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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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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浅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标志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历史发展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在加入WTO五年过渡期届满之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众望所归、水到渠成,实现了国人、世人之所盼。

“两法”合并,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双赢”,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与税收的国际规则保持一致,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成为中国税制进一步迈向国际化、法治化,进一步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开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统一、规范的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应了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具有资源配置市场化、市场主体自主化、交易关系平等化、市场管理法制化、经济生活国际化等一般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收制度具有内在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税制的统一。市场应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发展市场经济,要求打破地区界限、行业界限,在不同经济形式、不同地区的企业间形成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使社会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中国在1992年就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模式始自15年前,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年来,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足鼎立、共同发展,企业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按企业性质分别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制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共同发展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透明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平台,这部法律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适用范围、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和规范,在税制上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建立了统一公正的市场规则,维护了中国大市场的统一。可以说,“统一”成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关键词。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坚持了税收公平原则,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促进发展的要求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和市场关系的平等性要求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只有竞争才能促进企业进步。马克思曾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就决定了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市场关系的平等性要求价值实现的市场平等和生产条件获得上的市场平等,还要求为市场主体的活动创造平等的宏观经济环境,以使他们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税收是保障各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税制建设中遵循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内在要求。

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水平、税基计算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前,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同为33,但实际税负却大不相同,突出表现在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比较多,对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比较完善,使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税率的下调、税基和税收优惠的规范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让所有企业在同一平台博弈,必将使各类企业步入良性竞争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更好地贯彻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它要求冲破一切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现象,使一切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通,并走向世界,通过国际市场合理地配置资源。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制度,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其实质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因为这些国际惯例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

中国经济市场化的主要表现之一是中国经济日益紧密地融入了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中国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律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质疑了“超国民待遇”而进一步贯彻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了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的5年过渡期,对外资更加开放。新税法调整了优惠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另外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也将实施优惠,还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方位地坚持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适应形势发展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变革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经历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我们已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些合理的调整或变革,体现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采取更加科学和更加规范的税收优惠措施,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法制规范,提高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不仅是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要求。新税法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实事求是,充满智慧,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经济走向融合,企业所得税制的趋同化不断发展。调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优惠使企业所得税更加规范、简便、公平和符合国际惯例,已成为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发展的共同趋向。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层级得到提高,推进了税收法制建设,符合市场经济法制性、规范性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法制性要求税制建设体现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性要求市场主体(企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有序性,使它的经济行为和互相间的经济关系合理化、契约化、规范化,这就要形成一整套保障市场正常运营的规则和制度,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和社会保障。对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所要求的方方面面,不仅要加以规范化、制度化,更重要的是法制化,建立一整套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加以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是在一定的法律规范的保护和约束下,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序性要求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健全税制,完善税法,依法治税。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

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它主张立法机关严格保留课税要素的立法权,主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经过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完善税收立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这也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创造条件逐步上升为正式法律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和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召开立法听证会推进了我国财税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一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对于进一步推进税制统一,进一步增强我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意义,将是非常深远的。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制度创新,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显著标志

经过几代人的艰苦探索和不懈努力,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对深化税制改革和加强税收法制提出了一系列迫切要求,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与整个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税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总体配套改革的重点,要建立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就要研究这个新体制的本质特点及其目标,地把握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制的内在要求。很明显,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正是适应了这种要求。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及时大税种,在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两法”合并是一种制度创新,其直接效应是增加企业的竞争力,长期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为经济增长提供持久的推动力,它的实际效果将会是既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又保持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连续性,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双赢”。税制的规范化必将进一步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和税收法治的加强。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我们欣喜地体会到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迈向成熟和规范。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健全财政监督职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着全新的改革和更高的要求。原来各地设立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撤销转为财政监督,这并不意味着财经违纪现象已经遏制,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面临的是更加复杂、更加隐蔽的财经违纪问题。因此,我们更要加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下大力气搞好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工作。

一、当前财经违纪现状

近年来开展的财政监督对财政违法违纪现象有所遏制,但仍时有发生,其表现为:

1、偷税漏税行为更加隐蔽,手段翻新。企业不仅仅只限于通过乱挤乱摊成本或虚增虚减销售收入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而且,通过转换名目等手段来偷税漏税。

2、预算收入征管环节违纪现象日益频繁。表现在税收收入混库现象时有发生,中央收入混入地方;自治区收入混入盟市、旗县,人为地改变收入级次,还存在混税、买税、卖税等现象。

3、群体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有的是通过私设“小金库”为小集体谋福利,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仍不断发生。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内容

所谓财政监督职能,是指通过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财经法规行为监督所产生的功能和作用。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检查、处理纠正、整章建制等构筑了财政监督职能。

(一)依法检查职能。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转变到财政监督这些年的检查经验表明,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规范化的科学运作,把依法检查职能涵盖财政收支的各个方面。1、对本级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按照《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开展对本级预算收入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2、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检查职能。根据财政部的安排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挪用和挥霍财政资金行为。3、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4、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科学规范财政部门的财务运作。

(二)处理纠正职能。通过履行检查职能,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进行严肃处理和纠正。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办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整章建制职能。监督检查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因此,在抓好监督检查的同时,应积极做好整章建制工作,将检查与处理、治标与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职能

加强和深化财政监督职能势在必行,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拓宽思路、健全职能切实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对财政监督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要加强财政监督的管理机构。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行护法工作。必须在财政系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配备一批德才兼备的财政专业人员,保障财经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论市场经济体制中诚信原则之确立

论市场经济体制中诚信原则之确立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道德调整,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条件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诚信的警示制度和救济制度,诚信应赋予崭新的时代内容和鲜明法律意识。

一、当前诚信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面临缺失危机的现状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本质应当属于法治经济。诚信是确保有效建立法治经济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但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由于种种因素,诚信已经成为最稀缺的资源之一。不守诚信,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尤为明显。许多企业不讲诚信,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三角债问题突出,等等。可以说,这几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招数”比申请专利的数量还多。“陈馅月饼”之类毕竟属于“小儿科”档次,且已“露馅”,不值一提。如今,用硫磺熏成“老生姜”,用皮革脚料制成“年耳朵”,倒有些“创意”,初步凸现了“科技也是制假及时生产力”的优势。据报道,因为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制售伪劣产品等,我国每年要为不守诚信付出近6000亿元人民币的惨痛代价。究竟该由谁来为如此巨大的损失买单付账呢?如果诚信危机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受害的是民族的利益、国家的形象。因此,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为迫切的内容之一。

二、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引起诚信危机的原因

诚信危机虽然客观存在,且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在于,要找出不诚信得以存在的原因。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⒈我国缺乏一套统一的健全的诚信法律体系。要建立诚信法律体系,创造一种诚信环境,从而让人们在面临守信还是失信的选择时,因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失信使其寸步难行而必然选择守信,并促使人们根据诚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我国目前法律中虽然已经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还仅仅局限在民法和合同法领域。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救火队”的色彩,致使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前瞻性和一致性,一些法律条款原则性很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条款流于形式。

⒉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诚信的存在性质和作用性质决定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好的诚信关系意味着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互相尊重彼此间的权利。明确的产权制度是好的利益激励机制,它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现代诚信的核心是尊重其他经济主体和公共的产权边界,存在理性的激励,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在我国原有的体制下,缺乏经济主体独立产权的概念,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

⒊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监管还存在制度漏洞,对其惩治还不够严厉。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必须依靠法治的手段,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建立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诚信,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失信的监督机制上存在漏洞,对失信行为的惩治有失之过宽之嫌,法律应当加大对失信者及其行为的惩治力度,以使其因失信成本过高而不敢为或者不愿为。

⒋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由于自身观念和素质的原因,认为诈骗、造假、逃税等行为只是一种败德行为,并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还有的出于私情私利,地方保护等目的,对失信者置之不理,免除处罚。这些行为,使政府的信用和法律的信用都大打折扣,势必造成更严重的失信行为。

尽管我国的诚信面临着危机,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诚信原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通的。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来规范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任何主体都不能离开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规范。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诚信危机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而且还会阻碍我国经济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必须要把诚信原则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以诚信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诚信危机又客观存在着,且有越来越严重和普遍化、扩大化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诚信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⒈加强诚信立法,从根本上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规则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诚信经济,高度发达的诚信规则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首先要强化立法建设,把人们的一些行为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确保对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中遇到的失信行为,在处理时能从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其次,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法律失信现象的发生。立了法,就要严格执法,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同样要施之于法,严惩不怠。我国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颁布后,却得不到实施和执行,其规定无法落实,令行而禁不止,这种法律失信的行为将使违规者收获巨大的“违规收益”,一旦法律失信,其消极影响将无法估量。

⒉树立诚信观念,强化公众诚信意识。

市场主体的诚信理念对于促进诚信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从全社会诚信建设的角度看,建立新的义利观,实现义与利的统一,是培育社会诚信观念的一项措施。我国的诚信建设可以考虑“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法治是外在的约束,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应当要加大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使社会公众能站在战略的全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加入WTO的要求,从而牢固树立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的观念,营造浓厚的诚实守信的氛围。

⒊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让诚信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一项原则,除了法律的强制力外,还有一项比较关键的因素就是形成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最完善的竞争条件下,人们会尽可能把事情做好。此时,诚信应当是市场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事情。有了健全的竞争机制,不诚信行为必将遭到惩罚和制裁,在竞争中取胜的办法便是在竭诚为消费者服务、在对消费者负责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体制创新,提高市场主体素质,及时有力 地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可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全程度与诚信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程度成正比。

四、作为我们质监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市场监管的新模式,促进诚信原则的确立

质监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肩负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需我们不断的努力开拓和探索,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确保职能到位,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中诚信原则的确立。

1、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法制教育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市场秩序的好坏,不在于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案件、案值、罚款数额的多少,而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环境的满意程度,市场的诚信度。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对某人、某事、某行为和行政处罚是达不到监管目的的,只有树立以经营者为本,调动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才能搞好市场监管,才能有效履行国家赋予的市场监管的职责。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树立对广大经营者的管理,也就是经营者人的管理,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获取利润的途径应合法,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就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辖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进行职业道德、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营销策略,以及各项经济法律法规的培训,严格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对培训和考核纳入年检和验照的范畴,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只有树立诚信经营,是经营的出发点,也是质监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出发点。

2、以标准规范“诚信”

要让所有的商家树立诚信意识,诚信经营,就必须完善和建立一套规范的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诚信准则”。近年来,市质监部门已经意识到,并且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质量标准推广工作,以标准规范“诚信”,分门别类,对多项产品多个行业实行了质量认证工作。如对食品行业实行QS认证,使一批企业获得了国家的食品行业市场准入资质。最近为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市质监局对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销售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当前正开展的“C”标志制度就是一个从源头上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工程。“C”标志制度是一个质量认证体系,是切实解决定量包装商品缺量短秤、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方法。

3、侧重宏观管理,辅之微观管理

市场的诚信监管不是对某一行业、某一具体市场、某一区域的管理,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监督管理,过去大多数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只涉及一些人身安全、假冒伪劣、市场等等一些有形市场的管理而忽视一些市场本身行为和范围(即无形市场)的管理,更不用说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邮购等交易行为的管理,一句话说,只局限于具体交易行为的管理,没有充分认识市场交易关系,从抽象行为进行监管,因此,以后市场诚信监管要把监管眼光放到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宏观方面,规范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并且辅之从微观方面,由具体的行政行为来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和市场经营行为,只有通过对某一经营者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一户带动一片的现象,提升市场的诚信度。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健全的诚信规则体系,乃是民心所盼,大势所趋。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经济活动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诚信的建设,也必须遵循渐进的过程。我们在诚信建设中要积极创新,在现有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治理,逐步推进,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浅谈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文体协会对工会的促进作用

近几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下,随着漯河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宣教文体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形式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针对许多单位组织文体活动难、职工精神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状和特点,漯河市总工会创新工作思路,以工人文化宫为阵地,以基层骨干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为依托,于20__年4月份成立了“漯河市职工文体协会”,并独辟蹊径,汇聚蕴藏在全市各行业职工当中的文艺人才,于同年8月在全省工会系统首家组建了“职工艺术团”。协会成立两年多来,在市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本着面向基层、服务职工、扎实工作的宗旨,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的文体活动,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据统计,在职工文艺活动方面,职工艺术团在市总领导带领下,共深入基层企业、县、乡和社区进行慰问演出11场,筑建了“暖心工程”;在职工体育活动方面,市总工会通过过协会共组织开展全市性工会干部、职工钓鱼、乒乓球、羽毛球、篮球、象棋、斗鸡等赛事14次,托起了“亮点工作”。职工文体协会所做的这些工作,不仅受到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受到了省总工会的表扬和省、市多家媒体的报道,而且对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一、职工文体协会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市总工会与基层工会间的工作沟通和交流,使工会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市总工会以自身领导下的“职工文体协会”为工作载休,把全市数十家骨干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以团体会员资格吸纳入会,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个工作难题:一是通过协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使市总工会能够及时、地了解、掌握基层工会文体工作状况和所面临的难题(如一些企业改制后,企业领导以种种借口为由,忽视职工精神文化需求,给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出难题等),便于更好地引导、指导和帮助;二是通过协会组织开展一系列全市性的职工文体活动,较好地解决了基层工会所遇到的现实矛盾和困难。例如:协会每次组织举办全市性职工体育赛事,都由市总工会牵头发文、召开预备会,并参与活动全过程,这样就使基层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方面,明确了方向性,增强了主动性,调动了积极性。又例如,市总领导带领“职工艺术团”赴基层企、事业单位、县、乡、社区慰问演出,是事先同慰问对象协商,征得同意、配合后有计划进行的“暖心工程”,因此,不仅解决了基层企、事业单位生产忙、工作紧、少人才、缺资金的现实困难和矛盾,把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对职工的关爱充分体现了出来,而且职工文体协会所做的工作也正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权、教育、参与、建设”职能的重要内容。

二、职工文体协会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市总工会、基层工会同职工间的感情交流,激发调动了职工干事创业的热{青和积极性,对社会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两年多来,市总工会通过协会组织基层工会开展经常性、普遍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既丰富了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使他们能有更多的机会从程序化、繁重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中放松一下疲惫的身心,感受生活的快乐。在某种意义上,又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以体现和升华,感受到工会组织对他们的关爱,增加了对工会的信任度,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工会组织切实履行职能,较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定受到职工拥护,也必定会形成工会与职工感情交流上的良性循环。而这种良性循环的形成,对基层企、事业单位而言也是,一件好事,因为职工心情舒畅了,“主人翁”意识增强了,必然会在干事创业,搞好本职工作方面,进发出极大的热情和积极性,使自身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为所在单位的经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难以估量的贡献。若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讲,一支稳定而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职工大军,不仅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且还会成为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向前发展的巨大动力。

总而言之,成立市职工文体协会,并领导其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是漯河市总工会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工作开拓创新的一个好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履行工作职能的具体体现。我们坚信,在市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基层工会的组织和广大职工的大力支持下,市职工文体协会的生命力将是长期的,市总工会筑建的“亮点工作”和“暖心工程”会更加深入人心。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推进公平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

社会需要公平,公平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尽管国内外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上存在较多分歧,但关于公平对效率的制约和促进,对社会稳定的维系作用则所见略同。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的运作带来了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也出现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扩大,甚至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造成较为普遍的不公平感。效率与公平矛盾的现实已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为此,同志强调“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的大事来抓”〔1〕。推进公平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干预市场的根本目标是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与协调。本文就政府承担推进公平职能的必要性和推进公平的措施谈点认识。

现代市场经济是“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共同起作用的经济。一段时间里,我们理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停留在早期的西方经济学即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框架内,并据此为参照系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果忽视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从否定计划经济的“政府万能论”走到了市场经济的“市场万能论”。

其实,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是不断进行重新认识的,并且得出了这样的共识:市场有自身的缺陷,市场的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必须借助国家的干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有它的角色和职能,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推进公平。

1992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艾沙奇森(Arne Jone Tsachsen)的《理解市场经济》一书开头就强调,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能够保障资源短期和长期的有效利用;二是能够保障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公平分配,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国家都要参与,都要起重要作用〔2〕。萨廖尔逊在其《经济学》第14 版中指出政府有三个方面的经济职能:一是政府力图矫正市场失灵,以提高效率;二是政府要规划利用税收和支出向特殊群体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以促进公平;三是政府要依靠税收、预算支出和货币的供应量来进行宏观调控,降低失业率和通货膨胀,而同时又促进经济增长〔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转轨中的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是不要政府扮演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体现公平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因此,我国政府更应承担起推进公平的职能,推进公平是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中的较高层次职能。政府承担推进公平职能是极其必要的。

(一)政府推进公平,具有协调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

公平一般是指人们对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作为一种评价,一种价值判断,公平没有标准。其内容只能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被大多数人认同和接受的公平观是与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价值体系相适应的。人们对某个社会感到公平,是因为该社会采取了当时多数人认同和接受的公平原则,把人们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利益关系调节到一定程度的和谐状态。公平是社会的“稳定器”,只有一定程度的公平,才能维持社会秩序,避免社会冲突,使社会保持稳定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定程度的公平意味着人们之间利益关系一定程度的协调,或者说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控制在不致于瓦解社会秩序的范围之内。

公平就其内涵所赋予的功能最适合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平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由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其他利益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推进公平的首要任务是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尤其是调节人们最敏感的收入分配关系。市场经济中,利益的分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市场主体都是追求利益实现较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因而在利益需要的无限性和社会资源供给有限性的矛盾前提下,人们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会大量的、经常的发生。这种情况下,社会要稳定、存续下去,就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来协调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这种组织不能是某一代表局部利益的组织,只能是在社会形象上代表全体国民利益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政府通过确立公平原则并强制执行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市场有序运行。

(二)政府推进公平是提高效率的保障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不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关系。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为公平提供物质保障,没有效率硬要公平,只能是共同贫穷。单方面追求公平的社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社会。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偏好公平,实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果效率普遍低下。单方面追求效率,牺牲公平,最终效率也不能提高。公平制约着效率的提高。公平维系的社会稳定,为效率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公平维护着人的权利和尊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们正当竞争和按劳分配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允许人们之间一定收入差距的存在,这些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为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动力源泉。市场经济条件,偏重效率,任凭市场竞争的力量横冲直撞,社会总需求会出现剧烈的波动,宏观经济容易出现不稳定。这是因为微观企业各自追求高效率,各行其事,生产无政府状况,最终破坏再生产的比例关系,使宏观失衡。而微观效率的基本前提恰恰是宏观稳定。偏重效率必然是急功近利,当短期利益同中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市场机制必然是为眼前利益而牺牲未来利益;偏重效率,必然是要求市场机制介入收入分配,扩大收入差距以形成激励机制,但后果易出现严重两极分化,诱发社会动荡。

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赢得民族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迅速摆脱贫困,走的是一条效率优先,不顾公平的道路,结果是普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政治危机,如拉丁美洲的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伦比亚、亚洲的伊朗、菲律宾等国家。鉴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我国经济发展必须确定双重发展目标——高效率的经济目标和高公平的社会目标,这一双重目标存在于发展中的任一时点上,而不存在孰先孰后的序列问题。提高效率需要公平,而公平又不是自发产生的,必然要诉求政府,凭其社会公信力和性来解决。效率与公平能否兼顾关键是政府在推进公平上的作用能否正确有效的发挥。政府干预经济最困难的地方就是如何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

(三)政府推进公平是对“市场缺陷”的矫正和弥补

从内容上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结果公平和环境公平三个方面。市场机制自身不能创立和维持起点公平、环境公平。市场机制介入,收入分配会引起结果的不公平。市场在公平方面的缺陷需要政府来矫正和弥补。

起点公平是指机会均等,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平等参与。机会均等包括两层含义,及时层含义是机会对所有的人不允许歧视地平等开放,第二层含义是指进入起跑线进行公平竞争之前的生产条件的均等。生产条件均等,一方面是指物质条件的 均等,如财产占有、家庭环境、就业和教育条件等;另一方面是指自然人身方面,如遗传天赋。这些生产条件的不均等是导致结果不公平的主要根据。市场机制仅具备及时层含义的机会均等,而对生产条件的不均等的改变则是无效的。正如萨廖尔逊所说“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则是盲目的,人们最终是富还是穷,部分地依赖他们从父母那里继承的财富或者智力的大小”〔4〕。 查尔斯·活尔弗在其《政府或市场》中写道“由于具有不同条件的人们在面对市场的非个人化筛选过程中,具有不同起点和天赋以及不同的交好运或坏运的机会,因而产生不平等。市场不会保障这些天赋既平等又随意地分配给每一个人”〔5〕。 生产条件不均等必须依靠政府干预的公平机制来解决。政府通过变革财产关系、发展教育、加强卫生保健、改善营养结构、扩大就业等措施来克服或缩小生产条件上的差别。

结果公平是指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即对现有财富进行相对平等的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分配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部门即生产流通领域个人收入最基本的分配机制,是国民收入的及时次分配。市场分配是按人们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配的,而效益高低是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出来的。因此市场按效益进行分配实际上意味着生产要素提供者在市场竞争中按竞争的结果进行分配。竞争的成败决定了收入的差距,而且竞争的初次成败对以后竞争成败与否会产生重要影响。很可能出现胜利者继续保持胜者优势,收入越来越多的良性循环和失败者无力回天、收入越来越少的恶性循环。这两种循环一旦出现,会使得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手中集中,从而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和严重的两极分化。

可见市场分配的功能主要是为满足效率目标提供动力机制,其缺陷是扩大收入差距,不利于公平,引发社会不稳定。为了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政府必须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即由政府进行第二次分配。政府分配主要是通过税收“削高”和社会保障制度“补低”的办法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之内。政府分配的功能是实现结果公平,为提高效率提供安全和稳定机制。“再分配服务项目为社会构成了一张可以接受的安全网”〔6〕。 市场分配机制的缺陷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曾充分显示出来,并成为国家干预主义、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本世纪3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引入了政府分配机制,出现了一系列高福利国家。瑞典运用累进税制度,对收入实行重新分配,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由先前的40661 克朗缩小到税后的10661克朗。 据统计日本的企业家阶层在微观分配过程中人均月收入可达500万日元左右,比一般国家公务员收入高十几倍, 但经过宏观分配调整后,企业家的实际收入是200万, 比一般公务员仅高出4倍〔7〕。二战后政府干预的加强,通过实行个人累进税制和一整套社会保障安全体系,使西方出现了长达20年左右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环境公平是指市场规则化、竞争秩序化、权益保障法律化。环境公平是市场机制顺利运行的条件,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保障。市场本身是不能够创立和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的,环境公平必须由政府强制地建立和维护。政府通过制定法令、制度、标准等形式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确保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公正性。政府还充当监督经济个体的活动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和裁判。对于某些市场运行内部产生的消极因素如垄断,政府应采取高税收、反垄断法等各种措施主动地加以限制和消除。

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收入差距呈现加速扩大的态势。这种收入差距扩大不仅表现在城镇居民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也在加速扩大。经济中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工具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越大,收入差距就越大。根据国际一般标准,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收入平均;在0.4以上表示收入不平均。有学者计算,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96年为0.424,1997年为0.425,1998年为0.456,已进入不平均区间,且有逐年扩大和加速之势。另外,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存在扩大趋势。1998年东部地区域镇居民收入较高的省份相当于西部地区收入低省分的2.25倍。用反映地区收入差距的威尔逊系数来衡量,1995年这一系数为0.46,1998年上升到0.57。〔8〕

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发展方面的原因,如城乡差别与农村经济发展长期滞后于城市经济发展所致。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如经济体制改革中,以“两权分离”为思路的改革结果,强化了经营管理权,淡化了所有权,使产权边界模糊,出现了“产权虚置”,导致一方面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约束的软化,另一方面新的产权约束机制没有及时建立和形成。表现在企业内部的分配结构上,出现了低积累高消费的福利化倾向,在各个企业内外条件差异很大、工资收入国家控死的条件下,工资外的奖金、福利、津贴、实物等无规则、无约束地膨胀,由此导致各产业、行业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的较大差距。有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财产上改变了过去人人平等的状况,出现了财产占有关系上的生产条件不均等,体现在收入分配上,除劳动力要素外,资产要素等其他要素也加入分配,由此带来了不同所有制之间职工收入的差距。有政治上的原因,权力介入分配,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导致了有权与无权,大权与小权之间收入差距的悬殊化。除这些原因外,我认为最重的原因是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推进公平职能没有跟上。如果公平职能意识不强,那么推进公平措施当然就会不利。不公平是市场经济的缺陷。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不公平问题随之沓来,政府推进公平的制度措施也该随之到位。历史积淀和转轨现实中产生的公平与效率的尖锐矛盾决定我国推进公平的责任更大、任务更艰巨,可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存在诸如效率及时,公平第二;转变职能就是放弃、弱化职能等片面认识。忽视了本来应该摆在政府较高层次上综合性的职能即推进公平。政府对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失控,对不正当竞争,非法谋取暴利行为打击不力,政府权限和行为规范不够等等,成为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直接原因。因此,为了解决我国目前的分配不公平问题,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充分明确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公平的职能,根据“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9〕的要求,应该采取以下针对性的措施:

1.在推进起点公平上,要确保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保障劳动者广泛的经济权利,保障劳动者劳动的自由和不受剥削的自由。发展教育,促进公平,坚定不移地贯彻义务教育法,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穷困地区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加强中等技术职业教育,满足社会生产部门对中等技术人员的需求,扩大待业者的就业机会,我国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收入分配的差距主 要是参与竞争起点的不平等性所致,政府主要是通过抚助、倾斜的政策来弥补机会上所造成的不均等。

2.在推进结果公平上,政府要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节。首先,通过税收政策调节收入过高者收入。目前我国税收调节方面主要存在税种不全、税负不公平,税收征管不严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税制税法,对个人所得税以累进税率形式征收。同时相应设立财产税、遗产税、馈赠税、奢侈消费税等。逐步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制止和惩罚隐报收入、偷税漏税行为。其次,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加以改革,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保障制度。改革中要完成一系列的转化工作,即由全民保障向救济贫困阶层转化;由企业办保障向政府统管转化;由保障的无偿性和实物化向以转移支付为主的货币福利保障化;保障对象由单一向多元转化。

3.在推进市场环境公平上,首先,在我国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积极培育市场,通过自身行为缩短市场发育的时间,为生产要素能够自由平等地进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条件。其次,要制定和实施法制化的市场规则,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转轨时期新旧体制的摩擦,在制度上、法规上,存在许多真空和漏洞,诱发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伪劣,欺行霸市。一些人借此大发横财,老百姓对此极为不满。政府一定要贯彻落实已有的《反正当竞争法》,整顿市场秩序,坚决取消和惩处各种非法经营,取缔非法收入,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收益。再之,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坚决制止腐败。

政府一方面是公平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如果政府行为不规范,腐败泛滥,那么政府又会成为公平的破坏和阻碍力量。政府是宏观经济的调控力量,政府作用的范围是弥补市场的缺陷。理不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权力过多过滥地浸入市场,就会妨碍市场环境的公平。

目前我国政府对微观经济行政干预仍然过多,政府仍然掌握一定的能改变经济主体竞争地位的权力和资源,如给不同经济主体差别价格、利率、税率和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使得各经济主体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同等。因此我们必须对各级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的权限、职能、办事程度等以法律政府条例的形式加以规定、规范,制止政府自身对市场机制的侵权和破坏,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和公平定价的环境。

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腐败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政府官员通过“政治创租”和“抽租”的方式引发助长寻租活动,从中收受贿赂。寻租活动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寻租者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使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发生扭曲,从而从政府中得到其他竞争者所没有的优惠政策的机会和权利,或者获得了受政府保护的垄断地位。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特权,因此而牟取暴利。寻租活动越多,不公平的现象就越严重。

所以,政府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对政府官员的廉政监督和廉政建设严惩各种行贿、受贿行为,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以便在制度上切断权力与金钱的脐带。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道德教育的基础与层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道德建设正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如何认识和确立学校道德教育的基础与 基本内容,便是其中重要的问题之一。

确立学校道德教育的基础,我们应根据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特征,精神文明建设的程度以及《中国 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本精神,从总体上认识这一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原则。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 。这说明我国经济运行的机制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它既不等同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又与资本主义社 会的市场经济有着明显区别,还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单一公有制经济。我国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商品经济,是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其它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有着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并存。它 既不同于原始社会的自然经济,也不同于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经济,还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产品经济。我国 现行的分配制度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并存,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 区和个人先富起来。这既不同于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平均分配,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按私人占有分配,还区别 于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精神文明 建设的根本任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 文化素质。特别要把提高青少年素质作为工作重点”。“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 装全党,教育干部和人民”。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就是努力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 “四有”新人。用马克思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来指导思想文化建设,占领思想文化阵地。所 以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这就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现实地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这个阶段的最基本内容是社会主义起码的文明、道德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社会主义起码的公德教育;主要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正确人生观教育,艰苦奋斗的革命传 统教育;主导内容是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集体主义思想教育;理想性内容是共产主义思想教育。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教育要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服务和服从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大力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 才。这说明我国的各级各类教育都要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面向”,即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 向未来作为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 养德、智、体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纲要》还明确指出:“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 首位”,“要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要重视对学生进行中 国文化传统教育,对中小学生还要注意进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这些都是我们确立学校道德教育的基础 与层次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学校道德教育的基础性内容

在学校道德教育体系中,确立它的基础性内容显得十分重要,它不仅是做一个社会主义公民起码的公德要 求,也是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时代的学生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由于过去一段时间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 而又由于受到经济大潮的冲击,忽视了学校基础性道德教育,如文明处事、礼貌待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 讲得不够。尤其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的基础道德观念更是淡薄。从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看,礼貌待人 ,热爱劳动,勤奋求学,爱护公物,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等没有成为普遍的道德行为。因此,在学校道德教育 层次中,必须确立它的最基本的内容。要从做人的基本道德入手,从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的必备条件入 手,对广大青少年学生进行广泛教育。也就是说,从他们接受学校教育开始,就应对其进行文明行为的养成教 育,使他们懂得文明待人、刻苦求学、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等是一个学生起码的要求。不具备这些道德教育的 基础性内容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就失去了赖以升华的基础,不重视这些做人的基本道德教育,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也难以收效。

二、学校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爱国主义道德教育与人生观教育有机结合是学校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 :“要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正确的人生观教育”,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重申:“要坚持不懈地加强 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也明确指出:“爱国主义教育重点是青 少年,……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重要场所,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到幼儿直至大学的教学、育人全过程 中去”。这说明,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学校道德教育长期的重要内容。

从当前国际形势特点看,虽然比过去有所缓和,但国际冲突的隐患并没有根本消除,国内外敌对势力总想 在中国搞“和平演变”。从文化教育方面看,西方的资产阶级战略家对中国采取了“西方文化合力”攻势,比 如,用黄色文化打开中国“市场”,毒害广大青少年;利用西方国家的经济科技优势,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对青 少年学生进行腐蚀;极力宣扬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鼓吹资产阶级的民主和人权自由,使一些青少年学生对 社会主义制度产生怀疑;向青少年学生

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否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使相当一部分学生 上当受骗,失去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由此可见,“西方文化合力”攻势,其目的就是全盘否定中国文化,搞乱 我们的教育思想和政治思想,实现他们“和平演变”中国的战略野心。

历史是一面镜子,从前人的得失中起到鉴往知来的作用,从中国近代史的史实中,我们可以得到深刻的启 迪,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者,为防止被统治者的反抗,首先就是使他们忘掉自己祖国的历史和文化。今天我们面 临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同时又面临着“西方文化合力”的攻势。如果不让当代青年接受中华爱国主义民族精 神教育,就很难保障他们在祖国困难的情况下挺身而出,为国分忧,更谈不上历史责任感和为祖国献身。因此 ,爱国主义教育既是抵御“西方文化合力”攻势的有力思想武器,又是增强青少年学生历史责任感和爱国情感 的有效途径,这就决定了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再从国内形势看,我国教育方面有失误,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学校教育中关于中华民族历史教育和爱国 主义道德教育不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仅知道中国50几年的历史是远远不够的。新中国是从旧中国 演变过来的,中华民族之所以伟大,是因为它的历史源远流长,有着优良爱国主义和文化传统。今天的青少年 学生大多数出生在十年浩劫之中,一般都缺乏新旧社会对比的经历和实践经验,缺乏对中华民族历史和传统文 化的深刻了解,还不具备很强的辨别是非能力。而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形势下,他们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需要思考、实践、鉴别,以确定自己的信仰和人生道路。这样就需要我们加强青少年学生的爱国主 义教育,并通过这种教育,使他们正确地认识我们今天走的社会主义道路,认识我们今天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从而增强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的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使他们能够确定自己正确的人生道路。

在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对广大青少年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一方面要求我们加强对他们进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念和法纪教育,培养他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正确的相应的道德行为;另一方面激发他们的 爱国热情,培养他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正确人生观。在当前,就是要引进吸收市场经济的新观念 和新意识,丰富当代爱国主义道德教育的内容,使爱国主义道德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有机地结合起 来,以增强爱国主义道德教育的现实性和时代感。这种现实性和时代感就是要教育广大青少年爱社会主义、爱 人民、爱学校、爱科学、爱劳动,使他们在“五爱”的教育活动中树立自己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

三、学校道德教育的主导性内容

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在学校道德教育中占居主导地位。《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用建设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学生……,对广大青少年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 指出:“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历史与实践已经证明,只有 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我国现阶段经济、政治基本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特征是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思想和道德在我国人际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社会主义 社会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为了集体利益,绝大多数人能自觉地摆正国家、集体、个人间的关系,爱社会 主义,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是我国现阶段的道德主流。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是学校道德教育的主 导性内容。

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重在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并非是以淹没 个人价值为代价的。相反它是把社会、人民的价值与个人价值科学地结合在一起,从个人为社会、为人民作贡 献的过程中来实现个人的价值。现实地看,当前青少年学生的价值观,绝大多数人能把振兴中华,把实现与创 造社会集体的价值放在首位,这是一种先进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学校道德建设中应大力提倡,积极宣传。也有 一些学生奉行贡献与索取等价交换的原则,认为社会集体价值的实现,要充分让个人的价值得以实现,不主张 讲奉献精神,这种价值观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奉行。对于这点,我们要正确地认识,我们认为,即使在今天的市 场经济条件下,也不能笼统讲等价交换。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还是要把社会主义的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必要 时也要牺牲个人的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行业中,有很多无名英雄,有许多社会主义建设者,默默无闻 ,勤勤恳恳地为着祖国的事业,为了集体利益作出奉献和牺牲,在我国航天和“两弹”建设事业中,成千上万 的军人、技术人员、专家、教授在大西北沙漠艰苦创业,他们无私奉献,过着艰苦的生活,就是在六十年代初 ,我国三年自然灾害的日子里,他们几乎断粮了,然而这些建设者们仍然坚持在工作的及时线。同志曾说 过:“这些专家是靠吃粗粮和喝野菜汤完成原子弹的理论设计工作的,这种无私奉献的民族精神世界上其他国 家是无法相比的”。在大西北沙漠,这些同志奉献了青春、才能和辛勤的劳动,牺牲了家庭的幸福,他们几代 人在那里奋斗,才使我国的航天事业和国防工业步入世界先进行列。在我国体育战线上,就有许多陪练运动员 ,为了他人利益和祖国的利益而奉献了自己宝贵的青春,在世界冠军的后面有他们巨大功劳和无私奉献。人民 战士的楷模雷锋;工人的榜样王进喜;人民的公仆焦裕禄;科学界的忠臣蒋筑英;大学生的榜样张华;老山前 线的战士等等,他们的价值观仍然是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价值取向的主流。也有少数学生,奉行 利己主义人生哲学,有的人为了个人利益,出人头地,而不顾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甚至还有的学生出卖人格 和国格,这种现象在学生中也是存在的。因此,在学校道德教育中对广大青少年学生进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 显得尤其重要。

集体主义教育既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核心。集体主义从原则上讲是 以个体、群体、社会的和谐统一为理论前提的。集体主义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或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的 社会思想体系中,含义是不尽相同的。在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利益关系表现出一个多样性与一致性相统一的 特点,因此集体主义就有特定含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作为个体存在与发展,又作为类的社会的人存在与 发展。可见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是:把个人、集体、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公 众利益表现出个体、团体、国家利益的一致性”(《马恩全集》第6卷263页)。这说明集体主义也包含在社会 集体中发展人的个性和个人利益。

在学校道德教育中进行集体主义教育,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培养“四有”新人。我们应该把这种精神贯彻到 学校道德教育实践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就是要树立起个人服从组织,局部利益服 从整体利益,热爱学校,热爱学习。同时还必须对学生进行平等互助,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的集体主义精神教 育。

四、学校道德教育的理想性内容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共产主义作为一种运动,时刻都 发生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过程之中,并不断积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共产主义思想道德的低层次 ,最终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完善而发展成为共产主义思想体系。社会主义的学校不仅仅是培养社会主义的建 设者,而更重要的是培养德智体发展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此在学校道德教育中,不仅要向广大的 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要求他们用共产主义道德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作为表率,而且 还应向广大青少年学生大力提倡和积极宣传共产主义思想,用崇高的革命理想来激励他们前进。并使他们树立 起崇高的学习理想和远大的革命志向,为祖国的建设事业立志成才。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司法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院要及时提出完善法律的立法建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解决经济纠纷是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基本职责,是法院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基本途径建设一支政治成熟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明法官队伍,才能更好地提供司法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20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重大进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年发展,十年变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要实现《决定》所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下的司法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司法保障。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经济法制建设

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十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长足发展的十年。今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给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过十年的实践,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人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是法制经济,还有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市场经济并非天然就是法制经济,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不习惯、不善于、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这种观点和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法制,才能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市场活动的契约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引导人们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经济活动,才能保障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互相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才能确保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才能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相反,没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就不会有正常的市场关系。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制,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根据《决定》的精神,要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经济立法,着眼于建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做到“五个完善”:一是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二是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三是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四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制方面,人民法院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首先,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弥补实践中某些法规不够完善的缺陷。也可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好理论和实践准备。其次,对于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者修改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人民法院要及时提出完善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司法审判工作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市场道德、诚信规范还没有建立,违反法律和市场规则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如果不能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这些纠纷,必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造成市场经济的失败。解决经济纠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基本途径。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大力加强司法审判工作。

首先,必须通过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可能得到完善。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爆炸、投毒等严重犯罪活动;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侵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

其次,必须通过审判工作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要依法严惩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犯农民利益的犯罪,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依法严惩走私、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冒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依法严惩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权渎职犯罪,保障经济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必须依法及时处理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解决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全国法院每年办理一审案件近600万件,其中民商事纠纷案件占90%以上。根据《决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在审判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平等对待原则,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确保各类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平等地位,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必须坚决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对于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要采取各种有效办法,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必须坚决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障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欺诈行为,绝不让欺诈者利用诉讼获得非法利益,以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促进全社会信

用意识的增强。此外,人民法院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通过审判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促进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司法的保障工作,而加强司法保障工作,则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决定》提出,要“提高司法审判的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只有认真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一支政治成熟,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明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才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提供司法保障。

首先,人民法官必须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司法观念,这就是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平等保护,对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平等保护,对国内和国外当事人平等保护,从国家大局出发,坚决反对无原则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其次,人民法官要始终不渝地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的观念。市场经济讲究通过市场分配资源,讲究平等竞争、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下的司法,必须以公正与效率为司法的目标,这样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任何有碍公正与效率的做法,都是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再次,人民法官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领域,不但要精通法律,还要懂得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种新型经济纠纷不断涌现,要正确处理好这些纠纷,必须加强市场经济知识和国际贸易规则方面的学习,造就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知识渊博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群体。

,人民法官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投身司法体制改革,为建立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司法体制而努力。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完善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其中包括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体制。《决定》根据十六大精神,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为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注入强劲动力。较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及时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基础上,提出了继续推进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设想。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围绕理顺完善法院体制、科学设置诉讼程序、有效监督司法裁判、切实解决执行困难、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确保法院独立审判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把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关于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思考

张修栋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对《消防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已同意成立工作组,启动《消防法》的修改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改制关键时期,消防法如何修改 ?消防法律体系如何构建?引起了全国消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笔者作为消防工作者,最近也学习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国家机关组织法和立法法,对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也作了一些思考。

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

(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按照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别行政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

(二)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国务院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公安部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按照行为后果追究责任。

(四)消防法内容不,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

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根据。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以国家主席令施行的法律,其立法根据当然应该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及时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须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情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主要是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 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使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直接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使用者的条件差异,按照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安全水平,或因提供不必要的过度保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情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独立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立即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

二、 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政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研究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该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既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要把握行政立法哲理化、实用化、多样化的趋势,按照体系科学、内容稳定、推进、把握重点的原则,制定我国消防立法计划,坚持始终以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与国情纬度为客观依据,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是: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相适应。

1、明确消防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保障等根本性问题;

2、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

3、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

4、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5、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

(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工作

从法律地位上讲,组织法一般在宪法体系,消防法为特别行政法在行政法体系。消防法应根据消防组织法对消防机构的职能规范,对国家有关部门违反消防组织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从立法方法论的角度建议:

1、按照行政立法哲理化的要求,重新调整消防法的逻辑结构,对每一法条逐字推敲、逐条论证,确立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学含义,使之形成完整的消防法学框架,丰富消防法理学的内容;

2、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的要求,针对每一消防行为进行认真研究,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对每一行为进行动态性规范,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义务,增强应用的针对性、实用性;

3、按照行政立法多样化的要求,对涉及消防行为的全部活动,进行分析、科学分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适合各个操作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丰富消防法律体系内容。

从消防行为涉及条款角度建议:

1、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的前置程序,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犯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增加、完善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执法到位的内容,赋与消防部门强制执行权;

3、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抢险救援、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核,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相应完整的科学的体系;

4、增加外企、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条款,补充对外企、外商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制定涉外消防法规,以补充消防法规涉外内容的空白;

5、调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机制。合理的管理模式应是由专业设计和咨询机构出具体题论证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保险、科研等博学专家进行判断讨论,由消防部门进行裁决判定,使消防监督部门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符其实的审核者,提高消防审核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绝一些独断专行、以权管理等非科学的,甚至是腐败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的补充和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 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到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建议有计划地制定《进出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管理规定》,制定《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消防税征收办法》、制定《消防保险信贷条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条例》、《开发区消防管理条例》。

(四)修改消防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性能规范(以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性能规范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消 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化,也会 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 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规范的模试上建议:我国也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规范方面的研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制定我国的性能规范提供技术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安全目标:保护人员安全逃生和被救援;

2、功能要求: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而具备的功能。 如"所采用的疏散措施必须为人员逃离建筑物或无须暴 露于危险环境而到达安全区域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及为 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和采取应急行动提供适当的途径" 等;

3、性能要求:详细说明如何满足功能要求,进而达到目标。包括有根据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标志、防火灭火系统,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以及人员在逃生能力方面的特征;

4、准则或基本准则:是性能要求与可行的解决方法之间的桥梁。这种联系为建立可行的性能设计方法和定量准则奠定了基础;

5、可行的解决方法:是用于实现性能要求进而达到规范目标的方法。不管是采用计算或测试的性能设计方法,还是采用处方式(规格式)的设计方法,或者是采用上述两种设计方法的组合,只要被分析确定是可行的方法就可以采用。为别具匠心的现代的独特的建筑设计提较为自由的领域,并能运用新的综合的防火技术合理地降低消防投资,使资金有效地投入最为需要的防火措施之中。

从完善消防技术标准的体系内容上建议:按照性能化设计的要求修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补充制定国家《消防安全评估规范》、《消防事业费计领费标准》、《火灾调查技术规范》、《消防技术检测标准》等。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浅析在公安、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

改革开放的最终目的是革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切弊端,推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前进和发展。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 经济体制改革牵动了一系列经济体制内的改革,有的是强制性的,有的是与时俱进的。总而言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成功的,是世人瞩目的。但随之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就销售模式的改变问题,是一个涉及到数以百万计国有、集体、个私企业的问题。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种经济犯罪,证明犯罪主体身份时……

一、 销售主体的改变

销售模式其实是一种销售方式,是销售主体通过流通领域,运用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一种活动。其流程是:商品——流通领域——消费者;具体操作为:销售主体——商品——销售人员——营销方式——流通领域 〈市场〉——消费者。

计划经济下的销售主体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和一些个体商贩。国有、集体企业占所有销售主体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其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其它居于次要地位。以前我们外出时通常能看到一些企业的名称前面都冠有“国营”两个字,连一些集体的饮食店、供销社也冠有“国营”的名称;在公安、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主体,很间单,没有任何异议。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 经济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确立了按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十几年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了国有经济,同时也使许多国有企业改变了性质,采取了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帮助力度,初步建立和逐步规范了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主要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主体演变而来,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了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销售主体就变得复杂。

在公安、司法实践中 要认定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必须先查明企业性质。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加工企业,连法人登记都没有,根本无法查明,在诉讼阶段,就有一些典型案例引起司法界、法学界的争议和争论。

二、 销售人员的身份改变

计划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明确的,习惯统称“供销员”。所谓“供销”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供应〉原材料,推销〈销售〉商品的行为。企业的供销员负责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采购;二是推销。

所有的供销员都是企业的正式干部职工,一些大中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分开,干部由人事部门管理,职工由劳动部门管理;一些小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合并为统一科室进行管理。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其身份,到所在单位调阅一下档案就可以。那时个体经商人员的成分不叫供销员,有一个固定称呼,叫个体商贩。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我们把他们统称为“销售人员”。现实中有称:“业务员”、“推销员”、“销售员”、 “供货员”、“委托产品销售人”、“人”等;工作职责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大致相同,负责销售主体的采购、推销工作。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复杂的,有正式干部职工,有合同聘用制销售人员。其中聘用的销售人员有长期、短期的区别。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公司管理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销售人员的身份,到企业查一下档案就可以。但是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旦企业被诈骗或被侵害时,无法维权,无法举证。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说!”如某市公安机关今年三月份侦破了刘某涉嫌特大职务侵占一案,涉及到证实犯罪嫌疑人的“销售人员”身份时,由于是私营企业,内部档案管理混乱,连起码的聘用合同、销售合同都找不到了,公安机关为了证实其身份,只好到外地客户去调查取证,花费了一些本不该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教训很深刻。

三、 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的改变

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供销员拿销售主体的固定工资,领出差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正式干部职工同等。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没有固定的工资待遇,销售方式普遍实行“责任制”。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一些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还比较好,在实行“责任制”的同时一些政治、经济方面的待遇尚能落实,如 保险、统筹等销售主体都能解决。一些不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销售人员的待遇就没有保障,尤其是一部分不讲信用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拖欠、克扣现象严重,纠纷频繁。这种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尤为严重。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销员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待遇和销售方式方面较大的区别是:销售行为与销售业绩是否挂钩的问题,前者不挂钩,后者挂钩。 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采购、推销行为不落实“责任制”,不与业绩挂钩,干好干坏一个样。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对销售方式普遍落实了各种“责任制”,而这些“责任制”名目繁杂,形式多样。如“包干制”、“包底销售制”、“地区产品委托销售制”、“利润分成销售制”、“让利销售制”、“某某销售制”等。

如某市公安侦查机关今年二月份办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挪用货款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其销售方式、销售人员身份进行了调查确认:销售方式是“包干制”,即销售主体以低于出厂价格提供给销售人员商品,并送货到客户,承担运费、税收,不拿固定工资,自负盈亏年终到销售主体结账;身份是销售主体正式聘用的销售人员。由于销售主体内部管理混乱,“包干制”有缺陷,销售主体对销售人员的销售活动、资金回笼等无法监控、管理,“包干制”流于形式,给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在报捕阶段,个别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的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身份识别不清,认为证明犯罪主体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来公安机关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依法起诉,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了刑。由于侦查、检察机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定有异议,严重地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速度,造成了打击不力的现象。

从公安、司法实践中大家体会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供销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容易,有档案可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难,原因在于:

〈1〉销售主体复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区别巨大,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安、司法人员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平时不注重学习,思想僵化,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区别不清,常常因案件的一些细节争执不下,影响了办案的速度和打击的力度;

〈2〉销售方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形式。在销售活动中销售主体说了算,不能以一句营利和亏损来概括。

如某市公安机关2002年11月在初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发现一销售主体从营销策略上去做文章,临时搞部分商品底于出厂价进行亏本销售,具体销售活动由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主体没有书面授权,也没有文字记载,只是电话通知,又没有原始记录,时间一长,大家都说不清楚了,年终结账时将亏损部分都算到销售人员上。销售主体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将销售人员告到公安机关。虽然该案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但销售人员的名誉受到了侵害,这些都是销售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3〉档案不全,销售主体被侵权后无法举证。国有、集体企业、公司,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等,内部管理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档案完整。但是一些小的企业、公司,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聘用销售人员、福利待遇、采用销售方式等方面,没有任何档案或原始记载,甚至连本台帐都没有,发生案件、纠纷后,自身无法举证,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诉讼活动困难重重。

2002年10月份,某县公安机关派员到沿海一个发达的城市去调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找到一个个私公司的老板,意图取一个证据,要求个私老板提供财务账,一问才知道哪有什么财务账,他做生意从来不建账,收支全在自己的口袋里,本来可以通过查一下账目,个把小时就能解决的事情,却无法进行。由于这份证据是定案的关键,某县公安机关前后三次找他,制作了三份笔录,还是达不到要求,真是劳命伤财。

四 、销售环节的变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环节是计划性、指令性、层层进货、批发,一件商品从出厂到消费者手中,环节、手续繁杂。在公安、司法实践中收集证据容易。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环节是根据市场变化而定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销售环节的简单化,一般商品取消了计划、指令性。销售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消费者可直接向销售主体进货,在流通流域减少了许多环节,减轻了生产、销售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周期,提高了资金运作效率。

在公安、司法实践中也碰到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个体、私营销售主体,在销售过程中手续简化,凭信用销售,给违法犯罪分子钻了空子。销售主体一旦被诈骗或其它侵权,自已无法举证,公安、司法机关也存在着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许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演变成经济纠纷,这种案例不胜枚举。

笔者认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已走下历史舞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已初步建成、逐步规范。但是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内部,一些执法者平时不注重学习,业务水平不高、观念陈旧,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复杂的销售模式、销售主体、人员、方式、环节变化识别不清,遇到一些疑难经济犯罪案件感到束手无策,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安、司法机关的正确执法、司法活动。因此公安、司法人员只有在讲政治、学法律、懂业务的同时,注重学习、掌握、识别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的内涵、外延及其规律性,才能正确履行好职能,严厉打击涉嫌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才能依法整顿、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创造适应经济建设的软环境,才能真正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浅谈军供站管理体制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为改革的顺利发展指明了方向。军供站的管理体制必须适应这个大趋势。

现行的军供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它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对保障军供任务的完成,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军供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平价物资的供应被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被废止。在此基础上,军供要求却越来越高,出现了此消彼长的情况,给军供工作带来新问题、新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军供战线的同志,一方面应全力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另一方面,只有对现行的军供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唯有如此,才能掌握军供工作的主动权,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

一、关于军供站性质的界定

按现行的概念,军供站是地方人民政府支援过往军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是为过往军队提供服务的行政机构。具体任务是保障平时、战时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民工等在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中膳食、开水等的供应。根据这样的性质和任务,规定了军供站工作的宗旨是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这是军供工作的根本点,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这个宗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离开了这个宗旨,军供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点,围绕这个中心去搞改革、去开展各项工作,从而保障这个中心任务完成得更好。

但军供工作发展至今,已经不是军供站工作的全部,有的甚至不足其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一,军供站的工作已由单一的军供保障发展到综合经营型的军供保障体系,军供站机构的性质,已经不是单一的“行政机构”所能界定,许多军供站既具有行政性质,又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具有__企业的法人资格。这种主体性质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给军供站的改革和管理带来难度。因此,要求国家给全国军供站统一定性,或者来个“政企分开”,以便确定军供站以何种身份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确定军供站参加行政、事业、企业哪一序列的改革,按照哪一类类型来管理?这是军供站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二、当前军供站在产权关系、劳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军供站的产权关系

产权,是指由法律界定和维护各经济主体相对于资源的归属和使用、处置以及利益的权利。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一般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确定人们对于经济资源使用时所处地位的社会利益关系。明确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军供站在市场经济中,要想通过有效的资源竞争、生产协作和联合经营等形式增加要素资源配置的效益,要想选择企业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经营方式激励对生产要素的有效利用,要想采取收购、拍卖、折股出售、宣布破产等手段促进要素资源的合理流动等等,都必须界定(或重新明确)产权的归属问题。这样做可以优化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益,激励军供站有效地利用资源。目前全国军供站大致有三种建立方式:一是根据1965年国家122号文由铁路、交通部门根据总参军交部要求修建后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的军供站,这类军供站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三。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修建的,这类军供站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二。三是由军人接待转运站改成的军供站,全国约三十余个。这三种类型的军供站,其产权均归政府所有,这种特定的产权制度在完成了它对奠定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历史使命后,面临着新的产权安排。目前,我国已经选择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那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对军供站产权进行重新界定,已属势所必然。传统的产权关系不明确,在名义上的所有者——人民并不能真正行使所有者的职能的同时,实际上的所有者——政府及其代表(官员)只能作为军供站之外的政治力量掌握军供站又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以致军供模式表现为:

及时、军供站都归政府所有,因此缺乏竞争性。在将资源所有权利都界定给国家的条件下,军供站的生产要素分配、劳动工资标准等都严格执行国家指令,对军供站的资产投入、物资供应、规模控制都由国家统一安排。这种高度集中经营控制,使军供站丧失了自主经营的能力和自我独立发展的动力。

第二、军供站经营者的行为准则,是尽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而忽略了追求盈利的较大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只要完成计划任务,不需要关心盈利问题,这就导致资源浪费,资产运营效率低下。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有部分军供站在改革中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上这是采取国有资产委托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虽然要求军供站必须用自有财产进行担保,增加了承包人资产抵押的风险,但由于军供企业财产同国家财产没能划清,军供企业没有边界清楚的独立产权和独担债权,承包人资产抵押相对于所经营资产而言的微乎其微等,因而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法人资格,仍然停留在自然人时期。承包人的经营风险也就是国家的经营风险,个人资产抵押失去应有之义,在这种情况下,军供站只能“负盈而不负亏”。因此,这种承包经营责任制也必须加以改革。至于这种改革是朝着“公司”制还是“股份制”的方向来发展,就成了摆在军供站发展道路上需要探讨的新问题。但不管实行何种改革,首先必须明晰军供站的产权,将其界定清楚,这已成为军供站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二)军供站劳动管理体制的现状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无数劳动者是通过计划手段被分配到各个就业岗位的,这种就业制度的好处是职工的工作安全,职业有保障,但却带来了许多弊端,不利于贯彻按劳分配,不利于单位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不利于发挥劳动者的特长。

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要建立劳动力市场,这也就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军供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权利决定生产要素的配置和调整,为了讲求经济效益,提高劳动者生产率,有效地实现劳动

力与生产资料的组合,有权按自己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目标的要求,自行择优聘用企业职工和按企业劳动合同规定辞退职工,有权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同样,劳动者是自由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有权选择职业,有权对自己付出的劳动按其贡献大小取得相应的报酬。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传统劳动管理体制,促进劳动力流动,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呼声日高,在军供系统劳动用工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但这种劳动合同制主要表现在形式上,离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制还有很大的差距,也就是说这种合同制与原来的固定工差不多,没有真正发挥劳动合同制的作用,致使表现差的、违纪的很难按规定解除合同,合同到期的必须续订,有的干脆订到了退休,企业想根据需要减员,结果哪一个也减不掉,造成这种局面有几种原因:

1、出于政治上安全的考虑,政府部门有要求,不能把富余人员推向社会,要求企业把这个包袱背起来。

2、任何一种改革,首先是观念上的改革,这一点还远远没有到位,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停留“铁饭碗”包就业的计划经济时代,所以导致劳动合同制,虽具其形而不具其实。

三、改革现行军供站产权关系、劳动管理体制的思考

(一)关于军供站产权界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设想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必要条件是尽快改变传统体制下财产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之间权责利关系不确定的状况,明确界定产权主体。只有产权关系清楚明白,才能通过产权交易,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当前需要着手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1、界定产权主体,明确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各自具有哪些财产权利。长期以来,军供站内部存在着党委(支部)、站长、职代会关系没有理顺的问题,政企职责难以分开或名义上分开而实际上没有分开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明确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财产所有者的代表应当具有哪些财产权利;军供站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哪些财产权利;职工作为全民资产的主人和实际生产劳动者,应当具有哪些财产权利。明确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财产权利界区,是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基础,也是搞好军供企业的基本途径。

2、界定军供企业留利的归属问题。推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给国有企业留利作了政策规定。对军供企业在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下争来的钱,规定免税部分必须用于军供事业,以弥补其经费补助不足。那么在取消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如何来界定军供企业留利的归属问题,则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界定军供企业留利问题可按照如下设想进行:首先要按照军供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来明确界定军供企业留利的归属问题。在承包制和资产经营责任制中,军供企业留利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外,剩余部分应用于补贴军供、为发展生产积累资金、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补贴军供和发展生产积累资金比较重要,应各占剩余部分的40%,其余20%用于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军供企业用这种留利形式形成的资产应归军供企业所有,以增强军供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实行租赁制的军供企业中,承租者按规定交纳租金后,留利归承租者所有。在实行股份制的军供企业中,留利形成的资产按股东所拥有的股份比例分摊,国家只能根据其所占有的股份数额对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只有这样,产权界区才能明确。

(二)建立军供站新的劳动机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主要有“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铁饭碗”的固定工制度和“大锅饭”的工资分配制度。这种用工制度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建立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改革传统的劳动管理制度体制,建立新的劳动机制开始。

1、建立市场化的就业机制。当然这是由国家及政府来建立,但我们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实质,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遵循市场交换原则,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需要选择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同时要减裁多余的工人,要允许有失业。

2、培育富有竞争的动力机制。动力机制是激发劳动者积极性的最基本因素。我们首先要做到用人规模合理化,使人尽其才,把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发起来,才会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失业人员存在给就业人员产生一种压力,这种压力表现在生产就是一种动力,会使生产效率提高。改革或放弃原有的工资制度,培育出富有竞争性的动力机制,促进军供企业运行的高效化。

3、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是普遍适用于各种用工形式的一种用工制度。它作为规范职工劳动的一种方式,是依法以契约方式确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我们要用好这个自主权,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

军供站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方方面面很多,以上仅谈及两方面的粗浅见解,由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方面都处在探索阶段,军供站的管理体制如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探索与研究就更为缺乏,要更深入的探讨与研究,使军供管理体制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工作模式的转变

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社会工作的主要模式是政府决定一切,这种工作模式不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工作模式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1 社会工作的基本属性

首先,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人们在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解答与帮助,是社会福利制度好坏的主要体现。其次,社会工作属于助人为乐活动,因此,社会工作具有实践性特点,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来源于宗教开展的慈善活动。然而,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仍旧以助人为乐为主要目的,以达到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工作属于一门专业,并且具有系统的知识结构体系[1].

2 新时期,如何做好社会工作的转型

2.1 以社区工作为主要方向

在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做好社区工作至关重要,能够为社区创造良好的生活氛围,以逐渐改变小区居民的思想意识,在进行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开展社区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服务的主要群体是小区居民,应不断调动小区居民工作的积极性,积极投入到社区工作之中,以在小区中转变自身的社会角色,从小区居民逐渐转变为社会公民,为小区建设奉献自身的力量。因此,要想实现社会工作的顺利转型,应逐渐扩大服务的群体,不应局限在小组或者个案,以不断加快社区工作的进程[2].

其次,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培力过程,通过培力以不断激发社区居民行动的主观能动性,从优势视角方面分析,社区培力强调能力建设、资源的链接和陪伴成长,因此,在开展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以这三种因素为主要方向。此外,应依据社区群体的实际需要,不断关注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情况、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在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应为社区居民建立公共的活动空间,在公共空间建设的过程中,应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应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制定议事的基本规则,通过创造这种社区环境,以不断激发居民的积极性,为社区的改变奠定良好基础。

,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使公益性组织结构与社区志愿者活动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形成一股社会凝聚力,以逐渐形成共同治理的全新格局。现阶段,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主要依赖国家的政治权利,或是依据治理人员自身的主观意愿进行社区治理,这种治理方式不利于激发社区居民的积极性。此外,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参与式模式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旧存在很多问题,现阶段,在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如果只依赖社区当地自身的力量,而不与外部进行合作,这不利于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开展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与政府和市场进行合作,进而不断加快社区的发展进程[3].

在开展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依据社区的实际情况,使得公益网络能够与社区结合在一起,进而在社区之中形成一股社会力量,为社区治理奠定良好的人力基础。

2.2 以社会政策为主

现阶段,在开展社区工作过程中,应以社会的基本政策为准,对于社区工作存在的问题,也体现了社会政策存在的缺陷,因此,社会政策还有待完善。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好社区工作,还应以社区工作为基础,为转变社会政策提出合理建议,以加快社会政策转变的进程。此外,在社会工作进行转型的过程中,应以社区工作经验为主,提出科学、合理的社会政策,进而为社会转型奠定良好基础。

2.3 做好权利的分配

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利制约性较差,以及无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关系,不利于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做好权利的分配,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为确保权利之间能够得到平衡,就应在社会工作转型的实践中,找到制约权利的主要因素,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好权利之间的分配[4].现阶段,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经常会存在以下两种现象:

首先,由于受到政府权利的干预,在进行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大部分都体现了政府的意愿,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次,在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主要强调技术性与专业性,却不能将社区志愿者与社会公益性组织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在社区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优势。

3 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主要趋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社会工作起步比较早,因此,在社会工作方面,已经形成、系统的工作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社会工作的起步比较晚,现阶段,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应吸收国外社会工作经验,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使社会工作朝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其次,应逐渐转变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不断扩大社会工作的对象,并且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工作机制,进而使社会工作朝向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5].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新时期如何做好社会转型工作,我们能够看出,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做好社区的管理工作,不断激发社区居民的主观能动性,使社区居民逐渐转变为社会公民,为社区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在社区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应不断关注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积极与公益性的组织进行合作,以形成一股社会力量。此外,在做好社区工作的同时,还应与政府政策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以使社会工作转型能够达到政府要求的基本标准。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谈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

一、引言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障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较大的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

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一、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

(一)产权和产权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的考察

对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的概念是不同的。经济学中的产权(Property Rights),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是“一种通过让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品的多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以产权为研究重点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要点是:产权是对经济品的权利,包括使用、获得收益、处置的权利,经济品的交换,即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交换是一组权利的交换;产权具有排它性,同时可分离、可分割(如对一物可以同时或分别有不同的权利),从而可有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同时它还受规则和国家的约束;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产权制度决定组织的类型,形式及经济效率高低;产权制度对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技术进步也是引起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因;私有产权与政府干预都是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选择的标准取决于交易费用的高低;通过建立在交易费用比较基础上的产权交易,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复杂、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如现代大企业;企业本质上是投资者、经营者、被雇者、债权债务人等各种利益相关者产权交易和“不合约”的组合及产物;企业的“不合约”性质及信息不对称,使企业的委托问题成为企业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

法学家通常从财产权利法律制度的角度把握产权概念。一些法学家认为狭义的产权制度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或物权制度,而广义的产权制度则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的财产权刮。

(二)中国必须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

我国要加快经济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两个层面建立与此适应的产权制度。

首先,产权制度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所以需要产权制度,是因为资源有稀缺性,必需合理配置资源。因此决定资源生产、使用和交易关系的产权制度就成了事关资源配置机制和效率的基本问题和必要条件。

其次,我们选择了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市场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和传统计划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不同。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意味支配资源、决定资源交换的市场主体-个人和法人的产权必须清楚明确,即市场主体必须有资源交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否则它就不是市场主体,无法担任资源配置的主角。

第三,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按市场经济原则确立的产权制度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已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市场化的过程,就是独立的个人和法人取得资源支配权和交易权的过程。80年代初出台以后又不断完善的《合同法》、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90年代出台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承认并保护包括私人产权在内的各种产权,为中国包括私人企业在内的各种企业的发展,及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四,为解决仍然存在的许多问题,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目前在产权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个人产权未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有在城市建设中对个人产权的不当处理、私人企业进入限制、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缺乏保护等问题;大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妥当的保护和平衡;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并不清楚,如资产处置权责到底归谁的问题就不清楚,因此企业转制难以推进,国有资产易流失;许多创新和技术进步,受不合理的制度限制,难以推进;法律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宪法中有关公私产权关系的描述需进一步调整,较完备的物权法尚未出台。

(三)推进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建设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及时,理顺不同产权和主体的关系。

首先要理顺个人与法人(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个人与法人的关系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关系,个人作为雇员与法人的关系,个人作为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对个人的权益,包括个人产权保护不够。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完善民事法律,强化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还需要通过劳动法、证券法等属于公法范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完善,提供相应的保障。

理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主要涉及理顺个人产权与国家公权,及个人产权与国家(国有)产权两个方面。国家权力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旨在服务于公共目标的公权力。市场经济体制亦公认“公权优先于私权”。问题是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个人产权不能对抗公权,公权亦不能无偿占有个人产权。否则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无法建立。理顺公权和个人产权关系,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的边界;确定公权的存在范围,我国的主要问题是公权力过大,政府介入了许多它不应也不必介入之事,但同时很多该做之事并无精力去做;明确行使公权的法律条件,公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按法定程序行使,不能随意侵犯个人产权;当行使公权会带来个人(及法人)的财产损失时,国家应予以补偿。

理顺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关系的重点,一是界定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的范围,要根据中央已明确的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方针,适当缩小国有经济及相应的国有产权的控制范围,允许个人产权进入更广泛的领域,并给予保护和尊重;二是在允许个人产权进入的领域,明确个人产权主体和国有产权主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要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目前既有国有产权主体利用其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侵犯个人产权主体的问题,亦有个人产权主体利用国有产权主体责任不清侵犯国有资产的问题。

第二,通过建立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建设。

在产权制度建设中,要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这首先是因为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我国目前又特别关注有利于企业发展 的制度建设。企业产权制度健全离不开个人产权制度的健全,但其产权结构,尤其是大公司的产权结构为与其复杂的功能相适应,通常涉及很多人的产权,远比一般的个人产权结构要复杂。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直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而且有利于促进个人产权制度的完善。

为搞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还必须重视法人产权制度建设。这是因为从法律上看企业是一种法人,法人制度不健全,企业制度难健全。更重要的是从经济角度看,企业不仅要与个人和企业交易、合作,还要和政府机构、大学、社会团体、职工持股会等各种法人和团体合作,并且这种合作日益重要。基本法人制度不健全,对法人及企业都会有负面影响。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人制度

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出现法人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客观需要。很多事不可能由个人做,只能以团体的方式运作,因而出现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我国的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法人制度存在许多根本性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一些已经存在的或需要发展的团体,没有相应的法规确认其地位及给予规范引导,因而既限制发展,又带来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到现实性,中国法人制度的改善和发展,可考虑首先从四个方面推进。

及时,将按功能进行民事法人分类,改为重视按结合规则和财产制度进行基本的民事法人分类。

在国外,除行政法人外,民事法人主要按结合规则及财产制度进行基本分类,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人(如日本对学校法人)亦按功能差异进行基本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民事法人分为以财产集合为基础的财团法人和以人(人指股东、合伙人、社员等)的集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还有组合、无人格法人等多种法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基金信托制度建立非营利法人(捐助基金法人)制度。国外法人基本分类的优点是不限制民事法人目标的多样性、自主性,基本法律(主要是民法)着重规定共通的法人结合规则及相应的财产及其责任制度,辅以必要的特别法律规范某些特别问题。这是因为不是目标,而是法人的结合规则与财产制度,能更好地反映法人法律关系(特别是责任)的基本差异。政府力的科研机构,既可以作为公法人设立,亦可以财团法人的身份作为民事法人登记,按财团法人的要求规范,只是对某些法人的国家拨款成了国家捐助。后一种安排和国家投资设立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的制度安排类似。我国的法人分类偏重按功能和资金来源的分类,没有注意功能和资金来源不同情况下法人的共同特点。一些学者指出我国的事业法人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财团法人,只是我国规定事业法人主要靠国家拨款。但这种法律规定已脱离中国的实际,而且不利于适应市场和民众需要的多种事业的发展。可以考虑修改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事业法人根据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概念进行定义,允许民间兴办。

第二,建立更方便的民事法人设立制度。

在我国除企业法人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制外,其他法人的设立实际上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且审批规则往往不甚明朗。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法人种类实在太少,许多民间的非营利机构以及存在多年的职工持股会等团体在中国均无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与客观需求脱节,不仅使应予承认的团体无法人地位,不能保护其合理的利益,而且不利于规范引导这些团体的健康发展。这种情况不利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需要改进。以后除某些特定范围的事业及团体活动可根据法律继续实行审批制外,应逐步实行登记设立民事法人的制度。

第三,尽快建立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

无论是事业法人,亦或是企业法人,独立法人财产制度都尚不健全。事业法人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之一是,至今我们没有比较完备的、同时适用于民间机构的公益事业会计制度,结果是或不适当地套用国家事业机构的有关制度,或者是疏于有关的制度建设,最终都是阻碍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法人财产制度建设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各类民事法人,包括事业机构都要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以保障各种民事法人财产的有效运用。在放宽民事法人设立条件后,还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防止企业及个人利用非营利民事法人进行不当的、甚至违法的行为。

第四,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加快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体系的步伐。

我国高校、科研、文化事业机构都正在进行改革,并将逐步加大改革步伐。事业单位改革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不等于简单的“企业化”,应当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目标推进有关改革、规范相应关系。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建设的重点。

企业法人,按大陆法系国家的说法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多种形式的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的差异,主要是企业形态的差异。企业形态即企业组织形式,是作为企业的结合者的人或成员的组织形式。企业形态差异是企业成员结合规则的差异。企业结合规则差异主要指有关企业成员(如股东、合伙人)间及企业和企业成员关系规范的差异。在现代法制国家,结合规则表现为法律规范,企业形态不同即企业法律规范不同。企业形态按结合规则(如资本结合规则)法定及分类是一种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交易(含企业要素交易)的制度安排。

最基本的企业法人有合伙企业,两合(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作制企业也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态。还有些较特殊的企业形态,如人寿险业普遍存在的相互公司,同时有合伙企业和合作社的优缺点的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所 以会出现各种法律形式的企业,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的成员(出资者等)及利益相关者对商事活动的需求有所不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不同的要求和定位,因而不同的当事人的协调规则可有所不同。

可考虑从四个方面推进中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及时,应主要根据企业形态分类规范我国的各种企业法人。

中国的企业,从法律形式看,存在按企业形态和按所有制的两种分类。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企业的所有制和企业形态是两回事。前者讲的是归谁所有,是经济关系,后者讲的是结合规则,是法律规范。例如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两者的所有制都是国有制,但法律形式不同。

根据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些企业,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能立刻明确其所有性质,但仅根据法律形式不能判断公司的所有性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视企业的所有性质有意义。但是总体地看应首先按直接反映结合规则的企业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规范。这是因为企业之间必然有交易,根据企业形态分类,有利于立即把握交易对象企业的基本特点、债务责任关系、决策规则,有利于企业交易和合作,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府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数量,今后不会太多,主要根据结合规则规范企业可以抓住企业的主流;对某些特殊企业可以通过特别法律予以规范,解决有关的特殊问题。

第二,公有制企业亦应尽可能按企业形态进行规范。

按根据企业的控制权判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原则,可以认为我国的公制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主要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和集体控股的公司。由于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也具有或部分具有公有制性质,今后由养老基金、其同基金持有控制性股份的公司,亦可被视为有公有制成分的企业。

我们认为今后绝大多数公有制企业,将来应尽可能转为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并纳入法律规范。大规模的及资本结合重要、重视资本回报目标的公有制企业将主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这样安排,除便于各种公有制企业和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接轨、更好地借鉴现代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的经验外,还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存在许多根本性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关。

第三,要建立针对特殊企业的特殊规范。

某些企业具有特殊的功能,用一般的企业组织法难以进行合适的规范。这类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的国有企业或公有企业,企业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包括公益目标)。第二类是某些行业的特珠企业,如在寿险业地位重要的相互公司,在管制性行业(如金融、电信)的一些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行业管制原因,在企业的组织体制方面往往会有特殊的要求。对这两类特殊企业既可单独立法规范,亦可通过行业法规范(特别是后一类企业)。

第四,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提高效率、有利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我国民商法方面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缺乏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同时又有许多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硬规定”。

不仅要从商事行为法角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还要从组织法及财产法的角度,对通过转移财产、操纵子公司的方式逃废债的企业责任人及控制者强化法律约束。要允许根据“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透过直接的债务人公司向操纵逃债者追溯债权。要建立企业信用调查评估体系,政府也应按一定程序公开公司信息(首先是工商登记信息)。

还存在不少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硬规定”。如我国规定知识产权折股出资不能超过35%。这种规定在一定场合下导致低估创业者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价值,违反商事民定原则。为防止虚假评估可能侵犯债权人利益,较好的办法是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对大企业,即使是非上市公司,亦应公开基本的资本负债信息。为既提高效率,又降低风险,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最需要的是尽快建立更健全方便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切实保护包括私人财产、严厉打击逃债人的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或不合理的硬设“高门槛”规定。

(三)建立有利于大公司发展的产权制度

股份制公司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推进大型股份公司的发展,一直是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重点。发展大公司必须明确理顺有关的产权制度。

及时,以承认公司独立产权和强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利为基础,构建现代大公司的基本财产制度。

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都有独立的产权,即公司以法人的资格独立经营它所有和管理的资产,包括处置资产、获取收入。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的独立产权得到法律充分保护,任何个人股东不能直接使用、支配公司的资产,即使所有股东的整体也不能随意使用、支配公司资产,因为法律规定股东决定公司分立、清算要受程序约束,需债权人同意,决定公司分红要考虑资本制度的约束。公司有自己的独立产权是公司制度能不断发展乃至成为最重要的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因。早期的公司是合伙公司,以后为集聚资本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否则谁也不敢当股东,因为它对公司的财务失败要负连带责任。但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有可能减弱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由此诞生了与有限责任原则对价的原则: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原则。保护债权人的两个基本制度安排,一是资本金制度,即公司必须有一定的资本金,并且股东分红不能引致资本金减少,二是利息披露及债权保全制度,如公司分割必须向债权人报告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出现独立的公司财产和物权有限的股东权。以后大公司开始出现“听有和经营”两权分离的情况,经营者住住不是股东,公司有独立财产有利于经营者独立经营,而股东主要关注财产运作绩效。公司进一步长大,成为上市公司,公司有了很多一般小股东(一般投资者),为使大公司能更好地集聚资本,资本市场能更有效的运转并发挥相应的资金供应作用,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就成了公司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由此更需明确任何人不能损害公司的独立价值。公司的独立产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经济学家承认公司的独立产权不是否定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董事及合法程序对公司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而是强调在公司产权制度复杂化的情况下,公司经营和财产的独立,是保护好相关者利益的关键性的制度安排。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股东权,特别是股东所有权的含义的理解往往不同。经济学家说股东有所有权通常是指股东本质上拥有的对公司的支配权,作为一种抽象,它舍去了具体的限制程序和条件。而法学家认为股东所有权仅指对股票的所有权或股权,股东对公司只有有限的他物权,若对公司实行控制则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律程序条件(如有多数股东权,按一定程序和条件行权)。

大公司“两权分离”后出现了经济学讲的“”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委托的人:公司管理者的目标可能和股东及企业目标不一致,公司管理者还有可能损害其它利益相关者-债权人、职工等的利益。为解决“”问题,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要强调保护公司出资者-较大的风险承担者公司股东的权力和利益。股东应对公司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别是决定公司经营者 人事和激励制度的控制权。为充分保护和适当平衡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公司各相关者的利益,公司还必须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中国同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既有对公司独立产权保护不够的问题,又有侵犯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一般投资者权益的问题。

中国有必要修改有关法律强化对股东权的保护,需要详细规定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公司经营者对股东的受托责任、强化公司财产转移限制和追索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

第二,通过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大公司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是围绕公司产权理顺公司相关者关系的制度安排(即法律和商业惯例的总和)。狭义的相关者是指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广义的相关者则还要加上职工和社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理顺各方关系,促进公司价值成长。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架主要涉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处理机制、公司决策机构及其职责设置、激励和约束机制安排三个方面。

1999年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国有大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公司制,要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以后,包括证监会在内的许多机构及交易所、企业都加快了改善公司治理的进程。

但是无论是认识理念,还是基本构架、具体规则,中国包括国有和私人企业在内的大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从目前的情况看,推进公司治理完善,首先要抓好以下工作。

树立治理理念。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有利于理顺股东、企业、债权人及职工、社区的关系。但从公司财产制度角度看,首先要理顺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三者的关系。经营者根据法律及授权要有独立经营的权力,同时对股东承担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及增值的受托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及时还债的责任,要遵法守规。

合理界定公司机构的决策责任。股东会的主要责任是决定公司董事、分红及批准与股东权利直接有关的决议。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机构。总经理是管理决策执行机构。从目前的情况看,使国有企业的“股东代表机构”有效到位但不越位,所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能有独立、负责的董事会,是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董事、董事会职责,完善制度,形成以董事个人受托责任为基础的董事会集体决策,与总经理在既受控又被充分授权条件下的“一长制”决策有机结合的体制,使公司“谨慎决策”,又能有决策和管理效率。为此要合理设计董事结构、明确董事责任、完善董事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健全董事会组织,包括在董事会内设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健全董事会工作制度。

要建立对股东负责,由董事会直接监控的职责明确、内外结合、覆盖各个方面的公司监控体系。该体系对外充分重视披露信息,重视接受股东、媒体、公众的监督,对内覆盖从董事会到内部经营单位各环节,内控体制与治理结构结合;董事会对内控承担战略性的监控责任,总经理(CEO)承担主要执行责任;各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健全制度及使各机构、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位,减少风险。

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关改革的步伐需进一步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经营者,重在提升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水平。对经营者作用重大的财务薪酬制度应包括适当的长期激励安排。

(四)修改完善法律,创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保障

修改宪法,修改有关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有所区别的说法,明确任何合法资产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修改民法,尽快出台物权法、完善债法。有关法人基本制度的规范,应按有利于企事业发展和强化信息披露的方向进行调整完善。

知识产权法要按强化保护(包括个人的有关权利)、实施和结合国情调整的方向进一步健全。

规范企业的各种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修改公司法;规范集体企业的法律,建议按合作制法的方向调整,集体企业不宜设无产权主体的职工股,但为处理好历史问题可有合适的过渡安排。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

陈永

市场经济体制指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经济运行体制。而财政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

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国家在出现后,它并不进行生产。然而,为了维持它自身的存在和运转,国家又必须从国民收入中分到一块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由于国家不进行生产,它不可能通过交换的形式来获取它所需的社会产品,它所拥有并能加以运用的,只有强制性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参加社会产品的分配,就是原始的税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持自身存在和运转消耗社会产品的过程,就是财政支出。因此,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能够存在;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财政的存在,只需要国家这个的前提。可以说,财政是国家内生的一种东西。从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国家,无不如此。在执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家仍然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与财政的这种存在必要性相关的是财政筹集收入的职能。

二、 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得到了扩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都是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达到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如果情况真是这样,财政的作用就应该只限于筹集政府收入,它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只是源于国家的存在。但是,我们看到,现实情况并不是这么理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应该更进一步。问题主要在于竞争的市场机制只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具备形成竞争市场所需的全部条件。而只要有某一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上就有可能出现失灵。

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导致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如实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具体来说,市场失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指的是这样的物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西方经济学家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总结了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上述特征,市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进行资源配置时,就会出现失灵的现象。一般来说,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由市场决定的公共产品的生产量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设法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

2、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私人经济主体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较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外部效应除了影响社会经济效率之外,由于外部效应导致的成本或报酬分担不合理,它也会妨碍社会的公平。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将外部的成本或报酬内部化,使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生产数量改变到合理的水平。

3、垄断

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产品的供给,使其产品的售价高于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形成了垄断。由于垄断者能够操纵市场价格,它追求利润较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产品边际效益等于边际生产成本的水平上。结果是造成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量不足,价格偏高,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对此,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干预,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强迫或鼓励垄断者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使该产品的售价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以避免社会效率的损失。还有一些行业的规模效应很明显,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就会自然形成垄断。对这种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也应该及时加以干预,也可以划归政府来经营。

4、信息不和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总是不的,要获得更多的信息,需要付出“信息搜寻”成本;此外,市场在交易中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有着更多的信息或有着更低的信息搜寻成本。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在交易中总是根据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作出决策的,信息不和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偏离帕雷托。

5、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

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在微观经济中表现为上述偏离帕雷托的情况,市场失灵同样也反映在宏观经济领域中。对宏观经济领域中资源配置效率的考察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有:就业水平、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但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失灵在宏观经济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与失衡。为此,政府也必须对经济进行调控。

但在现实中,市场失灵并没有使市场经济制度崩溃,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在现实中应该有一条挽救市场失灵的途径。 其中,除了认为应由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观点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学家主张通过扩大市场覆盖面(即市场化)和提高市场效率来挽救市场失灵,但在实践中都是不成功的。西方经济学家在对多种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要优化资源配置,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这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又一体现。

于其他手段相比,财政手段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具有以下优势:

1、财政手段比较灵活,税率和补贴额可以根据外部性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2、财政手段的管理费用低,避免了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的巨大费用。

3、财政手段在技术上比界定产权、扩大市场覆盖面更易于操作。

三.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职能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所应具有的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的调节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在市场机制能够完成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介入。只有发生市场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但政府介入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它的职能也只能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难以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只能有财政来进行供给。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还可以实现外部 效应的内部化,并解决垄断的问题。

2、 收入分配职能。

我们在前面提到,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所决定的初次分配状况极不公平。这样客观上就要求社会有一种有助于实现公平的再分配机制。市场本身不能提供这种再分配机制,只有依靠政府以非市场的财政手段来完成这一任务。在这一点上,财政可以说天然地具有作为进行再分配工具的有利条件——强制课税权。这使得财政可以大规模地介入国民收入分配,通过税制设计上的巧妙安排,如征收累进的所得税,把资金从那些收入偏高的人们手中征集上来,然后,再通过各种类型的转移性支出项目,如医疗保险、食品券补贴等,把资金转移给那些收入偏低的人们。

3、 稳定经济职能。所谓稳定经济,就是指政府作为市场上的一种经济力量,运用宏观上的经济政策手段有意识地影响、调控经济,实现就业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及经济增长的协调。这一职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平稳地向前发展的认识基础上的。在政府所拥有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中,财政的地位举足轻重,它在维持总供求的大体平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政府可以减少财政支出或增加税收,通过压缩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求来抑制社会总需求。在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财政又可以通过扩张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求来扩大社会总需求。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财政上的制度性安排,使财政发挥某种“自动”的稳定作用。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关于财政职能范围的界定,众说纷纭。通过对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更清楚的认识这一问题。

来源:江苏财经信息网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浅谈养老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 养老保阵制度 老龄化社会

论文摘要:我国已进入老岭化社会,成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健全的养老保阵制度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将正在构建的多层次社会保降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基本支柱之一。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新举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之一,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养老保阵是社会保阵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和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即将到来,深化改革养老保障迫在眉睫。

所谓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阵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人类的养老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收入很低,老年人在年轻时的劳动收入较少,因而积蓄也少,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因而璐养老人主要由家庭子女来承当,即家庭养老。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人类的养老方式由家庭转向了社会,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由于竞争非常激烈,劳动者在其年老体肠哲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时,因生活困难而陷入困境。这不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他们要求社会提供养老。社会化大生产使劳动生产力得以空前提高,劳动者在职时实际已为自己创造出退休后的生活费用,并通过不同形式将其交给了社会。一旦劳动者年老退休,社会就有义务为其提供养老,并通过养老保障的形式加以实现。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障,是城乡有别的结构性养老体制。城市(含镇,下同)以社会保障为主,辅之以个人和家庭行为;农村以家庭子女供养为主,辅之以集体和社会保障。

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和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养老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

作为社会保降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养老保障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为标志的,在市场中,商品价位的高低,企业效益的大小,利润的多少,都要通过市场竟争来决定。抉句话说,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在这种环境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在激烈的竞争中脱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致。企业一旦破产,职工退休以后的养老费用问题幸企业是无法妥善解决的,的出路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降。如果没有社会养老保降鱿根本无法实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我国现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由于每个人的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不尽相同,因此会产生劳动收入和生活畜裕程度上的差别和不平等。当劳动者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就会进一步扩大。如果不及时调节和级解,形成贫畜差别以至于导致两极分化,会造成人心浮动,经济不能顺杨发展。社会保降(养老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乃至生活水平上的差别,时发生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弥补市场机制和按劳分配的不足。所以,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

二、养老保障制度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及时,养老保障制度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企业承担了相当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征墩和社会保降服务,而随着退休人员的增加,必然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征墩率的提高和社会保障福利支出的增加。有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资支出已超过了工资总额。如果这种状况加剧,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将使养老保障基金的征教面临更加困难的局面。同时也会加大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刘弱企业竞争力。

同志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墓础在于企业。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们必须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活力的机制,增强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支柱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剥离企业办社会负担,分流企业富裕人员,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所承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职能转移出来,把富余人员分流出来,才能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垅,才能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第二,养老保津基金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国家对政的收支水平,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为了促进市场发展,规范市场运行,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对整个市场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围绕宏观调控目标,国家禽综合实施相应的经济政策。封政政策是政府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养老保障社会化条件下,养老保降分配是财政分配的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表明,国民收入经过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积双基金和消费基金的内部比例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养老保降基金是一种社会消费基金,其中基金不足将增加财政负担,基金结余则可增加财政可支配资金并减少负担,从而影响时政收支结构。因此,积极参与养老保阵事业管理,推进养老保障事业发展是对政部门的基本职责,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

第三,养老保律制度建设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扩大内需无

疑需要重视启动农村消资。近年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效果却并不十分明显。这固然与农村增收困难有关,但收入不佳的预期和未来由于不确定性风险可能导致的高支出迫使农民自发削减即期消费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解除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消费信心,必将成为扩大内需的有效举措。

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平等是市场经济斌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从事农业生产是一种重要的职亚,理应受到社会的普遥羊重。但是长期以来,以城镇居民为中心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阵制度初具规模,而9亿农民却被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降体系之外,他们没有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也没有城市居民的低生活费制度和其它社会保障,只能靠天吃饭。农民进城打工,为城市生活提供了最康价的服务,却在就业、居住、子女上学等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因此,时于市场经济中要同时承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重负的农民,不仅要为其在城市就业环节硫通梁道,而且应该尽快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民应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由于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束搏着农民的思想,给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不小的胆力。建立农村社会保璋制度后,社会化的养老及医疗服务将成为养老保阵的主要模式,养儿防老观念必定随之淡化,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积极效应。这将有力地缓解我国农村人口压力,实现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到目前为止较大的难点,就是贵金缺口严重,这其中有的是历史欠帐,有的是被人娜用。只有一方面广拓梁道筹集资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继续推进农村体制改革,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建设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化养老保肆体系,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铺平道路。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探讨

[摘要]本文从水利行业的特点分析和探讨了在市场 经济 体制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制定,并提出在农业用水、 工业 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三个方面,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要分别考虑,制定水价。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水价 探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水利工程供的水也是一种资源,就是水资源。它的价格如何确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 ,是我们水利经济和经营管理工作中一直研究的问题。现根据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了解的情况,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水利行业的特点

1.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从水利本身的实际情况看,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已被大家所共识、它不但承担着为国民经济发展防洪保安全的任务,而且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用水和电力,还有养殖、航运等,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各个部门服务的,它的建设应是超前的。

2.水利工程供水的特点

水利工程供水,是由所修建的工程设施,通过蓄、引、提将水送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花费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通过交换的方式,将水卖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已逐步被大家所认识。但是它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的交换范围受到限制,它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到处都可以交换。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它的生产不同于一般原材料的生产,主要是由大气降水而形成的。在我国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产水量的多少和来水时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受天气的影响,年际间变化很大。你想多蓄水,天然不来水就蓄不到水;不想多蓄水,来水多了就要弃掉,造成水资源流失。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制定

1.制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

国务院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水费办法》)中提出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目前仍然适用。即“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水利既然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它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各部门服务的,当然这种服务应是有偿的。它的产品是水利工程供的水,是不可替代的垄断产品,它的价格制定,应像电力、城市自来水、天燃气等那样,由国家制定。

2.对不同用水部门应制定不同的水价

水利工程供的水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各个部门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水价时,也应分别制定。

(1)供农业用水水价。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很低,且农产品价格也比较低。当时修建水利工程时农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这种情况,对农业用水的水价应按不成本收费,比较合理。

目前,我们国家工业还不太发达,是一个农业国,农业用水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是不可能的,没有这种经济力量。我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修建主要是国家投资,小型工程是国家补助资金农民出工修建的。工程建成后农民受益了,用水就应交水费,水管单位通过收水费。维持工程的简单再生产。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利润很低,供农业用水按不成本收费,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若水价比较高(成本加利润),农民一算帐,用水灌溉所增加的收入还不够所交水费的,农民就不用了,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2)对 工业 用水所定水价,应成本加利润。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水,它的价格制定,应按商品定价的基本理论制定,即p=c+v+m,成本加利润。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工业生产用的生产资料,水利又是基础产业,它的价格制定应从整体考虑。成本部分可根据单位产品的消耗 计算 出来,利润部分应按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或投资利润率计算比较合适。

另外,还要考虑到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其资金利润率还可高于社会平均值,利用价格这个 经济 杠杆,促使节约用水。

利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在制定水价时,就不一定用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盈利部分。而应根据贷款或集资的条件(如利率、宽限期、偿还年限等),通过分析计算求出所需的资金利润率,计算出水价。

(3)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价。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分两种情况考虑。

及时种:水库供水给自来水厂,然后由自来水厂经过加工处理后,再售给居民,供这种用水户,在定水源水的水价时,要和自来水通盘考虑,两者利润要一致。否则利润大多都被自来水公司拿去,形成社会分配不公,影响供水的积极性。

第二种:水库供水由水源一直供到居民家中,制定水价时,要分别考虑。

①自有资金建的供水系统工程,所定的水价要和该城市自来水公司定的价格一致。

②水管单位利用贷款建的工程,其定价原则和方法应和前面讲的供工业用水一样。工程未建之前,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将水价算出,向当地政府或用水户讲清,好订下供用水合同,明确水价。

三、水利工程供水要制定浮动价格

上面谈到的几类用水水价的制定方法和原则,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要考虑的。由于水利工程供水随机性比较大,来水量的多少,是受气候影响。有时来水量大于所需的供水量,受工程条件的限制,不能全部蓄起来,需要弃水。这时的水价就要下浮,使用水户尽量利用自己的设施,将水蓄起来,免得将水弃掉。当来量很少时,可供的水量远小于所需水量,此时的水价就要上浮,利用价格杠杆限制用水、节约用水,使有限的水资源合理配置。

四、水利工程供水要按时定额配给,超额加价

水是一切生命之源,况且它是不可替代的。我国水资源很紧缺,在用水分配顺序上是优先考虑居民生活用水,而后才是工业和农业用水。每种用水都要按定额配给,超定额用水。加价,以促使节约用水。目前我国农业节水潜力很大,农业灌溉要按定额配水,超额加价的办法,促使输水工程和田间配套工程改建好,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将节约的水用于工业。对工业用水也要按定额供水,超额加价并实行累进制,这是促进节约用水的好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的水价制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经济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合理配置利用水资源,要通过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地区水利行业实际情况,以 科学 发展 观为统领制定出对不同类型的用水水价是很重要的。今后在水利经济和经营管理方面,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市场经济体制论文: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论文

一、公路运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1.公路运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公路运输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货物的流通和劳动力的流动提供极大地便捷,特别是在内陆欠发达地区,公路运输是核心交通运输方式,对促进当地的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路运输作为基础产业能够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反过来,经济发展起来了又会促进公路运输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2.公路运输会促进板块区域的发展

历史实践表明,要想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先铺设道路,道路打通了,交通方便了,能够促进劳力的流动和货物的流通。公路交通网络一旦建立起来,可以增强对投资商的吸引力度,对周边地区的各类经济发展具有辐射促进作用,经济的发展和公路交通的发达程度是正比例关系的,落后的公路交通则会制约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公路建设需要适当的保持超前速度。

3.公路运输与经济发展良好协调有利于社会发展

公路运输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和谐稳定的社会能够增强人们安居乐业的信心,提高生产的活力,促进经济的增长。公路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公共交通设施,是解决人们出行的主要运输方式,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要求,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进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公路运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为实现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公路运输经济的管理。

1.整合运算并控制好公路运输经济成本

加强对公路运输经济的管理力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拉动周边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也不能盲目过度、不计较效益的膨胀化地发展公路运输经济。发展公路运输经济往往是要以一定的牺牲为代价成本的,比如修路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对农田耕地占用、对周边居民的迁移成本等等,这些都是发展公路运输经济的成本,增加可持续发展的负担。所以,在发展公路运输经济的时候要整合运算公路建设和维护的成本,每一项工程的施工都会涉及到相关的利益体,这些利益都可以折算为成本,不管是工程前期还是勘验阶段都要做出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市场经济风险,并落实好工程职责,以合理、稳健推进公路运输经济规模的发展。

2.提高电子信息化管理水平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了促使公路运输经济进一步迈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就有必要采用电子信息管理手段来实现对公路运输经济的管理。在公路运输经济的实践管理过程中,要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特别是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将现代化的技术应用到经济的信息管理中来。电子信息化技术能够将相关的参数用数学模型模拟出来,并随着参数的变化自动得出相关的交通信息,可以更好的合理引导公路运输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正在向规模化发展,现有传统的管理手段效率低,已经无法适应管理的需求了,提高电子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利于实现公路运输经济的信息化和数字化,从而提高管理的效益。

3.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

公路运输经济是在市场经济这个基础条件上进行运作的,我们不能离开这个前提条件而套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种思维模式来进行管理。但公路作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公路运输经济具有一定公共事业性质,具有公共服务特性和非营利性质。所以,在面临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公路运输经济项目时,需要调动政府的行政力量对其加以适度的管控,以确保国民经济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不能让行政管理手段作为主要的管理管理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以市场经济发挥主要的调控作用,行政手段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负责公路交通运输的政府管理部门要协调运输经济的发展,承担其相关的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公路运输经济在合理的市场调控范围内可持续的发挥作用,并配合适度的行政调控,使公路运输经济发展不会偏离轨道。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并趋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为中心来发挥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机制,公路交通运输以城市为节点、以公路为连接线将各交通要点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经济组织网路,成为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对社会经济增长有着重大贡献,并且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公路运输经济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所以,分析了解公路运输的经济特点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在基础上探讨加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陈常礼 单位: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