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教育法论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篇教育法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教育法论文

教育法论文:特殊教育法演变及特殊教育论文

11945年大韩民国成立以前的特殊教育

关于韩国特殊教育的起源,韩国特殊教育学界有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1445年是韩国特殊教育的元年,这年朝鲜政府选拔10名聪慧的盲人安置在书云馆里学习阴阳风水术。另一个不同观点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韩国特殊教育始于19世纪末,1894年美国传教士霍尔女士对盲少女金凤来进行个别教育训练,并于1898年创办及时所女盲校。霍尔女士还派老师到中国学习聋教育方法,1909年创办韩国及时所聋校。韩国特殊教育最初在美国传教士的努力下,学习参照欧美和中国先进的特殊教育方法。日殖民时期日本对韩国实施殖民化教育,特殊教育也不例外。1913年朝鲜总统府在济生院设置盲哑部,教育盲人和聋人。济生院是韩国及时个公立特殊教育机构,日殖民时期即使有公立特殊教育机构,韩国残疾人也极少受益。根据记载1916年盲哑部学生共有62人,其中韩国学生只有8人,但济生院盲哑部的师生,为韩国特殊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1935年李昌浩牧师在平壤设立光明盲哑学校,是韩国人创办的及时所特殊教育学校。日殖民时期韩国特殊教育学校屈指可数,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也十分渺茫,特殊教育在艰难中求发展。

21949年颁布的《教育法》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二战后的韩国百业待兴,李承晚政府要建立民主社会制度,1948年颁布宪法,1949年颁布《教育法》。《教育法》中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水平,还规定各道要设立一个以上特殊教育学校。但50年代由于朝鲜战争,只在济州岛和釜山增设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到了60年代韩国虽然政局稳定,但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及时大政策,教育的重点在初等教育和扫盲教育,特殊教育未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关心的话题。虽然《宪法》和《教育法》都赋予身心障碍者教育权利,但没有具体的措施及促进政策,韩国公共特殊教育发展缓慢。而民间宗教人士热衷于特殊教育,陆续创办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60年代新增设的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14所,而新增的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只有2所。可以说20世纪五六十年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承担了韩国特殊教育的重担。

3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标志着韩国特殊教育进入国家化时代

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国力的增强,韩国政府开始关注特殊教育。以1971年在大邱市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班为契机,韩国政府逐渐扩大公共特殊教育。而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则可视为韩国特殊教育从民间力量为主转变为国家政府职责为主的重要标志。在特殊教育学界的大力推动下韩国政府1977年12月颁布《特殊教育振兴法》,1978年颁布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之后多次修订,其中1994年的修订最为。

3.1《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特殊教育振兴法》全文共有16条,其宗旨是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教育权益。提出特殊教育的目的在于对特殊教育对象提供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之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特殊教育对象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以及其他身心障碍者。在义务特殊教育方面对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所区别,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幼儿园、初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对小学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这也成为《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后备受争议的一个条文。《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明确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振兴特殊教育。在施行令中具体规定,文教部设置特殊教育审议会,审议特殊教育振兴相关的重要政策,由文教部的副部长担任,由15-20名成员组成。施行规则还要求各市、道设置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鉴定身心障碍程度以及教育安置。除了颁布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外,韩国政府出台专门政策振兴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振兴法》出台后的十年韩国特殊教育取得了三方面可喜的成果。(1)出台国家层面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第四次经济开发5年计划(1977-1981年)中专门提出强化特殊儿童教育的计划,这个计划是真正从国家层面拟定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计划中提出在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市郡,新增设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班。为缓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的运营困难,逐渐扩大政府财政补助。(2)大力发展特殊班,扩大身心障碍学生公共教育机会。韩国政府主要通过大幅度增设普通学校特殊班,发展公共特殊教育。1971年韩国只有1个特殊班,到1976年增加至350个,1986年猛增至2260个。80年代随着特殊班数量的增多,60%以上的身心障碍儿童在特殊班接受公共特殊教育。(3)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促使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享有相同权益。根据《特殊教育振兴法》的规定,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只能享受小学阶段的无偿教育。民众和学者对此深感不满,要求修订相关内容。1987年对《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义务教育相关条文进行修订,至此无论就读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还是私立特殊教育学校都能接受无偿特殊教育。

3.2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

在《特殊教育振兴法》的推动下,韩国政府大幅度扩大了障碍学生的公共教育机会,但也出现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和质量不乐观的现象。中重度障碍儿童入学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班过于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学前、高中和大学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不理想。1994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以提供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为目的,促进特殊教育均衡发展,还首次提出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融合教育的具体规定,使特殊教育从重数量向重质量发展。1994年的修订虽然延续《特殊教育振兴法》的名称,但其目的及具体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较大的亮点在于五个方面。(1)特殊教育概念的变化。1977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特殊教育是狭义概念,认为特殊教育是“采用盲文、手势语和身体辅具进行的教育”。1994年重新定义特殊教育,强调特殊教育要采用适合特殊教育对象特性的课程、教育方法和教育媒体,实施学科教育、治疗教育、职业教育。(2)义务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义务特殊教育的范围从小学扩大到初中阶段,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特殊教育。(3)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障碍类型在原有的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等其他身心障碍基础上,增加学习障碍,并将自闭症纳入情绪障碍。但并不是具有上述障碍就是特殊教育对象,特殊教育对象是因这些障碍,被鉴定为需要特殊教育的人。修订法中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高中以下的特殊教育对象由教育监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议进行鉴定,并指定适合的安置学校。教育安置综合考虑特殊教育对象的障碍程度、能力及居住地,并参考监护人的意见。(4)特殊教育形式的多样化。1994年修订中提出多样化的特殊教育形式,包括巡回教育、融合教育*、个别化教育、治疗教育。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融合教育概念,“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就读或者特殊教育机构的在校生参与部分普通学校课程称为融合教育”。为了有效落实个别化教育,还要求为每个特殊教育对象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这是及时次以法律用语规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拟订和实施。(5)保障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在修订法第25条专门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对鉴定和教育安置有异议,可以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而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30天内把重审结果通报申请人。1994年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后,韩国政府通过两次专门的“特殊教育5年发展计划”,提升特殊教育质量。韩国政府首先通过加强特教师资培养体系,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为改善融合教育质量在普通学校教师培训中开设特殊教育相关课程,2007年该比率达到79.9%。除外还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财政预算,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特殊教育财政预算1998年占教育预算1.9%,2007年计划提高到3%以上,实际完成情况各地区不均衡,如釜山增加到2.7%,仁川增加到4.4%。为解决学前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发展滞后的问题,1998年至2007年之间逐渐扩大身心障碍者早期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普通幼儿园特殊班数量从5个增加至1414个。招收身心障碍学生的大学也从1996年的20所增加到80所。

4200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开启“融合、生涯、支援”为核心的韩国特殊教育时代

进入21世纪随着韩国特殊教育理念和思想的革新,特别是身心障碍者及其监护人权益意识增强,颁布30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面临新的挑战。《特殊教育振兴法》主要涉及初、中等特殊教育,在障碍婴幼儿早期教育、障碍者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极少涉及。学者和家长认为《特殊教育振兴法》不够具体明确,不能有效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权益。2007年韩国政府废止《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新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把韩国特殊教育引向促进融合、关注生涯、提供支援的特殊教育时代。《特殊教育法》共有38条129项条文,比1994年多10条55项,条文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1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概念

1994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部分参与普通学校课程也纳入融合教育范畴,在《特殊教育法》中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提出融合教育是“不受障碍类型和程度限制,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与同龄人一起接受满足个别教育需求的适当的教育”。从此新定义下的融合教育迅速发展,成为韩国特殊教育主流。根据2012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6707所普通学校设有14562个全日制融合班级,实施融合教育。1994年以前特殊班以分离式教育为主,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修订之后逐渐转变为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大部分特殊班采用部分时间融合教育。为了保障融合教育质量,在《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令中具体规定融合教育支援措施。有障碍学生的普通学校即使没有特殊班,学校也应为障碍学生拟定融合教育计划,本地区的特殊教育支援中心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提供巡回服务,要保障每个学生每学年150课时。

4.2提出贯穿身心障碍者生涯的特殊教育体系

《特殊教育法》共有6章,其中第四章主要阐述婴幼儿、初、中等特殊教育,第五章则重点阐述障碍者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这为韩国身心障碍者生涯教育体系奠定法律基础。身心障碍者义务特殊教育范围扩大到15年(3-17岁),实施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特殊义务教育,对未满3岁障碍婴儿和特殊教育学校专攻科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育。为促进身心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专门用6个条文规定相应内容,要求大学应设置特别支援委员会专门负责障碍大学生相关事宜,为障碍大学生提供人力支援和辅具支援。21世纪终身教育备受韩国民众的关注,为了促进身心障碍者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规定开设专门的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扩大障碍者终身教育机会。

4.3为“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有效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在第二次特殊教育发展综合计划(2003-2007年)中,曾规划推广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支援安置在家庭、医院以及普通班级的特殊教育对象,但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实质性发展。《特殊者教育法》中明确要求设置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早期发现、诊断评估、信息管理、特殊教育研修、支援学习教学活动、支援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巡回教育等。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提出治疗教育,在《特殊教育法》中转变为治疗支援,作为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的一种。从此治疗教育从教育活动转变为有专门治疗师提供的治疗支援。在之后颁布的施行令再次强调治疗支援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听力治疗、心理行为治疗等,治疗支援的提供者应获得“医疗技师法”或“资格基本法”规定的国家认可资格证。特殊教育对象需要治疗支援,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无法提供时,教育长或教育监联系障碍福利机构提供治疗支援。2008年,韩国政府颁布第三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08-2012年)”,这是《特殊教育法》颁布后的及时个特殊教育发展计划。第三次特殊教育5年计划较大的成果是实现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义务特殊教育和障碍婴儿以及专科阶段学生的无偿特殊教育。正在进行中的第四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13-2017年)”,其宗旨是提供能够实现梦想和才能的适当特殊教育,促进障碍学生主动参与社会。根据韩国教育部颁布的2014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2014年就读普通学校特殊班级和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共有61451人,其中就读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占25.5%,74.5%的障碍学生在特殊班级接受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有了法律保障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数量持续增长,到2013年韩国共有201个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安排人员1432名,包括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教师、治疗师、辅助人员等。近几年韩国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也有长足的发展,2014年高中毕业的障碍学生共有6991人,升学率为46.4%,其中66%的障碍学生升入专攻科,16%升入专科大学,还有18%升入本科大学。为了支援障碍大学生顺利完成专业学习,投入39亿韩元用于辅助人员的聘用。2014年承担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的机构(包括夜校、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等)共有209个,财政预算达到28亿韩元。

5结语

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让韩国特殊教育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开启了韩国公共特殊教育的序幕,1994年进行修订使《特殊教育振兴法》更加适应特殊教育发展的新需求。2007年的《特殊教育法》使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自己的职责,依法办特殊教育,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教育权益,促进身心障碍者社会融合,共同迈向幸福生活。

作者:吴春玉 单位:泉州师范学院特殊教育与社会融合研究中心

教育法论文:协调式教育法视角下护理管理论文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本院八个病区的临床护士共68人,年龄在20~46岁,其中,近两年新进护士8人,本科学历18人,大专学历39人,中专学历11人,身心均健康,自愿积极配合医院及科室的工作管理。医院结合临床加强护理管理,护理部采取“协调式教育法”,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两年间通过这种教育和管理模式,本院的护理工作成效显著。

1.2结果

实施“协调式教育法”后:(1)2012年本院患者的满意度测评平均93.2%,2013年上升为98.6%。(2)2012年~2013年全院无一例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各项护理指标均达标,全年护理质量取得了平均得分>99.5分的好成绩。

2协调式教育的方法和过程

2.1岗前培训重思想素质教育,核心制度的学习,强化个人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临床工作打好基础

岗前培训是新护士成长的良好开端,是培养新护士实际工作能力、促进职业道德形成的重要过程。对本院的新护士由护理部统一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重视护士的爱岗敬业教育,使他们了解医院的发展经历,树立主人翁意识,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礼仪、心理素质、人文素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并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为今后做好临床护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了使新护士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我们给予专题岗前培训讲座,具体课程安排共6天:第1天医院概况、医院护理管理现状(教授2学时);第2天护理法律法规、护理核心制度(教授2学时);第3天护患沟通技巧和护士礼仪培训、护理安全及医院感染培训(教授2学时);第4天护理文书的书写标准和要求、抗肿瘤药物知识、肿瘤健康宣教(教授3学时);第5天常用护理操作技术、护理应急预案、品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教授3学时);第6天护士职业暴露、化疗防护常识(教授2学时),授课均采用放映幻灯片的方式进行专题讲解。

2.2改变传统观念,连续教育,树立职业形象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只注重培养医护人员自身技术水平,而忽略了职业素质修养、人文素质和礼仪规范的教育,造成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接触的亲和力。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领域向心理、社会领域转变,医护人员的形象、言谈举止,对患者尤其是肿瘤患者的身心健康可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治疗和护理效果。因此,新护士进入工作科室,要尽快熟悉所在科室的环境、设施和布置,物品及药品的放置,逐渐认识并熟悉同事,成为科室中的一员,与他们和睦相处,团结友善,工作上互帮互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延续岗前培训的学习内容,把所学知识应用到临床,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周到的职业礼仪,因人而异地做好患者身心护理,改善护患关系,减少医护患纠纷的发生。良好的护士形象,可以提升服务对象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拉近护患距离,便于在临床上有效地护理各种类型的肿瘤患者,促进临床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

2.3方便临床护理管理,掌握科室护理制度,给予协调教育,落实护理标准

为了方便管理,教育护士熟悉肿瘤科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日程序、周计划、月目标”制度的内容,护士各班次的职责等,给临床工作提供指引和目标,使护理工作有条不紊,便于护士长的管理。护士长根据相应的制度每天进行巡查,发现哪项工作有纰漏或失误,及时找当事人,给予弥补或更正;每天对各班次的工作进行核查,每周组织全科进行医嘱单、护理单、体温单、特护单、床头牌等的核对,发现问题给予客观真实的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护士长根据各项护理标准,总结工作中出现不足的原因,查找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对护士进行协调式教育,并强化训练,加强学习和记忆,每月对近期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知识点,科内新开展的工作内容,组织全科护士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记录在科内个人技术档案内,作为年终个人评先树优的依据。

2.4夯实护理技能,加强医护患合作,因患者而异,采用科学的沟通技巧和护理,实行人性化服务等教育方式,规避风险

2.4.1沟通技巧的教育

肿瘤科患者的性格、心理特点有:①内向型:不善于表达,对医护人员工作不满意,会寻找机会表达意见,比如:患者满意度测评时,得分较低,使工作人员难预测,比较难沟通;②外向型:脾气暴躁易怒,不容易控制情绪,偶尔对医护人员不满,会反应强烈,影响护患关系,甚至造成纠纷。所以,护理肿瘤患者难度较大,需要护士使用良好的沟通技能,包括:语言沟通、肢体沟通、表情沟通、文字沟通等,加强人文关怀,如:使用患者接受的称谓;患者疼痛时给予抚摸分散注意力;播放患者喜爱的音乐或提供爱好的书籍,诱导其潜意识的转移,忘却疼痛。根据患者不同的性格特点,因人而异地实施护理。

2.4.2强化肿瘤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

肿瘤患者中有药物过敏史的、肥胖而外周静脉不明显的、接受过多次化疗或长期输液造成静脉穿刺困难的、伴有心脑血管及免疫等疾病的患者,容易发生静脉化疗风险。作为肿瘤科护士要提高静脉穿刺技术,苦练基本功,提高穿刺成功率,减少患者痛苦;在穿刺前仔细选择要注射的静脉,确保穿刺成功率,要考虑先从远端静脉开始,保护静脉的合理使用,便于长期静脉输液治疗,还要考虑输液顺畅,输液期间不会发生化疗药物局部渗漏;规避化疗风险,减轻患者痛苦;熟悉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药物外渗的处理,输液过程中仔细观察局部和全身反应;在化疗前使用巧妙的沟通和告知,不同的患者使用不同的告知方法,如:文化层次高,性格开明,知道病情的患者,可以告知化疗的目的、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主要事项;对于性格内向,恐惧癌症,不知道病情的患者,可对其隐瞒化疗药物的作用,简单告知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注意事项;化疗中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如发现医嘱有疑问,及时和医生联系,发现患者病情有什么变化,及时向医生反映病情,给予妥善处理,日常工作中加强医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团结与协作,将一些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为患者的康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练习后,护理部对护士进行肿瘤专科技能考核,平均成绩由以前的86.2分上升至现在的91分以上。

2.5科学的管理流程,及时沟通教育

本院每年组织全院的中层领导到上级的知名医院参观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方法、先进技术,开拓思想、拓宽思路,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髓,把学到的先进技术传授给全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还每年派技术骨干到北京、上海、济南等专业对口医院进修,进修回来人员,不仅个人的专业技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还在本院举行的每周业务讲座时,介绍上级医院的先进技术,前端的治疗、护理理论知识,达到提高全院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的作用。在医务科、护理部的督导下,科护士长利用交接班时,观察各班次的工作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包括:病房的整洁性,各班次治疗、护理是否完善、危重患者的观察治疗及护理是否到位,医护的协调性工作是否严密;对于做得不到位者,晨会时给予指出,或采用问答的方式强化管理,使当事人明白错误,加强记忆,预防其他人员再犯同样的错误;利用晨间护理,加强病房管理,使房间内整齐化一,与患者交流,方便进一步观察病情,了解其对治疗护理的意见,及时地给予解决,并与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反馈信息,及时给予工作改进;护理部每周组织全院护士长,了解各病区出现的普遍问题,包括:护理管理、心理护理、影响护理质量的因素,临床护理缺陷和护理隐患等,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护理部每月到各病区进行护理业务查房,改进工作思路,提高护理技能、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完善患者的护理;并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病区护士长,进一步加强工作改进,对于问题护士,进行批评教育;护理部根据各病区临床护理中出现的薄弱问题,肿瘤治疗护理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需要,每周组织全院护士进行业务讲座两次,每季度组织全院护士进行讲座知识考试,专业技术操作考核各一次,总结成绩,改正不足,督促学习。形成“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工作督导-协调教育-学习-改进工作方法”的科学管理流程。

3小结

用科学的管理,使每月工作有目标,每周工作有计划,每天工作有程序,使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标准可查,有制度来约束,做到层层“把关”,逐级管理,形成科学的管理流程。更使工作从检查后整改,转变为预防在先,工作中监管,减少了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增加了患者的安全感和信赖感,管理者适时给予教育,使教育融入到护理管理中,临床应用协调式护理教育,使护士的形象标准化,服务人性化,工作认真化,医护合作化,教育和管理一体化,全院上下一盘棋。护士的工作由以往的被动变为主动,工作积极热情,追求工作质量的,成为护士的主观行为,形成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用教育强化管理,用管理促进教育,用过硬的护理技能,服务于患者,受到患者广泛好评,同行们的一致认可。化疗科还被泰安市卫生局授予“品质服务示范岗”的光荣称号。

作者:庞金萍 单位:山东省泰安市肿瘤防治院

教育法论文: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法律基础论文

一、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十分丰富,研究者基本一致的认为主要包括权利与责任意识教育、国家与民族意识教育、公平与公正意识教育、自由与法治意识教育、道德与文明意识教育等内容。大学生是公民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鉴于大学生的特殊公民身份及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现状,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应突显差异性并突出针对性。经过调研掌握大学生公民意识和公民意识教育的现状后,我认为当今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德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四个方面。

(一)强化道德形象教育,培养大学生公德意识

一般来说,公德意识是公民对公共道德的认识、理解与态度。道德品质是人的最基本的素质,道德品质的低层次要求是公德意识。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②公民的公德意识状况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公民对他人的态度和对社会的责任,是民主法制社会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大学生是公民中受过良好教育的群体,是社会的精英,大学生的公德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其他公民公德意识的提升,大学生良好的公德意识能促进其他公民公德意识的提高。大学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应该通过强化大学生的道德形象教育,培育大学生的公德意识。通过强化道德形象教育,培养大学生公德意识,逐步引导大学生养成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的良好公德意识。

(二)强化诚实守信教育,培养大学生诚信意识

诚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大学生作为国家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大学生能否拥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品质,会直接影响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诚信是大学生树立崇高理想和坚定科学信念的基础,是大学生发展的前提,也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中必须加强大学生诚实守信教育,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格,提升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三)强化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大学生责任意识

社会责任是公民对他人、社会集体和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公民对自身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即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责任教育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大学生必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较高理想的实现和中敢于担当、敢于献身。因此,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过程中,必须强化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大学生责任意识。

(四)强化民主法治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始终贯穿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之中。加强民主法治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树立法律的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要使大学生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

教育的路径当今,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体系尚未建立,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教育主体和教育内容等。但公民社会的逐步形成迫切需要大学生具备公民意识。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提升主要由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来承担,其中特别是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来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重点,综合运用政治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本规律,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科学教学活动来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主要有三条路径。

(一)转变教学观念,把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

作为课程的重要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教师在教学实践之前设定的预期成果,它决定着教学的方向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的方式方法以及教学策略等方面的内容。受传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价值取向的影响,教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目标定为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增强法律意识,很少有教师意识或者关注到该课程的公民意识教育功能。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国家现代化的需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该大力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如何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自身公民意识淡薄也制约着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基本都成长在传统环境中,接受的都是传统教育,授课教师公民意识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民意识教育的自觉性。因此,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首先要求教师转变教学观念。授课教师除要不断提升自身公民意识外,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历史使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核心课程,该课程应该把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作为其重要的教学目标。

(二)优化教学内容,将公民意识

教育渗透到教学全过程2006年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统编教材虽然多次改版,但基本内容变化不大,主要包括四大模块教学内容,分别是入学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在这个相对固定的教学内容中要突出公民意识教育,必须优化教学内容。教材是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教师在教学中在不过度打乱教材章节的前提下,必须通过优化教学内容达到重点穿插和突出公民意识教育的效果。在入学教育模块中,必须强调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增强大学生公民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教育模块中,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强调要为国家的兴旺发达和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立志;爱国主义教育必须以中华民族的“热爱祖国、矢志不渝,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统一、反对分裂,同仇敌忾、抵御外辱”优良爱国传统为引导,以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灿烂文化、骨肉同胞和自己的国家为基本内容,强化大学生振兴中华的国家和民族意识;人生观教育必须以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根本尺度为中心内容,强调责任意识。在道德教育模块中,将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作为主要内容,重点培育大学生公德意识。在法律教育模块,通过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权力和义务观念教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教育,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平等意识等。在课程结束时,适当安排一定时间总结这门课程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系统地向大学生强调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改进教学方法,以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学方法是教师传达学习内容的途径和形式,它将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综合考虑教学内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现状等诸多因素,并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在理论课教学方面,除了常规的讲授法外,可适当采用讨论法。在教师的指导下,将课堂上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围绕公民意识教育的相关内容,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加强大学生对公民意识知识的认知。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首先,讨论的问题必须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其次,在讨论之前,教师应提出讨论主题和讨论的具体要求,指导学生收集、阅读相关资料或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发言准备。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启发引导学生自由发表意见,使讨论既围绕主题又联系实际。在讨论结束时,教师应进行小结,点评讨论的情况,使学生获得公民意识方面的正确的观点和系统的知识。在实践教学方面,教师除了根据课程要求组织一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外,更多的应充分利用大学校园的各级各类学生活动,让学生从活动中提升公民意识。实践是促进大学生公民意识形成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大学生公民意识是否形成的最有效的方式。大学生通过参加实践活动使道德情感得到升华,并内化为个体认同的价值观,外化为自己的道德行为。教师引导学生参加多样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体验责任意识、主体意识和公德意识。当今,微博微信广泛使用,使大学生的生活方式和学习方式产生很大变化。在新的形势下,教师应引导学生通过微博微信关注公民意识的相关知识,使大学生逐渐养成关注社会热点、思考社会热点的习惯,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的自我教育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公民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任重道远,需要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共同努力,更需要构建科学的教育体系,完善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等。

作者:廖金香单位:吉首大学

教育法论文: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论文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背后的价值

变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其背后法律价值博弈和变迁的结果。

(一)人权观念的复兴最初

奥托•迈耶在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行政法时,主要是基于两个基础:一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存在依赖性非常强的相互关系,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罪犯等关系都有这种属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即“相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这总是意味着对现有自由的限制。”显然,其背后的法律价值首先考虑的是行政机关所谓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种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维持秩序的工具,毫无人性的尊严可言。二战后,浴火重生的人们通过反省二战期间种种涂炭生灵、践踏人权的行径,逐渐达成了法律要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的共识,人权观念的复兴成为战后最为瞩目的政治思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其严重忽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体性认识以及人权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军人、公务员、学生等这些“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相对人,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对他们基本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样须受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人”并非维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谴责即可剥夺其重大权益的对象,而是一种享有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与自由的主体,权利与人之主体性密切相关,任何涉及重要权利的高权行为均需接受公法规则约束和司法审查。应当说,二战后的法律价值观逐渐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给予尊重和保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以及“重要性理论”均是对这种法律价值变迁的积极回应。

(二)“司法国”理念的兴起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从其诞生至成熟,与极权思想、极权体制如影随行。二战后,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勃兴,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国”的浪潮席卷了德国法学界。所谓司法国的理论,是指一切行政权都必须臣服于司法权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全部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司法审查权,即便是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下的行政行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权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非但在客观上不现实,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没有精力对高等学校所有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专业及学术自由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不具备审查高校教学事务及对学生的学术评价行为的资质和能力,反而会被世人诟病为,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蛮横干涉和亵渎,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行为。基于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及随后的“重要性理论”根据性质、重要程度将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将涉及当事人身份或基本权利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理,纳入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以及司法审查的范畴,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对建立“司法国”的理论浪潮的一种现实的、无奈的回应。

二、对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就中国大陆而言,法律上及司法实务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其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行政法理论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相应地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内部行政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把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和学校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前者只赋予申诉权,排除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外部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当高校与学生产生管理纠纷时,法院通常以其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而不予受理。此外,由于“办学自主权”“学术自由”等观念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高校实务界对法院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几乎是本能地抗拒。因此,在我国,支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进之路,虽然,对其改造和修正未能如各界所期望的那么彻底,那么完满,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史,本质上是作为个体的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行政机关)博弈的历史,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历史,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博弈的历史。深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及其背后所彰显的法律价值的变迁,对处于不成熟状态下的中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同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乃人类固有之基本人权。基本权利系以人性尊严为基础,作为一个人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基本权利之保障可说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中最重要构成部分,也被公认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标,基本权之存在要求国家各种权力乃至人民的社会行为皆须对基本权给予较大的尊重。高等教育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中,更应该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及育人理念。而不应仅仅是将学生看作被管理的对象,以维护教学、生活秩序之名,轻易侵害甚至剥夺学生的基本权益,也应避免年轻学生因某一两次过失而被秩序维护者剥夺终生的前途。

(二)科学合理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

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制中,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学自主权,如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相关教学活动(如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指派教师、组织考试、选编教材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财产上的处置权等,其共同特点是主要涉及教学和学术范畴,且未对行政相对人(教师或学生)的权利作出直接处置;二是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属于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高校基于“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的理念,纯粹对内部事务进行安排所衍生的权力。在传统认识下,除法律、法规在程序和救济上作出特别规定的重要事务(如学位授予)以外,其余行政管理的事务由高校自主决定。然而,在人性尊严之维护及基本权利之保障日益彰显,以及学生权利意识日益高涨之情势下,高校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为名而实施的上述诸多事务并不能截然归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领域,而应根据事务的重要程度及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充分的外部救济。在此,“重要性理论”不失为科学界定我国高校自主管理权可资借鉴的一种法律思维形态。

(三)厘清大学生享有的权利类型

在科学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科学的划分,厘清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以便依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规则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其中,受教育权主要包括获得学生资格权、学籍权、考试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等;人身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婚育权;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上述权利,有些是作为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有些是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利。依据上述对大学生权利类型的划分,大学生权利损害无外乎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侵害、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其权利救济的方式、途径及法律适用不同,应当明确加以区分。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中,根据“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重要性理论”,关系到大学生身份的权利及基本权利,如学生资格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学籍权、人身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受到侵害,学生理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若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除上述侵害大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外,法律应当允许高校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对学生权利和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

(四)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实现之可能。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性之尊严,保障学生之基本权利,必须依赖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提供无死角的、完整的保护。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拉开了我国法院司法审查高校自主管理行为的序幕。然而,十多年过去,我国在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上仍无根本意义上的进步,高校擅用自主管理权侵害学生尊严,损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件仍屡见不鲜,类似2014年底河南商丘学院“学生表白被开除事件”的现象屡屡见诸媒体。究其根源,高校行政主体地位之争议性,法院受案范围之不确定性,高校校内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缺失,教育行政复议如同虚设等,是导致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应吸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合理内核,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一是在立法上更加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科学合理地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对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律保留范畴;三是清理高校违宪、违法的校内规章制度,建立受教育权违宪审查制度;四是重构教育行政救济机制,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充分救济及权利救济途径渐进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渐进式、无缝式的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救济机制,即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总结

综上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一直困扰各国高等教育法制的难题。虽然各国法律界、教育界提出了种种理论用以解决这一难题,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巨大的。虽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也存在诸多争议,但深入研究其演变的路径,汲取其合理内核,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治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衷华郭维喜单位:广东工业大学商学院

教育法论文:三生教育法制教育论文

一、高校法制教育融合“三生教育”的必要性

(一)深化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本质的认识

应融合“三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无论是保障国家社会职能顺利实现的政治属性,还是统治阶级向全体社会成员灌输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其最终都是为阶级统治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领域的两个不同维度,高校法制教育与“三生教育”在性质、内容、功能等方面相契合。高校法制教育以法律素质教育为目标定位,在教学内容体系上“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倡导以学生为主,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尊重人的社会性。高校法制教育在本质上具有生命性、生存性和生活性,是对个体生命的生存和生活形式的规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三生教育”从新角度、以新方式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注重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三个不同维度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大学生发展。在提高素质教育的目标上,“三生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与高校法制教育在实质要求上相契合。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不仅要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其法制观念,而且要注重把握“三生教育”的理论精髓,从个体的生命存在、生存发展、生活追求等“三生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以贯彻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为核心目标,以落实法治社会生活基本要求为主要内容,实现大学生发展的思想政治教育终极目标。

(二)把握高校法制教育基本内容应融合“三生教育”

在法治社会,人们必须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高校法制教育必须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提高大学生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对生存环境的适应和熟悉、对生活习俗与规范的了解和掌握。法制教育涵盖“三生教育”的主要内容,坚持和谐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创新成果,有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无论是职业活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还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律修养的培养,都是从法治角度向大学生讲授与大学生生命、生存、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三生教育”是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实践需要和教育价值的回归,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有助于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人的发展。

(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应融合“三生教育”

人的发展是生命、生存和生活的整体发展,是对生命价值的诠释,对生存意志、生存理性、生存能力的提升,对生活激情、生活规律、生活品质的塑造。“三生教育”要使学生关爱生命、关注生存、关心生活,这在目标、内容、功能上与高校法制教育相一致。无论是学生、农民、工人或者军人等不同人群,还是幼儿园、小学、中学或者大学等不同阶段,“三生教育”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应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公民意识的培养,通过法律行为规范的判断与法制观念的提高,通过高校法制教育与“三生教育”理论与实践活动的有效融合,从生命、生存、生活等不同途径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不断深化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的认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在法治社会,高校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法治观念,就要以促进个人健康成长为线索,朝着个体生命、生存、生活发展的方向,不断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高校应始终坚持教育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与大学生生活实践相结合、联系实际需求的法制教育内容;坚持认知与情感、理性与感性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坚持不断深化高校法制教育本质认识,有效融合“三生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

二、基于“三生教育”的高校法制教育认识的深化

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是“三生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三方面都与法制教育密切相关。无论是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框架考虑,还是从“三生教育”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出发,其内在要求与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对大学生基本素质要求相契合。因而,在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法治观念的目标要求下,高校法制教育应结合“三生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等不同路径深化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的认识,明确回答生命教育维度、生存教育维度、生活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是什么”“教什么”等实质问题,以提升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一)生命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生命权利义务保护为内容,尊重各种生命形式生命教育是直面生命和人的生死问题的教育(这里的生命不仅包括自然生命、精神生命,还包括社会生命),其目的是通过教育使学生珍惜、珍爱生命,更好地生存与生活。生命教育对大学生进行生命与健康、生命与成长、生命与安全、生命与关怀、生命与价值的教育,是大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提高生命质量、实现生命价值和意义的重要途径。大学生积极、主动、健康地发展生命,提高自我生命价值,认知人类和自然界的生命存在和发展规律,有助于大学生认识自我生命存在价值和他人生命存在价值,促进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生命教育主要涉及生命的产生与发展、生命价值、生命伦理、生命权利的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更关注生命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无论是民法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还是行政法对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救济,法制教育都与生命教育的内容相契合。法制教育中涉及生命教育的内容包括意识保护生命(避险意识、求生意识、自救意识等)、行为保护生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见义勇为等)、健康保护生命(远离淫秽物品、远离珍爱生命、学习相关知识预防艾滋等)、心态保护生命(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等)。从内容上说,生命教育是“三生教育”的前提,是法制教育的最基本内容。生命教育与高校法制教育不仅存在内容的归属与重合,在实践中也存在价值认同的问题。法律以权益保护为目的,任何侵犯一定法益或者有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存在价值的抉择。生命教育缺失的严重后果是大学生漠视生命的存在价值,无论是自我生命、他人生命,还是其他生命形式,都应把敬畏生命当作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及时道德准则。在法治社会环境下更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校法制教育要强化大学生对生命权利的认知,更应以生命教育为基础,系统地认知生命的存在和价值,认知法治社会对生命的相关规范要求,使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珍惜生命、珍爱生命。不仅要尊重自身生命,而且要尊重他人生命和其他生命存在。大学生要明确生命价值的善与恶:善就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能发展的生命实现较高价值;恶就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等。动物、植物和人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只有尊重一切生命形式才能促进生命的发展。

(二)生存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社会生存、职业生存法律规范为内容,受法治生存环境影响生存教育是生命教育的深入,是以尊重生命存在为前提,帮助学生了解生存知识,掌握生存技能,提升生存意志,增强生存本领,确立正确生存意识,把握生存规律的教育。生存教育分为自然生存教育和社会生存教育。社会生存教育主要教授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各种生存本领,包括生存知识、生存技能以及为人处世的方式方法等,它是生存教育维度高校法制教育的侧重点。社会生存教育以培养和锻炼大学生的各种生存能力为主要目标,使大学生掌握在未来社会生存的各种能力,包括社交能力、创造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独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生存教育不仅要教授大学生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使大学生将科学文化知识转化成一种生存能力,提高其生存本领,促进人自由而的发展,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现实社会中,大学生对生存的无能既表现在面对突发情况或危急情况的无能,也表现在正常社会环境下缺乏职业技能和意识。危急情况的处理不当,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在职业环境下无能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是缺乏行业生存技能,也可能是缺乏生存意识。在大学生就业招聘中,各单位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素养提出明确要求,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不高、法律素质低下,对所从事行业的法律职业要求知之甚少,法治社会中生存能力的提高更无从谈起。生存能力和生存环境是影响生存教育的重要因素。生存能力主要包括自然生存能力、社会生存能力,这里的生存能力主要指以社会活动能力、职业能力等为内容的社会生存能力,它是人的社会性的体现。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及国家政治环境等,它是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自然环境因素要求大学生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涉及资源与环境保范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环境生存因素以法治社会生产实践为内容,要求适应职业竞争规范和职业生存规范;国家政治环境主要指国家法制现代化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法治信仰。生存教育要求人们通过道德与法律、自律和他律、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规范的共同作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以促进生存环境的改善和提高。

(三)生活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相关法律规范为内容,为人的生命、生存发展服务生活即人的各种活动的总和,是指人在生存期间为了生存和繁衍所从事的不可或缺的生计活动。生活教育是为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发展服务的一切活动,既包括个人衣食住行、情感、娱乐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个人生活,以婚姻家庭关系为主的家庭生活,以社会实践活动为内容的社会生活,以国家政治参与为内容的政治生活,也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生活教育使大学生理解生活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个体性和集体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培养大学生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正确的价值取向、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在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学生比较和选择生活,理解生活真谛,学会正确的生活,树立良好的生活追求,帮助大学生提高现实社会生活能力,使学生热爱生活、为幸福生活奋斗。目前很多大学生沉迷于手机、网络、穿戴、游戏、爱情等感性的、外在的东西,并沉溺其中,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权衡利弊,这些做法不利于大学生良好性格的养成、学习成绩的提高、现实社会的融入,甚至会成为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诱因。现在大学生社会生活条件明显优于以前,但部分大学生对生活充满恐惧,有的为追求虚拟的精神享受不惜触犯法律,这都是缺乏生活法律常识所致。因此,加强生活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法治观念的必要途径。教育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最终指向生活。高校法制教育必须贴近生活,以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道德、法律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在涉法方面,高校法制教育应教授学生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紧密联系的生活法律法规,引导大学生通过合法途径正确解决有关政治权利与自由、受教育权、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的法律难题,解决大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社会生活参与能力。

三、结语

法制教育与“三生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性质、内容、目标、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应结合“三生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突出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法律原理与法律规范、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结合,从生命、生存、生活的角度拓展高校法制教育实体性内容,维护生命、生存、生活权利救济等程序性权利,突出实用性、系统性、知识性;结合“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主题,以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渠道,以德治和法制相结合为手段”的高校法制教育基本经验,使学生关爱生命、关注生存、关心生活,培养大学生对生命的敬畏、对生存的追求、对生活的热爱,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以促进高校法制教育不断发展和完善,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作者:张磊胡尊让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教授

教育法论文:大学生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论文

一、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应然价值

(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需要意大利法学家米拉格利亚曾经说过:“道德与法律乃伦理学的两枝,是实现人类目标或伦理实体的两种方法。”道德强调自律,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道德弘扬“什么是好的”、“做什么能够得到社会的褒扬”,道德是柔性的“约束”。法律规定“你必须怎样做”、“你应该怎样做”、“你不应该怎样做”或者“不许你怎样做”、“什么做了要受惩罚”,法律是硬性的“底线”,主要体现他律。道德要求人们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为恶。实现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引导大学生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将法律的外在强制性约束自觉转化为内在道德修养,即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一方面,通过道德教育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引导大学生感受社会关系的脉动,确定自身生存发展与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增强自身的道德责任感,使其在美德指引下,自觉地扬善抑恶、明辨荣辱、选择高尚、弃绝卑下。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让大学生知法、尊法、守法、用法进而护法,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法”成为大学生的行动准则。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注重道德和法律的强制与自觉、有形与无形、自律与他律的相互结合。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大学生走向社会、适应社会的需要社会中每个个体要生存、发展、获得幸福,首要的前提是个体具有生活和创造生活的能力。就大学生这一群体来讲,他们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就总体而言,权利意识差,维权意识薄弱,适应社会能力方面不容乐观的。道德教育使大学生道德高尚,明礼诚信;法制教育使大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法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对于增强大学生成长的动力、提高大学生的素质、优化大学生的成长环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两者的结合,一方面,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辨别力、判断力、选择力和创造力,引导大学生处理好理想与现实、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关系。另一方面,激发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帮助大学生塑造新的行为方式,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秩序化的要求。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和创业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大好机遇和广阔空间,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体现着大学生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将会有助于大学生不断拓展个人发展空间,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自身价值。

二、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融合的实践把握

(一)以生活为本,实现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个体思想品质的形成并不取决于拥有书本知识的多少,它是在包括课堂生活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在对生活的体验中形成的,是在对生活世界的感悟中形成的。以生活为本,就是以大学生现实生活为参照和源泉。我们知道,道德与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道德与法律存在于生活之中,是为了生活并通过生活而进行的。顺应现代人生命意识的凸现及个性张扬,道德法制教育必须回归生活。因为人的个性是体现在丰富多彩的生活中的,道德法制教育是“人对人的理解”,是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彼此心灵撞击、沟通和升华。现实生活中大学生会面对诸多压力,如学习压力、生活压力、情感压力、就业压力等,道德和法制教育,要从引导大学生的成人成才高度、从大学生个性需求出发,关心他们的生活以及思想变化,将解决大学生思想问题与解决他们生活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避免缺乏生活情景性和生动性的空洞的“单向度”灌输式道德法制教育模式。坚持以生活为本,要注意结合大学生的时代特点,用身边的故事感染大学生、以大学校园的案件警示大学生,不断深化大学生对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理解。引导他们遵德守礼、知法守法、健康向上,帮助他们解决在理想信念、人际关系,以及学习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道德困惑。同时,关注困扰大学生常见的法律问题,帮助大学生释疑解惑,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引导他们遵德守礼、知法守法、健康向上。一方面,重视道德教育,要“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以选择性激励帮助人们在为自己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付出物质利益代价和成本中学会遵守社会道德”。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规则意识,帮助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在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能够坚持法律之上,维护法律的。

(二)以课程为载体,实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充分发挥课程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将加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总体方案,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建设力度,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拓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容。在教学内容上,道德教育既要秉承传统的道德精神,又要不断注入新的道德教育理念,包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的生命安全教育、幸福观教育、和谐教育等内容。在对学生进行基础性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的同时,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认同,信任我国法律的正义性和性,从而树立起对我国法律的坚定信仰。在学习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以及个人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内容时,注重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互动性和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制元素,比如在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时,结合《民法通则》有关条文内容,让学生明白,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规范,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约束,这就增强了诚信道德规范的性和践行力。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创建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道德与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在教学方法上,注意将道德的潜移默化的感化型方法手段与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控制型方法手段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实现一种融道德的感化作用与法律的威严作用为一体、使道德负有应有的威严、使法律充满对人性应有的关怀的新教育方法和手段。利用电视剧、电影和专题广播、多媒体教学软件等形式深化课程的学习,可以选取并下载一些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道德观察”等电视节目中具有时代性、典型性、法理性的案例视频资料,激发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去观察思考,学会按照法律原则和规范来分析、解决问题,拒绝用道德代替法律,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中进行价值判断。还可以参照“科尔伯格的道德两难法”选取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冲突的两难案例,通过小组讨论、时事辩论等方式引导大学生进行思考和判断。“德法”共进,让法律与道德成为学生的信仰。第三,以道德和法制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为落脚点,实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要不断强化社会实践的育人功能。长期以来,各高校道德和法制教育更多是注重理论的灌输,大学生所掌握的道德和法律知识大都还是处于认知层面,其中好多知识对大学生来说只是“纸上谈兵”。要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拓展到大学生的实习实训、志愿服务、社区服务、就业创业等实践活动中,特别是要积极开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接触社会,在社会实践中,传递正能量,了解社会、学会自我保护。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道德建设的演讲比赛,开设法制宣传园地,举办法律和道德咨询活动,组织大学生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等,通过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对学生进行道德法制教育。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鼓励大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公益劳动、科技文化下乡服务等各种社会实践,投入真实的生产和社会生活实践当中,通过一次次的亲身经历、一个个鲜活的例子,自省自身的行为,检验自己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正误,使之真正转化为他们的认识以至信念,从而不断调节自己行为方式,进而达到自我提升。同时,要不断创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评价方法。要把评价贯穿在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社会实践中,依法实事求是地记录大学生诚信守法情况,并纳入大学生档案,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变成大学生自觉的行为规范。

作者:孙冕单位: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法论文: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论文

从建国到1980年《学位条例》颁布的30余年,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更不用说高等教育相关法。30多年来,主要依靠政策,依靠党和行政部门指示、决定、意见对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体现出较强的“人治”色彩。这种治理方式的特点是政策变动较频繁,已经取得的法制成果往往很快又失去。如1949年-1956年,我国高等教育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1958年,为了实现教育,中央大规模向地方放权,鼓励地方多样化办学,办“红专大学”。结果地方随意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鼓励学生自编教材,教育质量明显滑坡。1961年中央又收回管理权,形成了现行《高等教育法》的基础的《高教六十条》。1998年制定《高等教育法》时,才将《高教六十条》作为我国在办高等教育方面“自己的东西”固定下来。

1980年《学位条例》制定后,一系列有关高等教育的法规、规章先后出台;1998年制定《高等教育法》以后,更对此前实施过的法规、规章适时修改并上升为法律,如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被2003年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取代。这就为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领域内法治状态已经形成,除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到的“六修四立”外,需要做的还很多。比如,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世界大学,我们先后实施了“211工程”、“985工程”和“2011计划”,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了机遇。但无论是“211工程”还是“985工程”,入选高校的遴选都没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出线规则,造成了一些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因素。相对而言,“2011计划”的实施就明确了相对公正的评审机制、评审程序。

建国之初,“需要人‘急’,需要才‘专’”,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是社会共识。1952年院系调整时,改变了院系设置的无政府状态,把高校调整为任务比较明确的大学、多科性工学院、各种专门学院及专科学校,使多数工、农等学院独立出来,其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当时急需的大量专门人才。这次院系调整,对于高等教育地区分布不平衡问题也有所缓解。1980年制定的《学位条例》是新部关于学位工作的条例,也是新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它规定了授予学位的主体、条件和程序。新部教育相关法不是《义务教育法》而是《学位条例》,这固然是恢复高考后的及时届大学生毕业的需要,也反映了党和政府着力培养高级人才的急切之情。以《高等教育法》为例,体现效率价值的有:第1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第4条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5条高等教育的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体现公平价值的有:第8条“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第9条“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仅从条文数量看,体现效率就比体现公平的条文数多。从“211工程”、“985工程”建设的目标看,为了建设世界大学,中央投入巨资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进一步拉开了各地高等教育资源分布的差距。在建设的过程中,除少数高水平的教育部直属院校外,一般按“一部一校,一省一校”的原则遴选,来实现利益平衡、相对公平。2000年左右,原中央各部委(单位)直属的高校被下放到地方,也使中央直属高校区域分布更加集中。2011年开始实施的“2011计划”则不再以重点大学为载体,坚持面向各类高校开放,以协同创新中心为载体,在一定意义上更好地体现了公平。

从强调秩序到保障自由建国后,我们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体现出部门办学的特征。改革开放后确立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2000年左右,原中央各部委(单位)直属的高校被下放到地方,原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367所高校,近250所实行省级政府管理、地方与中央共建的体制,基本解决了部门办学的问题,扩大了地方办高等教育的职权。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1986年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及随后的系列法规扩大了高校的自主权。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了学校的权利。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第32~38条则规定了高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制订教学计划、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机构设置和财产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2012年起实施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高校制订章程,依据章程自主管理。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高校建立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这一系列改革确立了高等学校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规定了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尤其是突出了学术委员会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使大学回归学术本位。

恢复高考后,最初实行全国统考,1985年,教育部决定上海自主命题。2001年,北京开始自主命题。到2014年高考,全国16个省市自主命题,超过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半。建国之初很长一段时间,大学毕业生“包分配”。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建立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学生自主择业。1990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学生视为需要呵护和管教的对象,对学生的权利不著一字,都是基于管理、管教的角度来立法的。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专章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并不因考入大学而失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些都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从强调秩序向保障自由的转变。

实质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程序正义强调只要是基于普遍规则的执行,结果就是正义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强烈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也是如此。1980年的《学位条例》甚至未见对学位申请人的权利保护以及救济的规定,而是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学位授予的制度设计,“自上而下”地对学位授予进行国家控制,对大学学位授予权进行行政审批,其背后的理念支撑是国家干预可以保障学位质量以达成公正的利益与资源的分配,形成严谨的秩序。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全文八章六十九条,除附则第66条规定“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并无其他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事实上,《高等教育法》的条文符合法律规范“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的并不多。比如第60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就只是政策宣示,究竟“主”和“辅”各自的比例是多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是什么意思?就更谈不上责任主体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了。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除了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生的处分规定之外,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处分适当”,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这就确定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在1994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认为“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同样要求学校对学生学籍、学位的处分行为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2012年教育部的《推进依法治校是实施纲要》要求: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允许学生聘请人参加申诉。学校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障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总之,我国高等教育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缩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共同特点与普遍趋势,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即将于今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推进依法治国”。相信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进一步深入,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必将迎来更美好的明天。

作者:管华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教育法论文:生命教育法初中地理论文

一、抓住有利时机,培养学生珍惜生命的意识和技能

生命教育的核心是生命,因此在初中地理教学过程中,地理教师应该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培养学生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的意识,同时培养学生保护生命的技能。例如在学习《海陆变迁》时,联系中国实际,引导学生想象:发生地震时我们应该怎么办?首先,学生分组讨论地震发生时应该采取的措施;其次,各组交流讨论的结果;,我引导学生分析自己想到的措施,使学生明白哪些措施是可取的,哪些是不可取的;同时也使学生深刻理解地震发生时采取正确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又如学习《中国的水资源》时,我是这样小结的:水是生命之源,但水又给人类带来了无穷的灾难,使无数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因此,同学们尽量不要去河流、湖泊中游泳;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自己的美好未来!课堂教学中的点点滴滴,培养了学生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的意识和观念,也培养了学生保护生命的技能和方法。

二、抓住有利时机,高度重视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

习惯决定态度,态度决定高度,良好的行为习惯可以使一个人的事业、生活一帆风顺,芝麻开花——节节高。因此,在初中地理教学过程中,地理教师应该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习惯。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上及时节课时,我就宣读了地理课的要求。在此后的地理课上,我不仅重视学生地理知识的掌握、地理思维能力和读图能力的培养,同时密切关注学生的行为表现,表扬表现良好的同学,而对表现比较差的同学进行惩戒教育,树立良好的课堂氛围,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课堂教学中,地理教师对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表扬或惩戒,可以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为学生的未来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学生逐步树立崇高理想

理想是启明灯,没有理想,就没有前进的方向。培养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用崇高的理想引领学生成长成才,地理教师责无旁贷。在地理课上,我经常用张海迪等人的先进事迹,激励学生逐步形成不怕困难、迎难而上、奉献社会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理想;同时引用总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豪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将来奉献社会、报效祖国。课堂教学中,名人的先进事迹和名人名言,可以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为学生的未来保驾护航。

四、抓住有利时机,培养学生的地理思维能力和读图能力

生命教育的手段是教育,实质还是教育,需要通过一定的教学形式实现其教育目的。因此,在初中地理教学过程中,地理教师应该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培养学生的地理思维能力和读图能力。例如,在学习《西北地区》时,学生先了解了西北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概况:位于西北内陆,山脉众多;我见机提出问题“这样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对气候有什么影响呢?”学生回答:“位于西北内陆,又有山脉阻挡,海洋湿润气流难以到达,降水少,气候比较干旱;”接着我又提出问题“这样的气候对河流、植被有哪些影响?”学生回答:“由于降水少,河流、湖泊数量少、水量小;自东向西随着降水的减少,植被由草原演变为荒漠草原、荒漠;”我又提出问题:“这样的气候和河流特点对农业生产有什么影响呢?”学生回答“由于降水少,农业多分布在地表水相对丰富的地方,如山麓、塔里木河沿岸,发展绿洲农业”。

又如:在学习《青藏地区》时,引导学生按照上节课的学习,分析青藏地区海拔高对本地区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要素的影响。青藏高原地势高,可推出很多:一、可推出本地区气温低、多冰川,是亚洲众多大江大河的发源地;二可推出本地区冬寒夏凉,无霜期短,所以热量条件差,作物熟制为一年一熟,主要种植青稞,饲养牦牛等;三可推出本地区空气稀薄,日照充足,有利于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四可推出本地区昼夜温差大,有利于营养物质的积累;由三、四可推出本地区种植的青稞、小麦等农作物穗大粒饱,单位面积产量高。课堂教学中,地理教师引导学生运用地图层层推进的分析问题,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地理思维能力,也可以培养学生的读图能力,真正体现了“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学习对终身发展有用的地理”的课程理念,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基。

五、抓住有利时机,培养学生的交往能力

生命教育的手段是教育,实质还是教育,需要通过一定的教学形式实现其教育目的。因此,在初中地理教学过程中,地理教师应该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培养学生的交往能力。课堂教学中的点点滴滴,引导学生懂得了礼貌待人的重要性,逐步学会了与人交往,也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六、抓住有利时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实践性是地理课程的性质之一,因此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建议:一方面,立足校园开展地理实践活动;另一方面,提倡开展野外考察和社会调查,构建开放的地理课堂,使学生亲身体验地理知识产生的过程,增强学生的地理实践能力。因此,在初中地理教学过程中,地理教师应该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构建开放的地理课堂,不仅可以使学生亲身体验探究地理知识的乐趣,还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学生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生命教育的内涵是丰富多彩的,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挖掘、去实践。只有这样,生命教育之树才会长青,中国才会不断进步。

作者:程玉昌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兰苑中学

教育法论文:农村的普法教育法律论文

我国经过长达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取得了明显的普法成效。但是随着普法的深入,如何在广大农村地区更好地、更深入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如何把我国的农民培养成“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需要我们不断思考,作出回答。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

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

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教育法论文:工会创新教育法律论文

关键字:工会创新

一、“和谐社会”涵义解读

和谐社会,这个概念是由“和谐”与“社会”两个词组构成。所谓社会,就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和谐”就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所谓“和”一般就是指“平和、和缓”,“和”还有“连带”和“整体”的意思。作为动词的“和”还有“搅动而形成整体”的意思。所谓“谐”则有“谐音、谐调”的意思,谐音就是指多种音阶形成的整体,不同的音调构成了悦耳的音乐。综上所述,都是《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

“和”是由“禾”和“口”构成。从其本义来看,就是养家“糊口”,可以引申为物质问题或说是经济问题。“谐”字则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言”、“比”和“白”。可见,“谐”就是指,有话都坦坦荡荡地说出来,根据“比”的意思,我们还可以引申理解为,需要大家说,而不是一言堂。如果把“和”理解为是物质的或经济基础的方面,那么,就可以把“谐”理解为是精神的或上层建筑的方面。所谓“和谐”从人类社会学意义来理解,就是指人的物质和精神方面应当同时实现。“和谐社会”就是要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所形成的,像悦耳的交响曲那样一种具有激情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是温饱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民主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秩序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充满生机的社会------。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五个谐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02月19日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开幕式上的讲话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工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需要我们党提出这样一个理想目标,更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它不是哪个组织、哪个个人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各个组织、每个人的事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党提出并领导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工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工会工作只有融入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的伟大事业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工会工作必将获得新的契机;这是适应时代的要求,工会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机遇,也是在新世纪现阶段创新工会工作的重大挑战。

一个社会的最基础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最基础工作,也必然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正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我国工会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社会团体,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有着必不可少作用。和谐的社会首先要实现人民的温饱,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中国工会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依法履行基本职责,保障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实现职工的合法所得,满足职工的物质需要,从而实现劳动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工人这个群体是我们国家最为重要的社会群体,他们为社会创造的财富是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无法比拟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利益和权益、开展扶贫解困的工作,使工人队伍实现稳定,便奠定了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坚实基础。工会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人与人之间“诚信友爱”的基础。工会通过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团结和凝聚职工积极投身到提高生产效率和创造先进文化的事业中去,能够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工会组织职工依法有效地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推动厂务公开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基础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从社会责任的高度,在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投身生产的同时,监督生产的过程和结果,保障产品的质量拒绝污染环境的生产,从而奠定了构建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

由此可见,工会并非置身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之外,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会恰恰身置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之中。工会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工会可以多方位地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三、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工会工作

新世纪新阶段按照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想目标的要求,工会工作必须要在提高工会干部素质的同时,坚持和发扬工会工作的传统充分展示中国工会的优势,不断创新工作的方法、途径和形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首先,工会应当立足本职履行维权职责,为构建和谐的社会开展工作。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有些人把“基本职责”仅仅理解为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甚至认为工会除了维护“劳动权益”就没有其它是的工作了。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所谓基本权益,就是指,工会工作应当以此为出发点,而具体的工作则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说,工会维权工作是多方位的亦即凡法律规定涉及职工的权益,工会组织都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工会维权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各种劳动权利、精神文化娱乐权利、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权利等等,所有这些权利,只要是职工有需求,工会都应当予以维护。从维权的形式上看,源头参与实现维权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主要途径,这可以说是事前维护;通过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侵权隐患,这可以称作过程的维权;职工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仲裁或诉讼,工会予以支持和帮助,这可谓是事后维权。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等活动是维权,开展歌咏比赛以及各种体育活动也是维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工会的权利。但是,工会的维权工作不是就维权而维权,维权的目的调适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提高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事业的繁荣。工会组织的这种维权行动,使劳资纠纷控制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其次,发挥工会的社会参与功能,协助政府等部门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中国工会具有良好的社会参与功能和资源。无论是地方工会还是多数的企业工会,其领导人按照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各级党组织、政府、人大、政协及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有一席之位。这些资源为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提供了开展特色工作的便利。各地方工会的领导同志可以通过其在各级党组织、地方人大或政协等机构所兼任领导的职务,及时而有效地反映职工的状况、愿望和呼声,帮助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和政府,制定出更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方针、立法、政策及经济发展规划。工会通过其在社会管理中占有的社会功能性资源,从社会责任的高度可以依法对各级党组织、人大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正确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广泛的监督。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和党中央方针政策的行为,工会通过法律的渠道提请有关方面予以严肃处理。列宁同志当年阐述社会主义工会的社会功能时就明确指出,工会之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其对国家的行为进行监督,预防官僚主义对人民权利的侵害。

再次,工会通过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民主基础。党中央提出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实现“民主政治”。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仅仅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如何建设民主政治、实现政治民主,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性的任务,必须从最基础的工作开始。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农村以村为单位的“村务公开”和在城市以企事业组织为单位的“厂务公开”,这两个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活动越来越被普遍认同。在和谐社会构建的伟大事业中,积极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民主权利得以有效行使,必将对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奠定下基础。通过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工作单位的管理,一方面是启蒙和教育职工的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一方面也是对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训练。通过这种训练使职工懂得有效行使民主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必须履行的程序及应当遵守的规则。具有先进性的中国工人民主意识及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也将对全社会起到示范作用。

教育法论文:国防教育法律探讨论文

在我们中国,历代有作为的统治者、教育家和军事家,同样都很重视国防建设,重视对人民的尚武卫国的思想教育,并把它视为立国安邦之道。

推荐阅读:国防教育党校教育

国防教育,是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出发,有组织,有领导地在公民中进行灌输国防知识,培养国防观念,提高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各种素质的活动。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必不可少的基本教育。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

1、加强国防教育、树立国防观念,是关系到国家强弱和民族兴衰的大事。古往今来,世界上一些有主权的国家和有远见的政治家、军事家,都十分重视国防建设,重视对公民开展国防教育,认为任何一种忽视国防教育的设想都等于是一种自杀。

在我们中国,历代有作为的统治者、教育家和军事家,同样都很重视国防建设,重视对人民的尚武卫国的思想教育,并把它视为立国安邦之道。“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明耻教战”、“教戒为先”、“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等就是其光辉国防思想的结晶。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对培养人民的国防观念,民族精神,更有其独到见解,他说,“所谓固国家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其道何在?精神为也。”这段话的大意是说,一个国家的国防巩固与否,不应只以“山溪之险,兵革之利”来衡量,而应看其国民的觉悟程度和精神状态如何。构筑和巩固全民牢不可破的精神防线,才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治本措施。古今中外的无数历史事实也证明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得到生存和发展,有效地防御外敌入侵,其精神防御之重要,往往并不亚于物质防御。一个国家的精神防线巩固了,在平时,可以不为外部的风吹草动所惊忧,安安稳稳搞建设,并能在国际事务中挺起腰杆做人;在战时,则能凝聚民心,万众协力,去争取战争的胜利。国防是民族生存之盾,国防观念则是民族生存之魂。公民国防观念的强弱,关系到国家的强弱,民族的兴衰。党政干部更要经验丰富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意识。

2、国防教育对经济建设有巨大促进作用。一方面,国防建设不能离开经济建设孤立地进行,它必须以经济建设为基础。国防建设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基础,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经济建设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国防实力作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也是不能持久的。这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又是我国革命实践的结论。再从历史事实看,古今中外,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相容互补,相互促进,并驾齐驱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不少的:成吉思汗大军的马,是经济建设与武装斗争的共用工具。资本主义兴起时欧洲人的船,是外贸和跨海作战的兼用武器。当代美国的国防经济,就具有军民兼容、相互促进的性质。

当前,发展经济是我们国家的中心任务。我国的内政外交,都根据这一任务作了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国防建设无疑也必须适应这个转变,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国防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防教育,同样要适应这个转变,积极地促进经济建设。这就要改变“国防就是打仗”、“国防教育就是战备教育”的旧观念,要把国防教育转向既为正义战争和维护世界和平服务,又为培养合格人才,提高人的素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上来。这样一来,我国国防教育的路子就更宽了,与时代的需要也扣得更紧了,因而生命力也就更强了。

当然,国防教育要花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毋庸讳言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不看到这一点,不算国防教育的经济帐是不行的。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要办事,这是各级干部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只算经济帐,只看到国防教育要花人、财、物的一面,而不算政治帐,看不到国防教育的社会效益,看不到国防教育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同样也是不可取的。

众所周知,国防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情感、民族责任心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任何民族要振兴,社会要变革,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时代精神,都需要把人们振奋起来,把力量凝聚起来,去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实现伟大的奋斗目标。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赴后继,英勇奋斗,形成的民族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精神,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艰苦奋斗,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的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等等,就是我们民族强大的精神力量,就是我们民族的优势,就是中华民族国防意识的精华。在我国进行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精神是不是已经过时了,是不是已经不需要了呢?事实上,改革和搞市场经济需要担更多的风险,度更多的难关。在改革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需要提倡上述革命精神,更需要这些革命精神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发扬和光大上述革命精神,仍然是我们克服各种困难的精神动力和纪律保障。因此,大力开展国防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意识,对于正民风、壮国魂,对于振奋民族精神,提高民族素质,激发人们建设祖国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不断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3、国防教育是培养合格党政干部人才必要环节。国防知识是一个包容了从天文到地理,从内政到外交,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基础科学到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知识群体,内容丰富,门类齐全。而且一般来说,世界各国都重视把尖端的科学技术成果用于国防建设,把众多的人才集中在国防建设岗位上。因此,在国防知识中,又往往凝结着当代科学技术的近期成果,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美国的星球大战计划和海湾战争所使用的武器装备,就反映出世界高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因而,学习、掌握和运用国防知识,国防科技,有利于开阔人们的视野,改善人们的知识结构,提高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竞争的实力。人所共知,在当今时代,一个没有国防知识的党政干部人才,或者说,一个党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中如果没有国防知识的成分,这是不的。一些国家竞选总统,为什么要有必须服过兵役这一条呢?多半是从人的知识结构上来考虑问题的。

通过对党政干部进行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坚定了他们的政治立场,增强了组织纪律性、锻炼了体魄、培养了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革命精神,以及他们相互间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的集体主义精神;学到了一定的军事知识和技能、扩大了知识面,所有这些都有力地说明:国防教育对党和国家所需现代合格党政干部人才的培养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二、着力抓好“七要”,推动党校扎实开展国防教育

党校是党政干部的“三个阵地,一个熔炉”。要使党政干部能够尽快在阵地里成长,在熔炉里冶炼,抓好国防教育是其中的重要方面。那么,当前党校的国防教育应该抓些什么?应解决好哪些问题呢?

1、思想认识要到位。以上分析了党校开展党政干部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认清了重大意义,所以在党校办班培训教学计划中国防教育的内容就不能可有可无。应该把国防教育纳入党校教育培训的总体系。其理由有四点:一是总书记曾讲过,应把全民国防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系。在党校,思想政治教育是重要的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党性锻炼,所以也应该把国防教育纳入到接受培训的党政干部的党性锻炼中;二是从国防教育的内容体系看,无非是国防思想教育和国防军事教育两个方面,但其核心还是以爱国主义为中心的思想政治教育。因此,党校的国防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把两者纳入一起进行并不矛盾;其三,从我们党校的实践看,这样做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办班学习培训效果,克服了党校国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党性锻炼)和专题课教育几张皮的现象,同时,课时矛盾也容易统筹解决;四是从中央党校“四位一体”教学目标改革(即“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要求看,党政干部在党校学习培训期间,除了要接受理论学习外,还要努力培养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而这三个教学目标的实现,加强国防教育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另外,中央党校教学改革内容确定为“三基本,五当代”(即马列主义基本问题、思想基本问题、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当代世界经济、当代世界政治、当代世界科技、当代世界思潮、当代中国国防和中国军事),可见国防教育是党校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2、教育内容要明确。目前,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还没有统一的大纲和教材,所以党校在组织教育时随意性比较大,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要搞好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就要首先优化和规范其教育内容。具体说,应主要抓好四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国防理论。重点是学习马列主义战争观、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论述,正确认识战争与和平的关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通过了解我国国防建设的基本内容、任务和要求等,牢固树立国“无防不立、无兵不安”的思想。二是军事知识。重点是学习军事高科技常识及其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不断增强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紧迫感;了解高科技条件下局部战争的特点规律,不断增强支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责任感;深刻理解军事思想和人民战争优良传统,牢固树立正义战争和人民战争必胜的信念。三是安全形势。重点是了解国际战略局势的发展走向,我国周边地区的安全形势,认清巩固国防、抵御侵略和统一祖国的历史重任,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四是国防法规。重点了解国家颁布的《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兵员征集、民兵预备役建设、人民防空、国防动员等工作。

3、教育形式要多样。内容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党校在开展党政干部国防教育过程中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以保障教育质量和效果。根据我们邗江党校国防教育实践总结,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教育:一是专题教学。在有关主体班次教学计划中,把国防教育的内容,以专题课的形式安排。比如:在青年干部培训班上,安排了“台海局势分析”专题等。二是把国防教育寓于集体活动中。比如可以聘请部队官兵做教官,开展军事化训练;可以组织学员到部队靶场实地射击打靶等等,这样既达到了锻炼身体的目的,又让学员体验了部队生活,增强国防意识。三是坚持“请进来,走出去”。“请进来”就是除了请武装部门、部队系统有关人员上课外,还请老红军、老战士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给学员上课;“走出去”就是组织学员到国防教育基地接受更为直观的国防教育。四是把国防教育贯穿于函授教学中。党校函授学历教育是培训在职党政干部的重要渠道,在函授教学中要适当穿插国防教育的内容。在党校开展国防教育过程中,如何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来保障教育效果,还有很多值得研究和思考的。

4、有关部门要指导。国防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形成教育合力,非党、政、军民齐抓共管不行,非加强党的强有力的领导不行。党管武装是我党历来的优良传统,加强党对国防教育的领导十分必要。就党校的国防教育而言,也同样需要其他部门(如武装部门、部队系统、“双拥”部门)密切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党校是培训党政领导干部的学校,但开展国防教育还显得不那么专业。需要专业的部门加强指导。

5、教育经费要保障。一些党校国防教育之所以搞不起来。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党校的经费紧张,资金短缺,难以开支国防教育(含军训)所需的费用。要回避党校国防教育的经费问题是回避不了的。目前不少党校国防军事教育经费没有专门的来源渠道。实际上,办班经费得到保障,国防教育开展得好些,办班经费紧张,国防教育开展得差些,甚至开展不了。鉴于这种情况,国防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党校国防教育的经费问题,以保障党校开展党政干部国防教育工作切实到位。

6、教育师资要配强。为党校国防教育配备一定师资是必要的。按照《兵役法》的规定,高等学校要设军事训练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要配备军事教员,以便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并提出高校一般应设军事教研室,配正副主任各一人。受训学生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应配专职军事教员6-7人;1000-1500人的,应配专职军事教员5-6人;1000人以下的,应配专职军事教员3-4人。中等学校设军事教研室,但一般一所中等学校应配2-3名军事教员。笔者认为,党校开展党政干部国防教育也应该参照《兵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党校国防军事教育师资,并应以少量的专职和适当数量的兼职为好。这样比较符合党校教师编制的实际情况,一般1---2名党校教师做国防教育专职教员,3---5名国防部门人员做国防教育兼职教员,从而保障党校开展党政干部国防教育师资力量。

7、理论研究要加强。党校教学和科研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此,为了能更好地进行国防教育,加强国防教育的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研究中,一是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二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国防教育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揭示国防教育的内在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来阐明国防教育的本质、方针、政策,以及国防教育的原则、方式方法和需要抓好的各个环节,从而使我们的主观指导符合客观实际,探索到最科学的教育方法,获得的教育效果,达到不断加强和改善国防教育的目的;三是要在时间和经费上保障理论研究。党校要在时间和经费上保障国防教育专职教师对国防教育的研究。鼓励他们坚持不懈地进行研究,积极总结提练国防教育的实践经验,积极表彰他们的研究成果。

教育法论文:隔离戒毒教育法律探讨论文

摘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禁毒法》实施后摆在禁毒前沿的新课题。其中,教育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关系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新生,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特别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人的问题”:戒毒人员是变成魔鬼,还是重新做人。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教育理念不清、教育实践弱化,并提出着眼在人,以“大教育”的眼光重新考量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教育理念教育实践素质教育大教育社会稳定

教育作为一种对人施加深刻影响的活动,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动力。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行的提高素质、戒断毒瘾、实现其再社会化的系统影响活动。强戒人员这一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相比,在目的上要更具有明确性,在内容上要更具有针对性,在方式方法上要更具有科学性。

一、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教育理念的争辩

教育理念是人们对教育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教育精神的理解和对教育价值的解读。

1、是强化管理还是着力教育。此前的戒毒制度(指《禁毒法》实施以前的劳教戒毒、公安强戒,主要指劳教戒毒),虽然理论上确立了“教育及时”的地位(“教育人是劳动教养的核心”、“教育是处在首要的位置上的”①),但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一再强调的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围绕管理做文章,围绕管理下工夫,教育居于从属的地位,起到的是一种辅助性的作用。这种重管理轻教育甚至以管代教的现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忽视了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功能。

2、是强化行为养成教育还是着力素质教育。此前的戒毒制度希望通过对戒毒人员良好行为的培养,达到用“好行为”代替“坏行为”的目的。当我们审视劳教教育的目的时,会发现“劳动教养教育并不是一般社会教育和普通学校教育的养成式教育,而是具有特定目的、特定手段的矫正式教育②”这样的论断。也就是说,劳教戒毒教育在理论上其实已经否定了“养成式教育”(劳教戒毒教育是从属于劳教教育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用的还是这个被否定了的教育形式。究其原因,这是急功近利的思想在作祟,因为行为养成教育“看得见”——站有站的规矩,行有行的标准;“听得到”——凡事报告,礼节礼貌;“管得着”——违反了行为养成能够地予以评价,利于操作,便于考核。但行为养成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被教育者的心态,“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发自内心的自愿表达,就不得而知了。因此地把握行为养成教育,应当把它归结到素质教育诸内容中所涵括的一个方面,而且仅仅只是一个方面而已。

3、是封闭式教育还是开放式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隔离”二字,指的是阻断流通的渠道,坚决杜绝流入所内,而绝不意味着关起门来办教育。开放式教育一是指把握素质教育的规律,整合所内所外法律的、政策的,人力的、物力的各种因素的作用,按照教育的规律来办教育,而不是从主观愿望、更不是从形势需要来办教育。二是指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应当努力创新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和社会力量,使强戒人员所学知识、技术与社会需要相适应,以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三是指有条件地对外开放戒毒教育。在保障安全、保密和不影响强戒人员戒毒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让更多的人了解强制隔离戒毒教育,从而关心、支持、参与、援助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的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我们的教育工作,使之充满新鲜活力。

二、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教育实践的难点

1、教师队伍参差不齐,专业化水平不高。社会分工愈细,人类文明的程度就愈高,这是马克思揭示出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此前的劳教戒毒工作要求每个民警都是“挽救灵魂的工程师”,都要扮演好“特殊园丁”的角色,这种大而一统的分工方式,使民警集各种职能于一身,实际上模糊了分工的意义,造成了教师队伍三个方面人才的匮乏:一是法律型人才的匮乏。某所法律专业的民警虽然占到了民警总数的10%,但这部分人大多是通过党校、自考、函授等成人教育方法获得文凭的,专业知识不牢靠。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民警则不到1%,他们是近几年通过公开考试招聘的公务员,但都被安排在带班一线,没有机会从事专门的教育工作。二是心理矫治型人才的匮乏。目前在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认证考试的人非常之少(通过了这个考试才具备心理咨询执业资格),受过心理知识教育培训的人也不多,而且在这些受过培训的民警当中,目前正在从事强戒人员心理矫治的就更少。某所在湖南强制隔离戒毒业内心理矫治专业是比较出名的,但也仅有两名民警在从事此项工作。三是医疗型人才的匮乏。医疗工作虽然不直接与教育工作发生关系,但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它与教育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身体的直接痛苦都不能治疗,何谈教育?强戒人员都是病人,他们中一部分人有艾滋病、结核病、性病等,而我们缺乏具有专业水平的医生,尤其是艾滋病专业的医生严重缺乏。

2、教育工作考核仅仅为了应付检查,流于形式。教育工作考核是对教育工作成效的直接检验,它的结果将促进教育工作的良性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水平、质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重记录轻效果、重结果轻过程、重所内轻所外、重外在轻内在的表现,严重弱化、扭曲了教育考核的本来意义。如司法部制定的部级所全年720课时的“三课教育”、每天6小时劳动3小时学习的“六三制”,几乎得不到落实,严重挫伤了民警从事教育工作的热情。

3、劳动作为创收的手段,严重削弱了习艺功能。因为戒毒经费得不到足额保障,强制隔离戒毒所只能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经济效益,以获得生存和发展,这样就不得不以占用大量时间、牺牲劳动的习艺性作为了惨痛代价。

4、教育目标局限于所内,没有着眼再社会化。对于成瘾者而言,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当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必不可缺又互相衔接的阶段。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只注重生理脱毒,用所内改好率、所内戒断率作为教育工作的目标,是脱离实际的,因为从终极意义上来讲,后两个阶段更为重要,强戒人员不能再社会化,则意味着他们戒毒的失败,人生的失败。

三、应对策略

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是我国戒毒教育工作中一项新的事业,关系到国家戒毒工作的未来,民族素质的未来。搞好这项事业,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只有生产劳动不再作为创收的手段,教育工作才真正谈得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应当争取政策的大力支持,保障戒毒经费足额、按时到位。戒毒经费应当纳入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并逐年适当增加经费,使戒毒经费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制定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的捐助政策,充分吸纳社会资金,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前文所述的问题,我们认为解决的途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大教育”体制

“大教育”是劳动教养教育和劳教戒毒教育的有识之士曾经提出过的一个概念,散见于论述这两种教育的多篇文章中。虽然关于大教育的提法已经显现,但对它的论述则还比较缺乏,这反映了人们对戒毒教育的深层次思考,看到了戒毒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希望用“大教育”这个概念来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怎么改?从何下手?都是论断式而非论述式的,即应当要做,可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思考还很不够。

我们认为,所谓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大教育”,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实施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通过提高强戒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转化其思想、矫正其恶习、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发展其健康人格为宗旨的人文关怀活动。

要建立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大教育”体制,应当做到:

1、树立强制隔离戒毒素质教育理念。戒毒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操守率在我国现在也很低,这个不争的事实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戒毒教育不单单是一种戒毒的教育,它应该研究人类教育的一切精华,让强戒人员在走出强制隔离戒毒所、回归社会以后不再吸毒、正常生活。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看到造成“复吸”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外部环境,二是主观愿望。在这二者之中,外因是通过内因才起作用的,内因是起作用的根据,这个内因,就是强戒人员的综合素质。素质教育不是外在地按照某个标准去塑造人,而是激活和形成强戒人员自我完善的内在机制,使个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性的人,拥有自我建构和发展的内在活力和机制。没有强戒人员素质的极大提高,“戒断毒瘾”就只能流于口号。

2、把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育体制。十七大报告把“学有所教”放在民生及时位,意味着不管是九年制义务教育,还是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农民工培训、职业教育等,都被纳入了“学”的范围。“学有所教”的政策指向就是让每一个适学个体,都能平等地享受到由政府财政提供的品质的教育资源。要想办好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必须把它纳入国家义务教育和学校教育体制内,以获得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和教育福利、教育优惠政策。

3、建立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与此前的戒毒教育工作相比,它的针对性更强、专业化更高,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就是“戒毒”,这就涉及到专业的心理学、医学、知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内强素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造就专业性的技术人才。二是引进人才。一个是从社会上直接引进,一个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取。

(二)建立以提高强戒人员素质为目的的“大文化”教育机制

文化的魅力就在于它能使人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敞开心扉,吸取营养,接受教育,产生追求。大文化教育机制的教育内容是为提高强戒人员的综合素质而服务的,只要能够提高强戒人员素质的教育方法和手段,都应该视作大文化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如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健康教育、习艺教育、思想教育、法律教育等等,它们无一不是为素质教育服务的。大文化教育的教育观念是立足于所内教育,着眼于所外学会生存,适应社会,学习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极广,是一个多样的、开放的、综合的系统。

1、重视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国人集体无意识的组成部分,强戒人员从小在祖父母、父母、学校、邻居长辈那里听到的、看到的,无不是传统文化的丝丝牵绊,因而传统文化元素是深入其骨髓、融于其血液、帮助其思想、指导其行动的,是他们自然而然就能够接受、心理上不会予以排斥的。湖南省白泥胡强制隔离戒毒所2008年对强戒人员率先进行了《三字经》、《弟子规》、传统文化知识抢答赛、“日诵一诗,月熟一文”等传统文化教育,突出对人的生命动力、生存价值、理想追求、健全人格和情操陶冶的关怀,贴近生活,深受强戒人员欢迎,收到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已经迈出了探索的及时步。

2、重视学会学习教育。学会学习是在充分发展健康人格,不断增进个体的自主性、判断力和责任感基础上开展的包括形成自信、开拓态度在内的教育。它既是一种基础教育,内容涵括对人的发展必不可少的一整套知识和技能,包括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数学、逻辑等训练思维的学科,哲学思想和道德原理的学习和实践,以及有助于人们思想交流的文学、音乐、绘画、舞蹈等人文艺术学科,还包括卫生、营养教育、环境教育,强调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等。同时它又是一种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因为有了这样的基础教育,强戒人员掌握了学习的方法,培养了学习的兴趣,在今后的人生中,他们就会自觉地学习,从学习中不断修补认识的缺陷,从而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3、重视人文关怀教育。强戒人员是“病人、受害者、违法者”,这三重身份表明,他们是社会的弱势人群,需要强烈的人文关怀,“一切为了强戒人员”,应当成为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实行人文关怀教育的核心主题。我们所做的一切,教给他们的一切,他们在接受教育中所感受的一切,决定了他们在未来的生活中有什么样的精神风貌和人生境界。因此要创设一种人文关怀的境界,重视培养强戒人员的人文情怀。我们应当给他们一个基本的知识体系,一个基本的认识体系,一个基本的价值体系和一个基本的人文体系。

(三)、建立以提高强戒人员认知水平为目标的针对性教育系统。

1、着力戒毒知识教育。戒毒知识教育为的是强化强戒人员的主观戒毒愿望,实现从“要我戒”到“我要戒”的认知过程。一是要开展戒毒知识宣传。利用戒毒宣传片、戒毒漫画、戒毒图片等,教育他们学法守法、珍爱生命、远离。二是开展戒毒知识讲座。邀请戒毒专家、学者、社会戒毒志愿者,宣讲禁毒、吸毒、戒毒的相关知识。三是开展互动的戒毒警示教育。通过现身说法、参加“国际禁毒日”、举办戒毒文艺演出、“走进戒毒所”等活动,使强戒人员在与社会的接触中,进一步了解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对身体和精神的摧残。

2、着力意志品质训练。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是戒断毒瘾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我要戒”到“我能戒”的信念基础。应当开展以“强我体魄,练我意志,塑我风采”为主题的强戒人员意志品质训练。可以包含军事、体能训练——增强体魄、树立集体责任感;格言警句、古诗文朗诵,太极拳锻炼——磨练意志、培养慎独修身法;音乐欣赏、琴棋书画习练——铸就品质、提升审美感受力等多方面的内容。

3、着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100个强戒人员中,几乎有100个人能够认识对自身的危害,并有戒断毒瘾的意愿。但同样,100个强戒人员中,几乎有99个人认为戒毒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这里既有病理学的原理,也有心理学的问题。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教育的关键在于去除强戒人员的“心瘾”,帮助他们消除心理障碍、矫治不健康的心理、恢复和重塑健康的心理。一是应当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调查,为强戒人员设立心理档案。二是应当营造友爱和谐的心理氛围,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三是应当做好强戒人员心理咨询与指导工作,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实施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四是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合力系统,开展强戒人员心理问题的课题研究。

4、着力疾病防控教育。强戒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HIV感染者”)一直在呈上升的趋势,而所内艾滋病专家和医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使民警和强戒人员产生恐惧,给教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由于大部分强戒人员都不同程度地生有各种各样的身体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因此必须格外重视疾病防控教育。一是对“HIV感染者”,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迅速上报,让他们充分享受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二是要加大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每个强戒人员都能掌握基本的防控知识。三是对重点人群的关怀力度要加大,使他们能够安心戒毒。

教育法论文:建设用地行政教育法律探讨论文

建设用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专业性强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之中,为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依法行政带来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纠纷会大量出现。因此,通俗而又系统地分析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一、建设用地的依据-规划和“三证”

1、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未在限期内完成的省、自治区,不得进行各省、自治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这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之相协调,当然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可以适时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般而言,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而城市详细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又分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细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不同位阶的规划不仅编制和实施主体、审批和修改程序不同,而且法律效力也不同,低位阶的规划非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与上位阶的规划相抵触。所有不同位阶的规划均为建设用地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在规划范围的不得不申请建设用地。

应当说明的是,及时,县级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第二,我国规划法只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整;第三,涉及规划区以外的如省道拓宽建设用地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关于全省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涉及规划区外如乡村公共设施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和相关法律。

2、“三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证明(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行文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拔土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是建设用地合法化和开工建设的必备要件。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土地由政府责令退回;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二、建设用地的前提-土地的征用和申请取得

1、征为国有土地

土地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先征用为国有,使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在批准权限上,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另外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由国务院批准;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农用地转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当然,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是否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也有明确规定。

2、征用土地的公示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标准均有明确规定。

4、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以出让(如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法定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划拔给建设单位使用。因此,建设用地的取得主要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具体的操作要求有明确规定。

三、建设用地的难点-拆迁

1、拆迁的程序要求

被拆迁房屋土地权属为国有只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才能受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调整,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国有化是拆迁的前提。

拆迁人的资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五项法定资料,并经审查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才具有拆迁人资格。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资格证明。当然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这里的“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应该理解为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订立委托合同,且具有一定人财物控制权的单位。

2、拆迁的途径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民事拆迁”。

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予以安置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当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期限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拆迁”。

在上述两种途径中,凡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市县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的补偿

拆迁的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基本做法是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证照不全的房屋补偿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规划制定实施前建成未办理证照的,应予以补偿但应扣除办证费用;不符合规划要求又未办理证照,不予补偿。

4、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是行政诉讼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建设用地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诉讼

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途径,而诉讼则因具性和终局性,被法治社会普遍接受并广泛采用。人民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涉及建设用地的诉讼,主要有以权力制约为根本目的的行政诉讼和以权益保障为根本目的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最为常见。

1、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时审行政案;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为由直接作为一审行政案件管辖。

2、行政诉讼的应诉与举证

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在5日内向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副本,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均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应诉答辩将减轻对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诉讼的解决,被动消极不仅不利于解决行政纠纷,而且会处于被动,因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行政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行政机关不应诉,或者不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举证;行政机关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些应引起重视。

3、行政诉讼的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四种处理:

一是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滥用职权,符合其中之一情形的,将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判决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将作如此判决。

四是判变更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一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损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二则增加了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难度;三则容易引起行政赔偿。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一定要慎重从事,依法进行。

4.行政赔偿及其他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就是“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将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计算标准,判决行政机关以赔偿金的形式支付。其中的人身损害以日计算,财产损害以直接损失计算。以建设用地拆迁纠纷为例,如果拆迁行为违法,而这种行为使一座位于闹市区的四间两层楼房被拆除,那么,行政机关的赔偿金额将是这座楼房的实际价值10余万元甚至更多,与这座楼房的拆迁补偿费用不足3万元相比,实在是损失惨重。

鉴于建设用地纠纷增多,建议人民政府对城市改造、公路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等四项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增强配齐法制办公室力量,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多方位法律服务;提高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改善执法态度,以较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教育法论文:外语教育法律分析思考论文

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必修性: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等20多年的学习中,外语是惟一始终必修、必考的课程,甚至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两门公共必考科目之一,是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公共必考科目;一些高校实行学士硕士学位与外语四六级挂钩;外语专业学生还必须学习、考试第二外语;一些地方中级以上职称晋升还与职称外语考试挂钩。由于具有以上的必修性特点,笔者在此将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称为“外语必修制度”。

外语教育是一种语言教育。语言教育不同于数学、物理、化学、医学等其他课目教育,语言教育有其特殊性:语言和民族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语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的重要特征。由于语言具有民族性特征,大部分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制进行规范。同样,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调整语言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作为语言教育的我国外语教育,其制度设计必须考虑语言的民族性特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把外语教育和数学、物理、化学等普通课目教育相提并论。

一、外语必修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国现在有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通用语言文字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语言文字进行法律规范,但现行外语教育制度在多方面违反以上法律法规。

1.外语必修制度使中国公民因为不懂英语等外语而被剥夺受教育权、职称晋升权。马克思主义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反对强迫一个民族学习、使用另外一个民族的语言。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种法定的自由应该包括这样一种涵义:中华民族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仅仅通过中华民族的语言就可以获得受教育和职称晋升等权利,并不以掌握其他民族语言为条件。但是,在外语必修制度的要求下,许多人却会因为不懂规定的外语而被剥夺读中学、大学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受教育权,被剥夺职称晋升的权利。中国公民因为不懂其他民族的语言而被剥夺在中国的受教育权和职称晋升权,这显然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

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普通话的推广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外语必修制度的作用下产生的现实却是:一个中国公民普通话水平不高影响不大,可以考硕士、博士;但一个中国公民外语水平不高则直接影响一生的教育和发展,就是读函授、自考本科,也有学位外语考试在卡住你,更不用说读硕士、博士了。由此可见,外语必修制度把外语的地位置于中国人的母语之上。

笔者认为,对于外语学习而言,我们都应该和越南、泰国、韩国、埃及等其他国家的民族一样,不应该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学习。更何况中华民族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族,而且并不是一个所有文化都需要向其他民族学习的劣等民族。中华民族当然应该向其他民族学习,但这并不等于要求全体中华民族儿女都学其他民族的语言,而应该让国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2.学位与外语四六级挂钩,涉嫌违法。对高校的学位授予行为,中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2月制定、1981年1月实施并于2004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进行规范。该条例对学位授予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学位授予条件分“课程考试成绩”、“论文答辩”(学士学位没有要求“论文答辩”)、“学术水平”三方面。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学位申请人就有获得学位的法定权利,因为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任何高校都无权剥夺。以上三方面显然不包括外语四六级。

有人认为,外语四六级可以纳入“课程考试成绩”的内容进行要求。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大学开设的外语课,各高校在课程结束时都有一个课程考试,其成绩就是“课程考试成绩”,该成绩还记录在学生的档案内,具有“课程考试成绩”的法律效力。

有人认为,高校是不是可以用办学自主权来设定学位与外语四六级挂钩呢?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法律已经对学位授予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可以违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体现在课程设置种类、课程考试的难易程度、论文答辩的难易程度、学术水平要求等方面。某高校认为外语重要,可以增加外语课程考试的难度,但不能在条例规定的三大条件之外增加其他条件。

3.外语必修制度,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据笔者了解,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一样实行外语必修制度。实际上,不但现在没有,就是纵观人类历史,实行外语必修的现象也是很少的。世界各国人民当然也有很多学习外语的,但一般只是鼓励、引导等,而不是像中国这样实行外语与受教育权、职称晋升权挂钩的外语必修制度。

二、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的弊端已经很严重

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是在中国英语人才奇缺、以致于影响到中国当时外交工作正常开展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任务,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执行该制度20多年以后的今天,在人才市场的英语人才已经大量过剩、而周边国家语种的外语人才又相对紧缺的情况下,该制度的弊端就显而易见。

1.消耗了国民太多的时间、精力。一个大学毕业生到底花了多少时间精力学外语?这虽然难以统计,但我们不能否认,外语学习确实花了国民很多时间精力。

据有关机构的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学生把大部分时间、精力投入到外语学习上了。但是这些大学毕业生实际达到的外语水平确实十分有限。就是在已经取得了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的学生中,能够比较流畅地阅读英语原文现代报刊,或能够比较流利地进行英语对话的人还是极少数。大多数学生实际掌握的英语除了应付毕业考试、入学考试、证书考试以外,几乎派不上其它用场。

2.严重阻碍、扭曲专业人才发展,破坏人才生态系统。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而人才的形成由于受天赋、兴趣、环境、经历等方面的影响,也是多元的,是各有特点的。这种多元人才之间的相互补充,适应着社会对人才的多元需求,构成生气勃勃的人才生态系统。要保护人才生态系统,必须保护人才发展方向的多元性。中国的外语必修制度,抑制了人才的多元化发展,阻碍、扭曲了专业人才发展,破坏了人才生态系统。

一是外语学习占用了大量专业学习时间,影响了专业学习效果,也降低了学校的整体教学水平,造成学生综合能力的欠缺,甚至拉大了中国专业人才与国外的差距。

二是外语考试使一些专业人才失去了专业发展的机会。比如一个报考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的考生,由于外语差,即便专业再优异也是白搭。

三是阻碍了中国边疆民族地区专业人才的培养。生活在中国广阔边疆地区的居民,由于他们和邻国居民长期友好往来,有不少还和邻国同属于一个民族,所以有得天独厚的学习外语所必须的语言环境和文化环境,掌握邻国语言也就轻而易举。但是,在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的要求下,他们却不得不学习对他们来说用途不大的英语,而实际上学英语恰恰是他们的弱项。所以,许多少数民族学生或者因为学英语困难而荒废学业,或者因花费大量时间学英语而荒废其他专业,后果是阻碍了边疆民族地区专业人才的培养。

3.使中国教育进一步陷入应试教育深渊。学会一门外语,应该学会用外语来听、说、读、写,而不是通过死记单词、琢磨语法、研究考试技巧来对付考试,使学生从踏入大学校门的那24小时开始,再次陷入“听讲—死记—应考”的怪圈,大学、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外语教学也被迫再次循着“单词—语法—考试技巧”的老路走,进一步陷入应试教育深渊。

4.影响汉语学习,有损中华文化传承。2005年2月底,国家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呼吁:不能重外语而轻母语;母语是民族的标志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及组成部分,其应用水平体现和直接影响着民族的教育、文化和素质。笔者认为,中国目前重外语轻母语的现象已经很严重,已经影响了汉语的学习,损害了中华文化的传承。

本来,汉语是联合国的五种工作语言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而且全球“汉语热”正持续升温,包括美英日韩等100多个国家的2300余所大学开设了汉语课程,学习汉语的外国人达3000万。可是在我国,国民对汉语却表现出一种严峻的冷漠。甚至在一些大学里,中文专业学生过不了英语四级考试就拿不到学位,可写不出锦绣文章却没人计较。

语言本身是一种工具,同时又是一种文化,一种语言是一种文化的承载体,对于培育民族精神、孕育民族情结、弘扬民族文化都有极强的凝聚、教化作用。母语的衰落必将深刻地影响到民族文化的纯洁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阻碍了中国外语教育的区域多元化发展。中国目前的外语必修制度在语种上限于英语、法语、日语、俄语、德语等少数几种。可是,中国国民对外语的需求远远不止这几种外语,而是几乎涵盖了全球各个国家的语言。特别是在边疆地区,对邻国外语需求一般要多一些。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架构下,广西、云南等西南边疆地区对包括越南语、老挝语、柬埔寨语、泰国语、缅甸语等在内的东盟国家语种人才需求将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广西、云南等地目前都是执行全国统一的外语教育制度,高考、硕士博士入学考试以及职称考试等语种仅限于英语、日语、俄语等少数几种,这样就必然不利于西南地区培养东盟国家语种的外语人才。

三、依法理性重构中国外语教育制度

外语教育作为语言教育,有不同于数学、物理等一般课目的特殊性,它涉及到民族特性。不但马克思主义民族语言观对此有专门的论述,而且我国也有多部法律法规对语言有所规范。另外,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已经不符合目前的时代要求,而且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弊端,急需改革。笔者在此提出自愿化、专业化、基础化、区域化和激励化的改革思路。

1.自愿化。一个人学不学外语,由个人自由选择。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将高考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公共外语科目以及外语专业第二外语考试科目取消,或者由高校自己决定是否开考;将大学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公共外语科目以及外语专业的第二外语科目取消,或仅作为任意选修课;取消职称外语考试。特别是应依法禁止英语四六级考试与大学学位证挂钩的做法。

有人担心,外语学习自愿化以后,谁还会学外语呢?这个问题不用担心。如果学外语有用,会给学习者带来利益,那么,自然会有人学。其实,我们目前的外语必修制度,主要是指英语,而越南语、泰国语等其他语种是没有纳入必修的,但越南语、泰国语等其他语种人才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实现了自我动态平衡。

2.专业化。如果说中国目前在人才市场上出现外语人才缺乏的问题,那一定是外语专业人才缺乏,而不是全民外语水平的问题。有资料也显示,中国是翻译大国但不是翻译强国,因为翻译的总体水平不高,鱼龙混杂、粗制滥造之作很多。造成中国翻译“大而不强”的首要原因是外语专业人才少。所以,中国有必要把更多的资源投放在外语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而不是把资源分散在全民外语普及方面。

3.基础化。笔者认为可以在小学、初中阶段开设外语课,但不要纳入升学考试当中去。这种基础化的外语教育,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幼年学语言的优势,为以后在必要时的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一方面学习压力不大,不会浪费大量时间,也不会扭曲专业人才发展。

4.区域化。在基础阶段的外语学习,笔者认为不要全国都学英语,而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特点进行安排。比如在广西、云南等西南边疆地区宜选择越南语、泰国语等东盟国家语种,在辽宁、吉林等东北边疆地区宜选择朝鲜语、日语等语种,在黑龙江、内蒙古等北方边疆地区宜选择俄语、蒙古语等语种,这样既发挥了语言学习环境的优势,也更加实用。

5.激励化。不在制度上要求国民必修外语,但可以采取一些激励、倡导性的措施,比如创造尽可能好的外语学习环境,开展一些专业技能竞赛,鼓励开办外语培训机构等,以吸引更多的人自愿来学习外语。

教育法论文:法律信仰教育法律论文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及时,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较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障,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其次,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据统计,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订24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法规、规章。④近些年来,立法的速度仍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法规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特别近两年,立法速度更是惊人,几乎每天都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出台。这股汹涌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在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硬件”系统的逐渐完善,然而,另一方面却也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社会实践,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知晓,据有关调查的推算,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对它们进行修改,使得社会公众更加无法知晓,更别说了解和掌握,就是一个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无法对它们作理解和掌握,那其实告诉了我们许多法律等于是虚设。也就是说,这种立法的膨胀状态,使作为客体的法律无法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从而造成主客体间的隔阂,其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较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障,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教育法论文:诊所法律教育理论教育法律论文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是起源于美国,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责任的一种教学方法,但诊所法律教育必须通过“本土化”才能在我国真正得到普及和发展。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是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础。拓宽学生视野、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理解和运用的教育价值以及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克服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需求决定了这种新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的运用和推广的可行性。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存在观念障碍、经费障碍、师生障碍及案源障碍。要完善和推进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必须转变观念、多渠道汇集经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关键字: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障碍

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就是诊所式,即学徒制,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这种方法是从英国一种给有经验的执业律师做书记员的做法上发展而来的。但在法学院设立诊所则是在2O世纪6O年代才兴起于美国。所谓诊所式法学教育,就是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参和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变革及其转轨变型,带来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的革命性变化和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亦不例外并已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处于边缘地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法学教育怎样界定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应有地位,并将其正式纳之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呢,即完成“本土化”过程,这是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不得不面对和思索的新问题。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础

一项没有理论支撑的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势必经不起实践的考验而走向消亡,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已清楚地证实了这一点。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制度的出台首先要经得起理论的反复推敲。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模式,对于该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体现了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对于移植的概念,从生物学上讲,是“将身体的某一器官或某一部分移置到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另一个体(异体移植)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继续生活的手术。一般是为了修补机体的某一缺陷”[1],“来自同种动物另一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除非采取非凡办法来控制排斥,否则这种移植物一般均被排斥”[2]。可见,同种异体移植尚且被受体物所排斥,那么,异种异体移植只能更甚之。就现阶段我国所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和发展来看,法律移植恰恰属于一种“异体移植”,即“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注重力的重点放在具有较高生产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充分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西方法治社会的法律资源之上,而审阅中国和西方的法律传统和社会目前状况,而且有介于同种异体移植和异种异体移植的趋向,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偏重于后者。”[3]因此势必增加法律移植的难度。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4]法律移植是国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也是自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现象。假如说在古代,法律移植受地理因素、交通工具的限制,只能局限于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或民族之间,那么在当代,法律移植已成为一种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全球性现象。在当今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移植现象,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最直接、最明显、最有力的途径。所谓“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本土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在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对于“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前进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和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5]。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和建设新问题,亦是如此。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可行性

作为一个西方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时间虽然不算很长,但实践证实,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给身陷困境的中国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非背景化的普适制度,[6]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主要是对于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应。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护理治疗病人的医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最为理想的就是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参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的重要的其无法仅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维。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的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非凡是20世纪9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中国部分高校教师在经过充分的探索、探究和论证后,自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十余所高校在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的同时,各自依托学校成立了法律诊所。截至2006年5月,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共有委员单位47个。尽管在现阶段在中国大量的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尚有非常大的困难,如传统课堂教学思想的束缚,运转资金的来源有限等等困难,但这种新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的运用和推广是有着可行性的,理由如下摘要:(一)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自身价值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价值来看——拓宽学生视野,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而这种价值恰恰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互动式教学、模拟教学等方式,以及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独立办案等,给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所学的专业知识,理解法律、事实和证据三者之间在实践中的关系,并学习如何将他们联系起来。在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发现理论对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仅把握理论是不够的,还需发现事实,将事实转变为可获得承认的证据,并对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评价,使法律地适用于案件事实。同时通过办案,加强学生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的评价和熟悉,促使学生了解社会,提高对复杂事物的判定能力。

2.从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来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这种价值有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方略的实现。在法律诊所中,学生的一般是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弱者提供品质法律服务,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助于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说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若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诊所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最终维护了他们的权利,久而久之,受助者就会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崇高,因为法律是自己权利的守护神,心中对法律的敬意油然而生,这样便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二)从我国引进和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需求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需求。各国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证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首先要从保护弱势群体做起。[7]法律援助和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不小的成绩,可是任重而道远。中国仍有许多案件需要经过法律援助来解决,可是能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的却只有一部分。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10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这为诊所法律教育留下了用武之地。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推进,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法律援助,都有助于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现在,中国正需要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使更多的贫困人士能得到法律援助,得到法律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2.是克服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需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法学院校及法学在校生人数都有了成倍的增长。但在实践中,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仍存在不足之处摘要: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教师为中心,注重单方面传授知识的教育方式,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培养;缺乏对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等,由此浪费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造成国家财产的智力性浪费。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和提高而设置的,教师只是指导者,这样就可较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也由此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判定能力。

三、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和其本土化的推进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

尽管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对于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功能,但是,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引进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抛弃传统的教学模式。相反,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应和传统的教育模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即便是在其发源地美国,诊所式教育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和案例教学,而是被用来开发学生的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况且,作为一种舶来品,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和发展必须经过认真地整合和规范,“本土化”后诊所式法学教育才能真正地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服务。从目前我国部分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实践来看,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中国的不适症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摘要:

1.观念障碍

我国法律自清末师承日、德后,法学教育模式更是受到大陆法文化环境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一开始就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形成的材料。[8]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也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解决实例的法律分析方法,认为只要把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知识,碰到现实的案例就能迎刃而解。观念上的这种熟悉,将导致学校管理层不愿意投入经费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其他法律实践教育,教师也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被认为惟有操作性,没有理论价值的职业练习上。

法律诊所教育自诞生时起,就是培养律师执业技巧的,这和美国的法官都来源于执业律师的制度有关,美国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一般是从律师做起,法学院只需练习学生的律师职业技巧。我国法学院(系)主要是是为公、检、法、司等部门培养法律人才,法科学生有很大一部分要进以上机关工作,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也不是从律师队伍中产生,从事律师的仅是部分法科学生的选择。所以,以练习律师的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可能得不到法学院(系)领导和教师的应有重视。2.经费障碍。

美国目前的诊所式课程是在福特基金的支持下开展的,在我国由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是舶来品,而且是首先基于外来基金资助在我国启动,因此,来自国内大学本身的经费支持还相当有限,甚至短缺。和传统法学课程不同,诊所法律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需要雇请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这些都在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开展经费之内。“法律诊所”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费收入的,相反,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餐饮等费用约数百元。因此,一旦外国基金的支持减少或撤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将受到局限。

3.师生障碍

从诊所课程的地位来看,我国的诊所课程基本上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实验课,学生参加该课程和其学分并没有多大的联系,教师教授该课程属于一种非正式的专业教学。然而,学生在参和该课程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其在传统课堂学习中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从而可能影响其所谓的必修课的学习。诊所教师和传统的法学教学教师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诊所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知识,还要有热练、老道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乐于献身法律的法律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我国目前的高校教师来看,大多教师是直接从高校到高校,能够把握和熟练操作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师是比较少的,至于符合诊所教师要求的教师则更少。因此,我国高校现有的教师要适用诊所式教学,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预备课程、联系案件,指导和练习学生,这必然会影响其科研和相关的职称评定。

4.案源障碍

从诊所的法律地位来看,美国的法律诊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它既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只能以公民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对于接受更多的案件来提供给学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将导致诊所案源不足的情况.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完善和推进

作为一种舶来的形式,如何更好地吸收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优点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添砖加瓦,这是一个艰难的本土化的过程。其在我国目前遭遇的种种障碍,仅仅是继受和整合过程产生的不适应症。在法律职业教育观念普及法治社会需求大增长的背景下,只要我们找准症结,循序解决,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一定会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贡献力量。笔者认为完善和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有以下办法摘要:

1.转变观念。

转变法学教育观念,进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法治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法律服务国际化的需要。明确我国的法律教育重在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缺陷不在于基础知识教育,而是在于能力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给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提供了很好的路径,虽然法律诊所教育重在培养律师职业技能,但在法律职业中没有比律师职业更为复杂多变的了,可以说,律师职业技能包容了其他类型的法律职业技能,所以,法律诊所作为法律职业技能的练习平台,作为法律实践的场所最合适不过。只要教育管理层和教师的法律教育观念转变了,法律诊所建立的困难和障碍就轻易克服得多,诊所式法律教育就可以在全国法学院(系)得以普遍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要尽快明确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即明确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法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之一。这样可以明确学生案件的身份,明确其作为人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学生和诊所案件中的责任,这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赖,从而解决了案源不足的新问题。

2.多渠道汇集经费。

经费新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重要因素,稳定的经费来源对于保障法律诊所的持久性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学校管理层应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办法鼓励教师参和诊所教学。其次,通过政策将法律诊所定性为一种法律援助机构,明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提供义务,即使是部分的资金提供义务,这对于解决校园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困难是有很大的帮助。再次,应争取国内外各种社会资源的资助。诸如法律诊所和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发挥舆论的力量,宣传法律诊所教育目的,让社会熟悉、知悉法律诊所,一可增加案源,二可接受社会捐赠,筹措诊所教育经费。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中,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学校应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教师中选任法律诊所教师,甚至可以布置部分具有执业律师资质的教师专门从事诊所法律教育。其次,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的职称晋升应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这点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亦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指标。[9]再次,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也可直接聘用有经验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来填充到诊所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