提高个人收人水平的同时,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实现个人之间“对等”的履约能力,是提高社会信任水平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

第四,加快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事业,在强化国民对传统文明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上,强调合作精神和集体理性。日本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认为: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它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遗的文化特征,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与一般意义上的人力资本不同,它不可以通过理性的投资决策来获得,它要求人们习惯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并具有忠诚,诚实和等美德,而且它是建立在普遥的社会德行而非个人的美德基础之上的,所以难以改变和摧毁。因此,从文化的角度看,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设无疑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第五,加强中西方文化交流与合作。中国逐步融人世界经济体系的过程,也是中西方文明的不断冲突与融合的过程,因此要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将“拿来主义”和“走出去”方针相结合,加强同西方文化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扩大价值观的共同领域,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促进国际间的诚信合作,以利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社会诚信论文:析加强诚信教育 构建和谐社会

论文关键词:重要性 学校诚信建设 家庭教育 诚信自觉 循序渐进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以加强诚信教育,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谈了以下两个方面:一、从大处入手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重视家庭教育,培养诚信意识。二、落实到具体做法应讲究低起点、实内容、有针对性并能循序渐进。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这种美德的核心是真诚。诚则实,不会弄虚作假,吹牛奉承;诚则信,不会出尔反尔,撒谎骗人;诚则顺,为人真诚而办事顺利。中国人从古代便流传下来一个“狼来了”的故事,它告诫人们:一个不诚实爱撒谎骗人的人,会失去求援丧失生命。

一、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自古以来,诚信一直是取得他人信任的基础,是做人的根本和道德的要求,不管各行各业或是年幼老少,都应遵守“诚信”二字。事实证明,一个小学生不守诚信,他将养成不诚实的坏习惯。“诚信”二字非常重要,不得忽视,它几乎渗透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小到说实话不说谎,遵守时间,大到对祖国,对工作的忠诚。

“人无信不立”正如“自食其言”的故事,一个说话不算数、不守信用的人,必然会引起大家强烈的反感,失去别人对他的信任,损害自己的声誉,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相反诚实守信的人,会使人对你产生敬意。北宋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晏殊,因为他的诚实,而受到皇上的赏识重用;学者宋濂,虽然家境贫寒,但由于他的守信,人们都乐意资助他。

二、诚信教育的落实点

铸造诚信社会风尚,应从小学生做起。首先,孩子是最易接受新鲜事物的群体,是国家的未来。现在的孩子们若干年后将走向社会,他们的诚信意识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将来。第二,小学时期可塑性强,是进行诚信教育的好时机。而且,这一时期培育起来的诚信,比较牢固,不易蜕变。第三,对小学生进行诚信教育不仅重要而且紧迫。他们欺骗老师、欺骗家长、欺骗同学的现象时有发生,更可怕的是,某些同学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我认为,对小学生的诚信教育必须从长远着眼,从细处着手。

一是加强学校诚信建设。在小学生的诚信教育中,学校承担着极其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的诚信形象,直接影响着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因此,学校要树立以诚信为本的观念,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种种不诚信现象的发生。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把诚信教育纳入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学校诚信教育也不能仅仅停留于口号,停留于课堂灌输,停留于形式,而应从学校管理、教师形象和领导形象上做起,以学校的诚信、教师的诚信和领导的诚信来影响学生,教育学生和引导学生。

二是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家庭道德教育薄弱是最不容忽视的问题,家长乃至家庭成员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孩子的成长、性格的养成和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确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为家长,应该为子女创立高尚的标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做孩子的楷模,积极介入对孩子的品德教育,自觉抵制媒体的负面效应,协调学校做好教育工作。总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方力量协同工作,充分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的各种教育资源,形成合力,才能较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三是培养学生的诚信自觉。学校应该从小做起,除了要在课堂上向学生教授书本上有关诚信的内容外,还应该把社会当作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大课堂,教育学生要用科学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去看待社会上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让学生逐步树立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诚信教育,还不应把起点仅仅放在要不要诚信上,而应该让学生思考怎样建立诚信,使社会多些诚信。让学生从社会责任感的高度设计诚信社会,由此培养思想独立和精神自由,培养道德的自觉。

三、诚信教育的几点方法

对小学生的诚信教育,还应以《新课程标准》、《德育大纲》为依据,遵循学生认知发展的规律,科学、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是从简起点。小学生涉世不深,心地纯洁,没有复杂的生活经历和丰富的人生体验,一些"唯天下至诚,唯能尽其性"之类的道理对于他们来说实在晦涩难懂。因此,教育时,应根据他们的年龄和心理特点,比如,以"不说谎话,做个诚实的孩子"起点,使他们懂得这是诚信品格的最基本要求。不说谎话,就要说真话,说实话,如承认自己的错误、敢于说出事情的真相,既不自欺,也不欺人,从小养成诚实的品质。

二是从实抓起。诚信教育要从小事抓起,抓点滴,才能知微见著,在我们的小学教材中所叙述的很多事例包括名人故事,都非常接近学生的生活经验,是他们喜闻乐见的。教师可以利用这些素材,通过形式多样的方法,丰富多彩的活动,适时地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当教师根据教材举征引申、补充事例时,也需要着眼于学生的生活实际,用学生看得见、想得出的事例来引发共鸣,以求认同,特别是用学生身边的鲜活事例来进行诚信教育,这样往往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从点落实。在实施诚信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针对学生道德实践中的错误认识和行为,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如有些学生认为做错事情的时候,自己能够主动承认就是诚实的表现,帮别人隐瞒错误则是讲义气的表现,教师在教育时要深入挖掘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利用学生熟悉的身边的事例。通过学文明理,使学生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讲义气。其次,针对现在学生比较流行的享乐主义思想、虚荣心理、嫉妒心理等不良表现,教师应及时进行教育引导,让学生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真正让"诚信"成为时时、事事、人人的行为规范。

总之,诚信是小学生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是他们实现人生价值的道德基础。诚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要求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必须从多角度钻研小学生教育问题,研究加强小学生诚信意识的措施,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方略,以小学生的诚信教育为出发点,逐步提升全体公民的道德品质,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诚信论文:试析加强契约约束,重塑社会诚信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契约关系 法律约束 道德约束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就应该是契约关系。然而目前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约现象。因此就必须从法律和道德双重机制入手.加强对契约的有效约束.重塑社会诚信,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人们生产商品就是为了交换,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斩断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纽带,从而人们由一个熟人社会进入一个陌生人的世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相互不知底细,商品交换的信用就不能依靠人情了,而必须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即依靠契约。契约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和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不能自给自足,都只能以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他人的劳动产品相交换从而获得生活资料,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互为前提,一个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生存发展。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使得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的人们在交换中证明是价值相等的人,是地位平等的人。进而使得平等、自由、等价交换成为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这些要求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就是契约,因此,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必然是契约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就应该是契约关系。

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运行出现良好势头的情况下,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约现象,有的甚至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比如有的企业或个人任意变更、撕毁合同,欠账不还、贷款诈骗、屡见不鲜。据有关部门调查,由于严重违约导致信誉缺失,不少地方的经营者在业务往来中互相猜疑,如履薄冰,交易行为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最原始状态,极大地制约了经济发展,导致整个社会利益受损失。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包括中央高层领导在内的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违约原因当然很多,但最主要原因是我国体制转轨期间的市场秩序失控。在旧体制下,人们几乎不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与可能。而在新体制下,原来约束人的旧秩序解体了,而新的规则、秩序又未充分完整地建立起来。于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只把市场经济视为逐利经济,只知逐利,不知规则,直到无视道德和法律。总之,不受任何约束的利益驱动是契约不能很好履行的根本原因。因此要重塑社会诚信,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就必须从法律和道德双重机制入手,加强对契约的有效约束。

1法律约束

1. 1规范政府权力、强化政府

我国走向契约化的背景与西方近代社会走向契约化的背景不同。西方的契约化是以近代市民社会的逐步成长壮大为依托而实现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生活政治化,几乎谈不上有什么市民社会。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助政府的权力来启动和推进契约化进程,就成了可能的选择;而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关系契约化的角度来观察我国社会中的各级各类政府主体,就会发现,政府权力太广而过低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权力太广所导致的过度干预固然会对契约化进程构成障碍,但是,过低所造成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可能更加不利于走向契约化。考虑到必须借助政府权力来推进契约化进程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背景,我们的法制建设在严格限定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有力地强化政府。

规范政府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方式是以社会公共权力持有者的身份,通过法规和政策,限定企业活动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企业有自己充分的自由。

政府这一行为就其本质上说,并不是政府自身决定和拥有的,而是通过民主和法律程序提出和授予的,政府作为被授权者与授权者之间存在一种约定,即必须依法执政,政府并不能高高站立在法律上面,而必须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法令实际是一种社会契约。社会制定了这个契约,或者说人民的代表受人民委托订立了这个契约后,任何具体个人、企业、政府及其他组织都在这个契约的覆盖下,受到它的约束。政府行为的契约化特点,也就使政府的管理方式由传统的行政型管理行为向法制型管理行为转变。

长期以来,计划体制下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造就了政府的浓厚“父爱主义”倾向。除了政治和社会治安领域之外,政府很少采取严厉行动,几乎总以相当宽容的态度来对待那些未能对社会履行应尽义务的个人和企业,个人和企业也已经习惯于接受政府的宽容和保护。由于历史的惯性使然,一旦发生体制转轨,这种特定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所形成的传统很难在短时期内消除。因此,行政机关三令五申的禁令、司法机关的终审判决、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法规,在经济生活中常常不能被许多个人和企业认真对待,甚至连下级政府也不能认真对待上级政府的。鉴于上述情况,我们的法制建设在严格限定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有力地强化政府,在该由契约发挥作用的领域,必须削弱或取消政府原有的广泛权力,用外在的法律约束防止他去管那些不该管的事情。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充分调动各种政府资源去强化政府的合法,使它有能力把该管的事情管好。总之,为了保障契约化进程的顺利发展,我们必须为社会营造出这样一种法律环境:任何市场主体都敢于而且能有效地抵制政府的非法干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敢蔑视政府的合法。

1. 2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契约关系得以发展的前提。所谓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权,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一种结合方式。法人财产所有权是相对于企业其他民事权利而言的,重点规定的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与企业财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构造的企业法人,但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它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企业又形成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法人财产权,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状态下企业财产这时发生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的转化,在企业出资者拥有价值形态财产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于出资者的实物形态财产。这是企业作为法人所有者的前提,又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的基础。这样一来,国有企业的财产契约关系就应该是出资人与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及契约关系的存在和发展,要求有真正意义的主体存在,它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企业的正常运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不仅使经营者有职有权,在职权范围内不受干涉,而且使所有者、出资者保护最终约束,使经营者有人监督。已经开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单位,绝大多数是国家独资公司,多数是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治理结构还没有理顺。当前一要改变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的现状;二要处理好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支配权关系。现在的情况是,董事长也好,总经理也好,都是通过内部人事行为,实际上拥有财产支配权,两者在支配上的矛盾难以协调。因此,在公司制国有企业中设立监事会,国家监督机构与监事会保持业务关系,实行间接控制,切实解决国有资产实际委托人的有效制约问题。三要建立对监督人员与监督机构的监督,否则,监督将流于形式。四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形成内部契约机制,使经营者和职工形成直接经济受益、经济责任、公平竞争的心理状态。

1. 3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

我国以法律约束为核心的市场规则并未建立起来,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是造成违约频繁发生的重要因素。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及相关的合同条例,因法出多门,条文之间矛盾冲突、重叠现象严重,缺乏可操作性,使人无所适从,也使法律对契约的约束显得十分勉强。加上人们在民事交往中对合同法条款又不甚了解。大量内容模糊,责任不明,缺乏参数的合同条文比比皆是。这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双方对契约内容的尊重、信任和严格履行。导致大量违约纠纷发生。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好弥补了这一欠缺。首先,它完善了合同主体制度,将合同主体资格扩大为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城镇工商个体户、合伙企业、公民个人。其次,扩大了合同对经济生活的覆盖面,完善了合同种类,将合同由过去有限的十多种,扩大到多层面、多角度规范社会关系。再次,完善合同订立程序,增加要约、保障制度,确定合同成立要件,不管合同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只要实际已履行,即视为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这对体现缔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判定合同成立、减少违约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 4加大对违约人的惩罚力度

目前我国履约率低,诚信度不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违约者的惩罚力度不够。经常采取的无非是罚款、警告或吊销执照等做法。在资产为国有的情况下,这些做法与法人代表的个人没有任何关系,丝毫不能触及其痛处。这样履约与否对个人都无妨害,契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人们根本不在乎法律。法律之所以具有威慑性,关键是在于它的处罚性。

霍布斯认为:契约之所以产生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由于其言辞,而是由于畏惧毁约后将带来的后果(如惩罚等),由于守约而得到的光荣和骄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一个人若为短期利益进行坑蒙拐骗,言而无信,必然会名誉扫地并因此而失去合作伙伴,从而无法谋取自己利益。相反,若严格遵守契约,则声誉倍增并因此获得长期收益。在这点上让我们看看被誉为“世界及时商人”、“契约之民”的犹太人是如何做的。

犹太人生意经的精髓在于合同。犹太人在签合同时向来善于讨价还价,这正说明了他们对合同的重视。订约时,一切尚未决定,商量余地大。接受与否依自己意志而定,但一旦签约,不管发生任何困难,由自己决定的东西全成了决定自己的东西,哪怕吃大亏,也得认真履行。他们非常厌恶违约者,对其惩罚不仅体现在物质上,也包括精神。“一旦犹太人违约,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其逐出教门,一个受到犹太共同体排斥的犹太人就意味着生意史的终结。而对于非犹太人,他们一方面会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另一方面,也会向犹太共同体通报。既然国际贸易是犹太人的天下,违约者被挤出市场的危险就马上来临了。这种要求签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受到重惩的规矩,对犹太人及其一切生意伙伴形成了威慑力,只要你不守约,哪怕仅仅是一次,犹太人也绝不再相信你,你将可能丧失国际市场,这种威慑是实实在在的。难怪犹太人的履约率为世界及时呢!

西方信用制度由于建立在契约化的基础上,使每一信用行为都有相应的基本规则,都要签订具体的契约。包括对无力履约的处理,对违约行为的追究与惩罚,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契约受到法律的保障,所有的违约行为都将载人当事人的档案,甚至昭示于众,这对于企业、个人以后的许多资格审定和评估都将受到影响。如此的防范与惩罚,使每个人、每个企业都十分看重自己或他人的履约行为,努力保持自己履约守法的清白形象。这样就为社会的契约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道德约束

若要提高履约率除了对契约关系双方加强法律约束以外,还应该在契约执行中大力提倡契约道德。

社会诚信论文:试析诚信政府建设—社会诚信典范的追求

论文关键词:诚信政府 社会信用体系 政府信用 合法信赖保护

论文摘要: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典范。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诚信政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诚信政府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依靠制度创新去推进现代诚信政府建设,努力克服行政决策和公共管理中的失信行为,打造行为规范、高效、廉洁的诚信政府.

诚实信用,谓之诚信。诚实信用,是各级政府的为政之道,执政之基。现代社会中,政府本身应该建立、遵循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的准则,成为诚信的示范者。诚信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最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政府在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监管,对违规失信行为严惩不贷的同时,还要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因此社会信用的重中之重乃是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即政府在行政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信用处在核心和主导的地位,必须以政府信用建设带动全社会的信用建设。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具有号召力和性,各级政府既是社会信用的提供者,又是社会信用的受益者,更是社会信用的维护者。建立诚信政府正在成为世人的共识和各级政府的自觉行为。

一、充分认识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是个人信用,重点是企业信用,核心是政府信用。政府信用的建设对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因此,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对于加强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参与世界经济竞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诚信政府建设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前提。

信用是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以及个人信用组成的一个信用体系,而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一整套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民以吏为师”,一个国家里政府的品质总是影响并成为该民族性格品质的标签。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府自身如不能践约守信,势必会招致企业、个人的竞相效仿,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果政府诚信严重缺失,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就会丧失,整个社会将陷人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中。培植政府的公信度,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好坏对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政府信用是政府有效发挥管理社会职能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弘扬信用文化、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所以,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首先要从政府做起。

其次,诚信政府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保障。

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这就要求在规范的信用规则基础上,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了市场制度规则的主要提供者和监督执行者的角色。规则既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又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真正起作用,首先取决于政府的信用度。虽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政府、企业、个人三者间诚信行为良性互动的过程,但是,作为其核心的政府诚信就是好的投资环境,是当今世界吸引投资、发展经济的最重要因素。政府能否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稳定、值得信赖的规则,并使这种规则的制定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随着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过去那种依靠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招商软环境的方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已越来越小。如何大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杜绝政策朝令夕改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已成为招商引资能否获得最终成功的关键所在。在一个开放的、市场化的社会里,政府诚信已成为决定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走向的重要因素。

第三,诚信政府建设是政府取信于民,塑造良好政府形象的理性选择。

政府的威信一靠政绩,二靠信用。政府信用状况表明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为规范水平。只有言行一致、说话算数和政策稳定,政府在群众中才有威信和号召力川。加强和维护政府,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支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的行政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要采取措施,努力将可能对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产生的损害减少到低程度,不可避免造成损害的,也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建设诚信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各部门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努力做到求真务实、决策科学、执行高效、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一个诚信的政府更易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而一个诚信受到质疑的政府不易为大众所接受,而且可能进一步弱化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严重的还会导致政府倒台的危机。政府如果得到社会民意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就会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使公众与政府情感沟通,关系协调,问题和矛盾也就容易得到解决,由此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营造政通人和、国泰民安的良好社会环境。

,诚信政府建设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现实要求。

我国加入WTO后,对社会信用特别是政府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政府签署的160多条人世协议中,有140多条与政府有关,而信守保障是WTO对成员方的基本要求。如果政府不能信守保障,就会失去国际信誉,甚至还会面临被制裁的危险。所以我们要尽快熟悉和掌握WTO所规定的游戏规则,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依照WTO的有关规则行事。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要求WTO成员的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必须定期接受其他成员的审议和评价。加人WTO后,很多外国政府和组织对我国政府遵守WTO规则的可信度,提出疑问并表示担忧。我国政府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已经作出了两项庄严保障:一是,确保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我国对外保障;二是,确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的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公正、合理实施。“因此,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履行我国对外保障,本身就是政府诚信的表现。”

二、诚信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

政府诚信不仅是规范人际关系的原则,也是调整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重要准则。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诚信政府建设的原则与主要内容,建设诚信、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诚信行政原则。除了对行政主体以及全体公务员都必须有严格的行政道德要求外,更要要求他们切实转变行政理念,使之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必须承担责任。

依法行政原则。确立法治化的制度信用,是建设诚信政府的必要条件。建立规范政府权力的完备法律体系,是解决政府守信问题的治本之策。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要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严格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并努力做到政府法规、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确保政令统一、政策连贯。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对人民群众有好处的授益行为后,如果人民群众已经相信该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且接受了该行为时,政府不能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必须对受益人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因为证照持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对政府行为产生信赖,且其信赖产生的财产权益应受到保护,这是很多国家立法规定和司法活动前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开放政府信息资源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提升政府信誉的有效途径。政府必须让公众了解政府机构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权限、权力的运行规则和方式,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化、透明化的力度,确保“阳光政府”真正取信于民。

三、建设诚信政府的制度支撑

诚信不仅是个人行为,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安排。目前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些政府失信的行为存在,表面上是道德缺失,实际上是制度缺失。政府诚信源于道德层面上的规范,但是,一旦道德难以维持信用的时候,政府诚信就需要靠行之有效的制度来支撑。

1、市场诚信制度。市场经济本身对社会信用有着内在的要求,市场经济愈发展愈要求人们诚实守信。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与市场经营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企业信用在经济活动中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发挥,就是企业基于对于国家制度的信任,也即对于良好的政府信用的依赖。如果政策不稳定,会造成产权关系不确定,经营者难以预期未来的利益,从而诱发经营者追求眼前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裁判员”,要依法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以充分保障资讯的真实性和性;还要加大对欺诈、制假等违法行为和违约者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要有一套规范政策的制度,确保政策的透明与相对稳定。

2、权力规制制度。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廉洁是政府信用的重要体现,政府权力的运作状况关系到政府的道德形象,所以,要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应该按市场化要求,建立廉洁、高效的权力体系,逐步规范权力进人市场行为;实行职权分解,注重以权制权,建立相互制衡的权力构成体系。适应公开化要求,建立权力运行外部约束体系,为有效监督权力创造条件;增强其权力责任意识,强化对权力行使者的责任追究;建立岗位轮换制度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适应法制化要求的权力运作保障体系。

3、政府保障制度。政府对社会作出保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政府一旦作出保障,就要兑现,取信于民,不能轻诺寡信。政府保障要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对随意保障且无法落实的机构与官员进行处罚。可以考虑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对公务员保障制度的奖励、惩罚和监管的制度;继续在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窗口单位推行服务保障制。对公众的效忠应该先于对任何特定机构或官员的忠诚,这样会提高公务员服务的可信度。当一个政府“公开保障,有诺必践”时,我们才能期待更多的市场主体把诚信当成自己参与社会的应有之义。

4、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化、透明化的力度,打造“阳光政府”,是提升政府信誉的有效途径。从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抽象行政行为到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诚实守信,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公众了解政府机构的设置、权力的运行规则和方式等,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国外,政务公开不仅是一项法律、一项制度,更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和伦理。一些西方国家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公开法》等,对我们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要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预告制和通报制。通过设立政府网站、建设“电子政府”等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通过政务公开,还给群众一个知情权,可以使政府行为有效地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政府真正取信于民。

5、行政程序制度。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只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行政法上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通过行政程序才能具体化。诚信政府要真正保护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就必须有相应的行政程序作为保障。首先,行政程序必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具体化:只有体现信任精神的行政程序,才能保护具体的信任关系。其次,要建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如告知制度、期间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另外,完备的行政程序要求各程序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而不能脱节、交叉和矛盾,否则,程序上的真空和冲突就无法使诚信原则落到实处。就目前而言,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然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诚信原则还不能作为一项法律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只能是在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将诚信原则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其中。

6、政府责任制度。政府诚信建设还取决于政府是否有健全的责任制度。建立责任政府,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发展民主政治的趋势,也是建立政府信誉的重要途径。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行政投诉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要对失信严重、造成损失的公务员严肃处理。有必要建立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诉讼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的政府信用责任体系,完善公务伦理立法,形成行政行为失信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