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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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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论文

土地确权论文:CORS技术确权集体土地论文

1CORS技术概述

CORS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有效保障了测定区域改正参数的程度,只要测量区域的CORS系统连续运行的参考站站点稳定,就能获得比较的GPS数据,进而对流动站的站点误差进行归化改正,以有效提供用户所需的各种服务。CORS系统的稳定性是建立在基线稳定的基础上,因此要保障CORS系统的稳定就必须要分析基站基线,通过处理CORS站点连续120个年积日的基线,用120日的基线平均值定义为似然值,通过分析比较发现,120个年积日下的各基线之间的相对误差都达到10-8的精度,基线数据的精度十分,具有良好的内符合。

2CORS系统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中的应用

2.1CORS技术在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应用优势

2.1.1测绘范围广、精度高。CORS技术的测量精度能够有效达到毫米级别,已远远超出了土地确权中所规定的点位中误差为小于5cm的规定,有效满足了在集体土地确权中界址点的测量要求。CORS技术在进行测量时,所测得的各点之间的误差都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误差累积的现象。相比于常规的测量方式,CORS技术的覆盖面积更大,在进行土地测量时,只需要一台RTK就能完成上千平方公里土地的测量,这是任何一种传统的测量方式都无法比拟的。

2.1.2能实现实时动态测量。我国传统的集体土地测量技术极易受地形、季节、天气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相比较而言,CORS技术能有效的克服这些因素造成的影响。例如:在使用全站仪进行测量时,就必须要有效保障各已知点之间能够具有通达的视线,但是在借助CORS站使用RTK进行测量时,就可以忽略这方面的问题,这不仅大大缩短了在使用全站仪测量时的搬站时间,而且提高了测量的度。

2.1.3操作简便、效率高。CORS技术具有操作简便,工作效率高的特点,在利用其进行土地测量时,有时仅需要一个人就能顺利完成。但是在使用全站仪或者其他传统的测量手段进行测量时,一个人是无法完成的。CORS技术简单的操作和较高的工作效率已被广大测量工作人员接受,相信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一技术会变得更加智能化。

2.2CORS技术在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应用的不足

2.2.1在使用RTK,利用CORS站进行测量时尽管不需要基准站和流动站之间相互通视,但是在进行高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较为茂密地方的测量时,常常会由于CORS信号被遮挡而不能得出较为固定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用全站仪或较为传统的测量仪器来进行协助测量,使整个工作变得更加繁琐。

2.2.2虽然CORS站基本不会受地形、天气以及卫星状况等外界因素的制约,但是在进行实际土地的测量时也必须要考虑这些因素。例如:ZZCORS在12:00-14:00这一时间段的信号比较弱,几何图形的强度因子(PDOP)值也相对较大,这样就会导致测量出来的结果不。鉴于这种情况,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要对工作的时间段进行合理的安排,尽量避开信号较弱的时间段,以有效保障测量结果的性。

2.2.3CORS站信号覆盖区的精度是不同的,在距离基准站位置较近处的精度要远远高于距离基准站较远位置处的精度。这主要是因为距离基站越远,其信号就会变得越弱,这就造成测量精度的下降。为有效避免这种现象,在进行实际的外业测量时,测量人员要仔细对其精度进行检查,以有效弥补信号强度的不足。

3CORS技术在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关键技术及注意事项

3.1CORS在土地确权应用中的关键技术

CORS的关键技术主要由主辅站技术(MAC)、虚拟参考站技术(VRS)、FKP技术以及综合误差内插技术(CBI)组成,通过综合考虑各项技术各方面的特点和性能,其应用最为广泛的是VRS技术。在其进行工作时,各固定的参考站都不直接的发送改正信息给移动用户,而是通过数据通讯线将所有的原始数据发给控制中心。移动用户在进行工作时,需要通过CDMA或者是GPRS等通讯手段向控制中心发送一个坐标,控制中心在收到这个坐标信息以后,能根据用户的位置,由计算机来自动选择出一组的固定基准站,并严格按照固定站发来的信息,来整体的改正GPS轨道、对流层、电离层以及大气折射引起的误差,进而将精度极高的差分信号发送给移动站。有了这个差分信号就相当于在移动站的旁边生成了一个虚拟的参考基站,这有效解决了RTK作业距离上的限制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确保了用户的精度。

3.2CORS在土地确权测量中的注意事项

在观测前首先要对平面收敛阈值进行设置,要确保其不能大于2cm,然后还要设置垂直收敛阈值的设置,要确保其不能大于3cm;之后还要进行仪器的初始化,在得到固定解和收敛稳定以后才能开始记录;在完成CORS测量的每测回间就必须要进行一次仪器的初始化,确保测回间的时间间隔不能低于60s;同时要确保在卫星高度角在15°以上的卫星个数要多于5个、PDOP值要低于6时才能进行测量;另外,还要保障测回间的平面坐标分量较差小于2cm,垂直坐标的分量也不能大于3cm;最终的观测结果应取各测回结果的平均值。

4结束语

综上所述,CORS技术具有传统测量技术所无法匹敌的测量效果和效率,它不仅操作简便、测量精度高,而且其测量的效率也比较高,目前已成功的应用于诸多领域;但是由于受多方面外界因素和自身技术的影响,在测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相信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CORS技术一定会变得更加完善,其应用领域也会更加的广泛,我国的综合国力也会显著增强。

作者:刘豪杰 单位:广东南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确权论文:确权一体化集体土地论文

1调查底图的制作

针对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外业测量中测区范围广、宗地地块面积大、界址线复杂的特点,制作出一幅信息丰富、现势性强、清晰易读的外业调绘工作底图的工作就尤为重要。相比传统航测方法,无人机航测技术具有机动灵活、高效、作业成本低、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利用该技术对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预留地等进行航空拍摄,可以有效地获取详细的地形图数据,为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1.1像片控制测量

像控点是摄影测量控制加密与测图的基础,目标选择得好坏和指示点位的程度直接影响了成果的精度,而像片控制测量又为解析空中三角测量提供了控制基础,所以,必须采取精密的测量方法完成像控点坐标的联测。基于GPS—RTK技术受外界因素影响小、能快速高精度定位的特点,采用RTK技术用于像片控制测量不仅可以满足较高的精度要求,而且大幅度提高了测量速度。相比常规测量方法,提高了作业效率,大大减少了外业测量作业强度和工作时间。因此,在大面积、地形复杂区域的测量工作中具有明显优势。

1.2空中三角测量

空中三角测量主要通过采集的外业控制点来计算测区所有像片的外方位元素和加密点的地面坐标,为影像纠正和立体测图提供定向成果。采用适普公司提供的VirtuoZo—AAT自动空中三角测量的方法来提高空中三角测量的工作效率和作业精度。对于无人机摄影测量,利用VirtuoZo—AAT软件结合PATB区域网平差程序保障了测图的精度,并且,满足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的内业要求。以获得的像片控制点为数据基础,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上进行空三加密,可以获取到内业测图所需要的方位元素和加密点坐标等控制信息。

1.3制作调查底图

在空三加密的基础上生成数字高程模型(DEM),然后根据DEM对航摄影像进行微分纠正,经裁剪、拼接、色彩平衡处理后得到正射影像图(DOM)。针对农村土地确权任务的特点,同时也为了保障外业调绘底图色调均匀、清晰易读,我们还需要在正射影像图制作的基础上进行立体测图,将在立体模型下能够分辨和定位的各种地类界如图斑界线,以及在图上能够分辨清楚各种现状地物如沟渠、道路等一一测绘出来,为外业调绘提供方便。将测好的图斑界线线划图与制作的正射影像图进行数据叠加,形成带有图斑地类界界线的影像图。完成输出打印,组成一幅完整的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外业调查与测绘成图

外业土地调查是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两个部分,通过外业土地调查有利于查清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为土地确权数据库的建设提供的成果和的数据信息。在实际工作中,以遥感影像数据与全野外实测两种方法相结合,能够、高效地完成土地调绘工作。由于采用了带有图斑地类界线的影像图作为调查工作地图,大大减少了外业调绘的工作量。依据调查底图所反映的地类信息与实地状况一一对照进行判读识别,先核查内业判读所测图斑界线是否,并且将各类图斑的实际位置、界线、现状地物宽度、各类要素标注等所有调查内容依据影像用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上标绘出来。同时,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测,利用GPS—RTK与全站仪进行联合测量。GPS可以实现对首级点的加密,全站仪完成测区的导线测量和碎部测量,两者联测可以获得区域内的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和几何属性、地表覆盖物的空间位置等。在外业调绘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图形编辑与处理,导入外业采集的地籍数据,再通过内业成图软件最终生成符合土地确权标准的地籍图。整合好区域内土地调查的相关图件和数据信息,作为下一步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3数据库的建设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采用以GIS平台为基础开发的正元农村土地确权建库系统,实现对土地确权数据的信息化管理。该系统不仅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数据查询、数据更新,以及统计分析与成果输出等功能,还实现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参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的具体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所有权数据、土地利用数据、以及相关影像、表格、文档信息等。由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数据量大,数据类型复杂多样,因此,在导入相关资料数据之前,还必须进行数据源信息的质量检查,待符合相关要求后再进行入库工作。

3.1基本数据的输入与管理

将内外业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数据按要求导入库中,同时转换成系统需要的标准格式。对有问题的数据进行拓扑检查,保障数据的无误。

3.2地籍信息的统计与分析

利用建库系统提供的汇总分析功能,完成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自动挂接,可以方便地查询到各户的宗地面积、土地类型、空间位置以及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从而在整体上掌握了该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真正实现了土地确权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3.3工作成果的输出

经过数据输入、管理、统计、分析等处理后,最终输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图件成果和表格成果等资料。

4结束语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一体化解决方案,综合应用了各种数字化测图技术,通过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流程获得丰富的农村土地确权基础数据,利用GIS系统建立起功能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数据库系统,最终保障了高质量的数据成果。在实际生产工作中该方案优化了作业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作业单位作业成本,对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大规模开展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法。

作者:夏泽龙 余代俊 李淑清 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土地确权论文: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论文

1GNSSRTK在所有权测绘中的应用

1.1GNSSRTK的测量要求

基准站在选择过程中应该注重设置关键点,保障GNSS天线15°以上无大片障碍区阻挡卫星信号,这样能够保障基准站周边地区没有阻碍物,同时还要远离微波站等电磁波辐射源。针对基准站架设的问题主要考虑已知点与未知点两个方面。根据架设地点实际情况制定灵活措施,避免基准站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基准站架设未知的选定工作一般都是经过细致测量之后在未知点上进行架设。同时在移动站作业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周边环境问题,避免周边有树林或者高压线等。卫星要保障五颗前提下进行,这样才能够使移动站顺利进行工作。由于GNSSRTK的稳定性和精度随移动站到基准站距离的增大而降低,为了保障精度,在测量时应缩小作业半径,通常小于5km。由于GNSSRTK获得的是WGS-84坐标,需要转换为国家坐标系。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测量面积较大,一般使用布尔莎七参数。求取七参数时控制点应以能覆盖整个测区为原则,好均匀分布。GNSSRTK测量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应该在法律规范下对农民享受的权利进行维护。对非法占有土地的人进行处罚。同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在法律上应该保护农民根本利益,通过有效措施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分配,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积极性。这样才能够使农业经济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依法进行土地确认,保障农民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有助于保护基本农田,同时也有利于其他产权制度的确立。GNSSRTK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发挥着重大作用。

1.2GNSSRTK在所有权界址点测绘中的应用

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GNSS-RTK测量界址点时,施测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利用GNSS-RTK碎部点采集方式,直接采集界址点,其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2)利用GNSS-RTK,每个界址点都采集两次数据,测完一次后需要重新初始化,再进行第二次测量,两次测量的平面位置较差不大于±5cm,否则应查明原因,剔除超限点,重新测量。

(3)对村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可采用间接方法求得,可使用内插、外插、距离交会、直角推算等方法。距离丈量应使用检核过的钢尺丈量两次取中数。用直角推算法时,严禁用短边推算长边;用距离交会时,条件边不少于3边。

1.3GNSSRTK精度检核及分析

由于每个界址点均独立观测两次,统计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位置较差,来检核GNSSRTK的精度。随机选择均匀分布的260个界址点,两次测量平面坐标较差统计,按照同精度观测方法求取GNSSRTK界址点测量的中误差为±3.2cm。可以看出,GNSSRTK测量精度较高,可以满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要求。

2提高GPSRTK测量精度的措施

GNSSRTK能够有效缩短工作半径,并且随着测量精度提升在基准站距离上也随着降低。在作业过程中有效控制GNSSRTK将会使工作半径移动发展,同时要保障距离在5km左右。对GNSSRTK中参数进行转换并且控制位置分布情况,这是提升精度的关键。将GNSSRTK测量精度进行有效控制将会使参数在转换过程中实现高等级制点,这样才能够保障观测区控制点均匀分配。在移动作业的时候进行检核控制点评定测量精度,同时对参数进行转换,正确分析内在问题。RTK定位技术是基于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动态定位技术,利用RTK定位技术对观测点进行三维定位。同时在这种工作模式下,突破基准站数据链将获取坐标信息进行传输,充实流动站信息数据。流动站中数据链发送到基准站中,利用GPS进行观测,根据观测到的信息数据进行及时分析,制定厘米级定位结果。静止状态下的流动站转换为运动状态主要是利用固定点初始化实现动态作业。同时也可以直接开机,这样动态环境下的信息数据收集更加。未知数固定之后进行的历元解读需要有四颗卫星进行相位观测,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厘米级定位流动站,这样才能够保障精度性。RTK定位技术广泛应用其他领域,能够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这关系到农民根本利益,同时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问题。农村发展关系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进行确认,尊重农民切身利益,是我国农业问题得到解决的基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在土地产权制度建立上还存在着一定问题,相应材料不完善,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方面较大,这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上应该认真对待,灵活解决,这样才能够统一协调各方面之间的关系。

作者:刘开红 单位:江西省煤田地质局

土地确权论文:确权登记集体土地论文

1三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1)三权发证工作的准备阶段中央出台三权发证工作政策法规,都需要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积极响应,依据实际国土资源信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障如实地将上级的工作任务执行到位。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探析:一是深入学习中央关于三权发证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上级行政单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三权发证工作政策,为开展各项工作打下基础;二是健全三权发证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各自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权责,遵循行政层次的基本规范,为开展三权发证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保障各项工作都有人去落实;三是搜集整理资料信息,将基层国土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打印,将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纳入其中,一般采用近期航摄影像1∶5000或1∶2000正射影像图作为开展三权发证工作的外业调查底图资料。四是明确各个部门,各个行政机关的权责,一般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成立协调机构负责整个发证工作的方案制定,基层行政单位负责执行具体的发证工作。

(2)三权发证工作的宣传阶段三权发证工作的执行需要在前期做好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以保障提高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对此,应该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召开县域专题会议,做好行动部署的同时,将参与到三权发证工作的人员纳入其中,开展专业的业务培训,以保障各个环节都可以切实地将工作执行到位;二是积极通过各种手段,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公告,尤其是发证时间,地点,具体资料登记信息等,需要能够及时地传播到负责单位,社区范围内;三是基层单位应该积极强化宣传工作,一般是派出宣讲团、到乡镇村组宣讲政策法规,使得农户意识到三权确定是政府主导、财政出资、确定权属,维护农民权益的好事,使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到三权发证工作过程中去;四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三权发证工作的社会氛围。

(3)三权发证工作的执行阶段三权发证工作的执行阶段,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在此过程中,主要采取先行试点,探索方法,总结经验,并遵守先易后难,有重点,有步骤的去执行。对于那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应该积极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方案,从实际出发,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要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客观事实,这“三尊重”原则,保障权属依据信息的性,符合要求,公示无异,将其落到实处;二要对于发证过程中的难题,应该积极组织专家小组,依据基本政策要求,稳妥地开展发证工作,避免其对于发证工作进度造成负面影响,更不能引发社会矛盾;三要严格做好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质量。

(4)三权发证工作的验收阶段三权发证工作的开展过程,牵涉到农户的根本利益,在三权发证工作验收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注意很多细节,以保障做到做实做好。一是依据实际情况,做好基层补差补缺工作;二是各个基层领导小组应该建立有效的验收组织体系,对于三权发证工作的执行成果进行验收;三是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验收规范,规避发证工作出现缺陷,以保障发证工作质量和效益;四是积极建立有效的资料验收程序,保障依照具体规定,做好资料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2三权发证工作方案实施策略

就我院承担过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执行主体工作重要性认识不清,认为上级重视,农民不积极,作用不大;二是组织领导能力不佳,对政策的研究不透彻,技术方案路线不科学,农民配合程度差;三是经费保障体系不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少数技术单位对该项工作难度认识不足,采用低价竞标,导致工期推进滞后,财政拨付滞后的僵局;四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纪律性意识不强,政策法规出台迟缓,纠纷调处不及时,引发过程矛盾,影响工作推进,对于这样的情况,各地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1)树立正确的三权工作观念做好三权发证工作的关键所在是必须以乡镇主管部门作为执行发证工作的行为主体,如何保障其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各方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主要途径有:一是深入学习中央和省级文件精神,将其作为开展三权发证工作的依据;二是积极将三权发证工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尤其是在农村社会范围内,使得其深入理解三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农民的利益所在,让农民参与意识、自我维权意识增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地方领导应该高度重视三权发证工作的开展,将其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健全组织体系,制定监督政策,强化调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必须有足够的经费保障,树立正确的三权发证工作的观念。

(2)加大三权发证工作的投入三权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权属和利益,常遇矛盾纠纷形成政策障碍,各地应该积极预见县域财政的实际情况,其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有:住宅基地丈量工作,绘图工作,权属调查工作,证书表格印制工作,业务培训工作,工作复杂程度,数据库建设工作要统筹兼顾,预算合理,使用得当。

(3)树立三权发证的法治观念三权发证工作的开展应该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不要单独割裂,要统筹兼顾,保障三权发证工作处于合理,健康,科学的状态下进行。一要积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开展宣传工作,使得行为主体意识到三权发证工作需要在法制的环境下进行,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二要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于违背要求的行为进行核实,发证工作必经依法依规,界址清晰,面积,四方认可,公示无异议的秩序下进行。

3增加农村房屋调查内容的意义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通过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农村房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充分兼顾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充分保护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基础,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此项工作可以采用先试点后展开的模式,通过对局部地区的试点总结,形成一套、有效的调查方法,为开展工作提供作业依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三权发证工作的实施涉及面广,需要从多个角度去进行探析。对于行政部门来讲,秉持上级文件精神,切实的将各项工作执行到位;对于公众来讲,积极了解三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参与到三权发证工作实施中去。笔者相信,随着工作中实践经验的积累,三权发证工作质量和效益将不断提高。

作者:肖烈钊 单位:江西省地理国情监测遥感院

土地确权论文: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论文

1初步拟定实验作业流程方案

根据项目区范围山多地少的地形地貌特征,实验初步拟定作业流程方案,作业流程方案对整个作业的工序进行了初步设计。拟定实验作业流程方案如图1所示。

2资料收集和分析

资料收集和分析工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核调查实验工程开展的前提和保障。

2.1核调查工程工作底图矢量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核调查实验工程所在的建德市地理特征是山多地少,不具备采用解析法实测大比例尺界址点坐标的作业条件,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具有现势性强的特点,因此,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上一年度1∶10000矢量变更零点数据库(后面简称上年度变更零点库)是制作本次工作底图矢量数据的选择之一。它具有现势性强和数据完整性好的特点,符合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底图对矢量数据的要求。因此,上年度变更零点库是合理的选择,而其多个层如XZQ(行政区)、XZQJX(行政区界线)、ZD(宗地)、JZD(界址点)、JZX(界址线)是开展核调查项目实验所必须的矢量基础数据层。除了上述矢量数据,实验区内已经发过证的国有地籍宗地数据和截止到实验开始时刻前的农转用数据也是必须收集的国有性质地块数据。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要划分为同一宗地,当它被国有地籍宗地数据或农转用数据分割时应划分为不同的宗地,在以村为单位统计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时应扣除其所在范围相应的国有土地面积。所以,国有地籍宗地数据和农转用数据必须要加载到上年度变更零点库中做叠加分析。实验区工程核调查工作资料底图(局部范围)如图2所示。

2.2工程核调查工作底图正射影像数据(DOM)的收集和分析上年度变更零点库、国有地籍宗地数据、农转用数据作为工作底图,依然满足不了实验工程核调查的要求,必须要有一个更加直观清晰的影像载体与矢量数据叠加,能反映现状地形地貌的特点特征,而正射影像数据(DOM)能满足这个要求。本次实验对于正射影像数据有较高的要求,其分辨率、现势性、经济性等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通过比较,实验选择了项目区分辨率为0.5m近期的正射影像数据作为制作核调查工作底图的一个部分。

2.3其他资料的收集和分析除了以上资料,实验组还收集了工程实验区范围2004年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原始纸质指界档案,档案包括调查宗地图和界址点的详细描述。《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纸质原始指界档案对于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核调查工程实验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借助这个纸质原始指界档案,对原界址点图形、界址点描述与实验核调查底图的界址点进行了室内对比判断,可以确定一部分至今未变化的权属界址点(如落在山脊线上的界址点),再确认原始纸质指界档案建档年份之后是否有撤乡并镇和行政村合并导致界址变化的情况,在排除了这些因素后确认界址点至今未变化的,直接使用原界址线,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这样可以大大节省外业核调查的工作量。相同位置界址点的比较如图3、图4所示。

3权属核调查工作底图制作和分析

权属核调查工作底图制作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完整、重点是否突出、比例是否适当、读图是否简明易懂是权属核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3.1核调查底图内容的选择和分析

权属核调查工作底图信息内容既要完整,又要简洁扼要,不能有冗余信息。权属核调查工作底图内容一般包括四大块数据,分别为:项目区上年度变更零点库;项目区范围近期高分辨率的正射影像数据;截止到实验前项目区范围已经发过证的国有地籍宗地数据;截止到实验前项目区近期的农转用数据。而项目区上年度变更零点库包含很多层矢量数据,一般只需选取XZQ(行政区)、XZQJX(行政区界线)、ZD(宗地)、JZD(界址点)、JZX(界址线)等几个层,对宗地权属单位属性和权属性质进行标注,线状地物可以选择性地加载与界址点有关系的部分,当某些线状地物宽度比较小而不宜判读时,可以打开线状地物层结合DOM影像来辅助判读。

3.2.1图外编辑制作图外要素如图名、比例尺、图例、平面坐标系统、制作单位、调查时间、调查员、审核员、监理单位等需要上图,编辑设置系列图外各要素字高以满足图纸比例尺和打印幅面大小的要求。

3.2.2图内编辑制作和分析主行政村要表示完整封闭的权属界线,其应占据图纸幅面的中心大部分位置;核查主行政村周围一圈相邻行政村要表示部分权属界线;对主行政村名、各宗地权属单位、国有宗地和农转用地块进行权属名称标注;上年度变更零点库XZQ(行政区)、XZQJX(行政区界线)、ZD(宗地)、JZD(界址点)、JZX(界址线)、XZDW(线状地物)等层要上图;对其余要素在此不叙述,总之,核调查底图编辑制作要满足内外业核调查的要求。

3.2.3打印图纸幅面大小、图纸材料、比例尺的选择和分析打印图纸幅面的大小直接影响核调查工作人员使用是否方便、舒适。图纸幅面太长太宽会导致折叠比较多,工作时展开不方便。图纸幅面太小使用虽然方便,但是图幅数量会增多,例如,以一定比例尺打印一个行政村,经外业实践,一般90cm×90cm是比较理想的外业核调查幅面。图纸选用防水的图纸比较好,这样即使在小雨天进行外业核调查影响也不大。比例尺的选择要适中,既要在图纸幅面范围内最完整表示信息,又要清晰易读。

4内外业权属核调查指界、权属核调查表填写

土地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土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线,绘制宗地草图,调查土地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调查成果经土地产权人认定,可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初始土地权属调查和变更土地权属调查[4]。

4.1召开配合协调会议,内业权属指界为了顺利开展项目实验工作,甲方单位和实验组召集了实验所在地乡镇政府、相邻行政村法人代表召开项目工作的配合协调会议。以核调查底图为依据,采用了先室内后室外权属指界的工作方法,对双方都能清晰指明的不存在争议的宗地界址点和权属界,直接在室内确定宗地界址位置,并填写宗地权属核调查表,双方签字盖章,这样可以有效节省外业工作时间。

4.2外业权属指界外业权属指界是在现场确定土地权属界线,主要包括宗地权属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在现场经双方或多方共同指界确认签字。宗地权属状况调查是指对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性质、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含合同使用情况)、他物权状况、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申请书的土地使用者的一致性、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书的一致性等进行调查、核实[4]。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核心,也是地籍调查的核心工作。界址调查是指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在双方认可,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4]。对内业双方都不能确认或只有一方确认的宗地,必须要到外业实地核调查。比如相邻行政村间对一些飞地的争议,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对于有争议的权属界,一般先让相邻双方协商解决,多次协商不成,再把它当作争议宗地处理。

4.3权属核调查表的填写权属核调查表记录了内外业核调查所有的信息,是对内外业核调查工作的文字和表格描述,权属核调查表和核调查底图体现了图属一致性,为将来数据入库提供了及时手完整翔实的界址位置和描述信息,因此,必须把权属核调查表填写规范、完整、。

5数据拓扑分析处理和数据入库

5.1标准表结构关系型数据库模板设计制作模板库是一种事先固定的数据格式,其中包括数据的分层方案,各层的属性结构,编码体系及一些规则,它保障了成果格式的一致性。与其他数据库设计相比,关系数据库简单、灵活[5]。标准表结构关系型数据库模板设计制作是为了满足《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的各项表属性结构的要求。地籍调查数据库的数据类型分为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6]。模板包括空间要素(矢量和栅格)和非空间要素的属性表定制。选择合适的软件平台设计数据库模板和处理数据很关键,具有较强数据库管理功能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图形处理功能的软件是理想的选择,基于以上缘由,选择WalkCM作为定制模板的软件平台。空间要素界址点的表结构设计如图5所示,非空间要素宗地权利人的表结构设计如图6所示。

5.2数据拓扑关系分析处理数据拓扑分析处理是空间数据入库前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选择合适的拓扑规则,依照先全域后局部逐级控制的原则对各级面与面、面与线等关系进行各类拓扑分析检查处理,例如,行政区域要素间拓扑无问题,行政区要素与宗地要素拓扑无问题,宗地层要素之间满足无多面、无重复、无重叠、符合拓扑关系要求等,空间数据在入库前必须满足各项几何拓扑关系要求标准。采用WalkCM自带的和二次开发的检查工具结合ArcGIS强大的拓扑分析功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此不详细论述。

5.3属性录入及图属一致性检查分析、入库数据属性是数据库的重要内容。依照《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的各项表属性结构的要求,依托WalkCM软件把内外业权属核调查各项信息录入到各个对应的层表中。完成图形编辑后,再进行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循环检查直至无错误,可以采用计算机自动检查(编程或软件)、人机交互检查(机助筛选判断)、纯人工检查等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当所有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再录入到关系型数据库。

6结束语

契合实际的资料收集与分析是核调查工作的前提,统一的数据和图纸规格是核调查工作的基础。实验理顺了从资料收集、底图制作,到数据入库的各个步骤环节,确立了先内后外的权属核调查方法,用规范的数据模板设计和拓扑分析保障了统一的数据规格。实验结果提供了统一的作业方法和针对性的理论指导,为后续整个工程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作者:汤国全单位: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土地确权论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论文

一、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存在问题

(一)做好交流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沟通交流是展开每项工作顺利进行的良方,因此对于土地所有权权限纠纷,做到相应的沟通交流工作是至关重要的。权限纠纷是土地确权工作中最困难的阻碍,土地确权执行人员不仅要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交流沟通,重要的是还要和当地的干部与村民做好沟通工作。对于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要和管理部门交流明确划分界限;对于确认工作中遇到村民不解的问题,要及时和村民们交流;对于村民对执行人员执行结果的误解,要主动地和村民沟通来消除其中的误会;对于争议土地的双方人员,执行人员也要安排双方相互交流来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不同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沟通交流方式,这样才能解决相应的问题收到好的效益。

(二)以完备的调解纠纷制度来提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土地权限纠纷既然是土地确权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相对应的调解土地权限纠纷是整个工作进程中所遇到问题中最主要的解决办法。而工作效率对于工作有序进行有着非常大的意义,完善的纠纷制度体系能够大大提升执行人员的办事效率。对于现场能够解决的纠纷,要现场进行沟通协商现场解决;对于现场难以解决的,要创建特别的争议协商小组,由协商小组协商解决;对于协商小组难以解决的,要有相应的方式来确权登记,经过双方统一的意见来解决,实现土地面积分摊或者比例分割。有了完备的调解纠纷制度之后,土地纠纷就不会影响整个的工作而导致滞留不前,无纠纷的土地还是可以照常确权登记发证。

(三)要不断增强执行人员的执行水平影响工作进程的另一个因素就是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就得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以自身为出发点,要用大量的法律法规知识来扩充自己,不断地学习相对应的理论知识,然后学以致用。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土地双方受益者的权益。从外围切入,定期进行执行人员培训,培训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用一定的奖罚制度来激励执行人员,表现优异的要有一定的奖励政策,而对于不尽职的工作人员要予以惩罚,来进行严厉警告。

(四)用系统的宣传工作来提高村民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了解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进步、保护农村村民们的土地资源。在整个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农民是较大受益者,是维护农民应有权益的保障。但是由于农村村民的文化程度不足,思想没有这么新潮,执行人员工作的实施还是有一定的阻力,村民无法从中正常获得收益。因此为了大众权益,执行人员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广度。要把这项政策的工作目的和重大意义深入细化到每个镇、每个村、每户、每人。从而他们对土地确权登记的认知程度会得到相应的增加,积极性也会被调动起来,主动地配合执行人员进行工作,这样这份工作会更加有效率地进行。

二、结束语

综上文所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所有权的问题、集体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村民思想观念落后的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于这些问题,一要做好交流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二要以完备的调解纠纷制度来提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三要不断增强执行人员的执行水平;四要用系统的宣传工作来提高村民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了解。以此来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地进行。

作者:谭江波单位:湖北省巴东县国土资源局茶店子国土资源所

土地确权论文: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判研究

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判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简称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通过调查和调解工作,对土地林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应作为确权案件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土地林地行政案件一直排在行政案件的及时位。据统计,最近几年的比例在宜昌市各法院中占前位;在湖北省山区县(市)法院中亦占前列。年共受理各类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年共受理件,占总数的;××年共受理件,占总数的;××年共受理件,占总数的。年共受理件,平均占总数的。笔者通过分析审结的这些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得出其特点为:一是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争议的土地林地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对其权属不明确,由于历史等原因,缺乏有效证据,长期以来形成争议。三是此类属于裁决类案件,诉讼中均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特点,处理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主体问题

首先,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县(自治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属争议,国土或林业主管部门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土地林地权属处理决定,国土资源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此外,人民政府处理权属争议有个处理权限问题,单位之间的争议只能由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的争议可以由乡(镇)级人民或者县(自治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总之,土地林地权属处理决定只能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部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否则属超越职权。但是,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自治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只能拟定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决定。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主体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和林地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及林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农村经济合作社或者经济联合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诉讼中,应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为诉讼主体。农村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由农民承包经营管理的,土地林地承包者以土地林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对土地林地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的案件,承包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再次,土地林地行政确权案件的被告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的规定,土地林地行政确权案件的被告为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有三种情形:土地、林业管理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林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以谁为被告?土地、林业管理部门经调查,各自作出土地、林业行政确权决定,依政府名义、加盖人民政府印章,以谁为被告?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土地办公室、林业工作站或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土地、林业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能否成为适格被告?对于前两种情形,主要有三种观点:有的人认为,政府授权属行政委托,应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委托的规定,以政府为被告;有的人认为,按照行政法职权法定和越权无效的原则,政府授权土地、林业 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属无效行为,应以土地、林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并以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土地、林地行政确权决定。笔者认为此意见都有失偏颇。土地、林业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政府把自己的法定职权授权给土地、林业管理部门,属行政授权,而不属行政委托。人民政府是土地、林地行政确权的法定主体,如果把法定职权授权给职能部门,违反了行政法的职权法定原则,属无效授权。但如果只是把具体事项通过授权交由职能部门办理,由职能部分以政府名义作出土地、林地行政确权决定,与法律、法规并不抵触,应视为有效授权。据此,及时种情形授权无效,应以土地、林业管理部门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以其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土地、林业行政确权决定。第二种情形为有效授权,应以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对于第三种情形,笔者认为,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土地、森林管理法律、法规对其没有特别授权。乡、镇政府的土地管理办公室、林业工作站和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土地、林业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职权。因此,只能以县(自治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县(自治县)级以上土地、林业管理部门为适格被告。

,土地和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争议问题,不管哪方当事人提起诉讼,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审理裁判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时,法庭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事实认定问题

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由于历史、客观等原因,土地林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审理土地林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林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所以处理土地林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遵重现实,要从有利于国家建设,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对时的土地证、年的“四固定”以及以后的一系列变化情况,要综合分析认定。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时农民确认土地林地权属的凭证,但后来我国的土地林地权属有过几次变动,经过合作化时期,土地林地随人入社,土地林地由私有改造成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随后又经过,将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扩大到集体所有。到年“六十条”公布后,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因此,以时的土地证,并不能证明土地林地的所有权。

“四固定”作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的依据应该说是明确的,但有些地方“四固定”不彻底,且“四固定”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长阳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应当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纳税、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只有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才可参照时的土地证。

在年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有些地方对土地林地的权属作过变更,如“农业学大寨”时期开荒造田、平整田洋、农田基本建设等,都对土地林地进行重新规划调整,由于村、社、队、场合并或者分割发生土地林地权属变更。对这些通过合法转移土地林地权属的事实,可以按变更后的事实来认定。

三、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以土地林地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土地林地规章。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各地还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如湖北的《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湖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

土地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多,处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应当参照有关的规章,如国土资源部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湖北省关于《湖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土地林地确权案件争议的多为历史遗留问题,因当初无法律规定,后时过境迁,现缺乏有效证据以致处理难度大。前述两个规章对于处理土地林地历史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处理不同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

实践中,有的地方还鉴于目前我国土地林地立法滞后,有关土地林地的行政规章尚未出台,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其他土地林地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这就在审理土地林地行政案件中给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如何界定“法”的范围并正确把握其效力,而难点又集中在能否参考其他土地林地规范性文件对土地林地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问题。对此,笔者持肯定意见。理由:及时,其他土地林地规范性文件是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其作为土地林地行政依据的合法性有充分依据。首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有法律依据及法律保障。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分别规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对行政机关执行生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相关规定,使之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其次,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上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下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权,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监督和制约。这些法律规定,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实质性的保障。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理依据,但却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若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排斥于合法性审查中“法”的范畴之外,就使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失去意义。第三,从行政审判实践看,若单纯强调土地林地行政案件依据土地林地法律、法规和参照规章,将使大量的土地林地行政案件陷入无土地林地法律、法规、规章可循或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错误的两难境地。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林地行政案件,应当一方面肯定一般性规范性文件不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另一方面又要承认它是执行土地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手段和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补充。因此,应将规范性文件作为法院审查的内容之一,在审查时,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主体、程序、内容进行审查。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只有在授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其主体才合格;其次制定、的程序须合法;其内容须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如果符合土地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原则,又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行性大,社会效果又好的,应 承认其效力。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可以参照,除此之外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不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制定裁判文书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要求,在制作的裁判文书上不能引用一般性规范性文件。笔者主张如果法院的裁判文书中非用不可时,可在事实或说理部分加以叙述。

四、事实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审查土地林地行政管理机关对土地林地权属关系的确认事实,必须以合法的权属证件、历史档案资料和调查勘测记载等客观事实为依据,如的土地证,年中共中央《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公布后的“四固定”(固定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以及以后的一些权属变化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土地证是人民政府在时颁发给农民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应该肯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土地证不是土地确权的依据。解放后我国土地权属有过几次变动,经过了合作社土地随人入社,由土地私有改造成为农业合作集体所有制,以后又经过“”将农业合作化集体所有扩大到集体所有,年为了纠正“左”的错误,对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进行统一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因此,生产队(现村民小组)所有土地(包括林地)并不等于农民时个人所有土地的相加,土地证经过“四固定”变更权属的土地所有权不一定具有证明作用。政策规定处理县(自治县)内纠纷,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所以,“四固定”确权的法律效力应优先于土地证,凡是“四固定”时确权的,一般应予维持。但是,当时的“四固定”,主要是耕畜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未固定。因此,随着这部分荒地的开发可能发生争议,按原有关政策规定:“四固定”没有确定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的权属。所谓参照就是参考依照的意思,不能把“参照证确权”理解为“以证确权为准”。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对“四固定”未确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简单地依据土地证确权是不符合政策的。应当注意的是,“四固定”确权,一般没有法定的书面形式,认定“四固定”是否确权,应通过考察田亩,造册、交粮纳税和经营管理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人民法院审查土地林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土地林地权属是否正确,一般应以“四固定”确权的权属为准。对于“四固定”确权以后发生的土地林地权属合法地转移事实的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合理合法地处理。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林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土地林地调整的;三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及封山育林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林地所有权界线的。又如人民法院以前对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的判决、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转让协议等都是法律事实,凡是基于以上法律事实所发生的,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有利于经济管理、公益事业,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土地林地权属转移的,都应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五、裁量原则问题

人民政府在作出土地林地确权决定时,应当本着有利于正确解决土地林地权属纠纷而确立土地林地确权的基本原则。笔者主张人民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

及时、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就土地林地确权而言,遵循合法性原则即要求土地林地确权的执法者在实施土地林地确权行为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有关土地林地确权的规定。合法性原则包含合乎实体法与合乎程序法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即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如果土地林地确权不遵循合法性原则,则该行政活动将因此违法,再奢谈遵循其他基本原则已无意义了。坚持合法性原则,是“依法办事”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

第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即合乎理性,以理性作为思考和行动的参照系,通常的目的是“为我们的观点寻找令人信服的根据”,而该根据最核心的条件就是要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符合公平正义观念的要求。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在于: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性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而存在的。对土地林地确权行为不完善的法律规范,无形中又扩大了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林地权属纠纷时的自由裁量范围。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坚持合理性原则。坚持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就土地林地确权而言,维护国家利益原则是指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林地我确权行为时,应尊重我国国家利益。它是政府进行土地林地确权行为时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土地林地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国家利益,在解决土地林地权属纠纷时,如果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时,应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不可动摇的原则。当然,维护国家利益并非只保护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的利益,而是指在公平、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坚持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好土地林地权属纠纷,以不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第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通过土地林地确权,确保相对人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它是政府实施土地林地确权行为的一个根本目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而且国家具有保障人民这些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职责。另外,权利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和终极关键,行政机关有义务促进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五、保护林地森林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保护林地森林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政府在实施土地林地确权时应考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前提,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利于保护林地森林资源和合理开发。土地本身就是一个生态系统,土地、土壤及其附载的森林、草原等都是环境的构成要素,对土地林地的破坏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保护土地林地就是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林地是改善环境和保护生态系统的重要方面。在处理有关土地林地权属纠纷时,尤其是处理各方均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的土地林地权属纠纷时,更应坚持保护林地森林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以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保持生态平衡。

第六、有利于团结稳定原则。有利于团结稳定原则是指政府在实施土地林地确权时,应本着促进争议各方搞好团结,保障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土地林地确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的生产建设都离不开土地及林地,尤其在农业生产中,土地林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将土地和林地视为“命根子”,司法实践中,土地林地权属纠纷基本上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的矛盾一般比较尖锐,因土地林地权属纠纷引起的械斗也不鲜见。因此,在处理土地林地权属纠纷时,坚持有利于团结稳定这一处理原则,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六、复议前置问题

对于解决土地林地权属行政争议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林 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自治县)级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于是存在着一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土地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究竟应当采取哪种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问题。寻求救济中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孰先孰后,这一问题对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行政案件的受理影响十分关键,笔者的看法是:

及时、要正确认识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二者是解决行政争议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系统内的救济途径,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类型,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属于司法监督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所谓行政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在复议期间,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等到复议决定作出后才能起诉。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同时运作的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选择哪种救济途径,只能依据有关规定,有选择、有秩序地进行,而不能“脚踏两只船”同时使用这两种制度。

第二、法律和法规对土地林地权属行政案件以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即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及时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强调是“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为对土地林地权属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即行政复议前置。其实,对土地林地行政案件是否应当先申请复议的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不同时期有过不同的规定,在1990年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中,土地林地行政案件被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主要理由是这类案件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与行政机关管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1994年10月国务院修订的《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中,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涉及土地林地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但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涉及土地林地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以上看出,法律、法规对土地林地行政案件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是否需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有着这样一个从“排除”到“可以”到“应当”的过程。

第三、土地林地权属行政案件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为何规定行政复议为对土地林地权属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因为土地林地行政充分地体现了行政职权的运作,是一种包含了国家强制性意志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土地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作出处理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授权作出的,在审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即对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确有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而不能或不宜改变其权属处理决定,而且诉讼途径存在诉讼期间过长的缺陷;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及时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变更,因此,复议途径具有快捷的特点。另外,土地林地权属行政案件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还在于:1、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有监督关系,因此,一旦下级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纠纷,由上级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本系统或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而且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2、土地林地权属行政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处理解决这类案件需要专门的土地林地管理知识,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原则,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使土地林地权属行政争议得以及时解决;3、土地林地权属行政案件数量大,复杂程度不一,确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原则,可以使大量的土地林地权属行政案件解决于行政复议程序之中,可以减轻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审理经过复议仍解决不了的土地林地权属行政争议案件。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相比较,对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行政案件设定行政复议前置,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节省审判资源,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故对土地林地权属行政案件,应该先行复议。

第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及时款需要说明的问题。2003年2月25日,较高人民法院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及时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法释[2003]5号批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及时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及时款的规定。”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及时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是指对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的确认和颁发权属证书,不包括对土地林地权属侵权纠纷的裁决和征用、出让、划拨、调整土地林地权属的决定,不包括涉及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如无偿收回土地林地权属的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该款“已依法取得”土地林地权属的规定,应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已经依法取得”土地林地权属即可,而不应单纯地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机关颁发的土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法律证书,行政机关侵犯该项“已经依法取得”的权利时,复议才是诉讼的前置条款,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实际“已经依法取得”土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则属于实体审理中需要确认的问题。

第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 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的处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及时款规定:“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第四十四条及时款第(七)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经申请复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七、行政首长(乡长、县长)出庭应诉问题

人民法院在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法庭的被告席上常常不见人影,经常出现缺席审判。既让法官尴尬,又让法庭降低了尊严。可喜的是这种奇怪现象在各地均有所改变,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政府采取措施使该自治县的各级行政机关、各机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形成制度:“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至今已有个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在行政审判庭尝到了“被告”的滋味。在法律面前,局长、乡(镇)长、县长真切地感觉到与普通老百姓是平等的,在法庭上只有原告、被告之分,双方都是普普通通的公民。笔者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矫正了一些人对“法”与“官”的错位认识。“领导”频频坐上被告席,换来的将是行政机关威信的大幅度提高。以往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还没有把自己从“官”的位置上放下来。爱面子,怕献丑,有的与办案人员比地位,比官衔。说到底都是官本位的意识在作祟。实践证明,行政首长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反映出人民政府的作风和对老百姓的态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坚持贯彻自治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使行政审判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如今收案数多了,诉讼案件多了,新类型案件多了,结案数多了,政府机关胜诉的也多了。与此同时,老百姓到政府部门上访的少了,行政领导干预办案的少了,当事人上诉的也少了。这几多几少,反映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了,行政干部工作的法律界限明了。

土地确权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分析

摘要:2014年以来,扶余市对村屯开展的土地确权摸底工作,目前已经初见成效,村屯人口变动情况、耕地类型、实测前面积进行的清查等工作都已完成。

关键词:扶余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1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更加完整

通过两年试点,扶余市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理顺完善了承包档案,重新建立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秩序,丰富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内容,使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相关资料更加完整。为掌握农村土地信息提供了基本保障,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奠定了更加有利的基础,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转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往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要逐步实现由单一的承包合同管理向依法登记管理方向转变。通过试点,扶余市实现了对家庭承包地及其他方式承包地的确权登记,加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管理,及时地反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实现了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重大突破和转变。

3探索解决了管理层面的“证地不符”问题

在尊重农民群众的基础上,组织农民群众实查实测农户承包地面积,其结果经民主讨论,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

4梳理矛盾化解纠纷

通过清查发现仍存在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问题及权属争议问题。对于清查出的问题,采取能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解决的专题研究集中解决,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渠道妥善化解。一是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缺失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个别村存在土地台账、承包合同丢失情况。此种情况尽量搜集农民手中原始合同,然后参照土地直补上报面积数来确定二轮土地发包时的面积,具体边界由地邻实际指认;二是边界不清存在争议问题。存在农户之间地邻边界不清、有争议问题。此种情况应划出地块,测出有争议两家或多家土地总面积,待争议解除,再具体测出每户的承包地面积;三是承包地多地问题。由于二轮土地发包时测量手段、测量工具、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绝大部分农户多地现象。处理建议:原则上当年家庭承包,分给农民的耕地要纳入确权范围,具体处理的办法为两大类,一类是合理多出的应按实测结果确权登记,另一类是非平均和不合理因素多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一是折等分地问题。二轮土地发包时,村集体因耕地等级差异等原因,按统一标准,采取折等分地的方式,造成承包方承包面积多于合同面积的,应尊重历史,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二是瞒报耕地面积问题。对因瞒报计税面积,采取大亩耕种,小亩报税或直接隐瞒面积等原因的,应尊重历史,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三是手指地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四至清晰”的按照实测面积确权登记,“四至不清”的,以当时合同标注面积为依据,由当事人、村级确权工作组、村民代表和相邻承包人共同指界予以确权登记;四是非公平多地问题。因仗权仗势、偏亲向友等非公平原因造成多地的,应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确权标准范围,多出的面积应由集体依法收回;四是缺少土地问题。由于分地时测量误差,或者自然灾害毁损土地,造成承包土地面积减少问题。一是自然灾害毁地问题,由于水冲沙压、河流改道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承包地,能够复垦的,按复垦后实测确认,不能复垦的,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受灾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8号)文件规定,通过置换、迁移和经济补偿等途径妥善解决;二是征占地问题,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用部分不予确权登记;三是实测面积小于应分面积问题。由于当年测量技术手段、测量工具等人为因素造成少地的,有条件解决的应依法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应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五是未分地人口要求补地问题。存在应分而未分得承包地的农户,要求在承包期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可用机动地、退包地、复垦地或其他用于分配的耕地予以解决,难以解决的,候地解决。候地解决已解决的,应按解决当时地确权登记;六是转让或互换地问题。农户间存在土地转让或互换问题。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互换协议,经发包方审核同意的,按转让、互换协议确权登记,未达成协议的,按原承包合同、台账确权登记;七是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改变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的不纳入确权登记范围。未经依法批准的,在恢复原状后方可确权登记;八是独生子女土地问题。土地延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多分的半份地,已签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实测确权登记。未签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九是关于“五保户”承包地确权问题。“五保户”的承包地确权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不能借确权登记变相收回其承包地。

5结语

总体来看,扶余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具体实现方式积累了实践经验。

作者:王艳红 单位:扶余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土地确权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思考

摘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各地根据中央要求,积极安排部署,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确权工作时间计算,2016年是关键之年。本文以辽宁省为例,收集整理了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情况,对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初步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辽宁

2016年辽宁省需要完成3000万亩集体耕地的确权登记任务,占全省集体耕地总面积的41.95%。按照国家要求,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3000万亩确权任务,不仅需要地方党委、政府正确领导,还需要各级农经部门和技术单位努力工作,也需要广大农民群众支持配合。同时,对前几年确权工作完成地区进行总结经验和反思教训,避免重复工作中的失误,对其他地区将开展确权工作是非常必要,而且十分重要。本文以辽宁省为例,收集整理了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情况,对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初步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一、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各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通过GPS等先进技术测绘农户承包地,重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但由于受地方重点工作影响,致使部分地区的个别领导重视不够,认为确权工作是农业部门的责任,所有工作都推给农业部门;有的地方在确权中遇到问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解决矛盾纠纷的措施不多,等、靠、绕、拖,期待上级制定政策,而不是积极主动研究解决办法;有的地方宣传、培训缺失,确权的政策主要掌握在基层干部手中,很多农民不了解确权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配合参与确权工作的积极性不高。2.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关键在权属调查。确权工作的程序包括: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调查信息审核公示、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调查的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目前看,部分地方忽视了确权工作程序和手续,有的整理档案资料,不注重收集国土“二调”集体耕地的数据和图斑,将属于国有耕地当成集体土地进行测绘;有的对工作质量要求不严,缺少当事人签字、主体或者客体发生变动不做说明,“漏”、“空”等不规范的问题较多,特别是“无签字”现象较多,直接影响了后续工作;有的工作随大流,不严格要求工作进度,确权进展缓慢。3.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还需要测绘、数据库、互联网等专业技术支撑。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大部分地区都是通过市场的手段,向社会购买服务,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目前,中央财政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辽宁省财政按照同样数额予以配套落实。但在部分地区,由于市、县两级财政实力参差不齐,有的市落实了配套资金,但大部分市、县未落实补助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主动性;有的地方财力困难,在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不能及时拨付给技术单位和乡镇政府,影响了地方工作积极性。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工作保守,缺乏创新意识。确权工作职责比较明确,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负责。应当说,绝大部分的县级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临一线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但部分领导工作保守,求稳怕乱,虽然省政府已经下文件,明确了财政补助标准,但当地还是待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才启动招标工作。从招标项目启动、中标技术单位公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过程较长。导致技术单位错过了测绘时期。2.力量薄弱,农经工作体系不完善。县乡人民政府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重大。但由于历史原因,承担具体工作的农业部门,特别是农经部门任务较多但人员较少,责任重大但手段薄弱,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业务指导的能力有限;村组干部没有利益牵动,工作主动性差,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往往上交;乡镇农经机构不健全,人员不稳定,特别是缺乏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业务指导不到位,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造成确权工作迟缓。3.贪多图大,技术单位降低了工作质量。目前,辽宁省具有测绘甲级资质的单位有50家左右,乙级资质的有上百家。面对7000多万亩的耕地测绘任务,各测绘技术单位积极争取,想多拿项目。经过前几年的实践,一些测绘单位因价格的原因,主动退出了这块市场;有的仍然坚守,并通过过硬的技术和能力,赢得了市场的认可;但也有部分技术单位,技术、资金实力不强,而且多头揽标、中标,由于技术人员跟不上,只能临时雇工,甚至“转包”出去,不仅影响进度,还影响工作质量。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土地管理专家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最近几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任务较重,除土地经营权流转、仲裁体系建设等,重点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跨度大。为解决工作人员不足、技术力量弱等问题,省农委积极筹划建立专家组,通过专家指导、协助检查等工作模式,锻炼农经队伍,提高个人的研究问题能力。2016年初,经省政府同意,省农委组建了土地承包管理专家组,抽取了部分专家组成省检查验收组,对各市确权登记工作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收到了较好效果。2.完善确权政策措施,统一工作规范。随着工作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工作难度也在不断增加,近郊与远郊、山区与平原、原住民与后迁入户等,不同类型地区需要采用不同的工作方式方法。为此,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开展工作。2016年,省农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2015年制定的“致广大农民群众一封信”、“村委会确权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制定了“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关于确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以《关于印发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部分示范性文本的通知》(辽农确权办[2016]9号)的形式发各市确权办,进一步规范确权工作行为。3.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工作标准。根据2016年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情况,省农委先后举办了3次培训,对确权登记、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数据建库、信息应用平台搭建等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参加培训人员达到600多人次。各市农委也都举办了类似培训班,将法律政策和省里工作要求宣传培训到县到乡。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大部分县级农经部门组织了力量,逐乡、逐镇、逐村组进行宣传培训,提高乡镇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4.工作建议。一是确权面积认定工作。作为确权工作成果,农户承包的土地出现3个面积:原承包合同面积、实测面积(种到哪、测到哪)、确权面积,这涉及到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由于农户追求公平,但各户面积多少不一,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加以明确。二是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重点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本的核算工作,建议开展财政补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确保确权工作结束、工作人员不倒。三是检查验收工作。现在看,由于历史原因,县域内都存在极个别村组没有开展二轮延包工作,也无法确权,工作也无法收尾,这需要明确政策,确定检查验收工作标准。

作者:金迪 孙娟

土地确权论文: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与对策

摘要: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他项权利的内容。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确认工作,能够进一步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土地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矛盾与问题;对策和建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的目的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工作中出现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2.1原始记录缺失,依据不足

原始记录包括土地帐簿,承包土地会议记录及一些相关说明等,这些原始的记录能充分说明,当时承包土地的各项情况,有利于分析与解决村民的土地矛盾与纠纷。由于及时轮土地承包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别距今很多年了,当时的土地承包帐簿,会议记录有部分遗失的、有部分缺页的、有部分记录不全的,虽然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有存档,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与纠纷。还有当时的经手人,见证人,测量人等能说明当时情况的相关人员,因搬迁、死亡、外出打工等原因,一部分人已不能来现场说明情况,所以给确权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2.2历史遗留的矛盾与纠纷,有待解决

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地方只是按照土地承包帐簿登记的数字,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重新科学测量,村民们对土地亩数大多没有疑意,但是邻里之间的土地界线有存在矛盾的,当时没有解决。另外还有多家土地相互流转,在流转过程中,由于采取估计的办法,没有正规测量,出现亩数或多或少,矛盾不是特别大,但是这样的矛盾特别多,村民平时忙于改善自家经济条件,一但确权工作队入村,这些矛盾可能都会激化,使确权工作进度变慢。

2.3确权工作量大,任务繁重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户农民,其工作面广、量大、时间长是最突出特点,这项工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整个确权过程每宗农村集体土地的每项基本情况,例如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等要一一弄清楚。按照这次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要求,要丈量土地,明确地块四至不清等问题,其中的测量一项就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需要反复调查核实,同时还要解决大量矛盾纠纷,需要经管、村建、土地、司法等各部门同时介入,才能有效地推进与完成此项工作。

2.4思想认识不到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农村的大多数剩余劳动力都外出打工,而留在农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老人与儿童,他们对国家政策认识有限,对确权这件事了解不够,并不关心土地的归属发证问题。另外他们对自家田地的情况有时也不了解,不清楚亩数、界线等相关情况。对于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他们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并不高,存在观望的态度,以为这就是政府的表面工作,与他们没有什么关系,导致了此项工作动力不足,很多情况需要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给调查核实工作带来了困难,严重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进度。

3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3.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正确认识

一是通过电视、网络、条幅、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法规,使党和政府关于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让流转双方都能吃下“定心丸”,消除他们的疑虑和观念障碍。二是通过村民会议来宣传发动,调动农民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引导、纠纷调处等重要作用。

3.2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责任心

首先要对乡镇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训后,进一步抓好村组干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都能熟悉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技术要领、操作方法等,增强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的能力。此项工作涉及与广大农户接触,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责任心非常重要。农民的土地矛盾与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激化矛盾和积累问题,工作人员通过沟通与协商,要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必须要有耐心、有信心、有决心,有责任心。

3.3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进行土地权属确认与实地测量工作中,难免要遇到各持已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采取反复调查核实,听取各方意见。当然在解决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化解矛盾,再民主协商。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搞好公开公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3.4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矛盾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由于国家对土地种植有补贴,农民对土地的收益寄予了希望,所以对于土地四至不清、界线不明产生的问题与矛盾,必须妥善处理好,用实事求是来说明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对有据可依的矛盾问题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对没有明确依据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作者:佟淑艳 单位:岫岩县红旗营子乡政府

土地确权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

莒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13年推开,全县开展工作的519个村分期分批、压茬推进,截止目前已经完成了该项工作,完善家庭承包合同212442份,颁发经营权证书212442份,实测确权面积795448.39亩,在全市率先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创新的“三入户三把关,实现六个确保”、“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工作进度”等做法在全市得到推广,汶上县、郯城县、临沂经济开发区等多个县区到我县交流学习,总结我县近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三入户三把关”,实现“六个确保”

一是宣传动员入户,确保政策公开。统一印发了《致农村土地承包户的一封信》,一户不漏地发到农户手中;在县农业局设立了咨询电话,各镇街、村级设立了政策咨询处,解答群众反映的疑难问题;县镇工作组成员一起深入村户,采取召开村组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确保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为确权登记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二是征求意见入户,确保方案公开。制定出台了《莒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制作了工作配档表,明确了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强化了部门分工和责任;各镇街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根据一村一案的要求,指导村级根据摸底情况分别制定出实施方案,先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村民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再将方案公开张榜向全体村民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压茬进行,协调开展。三是权属调查入户,确保底子公开。村工作组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对照二轮延包以来的土地分配清册入户核实承包地块。土地分配清册清晰明了的,采取入户核对、落实承包地块的办法,将各户土地承包情况书面列明,然后由村实施小组分片逐户入户进行核对。对个别土地分配清册不明晰、时间跨度长的地块,如农户承包的菜园、场地等,虽然集中成片,但每家每户分配的面积小,再加上二轮延包后村集体对这种类型的土地多次抽补,有的农户之间自行调换,核对起来非常麻烦,则采取以地块核实承包农户的办法,通过到地块进行实地丈量,对号入座,来确定农户。主要是做到“三项核对”,即根据村户数、人口对照土地分配清册与二轮土地延包、2007年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村集体平时依法进行抽补土地时面积数据进行核对,进一步确定村集体现有土地现状,达到“三个相符”,即农户承包土地与实际地块相符、与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记载内容相符、村级土地总面积与乡镇经管站土地台账相符,不相符的,再次入户核实或实地丈量测算,做到户不漏地、地能入户,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核实扎实有效。四是严把培训指导关,确保试点规范有序。根据工作进度,分层面、分阶段、分重点地搞好业务培训,组织了11次集中培训,确保县镇村各级工作人员了解法规政策,明确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方法。每月在镇村进行1次现场指导培训,有效防止了试点方案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在确权登记工作的关键时期组织测绘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多次到镇村实地测试指导确权,确保确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进行。组织县镇相关工作人员、村党组织书记和会计到外地学习先进经验做法,少走了弯路,提高了时效。结合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操作流程》、《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问题解答》等手册,指导承包土地权属调查与确权工作。五是严把公示审核关,确保过程公开透明。根据入户权属调查的底子,由测绘公司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经村工作组核对后,连同公示表一并张榜向广大村民进行公示。通过公示表村民可以看到承包的地块数和亩数是否,而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能让农户看到自己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和四至。为确保公示效果,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偏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核实修正后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群众无异议。六是严把签字确认关,确保结果有效。公示无异议的,县镇村三级工作人员组织入户,由农户签字确认权属。入户后先让农户填写户主声明书,由户主或声明书上明确的家庭成员签字摁手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全家外出的,必须联系到本户户主,并由本户户主签发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

二、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工作进度

一是优化工作流程。在农户基本信息收集过程中,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通过共享派出所户籍信息、农合信息、养老保险信息等资料,及时汇总整理农户基本信息,节约了微机录入工作时间,减少了村级人力、财力的投入;在整理核对农户基本信息过程中,与土地承包现状的调查摸底同时进行,让农户及早参与介入,为下步公示确认奠定基础。二是实测调绘相结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技术方案,采取实测与调绘相结合的办法,只要是二轮延包以来有调整土地的,一律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时,乡、村工作人员和相关农户参与,确保测量结果有效、群众认可;没有调整过土地的,采用影像调绘的办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办法。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总的要求是确保数、图、实地三者一致。三是压茬推进。为加快工作进度,在及时批次信息收集和调查摸底完成进入测绘标注阶段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实际,我们在前期宣传发动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村居压茬开展信息收集和调查摸底,将第二批次的部分村居的土地承包情况摸清摸透;同时,利用冬闲及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返家的有利时机,在第二、第三批次村居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和入户调查,让更多群众熟悉、了解土地确权的目的、意义和程序,为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打牢基础,提高速率。

三、开展集中活动,确保工作质量

针对一些镇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仍存在的整体进度不快、部分测绘质量不过关等突出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以“保质量、促进度”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确权登记集中活动。(1)坚持实测,确保质量。镇村工作组与测绘公司一起,每块地必须实地走一遍,对照工作底图,现场测绘,确定农户每块承包地的位置;对已经测绘完成的地块,对照底图重新核实一遍,地块发生偏移的,立即予以改正;对多出台账面积的部分,逐户进行分析,找出原因,逐一解决;对实测面积大于台账面积多出部分用系数均分给农户的地块进行重点核查,对照公示图,重新逐地块实地走一遍,逐户逐地块核实,落实具体位置,保障测绘质量。(2)密切协作,加快推进。根据工作阶段和时间节点,制定了镇村(指镇村两级的工作组)和测绘单位各自的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并形成文件双方(镇村、测绘单位)签字认可。农业局作积极搞好协调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镇村、测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注意和发现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尽量满足双方要求,让他们全身心的扑在确权登记工作上。对测绘单位经费不足、办公场所紧张等问题,及时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宽松环境。(3)强化督导,落实责任。把督导工作贯穿于确权登记的全过程,在集中活动期间,进一步强化督导的强度、广度和深度。调整充实督导组,加大督导强度。除参加县产权制度改革督导工作外,农业局三个督导组,每组固定一台车,集中活动期间每天到镇村进行指导检查。在明确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的基础上,进行了责任划分,不能按时间节点和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承担相应的责任。镇街对每个村都派驻工作组加强日常指导检查,工作组成员名单统一报县备案,实行责任到人、一包到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未完成,工作组任务就不能结束。

作者:吉淼 单位:山东省莒南县农业局

土地确权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现状分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状及其意义

1.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状

自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以来,多个省、县、乡镇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川等地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在个别区、县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通过试点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明确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实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复杂,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证地不相符、档案数据不一致、土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是亟须解决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不应该只局限于试点地区,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深化推进,造福全国人民。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意义

1.2.1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长期以来,农民以土地为生,土地的效益与农民的生存息息相关,然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却屡屡发生。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长期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权利,加强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性,巩固农民对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法律效力,利于农民对土地投资,也方便土地流转等问题的解决。

1.2.2有利于有效管理农村土地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有利于加强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土地的管理。相关部门通过对土地的确权,掌握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及农户的详细信息,建立材料管理档案,促进土地管理的信息化,可以更加合理有效地管理土地,从而有利于政府制定实施支农惠农的土地政策,推动农村土地经济的发展,并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土地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1.2.3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村规模经济建设,发展现代农业。确权工作的开展,使得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理化、合法化、有序化,减少和解决了土地纠纷,使农民安心、放心地种植土地,增加土地投资,积极响应政府建设现代农业政策的号召。土地确权工作是土地流转的基础,是建设土地市场、创新新农业经营体制的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做好土地确权工作。

1.2.4有利于减少农村土地纠纷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农村土地纠纷长期存在,可以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清晰明确地划分土地的范围,使农民明确自己的土地界限,了解自己的土地权利,树立土地保护法律意识,从而有利于政府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减少农民之间产生的土地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问题分析

2.1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增加了确权登记的难度

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对土地登记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就农村土地登记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土地登记方面是存在法律缺陷的,主要有以下3个问题。

2.1.1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和发包方通过制定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对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而《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进行土地登记后,由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应。但是在农民取得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权的过程中,并没有看到物权所要求的公示内容,所以该土地确权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登记而非物权登记[1]。

2.1.2现有土地权利没有法律保障

从目前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区的情况来看,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政策制定者的侧重点是在土地确权登记后方便土地流转,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化农业。而农民关心的则是如何通过土地确权保障现有土地制度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在现实中得到落实[2],恰恰在如何保障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方面,现有法律存在缺陷。由于两者关心的侧重点不同,在理解上不能达成一致,确权登记工作难免受到影响。

2.1.3土地承包权属问题成为较大问题

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以来,工作人员遇到的较大、最头疼的问题就是土地权属问题,即因土地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所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虽然目前已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来处理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土地权属问题涉及多方法律关系,问题复杂难解,而法律规定却不能面面俱到。

2.2相关部门操作混乱制约了确权工作的开展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同时,地理环境的不统一又给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部分地区土地情况复杂多变、工作量大,制约了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在工作过程中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特别是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发放不规范、地籍管理不科学、政策落实不到位、政出多门,导致工作结果不尽如人意,反而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了更多的土地纠纷与农民不满,使得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没有普遍展开[3]。同时,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浩大工程,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然而实践中资金的缺乏调动不起乡镇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得土地确权工作实施困难。

2.3农民土地的种种矛盾阻碍了确权登记的进行

农民土地权益纠纷的存在,使得土地确权工作困难重重。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复杂,许多情况下土地流动性大、界限模糊,土地矛盾层层叠加。如农民之间随意的土地流转、自行开垦土地、擅自调整土地界限等情况造成了较多土地纠纷。此外,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土地使用价值的提高,农民纷纷返乡争抢种植土地也引发了许多纠纷。以上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存在的时间较长,涉及的农户关系较多,具有明显的群体化,这些纠纷能否得当处理,直接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以及后期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

3国外土地登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3.1国外土地登记制度的比较考察

3.1.1德国

德国的土地权利登记采取土地强制登记模式,实行实质性审查,土地登记具有公信力,一切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必须登记,只有经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对申请登记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发生权利的变更原因进行核查认定后才可登记,一经登记便有权利[4]。土地登记具有公信力,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登记本身有瑕疵,但是对于善意取得土地权利的第3人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第3人不负返还义务。在土地登记的整个过程中,登记机关对土地交易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1.2法国

法国土地登记采取契约生效模式,实行形式审查,土地登记不具有公信力。法国实施的土地契约登记制度是指对于土地的权利,由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双方订立契约即可生效。政府登记机关根据契约订立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对契约内容等做实质审查,即可办理登记,经登记后,土地权利可对抗第3人[5]。对于土地利益相关者在主张其权利时,按照实体法律决定该土地权利的归属。登记的土地在法律上不具有公信力,只是一种公开登记,方便土地利益关系者查阅和了解。

3.1.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采取非强迫模式,实行实质审查,土地登记具有公信力并颁发土地凭证。澳大利亚实施的是托伦斯登记制度,属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事人自行决定土地的初始登记,政府不强制要求,但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后,该土地权利的变更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即国家不要求一切土地强制性登记,但一经登记,土地权益的变动必须登记才可发生效力。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确认登记后向土地申请人颁发土地权利凭证;同时登记具有公信力,一经登记的土地将受法律的保护,登记机关对土地错记、漏记及虚假登记的,负有损害赔偿责任[6]。

3.2国外土地登记制度的经验启示

通过对以上3个国家的土地登记制度的对比分析,为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3.2.1土地法律法规的完善

国外在土地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善。德国有1897年的《土地登记条例》、1935年的《土地登记条例施行法》《土地登记设施法及施行法》、1936年的《土地登记官职责条例》等法律法规。澳大利亚各州都有一套健全的土地登记法律和规定,这些法律和规定是托伦斯土地登记系统的主要法律依据,如在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登记主要依据《不动产法》《多层产权法》。

3.2.2土地登记公信力的确立

土地登记具备公信力,才能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在全国开展起来。土地经过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产生的公信力使权益人相信其土地权利存在着性。经过土地登记后,能够保护土地交易,增加社会公众信任度,是完善我国土地登记体系的重要一步。

3.2.3土地登记赔偿制度的建立

国外主张土地登记赔偿制度,土地登记工作是政府的一种行政工作,因工作人员工作的失误等原因造成土地登记档案错误、缺失、失真并损害土地权益人利益的,应当进行损害赔偿,从而大大减少由土地登记带来的损失。

3.2.4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

登记机关的土地登记信息在机构内部分支和机构外部进行数据共享。其他需要土地登记信息的机关与土地登记机关建立资料链接,以简化信息来源、方便工作、互相监督。使得土地登记信息公开、透明,从而推动土地登记管理信息化、社会化,方便土地利益相关人通过网络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查询。

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律建议

4.1完善立法,加快确权登记进度

加强土地立法的完善,是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目前的情况下,应由农业部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的部门规章,填补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加快进度。新的法律文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1采取统一登记生效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应与一般不动产登记制度一致,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一致。土地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承包以及在承包的过程中权利的变更、转让等都应采用统一的登记生效方式[7]。一经登记,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土地确权登记证书是土地承包、转让的凭证。土地凭证不再是土地权利存在的一种证明,而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4.1.2保障农民现有土地权利

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并没有得到实际的保障,许多弱势农民、穷困农民的权利在遭到侵犯,因此仅有土地凭证是不够的。一方面须要国家力量介入到基层农村中去,为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实现提供持续性的保障;另一方面,制定权利保障法律条例,将实现基层农民权利列入法律程序,实现农民权利的获得和实现均在法律的保护之下。

4.1.3推进权属处理方法法制化

目前农村权属问题的解决对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至关重要。在与基层农村土地管理人员的交流沟通过程中,面对复杂的权属问题时,有这样的一个解决办法:在保持土地现状的情况下,尊重农民的双方意见,考虑土地效益的较大化,划分土地临时界限,实行临时工作界限,这是目前针对土地权属问题最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4.2统一机制,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统一的土地确权工作机制,是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基础,应对全国城乡土地、地籍实施统一的工作标准、规范的操作程序、科学的管理,设立专门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机关。目前,国土资源部已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须要国土、农业、法制等相关部门互相协作、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井然有序地完成土地确权工作中相应的部分,确保土地确权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4.3强化培训,规范执行人员工作

提高执行人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是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保障。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之前,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操作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性指导、组织培训学习,紧密跟踪土地进展,以便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倡导工作人员在面对土地纠纷时,以人民的意愿为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确权工作的完成依赖农民群众,要加强与农民群众的合作,建立民主协商机制,不积压问题,确保确权颁证工作顺利进行[8]。

4.4筹措资金,支持确权工作开展

财政资金的支持,是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后盾。全国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是一个时间长久、工作量大、耗资较多的工程,全国各乡各镇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都离不开国家政府的资金支持,资金的充足与否,直接影响着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建议在农村土地确权初始登记时,可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来实现免费登记,从而早日实现在全国展开土地确权工作。政府要落实这项经费的保障,避免增加农民负担,确保工作正常进行[9]。对于农村经济相对薄弱的乡镇,上级政府应给予更多的关心、更多的支持,或开展镇镇互助的形式进行合作,推动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形成土地确权规模效应。

4.5尊重民意,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土地纠纷的顺利解决,是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必要前提。土地纠纷复杂多样,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有协调、调解、仲裁、诉讼4种解决方法。由于农民双方都以自己的利益为主,各执己见,双方的意思表示很难达成一致,双方协商起到的作用甚微。应该加大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力度,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合力作用,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土地纠纷。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协议向有关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10]。同时,应该加大土地确权宣传的力度,使广大农民意识到土地确权工作是为了保障农民自己的利益。通过增强农民的土地确权意识,使土地确权工作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和支持,从而愿意参与土地确权,使得土地矛盾迎刃而解,从而保障土地确权顺利完成。

作者:任慧琳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

土地确权论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测绘综合技术应用

摘要:随着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各个领域使用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广泛采用了测绘综合技术为农村土地调查、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还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本文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测绘的重要性出发,对GPS技术进行简要概述,简单地介绍了测绘综合技术在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应用。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测绘综合技术;应用

传统的农村土地调查与确权周期长、精度低、资金消耗大,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基础工作。数字测图技术,可以实现信息采集和处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和自动化,它利用计算机技术把外业数据采集系统和内业计算机辅助制图系统相结合。遥感、航测等技术的发展使得房产数字化测图技术产生了革命性变化。且房地产测绘工作量的日益增加,传统的作业方法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土地调查工作也应用了越来越多的新型技术手段,如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测绘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测绘可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更好地对土地资源进行数据管理,能够保障土地确权工作具有较好的性。汇总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时候,还可以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等级发证项目成果,使得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现状有着较为清晰的了解,有利于地方用地规划更加合理。不仅如此,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在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规划、耕地复垦、灾害评估等众多领域都是有着广泛应用。

2GPS技术概述及相关应用

2.1概述

GPS(GlobalPositioningSystem)即全球定位系统,就是运用GPS定位卫星对世界范围内的地形进行导航。因局限于静态慢速的地形测绘测量,我国传统测量方式极为复杂且精度低。通过引入GPS技术,利用动态载波差分技术,能够保障道航符合实际,极大实现动态测量,大大提高了测绘测量的度,同时还缩短了测量时间。该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测绘的效率和质量。GPS实时动态载波相位差分技术是一项综合多种先进科学技术,结合了众多技术的优势的新兴测量技术,能够随时监测观测点的三维定位数据,提高了测绘的即时性。实时动态载波相位差分技术一般可以到几厘米左右,度比传统方式大为提高。其中流动站的工作状态可以处于动态或者是静态,能够分析处理由基准站发出的数据信息,处理时间快到约1s左右。

2.2应用

在测量过程中,需对相关地点进行界址标记,可在重要转折点、多条权属界线交汇处等地方用木桩设立界址点的标识。一般地区用解析法,GPS测绘法测量界址点的坐标一般应用于地面平坦且没有参照物的地区。(1)RTL技术及外业施测。RTL技术,即动态载波相位差分技术,该技术在应用中,需选择界址点,并且需要对界址点进行描述。RTK技术的应用,还需要注意外业施测问题。工作人员在测量界址拐点坐标时,可用GPS定位技术,并用图片描述界址点位、界线走向、界址类型。(2)RTK技术工作原理。利用RTK技术的主要工作装置是接收机。在移动站和基准站之间架设两台接收机,可视GPS卫星不间断地发出信号,在信号接收过程中,主要以基准站接收为主,并将接收的信息发送。在移动站接收到发送的信息后,会利用OTF算法,对载波相位的模糊度进行计算,所在点相对于基准点的坐标和精度可由得到的相对定位模型算出。(3)配置RTK技术系统及选定基准站。应用RTK技术必须配置基准站、移动站接收装置、数据链接。为了保障结果的性,作业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保障有不少于5颗的卫星能够在观测阶段内同时进行观测,并且基准点与移动点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0km。选定和建立基准站注意以下几点:①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准站高度,保障能够完整接收信号。②避免无线电干扰强烈的地区,保障测量数据的科学性。③为尽量减少基准站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选点时应避开水塘、河流、其他建筑物等,保障数据的有效性。(4)外业施测。在外业施测时,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设置好仪器,并根据情况,进行分组作业。基准站设置一个人,二人到界址立杆,确保测量人员站在位置并稳住对中标杆,记录相关数据,一般一个记录单元为3s。同时,测量人员还应简单绘出测量草图作为参考。

3GIS与RS相结合技术的应用

3.1制作地籍图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测绘工作来说,地籍图的制作很重要。地籍图上需体现行政区名称、土地所有者,并设计相应的编号和符号。同时,还需要标明比例尺、图名等信息。

3.2技术路线

在技术路线问题分析过程中,本文主要以全国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作为研究依据,并参考相关数据库信息。以一个村作为研究对象,参照其工作底图,并对农民集体用地的面积、位置、归属权、界限情况进行表示,并根据以上信息,划定宗地范围。同时,在制作地籍图过程中,还需要对全县宗地情况进行统一编号,利用坐标法明确界限。同时,调查所有权权属,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地理信息管理系统中。地籍图编辑时,主要以一个村作为单位编制地籍图。在地籍图制作完成后,需公布相关结果,之后进行所有权登记证发放。

3.3建设数据库

数据库的建设是以456平台为基础,具备的功能有数据输入和输出、数据编辑处理、查询、汇总、统计、制图、更新等等,要求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矢量、栅格和与之相关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在建设数据库时,首先要进行需求分析。接着进行概念结构设计,结合需要测量的数据建立需要的表格并建立相关关系。数据库建设过程包括以下内容:(1)对数据源信息进行检查和校验,确保数据源信息的性和性;(2)结合实际情况,构建数据库系统,能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存储;(3)有效维护数据库;(4)数据库的质量检测,保障数据信息能够有效存储。为减小外业测量的工作量,提高外业测绘效率,外业权属界线调绘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来获得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大大提高了调查结果的精度,保障了测绘工作科学有效地进行。在对数据库管理时,可利用RDBMS。RDBMS提供给用户数据定义语言(简称为DDL)、数据操纵语言(简称DML)、数据查询语言(简称为DQL)、数据控制语言(简称为DCL)。DDL可以使用户在定义数据库、表、索引等时更加方便,DML、DQL.DCL等也都使得用户在管理数据库的时候更加便捷高效。

4结语

在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的确权中应用测绘综合技术,能够使土地面积的确定工作更加科学高效地完成,使得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实现了土地管理合理化、专业化的发展目标,能够更好地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减少土地纠纷,更好地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作者:曹源 单位:安徽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院

土地确权论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研究

无人航摄以无人驾驶飞机作为空中作业平台,集合高空拍摄、遥感、以及航空摄影于一体,对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航空摄影,获取的地形图数据,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有效进行。本文对无人航摄技术和无人航摄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简单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需求扩大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强化土地管理,集约利用土地,已成为土地管理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以图管地、以证管地,也越来越成为管理部门的共识。然而科学管理的前提在于摸清家底。随着城镇地籍测量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完成,土地管理的重点逐渐由城镇转向农村,开展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已经摆在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包括三个部分,即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工作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做好地籍调查工作、查清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必须具有详细、真实、的基础地形图数据。

1无人航摄技术特点及优势

前测绘获取数据的方法有:①外业实测方式测制地形图;②通过传统载人机航测法测绘地形图;③通过无人航摄测量技术获取测试地区地形图。及时种方法不能提供影像底图,外业实测需大量外业测绘人员,成本较高,且具体实施起来会较大程度受地形、气候的影响,较难满足工期和质量要求。第二种方法需执行空域申请和机场进行协调等一系列工作,成本较大,操作繁琐。第三种方法较前两种方法具有较大优势,成本低、执行方便、自动化高、度高、效率高。所以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中采用无人航摄来获取基础地形图数据是较为可行的方式。无人航摄技术特点及优势如下。(1)操作简单。适用于低空飞行,对天气的适应性强,对起降场地要求低,机动灵活,可快速到达测区,对于城镇、村庄测绘较为适用。(2)安全性有保障。非载人飞行,进入高危地域测绘数据可较大程度的降低作业人员的危险性。(3)效率高。不受地形影响,可进入各种复杂地域拍摄,无论是林地、高原、盆地、水域都可以实施摄影,获取数据,有效拍摄时间长,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4)度高。是数字通讯技术、摄像机、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集合,各种设备技术的发展和系统整体集成技术相对成熟,可获取超高分辨率数字影像和定位数据。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确权中采用无人航摄技术测量法,是以无人航摄资料为信息源,利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经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地物测绘、图形编辑、生成符合地籍管理要求的数字线划图(DLG)。将解析界址点、界址线及其他地籍要素与数字线划图叠加,经调整和整饰,形成数字地籍图。其主要工作和技术流程,见图1。

2无人航摄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中的应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须制作1:5000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底图,1:50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村为单位的宗地总图;1:50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状图;1:50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类斑图,在此基础上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调查,核定每户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和面积,并登记发证。无人航摄技术测量法对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数据采集、影像拍摄,获取高精度的地表三维数据,绘制较大比例尺的地形图,其外业工作量少、工序简单,可协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3无人航摄的实施

(1)项目调研。项目进行前测绘区的无人航摄数据用于前期测绘区的选择和分析。(2)项目工程范围划定,利用无人机获取的数据,测绘地区的经纬度、地形地貌,等情况,可借助地形图、遥感影像辅助完成,进行工程范围精细划定,减少投资。(3)制定航空摄影拍摄计划,无人航摄具有高度的自动化,可自动设置飞行航测计划,多提供DOM成果,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国家重点工程,无人航摄数据可以检测工作进度、质量。(4)执行作业,无人航摄过程是实时可见的,拍摄完成后如有需要可立即重拍。(5)数据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测绘完成后,通过无人航摄采集的数据可生成DEM、三维正射影像图、三维倾斜影像、三维景观模型等三维可视化数据,绘制等比例尺较大的地形图,辅助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的计算及核对。无人航摄数据采集后的生成过程中需对数据影像进行畸变纠正。例如:空三加密,微分纠正,制作DOM、生成正射投影,获得整个测区的DEM数据,选出参照影像对整个测区所有影像进行匀光、匀色,使整个测区颜色均匀、色调一致,对图形上的土质、水系、道路、居民等属性信息进行纠正,制作完成以后需对DEM、DOM成果进行检查,并进行成果整理。

4结论

无人航摄技术无须接触被测物体本身,很少受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能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随着该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数据采集的作业效率和成图精度也将不断提高,更能够适应和满足农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要求,未来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服务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

作者:闵珊 单位: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公司胜利分公司

土地确权论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实例探讨

摘要

结合云南文山州富宁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实践,对此次土地确权的主要调查内容、地籍底图的数据库确定方法、土地权属实地调查步骤、测绘技术精度控制等进行了较为的探讨,总结得出此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经验:政府部门的全力配合是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基础;工作细致、认真和多次复核是做好该项工作的要求;要让各级政府、村民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对云南文山州富宁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实例探讨,可为西南边远山区其他县区的土地确权工作提供经验参考。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测绘;精度

自2006年开始,国务院陆续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等通知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复杂,不易处理,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1]。GPS、RTK等测绘新技术的应用[2],使得操作更加简便,资金投入相对较少,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2014年6月开始,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组成调查组完成了对云南文山州富宁县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笔者结合该实例对农村土地确权全过程做总结,以期能为西南边远山区正在开展该项工作的其他县区提供借鉴。

1研究区概况

富宁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地理坐标为105°13'~106°12'E、23°11'~24°09'N。境内居住着壮、汉、苗、瑶、彝、仡佬等6个民族,属多民族聚居县。2013年末,全县共有9.50万户,人口41.83万,其中,农业人口37.32万,非农业人口4.09万。富宁县南与越南河江省苗旺、同文两县接壤,东部和北部分别与广西百色右江、西林、田林、那坡、靖西5县(区)毗邻,西与文山州广南、麻栗坡两县相连。县境东西相距最宽109.89km,南北相距最长108.78km,幅员面积为5352km2。县内山区面积占96%,境内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并列,县内共有坝子14个,坝区面积30.43km2。

2云南文山州富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实例探讨

2.1土地确权的主要调查内容依据《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以及文山州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此次土地确权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承包方承包的每一个承包地块的面积、所处的位置、地块名称、空间位置、界址点、土地用途、是旱地还是水田等情况。并且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为村民勾画出正在种植的开荒地或者自留地等,把不属于承包关系的开荒地和承包地进行确权,但是不列入发证的内容里。(2)对于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不含5年)以上的,纳入承包地管理进行确权登记。在国有林、库区范围、集体林地中毁林开荒新增的耕地,必须进行退耕还林,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的范围。(3)已经由有关部门确权登记的林地、草地、水面、宅基地等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范畴的农村土地不纳入登记试点范围。

2.2地籍底图的数据库确定方法考虑到云南省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各地州、县航测地图及卫星影像图,在该工程实例中,调查组采用了以下步骤对地籍底图的数据库进行确定。

2.2.1取得航测图片、卫星数字影像图。调查组在综合考虑云南省、文山州土地确权要求的度及相关底图获取难易程度的基础上,与当地国土部门联系,取得了国土部门统一绘制的文山州航拍的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及1∶10000卫星影像图,度已达到相关部门的要求。

2.2.2完成草图的初步绘制。在获得的上述底图后,运用ArcGIS绘图软件进行草图勾画,经过多人复核后打印成图,并勾画出了富宁县各家各户的承包地块,绘制出承包地块的界线范围,注明每一地块的编号以及权利人姓名,完成土地确权草图的初步绘制。

2.2.3应用ArcGIS绘图软件建立土地承包数据库。调查组将ArcGIS绘图软件中勾画好的影像图矢量数据进行多次检查和复核后,放入富宁县土地承包数据库,形成完整的富宁县土地承包矢量数据库,并根据各乡镇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信息、户口簿信息等,在ArcGIS中作为基础数据进行数据库的管理。

2.3土地权属实地调查步骤富宁县是多民族聚居县,此次调查涉及富宁县6镇7乡141个村、2567个村民小组,涉及农业人口37.32万,能否对该项工作宣传到位,让每个村民了解该项工作,并积极配合,是进行土地调查的最关键点,也是控制确权质量的最重要步骤。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土地权属实地调查步骤如下。

2.3.1广泛宣传,争取各乡镇、各村民小组的积极配合。调查组提前做好该项工作的宣传资料,并由土地部门召集各村委会领导人对要进行调查的乡镇、村委会、村小组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宣传,要求村委会领导成员细化到每一个小组长,小组长细化到每一个农户中,让各家各户都知晓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并争取各村民的积极配合,让村民提前准备资料。

2.3.2调查组深入每个村小组,确定每家每户的实际权属基础信息。在对该项工作进行充分宣传的基础上,调查组将各乡镇的影像资料图、ArcGIS中数据库需要的各项基础数据调查表,由各村小组组织村民填写各家各户户口簿、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基础信息。

2.3.3对有争议或底图不清楚的地块进行实地测绘,完成调查草图的绘制。调查组首先由各村民在底图对各家各户的土地进行权属确认;对有争议和底图看不清的,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记,再由各村民带路对底图不清楚的地块,用RTK测量仪器进行实地测绘。在摸清该地块数据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工作底图,在ArcGIS工作底图上标注承包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标注每一承包地块的权利人姓名、编号、指界人姓名、旱地还是水田以及地块名称等基础信息,并在ArcGIS工作底图上形成矢量数据以完善数据库基础信息。底图确认和基础数据完善结果见图1。调查组完成的部分权属确认结果见图2。

2.3.4收集基础数据进行内业处理,并完善数据库基础信息。在对该县的各村数据进行初步比对和实地测绘后,调查组根据获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补充完善ArcGIS数据库需要的所有基础数据。

2.3.5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公示。土地调查涉及各村民利益[3],调查组对进行过内业处理的带有地块的权利人姓名、地块的面积的影像资料图,以及每家每户所有承包地块的信息资料,到各小组审核公示、勘误修正,并由各村民进行结果确认。

2.4测绘技术精度控制

2.4.1卫星影响图精度。此次确权底图是基于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航拍图象,根据《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比例尺为1∶10000,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比例尺为1∶2000,有条件地区可采用1∶1000、1∶500比例尺,调查组采用的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及1∶10000卫星影像图,已达到云南省土地确权实施细则要求的标准。但从实际操作效果来看,1∶10000影像图较为模糊,不易辨认,如果有条件可考虑采用更大比例尺的影像图。

2.4.2实地测绘技术及误差率控制。富宁县地貌山区面积占96%,境内多森林,地形复杂,勘测难度大,但有利的是该县的CORS网络基本覆盖了整个地区。在实地勘测中,调查组采用RTK单基准站CORS网的建立,并优先考虑RTK单基准站网络模式来进行实测。将基站设置在5~8km的范围内,并通过椭球重点偏移差值计算法[4]对动态的GPS定位进行信息处理,RTK测量误差精度控制在2~3cm范围内,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土部门的精度要求。

3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3.1政府部门的全力配合是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基础实例中,富民县多民族、地域广、地形复杂,好多村民与工作组语言不通,调查组刚进行该项工作时,村民都不了解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当地村民配合度较差,工作开展过程中困难重重。经过工作组一段时间的努力,才逐渐引起了各级政府的共鸣,相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该工作,亲自陪同调查组到各乡镇召开动员大会,在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村落,各自然村村主任也到各地块帮助确权,确保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2工作细致、认真和多次复核是做好该项工作的要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外业调查、内业整理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程,工作量大,且涉及每户村民的自身利益,在确权调查中一是要求外业调查员要认真仔细、公平公正,不仅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无误地完成这一项工作,还要确保度和度;二是内业整理过程中,要进行多轮次多人复核,以确保数据库数据和发证数据的无误。

3.3要让各级政府、村民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此次文山州富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当地土管部门在调查组完成该项工作后,重新为村民换发了新的承包经营权证,这样村民既可以用《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贷款,也有利于当地政府惠农政策的实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意义重大。

作者:李怡彬 单位: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筑与环境艺术工程系

土地确权论文:浅谈地图制图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专题图中的应用

摘 要:浙江省50余个县(市、区)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计划在2016年底完成12个试点县的全部工作,在本项工作中势必要应用到地图制图对专题工作成果进行系统展示,作为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展示的补充,本文中将以临安市於潜镇土地确权专题图制作为例,简要分析在地图制图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专题图中的应用及制图设计。

关键词:专题影像地图;地图制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引言

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范围内多个省市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下简称“土地确权”),浙江省从2015年部署试点工作,2016年被列入全国试点,现已有53个县(市、区)完成项目招投标进行项目实施阶段。本文中将结合临安市於潜镇土地确权专题图,浅谈地图制图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专题图中的应用,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

在信息化管理的时代,当系统平台展示逐渐成为主流时,传统地图制图发挥的作用仍具有其不可替代性,特别是在制作成挂图展示时,能最直观体现出工作成果,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成效。

2 土地确权专题图设计

地图编辑是地图制图最基础性的工作,影像地图与一般专题地图无本质区别,其编制过程是综合运用遥感,制图学与GIS等原理与方法的过程,编制设计遵循一般专题地图设计原理。在收集已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数据处理、编辑设计,最终通过不同制图表达方式体现出专题要素及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主次及有机结合。主要设计思路如下:

首先,确定以数字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底图,根据制图区域,收集各镇(各村)的行政区划界线、居民地(包括地级市以上名称、乡镇街道名、行政村、自然村等)、水系、道路交通、山峰山脉、企事业单位等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由于确权工作的特殊性,宜收集当地国土部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界线成果作为划界依据。

加密过的影像利用photoshop调整、修改、修饰等处理,使图面整体色彩和谐、地理要素清晰,处理大块的花斑或黑白斑遮盖地物,增强地物的目视解译效果。同时,为突出表现本乡镇区域,对本幅乡镇界线外图上10毫米以外至图边的影像作淡化处理。境界符号适当加粗以方便读图为宜,并对图双线内水系、重要道路等要素符号化处理。

其次,以专题图表形式表示土地确权所需要重点突出表达的内容,包括土地确权基本情况统计表、土地确权工作进度表、确权工作流程,其中土地确权基本情况统计表主要信息包括行政村名、村民小组个数、需确权组数、家庭户数、承包合同面积总数。如图1所示。

确权工作流程主要根据专题图使用方需求进行定制,例如可在浙江省农业厅的十八步工作法基础上,通过使用方需要做的相关工作进行取舍。以於潜镇土地确权专题图为例,使用方为镇级确权办,因此我们综合取舍制定了如下确权工作流程图如图2所示。

土地确喙ぷ鹘度表根据工作流程以及各村进展情况结合表示,按村名从上到下、工作流程从左到右排列,根据每个村进展由使用方进行手动标识。

,将相关要素进行整合后排版,最终形成像纸打印成果和电子数据成果提供给对方。专题图中应考虑图幅面大小、注记的色彩及大小及整体视觉效果,注意表格颜色与影像图的搭配,同时突出行政村、工作流程及进度等关键要素。

3 制图成果及应用

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现场会在临安市召开的需要,我们最终制作了於潜镇土地确权专题图,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认同,达到了纸质地图应有的作用。於潜镇土地确权专题图成果如图3所示。

现该土地确权专题图已推广到东阳市、武义市等地进行了应用,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这项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工作提供了助力。

4 经验小结

根据本次土地确权专题图,笔者总结了如下几点经验:

(1)制图人员需深入掌握领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点,或由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完成地图编制。

(2)需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形状灵活配置土地确权专题要素,整体效果要直观简洁,方便实际使用。

土地确权论文:农村土地确权中土地纠纷的原因及对策

在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土地权益大幅度提高。在土地确权工作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由于确权程序的不规范,从而导致土地纠纷不断,这也使人们开始重视土地确权问题。文中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作用入手,分析了农村土地确权中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就具体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述。

农村经济发展一直以土地作为核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使土地价值大幅度增加,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使农产品价值得以提升。土地成为农民获取利益的主要依赖,这也使土地纠纷不断发生。因此需要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进行确认和确定,对每宗地的土地地权进行多重登记,对土地进行确权,从而减少土地纠纷的产生,确保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对于保护土地,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土地。通过对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使宗地权属更加清晰,进一步明确宗地的面积、空间、用途和位置,使所有流程更加明确。并在此基础建立土地登记簿。通过确权后,农民与土地物权的关系更加密切,农民对耕地的保护积极性得以提升,而且土地产权和土地权能更加明确,实现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保护。

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矛盾,化解农村土地纠纷。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口头合同的存在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发生较为频繁,这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后,可以对土地权属关系进行明确,可以有效的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村土地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土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意义重大。农村土地确权后,土地权属关系更为清晰,部分外出打工农民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过程中土地纠纷问题明显减少,土地承包关系更加稳定、和谐,不仅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而且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及规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

土地确权中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土地效益的提升,土地权属不清。当前农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农产品价值有所提升,这也使农民对土地更为重视。部分荒废土地又被重新开发,但由于土地权属,土地边界不清晰,无法对土地进行确权,再加之土地效益提升,在利益驱使下土地纠纷问题频繁发生。

地籍管理和界桩埋设缺乏规范性。在地籍管理工作中,承包土地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存在两本账的情况,一本真实的记录村民分配所得土地的数量,另一本则上报用,其土地数量与承包合同上农民实际分到的土地数量不符。在农民划分土地时,界桩作为重要的界定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界桩存在埋设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通常在土地丈量后,只是找一块石头埋设在两块地之间,规范一些的还会在石头下加个石灰桩,由于缺乏规范性,一旦发生土地纠纷,则无法进行界定。

农民法律意识缺乏。当前许多土地承包户对于所承包的土地存在擅自更改用途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合同内容,而且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使集体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害。还有部分种植户只交付一定费用就长期使用承包田,在没有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土地。而且农民法律意识缺乏,这也导致土地使用权问题容易出现纠纷。

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不完善。在土地确权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土地确权审批程序简单化问题,因为熟人关系或存在利益关系使管理部门人为简化审批程序,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使得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重复性的土地确权,甚至产生较为严重虚假土地确权现象。另外土地审批管理程序混乱缺乏监督,从而导致很多纠纷发生。

农村土地确权中土地纠纷的解决对策

规范管理地籍,保障一致性。当前对地籍管理进行规范具有必须性,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且需要村干部的密切配合,对各农户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以及权属证书的发放,确保权属书上所记录的土地数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数的一致性。通这对使用权进行确认,从而有效的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统一界桩制作与埋设方式。需要统一制作界桩,并对其进行规范性埋设,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纠纷隐患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后,规范性的界桩也能成榫婪椎鹘獾闹匾手段,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合理的土地权益,同时还能够让界桩真正起到界定的作用。

加强诉讼调解。发生土地纠纷时,村民往往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求诉无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加强村民本身的诉讼调解意识。诉讼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农村建设和发展的稳定,确保良好和谐的土地关系。

健全确权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确权工作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切实加强对各地确权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对先行完成确权任务的试点村进行成果验收。指导各村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同时,督促指导各村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依托确权工作化解存量土地纠纷,坚决防止产生新矛盾,确保确权工作稳步快走。

土地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所在,其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是随着当前土地流转的不断深入,土地确权和土地纠纷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通过土地确权,有效的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为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土地确权论文:清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措施

摘要 结合清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情况,介绍了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以期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本情况;措施;山西清徐

清徐县地处太原城郊,辖9个乡镇、1个街道办、188个行政村、24个社区,全县耕地面积3.14万hm2,农业人口25.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4,是传统的农业大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土地确权)作为清徐县农村工作的一项重点工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在人员、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了重点保障,使土地确权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 基本情况

清徐县的土地确权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14年3月开始,选取柳杜乡作为全县土地确权工作的试点乡;2015年在全县铺开此项工作。按照“依法依规、确保稳定、尊重历史、民主协商”的原则,推进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清徐县188个村已完成调查摸底的村172个,占比91.49%;各测绘公司完成测量的村174个,占比92.55%,面积核查和公示等正在有序进行[1-2]。

2 主要措施

2.1 宣传发动,奠定基础

确权工作一开始,清徐h就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村主要领导、工作骨干、成员单位负责人等400余人参加的动员培训会议,会上县长王琳玉做了动员讲话,明确了土地确权工作的目的、意义、职责、任务,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省、市专家就土地确权的政策界限、操作规程等做了专题培训。会后各乡镇、村积极行动起来,分别召开了动员培训会议,就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县确权办人员全程参加了各乡镇的培训会议并讲解了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3-4]。

利用电视、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进行宣传,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问题解答》 3 000余本,印发《致广大农民群众一封信》 4万余份、发放宣传画1 000余张,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确权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2.2 制定方案,精心组织

2.2.1 出台工作方案。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清徐县实际,出台了《清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清政发〔2015〕7号),各乡镇、村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步骤、进度要求。

2.2.2 成立工作领导组。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组。各乡镇、村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落实了工作人员。为保障确权工作的有序开展,清徐县成立了综合协调组、政策指导组、技术指导组、矛盾调处组分工合作,进行政策指导和技术帮助,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3 夯实工作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乡镇长为本乡镇确权工作及时责任人。同时,组织动员各村力量,强力推进,充分发挥分管领导、包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网格长等人员的作用。明确将土地确权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工作。

2.2.4 建立了分包乡镇和例会制度。实行县主要领导包村制度,县长都有自己的包村点,农委班子成员也划片分包乡镇,并经常下乡督促检查,大大加快了确权工作的推进。县确权办还制定了例会制度、督查制度、学习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规定每月23日为月例会日,分管副县长参加,由各乡镇主要领导、测绘公司负责人汇报当月的确权进度、存在问题及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每周四为周例会日,县农委主任参加,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测绘公司负责人汇报本周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从而形成层层传导压力、扎实推动确权工作有效开展的态势。

2.2.5 深入基层,解决问题。具体工作中,乡镇和测绘公司通力配合,县确权办深入各乡镇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积极深入矛盾纠纷突出的村,与村领导共同协商确权工作的具体做法与办法。并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指导,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共处理矛盾纠纷562起。此外,清徐县多次邀请省、市专家深入各乡镇现场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3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2.3.1 扎实推进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县、乡、村干部和测绘队伍密切配合,深入一线,收集资料,摸清底数。根据农户二轮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相关资料填写调查表格,妥善办理分户、互换等相关手续。

2.3.2 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工作。要求测绘公司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进行测绘,对所有地块全部实测。根据提供的影像资料制作工作底图、工作草图,村工作人员先进行实地指界,留出村里渠和路的位置、尺寸;然后,提前通知农户进行实地指界,确定每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

2.3.3 做好公示前的核实检查工作。测绘公司要和村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核实,并编制自查报告和测绘专业技术总结。确权办在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测绘单位内、外业成果进行检查。

2.4 规范操作,保障质量

2.4.1 创新表格设计。为理顺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流转手续,统一设计了《承包方户主变更申请》《农户承包地并户协议》《农户承包地分户协议》《农村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农村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表》《农村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等表格,下发到各乡镇、村,保障了全县确权摸底相关资料、附件、手续的一致性。

2.4.2 公开招标测绘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清徐县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4家测绘公司,并分别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多次与市、县国土局协调,为测绘公司提供数字正射影像图资料、地力等级、征地红线等相关资料,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为测绘队伍进村入户、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便利。

2.4.3 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工作质量和弥补县确权办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9月19日,县确权办委托清徐县行政服务中心通过择优询价的方式,选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山西彭丰土地环保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清徐县的测绘成果进行核实检查。同时,对清徐县确权工作后期拼图接边、数据汇交、数据库建立及档案整理等提供技术服务。通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清徐县确权工作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保障全县确权工作符合上级技术规范,确保数据质量和精度符合要求。

2.4.4 加快信息系统机房建设工作。投资3万余元,建成高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系统机房,对配电、门禁、布线、消防等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为下一步确权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5 充实队伍,保障经费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力量,细化分工,从其他部门抽调1名大学生和1名研究生,充实到确权队伍,为土地确权工作提供了人员保障。同时将县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委、县政府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400万元作为土地确权配套经费。

3 结语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保障农民根本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民心事业。下一步,清徐县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土地确权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面积核查和公示、数据汇交、档案整理等工作,向全县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土地确权论文:浅析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摘 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本文结合实际,分析了土地确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 确权 流转 问题及措施

土地作为一种资源,不仅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时,新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权能等财产权利。这一重大改革必将给农村及相关产业带来无限增长空间,为农民增收提供坚实基础。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工作,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作用。

一、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作用

(一)、有利于改造传统农业,扩大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先进生产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二)、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通过确权发证等一系列举措推动土地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从而保护耕地红线不被破坏。

(三)、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向城镇集聚,农民土地流转后,通过土地转包或转让获得财产性收入,真正实现农民身份的转变。

(四)、有利于维护农民和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五)、有利于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老百姓土地的四至面积能的确定下来,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二、农村土地确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朝阳市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7月开始,2012年底完成。全市调查宗地31314宗,调查宗地面积1513346.8公顷,全市共确权登记发证29870宗(争议地块除外),面积1509159.75公顷,发证率。宅基地使用权应发证面积39154.95公顷,已发证面积24372.47公顷,发证率62.2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发证面积2947.7公顷,已发证面积2729.83,发证率92.6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在开展中

截止到2013年底,朝阳市农用地面积134万公顷,其中耕地45.61万公顷。共流转土地面积54.1391万亩,其中,转包22.9014万亩、转让1.0129万亩、互换5.0244万亩、出租22.8749万亩、股份合作0.017万亩、其它形式2.3085万亩。从流转的方向上看,流转到农户面积38.8409万亩,流转到合作社的面积1.0852万亩,流转到企业的面积6.575万亩,流转到其他主体面貌7.683万亩.

农村土地确权流转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农村土地集体土地营产权不明确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所有权是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有,但农民集体由哪个主体代表所有,怎样取得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使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和村集体在事实上并没有将所承包土地的权利作为一项特定的财产加以利用,造成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近几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多次行政区划,进行过合乡并镇撤村工作,许多地籍档案资料丢失遗漏或残缺不全,给土地确权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

(二)、土地流转范围小,流转行为不规范

全市有农用地134万公顷,而流转土地面积只有54.1391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26.9%。说明目前土地流转范围小,期限短,还只是以一家一户的 小农经济占主体,还没有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流转形式主要以转包和出租为主,绝大多数都没有签订流转合同,表面上仅有“口头协议”。即使有少数农户之间签订流转合同,内容也是非常简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存在着纠纷隐患。

(三)、土地流D市场缺乏中介机构

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不仅需要供给和需求双方,还需要中介服务机构。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处于建立阶段,资金、技术、中介组织、信息和市场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没建立起来。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缺少信息服务流转平台,使转入转出两头难,因缺少中介服务机构,制约了土地交易市场的发育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健康有序进行。

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措施对策

(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宣传流转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规范化管理

土地产权明确是产权交易的前提,现在的关键是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流转利益主体,这样在土地产权交易时尽可能的减少纠纷。同时,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立土地流转“一栏三簿”是的,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加强对土地流转双方的管理,引导农民签到规范的流转合同,并经过乡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乡村两级存档,保障流转合同的严肃性。建立土地流转监控体系,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建立流转形象制度、备案审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仲裁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避免增加土地纠纷。

(三)、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目前,多数农民对土地权利交易的信息比较闭塞,土地流转市场供需双方缺乏有效信息,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信息、土地评估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使农村土地能够依法进入土地市场进行流转,根据市场需求有效的配置土地资源,较大限度的提高土地经济效益。

发展土地流转,就是为了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在有限的土地上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业,都有着很大的帮助。土地流转不但不会削弱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反而会因农民收入的提高而强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我们应该鼓励农民以健康的模式去流转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