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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行为艺术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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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行为艺术法理探析

当代行为艺术法理探析:论当代行为艺术法理探析

论文摘要 随着中国的开放和世界全球化,现代艺术也逐渐进入中国,其中行为艺术作为新兴的表现形式进入了公众视野,当代行为艺术在展现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丑陋,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艺术追求自由不受约束的本性,与维持社会常态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宪法赋予行为艺术创作自由的同时,也划定了法律的底线。

论文关键词 行为艺术 分类 法治价值 法律限度

行为艺术(Performance Art)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欧洲的现代艺术形态之一,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在当下这个多元文化的时代,行为艺术作为艺术的一种形式,理所当然地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但当它们越来越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时,却仍是那么出乎忽意料,甚至远远超越了我们对常态生活的理解,猛烈地撞击着我们的感官和精神的承受极限。他们用艺术的方式对我们的生活进行追问:我们是谁?我们在干什么?我们要往何处去?

一、行为艺术概述

所谓行为艺术,是采取很夸张的表现手法,用行为来表达人对世界的感觉与看法。这些行为有些是美的,有些是丑的,但不是人在正常状态下有的,对行为艺术的概念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即使在其发源地的西方,也因其流派、观点的不同而具有多样性,关于行为艺术的争议,至今也没有停止过。有人认为它是在以艺术家自己的身体为基本材料的行为表演过程中,通过艺术家的自身身体的体验来达到一种人与物、与环境的交流,同时经由这种交流传达出一些非视觉审美性的内涵。

当今国内行为艺术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千奇百怪,褒贬不一,然而行为艺术在我国艺术领域和法律领域分别处于非主流化和半合法化状态,还无法像京剧、芭蕾舞或诗词、交响乐、国画、书法那样成为经典艺术形态,而法律对它的态度也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对此行为也只能从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限的规范来寻找法律适用的标准。对于行为艺术的规范问题艺术家与法学家态度不一,多数法学家认为当前行为艺术急需立法规范,而艺术家大多则认为行为艺术的灵魂在于自由,法律不该界入。毫无疑问,艺术追求自由不受约束的本性,与维持社会常态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

二、当代行为艺术的分类

改革开放后中国多方位接轨世界后在经济政治包括文化艺术方面受到的启蒙后,行为艺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当然由于国内行为艺术发展时间还较短,研究和规范也不成熟,艺术人士与社会大众在审美意识上还有较大区别,公权力与私权利还存在较大冲突等因素,籍于国内对此分类还未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根据行为艺术在审美观,主体和表达思想等方面的不同,笔者将行为艺术分为“美”的行为艺术与“丑”的行为艺术,艺术家的行为艺术与大众的行为艺术,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

“美”的行为艺术指通过创作者的灵感和创新能给受众带来审美上的愉悦的艺术表达方式,它是符合当下社会一般公众的审美观的,比如西湖边的行为艺术:“丑”的行为艺术即那些并未给社会公众带来一般的美感的行为(甚至可能包含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暴露,裸体和暴力等,由于社会大众与艺术人士的审美观存在区别,因此有些“看上去不美”的艺术形式同样有着特别的价值,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涵,属于合法范围),比如艺术学院裸体艺术事件②。随着社会的多元化,美与丑的界限也日益模糊,过去人们认为丑的可能逐渐认为美,有的人认为丑的可能有的人认为美。

艺术家的行为艺术是指主要由艺术专业人士进行的表达思想深度超越普通公众的艺术创作,例如着名的拯救地球行为艺术③。而大众的行为艺术是指由普通社会公众参与或进行的表达行为,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和公民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以及面对社会压力逐渐增加,公众逐渐通过善意的幽默讽刺来表达无奈或宣泄情感,比如近年来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城市地铁中出现的鹿头人、蝙蝠侠、木乃伊到高达人、公鸡兄弟等个人行为艺术。这些普通民众制造的行为艺术轻松恢谐,让平时枯燥单调的生活也增添了些趣味,释放了人们日益增加的生活和精神压力。而另一些基于特定的事件而作出的特定表达主观也许无意,但客观上可能形成了特定的行为艺术形式,当下也可称为草根行为艺术,比如很多公民维权行为,具特色的如“锦旗哥”事件。

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主要是从所表达的思想有无涉及公共权利与利益来区分,只表达个体心理和精神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可称为个人行为艺术;而表达行为同时关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范围的行为可称为公共行为艺术。许多更纯粹于艺术的艺术家的创作主要是个人行为艺术,它们的艺术性和小众性更强,比如“暴力感”;由于当前国家民主法治发展还存在诸多不足,侵犯公民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在法律等正式渠道解决不畅时,许多公民有意无意的通过行为来表达着自己的诉求,“锦旗哥”事件和“最牛钉子户”事件引起的社会关注更多集中在维护权利上面,然而当事人自身无意的行为却产生了艺术化的效果。

三、行为艺术的法治价值

从主观上来说,艺术的创作需要自由的空间。艺术家在创作时不仅要表现自我对自由的向往,也要形象地表现自由的精神。人作为人本身,可以像萨特所说的“人是自由的,自由就是人”。黑格尔也指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由于人有思想”。“思想和行为是人类专有的特征,所有的人都具有这两个特征”。人们对艺术的审美有自己的个性,没有谁能左右谁,指挥谁。歌德说伟大的艺术是在限制中表达自由。对于自由的渴望是艺术、文学和戏剧作品表现的一个普遍的主题,自由是人的性和高贵性的另一个代名词,为人类呈现了探索人的神秘世界的另一扇奇妙之窗。

从客观上讲,社会要有民主自由的空气,这也是我们的社会所应该加以营造的艺术氛围,一个没有民主自由气氛的国度是不可能产生具有创造力的艺术大师的。时所谓的“主题先行”、“两结合,三突出”等艺术思想的泛滥,正是违背了艺术创作的规律。统一的思想,强大的政治压力和不自由的环境消解了艺术家们的自由视角,当一种强力意识形态以“革命的名义”剥夺了艺术家的独立人格与创作个性时,使一种艺术风格以国家意识的形式而大行其道,那么它的影响力是难以估量的。这一点,着名思想家密尔通过“社会暴虐”的论述,作了最清楚的交待,在它看来,自由的根本就是个性自由的实现,个性展示了人的独特性,也代表着人的创造力,这才是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所可以凭借的力量。

行为艺术体现的自由如此重要,社会对自由的态度更加重要,那就是宽容,社会宽容包括了“确信地肯定他人——而且在真理的问题上——把他人当作是一个相同价值的人类……”豘.对于多元社会里的人际关系……只要一个人的自由不妨碍其他人的享有同样的自由,他的思想言行就应该得到尊重。换言之,社会对于标新立异,不同于主流价值的种种奇特言行应当加以宽容,除非这些言行对他人造成伤害,否则社会不能以多数的压力禁止之或谴责之。豙在这方面,法律仍然是以“反面界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方式来保障人的自由的。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更明确规定了艺术自由,豛西方法治国家对此类行为的一般都基于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采取宽容的态度,公民 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为此类行为提供了保障,对有些行为艺术在法律评价上比较模糊之时,法律应该对此更加宽容,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决疑方法,即在两可之间,法律必须偏向有利于行为人的一面。即使个人的行为有些出格,社会也必须给予宽容,人的长成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试验试错,所以,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当对人的创新性实验性行动给予容忍。而在一定程度上,宽容别人也就是宽容自己,因为我们也可能会进行这样或那样的试验,毕竟人生没有一个铁定的法则。豜行为艺术表现了人的独特性,人的独特性也为行为艺术的法治价值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和人性的基础。法律不是要取消人的独特性,而是正视人的独特性这一事实。对于专制的法律,多以禁止性规则来确定人们不得行事的范围,而对于现代的法律,则更多的是以授权性规定来允许人们在社会和法律的容忍度内,选择自认为合适的行为及其方式。总之,法律不是要取消人的个性,而应当在保持法律统一性的同时为个性的发展留有余地。

四、行为艺术的法律限度

以上分类形式分别从审美观,行为主体和表达思想等角度进行,而所有的行为艺术从合法性上又可概括为合法与非法。国外法律对一般的行为艺术不加以干涉,比如裸体行为,在国外裸体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过裸体来表达政治意见,争取言论自由,像八国峰会期间的千人裸体大游行。二是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海滩裸浴,这是一种休闲方式。再有就是行为艺术,法、英等国都有过几万人的裸体聚会,这些行为一般都被视为合法,美国法律对此的宽容基于宪法及时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另外法律也应对各国国情和传统不同有所区别和尊重,比如有的国家有男女混浴的传统,有的国家开辟专门的场所作为天体营,出了场所不允许裸体等。虽然艺术创作需要自由的空间和法律的宽容,但是这种自由与宽容却是一种受到了限制的自由与宽容,现实社会中行为毕竟是有限度的,它的低限度就是法律,否则缺少秩序、规律、法则和道德的自由反而可能导致自由虚无。一些前卫行为艺术家通过烙印、放血、割肉、食死婴、喂人油、玩尸体、虐杀动物等行为表现他们所谓的行为艺术,他们表现的不是美,而是淫秽、恐怖、丑陋,已经把艺术推向了法律的边界。豟法律的精神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正如西方法谚所言:“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西方虽然社会宽容度相对大一些,但也不能容忍无限度的行为艺术,一般有两个限度,一是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二是不强迫不想观看的人接受表演行为。行为艺术好在特定的场所,比如展览馆、艺术馆等地方,不影响不愿意看的人,不能以艺术为名义搞其他活动,如果你的行为艺术让公众无法分辨,那么遭到管制是很正常的事情豠,但是对于是否合法的界定需要谨慎,最近国内很多地方拟立法以规制行为艺术,还有一些地方对一些行为艺术执法不够宽容豣,我们认为对行为艺术进行干涉的立法与执法司法应当慎重,否则可能起不到引导作用反而阻碍艺术的发展。约定俗成的是,如果是私人领域,哪怕轻微地违反道德,也不能干预,而如果在公共场所行为失当,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艺术的归艺术,法律的归法律”。在突破了法律限度而不得不干预的法律也必须是良法,否则就是以保护公序良俗为名侵犯私权。

总之,一切行为必须以不侵害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艺术行为也必须与社会秩序和谐律动。对于表现人类真善美的行为艺术,公民和社会都应当理解和宽容,让社会变的更美好的同时也将让行为艺术发展的旗帜猎猎飘扬。而偏激的行为艺术表现的只有假恶丑,早已背离艺术道德、社会道德、良知和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既能保障艺术的健康发展,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实现真正的人本回归。

当代行为艺术法理探析:谈如何完善教学行为艺术

一、引言

众所周知,信息技术是一门具有前瞻性、时代性、科技性非常突出的课程,在中国教育中开展信息技术教学,能够极大的提高中学生各方面素质。因为对信息技术这门课程进行了解,不但可以学习到更多的知识,而且对于提高个人竞争力也非常重要。但是目前这门课程的教学情况不太乐观,因为各个学生因其学习环境、学习能力、兴趣、基础等差异性,导致这门课程的学习出现差异。加上中学信息技术老师没有客观的看待这一问题,仍然采取的是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希望在统一的教学方法和模式中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但是结果往往不尽人意,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种僵化的教学模式不仅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反而会造成学生学习兴趣的丧失。对此,本文就中学信息技术课堂的教学,充分考虑中学学生主体的差异性,提倡个性化教学,并积极探索信息技术教学新思路,完善信息技术教学行为艺术,提高信息技术教育质量水平。

二、客观看待学生个体差异,完善教学行为艺术

(一)分层分类教学

信息技术教育课堂差异化教学的开展,首要条件就是要对学生层次加以分类,在具体的信息技术教学课堂上,其层次的分类一定要密切结合学生实际的学习能力、基础知识、爱好兴趣等条件来综合考虑,切忌一刀切、随机或盲目分类。比如将学生们分为甲、乙、丙三组,如果学生数量较多,可以考虑分班组合的方式。通过对学生的分层分类,这样就可以让信息技术老师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但是考虑到我国很大部分地区的信息技术教育基础设施及水平不高的原因,这就需要信息技术教师具有充分的能力。

(二)完善信息技术课堂教学方式

一定程度上来讲,信息技术教育中分层次教学实际上就是让教师充分考虑每个层次学生的个性因素与心理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的促进学生在原有知识基础上的发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学生,他们的知识需求和心理需求不尽相同,所以在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中,必须要结合学生心理,采用不同层次学生所需要的教学方式来进行信息技术课程的学习。让学生觉得老师是在真正的关心他,特别是后进生,一定要予以适当、适时的鼓励,让学生们觉得这门课程的学习是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学生们学习信息技术知识的积极性,进而在教学中结合与学生实际相匹配的方案,提升信息技术课堂教学质量。

(三)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

要想提高中学信息技术教学质量,必须要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通常情况下,学生学习动机和师生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课堂中教学要想达到良好的效果,就需要教师和学生有着融洽的关系,进而在课堂中营造出一个高效、互动、和谐的学习环境。在信息技术课堂差异化教学过程中,完善教学行为艺术,首先就要把不同层次类别的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这一环节则可以通过开展小组合作学习的模式来进行,将学生们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来分成学习小组,在学习小组中合理搭配后进生、优等生和中等生,这样搭配的原因就是让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加强沟通、取长补短。同时,教师也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合理的对学习内容进行安排和引导,有效的激发出学生的学习能动性。比如,教师通过丰富多样的活动、角色多变的教学方法等来营造课堂活跃气氛等方式,都能激发学生的潜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个性化教学,完善教学行为艺术

PASCAL语言作为校外信息技术教学中重要的一个部分,不仅是提高学生信息技术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学生各方面素质的发展的重要起点。我宫开设的程序设计PCSCAL语言课程作为一个具有较强逻辑思维能力的课程,由于学生基础能力也有着不同的差异性,在新世纪的教学当中,作为我们教师就必须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实施个性化教学,同时这也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一个重点方向。

(一)个性化教学的方法

1.多极化教学目标。实现PCSCAL程序设计课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以及个性化教学的良好效果,必须要设立多极化的学习目标。首先要让学生在这一课程中的知识、方法、过程和技能上得到的发展,然后根据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信息技术基础知识的差异来设置多极化的教学目标,同时对学生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保障各层次之间学生的同步递进。比如,对于基础差学生加以鼓励和帮助,对于基础的学生加以指导,提高其能力。总之,要严格遵循减少学生差距、水平趋向平衡的原则来进行教学。例如,在数组这一节的学习中,对学生提出不同的目标。基础差的只需要达到对数组类型定义、变量定义、下标变量、数组变量赋值和求和即可。能力强的学生就要对数组的定义、赋值、求和等内容进行掌握和应用。

2.坡度化教学内容。学生受到环境、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要想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必须要对教学内容加以坡度化,从而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通过在教学内容上设置层层的坡度,能够让学生感受到自身的成功,从而提高其能力。比如,能力一般的学生只需要对知识进行简单模仿和理解即可,能力较强的学生则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编程题等。其次,在知识点的掌握上,如IF语句嵌套的学习时:输入三个整数,输出较大数。知识较差的学生只需要模仿二个整数来编程即可,而知识能力强的学生就可以通过输入四个或其他方式来提高能力。

(二)提高教师素质水平

中学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中,由于学生的差异性和个性化,对教师的素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如果没有对学生的具体情况了解,难以实现自身的教学目标和要求。所以,教师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丰富教学经验,同时还要对高效的教学方法作探索与尝试,提高教师自身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而满足学生不同的需求,打造高效课堂。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教师只有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素质,才能在PCSCAL程序设计课中提高学生的能力,满足学生真正需求,并使得信息技术教育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四、结语

心理学认为,人类的行为都是有着特定欲求的,要想实现人类自身特点的目标,就需要选择和采取各式各样的方式去实现。同样,在中学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中,什么样的教学行为可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什么样的教学行为才能称之为艺术,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总而言之,只有教师在具体的教学活动当中综合考虑学生各方面诉求,不断地对教育行为加以完善和创新,达到适合实际情况的教学行为,才能称之为教学行为艺术。

当代行为艺术法理探析:行为艺术的中国困境

行为艺术(Action Art)是西方后现代主义艺术运动出现的一种崭新的艺术形式,是自现代主义艺术运动以来,各种艺术形式融合发展的结果。从形式上看,可以把其理解为由活动雕塑、行动绘画以及观念艺术等艺术形式与表演艺术的结合所发展出的新的艺术语言形式。作为后现代艺术以来的一种主流艺术形式,行为艺术本身包含着三个基本的因素:行为(或者行动)(Action)、身体(body)、偶发(happenings)。而具体到某一个作品时,也许会对其中的某一个因素有所侧重,它们并不是按同等的比例存在于任何一个作品中的。

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行为艺术传入中国,这是中国在经济上实行改革开放和在文化上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的结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行为艺术在我国的发展却步履维艰,一直处于边缘化的、非主流的境地。行为艺术目前在中国艺术界的影响力甚至不比在娱乐界,其更多地会被大众作为娱乐界的花边新闻来消费,而不会被人们当作严肃艺术来思考,这种现象令人深思。我们要想对这种现象的产生及其存在原因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就必须对中国的行为艺术本身有所了解。

一、行为艺术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原本并没有行为艺术,和其他许多近现代艺术形式一样,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下,由西方传入的,这正像中国的油画艺术,甚至我国现行的美术学院的教育体制也都是西文传入我国的一样。

在西方,现当代艺术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后印象主义(post-impressionism)、立体主义(cubism)和达达主义(Dada)等重大的、具有历史性革命意义的现代主义艺术运动(Modern sop),以及后来的对“为艺术而艺术”的反叛的后现代主义艺术(post-Modernism)运动。作为西方现代艺术的一种重要形式的行为艺术在西方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而中国的行为艺术的产生,是在八九十年代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同西方现当代美术诸流派一起涌入中国的。尽管这些流派在中国并没有像西方那样按特定的历史文化发展逻辑得到充分发展,但我们仍然能够看到一个大概的发展路线:首先是新古典主义的油画艺术得到发展,然后是求变的或带有表现性的绘画艺术的多元面貌,以及各种雕塑形式从西方的借鉴等。这些艺术现象、艺术形式今天已经为多数中国人所接受并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在这一过程中,尽管每一种艺术形式在中国出现的早期都有过生搬硬套西方之嫌,但总的来说,它们又都经历了与中国本土文化的结合过程,从而形成了中国当代艺术的多元并存的状况。

与上述各种艺术形式相似,行为艺术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类似的从照搬形式到本土化的过程。比如,中国的行为艺术基本照搬了西方行为艺术的最基本模式:行为、人体、偶发,也同样显示出某种与宗教、巫术等有关的具体形式。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的行为艺术也同样以其一定的方式、手段,反映了艺术家本人或某一群体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思考或者批判,以及反映了行为艺术家对当代人类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思考。比如环境问题、社会问题、人的异化等。

上世纪80年代末,在中国美术馆发生了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中国现代艺术大展。这次展览也是真正意义上的一次在中国国家美术馆举办的现代艺术展。在这次展览中,我们看到中国的行为艺术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发展规模。一批一直在不被人知的情况下默默无闻地进行探索的艺术家终于走进了美术馆,并向公众展示他们的艺术。尽管这次大展未能按原计划进行到底而被中途封闭,我们还是记住了不少人和他们的作品:王德仁的《避孕套》传达了他对人性本身的一些内在意义的思考,也许是不成熟的,也并没有什么结果;吴山传在美术馆里卖起了《对虾》,并引来了税务部门的干预;枪击《电话亭》的作者当场被公安部门制伏……在中国行为艺术产生的早期,我们还注意到一批青年艺术家的名字:牟森、徐冰、张明伟、张明娟、李山、孙平、张洹、朱明、马六明,等等。中国现代艺术大展是中国行为艺术家们的一次集体亮相,并引起了社会乃至国际上的关注,而这次展览中途关闭的同时,也关上了中国行为艺术通往中国主流艺术殿堂的大门。有的艺术家选择了移居他国的道路,但也有不少人仍然在中国进行他们创作的探索。

1989年的现代艺术大展之后,尽管中国的行为艺术家无法进入主流群体,无法得到政府的认可,甚至无法得到社会的广泛接纳。但他们仍然在很投入地、执着地进行着他们的艺术创作活动。在这个时期,他们的作品具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倾向,那就是作者们更加关注他们所处的社会现状,思考社会所遇到的许多共同的问题。张洹的《12平方米》表现了艺术家个人抑或是特定群体的生存状态、生存空间;朱发东寻找自我的《寻人启示》表现了现代社会中人的异化和迷失,等等。我们还注意到了有不少人以艺术创作小组的面貌出现,如“新历史小组”“新艺术小组”等,而其中东村艺术家八人群体创作的《为无名山增高一米》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以人体——八个艺术家自身,和行为——共同堆积在一个无名山顶这种方式,表现了他们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索。当然,这种思索是基于我们当今世界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尤其是环境问题、人与环境的关系等进行思索,表达了“天人合一”以及人建设“自然”同时也是建设人类自身的思想。这个作品甚至为中国的行为艺术家赢得了国际声誉。当前的中国行为艺术家远远不止于上述这些人,这里举出的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更多同样的艺术家们也不断地从事着他们的艺术活动。其中,有的艺术家从中国行为艺术的开端到当今都一直非常活跃;有的是在做了一段时间的行为艺术之后又转向了其他方向;也有不少以前其他门类的艺术家,如画家、雕塑家,甚至从事表演艺术的人们,现今转向了行为艺术的创作与探索。

二、行为艺术在国内的发展困境

行为艺术尽管在国内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影响,也出现了不少的作品,行为艺术和行为艺术家们却仍然处于边缘化的非主流状态。1989年的现代艺术大展关闭之后,至今也未能够再次在国家美术馆举办任何当代艺术展览,也很少能在国家相关刊物上发现对他们的正面介绍。对一般公众而言,他们是不为人知的。这是因为,他们和他们的艺术并未给中国的艺术现状带来任何真正的冲击和变化。

对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政府行为、文化社会背景以及业内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等诸多因素。主要表现在对待行为艺术上存在着一定的偏见,认为那是腐朽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糟粕,是堕落的、下流的“艺术”,甚至有所谓的评论家称为“屎艺术”,这种谩骂式的“批评”,对于中国的艺术发展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当下,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我们对待任何一种文化艺术现象都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思想,用理性的眼光去分析、去鉴别、去评判。

行为艺术在中国的困境也存在着文化上的因素。首先,由于行为艺术是从西方引进的艺术形式,其基本方式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着天然的巨大差异,人们要接受它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其次,文化上的对立和差异从来就是存在的。在我国,由于几十年来的文化、历史原因,形成了相对比较单一的艺术面貌,缺少争 鸣、缺少对立,而这种状态反过来更加强了保守主义文化势力阵营,更不利于新生艺术形式的发展。这种文化、艺术上的对立随处可见,即使西方现代艺术发展到了当代,在西方甚至仍然有不少人对现代主义艺术持否定的态度:

“学院主义受到抵制和反抗,自然主义被放弃,装饰性则格外受到重视。笨拙被等同于坚守真诚,这使塞尚与梵高被推为经验丰富于潮流的人,成为超越拉斐尔和丢勒的人……”这是阿利卡的一篇文章里的一些话,一个现代的西方人尚且对现代艺术抱有如此的成见,更何况在缺乏现代主义文化根基的中国。

中国行为艺术所面临的困境同时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性因素。行为艺术在西方是伴随着西方现代社会的发展,伴随着艺术家们对社会、历史、文化等方方面面的感受自然而然产生的。它有着广阔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发展的必然。而中国的行为艺术最初则是移植过来的,缺乏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土壤。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事实。

在当代,我们的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趋同,人类也正在面临着越来越趋同的问题,比如环境问题、社会犯罪、人的异化等,这是世界性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何去何从?艺术家们将会给人们带来他们自己的思考和探索,当然,这也包括中国的行为艺术家们。

需要说明的是,在任何一个时代或者时期里,在各个艺术群体里,当然也包括行为艺术家们,都有混迹其中的江湖术士,都有沽名钓誉者,都有滥竽充数者。社会上有些人打着艺术的幌子,却做着欺世盗名的勾当,这些“南郭先生”们的所谓作品其实算不得行为艺术,但是他们败坏了行为艺术的名声,影响了人们对于行为艺术的看法,这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当代行为艺术法理探析:分析当代行为艺术法理

行为艺术(Performance Art)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欧洲的现代艺术形态之一,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在当下这个多元文化的时代,行为艺术作为艺术的一种形式,理所当然地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但当它们越来越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时,却仍是那么出乎忽意料,甚至远远超越了我们对常态生活的理解,猛烈地撞击着我们的感官和精神的承受极限。他们用艺术的方式对我们的生活进行追问:我们是谁?我们在干什么?我们要往何处去?

一、行为艺术概述

所谓行为艺术,是采取很夸张的表现手法,用行为来表达人对世界的感觉与看法。这些行为有些是美的,有些是丑的,但不是人在正常状态下有的,对行为艺术的概念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即使在其发源地的西方,也因其流派、观点的不同而具有多样性,关于行为艺术的争议,至今也没有停止过。有人认为它是在以艺术家自己的身体为基本材料的行为表演过程中,通过艺术家的自身身体的体验来达到一种人与物、与环境的交流,同时经由这种交流传达出一些非视觉审美性的内涵。

当今国内行为艺术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千奇百怪,褒贬不一,然而行为艺术在我国艺术领域和法律领域分别处于非主流化和半合法化状态,还无法像京剧、芭蕾舞或诗词、交响乐、国画、书法那样成为经典艺术形态,而法律对它的态度也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对此行为也只能从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限的规范来寻找法律适用的标准。对于行为艺术的规范问题艺术家与法学家态度不一,多数法学家认为当前行为艺术急需立法规范,而艺术家大多则认为行为艺术的灵魂在于自由,法律不该界入。毫无疑问,艺术追求自由不受约束的本性,与维持社会常态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

二、当代行为艺术的分类

改革开放后中国多方位接轨世界后在经济政治包括文化艺术方面受到的启蒙后,行为艺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当然由于国内行为艺术发展时间还较短,研究和规范也不成熟,艺术人士与社会大众在审美意识上还有较大区别,公权力与私权利还存在较大冲突等因素,籍于国内对此分类还未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根据行为艺术在审美观,主体和表达思想等方面的不同,笔者将行为艺术分为“美”的行为艺术与“丑”的行为艺术,艺术家的行为艺术与大众的行为艺术,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

“美”的行为艺术指通过创作者的灵感和创新能给受众带来审美上的愉悦的艺术表达方式,它是符合当下社会一般公众的审美观的,比如西湖边的行为艺术①;“丑”的行为艺术即那些并未给社会公众带来一般的美感的行为(甚至可能包含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暴露,裸体和暴力等,由于社会大众与艺术人士的审美观存在区别,因此有些“看上去不美”的艺术形式同样有着特别的价值,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涵,属于合法范围),比如艺术学院裸体艺术事件②。随着社会的多元化,美与丑的界限也日益模糊,过去人们认为丑的可能逐渐认为美,有的人认为丑的可能有的人认为美。

艺术家的行为艺术是指主要由艺术专业人士进行的表达思想深度超越普通公众的艺术创作,例如着名的拯救地球行为艺术③。而大众的行为艺术是指由普通社会公众参与或进行的表达行为,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和公民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以及面对社会压力逐渐增加,公众逐渐通过善意的幽默讽刺来表达无奈或宣泄情感,比如近年来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城市地铁中出现的鹿头人、蝙蝠侠、木乃伊到高达人、公鸡兄弟等个人行为艺术④。这些普通民众制造的行为艺术轻松恢谐,让平时枯燥单调的生活也增添了些趣味,释放了人们日益增加的生活和精神压力。而另一些基于特定的事件而作出的特定表达主观也许无意,但客观上可能形成了特定的行为艺术形式,当下也可称为草根行为艺术,比如很多公民维权行为,具特色的如“锦旗哥”事件⑤。

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主要是从所表达的思想有无涉及公共权利与利益来区分,只表达个体心理和精神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可称为个人行为艺术;而表达行为同时关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范围的行为可称为公共行为艺术。许多更纯粹于艺术的艺术家的创作主要是个人行为艺术,它们的艺术性和小众性更强,比如“暴力感”⑥;由于当前国家民主法治发展还存在诸多不足,侵犯公民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在法律等正式渠道解决不畅时,许多公民有意无意的通过行为来表达着自己的诉求,“锦旗哥”事件和“最牛钉子户”事件引起的社会关注更多集中在维护权利上面,然而当事人自身无意的行为却产生了艺术化的效果。

三、行为艺术的法治价值

从主观上来说,艺术的创作需要自由的空间。艺术家在创作时不仅要表现自我对自由的向往,也要形象地表现自由的精神。人作为人本身,可以像萨特所说的“人是自由的,自由就是人”。黑格尔也指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由于人有思想”⑦。“思想和行为是人类专有的特征,所有的人都具有这两个特征”⑧。人们对艺术的审美有自己的个性,没有谁能左右谁,指挥谁。歌德说伟大的艺术是在限制中表达自由。对于自由的渴望是艺术、文学和戏剧作品表现的一个普遍的主题,自由是人的性和高贵性的另一个代名词,为人类呈现了探索人的神秘世界的另一扇奇妙之窗⑨。

从客观上讲,社会要有民主自由的空气,这也是我们的社会所应该加以营造的艺术氛围,一个没有民主自由气氛的国度是不可能产生具有创造力的艺术大师的。时所谓的“主题先行”、“两结合,三突出”等艺术思想的泛滥,正是违背了艺术创作的规律。统一的思想,强大的政治压力和不自由的环境消解了艺术家们的自由视角,当一种强力意识形态以”革命的名义”剥夺了艺术家的独立人格与创作个性时,使一种艺术风格以国家意识的形式而大行其道,那么它的影响力是难以估量的。这一点,着名思想家密尔通过“社会暴虐”的论述,作了最清楚的交待,在它看来,自由的根本就是个性自由的实现,个性展示了人的独特性,也代表着人的创造力,这才是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所可以凭借的力量。⑩

行为艺术体现的自由如此重要,社会对自由的态度更加重要,那就是宽容,社会宽容包括了“确信地肯定他人——而且在真理的问题上——把他人当作是一个相同价值的人类……”豘。对于多元社会里的人际关系……只要一个人的自由不妨碍其他人的享有同样的自由,他的思想言行就应该得到尊重。换言之,社会对于标新立异,不同于主流价值的种种奇特言行应当加以宽容,除非这些言行对他人造成伤害,否则社会不能以多数的压力禁止之或谴责之。豙在这方面,法律仍然是以“反面界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方式来保障人的自由的。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更明确规定了艺术自由,豛西方法治国家对此类行为的一般都基于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采取宽容的态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为此类行为提供了保障,对有些行为艺术在法律评价上比较模糊之时,法律应该对此更加宽容,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决疑方法,即在两可之间,法律必须偏向有利于行为人的一面。即使个人的行为有些出格,社会也必须给予宽容,人的长成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试验试错,所以,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当对人的创新性实验性行动给予容忍。而在一定程度上,宽容别人也就是宽容自己,因为我们也可能会进行这样或那样的试验,毕竟人生没有一个铁定的法则。豜

行为艺术表现了人的独特性,人的独特性也为行为艺术的法治价值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和人性的基础。法律不是要取消人的独 特性,而是正视人的独特性这一事实。对于专制的法律,多以禁止性规则来确定人们不得行事的范围,而对于现代的法律,则更多的是以授权性规定来允许人们在社会和法律的容忍度内,选择自认为合适的行为及其方式。总之,法律不是要取消人的个性,而应当在保持法律统一性的同时为个性的发展留有余地。豝

四、行为艺术的法律限度

以上分类形式分别从审美观,行为主体和表达思想等角度进行,而所有的行为艺术从合法性上又可概括为合法与非法。国外法律对一般的行为艺术不加以干涉,比如裸体行为,在国外裸体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过裸体来表达政治意见,争取言论自由,像八国峰会期间的千人裸体大游行。二是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海滩裸浴,这是一种休闲方式。再有就是行为艺术,法、英等国都有过几万人的裸体聚会,这些行为一般都被视为合法,美国法律对此的宽容基于宪法及时修正案的言论自由,豞另外法律也应对各国国情和传统不同有所区别和尊重,比如有的国家有男女混浴的传统,有的国家开辟专门的场所作为天体营,出了场所不允许裸体等。虽然艺术创作需要自由的空间和法律的宽容,但是这种自由与宽容却是一种受到了限制的自由与宽容,现实社会中行为毕竟是有限度的,它的低限度就是法律,否则缺少秩序、规律、法则和道德的自由反而可能导致自由虚无。一些前卫行为艺术家通过烙印、放血、割肉、食死婴、喂人油、玩尸体、虐杀动物等行为表现他们所谓的行为艺术,他们表现的不是美,而是淫秽、恐怖、丑陋,已经把艺术推向了法律的边界。豟法律的精神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正如西方法谚所言:“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西方虽然社会宽容度相对大一些,但也不能容忍无限度的行为艺术,一般有两个限度,一是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二是不强迫不想观看的人接受表演行为。行为艺术好在特定的场所,比如展览馆、艺术馆等地方,不影响不愿意看的人,不能以艺术为名义搞其他活动,如果你的行为艺术让公众无法分辨,那么遭到管制是很正常的事情豠,但是对于是否合法的界定需要谨慎,最近国内很多地方拟立法以规制行为艺术,还有一些地方对一些行为艺术执法不够宽容豣,我们认为对行为艺术进行干涉的立法与执法司法应当慎重,否则可能起不到引导作用反而阻碍艺术的发展。约定俗成的是,如果是私人领域,哪怕轻微地违反道德,也不能干预,而如果在公共场所行为失当,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艺术的归艺术,法律的归法律”。在突破了法律限度而不得不干预的法律也必须是良法,否则就是以保护公序良俗为名侵犯私权。

总之,一切行为必须以不侵害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艺术行为也必须与社会秩序和谐律动。对于表现人类真善美的行为艺术,公民和社会都应当理解和宽容,让社会变的更美好的同时也将让行为艺术发展的旗帜猎猎飘扬。而偏激的行为艺术表现的只有假恶丑,早已背离艺术道德、社会道德、良知和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既能保障艺术的健康发展,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实现真正的人本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