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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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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论文

财产险论文:财产险互联网金融市场论文

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元年。实际上,早在前几年,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就开始发展。之所以称2013年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元年,是因为2013年互联网金融市场产品大量涌现。余额宝的出现井快速发展,从某此角度来讲将加快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各种P2P的野蛮式的生长也让投资者逐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带来收益的时候也伴随着风险;移动支付市场快速增长,2013年二季度首次突破千亿大关;在传统非银行金融领域,“三马”联合成立众安在线保险公司,以及国华人寿与阿里合作的网销事件使传统保险销售看到新的机遇;证券方面,从国金与腾讯传纬闻到佣金宝的推出,加速了行业发展,倒逼行业加快转型。总之互联网金融市场对传统金融行业形成的冲击有利于我们形成一个更加开放和有效的市场。

2013年以来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发展,互联网金融冲击着我国各传统金融领域,总体而言互联网保险走出了及时步。但是由于互联网特性,短期内销售的产品可能还是集中,在车险、意外险以及理财型等较简单的产品。对于复杂的寿险类产品销售,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尚需时日。未来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产品由“被动销售”变成主动“购买”也井非不可能。长远来看,互联网保险具有能降低客户保费,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必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通常,保险产品的销售包含了如下的四个阶段:最初的信息收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市场研究、基本的信息收集和研究、产品设计;其他的售前活动,主要包括风险评估、给客户建议、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需求匹配以及和客户谈判等;第三阶段进人正式的销售阶段,主要包括合同的签汀,发行保单和保费支付等;一个阶段为售后的服务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保单管理、赔付管理以及风险控制。

这四个过程缺一不可,用户体验以及客户关系的维护也是一个长期过程,所以需要客户在短期内有良好的体验和评价井不太容易。通常,对于保险前期销售的完成,前两个销售环节尤其重要,这也说明了为何目前保险行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为人渠道。前期客户对产品功能理解十分重要,人起的就是信息传递和解释的作用。因此对于某此较简单的产品尤其是车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由于其产品设计本身相对简单,期限不长,因此人在前期起的作用井不是很大。因而如果客户对这类产品有需求,可以自己收集信息进行产品比较井购买。因此这类产品适合网销,而且按目前数据来看,这类产品网销增长迅速。

目前已经有约40家保险公司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平台,但是总体而言销售效果井不是很好。第三方销售平台如慧择网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目前依然太小。以美国的保险第三方销售平台经验来看,这类平台规模很难做大,盈利也相对有限,最终难以逃脱被收购的命运。综合电商是互联网保险的一个不错的选择,淘宝、京东等综合电商去年曾经创造过不少网销的经典案例,但是综合来看,多数网销产品均属于高回报的理财型产品,对于保障类产品,网销路依然漫长。

依据保险业协会公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报告,截庄2013年底,我国互联网保险销售额已经达到了291亿元,同比增长46%,2003年至2013年复合成长率达到68%,显T了超高的成长性。但是总体来看,互联网渠道对整体贡献的比例依然较低,2013年仅为1.69%。我们预计未来保险网销将依然保持快速的增长,网销的理财型保险产品有望逐步对银保渠道形成替代,降低保险公司对银保渠道的依赖。

由于产品简单和趋于标准化,财险网销发展很快。网销的车险产品与传统渠道销售的车险产品相比,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在美国目前互联网保险网销已经占到了总保费收人的三成左右;在英国约有近两成的非寿险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而且目前移动互联网销售的车险也处于快速成长期;在全国,目前互联网保险销售也出现了较快增长,过往十年的年均复合增速达到68%。目前国互联网保险销售,绝大多数是车险产品,网销已经成为了继电销之后车险的有一个重要的创新渠道。可以预见由于方便实惠,网销车险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由于产险产品的标准化和简单性,我们认为未来互联网将成为产险产品销售的主流渠道。在安永2012年进行的全球保险消费者调查y,y,国市场部分,超过4成的被访者表不他们会通过网站比较非寿险产品,有近5成的访问者表不他们已经通过了互联网购买过财产险产品,可见财产险产品的网销是易于被客户接受的。

我认为未来互联网保险将对保险销售大有帮助。尤其对财产险而言,互联网将成为主流的销售平台;对于寿险而言,互联网销售之路依然漫长。在未来的行业发展i},互联网金融对传统保险行业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作者:宋汝洲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公司

财产险论文:新保险法对财产险理赔工作的新要求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与此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为适应法律的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也应及时作出调整。

笔者重点就此次修订的变化择要予以说明。

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

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是规定了罚则,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一次书面告知、出具拒赔通知、先予赔付、相关罚则这些新的规定给财产险理赔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改变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从流程上理顺整个理赔过程,从规则上调整相应制度。

四、强化了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原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这样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期环节无法很好地执行和履行说明义务,势必给理赔工作造成很大的挑战。五、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同样保险理赔也就限制了一个拒赔条件。

六、廓清了被保险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

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转让中经常遇到的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

七、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新保险法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一是明确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二是从制度上保障了第三者权益,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类似一个司法财产保全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责任保险的案例中,鉴于受害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致害方)赔偿了保险金,而致害方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只是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挪作他用的现象。该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必须提供其向受害人的赔偿证明,不仅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道德风险,减少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三是明确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以上变化,在财产险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在车险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理赔中都需要进行应对。

八、限制了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况下的免责权

原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实践中就导致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为由拖延赔付甚至拒赔,甚至在一些条款中也设计出类似内容,存在滥用的风险。新保险法则对此予以限制,明确则规定只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仅针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同时存有例外,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也即类似汶川地震或者大型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主动赔付义务。公务员之家

除了以上八个部分,新保险法还增加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第五十五条),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及时百一十四条)。可以讲,本次保险法修订是多方位的,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行业主体是应该充分学习和研究的。随着法律的实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调整是刻不容缓的。

财产险论文:财产险理赔对策论文

一、引言

财产险理赔是指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过程。理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利益和约束其行为的法律依据。然而,目前,在财产险的理赔处理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即保险单上保险项目和相关内容的表达不规范和不完整而产生歧义,造成保险双方理赔分歧以致对簿公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另外,由于险种、条款运用不当而产生风险并导致理赔分歧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为此,本文拟就财产险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几种情况及应采取的处理对策谈些看法。

二、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原因分析

(一)因保单保险项目的表述不规范,导致理赔时对保险标的范围的确认产生分歧

保险项目即保险标的。财产险的保险标的一般为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资产。例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等。国内财产险保单(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项目一般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表述,即表述为: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表外资产一般表述为:代保管财产、已摊付账外财产。而涉外财产险保单(财产险、财产一切险)则一般直接按实物类别名称表述,如房屋建筑、装置及家具、机器设备、仓储物、其他物品等,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也可按具体财产名称表述,如:发电机。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所有表述都必须规范、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否则理赔时容易产生歧义。

例如:某饮料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火灾中受损的是罐装饮料的塑料瓶,而保单在承保项目栏内填写的却是“原料(饮料)”。于是,该保险事故在理赔时就发生了问题,因为,保险标的是仅指液体原料,还是包括罐装饮料的塑料瓶?保单上并没有写清楚。因此理赔时,保险双方就产生了分歧。又如,某企业的一起利损险案,也因理算时免赔额计算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分歧。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天,但没有明确时间段。出险后,保险公司按惯例认为免赔额计算的时间应为出险后的头5天,以此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13万多元,而被保险人却认为保单上并没有表述清楚是头5天还是后5天,故坚持要求按赔偿期日均毛利润计算损失,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7万多元,双方僵持不下。

(二)因承保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缺乏书面依据,造成理赔时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较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财产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灵活多样,固定资产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如评估价值、估价等方式确定。存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尽管对固定资产与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多种,但在赔偿时均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即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必须与保险价值相比,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即以何种价值投保)均须有书面依据。如按账面投保,就应注明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的时间;估价投保,应附投保资产的明细清单。总之,要有帐可查,或有据可依。否则,出险后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例如:某企业在保险期限内,仓库中所有产成品和原材料遭暴雨袭击而受损,其中也包括该企业所投保的2000万元银行抵押物资,尽管保额确定的依据是银行抵押资产清单,但保险公司承保时并未附上该清单,而且也未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额数据的来源,而只是在保单的承保栏中写上“仓储物”三个字、在投保方式栏写上了“估价,保额2000万元”,以及在特别约定栏写上了“及时受益人XX银行”。故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双方就2000万元保额系仅指保银行抵押物的“原材料”,还是指保所有的“仓储物”,(包括产成品)发生了分歧。显然,对于这一分歧,如果在承保确定保额时就有书面依据,或在保险单上说明了保额来源,就可避免。

(三)特别约定不明确,导致出险后理赔工作的被动

特别约定是指对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或者是对保险内容的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如对分期付款缴费方式与时间的约定、保险项目和保额组成的说明,以及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事项等,这些都事关双方权利义务,故在内容表达上应词意一致,清楚无误,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理赔时双方就会因对特别约定内容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导致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被动。例如,在某企业的一起火灾案的理赔中就发生了问题,该企业承保时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

A、总固定资产6000万元,投保1000万元,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B、主楼保险金额300万元,营业厅保险金额700万元。

但从上述的特别约定中,并看不出具体的承保标是究竟是B,还是A中的一部分,显然,这样的约定是很不明确的。该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主楼损坏。但由于特别约定未将A与B之间的关系表达清楚,且固定资产又是分项理赔的,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接受保险人的比例赔偿方式,造成理赔工作的被动。

(四)险种使用不当或变相违规操作存在着的风险隐患

不同险种有不同的保险对象和不同的保险标的。如企业财产险,主要保险对象为各类企业,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属代保管的财产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与被保险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财产。但也并非上述所有财产均可承保,还有除非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承保的财产以及不可承保财产。也就是说,各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和承保条件。不能生搬硬套或违规操作。否则,会使风险扩大,或存在风险隐患。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是仅限于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保险,但也有违规将其扩展使用到自建房的,甚至还有违规为《个人生产经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出具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单的,这样做,实质上是将房屋风险扩展为生产经营风险和商业风险,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业务经营中因这种违规操作已发生多起赔案。

(五)条款扩展不当,理赔陷入困境

每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和保障范围。条款除了要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对保险对象和保障范围进行限定,否则风险就难以控制,理赔就会陷入困境。如有一份财产综合险保单上却出现了将“由于设备被盗被毁而发生的损”列为保险责任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将事故结果列为保险责任,风险实在太大,该承保企业就已发生过因自动灭火器装置误喷而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坏赔付案。还有在承保企业财产险附加机损险时,保险公司未使用规范的机损险条款,未将机损险基本定义列示,尤其是未将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损坏与灭失(条款)及除外条款列明,而仅列举机损险的责任范围,结果就使得对被保险企业的一起因“渐变”(腐蚀)原因而损失几百万元的机损险案拒赔困难。因为按照保险条款,“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或化学反应”为机损险的除外责任。

(六)条款不严谨,理赔时界定不清

由于条款概念不明确、责任范围限制不严而造成理赔时出现分歧的也不少。例如,原来的现金损失险条款中,将“抢劫或入室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现金损失”列为责任范围,因而当某企业发生现金被窃事故后,保险人就以该现金损失险并非因“抢劫或入室抢劫”所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的“等”仅表示列举后煞尾为由,不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却认为:“等”表示列举未完,被窃,类似“抢劫或入室抢劫”行为,属于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双方对“等原因”的理解不一致,致使理赔产生分歧。又如在家财险条款中对“家用电器”的定义和范围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类似“摄像器材是否属于家用电器”的问题,常使理赔人员困惑,并屡屡造成理赔的被动。再如在机损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有这样一条表述:“本公司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由此便引起了理赔中人们对其下第二款低值易耗品该视为原因,还是该视为损失(即低值易耗品单独损失不负责赔偿,或是低值易耗品损失“不管什么原因”不负责赔偿)的分歧。

而对于这类分歧,若该条款中也能有与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相同的表述,即“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就不会产生了。

三、防范理赔分歧拟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单的审核工作

核保人员既要重视对费率、免赔额等承保条件的审核,更要重视做好对保单内容和文字规范化的审核工作,并应据以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具体来说,一是应重视对承保项目规范和表述的审核。保险项目表述要清晰,内容和文字要规范。保什么就表达什么,不能模棱两可。二是应重视对保额基础数据来源的审核。确定保额要有书面依据或说明等,若按账面承保,就应按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的余额或账面金额填列;按评估价承保,就应根据资产评估表上的价值填列;按估价承保,就按估价清单填列。同时,在保单上应注明数据的具体来源(出处),并将有关资料和文件作为保单的组成部分一并保留。三是应重视对特别约定表述的审核。特别约定的表述必须非常明确,不能“似是而非”。对涉及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的,更应注意必须将其与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内容相衔接;保险单的上下文内容不能相互矛盾,或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

(二)严格控制条款责任扩展

保险条款一般由条款、费率以及条款解释等组成,是一个严密的整体,不允许随意变更。因此,凡需扩展责任的宜采用增加附加条款的方式,一般非特殊情况不得扩展条款责任,以免造成人为风险。确需扩展条款责任的,应将扩展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同时列示,不可“断章取义”,使风险难以控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做出的任何保障都应非常谨慎,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单是格式化了的合同,其内涵必须明确,对其外延必须控制。只有这样,理赔时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分歧和纠纷。

(三)切实控制险种使用风险

险种使用范围(即保险对象和标的)要,不得任意扩展使用,人为增加风险。应通过核保把好险种的使用关,严防出现险种使用不当的风险。同时,应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一般由银行,凡越权的,应明确凡发生损失的由方承但。另外,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和业务稽核,防止违规操作。

(四)认真控制条款风险

保险条款制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它的制定与审核,应由专业人士和专门机构来承担。条款制订要规范严密,无懈可击。除了应注意条款的合法、合规和公平性外,还应注意条款内容的严谨、规范。条款概念要明确,责任范围要限定,用词要严谨。不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同时,对在理赔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条款的缺陷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出现理赔分歧和日益增多的保险纠纷。

财产险论文:财产险理赔服务质量探讨

摘要:人保财险业务1980年恢复以后,特别是股份制改革以来,从以往的粗放式经营状态最终转变成为现代的精细化管理。对人保财险理赔业务发展进行分析了解到,虽然从精细化管理模式应用使得理赔管理质量、管理效率得到提升,但是财产险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并没有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财产险理赔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理赔工作人员数量配置不足,理赔队伍综合素质偏低,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疏漏。

关键词:财产险;理赔质量;对策

理赔工作是财产险业务流程中的末端,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理赔管理成效与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有着非常紧密联系。如果理赔管理和服务质量存在较多不足,理赔精细化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实际落实或者管理成效较差,则会导致之前端的承保工作怨声载道。虽然很多保险公司认识到了理赔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但是受到历史因素与以往操作习惯的限制,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1限制财产险理赔质量提升的问题分析

1.1理赔人员管理不明确

随着股改的不断完善,理赔人员也由过去的分散型管理向集中化管理即垂直化管理迈进。但在人员的调配上仍然由属地公司安排。上级主管部门有时也根据业务需要抽减人员,使得理赔在人员安置上“两头”插手两头松的现象常常出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理赔人员的配置达不到工作要求。对那些正在快速发展的中级城市保险分公司、县级支公司保险理赔组织、人员构成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最终导致各省、各地二级分公司、支公司所采应用的理赔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上级、下级理赔管理不够协调化。

1.2基层公司理赔力量较低

很多省一级分公司是在总公司理赔操作标准后确定理赔工作人数的,配置理赔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数量与理赔工作开展实际需求不符。县级支公司理赔人员既归县级公司管理,业务上受上级公司指导,存在着垂直不明确的说法,因为理赔操作标准不够,需要认识到社会经济市场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公司战略部署也会随市场环境变化进行调整后,在保险公司分散性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影响下,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工作量急剧增长。但是现有的理赔工作人员数量非常有限,每一名理赔工作人员都会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不能保障理赔的及时性,降低了客户对财产险业务的满意程度。

1.3理赔人员保费任务压力大

对保险公司财产险各地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理赔工作人员不仅承担着较为承担的理赔工作压力,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量的保费任务,这种情况在众多县级支公司中非常明显。因为保费任务完成程度与工作人员薪资报酬有着非常紧密联系,工作人员为了保障自己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会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保费量任务完成上,对财产险理赔质量、理赔工作效率造成了严重损害。

2提升财产险理赔质量的有效策略

2.1对网络体系进行完善,塑造立体化的理赔管理模式

健全损失标的价格网络体系。为了保障向上可以询价、横向可以问价、本地可以差价、检查汇报反馈及时的价格网络体系,需要做好以下内容:将财产险理赔公司报价岗位建设成为汽车零配件本地化价格信息平台,可以及时的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依据实际情况对近期价格进行公布。还需要注重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中,其中包括路损标准、护栏、电缆的价格,以及绿化设施等第三者标的损失制定出统一性的基本价格标准,为基层理赔工作开展提供重要依据。

2.2建立三项制度,对理赔工作相关责任进行实际落实

要注重理赔工作跟踪制度建设,一级公司需要对支公司已经确定的理赔案进行审核、抽查,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力度提升,避免一些工作人员为了满足自身的不法利益追求,通过相应的操作套取公司理赔费用,对保险公司经济效益造成损害。一级公司必须要建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已绝理赔案进行跟踪监管、控制,对理赔案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了解理赔金额是否合理,对于违法操作人员必须要给予严厉惩罚。利用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抑制不良操作行为产生,这也是降低保险公司理赔率,强化企业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2.3严格操作程序,提升及时现场勘查率

理赔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依据理赔工作操作标准,无论是勘查、立案、核赔等任何一个理赔工作环节,理赔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坚守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理赔操作的规范性、严谨性,并且逐渐养成依据规章制度办事的良好习惯。车险及时现场勘察率需要控制在百分之七十以上,非车险及时现场勘察率需要控制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如果保险公司拥有的勘察交通工具不足,无论理赔工作人员应用何种代步工具,在保险客户报案后都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因为对以往理赔案例进行分析,很多骗保事件都是因为理赔人员没有及时到现场进行勘查。

3结语

财产险理赔质量与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有着非常紧密联系,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管理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对限制理赔质量提升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寻有效措施进行改善,保障理赔质量得到客户的肯定。

财产险论文:新会计准则下财产险公司财务管理措施

一、财产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现金管理混乱现象严重。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财产险企业符合结算起点的业务活动应采取转账结算。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依据该条例的精神,企业大额支出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但大多数保险企业大额支付现金以致库存现金严重超限额,现金严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

(二)不入账的应收保费和假保费数量庞大。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的保费收入给保险企业带来了应收风险和不可估量的债务风险。一方面,逾期应收保费余额的增多,必然会给保险企业带来一定的坏帐损失,同时以应收保费为计算基础提取的费用、垫缴的税金和分保费一般都来自大量未产生任何效益的营运资金,这就可能减少保险企业的可用资金,使资金运用的整体效益下降,从而直接影响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费用超支,成本不实。保单取得成本包括手续费用、劳务报酬、体检费等一系列费用,它源于保险费用中的一系列附加费项目,是一种产生于签订业务或者续约的过程中的与保险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费用。新保险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保险人在获取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劳务报酬应当在产生时计算到当期损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相关的费用也名实不符地计入到当期损益中,对成本和费用的恶意操纵给公司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二、新会计准则下对财产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影响财产险公司监管指标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因为新会计准则的制定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以监管指标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例,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在部分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之后,有关金融资产的认可价值是不是也要与公允价值挂钩,才能实现基本偿付能力的计算?这是一个值得仔细探究的课题。

(二)新会计准则影响财产险企业的责任准备金。在经历了2007年度的会计准则调整后,目前财产险企业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已逐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但保费收入的确认以及关于费用是否可以递延仍是现阶段的保险会计调整的重点。就财产险企业而言,目前国内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对其影响并不大。就港股而言,减少企业递延费用(DAC)的直接结果将是港股下面的每家保险公司EPS将会下调(只要保费是处于增长阶段),进而使企业的净资产也相应减少。

(三)2号解释实施后财产险企业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变化之一是2号解释实施后,财务系统无法通过直接计算得出相关数值,未来现金流的无偏估计值需要精算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配合计算得出,再将保期大于1年的险种进行折现,通过对各险种的边际率的计算,得出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在分别对折现值、边际等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之后,财务人员同时还要将剩余边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变化之二是针对旧会计准则要求,对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要根据业务系统的数据逐案计提,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则不需逐案计提,由精算师采取传统的精算方法计提即可。2号解释实施后,要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对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综合考虑折现与边际因素进行计算得出;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则仍采用各种精算方法,综合考虑折现与边际因素,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评估计量。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财产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财产险公司内部人员要强化责任,完善流程。要组织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认真领会,把握《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内涵,加深财务主管和精算责任人对独立承担本领域责任的意识,设立监督机构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选用准备金的计量假设和计量方法上是否合规和公允。要建立分级授权、分工协作,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的准备金计量控制体系,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以及准备金负债计量的性。

(二)财产险公司会计人员要熟练技能,加强核算能力。比如要强化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事前不仅要调查客户提供的会计报表,还应调查与此相关的凭据,如电费单、税单、海关进出口单等。赊销政策是否制定应以企业根据调查的结果为依据,同时尽可能采用让客户使用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方式以减少坏账的发生次数;在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无法收回的款项,减少企业的坏账损失;财务部门对发生的应收账款要定期和客户对账,并及时将对账结果反馈到销售部门,形成合法有效的对账凭据以便及时追讨。

(三)财险公司要对财务管理要素进行重新组合。财务管理模式僵化,阻碍了保险企业的迅速发展,为适应环境变化要转变传统的财务管理观念。1、财产险企业要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同时把对人的激励与约束放在首位,充分挖掘和发挥人的潜能,调动人的创造性、主体性和自觉性;2、中小型财产险企业应该树立动态的管理观念,实现在竞争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市场信息及企业实际不断比较、分析和选择,在动态中寻找平衡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管理效率;3、树立风险理财观念:善于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科学的预测,有预见性地采取各种措施,使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降至低。毋庸置疑,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对财产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浅析了新会计准则对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及针对正负面影响提出仅表本人观点的建议和措施,以此希望本文能使各位读者加强对现今保险行业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研究,并联系实际地解决问题,为更好实现财产险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必要帮助。

作者:刘晋华 单位: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财产险论文:浅析财产险理赔中分歧成因及处理对策

一、引言

财产险理赔是指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过程。理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利益和约束其行为的法律依据。然而,目前,在财产险的理赔处理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即保险单上保险项目和相关内容的表达不规范和不完整而产生歧义,造成保险双方理赔分歧以致对簿公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另外,由于险种、条款运用不当而产生风险并导致理赔分歧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为此,本文拟就财产险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几种情况及应采取的处理对策谈些看法。

二、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原因分析

(一)因保单保险项目的表述不规范,导致理赔时对保险标的范围的确认产生分歧

保险项目即保险标的。财产险的保险标的一般为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资产。例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等。国内财产险保单(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项目一般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表述,即表述为: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表外资产一般表述为:代保管财产、已摊付账外财产。而涉外财产险保单(财产险、财产一切险)则一般直接按实物类别名称表述,如房屋建筑、装置及家具、机器设备、仓储物、其他物品等,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也可按具体财产名称表述,如:发电机。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所有表述都必须规范、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否则理赔时容易产生歧义。

例如:某饮料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火灾中受损的是罐装饮料的塑料瓶,而保单在承保项目栏内填写的却是“原料(饮料)”。于是,该保险事故在理赔时就发生了问题,因为,保险标的是仅指液体原料,还是包括罐装饮料的塑料瓶?保单上并没有写清楚。因此理赔时,保险双方就产生了分歧。又如,某企业的一起利损险案,也因理算时免赔额计算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分歧。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天,但没有明确时间段。出险后,保险公司按惯例认为免赔额计算的时间应为出险后的头5天,以此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13万多元,而被保险人却认为保单上并没有表述清楚是头5天还是后5天,故坚持要求按赔偿期日均毛利润计算损失,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7万多元,双方僵持不下。

(二)因承保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缺乏书面依据,造成理赔时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较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财产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灵活多样,固定资产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如评估价值、估价等方式确定。存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尽管对固定资产与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多种,但在赔偿时均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即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必须与保险价值相比,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即以何种价值投保)均须有书面依据。如按账面投保,就应注明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的时间;估价投保,应附投保资产的明细清单。总之,要有帐可查,或有据可依。否则,出险后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例如:某企业在保险期限内,仓库中所有产成品和原材料遭暴雨袭击而受损,其中也包括该企业所投保的2000万元银行抵押物资,尽管保额确定的依据是银行抵押资产清单,但保险公司承保时并未附上该清单,而且也未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额数据的来源,而只是在保单的承保栏中写上“仓储物”三个字、在投保方式栏写上了“估价,保额2000万元”,以及在特别约定栏写上了“及时受益人xx银行”。故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双方就2000万元保额系仅指保银行抵押物的“原材料”,还是指保所有的“仓储物”, (包括产成品)发生了分歧。显然,对于这一分歧,如果在承保确定保额时就有书面依据,或在保险单上说明了保额来源,就可避免。

(三)特别约定不明确,导致出险后理赔工作的被动

特别约定是指对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或者是对保险内容的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如对分期付款缴费方式与时间的约定、保险项目和保额组成的说明,以及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事项等,这些都事关双方权利义务,故在内容表达上应词意一致,清楚无误,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理赔时双方就会因对特别约定内容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导致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被动。例如,在某企业的一起火灾案的理赔中就发生了问题,该企业承保时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

a、总固定资产6000万元,投保1000万元,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b、主楼保险金额300万元,营业厅保险金额700万元。

但从上述的特别约定中,并看不出具体的承保标是究竟是b,还是a中的一部分,显然,这样的约定是很不明确的。该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主楼损坏。但由于特别约定未将a与b之间的关系表达清楚,且固定资产又是分项理赔的,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接受保险人的比例赔偿方式,造成理赔工作的被动。

(四)险种使用不当或变相违规操作存在着的风险隐患

不同险种有不同的保险对象和不同的保险标的。如企业财产险,主要保险对象为各类企业,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属代保管的财产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与被保险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财产。但也并非上述所有财产均可承保,还有除非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承保的财产以及不可承保财产。也就是说,各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和承保条件。不能生搬硬套或违规操作。否则,会使风险扩大,或存在风险隐患。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是仅限于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保险,但也有违规将其扩展使用到自建房的,甚至还有违规为《个人生产经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出具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单的,这样做,实质上是将房屋风险扩展为生产经营风险和商业风险,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业务经营中因这种违规操作已发生多起赔案。

(五)条款扩展不当,理赔陷入困境

每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和保障范围。条款除了要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对保险对象和保障范围进行限定,否则风险就难以控制,理赔就会陷入困境。如有一份财产综合险保单上却出现了将“由于设备被盗被毁而发生的损”列为保险责任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将事故结果列为保险责任,风险实在太大,该承保企业就已发生过因自动灭火器装置误喷而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坏赔付案。还有在承保企业财产险附加机损险时,保险公司未使用规范的机损险条款,未将机损险基本定义列示,尤其是未将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损坏与灭失(条款)及除外条款列明,而仅列举机损险的责任范围,结果就使得对被保险企业的一起因“渐变”(腐蚀)原因而损失几百万元的机损险案拒赔困难。因为按照保险条款,“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或化学反应”为机损险的除外责任。

(六)条款不严谨,理赔时界定不清

由于条款概念不明确、责任范围限制不严而造成理赔时出现分歧的也不少。例如,原来的现金损失险条款中,将“抢劫或入室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现金损失”列为责任范围,因而当某企业发生现金被窃事故后,保险人就以该现金损失险并非因“抢劫或入室抢劫”所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的“等”仅表示列举后煞尾为由,不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却认为:“等”表示列举未完,被窃,类似“抢劫或入室抢劫”行为,属于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双方对“等原因”的理解不一致,致使理赔产生分歧。又如在家财险条款中对“家用电器”的定义和范围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类似“摄像器材是否属于家用电器”的问题,常使理赔人员困惑,并屡屡造成理赔的被动。再如在机损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有这样一条表述:“本公司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由此便引起了理赔中人们对其下第二款低值易耗品该视为原因,还是该视为损失(即低值易耗品单独损失不负责赔偿,或是低值易耗品损失“不管什么原因”不负责赔偿)的分歧。

而对于这类分歧,若该条款中也能有与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相同的表述,即“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就不会产生了。

三、防范理赔分歧拟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单的审核工作

核保人员既要重视对费率、免赔额等承保条件的审核,更要重视做好对保单内容和文字规范化的审核工作,并应据以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具体来说,一是应重视对承保项目规范和表述的审核。保险项目表述要清晰,内容和文字要规范。保什么就表达什么,不能模棱两可。二是应重视对保额基础数据来源的审核。确定保额要有书面依据或说明等,若按账面承保,就应按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的余额或账面金额填列;按评估价承保,就应根据资产评估表上的价值填列;按估价承保,就按估价清单填列。同时,在保单上应注明数据的具体来源(出处),并将有关资料和文件作为保单的组成部分一并保留。三是应重视对特别约定表述的审核。特别约定的表述必须非常明确,不能“似是而非”。对涉及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的,更应注意必须将其与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内容相衔接;保险单的上下文内容不能相互矛盾,或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

(二)严格控制条款责任扩展

保险条款一般由条款、费率以及条款解释等组成,是一个严密的整体,不允许随意变更。因此,凡需扩展责任的宜采用增加附加条款的方式,一般非特殊情况不得扩展条款责任,以免造成人为风险。确需扩展条款责任的,应将扩展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同时列示,不可“断章取义”,使风险难以控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做出的任何保障都应非常谨慎,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单是格式化了的合同,其内涵必须明确,对其外延必须控制。只有这样,理赔时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分歧和纠纷。

(三)切实控制险种使用风险

险种使用范围(即保险对象和标的)要,不得任意扩展使用,人为增加风险。应通过核保把好险种的使用关,严防出现险种使用不当的风险。同时,应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一般由银行,凡越权的,应明确凡发生损失的由方承但。另外,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和业务稽核,防止违规操作。

(四)认真控制条款风险

保险条款制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它的制定与审核,应由专业人士和专门机构来承担。条款制订要规范严密,无懈可击。除了应注意条款的合法、合规和公平性外,还应注意条款内容的严谨、规范。条款概念要明确,责任范围要限定,用词要严谨。不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同时,对在理赔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条款的缺陷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出现理赔分歧和日益增多的保险纠纷。

财产险论文:浅析财产险理赔中分歧成因及处理对策

一、引言

财产险理赔是指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过程。理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利益和约束其行为的法律依据。然而,目前,在财产险的理赔处理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即保险单上保险项目和相关内容的表达不规范和不完整而产生歧义,造成保险双方理赔分歧以致对簿公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另外,由于险种、条款运用不当而产生风险并导致理赔分歧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为此,本文拟就财产险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几种情况及应采取的处理对策谈些看法。

二、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原因分析

(一)因保单保险项目的表述不规范,导致理赔时对保险标的范围的确认产生分歧

保险项目即保险标的。财产险的保险标的一般为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资产。例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等。国内财产险保单(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项目一般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表述,即表述为: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表外资产一般表述为:代保管财产、已摊付账外财产。而涉外财产险保单(财产险、财产一切险)则一般直接按实物类别名称表述,如房屋建筑、装置及家具、机器设备、仓储物、其他物品等,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也可按具体财产名称表述,如:发电机。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所有表述都必须规范、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否则理赔时容易产生歧义。

例如:某饮料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火灾中受损的是罐装饮料的塑料瓶,而保单在承保项目栏内填写的却是“原料(饮料)”。于是,该保险事故在理赔时就发生了问题,因为,保险标的是仅指液体原料,还是包括罐装饮料的塑料瓶?保单上并没有写清楚。因此理赔时,保险双方就产生了分歧。又如,某企业的一起利损险案,也因理算时免赔额计算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分歧。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天,但没有明确时间段。出险后,保险公司按惯例认为免赔额计算的时间应为出险后的头5天,以此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13万多元,而被保险人却认为保单上并没有表述清楚是头5天还是后5天,故坚持要求按赔偿期日均毛利润计算损失,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7万多元,双方僵持不下。

(二)因承保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缺乏书面依据,造成理赔时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较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财产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灵活多样,固定资产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如评估价值、估价等方式确定。存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尽管对固定资产与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多种,但在赔偿时均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即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必须与保险价值相比,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即以何种价值投保)均须有书面依据。如按账面投保,就应注明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的时间;估价投保,应附投保资产的明细清单。总之,要有帐可查,或有据可依。否则,出险后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例如:某企业在保险期限内,仓库中所有产成品和原材料遭暴雨袭击而受损,其中也包括该企业所投保的2000万元银行抵押物资,尽管保额确定的依据是银行抵押资产清单,但保险公司承保时并未附上该清单,而且也未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额数据的来源,而只是在保单的承保栏中写上“仓储物”三个字、在投保方式栏写上了“估价,保额2000万元”,以及在特别约定栏写上了“及时受益人XX银行”。故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双方就2000万元保额系仅指保银行抵押物的“原材料”,还是指保所有的“仓储物”, (包括产成品)发生了分歧。显然,对于这一分歧,如果在承保确定保额时就有书面依据,或在保险单上说明了保额来源,就可避免。

(三)特别约定不明确,导致出险后理赔工作的被动

特别约定是指对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或者是对保险内容的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如对分期付款缴费方式与时间的约定、保险项目和保额组成的说明,以及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事项等,这些都事关双方权利义务,故在内容表达上应词意一致,清楚无误,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理赔时双方就会因对特别约定内容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导致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被动。例如,在某企业的一起火灾案的理赔中就发生了问题,该企业承保时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

A、总固定资产6000万元,投保1000万元,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B、主楼保险金额300万元,营业厅保险金额700万元。

但从上述的特别约定中,并看不出具体的承保标是究竟是B,还是A中的一部分,显然,这样的约定是很不明确的。该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主楼损坏。但由于特别约定未将A与B之间的关系表达清楚,且固定资产又是分项理赔的,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接受保险人的比例赔偿方式,造成理赔工作的被动。

(四)险种使用不当或变相违规操作存在着的风险隐患

不同险种有不同的保险对象和不同的保险标的。如企业财产险,主要保险对象为各类企业,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属代保管的财产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与被保险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财产。但也并非上述所有财产均可承保,还有除非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承保的财产以及不可承保财产。也就是说,各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和承保条件。不能生搬硬套或违规操作。否则,会使风险扩大,或存在风险隐患。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是仅限于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保险,但也有违规将其扩展使用到自建房的,甚至还有违规为《个人生产经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出具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单的,这样做,实质上是将房屋风险扩展为生产经营风险和商业风险,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业务经营中因这种违规操作已发生多起赔案。

(五)条款扩展不当,理赔陷入困境

每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和保障范围。条款除了要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对保险对象和保障范围进行限定,否则风险就难以控制,理赔就会陷入困境。如有一份财产综合险保单上却出现了将“由于设备被盗被毁而发生的损”列为保险责任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将事故结果列为保险责任,风险实在太大,该承保企业就已发生过因自动灭火器装置误喷而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坏赔付案。还有在承保企业财产险附加机损险时,保险公司未使用规范的机损险条款,未将机损险基本定义列示,尤其是未将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损坏与灭失(条款)及除外条款列明,而仅列举机损险的责任范围,结果就使得对被保险企业的一起因“渐变”(腐蚀)原因而损失几百万元的机损险案拒赔困难。因为按照保险条款,“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或化学反应”为机损险的除外责任。

(六)条款不严谨,理赔时界定不清

由于条款概念不明确、责任范围限制不严而造成理赔时出现分歧的也不少。例如,原来的现金损失险条款中,将“抢劫或入室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现金损失”列为责任范围,因而当某企业发生现金被窃事故后,保险人就以该现金损失险并非因“抢劫或入室抢劫”所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的“等”仅表示列举后煞尾为由,不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却认为:“等”表示列举未完,被窃,类似“抢劫或入室抢劫”行为,属于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双方对“等原因”的理解不一致,致使理赔产生分歧。又如在家财险条款中对“家用电器”的定义和范围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类似“摄像器材是否属于家用电器”的问题,常使理赔人员困惑,并屡屡造成理赔的被动。再如在机损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有这样一条表述:“本公司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由此便引起了理赔中人们对其下第二款低值易耗品该视为原因,还是该视为损失(即低值易耗品单独损失不负责赔偿,或是低值易耗品损失“不管什么原因”不负责赔偿)的分歧。

而对于这类分歧,若该条款中也能有与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相同的表述,即“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就不会产生了。

三、防范理赔分歧拟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单的审核工作

核保人员既要重视对费率、免赔额等承保条件的审核,更要重视做好对保单内容和文字规范化的审核工作,并应据以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具体来说,一是应重视对承保项目规范和表述的审核。保险项目表述要清晰,内容和文字要规范。保什么就表达什么,不能模棱两可。二是应重视对保额基础数据来源的审核。确定保额要有书面依据或说明等,若按账面承保,就应按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的余额或账面金额填列;按评估价承保,就应根据资产评估表上的价值填列;按估价承保,就按估价清单填列。同时,在保单上应注明数据的具体来源(出处),并将有关资料和文件作为保单的组成部分一并保留。三是应重视对特别约定表述的审核。特别约定的表述必须非常明确,不能“似是而非”。对涉及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的,更应注意必须将其与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内容相衔接;保险单的上下文内容不能相互矛盾,或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

(二)严格控制条款责任扩展

保险条款一般由条款、费率以及条款解释等组成,是一个严密的整体,不允许随意变更。因此,凡需扩展责任的宜采用增加附加条款的方式,一般非特殊情况不得扩展条款责任,以免造成人为风险。确需扩展条款责任的,应将扩展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同时列示,不可“断章取义”,使风险难以控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做出的任何保障都应非常谨慎,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单是格式化了的合同,其内涵必须明确,对其外延必须控制。只有这样,理赔时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分歧和纠纷。

(三)切实控制险种使用风险

险种使用范围(即保险对象和标的)要,不得任意扩展使用,人为增加风险。应通过核保把好险种的使用关,严防出现险种使用不当的风险。同时,应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一般由银行,凡越权的,应明确凡发生损失的由方承但。另外,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和业务稽核,防止违规操作。

(四)认真控制条款风险

保险条款制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它的制定与审核,应由专业人士和专门机构来承担。条款制订要规范严密,无懈可击。除了应注意条款的合法、合规和公平性外,还应注意条款内容的严谨、规范。条款概念要明确,责任范围要限定,用词要严谨。不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同时,对在理赔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条款的缺陷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出现理赔分歧和日益增多的保险纠纷。

财产险论文:我国财产险市场结构及需求收入弹性分析

摘要:文章在对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统计观察的基础上,对我国财产险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进而以财产险的收入需求弹性衡量市场的发展程度,并与国际经验数据进行比对。考察了市场集中度和收入弹性之间的关系,并指出我国财产险的市场集中度与收入弹性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财产险;市场集中度;需求收入弹性

一、引言

保险业是我国几大快速增长的行业之一,并已初具雏形。我国保险业从1980年恢复至今,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整体保费收入从当时的4亿人民币多增长到2008年的9780多亿人民币。其中,财产险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举足轻重,其保费收入从1998年的499.6亿人民币增长到2008年的近2336.7亿。

二、统计分析

(一)我国财产险市场集中程度分析

1、数值计算

市场集中程度能够影响市场结构,也是其反映指标之一。在以往研究中,一般采用方法和相对方法衡量市场集中度。前者可以是市场集中度(CRn)、HHI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和HKI指数(Hannah-KayIndex);而后者包括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等。考虑到中国保险产业相对较短的发展历史以及数据的可获性,我们选择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作为衡量市场集中程度的指标。市场集中度能够较好地体现市场的集中程度但是不能反映出企业规模的分布对于集中度的影响,而这一缺点能够由HHI指数很好地弥补。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998-2008年,我国财产险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如表1、图1所示。

2、分析结论

上文图表显示,在1998-2008年,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都逐步下降。这说明我国财产险市场中的垄断程度正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而下降。这一市场结构的转变意味着整个市场正朝竞争型市场发展,并逐步趋于成熟。

(二)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分析

1、需求收入弹性计算

已有的研究表明保险的有效需求与GDP正相关。在明确GDP的增长率的情形下,衡量保险需求的相对增长有助于分析保险市场现状,对于预测市场容量、市场前景也有所帮助。

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IEPI)可以通过式③来定义:

其中PI是财产险的年收入,G为当年的GDP。在实际计算IEPI时,考虑到年度数据的离散性,式③可以改写为如下计算公式:

2、分析结论

林宝清(1996)通过选取66个国家横向和22个国家纵向进行测算和比较研究,发现样本国的保险需求收入弹性具有趋同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该弹性系数的正常范围值区间为0.84-1.20;其均值为1.034,95%置信区间为1.015-1.058。

本文得出的IEPI的均值为1.022,即我国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稍大于1,但仍处于95%置信区间内。另外,在研究的目标期间内,IEPI较为稳定可信。11年中有7年的弹性系数大于1,5年的弹性系数大于经验数据的均值(1.034),2年的弹性系数甚至超过了95%置信区间的上限(见表2、图2)。这些情形都与我国保险市场为新兴市场这一事实相吻合。

另外,林宝清等(2004)对我国1986年至2006年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弹性系数是一个相当稳定的值并且均值为1.072。通过将本文中得出的1.022与经验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弹性系数经历了一个微小的下降,由此可知我国财产险市场正逐步规范化。

AnneGraham(2001)将需求收入弹性与市场成熟度联系起来,并对旅游市场给出了对应的分析。通过观察整个目标时期内的弹性系数,“”成熟可以被定义为收入弹性小于或等于1时的市场情况,对于财产险而言,此时也意味着财产险更多的是被买者当成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相应地,当弹性系数为0时,市场为“”饱和状态。而若弹性系数保持下降并大于1,则表明市场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具体的阶段划分及弹性系数特征如表3所示:

根据上述的划分,我国财产险目前正处于第四阶段(Stage4)――成熟阶段或第三阶段(Stage3)。但是考虑到我国财产险市场的后发事实,综合表3中的数据(10个IEPI系数中有7个大于1),可以合理的推断目前该市场处于第三阶段。也即给定一定的市场容量,目前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

三、结论

本文中的统计分析是对我国财产险市场进行的多方面基本层面的描述,包括市场结构、市场成熟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有如下结论:从市场结构角度而言,市场集中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这表明市场整体发展态势良好;1998-2008年间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较为稳定并处于正常范围内,就市场成熟度而言,财产险市场正趋于成熟。

(作者单位:尚洁,江南大学商学院;邹珊,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省中小财产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财产险论文:2001年,华安进入福建市场,打破了老三家(人保、平安、太平洋)一统天下的局面。此后,众多中小财产险公司进入福建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福建市场上共有中小财产险公司主体9家,实现保费收入10.6亿元。但是其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应研究对策,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的特点

1、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但市场份额较低。2001年至2006年,中小财产险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分别实现保费收入0.1亿元、0.3亿元、0.5亿元、2.3亿元、6.2亿元、10.6亿元,年均增速高达1.4倍,远高于老三家年均9.9%的增幅。但中小财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仍不高,2006年9家中小财产险公司市场份额仅为25.3%,还不到人保市场份额的一半。

2、业务结构不平衡,车险一枝独大。由于车险市场大、风险单位小、较为可控,新成立的中小财产险公司都将车险作为主营业务以抢占市场。2001年至2006年,中小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占其总保费收入比分别为52%、71.1%、67.9%、75.4%、78.2%、80.1%,占比逐年上升,远高于老三家平均66%左右的比例。

3、机构迅速扩张。2001年末全省仅有华安1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截至2006年末已有9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主体,年均增加2~3家;中心及以下营业性机构也从2001年的5家增至200家,年均增加近33家,已基本覆盖全省各地市。网点铺设主要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中心,福州、泉州、漳州三地网点数达112个,占中小财产险公司全部网点数的一半以上。

二、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中存在问题

1、战略导向不明确,市场定位缺乏差异性。中小财产险公司战略不明确,大部分公司采取从众策略和被动应付的策略,只要能有保费收入,什么业务都做,业务结构雷同、销售渠道单一。根据2006年的数据显示,中小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险种与老三家一样,为车险、企财险、短意险,三个险种保费收入占全部业务的80%以上,这种“车险为主、广而宽”的雷同的业务结构,很容易使中小财产险公司处于“夹在中间”的尴尬地位,

2、成本费用高居不下。由于中小财产险公司采用价格竞争的方式来买规模及设备购置等初期费用支出较大等原因,导致成本费用高居不下。2006年,中小财产险公司租赁、车船、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等场地、人力支出占公司总费用的40.8%,高于老三家近10个百分点。

3、基础管理薄弱。中小财产险公司成立初期,公司多把精力投入到业务拓展方面,对基础管理较为忽视,导致管理薄弱。一是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力不强。制度多是总公司统一下发,很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指定相应规章制度,制度执行力层层衰减,易流于形式。二是机构设置不全、人员不足。中小财产险公司多处于初创期,财力有限,部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不足,一人往往身兼多职。

4、高端人才紧缺。近年来,由于保险公司主体的增多,扩张迅速,不免出现“庙多僧少”局面,尤其是中小财产险公司,由于规模实力较小,对高端人才缺乏吸引力。根据近期调查显示。中小财产险公司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人才占20%,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到12.4%,分别低于老三家19.1个百分点、5.6个百分点。

三、对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1、加强基础管理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定期对公司的整个内控进行测试,及时补充及完善公司制度,健全制度执行流程,提高制度执行力,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二是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重塑内部稽核体系,探索采用电子化手段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实时监控,提高制度执行力。三是强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在业务流程再造、组织架构变革方面的应用,带动企业组织架构按照信息化流程进行调整;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逐步完善保险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选择差异化的发展战略。财产险公司发展方向主要有两种:发展成大公司或者走专业化道路。中小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起步晚,规模较小、不具备成本经验丰富优势,比较适合走差异化经营或专业化道路。应围绕差异化经营,设计适合的产品、选择适合的销售渠道,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特殊化的服务,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以走专业化道路,专攻一两个优势业务,做精做细市场目前。目前,福建市场上只有养老、健康类专业化公司,财产险的专业化公司发展具有市场空间。

3、建立多元化的营销体系。一是继续深化与中介公司、银行、邮政系统的渠道合作,逐步从单纯销售保险产品的关系过度到长期的、资源与利润共享的关系,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二是积极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创造条件向汽车销售网络、连锁超市、房地产中介网络等组织渗透扩张,建立多渠道的营销体系,扩张市场。三是注意根据渠道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4、注重人才培养。公司应将人才观念从“同业挖角”转为注重自己人才的培养。对员工进行分类分层次进行职业培训、鼓励继续学习;建立科学、分类化的考核及激励机制,形成一套责任与利益相统一、贡献与报酬相一致,各类人才各得其所得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完善员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障,增加员工归属感和安全感,以留住人才。

5、监管部门积极为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中小财产险公司刚刚在福建市场起步,监管部门在规范市场的同时,要积极为中小财产险公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开发特色产品、开展特色营销,围绕优势险种做精做细;尝试建立保险创新保护制度,支持公司根据福建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产品、服务及销售渠道的创新;做好与财政、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

财产险论文:对企业财产险发展思路的思考

企业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企财险)是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骨干险种,从保费规模来看,是仅次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二大险种,其发展水平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但近几年来,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企财险保费规模增长缓慢,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增速极不匹配,有些公司的企财险保费甚至呈负增长的萎缩态势,经营效益也不甚理想。企财险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传统门面险种,是保险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的重要手段。面对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在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实现企财险保费规模和经营效益的大发展?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抓大不应放小,抓大的同时也要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客户

大型企业的保费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小,鉴于大客户对保险公司完成经营指标的重要性,各保险公司对大客户可谓关怀备至,如:组建由营销、承保、理赔、再保等各类专业人才组成的大客户服务团队,由专人为其提供保险服务;为客户量身定做更适合客户的承保方案;提供优惠的承保费率;设立大客户的快速理赔通道等等,总之,为争夺和留住大客户,各公司可谓费尽心机,由此也带来展业、维护成本的大幅上升。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客户,尤其是数量众多的小企业客户,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各公司对其大多采取限制承保的政策,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承保风险,但从长远看,限制中小企业企财险未必确实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我国小企业数目众多,从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服装、化工、塑料制品等风险较高行业。从企业性质看,小企业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从保费规模看,小企业企财险规模通常保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基本险为例,费率在万分之五到千分之一之间,保费一般为几百元至几千元。目前,我国已进入十二五建设的新阶段,国家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忽视这类客户,无疑是在将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拱手让人。据中国保监会在广东的一项调查,各保险公司企财险的目标客户几乎都是大型、特大型企业,诸多保险公司在这个狭窄的市场上打得几乎不可开交,对中小企业却少有主动关注。由于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小企业的保险营销门槛低,成功率相对较高。而且,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中小企业,它们未必全是高风险的鸡肋业务,不可否认,其中一些素质高、管理好的企业在未来将会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在与它们保持联系,等于是为我们争取日后的大客户抢先打好了基础,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综上可以看出: 小企业客户市场尚未充分开发,营销成本较低,是我们可以充分挖掘的险源之一。

二、不盲目降低费率,在采取灵活的承保政策基础上贴近市场费率,在产品的灵活性上做文章

近几年来,企财险市场竟争激烈,费率连年下降,低费率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在承保中应注意在其他承保条件上下功夫,灵活运用提高免赔、限制责任、设定每次赔偿上限等杠杆来降低承保风险。

强化保险公司非价格竞争优势,从“价格引诱”的错误竞争办法中摆脱出来,树立以“技术取胜、质量取胜、服务取胜”的新的竞争观;通过提高服务效率,丰富服务内涵,提升服务品质,构建保险公司整体竞争优势,带动企财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承保后的防灾防损管理,降低出险率。加强出险后的理赔管理,降低赔付率

对企财险业务的管理,不仅在承保前要把好入口,对较大业务还应做好承保后的防灾防损管理,通过深入企业进行灾前检查,查找可能的保险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被保险人防患于未然,同时展现保险公司多方位服务的能力。虽然此项工作将带来经营成本的增加,但相对于出险后所付出的查勘、理赔成本,还是值得做的。

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客户,及时查勘,掌握及时手资料。合理地核定损失,属保险责任的,不惜赔;不属保险责任的,不滥赔。通过加强理赔管理,降低赔付率,保障企财险的经营效益。

要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和监控体系。将风险防范技术融汇到客户服务过程中去;通过与理赔部门合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通气制度,参与大灾理赔,开展承保前努力防范、承保中尽量避免的动态风险管控机制。通过与理赔部门联手合作,加大业务管理监控,切实作好防灾防损工作,推动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销售体系建设,广开渠道,充分利用中介力量

加强销售体系建设,针对不同的市场采取灵活的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对大项目、标志性业务,采取直销方式,对其中已经形成的经纪、业务,领导挂帅、对口拓展与客户的直接联系,增加影响力与主动权,将客户资源牢牢控制在公司手中。对拥有众多客户群的产品,进一步推动建立营销体制,通过营销队伍或兼业机构实现目标达成。

在目前大企业的保险事项逐步趋向聘用保险顾问的现状下,除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展业外,我们还应积极与保险,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建立互利、合作的业务关系,拓宽业务销售渠道。在尊重其合理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多领域合作,共同发掘市场,实现互利双赢。

密切与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保持合作关系,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积极达成以行业统保的方式开展业务,扩大我们的市场占有率。

要充分重视发挥营销员在关系渗透方面的作用,重点从产品推广、展业引导、技术和公关费用等方面为营销员展业提供积极的支持,由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负责建立人脉关系,由专业营销团队人员及时跟进提供技术支持,双管齐下,尽较大努力促成业务的成功承保。

五、培养专业人才,保障企财险业务发展

队伍是做好工作的保障。市场千变万化,竞争方式日新月异,我们推进业务发展,必须要有一支精干的销售队伍。财产险业务对销售人员技能、素质要求较高,更应着力加强销售队伍建设。

保险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在财产保险市场群雄并起,保险产品差异不大的时候,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从业队伍决定了一家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市场竞争中胜出。因此,要对业务人员不仅要培训各种专业技能,还要进行职业道德、公司文化方面的教育培训。通过学习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踏踏实实的苦干、充满激情的业务团队,有力促进企财险业务的大发展。

财产险论文: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环境分析及建议

摘 要: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是中国财产险市场的重要补充,其在中国财产险市场上占据多数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的宏观环境之下,中小型财产险公司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PEST分析法的运用可以对目前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所面临的宏观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并且其分析结果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建议具有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PEST分析法;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058-03

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那些在财产险市场上不占据垄断地位、经营年限较低、在经营规模和经营结构上都无法与大公司相抗衡的财产险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进行界定,目前在中国除了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集团外,其他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属于中小型财产险公司 [1]。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是中国财产险市场的主要市场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中国的财产险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以下便基于PEST分析法从政治(Political)、经济(Economic)、社会(Social)和技术(Technological)四个方面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所处的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并据此对其发展策略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分析

(一)政治法律环境

1.《保险法》的修改。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业法律体系的成熟也成为必然趋势。1995年10月1 日,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WTO保障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对《保险法》做了及时次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这两次修订从不同程度上对保险合同、保险业经营、保险业监管等方面做了不少重大的修改以及内容上的完善,解决了保险立法许多方面模糊不清和无法可依等问题 [2],保障了保险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2.中国加入WTO。中国加入WTO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来讲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中国保障在企业设立形式、地域限制、业务范围、营业许可等方面对外开放,使原有的保险市场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另一方面,外资公司在给本土保险公司带来威胁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顶尖的技术人才 [2],为中国的保险市场注入了创新的动力。更为重要的是,加入WTO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鼓励和扶持保险业的发展,这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例如2004年6月15日起中国实行的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在降低了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同时,也不再区分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这将促进中国涌现更多有特色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并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

3.“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1年8月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中国在今后的五年中将会鼓励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的发展,积极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各有优势、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这体现了国家对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重视和改革,也是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寻求发展的良好时机。同时,“十二五”规划也从不同的方面为中国保险业今后五年的发展提供了方向,从不同角度引导着各个公司的经营战略。

(二)经济环境

1.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一直处于持续稳定的增长状态,近十年来的GDP增长速度都保持在9%左右。这种经济的持续增长为国内的财产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首先,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使内需上升,居民和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进而导致财产保险需求的增长。其次,健康发展的经济为中国引进了大量的投资项目,这些投资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建设或建筑业等,由此而带来的风险也为国内的保险市场尤其是财产险市场带来了大量的业务。虽然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对巨额保险标的的承保实力和风险保障能力有限,但再保险和金融工具的运用也令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得以在市场上分一杯羹。

2.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3]。自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和完善中国的金融市场,比如大力推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这些措施使中国的金融市场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提升,在结构和规模上也日益成熟。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发展,保险资金正渐渐成为其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金融体系一方面为保险业带来了分散风险和获得投资收益的渠道,另一方面保险资金也是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良好工具。

3.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的资本市场都受到了一定的波动,这也给中国的保险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首先,财产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下降,导致公司的承保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投资回报的补偿,使得公司的利润率下降。其次,金融危机导致再保险费率上升 [3],中国的财产险公司要获得再保险就需要更高的成本,这给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削弱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此在这个金融危机还在发挥其后续影响力的时刻,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三)社会文化环境

1.中国居民文化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升。随着中国居民文化程度的提高和保险知识的普及,中国保险业的形象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改善。财产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成为消费者防范风险和保障财产安全的有效工具和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正是由于人们对待保险业态度的转变和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促使了中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9·11”事件、金融危机过后,人们对风险的意识不断加强。目前正处于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恢复阶段,人们对经济的预期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购买保险也成为了人们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正面宣传和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所带给消费者的切实保障,购买保险也渐渐地成为了国民防范风险的一种习惯。这种国民消费行为的变化扩张了保险需求,因此,抢占有利市场和赢得客户群,是小型财产险公司制胜的关键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小型财产险公司之间进行竞争。

财产险论文:特色升级 泛舟国内财产险

业界给孙建平的评价就是简单、务实。自2011年,孙建平接任平安产险董事长兼CEO一职后,仍一直秉承着这种实干精神。孙建平表示,目前,国内的产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除了车险国内的产险领域还有许多新的增长点。要想在产险领域有所作为,就要不断开拓新的空间。

4月11日,在“平安‘快易免’服务再升级”会会后,记者见到了忙碌的孙建平。记者对他的采访,便由从平安的“车险服务升级”谈起了,话题从车险到整个国内产险行业。“国内的财产险有机遇也有挑战,而平安的宗旨就是给消费者提供快捷、高质量的服务。”孙建平说。

服务升级从细节入手

《经济》:去年平安就在车险上做过服务升级。现在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也都在快速和便捷上下工夫。平安车险又是如何突出自己的特色呢?

孙建平:平安所做的就是从细节和人性入手。所提出的“快、易、免”,其中快,就是打造时效新标杆;易,就是省心调解,足不出户,安心赔款;免,就是免费道路救援。

《经济》:这些服务最突出的优势是什么?

孙建平:这次服务升级,平安较大的特色就是在业内首先改变车险的理赔流程,“先赔付,后修车”。而且在人伤案件中,还首次推出“省心调节”服务。相信不少车主曾经有过车伤人,自己无责,却不知如何与伤者调节沟通的苦恼。因此,平安产险就为客户提供了多途径调解服务,并将陆续在全国有条件执行的地区和机构设立仲裁受理处,邀请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常驻门店,现场办公,帮助客户最短时间内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

《经济》:之前的服务升级都是针对车损的,为什么这次会把人伤案件当成理赔的核心问题去解决呢?

孙建平:人伤案件是车险理赔最难的。因为涉及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仲裁调解机构、法院、保险公司等多个办事主体。近年来,人伤案件量、赔款量、投诉量、诉讼量不断上升,因此,平安重点关注了人伤案件。目前,通过我们的调节,有80%的人伤理赔就不用再升级调节了,基本内部消化了。

《经济》: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打价格战等恶性竞争一直非常重视。您是怎么看待恶性竞争的?

孙建平:打价格战一是伤害客户,二是伤害保险公司自身。平安不会参与恶性竞争,也不参与价格战。我们首先做的就是合规,符合行业自律规定。恶性竞争会影响到保险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降低,企业也做不长久。

交强险放开并不可怕

《经济》:今年2月,中美双方的《关于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中曾指出,中国将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关于交强险放开的话题,国内媒体也一直讨论,这会不会对国内的车险造成冲击呢?

孙建平:交强险放开是好事,根本不用害怕。因为外资进入中国,目的是在产险市场经营车险。现在交强险不赚钱,据保监会统计,自2006年实施交强险以来,除2008年盈利外,其余年度均呈现经营亏损,2010年亏损额更是进一步扩大到72亿元。外资很看重成本控制,所以不会马上盲目扩张,至少在2-3年内不会有大的扩张。

《经济》:除此之外,外资公司与国内公司相比,还有哪些问题呢?

孙建平:做车险需要很多资金,同时需要很多网点,而网点建设不是一两天可以完成的。从目前国外情况看,海外公司仅靠自身发展,想要在当地做车险很难成功。当然,国外的车险市场非常成熟,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引进外资会提升国内的管理水平。他们会去影响监管层、影响行业,在行业内不断灌输理念,另外还有人才在行业内的流动。

财产险会迎来多个增长点

《经济》:您觉得未来几年,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会怎样,将有哪些机遇和挑战?

孙建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行业应该会稳步的增长。去年整个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超过18%。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中国的财产保险在未来几年应该会有10%以上稳步增长。我相信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宽广的。

《经济》:您觉得未来在产险方面会有哪些增长点呢?

孙建平:一是车险的增长还会持续。另外就是随着中国法律的逐渐健全,责任险也可能迎来增长季。还有个人财产保险需求越来越旺,因为老百姓对自己的生命看得越来越重,所以家庭财产保险、个人意外险,以及与个人相关的一系列保险都会迎来大的发展。

《经济》:车险在财产险中占有很大比重,除了车险,平安还有哪些财产险会重点发展?

孙建平:现在的车险占到整个财产险的70%,这项业务我们肯定不会放弃。未来除了车险的稳步发展外,其他的个人意外险、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其他的团体业务的责任险、信用保障保险,这一类的产品也都会不断的增长。

《经济》:能谈谈信用保障保险的发展情况吗?这和小企业融资有什么区别?

孙建平:我们是给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障保险。这个保险比个人业务复杂一些,比重大业务简单一些。简单地说就是信用保险,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做贷款时,我们给提供担保保险,如果贷款人还不起,会有保险公司还贷款。

《经济》:这个保险对贷款方更有利,使他们的贷款更安全了?

孙建平:是的。我们就是起到一个信用担保的作用。这种保险在国外很普遍,目前小微企业的担保保险公司刚刚起步做,个人的贷款保障保险已经做了一段时间。目前看,出险率很低,因为我们在保险销售时有一套风险考察和风险管理体系,会把风险降到低。未来这块业务仅仅是保障保险,还会逐步发展做产品的交叉销售,产品打包销售。

财产险论文:探讨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及其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当代企业进步发展的主要管理手段之一。本文就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研究分析,阐述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当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表达了内部控制是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财产险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治理结构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险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合作逐渐增多,增强公司内部控制成为当下财产险保险公司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各部门经理、全体工作人员。内部控制的内容有:承保、销售、理赔、投资、偿付能力等方面的控制内容。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保障公司经济效益任务的达成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正确性、可信性。目前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着建造动力的不足;在认识上存在不足;职工分工不明确,缺乏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改善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文化;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加强财产险保险公司自身的组织结构等一些措施。有效的提高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之间执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从而保障财产险保险公司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下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演进和现状

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演进是随着相关制度的颁布而逐步完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及时个行政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随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于1999年了及时个真正完善可执行的行政制度《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2004年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这些政策的施行,为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给予了管理参考,对资金运用和中介机构的内部控制给予了的执行规范。从2007年起,全国范围内的财产险保险公司都开始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就目前保险行业相对比来说,内部控制建设发展比较缓慢的是财产保险,但是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也将得提高,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也将不断改进,逐渐建造成适合我国保险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体制。

(二)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造存在的问题

1、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不足

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工作上造成的损失,将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极大的影响。对于某些财产险保险公司下级分公司的员工,其内部控制制度并没有对员工产生相应的制约作用,使得财务工作者在制定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缺乏规范的职业执行基准,其报告数据没有正确性和可信性。另外公司内部和外部审查考核体制并没有对其公司员工发挥实际的作用,使得大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还没有清楚的意识到内部控制的作用意义,在其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不足。特别是基层分公司,存在轻内控、重业务的情况,往往把业绩做为员工的重要判断指标,而内部控制则被边缘化、忽略化,长此以往,致使内部控制往往虚于表面,落不到实处,造成内部控制工作的不到位、不。

2、职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

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缺乏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明确界定职工岗位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存在岗位空缺的现象,没有相应建立规范职工的管理体制。在职工的绩效考核问题上,普遍都停留在传统的年度考核模式上,由于职工岗位界定不明确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岗位空缺,使得职工之间的业绩考核缺乏完善的考核体制,缺少针对内部控制的专门的考核制度。从而使得职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缺少的系统协作精神、工作的连贯性。

3、缺少完善的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财产险保险公司没有完善的规范员工执行工作的责任体制,对于员工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并没有建立其完善的责任体制。大部分责任体制普遍都是表面形式化,在对其员工的行为问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和引导;在对查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实际处理和引导改善;在对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上,责任体制并没有适用于处理员工基础工作失误的问题,导致小问题不断累积引发出大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些原因促使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中,没有具体的制约其执行工作行为的约束,另外,各个部门没有重视其责任体制的重要性,为了个人的利益,不顾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使得财产险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4、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建设落后于业务发展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这三个因素影响财产险保险公司各项业务执行过程,信息、沟通、监控这三个因素影响着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操作环节。大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在控制管理上建立了许多管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并没有发挥到实际的财产险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去,并没有在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部门有效的实施,并没有建造成多方位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这些内部控制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进程。

5、问责机制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为问责机制不当,部分公司存在“收入上移,风险下放”的现象,致使基层员工缺乏相应的保障,心态失横,甚至进行违规操作,致使犯罪。并且现今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对基础工作的问责机制缺乏,问责机制只存在于总公司中,更加纵容了基础工作的违规情况。

二、加强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文化

员工是内部控制进行的主要实施载体,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重要组成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应该积极调动员工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在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应该大力宣传内部控制的企业文化思想,让全部员工充分体会到内部控制对公司的重要性,以及内部控制对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构造一个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的企业内部控制文化氛围,将内部控制的主旨思想和理论思维覆盖到全体员工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强化内部控制执行标准的操作体制,从而有效的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文化。同时,重视基层公司内部控制的作用,做后相应的规划与激励制度。

(二)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影响经济效益是否能达成和影响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有效的将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控制目标进行综合管理,改善以往各部门之间内部控制目标不一致不协调的现象。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目标规范为:构造健全的适合当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运用科学的发展观解决公司执行机制上的问题;检查和处理员工工作上的欺诈、舞弊问题。有效的避免风险隐患的发生,从而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健全的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责任体制是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相互监督工作的规范体制。财产险保险公司应该建设与执行责任体制,,加强员工基础工作规范的执行与对未执行规范的责任追究,要明确管理部门、各部门员工和业务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可以具体追查其责任。另外,要加强规范工作人员对核保权和核赔权等工作的管理,对违规的员工必须依据相关责任体制引导员工改善问题,培养员工自主规范工作的意识,针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职位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规范责任体制,将其违反制度规定的工作行为责任进行规范和引导,从而建立完善的财产险保险公司规范员工责任体制。

(四)加强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平

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平是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的基础。利用科学的管理模式,为内部控制管理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为防止和解除风险建立了牢固的基础。另外财产险保险公司应该实施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核心工作人员的短期行为长期化,从而促进其核心工作人员更关注公司长远的发展,从本质上解除弱化内部控制的动机,从而有效的加强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

(五)完善问责机制

应正确处理好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设置相对合理的激励制度,明确基层员工的利益分配,提高基层员工爱岗敬业的忠诚度,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问责机制不能流于形式或者只局限于精神层面,应落到实处,将责任明确至负责工作个人,做到有规必依,违规必处,

三、结束语

总之,内部控制有效的增强了财产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是避免企业风险发生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不仅深入认识到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在风险防范问题上的重要性,同时也理解了内部控制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意义。所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监管制度是当下财产险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任务,有效的提高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能力,才能保障财产险保险公司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下能稳定持续的发展。

财产险论文: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模型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知识性和逻辑性。社会上普遍缺乏认识保险行业的能力和方法,外界了解保险公司实力最主要的途径就是依靠保监会的信息披露数据。从保险行业的数据披露情况看,在保险公司各主要指标中,保费收入几乎是最容易进入外界视野和受到关注的指标。而从财险公司的预算指标看,几乎所有核心预算指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承保利润、净利润等)的确定,都需要首先确定保费收入。也就是说,只有先确定保费收入预算,才能够较为制定出其他主要预算指标的具体数值。因此如何快速的预测公司未来的保费收入,对于各财险公司来说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前保费模型研究方法综述

从目前大部分保费模型的研究来看,主要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移动平均法:利用前期已知的保费增长率,按照近大远小的加权方法予以加权,再乘以已知年份保费收入来测定未来的保费收入。

回归分析法:选取部分与保费收入密切相关的宏观经济数据,根据历年宏观经济数据与保费收入的关系,建立回归预测模型,再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预算值预测未来年份的保费收入。

从这两种预测方法来看,均各有优劣。移动平均法比较注重企业的内在发展因素,对宏观经济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估计不足。回归分析法较为注重宏观经济等外在因素的作用,对企业发展的内在因素有所忽略。鉴于此,有的研究者将两种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二者的长处,互补对方的不足,取得了不错的预测效果。但是,这些方法只比较注重对财险行业保费的估计,对预测具体企业的保费收入帮助有限。本文充分吸取以往研究的成果,在预测财险行业保费的同时,充分考虑各财险公司的个性化发展情况,将各财险公司的能力水平纳入到模型中来,使各财险公司能够使用此模型来预测各分公司保费收入和公司总体保费收入情况,为财险公司预测自身业务发展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

保费收入模型的实证研究

本文为在研究时为保障所用数据的充足性,对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计算主要采用以下步骤:

利用模型计算出各地区的保费收入规模和各分公司的在当地的市场份额。

在计算各分公司的保费收入后,再汇总出公司总体的保费收入,从而得到公司总体和各分公司的保费收入情况。公式见下:

(1)

为各分公司保费收入。为分公司所在地行业保费。为分公司在当地市场份额。

行业保费模型实证研究:

本文行业保费模型的计算方法主要采用回归分析法计算,在得出结论后运用移动平均法修正,移动平均法由于数据单一,方法简易,在此笔者不在赘述,下面主要对回归分析法予以介绍。另根据笔者的实际测算,回归分析法结论和移动平均法结论按照7:3的比例进行配比时,所得出的最终数据与实际数据较为接近。

数据选取。从20余个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均取自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利用多元统计分析的方法,判断各指标与保费收入之间的相关性和不同指标组合后对保费收入变化的解释程度,并最终确定了四个与保费收入相关度较高、且拟合方程最能够解释保费收入变化关系的指标,通过其增量去计算保费的增加额:GDP(x1)、城镇平均工资(x2)、固定资产投资额(x3)、新增民用汽车量(x4)。

模型建立。建立行业保费测算模型:

(2)

用excel对模型数据拟合可得:

(3)

~的p值为(0.002、0.001、0.0315、0.007)

=0.99,校正=0.95,F=891.82

从结果中看,方程拟合高,p值和F值均符合要求。

市场份额模型实证研究:

数据选取。根据经验测试和实际情况,共选取与分公司市场份额最密切相关的四项经营指标,并建立这四项经营指标与市场份额与统计模型:经营时间、市场主体数量、机构覆盖率、业务拓展能力。其中业务拓展能力指标主要是为了充分体现各分公司的能力差异,使计算数据更加贴合实际。其计算方法为:首先计算各分公司在开业第N年实际市场份额与公司在第N年平均市场份额的比值,再根据较近年份权重较高的原则汇总结算得出。

模型建立。建立市场份额测算模型:

(4)

用EVEWS5.0对模型数据拟合可得:

(5)

~的p值为(0.000、0.000、0.000、0.000、0.000)

=0.90,校正=0.90,F=281.51

从结论中看,方程的拟合优度较高,p值和F值均符合要求。

,在运用模型(3)和模型(5)分别测算出各地区行业保费和分公司市场份额后,即可通过公式(1)计算出各分公司的保费收入,通过加总,即可得出公司总体保费收入预测值。

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述保费模型,我们能够运用较为严谨的数理方法解释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变化趋势,使其的预算数据更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此外由于使用的主要预测数据都是公开数据,获取难度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模型的适用范围。同时模型能够利用已知数据直接预测未来结果,计算方法快捷,也能够节省各公司预算编制的时间。

但我们也要看到,该测算模型主要还是一种通用的测算方法,主要分析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保费收入变化趋势,无法判断特殊事件对保费收入造成的影响(如汽车限购、工业转型等),对解释各公司、各地区的差异化也略显不足,这也是运用此方法测算保费收入时需要重点注意的方面。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论文:建立财产险承保风险管理体系的价值

【摘要】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财产险保险人针对承保的各个环节,结合风险特点,建立一套完善的财产险风险管理体系,这样有利于起到提高财产险承保盈利能力,筛选品质客户,提高客户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有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等价值。

【关键词】风险 保险 风险管理 价值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风险管理。财产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险成本分布中占比较大的是赔付成本,为了有效降低赔付成本,保险公司将对承保的标的进行风险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减少事故发生后造成的财产损失,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将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同时减少社会经济遭受的损失。

承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实际承保的可保风险,建立财产险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可在众多财产保险公司应用,提高保险公司的声誉及盈利能力、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免遭损失。应用价值有:

市场:展示专业,体现价值,促进销售。保险公司只要真正地建立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向公众展示保险的价值,从而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利于保险产品的销售。间接的可以促进整个市场平稳运行,不会扰乱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核保:细分市场,控制风险。核保,也称风险选择,是评估和划分准客户的反映的风险程度过程。根据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决定是拒保还是承保、怎么承保和核定保险费率。通过评估和划分准客户反映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事故发生率维持在精算预计的范围以内,从而规避风险,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再保:把握自留,减少损益。原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是产险公司考虑分保的一项重要因素,二者应呈正相关关系。通过建立承保前的风控体系,由风控员利用风险评估的方法较为的测算风险程度及风险较大损失,从而保险公司可以更合理的确定自留额及分出比例,最终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理赔:方便快赔,控制风险,反馈核保。保险公司要对理赔相关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时效,只有少产生或不产生问题件,才能提高理赔时效。那么在建立风控体系后,一方面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即使事故发生后,我们可以有效调用客户的主动积极性,在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同时,风控人员与理赔人员同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在客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最快赔付客户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风控人员对事故发生后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经过,并与承保前的风险查勘资料进行对比,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并建立客户档案,反馈有效信息给核保人,便于核保人改进承保方案。

客户服务:减少损失,创造双赢,提升品牌。建立财产险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保险公司要参与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去,通过建立风控体系,在承保前、承保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动员内部风控人员、外部专家与企业一起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企业的损失,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实现保险公司与企业双赢,同时在无形中增加保险公司在大众中的声誉及提高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利于业务增长和公司的稳健运营。

社会:创新理念,丰富社会管理体系。保险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着天然优势,可以在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发展保险,建立风控体系,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社会风险控制主体多元化,也有利于保险机制创新和丰富社会管理体系。

除车险外,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对财产险承保的客户群加以分类,研究团体、个人客户的主要风险、风险点,从而建立财产险承保前、承保、承保后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承保风险加以控制,降低财产险承保标的发生事故的概率或减少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提高财产险承保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确保保险公司稳健运行。

财产险论文:家庭财产险现状及发展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推出多种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其中家庭财产特种保险在我国发展较早。但近几年,家庭财产保险面临低速增长势头,且存在发展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等问题。针对家庭财产保险面临的这些问题,作为经营此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市场宣传、渠道建设等方面下功夫,提高市民的保险意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 消费者

家庭财产保险是在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最早进入家庭,且开展业务较早,发展速度较快的主要保险产品之一。在原有家庭财产特种保险、幸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幸福家庭家主综合保障保险、液化石油气环顾天然气罐保险、抵押商品房保险或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和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拓展了保险责任。由于家庭财产保险面对各个家庭,家庭又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所有居民都面临着家庭财产保险所涉及的风险,市场潜力巨大。据不统计,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50%以上。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较多家庭还没有该保险主动投保的意愿,绝大多数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员工福利投保的。这种形式势必导致保单没有差异,绝大多数保单为不足额保险。导致有的家庭该投保的没有投保,没有起到保险分担风险的作用。

一、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分析

目前保险市场销售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保额太低,费率也较低,保障的家庭财产范围有限。主要是房屋、室内装潢以及存放在室内的家用电器、家具、文化用品和其他的生活用品。家庭真正面临的较大风险的物品又不在承保范围内,比如说移动通讯工具、笔记本、照相器材及需要露天存放的家庭财产。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起高速增长。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较高峰。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随着近几年来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比如说较为突出的央视大楼的火灾,以及给我国电力和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雪灾和冻雨的发生,都从另一方面促进了财产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日本的地震造成的核辐射,又对财产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在世界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但促进了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家庭财产保险却大幅度下滑。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潢,品质、较品质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

三、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较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从保险公司来讲,为了规避风险,提高承保利润,当然不愿意承保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在规避一些道德风险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原意承保风险较低的财产,对风险高的财产列在不承保范围内。往往风险较高的财产正是家庭要分担风险的财产。从投保人角度来讲,首先是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不了解,再加上保险公司对风险较大的财产不承保的现实状况,大大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再从投保实务上看,大多数保单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地址,除此之外没有被保险人的其他信息,造成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很难进行正常的勘查、定损等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角度分析。保险公司服务的对象是少数出险的客户,对其进行查勘、定损和履行保险赔偿义务。而对大多数不出险的客户反而没有什么服务,但正是这批客户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从主观上势必造成客户投保意愿的下降。

四、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研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产品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目前省农村已与中小城市无太大差别。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通过多种形式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建立新的销售渠道。保险销售已成为保险主体业务发展的主要形式,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3、搞好防灾理赔工作,保障业务正常进行。出险后,要迅速勘查、定损,合理赔款,采取赔付,送赔款上门等方法,取信于民。同时,要注意提高理赔质量,适度控制赔付率,防止业务亏损。

4、不断更新观念,开拓思路,加强服务,促进业务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就要不断树立新的观念。注意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来处理业务工作。目前互联网上保险信息还比较少,随着保险公司电子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保险与网络关联越来越密切。不久的将来,应将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网上销售,减少营销成本,节约费用,让利于保户,以便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财产险论文: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及其建议

摘要:经济在不断的发展,财产险保险公司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增强内部控制成了保险公司当下的主要任务。增强内控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其运营和发展。但目前财产险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很多的问题,只有改善了这些问题,才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在当下经济形势下稳定、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财产险 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问题 建议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内部控制不但能使财产险保险公司提高管理效率,还能够规避风险,由此可见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问题,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希望能为广大的同行或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财产险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

一些财产险保险公司的领导只注重经济效益,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同时对内部控制工作的认识也不够。这导致财务工作者在制定财务报告或者统计数据的时候,没有一定的规范,所以数据的真实性和性也有待考证。另外,保险公司内部也没有进行审查,也因此员工和领导只看重业务,没有看重内部控制,导致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和表面。

(二)责任没有落实到位

一些财产险保险公司的领导没有明确责任制,让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责任不清楚、不明白。因此当工作上出现问题的时候,员工和员工之间相互推诿,产生矛盾和纠纷。在我国,大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作为承担内部控制的主要部门是法律合规部门,但法律合规部门却存在着严重的责权不对称现象,甚至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法律合规部门没有履行其职责,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三)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会影响财产险保险公司日常运行和发展,甚至贯穿于保险公司的各个操作环节,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建立合理、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却没有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也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更没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因此跟不上外部竞争的需要。

(四)岗位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在财产险保险公司内担任内部控制的人员,以及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人员,素质和能力都有待提高。或者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节省财力和人力,不惜让其他部门的人来兼任这个职位,这些人员因为对内部控制的知识和经验都不够,对财务工作也根本不了解,所以无法担任起这个工作。

(五)内部控制制度过于简单和落后

我国国内很多财产险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都设置的过于简单,制度要求也显得过于随意,因此工作人员产生了敷衍或者一笔带过的心理,这样就导致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发挥出它的作用。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设置的内控指标仅仅侧重于静态控制,过于单调,而且内控的技术和手段都显得比较落后,因此也就使内部控制得不到真正的运用。

(六)没有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导致员工产生不正确的心态,为了谋求利益,或者是出于其他原因,所以进行不规范的操作。如果不设置监督机制和操作规范,就等于是纵容内部控制工作的违规。

二、如何构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需要保险公司全体员工共同来完成和实施,不管是领导,还是员工,都要落实到位。所以首先应当让员工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的目标相结合,再把目标确立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规范、行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年度经营目标、季度目标等。此外,还要将这些目标与员工激励结合起来,在达到目标的同时,必须对员工实行一定的激励,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二)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

员工的素质和水平关系到内部控制实施的的效果,因此,必须要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交流讲座,让他们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水平。另外,还要引进一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给予管理人员适当的自主空间,积极的引导他们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和长处,鼓励员工将自己的目标和公司的目标相结合,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促进目标的实现。

(三)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要加大内部控制的宣传力度,向员工普及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知识,让员工充分的认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并以此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要创造一个生动积极、活泼向上的企业环境,将内部控制制度的思想和主旨贯穿于每一个细节中。同时,还要做好员工的激励工作,以便带动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主动性。

(四)实施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是保险公司无法预料的,因此要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将损失降到最小。管理人员首先要正确的识别风险,了解风险,并且能够评价和估量风险事件对企业目标影响的程度,在此基础上,还要对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应对的措施和手段,比如规避、降低、转移等。另外,还要对风险进行监控,或者将风险调整业绩指标作为保险公司的绩效标准。

(五)建立稽查制度

保险公司各个部门员工和内控工作人员每一个季度都应该进行一次稽查,而专项检查则根据公司的需要不定期的举行一次。工作人员在进行内部常规稽查的时候,还需要对重点业务、重点部门、重点机构、重点工作人员进行专项稽查。如果在稽查中发现有问题,要及时的向领导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报告,并且督促其改进,将改进的结果用书面的实行上报。

(六)提高内部控制工作的独立性

由于财险保险公司的业务较多,工作也很复杂,因此风险存在其中,尤其是一些成立不久的小型保险公司,这类公司因为成立的时间很短,业务可供提取分析的数据量不够大,这就要求内部控制工作人员必须运用丰富的经验进行熟练的操作。另外,还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内部稽查系统,确立内部稽查系统的独立性,使之摆脱来自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干涉和管辖,对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指导。

三、财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及重要性

(一)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一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主要有不合理的价格竞争、财务数据失真等,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从完善规则入手。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持保险市场的秩序就显得很有必要。通过强化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建立明确的理赔制度、统一收付费等,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得到了科学、合理的规范。

(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司通过内部控制,充分利用计划财务、业务管理、信息技术、承包处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保险公司各个部门都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其作用,以顺利达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此外,在保险公司内部进行监督和考核,还能反映出员工的业绩状况,通过奖惩制度,鼓励员工努力奋进,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三)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由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很复杂,市场经济变化不定,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一定挑战和难度,保险公司通过内部控制,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它通过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并且对风险进行控制,从而满足了被保险人不断增加的保险需求。此外,建立科学的风险预测机制,还能够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因此,内部控制的意义重大。

(四)提高员工的水平

内部控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的水平和能力,通过在制度上不断的完善,管理上层层推进,全公司上下通力配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还能让员工切实的意识到公司与每个人都是密切相关的,从而强化员工的竞争意识,让各项规章制度扎根于每位员工的思想当中,落实在每位员工的行动上,间接的促进了公司的发展。

四、结束语

如今,保险行业市场变得日趋复杂,保险公司也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内部控制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管理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促进自身的生产和发展。

财产险论文:基于财产险险种的构成分析财产险市场的发展

【摘要】本文从财产险的七大险种着手,搜集了2002―2012年度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保费的总收入以及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等各种险种的保费收入的数据。计算了各个年度各种保费占总财产保费的比率,分析得出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占总财产险比重每年都高于60%,在2012年达到了72.43%,成为了财产险的及时大险种。其次是企业财产保险,但其所拥有的百分比在2002年为15.74%,并逐年递减,到2012年为6.51%。虽然为第二大险种,但所占比例却已经很小,其余各险种所占的比例就更微乎其微。这表现出我国财险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市场潜力远远没有挖掘的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拓展保障型财产保险产品和发展非寿险投资型产品。

【关键词】财产险 险种构成 机动车辆保险

一、我国 财产险的现状

财产险包括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货物运输险、运输工具险、工程险农业险、责任险以及信用保险和保障保险。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财险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487.93亿元。财产保险保费收入长期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 1980年才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起点较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对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市场中也存在了更加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的供给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绝大部分。表1中的数据是各个产险险种的保费收入占总产险保费收入的百分比。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财产险的险种构成中,运输工具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占了财产险的主要部分,成为了财产险的及时大险。2001年占了60.6%,到2012年占了72.43%,基本上呈逐年递增状态。其次占较大比例的是企业财产保险,2002年占了15.74%,到2012年占了为6.51%,呈逐年递减状态。

表1 2002―2012年财产保险险种保费结构表 (单位:%)

二、财产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市场潜力远远没有挖掘出来,直接表现在投保率比较低。虽然文章中没有表现财险投保率低的问题,但在很多研究综述已经证实了这一点,财产险的保费由1997年的382.23亿增长到2012年的5529.9亿,人身险的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390.5亿增长到2013年的9958亿,财险的投保率远远低于寿险。财险很多潜在客户没有挖掘可以从上表得到,企业财产保险虽然在所有险种里保费收入是第二,但是所占份额却是极小的,与机动车辆险比较显得微不足道。按照理论分析,企业所拥有的可投保财产的数额应该是巨大的,其保费收入应该也很大,但数据显示其所占比例到了2012年也只有6.51%与理论分析相违背,一个大的原因就是产险公司没有研究开发出适合企业投保的产品,导致这部分客户的流失。

另一方面,我国财险市场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我国财产险市场呈现出机动车险市场一家独大的现象,机动车险保费占了财产险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这种严重性的结构失衡对于我国财险市场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我国财产险市场产生这种结构性失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及时,由于保险市场恢复的时间比较晚,虽然在短期内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仍会存在很多问题。上述的财险市场的结构性失衡就是发展不够造成的。第二,财险市场的规范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没有有效的竞争格局就不利于该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容易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欺骗消费者等不合理现象。第三,人们对购买财产险的意识还不够强烈,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财产险所保范围尤其是非车险所保范围发生的风险较小。第四,整个财产险行业本身存在着很多问题,保险工作人员素质低,经常发生理赔难现象,保险费率机动车保险经常性调整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影响了人们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导致“谈保色变”。第五,财产保险产品中除了车险,别的险种的开发都严重不足,开发了的产品也无法刺激消费者参保意愿。缺少合理有价值的非车险产品,也是导致财产险市场结构部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六,对保险产品的推销力度不够,保险工作人员没有很好的向消费者介绍各种产品的特征作用等,导致消费者没有购买的动力。经上述分析,财险市场需要进一步的努力改进,以取得更大的进步,解决现存的结构不平衡问题。

三、财产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产品结构,调整业务重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财产险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对产品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大的需求,说明财产险市场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财险公司要好好利用这个机会。对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意味着现在财险市场上的产品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存在需求供给不平衡问题。财险产品需要优化结构,以产品结构的不断优化来保障财险市场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机动车险市场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拥有着各种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为了解决财险市场结构性失衡问题,要求对非车险产品的结构进行优化,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深入开发。针对不同类型的险种,比如企业财产险,应该开发适合企业发展的产品,能够真正起到分担企业风险,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产品。针对农业保险,应该多结合一些政策性的内容,以此来刺激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通过结构优化,来确保财产险的保障作用。

(二)发展非寿险投资型产品

在我国,家庭财产保险是非寿险的投资型产品发展的开端。华泰保险公司2000年推出的居安理财储蓄型家财险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

开发出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功能的财险产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促进财险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组合模式几乎都是“家财险+投资”,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从一年到五年不等,而且都是固定分红型的,但是投资收益率的高低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水平。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发展时间比较短,因为具有投资功能就会受到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因此未来的发展还需要受到各方的认可。财险公司在设计新产品时,要多考虑市场的需求,结合投资功能的同时要考虑到风险问题。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重点还是在于分担购买者的风险,投资只是其附属功能。所以在选择投资产品时,要选择那些风险小、流动性大的产品以确保安全性,坚持创新与风险并重。

(三)逐步实现保险费率的市场化

我国目前财产险业务的费率的确定大部分都是采用全国定价方法,这种方法不利于财险市场的发展,在这个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应该逐步实现保险费率的市场化。

首先,总公司制定一个经过保监会批准的基准费率,各省、各地区的分公司以基准费率为标准进行上下一定幅度的调整。其次,建立风险评估资料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损失率、不同的风险单位、不同的出现频率等,建立各地的合理、公平适合不同客户的保险费率,使保险费率能够具有一定的弹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给不同的客户提供适合他的产品,减轻低风险客户的保费支出,稳定客户。对高风险客户收取高额保费,也可以保障保险公司的收入。另一方面是使客户感到保有所值,公平合理,达成长期投保的信念,保障财险业务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财产险论文:对如何发展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探讨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居安思危的意识也开始在社会中广泛传播。其中,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的财产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接受,保险已经发展成为每个家庭“稳定器”和“保护神”。

1发展效益型小险种的重要意义

在笔者看来,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应该对准如今竞争尚不猛烈的分散型个人客户类的业务,比如个人人意险、家财险、家庭责任险、旅游保险、商品房保险、家庭责任险、家政保险等,主要是因为:

及时,十分吻合产险赢利要求;

第二,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奔小康的宏伟目标,国内居民的家庭和个人财产必然会不断增长,从而就能够提高人民购买保险的意识和支付保费的能力,进一步为个人类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从保险的风险可控性来看,个人类客户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所以十分适合风险的分散型;

第四,对单个客户进行多个产品追加销售,有利于分散整体风险,同一个客户投保的房屋、家庭财产、车辆、旅游、人意等险种不可能同时出现风险,也不可能在同一次事故中全损,然而相同金额的同一危险单位的单位财产险却有可能在一次事故中全部受损,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大量同质”的可经营风险原则十分相符;

第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个人类保险的发展有益于保险密度和深度的提高,从而增大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和深度。

2制约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因素

21赔付率过低

较低的赔付率从而使客户不能受到较高程度的效益,所以需要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调整或者承保新的风险,从而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得到利益平衡。

22风险信息不清晰

虽然个人风险仍然存在,但是由于信息大量存在或者不对称,从而使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转嫁需求不断被弱化。

23单笔保费较少

在财产险中,由于个人类保险产品的单笔保费较少,从而降低了业务员的提成基数。然而,展业的成本却较高,投入和产出不协调,业务员就会丧失销售的动力,从而影响了产品的推动。

除此之外,产品功能、销售渠道、宣传策略、包装等方面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小险种的发展。

3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发展策略

31创新产品功能

先要对市场进行细分,按照年龄、家庭收入水平等各种因素来进行划分。比如,在沿海地区,可以提供暴风、台风、暴雨等具有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的保险;在面对购买商品房的客户,可以向其推荐房屋保险;在盗窃率较高的区域,可以为客户提供附加抢盗险。同时也要针对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开发新的产品。比如,针对家庭收入较高而且雇用家政服务的客户,可以向其推荐家庭责任保险、私家车保险、旅游保险等,从而转嫁风险。

32厘定费率

为了使产品更加精细化,企业可以引入人口、地区等要素并且进行细致的划分,从而贴近目标客户。为了使销售深度不断提高,可以对产品的功能按照不同地区人们收入、年龄和自然灾害等进行拆分重组,从而调整和变动产品价格。同时,要针对不同客户的消费心理,实施高收入和低收入不同定价策略。

33采取产品促销

可以根据产品功能对价格和险种进行整合,从而降低保险人的出单成本和展业。把节约的经营成本采取促销的方式,向客户提出购买优惠的政策,从而节省客户的消费成本,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34对产品进行包装

不同于企业单位类团体客户,针对个人客户的产品包装和单证要进行改良。大多数企业把保险发票和保险单作为原始财务凭证,所以通常采用的都是较为简单的合同样本。然而个人客户,通常是比较看重产品的外在形象,更甚者延伸到收藏价值。所以,在对个人类客户的需求进行考量的时候,要注重个人保险产品的包装,可以为客户提供精美的卡式产品和凭证式产品,如果购买系列产品,可以为客户提供产品包装袋。从每个小细节着手,让客户感到舒心。

35大量宣传

消费者主要的消费动机来源于购买欲望。保险人要把握行销的根本,调动客户的购买欲望,加强对消防、公安、交通管理、水利、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创建灾害损失信息分享渠道,从而进行灾害宣传,并且把故事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转嫁风险意识,增强人们对保险的重视度,从而为居民进行投保奠定坚实的基础。

36加强客户服务

大客户可以较为轻松地获取市场信息,确定单笔保费的价格,从而对保险人进行压价,获得保费优惠,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险人赢利较难。而个人或家庭类客户相较于团体的大车队、大企业等大客户,在获取市场信息和同保险人讲价能力方面相对要弱一些,因而是保险人经营利润的重要保障。但是,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保险人更应该提高对分散型客户的服务工作。比如可以为人们提供损坏家电定点上门维修服务、指定医院就诊服务、开门锁服务等,通过对客户提供购买保险后的附加值,提高人们对保险使用价值的认知程度。

37创新行销模式

财产险中个人类的保险产品的保费都普遍较低,但是销售人力的成本比较高,所以,就制约了小险种的发展。为了促进发展,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创新销售方式,可以通过邮局、银行等兼业机构来代销保险产品。对于个人客户来说,企业要开发菜单式的产品组合,做大客户的单笔保费,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8实施销售激励

如果要将效益型小险种做大,公司需要投入资源并且进行方向引导,具体做法包括:

及时,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使销售人员有专业的销售技能。

第二,设计适合销售员营销的产品单证,为客户提供“一次投保,保障”的品质服务。

第三,提高销售提成,促进销售员的工作积极性。

4结论

总之,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风险意识必然也会增强,保险公司发展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前景十分广阔,大有所为。

财产险论文: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解决

摘要:随着时展,经济腾飞,我国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也频频出现。当前,由于人民群众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保险行业的发展异常繁荣,中国劣根性“扎堆现象”出现。保险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当然,由于我国企业生长土壤也处于初级阶段,所以保险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其中恶性竞争也层出不穷,不乏出现各种违规操作骗险现象。当拔了萝卜掘了坑发现问题的真相在于内控,就真正找到解决办法。如果不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以其为代表的财产管理企业将均陷入泥沼,自取灭亡。所以要加强内控,本文从财产险保险公司内控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关键词:财产保险;内控;企业管理;策略

一、前言

新华人寿曾经的巨额诈骗案虽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这起事件踏踏实实地为保险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中国有老字号的稻香村,更有百年同仁堂,都是诚信企业,在诚信企业大环境下就会塑造诚信的员工。但是保险行业的诈骗事件并不是耸人听闻,它已比比皆是,可见,重塑财险保险企业的诚信形象,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实现企业正规运营是一门大课题,也是重要的课题。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1.意识层面: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企业很多,但是企业主在管理方面仍然缺乏主导性和先进性。因为保险从业模式的特殊性,导致很多保险企业领导者不重视建立管理制度,更加不重视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即便是有些公司站在时代的前沿,非常有预见性的开展内部控制规划,但也都是纸上谈兵,都是“想得通,唱得响,做不好”,表面文章一大堆,实际操作似流水,领导意识都不强,领导的团队何谈控制。另外,我国虽然保险企业居多,但是我国保险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没有文化的企业是断头企业,不会源远流长,企业要发展,一定要培养企业的文化,文化是企业的软实力,就像文化是国家的软实力一样,没有文化的支撑,企业就没有核心灵魂,没有支柱,没有良好的团结向上的,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氛围,再多的枝繁叶茂也是徒劳。

2.流程层面:一方面,公司内部没有明晰的工作操作细节。比如,很多公司内部结构混杂,没有单独的问题归属和追责部门,没有单独的法律纠纷部门,职位混杂,权责不清。另外,很多保险公司就算开启了法律部门,也只是处理保险纠纷和诉讼事宜,这些事宜焦头烂额已经占满了所以精力,更无暇顾及事前法律风险的研究和推广以及应用。另一方面,业务质量标准不明确,审核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很多保单都不能严格按照承保规定完成,偷工减料,虚卖人情现象凸显。在理赔细节方面也没有做到针针线线真真实实,所以,常常出现理赔款数不清,或降低或抬高理赔数目。以上总总流程细节上的不足,足以给保险工作人员以契机,以导致工作懈怠,假赔套现等违规现象频发。

3.技术层面:当前已进行计算机自动化办公时代,很多保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并不精通计算机技术,如内控标准的制定,预算管理的实施以及预警机制的建立统统可以通过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加以管理和实施操作,这样不仅可以简化流程,而且可以减少人力成本,有效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4.追责层面:当前,很多国内的财险企业,由于企业架构不明晰,权责分类不彻底,导致工作范围混乱。特别很多是财险公司没有专门的内控管理机构,就算是有相关部门,也是分散在各岗位,没有集中针对,集中处理的迹象。由于工作项目繁多,涉及稽查工作的人员也没有很多精力投入到违规案件中,长此以往,漏洞越来越大,整理监管越来越难,所以,当雪球越滚越大时,想要摧毁它,就要付出更大的力气和更多的时间。可见,追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已迫在眉睫。

三、内部控制不足的解决策略

1.提高从业人员内控意识。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在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地位,将内部控制意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保险企业内部制定完毕内控制度后,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对企业文化内涵的理解,要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人文素养,不断树立标杆,以诚实守信作为最主要的从业规范。

2.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各岗位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坚持制度及时,权力第二,建立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级,缩短信息反馈的路径,促进公司内部的横向沟通与协调,提高对各项风险的反应能力和感知力,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在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地位。另外,应当从战略上部署并开展该项工作,要有部署、有检查、有督导、有考核,公司上下积极主动地开展此项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常抓不懈,落到实处,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3.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系统,切实保障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实现审计委员会对各机构审计部门的垂直管理。同时,强化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及内部审计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制定、执行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的外部复审制度,在必要时聘请标准、预算管理、财务预警机制等并没有在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得到运用。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市客运管理队伍。

4.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从公司战略、业务需求和信息需求出发,制定和调整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通过程序开发将内控制度嵌入各管理系统中,形成内控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保险企业需要在技术上不断革新,在跟踪项目,管理实施,预警机制等方面健全系统设置,为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5.建立权责制度。企业权、责、利的关系处理的好坏是落实和加强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基础,而为了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责任成本管理体制是非常有效和重要的举措。对于财产险保险公司来说,要建立属地归属原则就是责任到人制度。不但要定期组织分散在各部门的稽查人员开会研讨,更要在这些稽查人员中挑选出来组织一个更完备的管理团队,核心处理保险从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财产漏洞,并签订责任书,一旦出现问题就立马追责,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