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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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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论文

土地管理学论文:教学方式之土地管理学论文

一、课程内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具体情况,土地管理学的内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及时部分为土地管理的原理,包括土地概念和特点、土地管理的经济学原理、土地管理的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现代管理原理。第二部分为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地籍管理、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四大部分。就四大内容在土地管理系统中的作用来看,地籍管理是基础,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是手段,土地利用管理是核心。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共同构成完整的土地管理内容体系。第三部分为土地管理案例分析和操作实务[3]。

二、“土地管理学”课程教学方式

基于土地管理学课程所具有的先导作用和课程特点,在教学中应综合考虑,由浅入深、理论结合实际,多种教学手段有机融合的模式展开课程的教学活动。

(一)“图表”教学方式

“图表”教学是一种以图形、表格为材料呈现方式,展示地理事物或揭示其本质特征,以激发学生跳跃式思维,增强学生地理素质,加快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4]。该方法虽然在地理教学中应用较广泛,但在土地管理学的教学中巧妙使用后也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讲土地功能这部分内容时,针对土地不同的功能,首先给学生展现土地功能的不同图片,之后让学生指出每一种图片所表示的土地功能,从而总结出土地5大功能,并用一句话概括土地的功能即土地的有用性。这种图表教学虽然看起来简单,但通过图片的直观教学可起到让学生更直观地认识土地,了解土地的属性及土地的功能,感受到土地与人们生产活动的密切相关性,进而使学生自发地产生重视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

(二)“主题引导”教学方式

土地利用及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具体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实践中原有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利用规程等都在发生变更,这样就导致教科书上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土地管理活动产生不一致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在教学中给予直接补充完善是一种教学方法,也可以巧妙地设置一个主题并围绕该主题让学生广泛的收集和整理资料。具体做法是先将全班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2-4人为宜),其次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置一个主题,围绕该主题要求各学习小组通过各种学习手段搜集、整理资料并自己动手制作课件[5],之后每一组派一位代表就所准备的内容向全班同学讲解,同时要求各小组的其他同学做记录,主要记录其他组的讲授内容与本组内容的不同之处,之后要求各小组将听课记录整理后统一提交给老师。因为面对的是刚踏入大学的一年级的学生且初次尝试讲台讲课,所以教师可根据每位学生的讲解情况给予及时的肯定与鼓励,就设置的问题进行统一的归纳与总结。其教学效果可达到以下几个目的:拓宽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丰富学生的知识面;客观的肯定与鼓励可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从而达到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增强学生的课堂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

(三)“案例”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最早于1870年首先在美国哈佛大学兴起。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一般是基于教学的需要和一定的教学目标,由在实践中所收集或撰写的原始材料、案例报告或案例研究等组成的教学案例[4]。在土地管理学的教学中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将土地领域中发生的案例或从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中心案例库中选取典型案例引入课堂。具体做法是,把课程中的理论知识和选取的案例事先布置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预习理论,熟悉案例。在课堂上,教师把学生已经了解的案例故事情节,通过简明扼要的方式重现给学生,从而尽快引导学生进入案例的情境之中。其次以将要讲授的理论为基础,围绕提前布置的问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发表自己的观点、再进行讨论和辩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始终要把握不偏离设置的主题。讨论之后,教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提炼,对达成的共识给予肯定;对讨论中遗漏和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讲解、梳理,使学生通过案例掌握理论,对理论形成正确的认识。在此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案例教学重在原理,重在举一反三,案例本身不是学习内容。

(四)“框图”教学方式

框图是用框型符号如流程图、结构图等图式,将抽象事物具体化,描述系统中部分之间联系的一种手段。“框图”教学方式可以将相对分散的知识单元进行有机融合与衔接,使学生既可以看到一个整体、全局的知识体系,又能明确各知识单元的位置与联系[6]。在内容的讲授中可使一个章节的内容,在整体框架下,沿着层次结构逐层深入细化。例如,土地管理学中土地利用管理这一章内容,共包括了5个小节,而且及时小节中包括了土地利用及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土地利用管理理论依据,使得教学内容的涵盖面过大和层次不突出,基于此在讲授这一章内容时通过拆分和归并,首先把全部内容整合成3大模块构成框图的及时层,其次根据知识结构的从属性和关联性构筑框图的第二层,第三层,逐层细化知识点,在讲授的过程中强化重点内容,第四层,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个别知识点。这样既从整体框架结构上做了全部内容的概括,又把分散为各小节的知识块,通过框图有机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教学效果,教学框图见图1。

三、结束语

国家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是“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吃饭需要农业用地,建设需要建设用地,在满足了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显得更重要。所以如何将土地管理学的理论与生产实践有机结合是该门课程实现教学目的的关键所在。因此土地管理学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原则,而教学手段可以是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可以选取多种方式。

作者:敖登高娃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土地管理学论文:简论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在城市,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日益增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日益显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及时次出现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目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理论界、执法界都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为例,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样本,从具体条文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探求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

论文关键词 土地管理 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处罚权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及时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及时,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第四,要尽量避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抵触。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如必须增加和修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等规定。

第五,加大对违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来看,目前深圳违法建筑多顶风加建的情况,应在条例中加大对这类现象的处罚力度,提升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罚款额度,将两万元上限提至二十万元,以有效威慑违法分子、遏制私搭乱建行为。

综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执法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共识。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的同时,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依托,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执法效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不当执法造成的不利后果。

土地管理学论文: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问题研究

摘 要:城乡一体化强调城乡互动、协同发展。土地开发与整理是现阶段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的有效途径,搞好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农民利益,确保开发整理后土地的有效利用是巩固开发整理成果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研究

1 当前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质量低,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在确立占补平衡制度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占补平衡必须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不少开发整理项目为了使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以满足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审批的需要,对补充耕地的质量往往只停留在几个简单的数字上,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开发出的耕地质量较差,很难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甚至一边开发整理一边抛荒。这不仅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耕地占补平衡”,而且造成了资源的破坏和开发资金的浪费。

(2)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过程中以牺牲长远的整体利益来换取近期的局部利益。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一些地方急功近利,追求当年开荒、当年收益而不顾被开发区域的小气候环境、土壤环境和土质水文环境,对后备资源的开发没有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适应性。这边退耕还林,那边毁林开荒;这里退耕种草,那里毁果园开发的怪现象,或者在土地整理项目中只重视田块的方整,而忽视对河流、丘陵地等生态景观的规划,其结果是短期得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域环境的恶化将逐步显现,致使所开发的土地再一次荒芜。

(3)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专业队伍素质不高。土地开发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诸如: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环境工程、机械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农业设施工程等众多分项工程,具有跨行业、多学科和多技术的特点。

(4)开发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较为单一。对于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目前,政府的投资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发挥了主渠道作用。政府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发展基金等等。但是,单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包揽土地开发整理所需的资金。

2 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工作的对策

(1)土地开发管理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前提。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与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的收入结合起来,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增长点。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政策与规划设计上,要从增加和建造高质量耕地与农用地出发,立足干服务现代农业,服务农业规模经营,服务提高农业质量和综合经济效益,只有这样,土地开发整理才真正具有生命力。

(2)土地开发规划应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土地开发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工程规划、林业规划、小流域治理规划结合起来。实行生态型土地开发整理,搞好必须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使其融合于现有农地与社区景观中,构成和谐的统一整体,做到既增加耕地,又不破坏环境。实现经济效益、资源、环境三者有机地统一。

(3)土地开发投资主体多元化,要体现公益性和有偿性。土地开发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除政府投资外,必须拓宽渠道。从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建立高效的、市场化的筹资机制。从投资主体多元化看,筹资机制的核心问题就是效益问题。各种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地整理,其根本原因就是土地整理的后续产业有非常好的效益和非常高的回报,因此,土地开发整理中社会性投资必须体现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整理体现政府行为的性质,兼顾市场选择,要从中找到政府行为和市场选择的结合点。政府的目的是增地,企业的目的是增效,个人的目的是增收,尽管角度不同,出发点不一样,但都以土地为对象,这就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的结合点。要围绕这个结合点,建立良性机制,政府投资体现公益性,企业、个人投资体现有偿性。

(4)尽快建立土地管理专业技术队伍的资质准入制度。土地开发与管理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要求从业者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当前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多为新手,素质不高,而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保障高质量、高效益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新技术应用培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管理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考评制度,对其从业人员也需进行执业资格认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才能承接项目。另外,还需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和管理队伍,以保障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科学有序地发展。

土地管理学论文: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品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障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少i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结语我国的人ii中农民。片抓着较大的比重,农民的权益自接关系着国家的女定和发展,上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自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下业发展中,应当强化上地答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一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上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管理学论文:测绘工程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测绘技术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各种先进测绘技术在土地测绘中进行应用,不仅能够获取到更为精准的土地信息,而且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和高效利用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保障。基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探讨测绘工程在土地管理及利用中的应用,以期能为以后的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测绘工程;土地管理;利用

正文:

1、测绘工程关键技术

1.1、GPS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GPS技术已经开始在地理信息的测绘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目前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手机地图就是借助GPS技术所建设起来的。从这一技术的应用环境来看,的定位功能可以让这一技术在陆地、在交通工具和航海领域得到充分的运用。化的定位功能也可以让它在测绘工作中发挥出自身的功能。因此,应用范围的广泛性成为了这一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性。在对GPS技术的作用机理进行探究以后,我们可以发现,定位系统在GPS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将定位系统应用于测绘领域以后,测绘人员可以利用好以下两种方法来进行测量。①工作人员可以借助系统所发出来的信息来对与之对应的测量方式进行应用。②测绘人员在对GPS技术进行应用的过程中,也可以从它的自身特点入手,在对发射中心与用户之间所发射的信息之间的差距进行测量的方式来开展测量工作。

1.2、GIS

这叫做地理信息系统,是一项采用目前的计算机图形和数据库技术来处理地理空间和有关相关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它能够利用各种颜色的平面直观图将地形中的各类事物区别开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屏幕显示出来,为现代地形测量测绘提供重要数据,用来对地形进行合理规划、评价。在信息技术不断革新的过程中GIS技术也不断提高了系统集成技术和智能系统有关技术,为地理信息系统在现代地形测量测绘技术中发挥作用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1.3、遥感技术

所谓的遥感技术也就是利用人造卫星、飞机等飞行器通过电磁辐射,实现对有关地理环境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以此满足有关的测绘工作实际要求。现阶段,遥感技术已经普遍的应用在了土地资源的勘查测绘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效率,还满足了现代化城市经济建设的相关要求。土地管理具有高精度、连续性和综合性,遥感技术关键部分是监测精度。有时土地状况会不断变化,为获得精度需要,测绘人员要结合土地利用图进行对比,把城市人文、生态指标都纳入土地测绘资料。如果要求的精度较高,则需要GPS高分辨卫星影像补充。遥感技术应用在土地测绘上最重要的是提取变化信息,以固定土地资料和时段内产生的变化相关量来提取变化信息,再进行时间差计算,得出土地变化规律,可为日后整体规划提供参考。现阶段,在航天航空对地面的观测已获取地面实际信息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土地测绘工程中积极应用遥感技术可以的提供工作信息,其作为一个新型的土地测量技术手段,可以切实有效的提高土地测量工作的率,并且现阶段在一个数字化的发展时代,遥感技术已经得到了很广泛的应用。

1.4、其他现代化测绘技术手段

1)摄影测量。地籍测量过程中的摄影测量技术应用,可以提高测量水平,绘图速度非常快,而且测绘质量比较高,具有精度高、价值大等特点,具有较大的商业应用价值。2)数字化内业扫描及测量。该技术手段的应用,无需室外作业,仅需通过室内操作即可。然而,该种作业方式需要有基础原图,经扫描形成数字化采集模式,将预先测量的界址点坐标数据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之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进行详细的测算。比如,对街坊、街道调查编号,对座落、地名、门牌号以及层数和构造等详实标注,对其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更正。3)现代测绘技术。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测区状况、作业单位以及适用环境等情况做出经济、高效的测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现代测绘技术手段,较之于以往我们可通过对各种地籍测量技术的应用,其特点正朝着专业化、数字化以及网络化方向发展。

2、测绘工程在土地管理及利用中的应用

2.1、进行土地规划设计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了可以很好的节约土地资源,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目,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的调整和分配方案。在土地规划和设计,首先需要做的和相关的信息收集所有的土地,整理和分析工作。这类信息,不仅能为土地规划和设计的后续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也要明确土地性质,以确定质量,在后期开发过程中,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和土地面积是不可用的,确定预留用地的具体范围,适合土地利用和各种城市发展。

2.2、在城市地籍测绘中的应用

图解法、部分解析法以及解析法是城市地基测绘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主要方法。正确掌握地籍测绘相关基本作业步骤,对于提升城市地基测绘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工作程序如下:将基本控制测量应用于测区中;控制测量在地籍图根中的应用;测量碎部;清绘整饰地籍图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测和修侧;是输出地籍测量成果。

2.3、在城市不动产测绘中的应用

实测成图是展开城市不动产测绘的关键途径,而另一种方法就是编绘成图。航空摄影测量法测图、平板仪测图和野外数据采集数字化测图是实测成图的三种重要方法,在实际进行测绘工作的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应从整体入手,逐步向局部地区展开测绘,并首先进行整体控制,才可以展开碎部测量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城市不动产测绘工作质量和性。

作者:李春梅 单位: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

土地管理学论文:土地管理制度问题及对策

摘要:

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对农村经济发展及土地的充分利用方面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大陆开始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现今这一制度取得了不少的辉煌成就。社会发展,时代不断进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也表现出了诸多缺陷。本文将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意见。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矛盾问题;对策

几十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人们对传统意义狭义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经改变,注重对土地管理制度广义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一制度改变了农村旧的经营管理制度,解放了生产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国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视的同时,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土地发展关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表现相对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减缓,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们还要进行积极地改革,解决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民各项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长。

1我国现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已不是狭义上的概念,不是人们理解的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种广义上概念,实际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法权制度,还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反映出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2我国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及《民法通则》都有条例明确表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土地所有权里的“集体”一词定义较为模糊,没有指定是哪一级别的集体,就会有土地所有者上的缺位,加上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清晰及农民们各自的不同理解,土地权属问题更是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农民对土地使用权上会产生许多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土地经营的热情,可能就会导致土地的荒置,土地盐碱化、沙化、荒漠化等恶劣现象逐渐加重,笔者身处内蒙古,目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尖锐,亟待政府进行来改变这一现状。

2)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矛盾问题。随着科学的进步,时代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较多已经开始采用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规模化生产加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专业化分工则是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两者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进而使农业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时代变迁而目前我国沿用的《土地制度法》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弊端与漏洞,土地承包时在土地使用审批管理方面有所偏重,缺乏与土地经营管理有关的明文条例,土地有偿期限抵押、转让、出让等方面规定也比较含糊,对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不能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不能通过市场而流动,整体来说土地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应运而生了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激烈矛盾。

3)农民利益与征地补偿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物权法》里确定对农用地进行补偿范畴主要有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农民其他方面的损失不予补偿。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的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从而导致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不符合现今市场经济规律,实属不完整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显得很不科学。

3讨论问题的对策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1)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国土资源为前提,为了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快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制定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还没得到的开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人的地权,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发给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对全国土地进行统一编码的工作,积极负责农村用地的分配、经营及管理。同时国家应建立土地调查机构,并派监督人员对土地调查机构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健全且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多方位且地提高国家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掌控。

2)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变农村用地的抵押权的现状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比如农村用地可以抵押的话,即能保障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这样一来其一可以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其二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面对前面阐述的相关矛盾,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在集体范围里的自由流转,以“依法、有偿、自愿”为原则,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看准时机实现农村用地在农民间的自由流转与规模经营。

3)继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依据市场原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增加农民收入,其中公平补偿是按照反映出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标准来进行的,补偿标准制定后,还要考虑,即有土地用途补偿,又要有土地用途转化后的补偿差异,着实充分为农民的生产权益和发展权益着想。

4结论

结合上面的阐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与农民密不可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切实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文中对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可行的对策,希望能给有关工作人员一些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在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时,从农民利益出发的同时还要把各条款落到实处,达到促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韩飞 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

土地管理学论文:我国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作用

【摘要】物权法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须的财产法,土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是物权法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土地的物权并不能紧靠物权法规定,而需要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对土地物权制度都有着明确的说明,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彼此相互作用也存在制约。笔者就对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以促进不动产市场更好地运用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不动产市场

1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的积极意义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财产法,指的是依据安全与客观公正的原则支配财产,实现财产的流通,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在本质上都是权利间的交互,物权法则是对财产权利进行了规定,确保权利间的交易可以实现公正公平。

1.1促使物权法进一步完善

实际上,任何交易都是物权的交换,而维持物权交换的公正性对于维持市场经济顺序是极为重要的。物权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财产分配与财产流通的公正客观性,土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之一,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土地物权也成为了目前最为重要的物权种类之一。物权法中对土地财产权的变更交易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土地物权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作为民法而制定的物权法虽然在你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征收土地后的补偿政策,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当前对土地的使用多是通过国家征用,将土地的产权由农村集体转换为国家所有,但是征用方式却没有给予明确,同时对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的产权变更和交易也没用明确的指示[1]。因此,物权法在土地产权的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有着一定的完善作用,为物权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据,同时明确了土地产权的变更及交易方式,使土地产权管理更具针对性。

1.2土地管理法为物权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物权的基本原则,这为物权法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及使用权,对于土地产权来说,指的是对土地的物权或是设立在土地物权基础上的物权,因此,对土地物权的法律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中占有重要位置。相较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更具重要性,就我国现阶段对土地产权的管理情况来看,我国在尚未制定物权法的前提下,便预先设施了土地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财产权利,这为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物权法的制定与进一步完善。

1.3推动物权法的发展

我国领土面积较大,耕地总体面积也比较大,但是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不断递减,特别是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耕地面积逐渐缩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颁布明确了对耕地的保护规范,在基本农田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等非耕地时需要上报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在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转化为非耕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起到了保护作用,规范了耕地使用,避免耕地建设的不规范[1]。耕地虽然归属于不动产的一种,但是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却起到了强制保护作用,使其免受物权法中人可以随意处置的破坏。因此,在土地管理法的约束下,耕地成为了一种特殊的不动产,能够享有一定的保护政策,同时土地管理法也明确了不动产产权的交易流通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权法的发展。

2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的积极意义

2.1对土地管理法的指导作用

物权法中的物不仅指不动产,也包括动产,而不动产中土地是为重要的一部分。物权法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些规章与原则对土地管理法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物权法的指导下,土地管理法可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不足。土地管理法中要求在土地产权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详细登记,也就是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的变更手续进行明确规定,这也是使得土地登记成为了一种管理方式,只停留在表面,在土地产权变化中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在土地产权变化中无法达到预期目标[2]。在物权法中针对这一问题有专门的一章“不动产登记”,在这一章节中明确指出了只有经过具有法律效应的登记手续才可以进行物权的变更、转让等,土地管理法中则明确指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权与经营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物权法中则更加具体化,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归属于其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每一位集体成员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会定了集体内的所有成员具有维护集体产权的义务,因此,物权法既明确了集成成员的利益,也明确了其义务,这对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2对土地管理法的补充作用

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除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土地管理法也具有一定的补充完善作用。我国在征收农村土地产权时,土地管理法仅根据建设需要,要求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时给予其与土地相等价值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认为只要给予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但是未能明确解释公众利益,这也导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与城市发展不规范征用农民土地,破坏了农民的实际利益[1]。物权法便对土地管理法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的补充,指出以农民公众利益需要为目的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这里的征收土地是以农民公众利益为征收土地的前提,同时明确了土地征用的流程,要求征用流程可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同时也规范了相关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时的手续,避免发生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而引起的公众利益被破坏的问题。物权法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条件,为增添了安置费等,以保障农民土地征收后的正常生活。

3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互制约

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但同时两者间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在一些条款上两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建设用地的范围既包括国家所有土地,也包括为农民公共利益而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物权法则认为建设用地只包含国家所有土地,其范围远小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土地管理法中指出,为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保障农民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地,但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却未不受物权法约束,这也造成了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间的矛盾[2]。

4结语

土地产权是个人产权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因此,关系到土地产权的土地管理法与个人产权相关的物权法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两者既彼此作用也彼此制约。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个人产权将会更加重视,土地产权也将会进一步规范,因此,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必须相互协同,彼此补充完善,尽可能地实现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统一,进而更好地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作者:陈羡洁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土地管理学论文:土地管理低碳经济论文

1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1.1有利于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从大气二氧化碳排放来源看,土地利用变化是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是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又一要素。从碳排放的分类来看,土地利用碳排放可分为土地利用类型转变产生的碳排放、土地利用类型保持产生的碳排放和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上所承载的全部人为源碳排放等三类。通过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制定政策有效开发、利用及管理土地资源,改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利用低碳化,有效减少土地利用碳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研究表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减少碳排放的潜力约为常规低碳政策的1/3,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是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途径。

1.2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三次产业中,工业的比重偏高,服务业比重偏低,工业内部结构中,又以高碳的重化工业为主,比例达70%左右。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推进阶段,大规模的建设需要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供应,这些“高碳”产业是我国当前经济增长的带动产业,其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以此为理由,千方百计地推进重化工业的发展,我国的资源支撑不了,环境容纳不了,更何况还要给子孙留有足够的资源和空间。因此,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把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通过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鼓励发展低碳产业,逐步限制高碳产业发展,减少单位GDP的资源量和环境代价,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1.3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建设“两型”社会是缓解我国资源环境压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节约土地资源是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和关键,因此,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解决经济建设和资源环境的体制性矛盾,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构建低碳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2.1控制高碳产业建设用地总量

不断抑制高碳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总量,在用地审批过程中进行严格限制,与此同时,给低碳产业发展项目给予用地上的支持。具体到操作环节,土地供应参与低碳经济建设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两个手段来进行调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为低碳产业项目在总量和布局上进行安排,并用规划图件和相关调控指标的形式来表现。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各地区低碳产业项目的年度用地,严格限制新批准高碳项目,限制向高碳项目供地,以此来调节高碳经济与低碳经济的用地总量、结构和速度,以降低高碳经济的用地比重,促进低碳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2及时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发展低碳经济,要注重及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控这一重要手段。具体的手段可以从减少碳排放和增加碳汇两个方面来实施。其中增加碳汇的土地管理手段有:积极植树造林,增加林地的比重,提高森林覆盖率;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落实退耕还草工作,增加草地面积。减少碳排放的土地管理手段有: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尤其是废弃的工矿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区域内建设用地集约节约管理,做好开发区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提高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倡导农地施用有机肥以及秸秆还田,减少农业碳排放;构建土地生态补偿机制。

2.3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土地储备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项目用地

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土地储备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项目用地。政府为了给城市发展留足空间,除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外,政府还可以运用土地整理、土地置换等土地政策工具,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依据土地储备政策接收其项目用地,以供应土地一级市场。

2.4创新低碳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方式

针对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及可支配资金的较大化考虑,倾向于采取对不同用途土地采取不同出让方式的差别定价策略。例如,对于商业、住宅用地倾向于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追求一次性收益,而对于工业用地,地方政府看重的则是工厂建成之后给本地区带来的GDP、税收、就业等政绩利益和长期收益。为此,不惜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以至负地价,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为此,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文,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低价标准。”对于低碳产业项目用地,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除了一般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

2.5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支持低碳经济项目

对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项目用地,若在一级市场获取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若在二级市场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在转让税费方面给予优惠,通过土地价格和税收政策积极引导资本和资源向低碳方向转移。对于低碳产业项目的用地,除了可以在土地价格、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外,政府还能制定政策在土地信贷、土地抵押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可以简化低碳产业项目融资用地审批。

2.6改革考评体系,增加土地供应的碳排放指标考核

为适应低碳经济发展需要,改革地方政府官员考评体系,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倒逼机制。在考评体系中增加碳排放指标或绿色GDP等指标,评价区域主导产业用地碳排放状况,招商引资过程中低碳项目比重,促进土地供应向低碳产业倾斜。

作者:霍迪 刘贵峰 单位:齐齐哈尔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齐齐哈尔市土地统征工作站

土地管理学论文:土地管理论文:物权法对土地监管机制的影响

本文作者:朱颉1高丽飞2作者单位:1廊坊市国土资源局2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

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

从制度层面上看,土地制度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权利是土地市场交换的客体《,物权法》对各种土地权利的完善直接推动了土地市场的发展。《物权法》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设立,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及地上附属物的归属问题等。《物权法》显化了土地资源的资产特性,揭示了土地作为不动产是物权所有人的权利客体,明晰的资源产权和有偿的使用制度的确立必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解决了由于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比如《,物权法》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稳定、明确,从而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另外,《物权法》还确立了土地用益物权的基本体系,使中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管

《物权法》的实施,使土地市场化更加深入,《物权法》对土地管理制度的影响还表现在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督方面。《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这一规定在充分肯定我国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从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一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强化土地市场监管,深入推进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物权法》首次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写进了法律,扩大了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范围,及时次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制订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既是落实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利于规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动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国有资源的过程中,要转变国土资源管理理念,不但要运用传统的行政手段,还要具备民法意识,比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地审批、土地招拍挂程序中应当更多地引入民法中的合同和竞争机制,从而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变革,推进依法行政。总的来看,《物权法》既有对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的继承,又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有利于推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为下一步土地管理法规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推进《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制定《土地登记条例》、《征地条例》、《土地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学论文: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的研讨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必要执行政策之一,其内容涵盖了土地管理、农业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以及农民主体生活等多方面的建设性问题,是一项系统建设工程。也就是说,三农政策下的相关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进程道路中首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即土地管理问题一直关系着农民生存与农业建设,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大计。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问题;举措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强加强土地管理十分必要,这不仅由于三农问题关系着国家农业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三农中的土地规划问题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体。也就是说,三农建设进程下土地管理问题已经成为重点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步伐的加快,一些亟须迫切解决的问题以逐步凸显,如土地利用不当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问题逐步激化,进而给农民生活带来困扰。由此可见,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问题直接关乎到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国民服务经济的发展与国家基本建设。

1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建设进程现状与存在主要问题

1.1 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缺乏约束性、农民基本权益保障明显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进程中,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在当前看来十分普遍,同时征用范畴也未能具体明确,征用范畴较广。尤其是现行征地体系机制中,土地征用的实则所有权已经国家所有,即由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从此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生产工具被逐渐剥夺,进入了以自身劳动力输出的人口就业范畴。虽然农民主体理所应当的收到了一次性土地补偿与后期安置补偿,但是当前看来农民主体的社会保障也明显不足,农民土地被国家征用也就失去了最为基础的物质生活保障。

1.2 农村土地所有权法规条例界定不清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条款主要存在于《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几部重要法律之中。这几部法典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然而,这些法律中或者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所有权主体,或虽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却存在多重的权利主体法律界定,造成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司法实践上的巨大困难。

1.3 土地管理体系制度存在弊端、资源流转与流动规模受限

改变农业经济生产现状,实现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建设,是我国现阶段三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下,作为土地权力所有者的农民主体所拥有的权益是使用权与收益权,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权益根本没有直接兑现,其中最为主要的土地处置权根本难以保障。也就是说,农民土地处置权限逐步丧失会使得土地规模流动受限,进而直接导致农民土地占有量不足,影响基本农业生产量。同时,在不能获取有效经济补偿的形势下,不少农户肯定是不愿意放弃自身土地所有权,进而促使形成了土地资源闲置与过度浪费的现象发生。

2 新农建设背景下农村举措

2.1 明确权利主体使之土地所有权能够公正平等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来看,首要要解决的就是土地征收体系的法律法规内容完善问题,以此才能在实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实现成效。也就是说,土地管理问题要结合实际并从长远角度看起;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主体的切身权益,就要真正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受益主体是农民。具体来说,应当重新修订国家土地征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统筹规划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性问题,以此才能逐步激发更多公平有利的土地权能。如延缓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提升农民主体的土地生产经营观念,避免因公务学等因素所导致的土地承包权脱节问题的发生,即不仅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要与国家实现同等公平对待,还要能够认真贯彻与长久坚持土地承包机制相关的惠民政策。

2.2 建立制约体系机制,确保征用土地范畴合理

现行农村土地体系管理机制下,农业用地如果被国家征用一般所实行的模式是“国家征用—政府批租”。而在当前产业化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如果一直沿用这种体系管理模式势必会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并使得征用的农业土地征用范畴制约职能作用弱化。因此,当前形势下,应当维护土地征用所应具备的公共权益,如果是政府用于国家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而必须征用的土地,可以合理设置征用土地范畴及规模,避免或严厉打击非公益性质的征用土地行为发生。也就是说,在满足土地集体所有权益及国家所有权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大范畴的地方土地使用就不再仅仅单纯依赖国家土地,而应当建立明确市场机制,由市场形成宏观调控,从而才能保障土地供需的制衡,真正体现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2.3 转变政府基本管理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首先,对于政策政策的贯彻与土地基本管理职能的发挥,应当着重考虑土地所有制的差别问题,即避免由土地所有制差别引致的土地权益二元机构的形成规模继续壮大。也就是说,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土地初级市场的现状,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制度和流转市场,同时政府应退出土地经营职能,树立土地管理的“裁判员”角色,转向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市场的监管与调控等,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创造条件。

结语:

总之,新农村建设背景作用下,三农政策顺利推行势必会提高土地征用管理的执行效率与质量。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三农政策的贯彻与执行需要政府参与、社会参与、广大农民主体等多方群体共同积极参与。为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推动当前形势下的土地管理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从而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执行环境与必要条件。

土地管理学论文:土地管理体制变革背后的深层矛盾

土地管理体制变革背后的深层矛盾

去年底我国决定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这意味着省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的官员将主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事实上,上收管理权力、强化部门的土地管理体制变革很早就发生了。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面临改革开放后的及时次圈地浪潮,我国自上而下成立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开始实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进入90年代,面对第二次圈地浪潮,建设用地的主要审批权开始上收到中央和省级政府来行使,实行集中化的分级管理。这一次改革则实现了土地管理机构人事权力的上收,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土地管理体制发生的几次变革,深刻反映了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和土地资源紧缺国家,我国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上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冲突。

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一方面,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耕地少,可开发利用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极其有限。而人口增长速度虽已大幅度减缓,但是人口总量还在增长。按照一般预测,未来三、四十年内我国都将面临人口持续增长带来的压力。面对持续增长的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能掉以轻心的一个基本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然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都依赖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最终实现全国几亿农民的小康目标,需要通过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民来富裕农民。按照一般预测,如果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控制在14亿左右,总体城镇化水平达到55%左右,届时将有近8亿人口居住在城镇。也就是说在今后近20年中我国城镇人口将会净增约3亿人,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人以上。虽然,通过撤县设市、撤乡建镇、撤村建居,一部分农村人口会就地城镇化,但是,大部分农村人口还是要通过由农村向城镇的易地转移来进城。大量人口向城镇转移集中,将直接带动城镇住宅用地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的增加。

正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将面临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尖锐矛盾,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现在没有和曾经没有过的。这一内在矛盾要求必须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统筹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在宏观上保持重大用地关系协调,在微观上保持农地利用、保护和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利益均衡。而事实上,过去每一次土地管理体制变革都是在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这一基本矛盾失衡、激化后中央政府做出的反应。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统筹协调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需要积极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而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手段来调节。但是,问题是对于这一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由于所处管理位置上的差异等各种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的态度。中央政府更多关注的是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宏观目标,如耕地保有量、国家粮食安全、农民利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等;而地方政府则更看重本地区局部的、短期的发展目标,如工业发展、城镇建设、土地资产性收益等。在处理保护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关系问题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优先目标不可能一致,分级管理体制也很难保障地方政府自觉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管理土地。

在分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本地区的率先发展和“以地生财”及其“政绩”,以各种形式变相规避上级政府的规划管制、计划控制和审批管理,违法违规批地,圈占并低价向市场供应土地,大量土地被乱占滥用和闲置浪费,造成土地市场秩序混乱。特别是,在征地中,以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造成许多农民失地、失业、失去生活保障。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目的是要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的全局性、战略性目标能够得到落实。

公共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

分析起来,地方政府之所以在土地问题上不能优先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在承担土地资源公共管理职能的同时,也承担着城镇国有土地所有者的职能。我国城镇实行土地国有制,法律虽然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职能必然要由县(市)人民政府来实际行使,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的大部分收益要归入地方财政,中央政府只能是法律名义上的国有土地所有者,而不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国有土地所有者。

正是实际承担着国有土地所有者的职能,使地方政府拥有了“以地生财”的权利。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同时,也是在其所管理领域中逐利的“局中人”。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问题上,往往发生双重角色的混乱,甚至利用这种双重角色来“谋利”。很典型的就是地方政府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动用土地征收权低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将之变为国有土地,然后以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予以出让,从中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充实地方财政,或者在征地后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变相获取合法或非法的租金收入。实际上,90年代中后期中央上收用地审批权的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就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地方化”后不得不采取的举措。

条条与块块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承担的土地资源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职能要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来具体执行,这就决定了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处于了地方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同工作目标的聚焦点上。在分级管理体制下,一方面,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在分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按照上级核定的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建设用地,保护开发补充耕地,执行土地资源利用公共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还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保障各类建设用地,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代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职能。这就是说,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还具体表现在地方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上。

由于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人的人事任免权在本级地方政府,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不听命于本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的规划管制、计划控制、用地审批等管理措施的落实受到严重干扰。实际上,许多违法用地都得到了当地地方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事前默许,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压力下和用地者合谋变相转用、占用耕地。比如,在最近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一些严重违法案件中,多数违法主体就是地方政府,有的违法占地量很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可能不事前知晓。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目的是通过强化部门的条条管理,以此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当然,实行省以下垂

直管理,可能会加大条条和块块之间一些新的摩擦。比如,在建设用地审批方面,由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拥有主要的用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在部门垂直管理的监督约束下,如何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各类建设用地,这类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成为新的矛盾焦点。文秘站版权所有

总之,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冲突说明,要妥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土地问题,就必须进行多方位的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这包括: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如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耕地保护体系、以基本草原保护为核心的草原保护体系等;在保护农用地尤其是保护耕地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农业支持和补贴体系,补偿农民因承担耕地保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可持续发展等公共利益所承受的损失;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建立新型的经营性农地转用制度,保障农民在经营性的农地转用和转出中拥有自主决策权,保障农民集体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在必然要转用一部分农用地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土地租、税、费体系,保障将农地转用中取得的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持续稳定地投入到农用地开发、整理和农村闲散、废弃的居民点用地复垦、整理中去,建立和完善耕地补偿机制;修订和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之更加切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深化城乡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开通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改革二元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城乡分割管理体制,完善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完善事实上存在的国有土地分级所有制,强化对土地资产性收益的专项管理;完善部门垂直管理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土地管理学论文: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的探讨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必要执行政策之一,其内容涵盖了土地管理、农业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以及农民主体生活等多方面的建设性问题,是一项系统建设工程。也就是说,三农政策下的相关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进程道路中首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即土地管理问题一直关系着农民生存与农业建设,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大计。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问题;举措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强加强土地管理十分必要,这不仅由于三农问题关系着国家农业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三农中的土地规划问题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体。也就是说,三农建设进程下土地管理问题已经成为重点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步伐的加快,一些亟须迫切解决的问题以逐步凸显,如土地利用不当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问题逐步激化,进而给农民生活带来困扰。由此可见,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问题直接关乎到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国民服务经济的发展与国家基本建设。

1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建设进程现状与存在主要问题

1.1 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缺乏约束性、农民基本权益保障明显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进程中,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在当前看来十分普遍,同时征用范畴也未能具体明确,征用范畴较广。尤其是现行征地体系机制中,土地征用的实则所有权已经国家所有,即由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从此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生产工具被逐渐剥夺,进入了以自身劳动力输出的人口就业范畴。虽然农民主体理所应当的收到了一次性土地补偿与后期安置补偿,但是当前看来农民主体的社会保障也明显不足,农民土地被国家征用也就失去了最为基础的物质生活保障。

1.2 农村土地所有权法规条例界定不清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条款主要存在于《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几部重要法律之中。这几部法典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然而,这些法律中或者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所有权主体,或虽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却存在多重的权利主体法律界定,造成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司法实践上的巨大困难。

1.3 土地管理体系制度存在弊端、资源流转与流动规模受限

改变农业经济生产现状,实现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建设,是我国现阶段三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下,作为土地权力所有者的农民主体所拥有的权益是使用权与收益权,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权益根本没有直接兑现,其中最为主要的土地处置权根本难以保障。也就是说,农民土地处置权限逐步丧失会使得土地规模流动受限,进而直接导致农民土地占有量不足,影响基本农业生产量。同时,在不能获取有效经济补偿的形势下,不少农户肯定是不愿意放弃自身土地所有权,进而促使形成了土地资源闲置与过度浪费的现象发生。

2 新农建设背景下农村举措

2.1 明确权利主体使之土地所有权能够公正平等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来看,首要要解决的就是土地征收体系的法律法规内容完善问题,以此才能在实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实现成效。也就是说,土地管理问题要结合实际并从长远角度看起;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主体的切身权益,就要真正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受益主体是农民。具体来说,应当重新修订国家土地征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统筹规划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性问题,以此才能逐步激发更多公平有利的土地权能。如延缓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提升农民主体的土地生产经营观念,避免因公务学等因素所导致的土地承包权脱节问题的发生,即不仅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要与国家实现同等公平对待,还要能够认真贯彻与长久坚持土地承包机制相关的惠民政策。

2.2 建立制约体系机制,确保征用土地范畴合理

现行农村土地体系管理机制下,农业用地如果被国家征用一般所实行的模式是“国家征用—政府批租”。而在当前产业化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如果一直沿用这种体系管理模式势必会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并使得征用的农业土地征用范畴制约职能作用弱化。因此,当前形势下,应当维护土地征用所应具备的公共权益,如果是政府用于国家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而必须征用的土地,可以合理设置征用土地范畴及规模,避免或严厉打击非公益性质的征用土地行为发生。也就是说,在满足土地集体所有权益及国家所有权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大范畴的地方土地使用就不再仅仅单纯依赖国家土地,而应当建立明确市场机制,由市场形成宏观调控,从而才能保障土地供需的制衡,真正体现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2.3 转变政府基本管理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首先,对于政策政策的贯彻与土地基本管理职能的发挥,应当着重考虑土地所有制的差别问题,即避免由土地所有制差别引致的土地权益二元机构的形成规模继续壮大。也就是说,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土地初级市场的现状,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制度和流转市场,同时政府应退出土地经营职能,树立土地管理的“裁判员”角色,转向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市场的监管与调控等,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创造条件。

结语:

总之,新农村建设背景作用下,三农政策顺利推行势必会提高土地征用管理的执行效率与质量。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三农政策的贯彻与执行需要政府参与、社会参与、广大农民主体等多方群体共同积极参与。为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推动当前形势下的土地管理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从而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执行环境与必要条件。

土地管理学论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的集中体现。它是除宪法等基本法律外,及时部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修订的法律;及时部经过全民讨论、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法律;及时部以立法形式确立土地基本国策地位的法律。认真学习和研究这部法律,探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和变革趋势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人类征服自然与改造自然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过程。中国一直十分重视自然资源立法工作,《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都有自然资源的专条规定。1982年宪法也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等等。这些都是自然资源法的重要渊源。这一时期,我国还没有自然资源的专门法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逐步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作为较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开始制定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的单项法律,如《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1988年12月修正,1998年8月修订)、《水法》(1988年1 月通过)等。立法进度之快、立法数量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这充分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制定自然资源方面的单项法律迫在眉睫。到90年代,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可以说,自然资源的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已基本有法可依。

(二)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大都制定于80年代中期,在当时,无疑促进了经济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但这些法律毕竟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主要是:

(1)以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忽视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 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大都强调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流转,只能由国家根据需要调配,自然资源的使用是无偿无期限的,忽视甚至否认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

(2)忽视资源的资产属性,难以显现自然资源的真实价值。 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都强调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的资源属性,忽视甚至否认其资产属性,致使这些资源性资产长期处于粗放利用,浪费严重,未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3)以所有制来区别对待,当事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大都强调所有制形式,国家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这是经济成份的不平等在自然资源管理上的直接体现,违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平等原则”为主要特征,当然也必须包括对管理对象的平等对待。

(4)片面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过去,我们长期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集体、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本无可厚非。但过于强调这一点,就在实践中形成否认个人本位、不承认个人权利的局面。在资源管理法律中,过分强调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忽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5)对各级政府的职权划分不合理。我国1982 年宪法本已明确了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基本原则,但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表现在资源管理上,本应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职权却由各级政府行使,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也行使着一些应由地方政府行使的、执行性的职权,中央与地方在资源管理上的职权划分不清,直接导致资源的掠夺式利用屡禁不止,中央政府的资源管理基本目标无法实现。

(6)单纯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自然界的各种资源,是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只有在符合生态规律,保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以往,我们也讲保护资源,但保护仅局限于自然资源本身,目的也仅仅是节约有限的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我们不仅要保护自然资源本身,而且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态环境的保护,归根结底就是自然资源的保护。

(7)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手段。 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都有严格的法律规范,但保障这些规定有效实施的措施不利,操作性较差,实践中很难执行。行政执法手段软弱,不仅不利于从严惩处违法者,合理利用资源,而且不能有效打击和震慑乱占滥用自然资源的行为。

二、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律变革

危机是变革的酵母。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中面临的上述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冲击下形成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有序的市场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作保障。只有对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然资源法律进行根本性变革,才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全新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才能实现自然资源管理的制度创新。

自90年代起,我国较高立法机关除继续制定《煤炭法》等自然资源单项法律外,还逐步对80年代制定的自然资源单项法律进行修改。如《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虽然这些单项法律修改的重点和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却反映出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的总体态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自然资源实行的是行政授权、无偿、无期限使用、不得流转的制度,这种制度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造成我国自然资源低效利用和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变自然资源的无偿、无期限使用为有偿、有期限使用,就成为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中头等重要的内容。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及时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在宪法中删去了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款。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的规定。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其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后,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改变了“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的规定,以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为核心,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也确立了森林、林木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管理职权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管理,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律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以市场而不是行政权力来配置资源。因此,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职权,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的又一重要内容。

自然资源法律变革的趋势,一方面要求明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的“势力范围”,明确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哪些主要依靠市场来完成,哪些主要依靠政府来完成;另一方面要求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职责,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划分各级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职权,主要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将涉及自然资源宏观决策的权力上收到中央和省级政府行使,将执行性职权下放到地方政府行使。如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以及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必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对违法开采的处罚权则规定由地方政府行使。

(三)公法私法化

公法,是指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其基本特征是政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自然资源法律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主要目标的,因此,自然资源法应当属于公法范畴,而私法则以保护公民权利为主要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法与私法的作用不同,私法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自主性、公平性、有偿性等特征,公法则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强调维护保障资源管理秩序。因此,将公法和私法有机结合,也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所谓公法私法化,就是自然资源法律中越来越多的体现了私法的内容,即强调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修改后的《森林法》体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也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市场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保障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四)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在我国80年代制定的几部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虽有《森林法》,天然森林却砍伐不断;虽有《水法》,江河断流却越来越多。因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成为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立法机关在对我国自然资源单项法律进行修改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强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修改后的《森林法》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更是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设立和关闭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都规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对权利主体实行平等保护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体现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较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自然资源的取得方面享有优先权。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参与市场流转的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有制区别对待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就改变了各类矿山企业地位不平等的局面,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各类矿山企业平等地予以保护。

(六)大胆进行法律移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移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我们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在内面临着的共同的问题,即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问题,对于发达国家在自然资源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大胆进行法律移植,就成为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对国外普遍实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业权取得和流转制度等进行了大胆移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新《土地管理法》不但直接体现了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而且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典范

1986年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资源管理的及时部重要法律。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这部法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不能适应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修订。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1997年4月15 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即通称的中央11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也提出了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关系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法之一。新《土地管理法》不但直接体现了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而且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典

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及时次将土地基本国策写进法律,实现了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的根本性转变。1986年土地管理法同大多数自然资源法律一样,是以保障经济建设为核心的。新《土地管理法》从我国的土地基本国情出发,为保障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以切实保护耕地为指导思想,强调了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写进法律,确立了占补平衡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等等。耕地保护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新《土地管理法》的始终。

(二)在土地管理方式上,实现了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到用途管制制度的根本性转变。土地用途管制的法理基础是土地的发展权属于国家。用途管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有效管理土地的基本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用途管制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为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管理树立了典范。

(三)在土地管理职权划分上,实现了各级政府职权合理划分的根本性转变。新《土地管理法》按照市场经济和用途管制的要求,依照管理职权的性质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即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耕地开垦的监督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集中在中央与省两级政府。同时,将执行性的权力下放到市县政府,如:土地登记权、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权、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具体项目用地的审批权、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等。这种职权的划分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引导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有利于实现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性目标。

(四)在调整范围上,实现了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的根本性转变。土地制度是最基本的财产制度之一,越是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就越应保护公民的土地财产权,从根本上调动人民群众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新《土地管理法》特别注重对公民特别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一是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二是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代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立新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财产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解决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是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五是改变了过去在土地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批地行为由用地者同时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注重资源的资产属性,实现了从以资源管理为主到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根本性转变。新《土地管理法》在强调保护耕地资源的同时,也特别注重对国有土地资产的保护,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为国有土地资产产权代表的确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新《土地管理法》调整了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规定“自本法实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这些规定既维护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又从机制上改变了地方政府“多卖地,多收益”的做法。

(六)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了从外延粗放型到内涵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外延扩张的土地利用方式,这是造成各项建设乱铺摊子、重复建设、土地粗放利用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城镇现有40%的土地属于低效利用,全国还有174万亩闲置土地。新《土地管理法》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抑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的新机制,包括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鼓励各级政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行占补平衡制度,促进用地者自觉节约利用土地等。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建设用地走内涵挖潜、集约利用的道路。

(七)在执法监督上,实现了从传统的土地监察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的根本性转变。法律的监督检查条款,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联合国粮农组织早在1985年的《立法在发展中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的报告中就曾提出:“为确保决定得到遵守,应有一些揭露不遵守决定行为的手段,并且有足够的权力在发现此种行为时加以制止。但发展中国家大多数自然资源法律在这方面是软弱无力的。总的说来,大多数法律中没有监督办法。”联合国粮农组织所指出的问题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中就普遍存在着。在我国目前所颁布的八个有关自然资源的单项立法中,只有新《土地管理法》设有“监督检查”一章。这一章是修改过程中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增设,它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赋予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它完善了执法监督制度,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调查权、制止权、行政处分建议权以及直接行政处分等权力;它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加大了土地违法的刑事处罚力度。新《土地管理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为我国其他自然资源的单项立法树立了典范。

(八)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新《土地管理法》虽然将耕地开垦作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非常注重耕地开垦中的生态环境护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新《土地管理法》的全篇;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原则;二是开发未利用土地,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三是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四是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五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九)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管理土地的成功经验。作为一部推进土地管理改革的法律,新《土地管理法》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特别注意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在土地管理方式上,它借鉴了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普遍实行的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对我国分级限额的审批制度进行了根本性变革,建立了以保护耕地为核心,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主要内容的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它借鉴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关于土地整理规定,对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的重点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法律变革的实现需要众多条件作保障。《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速度之快、内容之丰富、意义之深远,开创了自然资源立法之先河。这虽然与立法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密不可分,但更为重要的是,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民主科学的立法体制为这部法律的顺利修订提供了保障,奠定了基础。我们坚信,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必将经受历史的检验,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我们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史上,必将以保障可持续发展、改革的彻底性和立法的民主开放性载入史册;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的进程。

甘藏春 魏莉华 李炜

土地管理学论文: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土地作为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尤其是我国人多地少,在当前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过程中,土地供需矛盾已十分突出。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政策的研究,并从制度设计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建设和开发无序扩张,不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些土地。但是,一些地方不注意土地的集约利用,盲目依靠外延扩张方式推进城市建设,不切实际地修建宽马路、大广场,占用大量土地,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一些地方兴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尔夫球场、品质住宅、品质别墅区等,竞相开展“圈地”运动,形成过度投资;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土地,等待地价上升后再转让开发,以牟取高额利润。据国土资源部调查,目前全国尚有37.7万亩存量用地滞留在开发商手中。上述问题,不仅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而且助长了房地产价格的攀升,引发了局部经济过热。既不利于控制当前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乱占滥用耕地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自____年以来,全国平均每年净减少耕地433万亩。目前,全国2800多个县(区)中,已有600多个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0.8亩的警戒线。即使是在土地管理措施非常严厉的20__年,全国批准了81962个新上项目,涉及土地面积79.26万公顷。由于耕地占补不可能做到平衡,造成耕地面积连年减少,粮食播种面积下降,粮食总产量和人均粮食占有量连续几年减少,提高粮食供给能力和保持粮食供求平衡的任务相当艰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三)征地补偿资金不到位,被征地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流转农民已承包使用的土地,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二是一些地方政府按照法定低限标准支付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未能得到其应得的收益。三是地方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问题较为普遍,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农民群体上访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并可能成为长期不稳定因素。

(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严格,收入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压低地价、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盲目招商引资,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些单位和个人自行将公益用地转为经营用地或擅自改变容积率等,造成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大量流失。二是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脱离财政监督和管理,在政府财政体外循环,资金滞留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使用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管制度,截留、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例如,____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5421.3亿元,缴入国库的纯收益仅占出让金收入的8%。三是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后,没有将土地纯收益按规定缴入国库,而将其长期滞留在财政专户管理,无法如实客观地反映财政收入状况。例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地长期以来,一直将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____年全国土地出让金纯收益1799亿元,缴入国库的仅为436亿元,仅占纯收益的24%。四是现行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2%计提业务费用的做法不尽规范,使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挂钩,而且带来与部门预算管理重复交叉问题。五是一些地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缺乏系统、科学、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核算体系,出现了底数不清的状况。上述种种情况,已使土地管理成为一些地方党风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管理行为与土地资源特性的矛盾。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客观上要求必须立足于长期规划,确保永续利用。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不尽协调,土地供给政策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一是片面政绩观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在任期内突出政绩,往往热衷于上项目、争投资,搞一些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采取粗放经营、外延扩张的方式发展区域经济。二是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影响。随着近几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提速,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土地已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加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三是资金征管使用制度尚不完善。现行土地出让金采取一次性收取,实际上是提前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租金,可在短期内为地方政府筹集巨额资金,解决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面临的现时资金短缺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促使政府行为短期化。

(二)征地补偿制度不尽完善。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农民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期限为30年,而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后的使用期限最短为40年、最长为70年,两者期限相差10-40年。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从静态算帐看,农民的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如果从动态算帐看,以及考虑产值按照低廉的农产品价格计算、农民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期与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期限的差异等因素,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上已严重背离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的可以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有的则需要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先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于农民

不可能掌握补偿和安置信息,加之缺乏财政监督和管理,因此,在层层拨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过程中,难免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的情况。

(三)新开垦耕地实际无法达到“占补平衡”。目前,国家实行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是,由于我国各地适于开垦耕地的荒地不多,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做到耕地“占多少,垦多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耕地减少是一种必然趋势。

(四)土地管理事权与财权相脱节。一是从各级政府管理权限来看,目前用地审批权限及管理政策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征地工作以及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市、县政府负责;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则大部分留归市、县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相对称,市、县级政府容易产生“卖地”的冲动,省级政府缺乏加强土地管理的积极性,中央政府无法客观掌握具体用地情况,各级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难以真正形成合力。二是从部门管理权限来看,国有土地出让的审批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由于两个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尚难形成,各级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国有土地出让的情况,对国有土地出让后取得的收入无法进行适时监督管理。同时,由于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政府缺乏调控的余地,无法实行统筹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市、县财政部门对于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监督管理也只能流于形式。

三、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政策,遏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我们认为,加强土地管理,应尽可能使现行政策与土地利用的内在规律性相吻合,使国家发展战略与土地供求现实相结合。初步考虑,一种方案是,将现行国有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改为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度收取。另一种方案是,保持现行国有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方式不变,按照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不得作为政府当期收入安排使用,只能预留作为今后若干年政府收入分年度安排使用,避免地方政府“寅吃卯粮”。同时,调整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政策,将现行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主要留给市、县安排使用,改为省、市、县共享,保障省级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金,统筹安排使用。这样,既体现了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又调整了国有土地财权、事权的管理格局,有利于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土地的积极性。上述两个方案共同的好处是,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土地的即期收益,遏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但也各有利弊:及时个方案,有利于减轻用地单位经济负担,适当降低投资成本,但存在一定财政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破产、转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恶意逃废,剩余年度的土地出让金将无法收回。第二个方案,可以减少财政风险,确保土地出让金应收尽收,但需要省级以下政府的支持和配合。综合比较上述两个方案,我们倾向于采取第二个方案。

(二)允许农民将承包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参与土地开发项目,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权益。一是修订《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民将承包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参与土地开发项目,通过分红、分利等形式获取失地后的长期收益。二是根据土地增值收益状况,适当提高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三是加强对支付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财政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发放银行卡方式,直接将补偿费和补助费支付给农民,从制度上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并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四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必须征得农民的同意,并经农民签字认可,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替代农民流转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五是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收益分配、土地流转管理、土地纠纷等问题,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三)落实征收土地闲置费政策,打击囤积和炒作土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目前,这项政策在大多数地方未得到贯彻落实,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行为愈演愈烈。如果各地能够贯彻落实这项政策,将有利于打击囤积土地行为,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的成本,缩小囤积土地的利润空间,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开发现有存量用地,减轻政府供应土地的压力,抑制房地产价格。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文件,要求各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项政策。

(四)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专账,由政府统筹安排。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建议修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实行专账管理,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库中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土地出让金收入除用于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以外,其净收益由政府实行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用于耕地开垦补偿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每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支出情况,要单独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取消现行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2%计提业务费用的做法,将有关部门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相关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通过一般预算予以安排。

(五)建立健全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土地储备、出让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及时掌握每宗土地的储备成本和出让收入情况。二是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土地开发后出让“熟地”,以减少土地收益流失。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地反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状况。四是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的全过程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对土地开发性支出、补偿性支出的检查和核实制度,相关检查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编辑: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