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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论文: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论文
人类健康的基础是人类的生存环境,只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稳定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才能保障人类健康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而环境污染是人类健康的大敌,生命与环境最密切的关系是生命利用环境中的元素建造自身。
一、人体健康与化学元素的关系
人体中含有大量的化学元素。在这些元素中,除碳、氢、氧、氮能形成各种体内的有机物质以外,其他元素都各以一定的化学形态和结构形成各种生物配合体、功能蛋白质、酶等存在于人体组织中,或作为组成人体结构的材料。或作为血氧运输的载体、或作为酶的激活剂、或作为体液中电解质平衡的调节剂,或作为人体细胞间的信息传递的通讯员,这些元素协同作用,共同完成人体的新陈代谢功能。
但是,由于人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对现代社会环境中,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方面的巨大变化的元素的生态适应机制,环境中有些元素对于人体是必需的,有些是非必需的,不是可有可无的。而人体中任何一种化学元素超过一定的标准都会成为对人体的有害元素。例如,铁是人体必需的元素,具有造血、组成血红蛋白、传递电子和氧,维持器官功能的作用,但人体摄人过量的铁,就会损伤胰腺和性腺,甚至引起心衰、糖尿病和肝硬化。氟也是人体的必需元素,氟对防龋齿、促进牙的生长有积极作用,氟还参与人体内各种氧化还原反应和钙、磷代谢。但是,过量的氟会引起氟斑牙、氟骨症和骨质增生。其他很多元素也如此。
现代人与古代人人体中的微量元素的变化是由环境污染而造成的。随着人类新技术的发展和对地球资源的开发利用,现代环境中的很多元素大大超过了古代环境。因此,现代人人体中各微量元素的含量水平也大大超过了古代人.
现代人体内大多数元素的含量高于古代人,而其中许多元素对人体的健康构成危害。它们在人体中有隐藏毒性,当高于某一阈值时,人体便发生中毒,甚至死亡。例如,铜的过量摄人曾导致了轰动世界的日本富山痛痛病,患者长期食用含铜量很高的米,全身自然骨折达72处之多,呼天叫地,痛不欲生。铅也是一个潜在的危害,目前它的主要来源是汽油中的防爆剂——四乙基铅。在汽油时代开始以前,古代罗马人已经开始大量使用铅了。古罗马人用铅制成贮存糖浆和果酒的容器,贵族妇女痴醉于铅做的化妆品。有的历史学家认为,铅中毒引起的死胎、自然流产和不孕症是罗马帝国上层阶级出生率低,从而导致古罗马最终衰亡的原因。随着铅的开采和汽油的使用,环境中的铅越来越多。铅中毒引起人体寿命缩短,情绪低沉、疲倦、贫血,甚至影响儿童的智力。 二、人体对污染物的富集
人类利用自己的智能得到的物质越多,“潘多拉魔盒”效应也越明显。据统计,已有96000种化学品进入了人类环境。这些化学品在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环境问题。100年前,“滴滴涕”的发明者(瑞士人缀勒)由于发明了“滴滴涕”而获得诺贝尔奖,而现在许多国家因其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已将“滴滴涕”列为禁用品。
科学家发现,人体对环境中某些元素具有惊人的富集效应。美国的科学家在长岛河口区做过这样的实验,大气中“滴滴涕”浓度很低,但经过食物链放大,进入人体的“滴滴涕”浓度可达大气“滴滴涕”浓度的 1000万倍以上:大气“滴滴涕”(富集1.3万倍)浮游生物(富集14.3万倍)小鱼(富集57.2万倍)大鱼(富集85.8万倍)水鸟(富集1000万倍)人体。
现代科学证明,人体对有毒物质的富集放大是惊人的。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包括日本水侯县受汞毒害的水俟病,富山县的痛痛病及农药的污染,研究表明,工业厂矿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环境镉污染,从而使当地居民种植的水稻等农作物含镉量超标,居民长期食用被镉污染的粮食、蔬菜等,导致体内镉负荷逐渐增高,镉在体内的生物半衰期长达10-30年,为已知的最易在体内蓄积的有毒物质。镉的不断累积,可使接触者产生各种病变。急性或长期吸入含镉烟尘可引起肺部炎症、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纤维化乃至肺癌。长期、低剂量接触镉污染主要产生的肾脏病变,表现为肾小管吸收功能降低,尿中低分子蛋白含量增高。镉中毒时,肾脏对钙、磷的吸收率下降,对维生素d的代谢异常,长此以往,可导致镉接触者的骨质疏松或骨质软化。镉还可引起肺、前列腺和睾丸的肿瘤。都是由于食物链和生物富集放大的结果。著名物理学家牛顿在1692年由于患严重的失眠、消化不良、健忘、忧虑及妄想等症状而与世长辞。100多年后,人们分析了这位大物理学家的头发样品,发现牛顿死于铅、砷、镉中毒。这些元素都是牛顿用金属做炼丹实验时,从“潘多拉魔盒”中跑出来的。牛顿当年万万不会想到,自己的身体吸收了他的炼丹元素,并因此而丧生。
三、环境污染物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危害
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环境污染物主要来自工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水、废气、废渣,包括城市垃圾等。环境污染物影响人体健康的特点,一是影响范围大,因为所有的污染物都会随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而流动,并且对所有的接触者都有影响;二是作用时间长,因为许多有毒物质在环境中及人体内的降解较慢。
环境污染物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呼吸道和消化道,也可经皮肤和其他途径进入。气态污染物一般是经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的。由于呼吸道各个部位的结构不同,对污染物的吸收速率也不同。人体肺泡面积达90平方米,毒物由肺部吸收速度极快,仅次于静脉注射。进入肺泡的污染物直径一般不超过3μm,而直径大于10μm 的颗粒物质,大部分被粘附在呼吸道、气管和支气管粘膜上。水溶性较大的气态物质,如氯气、二氧化硫,往往被上呼吸道粘膜溶解而刺激上呼吸道,极少进入肺泡;而水溶性较小的气态毒物(如二氧化氮等),大部分能到达肺泡。污染物进入人体后,由血液输送到人体各组织。不同的有毒物质在人体各组织的分布状况不同。一般来说,重金属往往分布在人体的骨骼内,而“滴滴涕”等有机农药则往往分布在脂肪组织内。毒物长期隐藏在组织内,并能在组织内富集,造成机体的潜在危险。 除很少一部分水溶性强、相对分子质量极小的污染物可以原报排出体外,绝大部分都要经过某些酶的代谢或转化,从而改变其毒性,增强其水溶性而易于排泄。人体的肝、肾、胃肠等器官对污染物都有一定的生物转化作用。其中以肝脏最为重要。污染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可分为两步,及时步是氧化还原和水解,这一代谢过程主要与混合功能氧化酶系有关;第二步是结合反应,一般经过一步或两步反应,原属活性的有毒物质就可能转化为惰性物质而起解毒作用。但也有增大活性的现象,如农药1605在体内氧化为1600,其毒性更大。
各种污染物在体内经生物转化后,经肾、消化管和呼吸道排出体外,少量经汗液、乳汁、唾液等各种分泌液排出,也有的通过皮肤的新陈代谢到达毛发而离开机体。
人体除了通过上述蓄积、代谢和排泄三种方式来改变污染物的毒性外,机体还有一系列的适应和耐受机制,但机体的耐受是很有限的,超过一定的限度,人体就会出现中毒症状,甚至死亡。影响环境污染物对人体作用的因素主要有:剂量、作用时间、反应条件和个体敏感性等。总的来说,不同的污染物对机体危害的临界浓度和临界时间都是不同的,只有当环境污染物在体内蓄积达到中毒阈值时,才会发生危害。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往往造成急性危害、慢性危害和远期危害。当污染物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常会造成急性危害。历史上的公害事件,都是急性危害的例子。当污染物长期以低浓度持续不断地进入人体,则会产生慢性危害和远期危害。例如,大气低浓度污染引起的慢性鼻炎、慢性咽炎,以及低剂量重金属铅引起的贫血、末梢神经炎、神经麻痹、幼儿脑受危害而引起学习和注意力涣散等智力障碍等。环境污染物对人体的远期危害主要是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资料表明,人类癌症由病毒生物因素引起的不超过5%,由放射性物理因素引起的也在5%以下,由化学物质引起的约占90%。而致癌的化学物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环境污染物。例如,砷化物、石棉纤维、煤烟中的苯类、二氧化硫、农药等。如位于包钢北部偏西约20公里的沙德格苏木,许多牧民都患有腰背部及四肢关节疼痛,部分人出现骨骼变形,据包头医学院在该地区的调查,儿童牙齿斑釉率为97.63%,成人为89.57%,严重的氟污染不仅损害了沙德格百姓的健康,而且给当地的畜牧业带来危机。20世纪70年代末,一个大队有万余头羊,后来只活了不过4000头,牧民们生活极端困苦,纷纷洒泪离乡,逃荒到达茂旗等地。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很重视,指派太原环境医学研究所去调查核实,结果情况基本属实。
生活方式的改变也会导致环境污染的疾病。如电视病、空调病、风扇病。电脑病、以及电磁干扰、核辐射、化学污染等等。仅就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含磷洗涤废水对人体的影响来看,其副作用十分明显。由于高磷洗衣粉的直接、间接刺激,手掌灼烧、疼痛、脱皮、起泡、发痒、裂口,成为皮肤科的多发病,并成为接触性皮炎、婴儿尿布疹、掌跖角皮症等常见病的刺激源。
食品污染也是一种环境污染,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1999年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鸡”事件,就是好的说明。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质量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要切实保护环境,促进人类健康发展。
环境污染论文: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论文
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产业分布及污染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国内投资环境也日益完善,外商直接投资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从实践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流入导致了生产活动的增加,这就直接带来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行业结构来看,污染排放水平较高的制造业是外资流入的行业。1999—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制造业投资中的比重都超过了50%,其中2004年和2005年投资制造业比重高达70%以上。从每年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的具体数据也可以发现,自1999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主要污染密集型行业中的资产占该行业总资产的比重,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利用FDI的国别来源分布、在华投资的区域分布、产业分布等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结构”模式。其具体表现为: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期,FDI的来源国(地区)主要是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地区所占比重较大。根据2002年数据,当年香港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投资占亚洲总量的54.84%,占中国全年利用FDI的33.86%,远超过其他发达国家在华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地区空间分布体现在东部地区数量多、中西部数量少。形成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地区)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制约,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经济封锁或限制或制裁,这一阶段外资主要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由于利益驱动和技术限制,早期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的FDI主要投向了一些污染密集型产业。中国从1992年开始明确向市场化方向改革迈进,发达的欧美日等国家对中国的投资额开始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工业化进程和阶段,其国内产业也不断处于调整和升级阶段,发达国家也就抓住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放的机会,将其国内的部分“夕阳产业”向国外转移,其中中国就成为一个主要的转移地,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形成了中国所谓的“产业承接”。然而,这种所谓的产业转移模式给中国国内带来大量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家或地区利用直接投资基于利润较大化的目的,疯狂地大肆掠夺中国的一些耗竭性资源,或者掠夺中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基于保护其国内环境而其国内又需要某些高污染产品,将投资主要集中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当前中国地域空间上的FDI进入的“二元结构”格局,其主要原因不仅由FDI来源国的国别差异而造成,也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差距关联,还与中国对不同地区实施的差异对外开放政策有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直接受到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技术的影响,污染排放与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重污染化同向变化,污染排放与环境技术反向变化。FDI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某种程度上的重污染化,因为外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一般以污染度较高的工业为主。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低,接受外商投资一般也就定位在包括大量重污染型产业的工业上,对于环境保护还没有提到重要的位置。发达资本输出国或地区利用FDI疯狂从中国大量掠夺一些耗竭性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集中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一些外商将在本国已经淘汰的高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想方设法转移到中国境内,造成了中国的环境日趋恶化。由于跨国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高额收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污染产品生产上的国际比较优势也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诱因。尽管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强化环境治理,十八大报告首次专门论述了“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和理念,首次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但是人们担心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污染转移”问题并没有解决,有的行业还很严重。
如我国工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以及工业二氧化硫)从1992年至今基本上呈现逐渐恶化的趋势。其中,工业废气持续增长,在1992—2010年间增长高达479%;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在1992—2006年间快速提高,增幅达到69%,随后出现缓慢下降,相对于1992年依然增长41%。工业废水在有效控制之后,排放基本保持不变,这凸显了政策选择对污染排放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沿海地区是中国加工贸易的重镇,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环境也日趋恶化。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的《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于“严重”超标。全国范围内,遭受工业固体废物危害与生活垃圾危害的耕地已经达到1000万公顷,每年损失的粮食已经达到120亿公斤。全国13亿亩草原严重退化和沙化。全国七大水系均遭受污染,全国90%以上城市水域严重污染,有50%城市缺水。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联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其中污染点位轻微为11.2%、轻度为2.3%、中度为1.5%、重度为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为10.0%、草地为10.4%。从污染类型看,无机型污染占比大,有机型相对次之,复合型污染占比较小。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工矿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生产等活动。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污染事件频发,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根据《2012跨国公司中国报告》:2006年6月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因环保违规违法而被国家环保总局曝光,主要有超标准排放废水的上海松下电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废水的长春百事可乐公司、主体设施未验收私自投产的上海雀巢公司,还有3M上海公司、德国诺尔起重机设备等公司。上述案例仅是在华跨国公司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冰山一角。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大部分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基本由中国企业来生产,然后跨国公司进行内部贸易或者出口,而将污染留在中国,造成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1.外商投资过度进入制造业是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FDI与引进制造业投资同步进行,外商对制造业的投资从1999年开始就不断增加,在2004年和2005年时,制造业占比已经达到70%以上;之后,制造业利用外资占比处于下降状态,到2012年降到43.7%。从FDI在华的产业分布看,引进外资中大约有60%进入制造业,给外商带来的88%的FDI工业增加值来源于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其中30%属于高度污染密集型的产业。从“三废”排放量来看,制造业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其废水排放量已经占到工业排放量的79%;废气排放量占到63.7%;废弃固体物排放量占42.1%。从国际竞争态势看,由于中国的制造业产品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制造业生产扩张不可避免地造成污染的转移。这也说明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并没有整体上改善环境污染,或者技术外溢不足或者是技术吸收不足。当然,制造业利用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量的比重自2006年不断下降,到2012年比重已经降到43.7%。这也反映出中国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与升级,第三产业处于上升态势,对环境污染程度的降低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效果。
2.环境标准的国际差异性导致发达国家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目前,国际上有《多边环境协议》、《卡塔赫纳生物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性的相关环境保护条约。然而,这些条约或者是单边条约,或者是与WTO的有关规定相悖。在WTO的框架内,有关环境保护的协定尚不完善,更没有如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那样的协定对相关方面的明确限定与约束限定。制造业的输出国基本都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对环保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对于能耗高、污染严重等行业的惩罚相当严厉,开出的罚单动辄上亿元。但中国对相关污染的外资企业开出的罚单仅为几万元或几十万元,外资企业通过污染生产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遵守环境规制所付出的相关成本,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另外,发达国家主要依据本国的产业发展概况,以及国内的基本条件而制定制造业标准,他们不会过多考虑或者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中国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推进阶段,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发展高污染制造业的成本不断上升,迫使其只好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制造业。当然,也有相当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国与其母国的环境标准“压力差”将污染转嫁到中国。
3.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造成了地方政府间的恶性引资竞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重。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必须获得相当的财政收益,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行政费用支出的需求。同时为了政治上的晋升极力追求经济增长率。而要在“为增长而展开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选择“资本推动型”发展模式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地创造或者改善软硬环境,以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相对于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中国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就会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权力,通过“放权让利”的方式以尽较大可能获得外资的审批权。这种基于对经济资源较大化的不断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逐外资的利用规模和数量,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对外资引进的疯狂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倾斜式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了外资进入基本上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逐步梯度推进的格局,然而FDI在华地域分布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内部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东部地区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剧。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和取得显著的“表面”政绩之目的,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突破环境底线,引进了一批技术水平低、污染高、能耗高的外资企业,结果使得本已脆弱的本地生态环境更趋恶化。特别是外资偏向于投资制造业的引资结构更是加大了中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压力。
4.大量“洋垃圾”进口到中国,造成国内环境污染。
由于发达国家对环境污染的严格限制和巨大的惩罚成本,发达国家进行跨国垃圾转移就成为他们处理污染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具体做法就是将产生于发达国家内部的大量工业与生活垃圾,特别是产生的有害废弃物,通过各种方式转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必然给进口垃圾的国家带来巨大的环境问题。作为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不断遭受到洋垃圾进口的影响。洋垃圾进入中国的途径主要有贸易、走私、捐赠等形式,对中国的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主要涉及工业垃圾与危险废物垃圾等。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00年至2011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垃圾废品交易额由最初的7.4亿美元增加到115.4亿美元,2011美国出口给中国的垃圾交易额占中国从美国进口贸易总额的11.1%,其总量仅次于从美国进口的农作物、电脑和电子产品及化学品和运输设备等。更触目惊心的是,全球每年产生5亿吨各种电子垃圾,其中70%以各种方式流入中国。某种程度上,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电子垃圾的聚集地。
5.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高污染产品在中国主要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与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较大的焦炭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出口占全球贸易量的一半以上。然而中国的焦炭生产技术与工艺整体上落后于世界水平,技术落后的土焦占有较大比重,我们生产一吨焦炭就要平均排放大约一吨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随着中国出口焦炭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指数也在不断上升。
三、提升环境质量的应对策略
1.提升我国治污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先进治污技术引进力度。
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要依靠技术创新的突破。技术创新能力对环境的改善作用体现在:一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能用更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产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环境压力;二是治污技术的发展与突破可以大大降低治污成本,从而获得有效的收益,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者的治污积极性;三是从环境监管视角看,检测技术的进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所以,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依赖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发达国家具有成熟和先进的治污技术和产品,我们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就必须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要用高新技术来改造环保产业,以提高环保产业的技术含量,解决我国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增强环保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国环保产业发展。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和清洁生产技术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完善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国内清洁生产与循环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
2.调整引进外商投资的战略定位,注重提升引进外资质量。
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必须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设立产业发展环保标准门槛,严把环境保护关,把能否节约资源和提高环境效应作为引资的标准,大力引进节能减排型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环保监管,要对具体的外资项目进行环保评估,并实行严格的生产审查制度和程序,严格限制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高的外资项目的进入。
3.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优化我国产业结构。
针对外资过度进入制造业的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应当限制其投入那些技术含量低的加工制造业,鼓励其投向高技术含量领域和能够带动大量相关产业发展和就业增加的基础产业。我国目前使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不同的行业划分为鼓励、许可、限制及禁止类,在未来的产业调整中要更多侧重于环保因素,在限制和禁止类中添加调整部分污染严重的行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在发达国家更加强化对高污染和高排放行业限制的背景下,基于环保理念,有选择地引进外资并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控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必然选择,这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使中国经济朝着“绿色发展”方向迈进。
4.加快完善吸引外资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法规和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这造成了利用外资过程中的监管漏洞。我国有关控制外国污染转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涉及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环境影响评价法》;两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5个部级文件,即《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等。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的时代背景局限,上述法律法规面对现实环境存在各种漏洞,如技术性不强、检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监管效率不高。发达国家针对环境污染和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超前,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如美国在环境污染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规制、水污染规制、噪声污染的规制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规制等。美国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能源供应与环境协调法》等;水污染规制法律法规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针对噪声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噪声控制法》等;固体废弃物的规制方面有《固体废物处置法》等。英国首都伦敦曾经被称为“雾都”,这是英国长期工业化发展而没有重视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基于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英国于1956年颁布了世界上及时部《清洁空气法》,并逐渐实行了能源结构转换,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伦敦的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达到较为令人满意的结果。伦敦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在于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我们要科学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充分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制定统一规范有效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
5.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占同期GDP比例始终不到2%。根据实践和预测,如果要真正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对环保的投入需要达到GDP的2%~3%。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国家已经或即将启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污染防治计划。当然,这些计划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环保投入,其中仅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总投入预计5年就要达到1.7万亿元,年均3400亿元,中央财政总投资2700亿元。但实际上,2013和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资只有150亿元。未来几年,投资压力和缺口依然非常大。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污染治理投入的严重匮乏,造成环境污染治理的极大困境。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一方面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更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有效的资金配置。在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上,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和实力,应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外资企业环保基金,并将这个基金投资的收益用于外资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治理污染的成功经验,建立主要以经济手段调节、行政和法律手段辅助调节的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机制。当然,政府要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信贷和融资便利,并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等;要加大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在消费中选购绿色产品,科学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投向无污染行业和绿色等技术薄弱的产业。
6.完善我国的环境税制建设。
从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看,发达国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税和生态破坏税。环境污染税分为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废水和水污染税、废物垃圾税。生态破坏税包括伐木税和地下水税。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的税制建设及严格征税,对发达国家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对我国来说,应基于环境保护之目的,借鉴发达国家通过税制建设遏制环境污染的有效做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税制建设。由于征收环境税之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作为一种税,其框架应该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从纳税人来看,主要是指开发、使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是指向那些不可再生资源或者资源存量较少或稀缺的资源,同时向生产中的污染行为征税。从税收优惠来看,主要是对有效控制污染、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实行税收优惠。
7.实施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加大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从环境库兹涅兹曲线所描述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当时时代环境和各种生产要素资源所决定的,特别是技术发展的水平和局限性限制了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但是,在现实状况下,发展中国家已经不可能再通过转移产业来达到环境改善的路径选择。所以,政府有效的环境政策是有效缓解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手段。环境物品在经济学上被作为公共产品,其具有公共性和不可替代性特点。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质量是很难通过私人投资给予改善的。同时,现实生活和生产中普遍出现对环境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问题,也经常性地出现“搭便车”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只有通过政府的集体行为加以约束。基于此,政府采取严厉的环保政策不仅可以弱化发达国家将高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的动因,而且可以改变和优化环境库兹涅兹曲线的变动轨迹,使得我国环境污染持续上升的趋势变得平坦或得到相应遏制,以提升环境质量。对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华产生的环境污染应当给予严厉处罚,因为它们在其母国可以做到“零污染”,而进入中国后却成为“污染大户”,原因就在于我们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罚过轻。根据各国法律实践,法律之所以设定惩罚性经济责任,就是要形成对相关主体的威慑力,使其利弊权衡后主动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风险,这会有效防范和遏制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建立以强制性环境保险为主的跨国公司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会激励跨国公司减少环境风险,以改善环境质量。
作者:樊增强 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环境污染论文:农村水环境污染论文
1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
1.1农业面源污染
在农村,农业生产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水质恶化,利用率低等水环境污染问题积极严重。化肥农药的确获得了高产、高质的农产品,但由于技术知识落后,农民并未正确合理的施用,导致了农业产品的浪费,给农村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化肥使用导致土壤板结,耕地质量下降,使土壤中的养分流失,地下水环境遭受到整体污染。其污染具有分散性、隐蔽性和长期性特点。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的地下水和饮用水使用安全。但由于化肥、农药是农民增收创利的工具之一,大大增加了治理难度。
1.2畜禽养殖污染
在养殖过程中,为了节省投资成本,未配置或简陋配置禽畜排泄物处理设施,大量禽畜排泄物随意堆积,清理废水肆意排放。“粪尿中的大量氮磷渗入地下,使地下水的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现象严重。水产养殖的水库承包人肆意投放饲料、化学肥料、动物脏器、人畜粪便等进行水产养殖,使水体受到极大污染。
1.3乡镇企业污染
乡镇企业量多面广,规模小、设备简陋。企业主对环保设施建设投入小。农村乡镇企业缺乏必要的环保处理设备,废水、废气、废渣随意倾倒,对农村水环境以及其它生态环境系统造成很大的损害。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不重视环保,一味追求地方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偏袒了乡镇企业的污染。相关责任部门往往故意忽视,消极监管。使得乡镇企业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肆意排放,诸如2015年1月6日发生在河北的“牛奶河”事件时有发生。
1.4生活污水及废弃物排放
在农村,每年都会产生数亿吨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处理设施匮乏,污水被随意倾倒,生活废弃物随意弃置。污水和垃圾中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与寄生虫卵,长期得不到科学处理,极易造成农村地表和地下水体的污染,严重污染区域饮用水源和居民生命健康。
1.5城市污染转移
城乡二元体制使人们较多关注城市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城市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法律体系相对健全,大量城市高污染工业和城市垃圾纷纷向乡村转移。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为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不计环境成本。城市高污染工业生产对水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破坏。
2防治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法律对策
2.1完善农村水环境保护的立法
首先,增加专门针对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条文和规定,弥补法律空白,使环保工作有法可依,并使各项法规具有可实施性。其次,制定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立法。鉴于农村水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建议先行制定专门针对农村水环境保护的专项条例,在此基础上探索农村水环境保护专项立法,最终形成完善的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2.2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物控制制度
对于农村水环境面源污染的化肥、农药、畜禽养殖排放物、污水等要综合治理,可以通过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掌握作业方法。也可借鉴外国经验,确定适合我国的实践方法,诸如少耕法和畜禽粪肥的农田合理施用法,并形成清洁生产技术标准,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2.3减少城市污染转嫁
城市污染的转嫁使农村水环境面临自身和外来的双重压力,是农村水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必须对该类行为从法律层面予以制度规制。可以建立完善的监察制度,对于污染企业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巡查。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阻止不适宜迁往农村的企业,建设日常监察常规机制,督促企业清洁生产。
2.4加强群众和社会监督
要逐步完善农村水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群众和社会监督。在政府网站或相关报刊媒体上公开环保执法情况,实事求是的环境信息,提供环境质量报告,使群众及时掌握环境信息,提高公众环保的积极性。遴选村民代表定期收集环保信息,汇报环保机构,对相关环保信息进行上传下达。
作者:吕志敏 臧延云 单位:固始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污染论文:责任保险视角下环境污染论文
一、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析
(一)分散企业生产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对环境问题非常重视,惩处力度非常大,如果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当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会使企业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就此倒闭。但有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可以分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避免企业遭受过大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刺激企业提升环保意识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如果企业的环保意识差,环境污染风险高,保险公司就可以提高保险费率,刺激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环保意识,降低污染风险。相当于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能够发挥出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使受害人获得有效的补偿
如果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一般都是由政府或是企业补偿,但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复杂,企业又重视自身的利益,所以受害人可能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但是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便能够由保险协议进行合理补偿,快速、及时、有效,可以保障受害人满意,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践行现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启动以来,实践中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保险公司由于保费收入的限制,设置了苛刻的免责条件,难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一)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
自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实践中普遍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现状。造成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原因颇为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给企业增加了经营成本,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而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毕竟概率极低,一旦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那么所缴纳的保险费也就浪费了。殊不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大的功能正是在于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而不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进行赔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其所购买的不仅有保障,更多的是“服务”,这种服务直接体现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遏制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严格
据中国平安产险负责人介绍,平安公司自2008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以来,平安产险已有超过七成的二级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为社会提供超过70亿元的保险保障。但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类型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相对较低。保险分担风险的功能要求投保人具有基数大的特点,企业投保意愿不高导致实践中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量小。因此,保险公司往往设置严格的理赔条件,免责情形较多,这也造成企业投保意向下滑的情形发生,造成恶性循环。
三、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之推进
(一)严格环境污染领域执法
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制度基础,如果放任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企业必将不会花费高昂的保险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有环境保护制度的严苛,在执法领域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企业都要补偿环境损失,才能促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作为现代企业,首先要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知道生态环境不仅与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更与整个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加强生产技术革新与管理理念革新,尽快转型成为绿色型企业。同时,要认识到国家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如果在自身的生产过程当中出现了环境污染事件,有关部门必定会追究到底,此时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可能致使公司倒闭,风险巨大。而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虽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运营成本,但是国家、政府都会给予帮扶和支持,因此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进行投保。
四、结语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甚至常常酿成社会群体性事件,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发因素,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直接威胁。因此,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作者:吴娅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环境污染论文:水库生态修复环境污染论文
1生态修复
1.1利用土地处理技术净化水质
水库管理处加大治理库区沿岸环境的力度,在库区沿岸退耕还林,因地制宜,宜树栽树,宜草栽草。共绿化山林46.7hm2,库区周边栽树20000多株,种植草坪20hm2。在库区周边构建防护植物篱带,吸附空气中粉尘,防止水土流失,阻断陆地污染物流入水内,陆生植物将污染物直接吸收,构筑了净化水质的第1道防线。
1.2利用湿地处理技术净化水质
陡河水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是流域内农田径流和村镇污水等面源污染。湿地则由于其特有的生态功能和存在形式,在面源污染控制方面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非常适合用湿地处理技术净化陡河水库的水质。
1.2.1加大对自然湿地的保护力度
陡河水库库区内有许多自然湿地,最典型的是陡河水库西河电厂桥北有近千亩天然形成的典型生态湿地。沿岸长着茂密的陆生草。水中长有大量水生植物:浅滩上长着茂盛的挺水植物如芦苇、菖蒲、荆三棱、水芹等,浮水植物有水蕨、睡莲等,沉水植物有菹草、穗花狐尾藻、金鱼藻等。水里还生长着各种鱼类、虾类、蚌和螺类等。生物种类繁多,构成多层次,立体交叉的水体净化系统,其在水质净化中起了巨大的作用。自然湿地是脆弱的生态系统,需要进行水生植被的保护。陡河水库管理处加大了保护自然湿地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这些自然资源,并组织人力在不破坏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搞好病虫害防治及合理收割等工作,使库区内自然湿地的各种生物得以健康生长,较大限度的净化水质。
1.2.2适宜地区恢复自然湿地
水库管理处的技术人员选择在环境适宜的区域,如东河及其上游河道、西河上游河道、各个库湾河汊及大水面浅滩,进行水生植被保护、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环境功能。在不破坏原有植被的前提下,引种了适合本地生长的、经济价值高的、净化能力强的水生植物,如芦苇、香蒲、菖蒲、荆三棱、马来眼子菜等。增加了物种多样性,增强湖泊自净功能和对富营养化的控制能力,这是湖泊湿地建设的主体,也是湖泊治理、保护的根本。在这些地方形成水生生物走廊,对入库污水及库区周边村庄的污染实行了分散处理。将部分污染物转化成了水生生物,对入库水进行了有效的净化。
1.2.3修建半人工强化性质湿地
2004年,在东河口主河道右侧修建了一个半人工强化性质湿地。此湿地占地66.7hm2,形式如水稻田,每道土埂长300m,宽3m,高出水面1m;水道宽1.5m,它们的走向与主河道成45º角。这样布局,既有利于来水进入湿地中,又能使水滞留一段时间,以便于土埂上的植物吸收水中营养物质,增加净化效果。在土埂上栽种杨树和柳树,这样既能净化水质,又能创造巨大经济价值。这些树经过几年的生长,直径已有十几厘米了。此湿地净化效果显著,化验其进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4~10月份总氮和总磷的平均去除率分别为54.15%和60.20%。
1.3利用生态塘处理法净化水质
生态塘是以太阳能为初始能源,通过在塘中种植水生作物,进行水产和水禽养殖,形成人工生态系统。在太阳能(日光辐射提供能量)的推动下,通过生态塘中多条食物链的物质迁移、转化和能量的逐级传递、转化,将进入塘中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进行降解和转化,不仅去除了污染物,而且以水生作物、水产的形式作为资源回收,净化的污水也作为再生水资源予以回收再用,使污水处理与利用结合起来,实现了污水处理资源化。根据生态塘处理方法,水库管理处从2003年开始,根据专家的科学论证,每年有计划地向水库投放适当数量的鲢、鳙、草鱼和鲫鱼等净化水质的鱼苗,对水库鱼类进行增殖,目的是将氮、磷和有机物转化成商品鱼,从而净化水质。经过几年的增殖后,已取得初步成效。通过食物链的物质转移、转化和能量的逐次传递,实现了水质净化资源化。现在水库内水体透明度增加,浮游生物量减少,鱼类种群数量增加,比例协调,生态系统达到相对平衡状态,呈良性循环。
2结语
近几年,上游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对陡河水库的水质安全威胁加大。尽管如此,由于水库管理处坚守生态治理、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3道防线,做好陡河水库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工作,使陡河水库的水质始终保持在Ⅱ类水标准,有时甚至达到Ⅰ类水标准,保障了市区人民的饮水安全。
作者:张静宇 单位:河北省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
环境污染论文: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论文
1农业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1废弃塑料污染
在很多农业种植中都会应用到地膜,但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地膜残留以及废弃塑料的污染情况。对于旱作农业种植来说,选择全膜双垄沟播种技术可以有效提高粮食产量,但同时随着塑料制品应用数量的增多,而农民环保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白色污染情况日益严重。另外,日常生活中应用到的塑料包装盒、塑料袋等也会经过多重途径进入到农田中,对土壤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在农业种植过程中,不能有效解决塑料污染问题,经过长时间的循环就会使得土壤环境恶化,涵水能力降低,与常规土壤相比作物抗旱能力明显降低,严重的甚至会因为板结程度贵高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
1.2化肥农药污染
为提高农业生产总量,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化肥农药被应用到作物种植上,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基于化肥材料特性,其自身的利用效率比较低,如果盲目增加用量,作物不但不会有效吸收,甚至会因为化肥大量的流失而对土壤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另外,农药作为提高作物抵抗力的辅助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散落到土壤或者水环境中,或者是施加量过多蒸发进入大气环境中,都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并且农药存在的残留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重点关注的内容,通过环境、食物链等因素最终传递给人,会对人的健康产生威胁。
2农业生态污染监测指标分析
2.1大气环境污染监测点
大气环境污染物主要是由于秸秆燃烧以及周围化工厂生产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等,按照各类污染物对农产品产生影响程度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氧化性危害、还原性危害、酸性危害、碱性危害、生理危害以及残留性危害等,其中氧化性危害污染物常见的有二氧化氮、臭氧以及氯气等;酸性危害污染物主要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硝酸雾等;碱性危害污染物常见的有氨气等。大气环境中存在能够对农产品造成危害的污染物种类众多,但是就我国农业大气污染监测与控制方面来说,仅仅只规定了常见污染物的监测指标。因此,想要做好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的控制管理,就需要合理的确定监测指标,并以此为基础来选择相应的监测技术。
2.2土壤环境污染监测点
农业土壤污染主要是因为化肥流失、农药残留以及塑料污染等造成,还存在部分重金属污染的情况。与大气环境污染监测相比,土壤污染环境监测指标以及监测点的确定过程更为复杂,在监测过程中对化学试剂、分析设备、分析技术以及分析人员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农业种植过程中长时间使用含有重金属火车持久性有机物的农药化肥,或者是浇水灌溉时有重金属流入农田等。在确定土壤环境污染监测点时,应结合大气以及水环境监测点同步设定,数量也应与其他两项检测项目相同。
2.3水环境污染监测点
水环境污染是影响农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而造成其污染的因素包括多个方面,如大气环境中存有的污染物在降水作用下进入到水环境;化肥农药流失在地表水带动下进入周围水环境;工业、农业以及日常生活垃圾中存有的污染物随地表流水进入水环境。一般情况下对水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需要确定全盐量、水温、化学需氧量、溶解氧以及pH等内容。即在采集待检测水样后用将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定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水环境污染定量监测的标准。在确定其监测点时,对于同一农业区域地下水源,应选择不同深度机井设置多个监测点。而对于使用地表水源的农业区域,则应将监测点设置在水泵站位置;对于应用处理后养殖业废水为水源的农业区域,则应将监测点设置在排水总口位置。
3农业生态污染监测次数分析
通过对农业生态污染的监测,可以更好的掌握农业下一步发展的节奏,对存在严重污染情况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争取以有效的措施来遏制污染源,逐渐降低污染严重程度。但是农业生态污染监测环节众多,在分析与治理上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为了能够从综合角度来做好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控制,并提高其综合效益,就需要合理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情况下,大气环境污染监测频次应由农产品生长期与生产期来决定,并且要保障大气环境污染监测与大气环境污染监测频次的一致性。而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频次的确定应由农业区域土壤质量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因为土壤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再加上土壤样品监测实验受样品采集、处理以及监测分析影响比较大。因此在对其进行监测前,应确定土壤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每年增长量。对于长期处于常规状态,没有受到工业废水、废渣以及废气等污染物影响的农业区域,监测频次可以为5~10/次,来监测土壤重金属与持久性有机物含有率。而对于部分处于工厂周边的农业区域,其受到工业污染的概率非常大,因此监测频次比较多,一般为2~3年/次。并且因为工业污染过程变化性比较大,具体的监测频次还需要结合土壤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在标准上适当的缩短监测间隔时间。
4农业生态污染治理优化措施
4.1加强生态监测重视
当地政府应从本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以国家相关标准为基础,定位当地农业生态污染程度,并自此基础上来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站,成立专业管理小组,并制定完善监测管理方案。并且要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尤其是临近工业区的农业区域,对原有污染监测频次进行合理的调整,争取能够掌握不同农业区域的污染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避免污染程度的进一步加深,降低因污染问题对农业产率的影响。
4.2制定相应管理方案
及时,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做好农药化肥的管理,利用新型无毒无污染农药化肥来代替传统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并且应积极推行生物治理以及机械物理治理方法,减少各类农药的使用。第二,积极推进循环农业。还应将循环农业发展模式贯彻到底,即以农作物秸秆为基础资源,建设沼气池以及养殖业等,推行多个环节和谐运行的农业发展模式,如“种-养-气”以及“种-气-肥”等循环生产模式,对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应做好塑料污染所具危害性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都能树立起保护环境的主观意识,这样不但可以逐渐降低“白色污染”带来的危害,还可以回收利用来降低成本。
4.3加大环保生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以及报刊等媒体具有的功能,做好农业生产环保管理的宣传工作,使所有农民都可以意识到加强农业生态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并积极投入到循环生产、绿色生产中,在降低对环境污染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另外,政府还可以建立农业循环经济示范点,因地制宜选择污染监测技术以及管理方案,做好对各类污染因素的控制,更有效的实现农业循环生产。
5结语
农业生态污染现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保障将农业持续发展落实到位,就需要结合其生产特点,从防治污染角度出发,做好污染监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措施进行管理,争取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作者:胡康宁 单位:蚌埠市环境监测站
环境污染论文:长三角地区经济集聚与环境污染论文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说明
本文选取长江三角洲16个核心城市的面板数据进行检验,基于数据的可得性将样本期设定为2002-2013年,相关变量指标选取及数据说明如下:
(一)内生变量。
一是环境污染程度(epd)。基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利用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工业废气排放量以及工业废气中的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工业烟(粉)尘排放量等5类环境污染排放指标构建环境污染综合衡量指标。参考Ma等的方法,采用熵值法计算环境污染综合指数。二是经济集聚程度(agd)。经济集聚反映的是经济活动在单位空间内的集中程度,传统的集聚指标有Herfindahl指数、Gini指数和地理集中度指数等,但这些指标未考虑较小地理单元面积的差异所产生的空间偏倚。单位面积上承载的经济活动量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集聚的良好指标,因而本文采用单位面积的非农产出来测度经济集聚。
(二)控制变量。
为了尽量减少因其他变量遗漏造成的估计结果的偏差,本文在计量模型中增加了影响环境污染和经济集聚程度的其他控制变量,主要有:①劳动生产率(pro)。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利于生产的集中和促进经济集聚,同时在生产和环保技术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污染也越多。本文采用人均非农产出来测度。②对外开放度(open)。采用人民币表示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占GDP的比重来测度。③环境规制(regul)。采用人均工业环境污染治理完成额来测度。环境规制会抑制企业的排污行为,同时过高的环境规制会影响企业的选址,从而影响经济集聚。④产业结构(lis)。采用各地区第二产业产值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测度。⑤经济发展水平(rgdp)。采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测度。⑥人口规模(pop)。人口的扩张和集中是导致经济集聚的原因之一,采用各市常住人口数量测度。⑦交通便利度(tran)。采用人均道路面积测度。便利的交通有利于区域对外经济交流和要素的流通,吸引更多的投资,提高经济集聚水平。本文所选指标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产出指标均根据GDP平减指数调整为2002年不变价格。为了减少异方差和偏误,在实证分析之前,对所有变量均进行了自然对数处理。计量分析均采用EViews7.0软件进行。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面板数据的单位根检验
一般而言,用不平稳的数据进行回归往往会出现“伪回归”现象,因此在回归之前须对数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分别采用LLC检验法和Fisher-ADF检验法进行面板数据的同质单位根和异质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中除了环境污染指标(epd)为平稳序列之外,其他变量均接受“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为非平稳序列。对这些非平稳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后,各检验值均拒绝了原假设,表明这些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序列,体现出了一定的平稳性。
(二)面板数据的协整检验
虽然非平稳变量经过一阶差分后为平稳序列,但是还需对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检验。本文分别采用Pedroni检验和Kao检验进行面板数据的协整检验,其中Pedroni检验选取Panel-PP统计量和Group-ADF统计量。结果显示,各统计量均显著拒绝了“无协整关系”的原假设,即各模型中的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因此,可对原值方程进行回归分析。
(三)联立方程实证结果与分析
由联立方程模型的工具变量个数大于其内生解释变量个数可以看出,联立方程(2)和(3)均为过度识别。为了提高估计结果的有效性,本文采用系统估计法中的三阶段最小二乘法(3SLS)对方程进行整体估计。其显著优点是既考虑了内生变量的潜在相关性,同时还考虑了各方程随机误差项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关性。
1.环境污染方程估计结果分析。
经济集聚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经济集聚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污染排放强度的增加,经济集聚每增长1%,污染排放就增长0.626%。长三角地区的城市化依赖于工业化的推动,大量工业集中于城市,当经济活动密度较高时,必然伴随着产出规模的扩张和能源消耗的增加,产生更多的污染,从而影响环境质量。劳动生产率对环境污染的估计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增强了污染排放。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劳动、资本、技术和环境等投入要素组合的优化,其对环境要素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相对减缓了污染排放。但是劳动生产率伴随着产出规模扩大而引起的污染排放增加却大于要素替代对污染的节约。污染排放的空间滞后项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污染排放强度与周边地区的污染排放密切相关。对外开放度和环境规制的估计系数均为负且显著,表明对外开放和环境规制整体上改善了长三角城市的环境。大量的FDI和国际产业向长三角转移,外企的生产技术和污染处理技术相对较高,在环保标准上更倾向于执行来源国的标准,加上近年来长三角城市对环境保护重视度增加,环境治理投入不断增加,因而整体上改善了长三角城市的环境状况。产业结构的估计系数为正且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产业结构中工业份额比重越大,污染排放强度就越大,因此上海等地为了治理污染将大量污染产业外迁或者淘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平方项的估计系数在5%的统计水平下分别为正和负,说明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之间符合EKC假说,呈现出倒“U”型关系,即经济发展初期,污染排放强度随人均GDP增长而增加,当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后,污染排放强度就随人均GDP增长反而下降。随着长三角各城市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城市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充裕的财政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些均是形成拐点的重要原因。
2.经济集聚方程估计结果分析。
经济集聚方程中的环境污染强度和环境规制估计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环境污染和环境规制对经济集聚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环境作为一种要素投入,企业需要为此付出成本,为改善环境质量,政府不断提高企业的排污费用或者提高环保标准,那些污染费用占总成本较高的企业会由于污染成本的增加而重新选址,从而影响经济集聚的程度。经济集聚空间滞后项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周围城市的经济集聚水平每提高1%,本地的经济集聚水平提高幅度便为0.025%。长三角城市群内部经济关联度较高,已形成了较完整的产业链和产业梯度,中心城市上海与周边城市的经济发展相互依赖程度较高。劳动生产率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即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会促进经济集聚。对外开放对经济集聚的影响为正,表明大量的国外资本和产业的进入有利于形成更高的经济集聚度。人口规模、交通便利度的估计系数均为正且显著,表明人口规模越大、交通越便利,就越有利于促进经济集聚。近年来,户籍制度的松动导致大量人口向东部沿海城市集聚,为城市的经济集聚创造了条件。同时,长三角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为城市间的经济互动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城市的经济集聚。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运用2003-2013年长三角16个核心城市的面板数据,通过构建面板联立方程模型,考察了经济集聚与环境规制之间的交互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1)经济集聚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污染排放强度的增加,反过来环境污染对经济集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2)经济集聚与环境污染均存在空间溢出效应,即城市的经济集聚程度与周围临近城市的经济集聚程度密切相关,城市的环境质量受到周围城市环境质量的影响。
3)劳动生产率和产业结构对环境污染产生了正向影响,而对外开放度的提高和环境规制的加强则有效改善了环境污染;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之间呈现倒U形关系。
4)环境规制对经济集聚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而劳动生产率、对外开放度、人口规模以及交通便利度均有利于城市的经济集聚。
(二)政策建议
1.相互协调。
建立长三角地区区域经济协调组织,协调区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环保政策。由于经济活动是污染的主要来源,因而经济协同发展是污染联合治理的根本,长三角地区应形成地区经济协同为主、政策管理协同为辅的联合治污格局,制定区域内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共同行动纲领。要依托各地发展优势,做好统筹协调,促进形成各具特色、互补互助的地区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较大限度地发挥分工合作效应。
2.监督到位。
构建长三角城市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布和环境污染联动预警机制。各地区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不仅要关注城市的规模和经济密度,而且要考虑到环境污染对经济集聚的负面影响。应借鉴国际经验,分阶段逐步提高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各类标准等级,并建立严格的监管和执法体系。在此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长三角城市经济密度与污染数据的动态关联监控平台,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资源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收益的分配制度,利用市场机制有效控制污染排放。
3.市场与政府各施其责。
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在污染联合治理中的各自作用。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环境保护法规、地区污染年度控制目标和排放配额,建立污染排放交易市场和准则、构建区域污染补偿制度等规则并执行监管;市场在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是将环境要素纳入供需关系并为其定价。如,政府建立区域污染排放交易市场和准则后,需要通过市场对污染的排放权进行有效配置。应鼓励各地区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来节约污染排放量,多余的排放指标可通过污染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获得收入,超额排放的地区则需要买入污染排放指标。
作者:刘慧 单位: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管理系
环境污染论文:司法鉴定下海洋环境污染论文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概述
1.1概念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对事实的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往往都离不开鉴定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有关学理解释,可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界定为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相关专业知识,运用海洋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采用现代海洋调查分析仪器,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因果关系认定,并对海洋环境损害范围、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文所称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因污染海洋环境导致的海洋环境损害而进行的鉴定,对因污染海洋环境而引起的其他损害(如可能出现的人身损害、直接财产损害等)所进行的鉴定,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等机构进行。
1.2特点
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侵权案件,但相较一般侵权案件,其还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复杂性及广泛性等特点。除个别大型突发污染事故在发生之时即被发现以外,多数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渐进性,且污染物可长期存在于海水和沉积物中。同时,由于污染物质是通过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等或进入食物链而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这使得传统侵权法上“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认定要求难以得到满足,且增加了对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难度。此外,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存在多种污染因子的复合作用,且各污染因子存在物理化学转化,区分并判断某一或某些污染因子是主要致害因子存在技术上的难度。污染物质会随着海水的流动而不断扩散并远距离输送,因此污染事故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往往存在空间上的距离,由此导致受害者可以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也使得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主体有了法理上的依据。海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增加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难度,也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具有如下特点:及时,鉴定证据的易逝性。由于海洋的流动性和污染的隐蔽性、间接性,对及时手污染证据的提取地点和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旦错过,则无法再收集到证据或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损害事实,此时由于污染事故的及时现场已经发生改变,因而会出现证据提取方面的困难。第二,鉴定的专业性。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受害方一般无法做出判断,因此鉴定证据的采集、固定、检测必须由专业机构在特定的时间内按照特定规程完成。提交司法过程的证据材料需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就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专业技术背景,而且必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第三,鉴定结果存在科学上的限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查找并确定污染源、确定损害范围及程度、进行损害价值评估等多方面,受制于现有科学发展水平、仪器设备条件和海洋污染损害事件的复杂性,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价值评估等方面,尚无完备的损害界定与量化的技术标准体系,使得海洋污染损害的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估都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中,不同专家对相同问题会存在意见分歧。
1.3应用
由于海洋污染损害情况复杂,在对污染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认定时,对鉴定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在海洋污染案件中,既有对单个项目进行鉴定,如溢油污染中对溢油源所进行的油指纹鉴定,也有对整个污染事件的系统鉴定与评估。从全球性、区域性和各国关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立法来看,海洋环境污染可以根据污染物质种类划分为油类污染、油类以外化学物质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油类污染,本文即以油类污染为例简述鉴定在污染损害事件中的应用。
1.3.1污染源诊断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确定责任者是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在某些大型污染事故中,责任者明晰且未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污染事故责任者的判断较为简单,如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及2013年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所导致的溢油事故等。但在多数海洋溢油污染事故中,尤其是移动溢油源的污染事故,如2006年长岛溢油污染事件,对污染源的追查诊断是关键的一环。污染源诊断可通过溢油鉴别、遥感、溢油漂移数值模拟等技术等进行。目前我国已通过建设较为完备的油指纹库和溢油鉴别技术体系、溢油数值模拟技术体系等,有效实现对油指纹的分析、检索、鉴别和数值模拟溯源,在无主溢油溯源及溢油鉴定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污染源诊断还包括溢油量、扩散区域及油的物理归宿确定等,在一些复杂的溢油事故中,需采用多种技术手段相互结合进行确定。
1.3.2影响范围、损害对象、污染程度确定
溢油对海洋环境损害的对象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环境容量损害、生境损害、生物种群损害,其表现为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岸滩环境、海洋生物等受到损害。其中,环境容量损害表现为海水可容纳石油类物质剩余容量损失,生境损害表现为岸滩和沉积物损害;生物种群损害表现为受损生态位的生物损害以及数量减少。以海水为例,以现场调查和历史调查资料为基础,、详细地分析溢油事故前、后的水质状况,将海面油污(油膜)监测数据及石油类监测数据与背景值进行对比,分析对海水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并结合数值模拟、遥感技术及其他相关技术,海水石油类浓度显著高于背景值的范围,为溢油影响范围。海水环境的受损程度根据影响范围和海水污染物基本恢复至背景值的持续时间等综合分析确定。
1.3.3污染损害价值评估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关键点在于对污染损害所导致损失的价值评估。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在污染损害价值评估方面仅规定了原则性的标准,即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除直接损失外,赔偿的范围限于已经采取的或者将要采取的恢复措施的合理费用。直接损失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海洋环境损害评估费应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和调查评估费等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没有量化的标准,海洋环境损害的评估较为复杂,实践中对于恢复措施及合理费用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
2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分析
在2012年之前,作为证据类型的司法鉴定是以“鉴定结论”的形式出现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鉴定意见”取代了“鉴定结论”。毋庸置疑,上述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变动显然不仅是简单的两字之差,而是意味着,即便是鉴定人利用科学手段经过严格程序所做出的判断,在法官认证采信之前,也存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因此,作为海洋环境损害案件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对其证据效力的分析审查显得尤为重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为证据的两大特性也应为海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所具备,前者是判断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符合形式要件,且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适格性;后者则是裁定这样一份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2.1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作为任何一种证据能够被用于案件审理的门槛,其表明了鉴定意见能够用于司法证明的能力或资格,是其得到采信的前提。在海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需要涵括鉴定主体的适格性、鉴定事项的必要性、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内容的关联性、样品来源的合法性等要素。
2.1.1鉴定主体的适格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在我国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首先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外对不同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在所属鉴定人工作水平与能力、实验室管理与建设、仪器设备投入、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在我国从事该领域鉴定的鉴定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鉴定机构许可证并专门从事该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如中国海洋大学出资设立的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等,这类机构以从事相关鉴定活动为主业。另一类是可以胜任相应鉴定业务、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但并未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鉴定机构,以海洋环境监测部门、科研院所等为主,如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经青岛市海事法院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后,被列为该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由于专业实力较强,且已通过国家和省级计量认证,部分还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海事法院在诉讼中遇到有关需要鉴定的事项时,经常委托这些机构进行鉴定。上述两类鉴定机构都属于适格的鉴定主体。随着司法鉴定在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作用的日益重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性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在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出现了对海洋环境监测单位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质疑,认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违背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原则。但显而易见的是,在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每个公民可谓都与案件结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并不能因此否认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中立性。同时,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且在海洋环境监测领域具有显著地专业优势,熟悉海洋环境状况,在污染发生后,能够较为地做出预判。当然,在对预防和清污费用、调查评估费用进行计算时,若责任方存在异议,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如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
2.1.2鉴定的实体要件
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实体要件可以概括为鉴定事项的必要性、鉴定内容的客观性及关联性、鉴定意见的事实性等。首先,鉴定意见是因为法官缺乏专门性知识而引入司法程序的,其目的在于以其科学的判断帮助法官认识案件事实。倘若该事实问题能够通过逻辑推理或正常经验进行判断,则就不具有鉴定的必要性。譬如在船舶碰撞溢油事故中,在某些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可直接通过装载油量、轮机日志中记载的耗油量和剩余油量估算出溢油量范围,而不需要再根据监测数据和《波恩协议》估算方法对溢油量进行鉴定。诚然在每一起案件中,对鉴定必要性的判断都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评估,不能一概而论。其次,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的内容必须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具有关联性,即需要鉴定的问题为法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所需。同时,鉴定内容还须具有客观性,因为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据以鉴定的样品是客观的,而监测、检验、实验、观察的对象也是客观的。鉴定过程中必然有主观活动的参与,但主观判断不能代替客观事实,如在海洋溢油污染案件中,对油膜漂移扩散的数值模拟结果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能作为判断污染范围的证据。第三,鉴定意见只是对案件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的科学判断,而不涉及法律评价,不能代替法官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例如,在油指纹鉴定中,鉴定意见只对检测的油样负责,因而结论只能用“××油污样品与××油指纹基本一致”等表述,而不能下判断“××为污染事故责任者”。
2.1.3鉴定的程序要件
鉴定的程序要件主要包括鉴定的启动程序、回避程序及出庭质证程序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启动包括当事人自行委托和海事法院决定或委托两种方式。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委托事项中的要求开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由于调查取样及鉴定成本较高,重大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启动程序时常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即委托人为具有法定职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同时,鉴定意见须经质证程序才能作为案件判断的依据,除非在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否则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质询,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
2.1.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鉴定意见应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具有证据能力。根据相关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
2.2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指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因此,证明力包括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强弱两个方面。
2.2.1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有无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过程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性及是否构成证据链决定了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有无。鉴定过程的规范性是衡量鉴定意见证明力的重要标准,贯穿从样品的采集、储运、保存、实验室样品处理、分析、数据处理及记录、综合鉴定等的全过程,操作过程及仪器设备的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技术规程。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应当遵循《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监测规范》、《海滨观测规范》、《海面溢油鉴别系统规范》、《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程及实验室质量管理的相关标准。未按相关技术规程操作又没有合理抗辩理由的,则可以否定其证明力。鉴定方法的性也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由于鉴定方法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在尚存争议的许多领域很难直接作出判断,以美国为代表的外国法学界也出现了判断标准的演进过程。“普遍接受标准”(generalacceptancestandard)曾经是许多国家在判断鉴定方法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按照这种标准,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性必须已经在该学科领域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学科划分错综复杂,在某些领域内,人们对一些新的理论方法往往众说纷纭,而在某些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中,一些理论和方法又鲜为人知,致使该标准至今已很难满足实践需要。有的学者继而提出了“实质性证明标准”(substantialevidencestandard),按照这种标准,一种新的理论或方法只要得到实质性证明即可采用。证明的方式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也可以是来源的实例。但该标准也存在过于宽泛的问题,因为找到能够证明或反对某种观点的论文或实例并非难事。笔者认为,就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而言,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首先,鉴定的技术方法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若无国家标准再行选择海洋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其次,在没有国标和行标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法应存在可控制的操作标准,并按照该标准进行;第三,利用该技术方法得出的结果存在可验证性,以往运用该方法得出的结论未出现已知或潜在的错误;,该方法已被同行评估认可并公开出版过。鉴定结果构成证据链也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的重要方面,首先,在污染事件发生后,鉴定意见并不是的证据,还可能存在大量其他的证据,因此鉴定意见应与全案其他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彼此不存在矛盾,能够相互印证。其次,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涉及的鉴定内容和项目较为复杂,鉴定意见本身各项鉴定数据及结果之间应具有内在逻辑,彼此不存在矛盾,如溢油量与影响范围之间应能够前后一致,彼此印证。
2.2.2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强弱
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强弱在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主要涉及样品的代表性、鉴定方法的性及鉴定结论的充分性3个方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力强弱的判断主要由法官自由心证来进行,同时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同一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可能强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鉴定样品是鉴定的基础性要件,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强弱有着重要影响。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样品采集站位能够根据污染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及动力场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设置,具有代表性,同时合理设置对照点,在项目、频率等方面能反映调查海域的污染状况。同时,样品的数量和质量应具有性,数量应在考虑经济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丰富,以消除偶然性、特殊性等因素,在采样和储运过程中应注意采样器具、样品容器免受沾污。所有采集的样品应至少有两位采样人签名,并详细记录样品信息。若样品非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采集,则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仅对来样负责”。涉及多个鉴定意见证明力强弱的比较时常涉及对鉴定方法性的判断。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在理论上得到领域内多数专业人士认可,且经受多次实践检验的鉴定方法相对而言具有更强的性,运用方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鉴定意见中所得结论的充分性主要涉及的结论的论证过程是否做到充分合理、逻辑严谨。鉴定样品及相关记录应真实、完整、充分,因果关系推理应合理有效。鉴定意见应对所需鉴定的各项事由逐一做出明确回答,能用通俗的文字概括性地反映得出结论的过程,对调查、分析、鉴别、推理和判断的过程进行阐述和释明。
3结语
对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从立法、鉴定管理体制到鉴定机构的具体运行的各个方面的规范与完善。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依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洋科研院所和司法鉴定业务机构等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从管理制度化、操作体系规范化、鉴定方法标准化、鉴定文书格式化等方面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抓紧制定完善相关评价标准,同时培养具有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司法鉴定人才,以更加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为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科学处理奠定基础。
作者:李琛 赵玉慧 孙培艳 单位: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学院 国家海洋局海洋溢油鉴别与损害评估技术重点实验室
环境污染论文:工业喷漆环境污染论文
1工业喷漆对环境的污染
1.1喷漆废水的危害
工业喷漆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很多难降解的物质,它们会存留很长时间,且不容易被分解。这种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工业喷漆产生的废水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后,会形成长期的污染。废水中物质的水溶性很弱,很难用水将其稀释,经长时间的积累会形成一定的废水层,有毒物质会凝结得越来越多,进而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目前,工业喷漆施工越来越频繁,导致因喷漆而产生的废水也越来越多,严重污染了水环境,进而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1.2喷漆废气的危害
在工业喷漆施工中,除了会排出废水外,还会排出废气。喷漆废气比废水更具危险性,且更难治理。在工业喷漆的过程中,会产生有毒的废气,如果人们呼吸时吸入了有毒气体,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在存在有毒气体的环境中长时间滞留,甚至会致人死亡。大多数涂料中含有较高浓度的苯,苯是一种含有剧毒的溶剂,会对人体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是威胁人类健康的化学物质之一。此外,喷漆产生的废气中会掺杂一定的喷料残渣,一旦人体吸入了这些粉尘,后果不堪设想。
2治理措施
2.1运用活性炭的吸附功能
对于工业喷漆中所产生的废气,可利用活性炭的吸附功能将其净化,有机气体能够直接穿过活性炭吸附大部分有毒物质,净化程度较高。采用活性炭净化废气时一般采用直接吸附法,该方法操作比较简单,净化废气的质量比较高,值得推广。但在使用活性炭吸附时,应经常更换活性炭,以达到更好的吸附效果。该方法适用于净化不需要回收的、浓度较低的废气。
2.2采用高温燃烧法
一些废气经过燃烧会产生一定的化学反应,转化无毒气体。废气中的一些有毒气体在加热或燃烧的情况下,会转化成其他无毒的、具有挥发特性的气体,从而达到净化空气的效果。有些废气可采用高温加热的方式处理;有些废气可直接对其燃烧,我们可根据气体成分选择处理方式。在燃烧废气时,可将废气加热到200~300℃,并通过催化床燃烧,这样的净化效果较好。通过燃烧的方式净化废气不会出现二次污染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净化的质量和效率。该方法适用于净化高温、高浓度的废气,值得在喷漆环境治理中推广应用。
2.3喷漆废水与生活废水混合处理
将喷漆废水与生活废水结合,能够使喷漆废水中难以降解的物质得到一定的稀释,是正确处理喷漆废水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融合生活废水与喷漆废水,实现了两种废水的共同处理和净化,在经过一定的稀释后,能够有效降低降解物质的浓度,从而提高喷漆废水的净化效果。利用生物方法处理喷漆废水和生活废水,在减少了废水中有毒物质的同时,也降低了有毒物质的降解难度,达到了有效净化喷漆废水的目的,对治理因工业喷漆而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2.4加强过滤处理
过滤是废水处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净化水质的关键。工业喷漆产生的废水中含有许多有毒物质,时刻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对此情况,应加强对废水的过滤处理,研发具有高科技的过滤装置,达到多层次过滤、自动阻拦废水中有毒物质的效果,从而有效保障净化质量。随着我国工业企业的不断增加,尤其是机械类产业的快速发展,工业喷漆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喷漆废水的过滤处理是必然要求。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工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业喷漆给环境带来的污染日益严重。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改善此问题,强化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研发可替代性的材料替换工业喷漆,从而减小工业喷漆对环境的污染力度。
作者:张瑞军 张敏 单位: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论文:物联网管理模式下环境污染论文
1.环境污染监控现状分析
1.1从治理主体上看
当前的污染监控仍然以政府为主导近年来,国家对污染监控给予了高度重视:及时,在战略规划方面,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设立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第二,在监控对象方面,以重点流域为对象编制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第三,在法律法规方面,各地环保部门将有关水污染预防和监管方面的专项法规制定提上了议事日程;第四,在落实污染监控任务方面,我国在重点流域都设置了水资源保护局,对河流污染问题实施分区监控。从以上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当前政府部门仍在环境污染监控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直接制定的各种环境政策和制度,在行政体制下通过一种行政行为得以实施,这种监控模式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使其具有如下缺陷:一是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地位不对等,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等被天然地排斥在管理主体之外;二是环保部门的公务人员在处理污染监控专业技术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三是治理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忽略了其它可行途径。基于物联网管理模式的环境污染监控新思考王谦,张歆(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1.2从治理思路上看
当前的污染监控仍然以结果为导向从识别问题到原因分析再到对策举措,这是传统的环境治理思路,所以政府的环境治理总是处于不断的应急当中。当出现饮用水危机,才想到去发现水体污染源;当出现雾霾天气,才想到去控制大气污染……当前的污染监控思路需要从后果导向的反应式管理转变成为以原因导向的预防式管理。预防式管理更需要依靠新技术变革来探索污染监控的新理念,将技术手段应上升到与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同等的地位,以解决现有监控模式的不足。
1.3从治理信息上看
当前的污染监控仍然缺乏异构之间的信息协同能力由于受到地方环保部门的各种管理目的和一系列现行规章制度的行政约束,缺乏高效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即使实时监控到污染信息也可能得不到真实及时的,导致监控数据的应用程度低,协同监控能力缺乏,形成一座座“信息孤岛”,既不利于突发性重大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居民的人身健康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2.物联网管理模式
“四端联动、三位一体”的IOT模式——物联网管理模式,即感知端、传输端、云端及应用端的有效联动,拉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及制度创新三位并行的一种过程管理和科学管理模式。它是以标签事物的射频识别技术(RFID)、感知事物的传感器技术、思考事物的智能技术、微缩事物的纳米技术和云计算为核心的物联网技术为支撑,以物联网的感知、及时传递和智能处理等三大显著联动特征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为依托,以提升管理创新能力为出发点,能为更加高效科学的环境污染监控提供理论、模式和途径参考。具体来说,将物联网管理模式应用在环境治理领域,首先,依靠物联网的感知与反馈系统,将感应器和装备嵌入到需要监控的各类环境之中,让感知端作基础,获取各类环境的基础数据和信息,为污染监控信息的真实性和性保驾护航;其次,依靠基于通讯技术的传输端保障数据和信息实时传递到“云端”;然后,利用云计算、AI等智能技术对环境质量的指标数据和信息进行集中整合、智能分析与处理,其后台有专业化的工作团队、机构、行业精英及设备等“专业云”支撑。这样一来,专业性工作集中到“云”中进行整合和处理,再向需要环境污染监控信息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透析”后的高质量信息,便能为各级管理者提供环境治理的智慧化决策支持。
3.四端联动、三位一体的“污染监控平台”
“污染监控平台”的四端联动与三位一体是相辅相成的,四端联动是实现物联网模式下的污染监控的基础,伴随新模式采用而诞生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实现高效科学的河流污染监控的坚实保障。物联网管理模式下的四端构建将形成四个污染监控子平台,即智慧感知平台、智慧传输平台、智慧云平台、智慧应用平台,四大子平台成为了整个智慧环保大平台的支撑体系。政府搭建“污染监控平台”之后,有能力的企业、社会团体、公民可以在任意一个子平台上提供服务,使得多元主体都能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
3.1感知端
感知端主要是指各种物联网技术下的信息采集工具,包括搭载各种水质指标的传感器,如RFID电子标签、检测仪、二维码和实时定位仪器、可穿戴设备等,它们如同是物联网的“眼睛”“耳朵”等感觉器官,是实现实时自动检测和自动控制的必要前提。感知端的建设是打破传统污染监控模式的首要环节。运用物联网管理模式探索环境污染监控的新途径,传统意义上专家采样的基础数据采集方法将被摒弃,感知端将成为污染监控基础数据的来源,检测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会大大减少,人为数据由客观的感知数据取代,污染检测结果会更加真实。感知端的部署有利于扩大传统环境污染监控的范围。鉴于污染监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依靠增加一线监控人员、设立污染监控中心的传统监控模式,依然存在诸多人力无法到达、无法实施有效监控的地方,感知端将代替一线监控人员,嵌入到工业废水排放点、农业污染源及生态环境恶劣的其他地方,并实时返回一线的基础数据。感知端的安排有利于明确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由于河流、空气天然的流动性,仅靠人力进行污染源的查找工作,易导致污染责任人相互推卸责任,越来越多的高污染企业因监控技术的漏洞逃脱了制裁,灵敏的感知设备将记录环境污染的时间节点,及污染物信息,能更好落实污染责任人。
3.2传输端
传输端是感知端与云端能够进行双向良性互动的前置保障。作为物联网“中枢神经”的传输端,是实现了海量数据和信息进行实时传导和输入,将感知端采集的数据云端实现数据处理与应用,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传输端有利于规避传统环境污染监控过程数据发生改变的风险。传统的专家取样、实验室检测的方式使得检测样本的储存保护工作无法到达尽善尽美,环境检测样本在传递过程中因温度、光照等因素的影响,污染指标会发生物理和化学变化,导致监控结果与实际污染程度有较大出入,基于信息技术的传输端建设,保障了感知信息的实时传送,而无需担忧样本储存及保护的问题。
3.3云端
云端作为统一的数据交互平台,实现了个性化监控。在大数据时代,云端是物联网的“大脑”,环境监控云是应用云计算技术建设的污染监控信息化支撑系统,旨在将感知端采集到的与污染监控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交互共享、和有效使用,发挥智能作用,具有各种功能的污染监控子云,为需要环境污染检测信息的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云端将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纳入环境治理主体,实现了综合化的环境监控。云端作为专业团队的集合,将环境治理的大工程细化为各种专业性工作,具备承担各种环境治理专业性工作能力的各类社会主体都可以加入到环境监控工作中来,例如,通过外包形式,将原由政府一己承担的环境污染监控工作交由专门的污染监控设备研发公司承担、将环境污染信息交由新闻媒体来承担、将环境样本检测工作交由专门的化学实验室承担。环境治理不再是传统的政府一元治理,多元化的参与主体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
3.4应用端
环境污染监控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监控,作为环境保护工作链上的首要一环,必须进一步服务于环境质量监测、风险防范等环保任务。应用端是物联网灵活的“四肢”,物联网管理模式下的污染监控体系的具体应用可体现在多个方面:及时,为政府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环境监测、监察、预警、应急和评估等信息支持;第二,为企业优化生产治污过程、改善生产工艺不合理情况提供了参照标准;第三,有利于其它相关部门和环保部门的信息互通,跨流域合作治理污染。
作者:王谦 张歆 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环境污染论文:经济增长与水环境污染论文
一、经济的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经济的发展,通常是以向环境不断汲取不可再生资源或者向环境排放大量废物为代价。当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后,人们开始关注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人们经常认为经济越发展,环境遭受损坏的程度越严重。但事实是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并非成正比例的关系,而是一种近似于倒“U”型的关系。这种倒“U”型的模型也被叫做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由两位学者Cmssman和Kmeger发现并证实的。模型认为,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环境被破坏和污染的程度随着收入的增长而越发严重,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之后,环境被破坏和污染的程度会随经济的继续增长而逐渐递减。
二、经济增长与环境间关系模型构建
伴随着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很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环境的恶化与经济的发展有直接关系,它们做了很多调查、取证、研究,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先期研究成果。在他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选择三个指标,用回归分析法分析这三个指标随人均收入增长的变动情况。
三、经济增长与水环境污染关系实证研究
(一)取值范围
通过对辽宁省18年来人均GDP、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量的调查,研究辽宁省经济增长与水环境污染之间存在一种怎样的情况。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表示经济的增长,用工业废水排放量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反映水环境污染情况(如表1)。
(二)经济增长与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之间的关系
人均GDP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Linear、Quadratic以及Cubic拟合的可决系数分别为0.698、0.765、0.858,另外sig值都小于0.05,说明工业废水排放量与人均GDP相关性强,Cubic(三次曲线)拟合效果是好的,如表2所示。所以,选择三次回归方程作为本文研究的最终数学模型。辽宁省经济增长与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关系曲线呈现出倒N型关系,如图1。伴随经济的增长,工业废水排放量曲线持续降低直到2005年(人均GDP为19074元),经济增长到一定程度时,即2005年以后,环境质量会恶化,到2008年以后,工业废水排放量开始下降,环境质量又得到了改善。
(三)人均GDP和生活污水排放量之间的关系
利用spss17.0辽宁省人均GDP与生活污水排放量之间模型模拟结果见表3。通过表3看出,人均GDP和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之间的线性、二次、三次曲线拟合的可决系数为0.95以上,拟合程度相当高。一次线性曲线的F值比二次、三次曲线的好,因此选定一次回归方程为本文研究的数学模型。辽宁省人均GDP与生活污水排放量的关系呈一次曲线分布,辽宁省的生活污水排放量伴随人均GDP的增加而增加。这种曲线与传统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特征不符,呈现出污染随着经济增长有急剧恶化的趋势。
四、结论与对策
通过模型的模拟与拟合,将参数代入回归方程,显示出我省经济增长即人均GDP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呈倒N型关系,经济增长与生活污水排放量呈一次线性关系,可见辽宁水环境污染的EKC关系形式不是统一的,不同水环境污染指标存在不一样的曲线关系。辽宁省工业废水排放量随经济增长先逐渐严重,然后得到缓解,又随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再次严重的发展态势;辽宁省经济增长与生活污水排放量为一次线性关系,生活污水排放量随着经济的增长,越来越多。综上所述,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尽管局部时间有所改善。因此,在保持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生活污水的处理,建立合理的水资源保护政策,改善水环境。
作者:张彩虹 初铭畅 单位:辽宁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环境污染论文:强制责任保险视域下环境污染论文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性模式的选择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最主要理由就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不是只要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就可以毫无顾忌地选择强制而放弃自愿保险的模式?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一般受害人数众多,受害范围广大并且影响深远,受害人群的人身财产损失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来说很可能是天文数字,人数众多的受害群体的赔偿问题往往不止是一般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涉及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及时赔付损失既是受害人利益的保障,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较而言,自愿原则是充分尊重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体现,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强制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主体自我选择的自由确实受到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是一味地让各方承受不利益,相反,它不仅能为污染企业分担环境风险,而且能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需求,即受强制缔约的双方仍然能从该种强制中获益,所以,综合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应该是一种可以为社会公众认可接受的权利冲突处理抉择。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势
(一)受害人方面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损害之巨往往超越其他一般损害,污染企业很难或根本无力承担损害责任,加上环境损害潜伏期一般比较长,难以判断其与企业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企业推脱责任等原因,受害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后很可能索赔无果,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会比向企业主张更加迅速有效,这样,环境污染事件中最棘手也是最首要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二)污染企业方面
对污染企业而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重要的分险途径。企业的生产经营伴随着诸多风险,环境污染风险是其中之一。不论环境污染是突发性的还是持续性的,其带来的损害责任都是巨大的,企业承担污染责任的后果往往就是破产,这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不公平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实现有效分险的效果。此外,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够使企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改善我国的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普遍意识不强的现状,只有这样,作为防控风险最主要主体的污染企业才更有可能注意加强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积极投入到环境污染风险控制中,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保险公司方面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为其提供了新的经营领域。在很多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领域,由于国内环境风险意识不强,投保此类险种的企业数量少,使得相关市场需求小,保险公司便没有研究环境问题、开发相应保险类型的动力,强制投保则能刚性地扩大市场需要,开发维持新的险种领域。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一保险业务的发达能满足保险公司营利性的要求。
(四)政府方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之后,当受害人向污染企业无法寻求到救济时,转而向政府求助,政府为避免产生社会矛盾,介入并成为了的责任人,但迫于财政负担、应急能力有限等因素,赔偿可能难以实现。而且,如果每次事件都要政府来承担也是不可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够给政府提供解决之道,缓解环境问题带来的巨大压力。
(五)社会发展方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具有正当性且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纵向来看,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大多是在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发展绿色经济日益受到重视,直至今天,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已经成为共识,但是环境污染事件仍然层出不穷,部分原因在于,有些企业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环境保护,但是也有很多环境事件是在按照规定办事的情况下发生的,是难以避免的。宏观来看,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由全社会共享的,那么,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害也应当由全社会来承担。再则,环境损害的影响巨大深远,是关涉社会公众利益的大事,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通过大数法则将风险强制性地进行分摊十分必要,保护广大受害群众的同时,也更加符合社会利益。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的困难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牵涉多方主体的利益,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现阶段,我国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困难存在于各个方面。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交强险的推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指导下进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展开也必须找到其正当性的法律基础,拥有专门立法规范的具体指导。现行立法中,《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均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的,当然,这也是出于这一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的原因,2013年《意见》已经开始作出立法尝试,但其效力等级不高,有待于后续立法的继续跟进。
(二)投保人不愿投保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无疑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必须承受保费压力,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环境风险的发生几率不高,而且很多环境事件的潜伏期很长,或许会在企业终止之后才显现出来,当事故没有发生时,企业很可能会认为这笔支出是不值得的。这也有环境风险意识淡薄的原因。很多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时根本不会考虑环境污染问题,直至损害发生必须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之时,才会明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也有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之中已经意识到了环境风险的存在,只是出于防控成本等原因而没有采取应对措施,任由环境污染的发生,这些都是制约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发展。
(三)保险人不愿意承保
保险公司是实现环境风险分担的重要环节,其承担此项重大责任存在很多困难。首先,现阶段的投保企业数量十分有限,依靠保费收入来进行赔付是无法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目的的,在没有其他配套措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环境污染的风险只是单纯地从投保企业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而无法真正实现大数法则下的集众人之力分担风险的效果。此外,如同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不盈不亏经营,一方面要承担很高的风险,一方面又不能从保费收取中盈利,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这种不合理体现的是强制责任保险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冲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一问题。其次,现阶段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服务能力。在风险管理方面,保险公司有义务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要定期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很高的成本来搜集信息、了解投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风险、研究风险对策,如果没有其他力量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
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应当积极促进专门立法。
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创设,并按照规定实行,这样强制保险才具有其正当性基础。此外,我国的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制度都已成体系并有综合性的立法,环境立法先行,就必须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从合同主体、各方权利义务、违反义务的后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有法可依。
2.投保人方面。
应当完善有关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的制度,严格执行承担环境责任的规定,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意见》中有关投保企业的规定比较可取,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等与企业投保挂钩,对抱着侥幸心理的企业起到了督促投保的作用,而针对已经投保的企业则规定政策支持,正反两方面着手,实现强制投保。应当将这些规定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便更好地落实。
3.保险人方面。
首先,应当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办理模式。在现在的市场之下,显然由供需主导的市场模式是行不通的,那么,选择由保险公司代办就必须考虑保险公司的压力,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应该提供支持。通过一定优惠政策,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积极促进风险准备金的储备,发展其他配套措施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害负责。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通过联保和再保险等方式来真正实现分险。
作者:顾维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环境污染论文:稻草秸秆环境污染论文
1稻草秸秆的改性方式研究
对于稻草秸秆的改性,国内外研究者做了大量研究,采用多种改性方式进行改性提高其吸附性能(表1)。这些改性方式既包括常规的酸碱改性、氧化剂氧化、其他有机胺试剂的胺化,以及氯化锌、磷酸、磷酸氢二铵等活化后的高温改性。
2稻草秸秆对重金属的去除研究
谭婷等采用氯化和胺化两步反应对稻草秸秆进行改性,胺化反应采用多种胺基试剂,制成多种改性胺基改性稻草。通过对电镀废水中Fe3+、Ni2+、Cu2+、Zn2+的吸附性能,优化得到乙二胺改性后的稻草秸秆性能,当吸附时间为20min,乙二胺基改性稻草秸秆对电镀废液中Fe3+、Ni2+、Cu2+、Zn2+的吸附趋于饱和,4种金属离子的去除率可达70%~99%。李勇等采用ZnCl2作为活化剂,制得改性稻草秸秆,考察了对Cu2+的吸附性能。结果表明,当改性稻草秸秆投加量为2g/L,pH为6时,改性稻草秸秆对Cu2+的吸附能力可达47.143mg/g,吸附达到平衡的时间为8h。改性稻草秸秆对Cu的吸附过程符合准二级动力学方程。热力学分析表明,G<0,该吸附反应属于自发反应。杨剑梅等研究了稻草秸秆对铬的吸附。稻草秸秆改性前对铬离子较大吸附量为3.883mg/g;通过酒石酸化学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铬吸附能力有了显著提升,可达到5.266mg/g。吸附性能提升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酒石酸的改性显著增加了稻草秸秆表面的羧基(-COOH),而-COOH是吸附Cr6+及Cr3+的主要基团之一;另一方面,水溶液中酒石酸对稻草秸秆的改性因为溶胀状态出现暂时存在的微孔,增加了改性稻草的比表面积,因而提高了改性稻草秸秆对铬的吸附。刘婷等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及乙二胺胺化改性后,获得改性稻草吸附剂,研究了该吸附剂对鲕状赤铁矿选矿废水混凝处理后的废水中Pb2+的吸附去除效果。试验结果表明,该改性稻草秸秆对废水中Pb2+具有显著的吸附去除,pH5.0~5.5,改性稻草用量为2g/L时,经90min的吸附,Pb2+的去除率可达98.7%,吸附容量可达156.9mg/g。吸附过程符合二级动力学吸附过程,亦可用Freundlich公式较好地拟合。Gao等研究了稻草秸秆对Cr(VI)的吸附去除。结果表明,稻草秸秆对Cr(VI)的去除是由于还原和吸附作用。通过酒石酸对稻草秸秆的改性发现,羧基对Cr(VI)的去除起主要作用,稻草秸秆对Cr(VI)的吸附容量为3.15mg/g。Rocha等研究了稻草秸秆对几种重金属Cu2+、Zn2+、Cd2+、Hg2+的吸附情况。结果表明,在吸附pH(pH5.0)时,稻草对Cu2+、Zn2+、Cd2+、Hg2+的较大吸附容量为0.128、0.132、0.133、0.110mmol/g。Ding等对稻草秸秆对Cd2+的吸附去除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pH2.0~6.0下,5min即可达到吸附平衡,吸附容量可达13.9mg/g。Cd2+的吸附去除是由于阳离子交换取代稻草秸秆中的K+、Na+、Mg2+和Ca2+,与C=C、C=O、O-H和羧基等官能团结合。Cui等研究了土壤中稻草秸秆添加对重金属Cu2+、Cd2+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稻草秸秆的添加,使游离的Cu2+从217nmol/L减少到124nmol/L,Cd2+从16nmol/L减少到12nmol/L,游离态的Cu2+、Cd2+减少是由于稻草秸秆的添加使土壤的pH升高导致。Sharma等对NaOH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在固定床反应器中对Ni2+的吸附特性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在固定床深为2cm时,75mg/LNi2+溶液进样时,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Ni(II)的吸附容量为43mg/L。在采用多种吸附动力学模型进行拟合后,发现托马斯模型最符合其吸附行为。
3稻草秸秆对废水中有机物的去除研究
将稻草在高温条件下热解制备的稻草基活性炭比表面积较大,具有良好的吸附性能。袁敏等研究了200~800℃条件下高温制备的稻草炭的吸附性能。结果表明,800℃的高温改性后的稻草吸附容量提升较大,对环丙氨嗪的较大吸附量可达167084mg/kg,接近于商品活性炭的较大吸附量(177305mg/kg),是等量稻草秸秆的20.1倍。改性后的稻草对环丙氨嗪的吸附过程符合一级动力学方程。韩彬等对稻草秸秆进行改性,选择(NH4)2HPO4为活化剂,优化了活化温度。结果表明,预氧化处理不仅改变稻草秸秆表面含氧基团的含量,而且影响了其比表面积。700℃下活化制得的改性稻草性能,较大吸附容量可达636mg/g。磷酸氢二铵的浸泡不仅可以增加稻草秸秆的热稳定性。还可以明显地增加改性稻草的比表面积,因而提高了改性后稻草基活性炭的吸附性能。改性后的样品具有良好的再生性能,经过4次再生后,对苯酚吸附效率仍能达到85.4%。韩彬等还研究了该改性稻草秸秆基活性炭对苯酚和亚甲基蓝的吸附性能。将活性炭应用于水中的亚甲基蓝和苯酚吸附,活性炭吸附苯酚和亚甲基蓝符合拟二级动力学方程。对苯酚较大的吸附量为187.7mg/g,对亚甲基蓝的较大吸附量为166.35mg/g。研究还表明改性稻草基活性炭对亚甲基蓝的吸附性能受到其比表面积与含氧基团的影响,而且含氧基团量的增多对其吸附亚甲基蓝不利。Gong等采用柠檬酸对稻草秸秆进行高温酯化改性获得新型阳离子吸附剂,研究表明柠檬酸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亚甲基蓝的吸附能力大幅上升,由改性前的80.0mg/g提高到270.3mg/g,当改性吸附剂的用量为2.0g/L时,对50~450mg/L的亚甲基蓝去除率均可达98%以上。Gong等采用磷酸对稻草秸秆进行改性后并钠盐化获得新型阳离子型吸附剂,考察了此吸附剂对两种碱性染料(碱性蓝和碱性红)的吸附能力。结果表明,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吸附剂具有优良的吸附性能,当改性吸附剂的用量为2.0g/L时,对50~350mg/L的两种碱性染料去除率均可达96%以上。刘婷等考察了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选矿废水中COD的吸附去除。采用KMnO4氧化及乙二胺胺化对稻草秸秆改性,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选矿废水中COD具有明显的吸附去除作用。在pH为6~8,改性稻草用量为4g/L,吸附60min后,对COD吸附去除率可达到98%以上。
4稻草秸秆对其他离子的吸附研究
Cao等研究了季铵盐化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硫酸根的吸附动力学。结果表明,其吸附动力学符合拟二级动力学方程。在20min内可达到吸附平衡,吸附活化能为19.3kJ/mol。李俊等研究了以3-氯-2-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CHPTMA)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硫代钼酸根离子的吸附去除研究。结果表明,在吸附条件下(固液比为33g/L,吸附时间为30min,吸附温度为20℃),除钼率可达48%,且稻草秸秆对硫代钼酸根离子的吸附量随料液浓度的上升而增加。
5展望
稻草秸秆吸附剂的开发不仅实现了废物利用,而且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国内外研究者对稻草秸秆吸附剂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稻草秸秆吸附剂的环境污染治理的应用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可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拓展。(1)对稻草秸秆吸附剂的吸附机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2)稻草秸秆的改性方式可以进一步多样化,寻找更高效的改性方式将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3)稻草秸秆吸附剂不论是对重金属还是有机物去除研究仍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如何将其在实际现场中应用将成为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作者:杨丹 陈庆国 刘梅 魏榕飞 徐庆达 孙静亚 单位:浙江海洋学院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
环境污染论文:防控农药环境污染论文
1.普及科学种植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等化学物品对环境的污染
1.1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经过对我县一些农村的实地考察,发现很多地方还在使用比较落后的农业种植技术,用普通的喷施机器去灭虫,而且农药都不是生物农药,这些落后的喷施农药灭虫方法不但效果差,而且在很多程度上污染环境,农药不但污染大气,而且通过降雨还会污染水资源,流失到土壤中的农药,还会造成土壤的板结,同时随着农药的不断使用,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大大减小了农药的灭虫功能,但还会杀死很多有益生物,农药残留在庄稼上,被人食用,对人体也会产生极大的伤害。化肥不可能被庄稼全部吸收,这就导致化肥流失,过量的使用化肥会导致水质的富营养化,还会使土壤受到破坏,导致土壤酸性增强,破坏土壤的原有特质结构。
1.2对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污染的防控措施农药化肥等中的化学物质对土壤的危害性极大,为了使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小到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建议在农村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化肥,这样既减小了对土地的损害,又生产了“绿色食品”,做到环保,健康。
2.妥善处理农村废弃物,做好污水排放问题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家禽牲畜类的粪便等,这些垃圾是病菌传染的主要载体,对人的健康存在威胁,对家禽和牲畜的瘟疫传播有潜在的危险性。在农村地区,废弃物已成为污染的主要来源,环保方面对于农村废弃物处理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从现实情况看来,发展沼气工程与无公害农业实现整体化,采用循环再生,实现协调发展是解决农村废弃物污染的主要途径。建议将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与我县农村城镇化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的农村废弃物污染及早得到解决。家禽牲畜类粪便也是一种宝贵的饲料和肥料资源。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通过加工处理成品质饲料或有机复合肥料,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不仅能变废为宝,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粪便类污染问题,还可以减少生产成本,解决农村用能问题,极大地改善污染状况,切断病菌的传染,具有很好的社会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我国农村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治理好农村周边乡镇企业的各种污染问题,减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
3.1乡镇企业的主要污染现状及原因我县是山区农业县,我县一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县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未得以彻底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趋势的发展,乡镇企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污染方面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水污染,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等。我县乡镇工业行业大都存在人才匮乏,技术水平低和设备简陋等方面的问题。我县乡镇地区企业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设备购进的大都是廉价设备,这本身就对环境污染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县缺少对乡镇地区企业污染及其特点的追踪,加之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我县的乡镇企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一级检测部门不到位,存在环境问题无人问,环境事故无人管的现状。
3.2对与乡镇企业污染情况的处理措施针对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加速对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乡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县应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和基础体系建设。无论是在乡镇政府,还是在乡镇企业,都要把乡镇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综合环境防治体系,在乡镇政府,或者村级部门,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对环境污染防治重视起来,使农村环境极大得到改善,使我们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让我们的家园越来月美丽,身体越来越健康。对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来说,要加大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在政府的帮持下,购进新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减小因设备和技术的问题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4、小结
我县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环境污染防控的宣传使的环境问题深入大街小巷,广泛宣传环保知识,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环保意识,让农民朋友懂得“脏、乱、差”是与农村绝缘的。各级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防控的关系,使的我县环境越来越好。
作者:王桂芬单位:泗水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论文:海洋刑法调控环境污染论文
一、对危害海洋环境行为刑法调控的必要性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大概约二十个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如《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中均明确指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危害海洋环境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总体上讲,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程序。这也是造成相关法律出台多年,中国司法实践中尚无一例因危害海洋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的重要原因之一。显然,这种状况难以满足中国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问题和迫切需求。
1.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中国于1996年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成为第93个缔约国。该《公约》明确指出海洋污染行为是一种犯罪,并对海洋中的刑事管辖权,特别是对公海上的刑事管辖权和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管辖权作了规定。据此,中国为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通过刑法对严重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调控,符合中国严厉惩治危害海洋环境犯罪行为和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与人类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也符合中国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的发展路径。所以,中国应加大刑法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调控,使刑事司法部门针对危害海洋环境犯罪有更明确的执法标准及依据。
2.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调控,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在环境法的制度设计或执行上,大多数国家已加重了刑罚的比重,有些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依环境对象的不同而分设不同环境犯罪的罪名,甚至有些国家对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比如日本、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践证明,通过严厉的法律惩治危害海洋环境行为是成功的。英国曾经是世界上海洋污染最重的国家之一,而今却成为海洋环保先进国家。这其中,完善的环境刑事法制和严厉的制裁措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快对危害海洋环境的刑法调控,通过立法进入世界海洋环境保护发达国家的行列,可以增强他国对中国的投资信心,促进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良好经济合作和互信政治交往。3.有利于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调控既对贯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这一目的极为有利,同时又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以目前较小的代价和痛苦换取海洋环境的和谐及人类的幸福生活,好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严惩危害海洋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以弥补目前行政治理手段的无力和疲软。
二、关于加强海洋环境刑法调控的建议
1.完善海洋环境刑事的立法。事实上,正是由于行政法规、行政治理手段的疲软和滞后,刑法的打击不力和立法不完善,才导致了当前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化和危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恶劣化。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看,刑法通常是其他部门法的救济和保障,刑法有强力的制裁措施以及执法部门的保障实施,如此高压的态势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蔓延。诚如有学者所言:“如果没有刑法的屏障作用,行政法律法规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面前就会显得束手无策,违法行为就容易泛滥滋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制力与性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抓紧做好危害海洋行为的刑法调控及相关程序的配套措施,明确相关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观念和执法力度,是当务之急。对于具体罪名的设置,有学者提出诸如“海洋生态损害罪”、“污染海洋罪”等,笔者认为以“危害海洋环境罪”为宜,可将具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污染海洋等类似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全部概括其中。
2.授予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刑事侦查权。有学者认为,为了减少案件的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和性,可以让环境保护部门发挥其专业技术和人员设备优势,通过立法赋予环境保护部门以刑事执法权,即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自行侦查环境犯罪行为,收集证据、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可在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设置刑事调查部门,有关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案件必须呈报该部门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由该部门进行侦查和收集证据,达到起诉标准后,由该部门将有关案件和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这样,既可以发挥环保部门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优势,又可相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可以保障受害人尽快受到经济补偿。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案件移送机制
(1)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工作理念。但十几年过去了,这项工作仍流于形式,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依然抱着传统执法观念和部门利益不放,严重影响了中国刑法对危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治理。为此,检察机关应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打造中国良好的法治发展环境,抓住机遇、主动施为,通过对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刑法调控,使中国的海洋开发和海洋资源的利用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两法衔接”工作取得实效。中国危害海洋环境案件大多滞留于行政执法环节,没有规定刑事司法部门有权及时时间介入,这就给了行政执法机关以足够的空间和自由裁量权。中国现行刑法体系对于打击海洋环境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着无力和欠缺的现象,正是由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及时将涉嫌海洋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从而导致了刑事制裁的严重缺失。如果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拥有一种长远眼光,切实是为了保护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自然资源,则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而不应为了眼前利益忽视甚至放纵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强化“两法衔接”工作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机制,除了党纪、政纪处分外,遇有严重海洋环境事故时,还应由检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应加强办案人员的专门培训,还应加强检察机关的知情权,让其切实起到宪法赋予的法律作用。为此,可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事行政机关的信息通报机制,探索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广泛拓展检察机关获取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信息渠道。检察机关还可以行使立案监督权,通过调阅海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卷宗来查明海事行政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是否属实。这样便可以督促海事行政机关将涉嫌危害海洋环境犯罪的行为从海事行政案件中剥离出来,尽快移送至公安机关。
(3)突出重点、强化衔接,有力推动“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只有通过切实的配套措施和责任机制让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人权责统一,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中国海洋环境的作用。首先,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各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能是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海事行政执法机关要重点把握好通报环节与移送环节,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执法相关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做到责任明晰、有据可查。公安机关对于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是否依法移送以及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本身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依据2013年6月18日出台的《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内容,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罪。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监督,该追究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其次,不断完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海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是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牵头认真研究“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危害海洋环境案件咨询制度、办案情况通报制度、日常信息交换制度、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协调配合、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实现危害海洋环境案件移送、受理、查办、审判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坚决防止和有效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在正确履职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危害海洋环境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不断深入开展,这样才能在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
4.设立专门的环保刑事法庭。为便于司法的实际操作,使审判更具专业性和效率性,可以考虑在危害环境行为多发且容易构成犯罪的地区成立专门的审判环境犯罪的法官和环境审判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这些“环境法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同时通过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危害海洋环境的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打击危害海洋环境犯罪所取得的成果,从司法终端保障中国海洋环境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作者:宋风波王沛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经贸大学
环境污染论文:农村防控环境污染论文
1.普及科学种植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等化学物品对环境的污染
1.1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经过对我县一些农村的实地考察,发现很多地方还在使用比较落后的农业种植技术,用普通的喷施机器去灭虫,而且农药都不是生物农药,这些落后的喷施农药灭虫方法不但效果差,而且在很多程度上污染环境,农药不但污染大气,而且通过降雨还会污染水资源,流失到土壤中的农药,还会造成土壤的板结,同时随着农药的不断使用,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大大减小了农药的灭虫功能,但还会杀死很多有益生物,农药残留在庄稼上,被人食用,对人体也会产生极大的伤害。化肥不可能被庄稼全部吸收,这就导致化肥流失,过量的使用化肥会导致水质的富营养化,还会使土壤受到破坏,导致土壤酸性增强,破坏土壤的原有特质结构。
1.2对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污染的防控措施农药化肥等中的化学物质对土壤的危害性极大,为了使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小到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建议在农村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化肥,这样既减小了对土地的损害,又生产了“绿色食品”,做到环保,健康。
2.妥善处理农村废弃物,做好污水排放问题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家禽牲畜类的粪便等,这些垃圾是病菌传染的主要载体,对人的健康存在威胁,对家禽和牲畜的瘟疫传播有潜在的危险性。在农村地区,废弃物已成为污染的主要来源,环保方面对于农村废弃物处理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从现实情况看来,发展沼气工程与无公害农业实现整体化,采用循环再生,实现协调发展是解决农村废弃物污染的主要途径。建议将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与我县农村城镇化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的农村废弃物污染及早得到解决。家禽牲畜类粪便也是一种宝贵的饲料和肥料资源。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通过加工处理成品质饲料或有机复合肥料,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不仅能变废为宝,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粪便类污染问题,还可以减少生产成本,解决农村用能问题,极大地改善污染状况,切断病菌的传染,具有很好的社会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我国农村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治理好农村周边乡镇企业的各种污染问题,减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
3.1乡镇企业的主要污染现状及原因我县是山区农业县,我县一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县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未得以彻底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趋势的发展,乡镇企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污染方面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水污染,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等。我县乡镇工业行业大都存在人才匮乏,技术水平低和设备简陋等方面的问题。我县乡镇地区企业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设备购进的大都是廉价设备,这本身就对环境污染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县缺少对乡镇地区企业污染及其特点的追踪,加之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我县的乡镇企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一级检测部门不到位,存在环境问题无人问,环境事故无人管的现状。
3.2对与乡镇企业污染情况的处理措施针对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加速对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乡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县应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和基础体系建设。无论是在乡镇政府,还是在乡镇企业,都要把乡镇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综合环境防治体系,在乡镇政府,或者村级部门,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对环境污染防治重视起来,使农村环境极大得到改善,使我们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让我们的家园越来月美丽,身体越来越健康。对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来说,要加大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在政府的帮持下,购进新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减小因设备和技术的问题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4.小结
我县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环境污染防控的宣传使的环境问题深入大街小巷,广泛宣传环保知识,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环保意识,让农民朋友懂得“脏、乱、差”是与农村绝缘的。各级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防控的关系,使的我县环境越来越好。
作者:王桂芬单位:泗水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论文:环境污染中的侵权行为法的研究论文
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补偿性,即对受到侵害的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行为法只能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未产生任何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行为人赔偿。[1]可见,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认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但是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一些特殊的侵权领域,也对损害事实进行着修正和发展。传统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
一、问题的提出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1、案情概要
原告陆耀东因与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发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陆耀东的居室西侧与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永达公司为给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位于陆耀东居室西南一侧的路灯,高度与陆耀东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耀东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这些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陆耀东为此于2004年9月1日提起诉讼后,永达公司已于同年9月3日暂停使用涉案路灯。
2、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路灯灯光当然被涵盖在其中。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不仅包括那些症状明显并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那些症状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光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目前已为公众普遍认识。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此情况下,陆耀东诉称涉案灯光使其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这就是涉案灯光对陆耀东的实际损害。被告永达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经查,涉案路灯不属于车站、机场、公路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必须设置的照明、装饰用灯,只是永达公司为自己公司的经营便利而设置的路灯。永达公司有条件以其他形式为自己经营场所的外部环境提供照明,或者通过采取遮挡等必要的措施来避免自己设置的路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永达公司主张的“涉案路灯用于其经营场所的正常环境照明,是经营所需的必要装置”的辩解理由,不能成为其侵权行为的合理免责事由。尽管陆耀东只主张永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元,但因陆耀东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判决:1、被告永达公司应停止使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陆耀东造成的光污染侵害。2、原告陆耀东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
(二)本案所涉及的法理问题
本案的关键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二是被告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4]。环境污染即狭义的环境侵权。一般认为环境侵权包括两个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污染即狭义上的环境侵权中的损害事实。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损害事实有必要首先考察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
二、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的历史性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损害概念并没有的含义,损害可能包括了在任何情况下某一个人或组织的价值的任何形式的减少。但是侵权法中的损害就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概念。在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某种合法的利益得以恢复。为了达到这种目的,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仅包括那些有侵害所致的损失并且为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以满足,而由致害人赔偿的这样一种情况。然而,对于侵权法中的损害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处在不断发展之中。
在近代的侵权法中,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是以金钱衡量作为判断损害是否存在的标准。基于罗马法“债务必须具有金钱价值”的观念,大陆法国家总是把那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侵权行为后果排除在损害之外。而英美法国家的“非财产损害以同时造成了物质损害为要件”的理由,也同样排除了非金钱的损害,即使承认也认为它仅仅是一种派生的。
在瑞士,损害一词仅指金钱损失,非金钱损害的赔偿在概念上是不成立的。捷克法学家卢比在《关于私法中的预防和责任》一书中,将一切不涉及经济因素的破坏同法律上的损害概念作了区别。在前苏联,至五六十年代,对损害概念的理解也仅仅局限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认为损害就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损失,以至于损害通常被称之为损失。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之前,侵权法中的损害的概念仅指某种财产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财产的直接损害和因对人身侵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如《民法教程》认为:“侵权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我们这里所讲的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仅是指用对人身伤害,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经济损失。”[5]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在财产损害的范围来讨论损害的概念是远远不够的。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先提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其后,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及英国法院也赋予由于遭受损害而不能感受到他们的人生快乐的那些人以精神损害赔偿。[6]在阿拉伯国家的新民法典中,狭窄的损害概念已被抛弃,而是赞同损害的概念也包括非财产损害。[7]在前苏联,70年代以后,以希米诺娃和马列英为主要代表的苏联民法学家,对非财产损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米诺娃指出:“对于这个问题,目的并非在于用金钱来评价苏联人的健康和生命,而在于多少缓和一下导致受害人遭受痛苦的受害结果,推出这一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对非财产损害给予满足的公正程序。”[8]马列英则进一步指出,应该从用金钱评价来实现保护受害人权利的观念中解脱出来,从而打开由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的通路。[9]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从立法上肯定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对几种人格权的损害可以导致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述损害概念的历史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损害概念的本身也有其发展的过程。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以及我国,对法律上的损害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的理解。损害的概念起初是狭窄的,单一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损害概念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二)损害事实在我国的横向分析
侵权法发展到现在,对损害事实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学说,因此笔者拟对目前我国学者对其各种不同理解进行横向的分析比较,以找出其共同之处及差异所在。以下是几种代表性观点: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10]
损害是指引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益的影响。[11]
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后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之所在。[12]
损害即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举动)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13]
对这几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一、对引起损害之事由,各学者观点不同,分别有“一定的行为”、“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加害行为(举动)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二、对损害的对象,分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权利和利益”、“权利或利益”、“人身或财产”,可见,多数观点认为,除了传统侵权法中对“权利”的侵害,对“利益”的侵害也是一种损害事实,由此,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是,具体包括何种利益,均没有详细说明;三、对损害的后果,都认为是一种“不利益”或“不利后果”,而非仅限于财产的损失。
由此可见,损害事实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展,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希望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也会不断扩大。这同时也为一些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损害事实一方面要适用侵权法上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必定会对侵权法的一般规定有所修正和发展。
关于环境损害事实,环境法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环境损害的事实即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环境享受损害三种。[14]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环境损害是指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环境权益、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非财产的损害。[15]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害等四类。[16]
对上述学说加以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在语言描述上各不相同,对环境损害事实包括的种类也有不同观点,但是对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的界定都包含了一种侵权法中所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的损害事实类型,即环境权益损害或称环境享受损害。
环境权益的损害是指环境因素被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了人们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的权利。[17]环境权益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环境侵权中最常见的,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公民对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要求也必定会不断提高。正如近代侵权法中损害从财产损害扩展到非财产损害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现在将“损害”从“人”的损害扩大到“环境”的损害[18],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我国现在的侵权法理论中,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已经从权利扩展到利益。环境权益就是一种环境上的利益,应当属于侵权法中所保护的“利益”的范畴,是“利益”在环境保护法中的一种具体形态。同时,这一点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已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其中“海洋生态”的破坏就是一种对环境利益的损害。所以,环境权益损害同样是一种受侵权法调整的损害事实。因此,应当在环境立法中进一步规定环境权益损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完善对其的救济。鉴于目前对环境权益损害的系统分析较少,笔者下文将从特点、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对其进行的论述。
(一)环境权益损害的特点
1.环境权益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凡是权利人遭受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损失,均可成为财产损害。环境权益是一种精神上的利益,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或正常生活;二是保持环境要素的功能或价值,如自然风景区的观赏娱乐价值,疗养胜地的疗养舒适价值,人文古迹的科学研究价值或美学价值等。因此,环境权益的损害与受害人财产的增加或减少无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
2.环境权益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具有不可度量性。
无形损害是相对于有形的物质损害而言。由环境权益的内容决定的,环境权益的损害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妨碍他人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或正常生活,如排放恶臭气体,使周围居民难以忍受,排放强大噪声、振动,使周围居民不能正常休息、工作;二是对环境要素造成非财产性损害,降低环境要素的功能或价值,如污染或破坏自然风景区,使其风景减色而降低其观赏娱乐价值。[19]这两种损害都是无形的,无法度量的。环境利益本来就无法用量化指标来衡量,因而,在本质上是不能用金钱来赔偿的。这就使这种损害明显不同于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价值是可以加以计算的,是可计值的损害,因而是可以用金钱加以赔偿的。而对环境权益损害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环境权益损害可以用度量衡加以衡量和计算。这种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那种具有等量价值恢复的性质。在本质上,对环境权益损害的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下文将会有详细论述。
3.环境权益损害具有推定性。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环境权益损害的推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推定存在环境权益损害事实。如企业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就可以认定特定区域的声环境受到了侵害。二,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时候,以普通公众的可忍受限度为标准,超过普通公众可忍受限度的,就推定环境权益损害事实的存在。
环境权益损害的推定性特征,实际涉及的是举证责任问题。以一定标准推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实际上是将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举证责任转置于侵权人,即需侵权人举证证明不存在损害,否则就推定为损害事实的存在。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复杂性、潜伏性及科学技术性等特征,决定了环境权益损害的举证是很困难的。因此,环境权益损害的推定性对保护环境利益,防止侵害环境权益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权益损害的构成要件
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现象,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后果。由于侵害权利和利益的表现方式不同,造成损害的后果、程度等也各不相同。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损害,要能够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20]环境权益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包括:
1.损害由行为所致。环境损害不同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因自然变化也可能引起环境恶化,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适用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的。因此,只有由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定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权益损害才可以适用侵权法和环境保护法。这是构成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的一个基本的要件。
2.合法权益的存在。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之所以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根据在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在环境权益损害中,合法权益是指受法律所保护的环境方面的利益,这里所指环境具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环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存在的总合,即围绕某个中心存在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21]但是法律上的环境却是特定和有限的,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此,存在受法律所保护的这样一种环境利益是构成环境权益损害事实的前提。
3.损害的现实性。包括以下内容:一,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环境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而其此种事实能够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二,从量上看,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环境法律规范的违反或者行为后果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并且超过普通公众的可忍受限度。
(三)环境权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环境侵权,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民事责任形式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环境法上的排除危害,是指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22]具体包括以下含义:一,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损害他人;二,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三,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环境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23]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环境权益损害的非财产性特点决定了在造成环境权益损害时,不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因此,除排除危害外,对环境权益损害是否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呢?笔者认为,对环境权益损害同样可以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这是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所决定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其具体内容包括:
1.复原功能
在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环境污染或其他破坏生活环境的行为发生,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损害发生的情形下,通过使环境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对环境受害人所受到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损害进行赔偿,从而使环境受害人重新复原到如同环境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的状况,并实现填补环境受害人所受损害之目的。复原功能又可以具体划分为:填补受害人损害以救济受害人功能和环境再生功能。[24]
2.惩罚功能
在加害人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的场合,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特征,因此传统民事损害赔偿追求“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公平分担损害”的目的已不符合环境侵权行为类型。而通过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环境侵权行为既是一种法律否定,又是一种经济打击,具有促使减少或停止环境侵权行为,最终达到惩罚、遏制环境侵权行为发生之目的。
3.保全环境功能
通过侵害排除民事责任方式,使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促使加害人停止、消除或者排除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或危险,不仅能够使被污染或被破坏的环境得到治理、恢复和再生,而且,还可以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得以制止或消除,从而为最终实现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的目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可以看出,填补受害人损害以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功能,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功能,但并非惟一功能。损害的存在表明侵权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25]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实用性最强用以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兼具恢复权利性和惩罚性的功能。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给受害人所受损害赔偿以保护个人的民事权利,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这是针对加害人而言的,这种惩罚性与行政和刑事制裁方式的惩罚性有不同但是相辅相成。并且,既然法律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即人们享有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权利,一旦这种权利受到损害,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亦应做出相应的补偿。因此,对环境权益损害的赔偿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而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自由裁量。此种赔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象征性赔偿,只要侵害了环境权益就给予一定赔偿,但是数额很低;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时,给予的数额较多的赔偿。
四、本案中对损害事实的认定
基于上述侵权法原理及环境权益损害理论,我们重新检讨本案所涉及的法理问题。
(一)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首先,本案中并没有因涉案路灯灯光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也没有侵害人身权利而造成受害人物质利益上的损失,因而,不存在财产损害事实。其次,也不存在因涉案路灯灯光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结果,因而,本案中也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事实。但是,被告造成的损害已满足了环境权益损害的构成要件:
及时,损害事实是由被告人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引起的。路灯每日7时至次日晨5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原告居室,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超级秘书网
第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本案中路灯灯光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环境的组成因素,原告享有使之符合其正常居住环境的合法权益。
第三,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即损害达到了现实性。
因此,本案中路灯灯光已经造成了环境权益的损害,审理法院也认定“被告永达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其中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就是一种环境上的利益。
(二)被告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环境民事责任形式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被告首先应当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因为光污染是一种暂时性危害,其随着光能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光能的消失而消失,因此,停止污染行为就消除了已造成的污染,排除了对受害人的侵害。其次,根据损害赔偿的补偿性与惩罚性功能,被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侵害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原告应承担的为象征性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审理法院认为“因陆耀东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是环境权益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对其适用损害赔偿的目的,并非填补受害人损失,而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罚,数额应由法官根据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达到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自由裁量。
环境污染论文:养殖业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在阐述目前畜禽养殖业引致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其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基础上,从生态系统学的角度提出应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开展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治理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以期促进畜禽养殖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论文关键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养殖小区和养殖场的污染,不仅影响到农村经济,特别是畜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农民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人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必须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
l我国畜禽养殖业概况
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市场需求,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增大,分布比较集中。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公布的在全国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结果表明,规模化养殖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河南河北和湖南等地。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80%集中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o%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
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国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由于上述畜禽养殖点多面广,污染物排放量大,处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迅速发展的畜禽养殖业严重影响了城郊环境和居民健康。
2畜禽养殖业引致的环境问题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物主要有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病原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中的抗生素、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转基因生物污染。目前,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城市郊区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相当严重。
2.1畜禽排泄物的污染
畜禽排泄污染物包括从畜禽体内排出的有害气体、粪便及其分解产生的臭气以及体表掉落的毛屑、绒毛(羽毛)等。1999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l9亿,是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2.4倍,河南、湖南和江西等地甚至超过4倍。中国畜禽粪便的总体土地负荷警戒值已经达到0.49(<0.4为宜),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和广东等地已经超过0.49,达到较严重的环境压力水平。畜禽场大量的粪便和垫料分解产生的H:S、NH等有害气体不仅影响人畜健康,而且污染大气、水和土壤环境。
2.1.1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畜禽排泄物迅速腐烂发酵,产生HS、NH3、胺、硫醇、苯酚、挥发性有机酸以及吲哚、粪臭素、乙醇、乙醛等上百种有毒有害物质。氮沉降是构成当前环境危害的重大因素,它可造成酸雨、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导致同温层臭氧浓度的变化。据测算,在饲养100头母猪的猪场内,一年通过蛋白质给猪饲喂14氮,其中7.5t会随粪便排出而成污染物。1992年英国NH,排放量达630万t/a,其中畜禽养殖业占85%。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氮最多,它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2.1.2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粪便淋溶性极强,若不及时处理,便通过径流污染地表水,进而通过土壤渗滤污染地下水。畜禽粪便和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N、P、K、ss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有恶臭。
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的集中排放,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水中N、P等营养物促使水体富营养化,或使地下水中的硝态氮或亚硝氮浓度增高,例如北京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中BOD含量每年为3O万t,为该市工业和生活污水中BOD含量(1O万的3倍;仅有不足3%的粪尿等废弃物在排放前经过无害化处理,绝大部分就近排入水渠汇入河道或渗入地下;一些养殖场距地面100m地下水中的氨、氮含量已超出正常值的2—3倍,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地下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也影响了养殖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1.3对农田环境的污染
当前畜禽粪便主要的消耗途径是作为有机肥料直接还田。畜禽粪便中含有的N、P、K是作物生长必不可少的营养元素,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还田,反而起不到肥田的效应,作物会“疯长”,使产品质量下降,产量减少。对上海市郊207个乡和l5个农场关于使用畜禽粪便负荷量的调查表明,约有27.3%的使用地区,其负荷超出了农田环境的消化能力,对环境构成了污染威胁。
2.2畜禽场废物的污染
由于废物管理不科学,畜禽场中的洗刷用具、场地消毒和畜禽饮用后的污水,死的畜禽、孵化残余物(蛋壳、死胚、绒毛、胎粪)以及屠宰场的废物、污水、下水、废气等随意丢弃或排放,造成养殖场周围臭气弥漫,污水四溢,滋生大量蚊蝇和各种有害疾病,直接危及居民的健康,也造成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
2.3畜禽体和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有毒化学物质
我国对于畜禽饲料的质量很难进行控制和检测。南方一些地区,经常用发霉的粮食喂养畜禽;一些农产品生长环境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饲料和饮水中的许多有害物质会残留在肉、奶、蛋中。其次,养殖场为预防某些传染病和疾病的发生,对畜禽进行疫苗的免疫和抗菌素的服用,这些药品的残留物会部分地存在于畜禽体组织内。这样畜产品中有害的和残留有毒化学物质可通过肉、奶、蛋转移到人体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要解决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
3.1加强立法与管理。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因此,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同时应广泛宣传,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建章立制,严格按章办事是解决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针对禽场建设管理、禽畜粪便和污水的排放等方面规范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控制发展速度和饲养密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原则。
3.2通过营养调控降低禽畜排泄物的污染
为获得高生产性能而给畜禽提供过量营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营养调控来较大限度地提高动物对营养物质地利用率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饲用酶制剂是一类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在畜禽养殖中应用饲用酶制剂既能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又能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保护水体和土壤免受污染。
3.3改善畜禽养殖业的饮水方式和粪便收集方式
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可减少地下水的开采,改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环境,减少畜禽的死淘率。同时可以减少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养殖场还应给畜禽定下用水额度,如每头猪每天5kg水,尽量节省资源。建立粪便收集池,定点收集垃圾;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用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研制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技术
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治理工程利润低,风险大,因此不能像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防治那样,走单纯治理的路子。粪便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贵资源,畜禽粪尿含有丰富的N、P、K成分,经合理处理后,可制成品质、高效的有机肥料,而且还可经厌氧发酵成沼气作为能量来加以利用,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要原则。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应用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综合利用畜禽排泄物,通过厌氧发酵,走沼液、沼渣及沼气利用之路。在畜牧业高度发展的英国,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对于牲畜养殖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有两种基本工艺方案:一是高温堆肥;二是沼气发酵。
3.4.1高温堆肥。
粪尿厌氧发酵处理后,气体部分可提供能量,固体部分进行高温堆肥。许多有先见之明的养殖场已经走在前面,把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卖给农户当肥料,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当前国内的堆肥发酵技术、粪肥还田实用技术等已经成熟,有的还超过国外。把污染物通过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肥,这正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粪便高温烘干灭菌及高压膨化除臭,添加N、P、K及多种元素,制成适合小麦、玉米、蔬菜、瓜果和花卉等高效有机肥。
3.4.2沼气发酵
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沼气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处理技术,利用沼气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燃料,用于燃料、仔猪舍保温等;沼渣、沼液则成了品质肥料,不但保护了环境,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广泛的国际、国内沼气生产的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开发、工程安装、系统设计及运行维护方面的经验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流。许多实践与研究证明,猪、鸡粪厌氧发酵能使寄生虫卵灭活,减轻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将沼渣与无机肥制成复合肥,能增加土壤有机质、TN及碱解氮、速效磷及土壤酶活性,使作物病害较少,降低农药使用量77.5%,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沼液含有17种氨基酸、多种活性酶及微量元素,可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此外,沼液养鱼,能提高鱼的成活率。超级秘书网
3.5畜禽废水的终端人工处理
当代生物技术可以将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到排放标准,但是,采用生物技术清除相当于数千万人口当量的废水中的有机物及N、P,其所需费用之巨可想而知。但是因地制宜地采用一些净化系统,如稳定塘、养鱼塘、水生生物塘及土地处理系统等进行处理,是非常经济可行的。
4结语
低投入、高产出是养殖业竞争的关键,然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一点经济效益,无异于杀鸡取卵。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将社会、环境、经济效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千方百计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使畜禽养殖业所产生的污染减轻到低限度,创造出高经济效益和低限度环境污染的养殖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