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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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

犯罪心理学论文:生命教育犯罪心理学课程设计探索

摘要:

文章以生命教育为视角,剖析了生命教育的内涵以及生命教育视野下进行课程设计的重要意义,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了课程设计的具体做法,对“犯罪心理学”的课程设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

生命教育;犯罪心理学;课程设计

0引言

生命教育自从90年代后半期以来开始进入了国内研究者的视野,并陆续在中小学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开展。近几年来,由于大学校园里各类心理危机事件、自杀和暴力事件频繁发生,生命教育在高校中得到了高度重视。相比于普通院校,在公安院校中进行生命教育因学生将从事警察这一职业而显得格外重要。警察作为社会的执法者,拥有法定的权力,可以使用械具和武器,稍有不慎,不仅会威胁到自身的生命安全,也会影响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公安院校中开展生命教育,不仅是学生自身成长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迫切要求。“犯罪心理学”课程是公安院校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因、过程和规律,其目的在于为预测和预防犯罪、揭露犯罪和矫治犯罪提供心理学依据,课程内容包含着大量生命教育的元素。因此,充分利用和挖掘课程资源,在不增加课时不影响专业知识教学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生命教育视野下的“犯罪心理学”课程,是以生命教育的理念统领课程,将生命教育的内容融入课程之中,以渗透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1-2]

1生命教育的内涵

美国学者华特士在1968年最早提出生命教育这一概念时,针对的是当时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青少年自杀、吸毒、暴力等各种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因此,生命教育其实就是“关于生命的教育”。尽管学界对其有不一致的理解,但都离不开对生命关怀、尊重生命的基本要义。因此,其内涵应该是以生命关怀、尊重生命为中心,教育学生“认识生命、热爱生命、维护生命、激扬生命”。[3]具体而言,生命教育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认知层面上,教育学生接受生命,认识生命的历程。认识自己,接受真实的自己;在情感层面上,激发起学生对生命的热爱之情。教学中充分发挥爱的力量,激发学生爱惜自己的生命、爱惜他人的生命、爱惜大自然的生命的情感;在行为层面上,教育学生如何让生命更加富有意义。学会与他人相处,感恩生活,敬畏生命,体验幸福,提升个体的生命质量,进而实现生命的意义。[4-5]就“犯罪心理学”课程而言,基于生命教育视野下的课程设计,实质上是为课程教学寻找到一种置于所有教学安排之上的教育理念,用生命关怀、尊重生命的理念来统领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将生命教育的内容融入课程之中,结合课程的性质和教学内容,将重点放置在情感层面和行为层面上,引导和教育学生热爱生命,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认同法治的内在精神,在法律的框架下尊重工作对象的生命;完善自己的人格,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做一个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警察,让生命更有力量,为提升自己的人文素养和职业精神而努力实践。

2生命教育视野下的课程设计的意义

2.1丰富了课程的内涵,优化了教学内容

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内容中,蕴含着丰富的生命教育元素。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一直重视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培养,可是对于学生情感的激发和心灵成长的引领,却常常有所忽视。因此,在生命教育视野下进行课程设计,可以丰富课程的内涵,优化教学内容。

2.2能够激发起学生对自己生命的珍惜和感恩之情,认识生命的意义

教师通过理论的阐述和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使学生掌握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也让学生看到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的历程,看到了这些生命的生而不幸,看到了这些生命成长中的艰辛,看到了这些生命所经历的痛苦、无奈以及最终的可悲可恨。在剖析他人生命的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反观自身,对比之下,自己是何其的幸运。教师通过这样的引导,很容易激发起学生对自己生命的珍惜之情,也能够激发起学生对自己所拥有的亲人朋友和其他资源产生感恩之情。[6]

2.3有利于学生完善人格,提升人文素养和职业精神

以生命教育的理念统领教学,能够让教育真正地走进学生学生的精神世界,在学生的心灵与人生中留下有意义的痕迹,这不仅是理解知识的需要,更是激发学生生命力,促进学生成长,完善人格的需要。犯罪心理学的主题就是研究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研究犯罪心理的特征,在一个个的典型案例中让学生意识到,“人性是相通的,犯罪人与守法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守法人的身上也存在着恶的倾向”。因此,一定要增加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提高自己的情绪调控能力,提高自己对应激事件的应对能力,培养健全的人格,从而让自己远离犯罪。[7-8]

3生命教育视野下课程设计的途径

3.1将人本主义的思想应用在对课堂教学内容的选择和组织中

人本主义是西方心理学的第三势力,它重视人的情感,尊重人自身的价值,相信每个人有发展自身的潜能和倾向,这非常契合生命教育的主旨。人本主义曾做过这样的比喻,如种子埋在土壤中,它内在的生命力会促使它钻出泥土,发芽长大,即使在成长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它也不会放弃成长,依然会以屈曲变形的方式努力向上。人性中同样也有这样的本性:如果有机会,人们会追求自我价值朝着正向发展,犯罪人也是如此,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应该看到总有一些积极的、向上的的力量。在这样的理念之下,应精心选择和组织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更加客观地审视犯罪人,帮助学生看到:犯罪人不是天生邪恶,每人有各自的原因,不能将其刻板化。当犯罪人的生存资格被肯定、正面价值被一点点地发掘出来,就有可能一步一步走向“良善”的方向。如何激发起犯罪人向上的力量,这是揭露犯罪、预防和矫正犯罪中值得探索并行之有效的出路之一。[9]

3.2整合教材资源,丰富和完善渗透生命教育的内容

“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内容繁杂,在教学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基本的模块:西方心理学的主要理论,犯罪心理形成前的心理演变,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犯罪主体心理,犯罪类型心理,心理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以尊重生命,敬畏生命为目标,以人本主义为理念,在教学内容中寻找生命教育的切入点。例如,在讲授侦审策略时,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具体分析,指出对于有些犯罪嫌疑人,审讯中可以应用人本主义的尊重与共情的理念与技术,这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宣泄自己的情感、反省自己的思想,为其交罪奠定心理基础。因此,通过挖掘教学内容,可以帮助培养学生具有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尊重法律的人文情怀。

3.3教学方法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1)强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犯罪心理学”课堂上经常采用的教学方法。教师通过对案例的选择和编排,设计问题情境,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认真思考,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模拟犯罪心理情境中的现实问题,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生命教育视野下的案例教学,不仅仅只是达成以上的目标,还需要将案例本身做为教学内容,通过让学生体验、感悟和思考,在态度和情感层面上珍惜生命的宝贵,尊重生命,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以达到生命教育的目的。[10]课堂选用案例的原则是客观真实性。选用的案例主要取材于现实生活中发生,媒体多方位报道的典型案例,如马加爵案、杨新勇系列案、黄勇系列案、药家鑫案、邱兴华案、北京大兴李磊案、复旦大学林森浩黄洋案、杨佳案、清华刘海洋硫酸泼熊案等。案例准备的要求是尽可能地搜集相关资料,重视对于犯罪者早期成长经历或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人生发展历程的研究,以揭示犯罪者犯罪心理(人格)的产生形成过程及其机制,这有助于学生更深刻地理解人性,更好地了解犯罪、了解和“理解”犯罪人,从而有利于将来在工作中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公正、理性、人性化地对待犯罪人。(2)增加课堂上的讨论和辩论。在课堂上引入讨论和辩论有助于增加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教师抛出一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要求学生提出各自的见解与理由,揭露对方的矛盾和谬误,得到共同的意见或见解。或者要求学生就某一问题展开自己的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在讨论过程中互相启发,互相学习。在各个章节中,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选择设计组织课堂上的讨论辩论环节。例如,在给学生讲授心理学的主要理论时,如弗洛德的人格结构理论、阿德勒的自卑与超越理论,行为主义的经典条件反射、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以及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马思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都可以引导学生以所学理论为视角,结合生活中的体验,再度审视犯罪人和犯罪现象,以获得对犯罪新的认识。[11]

4结束语

以生命教育的视角审视“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可以发现以往教学过程中未能充分运用教学资源而造成的对学生成长教育中的疏漏。公安院校的大学生是未来警察队伍的生力军,他们将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是社会的执法者和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因此,以生命教育为视角对“犯罪心理学”进行课程设计,将生命教育融入课程的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教师应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学会珍惜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并在职业活动中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

作者:吴宁 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

犯罪心理学论文: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的影响

摘要:计算机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巨大便捷,使我们的思维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走进了网络时代。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已步入网络技术的时代,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正迎接着网络技术的挑战。文章从心理学的研究内容出发,立足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着眼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内容与方法的影响,指出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网络技术;犯罪心理学;影响

犯罪心理学就是研究犯人的作案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因素以及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犯罪心理因素包含多个方面:性格、气质、意志、情感、理想、动机、需求、兴趣、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等。犯罪的心理因素及其复杂,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各种外部因素的作用造就了一个人的犯罪心理,这也就是一个人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外部的有内部的,有个体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人的大脑对客观现象的反映有一部分反映在心理上,个人的心理水平是其社会认知、科学文化认知、观念的反映,决定了一个人的整体素质水平。客观现实对一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实施有着强烈的制约作用,当前,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成为了连接万物的桥梁,网络技术逐渐成为了人们离不开的工具,它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学习、交流、休闲等,打破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也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平台。

1网络技术发展影响犯罪心理形成

简单来讲犯罪心理就是个体在一定生理素质的支持下,受到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时,心理在逐渐内化的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犯罪心理的形成受到社会、情景、自然以及个体等各个因素的共同影响。归根结底来讲,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人在受到社会中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后而在头脑中形成的一种不良思维。由此可见对犯罪心理的研究离不开对其形成外界因素的分析。而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21世纪以来的重要新生事物,对人们的生活、生产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犯罪心理的产生。具体来讲,网络技术发展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信息时代促使个人的私欲逐渐膨胀,再加上文化差异以及社会不同阶层的影响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其次,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成为了如今最为宝贵的财富,这就导致了以窃取他人信息来谋取利益的黑客的产生。

2犯罪心理学跨入网络技术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的的变化、人际间的复杂化以及全球化的加深,人们的心理也随着时代在变化,西方价值的侵入、传统价值观的变化以及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提出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错综复杂,日趋多元化。当代成长于互联网时代的年轻人,他们更加追求个体的价值,却又跟西方的利己主义不太相同;他们对社会上的时事满腔热血,却又不赞同的利他主义;他们追求个性解放,却又愿意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融合;他们追求个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却又对西方的社会价值不认同。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中接受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在其中加入浓重的个人特征,使得个人价值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互补,总之,当代互联网时代的年轻人在整体上具有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同时还呈现出多元化个性价值观的特征。犯罪心理学是将犯罪学科与心理学科结合到一块的学科,是一种交叉学科。心理活动的产生就是客观事物作用于感官,然后引起大脑的反射,人的一切心理活动都是对客观现象的反映。犯罪心理学主要是对引起犯罪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研究,因为,客观现实对主观因素有指导的作用,因此,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更偏向于客观现实对主观心理的影响。通常所理解的客观现实包括文化、经济、政治、科学等各方面因素,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犯罪客观因素的研究更加科学规范,尤其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使得信息的收集、分析更加便捷。尤其是网络信息的互通互联,使得全球的信息信息传递成为可能,人们不仅通过网络可以获取全世界的信息资源,还通过网络制造了大量的信息资源。这种对现实世界的虚拟现实使得网络信息传播更加肆无忌惮。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无国界的互联网络使得有国界的现实产生了大量的网络犯罪,他们有许多人是青少年、是网络黑客、是高科技工作者、是普通大众;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犯罪目的更加不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多样化促使犯罪内容的多样化,只是出于好奇、好玩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犯罪呈现网络化特点,计算机网络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一些传统的犯罪行为也紧跟时展,进入虚拟的网络世界,进行诈骗、洗钱、敲诈等,给别人带来严重的伤害。

3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影响

3.1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网络化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点、学科性质以及课题研究的方向决定了该学科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是否有效也取决于研究方法的有效性。我们在对传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主要使用的方法为:实验法、心理测试法、调查法、观察法、案例分析法、数量统计法、经验总结法和归因法等等,这些方法方式是随着犯罪心理学研究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是犯罪心理学科发展的基础,在现代化的今天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研究的继续向前发展,特别是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也使得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传统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要想打破传统心理学研究在现代社会造成的困扰,就要创新方法,依靠信息网络技术与传统技术相结合,为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开创一个新的路径。

3.2犯罪心理学研究中预测、预防的网络化

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犯罪心里预测是为犯罪心理预防提供信息的手段,也是犯罪心理预防的前提,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进行科学的预测,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心理学预测方法多种多样,据统计,目前常用的犯罪心理预测方法就有:心里测试法、谈心法、活动产品分析法、调查访问法、观察法、心理征兆预测法等等。在社会逐步迈进网络社会的过程中,法律法规、道德准绳势必会落后于实际的发展,而网络社会中犯罪方式、犯罪群体变得更加多样化,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变得更加不明确,这就使得传统犯罪心理预测在实际工作中变得不再那么适用,心理预测也变的更加困难。而网络技术既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信息搜集能力,使得信息的发放、收集变得更加便捷,使得各类群体的犯罪特征更加易于分析,有利于犯罪心理学研究者及时、把握群特特征以及犯罪心理状态,有利于拜我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时作出调整,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犯罪心理预防主要是采用外部干预的方式消除引发犯罪的外界因素,阻止犯罪心理的产生,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诱发人们的犯罪因素更加多样化,但是,如果能更好的利用网络技术去引导网络群体的心理,给他们加以正确引导,必定会减少犯罪的发生。当前,互联网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我们应该加强开展网络心理课程培训、网络心理咨询等,使人们通过网络进行心理疾病的治疗,为心理疾病患者提供一个网络渠道,进一步达到消除犯罪隐患的目的。

4网络技术在犯罪心理学发展中的展望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犯罪心理学研究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网络技术的发展必定前景光明,我们的生活必定会更加依赖于网络,因此,加强网络技术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应用是未来大势所趋,我们都无法左右。如何在网络信息时代更好的促进犯罪心理学与网络技术的融合,是我今后发展的目标。当然,现在才刚刚起步,很多问题我们还没有认识到,但是我相信,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以及犯罪心理学研究改革,网络技术肯定会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提供一条广阔的大道。

5结论

研究犯罪心理是我们完善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犯罪心理的研究有助于犯罪的预防、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有序发展。文章从心理学的研究内容出发,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现状,对犯罪心理学跨入网络时代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影响,预测网络技术必定在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大放异彩。

作者:刘宇

犯罪心理学论文:犯罪心理学心得体会

没有新的观念,就不可能有新的思路;没有新的思路,就不可能有新的举措;没有新的举措,就不可能有新的成效。党的十七大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确立为党的思想路线,是对党的思想路线的丰富和发展,表明我们党在理论上的自觉性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理解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把思想认识转变到与十七大要求相适应的状况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十七大提出的奋斗目标上来,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新世纪的宏伟目标。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与国之间在科技和综合国力方面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从国内形势来看,党的十七大吹响了建设小康社会的号角,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全国各地都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孟建柱同志提出构建“大教育、大培训”的思路,公安院校如何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当前的公安教育体制、机制和培养模式,破解公安教育的困境,对公安教育做出重大改革与调整,是公安院校在解放思想大讨论中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联系禁毒系的实际,联系禁毒教学科研本职,就是要提升科研层次为领导决策和禁毒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就是要提高教学水平为禁毒实战工作和一线禁毒民警提供帮助与服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大力加强禁毒重点学科建设

一是凝练学科方向,以禁毒学科建设为龙头,将禁毒学、案件侦查、预防教育、禁毒实验室建设为重点突破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禁毒实验室作为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对于推动禁毒教学水平、提升禁毒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禁毒科研平台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科研基地建设。云南省首届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十大基地之一“云南禁毒问题研究基地”的建立,确立了我院在云南禁毒领域的经验丰富地位,极大的推动了我院禁毒科研的发展。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自2007年11月起,我系教师参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代表国务院起草的《戒毒条例》的调研、论证与起草工作,参与配合《禁毒法》实施的戒毒法律文书的制作。今年4月《戒毒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戒毒法律文书公安部已于5月30日全国禁毒部门实施。这是禁毒系多年理论研究的结果,是禁毒科研上层次、上水平的具体体现,为领导决策和禁毒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专门发函到学院表示感谢。

二、大力加强禁毒专业建设

2007年6月,我院“禁毒学”专业成功获批省级重点建设专业,2007年11月,“禁毒学”专业被云南省推荐列为2009年国家一类特色建设专业申报名单,专业建设又上新水平。

一是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合作与交流,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一年内,在禁毒专业方面,我院利用省院省校合作项目等途径选送3名教师攻读博士学位,8名教师攻读硕士学位,2名教师被新评为教授,现从事禁毒教学科研人员中教授人数已达10余人,禁毒教学人员学历、职称构成有了质的改善。

二是精品课程建设。2007年11月27日教育部、财政部正式公布了2007年国家精品课程评选结果,我院“禁毒学”课程成功申报为国家精品课程,标志着学院在课程建设方面上了一个新台阶,对推动云南乃至全国的禁毒教学、禁毒人才培养等有着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年9月,“预防”课程获批公安部精品课程。两门课程的成功获批,进一步巩固了云南禁毒教学在全

国的经验丰富地位。

三是教材建设。主编的《禁毒学》、《犯罪心理学》等三本教材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出版。《犯罪案件侦查教程》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目前,该教材再次修订的初稿已基本完成。

三、大力加强禁毒警察培训工作与社会服务

遵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构建“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的部署,不断创新教育训练内容与形式,积极探索并逐步实现在职民警培训集中训练与送教上门、课堂教学与远程教育、有计划指令性培训与学员自愿性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一是国外禁毒警察培训取得显著成绩。受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的委托,我院开展培训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禁毒执法官员研修班(培训班)”;受商务部委托我院举办“亚洲禁毒官员研修班(培训班)”。禁毒系教师承担了主要的禁毒主干课程教学任务,并为受训学员好评。这些培训班的举办,极大地推动了我院的国际化水平,在受训国家禁毒部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禁毒国际合作的开展。

二是送教基层公安机关,服务指导禁毒工作。近年来,禁毒系把“公安教育服务基层、服务实战、服务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长期坚持送教下基层。送教的主要内容为探讨理论前沿问题、禁毒实战急需解决的问题及禁毒一线矛盾突出的问题等。2008年1月-2月,禁毒系分两小组利用假期送教到德宏、保山、大理等州市,讲解《禁毒法》,并就相关课题进行了调研,取得了送教调研双丰收,受到基层的热烈欢迎。2008年5月,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禁毒局和学院联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宣讲,我系4名教师分赴禁毒局机关和全省16个州市完成宣讲活动22场,其中玉溪等12个州市采取了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全省直接参加听课的人员超过5000人。各地禁毒办、禁毒支队反映省禁毒办、省公安厅禁毒局和云南警官学院组织的宣讲活动十分及时,也很必要。认为授课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造诣、丰富翔实的禁毒知识和娴熟的授课技巧,讲授生动,深入浅出,结合实际,理论性和指导性都很强,感谢云南警官学院。通过这次成功的宣讲活动,对帮助基层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禁毒法》,推进我省依法禁毒,推动我省的禁毒事业迈向新的台阶,促进我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禁毒民警远程在线培训系统建设完成。在职民警业务的远程教育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可以解决工学矛盾突出和民警自学提高问题。学院2007年投入200余万元,建设了禁毒民警远程在线培训系统,可查阅资料、点播视频、在线收看、在线学习、在线考试。目前硬件建设已经完成,进入建设阶段。

四是禁毒防艾宣传教育服务已形成长效机制。2007年度,禁毒系共组织26个宣讲团利用课余和节假日,一直坚持开展禁毒防艾宣传教育“五进”活动。据不统计:组织宣讲活动3000多人次,发放资料70000多份,先后对100多所中小学和50余个社区工厂和农村开展宣传。禁毒系师生全身心的投入与长效机制的形成,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的高度好评。2007年2月9日在昆明举行的2007年云南省禁毒工作会议上,云南警官学院禁毒系被云南省禁毒委员会授予“2006年度禁毒人民战争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建禁毒专业,创禁毒学科

2008年,学院提出了“坚定不移实施特色兴校强校战略。整合学科建设和科研资源,与时俱进地做强禁毒系及禁毒学科”,“加强教学训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禁毒系实验室”的目标。这必将大力推进我院的禁毒学科、专业建设,推动禁毒教学、科研和培训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此,禁毒系提出“求实务真,开拓创新,建禁毒专业,创禁毒学科”的发展方向。近期的主要工作为:

(一)抓好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按照“挂牌建设、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滚动发展”为原则,大力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目前,已累计投资近千万元,完成了在职民警远程网上培训系统、禁毒陈列室、禁毒高端培训系统建设,完善了联合国G75培训系统。禁毒情报资源查询库建设正在抓紧进行。今年将新建气相色谱、质谱实验室,吸毒人员脑电波分析实验室,吸毒人员瞳孔检测实验室,案件侦查模拟实验室,艾滋病预防教育展示室,学生公共实验室等项目,达到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模与水平。

(二)抓好高层次高水平科研工作

目前协助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起草的《戒毒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完成了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吸毒人员检测程序规定、戒毒法律文书的起草制定,已提交公安部禁毒局。

落实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研究基地、禁毒实验室等各建设项目具体指标与要求,对于符合建设指标的各教师科研成果,列入各项目建设经费给予一定的奖励与支持,以确保各项目建设做实做细,鼓励每一位教师主动积极参与各项目建设,以达到真正抓好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目的。

(三)抓好高水平教材建设

着手禁毒学专业《戒毒学》、《禁毒法学》、《预防》、《艾滋病防治》等教材的编撰,在编撰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各教材的特点,重视提高禁毒相关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应用技能,合理构建教材体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战教学,精心选择教学内容,争取将每一本教材都做成精品,抓好高水平教材建设。

(四)抓好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继续采用多种方式,抓好高水平禁毒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一是利用省校省院合作等方式,继续加强教师的学历教育,鼓励互派访问学者。二是有计划、分批次安排中青年教师去实战单位锻炼,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等,以提高禁毒教学服务实战的水平与能力。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与水平。

总之,解放思想必须割除思想上的认识误区,破解工作中的困难与矛盾,打破原有体制机制,改革原有的教学模式,联系禁毒教学科研实际,以实现禁毒系又好又快发展。

犯罪心理学论文:试论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 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治理犯罪提供理论价值基础,在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些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与成果,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本文首先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提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定位等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犯罪心理学;犯罪;刑事

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多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多方位协调的状态、刑事一体化效应的目的。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教育改造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

由于历史原理,犯罪心理学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才与心理学分支,在短短三十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在实践应用研究方面问题突出。一是我国心理学研究虽然在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有关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上等基本理论问题有所建树,但是关注与投入欠缺,致使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整体研究的广度、深度不够,应用性与可操作性更是不足;二是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导致一部分人出现认识偏差,片面的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学理,失去了具体实践功用;三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人缺失必须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不能敏感分析出犯罪及其治理中的心理学问题,不能将犯罪现象或者犯罪本源上升到心理学的认识与揭示的高度;四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部分人不能充分了解与研究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融合。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二)掌握犯罪心理学研究发展方向。我过犯罪心理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越来越注重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强调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还应具有较高的外部效度。其研究方式、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手段也不断体现科学性的特征。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独特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与专门的研究方法,系统化的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已有雏形。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脱离应用就毫无价值,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不能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甚至出现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理论。

(三)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犯罪心理学必须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一是加大对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内的各分支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各分支学科角度去分析讨论罪犯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矫治的措施和方法,让犯罪心理学融入到心理学各分支学科间形成的动态化体系结构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二是增强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外的诸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而掌握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能够从多学科的角度来解释、分析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源。

总之,犯罪心理学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性与实用性,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理论能够科学描述、解释、预测以及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服务。

作者简介:顾梦桃(1989-),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犯罪心理学论文:案例式教学法在犯罪心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分支学科,它是一门研究对象和内容相对特殊的学科,具有隐蔽性、社会危害性、不可重复性和重视实践性等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单纯以教科书为中心的传统理论学习对学生来说是相对枯燥的且与实际工作脱节,而案例式教学法是近年来在医学、法学、经济学等领域都广泛应用的一种教学法,从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应用能力入手,做到多种教学方法灵活使用,使学生由被动式学习变主动学习,提升教学质量。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案例式教学;教学方法;教学质量

案例式教学法(case teaching method,CTM)是采用以问题为基础,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相较于传统教学模式,更能够对各种类型的实际犯罪案例进行思考、分析、讨论、交流,分组进行汇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

一、案例式教学的前提条件及意义

1.前提条件。案例式教学中,有针对性的经典案例将会大大提升教学质量。在选取案例时,根据不同犯罪类型挑选典型案例,引导运用所学知识从多角度多方位认识案例和分析案例,引出所要v授的知识点,使教学更加形象生动。

2.意义。应用案例式教学,课堂气氛热烈,对分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主动探究与讨论,不但增强了主动性也培养了合作意识、团队精神及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法医专业学生会觉得犯罪心理学知识晦涩难懂而且枯燥,而案例式教学可以展示给学生们生动形象的实际案例,通过对犯罪现场的仔细勘察,分析现场遗留的物质痕迹及伤者或者尸体的伤情分析犯罪嫌疑人遗留的心理痕迹并进行犯罪心理画像,为最终破案提供线索及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们往往很有兴趣,为以后的工作做到很好的铺垫。

二、案例式教学的实施

实施案例式教学比较适合小班教学,如果人数较多会影响教学效果,实施案例式教学时,应以小组为单位分析讨论,保障每一位同学都能参与到案例的分析中来,调动全班同学的积极性。

在进行案例式教学的过程中,我们把案例以三种主要形式进行运用:

(一)讲授型案例

1.讲授型案例的适用条件。顾名思义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这种案例适用于理论知识点较为固定单一的章节,也就是犯罪心理学的基础理论部分。这对我们准备的案例要求并不高,仅仅是有简单案情描述的案例就可以。

2.讲授型案例的使用方式。教师选用合适案例,并配以图片,自然引出学生需要掌握的重点及难点。在讲授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这一章节涉及到很多普通心理学理论,提到刺激-反应论中经典的条件反射论时如何让同学们能把它与犯罪心理学联系起来并容易理解,我们可以引用一个青少年犯罪的简单案例,与经典条件反射理论联系起来,吃食物时开灯或打铃(多次)单独开灯或打铃引起唾液分泌反应,这说明,经过强化作用,灯光或铃声的刺激与唾液分泌的反应之间建立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联系,下面利用一个青少年实施强奸的案例,在少年犯张某性成熟背景上(无条件反射),加上淫书淫画等不良刺激经多次强化强奸行为(反应、条件反射),这就把青少年强奸案件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形成很清楚明白的跟同学们讲授出来了。

3.讲授型案例的作用。教师就把基础理论知识穿插到了实际案例中,让学生跟着老师的思路走,把晦涩的基础知识用常见的通俗易懂的方式讲授出来,利于掌握。

(二)讨论型案例

1.讨论型案例的适用条件。以学生讨论为主,教师从旁进行引导与最终的点评和归纳,这种案例适用于综合性的犯罪案件分析的章节,也就是犯罪心理学的各论部分部分。准备的案例必须,有详细的案情资料,现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等。

2.讨论型案例的使用方式。案例式教学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学生分组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不但可以检验学生对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1]。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一定要准备好案例,以免出现课堂失控及混乱。可提前一周把一个真实的关于青少年犯罪案例相关的案情资料、走访调查记录、现场勘查照片、尸表检验照片、尸体解剖照片等资料提供给学生进行反复观看并分组进行讨论,由教师点评,总结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性、团伙性、情境性等特点,让学生思考,为什么青少年犯罪会呈现出如此突出的特点?从心理学角度该如何来解答这个问题[2]。

2.讨论型案例的作用。真实案例分析,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贴近实战,既锻炼学生分析能力及表达能力,也是很好的检验学生的教学方式,可以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三)模拟型案例

1.模拟型案例的适用条件。这类案件主要以学生分角色模拟并还原犯罪现场,教师作为观察者,以及最终的点评者。适用于综合性的案件分析及最终的考核,可以与其他科目综合,设置情境。准备案例不但要案情背景资料、现场照片、人员、环境等要素要齐全,还要求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及综合运用能力较好。

2.模拟型案例的适用方式。这类案例实施相较于前两种,稍微有些难度。比如讲到情绪性犯罪时,我们首先设置一个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的情境,然后让同学进行情模拟,按照情境设定,情境一:主人发现后大声呼救并报警。情景二:主人害怕,任由盗窃者实施犯罪行为。情境三:主人大胆与盗窃者发生搏斗。由学生在不同的情境条件下进行发挥,观察不同情境下,不同犯罪分子的反应,最终产生不同的结果,再由盗窃者扮演人员讲述心理过程,两种心理分析相互印证。最终由教师进行一一点评。

3.模拟型案例的作用。模拟情境教学法,创造了学生之间的互动,特别是通过不同的同学演绎,得到不同结论,学生可体会到犯罪分子的心理,有些案例只在特定情境下才会激发,通过模拟不同情境训练,使同学们对知识点的记忆更加深刻,而教师也可以通过模拟型案例,来对学生的综合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进行考察。

三、完善案例式教W在犯罪心理学教学中应用的途径

虽然这种教学方法非常适合犯罪心理学教学,但仍需完善和改进。尤其一些典型案例甚至是照片,收集过程中公检法的顾虑,会导致收集到的案例质量参差不齐。其次理论课应用的教材是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的《犯罪心理学》,针对的并不是法医学的本科生,针对性不够。需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案例式教学法效果的评价主要是传统的期末考试,难以反映学生的综合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3],需尝试进行调查问卷、教学反馈及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调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犯罪心理学论文:拜访俄罗斯“犯罪心理学之母”

今年5月,我到莫斯科参加纪念俄罗斯刑法典十周年的国际刑法大会。会上,我见到之前敬慕已久的俄罗斯犯罪心理学之母库兹涅佐娃・尼涅尔・费多罗夫娜。

大会开幕前,她被她的学生领到我面前。眼前这位年老的俄罗斯妇女正是我倾慕已久的大学者库兹涅佐娃!79岁高龄的她,在大会上作的主题报告,受到与会400名国内外专家的一致好评。紧张的会议安排,连我都感到有些劳累,但她始终精神抖擞地端坐在主席台上,认真地听取每个人的报告,还不时补充发言。要知道,她不仅年事已高,而且身患多种疾病,腿脚也不利索。她的毅力和坚强令我钦佩不已。

我和库兹涅佐娃神交已久,之前在国内读过、译过她的著作,由衷佩服她著作中精辟而深入浅出的论述。而她曾为我的译著作序,多年来也一直想结交我这个异国同行。但这次是我们首次见面。我在莫斯科大学看到对库兹涅佐娃的介绍:法学博士,教授,苏联国家奖金获得者,俄罗斯联邦功勋科学家,莫斯科大学功勋教授,国际刑法学会委员,刑法学和犯罪学教授。如今,近80岁的她仍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安全委员会专家,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科学咨询委员会员。

25日大会结束后,库兹涅佐娃执意邀请我们到她家做客。一回家,这位著名学者立刻变成了一位亲切朴素的俄罗斯老妈妈、一位普通的家庭主妇。她和我们一起制作沙拉、三明治、鱼和肉的冷盘,还煮了饺子。我们边吃饭边聊天,不仅谈论严肃的刑法与犯罪学问题,也聊家常,就像姐妹一般亲切融洽。她告诉我,她的俄文名字是由列宁的名字演化而来的。她的父亲和丈夫都是将军,丈夫已于15年前去世。在库兹涅佐娃的房间,我们看到了她父母及丈夫的照片。

尽管库兹涅佐娃过去和现在都享有很多荣誉,但现实中的她十分普通,生活也非常简单。她一个人居住一套两居室的住宅,屋里上上下下塞满了书籍,堆放着各种纪念品。墙上色彩斑驳的巨幅油画诉说着这座住宅昔日的辉煌。她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教学和研究中,几乎没时间也没能力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我不忍心看到这样一位令世人钦佩的学者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坚持帮她清洗碗盏茶具。因为时间太紧,最终没能帮她将整所住宅收拾整洁。库兹涅佐娃说最伤心的是她的别墅。那是父母留给她的,原本有9间房,不久前因邻居的不慎而毁于火灾。现在,她根本没精力去应付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她说,就算她能胜诉赢得赔偿,在她有生之年,又怎么可能再建成这样一幢别墅?所以库兹涅佐娃不再过多纠缠此事,只关心她的学术研究。

此次俄罗斯之行,异国的同行知音老而弥坚、热爱生活的精神面貌,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本刊注:本文作者今年65岁,草茉莉是她的网名。)

犯罪心理学论文:《犯罪心理学》教学案例库建立的探讨

摘要:《犯罪心理学》必须通过丰富的实际案例使学生认识不同的犯罪心理,采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案例讨论等方式锻炼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进行案例式教学的前提是需要有足够的案例进行支持,因此,建立一个数量相当、类型丰富、内容详实、针对性强的案例库是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由于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及教学实践的局限性原因,在理论课的教学实践中,案例来源往往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因此,整合资源进行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建设,使教学中所运用的案例能够适合现实情况的需要,从而才能有效地开展案例教学法,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案例讨论,通过案例讨论,缩短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距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关键词:案例式教学;犯罪心理学;案例库

一、犯罪心理学案例式教学的现状

案例式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习者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内容,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思考、分析、讨论、交流,最终进行汇报,从而提高学习者的自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的教学方法。相对于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

案例式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大量的案例作为支撑,没有案例就谈不上案例式教学,因此建立犯罪心理学案例库是进行并推广案例式教学的大前提。近几年,教学案例库的研究成为我国高校教师非常注重的一个问题,各个学科领域譬如说法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都已经出现了相关的研究成果,甚至是哈佛商学院的案例库教材被翻译成多国语言,风靡全球。而相对比而言,《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同时还是一门或然性学科。现有的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内容偏重于知识的介绍和传播,对于理论知识的讲授一般是照本宣科的注入式教学,学生收获不大,亟待需要进行案例式教学,但是由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都是犯罪分子,由于案件的保密性、隐私性等诸多问题导致案例库的建设滞后甚至存在非常多的阻碍。因此研究和编制一个好的犯罪心理学案例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编制一个有效的案例需要很多的现场图片,这对于我们的教师来说都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需要整合资源,积极进行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建立,为今后能有效的开展案例教学法、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案例讨论式教学提供保障。

二、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建设的方法

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整体构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普通案例收集法以及经典案例选编法。

医学院校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较大薄弱点又在于授课教师不像公安院校的授课教师那样具有公安警察的身份,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并参与到案件中去,有着切身的经验和大量的案例积累。我们获取案例资源的途径单一、标准不一、信息失真,从根本上缺乏对医科类院校法医专业学生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所以,研究建立起一个有着针对性和典型性又不失时效性和新颖性的案例库,突破理论教学的局限,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主动思考,在立体的现场中完成对综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和完善综合思维能力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按照《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利用法医专业师生到公、检、法、监狱及劳教所等进行见习和实习的机会,通过查阅卷宗、与办案人员及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等方式,设计相关表格和问卷,有针对性地采集详细的相关信息,通过对原始案例进行汇总、归类、比较和总结,研究《犯罪心理学》教学案例库建立的标准,通过收集的案件资源形成并完善建立标准,同时用不断完善的标准指导案例资源收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案例资源的典型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另外,随着标准的建立和工作的深入,一方面能获取大量的真实案例,持续扩充壮大案例资源库,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材料基础;另一方面,又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所学知识有很好的回顾,并根据所接触的服刑人员对这一类型的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依据信息采集的标准,及采集到的素材,整理完成三个步骤:及时步,某犯罪类型案例的详细过程、犯罪分子的详细资料展示;第二步,该犯罪案例典型的犯罪心理教材资源的补充;第三步,制作出该犯罪案例的配套检测试题。学生可以通过完成“建立假设―搜集资料―分析资料―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过程来学习研究犯罪心理学。

典型案例选编法是选择一些知名案件比如马加爵案件、药家鑫案件等知名案件,网络、广电媒体以及各种书报上对案件的整个过程报道都比较详尽,相关资料都非常多,相关专家分析得也非常透彻,对这种知名典型案例进行加工整理可以充实到我们的案例库中。因为越是典型的案例,揭示的犯罪心理规律就越是深刻,蕴涵的道理越是具有回味感,其普遍意义也就越大。也就是说,越典型的案例,越具有激发学生潜在兴趣的可能性,有利于学生进入角色体验与情景体验,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结合。

三、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内容的选取以及加工整理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突出主题

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引入案例教学,我们的案例库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杜撰虚构。我们收集选取的不管是普通案例还是典型案例,都必须有对犯罪情境的真实描述。因为只有发生于实际中的真实的犯罪过程,才真正会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把学生的所有思路引入犯罪案例情境中;而杜撰或者编造的案例,不光是严谨性、科学性方面会有欠缺,也会导致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兴趣感和信任感不足。但是真实的案例,在收集过程中,往往很多信息收集不全,由于收集途径的特殊性以及案件的保密性导致收集存在很多的困难以及阻碍,因此,我们可以把收集到的普通案件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但是不能按主观意图随意删改,让犯罪过程去迎合预定的主题,应该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围绕所遇到的犯罪心理的焦点问题,对有关情况作真实的描述,同时,丰富犯罪“故事”的前因、后果等,而且要注意的是不要轻易把自己的观点表露在案例的叙述过程中,使学生能够以案例当事人的角色创设情境,体验并分析整个案件的犯罪心理过程。

(二)案例要具有启发性

收集的案例在整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入一定的思考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设计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可以显而不露,引而不发,让学生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自己去挖掘,问题的答案必须是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最终得到的,而非是单纯翻看课本就能得到的。从案例的内容上要能满足不同的教学需要,并与教学各环节相互衔接,因此应有“课堂讨论”和“课外思考”等不同案例。从案例的形式上要有“简单案例”和“复杂案例”。

(三)案例要具有目的性

犯罪心理学案例的收集要适应教学目的的要求,涉及多方面,比如现场方位、现场痕迹、物质痕迹及心理痕迹、尸体现象等,通过案例启发、调动学生从多个方面、多种角度对整个犯罪现场或者犯罪过程进行分析探讨,从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的典型性

整理案例的过程中,要把同类性质的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提炼出来,能反映同类案件的一般特性,比如说:诈骗案件中,李徐案非常典型,分析完一个案子能使学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五)案例的即时性、更新性

现实生活中也不断发生着这种犯罪行为,我们在平时也要不断的及时更新案例,注意结合社会上的一些新的热点案例并适当淘汰老旧案例,在案例中尽量增加具有各种声像资料的案例,使我们的案例库不断完善并保持实时实事。

四、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建立存在的困难

案例库的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需要后期不断的加入案例及更新案例,尤其是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建立,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去监狱及公检法部门与服刑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教学组织、教学手段、教学方法上还必须有一定的改革和创新,这些都需要得到学校的理解和支持。为保障今后案例教学的持续开展,还应该有明确的制度保障,以促进老师的积极性。

犯罪心理学论文: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应用(下)

摘要:层面理论是一种理论和技术相结合的新兴方法,已在国外广为发展,国内医学、心理学领域已有学者对其进行过相关介绍。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对象和内容相对特殊的学科,具有隐蔽性、社会危害性、不可重复性和重视实践性等特点。引入层面理论有助于解决该学科难以实现大样本、随机化、理论与数据不统一等问题。目前层面理论在国外犯罪心理学领域已有一定应用,如强奸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画像、犯罪团伙的领导行为、纵火犯的动机模型等。

关键词:层面理论; 映射语句; 多维尺度法;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画像

一、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应用价值

将层面理论引入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的犯罪心理学领域,不仅有助于这一学科在理论上进行提升,而且有助于其在实践上推广应用。

1.犯罪心理学学科的特殊性

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科学[1]。从它的定义便可看出,犯罪心理学以犯罪主体为研究对象,必然与其他分支学科有很大区别。犯罪心理学学科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几点:(1)犯罪心理的隐蔽性――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隐蔽的,犯罪动机是不可告人的[2];(2)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都是侵犯他人某种权利的行为,或伤人,或毁物,具有社会危害性[2];(3)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不可重复或难以重复性――正因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可让它在人为的实验过程中重复出现[2];(4)犯罪心理研究重视实践性――正是由于被试的特殊性,研究内容的特定性,犯罪心理学必须要与实际紧密结合,才可能描述、解释犯罪人的心理,才可能达成在实践中预测、控制的最终目的。

犯罪心理学学科的上述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研究中收集资料、数据的特性:(1)常通过访谈、问卷、判案汇编等多种手段收集,对犯罪心理的研究须以不危害社会为基本原则,不能人为地对犯罪进行重复,即使是模拟实验也涉及伦理问题,并且模拟环境与真实情景的差异也会导致实验的外部效度遭受质疑,实验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很难使用,此外,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被试不可能如同发展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等学科的被试那样,按照主试的要求,如实报告反应内容,所以仅以问卷等方式获取的数据其真实性有待考证,需要结合深度访谈、司法人员评定、判案汇编等多种资料进行分析;(2)难以实现大样本,随机化,由于被试的特殊性、情境的特殊性、案件的不可重复性,获得与研究目的匹配的大样本,保障数据的正态分布几乎无法实现。

2.犯罪心理学目前存在的困境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创立至今,走了一条由经验总结到案例分析逐渐向量化研究这一主流范式靠拢的道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3],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犯罪心理学目前存在的困境――理论与数据难以统一。我们看到,一部分的研究以个案分析为主,在经典理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深刻剖析或者通过对某几个案例的分析提出某种理论,这样的研究对于揭示个案当中犯罪人的心理确实深入、透彻,但是缺乏定量的数据支持,可验证性和可推广性较弱,且在研究初期,研究者对研究的内容可能并无清晰的界定。另一部分的研究试图通过问卷等形式获得大量的数据,并由这些数据分析得出某一研究问题的内在结构,这往往会出现将统计手段置于理论之上[4]的纯定量分析的弊端,使得理论与数据脱节。如何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理论和数据结合,成为犯罪心理学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中的价值

将层面理论引入犯罪心理学,为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与技术。首先,在收集数据方面,层面理论允许多种渠道的数据,如问卷、访谈、司法人员评定、判案汇编等。欧洲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者们在运用层面设计时使用的典型的数据来源于警方,如:目击者陈述、报案系统、判案汇编等[5]。其次,在处理数据时,多维尺度法不需要变量呈正态分布状态,不要求变量之间为线性关系,并且没有对样本数量的限制,这些特性特别适合分析犯罪心理学的数据。再次,在犯罪心理学中“一个相对新的领域或新话题出现时,研究者可能并没有明显的理论根据,进而来对变量间的关系作指导,此时可以使用层面设计对该领域进行划分,进而探索分析”[6]。,犯罪心理学强调实践性,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事后分析”得出某些结论进而指导实践是其最终的目的。以犯罪心理画像为例,大卫・坎特(David V. Canter)运用层面理论通过对强奸犯的行为特征、动机进行数据分析,概括出不同的人格特征,在此研究基础上指导强奸犯罪人心理画像,相比之下,那些依赖临床判断而不是统计的犯罪心理画像,显得漏洞百出[7]。总而言之,将理论建构、研究设计、变量选择、数据分析及解释系统整合起来的层面理论为解决犯罪心理学目前的困境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二、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应用的实例

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应用,近年来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具体应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1.运用层面理论对强奸结构的研究

提到层面理论,尤其是多维尺度法,一定要提到大卫・坎特,他对于强奸案件结构的一系列研究被奉为经典。他发表的《性犯罪的差异:基于行为对陌生人强奸的类型划分》[8]一文,提到强奸案件中的暴力行为分为三种水平:性暴力、身体暴力和个人暴力。性暴力表现为阴道插入、肛门插入等行为;身体暴力表现为捆绑被害人、殴打被害人等行为;个人暴力包括强迫被害人在强奸过程中有回应或交流等。强奸犯和被害人有四种互动模式:敌意、控制、盗窃和参与。坎特将暴力行为层面作为模块角色,从中心向外周的元素依次为:性暴力、身体暴力、个人暴力,越靠近中心的区域里面的元素与强奸行为相关越紧密,出现的频率越高;将互动模式层面作为极化角色,敌意、控制、盗窃、参与这四个元素是并列关系。基于此,坎特提出陌生人强奸的综合模型假设雷达结构,如图1所示。

图1.陌生人强奸的假设雷达结构图

在层面理论的假设框架下,坎特搜集了112名强奸案件被害人的陈述。所选取的供述为系列强奸案中及时起案件的被害人供述或仅发案一次的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供述,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因某个犯罪人的系列强奸案件以相同模式在多份供述中出现而影响最终的结果。这些陈述是被害人口述强奸细节,英国警方如实记录的文字材料,也是法庭上的法律文书。坎特和几位经过训练的研究者对这些材料进行文本分析,用二分法表示变量是否出现,经过讨论得出针对此样本的编码字典,最终从112份被害人供述中得出27个二分变量。

通过SSA对数据的分析,坎特等人得出结果:阴道插入和突然袭击两个变量位于强奸结构的中心位置,不能用于区分强奸的结构,而其他25种变量分别位于结构图的不同位置,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强奸类型,如图2所示。

图2.通过SSA分析27种犯罪行为预测暴力水平

最终,坎特通过SSA统计技术分析,验证了层面理论的假设,得出73%的强奸案件有一个占主导的互动模式,25%的案件是混合的模式,2%的案件不属于模式范围。而在一种模式占主导的案件中,敌意型的互动模式占26%,控制型的互动模式占10%,盗窃型的互动模式占5%,参与型的互动模式占32%,如图3所示。

图3.通过SSA分析27种犯罪行为预测互动模式

2.犯罪心理学的其他实例

麦肯基(McGuickin)和布朗(Brown)[9] 在2001年采用多维量图分析法调查警务人员、记者、公众人物对不同类型的性侵犯者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差异。此项研究要求被试对呈现的一系列不同的侵犯(如:儿童性侵犯者、强奸者、性骚扰者等)进行分类,分析被试在对待不同性侵犯者的概念上的差异。结果显示上述三类被试在性侵犯者概念上存在显著差异。

弗里森(Fritzon)和布伦(Brun)[10] 2005年用层面理论设计研究校园谋杀,他们对发表在《关于校园暴力死亡的全国性校园安全中心报告》中的94个案例进行编码,通过最小空间分析法,建立了用行为的频率调整动机的放射结构的概念模型。

波特(Porter)和艾莉森(Alison)[11] 2006年研究了犯罪团伙的领导行为。他们从商业和个人劫案的案例汇编中寻找变量,建立编码字典,用映射语句具体描述了是否是由团伙中的成员提出犯罪设想,选择犯罪目标,设法接近被害人,参与犯罪活动以及作出关于犯罪的关键决策。研究采用偏序量图分析来量化特征,进而描述抢劫中个人的领导倾向。

此外还有,古德温(Goodwin)和坎特(Canter)[12]的美国连环杀手空间行为研究;坎特(Canter)、休斯(Hughes)和柯比(Kirby)[13]的恋童癖研究;弗里森和加布特(Garbutt)[10]的家庭内部谋杀研究;横田(Yokota)和坎特 [14]的盗窃犯概念化研究;波特和艾莉

森 [11]抢劫犯团伙内行为一致性研究;内维尔(Neville)、米勒(Miller)和弗里森 [15]对经历社区矫治的服刑人员的行为类型学研究等。

三、小结

层面理论由于其种种优点,特别适合于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相对特殊的犯罪心理学领域,但是层面理论尚未被引入国内的犯罪心理学领域,在国外的发展也还存在着很大的进步空间。整体上说,国外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对某类犯罪案件犯罪人行为模式、行为与人格关系描述水平上和一定程度解释水平上的研究,预测研究仅体现在犯罪心理画像方面,今后在解释、预测、控制水平上的研究有待继续深入。具体研究问题上,研究者除了可以应用层面理论研究某类具体的犯罪行为,还可以将几类犯罪结合起来,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研究。如波特和艾莉森 [11]提出他们基于抢劫犯建立的领导量表可能同样适用于强奸犯的构想。此外,层面理论的具体技术可以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中更广泛地使用。当前,利用映射语句进行问卷编制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并不常见,多维尺度法的效用也仍被低估[16],运用较复杂的多维尺度法进行的研究并不多见,格森(Gersons), 卡利尔(Carlier)和兰贝茨(Lamberts)[17] 运用三路多维尺度(three-way MDS)研究警务人员创伤后应激障碍是犯罪心理学中的特例。尽管多维尺度法从进入研究领域之日起便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只有到这种方法真正的实用性和多功能性被认识到之后,多维尺度法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中作为普遍的工具性的作用才能充分显现[17]。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层面分析是事后解释行为,因此这种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实际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犯罪心理学论文:犯罪心理学学科发展

摘要: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法律 犯罪 心理学 学科

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

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一、学科历史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及时个活跃期。

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韵。

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级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为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及时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地侧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

在英国,大卫・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二、国内情况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

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

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20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人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三、学科发展

20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和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

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子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行动。

四、学科研究

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黯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犯罪心理学论文: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

【摘要】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科学,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在刑法领域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所研究与探讨的有关犯罪人意志、思想、意图以及反应等等成果,都给刑法提供了理论的支撑与保障。文章主要从犯罪心理学对于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和定罪量刑两个方面的影响,简要谈谈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刑法;应用

犯罪心理学是依据普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个体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犯罪心理学解释个体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及其机制,是法律所依据的基础理论性和交叉性的学科。其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与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下面就从几个方面,举例说明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心理强制说与罪刑法定原则

(一)何为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提出的理论。心理强制说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从而作出行为选择。

(二)心理强制说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影响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心理强制说的理论,我们不难发现,人们趋利避害作出自己是否犯罪的行为选择的前提必须是法律事先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有的学者就提出这体现了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之一。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但是,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心理强制说只是单纯的从理论意义上对罪行法定原则予以支持。

(三)心理强制说的不足之处

前面我们说到,心理强制说只能从单纯的理论意义上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来源。这主要是由于心理强制说缺乏相应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支撑。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并不仅仅是因为权衡的结果,更多的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而绝大多数的人一辈子不犯罪,也不是权衡的结果。因此,将心理强制说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说明力和说服力上还是有所欠缺。

二、犯罪心理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

(一)犯罪构成方面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心理态度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此外还包括犯罪目的和动机。而这些也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在犯罪构成方面,犯罪心理学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犯罪的成立与否,最主要在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条件成就与否,而作为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个体犯罪的心理即机制,恰恰是犯罪构成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此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均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甲、乙两人已经发现草丛中猎物旁边还有小孩,仍然开枪,结果导致小孩死亡,无法证明是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能证明由一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乙不同的心理状态,导致了不同犯罪的成立。

二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因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故意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均不能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24小时,甲的朋友多次电话催其赴约,但里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几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二人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

三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此罪与彼罪的成立。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是否故意为犯罪界限的区分。

(二)刑事责任方面

我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规定,这也是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的一种体现。因为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一致的,所以我国刑法中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为标定刑事责任能力,正是充分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理状态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特定之罪,实施特定犯罪行为时才受到刑罚的处罚。从犯罪心理学角度,针对年龄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可以得出,第17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特定之罪,是因为这一年龄段的人所实行的多是这一类犯罪行为。这就体现了犯罪心理学在刑罚设置方面的影响。

三、总结

从前面的几个例子我们不难发现,犯罪心理学与刑法联系密切。犯罪心理学在刑法的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等方面,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为犯罪人的改造、人民群众的教育指明方向。但是,在重视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同时,我们应当联系客观实际,杜绝主观归罪。

犯罪心理学论文:家有“女皇”命难违,犯罪心理学博士也犯罪

北京某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建飞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著名学者,是深为学生敬仰的学界,然而在家里,他却是“女皇”妻子的臣仆。他能深刻解剖别人的犯罪心理,却控制不了自己与妻子心中的魔鬼,在妻子的淫威下,他一次次挪用公款给她炒股。这对关系畸形的夫妻就学样一步步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家庭女皇”百般挑剔

“臣仆”丈夫奋发图强

1982年,陈建飞从杭州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系毕业后,回到老家浙江富阳市一所中学任教。从上班及时天起,陈建飞的激情就开始为一个叫李华菁的姑娘燃烧。

李华菁曾是杭州大学外语系的高才生,和陈建飞是同事,在学校里教英语。她在杭州一个知识分子家庭长大,是典型的江南美女,一颦一笑尽显万千柔情与妩媚。在李华菁的众多追求者中,陈建飞是最不起眼的一个,李华菁对出身农村、貌不惊人的他不屑一顾。

李华菁的高傲和冷漠并没有将陈建飞击退,反而使他内心的爱恋像岩浆一样汹涌,他寻找一切机会征服这位冷艳的公主。工作第二年,市教育局举行教学论文比赛,李华菁课教得好,但写论文是弱项。陈建飞知道后,挑灯夜战了两个通宵,帮李华菁完成了一篇论文,李华菁将论文送去评选后,获得市一等奖。李华菁顿时对陈建飞刮目相看。

此后,李华菁见到陈建飞时不再是一脸冰冷,偶尔还给他一个灿烂的微笑。陈建飞看到了爱情的曙光,加快了追求的步伐。对心理学颇有研究的他深谙女孩子的心思,想方设法讨李华菁的欢心。一次在食堂吃饭,陈建飞无意中听见李华菁与女同事说她宿舍的门锁坏了,风一吹,门“咣当”作响,吓得她晚上睡不着觉。饭后,陈建飞不声不响地带着锤子和新买的锁来到李华菁宿舍,手脚麻利地把旧锁换下来,安上新锁。见陈建飞忙得满头大汗,李华菁心头涌上一丝温暖……

就是这些一点一滴的生活细节,架起了陈建飞与李华菁的爱情通道。当陈建飞向李华菁求婚时,李华菁认真地对他说:“你必须答应我两个条件:一、对我忠诚,不许对其他女人动歪心思;二、必须服从我,对我言听计从。如果你不答应,结婚免谈。”为了抱得美人别说是两个条件,就是上刀山下火海建飞也愿意,他爽快地应承下来。1988年,陈建飞在同单位小伙子们羡慕的目光中,骄傲地与李华菁举行了婚礼。

击入那么多竞争对手如愿以偿地得到了李华菁,陈建飞很有成就感。婚后,他没有忘记李华菁的两个条件,在家里,李华菁就是“女皇”,他心甘情愿做她的“臣仆”。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这些在大多数家庭里女人干的活儿,都被陈建飞一手包揽了。而家里添置什么大件,则是李华菁说了算。

而在李华菁看来,自己嫁给陈建飞是对他的恩赐,她主宰他是理所当然的。婚后第二年,他们的儿子出生后,李华菁霸道地要求儿子随她姓李,并当仁不让地把给儿子取名的权利也揽到了自己手里。陈建飞尽管有些不快,但想到婚前李华菁给他戴的两道“紧箍咒”,也只得忍气吞声。

儿子的降临让家里一下子显得忙乱起来,因为都是工薪阶层,他们请不起保姆,每天下班后,陈建飞手忙脚乱地照顾孩子、做饭、收拾家务,而李华菁像女皇一样坐在沙发上看电视,仿佛丈夫的忙碌与她毫无关系。

但时间一长,李华菁又不满足了。看到大学同学嫁的老公有的升官,有的成了大老板,而自己买一件200块钱的衣服都要掂量半天,她越发觉得陈建飞平庸无能。丈夫只会围着孩子、灶台转,一看到他那低眉顺眼的窝囊样儿,她就来气。但她又离不开丈夫的照顾,要是哪顿饭陈建飞做晚了,她又会大发脾气。

心气很高的李华菁不甘心一辈子过清贫的生活。1990年5月,一家银行富阳支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懂英语的工作人员,李华菁没有与丈夫商量,擅自辞掉工作去参加考试。对于妻子的冒险举动,陈建飞很生气:“万一考不上,又把铁饭碗砸了,看你以后怎么办!”李华菁回敬他:“你这小农意识,一辈子没出息。跟了你只有受穷的命!”妻子一发火,陈建飞就不作声了。

凭着扎实的英语功底和端庄漂亮的外貌,李华菁顺利地被银行录用。在人才紧缺的富阳,由于工作能力突出,业绩,李华菁很快被作为副行长人选培养,然而,她最终在竞聘中落选。遭遇当头一棒,李华菁把委屈和愤怒全部发泄到陈建飞身上,埋怨他出身农村,老实无能,没有任何背景。面对妻子的无理取闹,陈建飞一句话也不敢说。

落聘让李华菁的工作热情一落千丈,她三天两头请假,对丈夫更加挑剔,动辄摔盘子砸碗,埋怨他平庸无能,自己嫁给他亏大了。妻子的刁蛮让陈建飞心里有些不痛快,但他更多的还是反省自己。妻子在条件优越的家庭里长大,长得又漂亮,跟着他确实受委屈了。陈建飞发誓要混出个人样来,改变自己的命运,让妻子过上好日子。

1991年,陈建飞经过一年多的苦读,考上了北京某大学心理学专业研究生。拿到录取通知书那天,陈建飞有一种苦尽甘来、乌鸦变凤凰的兴奋,李华菁这个挑剔的“家庭女皇”也露出了难得的一笑……

窝囊丈夫成了博士“下岗女皇”控制欲疯狂膨胀

陈建飞去北京上学后,李华菁开始像别的女人一样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照顾儿子。孤单的漫漫长夜,回想着丈夫以前对自己俯首帖耳的呵护,再看看眼前自己带着儿子的忙乱生活,李华菁明白,自己还是离不开丈夫的。这年寒假,陈建飞回到家里,李华菁一改往日的强悍,不再对他横挑鼻子竖挑眼,关心地嘘寒问暖,晚上两人缠绵时她也温顺了许多。

聚少离多的生活,反而让这对夫妻的关系有所改善。1994年6月,陈建飞研究生毕业后,又取得了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陈建飞把这个喜讯告诉妻子,李华菁也非常高兴,丈夫成博士了,前途一片光明,她在姐妹面前也可以挺直腰杆儿了。

两年后,取得博士学位的陈建飞留校任教。李华菁去北京探望丈夫,行走在恢弘大气的校园里,看着身边戴着金边眼镜、风度翩翩的丈夫,她蓦然发现,现在的陈建飞早已不是当年那个畏畏缩缩的小城中学教师了,几年书海熏陶和大都市生活的洗礼,让他变得睿智、自信、沉稳,39岁的他彰显出成熟男人的魅力。与丈夫走在一起,李华菁突然觉得自己是那么土气,“家庭女皇”感到了一丝惶恐。

离开北京时,李华菁话里有话地警告陈建飞:“你现在咸鱼翻生了,可别忘了当初求婚时答应我的两个条件。不管你以后有多辉煌,你都要服我管。”已经是心理学博士的陈建飞窥破了妻子内心的不安,笑着说:“你放心,你永远都是我的领导。”

回到富阳,李华菁的心越来越不踏实,丈夫任教的大学里美女如云,而自己又不在他身边,谁能担保他不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来?“家庭女皇”的控制欲又疯狂地膨胀起来,她在电话里与丈夫“约法三章”:陈建飞每天晚上8点必须给她打电话;必须每两个月回一次家;他每月的

工资除留下生活费外,必须悉数上交。

妻子又一次制订“霸王条款”,陈建飞哭笑不得,但为了息事宁人,他老老实实地照章办事。但陈建飞工作压力很大,有时还要出差,总有疏忽的时候,要是他的电话比规定时间晚了几分钟,李华菁的电话就追过来,少不了一顿数落。有一次,陈建飞和同事在做课题,忙得焦头烂额的他忘了给李华菁打电话,李华菁的电话就追了过来,在电话里她盛气凌人地盘问他在干什么,和哪些人在一起。陈建飞解释说正在做课题,李华菁不相信,直到陈建飞让同事与她通了话,她才罢休。

1999年,陈建飞因为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授予博士生导师。在他带的学生中,有一个叫刘芳菲的女孩和他是老乡。刘芳菲出身农村,虽家境贫寒但好学上进,陈建飞从她身上看到了自己当年的影子。作为老乡和师长,陈建飞给予刘芳菲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妻子给他寄来好吃的,他让刘芳菲和他一起分享,在学业上也对她格外关照。为了感谢导师,刘芳菲经常过来帮助陈建飞收拾房间,清洗衣服。与妻子的强悍相比,刘芳菲的温和懂事让陈建飞内心深处对她产生了依恋,但他知道自己的导师身份,更明白自己是有家室的男人,因此他对刘芳菲的感情“发乎情,止乎礼”,从未越雷池半步。

这年10月,陈建飞去武汉出差,没有按规定时间回老家。三天后,他刚回到北京,李华菁也赶来了。见丈夫一向凌乱的房间被收拾得干净整洁,李华菁逼问陈建飞:“你和谁好上了?怪不得连家都不回了。”陈建飞如实地把自己与刘芳菲之间的关系告诉了妻子,说房间是刘芳菲帮忙收拾的。李华菁哪里相信丈夫的解释,她把书籍和衣服扔得一片狼藉,然后哭闹着向陈建飞的系领导“告状”。

尽管学校经过调查告诉李华菁,陈建飞与刘芳菲是纯洁的师生关系,没有任何不正当行为,但李华菁对这件事仍耿耿于怀。为了监控丈夫,李华菁回到富阳,把孩子托付给父母,连班也不上了,来到北京守在陈建飞身边。她成了陈建飞的影子,对他的手机、电话、笔记一律严格审查。陈建飞应邀去外地讲课,她也跟着去,不明就里的人还以为他们这是夫妻恩爱的表现。

几个月后,由于李华菁无故旷工,被单位除名。成了“下岗女皇”的她对丈夫的控制变本加厉。妻子的“高压政策”让陈建飞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2000年5月,他拿出10万元注册了芳草贸易有限公司,让妻子管理。他并不指望妻子挣多少钱,只是给她找点事做,免得她对自己日夜紧逼。

管理公司让李华菁很兴奋,由于忙于业务,她对陈建飞的控制有所放松,这使陈建飞能集中精力做学问,他的犯罪心理学著作频频问世,成为我国年轻的学术带头人。很多学校将陈建飞的著作列为教师必备书籍,这样陈建飞就有了大批量的图书邮购业务,他把这些业务交给妻子做,公司小赚了一笔。

经济条件改善了,陈建飞把儿子接到身边,一家三口团聚在北京。这年7月,李华菁无意中在网上碰到了一个大学女同学,这位同学靠炒股发迹,现在是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这让李华菁很不平衡:在学校时,她无论长相还是成绩都不如自己,自己怎么可以输给她?

李华菁觉得做图书邮购属于小打小闹,挣钱太慢,决定炒股赚大钱。她告诉陈建飞,她想把公司的钱投资股市。陈建飞知道,股市变幻莫测,一旦失手很可能血本无归。他极力反对妻子炒股,李华菁又使出了“撒手锏”:“你忘了当年对我说的话?你不是答应什么都听我的吗?”妻子的强硬态度让陈建飞软了下来,他拿出1万元给她做股金。

悍妻让他知法犯法犯罪心理学博士沦为阶下囚

李华菁把这1万元投进股市,一个星期内净赚了500元。钱来得如此之快,极大地吊起了李华菁的胃口,她这样推算:1万元一个星期赚500元,要是投入100万元,一个星期可以赚5万元,一个月就是20万元。这是一条快速致富的门路,她要想办法加大投入。

因公司的流动资金有限,李华菁的目光又盯上了丈夫。她知道,丈夫所在学校每年与江苏、新疆、河北等地的大专院校合办研究生课程班,丈夫负责操作这些事情,这些班每年通过丈夫交到学校的学费和教材费多达数百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是购买陈建飞编撰的教材的费用,要付给芳草公司。

李华菁对丈夫说:“我想大规模炒股,但缺少资金,你能不能先把办班收的钱借给我,等我赚了钱马上还给学校。”研究犯罪心理学的陈建飞非常清楚挪用公款是什么后果,一向对妻子言听计从的他,这次说出的话斩钉截铁:“你这不是把我往监狱里推吗?”这一次,李华菁这个“家庭女皇”没有发威,而是温言软语地说:“反正学费里有一部分是你的教材费,你让合作办班的学校把款先打到我公司的账上,我把教材费扣出来,剩下的钱再交给学校,不就行了吗?”

李华菁的话乍听似乎有点道理,但陈建飞知道,这样做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有侥幸的成分。他在专著中无数次精辟地论述过犯罪侥幸心理带来的危害,知道这样做无异于玩火,因此,他强硬地拒绝了妻子的要求。李华菁哭了起来:“我好歹也跟了你这么多年,帮你把孩子抚养大。不管你有钱没钱,我都没有嫌弃过你,我这点要求难道你都不答应吗?”妻子的哭哭啼啼让陈建飞难以招架。一直以来,妻子都像女皇一样对他发号施令,她的哭诉和哀求让他心里升腾起怜悯,他的心软了下来,指使一所学校将34万元的合作费用打到了芳草公司的账上。

李华菁并没有像事先保障的那样,将教材费以外的钱交给学校,而是将这笔钱全部投进了股市,很快赚了3万元。尝到了甜头的她开始把全部精力用在炒股上,不再像影子一样监管丈夫。陈建飞就如孙悟空卸去了头上的金箍,有说不出的轻松。只要妻子不再像以前那样缠着他,他也懒得过问她公司的事。

此后一年里,李华菁又软硬兼施,逼迫陈建飞分几次将50万元合作费用打到公司的账上,她全部拿去炒股。2002年,李华菁遭遇股市熊市,50万元股金一夜之间缩水15万元,手里的股票被牢牢套住。就在这时,有一笔费用要作为授课费发给老师,李华菁拿不出钱来,陈建飞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如果说,以前妻子的控制让他难受,那么,现在这个“家庭女皇”的利令智昏和铤而走险,则让他心惊肉跳……

陈建飞拆东墙补西墙,把给老师的授课费补上后,让合作方不再将费用打到芳草公司,而是直接汇给学校。丈夫的“无情”,又让李华菁恢复了“家庭女皇”飞扬跋扈的本来面目,她强行收缴了丈夫的工资卡,让他平时口袋里的钱不超过200元,并长时间实行“性惩罚”。见丈夫还不肯就范,她就提出离婚,要求孩子归她抚养。陈建飞被缠得苦不堪言,只得再次妥协,安排合作方又把钱打到妻子公司的账上。就这样,陈建飞成了妻子的提款机。此后两年里,从合作方那里流向李华菁公司的钱高达200多万元,李华菁把这些钱全部投进了股市。

李华菁成了一个疯狂的股民,她无心管理公司,也不再照顾丈夫和儿子。她买了五台电脑放在家里,每天除了吃饭,就是坐在电脑前关注股市行情。有时半夜起来,她会打开电脑看股市的曲线图,如果走势好,就会像疯子一样手舞足蹈。她每隔三天才下一次楼,简单买点青菜,草草给丈夫和儿子做晚餐。

2004年lo月5日凌晨两点,陈建飞起来上卫生间,看见妻子裹着一床毯子坐在电脑前,头发蓬乱,双眼发红,陈建飞又着急又心疼,劝她关电脑休息。李华菁眼睛盯着电脑屏幕,头也不回:“不把股市行情摸清楚,我睡不着。”

陈建飞苦口婆心地劝妻子,希望她能从股海里抽身,他一次次胆战心惊地对李华菁说:“你这样迟早会把我们一家都毁了!”他与妻子吵过、闹过,但妻子根本不把他的话当一回事。这位声名赫赫、能在数千人的大礼堂里侃侃而谈的著名学者,在家里却对走火入魔的“女皇”妻子束手无策。

2005年,股市出现前所未有的低潮,李华菁购买的几只股票全线崩溃,缩水100多万元,她的300多万元股金被彻底套牢。李华菁焦头烂额,而陈建飞更是如坐针毡,这位温文尔雅的著名学者,婚后及时次扇了妻子一记耳光,然后烂泥一样瘫坐在沙发上:“完了……”陈建飞能为别人解剖犯罪心理和动机,对自己和妻子的犯罪心魔却无能为力。

陈建飞精神几近崩溃,噩梦连连,不到50岁的他两鬓斑白。2005年12月,学院进行年终财务审计,发现陈建飞挪用合作办班的学费和教材费共计300多万元,随即向检察机关报案。2006年7月,检察机关在经过调查取证后,对陈建飞、李华菁夫妇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当锃亮的手铐戴在手上时,李华菁再也没有了昔日家庭女皇的霸道,而陈建飞也将在监狱里解剖自己匪夷所思的犯罪之路……

犯罪心理学论文:英国犯罪心理学博士变身连环食人魔

轰动英国社会的“十字弓食人魔”审判在2010年12月21日终结,40岁的系列杀人犯史蒂芬・格里菲斯因残暴杀害3名妓女并吃尸肉,被判无期徒刑。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格里菲斯恰恰是一名研究系列杀人魔的犯罪心理学博士生,居住在布莱福德市红灯区附近。

在2010年5月被捕后,格里菲斯对警方坦承,他以供应为饵,诱骗3名街头流莺到他的公寓,再以不同方式夺命。杀人后他会肢解尸体以便弃尸,还会烹煮人肉吃下肚。他对警方称,“这是魔法的一部分”。

自称“屠杀艺术家”

格里菲斯是在2010年5月24日被英国西约克郡警方逮捕的。线索是其居住的公寓楼的闭路监控电视拍摄到他追逐攻击受害者布拉迈尔斯的镜头。在被捕后,他向警方声称自己杀了好多人,并切下两名受害人的部分残肢,煮熟吃掉,还生吃第三名妓女的肉。

遇害的3名女性包括2009年6月失踪的拉什沃思,她被槌子重击而死。2010年4月失踪的阿米蒂奇则被枪杀,格里菲斯把她的尸体放进浴缸,在她身上喷漆写上“我的性奴”。他还用手机自拍影片,并宣称“我是个屠杀艺术家”。一个月后,36岁的妓女布拉迈尔斯遇害,她企图逃脱,但仍被格里菲斯追上,用十字弓杀害,格里菲斯随后还举起弓向摄像头做出胜利的姿势,并用刀分尸,因为锅坏了,他生吃了布拉迈尔斯的肉,再把尸块装袋分开丢弃。

2010年5月一个星期一的早上,格里菲斯所住公寓楼的管理员在例行查看周末的闭路电视监控录像时,发现失踪的36岁妓女布拉迈尔斯惊恐万分地从格里菲斯的公寓里逃出,随后被格里菲斯追上打昏。录像显示,格里菲斯走出画面,不一会儿,携带一支十字弓返回。他举起十字弓,瞄准昏迷的布拉迈尔斯的头部发射。

公寓管理员看完录像后,大惊失色,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数小时之后,格里菲斯被警方逮捕。不久,布拉迈尔斯的遗体也被寻获,袋子里装有81块尸块,十字弓还嵌在头骨中。

格里菲斯在杀人后毫无悔意,出庭应讯时还自称“十字弓食人魔”。警方透露他控制欲强烈,对案情也是选择性交代。他自称至少杀过6人,却不肯配合调查。格里菲斯在被捕后对警方形容“他的公寓犹如屠宰场”。他对警方说,他是于2009年6月到2010年5月之间,在他居住的公寓房里杀死及时名受害者拉什沃思的。他把死者的鼻子、耳朵切下来,想烤来吃掉,但房间里的烤箱坏了。他还把部分死者的肢体烧毁或扔到河里。法官彼得・奥彭肖在法庭上说:“凶手毫无悔过之意,甚至连一句“对不起”都没有对死者说……谋杀情形如此恶劣、恐怖,凶手必须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童年经历或留阴影

法官奥彭肖在法庭上表示,格里菲斯并没有精神疾病,并且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但他没有控制,而是在犯罪过程中享受“控制他人”带来的快感。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格里菲斯自称从小就对连环谋杀案十分有兴趣。被捕后,他曾对警察说:“我厌恶人类。”他还告诉警方,“我就是奥萨马・本・拉登”。

当格里菲斯还是小男孩儿时,他的父母就离婚了。格里菲斯的童年是与他的母亲和兄弟姐妹在维克菲尔德的一栋政府救济楼里度过的。他的一个邻居回忆说,格里菲斯小的时候很少在户外玩耍。他曾经看到格里菲斯用气枪打鸟,然后用手把死鸟大卸八块。

格里菲斯的父亲今年61岁,已经有10年没有见过他的儿子了。在格里菲斯被捕后,他的父亲说,最初看到照片时都没有认出是自己的儿子。格里菲斯的母亲莫拉是一名侍应生,她含辛茹苦,拼命打工赚钱,将格里菲斯送到当地一家颇有名望的付费学校伊丽莎白女王语法学校读书,一年学费高达9000英镑。巧合的是,英国一个著名的连环杀手约翰・乔治・海格在20世纪初就毕业于此。学校的小学生都听说过海格的故事,他被捕后在监狱中上吊自杀,时年40岁。犯罪学教授戴维・威尔森在研究格里菲斯的案件后表示,有可能这段学校经历给年轻的格里菲斯留下阴影。

格里菲斯在学校学习期间并不起眼。他的一名前同学说,在学校时格里菲斯不大爱说话,他喜欢武术,还曾经把匕首带到学校。格里菲斯16岁时离开学校。1992年,他因为用刀划破了一名商店售货员的脸而被拘捕,但不久便被释放。

格里菲思多年来一直在研究犯罪心理学。他自称从小就对连环谋杀案十分感兴趣,于是上大学时就选择犯罪学作为自己的专业,读博士时又专门选了他最感兴趣的谋杀心理学。他声称,总是在文字和影像上接触种种谋杀案,后来他越来越觉得兴味索然,于是萌生恶念,决定由自己充当杀手,亲自“营造”一桩谋杀案,从而真实“体验”一回杀手的犯罪心理。

表面友善内心邪恶

在格里菲斯的邻居看来,他只是一个不具危险性的怪人。格里菲斯经常牵着他的宠物蜥蜴散步,他梳着光滑的背头,穿着长长的皮外套,不管什么天气都戴着太阳镜。周围的邻居称他为“蜥蜴男”,同住一座公寓楼的邻居称他“友善但古怪”。格里菲斯拥有心理学,学位,过去6年一直利用业余时间在布莱福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19世纪和现代谋杀技术之比较》。他还创立了一个名为“骷髅与美洲虎”的网站,上传了大量有关十字弓的图片。该网站还收集了50名连环杀手的照片。

在社交网站上,格里菲斯把自己描绘成“厌恶人类的人,把仇恨带入天堂”。在一张照片中,格里菲斯赤裸上身,并引用《圣经》中的一句话,“正义的人的道路被邪恶人的自私和暴行的不公平所包围”。这句话曾在昆汀・塔伦蒂诺的电影《低俗小说》中被引用,从而变得恶名昭著。格里菲斯还在HySpace上宣称:“慈爱并不仅仅是一种生理学状态,它同样也是一种思想状态。从这个角度看,我好是一个假冒的人类,最坏是一个魔鬼。”

威尔森教授在看过格里菲斯斥责和辱骂其女友的录像之后称,格里菲斯是一个厌恶女人的人,他有自恋人格失衡特征。“他想成为大人物,非常非常想要出名,甚至是恶名远扬。”威尔森教授表示,从作案手法上看,格里菲斯有模仿之前连环杀人的做法,像海格、同样来自布莱福德的约克郡开膛手皮特・萨特克利夫以及连环妓女杀手斯蒂文・怀特。他说:“如果一个女人想要结束与格里菲斯的关系,他会认为这是对他的某种批评,是他所不能接受的。”威尔森教授表示,格里菲斯总是试图将过错归于其前女友――这在心理学上称为中和作用。当他谈到自己时,他会使用相当强有力的言辞,并且总是显得很跋扈。在一盘录像带中,格里菲斯对着他的前女友狂笑,威尔森教授说,“那真的很骇人”。

格里菲斯在亚马逊网站上最喜欢的书是《再见,利兹・伯顿:美国最著名女杀人犯的审判故事》和《复仇模式:北美皮毛贸易中的跨文化杀人者》。威尔森教授表示,很明显,格里菲斯还读过《猎杀恶魔》,该书讲的是连环杀手斯蒂文“怀特。格里菲斯在作案中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将受害者的尸体丢入河中,以销毁DNA证据。“我从来没有遇见过这样的案例――一名犯罪学学生想要成为一名连环杀手”。

被警方逮捕之后,格里菲斯表现得相当平静,他拒绝同律师讲话,并四次企图自杀。2010年11月底,他开始绝食。威尔森认为,与其他连环杀手一样,格里菲斯也想在媒体上出名。

很少有记者或受害者亲属会忘记格里菲斯在首次出庭时的表现,当法官问他的姓名时,他挠挠头,然后傲慢地回答道:“十字弓食人魔。”受害人家属都震惊了,一名警官低声嘟囔着:“他真的是这么说的吗?”一名与格里菲斯相识数年的妓女表示,她不能相信格里菲斯就是连环杀手,他就像“一个大哥哥”。她说格里菲斯喂她吃的、给她洗衣服,并且在她无家可归的时候收留她,与“十字弓食人者”相距甚远。

犯罪心理学论文: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之比较

摘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比较分析了刑法学与犯罪心理学中犯罪概念的界定,希望可以对犯罪心理学研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 犯罪 刑事一体化

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和犯罪学等相关学科之间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但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并不相同,单纯为了“刑事一体化”而将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不但会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失去其自身学科视角与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且将会对“犯罪行为”这一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做出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从而导致犯罪心理学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和研究视角的片面性。因此,对于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犯罪概念,应当有本学科自身的定义界定。当然,笔者并不是对“刑事一体化”持反对意见,事实上,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犯罪概念进行具有本学科特色的界定与“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并不矛盾,“刑事一体化”的要求也并不是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无差别的统一,而是应当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整合,发现其一致性和个别性,明确相关概念在界定和使用上的相对逻辑关系,不但要从各学科自身的角度对犯罪这一重要概念进行界定,而且应当从整个刑事法学研究的视角对该概念进行多方位各种角度的探讨,这样才可以真正避免学科之间对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

首先,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对犯罪概念的界定虽然仍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而且从各国立法实践上看,不同国家对于犯罪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德国、日本学者通常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有责的行为。”但是,“作为规范学科,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虽然近年来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争论此起彼伏,但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本身却争议不大。”此种观点对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刑法学的研究目的与学科任务上看,刑法学更加注重对于行为人的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或者触犯的是此罪或是彼罪这类问题。因此,在刑法学中,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刑法(且只能由刑法)严格明确。罪刑法定这一普遍公认的基本原则已经在刑法学界得到不容质疑的肯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的一道防线,其惩罚性与严厉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罪名刑罚的确定上必然要求严格的法律主义,并且对事后法(溯及既往)、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也都要求严格的禁止,举例来说,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低是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未满14周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不可能构成犯罪。即使该行为人为非作歹,作恶多端,或者即使其仅差24小时甚至一小时未满14周岁,该行为人仍然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因而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仍然不可能构成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如果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严格一致,那么关于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恐怕难以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中。事实上,在刑法学意义上,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是一个严格的划分标准,这一方面,是基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对于自身行为的控制方面确与成年人不同;而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出于实际操作的考虑,虽然对于在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这种“一刀切”式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是缺乏合理性的,但是鉴于刑法实务操作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测量与认定在目前也没有较为的标准与方法,所以也只能采用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权宜之计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中仍然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学科的犯罪概念,显然是不恰当的。而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许多认定罪与非罪时具有数额要求的罪名上。例如,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虽然各地的数额标准各有不同,但是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达到该数额的,就应当认定为犯罪,而未达到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假设某地的数额标准为2000元,那么盗窃2000元整的行为人就构成了盗窃罪,而且盗窃了1999元的行为人虽然在数额上只有1元之差,却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这种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在刑法学上是可接受的,出于具体的刑事审判实际操作考虑,这种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应当的,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这种以数额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显然也是缺乏合理性的。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界定的,这也是就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即将达到而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如杀人、抢劫等严重越轨行为(此处为了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做出区分,而采用“严重越轨行为”的表述方式),其行为性质与心理状态与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同样的,盗窃2000元的行为人与盗窃19999元的行为人在行为性质与心理活动方面甚至可能是几乎相同的,因而都应当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研究,如果犯罪心理学以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理论研究上的犯罪概念。那么,对于上述例子中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越轨行为等,都将无法纳入本学科的研究视野,这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进行的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所以犯罪心理学应当从自身学科特点出发,综合考虑本学科研究对象的广泛性,对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具有自身学科特点的界定。

与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与角度相比,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则更关注个体行为人基于特定心理基础或者受到特定的外界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影响的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考查角度。由此可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虽然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异,但却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简单来说,可以认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的界定都应当是一种广义上的犯罪概念。当然,在当前的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也可谓五花八门,目前还未出现学界公认的通说,如罗大华老师在《犯罪心理学》教科书中指出:“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一致。”梅传强老师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一书中也对犯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中的‘犯罪’概念,可以表述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运用社会(尤其是统治阶级)不认可且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己折需要,严重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流价值,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的行为。’”还有国外的学者,如Ronald Blackburn在其《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一书中指出:“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犯罪(crime or offence)是指一种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的法律过错行为(legal wrong),这种刑事诉讼可能导致刑罚。’”由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研究者在追求形式上的“刑事一体化”过程中,忽视了本学科应当具有的研究视野与角度,将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狭义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学或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来,但是在自身研究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在广义层面上使用犯罪的概念,因而造成概念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问题;而相对地,另一些研究者则注意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野与角度的不同,并且各自对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进行了不同方式的界定。为了解决上述的理论争议,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当中,对犯罪概念进行恰当的界定,是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首先应当包含的是社会危害性,即一个行为是否被认为是犯罪,应当以其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如果是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即使该行为不符合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那么即使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也不应认为是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心理学界定犯罪是标准,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也并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在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必须是具有一般违法性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任何现行的法律对其进行禁止,那么此种行为也不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违法性并不特指刑事违法性,还包括对于其他各部门法的法律规定的违反。举例来说,在民事法律中,一定数额以下的欺诈行为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因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是不应界定为犯罪的,其根据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启动国家刑事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换言之,亦即此种行为的严重程度还未达到整个国家与社会无法容忍的地步,所以,刑事程序也不应被轻易启动。这种观点在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则不应仅看到该民事欺诈行为并未造成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严重后果,而更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等。事实上,由于我国刑法对许多罪名的构成都有具体数额的限制,造成许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仅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因而造成许多在行为上类似甚至基本相同的行为仅因程度上的差异,使得行为人承担了民事或者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这样就使这类行为在刑法上和刑事诉讼法上都不被认定为犯罪。相比之下,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上述民事欺诈行为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盗窃行为、侵占行为、行为、轻伤以下的故意伤害行为等,无论是在违法性还是社会危害性方面,都是可以且应当界定为犯罪的,而不应仅根据其是否触犯刑事法律而对该行为界定为犯罪与否。当然,不可否认,上述各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的确具有一定的程度上的差距,正如上文提到的,其并未达到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地步。但是,我们同样应当看到,上述的各种违法行为有许多都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的雏形或称幼苗,如果在这种犯罪的初始形态或者发展形态下对其不加干预,任其发展,则很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上述行为会转化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亦即犯罪心理学中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举例来说,当一个行为人挤上公交车准备实施扒窃行为时,他可能并不知道此次盗窃可能收获的赃款数额,而在其实施了扒窃行为之后,我们才可以根据其所得的赃款数额对这次的行为界定为是否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是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行为本身就已经可以认定为是犯罪了。因为,此种行为不但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至少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其此次盗窃行为一无所获,也并不妨碍其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被界定为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无论行为人所得赃款的数额多少,均不影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同样的,在民事领域,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欺诈,以合同诈骗为例,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欺骗对方当事人以获得利益,在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时候,也可能并不知道此次欺诈行为可能收获多少赃款,如果对方当事人较为谨慎,没有轻易上当,则欺诈者可能一无所获。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防范意识不强,则有可能上当受骗。但是,又如果该被害人被骗的金额较少,则可能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责任,而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所以,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上述的欺诈行为虽然仅构成了民事责任,但是其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都是明显存在的,因而也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性质的界定。当然,上述观点可能在刑法学领域被视为主观归罪的倾向,这其实是由于刑法学研究与犯罪心理学研究侧重点的不同而造成的偏见,在刑法学领域,其学科特点和研究目的在于使刑罚更加合理化与人性化,慎用刑罚已经是各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的价值取向。在此种情况下,必然要求在刑法学研究中坚持客观归罪的要求,即不仅要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各种构成要件作为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更要看其实施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否严重到足以启动国家刑事法律程序对其进行调整。仅从刑法学研究意义上看,笔者是赞同这种看法的。但是,在刑法学界,也同样有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理论争议,亦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其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行为规范的违反。此种理论争议其实影响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由于犯罪心理学更多关注的是个体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不是其在刑事法律上是否造成了足以被判处刑罚的具体罪名,更应关注的是,行为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时,其对于行为规范的违反,而不是该行为在客观上对法益造成的侵害程度。因而,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于实质违法性的理解更侧重行为无价值的理论取向应当是合理的。易言之,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更应侧重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结果,所以这并不是对刑法学上客观归罪和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反驳,而只是两个学科间研究角度的差异造成的侧重点的不同。

犯罪心理学论文:犯罪心理学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摘 要]文章以案例的方式引出刑事侦查中犯罪心理学的运用问题。首先论述了犯罪心理学的含义和发展概况;其次分别从心理分析学、不同接触理论和异常人格理论论述了犯罪心理学在刑事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案件

《沉默的证人》是我国首部心理悬疑电视剧:案情从一桩普通的谋杀案开始,在针对这起谋杀案的侦查中竟然发现了一桩历时十年,手法单一的连续杀人案,警方运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终于将隐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凶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大学心理学教授,母亲是一名的科学工作者,妹妹是一名大学生,幼年时的屈辱和成年时的打击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极度扭曲,从此便走上了以谋杀高学历“堕落者”为发泄途径的不归路。

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及发展概况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

因此,具体提示犯罪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及时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着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二、刑事讯问中犯罪心理学的运用

在该案的刑事侦查中,主要运用的心理学理论有:

(一)精神分析学在刑事侦查中的用运

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在该案例中,身为心理学教授的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不容许的,甚至他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心理扭曲所致,但想要复仇和发泄的原始欲望最终战胜了超我的道德标准,并冲破了自我的低底线,按自我的“快乐原则”在一次次的犯罪过程中得到心理的慰藉和满足。佛洛伊德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这正是查人员在侦破案件时花费大量时间调查犯罪嫌疑人童年时期的生活经历,可以说其母亲童年的裸体自杀已早在他的内心埋下了犯罪的种子。

(二)不同接触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笔者看来,这一理论较大的用途在于寻找合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侦查中锁定合理犯罪嫌疑人可以缩小侦查范围,节约调查成本,提高破案效率。但事物的优点也往往是其自身的缺点。正因为这种寻找合理怀疑的思维模式,使很多处于社会高阶层的罪犯逃之于法网之外。

在该案例的侦破阶段也突出体现出了这一思维模式的缺陷。侦查初始阶段可以说根本没有人去怀疑该教授,并特请他作为该专案组的心理顾问。因此,在刑事侦查中一方面要运用该理论迅速的确定合理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教条主义和思维僵化,而使罪犯逍遥法外。

(三)异常人格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2)情感缺乏型;(3)爆发型;(4)激奋型;(5)自我显示型;(6)偏执型;(7)情绪易变型;(8)软弱型;(9)自卑型;(10)忧郁型。笔者认为,类型(1)属于被唆使型犯罪类型,类型(2)属于犯罪特质型犯罪(或犯罪倾向型),类型(3)、(4)、(5)、(7)属于我们常听说的冲动型犯罪;类型(6)属于偏执型犯罪;类型(8)、(9)、(10)属于人格缺陷型犯罪。该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属于一种类型,即人格缺陷型犯罪。

幼年的遭遇使他产生了深深的自卑心理,但自身天赋的聪颖又使他的自负心理极度膨胀,这种极度自卑又极度自负的反复交织、反复碰撞,最终塑造了他浓郁的忧郁悲观人格。这种人格就像炸弹一样,因为长时间的压抑使内心反抗的力量凝聚的越来越强烈,只需一根导火索(妹妹的死亡)便可以爆破出无限的能量。

三、结语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来说还属于一门新型的有待开发的交叉学科,但在众多法律和心理工作者的努力下已取得了很多进展。将来的犯罪心理学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向系统化、科学化和可操作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