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农业保险论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保险论文:我国农业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一、财政对农业补贴的必要性

农业在我国的地位决定了财政农业补贴的必要性。民以食为天,农业是生存之本是,发展之根,是人类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农业是起物质生产和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生产生产生产资料的重要市场。另一方面,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农业,工农业生产的巨大差距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为城市扩张提供了土地和丰富的劳动力,因此农业资源师城市化发展的基础。

二、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相比,我国的农业补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农业补贴总体水平较低

从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农业发展的战略性出发,农业补贴势在必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弱质性要求我国农业要有竞争力要依附于我国的财政实力。尽管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在近几年对农业不断地增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三农”补贴数量的不断增加,但是年度间分配不平均并且出现地区分配不均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不重视导致财政补贴的不足,约束着农业的发展。

2.农业补贴的结构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因而结构失衡问题突出。首先,经常性补贴远远少于临时性补贴。经常是为了应对农产品短缺而临时进行的农业补贴。长期性和稳定性都不高。另一方面,补贴的重点不明确,对于农产品方面的补贴,主要集中于粮棉等方面,虽然已经开始有选择的补贴,但是还是不能够稳定和普及。再是,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也较为缺乏。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农民培训等相关技术类项目的缺乏问题较为突出,农业技术推广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对于市场营销服务的补贴性支持未明确。

3.农业补贴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业补贴的实质是工业反哺与农业,城市支持农业发展。因此,农业补贴的根本受益者应该是农民,利益流向农民。但是在世纪农业补贴的操纵中,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漏洞,补贴方式的不规范,导致农民的获利少,主要原因是补贴措施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提新效果。目前,我国农业补贴主要分管于不同的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交叉管理,职能重叠,机构设置分散,部门利益严重,业务分割,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

4.农业补贴的金融法支持与保险水平较低

农业补贴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资金和吸收存款。面临着“一农难支三农”的尴尬局面。不能够有效的利用金融和税收等手段。农业补贴金融体系还不健全,能力弱,农村资金缺乏,农民借贷风气盛行,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补贴专注于农业的内部补贴,而忽视了农业生产环境的外部补贴。对于农民能力的培养和风险补贴较少。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储备体系不完善。农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低。因此,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难以祈祷补偿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作用。

三、农业补贴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合理配置资金

政府应该加大农业补贴的总量投入,逐年增加投资额度,加大农业的一般服务力度,优化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力度.要着力提高农民收入,通过粮食直补的方式增加农民的直接收入,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把农业补贴从流通环节转移到生产环节中去。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优化农民补贴节后,有效的发挥农民的补贴作用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发展重工业,农业,轻工业较次发展。农业发展结构不合理,导致我国长期以来请示农业的补贴,农业补贴安排不合理。因此,根据这种状况,要着力改变现状。一是建立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以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为主,给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强化重点,主要是农业补贴对象重点,对农业生产中的冗杂人员进行裁减,减少开支,增加对其他农业项目服务的补贴力度。这样既能够提高效率,也能够提高效益。

3.完善农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建立完善的农业管理体制,要做到高效统一,职能明确,权力义务合理,合理统筹安排各种农业补贴项目。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明确补贴目标的前提下,给农业生产提供相应的补偿。通过法律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加强相关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政府与农民沟通的媒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帮助农业补贴的实行。

四、结语

我国农业发展关系着工业,轻工业的发展。是立国之本。要增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关注农业补贴相关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和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业自身的增长能力。

作者:张洋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农业保险论文:合作社制度农业保险论文

一、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性

(一)抵御自然灾害风险

山西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仅占总面积的19.79%,且属黄土高原地带,耕地较少,人均耕地不足,土壤侵蚀较为严重;属大陆性气候,降水较少,不稳定,有十年九旱之说,农业面临的旱涝风险较高。因此,较之平原面积广阔的东部地区的农村,山西农村地区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自然风险,如水土流失、旱涝灾害、泥石流灾害等,这严重威胁着农村社会尤其是山区农村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自主管理、共同抵御自然风险,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可以有效地抵御山西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

(二)抵御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

山西粮食作物以小杂粮闻名,经济作物以棉花、油松、苹果、马铃薯为多。然而,据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查,一些独具特色的经济作物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岚县东阳涧村为例,一位农民朋友告诉我们,市场供需平稳时,油松的价格与油松的生长高度成正比,如果长势好的话,一棵油松能卖到20几块钱,但是,如果市场供过于求的话,一棵长势好的油松顶多也就几块钱,这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再以山西平陆县韩村为例,这里因自然条件好,适合苹果生长,所以苹果栽培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途径,但是如果市场不景气,即使收成好,也只能贱价卖掉,这也会造成很大损失。而且,油松、苹果这些经济作物以及马铃薯这些粮食作物,还需要很到位的技术指导。由于市场的不稳定,基层政府责任的缺失以及农民科学文化知识的有限性,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在山西农村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以乡镇为单位,在这些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类别一致的几个村庄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仅村民入保和投保,而且政府成为再保险人,险种的范围不仅包括粮食作物,而且包括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作物,这既有利于组织农民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又有利于依靠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分享和指导来抵御技术风险,能够较大限度地弥补农户因各类风险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

(三)改善农村贫困状况

山西省贫困人口在全国所占比重也是较大的,仅部级贫困县就有35个。尽管自然因素是导致山西农村贫困的重要因素,但是自然条件也是一种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要想改变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就要重视人文因素的改进,从各级政府合理合法引导和农民本身的组织管理调整两个方面入手,这样才是务实之举。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的组织。一方面,它有效地调动了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让政府积极担保,让农民积极参保并共负盈亏,有效地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便变相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它还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按照自愿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更加有利于农村的集体生产和生活。基于此,保险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最终实现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良性自治

山西以山地、丘陵居多,除少量的平原外,农村大多分布在山区、丘陵间的平地上,比如吕梁山区,这更加凸显出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自给自足性。除此之外,在中国,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地位上较为尴尬:充分的自治权与小农经济下权力的畸变。我们曾对山西某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因为行政管理监督不力、官本位严重以及交通不便导致文化闭塞。山西个别农村社会不仅出现严重的村委贿选现象,而且在征地拆迁方面,村委会贪污补偿款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何谈良性自治?农民的自治意识和途径都自觉不自觉的被压制了。而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和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农民有序的组织起来,即按照自愿原则,认缴一定的股本,加入合作社,实现技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组织地实现良性的自我管理,简单而灵活。倘若管理和监督有序,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类政策真正的可以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可以克服当前基层腐败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最终实现山西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

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省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山西省农村社会在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种植的客观结构现状、农民文化观念、农业政策、政府财政状况以及政府重视程度等各方面会凸现出较大的地域性、差异性与复杂性,这些都会使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农村社会的建立面临着考验,甚至抵制。基于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以自然村、乡、镇为基础单位,以农户为主要的参保主体,对地域、人文的同质性有一定的要求,这有利于克服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同时它对农业风险的异质性也有一定的考量,这可以较大限度地分担农业风险,实现真正的风险分担。但是,以山西贫困地区而言,“山西省贫困人口基本分布在地域偏远、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这些地方因地域原因较为分散,难以整合;即便聚集在统一地域,而“人文、地域的高度趋同性又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如此,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功能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如何面对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从而发挥农业保险的实际效用,是山西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文化观念的限制性

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山西特殊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造就了山西农村社会特殊的传统文化和观念。通过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念。一种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社会的新的“私欲”观,即伴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普及和市场经济对农村传统社会结构的侵蚀,农民群体的局限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体现:金钱观念和攀比观念较重,参与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较低,缺乏公共道德和公共文化的认识。一种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社会的旧的“封闭”观,分散性和组织性很低,公共意识缺乏。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也有可能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三)基层腐败的蔓延

在山西农村社会,“基层腐败渗透到经济建设、村民自治、社会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方法多样,手段高明,神通广大,无所不用其极”。一是农村社会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之间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导致贿选现象严重,所以村委会成员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高层腐败和基层腐败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渗透,加剧了农村社会官本位思想,使得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并不断侵蚀着主流农村文化的公共空间。基于此,会给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更大的阻力,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勾结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基层腐败的盛行也会导致个别基层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中的引导误区和腐败潜质以及执行力度不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良性管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本该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如果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精力投入不够,那么,可以说,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山西是无法取得实效的。

(四)人力资源与技术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其对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的需求更大。对于山西农村社会而言,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在实际操作中,它必须要涉及到如何确定保险范围、险种、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作指导。而且,农业保险合作社还面临管理技术上的难题:一是由农民参保组成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如何实现良性的自治管理的问题,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如何定位;二是政府如何以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对这些合作社进行引导的问题;三是如何让政府成为再保险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力资源和技术的供给。

三、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政策建议

山西省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面临一些前瞻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自然方面的,又有人文方面的。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去发掘符合人民利益、符合老百姓需求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实现形式。

(一)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立法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真正地实施一项制度,并且使其发挥应有的现实意义,那么,必须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其有法可依。

1.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依据此法80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应该充分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立法基础。

2.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制定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必须是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时,一方面,必须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论证,必须要结合山西省历史的、现实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制定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必须要具有前瞻性,能够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提供立法指导。所以,立法前必须做好调研工作。

3.依据《立法法》7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事项,有权制定规章。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不仅需要山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与之相关的法规,而且还需要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因为如前所述,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与农村社会的地理因素、观念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地方性,所以必须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将农业保险合作制度细则化、可操作化,这样才会真正地得到实施,才会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进一步讲,为了保障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放权,赋予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还要监督权力,要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规章的监督审核作用,确保法令的统一性和人民性。

4.山西省农业保险合作社法规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和条件。这一项要坚持四个原则:人民利益原则,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农户参与与政府主导辩证统一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原则。在条件设立上严宽相济,但是有一条必须明确,即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2)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运行过程。这一项目的在于保障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可操作性,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原则。较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群体的自治性。(3)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组织机构、村委会、乡(镇)以上政府在农业保险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一项内容的延伸与补充。明确权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内在的法律逻辑,而且也有力地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否则,形同虚设。(4)农业保险的险种(法定险种和自愿险种)、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两项内容的细化。立法时应当给与原则性的指导,好以“禁止性条款”的形式存在。各地方、各个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区、本乡镇、本自然村的地理、人文和农业风险情况自行拟定具体方案,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5)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于这一项内容,应当积极采纳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最重要的是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6)法律责任。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公司、企业、农户、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机构等等都要成为法律责任主体。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法律宣传和相关政策工作。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在法律政策宣传时,首先,最重要的是让农户明白农业保险合作社到底能否给他们带来合法正当利益,且这个利益是多少;二是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农村“公共文化”的重要性,为避免道德逆向选择奠定法律文化基础。

(二)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在一定地域内,山西的农村社会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方面具有高度的趋同性,这种高度趋同性必然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倘若以村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然会让此制度失去分担农业风险的效用。所以,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1.按照地缘优势和经济优势,将同一乡(镇)的村落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统一的农业保险合作总社。而后以村为单位,设立分社,便于内部管理。在推行方面,先进行试点,而后再向其他乡(镇)、县推行。

2.在合作社准入条件方面,采取自愿原则。即农户认缴一定的股本,自愿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股本的缴纳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情况、农业收入情况以及农业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可以设低入股数额。

3.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合作社组织机构应以农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为参考,但是切忌模仿。组织机构的名称设置要兼顾农户的知识储备、文化观念、乡规民约和日常语言,不能为了赶时髦,过分引进一些专业化很强的名词,使合作社成员和农民群体一时无法理解和把握。总体看来,组织机构必须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理赔机构五个。(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较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决策,真正反映民情民意,并根据需要,选举产生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委员会。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及其委员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其他各个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遵守山西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指导和参与下,制定符合本地方农村社会长远发展和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障合作社有效运行的重要细则,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实施细则》,比如保险险种的种类、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等;与总合作社和分合作社进行对接,完成政策传达、汇报、交流等工作。(2)执行、监督、理赔机构、争议仲裁机构则由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每年必须按时向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做述职报告。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大会产生的决策;监督机构主要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决策有效执行;理赔机构则是在保险行为发生之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处理保险合作社运作过程中,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社成员与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理赔机构之间的争议,原则上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应该纳入司法程序。(3)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由司法机构指派成立,既要向合作社成员定时宣传法律知识,又要向合作社成员及其机构在保险理赔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4.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皆由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总社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者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体成员直接选举和分社代表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实现农户自主管理。

5.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和组织,应当遵循成员自治原则。它与村委会是不同的。不过,伴随着保险合作社的日益成熟,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成熟,可以参考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建立的经验,拓展中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比如“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等。

(三)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

基层政府必须要在农业合作社的建构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是实现抗拒农业风险、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所以,它能像保险公司那样自负盈亏,必须要受到政府的扶持,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要参保主体的自治组织,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合作社成员自主管理,但是这种自治性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共政策基础上的自治,所以当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民阶层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更好地实现农村和农民的文化整合,克服传统文化观念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阻碍;二是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管理提供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帮助,确保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克服合作社技术管理匮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上的宣传。福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之所以能在农村广泛推行,和基层官员的大力宣传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滨乡政府专门抽调大批干部集体下乡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优越性,此举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功奠定了群众基础。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必须也要具备雄厚的群众基础,而要想获得民心,必须加强与老百姓最为贴近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宣传力度。在宣传方面,一是要讲求宣传方式,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态度、行为和语言来讲解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讲求宣传内容,力求务实,能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不仅要让老百姓知道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还要积极的向老百姓宣传和讲解农业保险法律知识;三是要政策公开,一定要让老百姓清楚的明白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方面的具体政策。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重在科学有效的宣传,宣传到位,政府才能获得民心支持;宣传到位,老百姓才会真正认识和把握合作社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才会作出选择。

2.决策上的指导和监督。包括三点:(1)倘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县级政府必须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因素和地缘因素科学合理地负责村落的整合,这种整合切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多听民意,多了解村落的地理和人文因素。(2)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之后,县级、乡(镇)级政府还必须要对合作社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决策及其执行符合农业发展战略需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3)决策上的指导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做到上通下达,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又要符合老百姓的意愿,尊重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和分社的自治。

3.技术和人才上的帮扶。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农业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的评估等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但是,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农民为主体,后者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较为欠缺,所以,基层政府必须要为保险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才配给。一是指导合作社关于技术上的决策;二是宣传、讲解和传授保险知识,加强对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理赔机构组成人员的培训;三是在保险责任发生期间,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4.必要的法律援助。一是对合作社全体成员宣传保险法律知识;二是加强对合作社各个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三是当争议仲裁机构对一些争议进行调解时,要派遣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争议事件跟踪。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

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这就类似于政府绩效管理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这种评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机关的自我考评,在现实中能够有效克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引发的考评不公,对促进政府部门的作风转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实现抵御农业风险、推动农业和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它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农民群体、合作社组织、政府机关、市场主体等,在这些主体中,政府机关在信息、技术、权力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必须要依靠政府机关进行决策指导和技术帮助,所以,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使其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正确地履行职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成立“第三方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评估,以起到监督的效果。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地位和职责应该参考以下四个方面:

1.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其目的和任务在于代表社会公众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参保成员(主要是农民群体)监督政府的行为,以保障政府政策的合理合法实施、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2.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构成应该多样化,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合作社成员代表、不同职业的社会公众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群体。合作社联合会成员虽然在学历、社会地位、身份、职业、民族方面等各有不同,但是也要把握住基本的准入资格:一是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热心社会公益,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道德责任感。

3.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1)定期对政府在建立和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行为进行科学和客观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2)在科学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向政府机关和农业保险合作社自治组织建言献策,较大限度的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3)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其成员参与诉讼。

4.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应该以市为单位成立总会,以县为单位成立分会。当然,在这里,“县”、“市”仅仅是行政区划的划分方便而已,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地位。如前所述,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每一个乡应该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总社。那么,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市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而后以县为单位成立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分会,分别代表不同乡(镇)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应该对市级以及市级以下政府的相关行为都要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

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按照地缘因素和经济因素将几个村落整合,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因为地缘因素和种植结构的趋同性,农业风险可能还会存在“一损俱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各国通例,设立再保险制度。对于山西而言,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为投保人,以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应该根据农业保险合作总社成员共同遭受的农业风险确定具体险种,比如因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给全体社员造成的风险,都可以参保。需要强调的是,伴随着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健全与日趋成熟以及合作社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再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可以逐步实现多元化,即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拓展到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市场准入资格、与保险合作社有利害关系、且能够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社会组织等。再者,条件成熟的话,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应该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范畴,统一规划和调整。

(六)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切入点,健全保险合作社制度评估机制

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源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各项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此,山西省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项具体的政策、法规、规章,到底符不符合山西省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是否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既不是某个官员或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某个专家学者说了算,而是应该以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及其代表为主,并在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积极参与下共同进行评估,才能得出相对确切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才具有“人民性”。所以,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山西省应该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制度评估机制。简而言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积极吸纳那些真正能够代表山西省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进入权力机关,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立法、政策评估工作,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性”,而非“特权性”。二是厘清山西省、各市、各县、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层级关系,健全各级代表大会之间的流通机制,保障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的上通下达。三是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如前所述,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那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都需要予以明确,以免相互推诿,导致政令不行。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进行评估时,必须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召开听证会,必须要吸纳公众参与,保障政策、法规的公开、公正以及人民性。

四、结语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人定胜天”的古训。要想解决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问题和发展问题,必须要从人文因素上做文章,科学合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这些问题。农业保险合作社就是一个选择,其在山西省农村社会的确具有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过,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必须要较大限度的契合山西省农业和农村社会的自然地理概况,并符合山西省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维护山西省全体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立法先行,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必须要发挥政府的科学主导地位;必须要引导合作社成员进行科学管理;必须要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合作社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要建立再保险制度,解决农业风险后顾之忧;必须要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健全相关政策评估机制。这些是保障农业保险合作社能在山西扎根的必备条件。

作者:李娟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农业保险论文:我国道德风险中农业保险论文

一、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表现及其影响

及时,费率厘定方面,一方面,保险人掌握保险合同定价权,费率厘定不合理,可能会导致部分险种定价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数据,地方政府可能过分压低费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亏损。第二,投保、承保环节上,冒保(利用代办或组织农业保险的机会,在农户不知情前提下,借故取得农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进而骗取保费)、替保(农户放弃保险权利时,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垫付保费,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以套取保费补贴资金)、虚保(投保时,故意将实际投保数量扩大)、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农户也通常会对更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选择性投保。除此之外,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甚至地方政府还可能从享有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抽取手续费或佣金。第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不采取任何预防风险的措施,任农业风险扩大和蔓延。第四,报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能将保险标的偷梁换柱,故意虚报或夸大损失,捏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另外,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也该救灾时不救灾,造成了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扩大。第五,赔付时,少保多赔、一案多赔、无灾赔付、小灾超赔、协议赔付、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的情况也时常发生。除此之外,农业保险的各方参与者在监管不利、法制缺失的条件下可能相互勾结、共谋骗保,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私利。地方政府在保费补贴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权,干预市场活动,控制市场资源的分配,让保险机构或中介结构有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政府的特权供应,以此谋取自身经济利益,即寻租问题随之产生。同时,政府理所应当的认为可以从补贴中“分享”好处,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在国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增大保费补贴数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道德风险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上升,损失范围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增高,增加了运营成本,并间接引起农业保险的保费提高,更是导致了政府补贴资金的流失。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农户获得保障的成本,损害农户的利益,也给承保机构造成损害,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降低了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违背了财政补贴的初衷,同时影响了行业形象,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打乱了市场资源配置,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道德风险,源于合约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是一种重要且无法避免的风险,无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均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大部分农业保险是由财政支持给予保费补贴的。特殊的运作方式,有了利益的诱惑,甚至有政府部门通过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使得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不光局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还有政府机构的因素,较一般的商业保险风险更高。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按照参与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农户的小农意识滋生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中,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农户,大部分保险意识水平较低,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投保后担心事故发生无法获得赔付,或者认为不会有事故发生,买保险就等于让保险公司白白赚钱。基于这种心理,农户的道德风险就会通过隐瞒事实或者灾后不作为等方式发生。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有生命的植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掌握和控制了保险标的生长情况、风险环境等绝大部分信息,较承保机构占有的信息优势,农户有意隐瞒、谎报案情、扩大保险事故、替换保险标的、灾后不作为等欺诈骗保现象不可避免。

(二)保险人的技术水平及监管漏洞引起道德风险

在保险合同制定上,农业保险从保险责任到定价机制都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道德风险极易发生。在合同条款方面,农业保险多为综合性保险责任,专业的术语让农户并不能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在保险费率确定上,由于现在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方法以经验法为主,保险人可能“随意”提高费率,以避免高风险造成的亏损,甚至获得正常利润水平之上的超额利润。另外,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特殊性,导致保险人难以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难以充分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技术有限,标的物的损失测定也没有办法达到测量,这也是世界性难题。这在客观上就给道德风险提供了发生的空间。保险人在有意无意间促成了虚报或扩大损失赔付情况。同时,我国在农业保险监管上也存在漏洞。保险机构利用监管漏洞,与投保人、中介机构,甚至是政府人员密谋,签订虚假保单,骗取财政补贴、赔款或者多收保费,据为己有。

(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源于监管失灵

农业保险准公共品的性质,使得政府成为农业保险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下,地方政府即便不是农业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但却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参与主体,不仅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还参与协助农业保险的组织工作,若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农业保险难以持续发展。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缺失的情况下,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特殊地位,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监管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有利时相互争权,而无利时则无人问津。道德风险也在监管失灵中产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能把握自己在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定位以及权限,过度干预、寻租问题在所难免。

三、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可以说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要较一般商业保险更有难度。面对这些欺诈骗保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展开:

(一)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农业保险立法的空白,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提供了依据。但《农业保险条例》仅明确了对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行为的法律处理,而对虚假承保、选择性投保、虚假赔案、虚报灾情、虚报损失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保监会的《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承保、理赔等环节上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治理。但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政府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来防范道德风险。

(二)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农业保险在经营方面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和组织,其监管比一般的商业保险更复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权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也使其存在多部门监管的情况,其中权责不清导致的监管低效和监管盲区引起了道德风险,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等行为,并不受保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包括特定的监管主体以及统一的监管规则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对农业保险实行监管,以防范某些方面的监管失灵产生道德风险。首先,设立一个相对独立、专业化程度高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承保环节、损失测定、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实行农业保险的监管。其次,建立一个农业保险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形成农业保险数据库,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建立相关审查制度,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的资金预算、拨付程序和监督以及使用效果评估,防止保费补贴低效运行,对道德风险的防范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

及时,加大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的投入。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第二,加强核保工作,提高承保质量。保险公司在对农户进行承保前,应进行实地勘察测算,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第三,建立专业化的理赔队伍。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专业技术强的理赔队伍,能够迅速识别保险标的的生长情况,判断保险灾害的损失情况。第四。加强查勘定损工作。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农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标的损失的测定工作以保障定损的性。第五。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和理赔制度,保障农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规范操作,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工作人员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严格防范,避免以权谋私或内外勾结实行保险欺诈的行为发生。

(四)加大保险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而言,农民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保险意识淡薄,相关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在小农意识的影响下,或多或少会不自觉的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大保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制意识,包括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额度或比例,让投保农户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农业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等过程中,让投保农户参与其中,形式一定的监督权,对揭发和检举欺诈行为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让道德风险难以发生。

作者:农婧 杨爽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农业保险论文: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一、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

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

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较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目前各地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虽在宏观上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在具体细节上地方特色还是比较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性政策措施的指导和认可。但地方政策与措施无法替代国家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作者:杜文岚 单位:东华理工大学

农业保险论文:气象服务中农业保险论文

1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影响因素

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4结语

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迅猛,人们不断地改变着气象对农业的影响,在着力于减少恶劣天气带来的同时,尝试着利用变化不定的气象来提高农作物适应生长环境的能力。农业气象的保险工作现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将是促进未来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我国农业气象保险服务发展相对落后的状况,针对这个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应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积极研究应对风险的策略。推行切实的惠民政策,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业平稳发展。

作者:吴凤珠 姜建萍 罗凤兰 单位:福建省宁化县气象局 福建省三明市气象局

农业保险论文:城镇化与农业保险论文

一、相关理论依据

1.相关理论

明确城镇化将以何种方式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及时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

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

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及时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

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

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结果如表1所示。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及时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

土地流转因素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

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保险

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2.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提升农业保险发展的层次和内容

中国现今的农业保险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也就是说,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求新求变,从初级的种、殖到中间的加工再到终端的销售乃至产业的外延,都要适应城镇化中农业产业化的风险保障要求。

作者:郑军 袁帅帅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农业保险论文:杂交水稻制种农业保险论文

1现状

遂昌县是浙江省目前较大的杂交稻制种基地,由于隔离、气候和技术水平等条件适宜杂交稻制种生产,遂昌制种基地面积较稳定、产量较高、效益较好,稳定的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在667hm2以上,制种产业已成为该县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但由于制种产业容易受到水涝、干旱等气象灾害因素的影响,造成种子产量不稳定。实施农业保险,加快推动杂交稻制种保险工作是种子企业和制种农户的共同心声。2010-2014年遂昌县共落实杂交水稻制种5816.7hm2,全部实行了农业保险,保额0.6万~0.9万元•hm-2,保险费率5%,保险费总额的10%由投保单位浙江勿忘农种业公司承担,中央财政补贴35%,浙江省财政补贴45%,遂昌县财政补贴10%。2010-2013年发生水灾、旱灾2210.7hm2(其中冲毁绝收123.5hm2),损失产量134.3万kg,损失产值2510万元,共理赔406.6hm2,理赔总额129.1万元。

2风险

在目前的制种形式下,生产过程中有以下不利自然因素的危害,影响水稻制种产量和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播种期的低温冷害。为了满足制种的隔离条件和适宜的气候条件,制种基地一般选择在海拔200~300m的半山区,空闲田播种期较早,在3月中下旬播种,容易遭受低温冷害,烂种死苗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制种计划的完成。穗期的高温干旱。制种生产特别是抽穗扬花期对温度和湿度的要求较严格。遂昌县8月上中旬往往会受到高温干燥不利因素的危害而影响制种产量和质量。2010年是遭受高温干旱危害严重的一年,2013年旱情重演,遂昌共落实制种1206.1hm2,8月上中旬发生严重的高温干旱天气,978.5hm2制种基地受灾,减产15%~70%,其中减产30%以上的931.5hm2,占制种总面积的78%。生产中后期的台风影响。遂昌县6-8月易受台风影响,狂风暴雨,造成制种倒伏甚至冲毁,严重影响制种产量和质量。

3问题

3.1缺乏理赔定损标准

目前,根据水稻制种不同生长阶段、不同气候灾害条件影响,对水稻制种造成的损失做出较合理的判断,尚缺乏较公正、科学的理赔标准,容易引发纠纷,且查勘定损人工成本较高。

3.2理赔款项到位欠及时

遂昌县理赔程序,一般是灾情发生后,农户申报县人保公司或投保单位要求勘查理赔,保险公司组织水稻专家和人保公司的勘查理赔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后初步定损,报省人保公司确定理赔。由于气象灾害一旦发生,往往受灾面积大、范围广,要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工作量大,从灾情发生到理赔款到户一般要耗时1个月以上。理赔款项到位欠及时,不利于农业再生产能力的及时恢复。

3.3保险理赔覆盖面较小

按人保公司有关规定,灾害受损产量30%以上的田块才是理赔对象田,全县理赔总额不能超过水稻保费的50%,这样势必影响理赔覆盖面,不利于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2010年、2013年高温干旱危害严重,制种面积2577.8hm2,受灾面积1730.1hm2(其中绝收101.3hm2),损失制种产量98万kg,损失产值1760万元,人保公司理赔220.0hm2,理赔金额70.8万元,理赔面积和理赔金额分别只占受灾面积和损失产值的13%和4%。农保理赔覆盖面少,影响了农户自主参保的积极性。

3.4间接影响缺乏理赔标准

目前农业保险主要理赔水灾、干旱所引起的倒伏、断水、高温而造成减产的直接影响,而对于灾情发生后引发大面积病虫害等的间接影响缺乏理赔规定和标准。

4对策

4.1提高保险额度

粮食生产是弱质产业,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而减产。实施农业保险政策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遂昌县政府已把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列入保险范围,保险额度2010-2012年为6000元•hm-2,2013年后为9000元•hm-2,但保险额度与普通水稻生产等同,缺乏合理性,因为杂交水稻制种的产值一般为单季稻的4~5倍,生产成本是单季稻的5~6倍,建议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的保险额度应提高到普通水稻生产的3~5倍。

4.2扩大保险范围

制种生产肥力投入较高,相对于普通水稻生产容易引发稻瘟病、纹枯病和稻飞虱、螟虫等病虫害,但目前制种保险仅局限于气象灾害,建议将稻瘟病、纹枯病、黑粉病和稻飞虱、二化螟等主要病虫害列入制种保险范围。

4.3科学定损标准

要减少纠纷和协商,减轻政府协调的工作量,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灾害的科学定损、提高公信力是关键。我们认为按制种生产的不同阶段来确定损失补偿标准较为合理,如苗期绝收可理赔保额的30%,分蘖期可理赔50%,孕穗期可理赔80%,穗期应理赔。因为前期受灾一般可以通过补播改种来弥补,后期受灾投入较大,季节延误,恢复再生产的空间较小。

4.4设立制种发展资金

俗话说“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粮食生产以种为本,杂交水稻制种产业保持稳定和发展,是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而制种保险是稳定种子生产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议从农技推广基金中分设杂交水稻制种灾害补助专项资金,以扶持制种基地的巩固和发展。

4.5设立制种风险金

实施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讲,助推了农资价格的上涨,影响了制种大户的积极性,引发了制种大户与承包农户间的利益矛盾,而且对农业生产促进力度不大。建议制种基地农资综合补贴改为农业风险金,用于自然灾害的生产自救补助,更有利于制种产业的发展。

作者:叶仁华 尹设飞 刘日华 郑建初 单位:遂昌县三仁乡农业推广服务中心 遂昌县种子管理站 遂昌县妙高街道农业推广服务中心 遂昌县科技局

农业保险论文:政策性补贴比例设定的农业保险论文

1国内外农业保险政府补贴的研究

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来看,没有政府补贴,农业保险也同样难以持续和发展。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各国政府往往对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发达国家的政府补贴较高,并且补贴品种多样。而发展中国家,补贴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的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比例也相对较低。同时补贴的程度因农作物品种和费率不同而各异。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a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4046.86m2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是100%,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和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不同,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较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较高补贴80%。最近十几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与农户收入水平的偏低与相应农业保险居高不下的费率之间的矛盾日渐加剧。各类研究相继开展,其中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核灾定损的复杂性开始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研究热点和焦点则集中在对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外部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农业保险需求问题,以及由此推导出的政策性保险和农业保险补贴问题的研究。目前有关农业保险补贴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补贴模式及补贴对农户参保需求的影响上,而对于补贴比例的设定方面研究仍旧较少。谢小亮认为政府补贴比例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受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影响较大———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补贴较高,反之则较低。此外,政府补贴比例也因不同的保险标准而不同,其中水稻和油菜等补贴比例普遍较高,而生猪、鸡和鸭等补贴则相对较低。张乐柱等认为越是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补贴额应更多,这有利于减少我国的收入差距,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在保费分层的基础上,应对补贴进行分层,将中央财政和省级各地方政府保费补贴范围区分开来,这既考虑了不同级别政府的职能,又兼顾了不同省份的具体情况,使各个地方保费补贴额更合理。综上所述,政策补贴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极为重要。实施政策补贴是必要的,但如何进行政策补贴的设计更值得进一步探讨。尽管目前有学者提出要综合考虑地方财政状况、参保品种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但面对具体情况究竟该如何去做却较少提及。

2保费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保费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户参保的积极性,过高的保费使得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难以应对,从而放弃农业保险。对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可以降低农户承担保费的负担进而增加其积极性,因此保费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政府补贴比例。而影响保费水平的主要因素有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2.1保险费率的厘定

2.1.1保险费率厘定方法

目前,农业保险费率

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经验费率法和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前者是指依据个人或地区的历史损失数据进行费率核算,将个人或地区历史损失率的平均值作为当年损失率预测的一种方法。该方法可以提高费率厘定的性,适用于有完整和长期连续且完整的历史数据的情况;而后者是指利用统计学和概率论知识,估算某地区或个人作物单产波动的概率密度函数,然后利用概率论知识进行费率厘定的方法。该方法理论严谨,数学推理性强,适用于没有长期完整连续的历史数据的情况,国内外关于保险费率厘定的研究大都采用这种方法。由于研究对象的单产历史数据样本量不够大,所以该文的研究采用单产模型推导法。

2.1.2理论保费的厘定

选取辽宁省与贵州省1981~2012年玉米单产数据为研究对象,基础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通过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去除趋势化处理,建立了单产关于时间t的回归方程,之后将各年份的趋势单产转换到计算费率的年份,使得各年份产量在同一生产力水平下。

2.2保险金额的设定

保险有两个功能,一是弥补灾害带来的损失,二是保障生产的恢复。目前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农户在受灾以后尽快恢复农业再生产,同时为了防止农户利用保险而产生额外收益,国家主要保障的是直接物化成本而不是收益。根据现行规定,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只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其中物化成本主要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

2.3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2.3.1保险费率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根据辽宁省与贵州省在85%保障水平下分布的费率(辽宁省4%,贵州省9%),假定两省的保障金额都为3000元•hm-2,如果农户负担20%保费比例,则辽宁省农户需要付出24元•hm-2的保费,贵州省农户需要付出54元•hm-2的保费。对于相对贫穷的贵州省农户而言,反而要承担超过辽宁省农户一倍多的保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使高费率地区的农户拥有较高的参保积极性,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应相对提高。例如辽宁省农户目前享受的政府补贴比例为80%,即农户支付保费24元•hm-2,如果贵州省农户按照目前同样享有的80%补贴,则需要支付保费54元•hm-2。若要使贵州省农户也享受24元•hm-2的保费,那么政府的补贴比例就要达到91%。

2.3.2保险金额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物化成本也在不断提升,为了达到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目的,保险金额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若要使农户承担的保费不变,在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加大政府的补贴比例。按照目前辽宁省玉米种植保险的费率4%和保险金额3000元•hm-2,农户需承担24元•hm-2的保费。但若将保险金额提高到目前的物化成本水平4500元•hm-2,农户需要承担36元•hm-2(4500×4%×20%)的保费。因此提高保险金额会加大农户负担,降低其参保积极性;但是在农业生产资料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提高保险金额,农户又会因保障水平太低而失去参保意愿。对此,政府补贴就应该适当发挥作用,即在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

3各地经济状况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3.1各地农户收入及支出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对比2000~2011年辽宁省与贵州省农民人均收入、人均支出及人均结余(见表10)情况可知,辽宁省农民人均收入要明显高于贵州省,约3倍。但就其支出而言,两省农户在生活支出方面的差距并没有像收入差距那样大,这就导致了辽宁省农民的人均结余平均高出贵州省农民6倍多。也就是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但面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和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方面的支出并不少,因此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就更低,保费支付能力很差。与此同时,由于农户的资本积累少,他们应对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地区面临的农业生产风险加大,保险费率随之提高。用较低的收入来支付较高的保费,这对于大多数农户而言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为了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保险进而保障农户的生产生活,政府应承担更高的保费补贴比例。

3.2各地财政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在上海、浙江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占该地区GDP的比重比较小,地方政府财力雄厚,出钱补贴不成问题。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试点中,政府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将政府补贴分层是目前问题的难点。对比2000~2011年辽宁省与贵州省财政收入情况可知,辽宁省的地方财政收入要明显高于贵州省,平均为3.6倍。因此单纯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补贴比例显然会对地方的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为此,尽管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多次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即在比例总体提升的基础上,中央财政体现了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但对于贵州省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的财政补贴力度仍显不足,该地区地方政府和农户对保费承担的比例仍然较高。

4结论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可以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让农户缴纳少量的保险费而享受适当水平的保险金额,这是一种政府福利的体现。但目前,我国对于保费补贴方面的设计仍存在不足,确定合适的政府补贴比例是目前发展农业保险的关键。经过研究可知,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及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影响农业保险政府补贴比例的因素。不同省份在气候、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和地形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导致其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保险费率自然不同。为了使高费率地区的农户拥有较高的参保积极性,政府需要提供较高的保费补贴以降低农户的保费负担。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为了达到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目的,保险金额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但不能因为保险金额的提高而使农户支付的保费过高,进而影响其参保积极性,因此在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应加大政府的补贴比例。与此同时还应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补贴力度,在重视补贴比例方面中中央财政发挥的作用是发展落后地区农业保险的关键。

作者:张彤 方丽 陈秀凤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农业保险论文: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1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现实必要性

1.1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农业损失巨大

受季风气候和全球变暖影响,我国巨灾频发,干旱、洪涝、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受灾农作物面积均在200万hm2以上,占每年播种面积20%以上。据中国气象局公布的年度全国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结果统计,2013年6月下旬的高温干旱造成南方7省(市)农作物受灾802万hm2、绝收112万hm2。而2013年4月6~11日全国主要粮食及经济作物产区遭受“倒春寒”影响,据调查,仅安徽砀山受冻面积约4万hm2,砀山梨减产85%以上,全县水果直接经济损失达34亿元。深刻认识并认真分析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的影响,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对发展农业保险,化解灾后冲击,弥补农户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2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提出迫切需求

农业保险实施的自然基础是大规模、集约化生产,分散、零星的田地,不同的种植品种不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理赔的展开。而农业保险也是保障农业生产有序进行,促进农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的有效手段。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提出,“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及其向全国的扩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1.3农业保险公益性特征明显,不宜由市场主导

农业受到自然环境影响很大,收益和损失都极不稳定。根据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在皖北实地调研,如果发生旱灾,仅抗旱每亩就要增加成本100~150元。如果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得不到利益,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他们愿意承保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这需要政府在农业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给予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相应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实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不仅创新了政府救灾方式,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还在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促进我国保险业改革创新以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4适应国际形势,充分发挥“绿箱政策”作用

“绿箱政策”是一种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存在的补贴,这种补贴不论多少或有无,其他国家和企业均不得实施补贴立案,也不得对其征收反补贴税。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实行的许多财政补贴及优惠措施因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而需要逐步取消,而属于“绿箱政策”范畴的农业保险恰是各国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农业保险的施行,不仅是现代农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还发挥着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加入WTO后,我国农业不仅面临来自国内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还面临来自国外的市场风险,要想使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就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发展农业保险。

2目前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尽管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2.1农民自身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向的主体是农户,其能否顺利进行和良好开展都将直接依赖于农户是否认同与支持。随着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医疗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农民尝到了保险保障的甜头,也渐渐对保险知识有了切身的了解,投保意识较过去有所增强。但是,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宣传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农民对政策性保险仍重视不够。一方面,没有专人负责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解释,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另一方面,以往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时,农户大多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农民便形成了遭遇自然灾害时等待政府救济的依赖心理,主观方面缺少自救及对风险预防的意识。另外,有一些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遭受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这不仅降低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2.2高保费、低赔付以及理赔手续繁琐导致农民参保意愿不高

我国农业生产多为个体分散经营,收益极低且不稳定,农民难以承受较高的保险成本,而农业保险因其保费厘定及计算的复杂性等固有特点,使得其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农业保险费率与其他险种费率相比要高出十几倍,即使政府补贴费率超过50%农户仍交不起保费。有些农户坦言,相比领取赔偿金,他们更愿意替人打工来弥补受灾的损失。投保需求不足从本根上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较之理论上的保费精算,由人为操作的保险理赔手续也很繁琐。理赔时要多趟奔走于各种机关部门盖章、交各种证件,耗费数月也未必能拿到赔偿金。2013年7月17~23日笔者随安徽大学调研组前往皖北宿州调研,并就保险赔偿能否弥补2013年初冻灾损失与砀山县相房水果合作社负责人座谈,该负责人表示:“保费高,不是所有人都交得起,像我们种植大户还交得起,一些散户根本不愿买保险。受灾了领导要检查,专家要鉴定,等到赔偿的时候又要一趟一趟往村委会跑,折腾了十几天也没有结果,到几个月也拿不到赔偿金”。

2.3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品种,农业保险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更强,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将影响农业保险正常、规范发展。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仍存在许多需要完善健全的地方。如虽确定了政府主导地位,但没有具体规定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操作随意性大;相关细则没有出台,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法可依,土地流转后保费补贴应补贴给转出人还是转入人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很容易引起矛盾;没有明确相关保费精算制度,费率计算与赔付存在不合理等现象。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建立一套健全的农业保险法规已刻不容缓。

2.4财政补贴效率不高,且有违公平

目前,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或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税收减免;二是对于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补贴。一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管理费用补贴的方式过于粗放,易造成责任不明,效率不高,难以保障补贴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于农户的保费补贴容易产生累退效应,导致以下2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违背了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首先是区域不公,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保费的补贴比例分别是35%和25%,这忽视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别,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部分欠发达地区推行起来较困难,而这些地区往往是农业大省,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其次是农户之间的不公,补贴同样存在着边际收益递减效应,相对于小农经营而言,补贴大户边际收益较低,也容易产生累退效应。

2.5缺乏有效机制应对巨灾冲击

我国一直以来饱受自然灾害困扰。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在1000亿元以上,2008年更是高达11752.4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3亿多人次。目前,我国针对干旱、洪涝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机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后融资模式,即灾害发生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等形式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单靠财政补贴难以弥补上千亿元的巨灾损失。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其中,财政用于救灾补偿的资金仅27.5亿元,占比仅2%。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灾赔付成本,多数保险产品种将巨灾列为除外责任,商业保险在巨灾补偿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其中通过保险补偿的损失仅为18.06亿元,仅相当于损失的0.21%。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机制来缓解保险公司的资金压力。

2.6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以扶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为目的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这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有很大差别。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截然不同的性质,导致了二者经营理念的不同。就商业性保险而言,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利,也要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尽量做到二者的利益平衡;然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将其作为一项政策进行推动,达到政策目标是其最终目的。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保监会,而保监会向来是针对商业性保险进行监管,监管政策性保险经验不足。同一监管部门对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营业理念不同的保险进行监管,必将产生多方面的冲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监管非常有必要。

3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3.1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转变相关认识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自主自愿的原则,这表明不强制每人每户都投保,是否参保全凭个人意愿。政策的非强制性特征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相冲突,为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政府在宣传方面要做足功夫。受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影响,我国农民普遍小农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接受新鲜事物,一项新的政策执行起来较困难。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实施不久的政策,农民对其不了解,持怀疑态度是有可能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创新宣传形式,加强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可以印发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小册子,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宣传;还可以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功试点户的亲身讲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让农户看到购买保险的好处,鼓励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3.2发展“信贷+保险”模式,填补农户资金缺口

“保险+信贷”的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以农业保险的保单向指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借款人投保信贷保险是取得贷款的前提条件,保险的及时收益人是银行,投保人无需另行提供抵押物或保障,借贷资金用途限定为与投保品种有关的种植或养殖活动。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的“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为例,该产品保险费率为6%,其中省、市、县财政各负担25%、25%、30%,农民自行承担20%,同时银行实行利率优惠,农户贷款成本总体上不高于现有的抵押贷款。自2009年开展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以来,截至2012年已有433个农户从银行获得了超过2000万元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累计赔付150万元,当地草莓种植面积扩大333.33hm2,促进农民增收6000万元以上。这种银保互动机制既解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又盘活了保单,一旦出现巨灾或大的亏损,政府财政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补偿,也解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

3.3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促进其长久发展

发展农业保险不仅需要自下而上的创新改革,更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统筹完善农村、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世界上较早尝试农业保险且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实施。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信用担保保险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农业风险保障法》等。《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但“条例”的保障作用仍不及“立法”更有说服力。我国在农业保险立法方面可以充分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适时制订并出台《农业保险法》,并以此为基础完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体系,考虑制定《农业金融法》、《农业信用保障法》等法律,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农业法律体系,为农业保险体制的健全提供有力保障。

3.4规范财政补贴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利用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落实补贴资金,规范补贴流程。其一,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应逐步倾斜到保费补贴及再保险上,同时增加对经营农保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其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受益人应是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者。就农地流转而言,他应是运用转入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转入方,而不是转出土地后脱离农业生产的转出农民。其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扩大保费补贴比例,并定期公开补贴用资金的去向。完善和优化财政补贴制度还可从下3个方面入手:首先,实行区域性补贴和差异性补贴,对于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进行重点补贴或优先补贴,并结合对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进一步增加补贴标准;其次,鼓励质量补贴,对于拥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等的农产品实施优先补贴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科学制定保费补贴标准,使财政补贴在发挥支持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保险机构及农户的积极性,较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的激励作用。

3.5建立巨灾基金及再保险制度,减小承保公司资金压力

农业对自然灾害的反应较其他产业敏感,尤其是面对巨灾造成的损失,仅靠财政补贴和保险赔偿难以弥补,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来源可由政府预算、农民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以及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构成。该基金由专门机构集中管理使用:可对保险公司超赔部分提供一定补偿;也可为受灾农户重建生产资料提供资金;还可用于灾害的预防,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病虫害防治等。此外,还需要建立国家补贴的再保险制度,可考虑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再保险责任,一旦发生保险公司超赔事件,超赔部分由财政承担。结合当前,可考虑由国家投资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由国家专门部门负责其运行管理,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并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大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分散承保保险公司风险。可能的话,也可考虑引进外国再保险公司,促进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有实力、有经验的大型保险公司的合作,进一步分散农业风险。

3.6明确监管责任,保障农业政策性保险健康有序运行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多方监管的现象,权责边界不清晰,出现问题相互推诿,利益冲突愈加凸显,为进一步促进其健康、平稳发展,建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非常有必要。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自1938年至今有70多年的发展经验,已成为世界上运行最成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之一,其设立的“风险管理局”作为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承担了保险费率的制定和批准、保费和财政补贴支出的管理、批准和支持产品以及对公司进行再保险等职责。我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成立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可考虑在农业部或保监会下设“农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农业保险的立法推动、发展规划的设计、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市场行为的规范。

作者:程丹 常伟 单位: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农业保险论文:政策性发展农业保险论文

一、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业务开展方面。

我国农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绝大部分农户种植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个别农户种植的面积甚至不在同一个地块,农业保险标的的分散特点导致承保时风险评估复杂、成本高。由于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时间集中,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手续繁琐,对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能力要求较高,再加上农村交通不便的客观现实,都给保险人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从而导致承保成本较高、覆盖面不广。

2.产品本身方面。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三低和三高。三低指的低收费、低保额和低保障。低收费是指向农户收取的保费较低。有些种植险农户只需要交几块钱,有些保险机构为快速承保,会出现村委或者乡镇企业等单位代为农户缴款进行投保的情况,造成理赔纠纷。低保额带来的低保障让农户缺乏投保意愿。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经营风险大,种植业农户大多为小农经营,种养业农户大多规模较小,承保理赔技术含量高,灾情判断和损失估算程序复杂,赔付率很高。

3.资源投入方面。

农业保险业务特殊,涉及面广,相关农业保险业务规定的操作细节还不多,指导性不强,公司缺乏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农业保险承保理赔需要保险公司贴近农村一线,需要基层机构和大量人员亲力亲为。目前,保险机构的基层组织建设还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基层网点铺设不够,从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都影响了农业保险发展,距离实现“不出村办保险、不出村办赔款”还有差距。

二、下一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农业保险惠及千万农户,涉及国家根基。政策性农业保险能有效转移农户经营风险,提升农户抗风险能力,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1.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从体制上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制度模式,不仅包括政策性保险,还包括商业险保险。农业保险不仅有政府政策支持,还有各部门共同协助。这是中国农业保险多年发展,不断尝试而得到的正确选择,符合农业保险历史的演变结果。这种制度也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且已显示出巨大的制度红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2.完善政策扶持机制。

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必须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根据当前财经现状,可适当加大中央、省、市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农户自缴部分可适当降低,甚至取消。可采取村庄或乡镇集中投保形式,降低业务成本,激发保险公司承保热情。建议加大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节约经营成本,或者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经济手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3.提升创新驱动力。

从体制、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创新,构建各具特色的政策性保险模式。在现行农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框架内,鼓励不同区域创新机制,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模式。如试行农业保险无赔款优待制度,即对未发生赔款或未达到赔付比例的种植业保险按一定比例无赔款优待,返还给农民一部分保费用作下年度保费,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如简化农险承保理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创新销售渠道,突破现行直接销售模式,发展间接营销,适度发挥机构、农村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优势,提升推广力度。创新产品,农业保险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发合适的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险种,从传统的种养扩展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需求。

4.加强机构人才等基层建设。

农业保险技术性强,不仅需要大量精算、管理等复合型人才,更需要懂农业技术和保险技术的一线人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导致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人才断层,队伍薄弱,发展受限。支持承办农险公司在乡镇铺设基层农村网点或者建设三农服务站。支持通过引进和自己培养等方式吸引人才进入农业保险领域。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探索切实可行的高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技术,积极推广。为从业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和平台,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奠定发展基础。

5.提高农户保险意识。

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没有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是发展不起来的。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差,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农民认为支出加重家庭负担,没有必要,有些农民认为灾害短期内不会发生,保费白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向农民宣导农险保费的重要意义,让农民了解投保的益处,切身感受参保的积极作用,逐步由依赖政府意识向自我保障转变,提高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于真正提高农民风险防范和自愿投保意识,只有农民真正了解保险、选择保险,才能有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6.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农业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要想让更多的农民购买这种商品,必须提高商品服务质量。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农业防灾防损服务,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将农业风险防线向前移。按照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农业保险应该是“一条龙”服务,即把科学技术、信贷、供销、气象等服务统筹运作,多方位、立体化地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7.加强农业保险宣传。

积极开展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采取不同宣传方式和宣传手段来宣传农业保险。如农村村口墙体文字宣传、村委会公开栏宣传等,集中、、有效宣传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政策,使农民能真正认识了解保险、选择信赖保险,为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还应该向政府部门以及社会进行宣传,让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支持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为农业保险发展构建良好发展环境。

作者:周洋 单位:唐山保监分局

农业保险论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1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

一是纳入保险目录的农产品分必保和选保两大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保农产品,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特色、产业规划和实际风险状况,选择不超过6种选保农产品;二是共保体保险保障的对象以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为主,其中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都可以参保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保险;三是共保体保险以保障投保主体的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一般是承包农产品物化成本的50%,保险责任以暴雨、洪水等主要自然灾害为主;四是各级政府均对参加共保体保险的农户进行保险费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较高,达到80%,水稻保险费补贴75%,蔬菜等经济作物的保险费补贴45%;五是共保体保险实行有限额的赔付责任,其中保险赔付在当年保险费2倍以内的,由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如果超过当年保险费2倍,超过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六是理赔支付分两次进行,发生灾害损失时,首先由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先向受损农户支付核定赔款的50%,剩余部分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年总赔款后,按照前述赔付责任承担比例再对受损农户支付余款;七是对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实行以险养险的经营支持,鼓励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承保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和综合财产险等业务以及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开发与承办,以弥补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出现的亏损;八是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伴随农业巨灾风险的是承保保险公司的巨额损失,这也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较大后顾之忧。为了提高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2011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保险费25%提取巨灾风险保险准备金,逐年积累、专款专用。

2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分析

在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这种模式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显著,在灾后恢复生产、农户损失补偿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及与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共性的问题。

2.1农业自然灾

害的系统风险和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还没有有效解决浙江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农业自然灾害高风险和低风险地区分布较为广泛,在遇到重大灾害的时候,政府和共保体按照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但是风险分区、保险费率和区域风险系数差别并不大,在采取农户自愿参保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高风险地区参加积极性增加,低风险地区参保积极性下降,进而出现一些地区超赔,而一些地区参保率不足,风险不能在系统内通过大数法则有效分散,不利于其自身基金积累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2.2对种养大户

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吸引力较大,对普通小农户的覆盖面不足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模式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承保,对普通小农户则以自愿参保为主,而普通小农户由于耕地少、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比例下降,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非常低,但是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时,又是自身难以抵御的,这个矛盾目前还很难解决。虽然地方政府对农户进行财政项目扶持时要求其必须参加共保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普通小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时自身的成本效益核算。根据相关的调查分析,农户经营规模越大,就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农户水稻种植面积每增加1%,保险支付意愿会增加0.581%。

2.3农业自然灾

害风险再分担机制还不够完善浙江作为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省份,发生巨灾的可能性比较大,全省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损失平均在40亿元左右,遇到大灾之年农业直接损失则在100亿元以上,共保体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随之增加。为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而在这方面,浙江省共保体模式的试点中尚未有新的突破。虽然浙江省政府已经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但是运行时间尚短,资金积累还不够充分,对巨灾风险的抵御能力有限。此外,浙江省政府虽然财力相对充裕,政府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有能力为共保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财政兜底,但是考虑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可持续的长效机制。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终发展走向,依然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加以高度关注。

3提升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3.1推进适度规

模经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的需求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种植规模是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非常显著的因素,规模越大的种植大户对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强烈,甚至可以自己承担全部保费以期得到保险的风险保障。目前,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经营呈明显增加趋势,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他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是迫切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农业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一个历史的进程,必须从实际国情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出发,必须与城镇化进程、农业人口转移程度、农业技术进步、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可拔苗助长,必须坚持在适度规模的尺度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2建立巨灾风

险分散转移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赔付能力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是典型的巨灾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一旦遭遇巨灾损失,会吞噬掉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多年积累的准备金甚至资本金,因此迫切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形成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损失多方承担、共同化解的风险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分散保险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应该逐步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再保险保障。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保险公司提供价格合理的再保险保障,分担其承保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二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建立区域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对遭受农业自然灾害巨灾损失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其抵御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的能力。

3.3建立多层次

农民收入支持体系,提高农民保险支付能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不仅仅需要农民的风险转移分担意识和合作意识,更需要的是农民有足够的经济支付能力。再好的机制设计,最终都要落实到农民是否有能力去为保险付费。要效仿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农民收入支持体系。为避免与WTO规则的冲突,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逐步削减农产品价格补贴的同时,逐步建立了符合绿箱政策的农民收入支持体系。但是我国由于受到财政实力和其他因素的制约,一直都没有在农民收入支持措施上做出太大的投入。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作物、不同的险种、不同的保障水平等,建立多层次的农民收入支持体系,实施不同的支持力度,以引导农民更多的走向市场,增强经营能力,承担更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也可以据此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导向。

作者:冯冠胜 单位:中国计量学院经管学院

农业保险论文: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论文

1河东区政策性小麦保险开展情况

2013年,河东区作为农业政策保险试点县区,小麦政策性保险工作于2013年3月完成了保费收取和保单填写工作,全区完成小麦保险23.5万亩(占播种面积的76%),保险金额为10元/亩(其中各级政府承担8元/亩,农户承担2元/亩),理赔金额320元/亩,保险责任为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5月25~26日,河东区出现连续大风和强降雨天气,小麦发生不同程度倒伏(共倒伏1.5万亩),对小麦后期产量形成影响很大,通过面积核定、专家定损等程序后,全区共完成理赔180余万元,均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赔付到户。

2小麦保险遇到的问题

虽然,经区农业部门、各镇街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灾后理赔工作。但是,在受灾理赔过程中,我们发现农业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2.1责任主体未明确,工作开展有难度

我国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是承包经营分散种植,农户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投保和受损面积核定工作任务量大,加上现行政策未明确保险各环节责任主体,投保地块和受损面积只能由农户自报、村委会汇总后上报,很少有村委会逐户逐地块落实;另外,区、乡两级农业人员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对各村情况不熟,人手也不够,在面积核定方面有心无力,只能采取抽查的形式开展勘损工作,勘损结果与农户自报面积出入较大,严重影响了后期理赔工作。

2.2农业保险专业性强,定损理赔技术落后

虽然自2004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意见,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但是,农业保险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普通的商业保险有很大的差异,普通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首先,保险公司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没有建立专业的农业保险队伍,很难完成灾后定损和理赔业务;其次,在开展保险试点前,没有制定一套详细的定损和理赔规范,发生灾情后很难迅速有效地开展定损理赔业务;,现阶段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定损鉴定结构,而农户与保险公司都是以自身利益较大化为出发点,从而造成定损理赔过程中产生很大的随意性。

2.3定价标准单一,产品开发滞后

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大自然,区域性和季节性强,发生频率有高有低,农业保险定价应以农业风险区划为前提,至少要以近年来完备的受灾统计数据资料为支持,再结合不同作物不同生育期受灾风险和灾后损失大小来定价。然而,现行的小麦保险在山东省所有试点县均为:保险费10元/亩,理赔金额320元/亩,保险责任为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没有根据当地常年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来细化保险责任,也没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产品进行开发,缺乏针对性,影响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4经营风险较大,有碍健康发展

由于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逐年加剧;另外,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化和区域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农业生产的风险不断加大和集中,自然灾害的破坏力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农业保险经营有很大风险。以河东区为例,2013年全区共有23.5万小麦投保,总保费235万元,按照现行政策的理赔标准,收取的保费只能够赔付7200亩全损或者14000亩损失的50%,一旦发生大面积损失,即使保险公司勉强完成赔付,也必将极大地打击其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3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3.1尽快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在经过几年的试点后已经取得了足够的经验,而农业保险经营却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经严重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尽快制定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借以明确农业保险的政府职能、保险机制、责任主体和涉保对象等,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参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把农业保险引入法制轨道。

3.2尽快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技术水平

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政策的执行主体,需要在产品开发、保险定价、勘损理赔等环节提高经营技术水平。首先,针对各个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常年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当地农民保险承受力来开发适路产品,继而确定保费数额和理赔金额。其次,针对各地主要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和不同作物不同生育期不同灾害损失情况,尽快研究主要自然灾害损失的快速测定技术,以确保农业保险的时效性。,尽快制定不同作物灾后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做到依程序办事和依标准办事。

3.3加强政府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中的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的一项惠农政策,是政府财政对农业的一种附加投入或补偿性投入,应进一步加强作为实施主体的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所发挥的作用。首先,各级政府应较大限度地给予承担农业保险的企业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提高现有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同时可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强化政府各部门职责,加强财政、农业、统计等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各部门专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设立独立的农业损失鉴定委员会,确保勘损理赔的性和合法性;,吸取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和我国主要农产品托市收购的经验,在我国建立巨灾补偿机制。如果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或流行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的由政府财政对保险公司予以补偿,从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李晓霞 刘新艳 滕世辉 刘洪产 高淑真 王桂香 单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农业局 山东省临沂市经开区芝麻墩街道农经站

农业保险论文:农业现代化农业保险论文

一、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一)农业保险是规避风险,减少农民损失的一种手段。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农业既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又是一种高风险、低效益的薄弱产业。农业风险的合理分散和转移是加快农业发展、维持农村稳定的必要条件,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农业风险的社会化财务转移机制。农业保险在防范各种农业自然灾害、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因此推动农业保险普及、构建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时期,农业保险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将大有可为,农业保险不再仅是简单承担自然灾害经济补偿的功能,更是要多方位服务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为“三农”提供一揽子的风险解决方案。

(二)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是各种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农业生产链条中断,使农业生产活动连续性遭到破坏。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后,由于灾害造成的损失就得到保险公司经济补偿,使农业生产主体及时恢复生产生活。二是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生产主体扩大再生产,农业保险的损失预防、损失补偿和风险防控作用解决了农民扩大生产的后顾之忧;农业保险的融资功能,解决农民扩大生产的资金缺口。综合作用下,农业保险有助于维护农业生产过程的长期稳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农业保险有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需要农户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和风险也相应增加,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就会阻碍其农业生产的进行。但是实行农业保险,能够减少农民的损失,鼓励农民推广生产新品种,采用新技术,推进农业现代化。

(四)农业保险能加快农业科技发展、转变农业经营模式。

一是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保险服务,减少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中的障碍。二是农业保险促使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和风险有机联系,形成各个经营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从而有助于形成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确保农业产业化进程顺利进行。

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农业现代化为保险行业发展提供契机。

近年来中央以及各级政府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相关主体更加多样化、农业生产方式更加集约化、农业生产链条更加组合化、农业生产更加规模化、农业经营更加市场化、农业风险更加复杂化,一旦受灾,损失巨大,因此,农业现代化提升了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对保险的需求更高。

(二)农业现代化为农业保险的创新提供契机。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常态不断催生农业保险的创新机遇。一是农业现代化促进了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业风险不仅涵盖了生产过程,还可能延伸到相关的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农业现代化促进了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创新,卫星定位、气象预报、航拍等技术的进步,可以实现农业风险损失的预测、核查和控制,传统的农业保险机构依靠村级行政部门代收保费、定损、发放理赔款等方式逐渐被现代化的“卫星定损”、“一卡通”取代。

(二)农业现代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转型的契机。

传统的保险业依靠铺设机构、价格竞争等非理性手段抢占农村市场份额,这种落后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不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要求保险公司要通过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快建设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农业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尝试农业保险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补贴金额相对规模较小。

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政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大力的支持,由于每年财政的收入一定,当政府向一种经济实体投入时,就会减少对其它方面的投入。另外,保费补贴,并没有被放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显然,对于农业保险的规模就相对较少。

(二)对农业保险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方面,政府对那些高收益的有发展前景的农业大力支持,对它们进行补贴,而对一些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不管不问,任由它们自生自灭。因为政府在财政补贴上有很大的权力,所以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民认识不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为是保险公司在骗钱。

(三)农业保险地域发展不平衡。

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地理环境不同,农民的收入水平等各个方面也有所不同,这使富裕地区财政补贴压力缩小,而使贫困地区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费用。所以由省级制定的统一的补贴标准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会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四、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风险基金用于补助保险公司由于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来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维持其财务稳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来筹集资金,也可以从自身保费收入以及年度盈余中计提,同样可以是社会的捐赠。政府应建立农业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让农民更多地了解这方面的信息。

(二)建立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专门的机构对农业保险补贴进行监督和管理,实施差额补贴标准。对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补贴标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高,损失的程度越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越高。区域保险率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风险差异和农业灾害的损失程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投保人的逆向选择。

作者:黄颖 单位:信阳师范学院讲师 河南省大别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农业保险论文: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主要形式

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

最早提出政策性保险概念的,是来自台湾大学的经济学者袁宗蔚教授,在保险学研究过程中,他把保险行为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2类。其中,政策性保险的推广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某种经济或政治目的,这种保险由政府参加或扶持。同时,袁宗蔚教授把政策性保险领域中再次进行细分,分为经济政策性保险和社会政策性保险。社会政策性保险的统筹范围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经济政策性保险则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上。

2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实施收入转移政策的1种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做出重大调整,农业设施规模化、集团化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投入逐渐增大,农业风险也随之提高。但是农业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以及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农业投资者或者农民对农业风险的警惕性,为了分散农业生产风险而确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政府财政手段对农业产业的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核心问题的重要经济手段,对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3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

政府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进行法律、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利用农业保险这一金融产品对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推进农业产业化、制度化进程,让农业保险作为政策工具支持和保护农业生产。这种农业风险的转嫁和损失补助,使得农业再生产过程中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让农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农业灾害受灾者和非受灾者之间进行重新配置。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它表现在农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性农业保险降低自然灾害风险

作为保险险种中将农业风险转移和应对的经济机制,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降低农业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威胁,减少农业自然灾害损失,增强农业经济生产的稳定性。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将面对来自多方面的风险,其中,市场价格风险主要将依靠农业产业化组织本身,在政府指导下对行业生产的调控来化解,而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则需要依靠政策性农业保险来降低。

2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科技进步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提高农业生产产量、质量、效率提供强大的动力。但是由于农业生产传统延续数千年,加之农业生产本身的不可逆转性和自然影响性,新科技的运用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这样的风险会影响到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特别是新技术的追求。

3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作用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当前社会主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推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防赔结合”的风险为管理方针,通过实施防灾技术、安全宣传、灾害预警等各项措施,来降低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风险。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发生后,又通过理赔与救助等方式,快速恢复农民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水平,控制农业自然灾害损失,消除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恐慌心理。

作者:毕菁慧 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气象信息农业保险论文

一、影响漳州农业的主要气象灾害

漳州地处东南沿海,面临台湾海峡,各种气象灾害频繁,每年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台风、暴雨、干旱、寒潮、大风、冻害等灾害性天气的危害,特别冬季冷空气活动频繁,常有寒潮天气发生,严重制约了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据统计每年漳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8%,严重年份可达15%~20%,特别严重的年份占国民生产总值近25%。如1999年12月21-26日漳州市受到了强冷空气袭击,连续6天出现大范围的霜冻和结冰,全市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约90000hm2,直接经济损失达17.5亿元,其中香蕉遭受的冻害最为严重,被冻死的香蕉达28240hm2,荔枝和龙眼等果树的树冠也都因霜冻而死,花卉和冬种蔬菜也损失惨重。

二、农业保险分析

农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四个特点: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等相关产业链,有三方面明显的特征属性:(1)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求政府履行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避免因单一依靠市场机制配置造成市场失灵。(2)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非独立性。如台风、洪涝、强降水、低温冻害、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出现,容易造成一定范围的损失。同一气候灾害时空分布投保单位的风险在同一区域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3)农业保险费率难确定性。各种气象灾害对农作物、花卉、果树等影响程度也各不相同,应根据不同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采用不同的气象保险指数指标来确定保险费率。

三、气象信息及气象技术资源优势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

随着气象现代化建设推进,气象服务产品越来越丰富,针对农业生产、农业保险的气象服务分为定期产品、不定期产品、公报、年鉴等书面形式和咨询等服务产品。定期情报产品按时间序列和空间区域进行综合分析,反映不同地区气象条件对农作物生长发育状况的影响,以及气象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御对策。不定期产品主要根据当地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如洪涝、干旱、冻害等对农作物生产的影响进行评判。

1在农业保险承保决策中的应用

正确做出气象灾害的风险等级的评估,可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决策中更科学,有效地降低并规避承保失误风险。对气象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应用统计决策理论从三方面进行评估:①对灾害性天气(如暴雨、台风、寒潮低温等)出现的概率、强度等发生严重性程度的可能性进行评估;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评估;③以最少投入获取防灾抗灾效果的决策手段评估。其中灾害性天气发生的严重程度和造成损失的评估能够为承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同类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核保人会考虑保险标的历史赔付情况,抗灾减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因此,综合分析应用气象资源(如未来天气趋势预报、专题性预报、灾害性天气评估等)更能了解掌握某区域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科学制定气象灾害评估和损失程度的指标、系数等,助于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策,预计承保成本作出承保方案,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和效益。

2气象资源在农业保险防灾、核损中的应用

应用丰富的气象信息资源,较大限度地了解气象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前采取有效地防灾减灾措施,尽可能地控制和预防灾害的发生,降低灾害事故发生引发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是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防灾核损重要手段。风险控制的手段来自避免风险、损失控制和非保险方式的转移风险三种方式,就是以气象部门的气象信息内容为依据,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物进行逐一的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通知并督促投保人整改,达到预防并减少灾害损失为目的。如投保人拒绝整改,当气象灾害发生所造成保险物的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依法不予赔偿。

2.1应用自动站实时天气实况监测系统,为理赔提供科学依据随着气象自动站的建设发展,气象部门能够为保险业提供更丰富的实时的气象实况数据。到目前为止,漳州市气象局已有10个人工观测气象站和123个区域自动气象站,能够为各行业提供详细实况的气象数据。如保险条款中对灾害性天气暴雨所采用的理赔标准,气象学中的“暴雨”定义是指“24小时降水总量达到50~99.9mm”,而通常由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暴雨的理赔依据显得更灵活人性化,如“24小时降水总量未达到50mm以上,而12小时降水总量达到30mm以上或是1小时降水总量达到16mm以上同样可作为受暴雨影响造成损失的理赔依据”。因此,详细的实况数据对保险责任的划定有着实际意义,为理赔提供了更为的依据。多方位的气象监测系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灾害性天气发生的整个过程,根据监测的记录实况数据,保险公司对灾害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灾害所造成保险物损失程度进行裁定,有利于主动、迅速、、合理地开展保险理赔。

2.2应用历史气象信息数据和未来趋势预报,提前做出灾害评估气象业务数值预报模式的广泛应用,有效地提高了中、短期气象预报的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提供气象信息数据做出的预报进行三方面的分析评估:一是风险区气象灾害可能损失的预评估;二是大面积气象灾害发生前的减灾预案;三是大面积气象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评估。如气象部门对历史气象资料进行分析,得出所投保地区的主要灾害情况及影响因子,为投保金额和投保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而对灾害性天气提前72小时或更长期的趋势预报,能够为防灾防损工作从时间上提前做出了决策,并可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强度和等级对保险标的有的放矢地做好防御工作。

四、气象服务在农业保险业的延伸与拓展

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各行业的合作也更加密切和频繁,气象部门可进一步加强气象信息的开发应用,提高气象信息的服务能力,同时也提高服务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和应对灾害能力水平。

1开展部门合作,建设气象保险服务平台

气象部门可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加强与保险业的合作关系,共同建设气象保险服务平台,实现资源数据共享,开展气象灾害研究,建立灾害常规分析和预警预告机制。目前,漳州市气象局与漳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建设“漳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和“漳州市区城市空气质量等级预警预报系统”服务平台,与保险业也可采用这种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服务平台,改变以往单一的只开气象证明的合作方式,做到提前防灾、科学指导农业生产等,减少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损失。

2建立多指标体系和风险区域系数,进行风险区划确定区域农业保险费率

充分应用气象数据与灾害数据,建立完善的多指标农业保险费率模型,在原有产量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作物、不同关键生育期的各种气象灾害风险,结合保险物所在地的地理特点、防灾减灾抗灾条件,建立不同地区的特定作物农业保险费率的区域风险指数的修订模型,运用风险指数来修订农业保险费率,使农业保险费率更加科学地反映的农业生产和作物损失风险。

3开发农业新险种的指数保险

开展各种农作物的气象保险指数设计的研究,针对各农作物的生长关键期气象要素,在保险中引入气象指数保险。漳州特色农作物丰富,农作物的生产与天气息息相关,低温冻害是闽南地区热带水果生产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之一,如1999年底漳州市出现了大范围的霜冻和结冰,造成的趋势损失达17.5亿元。因此,对低温冻害分析设定冻害指标,在农业保险中引入冻害气象保险指数,就显得十分的重要。由于影响农作物生产的气象因子各不相同,可针对不同的气象灾害研究不同的气象指数保险,如针对漳州花卉、林下经济(金线莲、铁皮石触等)开发气象指数保险,架起保险公司与投保户之间的桥梁,以更清晰的界面去核损减灾。

五、结语

丰富的气象农业服务产品,、科学的气象信息数据,能够使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认识更加和透彻,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合理的风险分类;助于保险企业了解灾情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灾情损失预测。同时,加大各种气象保险指数开发,收集因气象灾害造成的历史财产损失、灾情数据,加强灾情预测、损失区域分布等研究,建立各种灾情预测模型和损失评估模型等,促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作者:洪玉芸 林荣惠 郑稻根 单位:福建省漳州市气象局 福建省漳浦县气象局

农业保险论文: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论文

一、国外运行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

(一)日本采用相互式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保险主要以政府扶持、补贴,由非盈利团体进行经营模式。养殖业和种植业能够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并对农民的生活和收入产生决定性作用,国家会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强制性保险,而对其他险种则以农民自愿为准。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非盈利的民间保险互助社,他们是由村、镇、市各级农业共治组以及府县、道、都各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组成。政府指导和监督农业保险行为,并提供管理费补贴、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风措施对农业保险进行扶持。

(二)公助民办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

西欧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采用公助民办的农业保险构建形式。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不参与或者经营农业保险,全国没有农业保险统一的体系和制度。所谓公助就是政府和国家在保费和税收等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助和扶持。而民办就是由保险互助会、合作社或者各大私营公司进行联合经营。

(三)以政府主导的美国、加拿大的模式

加拿大、美国、智利、瑞典等国家采用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这是一种以国家专门机构经营和主导关于农业类的保险,经营过程中实行私营和政府相互作用和联系的农险双轨制模式,以强制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并构建完善的法律作保障体系。政府支持、鼓励保险互助会、股份联合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农业保险,并对农作物承保的各种险种提供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重点扶持是亚洲国家农业保险普遍选择的方式

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等亚洲国家农业保险都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模式。这种险种少,承保范围小,利用政府与联合共保的方法模式,主要的承保的对象主要为粮食作物,对畜禽养殖类鲜有涉及。在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政府负责贷款、业务补贴、保费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对世界各国经营的农业保险进行分析,虽然模式不尽相同,但是政府的扶持方式基本相同,大多采用行政指导、法律保护、减免税收、财政支持、以及农业信贷和业务发展的衔接等方式,这对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启发性作用。

二、我国选择农业保险模式受国外先进经验的影响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一些自然灾害,会给农业的生产带来影响,从2004年开始,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新一轮试点。发展推广农业保险经验欠缺,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一)农业保险需要法律作为基础

我国农业保险若要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依赖于严格完善的法律。我国《农业保险条例》虽已颁布实施,但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所以国家要加速立法的进程,以法律为基础为保险发展保驾护航,能够切实的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用法律形式将政府在实施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担负的责任进行明确,这样能够避免实施农业保险过程中政府的随意性,并以法律为契机将农民的保险意识进一步提高。

(二)科学、正确的对农业保险进行定位

对我国农民进行分类和定位是设计和开发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进行有效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对农民进行正确定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方式。国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其目标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发展农业推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其二是稳定农业发展。对于我国来讲,就是要运用农业保险,让农业在经受灾害后能够尽快的恢复生产,为农业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了农民在受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水平,政府会在提供保险的基础上提供物质保障。

(三)顺利开展农业保险需要财政以及正常的大力扶持

农业保险要顺利开展并蓬勃发展下去,就需要政府的扶持,首先国家要在推行农业保险过程中带有一定强制性,以便树立起政府推进保险的信心以及重要地位。其次,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保险拨发专项资金,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应用在农业保险上。2007年财政拨发22.5亿元支持农业保险,2008年财政拿出60.5亿元对保险品种和范围进行扩大,由此可见,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不断扩大中。

(四)科学经营模式是基础

在研究和借鉴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主导进行混合经营,以发展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机构和组织。建立起具有鲜明地区特点、带有较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允许外资参与农业保险,在运行方式上学习证券公司的运作模式,将金融业和保险业融合与借鉴,建立具有政策性、商业性体系完善的农业保险模式。

(五)培养人才,引进和创新农业保险技术

任何领域都需要人才,而农业保险的人才缺口特别大,所以要加强人才培养,可以在高校增设农业保险专业或者课程,为推广农业保险提供人才储备。农业保险如果缺少必要的技术和管理,那么开展业务经营将举步维艰,只有通过创新来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先进的通讯技术和气象技术为发展农业保险技术提供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农业保险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创新和发展出一条具有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六)农业保险需要再保险机制

分担风险是农业保险的责任和主要功能。管理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调动国内和国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对再保险业务进行跟进了解,分散经营风险,确立再保险方案,促进农业保险能够安全、稳定、科学发展。

(七)农业保险要先进行试点研究,再向全国推广

纵观国外农业保险成长和提高的过程发现,国外保险一般都经历了先试点后推广和普及;先以法律确立后进行试验;先平稳起步后逐步完善的模式,有条不紊、循序渐进的开展农业保险的历程,这个过程是长时间的,需要通过试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我国推广农业保险以国外先进经验为基础,遵守先试点后推广的基本原则,确保农业保险能够顺利、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我国农业保险目前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水平较低,不同地区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结构、生产水平、地方财力以及经济发展情况选择不同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经营主体,构建起的保险制度应该是经营的多主体、选择的多渠道、管理的多层次,以便适应不同结构、群体、地区的需要。本文评述和归纳国外先进的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和借鉴其成功经验,认为我国要需要正确定位农业保险、加强保险立法、选择适合国情的经营方式、增加财政和政府扶持力度、建立再保险机制、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引进探索新技术等方面构建农业保险体系。

作者:夏秀梅

农业保险论文:农业保险发展论文

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黑龙江省于2007年自行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由省财政安排资金作为农业保险补贴,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人保省分公司作为黑龙江省的两个经办机构,在全省21个县(市)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财政补贴、市场运作”的思想,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帮助农民规避因自然灾害和疫情给种、养业带来的突发风险。2008年黑龙江省被国家纳入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后,全省主要针对四大粮食作物和两种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国家、省、县和个人的分摊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25%、15%和20%,并延续至今。同时,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从2008—2013年,各级财政对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投入的保费补贴达到29亿元,有力维护了该省粮食生产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为黑龙江省乃至全国的粮食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政策近期举措2014年6月,黑龙江省公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黑龙江省为推进全省农业保险有序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增收,在综合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和省情的情况下提出的意见。文件中提出要继续完善和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确定基本的原则和合理的费率,科学制定合同、大力开发保险产品,健全经办机制和协办体系,完善赔付机制以及发展模式;同时要在保费补贴、政策支持、风险分散、加强监督、宣传指导等方面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具体规划上,还将实施以下重点举措:全省种植业保险在2014年将实现1.5亿亩,2015年实现全覆盖,2020年养殖业实现应保尽保;取消30%免赔率,按照实际受灾情况理赔;为不同需求对象“私人订制”保险服务产品,供农户或合作社选择;适时成立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等[1]。

2.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近年来,黑龙江省的农户收入增长较快,但由于自然因素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仍然巨大,因灾、因病致贫甚至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初,大多数农户对农业保险不了解,积极性不高,但在大灾之后看到了保障,对农业保险也产生了迫切需求。2013年黑龙江省遭受重大洪涝灾害后,承担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都迅速做出了反应,赔付数额等情况及时公示,赔付款项及时到账,直接促进了各地农户的参保意愿大幅提升。2013年,黑龙江省在所属13个地市的66个县和3个省直农场开展了农业保险,所有的县都已经开展了相关业务。保费总额上升到了29亿元,中央、省、县三级的补贴达到了78%。以种植业保险为例,截至2013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全省大豆、水稻、玉米、小麦四种主要作物提供的承保面积突破了1亿亩,占到了四种主要作物总耕作面积50%,特别是黑龙江农垦系统的3600多万亩已经实现了应保尽保。2013年全年共接到报案1.56万件,赔款总额27.16亿元,是我国农业保险业有史以来较大的一次赔付,为稳定全省粮食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业保险产品供需矛盾仍然突出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目前,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尚处于发展阶段,问题反映为保障水平较低,保险产品层次单一,保险补贴覆盖面不足。目前黑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能满足对于农民所投入生产成本的保障,每亩统一为15元的保费仅能提供148元的赔偿只达到农民在土地上投入物化成本的35%(除农垦外),远低于农民在每亩地上投入的成本,仅能为第二年的再生产提供极为有限保障。如前文,全省参保种植业农产品的品种只有四种,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差距巨大,一些种植规模和面积较小、成本风险较大的经济作物没有做到“应保尽保”。目前,黑龙江垦区外的承保覆盖率尚不足40-50%[2],在2015年实现全省种植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实现难度也较大。

2.政策补贴政策措施亟待完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涉及的政策多,管理环节复杂,如何实现保险惠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目前的政策规定,县级财政需要承担的15%的保费补贴额度,而黑龙江省的66个产粮大县往往也是财政弱县,难以对种植、养殖业进行覆盖和应补尽补。同时,在政策层面也存在着补贴力度不均衡的情况,国家为黑龙江省垦区参保耕地提供65%的补贴,垦区外仅为40%,影响了地方政府投保热情。再次,“两江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战略构想提出后,对于农田水利设施资金投入的大幅度增也加将在客观上制约了省、县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进一步增加。,目前的保险政策对于“开展跨县经营的合作社如何参保”等新问题仍然存在真空领域。

3.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一公里”尚需打通从数据上看,2013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共收到保金29亿元,保费赔付支出达到27.16亿元,加上各公司运营成本,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项目上都处于保本或亏损的状态中,这一问题影响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领域仍处于理论探讨层面,而没有进入具体实施层面。同时,由于我省农业仍具有分布面广和散户经营的特点,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保险费率厘定粗放、定损理赔缺乏科学依据,以及农户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对于保险条款理解能力较弱等问题,如何使基层服务体系真正打通“一公里”仍存在一定困难。

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问题的解决途径

1.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继续支持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建议提高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的承担比率,取消县级财政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调整垦区内外国家财政保险补贴费率差异,降低农户个人的保险支付比率,以提高农户灾后投入再生产的能力和积极性。同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督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共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适时成立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正式实施将保障从管理者的层面上促进黑龙江的农业保险工作朝着更加规范和系统的角度发展;联席会议的成员也需要在各自所属的相关机构中,就此问题积极展开探讨。

2.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增加保险品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有限的保险品种与现代农业快速发展需求不相符合。以种植业为例,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的品种主要限于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四种作物。当前,应根据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的需求,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不同种类的保险服务,并积极考虑开发森林保险产品。随着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逐渐规范和影响力的提升,加强对合作社的支持应当成为未来工作的重心之一。由于可以借鉴的模板十分缺乏,如需设置保障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的新保险品种,其增设原则首先应是必要原则,其次应为稳步建设原则。

3.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支持力度根据2012年的数据,全省四大作物2亿亩的种植面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仅达到了50%左右(除农垦外)。按照现有保费承担比率,如需实现全部覆盖尚需要省级财政投入资金7.5亿元左右,如果取消县级财政补贴还将出现4.5亿元的资金空缺,十几亿的资金缺口对于当前黑龙江省本已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来讲也是较为苦恼的。粮食安全绝不仅仅是一笔经济账,而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稳步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黑龙江省应继续大力争取国家通过调整政策和增加转移支付增加对全省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提升保费标准,增加保障能力。

五、结语

2013年洪灾后,黑龙江省的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产生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可。他们对于质量高、服务好的农业保险公司的需求大量增加,黑龙江省大力推进农业保险的时机已经到来。黑龙江省应看到大环境下的各类契机,不断完善省内农业保险制度和举措,为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提供更为积极、便利的保险产品。

作者:孙策 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农业保险论文:农业保险法律论文

一、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问题,在很长时间里都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应该像美国那样,政府扶持下的商业性保险为主;有人认为应该像日本、法国那样,合作保险组织或者相互保险组织作为主要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农业保险条例》确立了以保险公司为主,互助合作组织为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复杂性,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分散性、广泛性,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可以经营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借助其人才的专业性、保险业务的经验性和组织机构的广泛性,可以在农业保险中作为主要的经营主体。同时,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也具有组织的基层性、信息的对称性和业务的便捷性等特点和优势,与我国目前分散化的农业生产格局相适应。但是互助合作保险具有规模小、覆盖面窄的问题,商业保险的“营利性”目标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可能存在冲突,而且在目前我国尚无有效的再保险机制的情况下,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因此,从长远来看,应当考虑成立政策性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在性质上应当是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政府出资、直接经营,作为我国整个农业保险体系的核心机构,承担主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障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在组织建制上,应由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组建,在行政上隶属于国务院,在各省可以设置分公司,在农业生产规模较大的县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基层业务机构。立法建议二:在《农业保险条例》中增设一条“国家鼓励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筹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为核心,商业性农业保险为基础,互助合作保险为补充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格局。”

二、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定位问题

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区域性和系统性,决定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各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定位和职责,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是农业保险有序发展的关键要素。首先,立法建议三:修改《农业保险条例》第4条,明确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是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而与农业保险相关的部门,如财政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等,则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保险的推进工作,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这里需要注意,政府对农业保险(除了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外)主要是政策引导和政策支持,是推进而不是管理职责。其次,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政府应当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但是,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财政补贴的分担主体问题。《农业保险条例》第7条,明确财政部对农业保险标的予以保险费补贴,但对地方政府的保费补贴是“鼓励”,而根据2012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的分担主体应当是中央、省、地市县三级政府。这不仅使立法内容冲突,而且实践中,一些农业生产比重较高的地区,政府财政负担较重。因此,立法建议四:修改《农业保险条例》第7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同时,应当通过颁布《实施细则》,明确保费补贴的具体对象,是补贴投保人还是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明确保费补贴的内容是基于毛保费还是基于纯保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经营费用和再保险费用是否在保费补贴的范围之内?

三、农业保险的原则问题

我国《农业法》第46条明确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农业保险条例》第3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虽然自愿投保符合我国财政负担能力和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但作者认为,鉴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民文化水平、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普遍较低的状况,若实行自愿原则,很可能发生农民拒不投保或不愿投保的现象。立法建议五:可以考虑将农业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分为基本险种和非基本险种,基本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主要针对农业生产比重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基本险种的强制保险可以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经济收益,维护主要农产品的稳定和安全问题。而对于非基本险种,如养殖业和畜牧业等,可以实行自愿保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加大宣传、提高保费补贴、信贷投放与参加保险与否挂钩等,增强农民投保积极性。自愿投保与强制投保相结合的原则,既考虑到了我国财政和保险机构的可承受能力,也考虑到了农业保险风险保障的范围和有效性。

四、农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问题

《农业保险条例》在“农业保险合同”一章,对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了区分:1.考虑到农户分散性、单个农户投保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农业保险条例》第10条对投保人的参保形式进行了灵活规定,除了可以自行投保,还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对集体参保的,对其参保程序和理赔环节进行了规范,强化信息公开的要求。2.农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的特征,因此,《农业保险条例》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了农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更强调农业保险机构的义务和投保人的权利。第11条规定了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而增加、减少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第12条规定了农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的及时勘察、及时定损义务,为了简化理赔程序,允许保险机构和投保人约定定损方式,包括抽样定损和其他方式;第13条明确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剩余价值的权利;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保险机构的如约及时赔偿义务和如约足额赔偿义务。通过权利义务的倾斜配置,实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

五、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制度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经营规则”,第17条至第24条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应当遵循的特殊经营规则。主要包括:第17条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经营农业保险的资质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和条件认定;第18条规定了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规则以及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基本原则;第19条规定了对保险机构拟定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规范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或备案管理机制;第20条规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则;第21条赋予保险机构委托基层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权利以及委托规范;第22条规定了保险机构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原始资料的义务和禁止性规定;第23条规定了保险费补贴取得和使用的相应规范;第24条规定了对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保护。立法建议六:应当对农业保险监管管理制度予以立法规范,具体规定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比如审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保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审查农业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农业保险活动,筹集、管理和使用巨灾准备基金等,使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活动有法可依。

六、农业保险责任制度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条例》第26条至第30条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但欠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而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合同能否如约履行、保险事故能够如约赔付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农业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保险法》作为调整商业性保险活动的基本法,是否能够调整农业保险活动,值得质疑。因此,从立法的完整性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来看,农业保险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包括民事责任。立法建议七:增加农业保险机构未及时、如约、足额赔付或者违法违规经营给投保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增加投保人因欺诈或者虚假理赔,应当向保险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使农业保险责任制度更加完整。农业保险对于法律制度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农业保险条例》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运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些问题,以此为契机,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具有中国特色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框架的形成。

作者:姜庆丹 赵研 单位:辽宁中医药大学 辽宁大学

农业保险论文:农业保险税收政策论文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现状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政策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来看,印花税以保险公司全部保险合同中保费收入的总和为税基,按照0.1%的税率计算征收。目前我国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纳时除了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我国当前的财税制度规定,保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费、被减免或者返还的流转税、国家对保险企业财政性补贴或其他补贴收入、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其中购买的国债到期获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外,其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取不超过保费收入25%的农业巨灾赔偿准备金,也可税前列支。同时,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而获取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该保费收入的90%计征。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也增强了其自身应对巨灾风险赔偿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简述与经验借鉴

为了保障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各国(地区)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如表2所示),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表2的内容可以看到,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幅度均较大。首先是免税范围广,如美国、菲律宾等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其次是税收优惠幅度大,如日本对农业保险开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低于其他行业,俄罗斯对农业保险获得的利润免税等;再次是激励作用强,各国(地区)通过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保障了农民收入与农业经济的发展。我国应该借鉴境外农业保险的税收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借助政府扶持,将农业保险办成惠民事业。

三、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涉农保险的税收优惠范围对农业保险经营免除营业税政策应当按照近期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精神,适用于农林牧渔业保险,覆盖种植业、林业、养殖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农牧保险范围。条件成熟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有关农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农田水利设施等。政府应该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二)扩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税收优惠范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要从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扩展到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组织。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险组织都有参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直保业务的权利。因此,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等非盈利组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进行税收减免,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扶持的压力。

(三)配合营改增的实施,改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税基计算方式当前国内普遍是以保险经营主体通过经营保险业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款项作为其营业税的征缴税基,存在不合理性。由于保险机构总保费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的最终所有权并不归其所有,可能会作为赔款方式支出,因此,把保险经营主体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作为其缴纳营业税的计算依据需要改进。当前可以结合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积极探讨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措施,并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税收政策。

(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征收企业所得税要适当首先,改进按会计年度对保险公司征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践操作中可以以农业风险发生的周期为计量期间进行征税。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利润的企业所得税计征可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如果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其利润结余总额小于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对其予以免税;如果利润结余的总额超过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对超出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做有利于增加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其次,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农作物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可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不超过保费收入的25%为准,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结余部分则全部作为保险公司当年利润予以征纳所得税。因此,建议对农业保险征收企业所得税要适当,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不征收所得税。

(五)实施农业保险区域税率政策实施区域差别税率政策可以进一步增加农业保险参保率,促进高风险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保险市场的逆选择行为普遍存在,我国对不同险种、不同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业保险税收政策和税率,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赔付率高的险种和地区排除在经营范围之外,从而导致经济实力较好的东部地区的农业保险得到发展,而经济实力弱的西部地区因为财力所限,只能在小范围开展农业保险。

作者:杨秀玲单位:河北大学出版社高级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