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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师特点及规律
本文作者:姜波刘金凤工作单位:广东商学院
在民办高校所走过的三十多年的历史征程中,应该从整体上来讲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无论是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还是在师德建设方面都是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的。尤其是在师德建设方面,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视生如子、在工作中勤勤恳恳、踏实敬业,他们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急需解决的问题,表现出了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在师德建设方面所存在的固有特点,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受社会外界因素的影响,使部分思政课教师道德出现了滑坡。例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市场经济的滚滚狂潮以及中西方文化交融与撞击,许多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整个社会的道德出现许多新变化,使人们产生种种迷茫和困惑,例如,小悦悦事件中人心的冷漠,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怕被诬陷等等,当然社会上的这些不健康、不文明、不道德的恶习也在冲击着宁静的高校校园,使部分思政课教师的传统价值观、道德观出现了退化,甚至滋生了一些不良倾向,严重地影响了思政课对学生的教育。例如,有的思政课教师过度关注自身利益,而把教师工作就只视为一种稳定的谋生手段,从而淡化了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有的不安心做教师,常常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没有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而是过多地抱怨,心浮气躁、急功近利,想得过且过,敬业精神急需加强;有的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只顾完成教学任务,不敢大胆地管理课堂纪律,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教学质量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社会地位、权益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所以导致部分教师缺乏安全感。虽然法律规定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但是事实上,一般的民办高校仅仅为教职工交纳了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而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是不给教师缴纳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些学校甚至限制教职工的种种权利,如限制考研、考博、职称评定等,即使有些人评上了职称,但也得不到聘任,教师基本没有申诉权。而且民办高校“以学生为上帝”,这就使学生对师资的期望变成挑剔。教师好不好,行不行,不是依靠专家、同行的评价,而是主要看学生的评教。在民办高校中,学生对教师不满意就主动要求调换教师的比例远远超过公办高校,同时课时量又大,超负荷运转,使很多教师身心疲惫。有些学校往往只注重硬件设施的投入,而师德制度的建设却是非常滞后的。制度缺失和制度建设滞后是导致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师德问题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首先,培训机制不健全。当前,有一部分民办高校正处于盲目的扩张时期,因而对教师只是重利用,却不重培养,其中也包括师德方面的素养。这种态度使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在师德培训上大多只是流于形式而已。例如,在组织新教师培训上,过多的就是强调对学校的认可度,忽略了对其进行教师师德、素养方面的培训。当然虽有一些院校也制定了师德建设规章制度,但大多数都是脱离现实,或者难以实施、操作。其次,评价机制不科学。目前,许多民办高校的思政课教师在师德评价方面还只是流于形式,内容也比较空泛。师德并没有真正成为教师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在晋升职称、工资调整时,学校多是凭借其科研成果、课时数等硬件,并没有把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同行评教进行一起量化,所以在这种导向下,势必会造成一些思政课教师师德观念淡薄。再次,激励机制不明确。当前,一些民办高校缺乏对思政课教师的激励措施。很多学校,包括公办院校对思政课教师的地位认可度是低于专业课教师的,认为只有专业课才是本学校重要的品牌特色,而忽视了“两课”的重要作用。所以对于思政课教师的激励措施也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的,这样就会严重地抑制了一部分思政课教师的奋发积极性。
解决问题新举措虽然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师德建设有其特殊的问题与特点,但是也存在着它本身固有的规律,我们一定要把握其规律,探索建立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师德是具有其外在性的,是可以测评的,所以应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首先建立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家长四位一体的师德监督网络。通过院系领导听课或调研,教学督导委员会不定期地抽查听课,本院系教师互评,学生每学期对教师进行综合测评,学生家长反映等途径及时把握每个思政课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状况。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资源,在学校校园网上建立“师德监督网站”,鼓励学生对教师的师德行为状况进行公开评价,也鼓励教职工之间互相进行监督与评价,督促每个思政课教师提高职业道德。通过教育使教师由职业道德的他律转化为职业道德的自律,由师德规范的外在要求、外在规范与约束转化为自己的内在要求、内在规范与约束。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师德是具有示范性的,这样应该大力宣传、报道那些在实际工作中教书育人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又要注意发现培育身边的教书育人典型。身边的典型更具有说服力和教育作用,要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不仅包括精神层面的奖励也应该包括物质层面的奖励,例如对师德高尚者在职务评聘、晋级晋职、进修深造等方面应优先考虑。而对于那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要予以严重处分,使校园的师德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净化。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师德建设是具有可塑性的,所以应培养教师的自律意识。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无论是专业课教师还是政治理论课教师,都是受过多年的高等教育的,对于大是大非、善恶美丑还是清醒、了解的,所以应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培养每一名教师的自律意识,使每一个教师都能自我学习,自我约束,自我提高。21世纪,科技和人力资源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这个时代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科技与人才的发展,而科技的进步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赖于依靠良好的教育。而教育的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决定性因素就是教师的素质和水平。人们把教师比作“红烛”、“春蚕”,这是教师奉献精神的写照。笔者认为作为21世纪的思政课教师,不仅要能够照亮别人,自己也要学会使自己永远灿烂,这样能使我们传统的道德美德永恒地得到传承下去。
民办教育论文:发展民办教育:我国教育体制创新改革的必由之路
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和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三个“重要”连用,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湖南民办教育将迎来怎样的发展前景?日前,记者专访了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唐之享。
记者:党的十八大提出,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您怎样看待民办教育在中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它是否会成为未来我国教育新的增长点?
唐之享:如果要说民办教育在中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很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当代民办教育复兴与发展。改革开放之初,也就是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人民群众对接受教育的渴求愈来愈强烈,但是,公办教育资源却难以满足。举个例子:1977年恢复高考,当时全国报考人数达570万,而有幸被大学录取的学子仅27万,录取率4.8%。于是,民办教育就作为对公办教育的补充应时而生,满足了一部分人的受教育需求。随着时间推移,民办教育从非学历教育拓展到学历教育,从单纯的文化补习、学科培训,拓展到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至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民办教育已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的体系,成为了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1世纪后的十几年里,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又有了新的内涵,它与公办教育的功能区分越来越清晰,这就是:公办教育承担公益性、普惠性的教育功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民办教育则满足一部分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我们只要研究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体系和大多数教育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教育体系就会发现,公立教育与私立教育各自承担的教育功能也大体如此。所以说,《纲要》明确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三个“重要”连用,体现了发展民办教育在推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位置,也是着眼于我国教育事业未来发展的一项国策。
与公办教育相比,民办教育具有办学体制和机制上的优势,这一点早已被30多年的实践证明。因此,民办教育“成为未来我国教育新的增长点”是毋庸置疑的。
记者:和十七大相比,十八大提出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改动了两个字,即把“规范”改成了“引导”,这其中有什么样的区别?
唐之享:由“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改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体现了中央对“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评价的与时俱进,也是对民办教育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创新所起作用的肯定。“规范”重在“管”,其本意其实也是引导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但不少地方对“规范”二字片面理解,只“管”不“引”,甚至采取一些措施限制民办教育发展,譬如:规定成绩好的学生必须进公办学校;不给在民办学校中学习、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发放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强令已在民办学校教书的公办学校富余教师必须回原学校等。这实际上已演变为歧视民办教育。“引导”重在“引”,即尊重民办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着重引导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引导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规范”与“引导”两个词,前者是站在管理者角度看待民办教育,是以上对下的约束;后者则是近乎平等的参谋者角度,体现的是人文关怀。像我省实施的民办骨干学校建设,就是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引导”之举。
记者:湖南的民办教育发展如何,在全国民办教育发展中是什么样的位置?
唐之享:湖南当代民办教育复兴自上个世纪的70年末80年代初,在全国属于最早之列。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无论从办学规模还是办学水平,均已处于全国前列。就发展性质而言,已从单纯的规模发展模式进入到了提升办学质量、追求办学特色、塑造办学品牌的内涵发展模式。就这一点来说,湖南民办教育在全国处于及时方阵。目前,我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达11000多所,在校学生190多万人,不论是办学规模还是办学水平都达到了我省历史较高水平。
记者:未来民办教育要可持续发展,其核心竞争力在什么地方?
唐之享:民办教育未来要可持续发展,其首要前提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必须进一步明确,摈弃和清理现有某些政策和文件中歧视民办教育的内容,出台化解民办教育发展困局、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民教新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唯有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真正到位了,谈未来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才具有实际意义。目前,国家正在制定“民教新政”,相信随着“新政”的出台,民办教育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要说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关键还是要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在办学体制和机制上的优势,围绕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在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的探索,走出一条符合本校实情的内涵发展之路;其次是要明确自己的办学定位,紧紧把握社会上对教育的多样化、个性化选择需求,在办学特色和学校品牌建设上下工夫,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特色,打造具有较高社会认知度、美誉度的品牌,成为当地人民群众公认的品质教育资源;再次是要在学校制度上进行科学规划,形成一整套具有本校特点、体现人文关怀、操作规范严谨的制度条例,以确保学校按照既定发展思路稳步前行,避免人为因素对学校发展的干扰。这也是世界和国内名校核心竞争力的精髓所在。
记者: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民办园数量远大于公办园数量的情况下,如何让民办园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如何引导民办园走上公益普惠的道路?
唐之享:民办学前教育是我省民办教育在近十几年迅速发展壮大的一个领域。据省教育厅2011年 统计,湖南民办幼儿园为8395所,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88.5%;在园幼儿111.5万,占全省在园幼儿的68.1%。公办园主要集中在县以上的城市,而民办园则遍布我的省城乡村镇。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民办学前教育已经成为我省学前教育的主力军,为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二是民办园更贴近基层人民群众的需求,缓解了市县两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压力。
但是,对民办幼儿园如何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这一问题,不少人在认识上陷入误区。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资金并不雄厚。2011年3月上旬,省民办教育协会曾会同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对我省民办学前教育情况作过调研,大多数民办幼儿园还处于举步维艰的发展初期,特别是一些农村乡镇的民办园,收费本来就低,保运转都很困难,为了吸引生源,他们已尽可能压低收费标准。这些民办园显然早已对“公益性、普惠性”敞开了大门。大中城市确有一些高收费民办幼儿园,不过,这些民办园的举办者在建设园舍、购置设施上,无一例外都投入了大量资金,且以优厚待遇选聘高素质的幼儿教师和保育人员。以这种高成本运作模式的民办园,必然以高收费来保运转,并争取有所收益,何况其定位本来就是针对有选择性教育需求的中高收入家庭。要使这部分民办园体现“普惠性”,办法不是没有,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就采取由政府出面购买服务的办法,向某些地域内的收费较高民办园购买学位,提供给就近入园的低收入家庭。
总之,在如何引导民办园走公益、普惠道路的这个命题上,我们不能只把眼睛盯在一些收费较高的民办园上,而应该弄清楚不同类型民办园的运转情况,采取有政府参与、有社会各界协助的举措,确保民办园既能正常运转,又能加入到普惠园的行列中来。
记者:我们知道,一些着名的国外大学如剑桥、牛津、哈佛,都是私立的,但是在中国,民办学校很难做到,这其中最根本的差别是什么?
唐之享:英国的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和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都是久负盛名的私立世界名校。它们建校历史悠久,如1167年建校的牛津大学和1209年建校的剑桥大学,“校龄”长达800多年。美国于1776年建国,而哈佛、耶鲁、普林斯顿三所大学建校时间都早于美国的立国时间。我国真正具有现代大学教育特征的大学,最早的是建校于1895年的公立天津大学,由张伯苓创办的私立南开大学则在1919年才立校。现在学子们趋之若鹜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一个建校于1898年,一个建校于1911年。这就是说,我国的大学建校时间最长的也不过百来年。虽说一所大学之所以成为世界名校,建校时间并不是主要原因,但是,其独特的办学思想和鲜明的办学特色的形成,需要时间来积淀、凝练,这往往需要通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完成。我国现在的民办大学,建校时间最长的也不过二三十年,如果要以大学教育特征来衡量这些民办大学,则时间更短。以这些刚刚起步的民办大学去和动辄有数百年历史的西方国家私立大学相比,既无什么可比性,也有失公允。这是差别之一。
西方国家的私立大学早已介入了资本市场,它们建立起来的学校教育基金十分雄厚。以哈佛大学为例,它的“哈佛教育基金”的资金总量已达到300亿美金,且每年还在持续增长。有如此雄厚资金做后盾,学校发展还有什么担忧的?反观我国的民办大学,现在主要还是以收取学费来维持学校运转。因此,现阶段的中国民办大学在办学资金上根本就无法与西方私立名牌大学相比。这是差别之二。
此外,我国民办大学在办学环境上也远不如西方名校,还没有真正享有与公办学校一样的法律地位;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也远远没有完善、健全,家族式管理在不少民办大学依然存在;学校管理人才十分缺乏,没有学养深厚的教育大家领军。当然,我们可以相信,假以时日,这些差别会逐渐缩小;我国民办大学中,肯定也会出现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肩的世界名校,但是,这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历练过程。
记者:目前,民办教育特别是湖南的民办教育有什么样的机遇?又面临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要解决这些困难,我们还需要作出怎样的努力?
唐之享:对民办教育来说,应该是机遇和困难并存。在这方面,全国各地民办教育大体一样。机遇其实也是挑战,往往青睐那些早已未雨绸缪做好充分准备、勇敢迎接挑战的人们。
先说机遇。其一,政策机遇。国家即将出台的民办教育“新政”,可能将对困扰民办学校多年的属性定位、教师身份和合理回报等一系列问题给出化解的方案和办法,以使《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得到真正落实,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名副其实的法律政策环境,也使民办教育的体制机制活力得到进一步释放。其二,社会教育需求机遇。近些年我国人民群众收入增加,对品质教育资源的选择性需求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因此,民办学校应顺应社会的这种需求,加快教育教学模式的创新改革,着力提升教育质量,打造办学特色,将学校凝练为受当地人民群众青睐的品质教育资源,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其三,国家产业升级带来的技能型人才需求机遇。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创新升级目前已进入关键节点,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迫切,民办高校应把握这一发展机遇,在技能型人才培养上群策群力,狠下工夫,构建具有特色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品牌。
再说困难。属于政策性方面的困难前面已经提及,这里就不多说。目前,民办学校面临的困难大致有两个。一是生源持续减少对民办学校形成的招生压力。我国最近一次生育高峰期在上世纪的1981~1990年,因此,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2005年前后为生源饱和期,之后就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由于生源持续减少,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中职学校和高职学院倍感压力。因为生源不足就意味着办学规模的萎缩,意味着确保正常运转的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二是国家加大对公办学校投入给民办学校带来的冲击。随着国家对公办学校投入加大和大幅提高公办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学校以往在校舍建设、设施购置及教师薪酬待遇的表象优势已大大减弱,直接影响学校招生和教师队伍稳定。
要化解上述困难,民办学校所特有的灵活体制、机制足以应对。如练好内功,走品质发展之路;调整定位,转轨切入其他类教育。据我了解,此类成功实例在省内民办学校中并不少见。比如衡阳市有一所建设很漂亮的民办中职学校,几百亩校园、八九万平方米校舍,生源充足时,有近万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中职学生在校就读,后来遭遇招生困局,学校举办者就果断决策转轨,切入品质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目前在校学生已达到3000多人。
记者: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在推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办了不少实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今年,省民办教育协会将着力做哪几件事?
唐之享:省民办教育协会所做的工作,其实都离不开省党政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离不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职能部门在工作上的指导,也离不开全省市州民办教育协会和教育部门的鼎力协助,更离不开协会全体理事的共同努力。今年,省协会将着力做好10件事:一是召开省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议暨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聘请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总顾问、顾问;表彰市州民办教育协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目前这件事已经完成。二是完善全省民办教育协会组织管理体系,主要有筹备成立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分会,以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的行业指导、行业服务;制定《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自律公约》。三是配合省 人大开展民办教育执法调研并组织对民办中小学发展状况调研。四是举办一次基础教育论坛,探讨“如何推进教学改革”、“创建特色品牌”等课题。五是开展一次学前教育研讨活动。六是召开“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首届创新发展大会”,交流经验,探讨理论。七是组织一次境外私立学校考察活动,以了解其政策环境、运作模式和发展策略。八是办好《湖南民办教育》会刊,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九是做好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下达的有关工作。十是组织一次“交流情况,加强协作,促进发展”的市州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秘书长联谊活动
民办教育论文: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遵府发〔2014〕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一)明确办学方向。民办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 (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管理机构,学校董事会依法聘用的校长必须具备任职资格。校长应规范议事规则和执行程序,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团组织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立和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开齐开足课程,确保教学时间,强化教学常规管理,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突出办学特色,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按照平等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资产资金管理。民办学校要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对举办者、其他出资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应对建立对公账户纳入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奖补资金,补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严禁乱收费,对违法违规收费的,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相应责任。
(五)加强安全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及时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防盗、防毒措施,严防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师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工作,加强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审批新设置的民办学校。督促现存尚未达到标准的民办学校要通过整改达标,逐步淘汰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标准的民办学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数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将年检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年检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教育部门依法处理。
(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强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师德师风、教师培训、教师晋职评优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督导制度,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督促民办学校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县将成立由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卫生、
物价、工商、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查处。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辖区内民办学校的监管,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九)此意见现予公布,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以前出台的相应文件,如原有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民办教育论文:从国外私立教育的模式看我国民办教育体制的确立
近十余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急剧变革,教育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原先由政府包揽一切的办学格局被打破,各类民办学校得到迅猛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国已有民办幼儿园16990所,民办小学4030所,民办初中555所,民办普通高中296所。民办学校的勃兴,反映了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多种渠道办教育的客观需要,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走向多元化的发展道路。民办学校的兴起,一方面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在许多领域引发了许多尚未为人们所熟谙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在“鼓励”、“支持”的同时,加强“引导”和“管理”,这方面,我们可从国外私立学校的发展轨迹中获得某些启发。国外私立学校由于办学历史长,且具延续性,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机制完备、内容齐全、行之有效的系统,因而借鉴国外私立教育的模式,对促进我国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不无裨益。
一、完备的立法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私立学校的法令法规是成系统的、配套的、健全的。西方国家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家长有权为其子女选择学校,允许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确立了私立学校的合法性。政策的一视同仁,使公、私立学校并存并荣,互相竞争,共同促进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国家根本大法相衔接的是具体的教育基本法和专项法。教育基本法明确国民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方法,而私立学校专项法则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关于私立学校的各种各样的法令法规,归结起来,主要包括:(1)私立学校的地位、性质的认可和确立;(2)私立学校的设置程序及标准;(3)私立学校方管部门及其权利和义务;(4)私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5)对私人捐资兴学的奖励办法等。
二、适度的宏观调控
西方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方法,或多或少地对私立学校进行着控制和管理。例如美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监督检查是多方面的,包括:
(1)学位授予权的审批。私立高校要取得学位授予权,需经过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尽管学校为了得到社会的承认,取得学位授予权都要通过地区或专业评估组织的检查、评估,但一般都要接受州政府的审批。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州政府的审批。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需再申请报批。
(2)财务审计和税收检查。学校每年要向政府的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提交经费收支报告,政府部门定期检查。州政府立法审计员每一年或二年要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和细致的最终审计。
(3)州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建筑设施安全状况、卫生状况、消防设施等方面定期检查。若发现有不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的,或撤消有关授权,或勒令整顿、停办;发现有问题的,予以惩处。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系科专业设置、教育质量是否被社会和政府认可,则要通过地区评估组织的合格鉴定。地区评估组织均为民间机构,成员实行会员制。各级各类学校可以申请加入本地区或者行业性的评估组织。学校只有通过地区评估组织的评估,其办学质量才会得到社会承认,学校才可以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奖学金和贷款。只有通过评估的学校学生的学分才能得到其他学校的承认,学生才可以相互转学。这种评估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承认,也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
德国对私立学校的管理督导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督导。即从教学和教育方面检查学校是否遵守一般标准和规定。对国家承认学历的私立学校,有关当局还要检查其考试规定和考试内容及学历证书颁发程序等;二是法律督导。主要监督学校是否遵守社会治安及包括青少年保护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在法国,政府规定私立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和文凭,官方不予承认。为此,私立学校的学生,为取得官方证书,必须作种种准备,以参加国家考试。此举是法国政府管理私立学校的重要措施,它为促进私立学校课程与国家规定的课程之间取得密切联系方面,颇有成效。
三、有力的财政支持
政府的财政援助是私立学校赖以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例如美国,各州政府虽不直接资助私立学校,但采取了多种间接资助的措施:
(1)联邦和州政府对非营利私立学校实行免税制度。学校的房地产,捐赠给学校的财产、基金,以及收益用于学校发展的产业可以免税。
(2)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奖学金或贷款,使一部份低收入家庭学生有可能进入私立名牌学校学习。
(3)联邦和州政府向有科研能力的高校提供有关项目的研究经费。
(4)很多州都将一定数量的教育经费划拨到公立中小学,指定用于为某些私立中小学提供服务。
例如,公立学校为私立学校开设某些课程,允许某些私立学校使用公立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或其它教学设备等。还有公立学校的校车允许顺路的私立学校学生搭乘,公立学校的卫生保健机构定期为私立学校学生提供保健服务等。这就解决了一批私立学校规模孝设备和人员配备难以完善的困难。其它国家则直接为私立学校提供资金援助。
如在德国,各州法律均规定,非营利的并且能够承担与公立学校相同教学任务的私立学校可以向国家申请资助,资助的标准一般视相同规模的公立学校经费而定,但稍低于公立学校拨款数。国家资助和实际开支之间的差额通常由所收学费或社会组 织及个人捐款来补足。各州对私立替补学校的资助数额十分可观,个别州的资助款可占这类学校经常性支出的99%以上。按柏林州《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国家参照公立学校的标准100%地承担经国家承认其学历的私立学校的“人头费”,包括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按修改过的《巴伐利亚州学校经费法》规定,该州每年对私立学校的资助额高达9亿8700万马克,这意味着,巴州文化教育部每年预算的七分之一直接或间接用于非公立学校。
在日本,国家负责对开办私立大学和私立局等专门学校的学校法人进行援助,学校法人设立的私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及幼儿园则由都道府县进行援助(学校法人以外的个人设置的幼儿园也属于援助对象)。国家再对都道府县所支出的援助经费加以补助。具体的援助项目为私立学校的教学研究所需的日常经费,主要有教职员的人头费及教学研究所需的设备、器材费等。援助费是通过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来发放的。除此之外,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对借贷助学金事务也进行援助,并采取免除纳税义务等优惠措施。据统计,1985年,县、市的补贴占日本各私立学校的总收入的22.8%。政府通过资金的扶助,既收到投资少而成效大的效果,同时也以此为代价取得对私立学校的进一步控制。
国外私立教育的运行机制中还有不少值得我们参考。比如美国准予注册兴办与鉴定认可分开的制度,这与学校申办之初就按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的制度相比,无疑要更有利于公民和社会团体兴办学校。再如重视教育中介组织的作用问题。美国六大地区的学校评估组织以及70多个全国性的学科专业评估组织,虽属民间机构,但也起到了政府机构的作用,它们对公、私立学校的评估,颁发鉴定合格证书,对保障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起到了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
从我国来说,逐步建立教育中介组织(包括行业性的学科专业性组织),并发挥其作用,是我国教育管理科学化、民主化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此外,国外还根据营利和非营利将私立学校分为两类,如在美国,一般的大、中、小私立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而高中后非学历性(职业教育)私立学校,一般都是营利性的。对这类营利性学校的管理,一是同公司、企业一样,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二是州政府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进行比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更为严格的管理。从我国来说,目前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还比较混乱
民办教育论文: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及建议
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为补充国民教育经费的不足,国家加大了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积极发展,大力支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民办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0000多所,在校学生规模达1416万人。就在各类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税收问题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我市民办教育现状以及在税收征管方面又存在什么问题呢?
一、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
据统计,我市目前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所,在校学生××万人。其中由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主要以举办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考助学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劳动部门批准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从我市地税部门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市目前共有各类社会力量办班、办学××户,同教育部门掌握的数字相差××户,其中,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有××户,2004年上半年累计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万元。
二、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底数不易控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设立时要向批准部门报送筹设报告、学校章程、资产证明、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以便详细掌握学校情况。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由物价部门进行批准。而地税部门作为一个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立的各个环节均没有任何审批权限,没有制约措施,在没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情况下很难掌握详细底数和学校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具体信息。仅依靠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效果并不理想。以我市为例:我市教育和劳动部门审批成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12余户,税务部门掌握的只有187户(其中包括通过自身清理出的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的74户),纳入正常管理的仅92户。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教学期限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不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或根本没有,这类底数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二)由于政策差异和规定不明确造成征管难题
一是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民办学校应享受那些具体的优惠进行解释。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论是民办学校本身还是教育部门,普遍认为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应对民办教育给予税收优惠,换而言之,就是认为民办教育可以不纳税;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给许多对税收知识不了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误解,认为学校提供的教育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实际上,这里所指的教育劳务仅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三是认为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同属社会公益事业,公办学校不缴纳所得税,民办学校也不应缴纳。实质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以公办、民办为界,而是根据其收入来源来确定的,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民办学校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所以才有所区别;四是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举办各类学校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征收。而实际工作中有很难进行区分;此外民办学校设立形式多样,有纯个人投资,有机构投资、有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投资、有自然人联合投资等多种,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也存在歧异。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税务部门在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
(三)缺少有效控管措施
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再加上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民办教育税收问题上,存在保护主义的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此外,绝大部分民办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缺少必要的控管手段。
(四)教师从多处取得收入存在税收漏洞
目前,我市各类民办学校中共有教师13847名,其中专职教师9197,占教师总数的66.4%,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兼职教师4650名,占教师总数的33.6%,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姑且不说民办学校个人所得税代扣工作的好坏,仅就这些兼职教师来说,都没有就其多处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申报,必然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三、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要采取上门讲解,发放宣传材料,报刊连载、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作好税法宣传工作。针对当前教育部门和各类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问题,重点要放在税收政策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的偏差的解释上,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罚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教育、劳动、民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要通过同劳动、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关知识,掌握税源底数和有关资产、人员组成、收入分配等情况;通过同物价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变化情况,进而掌握其收入,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通过一定渠道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税收信息,尤其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信息,改变过去那种为征税才联系的态度,本着共同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工作。可以效仿对校办及福利企业的年审制度,力争制定联合控管办法,税务部门通过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积极参与到民办教育机构的认定、审核中来,通过审批备案,联合年审等制度作好对各类民办教育的源头控管。针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教育部门也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会同教育稽查部门作好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的专项检查治理,实现双赢局面。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首先,要突出重点,抓住规模大的社会力量办班、办学,尤其是已在教育部门登记或备案学校的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从登记到征收到日常税务管理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大的不漏,税务管理向正规化迈进;其次对临时办班的,根据其特点,在暑、寒假期间,重点进行清理,加大检查力度,堵塞漏洞并登记备案,分析变化趋势进行管理;对平时正常经营的一般户,应当结合新财政体制的变化,由各办事处税务站进行管理监控,发挥办事处的优势。
四是把握政策规定,做好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结合民办教育相关知识,把握政策界限,做好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税收征管工作。对民办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民办教育取得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应按照规定,对其所得区别对待,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中对确属纯自然人出资兴办的,要按照独资、合伙企业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也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纳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避免人为地加大征纳矛盾。
五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功能,作好多处收入稽核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对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优势,利用身份证号作为个人识别码,建立个人支付收入明细库,对各类兼职教师多处取得收入进行稽核,查漏补缺。
民办教育论文: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政发[ ]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一)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他特长素质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对市外资金投资我市民办教育的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四)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品质教育资源。在全市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市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支持一批民办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专业带头人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资源品质的民办学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禁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二、认真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一)依法保护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向学校的出资,由学校向其开具引资凭证,依法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收费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在留足学校发展基金后,举办者、其他出资者可以从年度净收益中取得合理回报。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许可制度。学前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办学机构自行确定,报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根据各类学校(专业)办学成本、发展建设基金和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商市教育局按照“核定上限,下浮自主”的办法,统一发文,规范监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物价局商县教育局核定。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中途变相收费。物价部门除收取许可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民办学校用地和新建、扩建项目报建立项、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兴办民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它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收回。
(四)落实民办学校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扶持。
(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 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一是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有教师身份保持不变,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连续计算工龄。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三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五是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由教育部门管理。
(八)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县区要大力支持,不得设置障碍。严禁生源学校有关人员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劳务费。
(九)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升级、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与公办学校一样严格管理,并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生转学必须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办理转学手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学生考试、升学、就业、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助学贷款、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在三好学生、学生干部评选,以及运动会、文艺汇演和各类知识、能力竞赛等活动方面,给予民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机会和待遇。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学校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十)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交财政,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负担的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发违反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简章、广告、信息者,要追究该媒体领导者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加快教育强市、教育强县的重要措施来抓,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对县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要将民办教育单列项目指标,并加大评估考核的权重。在教育强县区的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二)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举办者按条件和程序申报,县区教育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审批和管理。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并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市、县区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依法规范管理。
(三)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制度和年检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必须提供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是达不到办学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教育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对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的民办学校,要及时查处,坚决取缔。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并可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县要将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或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须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市、县区教育、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变更、处分和大额资金的用途,应当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审计、检查。民办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 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违规使用办学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办学风险防范能力。各级政府及安监、教育、卫生、公安、消防、交通、规划建设、文化等部门要将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各自职能的安全监管体系。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增强民办学校安全和办学风险防范能力,民办学校要积极发动学生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民办学校、幼儿园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提倡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比例为学校当年总收入的3%,存入专门帐户。专项风险资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作它用,只能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校评价、年检年审考核体系。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七)要依法成立民办教育中介组织或自律组织,作为政府和民办学校的桥梁和纽带。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其参谋、咨询、引资、交流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民办学校及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自律管理。
(八)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对办学行为规范、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干扰破坏民办学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陈老师
民办教育论文:财政支持民办教育不断壮大的途径
《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它并不与教育的投资主体或来源直接相关。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在公益对象和公益内容上并没有本质区别。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服务于公共利益,承担了同一性质的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也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要实现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就必须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的认识水平,努力创新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途径,从而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教育的资助政策。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来看,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承担着社会公共教育的责任,政府公共财政或多或少地对民办学校给予相应的资助。美国1862年颁布施行《莫雷尔法》,使得大批私立高校获得了政府的赠地而得到巩固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联邦政府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使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经费成倍增长。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多种资助模式,有非竞争性资助和竞争性资助,前者主要包括拨款、非竞争性助学金与合同资助,后者主要包括限制性助学金、合同资助及专项经费资助。政府的财政资助已成为美国私立高校稳定的收入来源,它有效地保障了私立高校的持续发展与公益性。澳大利亚所有私立学校均享受财政资助,政府资助经费占私立学校日常经费总额的50%,资助比例占澳大利亚私立学校总数的90%。德国各州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政策不同,但都对私立学院的教师工资和学校运行费等方面进行财政资助,个别州的资助款甚至占这类学校经常性费用支出的90%以上。日本通过三部法律确定了国家财政对私立学校的资助,分别是1957年《国家对私立大学科研设备补助法》、1970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1975年《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政府采取一般补助和特别资助、免税、减税等多种直接或间接形式对私立学校进行资助,缓解了私立学校的经费不足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持并促进了私立学校的发展。
二、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式。鉴于我国维持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基本以自筹为主的现状,政府应该给予民办学校适当资助,以便达到鼓励、管理、规范和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目标。但考虑到民办学校在举办性质、法人财产权等方面的差异,应当以不同形式或内容的财政支持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直接给予民办学校财政补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要达到4%。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2年中央财政将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汇总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教育的支出,以及其他财政性教育经费,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将达到21984.63亿元。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得到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建议将民办教育享有的公共财政补贴资金也纳入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总盘子中予以考虑。地方财政应当以当地公共财政投入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与民办学校收取学费的差额作为依据,从而确定资助民办学校的比例标准。目前,已有一些省市的地方政府按这种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资助。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人才培养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是各省市较为通行的做法。如江苏省2010年对民办学校总投入达117.3亿元,按照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不同的资助办法,即重点资助非营利性学校,对营利性学校予以间接资助,从而引导民办学校定位,使得公共财政的补助具有针对性。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补助:一是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财政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进行补贴。2011年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50元、初中750元。二是对民办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执行与公办学校同样的资助政策,资助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2011年各类教育的助学金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幼儿园1000元、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1500元、高校3000元。此外,还提供民办高校符合条件学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和每生每学年5000元的励志奖学金。三是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省财政在职业院校示范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提升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校也给予相应的支持。
2.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高校实行绩效资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实行绩效资助,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均享有平等权利。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形式及资助额度,坚持效率原则和绩效标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在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教学管理规范、办学成效显著、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重点扶持,对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专项资助。例如,江苏省2010年1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江苏省宿迁市早在2004年就将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纳入政府的民办教育政策,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育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的暂行规定》。目前,该市和所辖县(区)财政均设立了教育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和奖励民办学校,市、县(区)两级对创建成三星级以上普通高中、省重点职业中学、省合格职教中心、部级重点职业中学和省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按等级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办学条件较好,幼儿园在校生数达500人以上、普通高中达到2500人以上、中等职业学校达到2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考虑到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筹集资金的能力较弱,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税收减免优惠为主的财政支持方式。例如在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占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上,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或办学行为予以税收减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通过优惠税基、优惠税率等方面给予支持。例如,在税基方面,对与学校办学宗旨相关的收入,以及继续用于办学活动的收入予以免税;在税率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率可以参考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标准予以减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在税收支出上应享受免税待遇,从财政上间接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4.实行对民办学校师生的多样化资助办法。(1)针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健全国家财政对民办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奖助学金制度等各级各类经费补助政策,按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学生受益面,适当提高资助标准。例如,江苏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校方责任险,均由省财政负责安排专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2010年该项经费省财政补助389.56万元;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民办高校学生与省属高校学生一样,由省财政负责安排专项解决,2010年该项经费为5016万元。为应对物价上涨,对高校食堂临时补助及对困难学生的临时补贴也涵盖了民办学校,连续两年累计补助2376万元。(2)针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资助政策。对于民办学校教师可设立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教师可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江苏省在2010年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中,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支出为1.33亿元,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的23.09%。江苏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中对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定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为民办学校教师争取福利待遇打下了基础。二是要求各级政府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意见》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教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吸引和稳定人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对政府公共财政资助的监管,保障资金合理有效利用。目前,政府对民办学校实行双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法人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查,处罚违法行为、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等。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筹备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年度检查、业务活动指导等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监管程序和机制,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民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都是比较薄弱的,部分民办学校内部监督机构几乎空白,真正意义上的外部独立审计很难开展,其他媒体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基本不存在。因此民办学校接受公共财政经费资助后,其有义务接受政府、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依法有效使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民办学校建立监事制度。我们可参考台湾地区学校法人的监事制度,设置监察人1—3人,由理事会(董事会)依章程选聘,聘期四年,职责为财务监察,主要监督学校剩余资金的使用、盈亏情况、财务账册、决算报告等。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达一定额度和比例的民办学校,政府须向其派驻“公益监察人”,保障学校和社会公众的较大利益,以独立和公正的态度,依照相关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合理的民办教育资助体系会帮助民办教育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教育产品和多样化的教育机会,有助于教育公平,使公共财政资源有效配置,帮助民办教育走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从而使我国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更加积极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民办教育论文:民进促进民办教育环境改善
多年来,民进中央持续不断地就民办教育问题调查研究,连续多年向全国两会提交有关民办教育的提案。
1997年民进中央提交了《尽快制定〈民办教育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2006年提交了《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困境及其对策》、《关于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建议》,2007年提交了《完善制度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2008年提交了《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构建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建议》等。
这些提案内容涉及制定相关法律、解决民办教育困境、成立相关机构、优化制度环境等多个方面。经过民进中央长期呼吁、大力倡导和积极参与,终于促成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成立。
民进会员中70%是教育界人士,其中又有许多是民办学校的负责人。为加强民进组织与民办教育界会员的沟通、交流,同时了解民办教育在发展中的深层次需求,2010年7月7日,民进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西安共同主办了民进民办教育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交流、合作,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并围绕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民办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发展对策、政策完善与制度建设、育人模式与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等主题进行演讲和讨论。
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民办教育界会员对形势和使命的认识,推动互相交流学习,促进了社会对民办教育重要作用的认识,也起到推动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的作用。
今年5月初,严隽琪还率团赴广西柳州、南宁考察民办教育。正如严隽琪所说,民进中央把2011年年度大调研主题确定为民办教育,把江西作为重点调研地点,并进行预调研和补充调研,就是想为解决民办教育问题、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从政策、法律等方面谋良策。民进中央将一如既往地关注民办教育事业,通过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充分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民办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办教育论文:对民办教育营利和非营利性
摘要:民办教育能否营利的问题是民办教育实践及其立法规范中的争论焦点。本文从“非营利性”的一般概念出发,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及民办学校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民办教育的发展背景,对民办教育的营利与非营利性问题作出分析。本文认为,从理论和各国经验看,民办教育应存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不同的形式,在我国目前投资激励为主的情况下更应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同时,为与教育法协调,文章也提出一些现实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办教育,非营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对几次审议具争议的民办教育能否营利问题作出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尽管法律已经出台,对问题的争议以及实践中的困惑仍然是存在的。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促进法》回避了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提出“合理回报”的具体策略,是采取了一个权益之策。[i]这一提法针对我国民间以投资办学为主、捐资办学较少,以及实际意义上的营利性学校大量存在,难以监督管理等现实,期望在不违背教育法的情况下缓解这些矛盾;但以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只停留在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策略上显然是不够的,要促进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确立其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必须给民办教育机构的定性和法律的定位,这涉及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含义与本质的理解。本文尝试从“非营利组织”的一般概念出发,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及民办学校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民办教育的发展背景,对我国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公共政策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内涵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是一个外来词汇,其英文是Non-ProfitOrganization(NPO),类似的指称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NGO)、“慈善组织”(PhilanthropyOrganization)、“志愿组织”(VoluntaryOrganization)、“免税组织”(ExemptionOrganization)、“民间组织”(CivilGroup)、“公民社会组织”(CivilSocietyOrganization)等等,其作为整体被统称为“非营利部门”、“非政府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等。非营利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广泛发展,被称之为一场“全球结社革命”,[ii]也是对20世纪末叶西方的公共部门管理危机和治理结构变革的反应。中国则在1995年北京承办世界妇女大会时,从依照国际惯例同时举办的“世界妇女NGO论坛”中及时次引入了NGO一词,近年来随着其在社会服务等领域作用的发挥,NPO的使用也逐渐增多。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部门的界定并不确定,不同国家的用法也有所不同,目前国际上较广为接收的是萨拉蒙教授指导的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归纳的五特征界定,即:1)组织性,指有正式的组织机构,有成文的章程、制度,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等;2)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也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也可称为“民间性”;3)非营利性,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4)自治性,指有独立的决策与行使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5)志愿性,指成员的参加特别是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和志愿性的,组织活动中有一定比例的志愿者参加。[iii]在这五个属性中,组织性一般被看作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自治性和志愿性也有一些不同的提法,而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最核心和一致的认识。
具体阐述“非营利性”的含义,首先有必要区分几个概念,即“营利”与“赢利”、“盈利”的区别。从汉语词典中便可以查出,“赢”,意为“赚”,相对于“赔”,从而“赢利”指赚得利润(用作动词),或者即指利润(用作名词)。“盈”,意为充满、多余,“盈利”即指利润,或者较多的利润。而“营”的意思是谋求,“营利”相应地是指以利润为目的。因而,“非营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以外的为实现社会公益或互益的组织。
“非营利性”的具体衡量指标有三点:及时,组织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组织的利润不能用于成员间的分配和分红;第三,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对于这一特性的理解,已经有不少研究开始强调“非营利性”的目的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组织不能进行经营性运作,不获取利润。但同时也引发出对非营利组织的另一种误解,即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指确保公益性,进而又转换成“不仅以营利为目的”的解释。虽然这些变通的解释是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为吸引民间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的,但从长远和规范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应采取模糊“非营利组织”概念的方法来解决公益不足的问题。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就应符合上述三个衡量指标,即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不仅以营利为目的”),利润不用于成员分配(而不是为长期回报作出的一段时间内不分红的经营战略),资产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变为个人资产。仅以当前利润是否分红来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非营利性的观点显然也是错误的,正如许多大企业在扩张期间也会作出一段时期不分红的举措。
在民间公益力量微弱的国情下,强调为非营利组织“正名”,恰恰是为了保护和培育弱小的公益行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投入、慈善捐赠、会费收入等,而不是投资的形式(无论短期还是长期的回报期图);同时它享有的税收优惠也相当公共资金的注入,因而它的产权基础是公益产权[iv],应该严格按照公益性机制运作,如果使它可能成为营利的手段,恰是对真正公益性质的损害。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法律规范下,慈善捐赠明显收到限制,同时由于政府职能转换和政府改革的推进,产生大量的社会需求满足的空白,需要非营利组织来承接,也创造了一定营利的空间。这种情况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同样有存在的必要,“长远投资、适度回报”的心态也是正常的。真正的捐赠行为、举办非营利事业的情况可能只占很小的比例,但必须承认这是一种不同于投资的行为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法制体制规范时,这种行为模式将会大大增加,在某些公益事业领域成为主体。所以现阶段从概念上的规范,是符合长远发展的,也只有将之明确地区分和界定,才能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时将之纳入法律体系,促进公益行为的增长。
解决概念规范和国情需要的矛盾,还需要理解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非营利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兴盛,但这种组织形态最早于17世纪便存在,是应生于工业革命中出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其后伴随着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从而它也具有丰富的西方文化和社会体制的背景。“非营利组织”这一名称本身就映射出其背后隐含的前提假设:先它而存在着另一种组织形态――营利组织,或曰企业,是以利润较大化为目的的。由此可知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基于市场经济、政府与企业部门严格分工、独立的企业等背景下出现的概念,它的存在和特征是与市场经济的进程和营利部门(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出现被理解为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产物。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需要认识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性,更需要理解它的存在前提和发展背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进程,恰当处理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时机与发展关系,并特别注意到市场经济背后隐含的大量支持市场经济发育的制度前提的建设,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反而会带来负面效果。
要指出非营利组织与我国原有的事业单位是不同的概念,事业单位的概念是计划经济之下,政府负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位责任的环境下的产物,而非营利组织的前提假设是政府-企业-社会三部门的分工、独立,因而它是民间的、独立运作的、有一套自身的运作规则、经营管理理念的组织形态,是公共治理结构中的行为主体之一。
二.从国际经验看私立学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西方的私立学校有悠久的历史,也形成相对完备的管理体制与法律制度框架。早在古希腊,便有不少著名学者们创立的学校、学园,经历中世纪时期,教会学校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这也奠定了西方非营利性私立教育的基础。近代民族国家的扩张使公立学校系统得以发展壮大,但私立教育仍然是西方教育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尤其近年来,随着对政府过多干预的批评和各国政府改革的推进,不少国家开始尝试教育的私有改革,使得私立学校得到更大发展。
在大多数国家,一般存在公立学校、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和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并存。私立学校按照营利和非营利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学校其宗旨、管理模式、收入分配、活动领域等有所不同。不同国家私立学校的构成比例、法律地位、税收政策等各有特色,但多元化的办学模式、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对非营利学校的明确界定和税收优惠,是普遍存在的。
在荷兰、比利时,私立学校提供了大部分的初等和中等教育,菲律宾、韩国、日本等的高等教育以私立学校为主,不过在大多数国家,私立学校提供的教育在数量上仍然处于补充地位,尤其在“福利国家”如加拿大,私立学校的比重非常小。美国是私立教育发达的国家,1990年美国有高等学校3535所,其中私立院校1972所,占55.8%;中小学110055所,其中私立26807所,占24.4%;高中后非学历性职业培训学校7071所,其中私立6514所,占92.1%。[v]一些国际著名的大学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等均是私立学校,但80%以上的学生仍然就读于公立大学。在这些私立学校中,大、中、小学私立学校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的,不少与宗教传统有关,而高中后非学历教育一般是营利性,营利性学校除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外,如企业一样需要纳税。
对于非营利学校,各国均有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美国对非营利学校的规定主要依据税法,联邦所得税法501C3对享有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非营利学校做了具体规定。由于联邦宪法未提及教育,按照“凡本宪法未授予联邦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限,分别保留给各州和人民”的规定,美国的教育管理权限属于各州,对于私立学校的设置各州的审批严格程度不一,但设置非营利学校至少要得到州政府的批准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均有专门的《私立学校法》对私立学校进行规范,日本和韩国的私立学校具有“学校法人”资格,台湾将私立非营利学校列为“特殊法人”。这些国家、地区的私立学校法或税法都规定了非营利学校的一些必须条件,重要的如:学校必须捐资举办,捐赠人及有关人员不享有回报,利润不得分红,学校停办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得归任何私人或营利组织所有,学校享受免税待遇等。[vi]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非营利学校免税法案还规定有学费必须低于学校花费,不足部分进行募捐,董事必须无偿工作,人员工资要合理,入学和奖学金无歧视等。[vii]同时法律并不限定营利性学校的存在,只是它们需照章纳税,不能享受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尽管各国的办学体制不同,但无论如何,在教育领域政府的财政支持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3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总体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政府资助占比重较大的领域是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viii]政府对非营利学校的资助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者划拨经费、提供人员费、项目资助、提供奖学金和贷款等等。政府的各种资助成为各国私立学校发展的有力支持。近年来国际呈现教育私有改革倾向,许多国家的公立学校向私有转制,鼓励增设私立学校,政府加大对私立学校的扶持包括发放“教育卷”等措施,这些实际上都显示了政府增强对教育间接投入的趋势。
三.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背景分析与“非营利”定位问题
我国民办教育自改革开放开始恢复以来,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是:1985年5月中共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对民办教育予以了肯定;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改革办学体制,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的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并提出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成为指导民办教育的重要方针政策;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确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地位,使民办教育走向依法规范发展的道路;2002年1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显示了民办教育进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趋势。
回顾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体的社会变革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西方的某些特殊属性。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所面临的社会经济背景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值得注意:
及时,我国新时期民办教育的兴起是经济体制转轨条件下私有空间释放的结果。经济体制改革释放了多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教育领域也是其中的体现之一;同时,经济水平的提高带来人们对高质量、多元化教育的需求,现有公办教育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从初级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培训教育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供需差距,这为民办教育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
第二,与上述特点相应地,由于生长于体制转轨的缝隙之中,民办教育发展面临较多的制度空缺和不公平竞争。与西方宗教传统下传承而来的私立学校不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的复兴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产物。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多样化教育供给的空缺需要民办教育的弥补,政府改革的趋势也使得政府需要借助民间力量发展公益事业,但民办教育尚没有在观念和机制上进入整个教育体系,缺乏配套的法律规范和地位认可。尽管已有一些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条例、政策出台,仍然不具系统性,对于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限定不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同时民办教育在政策上明确处于与公立教育的不平等定位。
第三,现阶段我国民间出资办学的情况和办学目的具有自身的特色。首先,经过20余年改革开放,民间已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但闲置资产数量一般并不大;再者,随着个人空间的出现,公民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的意识增强,认识到社会效益的附加价值和无形回报,以及社会对教育的巨大需求;,对于个人或企业的捐赠行为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捐赠激励不足。鉴于以上特点,目前民间兴办教育至于有四种情况:1)捐资办学。如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大企业及个人等,捐资兴办教育公益事业、不取营利。尽管国外的非营利学校代表了民办教育的绝大部分,但我国由于缺乏捐赠的税收激励,单纯捐资用于举办公益事业的民间资源非常有限。2)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基础上的长远回报。相当一部分办学者,尤其个人出资者属于这种情况,他们有自己初步的资金积累,在对社会公益认识的基础上,愿意放弃一些利润和眼前利益举办公益事业,但没有收益的捐资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他们有通过办好学校,取得长远收益的预期。3)以教育产业为形式的投资。在一些需求大、利润点高的领域,如高级培训、贵族学校等,举办者更多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即使有法律制约,实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高额利润。4)除上述形式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自我扶贫式办学,如打工子弟学校,面对迫切的需求和有限的经济能力,自我扶助,简陋办学,严格讲,其法律地位还未得到认可。
第四,民办教育的多样化发展。我国转型时期的民办教育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从办学体制上包括纯粹民办、民办公助、引进外资办学等,还有公立转制的学校,另外举办教育的主体、出资性质、出资方式、运作模式等也都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据2000年度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ix]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制中的组成部分。上述分析显示,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其独特的社会经济背景,这决定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界定和规范问题的复杂性。目前,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向“小政府,大社会”方向的政府改革推进,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是必然趋势,另一方面,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有大量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共存的事实。如何培育,合理规范,使民办教育走上法制化发展的轨道,需要从我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现实出发,制定适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政策。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问题上,教育界已经有过较长时间的讨论,[x]现依据上述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背景的分析,提出相关政策法规建议,主要有以下五点:
及时,明确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民办学校依照1998年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在准予登记后“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这包含两方面问题:一是将民办学校全部纳入非营利组织,且与各种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一起笼统规定,不确切适合对民办学校的规范;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模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只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显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还有待明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实体性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中,由于学校和医院在满足公益需求中的特殊性和专业属性,一般均被单独列出,并通过特别立法加以规范,如日本有《私立学校法》,台湾地区有《私校法》等,对学校法人予以专门规范。我们也应该将民办学校从笼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单独列出,明确其法人地位,予以详细的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对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规定,才能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二,将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严格区分为两种类型,区别对待。这两种办学形式具有不同的性质,国外分之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两类学校的并存在各国都是存在,而且是符合市场经济、有必要的。因而,首先是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待于修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目前教育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促进法》试图为民间投资办学创造一定条件,这一思路是有益的,但必须强调的是,不能反而忽视进而打击了捐资办学!将二者作为两种不同类型区分对待对保护真正的非营利性具有重要意义。捐资办学,或者以捐赠的方式举办教育事业,是指学校以非营利模式独立运作,满足非营利性的三个特点,同时获得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待遇;而捐赠方一旦确定捐赠关系,则与学校的具体运营和收益无关,只通过获得相应的捐赠税收优惠受益。这是许多国家私立学校的主要运作方式,也是典型的非营利学校的运作模式。尽管它在我国目前的民办教育中所占比例非常少,由于它代表了真正意义的非营利学校的类型,从国际经验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看,也将是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因而绝不可忽视它作为一种类型的存在意义,不可将之与投资目的的学校混同看待,或者认为只要个人意愿不拿取“合理回报”就是捐资办学了,应认识到这是两种机制,两种运行模式,需要相应的不同制度体系的支持和制约。在目前捐资办学弱小的情况下反而更应予制度上的重视。
这种真正的非营利学校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一是一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下私人捐赠的可能,二是较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两者缺一不可。我国目前捐资办学的情况还非常有限,这与经济发展程度有关,更重要的还在于缺乏相应的税收激励机制。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由于没有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衔接以及落实的细则,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只有对十几个社会团体的捐赠可以得到税收减免,对学校的捐赠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捐款来源。因而,在政策制定实施方面提出以下三点建议:首先在《促进法》的具体实施规则中,建议将捐资办学(或规范意义上的非营利学校)明确界定、区分出来,确立对举办者资格、资金来源与归属等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和评估其非营利性质的指标,将这种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学校作为一种类型,予以非营利组织的政策优惠;第二尽快完善对公益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体系,使对非营利学校的公益捐赠得到有效的激励,对投资办学可以予以类似优惠企业的待遇,但不应等同于非营利组织的优惠;第三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加强对捐资办学非营利性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学校非营利性的实现。
第三,对投资办学现实的认可及同现有法律的协调。如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下,公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学校三者的并存是普遍存在的模式,即使西方民办学校以非营利为主体的情况下,营利性学校也是同时存在的,只是各自有不同的面向,遵循不同的运行规则,接受不同的法律规范。我国在教育需求空间较大,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有限,民办教育规范不足,尤其捐赠的税收激励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寻求一定回报或营利性学校的存在是一个必然的、也是一个合理的现象,在当前国情下甚至是具有代表性的民间办学形式,只要其适应社会需求、操作合法,就应当予以认可及适当的政策优惠。
《促进法》在教育法基本规定下提出了“合理回报”的办法,其出发点是适应实际需要的,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因政策模糊而混淆了对“非营利性”理念上的认识。投资办学,即使对利益较大化的目标有一定限制,也不属于非营利学校,必须将这两种类型区别开来,分别对待,为今后的规范发展铺平道路。另外,对“合理回报”及其与保障教育公益性之间的关系,应有细致可操作化的规定和监督措施,避免形成投机借口而制约公益的“裂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第四,政府的投入必不可少。民办教育应当获得与公立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环境,同时,这并不意味政府可以减少对教育公益事业的责任。一方面,在义务教育领域,政府仍然应当负起首要责任,政府举办的公立学校应保障基本义务教育需求的满足;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对民办非营利教育予以财政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尤其对于需求迫切、资金困难的非营利教育事业,如面向贫困地区或群体的基本教育,政府有必要予以政策的扶持和财政的投入。国际经验显示,政府对非营利教育的财政支持在其对非营利事业的投入中占有很大比例。合理的结构是公立学校、民办营利性学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三者共存,依不同情况比例有所不同,政府对民办非营利教育依据其公益程度予以财政支持。
第五,健全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非营利学校的发展与整体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密切相关。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税收体制、监督管理、财政支持、人事体系、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困境,也是非营利学校面临的问题。民办学校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它也面临着在体制和观念上的被接受,其与公立学校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地位、民办学校在人们观念中的认可程度等,都造成民办学校生存的困境,又继而构成影响其非营利性实现的重要环境因素。因而,从整体言,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系,建立详细、配套的规范标准和监督方法,使非营利部门成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相并存的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是实现其规范发展的前提。具体到民办教育,政府首先应该认可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的平等地位,赋予公平的政策待遇,并逐渐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系,为非营利学校营造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民办非营利学校的发展,使民办教育结构更趋合理,使民办教育事业走向多元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x]如胡卫主编《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劭金荣著《中国民办教育立法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劭金荣著《中国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等。
民办教育论文:民进促动民办教育环境创新
5月9日至16日,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常务副主席罗富和率民进中央调研组一行,深入江西省新余、上饶、南昌三个城市,就“完善制度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进行专题调研。事实上,这并非民进中央及时次关注民办教育。作为以教育、文化、出版为主要界别的参政党,多年来,民进中央持续不断地就民办教育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取得一系列丰硕成果。
据悉,此次调研活动是一年一度中共中央委托中共中央统战部组织各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专题考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江西调研期间,调研组实地考察了10所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并召开4次座谈会,与江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市的负责人,民办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教职员工等交流。5月16日,调研组与江西省、南昌市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交换意见。罗富和代表调研组向江西省有关方面作了调研情况的反馈。严隽琪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这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的战略意义的认识,增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做好民办教育体系的顶层与规范制度配套设计,出台操作性强、符合国情的政策措施,把对民办教育的支持落到实处。民办学校自身也需要树立“百年树人”的责任感,在推进现代化学校制度方面勇于探索、加大改革。
多年来,民进中央持续不断地就民办教育问题调查研究,连续多年向全国两会提交有关民办教育的提案。1997年民进中央提交了《尽快制定〈民办教育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2006年提交了《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困境及其对策》、《关于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建议》,2007年提交了《完善制度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2008年提交了《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构建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建议》等。这些提案内容涉及制定相关法律、解决民办教育困境、成立相关机构、优化制度环境等多个方面。经过民进中央长期呼吁、大力倡导和积极参与,终于促成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成立。
民进会员中70%是教育界人士,其中又有许多是民办学校的负责人。为加强民进组织与民办教育界会员的沟通、交流,同时了解民办教育在发展中的深层次需求,2010年7月7日,民进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西安共同主办了民进民办教育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交流、合作,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并围绕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民办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发展对策、政策完善与制度建设、育人模式与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等主题进行演讲和讨论。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民办教育界会员对形势和使命的认识,推动互相交流学习,促进了社会对民办教育重要作用的认识,也起到推动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的作用。
今年5月初,严隽琪还率团赴广西柳州、南宁考察民办教育。正如严隽琪所说,民进中央把2011年年度大调研主题确定为民办教育,把江西作为重点调研地点,并进行预调研和补充调研,就是想为解决民办教育问题、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从政策、法律等方面谋良策。民进中央将一如既往地关注民办教育事业,通过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充分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民办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育财政扶助状况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规范、调整、保护和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 7 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及时次在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从而揭开了我国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篇章。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及时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若干民办教育法规文本为线,考察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分析其存在的局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
1995 年颁布的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对各级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规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在国力不强、义务教育尚未普及的背景下,在教育根本大法中规定对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已属不易。这也为后来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专门法规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教育法》对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或实施细则,再加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实现之前,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相对较弱,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2002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规定不仅对民办教育的性质作出了回答,即“”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还对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法律规定,即“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因此,无论民办教育的办学经费来源如何,办学主体有多复杂,办学投入是否有盈利,都不能改变其公益性质。民办教育也只有在不断促进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动态良性发展。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以“扶持与奖励”为专章,规定如何实施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值得一提的是,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延续、拓展和超越。《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只是笼统地的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并未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也未对扶持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则克服了这种立法局限,开创了政府在教育领域实施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即政府可以购买民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这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无疑是现代政府职能和公共治理方式转变的一种重要体现。政府在无财、无力或无需亲力亲为的公共领域,可以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公共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仅是公共事业建设“市场”的监控、规范主体,也是一个“参与主体”。这样的立法理念,既为政府以委托的方式用公共财政购买民办职业教育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等学历教育服务,也为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承担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成人扫盲培训、社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提供立法导向。这些都是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公共财政扶持的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于 2004 年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落实过程中更具操作性。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专章规定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相呼应,《条例》也以专章规定如何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该条规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细化,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据进行了区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细化,明确了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地区与贷款用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一是考虑各地的地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二是明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使用批准程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明确政府因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而拨付教育经费的标准。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局限
(一)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缺乏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外,《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这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虽然包含着对民办教育的诸多扶持政策,但是并未明确使用“公共财政”概念来保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当然,这与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时代背景有关。当时,政府的公共治理方式、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尚未成为时代主流。二是两部法律法规中对民办教育公共财政的扶持性规定是“可以性”,而不是“应当性”。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换句话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也可以不设立。贾东荣、夏季亭也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给人的感觉是扶持与资助民办学校不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是政府可以自由决定的一种权力,是否给予民办学校扶持与资助取决于政府的意愿。”[1]之所以会给人这种感觉,原因在于,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确定性法律依据不足,法律规定的不是强制性义务而是授权性权利。再加上民办教育立法的时代局限,并未明确提出公共财政扶持的相关规定,这样政府在公共财政领域就可以不作为。虽然《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有了确定的政策规定,但一来操作层面需要细化、落实,二来政策的稳定性、规范性与强制性远不如法律。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应写进法律。
(二)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
《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分别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形式,依据民办教育的类型、层次、区域不同给予不同的扶持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本身尚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易操作性。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占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或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例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使用、监管、效益评估、奖惩机制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等也缺乏指导性的规定。关于民办教育法律存在的类似问题,学者已有不少的研究和发现。例如,白平则指出:“政府扶持与资助制度不健全,现有规定尚嫌抽象,操作性不强。……扶持与奖励的条款都不够具体,如多处提到税收优惠、用地优惠,至于如何优惠没有下文。只是一般性地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并未明确资助的对象和条件。”[2]类似这样的研究已较好揭示了现有法律规定的抽象性等问题,但已有的研究主要聚焦在现有法律对民办教育发展扶持规定的细化与落实,未能从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不足,立法的展望不够。此外,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的相关政策与地方条例也并未就此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多为法律法规条文的翻版,有的甚至还不如法律本身规定得明确与可操作。“目前,很多地方条例仍在相当大程度上‘克隆’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内容,只是略多一些具体规定,有为制定条例而制定条例之嫌。这样的管理条例不仅没有用足国家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而且‘千例一面’,针对性差,因而难以发挥应有的管理效果。”[3]之所以存在诸多学者所揭示的那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本身的部分规定较为抽象,对如何保障其落实作出的规范性规定不足。法律若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法规、配套性政策、地方法规等就可以以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为理由,不作实质性超越。这也是维护法律性、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本身也应该不断被修订和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些问题还直接涉及其上位法《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如《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一时间,在公益事业与能否营利、营利与合理回报之间展开了热烈的争论。限于主题及篇幅,本文对具体争论内容不作探讨。但是《教育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对民办教育能否区分营利与非营利两类进行分类管理确实有所制约。况且具有公益性质的民办教育事业能否带来营利的自然结果也是立法要考虑的。《教育规划纲要》已经规定,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这可以看做是新时期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导向与立法探索。
(三)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光有确定性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运行机制还不够。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组织机构与人员去执行。没有健全的法律问责机制,“纸上法律”难以走向“现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以 4 条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但是,有 3 条是针对民办学校或社会组织与个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1 条是针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仅有的 1 条中,也没有一项与公共财政或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相关。而且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也只是“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只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则并未作出规定或列举性的说明。《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 3 条规定全部是针对民办学校的,没有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另行规定或细化性的规定。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没有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健全的法律问责机制,再好的法律规定可能也会沦为“纸上谈兵”。此外,以《教育法》为统领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在问责主体、问责情节、问责形式、问责程序等事关法律责任追究落实的规定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有模糊性,”[4]也制约了教育法律中有关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规定的有效落实。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其一,在修订《教育法》时,首先要赋予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次,确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原则。“从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取不同办法,以实现民办学校的良善治理。”[5]再次,对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目的和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手段作出原则性区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目标,是协调民办学校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的矛盾,这是当前困扰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这一‘瓶颈’不突破,其他很多问题都难以解决。”[6]其实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教育事业就其根本属性来说是公益的(当然不同学段会有所差异),即使营利也不能改变这个性质与目的。所以,营利只能是一种促进公益性目的的手段,但是要对这种手段作出必要的法律限制,保障部分民办学校在不脱离公益性目的的轨道上合法营利。,对于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确定性、指导性规定。其二,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时,就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新增专条明确作出应当性(义务性)规定,并对部分非义务性的条文作出修改,如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八条中的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可以”性规定改为“应当”性规定。此外,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划出多少比例的资金用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以及公共财政对于不同类型、层次、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形式、扶持力度、绩效评估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其三,加强地方性民办教育法规、规章的制定或完善。我国当前地方民办教育立法“仔细分析其中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对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7]而且,还出现了“地方教育立法权虚位”[8]的问题。地方教育立法权虚位带来的结果,除了黄华均指出的“用政策来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降低了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外,还可能使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作为,降低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为此,必须加强地方性民办教育法规的制定或完善,依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与理念,结合地方实情,使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形成教育基本法律、民办教育单行法律、民办教育法规、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上下有序、规范明确、有机统一的法律保障体系。其四,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责任制度。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于违反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和有关的行政问责机制。
(二)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及其配套政策
将民办教育纳入到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形式应该多样,故应构建多维立体的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办学层次与类型。从办学层次看,民办教育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从办学类型看,民办教育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中又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分;非学历教育中有面向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也有受政府委托承担的农民工就业培训或其他带有公益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对于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民办教育应给予不同的公共财政扶持。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放弃取得合理回报和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而且应主要立足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即使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也应根据这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型、营利状况及社会效益等给予区别对待。如赵应生、钟秉林等学者提出:“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及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教师培训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等方面提供资助。第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通过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其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经费。第三,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性资助。奖励性资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同等对待,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调控作用,引导民办学校办出水平、形成特色。”[6]对此,正如本文第二部分及时点所指出的,笔者在基本赞同上述三条建议的同时,建议将及时条和第三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一是体现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二是体现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原则。此外,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离不开配套的保障性政策。比如,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来源、拨付、使用、监管、评估;对民办学校是否营利的核算制度和会计审核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制度等。对此,赞同赵应生、钟秉林等学者所概括的六个方面,即“财产权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师生权益保障制度;财政支持制度;合理回报制度。”[6]但这些配套性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落实必须体现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理念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导向。
(三)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应着眼于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及时,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一项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与该项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密切相关。政策的科学性体现在:该项政策的目标定位是否、清晰;制定过程是否民主、透明;研制政策方案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获取了足够多的信息资源;政策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等。第二,公正、合理的执行机制。政策总是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去执行,总是需要必要的物质资源加以保障。所以“,那些在理论上看上去很好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一定奏效。”[9]到了实践层面,各种复杂的因素会交织在一起,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公正、合理的执行体制,一要提高政策的认同水平。“政策实施者不太可能支持他们认为与其自身利益对立的政策。如果可能威胁其工作保障、晋升机会和现状,新政策必定会遭到政策实施者的反对。”[10]二要完善政策执行各环节。三要优化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现实中,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执行效果不理想与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方式存在问题密切相关。正如美国政策科学专家安德森所言:“为了使某一项政策有效,需要的不仅仅是广泛的和用以支付实施代价的拨款。良好的控制和政策实施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11]第三,便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在社会没有发展到公民素质普遍足够高尚的时代,用制度约束权力比用人品约束权力更让人放心。“在民办学校的办学监管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工作格局。”[5]“政府在强化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两个结合。一是政府资助须与加强财务监管相结合。……二是政府资助与加强质量监控考评相结合。”[12]第四,规范、有序的修正机制。政策法规总是有一定的时效性,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自身的变革等都会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制定规范、有序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法规的修正机制,将会使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动态和良性。
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育视域下经济哲学论文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迷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源已经成为教育市场的主体,而河南民办高校招生工作依然停留在简单化的操作层面,民办高校招生人员和创办者日益被人诟病为“逐利者”。造成这一现象的实质是作为民办高校的管理和招生人员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迷失,缺乏以经济哲学的视角思考民办高等教育营销理论的战略价值。其主要表现为:
1.大多数民办高校招生人员的理念还停留在“招生就是要多招学生、多赚钱”的层面,学生成为其“牟利”的工具。
在招生实践中,由于这种工具理性思维的放大,客观上造成教育价值的偏移,招生人员往往认为,招生任务的完成要靠与高中班主任教师的交易、广告宣传和搞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来完成,因此多采用“买卖学生”的隐性腐败、多渠道宣传推销和无所不用其极的公关营销手段来开展工作。事实上,宣传、推销仅仅是营销手段,不是营销的全部。
2.民办高校招生人员多由学校的行政、后勤等人员组成
缺乏教育教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对教育教学的价值纬度缺乏认知,造成招生人员教育营销价值理性的先天不足,导致其缺失对品质师资、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等教育营销“软资源”和“硬资源”的深度挖掘。对于民办高校来说,招生工作解决的是生源数量问题,教学质量解决的是生源质量的问题。笔者认为,民办高校忽视对教学质量价值属性纬度的营销属于不营销。具体而言,民办高校忽视了教育营销的精髓,即民办高校必须把教学和科研工作作为教育营销价值的核心内容,必须全程监控教育产品(学生)的塑造和社会对教育产品的认可度,而这些才是有效教育营销价值的基础。
3.从目前河南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现状来看,民办高校教育营销的策略主要停留在功利性的战术层面而不是促进民办高校大发展的战略层面
教育营销目标只是停留在扩大生源、实现“以学养学”的工具性层面,而没有上升到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战略层面。更为严重的是,民办高校的个别领导也不具备教育营销价值理性意识,对招生工作的重视只是出于生源危机的本能管理动机,而其他职能部门、院系从教者往往更不善于对教育营销理念做深刻思考,这既不利于民办高校教育营销实践的深入探索,也不利于其良性、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教育营销是对高等教育市场化的理论创新
1.教育营销理论的提出
改革开放之初,市场营销作为外企开拓中国市场而引入的一种营销模式,其市场趋利动机明显。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际化和市场化的浪潮已经不可逆转,我国逐渐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理论已成为共识。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发挥教育价值功能,提高教育质量和效能的教育营销理论应运而生。教育营销从工具理性层面来看是手段,而教育营销价值本身隶属价值理性范围,其价值导向上归于传播和推广等目的,两者之间的辩证结合有助于指导民办高校教育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效发挥民办教育的价值功能,提高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和效能。
2.河南民办高校招生工作引入教育营销理论的必要性
伴随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政策的持续,民办高等教育将会成为教育产业化的主战场,民办高校的发展将始终伴随着生源的激烈竞争,在招生工作中引入教育营销理论将成为民办高校生存的必然选择。我省民办高校引入教育营销理论既有现实生存的需要,也有内涵式发展的需要。伴随着河南民办高校发展的双重需要,把教育营销理论提升到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战略高度,是保障民办高校在招生战场上生存下来的重要支撑之一。笔者认为,从教育营销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辩证综合上提纯教育营销理论是经济哲学思考的切入路径,教育营销理论贯通于围绕教育市场核心而展开的一切实践活动,应当植根于教育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生成过程之中,民办教育机构有义务将社会需要的产品———人才与科研成果输送到有关的社会生产部门或机构,其指向是教育目标价值的实现。教育营销理论在民办高校招生工作上具有价值先行性,其应用则集中体现在民办高校招生工作教育营销策略的路径选择。
三、河南民办高校招生工作教育营销策略的选择
1.进行招生市场调研,实现生源目标细分和定位。
事实上,在招生工作教育营销的实施中,首先要重视对生源市场细分找准生源目标,比如在学生入学前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调研掌握学生学习基本情况及报考意愿,在学生到校学习之后对入学新生进行为期半年的跟踪服务,然后根据调研信息寻找民办高校可供给教育产品与生源目标之间的契合。
2.宣传学校特色专业,提高学校品牌声誉。
民办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把握自身办学特色。办学特色主要体现在办学的定位、办学的价值理念、学科的水平、课程体系的构成、人才培养目标、管理方式和效能、校园文化的建设等方面。以特色吸引学生、培养学生、成就学生是保障学校声誉的基石,民办高校学生的质量要接受教育市场终端的检验,教育品牌的优劣取决于学生培养的质量。因此,招生工作上的宣传推广要重点从民办高校的特色专业等方面做文章,以提高学校品牌声誉为导向。
3.树立教育营销战略意识。
教育营销意识应该放在民办高校招生的战略层面来凝聚和推进,民办高校应该选拔专业教学人员参与招生工作,淘汰冗员,要在民办高校内部建立专门的招生工作教育营销办公机构直接与学校教学和行政部门对接,通过招生工作会议、招生工作文件、各教学单位招生工作网站等使全体教职工都全员认同教育营销且愿意为教育营销做出贡献。教育营销理论的引入对指导河南省民办高等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发挥功能,提高民办高校教育质量和效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办高校作为河南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着为河南省由人口大省向人才大省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责任。随着市场机制在高等教育产业中的深度发展,以教育营销为导向的教育运行机制其优劣得失会进一步显现出来,作为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教育营销理论素养,成为构建新型教育经济关系的“哨兵”。因此,笔者再次强调教育营销理论的经济哲学思考十分必要,它对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有切实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构建学生、民办高校和社会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新型教育经济关系,有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良性发展。
作者: 胡朝阳 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
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育计算机专业实践教学探讨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计算机专业学生就业的现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势在必行。提出校企合作、开放实验室、大赛驱动、项目驱动等多种方式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使学校教学与社会需要实现“无缝对接”,提高学生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
【关键词】计算机专业;实践教学;应用型
作者简介:崔立波(1980—),女,吉林长春人,研究生,讲师,现供职于长春建筑学院,研究方向:计算机应用
民办学校要在高等教育中立于不败之地,人才培养就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我们学校强调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大学,强调学生专业技能。计算机专业是一个以理论为基础,以实践技能为目标的工科类专业,它的专业技术性强,应用面也很广。目前民办学院的计算机实践教学还处于探索阶段。我们对此做了深入的研究和反复的实践。
1计算机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目前计算机专业学生就业的现状。十几年前计算机还没有普及的时候,计算机专业是非常火的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就业的待遇好岗位好。而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连几岁的小孩都会上网了。计算机的应用是每个大学生的基本技能。这就要求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应更专业,动手能力应更强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调查发现用人单位非常关注学生的实践教学。对于参加过很多实际项目、实习过的学生更愿意给机会。
2目前计算机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计算机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不是很高,真正的原因并不是计算机的人才达到了饱和。而是部分学校毕业生的质量与用人单位的需求有一定的差距。大多数刚毕业的学生动手能力欠缺,学习的理论知识没有与实践紧密的结合。造成纸上谈兵。不能很快适应工作的需要。还有的部分学校实验的内容过于陈旧。验证性的内容居多。设计创新类的实验很少有的没有。这样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只有让学生真正地学以致用。真正的去解决问题才会有成功的体验。才会更好的掌握所学的知识。对于大四的学生。毕业论文的内容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问题。对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毕业之前。有的学生根本没有参与过什么项目。没有把所学的知识很好的拢一拢。
3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办法
3.1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的素质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状况息息相关,因此,要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就必须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操作动手能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校内外的科研项目,送教师出去参加专业培训,鼓励教师申报课题,申请项目。高校只有建设一支属于自己的“双师型”教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的符合社会需求的学生。比如我们的网络课程。我们首先派老师到华为公司进行培训。增加理论知识和动手的能力。在高校的老师很多都没有实际项目的经验。通过让老师到知名的企业去深造。参与项目讲起课来才不空洞。只有老师的能力强了。才能培养出好的学生。我们的专业课的老师不但能力上做到了双师型。而且都通过努力获得了工程师证。
3.2校企合作
为了达到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我们既要能请进来又要能走出去。我们在指导学生设计实习的时候经常聘请企业中做项目的人员来做讲座。也经常带学生到企业去参观学习。学生毕业设计也可以采用学校和企业联合指导的方式。毕业课题的选题与项目制作在企业中进行。我们也正尝试3+1模式。对部分同学提前修满了所有的学分。大四可以到用人单位实习将近一年的时间。提前进入社会磨练自己。做到毕业就胜任工作。在刚刚结束的大四学生认识实习,我们就请来了华为的年薪上百万的项目经理来给学生做培训。并且带到他们的分公司去现场实战。好的学生还可以直接签工作。有的学生觉得想深入学习,我们还介绍他们到相应公司组织的培训进一步学习。通过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关系。建立实习基地。我们有时在假期把学生派到实习基地去参与锻炼和学习。假期很好的利用。感受工作的压力。能够把压力转化为学习的动力。收效非常大。
3.3以比赛、项目带动实践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计算机大赛,以大赛促进实践教学的开展。比如ITAT大赛、ACM大赛,物联网家大赛等。在参加正式比赛之前我们进行多次实战训练。层层选拔。初赛大面积海选,决赛重点选拔。以赛作为实践教学的突破口。初赛参赛率答百分之八十左右,并成立程序设计大学生创业中心。初赛成绩者可以进入程序设计中心进一步集训。我们发现通过比赛的方式能带动一部分同学大量行动。反复提升自己的动手实践能力。胜出的同学实践能力强,就业面广。就职的薪水也较高。另外,计算机专业的老师都有自己的研究方向。申请了很多国家和省级的项目。这项目的完成不是老师一个人完成的。有学生的参与。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课题组。带领部分学生进行实践。通过参与实际的项目。让学生真正做到了解市场的实际需求。而非纸上谈兵。
3.4开放实验室
我们电气信息学院的实验室已被确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购置了很多新的设备。实验室多,实验的开出率高。为了让学生更方便建立开放性实验室。开放性实验是指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实验环境,网络实验室、软件测试实验室、接口实验室、综合实验室等都全天开放。学生只要有时间就可以来实验室操作学习。这样可以高效率的利用实验设备。同时也为学生开创了更多地参加实践的机会。有人这样说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其专业能力的大小与其接触计算机时间的长短有很密切的关系。
3.5考试多元化、过程化
对于有些要求动手操作的课程,根本不适合传统的纸质的考试试卷的方式。而是要把考试平时化。每一次实验课都要给学生一个考核的分数,以促进学习。考核的多元化是指考核的范围比较广。实验的准备、操作、实验结果、课堂互动都作为考核的内容。这样避免了学生读死书。通过灵活运用真正做到掌握实践的本领。并且引进IT主流技术和主流产品的认证考试。学生既得到毕业证学位证,又得到机构认证的计算机方面的证书。与计算机的发展保持一致。使学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用人单位的需求。
4总结
计算机专业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科专业,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学生通过反复大量的实践应用,才能将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内化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达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要求。通过这些方法的实践大大提高了计算机专业的教学质量。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率都有所提高。
作者:崔立波 单位:长春建筑学院电气信息学院
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育SWOT分析法研究
一、民办教育实现从事业到产业的嬗变
我国民办教育历史悠久,实力雄厚,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受历史原因、现实条件等诸因素的影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颠簸前行。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才真正迎来了新的曙光,到八十年代中期,国家明确表示鼓励个人遵照党和政府的政策采用多种形式办学,并对这种做法给予肯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地位。1985年5月,国家《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鼓励和指导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民办教育机构开始兴起。1993年《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对民办教育提出了“积极发展、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为民办教育发展的正本溯源和顺利发展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1997年8月,国务院第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20世纪末21世纪初,伴随着大量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源的有力介入,我国民办教育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民办教育产业也被称之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和“朝阳产业”,越来越受到学界和理论界的普遍关注。
二、民办教育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
民办教育是相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公办教育而言的,是公办教育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为此,本文采用管理学中的SWOT分析法,以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为例,对我国民办教育产业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与风险Threats的整体趋向进行解构。
(一)民办教育产业的历史优势(Strengths)将得到进一步巩固,优势因素是“国家政策扶持+受教育者意愿”。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推动各项事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在大力提高公办教育质量的同时,也及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同时地方政府也结合本地区教育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社会对人才的更高要求,加之广大受教育者对自我实现价值的渴求,民办教育已成为消费的重点领域,教育消费已成为广大国民消费的及时需求,2005年中国社科院的《社会蓝皮书》显示,子女教育费用在居民消费中排名及时。《2006年中国教育与培训业研究咨询报告》显示,中国培训教育市场的潜在规模达3000亿元,并保持着迅猛的发展速度。社会诸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国民教育消费心理,使民办教育迅速成为一个黄金产业和绿色产业。据教育部统计数据,200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8.62万所,各类在校学生达2168.1万人。有民办培训机构2.9万所,889.5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二)民办教育产业的劣势(Weaknesses)逐渐凸现,表现为:“规模参差不齐+发展潜能低下”。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教育产业是一个长线投资,它的效益应该体现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不少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和管理者能够高瞻远瞩、周密规划,使所办学校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但是,少数学校急功近利、急于赚钱的思想比较重,从而形成短期行为,损坏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直接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不愿配备充足的专职管理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有的采取家族式管理,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使学校的管理与学校发展预期严重脱节。虽然民办教育机构以提升受教育者文化和科技水平为指导思想,但终极目标则是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较大化。由于举办民办教育的门槛较低,加之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控尚不健全,必然会导致机会主义者乘虚而入,会对我国发展民办教育形成羁绊。
(三)民办教育产业机会(Opportunities)分析:“潜在市场价值+外资积极介入”。中国拥有13亿人口,是世界上教育资源最庞大的国家之一,但中国的教育产业还处于初步扩张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顾名远教授认为,“在中国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发展多元化教育是好的方法。”从细分市场角度看,中国教育产业包括终生教育计划、职业教育、IT职业培训、外语培训以及相关领域服务等。中国家庭对教育的高度重视和目前国内就业压力的空前增大,给民办教育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会。随着互联网深入千家万户,网络教育和培训也已逐步形成产业。通过互联网这一科技平台,远程教育、非学历教育企业培训也得到飞速发展,教育投入和回报率显著提升。据统计,2007年中国教育培训市场潜在规模达4,000亿元人民币之巨。民办教育产业作为21世纪份量较足的一份蛋糕,让许多投资者争相介入这项事业。《2007中国教育培训行业投资行为报告》显示,2007年中国教育培训行业共有36起VC/PE投资案例,25家企业共获得3.56亿美元投资。2006、2007两年间投资案例数量占中国教育行业所有案例数72.2%。仅2007年1-10月份共有13起投资案例,7家企业融资金额高达1.67亿美元。2006年9月7日,中国较大的私立教育机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美国成功上市,交易代码为EDU,成为国内首家在美国上市的教育企业。新东方此次发行3000万股,募集资金规模在1.125亿美元左右,开盘后一度较发行价上涨46.7%,收于20.88美元。新东方CEO俞敏洪也一跃成为中国“教师首富”,身家高达2.42亿美元。按照新东方今后的发展设想,融资后的新东方投资主要用于六大方面:教育品牌的提升、师资队伍的遴选和造就、办学实施的完善和改进、现代化教学课件的开发和使用、全国分校的网状覆盖、国际教育水准的运作。
(四)民办教育产业风险(Threats)加大,主要源自“资金链维系+同行对手博弈”。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民办教育机构是由社会相关机构和热衷教育事业的个体兴办的,在草创初期,这些机构和个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而一个培训机构的维持和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入,这自然会给投资者形成莫大的经济压力,民办学校普遍面临着资金紧张和贷款困难的问题。像新东方、环球雅思、北京巨人等成功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林林总总的同行者毕竟凤毛麟角,它们中的大多数处于事业断乳期或成长期,甚至更有面临崩坍、资不抵债的现象。然而,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各地的民办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由此形成的竞争日趋激烈、博弈无处不在。同行间的竞争也逐渐由显性竞争向隐性竞争过渡,由战术竞争向战略竞争转移;由单兵竞争向全军竞争发展。对一些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的民办教育机构来讲,由于受其管理机制和资金后续等方面的制约,它们更面临着生死存亡的竞争压力。不言而喻,师资力量的竞争、生源拉锯战无时无刻不在上演。尤其是猎头公司的无孔不入,各种无资质办学机构的暗箱运作,使本不饱和的教育资源成为此消彼长的残酷竞技场。我国自实现公办学校扩招以来,由于公办学校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方面的诱惑,使本来有限的生源更多地涌入公办学校,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民办教育机构的生源短缺。特别是近几年,公办院校二级学院的建立更进一步挤压了民办教育的生存空间,民办教育机构在与这些二级学院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这也就是民办教育机构面临风险的关键之处。
三、对我国民办教育产业的展望
以上是我们基于SWOT对我国民办教育产业发展的理性分析。通过梳理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民办教育产业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在借鉴外国民办教育产业成功经验的同时,更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国民教育实际,切忌盲目搞“拿来主义”。正是由于广大民办教育同仁艰苦卓绝的努力和开放拓新的精神,我国的民办教育已安全度过了“断乳期”,稳妥地走向“成长期”。新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对民众的文化和科技能力要求也不断提高,而受教育者为适应时代需求而更加自觉地接受教育的意识也更加强烈,这就必然会推动民办教育机构的蓬勃发展。规制性的政策指导、高品质教育资源的引入、现代高科技手段的参与、大量外资的投入也必将会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产业的繁荣兴旺。新东方的成功运作,正为越来越多的民办教育机构注入了强心剂,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民办教育机构正蓄势待发,果敢地将教育与产业、产业与资本市场大胆结合,更多的民办教育机构阔步走向我国教育的前台,为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办教育论文:对比民办教育发展现状思考
河南省项城市是豫东平原上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镇,该市自2000年出现及时所民办学校以来,民办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就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其发展模式也成了周围地区纷纷效仿的对象。
本次调查在问卷设计上以满意度调查为主,较多采取了五阶段量表的形式;在抽样过程中采取了多阶段抽样和整群抽样的方法;在调查过程中则采用了定性调查和定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进行问卷调查的同时,对有代表性的被调查者进行了深访。
我们依据这次社会调查和统计调查所获取的及时手数据和资料,分别从学生、教师两个角度,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进行多方位对比,并通过对比,对项城市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
学生问卷
根据对回收的398份有效的学生问卷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同学校的学生对学校的满意程度,从中看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同问题,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比较和说明:
1.学生居住地对比(图1)
从图1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民办学校的生源构成中,市区学生只占到了22.31%,而农村学生占据了大多数,达到了71.49%。相比而言,在公办学校生源构成中,市区学生则占据了半壁江山,达到了53.85%,农村学生只占39.10%。
在与项城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的座谈中,我们得知,项城市民办学校建立之初,分散市区学生就学压力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民办学校已具备了一定规模,成功地分散了一部分就学压力,同时,民办学校更多地吸收了农村生源,大量农村学生涌入城区,“有条件的要来(城区读书),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来”成了目前农村学生进城就学的生动写照。
2.收费标准满意度对比(图2)
通过对相关学校的了解,我们得知,在项城市民办学校中,一名小学生每学期学杂费(包括学费、书费、住宿费)平均在800元左右,一名中学生每学期学杂费平均在1000元左右;而在公办学校中,由于“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学生几乎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这也是公办学校学生对学校收费标准比较满意的原因,从图中可以看出,认为学校收费标准“很合理”和“较合理”的学生占到了56.41%,而在私立学校中只占到了23.55%。
然而,从上面生源居住地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收入较低的农村学生并没有选择收费较低的公办学校,而是选择了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首先,这与农村学生进城就学的目的是有很大联系的,他们选择来城区读书目的是为了受到更好的教育,不是为了省一些学费;其次,民办学校在收费标准制定上更加灵活。通过对各个民办学校领导的调查,我们得知,大部分学校对成绩较好或是进步较快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费减免措施,每次考试之后还会对成绩突出的同学进行奖励,这种奖励机制也激励学生更加努力地学习。
3.学习氛围满意度对比(图3)
学习氛围的好坏从一定程度上直接关系到教育水平的高低,尤其是对于中小学学生而言,良好的学习习惯的培养与学校学习氛围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专门对不同学校学生对学校学习氛围满意度进行了调查。从图中可以看出,民办学校的学生对学校学习氛围的满意度相对较高,选择“很好”和“较好”的学生占到了73.14%,而公办学校只占到了52.56%。
这一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民办学校在学校管理上得到了学生和社会的认可。在教育日益受到社会重视的今天,大多数学生家长会为孩子选择一个学风好的学校就读,因此民办学校的蓬勃发展也是必然。
4.后勤服务满意度对比(图4)
后勤服务更多考察的是学校的硬件教学服务设施。通过走访和了解,我们看到,项城市许多中小学的硬件设施比较落后,有些中小学没有正规的运动场,食堂面积小,宿舍也十分拥挤。这与项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经济的相对落后不能保障相应的办学条件,甚至有些学校还达不到国家相关办学的硬件标准。
然而,近些年来不断兴起的许多民办学校在硬件设施上有了比较大的投入,运动场的翻新,教室、食堂、宿舍的兴建给学生提供了相对较好的就学环境。在有关学校后勤满意度的调查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学生对学校后勤服务的满意度虽然总体不是很高,但是民办学校有74.38%的学生认为学校后勤服务还不错(“一般”及以上),而公办学校的相应百分比只有59.62%。教师问卷
在对学生进行调查的同时,我们还在各个学校随机抽取了部分教师,四个民办学校每校抽取15名教师,两个公办学校每校抽取20名教师,共回收93份有效问卷。下面即是对相关问题的比较和分析:
1.教师居住地对比(图5)
图5清晰地反映了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居住地的比例构成。其中,公办学校的教师大部分在城区居住,这部分教师的比例占到了总数的94.87%,而民办学校的教师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乡镇和其他县城,这部分教师的比例占到了总数的30.19%。
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民办学校灵活的用人机制有密切的关系。经分别了解,我们得知,项城市的民办学校对教师都采取聘任制,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教师教学水平的高低与教师签订不同期限的工作合同,并可以在合同到期时根据教师在聘任期内的表现决定教师的去留,而不必经上级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批示。相比而言,公办学校由于长期实行终身工作制,用人机制不够灵活,虽然各学校目前正在尝试聘任制,但是由于学校的所有制性质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教师的正常流动并非易事。因此,民办学校灵活的用人机制吸引了大批乡镇有能力的教师纷纷加盟,甚至还有一些其他县城的教师也慕名前来。
2.平均每月收入对比(图6)
项城市的经济相对还比较落后,教师的平均月收入也较低,近九成的教师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通过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收入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异并不显著,不同的是,民办学校中相对收入较高(约平均收入1200元以上)的教师比例比公办学校高,在所调查教师中占到了13.21%。究其原因,还是与民办教育的用人机制有关。兴建之初,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民办学校纷纷引入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手段之一就是高薪聘请公办学校有名的教师。与此同时,在学校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各民办学校也不忘为教师队伍补充新鲜血液,引进了一批高校毕业的学生,而这些有能力的教师收入相应较高。
3.认为学校优势对比(图7)
通过调查,我们得知,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教师对学校的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在谈到学校的优势所在时,多数教师首先选择了校风学风,而后较多教师选择了师资力量、管理水平及后勤保障。
相比较而言,民办学校的教师对学校的认可度比公办学校教师普遍较高,在被调查的民办学校教师中,认为学校优势在于校风学风的占到了71.70%,而所占百分比较小的后勤保障一项也达到了39.62%。反观公办学校,教师们的选择则说明了目前学校所存在的问题,教师对学校的现状不够满意,每个选项的百分比都比民办学校低,后勤保障一项更是只有12.82%。
4.认为学校存在问题对比(图8)
与学校优势相对应的就是学校所存在的问题,在有关问题调查中,通过图8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除“生源质量”和“其他”这两项外,其余几项公办学校选择百分比都高过民办学校。在“设备资金”和“政府扶持”这两项上分别高达56.41%和46.15%。
这一现象同时也反映出民办学校在学校竞争中存在的优势。由于民办学校的资金使用不用经过层层审批,使用比较灵活,而且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学校资金也比较雄厚,因此在设备资金方面不像公办学校那么发愁。另外,民办教育兴起初期一直到现在,政府对民办教育一直十分鼓励,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更大,相比较而言,在公办学校一方,学校有些“失宠”。
基本结论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民办学校在用人制度、设备资金、政策扶持上较之公办学校有明显的优势,然而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产权制度不明确、教师队伍不稳定等。然而,由于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民办基础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当对新生的民办基础教育多一些支持与鼓励,对为了民办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付出不懈努力的投资者、管理者致以敬意。
项城市作为中原地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小城,它反映了中原地区多数城镇的发展状况,甚至是我国一些中小城镇的缩影。项城市民办基础教育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成功的模式,通过合理借鉴和推广,相信这种发展模式将为我国城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政策
《经济研究参考杂志》2014年第十八期
一、我国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法规政策的梳理和解读
制定广西民办教育机构财政扶持政策,必须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和运用,在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创造性的设计适合广西发展需求的民办教育财政扶持政策。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及时次在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从而揭开了我国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篇章。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及时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其发展脉络可以梳理为:1995年颁布的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对各级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规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这也为后来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专门法规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规定不仅对民办教育的性质作出了回答,即“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还对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法律规定,即“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以“扶持与奖励”为专章,规定如何实施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值得一提的是,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延续、拓展和超越。《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只是笼统地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并未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也未对扶持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则克服了这种立法局限,开创了政府在教育领域实施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即政府可以购买民办学校的教育服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落实过程中更具操作性。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专章规定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相呼应,《条例》也以专章规定如何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该条规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细化,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据进行了区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细化,明确了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地区与贷款用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一是考虑各地的地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二是明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使用批准程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明确政府因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而拨付教育经费的标准。①综上所述,从具体实施来看,上述政策仍然存在不足,例如,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缺乏明确的分类资助规定,使得地方政府对支持民办教育心存疑虑;又如,目前的规定过于原则且缺乏操作性,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有力的依据;再者,目前的资助力度明显不足,政策提出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优惠、事业收入税费减免等方面的间接支持,但直接的财政资助相对较少。基于上述分析,民办教育财政投入扶持需要各省区根据自己的情况进一步细化,设计出可操作的政策实施细则。
二、加快发展广西普惠性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政策建议
(一)完善广西民办教育分类扶持的体系架构和政策设计。针对广西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现在及未来5年的发展趋势,应着手设计民办教育的分类扶持机制,扶持的对象包括民办教育出资者、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的入读学生三类,扶持的形式包括:激励性资金奖补、一般性资金支持、竞争性资金分配。1.激励性资金奖补。(1)政策目标:激励社会资金流入教育领域,盘活民间闲散资金。(2)实施策略:投资新建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或组织(不包括捐赠投入),以具体到位的资金投入总额为本金,由自治区统筹安排不高于当期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予以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2.一般性资金支持。(1)政策目标:一是补贴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运转,保持经费来源结构中的学杂费比重不再继续增长并力求适度下降;二是补贴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或家庭,鼓励学生就近入学。(2)实施策略:建成后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所在地政府予以生均经费补助,补助水平应达到民办学校的学杂费的实际收费金额不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平均学杂费水平,补助金额计算基数以当年在校生总数为准,纳入地方政府年初预算安排和年终绩效考核。同时,以“教育券”、“课本券”等形式予以学生或其家庭教育投入补助,补助水平根据当地的财政支付能力、当地学生入读民办学校的学杂费负担水平为计算依据。3.竞争性资金分配。(1)政策目标:建立绩效拨款机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鼓励发展和积极培育品质民办教育资源和特色民办教育机构。(2)实施策略:建立民办学校的专项发展资金,通过竞争性的方式获取相应的资金支持,用以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差异化发展,培养品质民办教育资源。竞争性资金总额应不高于民办教育机构财政扶持总额的10%,确保“普惠性”的内涵得到具体落实。
(二)建立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的民办教育投入奖补机制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激励民间资金投入教育领域。1.政策目标:充分调动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积极性,财政扶持与现有的金融体系接轨,提高民办教育财政投入的效率。2.具体策略:民间个人或组织投资办学的予以启动奖补,借、贷款办学的予以利率优惠,在特别贫困的地方、学校资源特别紧缺的地方办学的,3~5年内予以免息。
(三)建立民办教育土地征用和建设配套等各项税收减免机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1.政策目标: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绿色通道,特别是政府、城建、国土、人事、银行等多个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确保民办教育的建设与发展得到良好的配套支持。2.具体策略:由政府组织制定多部门联动配合民办教育发展的管理办法和细则,为民办教育发展建立“绿色通道”,办法或细则的落实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
(四)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差异化学生补助机制,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奖助学金补偿机制。1.政策目标:对入读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适当补贴,体现“普惠性”民办教育政策在学生群体中的具体落实。2.具体策略:通过“学杂费占教育成本比重”不超过25%,“学杂费占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重”不超过30%这两个指标,测算补贴的额度,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实现这两项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
(五)启动“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师资培训行动计划”和完善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师资保障机制。1.政策目标:提升民办学校教师素质,建立公办民办教师相互帮扶流动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保障民办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策略:一方面,启动“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师资培训行动计划”(简称“民培计划”)。通过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师资的通识培训,用全新的教育理念引导教师的职业追求。培训内容可分为三部分:一是教学科研培训,重在加强教师业务进修和教学观念的转变、理念的提升,使教师确立新的课程观和教材观,加快教师的专业成长,引导教师的职业追求。二是民办教育法规培训。针对民办学校实际,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师进行相关条例及运行规则的培训,使教师了解民办学校的性质、运行机制及教师本人和学校在责、权、利方面的关系,明确民办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规律,更好地适应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运作。三是加强管理培训,尽快使教师掌握管理学生的基本方法。民办学校生源素质普遍不高,对班主任和初入民办学校的教师来说,掌握学生管理的方法和技巧尤为重要。这方面的培训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更要依靠学校本身的管理资源和经验,依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培训的形式上可以灵活多样,一是可以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的帮扶交流机制;二是可以邀请具有民办学校管理经验的专家、教师作有关民办学校常规事件的处理办法及应对技巧的指导培训,促进教师能更好地驾驭学生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强学历及业务进修,提高教师专业文化素质。民办学校有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就是教师的学历进修和继续教育。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还需要政府出面,除监督执行民办学校与教师进修回岗协议外,政府可以和学校、教师个人三方面分担进修及生活费用,尽力为民办学校的教师做好服务工作。另一方面,民办教育机构师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例如有些地方虽制定了保障政策,但监督执行不力,致使许多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一直无法评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三保”政策也得不到落实。亟须完善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师资保障机制(简称“民师保障机制”),确保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的机会。
(六)健全地方政府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财政扶持政策的落实监督机制和责任考评机制。1.政策目标:确保普惠性民办教育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落实。2.具体策略:建立各级政府、教育、城建、国土、人事、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落实考评机制,纳入该部门的绩效考评范围,考评结果报送当地人大通报审核。
作者:刘红宇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民办教育论文: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政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一)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他特长素质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对市外资金投资我市民办教育的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四)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品质教育资源。在全市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市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支持一批民办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专业带头人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资源品质的民办学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禁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二、认真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一)依法保护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向学校的出资,由学校向其开具引资凭证,依法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收费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在留足学校发展基金后,举办者、其他出资者可以从年度净收益中取得合理回报。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许可制度。学前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办学机构自行确定,报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根据各类学校(专业)办学成本、发展建设基金和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商市教育局按照“核定上限,下浮自主”的办法,统一发文,规范监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物价局商县教育局核定。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中途变相收费。物价部门除收取许可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民办学校用地和新建、扩建项目报建立项、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兴办民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它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收回。
(四)落实民办学校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扶持。
(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万元,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一是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有教师身份保持不变,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连续计算工龄。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三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五是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由教育部门管理。
(八)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县区要大力支持,不得设置障碍。严禁生源学校有关人员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劳务费。
(九)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升级、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与公办学校一样严格管理,并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生转学必须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办理转学手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学生考试、升学、就业、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助学贷款、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在三好学生、学生干部评选,以及运动会、文艺汇演和各类知识、能力竞赛等活动方面,给予民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机会和待遇。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学校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十)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交财政,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负担的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发违反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简章、广告、信息者,要追究该媒体领导者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加快教育强市、教育强县的重要措施来抓,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对县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要将民办教育单列项目指标,并加大评估考核的权重。在教育强县区的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二)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举办者按条件和程序申报,县区教育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审批和管理。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并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市、县区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依法规范管理。
(三)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制度和年检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必须提供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是达不到办学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教育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对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的民办学校,要及时查处,坚决取缔。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并可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县要将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或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须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市、县区教育、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变更、处分和大额资金的用途,应当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审计、检查。民办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违规使用办学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办学风险防范能力。各级政府及安监、教育、卫生、公安、消防、交通、规划建设、文化等部门要将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各自职能的安全监管体系。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增强民办学校安全和办学风险防范能力,民办学校要积极发动学生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民办学校、幼儿园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提倡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比例为学校当年总收入的3%,存入专门帐户。专项风险资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作它用,只能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校评价、年检年审考核体系。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七)要依法成立民办教育中介组织或自律组织,作为政府和民办学校的桥梁和纽带。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其参谋、咨询、引资、交流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民办学校及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自律管理。
(八)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对办学行为规范、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干扰破坏民办学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