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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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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论文

保险公司论文:汽车保险公司竞合的博弈分析论文

汽车保险公司竞合的博弈分析论文

作者: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张华李健文秘站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__!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了影响汽车保险公司提高人佣金的行为因素,并指出通过一定的监督机制可以保障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合作协议得以有效执行。

关键词:汽车保险博弈模型

在我国,汽车保险业务也占有重要地位,已成为非寿险领域的及时险种。尽管我国已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汽车保险20__年实行的费率自由化政策,使得保险公司间的竞争越发激烈,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汽车保险业务必将成为各保险公司竞争最为激烈的险种之一。

保险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导致汽车保险人大量涌现,这一方面促进了汽车保险业务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众多问题,尤其是高回扣与高佣金现象日益严重,加剧了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甚至汽车保险行业一度出现了亏损状态,如何规范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建立保险公司与人及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对保险公司提高佣金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以促进保险公司间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汽车保险公司与人博弈分析

为简化分析,现假定保险市场上有两家销售汽车保险的公司a和b提供同质化产品,人可获取的业务总量不因两家保险公司业务而有所改变。

现考虑b汽车保险公司与已经为a汽车保险公司业务的人进行谈判。a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比例为α1,人总收益为υ0。

人同意为b汽车保险公司情况下,若b保险公司提供佣金比例也为α1,人总收益为υ2(由于产生新的成本,所以υ2μ0。综上,建立如表1博弈模型。

在表1博弈模型中,有纳什均衡结果,即保险公司提供佣金比例不小于α2,人为b保险公司业务。因此,追求收益较大化的b保险公司与已经a保险公司业务的人进行谈判时,具有提高佣金比例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汽车保险公司与人的博弈模型表明,若汽车保险公司与已经其它汽车保险公司业务的人签约时,为了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及收益,具有提高佣金比例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下面将建立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分析讨论当汽车保险公司与尚未其它汽车保险公司业务的人签约时,是否也具有提高佣金比例的主动性及积极性。

汽车保险公司间博弈分析

设现有某人同时为两家销售汽车保险的公司c和d业务,c和d分别选择提供人低或高两种类型的佣金比例,但当向两家保险公司均可投保的业务出现时,人会优先为提供高佣金比例的保险公司争取业务,从而人与保险公司都获取更多的收益。

当两家汽车保险公司均提供低佣金比例时,两者分别获取收益5;当两家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的佣金比例时,提供佣金比例较高的一方将获得全部收益,不失一般性可设其总收益为8(小于10即可);当两家汽车保险公司均提供高佣金比例时,两者的收益分别为4。综上,建立如表2博弈模型。

表2博弈模型中有的纳什均衡(高佣金比例,高佣金比例),即两家保险公司均提供高的佣金比例,获得的收益都为4。同时不难发现,若两家保险公司都提供低的佣金比例,则与都提供高佣金比例相比会获得更大的收益5,这是一个共赢的局面,但双方却没有做此选择。原因在于,一方面若自己选择提供低佣金比例,对方却选择了提供高佣金比例,自己的收益会下降为零;另一方面,若对方选择提供低佣金比例,自己选择提供高佣金比例会取得更多的收益。总之,不管对方选择提供任何类型的佣金比例,自己选择提供高佣金比例总是的战略选择。因此,做为追求收益较大化的两家保险公司将同时选择提供高佣金比例,即出现两者均提供高佣金比例的均衡结果,帕累托不会实现。

从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出,一方面当两家以上汽车保险公司为获取更多的收益及市场占有率,具有提高佣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汽车保险公司间能够长期相互合作,对给予人的佣金水平加以规定与限制,则可以达到共赢局面。文秘站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__!

有效监督机制的建立

前文建立的2个博弈模型表明,追求收益较大化的汽车保险公司在与人及其它汽车保险公司的博弈过程中,均具有提高佣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此外,从上文建立的汽车保险公司间博弈模型可以看出,若两家保险公司相互合作,给予人相同适当的佣金比例,便可避免恶性竞争、达到共赢的局面。但由于保险公司具有打破合作协议、提高佣金的积极性,因此若想合作协议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现假定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检查保险公司是否遵守协议。当该组织不进行检查时(其自身收益为零),若保险公司没有提高佣金比例其收益为v,若保险公司提高佣金比例会产生额外收益a;当该组织进行检查时(检查成本为c),若保险公司没有提高佣金比例,则其收益仍为v,若保险公司提高了佣金比例,则对其实施惩罚,罚金额度为p。综上,建立如表3博弈模型。

从表3可以看出,一方面只有当gt;c时,即当罚金大于检查成本时自律组织才会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只有当gt;a时,即当罚金大于提高佣金带来的额外收益时,保险公司才有积极性遵守协议。

所建立的博弈模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下面求解该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设为保险公司违反协议的概率,为自律组织进行检查的概率,则保险公司和自律组织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1)、(2)两式分别对λ和θ求微分,得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点,即保险公司违反协议的概率大于时,自律组织的选择是进行检查,自律组织检查概率大于时,保险公司的选择是遵守协议。

因此,为有效遏制汽车保险公司肆意提高佣金比例的恶性竞争行为,应加大自律组织的检查力度,检查的概率应大于保险公司从提高佣金中获取的额外收益与收取罚金的比值。

本文建立了汽车保险公司与人、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分析指出,汽车保险公司具有提高人佣金的积极性,但提高佣金却不是汽车保险公司的选择,合作可以带来更多收益。建立的监督模型表明,当自律组织以一定概率进行检查时,可以使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合作协议得到有效地执行,达到帕累托解,避免恶性竞争,利于汽车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保险公司论文:保险公司风险投资的论文

一、风险投资的含义

所谓风险投资,顾名思义是一种投资行为。因为其自身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而吸引众多投资者,但是由于其技术和市场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失败风险,特别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行为,风险则会更大。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的成绩。面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挑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应当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不断创新科技体系,当科技成果进一步转化为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就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情况来看,要想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离不开发展高科技产业,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风险投资相关的金融体系,并给风险投资以政策性的鼓励。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优势,离不开最基础的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因此,要想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优势,风险投资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我国风险投资业存在问题分析

中国高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是我国及时家专业性的风险投资金融机构,它创建于1985年,已经为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实践了20余年,已经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公司具有自身发展的基本特征:从投资主体的角度分析,国家创办的风险投资公司是现阶段的主要形式,很多公司的载体是依托国有银行等机构。一般仅对科技型企业进行信贷,这是仅限的形式,因此现阶段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与银行的贷款没有太大的差别。由这些特征分析,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还不能称之为风险投资,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尚不成熟,相应的配套机制也不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还存在众多问题,结合几年来的具体实践,总结如下:

(一)风险资本规模偏小,投资主体单一

风险投资应当是一种商业行为,从国外的风险投资实践来看,大多风险投资只有在政府对特定条件下政府才给予直接的支持,例如整个市场失灵时,或企业无能为力的领域时。但是在我国,风险投资却是直属于政府的,是一种政府操纵和主导下而创立相关公司的,这在形式上违背于风险投资的商业行为,将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其主体结构的单一化。近几年新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仍然是政府部门,直接造成了投资效益构成的不良影响。

(二)退出机制急待完善

没有退出机制的风险投资,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只有退出这一环节正常化,才能使风险投资运转正常,资本退出是否能够成功也决定了风险投资是否能够成功。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关于退出机制方面存在众多问题,例如,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仍健全,自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已有十多年时间,但是相应的配套机制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特别是主板市场及二板市场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问题,风险投资的出口问题仍然是棘手的问题。另外,我国的产权市场也有很大的完善空间,高新技术企业还不能掌握一定层面的技术进步及创新能力,自由转换产权的行为还不能依靠企业自身完成,这也直接阻碍了风险投资行为的政策运行。

(三)外部环境有待改进

一个良好的风险投资行为离不开外部环境的影响,这也是该系统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现阶段,我国的外部环境还需要革新。政府在引导和调控方面存在不足,没有科学的手段及相应的措施,更没有相对较为得体的约束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金融体制革新速度较慢,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风险投资更需要适时革新体制,这就更加凸显出当前的配套机制落后程度。风险投资行为的出现,在我国却没有约束其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规范措施也使得整个行业的发展缺乏规范化、系统化。风险投资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种类较少,无法满足市场的真实需求,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四)风险投资的项目太少

项目来源少,因此可以提供科研的素材较少,科研成果也就不会丰富。要想使风险投资转换的速度加快,需要首先具备先进的科研成果做为前提条件。

(五)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

风险投资缺乏专业人士,很多人从事金融行业却不精通技术层面的内容,有的人则了解技术但是不精通金融层面的知识,这样的专业人士不能称之为投资家。而我国现阶段,从事风险投资的人士大多是不够专业化,严重缺乏专业人士的风险投资行业,使其投资的成功率大打折扣。国际市场上,风险投资领域的专门人才通常有以下几类:风险资本运作主导型;输出企业管理型;财务分析评价主导型;风险控制规避主导型。这几类人才可以对风险投资进行多方位的测评,不仅能够深入了解投资及融资的行为,更能够将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源整合并加以利用,从财务层面作为投资的主要依据,采取系统分析及评价的方式对接下来的投资行为进行判定,有效防范投资中的风险。

三、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思路

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众多问题,可以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改进风险投资行为的发展思路,具体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

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的主体较为单一,因此将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是必由之路,改变以往政府一手主导风险的传统模式,放宽对大型企/:请记住我站域名/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制条件,丰富风险投资的资本来源,尽可能建立起有效的机制,引入国外的风险资本,如果有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也应当给他们以市场,允许其开办私人性质的风险投资公司。日常投资中,应当放宽对普通百姓的限制条件,允许他们通过购买债券或股票的方式进行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行为,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入伙风险投资的企业,多角度、多元化地丰富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

关于建立风险运行机制,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发展方向,首先,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遴选,这一机制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国外关于投资项目遴选的机制早已成熟,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对高新技术投资具体项目的审核,从技术层面、企业发展能力层面及外界的环境层面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接下来的投资项目是否是成熟的投资项目,是否入围投资范围。其次,适时微观监控风险投资行为,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约束企业的管理层。企业的创业股、风险股等都属于风险企业的产权,因此产权在其结构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对股权及指定项目享有股份的形式来激励风险企业的领导层,将企业未来发展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相联系,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加强对投资的风险企业的管理能力,确定自身在企业中领导层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一旦企业发生决策性的失误或风险时,可以及时制止企业的决策方向,解雇风险性较强的领导层人员,约束企业的领导层,加强有效监管。第三,退出

机制一定要及时实行。退出机制对风险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可以帮助企业的创业投资层面完成可持续发展,有效鉴别创业中的众多不对称问题,筛选并评定相应的项目机制,只有退出机制得到完善,创业资本才能够得到持续的流动,增强创业投资的稳定性及持续性,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大力优化风险投资外部环境

优化风险投资的外部环境,其中包括对政策层面环境的优化、法律层面环境的优化以及中介服务体系的优化。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发展,并适时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其发展的步伐。针对风险投资行为,我国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这一领域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帮助风险投资公司管理所投资的企业,机构从设立到运营再到风险转换都有据可依。风险投资的中介服务也应当得以优化,证券公司及银行可以针对风险投资行为出台一系列服务项目,可以帮助企业提供产品的定位及市场研究,对资金的筹措给出一定的参考信息,还可以培育一些专业人员及顾问机构,为风险企业及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帮助他们判断投资价值,并提供一定的专业咨询。会计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建立也会对风险投资领域带来一定的作用,可以帮助相关的评估机构完成财务方面的审计工作,从技术层面及业绩层面给予评估,一旦机构确立,在运营及退出机制方面也会运用到一定的法律知识。

(四)完善产学研结合机制,提高科技成果的创新性

产学研现阶段出现一定的脱节现象,很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相关成果并没有通过企业得以利用,因此这些成果往往还只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利用率偏低,成果的转换效率不高,因此科技链与产业链之间有严重的脱节现象。针对这与的现象,政府应当提供一定的平台,帮助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与企业及时沟通,将产学研相结合的利好政策应用到风险投资行业中来,开拓科研人员[,!]的思路,为企业开辟新的道路,将科研成果高效率转换为产业链条,在产学研方面开展合作,并鼓励三者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五)抓紧培养风险投资人才

风险投资行业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这些人才可以直接决定未来的风险投资成功率如何,因此抓紧派样这样一批风险投资人才时不我待。正如前文所述,风险投资行业需要四类人才,即风险运作主导型、输出企业管理主导型、财务分析评价主导型、风险控制规避主导型。要想将风险投资行业做得更稳定更长远,培养专业人才可以将风险投资行业推向更高的发展领域。

(六)建立独资、合作、合资的创业投资公司

我国在风险投资时除了利用国内资金外,还应当有效利用好国外的投资资金,将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的重要途径,这样做对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发展带来积极的意义,除了能大量利用国外资金外,还会将更多的先进理念及投资经验带入国内,将投资的高新技术领域作为我国与国际沟通联系的有效渠道,获取国际层面的创业市场信息,增加同国际间的交流互动。我国可以出台相应的策略,以鼓励和支持外商来我国投资创业。可以针对国外投资机构的特点,给予一定的补贴,让他们享有国内同等待遇的投资环境。可能让国外的机构直接投资到我国市场的创业领域中来,针对从业三年以上的投资创业公司给出更多优惠政策,将他们投资在我国的本金到期后,可能不受任何限制的转出我国市场。当国外投资商在创办投资机构时,如果外资比例超过本国的投资比例时,可以就起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起达到十年以上,并报送监管部门给予备案,自此不再纳入外债的相关指标管理单位内。针对高新技术领域可以开辟一定的特权,我国的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鼓励其开辟海外市场,鼓励他们通过投资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获得投资方面的信息帮扶,建立一个相应的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论文:保险公司财务风险论文

一、国内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面临的挑战和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在日常的工作中有许多工作环节,例如:理赔、核保、保全等,一旦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达标就会导致很多问题出现。例如:企业员工不理解业务流程或者不控制业务中的漏洞,在核实信息过程中,就容易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近些年,我国的保险公司的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开拓自己的业务,就到陌生地区发展保险业务,或者直接收购新公司开展不适合自己公司的保险业务。这种不经过实际调查,也不顾自身实际情况的公司往往会带来很多风险。有的保险公司在扩张自己的业务时,没有对业务漏洞进行控制,同时又花费大量资金发展新业务,但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使得公司的财务承担巨大压力。

二、加强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1.加强产品创新

中国的经济在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走进中国的市场,所以国内的保险公司也需要不断地创新,不能停滞于原地踏步。未来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市场划分极为精细的市场。所以每个保险公司都要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打造出具有特色的创新产品,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客户。不断地创新公司的产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自身的活力,可以避免保险市场过于依赖佣金竞争的状况,从而减少公司财务的压力。为了鼓励新产品地发售,相关部门也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保护各个保险公司的创新产品,避免新产品被其他公司窃取。有了这种保障,保险公司更愿意着手研发自己的产品,这也是国家为保险公司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新举措。

2.利用财务杠杆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与公司负债、盈利等能力直接挂钩,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利用好财务杠杆原理,以保障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还要积极扩展公司资金使用的途径,同时还需要把握市场机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建设等相关领域,这样可以较大限度的扩展资金的使用渠道。另,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的监管力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机制,及时地识别财务风险。

3.完善再保险体系

完善再保险体系有利于减小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国家可以鼓励社会其他领域投资在保险公司,同时适当的放宽政策,支持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设立更多的再保险公司,还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再保险公司,这样可以有效地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同时细化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减小财务管理风险。由于保险公司承担自然巨灾方面的负债压力极大,国家应该鼓励更多的民众参与巨灾保险,建立多层风险承担体系,有利于缓解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压力。

4.加强动态监管

为了减小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监管部门也应该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实施动态监管。各个地区的监管部门都需要对本地区的保险公司进行相关信息地登记,并且将重要资料进行信息化管理。同时还需要加强现场检查,对于保险总公司、分公司等机构进行抽查,及时解决保险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还要不定期的抽查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掌握近期的市场动态以及公司的运营状态。这种灵活的监管方式有利于及时地发现问题,避免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进一步扩大。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需要每个保险公司重视的。现阶段,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如何在保持公司的竞争力已经成为每间保险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专营产品,加强企业的活力,还需要注重自身企业文化地塑造。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需要完善现有的市场管理措施,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保护,使其健康发展。

作者:吕江燕 单位:六盘水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论文:保险公司信息管理论文

一健全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原则

统计信息管理机制需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数据服务机制,统一是指以“三统一”标准(指标定义统一、指标口径统一、实现逻辑统一)为核心,规范是以数据归口管理为手段,高效则是以“统计信息管理平台”为依托,使企业的统计信息应用水平得到实质性提高,提升企业的统计信息内部服务支持能力,为企业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统一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定位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建立

可以满足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需要,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确定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升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相对稳定并具有延续性的统计报表可为有效的管理提供服务,统一的统计指标,为公司管理的稳定性、高效性提供支持。为了高效管理企业庞大的数据需求,建立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定位如下:

①以服务决策参考为核心,以支持经营管理为着力点。建立统计信息管理机制以提高公司管理效能为目标,为各级高级管理者提供快捷的决策参考信息,便于管理者更好的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升公司应对市场能力并做出决策。

②以宏观数据为主流,以明细数据为辅助。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建立主要针对企业的宏观数据,主要展示企业汇总的、整合的数据,并以各层面的明细数据为补充。分散的微观层面的清单信息不纳入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统计范围内。③以使用频率较高的常用指标为主体,以使用频率较低的重点指标为补充。统计信息管理机制以提高数据和报表的使用效率为根本原则,因此统计报表应以各职能部门常用的指标为主,设置使用频率为月/季比较合适,个别使用频率为半年、年度的指标可视其重点程度纳入到统计指标体系中。

④以前端运营系统为基础,尽量避免手工统计。统计信息管理机制应以统计信息系统为信息化载体,可在企业建立统一的统计信息管理平台,以平台为依托,为取数平台,数据来源应为企业的前端运营系统,由平台从前端运营系统采集、收集数据,全过程为自动化,杜绝手工参与,确保数据性。

⑤以总公司为核心,以分支机构为扩展。对于大型企业,设有较多的分支机构,可先以总部机构为起点和核心,满足企业总体层面的宏观管理需求和对全系统的整体掌控,便于在短期内形成一批企业内系统通用的、有代表性的报表体系,和统一的指标体系。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统计信息管理机制较为完善、稳定时,可将统计信息管理机制推广至分支机构,推广标准指标体系和订制报表格式。

三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

1建立企业的的统计指标体系

对指标进行“三统一”的标准化管理。这是健全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基础,指标选择、规范定义和未来的可扩展性是建立统计指标体系的关键因素。统一指标名称、统一指标定义,并统一指标的实现逻辑是“三统一”原则的核心内容。“三统一”有利于企业对指标的标准化管理,有利于统计指标和数据的稳定性,也是统计数据数据质量和统计效率的重要保障。

2建立企业的常规统计报表体系

对报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常规统计报表体系可按照层级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级:①KPI报表:服务于决策层面,分类别展示企业经营管理各层面重要信息,供较高管理层使用。②公司级常规报表:服务于决策层面和管理层面,分类别、按维度和分支机构展示企业经营管理层面的重要信息,供企业较高管理层和部门管理者(按需)使用。③部门级常规报表:服务于管理层面和事务层面,按需求部门展示企业的某一经营管理层面的详细信息,供各个部门具体使用。

3搭建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对企业内部信息资源统一管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是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物理化、电子化载体,统计信息管理机制以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是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物理基础,对统计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查询的决策支持系统,可实现企业内部统计数据报送、统计报表查询、智能报表生成、指标管理和系统管理等功能,并可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战略重点进行功能扩展。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依托于企业的各个运营系统,以保险企业为例,保险企业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财务系统等前段运营系统都是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前端数据源。为了确保统计数据的性和客观性,应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尽量杜绝手工加工和手工填报。

4建立归口管理制度

对企业的各项统计内容进行规范化管理。确立统计信息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在建立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管理、使用、开发、维护等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归口管理工作的各项流程,使统计信息管理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保险公司建立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应用

国内的大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多,数据量大,数据形式复杂,且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较高,造成保险公司统计指标范围广、类别多、数量大,且指标和报表的变动性较强。因此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机制非常必要,也存在重重困难。以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的统计信息体系极为庞大,其中各部门的统计报表需求近500张,统计指标需求近2000个,无论在统计需求整理,还是在统计需求实现过程中,都有较多困难。庞大的系统建设问题和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复杂性都给建立统计信息管理机制造成较多困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该公司已建立起规范的统计信息管理机制,包括搭建统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统计报表体系,整理公司的统计指标体系,梳理统计指标实现逻辑,建立统计信息归口管理制度等。完善的统计信息管理平台需具备可拓展的功能,具有智能查询的功能将大大提高系统可用性,并降低后期开发的成本。只有企业足够重视并正确认识统计信息的重要作用,才能有利于统计信息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作者:曲莉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论文: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财务控制论文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问题

(一)应收保费的产生一般来说,应收保费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由信用政策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保险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保险公司扩展业务的过程中会存在对与保险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大客户签发机车险、企业财产险等大额保单,并且在保费费率或者是期限上给予优惠来招揽客户,提高客户忠诚度,并因此产生了应收保费。保险代销结算时间差上产生的应收保费:在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中,有些业务比如住房按揭贷款保险、航运险等等会通过银行、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进行代销,而一般保险公司会按月或者按季与他们进行结算,这样的一个时间差就形成了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恶意拖欠产生的应收保费:在财产保险销售之后,难免会有些投保人以各种理由“赖账”,恶意的对保费进行拖欠。另外,有些保险代销人也会由于各种原因不对保费进行按时划转至保险公司账户,也会形成应收保费。由于恶意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变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大。此种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一方面要承担应收账款变成坏账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承受由于被保险人未来发生财产损失带来的赔付问题。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现状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占其保费收入的比例在3%-5%是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收入在其保费收入中的比例一贯是各保险公司中较高的,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比例的底线是8%。从事后数据统计观测显示,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在不同的年份变动比较大。以平安财险为例,可以看到其应收保费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在1990到1995年比较高,在9%左右,而且多数时候是右,较高的时候是1994年,甚至可以达到15%左右;从1996年开始,这一比例开始下降,到2000年的时候已经下降到3%以下,低的时候是2002年,低到0.9%的水平;从2003年开始,又开始有上升趋势,在这一年,大概在3%左右徘徊。应收保费与保费收入的比例在各年份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另外,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特点。根据统计结果来看,一般年中时的应收保费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的比例会高于年末。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风险

(一)经营风险在财产保险保费尚未到达财产保险公司账户,只是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不进行赔偿?虽然在很多的保单上都会注明“保费到账后保单生效”,但是,我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又常常在社会上有不太好的“名声”,如果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会带来损失,不进行赔偿又会造成自身名声的受损、经营的受损。所以,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会带来财产保险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

(二)应收保费不能收回的风险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会存在有时市场环境急剧变化带来被保险人的资产状况变得极端恶劣,此时可能出现本来要对应收保费进行支付的被保险人没有能力进行保费的支付,形成财产保险公司的坏账。还有恶意拖欠形成的应收保费,极容易形成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不能收回。

三、增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财务控制能力

(一)在会计上制定、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管理标准以及办法应收账款形成时,在会计上进行处理时,就要从会计上形成一个完善的应收保费的管理的标准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办法,从源头上就对应收保费进行控制,为以后的良好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保费系统,将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保费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当每一笔保险业务形成时,输入系统进行处理,收到保费时进行注明;只形成了保险业务,但是尚未收到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形成应收保费时,也进行注明,这样,一个公司才能及时的了解公司的应收保费情况。有了这样的系统之后,还应该明确公司能承受的应收保费的规模以及对这一特殊应收账款的账龄处理方法,以便随着时间的发展对应收保费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是减值损失,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提供一个完整而系统的数据。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收保费的管理方法。在实际进行业务操作时,怎样的一笔业务公司可以承受其保费成为应收保费,还有如果应收保费规模已经达到先前制定的应收保费的形成规模之后,对新产生的或者可能产生的应收保费该如何进行处理,在开始的时候就应该要制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在实际中进行操作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还应落实责任到人。

(二)财务风险的识别:定期根据会计报表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进行分析每个公司都会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并且定期汇总一次。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根据会计报表定期进行分析,可以总结过去一段时间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收保费上的突出之处。对应收保费进行分析,不仅要进行量上的分析,还要进行质的分析。所谓量的分析,就是指要根据统计所得的期末应收保费的规模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将这一比例与比例或者与财产保险公司先前制定的预期比例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所谓质的分析,就是指根据会计报表形成期内的应收保费进行账龄分析以及保费的质量分析,还有可以对不同区间之内的应收保费应该是多少进行统计,然后进行同比分析、环比分析或者是进行一个构成结构方面的分析。以上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分析可以及时的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方面存在的财务风险,属于财务风险管理的财务风险识别阶段加强管理,预防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财务风险。

(三)财务风险度量: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考核在财务风险控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财务风险的度量。在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中,要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或者各员工的应收保费的考核制度,将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具体到每一个员工或者每一个分公司。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考核,可以及时的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上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应收保费导致的风险进行度量,而且是进行符合各种不同情况的真实度量。

(四)财务风险控制:制定有针对性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清理和催收在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进行识别、分析和度量的基础上,最终目的是要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进行财务风险的控制。要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费形成的不同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清理和催收工作,并且将这一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或者是分公司来进行。对于恶意拖欠无论是客户还是保险人员恶意拖欠形成的应收保费,尤其是超过了一定账龄的应收保费,要通过强硬的手段比如电话催缴、上门催缴、到工作单位催缴或者是直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对于与销售保险中介机构因时间差形成的应收保费,一方面可以视具体情况与相关中介单位进行协商,缩短结算周期,另一方面,如果销售机构一直以来形成了固定的结算周期并且中介结构从未违约可考虑就按照惯例进行。但是,如果中介销售机构故意进行保费的拖欠,则可以考虑与其终止合作。还有其他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可视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催缴措施。

四、结论

随着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加,其应收保费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复杂多变的市场中应该引起财产保险公司的足够重视。在我国的实践中,通过事后统计数据,发现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高居不下,同时还发现,在不同年份这一比例也不相同。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从财务控制角度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可以有许多措施,比如从源头上加强控制,设定一定的机制,减少应收保费的产生;定期对公司的应收保费进行质和量的分析,针对各种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制定有针对性的清理和催收措施。

作者:华静敏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保险公司论文:我国保险公司电话营销论文

1保险电话营销概述

1.1保险电话营销的概念保险电话营销,是指借助电话平台的交互使用实现保险产品的销售。我国保监会在《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中将保险电话营销定义为“: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在展业模式上,保险电话营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单一直接营销模式,即全程通过电话完成产品介绍、投保、核保以及承保的操作。二是混合电话销售和后期追踪相结合的模式,即首先由电话营销人员借助电话的沟通与客户达成投保意向和投保书的递送,再由保险公司进行后续承保的操作。三是外包合作模式,即由外包电话营销公司确定客户投保意向,再由保险公司专门业务人员上门对客户进行产品讲解,完成投保办理的操作。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消费者对保险产品需求的不断扩大,保险电话营销在我国得到不断深入的发展,带来了对保险销售的一种全新的思维革命,也引起了保险公司和保监机构的充分重视。根据中保协对寿险电话营销工作部所有成员单位2013年度经营数据的汇总统计结果,2013年全年,31家成员公司累计完成首年年化规模保费107.6亿元,同比增长25.8%;标准保费为92.3亿元,同比增长21.7%。2013年,在31家寿险公司的电话营销保费中,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四类产品分别占到49%、26%、21%和4%。其中,健康保险电话营销保费中重疾险的占比为67%。行业寿险电话营销保费排名前五家的公司为平安人寿、招商信诺、泰康人寿、大都会人寿、国寿股份。截至2013年12月底,寿险行业在职电话营销座席为5.7万人,同比下降5.3%,但人均产能有所提升,为14721元,同比增长9%。目前,这种营销渠道几乎被国内所有保险公司认可,并逐渐成为各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

1.2保险电话营销的特点及时,保险电话营销产品的特殊性。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通知》对电话营销的对象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即保险公司通过电话营销销售保险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话营销渠道不得使用电销产品。所以,电话营销的产品仅限于车辆保险、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少数险种。第二,保险电话营销业务流程的特殊性。电话营销的业务流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及时个阶段是呼叫中心阶段,在这个阶段电话营销坐席接触客户,完成公司和产品介绍、需求分析、价格询问、订单填写和客户回访的工作。第二阶段是递送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由各分公司来完成,其具体职能包括接受订单、预约客户、打印派送等。在传统的销售环节中,人提供上门服务,与客户达到充分接触,这种营销模式有利于人对客户实现充分的了解,人可以获得客户较高的信任度和满意感,但同时也会造成销售人员与客户串通制造假赔案件的隐患。在电话营销模式中,销售人员通过电话与客户沟通,并且全程通话接受录音监听,因此,可以降低道德风险,但这种模式往往会增加销售人员取得并维持客户信任和满意的难度。第三,保险电话营销赢利模式与管理模式的特殊性。电话营销属于概率销售,保险公司首先从大量的客户资源中筛选出潜在客户,然后通过电话营销坐席专业的销售技能,最终达成销售目的。电话销售是一种直销方式,可大大节省中介手续费,使保险公司既可以避免陷入有保单无客户的困境,又可以获得有效的数据。传统的销售则需要细分目标客户,人要不断地设计个性化的产品组合来接触并吸引客户,从而达到销售目的。在管理方面,传统的营销模式较注重结果管理,激励和管理保险人主要依据销售业绩;而电话营销更加注重现场管理,将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相结合,加强现场辅导和质量监控,从而使电话营销人员既有固定保底,又可以达到更高的业绩,极大地促进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2我国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保险电话营销模式未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在电话营销渠道取得的保费占有率比例偏低,这主要是因为许多消费者认为保险电话营销这类营销模式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或者认为电销公司坐席通过电话沟通打扰了其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另外,部分消费者可能接到过各种推销电话,有的甚至为其中的虚假信息所欺骗,甚至造成损失。这些都对保险电话营销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2.2电话营销客户数据质量不高目前,保险公司电话营销普遍存在客户信息质量较差的问题。客户信息数据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险公司自身积累的老客户数据,例如已经承保的客户,在公司网站注册的会员,接受过赠险的老客户等;二是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客户信息,例如办理过航意险的客户;三是通过陌生拜访取得的空白数据。在保险公司中,通常质量好的客户数据占比较少,而且指定发送到一些老员工的数据库里,而新员工好是下发些暖名单,也就是赠险老客户的数据,或者打只显示电话号码的空白数据,即陌生拜访客户。保险公司除了要巩固老客户的业务,更希望获得新客户,就需要从外部大量地收集信息,而数据的收集要花费大量地人力物力,往往造成为了节约成本,降低了对数据质量的要求,不少客户信息只有一个电话号码,使得本来技术不太熟练的销售新人更加无从下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客户信息是进行电话营销的基础,保险电话营销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一旦客户资料信息的性差,将会直接导致电话销售的成功率降低。

2.3售后服务不足,品牌忠诚度差保险电话营销的过程只是公司坐席通过电话与客户进行沟通,销售过程结束之后坐席便不再与客户进行联系,一旦买卖双方通过电话完成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接下来关于投保书签名、保费支付、保单送达等环节均不再有公司坐席的参与,而是由保险公司或是由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如果在这些环节相关工作人员对客户的需求和特点不熟悉,服务的过程难免会不尽如人意,结果将导致客户对此次购买产品的不满意,或者对保险公司和所购买产品的忠诚度降低,甚至造成未来客户资源流失。据统计,大约有五分之一的电话营销订单会在犹豫期内夭折。所以,售后服务方面的不足,不利于为保险公司获取稳定的客户资源。

2.4电话营销人员素质偏低我国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部分地区甚至偏低,在面试和培训方面把关不严,有的甚至只要求声音甜美,反应迅速。员工素质不仅指员工知识储备和技术水平,更应注重道德素质。电话营销人员需要有一个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心态来应对客户,需要有耐心给客户进行讲解,不能强行让客户购买公司的保险产品。宝洁公司前董事长曾说过“:如果你把我们的资金、厂房及品牌留下,把我们的人带走,我们的公司会垮掉;相反,如果你拿走我们的资金、厂房及品牌,留下我们的人,十年内我们将重建一切。”所以,保险公司的发展与其员工的素质息息相关,电话营销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声誉的好坏,进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效益。

3促进我国保险公司电话营销良性发展的建议

3.1对保险电话营销进行合理的宣传和推广保险公司应根据电话营销模式的优势和特点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使消费者熟悉并接受电话营销,使消费者了解电话营销不仅可以享受更多优惠的保险服务,也会提高投保的效率。保险公司在介绍公司产品的同时,还需要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去宣传保险的基本知识、政策法规,及时澄清偏见和误解,提高全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增强消费者对保险电话营销这种渠道的信任感。

3.2把握信息数据的质量保险公司在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首先要将原始的客户资源数据进行筛选,选择品质的数据视为目标客户,可根据目标客户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等进行分析和分类,再将分析结果与公司产品特征相结合,以便实现针对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目的,避免拜访的盲目性。还要对现有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在保险公司营销过程中,会不断地积累一定新的客户数据,在不断地沟通和服务过程中会获得老客户的补充信息,保险公司应定期对现有数据库系统进行清洗,删掉已经失效的数据,补充新增资源,保障整个数据库系统的质量。

3.3完善售后服务,提升客户忠诚度做好电销售后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是保险公司电话营销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完成一次成功的电话营销过程需要很多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因此,回访人员应和外呼部门、热线部门、散线部门的员工协调工作。保险公司在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时,要做到符合坐席人员保障的服务水平,向客户提供品质的服务,以提升其对公司的品牌忠诚度。保险公司应制定和推行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制定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话术标准等,逐步推进标准化建设。保险公司还可充分利用公司内部人才资源的优势,通过为客户提供额外的投资咨询、理财咨询、健康咨询、定期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及代办验车等服务,满足客户对更高品质服务的种种需求。公司要以客户创造价值为前提条件,不断地满足乃至创造客户的需求,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双赢互惠的关系。要充分提供客户所享有的保险保障,提供有价值的延伸服务。

3.4培养综合性电话营销人员首先,在招聘过程中,提高保险业进入的门槛,要根据招聘人员的要求严格筛选应聘者,做到宁缺毋滥。电话营销人员在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客户只能通过声音来辨别,因此这个岗位除了要求坐席具有对企业产品专业的理解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还要求其具有极强的耐心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其次,加强对现有员工的业务培训。一方面,公司要对电话营销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的培训,电话营销实际上是一个沟通的过程,电话营销要想成功,必须掌握专业规范的营销话术;另一方面,由于电话营销人员被拒绝的概率较高,因此,还应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与调整测试,以维护电话营销团队的士气。,保险公司的电话营销人员应具备多方面的知识,能尽量解答客户的各种疑问,并能及时地为客户介绍多种产品。当遇到涉及本公司电销的保险产品时,可以直接在电话中成交;如果是非电话营销产品,则可通过坐席转接到相关渠道进行办理。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保险公司多种营销渠道融合的一道基本保障,也将有利于本公司员工自身职业发展前景的规划。

4结语

保险电话营销这一方式能否在我国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化,对电话销售人员的管理是否规范化以及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保护规范等。保险公司要通过规范的管理以及规范的流程赢得越来越多客户的信赖,如果客户对电话营销产生不安全和被骚扰的印象,那么电话营销将难以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继续发展下去。保险公司不断地变化销售模式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想在市场上获得较大利润的关键是要依靠科学的运作管理、专业的话术组织、严格的成本控制以及完善的技术系统支持等。如果能够良性运转电话营销这一模式,将对保险市场乃至全社会带来深刻的影响。

作者:李坚单位:沈阳理工大学

保险公司论文:保险公司法律基础论文

一、引言

2004年,农业保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相互保险公司这种互助共济的组织形式成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一个重要方向。2005年1月11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的横空出世,开始了相互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领域的率先实践。

二、我国相互保险公司运行的法律困境

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关于相互保险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构成了相互保险公司运营的较大障碍。我国《保险法》只是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虽然也有“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条款,但这样的规定无疑过于笼统,不能确定相互保险公司的合法地位,所以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任何涉及相互保险公司的专门法律法规。阳光公司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批准设立。但是保监会只是国务院授权的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并没有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力,因此,保监会批准设立阳光公司的行为无疑有越权之嫌。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的立法虽早已被提上日程,却一再难产,阳光公司也只能一直在无法可依的尴尬中运营。有关调研显示,虽然阳光公司属于相互保险组织形式,但是在实际运营中由于无法可依,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其年检、纳税过程中只能以股份制公司的规定要求其资本充足率和纳税等,为其正常运营造成障碍。[1]因此,完善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架构,成为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我国相互保险公司法律制度的建构

我国在修改《保险法》时,应明确规定相互保险公司是同股份保险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并列的保险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之一,专设“相互保险公司”一章,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特有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并在不同的章节中体现有关相互保险公司的内容。

(一)相互保险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实体条件

相互保险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是指设立相互保险公司所应达到的能承担责任的物质标准和其他标准。

(1)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或者基金的实质是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相互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或基金既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保障,也是构成其偿付能力的关键因素。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相互保险公司有着较长时间的历史,既有足够的盈余资金退还股东,也有足够的保单维持公司正常运转,所以均未对此予以特殊的规定。例如,日本保险业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或者基金总额必须达到10亿日元以上,公司的组织形式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公司”[2]。目前我国只有一家相互保险公司,且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在设定相互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时不能盲从发达国家的规定,而要经过充分的论证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规定一个符合相互保险实际情况的低资本金数额。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中,因而笔者认为,相互保险公司低注册资本可以适当低于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规定,可以限定为300万元,否则可能会不利于人们自发设立相互保险公司。另外,由于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后可能兼营非相互保险业务,因而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这种情况。为保障相互保险公司非成员投保人的利益、提高其偿付能力,法律应规定相互保险公司兼营非相互保险业务的,低资本金应当不低于股份保险公司的低要求。资本金或基金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公司的经营收入优先用于支付创立费用和业务费用,只有在盈余扣除准备金后仍然高于创立资本金或基金时,才可以向出资人还本付息。

(2)具有公司章程。相互保险公司的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及时,公司的名称,必须包括表明其性质的词组,即必须含有“相互保险”的字样;第二,公司所在地;第三,公司的基金总额和缴纳方式;第四,公司成员资格的取得;第五,公司的经营范围,即将要经营的险种;第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及权限;第七,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方式。以上内容属于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必须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且由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设立的程序条件

相互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是指设立相互保险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所应遵循的程序方面的要求。相互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与股份制公司基本相同。基本程序如下:

(1)申请筹建。欲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人或组织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筹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及时,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第二,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可行性报告。第三,拟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筹建方案,包括筹建基金来源、筹集人员、筹集时间等。第四,拟设立相互保险公司投资人的基本资料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收到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

(2)开业申请。相互保险公司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成立相互保险公司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交下列资料:相互保险公司的章程;创立成员名册及其基金份额;验资报告书及资金到位证明;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符合资格的证明;公司拟经营的范围和险种(拟兼营非相互保险业务的应当同时载明);公司经营场所及其他设施的资料;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相互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兼营非保险业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时批准其兼营非相互保险业务;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相互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相互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设立相互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书;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计划及范围(应载明是否兼营非相互保险业务);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相互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兼营非保险业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时批准其兼营非相互保险业务;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设立登记。经批准设立的相互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相互保险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相互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二)相互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1.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大会应作为相互保险公司的较高决策机构。由于相互保险公司规模不一,成员分布有别,成员人数众多,每个成员都参与成员大会是不现实的,所以应当规定成员人数超过一定规模的相互保险公司应设置成员代表大会代行成员大会职权,但法律应对法定低出席人数作出规定。选举代表的方式可以将选择权交给公司,由公司根据成员意愿灵活安排,并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是成员大会的当然成员,并有权被选举为成员代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采取一人一票制,不考虑其保费数量和保险金额的大小,同时应严格限制管理人员的投票权。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在出现涉及公司成员重要利益或者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特殊情况时,经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或者经1/5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对以下重要事项享有决策权: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权;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公司的决议权;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增加公司资本金等。对于一般的决策事项应当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或成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解散等重大问题应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并经出会的成员或成员代表3/4以上投票通过。

2.董事会和监事会

相互保险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和监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方法及权限,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除此之外,由于相互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成员往往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因而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相互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良。笔者建议在相互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信息咨询办公室,定期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公司的收入、支出等有关情况,解答他们的疑问,并听取他们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另外,应在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其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经营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意见。

(三)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

1.相互保险公司运营的原则

阳光公司成立后,以统一经营为原则,以保险社互助经营为支撑,实行双层治理、双层经营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相互保险公司在运营模式上可以采取阳光公司“防保结合”的模式,完善我国的防灾减灾体系。在保费缴纳方面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既可以采取摊收保费制,也可以采取预收保费制或者长期保险制。究竟适用何种制度,可以将选择权交给公司,但相互保险公司必须在章程中对保费缴纳制度明确规定。阳光公司经营时间短,缺乏相关经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可以对阳光公司探索出的有益的经营规则进行研究和总结,并进行相应的改进,使之能够更加健康地运营,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2.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相互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原则上不得兼营人身相互保险业务和财产相互保险业务。但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地域性、专业性较强,经营范围较为狭窄,加之保费较低,所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往往受到限制。阳光公司为获得进一步发展所需资金,在稳步经营农业财产相互保险的同时,2005年向保监会申请开办机动车商业险,并获得批准。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属于新的探索和尝试,保监会对此非常慎重。①几年来,阳光公司商业车险及交强险业务经营势头良好,为阳光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资金。2009年,阳光公司又申请在广东设立了分公司,经营区域突破了黑龙江省的局限,分公司也同时经营车险和交强险,形成了农业相互保险和其他直接保险相得益彰的局面。我国《保险法》在规定相互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时,应当规定相互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他种非相互保险业务,但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比如资本金要同时满足股份保险公司关于资本金的低限制、非相互保险业务要与相互保险业务分别核算等,并必须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相互保险公司的盈余分配、亏损承担

我国《保险法》应明确成员的盈余分配权,并且应规定只有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出会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决定相互保险公司的盈余分配方案,同时应规定盈余分配的方式:要先行支付投保人资本金的利息,如尚有剩余,则转入公积金、准备金或者分配给公司成员及经营者。为保障相互保险公司盈余分配的公正、均衡和公司经营的稳健,应对盈余分配的内容、顺序和各种公积金、准备金的提取范围(较高值和低值)等作出严格的限制。当相互保险公司出现亏损时,应首先动用公积金、准备金及剩余金填补。若仍不足时,对于采用确定保费制的公司,采取削减一部分保险金的办法加以解决。对于采用不确定保费制的公司,则由保单持有人分摊保险费予以弥补。为稳妥起见,应当要求相互保险公司将盈余分配方案报请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4.相互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既存在股份保险公司的相互化,也存在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组织形式的变更大都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日本法规定得最为细致,对我国具借鉴意义。我国对相互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进行规定时应当,既要有相互化的规定,又要有股份化的规定,允许保险组织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

(1)股份公司转变为相互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为相互保险公司时须编制组织变更计划书,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议若获得通过,则必须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将决议内容及资产状况进行公告,并分别向股东及股东名单上记载的质权人通报决议的内容。董事会必须将组织变更的有关事项报告给投保人大会或投保人代表大会。在投保人大会或投保人代表大会上,除作出有关章程及组织机构改革的决议外,必须同时选出相互保险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需要筹集组织变更后的相互保险公司的基金时,必须在投保人大会或投保人代表大会结束后,立即对所需要的金额进行筹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接到该筹集款项后,必须立即召集第二次投保人大会或投保人代表大会。组织变更必须经保险监督机构批准,否则不发生效力。保险监督机构在接到请求批准的申请时,必须审查其是否符合下列标准:组织变更后的相互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基础以保障其保险业务的健康开展;组织变更不会损害投保人的现有权益;组织变更不会妨碍公司业务健康地运作。组织变更为相互保险公司后必须立即将其组织的变更进行公告,并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公司总部或主要事业所在地、20日内在分公司或营业所在地,对组织变更前的股份保险公司进行注销,并对组织变更后的相互保险公司进行设立登记。

(2)相互保险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在进行组织变更时应当制作组织变更计划书,且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相互保险公司在进行组织变更决议时,从该决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决议的内容及公司资产状况进行公告。相互保险公司尚有未偿还的基金时,必须在组织变更以前,按照组织变更计划书的规定偿还全部金额。按照组织变更的规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可以接受组织变更后的股份保险公司的配股。以上组织的变更应得到保险监督机构的批准,未取得批准的组织变更无效。相互保险公司在进行组织变更时,组织变更前的相互保险公司应进行解散登记,组织变更后的股份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设立登记。

(四)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1)加强对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决策流程的监管。及时,对决策机构的监管。如上所述,相互保险公司具有运营不透明的治理结构缺陷,相互保险公司发展壮大后,一般会将管理权和经营权移交给少数人,可能会产生“客大欺主”的现象,特别是在相互保险公司存在相互保险业务和非相互保险业务兼营的条件下,还存在如何平衡作为股东的成员投保人和非股东投保人的利益,保障非股东利益不受损害的问题。因此,一方面应完善相互保险公司决策的程序和规则,使相互保险公司的决策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应完善信息定期披露制度,由董事会专门机构定期对公司的经营信息、资产状况等重大事项向成员披露,加强相互保险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对不按期向公司成员披露信息或者故意向成员隐瞒重要信息,给公司成员造成损失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并且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专业性强,所以对相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可以适当严于股份保险公司,如规定必须从事农业相关行业满5年才能担任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相互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在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成员或者成员代表的质询。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公司成员造成损害的,成员可依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相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对相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各国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就无法履行其赔付的职能。加强对相互保险公司特别是兼营非相互保险业务的相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止成员投保人利用自身的成员优势损害非成员投保人的利益,对于维护非成员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相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实际上也是相互保险公司早期预警系统的一部分。加强对相互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应当规定相互保险公司应定期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精算报告、资产损益表以及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一旦发现相互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高于认可资产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相互保险公司采取矫正行为,防止其偿付能力状况继续恶化:减少或者停止相互保险公司签发新的保单;增加相互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暂停或限制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东或保单持有人派发红利;对相互保险公司的某些投资进行限制,或者禁止其进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不合适的投资。上述措施实施后,在规定的期间内相互保险公司仍不能摆脱财务恶化趋势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接管。

2.保险行业的自律

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延伸和补充。保险业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业自律具有政府监管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险行业的自我管理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保险监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保险业自律机制还很不完善,所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总结上海、深圳等地方行业组织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通过适当授权,例如将相互保险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厘定的职能授予行业协会行使等,赋予其对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和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提高行业协会的性,以强化保险行业的自律力量。

3.保险公司内控

无论是保险监督机构的监管还是行业自律,都是对相互保险公司进行的外部防范和控制,具有间接性、滞后性的特点,监管的措施一般是在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存在或已经发生时采取。虽然这种监管必不可少,但是也往往代价很高。在现代市场条件下,保险经营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并不能及时、、地表现出来,所以外部监管总会有一些盲区。事实上,即便是再坚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再完备的保险法律和政策规范及行业规则,也只有内化为保险人的自觉行为,监管的目的才能实现。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3]:

(1)完善相互保险公司内控的各种制度。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相互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各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研究,制定出科学、富有操作性的内控规范,如制定《相互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等。

(2)强化相互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相互保险公司内控人员的监督作用。相互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确保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成员投保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要切实保障公司的会计、审计、精算等内控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明确其法律责任,发挥其对公司财务、费率、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等业务活动的监督职能。

(3)加强对相互保险公司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相互保险公司的员工是经营活动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关系到保险经营的整体质量和效率。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对相互保险公司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完善的规则和制度既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推行,更有赖于主体的自觉遵守。相互保险公司只有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才能使内控制度有效地运作。

作者:石东洋袁冰单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论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扩大转型研究论文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的业务数据显示,今年1~6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达到728.9亿美元,同比增长196.2%,向企业支付赔款9448.4万美元。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累计实现承保金额676.2亿美元,同比增长179.5%;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52.7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占我国同期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2.7%,比2009年全年水平上升4.1个百分点。

信用保险政策助力实现出口转型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387.4亿美元,同比增长248.7%,占到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53.1%;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74.3亿美元,同比增长319.9%,占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23.9%。出口信用保险积极支持我国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在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方面的作用正日益显现。

地处云南曲靖市的博浩生物公司是云南省众多受惠于国家信用保险政策的出口企业缩影。该公司的主打产品是从万寿菊中提取的叶黄素,在国际市场上很受欢迎。尽管每年都会吸引一些国外企业来考察,但是从未涉足过海外市场的博浩生物却因为害怕风险不敢轻易接单。2008年,在云南省商务厅的引荐下,博浩生物与中国信保云南分公司签订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终于鼓起勇气走出国门,实现了出口“零突破”。利用中国信保的买方资信调查和风险保障服务,博浩生物迅速打开了海外销售渠道,2008年当年出口额就达到287万美元,而2009年该公司业务突飞猛进,突破1568万美元,同比了增长446%,2010年上半年,该公司的出口金额达到685万美元,同比增长202%,海外稳定的大客户从最早的1家发展到5家,当前,出口额排曲靖市农产品出口及时名。

2009年以来,云南省抓住国家将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作为应对金融危机重要政策的机遇,引导鼓励省内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拓海外市场,努力促进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机电产品和农产品出口不断扩大,现已成为云南出口较大的两类商品,占云南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008年的35%上升到63%。

在云南省寻求出口产品结构转型的同时,我国汽配行业正在思考如何重新布局海外市场,以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带来的严重挑战。2008年以来,我国的轮胎、轮毂等汽车零部件出口频繁遭遇来自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限制。仅在汽配产品出口较大目的地美国,特别保障措施带给我国轮胎生产企业的损失就可能超过10亿美元。面对汽配行业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信保一方面积极扩大承保规模,帮助出口企业稳固传统市场份额:另一方而,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出口企业甄别品质买家,引导企业大胆开辟新的市场。从中国信保的汽配行业承保数据来看,2010年1~6月,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下,汽配企业实现对美国出口额约5.4亿美元,比上年大幅增长约70%;同时,汽配出口企业对美国地区业务的投保金额占全球保额的比重已从2009年6月末的近50%下降至2010年6月末的29%。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信用保险支持下,汽配出口企业在新兴市场的份额明显增加,今年1~6月,汽配企业仅对阿联酋一国的出口金额就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75%,达到1.6亿美元,汽配企业对新兴市场业务的投保金额占全球保额的比重已从2009年6月末的40%增至2010年6月末的63%。

出口信用保险影响力逐步扩大

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障企业收汇安全的重要金融工具。一些在中国采购规模大、但又不守信用、经常拖欠的进口商,对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中国信保,经常感到又恨又怕。因为,一旦他们拖欠了一家中国供货商的货款,中国信保就会向其他中国供货商发出预警,提示企业暂停出口。然而今年以来,一些大型进口商却主动找到中国信保,要求中国信保为他们的中国供应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最近,在加拿大汉盛集团的要求下,6家家具出口企业在中国信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汉盛集团从中国进口家具多年,金融危机爆发前,该公司的销售额一度突破1亿美元。但是,自2009年3月其主要融资机构因金融危机影响破产之后,汉盛集团的融资受到很大限制,经营业绩也出现下滑。为缓解自身的融资压力、降低采购成本,汉盛集团将总部从加拿大搬迁到香港,并要求中国大陆供应商在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对其开展信用销售。作为这6家家具出口企业的下游客户,汉盛集团将因为他们的投保,获得宽裕的信用期限。

据业内专家分析,在信用保险支持下开展信用交易,是进口和出口两方双赢的选择。出口商在收汇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敢于为进口商提供优惠的贸易条件,从而在国际竞争中更具优势,进口商也因此获得降低贸易成本和融资成本的机会。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水平居高不下,我国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选择出口信用保险作为避险工具。今年1~6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用户数量比2009年全年增长12.5%。中国信保对买方信用风险的判断、是否批复出口商申请的买方信用限额,已成为很多出口商决定是否签单的重要依据。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看好中国市场的进口商希望通过向中国信保障明自身的资信和经营能力,进而扩大在中国的信用采购规模。从进口商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视程度可以看出,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我国出口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保险服务满足不同企业需求

随着出口企业保险投保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出口企业对信用保险服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信保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

一是加强银保合作,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今年上半年,银保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获得银行贸易融资约142亿美元。截至2010年6月末,在“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下,中国信保累计为55家企业提供了保险服务,涉及向39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以出口信用保险为后盾,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参与项目融资,成为促进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的重要力量。同时,中国信保在去年推出的两款银行保单产品,也逐步获得国内银行认可,1~6月,中国信保总共承保了11家银行的福费廷和保理业务,保险金额达6000万美元,有效保障了银行资金安全,为满足企业“走出去”融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超级秘书网

二是利用多种渠道,搭建中小企业投保平台。中国信保针对中小型出口企业业务特点,在现有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简化投保程序、简化操作流程,搭建了多种集约投保平台。福建省以邵武、漳浦、平潭等地区作为试点单位,通过“政府牵头、信保支持、企业获益”的模式,将区域内所有出口企业纳入保险范围,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转化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具体行动。浙江宁波等地将特定外贸“孵化器”公司设为信保服务平台,凡通过这些公司办理出口手续的中小企业,均能以联合投保方式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并可享受优惠费率。此外,中国信保于今年4月启动的“信用保险E计划”网上投保平台,也受到众多中小企业的青睐。2010年以来,我国新增中小型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用户近2000家,中国信保承保的中小企业出口规模达129.4亿美元,同比增长144.2%。

三是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外资企业投保需求。外资企业是我国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群体。针对外资企业管理机制和交易模式,中国信保在今年年初推出“通过境外关联公司销售”承保模式,较好地契合了外资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是全球较大的再生兼容打印耗材生产制造商之一。作为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天威飞马在内地负责生产和供货,并通过集团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销售产品,海外子公司的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将给整个集团带来应收账款损失。针对天威飞马的贸易流程,中国信保提出了将企业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在全球销售的出口业务承保的风险管理方案,立即获得该企业的认可,预计2010年,该企业通过中国信保覆盖的出口将超过1亿美元,可以帮助企业有效摆脱金融危机给其市场开拓计划带来的负面影响。今年上半年,该承保模式仅在广东省一地就吸引了50多家外资企业投保,支持出口金额近50亿美元。

保险公司论文: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论文

摘要:财产保险企业巨额的应收保费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文章试图从应收保费发生的原因入手,分析过多的应收保费对保险企业的负面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对策,以期能减少应收保费并将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较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保障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及时,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险公司论文:财产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问题探析 论文

财产保险公司

摘要:保险公司有一句名言:“成于价格,败于服务”。客户服务是一个涉及公司员工素质、企业文化、工作流程等多方位的工作。客户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兴衰存亡。本文探讨其在体制、人事、制度及文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其客户服务质量的改革措施。

保险客户服务是指保险人在与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接触的阶段,通过畅通有效的服务渠道,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品质保障、合同义务履行、客户保全、纠纷处理等项目的服务及基于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对客户的特别关注而提供的附加服务内容,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1]售前服务是为潜在的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关保险行业、保险产品的信息、资讯及咨询,免费举办讲座,协助客户进行风险规划、为客户量身设计保险等服务。售中服务即保险买卖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投保人填投保单、保险条款的解释、带客户体检、送达保单、为客户办理自动交费手续等。售后服务即客户签单后为客户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免费咨询热线、客户回访、生存金给付、保险赔付、投诉处理、保全办理等。

保险属特殊服务行业,它较一般的商品其服务性更强。保险表面上买卖的是一纸合同,其实质交易的却是一种服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主要关系,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中,是保险的生命。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兴衰存亡。要客户购买保险就必须要他信任保险公司,要他信任公司就必须要他先感受到公司贴心的专业服务。目前,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还处在初级阶段,保险知识的普及也还远远不够,大多数人对保险还在抱观望态度,再加上各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大同小异,服务也就成为客户投保时的,因而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就显得更加重要。投保客户从一个公司转向另一个公司的原因,70%是服务质量问题;对客户服务不好,会造成94%的客户离去;没有解决客户的问题,会造成89%的客户离去;每个不满意的客户,平均会向9个亲友叙述其不愉快的经验,其亲友友会向别的人谈起,因而怠慢一位顾客,至少会影响40位潜在客户;而一个满意客户则会带来8笔潜在生意,其中至少会有一笔成交,且其成本是吸引一个新客户的1/6。[2]可见,品质的服务有利于增加客户对保险的了解和认识,缩短保险公司与客户的距离,增强客户的信任感,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好的客户服务使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满足客户需要,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续保率、增加新保单,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保险公司带来销售,创造利润。所以,品质的服务,是一种“双赢”策略,即顾客满意、企业获利。相反,低劣的服务将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流失原有客户群,导致保户退保、断交保费、拒绝续保以及失去客户源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都是先上规模,后上管理,服务跟不上的。双流支公司作为其下属公司也不例外,其服务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其体制、制度方面,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服务,就必须从人事、制度、管理、文化、体制等这些根源抓起。

保险公司论文:保险公司预算管理论文

一、保险公司预算管理问题分析

(一)预算管理基础薄弱

在预算的管理上,保险公司由于重视程度不足,甚至是未能明确预算管理的主体,造成了预算管理职责模糊。一些保险公司在预算的管理上缺乏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仅仅是由财务部门负责,由于横向以及纵向的沟通协调困难,导致预算管理工作在保险公司内部开展落实困难。

(二)预算的编制不科学

一些保险公司在预算管理的实施上既没有结合保险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也缺乏全员配合,造成了预算编制不能够切合实际,整体预算计划没有依据标准。而且,预算编制项目上虽然涵盖了保费收入、成本和费用预算,但是对于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没有编制。此外,预算计划中缺乏相应的弹性指标,不能及时的针对市场变化进行调整,造成了预算管理的不。

(三)预算的执行效果不佳

在保险公司的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的收集、筛选、分析以及处理信息能力不足,未能及时的掌握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而且对于预算的执行情况缺乏差异性的分析,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缺乏沟通协调,造成了预算计划实施过程中推进困难,降低了预算管理的效果。

二、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实施措施分析

(一)合理的设置保险公司预算管理机构

对于保险公司预算管理的组织实施,首先应该明确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即遵循战略导向、切实可行、全员参与、权责对等以及以收定支的原则,明确预算管理工作的工作目标以及内容。为了确保保险公司预算管理高效的组织实施,应该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相应的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工作。同时应该明确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即公布预算管理制度,审查协调各部门的预算申报、完成预算审批,开展预选执行与考核。

(二)完善预算的编制

预算计划的编制主要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上下结合三种模式,现阶段在保险公司的预算编制上,主要采取上下结合的预算编制模式。具体的编制流程为,首先根据保险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初步确定预算目标,之后组织预算编制的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进而一般是由财务部门负责牵头汇总调整,再交由预算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后,最终形成预算计划。在预算的编制方法上,对于费用变化不大的办公类费用支出项目可以采取增量预算的方式进行预算编制,对于与业务相关变化较大的费用支出则应该采取零基预算的编制防范,确保预算计划编制的合理。

(三)提高预算的执行效果

首先,应该按照全员参与的相关要求,明确预算的执行程序,一般是按照审批权限确定、费用支出申请、支出审批确认、下发执行费用、预算外申请以及预算核销等流程开展预算的执行管理。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为了的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应该依靠保险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反馈。对于保险公司的预算分析而言,重点在费用佣金收支、保费收入预算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为管理层提供的信息,确保及时的调整经营管理策略。

(四)完善预算的考评

确保预算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必须建立完善的预算考评机制,督促各部门积极参与预算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预算考核指标主要有保费收入预算执行、赔付支出预算执行、业务及管理预算执行、资本性支出预算、利润实行状况、现金流量贡献等,通过对考核指标的计算量化,通过差异性的分析,对各个参与部门的预算管理完成情况进行掌握,并配合相应的激励考核措施,确保预算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结语

当前形势下,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实现长远稳定发展保险公司必须的降低成本、控制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地在公司内部管理上形成预算管理体系,以市场为导向,依靠预算计划对保险公司形成全过程、多方位的动态管理,不断地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经济效益。

作者:苏衍庆 单位: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保险公司论文:营改增影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论文

截至目前,虽然保险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尚不明朗,但是营改增将对保险公司产生多方位的影响,包括对于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业务流程、产品定价和信息系统等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实战角度,提出提前准备,及时调整公司现有管理及业务流程,以应对营改增的冲击。

一、营改增背景介绍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保险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前中国增长最为迅速的生产性服务业,但是我国对保险业实际上在重复征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保险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将导致保险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既能对保险公司的采购、管理带来益处,同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在业务流程、系统功能、会计核算、人员操作及合规要求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保险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支持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机遇

寿险公司能够在收取费用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服务接收方收取增值税;各项支出对应的增值税将不再是寿险公司的成本,因经营采购、接收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增值税的统一申报与管理将为公司带来集团内各单位税务及操作流程整合与改进的良机;增值税的以票控税、特有征管等模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公司的税务合规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二)挑战

营改增是对公司管理一次多方位的考验。具体包括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控五要素均带来较大影响;对承保、理赔、批改、收付费、佣金/手续费、再保、采购、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均需重新评估、改造;增值税合规管理工作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如人员培训、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等;现有的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和征管理念对财税处理带来的挑战等。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保险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企业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其税率在营改增后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会增加采购成本。如不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业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例如由于赔付支出无法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何抵扣,进而如何确定增值额就很关键。但无论怎样,在寿险公司的经营价值链中,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首先,保险核心业务流程,包括:产品设计、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和单证管理等流程需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信息交接、重要表单样式、开票时点等需要重新检视、评估和再设计;其次,需要对会计和核算、财务管理、单证管理、税务等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评估,防止科目使用错误、虚开增值税票、进项税票过期、进项税分摊不清无法抵扣、操作失误等风险的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对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等财务流程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一)对收入及税收流程的影响分析

1、对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对投连险的管理费收入作为收入核算,营改增后,对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将随之明确;现行税法对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将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增值额,将带来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2、采取措施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修订《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法,重新制定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对保费、赔付、给付、费用及资本性支出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制定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之前销售的长期保险;明确处置资产、视同销售、采购等业务环节的会计处理。

(二)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分析

1、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对寿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主要是计算规则与数据口径的重新定义;手续费分摊、手续费发票与支付时点;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一致性;进项税发票登记与保管等变化带来影响。2、采取措施梳理并调整手续费计算规则;明确手续费计算及其分摊规则;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手续费的自动计算;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建立进项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发票、台账与收付信息的每日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系统标示;对于已收票、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存在报表和提示功能等。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经营数据分析与预算考核影响调整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进行分析;对预算考核取数口径的影响等。2、采取措施过渡期实行经营分析数据口径的对比分析;调整营改增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重新制定考核政策,使考核更加符合公司战略导向。

(四)对发票管理流程影响分析

1、发票管理影响以票控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开具、传递及管理难度非常大;操作复杂繁琐,每一张专用发票都需要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方可抵扣,认证手续繁琐;增值税管理需要全员参与,确保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抵扣凭证,确保销项发票的管理严格;开票不及时可能会带来合规风险;进项税票获取不及时可能带来的抵扣损失等。2、采取措施在全流程中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制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包含领用,保管,开具,寄送,作废,红字冲销,留存等流程;加强对采购发票的管理,包含发票获取、移交、认证、报账、退回等;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作者:郎坤 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保险公司论文:保险公司客户关系论文

一、保险经营中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存在的问题

(一)客户经营管理理念与客户需求匹配度不高

当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仍然以保费规模为主,忽视客户的需求,各种管理、营销创新都是围绕提高保费进行。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停留在传统市场营销观念“为产品找客户”阶段,还没有转变为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为客户订制产品”阶段。现代市场营销观念更加注重目标市场,营销活动围绕顾客需求这一中心展开,公司所有部门为满足客户利益服务的同时通过整合营销途径实现公司的目标,在利润追求过程中把获得利润当成整个市场营销工作的副产品。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基于客户满意度为中心的现代经营管理方法,在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的宏观形势下,部分保险公司站在业务拓展、竞争者压力、业绩考核等微观环境角度还不能将经营管理理念与客户需求高度匹配。

(二)对客户关系管理缺乏一定的认识

有的保险公司片面地认为客户关系管理就是数据库的管理或者统计模型。事实上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经营理念,而不是简单的数据统计和数据库应用。客户关系管理只是借助于这两种方式对统计到的客户信息资源进行分析和总结,从而更好地制定有益于公司发展的营销战略。

(三)公司内部信息系统与客户关系管理适应性较弱

虽然我国当前的部分保险公司正在尝试客户关系的管理,但是其管理手段滞后于保险业务的发展。相对于以往的管理,设立了以提供沟通服务为主的呼叫中心等机构,这类机构更多的发挥了为客户送去生日祝福、续期保费提醒等作用,其他方面的变化不够明显。这种方式在挖掘客户方面作用较小,如果没有挖掘到更多的客户,就明显弱化了该类做法的效果。保险公司需要更多地了解客户财务信息(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社会保障信息、风险管理等)和非财务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客户心理和性格特征分析等),由专门的理财师为客户量身定做关于意外保障、健康保障、子女教育保障、养老保障等一整套更能贴近客户保障需求的计划。

(四)客户和员工的参与度不够

客户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在于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只有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服务关系,才能从客户身上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料并较大程度减少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让员工认识到客户关系管理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并熟知客户关系管理的业务流程。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在这两个方面还有很大空间需要提升。

二、保险经营中客户关系管理实施的对策

(一)挖掘最有价值的客户

要想挖掘价值的客户,可以从升华客户关系、巩固客户忠诚度、维系情感等方面着手。首先,如果客户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对保险产品有所认知,在享受保险服务时对保险公司有所好感,保险公司的员工再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强化,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升华与客户的关系。其次,客户忠诚度与客户的满意度是两个概念,满意不代表忠诚,忠诚是持续购买的一种行为。可以通过满足客户附加价值的需求来巩固客户的忠诚度。,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除了业务往来之外,还有一定的情感因素。为了与客户保持密切的关系,公司应详细掌握客户的生活品性、理财行为、消费喜好等信息,在日常生活中依据这些信息开展业务来维系与客户之间的情感,如中国人寿国寿鹤卡就是中国人寿与众多商家为客户提供优惠的便捷的消费渠道等。

(二)树立正确的客户关系管理理念

首先必须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统一理念。“顾客就是上帝”、“客户利益至上”等口号体现的正是这一理念。保险公司可以在公司内部从上至下地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统一理念,对待客户,都需一视同仁,都要提供一样的服务的基础上,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特色服务,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形象,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从而提高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的水平。其次,提高保险公司对客户关系管理理念的认识。客户关系管理是现代管理与信息技术结合的一种新型管理方法,目的在于提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稳定客户群,扩大客户群。只有保险公司认识到了客户关系管理的内涵,才能将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渗入到业务流程当中的各个环节,从而较大限度地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平台

截止2012年,全国保险公司超过120多家,原保费收入步入万亿水平,保险行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一个高附加值副产品——数据,这些数据衍生出庞大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档案信息等。建立大数据平台成为当前保险公司重要的战略课题,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的关键在于整合客户信息资源,客户信息数据成为大数据平台的起点和基础。保险公司应利用新增的有效数据,不断提高客户信息数据质量,通过新保、保全、客户回访等渠道不断补充、修正、优化存量数据,完成客户信息数据的“新陈代谢”。

作者:高德 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保险公司论文: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论文

一、保险公司资金投资风险分析

(一)主要投资渠道较为单一债券因为其收益稳定、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特点,在保险公司资金投资中占据较大比例,这能很好地保障保险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是保险公司规避和防范风险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随着市场利率,国家政策和投资环境等投资因素的不断变化,将银行存款和债券作为最主要的投资渠道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仍然具有风险性。所以,为了减少投资风险,扩大投资收益,丰富投资品种,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合理优化投资结构,实现多产品的套期保值和收益的较大化。

(二)保险投资中基金的投资比重较低国外保险公司将基金投资作为其资金运用的一种常用手段,其原因在于基金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分散了投资风险,同时,由于基金投资目前以国债、股票等证券投资为主,使得基金风险比股票低、收益率比债券高,因此,基金投资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较强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的特点,受到广大保险公司的追捧,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投资中基金投资所占比重仍然较低。

(三)保险资金投资于养老产业现存的问题随着泰康人寿养老社区投资试点的方案成功实施,中国人寿、合众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也开始效仿投资养老实体。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实体缓解我国日益严重的养老压力,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规模大、期限长、回报稳定的投资渠道,改善资金和负债的匹配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养老实体,能帮助保险公司塑造更好的公众形象,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人们对保险公司的负面评价。但投资养老实体存在的风险也很突出,我国目前养老产业并不成熟,还在起步阶段,养老产业规模小、服务质量差、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行业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养老产业是一个微利产业,公益事业的性质远大于经济利益,这导致了养老产业的投资周期长、资金初期投入量大、资金流动性弱等的特点,所以如何恰当地规避或减轻这些风险成为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实体的首要目标。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以外,保险公司自身资金投资、经营和管理机制也需强化,做好资金投资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透明工作。

二、保险公司资金投资风险控制

(一)拓宽投资渠道,进行投资组合通过长期的投资实践,人们得出一条普遍结论:投资渠道越宽,选择的方向越多,总的投资风险会越小。随着2012年保险投资新政的颁布,我国保险投资渠道越来越宽泛,这要求保险公司充分理解和掌握马克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参照其基本思路,确立自身能承受的风险能力,根据不同资产(如股票、基金、债券、银行存款等)的收益率和期望收益(即其在组合中的比重),计算出组合风险,通过反复计算和建模,可以得出本公司的投资比例。同时,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投资时,要注重区分寿险资产和产险资产。寿险合同一般期限较长,因此其资金较为稳定,可以投资于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如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同时因为大多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这要求寿险资金的投资更看重的是投资的稳健性和安全性,其风险控制的要求要高于产险,这也是为了确保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于产险资产,投资资金要求流动性强,可以加大对股票、企业债、基金等流动性强的资产投资。分别对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投资计划,委托不同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专门管理,能有效地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二)成立保险投资基金,加大对基金的管理力度通过对国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基金管理业务已成为各大保险公司的重要投资手段和利润来源,其不仅设立了公司型基金,还参与销售一些与基金管理有关的保险业务,如直接与共同基金连结的变额人寿和年金与私人养老金计划,再将其分别委托给同一集团下的投资顾问或者管理人。而且于2011年下发的《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保险公司可获得基金销售许可证,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参与契约型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管理的成功经验,通过代销基金,建立专业的人才管理团队和基金管理公司,为日后成立保险投资基金、参与基金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第三方托管养老产业,联合银行机构风险共担首先,针对我国养老产业人才匮乏、服务质量差等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投资建设养老实体产业,并通过出租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经营,委托专业的医疗护理团队负责养老社区服务,同时可以选择与各大高校合作,积极选聘能熟练掌握护理专业技能、有着强烈责任心的学生,这也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养老产业投资初期需要的投资金额较大,且投资回收的期限长,资金流动性差,加之我国目前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于非自用性不动产,将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资料源自2012年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和银行合作,联合贷款,共同参与养老产业投资,使得保险公司和银行风险共担。此外,由于投资养老实体回报期限长,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随时都有可能遇到保险赔付,这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严格监督养老实体的投资和经营。保险公司还可以将养老服务与自家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结合起来,如某客户购买了保险公司特点种类的寿险产品,即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与之相挂钩的养老服务方面的优惠活动。

(四)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保险公司自身也要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经营和管理的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投资经营,资金投资机构负责投资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和市场分析监测、确定投资决策、下达交易指令,资金托管机构负责资金交割、划转和清算,未经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人或机构不得擅自动用保险资金,通过这种资金隔离的机制,使得资金流和信息流能有效的分离,使得投资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化。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防止资金投资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进行逆向选择,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到侵害。保险公司可以将投资绩效与管理费挂钩,这能极好地调动资金投资机构管理资产的积极性,但管理费用应当确定一个浮动限制,若是管理费用没有上限,极可能会促使资金投资机构采取较为激进的投资策略,甚至会使其铤而走险,选择非法的投资途径。同时,为了防范这种投资风险,除了设置浮动限制以外,保险公司应当督促资金投资和托管机构确立完备的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具体明确到个人,资金从委托给资金投资和托管机构那一刻起,每一投资、划拨、清算等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责任人和监督人。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日益完善,政府开始逐步放开对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控制,鼓励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但是通过对2005~2013年保险资金运用数据的观察和国外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的分析对比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的投资收益率远低于预期,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尝试不同的投资渠道,丰富现有的投资品种,确保资金的稳健发展。

作者:康丽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保险公司论文: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及其发展论文

摘要:财产保险企业巨额的应收保费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文章试图从应收保费发生的原因入手,分析过多的应收保费对保险企业的负面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对策,以期能减少应收保费并将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较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保障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及时,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公务员之家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险公司论文:保险公司市场营销的现状及其发展论文

摘要:保险营销就是与保险市场有关的人类活动,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较高的垄断地位,新的营销观念尚处于萌芽状态,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极不适应保险消费市场需求,必须寻求创新。重要的思路有两条:(1)注重关系营销,留住顾客;(2)突出营销中的文化含量和品位,建立企业文化,塑立美丽的企业形象。

根据世界银行预测,在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保险费收入将达到2000亿~2500亿人民币。然而,在中国大众对保险商品还不甚了解,保险意识还很薄弱,保险需求还不强烈的情况下,如何使这一具有潜力的市场变为现实的市场,是摆在我国新老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营销活动就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途径之一。本文着重对保险商品营销及创新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理解把握保险商品营销的内涵

目前,对“市场营销”的理解并未统一,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其中,较为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一是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定义委员会给市场营销所下的定义:“市场营销是指引导产品及劳务从生产者流向消费者或用户的一种企业的活动”;二是美国一部分经济学家的看法:市场营销是一咱“通过交易过程满足需求与欲望的人类活动”;三是美国西北大学的著名市场营销学家菲利浦·考特勒的观点:“市场营销是与市场有关的人类活动”,它的基本作用就是“识别目前未满足的需要与欲望,估量与确定需要量的大小,选举本企业能好地为其服务的目标市场,并且决定适当的产品、服务和计划,以便服务于市场”。目前第三种看法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为它赋予了市场营销较、完整的内涵,能够科学地反映市场营销的职能。

基此,我认为保险营销就是与保险市场有关的人类活动,即保险人为了充分满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风险保障需求和欲望,而展开的总体性的活动。具体地说,它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与预测、保险市场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的行为研究、新险种的开发、费率的合理拟定、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保险产品的推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在实践中,我认为要把握保险营销,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及时、保险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保险营销的重点在于投保人的需要,是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而进行的整体营销,即从搜寻保险市场上的需求一直到完成险种设计以及对投保人投保后的服务等一整套营销活动。而保险推销的重点则在于保险产品本身,主要是为了销售保险产品而进行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不仅仅包含保险推销,而且还包括保险市场预测、设计新险种、协调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以及经营活动的目标,促进保险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等内容;保险营销还是一种注重长远利益的保险企业活动,也就是在注重促销的同时还注重树立保险企业的形象,为保险企业的发展作出预测与决策,而保险推销则侧重于短期利益,是一种为获得眼前的销售利润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虽然保险营销和保险推销都以盈利为目的,但保险营销是通过投保人的满意而获得利润,而保险推销则是通过直接的销售来获得利润,所以,从营业员的角度来看,营业员要与顾客很好地沟通以保持密切的联系,淡化卖保单的商业行为,强化作客户永远朋友的服务行为。从保险企业的角度来看,保险营销要求保险企业建立一套远比保单推销复杂的营销系统,来完成包括调查分析、实际营销、售后服务在内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保险营销更适于非价格竞争原则。保险商品价格(费率)是保险人或保险主管机关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保险期限等多种因素的分析,并通过的计算而确定的,因而它是较为客观、较为科学的。为了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一价格一般不能轻易提高或降低。因此,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了促进规范竞争,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保险价格进行统一管理。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相反而非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却占有重要地位。

二、保险公司市场营销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企业大多数还处在一种推销或者说推销营销转变的阶段,营销观念还处于萌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来研究保险营销及创新则应首先了解保险市场的营销现状。公务员之家

1、保险市场还处于较高的垄断地位,新的市场定位格局仍未形成。1988年以前,中国大陆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市场处于垄断状态。即使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也不过6家左右。如果我国算上区域性保险公司和真正开始营业的外资保险公司,也不过30家上下。而美国有约5000家保险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有220余家。与保险市场垄断相应的是各家保险公司几乎都未按市场细分的原则定位,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小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企财、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责任险、信用保险、保障保险、医疗保险等却相对冷落。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在一个大市场上进行竞争,都不同程度受到了相互模仿的冲击,没有明显的经营特色,致使有些险种竞争激烈,有些险种无人问津。

2、近年来,新险种开发较多,但仍不能适应保险市场需求。为在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险种,尤其是寿险险种。但从市场需求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思路狭窄,形式单一。比如在抵消通货膨胀因素的保单设计方面,难以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吻合,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这样一种状况不仅使各保险公司在一种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造自身的优势,而且导致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