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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论文:铁路劳动安全体系建设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速铁路的大量开通,铁路供电“高空、高压、高速、大电流”所带来的劳动安全问题愈发严峻。本文在认真分析铁路供电劳动安全现状的同时,从典型事故分析入手,在人、设备、环境、制度等方面研究风险因素,提出劳动安全控制具体措施,实现对安全风险的控制。
关键词:牵引供电;劳动安全;风险管理
1铁路供电劳动安全特点
1.1铁路供电行业特点
一是全天候、全时段作业,天窗作业时段跨度大。二是具有流动性,作业车长距离送达,跨地区作业。三是地理跨度长,沿线作业环境复杂。四是高空、高压、高速、大电流,呈现高危特性。铁路线上高速运行的机车车辆、高压供电接触网,高空操作等,为铁路供电作业人员带来了安全威胁。
1.2专业及现场作业特点
铁路供电主要分为接触网、变电、配电、电力、作业车等专业,其中劳动安全作业风险点因专业不同而存在差别。而铁路供电现场作业情况按环境划分,主要为三大类:一是线上及高空作业人员,如:接触网工、电力工、作业车司乘人员等;二是地面和室内检修人员,如:变配电值班员、检修车间人员等;三是机关工作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劳动安全事故与其所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同时与其作业地点、作业环境也密切相关,从铁路供电伤亡事故分析中发现,线上及高空作业人员是劳动安全事故多发群体,其次是地面和室内检修人员。其中触电伤害和高空坠落是最主要的人身伤害种类。
2铁路供电劳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缺乏对岗位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预控的精细控制
一是规章制度不够严谨、规范,措施内容笼统、宽泛,对劳动安全风险规律把握不够。二是劳动安全风险识别缺乏规律性,对劳动安全管理权责不清,现场作业流程标准落实不彻底,危害辩识、风险防范和事故预防的能力不强。三是风险卡控的执行力度不够,管理中对作业标准、现场卡控和违章违纪的重点检查不到位。
2.2缺乏对岗位安全技能、检修技能、应急技能的针对性培训
一是职工自身业务素质不高。现场职工对铁路供电危险源和危险性缺乏系统认识,凭经验、想当然,基本理论和实作技能匮乏。二是职工培训走过场、完任务。技能培训只是为完成职教任务而完任务,职工全凭个人喜好进行学习。三是考试形式主义导致成绩“失真”。在安规、红线、作业标准等职工应知应会知识的考试上不同程度存在着形式主义,考试纪律松散,考试成了走过场。
2.3缺乏对岗位责任落实、标准到位、爱岗敬业的文化认同
一是干部职工对违章违纪问题缺乏本质认识。劳动安全检查停留在完成任务层面,职工对由安全问题形成的考核缺乏正确对待,抵触情绪突出。二是职工对同类事故教训学习不深入、不主动,对深层次原因和教训一知半解,对如何结合自身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缺乏深度认识和思考。三是爱岗敬业文化认知上还有偏差。爱岗敬业的认识停留在表面,对岗位履职尽责,遵章守纪的主动性不够,对岗位安全标准的自觉执行上还有差距。
3铁路供电劳动安全风险的分析和预判
铁路供电劳动安全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必须通过对大量事故的统计分析,将事故诱因和致因进行理论研究,分析归纳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因果关系,以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以我局供电系统“7.31”典型劳动安全事故为例,运用目前比较客观的因果论、能量转移论、轨迹交叉论、系统论等几种事故致因理论进行实际分析。运用事故致因理论的分析思路如下:(1)因果论:由于作业时将接地线错挂,没有封住所有可能来电方向;同时,短封线安装不。供电检修作业中,要研判、消除事故发生的因素,切断事故链。在规范制度和作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如何切断“人、机、料、法、环”的隐患链,形成针对性控制措施。(2)能量转移论:感应电的高压电能通过人体,导致职工伤亡。防止人身伤害就是防止能量逆流,或降低能量的值大小。“7.31”事故中主要是防止感应电电能和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的势能(防止高处坠落)。(3)轨迹交叉论:人的不安全行为错挂接地线和短封线安装不牢靠,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感应电,发生了轨迹交叉,导致事故发生。在管理中,应考虑将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予以隔离或屏蔽,防止双方发生轨迹交叉。(4)系统论:“7.31”事故原因除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外,还有安全措施检查、管理上的缺陷,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导致事故发生。作业时,不但要考虑人、物、环境、管理等各个环节,而且要考虑各个环节、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管理。综上,目前铁路供电劳动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对人的组织和设备使用方面;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方面;现场工作任务的上传下达方面;管理人员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方面;应急处置等方面管理不到位或存在严重失误。
4铁路供电劳动安全风险的控制
4.1主要思路
针对现状,铁路供电系统必须建立以“三控制、两明确、一评价、一促进”为主线的安全过程卡控机制。“三控制”,按照“对人员的控制、对设备的控制、对作业过程的控制”三方面确定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对现场作业、设备质量、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全过程控制。“两明确”,一是确定现场检查细节。明确现场安全检查什么时间去、什么人去、到什么地点去、去干什么、需要盯住哪些关键时间、关键环节和关键地点以及关键作业、关键设备。二是确定问题处置程序。依据问题信息的重要程度,分成不同等级,按责任对所有信息进行分析、处理、销号,形成闭环。“一评价”,以工效挂钩、经济责任制考核为主体,完善安全考核分配评价机制,实现劳动安全管理与利益分配、人员任用、奖优评先挂钩。“一促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劳动安全检查,对好的经验和典型问题,重点分析,积极推广或者帮促整治,促进劳动安全管理。
4.2具体做法
(1)规范劳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以安全风险岗位责任机制、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教育培训及改进机制为主体的劳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管控制度,细化工作标准,从规范安全卡控措施、专业技术指导、综合协调服务、责任落实追究等方面健全劳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2)拓展劳动安全文化辐射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季度劳动安全宣讲、案例培训、“家”文化、亲情文化等载体从思想根源遏制违章违纪苗头,紧紧抓住现场管理的牛鼻子,在职工中树牢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同时,对各项考核制度从考核时机、考核频率、考核程度和考核方向进行精准设计,注重用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机制激励职工,凝聚队伍,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感召力、亲和力和职工对企业的信任感、责任感、荣誉感,并以培育企业职工的共同价值理念、安全风险理念为重点,不断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来认真对待日常工作,自觉执行规章制度。(3)提升供电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在安全培训内容上,在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上,加强安全培训的性、综合性,不断充实培训内涵,优化更新接触网、牵引变电、电力、变配电、作业车各专业标准示范内容,结合高铁运营、新线开通、新技术、新设备大量涌入,突出抓现场职工最基本的检修流程和安装工艺、图纸确认、设备巡视、“四会”落实、工作票签发、材料准备、常见故障处理等,持续推进岗位推标示范演练,提高职工实际操作和处理故障技能,确保职工素质及时跟上生产的需要。(4)防控关键环节劳动安全风险。强化现场作业标准,结合典型安全风险分析,对同杆架设、交叉跨越、双电源杆等关键环节,针对性细化安全风险自控、互控、联控防范措施,严防作业细节纰漏;突出加强对夜间、高空、群体、倒闸、车辆联控等关键作业监控,实施专业工程师关键作业盯控量化写实制度,进一步保障现场作业劳动安全有效控制。(5)应用科技手段保安全。运用“互联网+”思路大力改造传统铁路供电作业模式,积极配置使用供电6C监测检测系统、SCADA复示终端、调度管理系统,攻关研发接触网设备“检、修、验”一体化实施系统等,大力应用信息科学技术,改变作业方式,减少传统现场作业管理中职工步行巡视、检测、检修的劳动安全风险。
5结语
铁路供电系统“三高一大”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劳动安全始终是安全管理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铁路供电企业必须坚持安全依法治理,以人为本发展思路,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推动力,对原有的设备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管理资源等进行合理配置和整合,集中优势组织和实施科学劳动安全风险管理,才能实现劳动安全有序可控。
作者:王鹏年 单位:兰州铁路局供电处.
劳动安全论文:飞航企业劳动安全建设项目论文
1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综述
安全是指避免不可承受危险的打击伤害。安全的实质就是预防事故,消除能够导致死伤、急性职业病害及各类财产经济损失发生的事件。例如在生产过程中导致灾害性事故的原因有人的判断错误、违章作业、作业方法不当,设备自身缺陷、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劳动防护器具故障以及作业环境不良等。所有这些又涉及设计、施工、试运行、管理经营等多方面。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从原劳动部规定中提出的:“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由此可见,对从建设项目源头实现设计、施工和使用上的安全性是“三同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对提高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科学管理有重要意义。至今,仍有一部分企业对“三同时”工作及重要意义认识浅显,对“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内容方法知之甚少,存在建设单位制度管理和手续办理不够严格和规范,不具备专业性。因此,为了实现本质安全、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及效果“,三同时”管理应被作为专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方法措施,使得“三同时”管理能够更加规范、系统、有针对性地服务于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国外建设项目相关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发展
从国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事故率平均水平远高于其他行业领域。英国作为安全管理先进典范,由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总成本的3%~6%;而根据美国早期一项研究称,美国工程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其总成本的7.9%~15%,任何能够有效降低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率的办法,都是各国热切关注的焦点和亟待解决的课题。资料显示,目前国外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领域的先进思想和理论创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安全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管控在安全管理中的核心价值,并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得到认可和正式应用。(2)将项目管理理论和安全管理实践有机融合成为一种新的探索和尝试。传统理论中,学者和经营管理者将两者归为互不相干的领域,甚至认为安全管理阻碍有效管理,造成劳动生产率降低。但新的理论提出,良好的安全管理往往有益于提高生产率和保障收益率。(3)在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和安全管理技术开发方面,信息化和IT技术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手段。发达国家历经多年研究,积累了大量丰富经验,并仍在探索发展。如何将3D模型、GIS和虚拟现实等先进信息化工具应用到安全管理中,实现智能化安全管理,是目前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并将成为一种潮流。
3国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现状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经多年的实践与总结,在安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一套较为完整且颇具特色的制度。党和国家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实质性起动是在1978年中共中央67号文颁发以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起步阶段1978-1988年,中央提出明确要求,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三同时”;巩固实施阶段1988-1995年,颁发了全国性规章“,三同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发展完善阶段1995年-现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确定了“三同时”法律地位“,三同时”法规不断完善。《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另外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都给“三同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监管。
4三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模式、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院作为军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单位和典范,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各项制度要求,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编制了《三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院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技改投资部门于年初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全年建设任务,列入年度安全工作要点和计划一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策划并实施。建设项目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完成通过后,向院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院会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完成“三同时”预评价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试运行和验收评价报告后及时向院提出验收申请,院安全管理部门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建设单位“三同时”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目前,我院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仍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问题,例如受各建设单位基础管理水平影响,对“三同时”管理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到位;受项目地域性分散性影响,出现多地多项目同时施工,监管操作范围受限,地方监管特点明显;受项目本身立项审批影响“,三同时”审查验收计划变动频繁;根据发展需要,各单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增加,工艺安全性、工艺设备布局、设备安装、拆运、搬迁过程面临众多安全管控风险;非标设备购置量加大,部分设备安装、调试存在安全风险,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可能存在安全监管漏洞等。
5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体系化建设构想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作为实现本质安全,消除“先天”性安全隐患的有力措施,应当强化系统建设和体系化发展。首先,完善体制建设,构建系统化管理思路。建立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责任制,将“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深入落实,不断丰富扩大“三同时”管理工作的内涵,细化更新现行“三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预防机制,规范各相关方行为,使各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建设项目和技改工作需求。其次,建立奖罚机制,设立激励管理模式。制定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工作奖罚机制,设立固定资产投资技安管理专项奖励规定,纳入责任令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办理“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的单位给予罚款和扣分处理,对执行率高的任务给予相应奖励,同时加大“三同时”管理在单位安全管理和基础管理考核中的比重。第三,加强“三同时”管理规范化建设,树立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行为准则。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将专业化和制度化管理落到实处,从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工作策划和项目审查验收计划编制、建设项目招投标、安全设计、可研报告、安全评价、施工单位及相关方管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要素加大安全管控,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罚,逐步实现“三同时”管理常态化,从而不断迈向规范化管理。第四,不断提高领导重视度,确保将“三同时”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将“三同时”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责任书签署考核范围,各单位审查验收项目均需单位一把手签字上报。“三同时”管理作为安全管理重要内容,同样需要完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五,强化宣传和教育培训,扩大“三同时”管理办法的影响力。“三同时”作为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管理,针对性和专业应用特点较强,日常管理应用有限,带来一些问题。对此,要根据“三同时”管理的特点特色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从技改建设方面、设施设备管理、危化品管理等多领域突出“三同时”管理的专业性和重要性,提供培训交流拓展平台,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和实操性。第六,加强过程管理,通过对多方监管进行管理优化。可将“三同时”管理列入单位内审和外审等管理评审中进行评价,借助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不断完善“三同时”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且在管理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安全管理中体现说明。第七,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深化专项工作治理,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管控,使得“三同时”管理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6改进三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1)科学制定并不断完善“三同时”管理办法。通过优化管理流程,突出源头管控,以严格的审验程序和考核奖罚强化高效管理。(2)突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重要性,不能忽略安全的前期预防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可研、初设安全性设计把关,深化预评价审查工作的重要性。(3)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在项目建设投资中的比重,确保安全投资比例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要求。(4)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审查验收效率和通过率,进而提高对建设单位安全的管理要求。(5)培养相关专业领域的“三同时”管理专家团队,开展交流学习,丰富管理经验。(6)能力拓展,邀请外行业、单位的具备资质条件的专家进行指导,选派本单位专家对外审查学习。
作者:高邢延军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
劳动安全论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研究论文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
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伙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即便某些企业、事业单位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但只要其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也包括在内。[1]
单位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中的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中负责主管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至于这些人员是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一直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职工还是临时被安排从事该工作的职工,对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这里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及时,上述两类人员在不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同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提出了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隐患的情况时,是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要让该两类人员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向他们提出该情况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那么,不管该两类人员事实上是否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只要其不知道这种情况已经被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就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比较少见的情况,即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要向该两类人员提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时,该两类人员本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值班,但是由于某种非正当的理由而不在,而使事故隐患没能被该两类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发生了重大伤亡的事故。客观而言,这种情况下该两类人员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却无法对该两类人员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这当然是刑法规定的不周全之处,有待于今后改进。
第二,有关主管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负责人在已经向直接负责管理、维护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作了安排后,后者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由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前者担负的职责,其不仅负有安排后者对劳动安全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维护的职责,而且还负有对后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其对后者的工作情况没有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明知后者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而不管不顾的,他仍然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其并不是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工作的人员,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仅负有次要的责任。如果他不仅安排后者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又进行了检查,且认为后者采取的措施已经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即便客观上后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也不宜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及时种
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本罪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表现,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2]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他人提出的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任,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3~4]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表现为故意,但对其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4]我们认为,将本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犯罪过失是正确的。因为,将出于犯罪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其他的故意犯罪处理,既有利于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够遵循将客观方面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独立犯罪之科学的立法惯例。[1](P400)但是,本罪中的过失究竟是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同时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呢?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行为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的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的态度只能是故意的话,那么,本罪的罪过形式就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如果要求单位中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意见后,就应即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话,由于行为人在得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意见时,确实是知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合理的。但是,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能在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意见以后即刻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如行为人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而不可能立即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但是在完成更重要的事情之后还来得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记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这种情况,难道就不作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恐怕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如果对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在某些时候,就会为行为人提供一个很好的逃避罪责的借口,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对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放纵了犯罪。因此,我们认为,第二、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
所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质量、性能等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是虽然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是该设施或者是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维护,或者是使用时间比较长而使其原有质量、性能等降低等原因,从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在该事故发生前正在使用的某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造成的,就符合本罪这方面的客观构成要素。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单位本来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从而使从事某项劳动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患的,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该单位仍不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的,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是否以本罪论处?我们认为,对于哪些情况的劳动应当装备劳动安全设施,国家基本上都或概括或明确地作了规定。对于已经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尚且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那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根本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具备上述同样条件时却不以犯罪论处,显然没有道理。从《刑法》第135条规定惩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精神上看,应当追究这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却无法包含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客观上危害社会的程度重于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目前虽然不能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该种行为从实质上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样,却要适用不同的罪名来进行刑法评价,毕竟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应当弥补这一缺陷。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正确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才能地认定本罪。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本罪中的“提出”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由谁来“提出”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下面的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及时,有关部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就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门是否就仅限于上述部门呢?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属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子单位时,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中负责各子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也应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
第二,单位职工。对于向有关负责劳动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情况的职工,究竟是指单位中的哪些职工,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8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职工的范围不应当有限定。即只要属于单位职工,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职工,也不管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否影响到该职工的安全,都有权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这当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等经济利益安全的考虑。
(二)提出的内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内容当然是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内容足够的明确、详细?一般而言,只要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向单位中的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提出某项或某几项或者所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就可以具备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很详细地说明具体情况。如果要求他们很详细地说明具体的情况,就会常常因为这些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不具有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专门知识而使他们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而不利于督促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加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问题的感觉,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体的说明,那么,就不宜把这种情况的“提出”视为本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还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当着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面提出,还是通过第三人转达或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不管是专门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提出,还是在谈其他事情时顺便提出,都应认为是本罪中的“提出”。
(三)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客观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某些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观上发生的伤亡事故正是因为该项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所造成的,才能让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发生的不是有关部门或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某项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就不能让行为人负担本罪的刑事责任。这样看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应当是刑法的要求。
五、如何理解“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理解该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隐患的含义
在本罪中,应当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在客观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如果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不属于本罪中的“事故隐患”,如单位要求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某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规章制度而出现的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即是。
(二)采取措施的时间
从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角度讲,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之后,如果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话,就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越快越好;如果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员的话,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既然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着发生事故的隐患,那么该种事故什么时候发生,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把握的,可能过去很长时间才会发生,也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当然,也有例外。如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客观上因此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也不宜让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其一,当时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他们客观上不可能再分身或者安排其他人员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实际上属于义务冲突的问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履行重要的义务而不履行次要的义务是解决义务冲突的一般原则。因此,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也不应当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在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后,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即使由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如矿井内排气设备发生故障不能运转,瓦斯的浓度已严重超标,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即开始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但是,当时既来不及修理排气设备或更换新的排气设备,又无法通知在矿井深处作业的工人,结果由于矿井内作业工人使用机器产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矿井崩塌报废、工人被炸死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三)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第135条关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一规定的表述来看,好像不采取措施只限于有关责任人员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事故隐患这样一种形式。但是,从实质意义上看,刑法之所以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这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素,其中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要求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就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即便在客观上暂时不能使存在的事故隐患的劳动安全设施通过维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重新装备新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宁可暂时让工人停止劳动,也要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这也属于采取了有效的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否则,就使本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对本罪有效地惩治和防范,也不利于切实、充分地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的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包括根本不采取任何行动来消除事故隐患和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形式。
关键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
摘要:本文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精神,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的内容、“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提出”的含义、“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劳动安全论文:劳动力资源与能源安全论文
一、研究背景与思路
人口众多,很久以来就成为中华民族的自豪与骄傲。人口众多的优势在技术水平极其低下的农业经济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在及时次科技革命之后,新兴产业以及推动产业变革的工具所含科学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中西方的差距已经明显,但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和经贸关系等条件约束,当时的中国人并没有感觉到人口众多有什么劣势,甚至相反,多数中国人认为人多势众,这是优势。当然,影响中国人的这种视角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是战争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直至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外资经济渐成规模,劳动力资源要素禀赋优势再次显现。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劳动力资源禀赋成为中国经济日益崛起的极其重要的特征,是中国最为重要的一个比较优势(袁志刚,2006),这似乎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
但是,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句古话的哲理寓意深刻,如果用这句古话来诠释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话,那么,今天的比较优势在未来就转化为比较劣势。现如今,我们利用劳动力资源这一比较优势,通过国家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国外资金,外资经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形成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使中国的GDP年均增长率保持在9%以上,加速了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国制造”几乎遍布世界各地,中国日渐成为“世界工厂”,从而将因户籍制度而依附于土地的剩余劳动力晰出,中国的隐性失业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新增就业岗位达240万个(朱之鑫,2004);同时,增加了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1983年农民家庭纯收入为310元人民币,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比1978年增长近一倍(1978年仅为134元人民币),而到了1993年增长为921.62元人民币。仅就中国经济增长来说,劳动力资源作为比较优势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仅是劳动力资源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如果从长远角度考虑,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中国铸造成“世界工厂”,也是未来利益的受损者,因为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不单单意味着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就业和经济增长,而且意味着对中国有限能源的巨大消耗,必然危及中国的能源安全。加之利益的驱使和“条块结合”的体制,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往往不惜一切代价,或造成资源的过度开发从而影响生态环境,或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甚至浪费。
所以,本文在承认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对推动中国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的同时,拟从未来的视角,而非现实的利益对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与能源安全的关系进行研究,其逻辑结构为: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吸引外资,变中国为“世界工厂”,从而使中国能源过度消耗,着眼未来,实施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反思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和“世界工厂”,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制定相应的能源战略,置中国的未来能源于安全之中。
二、文献回顾与前瞻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并成为中国近30年经济增长中最为重要的要素禀赋。在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观点中,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比较优势理论。所谓比较优势,通称是指一个国家较之其他国家在特定商品的生产上比其他商品的生产相对地更有效率,也即具有较小的生产成本。亚当·斯密在1776年写的《国富论》中曾多次讨论比较优势。1817年,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系统提出比较优势原理,其基本观点包括:在两国生产两种商品的情形下,其中一国在两种商品上均占优势,另一国在两种商品生产上均处于劣势,则优势国可以专门生产优势较大的那种商品,劣势国可以专门生产劣势较小的那种商品,通过专业化分工和国际交换,双方仍能从中获益。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原理包含一系列假定条件(黄辉,2001),如国际经济是静态经济、边际成本不变等。主张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国内学者,大多是从劳动力要素禀赋对就业、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层面来分析问题的(吕政,2001;徐晓玲,2004)。但也有不少学者研究发现,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具有严格的产业和能源限制(许经勇,2005;陈庆修,2003),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密集性和能耗较小的产业或领域。如果不讲产业和能源等约束条件,滥用劳动力资源,就可能陷入“资源的陷阱”:其一,低工资陷阱。有资料显示,我国工人工资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不说,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制造业工人周平均工资是低的,与韩国的比值为1∶8.12。低工资成本造成廉价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会遭遇两种情况,一种是产品具有竞争力,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有明显优势,另一种是遭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近几年东南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民工荒”(钱凤娟、王晓娣,2005;刘湘国,2006),则说明人口红利随着未来人口结构进一步的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终究是要消失的,为此,“避免经济增长源泉耗竭现象的出现,需要一个国家在仍然享受人口红利的同时,借助这种人口红利,创造出持久性的经济增长源泉。……提高劳动者素质对于经济持续增长有着特殊的重要性”(蔡昉、杜阳、王美艳,2005)。其二,高就业陷阱。目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被制造业所吸收,其表面和现实的利益是就业机会不断增多,但如果不提升劳动力自身的技术含量及综合素质的话,廉价劳动力在未来科技不断创新的信息社会里注定是没有光明前景的,众多廉价劳动力必然随着制造业的技术进步而大量减少,从而涌向社会,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和贫富分化扩大,最终危及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
说到底,劳动力资源优势,毕竟不是人才资源优势,除去自身科技含量较低之外,还要受到来自外部诸多因素的限制,从而使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只能在一定空间内发挥作用。
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实际上是世界分工格局和产业结构转换的结果,发达国家利用FDI,借助于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和能源,将那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生产充满危险的产业或生产过程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获取更高的利润(代谦、别朝霞,2006)。积极吸收和利用FDI,大力发展制造业,是中国进入工业化的一个显著标志,而工业经济相对于农业经济来说,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生产效率高,二是能源消耗大。1990年至今,我国经济对主要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已从5%上升至50%(刘伟,2006),我国的能源弹性系数,也即能源消耗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1991-2000年为0.2,而2001-2004年为1.29,2004年则高达1.6。根据中国科学院最近完成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报告》预测,到本世纪下半叶也就是2080年中国将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照此计算,我国人均收入将达8000美元,人口—车辆比率将从1998年的125大幅提高(傅庆云等,2004a),仅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将从2000年的大约30%增加到2010年的60%和2030年的80%(傅庆云等,2004b)。这种严重依赖程度,不可避免地对经济运行,甚至政治、军事、外交等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王涛,3005)。能源如此重要,不仅提示我国政府要加大新能源开发的投资力度,保持一个长效机制,而且警示我们要节能,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能源安全的关系。
三、经验观察与结论
为了能够有效地阐明劳动力资源利用与能源安全的关系,我们不妨假定:(1)新能源开发在未来30年极其有限;(2)现有能源探明储量和生产量不变;(3)中国的GDP年均增长为6%。
1.人口数量、工业部门劳动力供给与工业总产值
对于人口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传统的观点认为,两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但近年来,学界出现了关于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具有负面影响的这一传统观点的反思关于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研究中,有三项研究成果:《人口的迅速增长:后果及其政策含义》(由罗格尔·莱维尔主持,1971)、《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政策问题》(由罗纳德·李、D.盖尔·约翰逊主持,1986)和《终极资源》(朱利安·西蒙,1981)。,有学者提出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盖尔·约翰逊,2004)。通过表1的有关数字分析,可得以下信息:
(1)我国的人口和经济都保持较快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虽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下降,如第三个五计划期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为26.21%,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8.04%,下降了8个百分点。但人口总量仍在持续增长,2005年突破13亿。
(2)人口数量的增加,使工业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呈增加的趋势,特别是从第五个五年计划的6714万人增加到第六个五年计划的8349万人,增长率为近25%,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9697万人增加到第八个五计划的15655万人,增长率超过了60%,这四个五年计划中,工业部门劳动力保持如此高的增长率,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密切相关。这也印证了有学者关于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的观点。当然,要说明的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政治等因素,工业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出现减少的状况。
(3)我国人口主要是农村人口增长导致劳动力供给增加并不断向工业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工业部门的总产值及其增长率保持大幅增加。改革开放之后,第五个五年计划到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总产值增长幅度都在50%左右,特别是“六五”计划到“七五”计划增幅为146.2%,“七五”计划到“八五”计划的增幅为284.11%。与此相联系,外资规模和贸易出口额也不断扩大。但这些都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我们是要借助工业部门总产值与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来说明这些数值增加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能我们源耗费过快过多,危及我国能源安全。
2.能源生产与能源消耗
资源禀赋及其生产能力对于工业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增长来说,其重要性非同一般。但凡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资源的诅咒”,便说明了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产生了限制作用,资源丰裕经济体的增长速度往往慢于资源贫乏的经济体(徐康宁、王剑,2006)。这一命题给予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启示是,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也可能是一种“资源的陷阱”。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追求效率,劳动力资源优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趋于降低,而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趋于不断提高。所以,撇开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研究这一比较优势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中国能源安全的负面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的结果之一,就是对能源的消耗不断增大,能源供给弹性空间不断缩小。为了简捷方便,我们仅在表2中列出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以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大能源子项目的生产和消费的比例。分析可得:
(1)十个五年计划中,除了“二五”计划外,我国的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均在稳步增长,但能源的消费弹性系数呈递减趋势,“六五”期间,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为0.51,但到了“八五”期间变为0.18,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降低了2/3。这充分说明能源消费增长率对GDP的增长率变动的影响程度取决于GDP增长率对能源消费增长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在降低,能源消费率增长的百分比高于GDP增长率的百分比,能源消费不合理凸现。
(2)我国能源结构有了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生产总量而言,原煤递减,原油、天然气递增。在及时个五年计划至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原油、天然气的生产总量与消费总量基本持平,表明我国的能源自给率较高,2004年为94%。但是,经济发展的许多指标显示,我国的能源自给率有不断降低的趋势。从消费总量来看,2004年,石油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2.7%,而生产总量只占整个能源生产总量的13.5%,两者之比为近2∶1;天然气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而生产总量只占整个能源生产总量的3.0%,两者之比超过2∶1。按此消费总量与生产总量之比,我国将面临巨大的能源压力。更何况在未来30年里我国经济仍然保持一个高速增长期。此外,我国科学技术水平较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2003年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单位能源生产的GDP(国际元/千克标准油),世界平均水平1990年为3.5,2000年为4.5,而同期中国的水平分别为1.7和4.1,虽然同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在缩小,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
3.结论
比较表1和表2,可以发现,我国在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与能源消费总量及增长速度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也即工业部门的增加值增加,能源消费总量也增加,当然,国民经济总量也在增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增长了十倍,而矿产资源的消耗却增长了40倍(文懿铎,2005)。就“十五”期间而言,能源消费总量增长均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的增长,三者的增长速度之比分别为11.86∶9.5∶10.88,能源消费总量增长速度高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2个百分点,高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近1个百分点(参见图1、图2)。这种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资本积累带动的经济增长和工业化,使能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引发了能源紧缺和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危及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劳动力资源是可再生资源,即使未来的劳动力资源可能因计划生育政策而出现萎缩(曾毅,2006),但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人口等相关政策,促使劳动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然而,自然资源中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如果仍然保持目前的耗能模式,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可能每天要消耗50亿~60亿吨煤炭和8亿~10亿吨原油,这是无论如何都难以实现的。如果不精打细算,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必然危及后代人的能源分享,那么,我们今天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能源开发和利用不能再走某些西方国家的老路,要注意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经济发展与环境危害的不良循环。
四、政策涵义与启示
1.政府加大对劳动力的培训和教育,将劳动力资源转变为人才资源
“资源的诅咒”命题,说明资源丰裕的国家和地区把自然资源当作经济发展的要素,而忽略了对其它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的开发。同样道理,如果仅把劳动力资源作为比较优势,而不着眼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转变为人才资源,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实际上是“资源的陷阱”。提出这一问题的目的,是在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和利用劳动力资源的条件下,如何兼顾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与未来的能源安全问题。仅仅依靠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实质上是把劳动力置于依附外资的条件之下,这不仅不利于国家的能源安全,也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当务之急,是将劳动力资源转变为人才资本。人才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远远大于劳动力资源的贡献率,这已为许多学者所证实。所以,政府在工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职责是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强对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提升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将一般劳动力转化为工业化所需要的技术工人,从而提升我国生产力的整体水平。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能源安全-[飞诺网]
2.吸引和利用外资既要考虑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更要考虑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清醒地看到,传统的比较优势战略在创新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甚至有可能使人陷
入比较优势陷阱。在我国工业化初期,以劳动力成本或天然资源为优势的产业,通常都是进入门槛不高的产业(李义平,2006),要将这一优势变成真正优势、竞争优势,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引进外资政策,对于那些对资源消耗大和对环境破坏大的外资项目,要做充分论证,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进入门槛,根据动态资源禀赋原则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这样,将劳动力资源与产业结构、技术创新结合起来,不仅可以节省能源,而且有利于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
3.反思地大物博的传统思想,吸取有关国家能源储备和利用的经验,制定能源新战略
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基于此,我们必须反思地大物博、能源大国等传统思想,借鉴日本和美国的能源战略经验,多管齐下,推行能源消费多样化,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建立石油储备制度,把石油的地上油罐储备与地下技术储备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投资力度,制定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把开源与节能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内生产与参与国际竞合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社会的能源需求和能效变化的预警指标体系,等等。
劳动安全论文:高速铁路电务人员上道作业及劳动安全风险点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是以哈大高铁为前提,分析电务人员上道作业分类、时间,针对高速铁路在施工、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劳动安全风险,在作业过程、防护用品配备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点,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控措施,旨在强化劳动安全风险管理,确保人身安全风险有序可控。
关键词:高速铁路;电务人员上道作业;劳动安全
高速铁路是指新建设即开行250km/h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行速度不小于200km/h的客运专线铁路。哈大高铁是中国目前在最北端的严寒地区设计建设标准较高的一条高速铁路,哈大高铁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开通运营。全长921公里,为双线电气化铁路。相比较哈齐客专和牡绥客专来讲,哈大高铁是一条成熟的线路,是后续两条客运专线开通的基础和技术包证。
1高铁电务人员上道作业的基本情况
1.1临时生产任务申请的临时天窗
上道作业在不影响行车的前提条件下,如果有临时的生产任务,如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测试、道岔调整等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文件要求进行,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由设备管理单位报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报铁路局调度所由负责高铁值班副主任按照会签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1.2道岔除雪天窗
上道作业由于东北地区冬季多雪的季节特点,为提升应对风雪天气处理能力,确保列车运行安全及运输组织畅通。由调度所牵头,根据运行图计划安排各单位、各部门统一上道除雪,即利用行车间隙给定固定时间段的除雪窗。除雪窗根据调图情况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
1.3综合维修、施工天窗
上道作业各专业系统使用路用工程列车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或运送人员、路料时,原则上按专业系统固定日期,每逢2、5、8日为电务系统作业日期。哈尔滨西动车运用所内段管施工天窗时间,由车辆段根据列车运行图对动车组出入库时间及检修作业规定实际调移的需求确定天窗时间,经与设备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向有关单位公布,天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80分钟。
1.4配合维修、施工
上道作业在综合维修天窗以及施工天窗时间内,经常会有配合其他单位及部门的施工及维修作业,配合作业要与主体作业区分开,并且要同等重视起来。在哈西东场、双城北的240分钟天窗以及哈西动车所240分钟天窗时间内,经常性会遇到如配合工务、供电、通信、房产等单位的配合作业。1.5设备发生故障后处理故障上道作业按照《哈尔滨铁路局高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13〕37号文件第46条的规定,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调度所高铁值班副主任批准,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2高速铁路劳动安全风险研判
2.1制定规章制度存在管理漏洞
在哈大高铁试运营期间,我段出台的高速铁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上道作业必须设置现场防护人员条款,在文件研讨时,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高铁日常检修、养护作业全部在天窗内进行,没有列车运行,因此不用设置现场防护员,同时又可以增强作业人员力量,解决人员紧张问题,在这种思维定式下,形成了潜在的管理风险。
2.2驻所与驻站联络员联系不彻底
随着哈大高铁的日渐成熟,哈齐和牡绥客专的稳步引入,有存在盲目乐观的情绪存在,施工、天窗修过程中存在麻痹思想,认为高铁天窗点内无列车运行,驻所与驻站联络员降低了对安全防护的要求,降低了联系标准,对安全防护警惕性不高,不严格执行3-5分钟联络基本制度等。
2.3天窗作业计划提报不细致
提报的天窗计划中施工地点不详细、作业项目包含广、影响范围是整个咽喉,往往是计划多而实际干的少,存在上道后随意作业的倾向,天窗计划提报的不科学、不严谨、不实际。天窗计划提报要大而全,防止出现超范围作业的问题,这样就导致驻站联络员不能掌握尤其是室外作业内容、地点,人身安全防护处于不失控状态,作业过程中一旦出现供电、工务轨道车平行作业等突发情况,无法在及时时间进行人身安全有效防护。
2.4驻站联络员与驻所联络员、室内外通讯联络存在盲区
2.4.1现场驻站联络员的手持终端有时会被无意识的放在无信号的地方,导致个别情况下调度所有临时施工或者天窗修时间情况变更,以及故障发生时,均无法及时联系上现场驻站联络员,从而导致施工、天窗修时间延时,故障不能及时通知现场等危险情况发生。
2.4.2高速铁路各站区间距离长,施工及天窗作业时对讲电台通讯距离受限,无法进行有效、通讯联络,室内与室外联络由于室内对讲电台通讯信号受到屏蔽影响,通讯质量受到严重干扰,室内外联络语音听不清晰,直接威胁到行车和人身安全。
3改进措施及建议
3.1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作业的管理办法。确保高铁作业电务人员按照调度命令要求,认真做好上道、作业和下道组织工作,并经作业负责人核对人数和工具、材料后,方可离开。在故障发生后尽快做出反应,或者通过协调克服双城北站上道难的问题。
3.2做好综合维修、施工天窗前的人员安排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施工维修。为防止驻站(所)联络员不清楚配合施工进度盲目在配合施工上签字,在配合作业完成后要及时与驻站联络员联系,告知配合施工、维修进度和完成情况。
3.3科学合理提报施工(天窗)计划,当日干什么活,就提什么计划,杜绝大而全现象。特别是认真组织召开作业前的安全预想、风险提示会议,并进行录音留存备查,要让作业人员、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都明确知道作业任务、作业分组、作业地点。
3.4施工作业过程中,驻站、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与施工作业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落实3~5分钟安全通话制度,现场作业单元较多时,要适当增加驻站联络员或在现场增加中间联络员,保持通讯畅通。作业过程中通讯中断时,现场防护员、施工作业负责人要采取紧急措施,立即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到安全地点避车。结束语高速铁路的规章制度正在日趋成熟和健全,强化高铁劳动安全风险管理要实现常态化,切实提高全员的劳动安全风险意识是当下的主要课题,也是我们持之以恒不能改变和放松的永恒课题。只有将规章制度以及标准化作业的理念扎根在心里,才能让高速铁路运行的安全、畅通。
作者:王静雪 单位: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电务段
劳动安全论文:矿山劳动安全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严格招聘标准,录用合格员工;强化技术培训,落实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善用薪酬手段,健全劳保用品;优化工时休假,做好社保管理;受理劳动申诉,预防职业危害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对于劳动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事故频发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预防和保护劳动安全成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矿山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应配合劳动安全管理,从多方面防范劳动安全隐患,化解劳动安全危机。
【关键词】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安全管理
近年来,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劳动安全事故呈现出多发、严重的特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815起,死亡102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37起,死亡144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29人。
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工种众多、设施设备要求高、自然环境恶劣等客观原因,属于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企业。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和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机构行使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包括劳动安全在内的全部安全事务。
劳动安全管理对矿山企业至关重要,关系到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稳定生存。矿山企业必须从全局考虑劳动安全,调动全体部门配合安全机构,支持和参与劳动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员工劳动的方方面面,对于配合劳动安全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劳动安全隐患,化解劳动安全危机。矿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进行各项日常管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安全机构,从制度和操作上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
一、严格招聘标准,录用合格员工
为确保劳动安全,矿山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更需要拥有一支专业技术熟练、综合素质较高、安全操作规范的员工队伍,能够主动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具备较强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降低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招聘新员工时,人力资源部门应邀请安全机构参与,对涉及劳动安全较重要的岗位共同甄选合格人员,针对不同类型岗位设立不同标准。
对于劳动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生产班组长等等,应重点考察劳动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高层管理人员是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中层管理人员是部门劳动安全的管理责任人,负有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制度、指导支持劳动安全保护、检查劳动安全执行情况以及处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任务,要求熟悉劳动安全法规,具备多年劳动安全管理经验。车间主任是车间劳动安全责任人,负有执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制订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排除安全隐患、开展劳动安全培训考核以及参与处理劳动安全事故等任务,要求熟悉车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丰富的车间劳动安全日常管理经验。生产班组长是班组劳动安全监督人,负有具体执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日常班组安全会、监督使用劳保用品以及参与劳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任务,要求熟练掌握班组岗位操作技能和知识,具备细致的班组劳动安全保护和管理经验。
操作机器设备以及在艰苦或危险环境(如高压锅炉、露天采矿、井下采矿等)中作业的岗位,是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岗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了十七大类特种作业人员,要求这些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矿山企业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别的特种作业。这些岗位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伤亡事故,必须由技术熟练、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招聘这些岗位时,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机构必须严格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或无效证件的人员坚决不予录用。
二、强化技术培训,落实安全教育
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主要包括:(1)设备、工艺等理论知识集中授课,将具备类似作业性质的工种或同一车间工种集中起来,进行系统地原理、基础知识培训;(2)在岗操作技术学习,采取现场模拟或“师傅带徒弟”等方法培训岗位实际操作技能;(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4)劳动技能竞赛,同一工种集中进行技术能力竞赛,起到先进表率落后、激励提高技能的作用。
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上述技术培训外,还应配合安全机构,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
三、完善安全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劳动安全是矿山企业生产重中之重,企业建立了劳动安全责任制,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将劳动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达到劳动安全与工作绩效、奖惩相挂钩的效果。人力资源部门实施考核体系时,对于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的岗位,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进行劳动安全考核:一是设立相对指标,将劳动安全指标列为KPI(关键绩效指标)中的一项,并赋予一定比例的权重,根据劳动安全实际情况进行评分,计入绩效考核总分;二是设立指标,根据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扣减绩效考核总分,例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扣减全部绩效考核分,绩效总分为零。
实施劳动安全考核时,可以针对不同岗位从以下方面选择考核内容: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及伤亡情况;劳动安全合理化建议采纳效果;排除隐患防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发生;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安全教育学习;劳动安全制度制订及落实等等。
根据劳动安全考核结果,对劳动安全绩效者予以奖励,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通过给予奖金、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表扬等方式实现。惩罚可以采取经济惩罚或精神惩罚,如扣发工资奖金、批评教育、书面通报等,发生严重劳动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善用薪酬手段,健全劳保用品
薪酬管理是促进劳动安全管理的有效工具,通过薪酬手段达到正强化劳动安全,或者负强化劳动安全事故的效果。劳动纪律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如班中酗酒造成违章作业,旷工导致空岗或临时替岗形成安全隐患。人力资源部门设计薪酬制度时,薪酬数量应与劳动纪律相联系,如旷工1天扣发3天的工资并取消当月奖金,酗酒者责令退出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请事假扣发当天工资及奖金,等等。严格的考勤与薪酬管理会强化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减少劳动安全事故隐患。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到不拖欠工资,及时核算工资,尽快发放工资,避免员工因晚发工资出现焦躁不满情绪,工作时造成劳动安全事故隐患。
劳动保护用品能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由于作业环境较恶劣,对不同岗位配备不同种类的劳保用品更为必要。劳保用品选用原则根据我国1989年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11651—1989)这一国家标定。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监督采购足量合适的劳保用品,并按照作业岗位特点定期予以更换或维修。
五、优化工时休假,做好社保管理
工时和休假管理与劳动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合理的工时与休假能够保障员工避免疲劳作业、精力更好地工作,减少劳动安全事故发生。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岗位特点,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作业人员实行倒班制工时,其余人员可以选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后两种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根据劳动法等法规,员工享受休息日、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女职工有权享受产假。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岗位定编定员时,必须综合考虑工时和休假因素,配备充足适量的人员,避免因人少导致员工无法休息,出现违法用工或空岗,造成劳动安全隐患。
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员工基本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力再生产,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保障劳动安全。人力资源部门为全体员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工伤保险针对员工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后,按照工伤待遇由社会或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医疗保险针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社会统筹给予经济补偿。
六、受理劳动申诉,预防职业危害
协调劳资关系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矿山企业由于经营复杂、条件恶劣,面对的劳动申诉和建议数量更多。劳动申诉和建议可能由员工提出,也可能由工会等组织提出。劳动申诉和建议的内容涉及员工劳动利益的方方面面,如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作业环境、劳保用品等劳动安全方面。接收申诉和建议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尽快调查了解,寻找解决方案,处理完毕后向员工及时反馈,避免发生劳资纠纷。涉及劳动安全方面的申诉和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应转送安全机构处理,并给予支持和监督。
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后,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办法及责任人。对于事故受害人,按规定及时予以救治并给予经济补偿,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办法处理。处理劳动安全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于事故责任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事故处理决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在某些岗位长期工作有患职业病的危险,根据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我国共有10类104种职业病,并且职业病种类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矿山企业属于职业病多发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监督和协助改善工作环境和劳保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职业劳动安全。
七、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管人员
由于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高发性,法律规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行使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包括劳动安全在内的全部安全事务。人力资源部门完善企业组织结构时,应考虑到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较高层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担任委员,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全部的安全事务。员工较多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管理本部门的安全事务。其他部门以及车间和班组,根据安全事务工作量,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下级安全机构受上级安全机构管理和监督,各级行政负责人是本级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一般要求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和安全员证书。
劳动安全论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探究
摘要:
针对全国各地劳动密集型企业易发生的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现状,分析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现阶段消防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措施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大量劳动力,对设备和技术依赖程度较低,产品成本中劳动量消耗占比大的产业,具有从事劳动生产的员工人数多、技术操作要求不高、资金投入少、资金回笼周期短等特点,主要集中在制衣、制鞋、仓储物流、玩具、冷冻、电子等行业,是各地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各地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增加了劳动力就业率和政府财税收入,但缺乏对企业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消防总体规划的同步考虑,多数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突出。自2010年以来,全国共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23起、死亡416人,其中9起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死亡240人,亡人数和起数分别占重特大火灾事故总数的58%和40%。2013年,吉林长春德惠“6•3”禽业公司重特大火灾;2014年,浙江台州温岭“1•14”鞋厂、广东揭阳普宁“3•26”内衣作坊、山东潍坊寿光“11•16”食品加工车间等重特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给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总结汲取事故教训,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探讨[1]。
1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1.1城乡发展规划存在较大缺陷
(1)随着我国工业产业规模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城中村、工业园得以迅速的发展,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都位于城中村或工业园内。这些位于城中村或工业园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发展迅速,且基本处于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大都未经过土地建设规划、项目施工许可和消防基础规划等行政许可,擅自开工建设、违法投入使用的现象十分突出,这就导致了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着“先天性”的消防安全隐患。例如在企业区域内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缺少消防水池和相关的消防设施器材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很难及时有效处理,极易造成人民群众的伤亡事故,增加了火灾的危害性[2]。
(2)存在产业经济结构不甚合理,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不平衡,重复投产反复建设现象严重。其主要为制衣、制鞋、仓储物流、玩具、冷冻、电子等行业,其生产原料以纺织布料、发泡塑料、电子元器件、甲苯、液氨等可燃易燃物质为主,多数为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或储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火灾产生大量一氧化氮、一氧化碳、氰化物、硫化物等有毒剧毒气体产物,易造成严重的员工伤亡事故。
1.2消防审批和监管存在明显缺失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建设投产(或改建、扩建)之初大多就存在土地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的监管不及时或者缺失的情况,导致大量建设在城中村、工业园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地性质多数为(农村)住宅用地和涉及征迁的集体土地用地等情况,使得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属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在“先上车,后补票”的过程中无法办理建设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消防部门自然也会认定此类工业建筑物属于“不合法”建筑物而无法进行消防窗口受理,从而不能进行消防审批,最终出现了很多“上了车,也补不到票”的现象,因而产生了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建筑物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明显不足、无消防车道、疏散出口不足或宽度不够、消防设施器材应设而未设或不足、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或违章搭建易燃夹芯材料的彩钢板建筑、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等消防硬件条件严重缺失的情况。正因为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消防审批环节存在明显缺失,导致在建设过程中监管难度非常大。以上问题所涉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情况复杂,又对地方经济和生活影响较大,且此类企业必将长期大量存在,因而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概率很高。
1.3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欠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一些企业负责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味强调生产经营,未认清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不重视消防安全成本的投入。企业普遍存在“违章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章施工或动火作业、电气线路私接乱拉或闸刀裸露、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消防设施器材维保不到位、违法允许生产储存住宿在同一建筑物内”等动态性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例如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主厂房内疏散通道复杂,南侧主通道的西侧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势蔓延迅速,大量聚集在主厂房内工作的工人在吸入了燃烧产生的有毒烟气、泄漏的氨气等有毒物质后,丧失了逃生时机,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万余平方米主厂房及相关生产设备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亿余元,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导致的人间惨剧[3]。
2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的应对措施
企业的安全和生产是息息相关的,可以说消防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要杜绝和减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风险对策:
2.1统一规划治理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综合考虑,树立“大经济、大安全”的双核指标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并把对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切实确保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城乡规划先行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和完善企业周边道路、水源和供水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已建成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环境;另一方面,从源头抓起,提请政府把消防部门纳入当地政府大规委成员单位,强化消防部门在项目规划前的事前参与监督,凡是未经城乡规划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立项和办理其他手续,杜绝劳动密集型企业布局随意、设置不合理的现象,确保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2.2强化消防依法监管和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整治纳入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群防综治工作的范畴,扩展消防整治广度和深度。在整治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县级以上政府及时责任主体、乡镇(街办)直接责任主体、公安消防部门主推手作用”的意识,层层抓好落实。目前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位于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工业园内,各级消防部门因警力受限,应充分发挥主推手作用,较大限度的利用基层乡镇(街办)和派出所开展“网格化”排查和消防宣传这些有力武器,深入推进排查整治,扩大消防宣传的影响力;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应充分发挥技术服务、督导促进特别是专业培训的作用,联合安监及其他行业部门依法实施部门监管职责,并分类分级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进行技术改造,组织检查整改[4]。
2.3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消防安全工作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主体责任。本着“谁管理、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管理和维保、用火用电管理、动火审批和监护”等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完善企业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每半年对员工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新员工岗前消防安全上岗培训,并定期组织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自防自救演练,逐步建立起企业“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3结束语
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布广泛,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于有效降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减少人员伤亡数量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社会各界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全社会安全生产的大局。
作者:周瑾 单位:邵阳市消防支队
劳动安全论文:社区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实施意见
各社区: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的政策规定,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要求社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工作,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街道、社区、企业”三级联动、密切协作的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工作格局。现结合我街道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强化监督检查,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努力推进全街道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分级监管、责任明晰、定位、高效运转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层层监管、时时监控,确保日常监管不留盲区、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应急处置救援及时有效,促使社区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原则,社区要把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工作纳入社区重点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规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的及时责任人,其他两委成员负责所有点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九小场所”、职工宿舍、职工租赁房、居民出租房等人员居住场所、市场、山林建筑等)的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机构建设,配齐人员装备。为切实做好对本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工作,各社区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构,加挂“安全生产监察站”和“劳动监察站”两个牌子,由社区“两委”成员担任该机构负责人,并按要求配齐2-3名专职协管员,协管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配备执法服装。同时各工作机构必须配备所需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等装备。各社区要制定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工作职责,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制度上墙,要求浅蓝色底、红色标题、内容为黑字、规格为90cmx60cm(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实施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各社区要将辖区内所有点位细化到每名“两委”成员,实行责任倒查制。要与辖区内的所有点位签订安全生产与劳动监察工作目标责任书,督促企业、单位在内部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做到事事有人管,实现社区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加强检查巡查,完善档案资料。各社区要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健全各项检查记录、隐患跟踪、整改台帐等档案资料。安全生产台帐:按照街道印发的社区安监工作规范要求必须建立13类台帐(1、辖区内所有点位分类管理明细台帐;2、安全生产检查台帐;3、安全生产会议台帐;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台帐;6、特种作业人员台帐;7、安全生产投入台帐;8、特种设备台帐;9、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10、事故管理台帐;11、安全费用提取登记台帐;1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台账;13、安全生产责任制台帐)。劳动监察台帐:必须建立六类台账(1、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明细台帐;2、每月检查台帐;3、会议台帐;4、劳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5、隐患报告台帐;6、事件处理台帐)。
五、保障制度
(一)落实日常检查制度。社区“两委”成员每月要对辖区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工资检查一遍,现场检查要有照片、记录等资料。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能当场整改要求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及时提报街道安监办,由街道安监办依法予以查处。社区每周将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每月月末将劳资检查记录,经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街道安监办备案。
(二)强化联合执法机制。社区要积极配合区、街道的执法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及时上报,保持信息互动。街道安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每月组织社区开展1-2次联合大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对重大危险源单位或重点区域进行检查,集中解决一批隐患多、整改难度大的点位,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违法经营行为。各社区要立即对所有点位内的违章建筑,特别是各类板房进行排查,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对“三合一”企业,各社区要排查,一律不准职工在车间内居住,由企业负责统一另行安置,所有工作均要在2013年1月底完成。
(三)严格考核机制。社区安监站和劳动监察站在社区党委(总支、支部)和居委会的领导下,接受街道安监办业务指导,工作列入社区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管、排查不力,发现问题上报不及时或日常工作中,不及时参加街道业务部门召集的会议、培训的;未按要求上报材料、信息报表的社区,不得参加任何先进评选活动。
(四)严肃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将对各社区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街道办事处将在全街道给予通报,并视情节在年终考核中扣除2-5分/次。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实行一票否决(意外事故除外),并给予社区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对监管不利,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辖区内出现企业欠薪逃匿事件,社区要在及时时间介入,做好安抚和维稳工作,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出租方(房东)垫付工资,出租方不能垫付的,由社区代为支付。凡因社区介入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上访,取消“平安”创建资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社区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劳动安全论文:劳动安全问题的现状及法律对策
摘要:劳动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永恒主题。劳动安全问题是经济建设中必然会遇到,也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尽管我国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动安全问题,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措施,也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总体上讲,劳动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和影响着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着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为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认为劳动安全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安全问题在立法上存在着空白和矛盾,在执法上存在着严重不足,尤其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或业主不重视劳动安全,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而劳动者又缺乏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进而提出了应对措施,即要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劳动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并要强化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使劳动安全问题真正得到落实,从而达到劳动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关键词:劳动安全问题现状法律对策
劳动安全论文:试谈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
一、从劳动关系看三方协商机制
(一)劳动关系三方原则(三方合作、三方关系、三方交往)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国际劳工组织区别于其它国际组织就是三方性(政府、雇主组织、工会组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使命之一就是制定和通过公约和建议书,公约和建议书又叫国际劳工立法、国际工会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内容涉及与工作相关的一切领域。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成立迄今制定和通过的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建议书是对公约的说明,其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劳工标准占50%左右。我国目前已批准了22个公约。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175个成员国之一,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有责任、有义务推动国内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力度,《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相继颁布施行,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其中有些劳动标准达到甚至超过了国际劳工标准。
(二)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分为企业和社会两个层面。
及时,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建立稳定、协调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需要建立两种制度:一是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由政府、雇主组织(或企业家组织、经营者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代表认真研究当地劳动关系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列入三方协商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三方协商制度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劳动法》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做出了规定,《工会法》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均做出了相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中要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事项,企业应履行将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三)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劳动关系,简言之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有的企业没有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甚至出现罕见的群体事件。其中,不少是涉及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和工伤待遇等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据广东省统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伤保险的已达50%。因此,劳动安全卫生不仅是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
二、三方机制的进展
(一)建立三方机制的依据。1976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促进有关国际劳工活动的国家行动建议书》以及1960年通过的第113号建议书《产业与国家两级主管当局与雇主组织及工人之间进行协商与合作建议书》,其主要内容是:会员国保障保障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有关事宜应在政府、雇主、工人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144号公约,并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工会法》第三十四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惟一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三方机制的情况。部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已经于2001年8月建立,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我国推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推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三方代表方面的问题。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政府代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应该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众所周知,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政府行政职能进行重新归并,过去由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劳动安全卫生职能,分别由经贸部门或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能;部分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煤炭安全监管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由原来一个部门分解到五个部门,执法主体发生转移。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的行政职能既不符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按法律语言讲是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其行为也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企业组织代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与经贸委关系密切),应该说该组织代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随着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也呈现多元化,民间的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继出现,企业家对企业家协会的依赖和信任减弱。由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的代表性和性值得商榷,至少目前难以真正充当这样的角色。
工会代表。建设职能、教育职能、维护职能、参与职能是工会四大社会职能,工会要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工会代表职工,但绝不是代替职工,更不能将屁股坐在职工的对立面,与职工对簿公堂更是荒唐之事,忘记了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者这一角色。
四、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变化
1.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通过工会)。
2.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国家监察)、群众监督。随后,又增加了一条“劳动者遵章守纪”。
由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变化可以看出,无论怎么变都离不开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三结合”管理体制。可以看出,这是劳动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雏型。
(二)计划经济时期和转型时期中劳动安全卫生的“三方”
1.关于国家监察。《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执法主体分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赋予的是监督管理职责,并没有赋予监察权,相反,监察部门对监管部门进行监察。
2.关于行业管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中,多数行业演变成行业协会或办公室,不再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更多的是从事服务性工作。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经没有主管部门,而是自主生产、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目前,在深圳已经无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
3.关于工会监督。1985年,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条例》,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进行规范。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随着改革的发展和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强化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新修改的《工会法》增加了违反《工会法》的处罚力度,改变了过去《工会法》是“软法”的被动状况。与此同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根据《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及时的修改和颁布。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
1.设立劳动安全卫生专业委员会。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或委员会中设立劳动安全卫生专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协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重大问题。
2.三方代表。
①政府代表。《工会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代表,我国的部级以及地方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中政府代表无一例外地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与此同时,劳动安全卫生的执法主体部门推荐出同等数量的代表,共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专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平等对话。政府要转变角色,在三方机制中政府只是一个协调者和平等的对话者,而非居高临下的行政管理者。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命令,贯彻其长官意志。
②雇主代表。要加快企业家组织建设,尽快培育壮大企业家组织,使其真正成为企业组织的代表,切实代表其会员的利益。特别要针对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有人建议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企协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主组织共同组成“雇主代表”参加三方协商。目前,海南省建立的商会组织作为各类企业的代表参加三方协商,是培育雇主组织的一种有益尝试。
③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法定职责。生命是权益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会应该把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放在维权的首位。
3.运作模式。
①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劳动关系中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政府代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担任,代表人数是企业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之和。
②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专题研究劳动关系中的职业病防治重大事项。代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担任,代表人数是企业家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之和。
③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立特种设备委员会。专题研究劳动关系中的设备管理事项。代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担任,代表人数是企业家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之和。
④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工资委员会、保险委员会……
4.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职能。
①政府方面的职能:政府在三方中具有导向的作用。宣传、推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通报有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审查批准情况,重特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协调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②企业组织方面的职能:突出维护基层组织和会员利益的职能。及时反映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及时沟通、传递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好企业;向所代表的企业如实反馈三方协商的内容;积极落实三方协调所达成的意见。
③工会方面的职能: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安全健康切身利益的政策;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坚持用集体合同来规范劳动合同;负有积极落实三方协调所达成意见的义务。
五、结束语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权力与资本结合的腐败现象;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有利于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已经同人权问题、外贸出口问题相联系,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形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来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控制职业危害。积极探索劳动安全卫生三方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把劳动安全卫生三方机制融入到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进一步充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内容,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道路。
劳动安全论文:试析中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经济安全的影响
内容提要 随着中俄关系的发展,在俄罗斯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中国劳动移民。中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经济安全的影响一直是俄罗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中国劳动移民的人数、行业分布、汇款、经济贡献等方面的分析指出,中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的经济安全没有构成威胁,他们对俄罗斯经济安全的正面效益远大于负面影响。
关键词 中国劳动移民 俄罗斯经济安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俄关系的发展,两国之间的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在俄罗斯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中国劳动移民。俄罗斯社会对中国劳动移民褒贬不一。中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的国家安全是否构成威胁一直是俄罗斯学术界、政界、社会公众争论的主要问题。俄罗斯的经济安全是其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俄罗斯普通民众的生活紧密相关。部分俄罗斯人对中国劳动移民的指责通常集中在以下方面:中国劳动移民的侨汇给俄罗斯的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失;中国劳动移民抢占了俄罗斯的劳动力市场,对俄罗斯失业率的上升负有很大责任;中国劳动移民参与“影子经济”和经济犯罪,等等。本文尝试从经济安全的视角来探讨中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经济安全的影响。
一、俄罗斯对中国劳动移民的界定
劳动迁移是指适龄劳动人口以就业为目的的迁移行为。进行劳动迁移的人口称为劳动移民。2007年俄罗斯新移民法规实施之后,只有获得劳动许可证的外来移民才被归入劳动移民之列。在这之前,俄罗斯社会各界使用的“中国劳动移民”概念,几乎包含了除留学生、访问学者、使领馆工作人员之外的所有在俄中国人:中国企业的驻俄工作人员、个体商人、与俄境内中资企业或俄罗斯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中国人以及依照劳务输出合同赴俄工作的中国工人等。
在俄的外国个体商人被俄罗斯人冠以“梭心移民”或“钟摆式移民”的称谓,他们如同梭子般地往来于俄罗斯与移出国之间,因而得名。“梭心移民”是俄罗斯境内劳动移民的主要形式。产生“梭心移民”的原因在于俄罗斯改革初始时经济濒临崩溃,市场上商品奇缺。“梭心移民”将大量货物输入俄罗斯,既使俄罗斯免于商品短缺之苦,又促进了俄罗斯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使俄罗斯市场逐渐繁荣起来。据俄罗斯专家评估,20世纪90年代中期俄罗斯的“梭心移民”大约有3000万人,其每年的交易额达15亿美元,大大超过了俄罗斯与有关国家的进出口贸易额。
属于“梭心移民”的中国个体商人与俄罗斯社会直接接触,自然成为俄罗斯民众关注的焦点。在俄罗斯的中国籍“梭心移民”的经济活动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及时个阶段是从1992年中、俄开始正常贸易往来到1998年。其间,中国劳动移民经各种途径将货物从中国运至俄罗斯,自己销售或雇用其他中国劳动移民进行销售。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8年到20世纪90年代末。1998年,俄罗斯爆发金融危机,中国劳动移民的经营环境变得相对严峻,为了保持并获取更多的利润,中国劳动移民需要俄罗斯因素参与自己的经济活动。与此同时,俄罗斯人看到中国劳动移民的经济收益,也逐渐产生了参与中国劳动移民经济活动的意愿。于是,俄罗斯人和俄罗斯公司开始参与中国劳动移民的经济活动。其中一种参与方式是俄罗斯的运输公司或“通关”公司协助中国劳动移民运输货物、办理货物入境手续,90年代末在莫斯科、圣彼得堡等大城市还出现了专门服务于中国个体商人的俄罗斯运输公司或“通关”公司。另一种参与方式是俄罗斯自然人跨越中俄边境为中国的个体商人运送货物,这种情况在中俄交界的远东地区较为常见,不过所运货物量较小,中国个体商人在尚无财力雇用俄罗斯公司时,才会采取这种方式。在这个阶段,仍有少量中国个体商人由于经济实力不足或其他原因而自己运送货物、自己销售,亲力亲为。
第三个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该阶段较大的特征是中国个体商人基本上依赖俄罗斯人或俄罗斯公司进行货物运输。俄罗斯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商品的利润也随之提高,从而使大部分中国个体商人都有能力借助俄罗斯人或俄罗斯公司的力量来完成经济活动。另外,在这一阶段,还出现了中俄合资的物流运输公司。据俄罗斯学者的统计,在俄罗斯远东地区,有80%的“梭心移民”都是在为中国商人运送货物。
二、中国劳动移民与俄罗斯的经济安全
中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经济安全的影响,体现在中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劳动力市场的冲击和对俄罗斯国民经济的贡献两个方面。
从数量来看,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劳动移民中,中国劳动移民的数量最多。2007年,俄罗斯境内的合法外国劳动移民,即获得了俄罗斯劳动许可证的外国移民有213.6万人。其中,乌兹别克斯坦劳动移民占俄罗斯外国劳动移民总数的17.5%,中国劳动移民占15.5%。考虑到俄罗斯与原苏联其他加盟共和国实行互免签证制度,来自这些国家的部分劳动移民并未办理劳动许可证,因此,中国劳动移民在俄罗斯外国劳动移民中所占的比例可能会更小。2007年10月,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副局长波斯塔夫宁指出,俄罗斯的外国劳动移民主要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其次是乌克兰、中国、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越南和土耳其,中国劳动移民的人数并非最多。只是在和中国接壤的俄罗斯远东地区,中国劳动移民的人数较多,在外国劳动移民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参见下页表格)。
从占当地劳动力市场份额看,与俄罗斯当地居民相比较,中国劳动移民所占的份额并不高。有俄罗斯学者的研究表明,即使在中国劳动移民最集中的与中国接壤的俄边境地区,中国劳动移民也仅占整个劳动力市场的1%。因此,中国劳动移民并没有恶化俄罗斯的劳动力市场。相反,阿穆尔州的实际情况表明,随着外国劳动移民的增加,当地的失业率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因为在外国移民增多的同时也带来了就业机会的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的就业压力。
从行业分布来看,在俄罗斯的中国劳动移民主要从事商贸业、建筑业、农业等,多是俄罗斯人不愿从事、不能从事或者需要一定技能的行业。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劳动移民并未挤压俄罗斯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
中国劳动移民多数从事商贸业、建筑业、农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及时,苏联解体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的经济不太景气,生产受到重创,而当地居民对日用品的需求量又非常大,因而许多中国劳动移民选择从事商贸业。
第二,与其他行业相比,商贸业具有获利快、利润大、技术含量不高(尤其是个体商贸活动不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等特点。
第三,我国一直鼓励商品出口,在出口方面有许多优惠政策,中国的许多地方政府还简化了货物通关手续,为更多的中国人从事商贸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四,从事建筑业和农业的中国劳动移民主要是依据中、俄劳务合作合同前往俄罗斯的,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俄罗斯改革初期,因为原料和能源价格的上涨以及资金的紧张,许多大型农业机械设备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而随着中国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中国的劳动移 民可以使中国农业的先进技术与俄罗斯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相结合。
移民向迁出国汇款(以下简称移民汇款)问题是部分俄罗斯人指责中国劳动移民威胁其国家经济安全的另一个论据。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关于移民汇款危及移民接收国经济安全的指责仍然存在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就俄罗斯而言,包括中国劳动移民在内的所有外国移民的汇款并未给俄罗斯的经济安全带来威胁。相反,外国移民在俄罗斯的经济活动促进了俄罗斯国内经济的发展,保障了俄罗斯的经济安全。在移民汇款问题上,中国和俄罗斯分别作为移民迁出国和移民接收国是双赢的关系。
诚然,中国劳动移民是俄罗斯外国移民中的主要人群,在移民汇款总额中也占有较大份额。有资料显示,2006年中国劳动移民向家乡汇款的数额列俄罗斯外国移民之首。俄罗斯中央银行发表的一份自然人向俄罗斯境外汇款的统计报告表明,2006年上半年,从俄罗斯向境外汇款的数目接近80亿美元,其中汇到中国的数额最多。仅2006年第二季度,俄罗斯的中国劳动移民向中国汇款的金额就达到6.6亿多美元,如果不计算汇往独联体其他成员国的款额,2006年第二季度从俄罗斯汇到境外的总金额近30亿美元,也就是说,中国劳动移民的汇款额占22%强。
但在提及移民汇款时,不能忽略移民对俄罗斯经济的贡献。据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统计,外国移民对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每年约为500亿美元。可见,外国移民对俄罗斯经济的贡献远远大于其汇款的数额。 ,包括中国劳动移民在内的外国移民的经济活动还有利于俄罗斯的地方税收,是俄罗斯地方经济安全的保障因素之一。俄罗斯联邦移民局莫斯科分局局长费奥多尔・卡尔波韦茨(φ.B.KapgoBea)曾经指出,2006年因有外国劳动力参与莫斯科地区的经济活动,莫斯科税务机关进账8000万卢布(相当于2336万元人民币),2007年这一数字将达到35亿卢布(相当于10.2亿元人民币)。
中国劳动移民还促进了中、俄两国之间的商品流通,丰富了俄罗斯人的生活,这一点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尤为明显。20世纪90年代,在俄罗斯经济恶化的时候,中俄边境贸易和廉价的中国消费品改善了俄罗斯人的生活,进而有益于维持地区政治局势的稳定。“与五十年代的情形正好相反,中国人正成为俄国在资本主义(经济)方面的专家,在俄国远东地区的10万中国人带来了对开发能源以及为该地区提供消费品、服务及就业所必要的企业家、技能和经验。”
2000年,中国与俄罗斯远东地区的贸易额达到11.23亿美元,超过日本,成为俄罗斯远东地区较大的贸易伙伴国。2004年,中国黑龙江省对俄罗斯的贸易总额达到38.2亿美元,占全省对外贸易总额的56%,占全国对俄罗斯贸易总额的18%,整个俄罗斯远东地区的日用消费品近八成来自中国。2007年中国黑龙江省对俄罗斯的贸易额达到107.3亿美元,占全省对外贸易总额的62%,占全国对俄罗斯贸易总额的22.3%。中国是俄罗斯远东地区所需要的粮食、蔬菜、肉类、轻纺产品的最理想的供应者,俄罗斯远东地区离不开中国人和中国商品。
俄罗斯移民局也在逐渐转变对外国劳动移民的成见。移民局的许多官员认为,外国劳动移民向其所属国汇款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因为那是他们的收入,“外国移民对俄罗斯经济的贡献更多一些。他们对俄罗斯的经济发展有利,所以在这方面不应存在顾虑”。正是看到外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经济的贡献远远超过他们对外汇款的数额,俄罗斯移民局决定2008年增加外国劳动移民的配额。
此外,俄罗斯确实存在着中国劳动移民参与“影子经济”、“灰色清关”的事实。但是,也应当看到,一方面,“影子经济”、“灰色清关”在俄罗斯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参与者也并非仅仅是中国劳动移民,还包括其他外国移民和俄罗斯当地居民;另一方面,出现“影子经济”、“灰色清关”现象的原因在于俄罗斯的制度缺陷,如政府监管不力、个别官员腐败、相关经济法律不健全等,这些消极因素将包括一些中国劳动移民在内的部分外国劳动移民推向不正规、不合法的经济领域。
综上所述,中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的经济安全没有构成威胁,中国劳动移民对俄罗斯经济安全形成的正面效益远大于负面影响。
中国劳动移民在人数上和职业选择上都没有挤压俄罗斯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更没有对俄罗斯的劳动力市场造成压力。恰恰相反,中国劳动移民的增多还带来了当地居民就业机会的增加,减少了失业率,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地的劳动力市场。
中国移民的汇款虽然在俄罗斯外国移民汇款中数额较大,但并不会对俄罗斯的经济安全造成负面影响。首先,中国劳动移民的汇款是在俄罗斯获得的应有报酬,不是资本输出。其次,中国劳动移民的汇款还可以减少俄罗斯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帮助缓解其通货膨胀的压力。同时还应看到,中国劳动移民的经济活动增加了俄罗斯地方财政的收益,促进了两国之间的商品流通,丰富了俄罗斯人民的生活。
客观地讲,中国劳动移民给国际迁移的两端(作为移民输出国的中国和作为移民接收国的俄罗斯)均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对俄罗斯的经济安全起到了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劳动安全论文:论强化工会建设职能,完善劳动竞赛机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
摘 要:以“安康杯”劳动竞赛活动为主要载体,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创新思路,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劳动竞赛活动,极大地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了公司职工队伍建设,为公司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关键词:劳动竞赛;创新思路;齐抓共管
1 概述
自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业化改革以来,公司工会委员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以“安康杯”劳动竞赛活动为主要载体,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创新思路,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劳动竞赛活动,极大地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了公司职工队伍建设,为公司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 强化工会建设职能,完善劳动竞赛机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
1、公司大力支持,工会积极运作
公司劳动竞赛活动得到公司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亲自担任,亲自签发年度劳动竞赛的活动方案。同时,将劳动竞赛活动内容纳入到公司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考核,在公司每月召开的月度例会上,劳动竞赛活动开展情况都要求进行专题汇报,以便进行及时指导和协调,从而组织上保障了劳动竞赛活动的有效开展。
2、科学组织,完善机制
为开展好劳动竞赛活动,公司工会专门制定《劳动竞赛管理》,对劳动竞赛活动进行了规范,保障劳动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根据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每年年初对全年的劳动竞赛活动进行规划,明确活动的主题和计划安排。目前,公司劳动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组织的劳动竞赛活动,如大修劳动竞赛、运行岗位劳动竞赛等;二是围绕员工岗位技能提升,促进了企业职工队伍的建设开展的劳动竞赛活动,如维修领域岗位技术比武、运行领域防人因失误岗位技能竞武、消防技能比武、“导师带徒”活动等;三是组织各基层工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劳动竞赛活动。
为更好的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公司工会每年开展劳动竞赛评比表彰活动,如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对获得年度“安康杯”竞赛活动的“优胜集体”、“胜个人”和“岗位技术能手”、“导师带徒”师徒等进行了表彰,极大的激励了全体员工参与劳动竞赛活动的热情,鼓励先进,努力创造“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3、形成合力,全员参与
要有效的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光靠工会组织的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必须利用和借助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形成合力。如和安全质量处共同举办的“安全――员工的幸福线”安全文化知识竞赛、和防人因试验室共同举办的运行领域防人因失误岗位技能比武、和海盐县职成教培训中心共同举办的维修领域岗位技术比武活动等,都是借助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形成合力的有益尝试,而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如果没有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劳动竞赛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我们在劳动竞赛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上努力不断创新,提高吸引力,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和岗位技能的提升搭建平台,所以得到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如借助海盐县职成教培训中心的师资力量和设备,系统性的对维修领域员工进行了理论和实操培训,并按照国家规范的程序进行了比武,不但提升了维修领域员工技能水平,而且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授予“岗位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海盐人才和社会保障局的《电工高级工职业证书》,这对广大员工立足岗位成才、强化敬业爱岗意识、提高岗位技能水平产生了极大的激励效果。同时,通过活动的开展,也对公司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核心竞赛力的提升、促进公司安全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4、围绕安全,服务生产
要有效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必须围绕安全,服务生产,活动内容要以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相结合,要以职工的想法合拍,否则劳动竞赛活动就没有生命力,缺乏吸引力,难免会出现走过场的情况。
为使劳动竞赛活动取得实效,我们在制定年度劳动竞赛方案前,首先对公司中心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把握劳动竞赛活动的切入点,然后周密筹划活动方案,使劳动竞赛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核电站倡导核安全文化建设,注重核职业素养的培养,要求每位员工都是一道安全屏障。在众多事故中,由于人的因素引起的事故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我们将员工防人因失误工作做为切入点,连续开展了运行领域防人因失误岗位技能竞赛活动,通过查找文件、工艺系统检修后试转并启动、按指令走迷宫、模拟盘台操作等模块的竞赛,许多参赛人员认识到存在的不足,纷纷表示要苦练内功,提高熟练使用防人因失误工具的能力,在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牢固树立“人人都是一道安全屏障,人人都是一道安全屏障”的安全理念,为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和企业的安全发展贡献力量。
员工作为竞赛的最终参与者、实施者,直接关系到竞赛活动的影响程度。我们坚持将竞赛活动的影响效果扩展开来,形成机制,每个员工都在整体中发挥作用,努力使每个人自身感到在竞赛中的重要性,得到一种共同参与的认同,使公司全体员工都能以竞赛活动为中心积极行动起来。 工会协调,受控。工会作为竞赛的组织者,发挥着联络以上各因素的纽带作用,影响着整个活动的顺畅运行。我们坚持落实工会职能,协调职能科室工作,听取基层员工意见,全力抓好过程控制,选树竞赛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地进行经验交流活动,保障竞赛的组织程序畅通,顺利开展。 总而言之,在公司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开展劳动竞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劳动竞赛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工作,只有不断充实劳动竞赛内容、丰富劳动竞赛形式、提高劳动竞赛质量,才能开创企业劳动竞赛的新局面。
劳动安全论文:劳动生理、心理与安全和健康关系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害是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点。但在劳动过程中,员工的心理生理或精神状态方面的变化及对安全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应给予同样的重视。本文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论述了劳动心理和劳动生理方面对安全建康的影响。我们在评价事故的发生原因时应做多方面的考虑,不仅要从设备、工艺、培训、管理等方面找原因,同时要分析员工在工作负荷、体位、精神心理因素等这些人机工效方面的影响,这样才能更好的预防事故的发生。 在开展危害辨识工作时,按照体系的要求,应考虑三种时态,即现在时、过去时、将来时,三种状态即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和7个方面的因素,如物理性因素、化学性因素、生物性因素、生理、心理因素、行为性因素和其他因素。大多数企业在危害辨识时,针对设备、工艺、作业环境、和活动方面考虑的比较多,但在劳动过程中,员工的心理生理或精神状态方面的变化及对安全方面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相对少些。本文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从劳动心理和劳动生理方面对安全建康的影响作一浅述。
1、作业活动中的心理、生理变化的影响
人在进行某项操作时,工艺过程本身的复杂性、作业环境的影响、员工本身的熟练程度、自我感觉、工作任务的压力等因素都会影响人的心理或精神状态发生变化。适度的紧张,在工作中是正常和必要的。使人能保持一定的警觉,在工作过程中认真负责,免出差错。人对紧张的反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这种调节能力是短暂的心理和行为反应,使客观需求与主观反应之间能达到一种平衡,而不至于引起后果和疾病。但当某些情况时,如工艺操作较复杂与个人的实际能力如体力、经验及技能不附、承担的工作责任重大、某些工作的危险性较大,工作时得不到信任与支持。这些因素使人的神经长期处在一种紧张状态下,而这些因素又是人本身的能力难以控制或改变的,进一步导致心理压力的调节失常,我们常常把它叫做职业性紧张。我们在企业的调查发现,有些长期上述从事工作的人员发生事故的几率较多,并且发生高血压及心血管疾病的也较多。皮特森的人失误致因分析也指出的关于工作的风险性、人的能力、工作压力、兴趣等因素影响。
因此,从业人员的自我感觉良好,能有稳定的情绪,有自信心进行工作时,不但效率高而且减少失误。
在制定防止人失误的管理措施要考虑职业适合性,主要是指人员从事某种职业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它着重于职业对人员能力的要求。同时还要考虑职业适合性,做工作定向分析以确定职业的特性,如工作条件,工作空间,物理环境,使用的设备、工具,操作特点,训练时间,判断难度,安全状况,作业姿势,体力消耗等特性。人员定向分析以确定从事该职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所负责任,知识水平,技术水平,创造性,灵活性,体力消耗,训练和经验等八个方面的情况。
职业适合性测试是在确定了某种职业的职业适合性的基础上,测试人员的能力看其是否符合该种职业的要求。职业适合性测试包括生理功能测试和心理功能测试两方面的测试。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要求也有所不同,比如像挑选宇航员是对于心理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就非常严格。
在职业适合性与人员选择方面,无论选择能力过高或过低的人都不利于事故预防。一个人的能力低于操作要求的水平,则由于他没有能力正确处理操作中出现的各种信息而不能胜任工作,可能发生人失误;反之,当一个人的能力高于操作要求的水平时,不仅浪费人力资源,而且在工作中会由于心理紧张度过低,产生厌倦情绪、心不在焉而发生人失误。
2、社会因素的影响
人除了受工作中某些因素的影响外,还有其他因素也会有影响,如工资、待遇、地位等发生的矛盾,工作调动、晋级、降职、降级、解雇、失业、家庭矛盾等都会使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发生变化,大多在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时候,人的精神会变得紧张,工作时精神不集中,情绪不好,当员工从事危险作业时非常容易发生失误,造成事故。所以在有些国家,某些作业安排时如高空作业等,对于员工的相关情况要了解、以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具备条件的不能登高作业。企业也应考虑这些因素,对于有些情况导致的精神不振有情绪的,心理压力较大的,在安排危险作业时要非常慎重。在相应的程序文件中,也应有关于这些方面的描述及处理原则措施。员工应有与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交流的机会,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并得到解决。以避免这些问题影响工作,带来危险隐患。
3、工作组织及劳动负荷的影响
作业活动中工作组织的合理安排可减少疲劳程度已经被研究证明,如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兼职过多、按机械速率操作的单调重复性工作、过于频繁的轮班劳动。由于某些工作量超负荷,工作班轮班安排不合理引起的疲劳程度不能得到很好的恢复,又进入下一个工作班的劳动,长期以往导致的对身体健康地损害。我们在某些企业的调查发现,某些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超出员工的体力承受能力,为了完成定额,必然出现过度的劳动负荷,研究表明在疲劳状态下,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增加,事故发生率也较高。在某些行业,如冶金、煤矿等行业炉前、井下作业的员工,在疲劳状态下导致的事故多发,如正常时本应予以注意的和进行维修危险设备,由于疲劳使人的惰性增强,警觉能力下降,不去维修和注意预防危险,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此外,对于心血管系统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在机械行业中,有很多是按机械速率操作的单调重复性工作,这种频繁重复的操作,没有多少刺激性变动。如冲压作业,经常的单调重复状态下,大脑处于一种麻痹和抑制状态,最易发生误操作,导致断指事故。我们在有的企业看到,为了追求工作效率,工作班中几乎没有工间休息,也没有相应的休息场所,工人在连续的紧张状态和疲劳状态下工作,其实也难有高效率,并且易出事故,这已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所以工作班中合理的安排工间休息,调解人的精神状态和疲劳程度对于防止事故是非常重要的。另外,采取防止人失误的技术措施如用机器代替人、冗余系统(二人操作、人机并行、审查)、耐失误设计(联锁装置、紧急停车装置)、警告(视觉、听觉、气味、触觉警告)等,可较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发生。我们在研究中还发现,劳动负荷过重可导致全身疲劳与局部疲劳。比如,心血管负荷加重引起的心血管系统疾患、局部疲劳引起的骨骼肌肉的损伤等现象。
4、作业环境的影响
作业环境的好坏,对于员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比如在通风照明不良、噪声强度较大、工作空间狭窄拥挤、作业环境脏乱差、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粉尘、毒物等暴露的环境中工作,对于员工的心理生理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在对一些煤矿和企业进行调查表明,员工在作业环境恶劣的条件下工作,烦躁、易怒、情绪不稳定等表现得非常明显,而且其烦恼程度与作业环境的恶劣程度成正相关。比如,噪声对于员工影响较大的方面是对于听力的损害,噪声可导致不同程度的听力损害。对于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在对某企业噪声对员工的心理生理影响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强噪声连续作用下,神经系统的活动功能降低,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和抑制过程失调,导致大脑皮层综合分析功能受到影响,出现神经衰弱症状,主要表现为耳鸣、失眠、头疼头晕、疲倦烦躁、记忆减退等。神经衰弱症候群的检出率随着接噪强度增加而增加,呈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另外噪声还可使血管平滑肌对缩血管物质刺激的敏感性增加,反应性增强,继而引起血管的收缩反应增强导致血压升高。在我们的调查中表明,接噪工人的高血压检出率随累计接触噪声剂量的增加而增加,对心功能的影响主要通过引起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而导致心功能失常。我们在对某企业进行审核时,注意到在其接触高温作业的员工体检结果显示,在平均年龄30岁左右的员工中不同类型的心血管疾患竟达到三分之二,如左、右束支传导阻滞、心肌缺血的改变、高血压等等。在对某船厂的主体工种高温作业调查结果表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工人90%均感到口渴,83%的工人出现不同程度头痛、头晕、恶心、心烦、眼花等症状,同时有78%的工人工后感到很疲倦和疲倦。这些与劳动环境差、作业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出汗多有很大的关系。出汗带走了大量的水分和盐类,如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充则进一步对机体产生影响。另外,我们的研究表明,高温作业过程中高温的刺激剂作业的疲劳均可使人的大脑皮质机能降低和适应能力减少,高温作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肌肉工作能力降低已通过活动降低产热量的减少使热负荷减轻,但同时,由于注意力和肌肉工作能力、动作的正确性和反应速度的降低,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在我们调查的一个高温矿的发生的工伤事故,与疲劳及高温导致的应急能力下降有密切关系。我们在对某企业1981年到1994年的调查结果提示,在不同工种的事故发生频率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与各工种的疲劳水平呈相关性。“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在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的环境中工作,接触时间的长短,工作班的不同组织安排对于员工的事故发生都会产生影响。如在我们调查的企业中发现,常规的工作班的事故率较低,而晚班中事故的危险性较高,原因是由于生物钟的影响,夜间的员工最易发生疲劳和困倦,所以班后员工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体系制定有关操作程序时,尤其对于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上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总之,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我们在评价这一原因时应做多方面的考虑,当作一个岗位经常发生事故或事件时,我们不但要从设备上、工艺上、培训上找原因,还应对与管理上的,制度上的方面考虑,尤其是负荷、体位、精神心理因素这些人机工效方面的影响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预防事故的发生。
劳动安全论文:试谈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
一、从劳动关系看三方协商机制
(一)劳动关系三方原则(三方合作、三方关系、三方交往)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国际劳工组织区别于其它国际组织就是三方性(政府、雇主组织、工会组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使命之一就是制定和通过公约和建议书,公约和建议书又叫国际劳工立法、国际工会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内容涉及与工作相关的一切领域。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成立迄今制定和通过的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建议书是对公约的说明,其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劳工标准占50%左右。我国目前已批准了22个公约。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175个成员国之一,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有责任、有义务推动国内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力度,《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相继颁布施行,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其中有些劳动标准达到甚至超过了国际劳工标准。
(二)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分为企业和社会两个层面。
及时,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建立稳定、协调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需要建立两种制度:一是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由政府、雇主组织(或企业家组织、经营者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代表认真研究当地劳动关系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列入三方协商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三方协商制度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劳动法》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做出了规定,《工会法》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均做出了相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中要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事项,企业应履行将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三)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劳动关系,简言之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有的企业没有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甚至出现罕见的群体事件。其中,不少是涉及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和工伤待遇等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据广东省统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伤保险的已达50%。因此,劳动安全卫生不仅是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
二、三方机制的进展
(一)建立三方机制的依据。1976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促进有关国际劳工活动的国家行动建议书》以及1960年通过的第113号建议书《产业与国家两级主管当局与雇主组织及工人之间进行协商与合作建议书》,其主要内容是:会员国保障保障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有关事宜应在政府、雇主、工人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144号公约,并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工会法》第三十四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惟一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三方机制的情况。部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已经于2001年8月建立,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我国推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推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三方代表方面的问题。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政府代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应该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众所周知,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政府行政职能进行重新归并,过去由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劳动安全卫生职能,分别由经贸部门或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能;部分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煤炭安全监管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由原来一个部门分解到五个部门,执法主体发生转移。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的行政职能既不符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按法律语言讲是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其行为也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企业组织代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与经贸委关系密切),应该说该组织代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随着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也呈现多元化,民间的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继出现,企业家对企业家协会的依赖和信任减弱。由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的代表性和性值得商榷,至少目前难以真正充当这样的角色。
工会代表。建设职能、教育职能、维护职能、参与职能是工会四大社会职能,工会要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工会代表职工,但绝不是代替职工,更不能将屁股坐在职工的对立面,与职工对簿公堂更是荒唐之事,忘记了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者这一角色。
四、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变化
1.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通过工会)。
2.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国家监察)、群众监督。随后,又增加了一条“劳动者遵章守纪”。
由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变化可以看出,无论怎么变都离不开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三结合”管理体制。可以看出,这是劳动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雏型。
(二)计划经济时期和转型时期中劳动安全卫生的“三方”
1.关于国家监察。《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执法主体分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赋予的是监督管理职责,并没有赋予监察权,相反,监察部门对监管部门进行监察。
2.关于行业管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中,多数行业演变成行业协会或办公室,不再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更多的是从事服务性工作。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经没有主管部门,而是自主生产、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目前,在深圳已经无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
3.关于工会监督。1985年,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条例》,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进行规范。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随着改革的发展和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强化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新修改的《工会法》增加了违反《工会法》的处罚力度,改变了过去《工会法》是“软法”的被动状况。与此同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根据《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及时的修改和颁布。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
1.设立劳动安全卫生专业委员会。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或委员会中设立劳动安全卫生专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协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重大问题。
2.三方代表。
①政府代表。《工会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代表,我国的部级以及地方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中政府代表无一例外地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与此同时,劳动安全卫生的执法主体部门推荐出同等数量的代表,共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专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平等对话。政府要转变角色,在三方机制中政府只是一个协调者和平等的对话者,而非居高临下的行政管理者。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命令,贯彻其长官意志。
②雇主代表。要加快企业家组织建设,尽快培育壮大企业家组织,使其真正成为企业组织的代表,切实代表其会员的利益。特别要针对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有人建议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企协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主组织共同组成“雇主代表”参加三方协商。目前,海南省建立的商会组织作为各类企业的代表参加三方协商,是培育雇主组织的一种有益尝试。
③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法定职责。生命是权益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会应该把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放在维权的首位。
3.运作模式。
①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劳动关系中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政府代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担任,代表人数是企业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之和。
②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专题研究劳动关系中的职业病防治重大事项。代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担任,代表人数是企业家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之和。
③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立特种设备委员会。专题研究劳动关系中的设备管理事项。代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担任,代表人数是企业家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之和。
④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工资委员会、保险委员会……
4.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职能。
①政府方面的职能:政府在三方中具有导向的作用。宣传、推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通报有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审查批准情况,重特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协调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②企业组织方面的职能:突出维护基层组织和会员利益的职能。及时反映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及时沟通、传递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好企业;向所代表的企业如实反馈三方协商的内容;积极落实三方协调所达成的意见。
③工会方面的职能: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安全健康切身利益的政策;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坚持用集体合同来规范劳动合同;负有积极落实三方协调所达成意见的义务。
五、结束语“公务员之家有”版权所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权力与资本结合的腐败现象;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有利于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已经同人权问题、外贸出口问题相联系,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形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来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控制职业危害。积极探索劳动安全卫生三方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把劳动安全卫生三方机制融入到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进一步充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内容,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道路。
劳动安全论文:劳动者安全素质研究
摘要:保护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政策,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工作已由政策指导上升为法律规范调整。其重视程度的提高已不言而喻。实践亦是如此。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仅以**年1?11月份为例,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80689起,死亡124581人,一次事故死伤数十人甚至逾百人的亦不罕见。如此,岂不发人深思,既然政策对头,法律、法规健全,各级政府和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又都处心积虑地抓安全生产工作,其用心不可谓不苦。然而,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那么,究其原因何在?诚然,安全生产是个系统工程,预防和杜绝事故,涉及方方面面,但笔者认为和我国劳动者素质特别是安全素质不高不无关系。
根据事故分析,造成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劳动者安全素质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劳动者安全素质是劳动者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劳动者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意识等,是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的综合体现。质言之,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很大程度取决于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勿庸置疑,人是生产活动的及时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具体生产岗位的劳动者,每个岗位劳动者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这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反之,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安全素质,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能力,一旦其所在的生产岗位安全生产系统某些方面出现问题或漏洞,安全事故在所难免。笔者多年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耳闻目睹的大量生产伤害事故足可证明这一论断。君不信,在此可以试举几例。
例一、天津市某建厂工地,承包工头欲寻一会使用蛙夯机的民工从事地基夯实工作,恰有一民工侄儿张某想找活干,其叔找到工头,工头称如他会使用蛙夯机便可留下,其叔表示曾干过些时。于是就告诉侄儿,工头问你,你就说在别处干过。张某顺利通过工头的面试,当即操作蛙夯机。由于张某从未操作过蛙夯机,更不懂蛙夯机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又对电缆漏电伤人的危险性一无所知。其操作中电缆线缠绕传动轴,电缆胶皮绝缘被磨破,蛙夯机体带电,张某既不穿绝缘鞋、又不戴绝缘手套,最终触电身亡,时年不满十八周岁。
例二、塘沽某大型国营企业劳动服务公司,想利用一废油罐从事油料运输业务,但由于顶盖销子损坏,需要焊接。初找焊工焊接时,焊工称油罐直接电焊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而拒绝。但巧合的是,服务公司经理的丈夫是该企业的生产调度室主任,主任耐不住妻子的央求,下派工单给电焊工,并说出事故他负责。于是,女电焊工就冒险作业,为便于操作焊工踩在盖好的顶盖处。由于电焊中产生的明火和高温使油罐残留的油垢迅速蒸发燃烧,罐内压力急剧膨胀,瞬时油罐变成带压容器,最终导致油罐突然爆炸,女焊工、服务公司经理及调室主任等三人当场被炸死,另一在场人员被炸成重伤。
例三、租赁塘沽建材制品厂房生产的天津美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其所雇佣的山东莘县民工杨某、李某、孙某等**年3月7日夜,炉火取暖时将烟道风挡关闭,炉盖敞开,造成三人一氧化碳中毒的重大死亡事故(见<天津劳动保护>报**年3月30日及时版)。
诸如此类,颇多颇多,在此恕不多举。
窥一斑可见全豹,以上几个典型事故案例,不难说明,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安全素质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假设,操作蛙夯机的张某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他不会为能留下而撒谎置生死不顾。如果他懂得一些电气安全知识或蛙夯机操作规程,操作时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或者发现电缆绝缘损坏立即停止操作,恐怕也不会造成命丧黄泉的惨剧。再以杨某等煤气中毒事故分析,如果他们知道煤气中的一氧化碳可以让人窒息的危害,也就不会为使屋内暖和些关闭炉道风挡、敞着炉盖而铤而走险的。与前两例相比,油罐爆炸案例被伤害主体有着不同之处。一般认为,农民工安全素质低,而他们确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特别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调度主任,是生产管理干部,但可悲的是其同样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素质,否则,他也不会冒夫妻双亡风险去违章指挥了。同样电焊工尽管取得了安全操作证书,但其对油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重要作用缺乏正确认识,也许当成可有可无条条框框,要知道废油罐不清洗除垢电焊作业有可能导致命归西天结果的,相信她不会为服从生产命令而以年轻生命为代价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由国有、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主体的变化,特别是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使劳动者安全素质呈相对下降趋势。劳动者安全素质下降,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无知和侥幸心理,使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潜在的危险,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较大限度地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而提高我国劳动者安全素质,不失之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教育从业人员的强制性条款中,不难看出国家对提高劳动着安全素质已有充分认识。因此,采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计提高劳动者安全素质已是当务之急。
怎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劳动者安全素质呢?积本人多年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经济运行和教育改革实际情况,应以源头抓起,多层次、多方位展开为宜。
一、结合教育改革以普通教育为依托,抓好就业前安全素质的普遍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力是出校门,进厂门,不论那种教育都很少有安全教育课,要结合教育改革在整日制教育中安排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列入教学大纲。职业教育如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高等职业学校等,要至少安排一门安全生产课程,非职业教育如高中、(边远地区的初中)大学的专科、本科等要安排一定的专题教育课时。教育内容以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生产、消防、交通安全等基本知识为主,并考试归档,作为学生就业登记的一项内容。使学生就业前已具备了一些安全生产知识或感性认识。
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关系到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大局。做为各级政府可利用掌握大量的宣传工具,如电台、电视台、网站、报纸、杂志等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版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刊登剖析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基地,用典型案例、活生生的事实供教学和安全教育参观。要有意识引导和动员文化演出团体,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的相声、小品等进行安全生产专场演出,寓教于乐。通过滚动宣传、气氛烘托、潜移默化地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劳动者的安全素质也会自发地有所提高。
三、抓好抓实国家有关部门就业赔训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目前,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负责就业培训及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要加大培训中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比重,要根据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且其安全素质偏低并多从事苦累脏险工作的现有情况,研究开展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安全素质,堵塞因农民工安全素质差造成事故的漏洞。另外,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的特殊工种教育考核工作要按要求抓紧抓实,切忌走过场。
四、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由于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一些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安全生产意识和经营企业所需的安全素质不符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他们自身的安全素质对企业安全生产影响很大,因此,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至关重要。
对于企业法人代表及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目前已在进行,但实际考察,收效不大。由于受教育者不重视,行政缺乏约束机制,使受教育者缺席或中途退席不占少数,考核测试捉刀不乏其例,更有甚者干脆冒名顶替。否则,就不会有持证的女矿长面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官员的询问其矿有没有瓦斯时,竟毫无羞涩的说有,要的话可以组织货源这一令人啼笑皆非的真实笑话了。因此,必须采取坚决的行政手段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如各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对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等无安全生产资质,不予核准登记或年检。同时,安全生产资质证要像全国技术职称考试那样严格考核发放。总之。要通过行政手段使每个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都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素质,变安全生产法律上的及时责任人为经济活动中及时把关人。
五、认真抓好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对于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已有严格规定,经营单位大多已在执行,笔者不再赘述,但值得一提的是,应追求教育效果。
总之,我们要千方百计调动各种有利因素,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争取在不长的时期内,使我国劳动者安全素质有较大幅度提高,以之适应我国经济活动中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
当然,我们强调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并不是说只要劳动者安全素质提高了,安全生产其它方面工作就可以松懈了。相反,我们在提高劳动者安全素质的同时,也必须更加努力地作好安全生产其它方面工作。若如此,相信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肯定会逐步好转,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很快会呈现在我们面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