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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室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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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室外艺术

浅谈室外艺术:论室外雕塑艺术的审美取向

摘要:室外雕塑已开始成为城市公共艺术、市政建设、旅游休闲的新亮点,室外雕塑与社会时代、与环境、与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室外雕塑以其特有的艺术语言,通过视觉形象移情于观众,极大地满足了观众的审美要求。认识室外雕塑的审美取向和艺术价值,对提升城市综合形象,建立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室外雕塑;时代;环境;审美取向

雕塑是一门古老的艺术,它起源于原始人类的最初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的活动,最早的雕塑作品是欧洲旧时期时代晚期,奥瑞纳文化阶段被人借“维纳斯”名字命名的一批女姓裸体雕像,距今已有一万至三万年的历史。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雕塑艺术逐渐脱离实用工艺而成为一个独立的艺术门类,作为公共艺术的室外雕塑,成为城市文明的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审美值价。

一、室外雕塑的时代特征

雕塑是时代的铭志,历史的凝固,时代精神的象征,社会生活的写照,同时它还形象地教育着人民热爱自己的祖国。雕塑还表现出它与时代科学技术的一致性,据记载,在两千多年前的秦始皇时代,中国就已经能够铸造出大型室外铜像,这些纪念性铜像已和当时的城市宫苑建筑相融共成,代表着中国青铜时期的科学和技术的较高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出现和使用,新的雕塑工艺不断产生。特别是上世纪初工业革命后,设计构成的广泛运用,立体构成和装配雕塑的发展,波普艺术的流行,以及场所雕塑和废品雕塑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雕塑概念。例如:以卡尔德为代表的静态雕塑,常常是一二十米高,上百吨重的钢铁庞然大物,它的活动雕塑也多以金属片、金属管、金属丝组成。世界超现实主义的艺术大师达利创作的金属雕塑《有抽屉的米洛的维纳斯》,巧妙地利用维纳斯“黄金分割”典范的形象,在维纳斯的身体上荒诞不经地开了几个匪夷所思的抽屉,从而引发出人们无穷的猜度和联想,这充分地反映了这个时代材料工艺的进步。除部分纪念性雕塑和怀旧式的街头写实雕塑外,艺术家们有很大部分是利用了材料的体积、色泽、重量、肌理、节奏和速度等视觉要素及其他技术手段来进行雕塑,以唤起人们与时代的共鸣,与心灵的沟通。

二、室外雕塑与园林景观

园林可呈现四季不同、情趣各异的景色,如果再加上雕塑点缀,就能取得更加的视角艺术效果。城市的生活环境需要视觉美来调节,雕塑配合着园林建筑,创造出调节生活的美的环境与空间,把美的行为显现于形象,对城市或者广场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现在各个城市每年都有大批旧城改造,新增了许多的公园绿地、学校草坪、街道小景。在这些绿地与建筑群之间,绿地与绿地之间,建几座小型雕塑就能起到衔接过渡和丰富空间的作用。园林雕塑可大可小,远可观瞻,近可触摸,既可布置在重要场所,也可安放在偏僻角落。不同材质雕塑和周围的树木、建筑、水流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自然空间、阳光和四季对雕塑光影的色彩变化,使其成为立体的画、无声的诗,使人产生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这些表现手法运用到我国苏州园林的布局与建设上,使其早已成为中外城市雕塑设计的典范。武汉市中山公园在最近的改建过程中运用了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对园林的布局及雕塑创作作了有益的尝试。改建后的公园设计精良,仅形态各异的桥就有18座,各种材料的雕塑17座,既有怀旧气息浓郁的《戏水》、《洗衣妇》,又有取自成语的《刻舟求剑》、《一叶障目》,还有一些儿童喜爱的小品雕塑和反映环境、体育运动的现代抽象雕塑,初步构成了一个丰富多彩的园林景观。

雕塑与建筑虽是两门不同的艺术,但他们之间又有着微妙的共存关系,有时我们难以分清我们所见到的究竟是建筑还是雕塑,就像古埃及的狮身人面像、古希腊的雕像柱、中国的九龙壁,广场中心雕塑、街心花园雕塑,建筑物前(或周围)的雕塑,建筑物上的雕塑。他们以雕刻的手段构筑建筑,以建筑形式表现雕塑。他们相互独立,又是相互补充,是人工与自然生命形态的结合,是互生的艺术形式。历史上一些古老的建筑都与不朽的雕塑联系在一起。

好的室外雕塑能够中和水泥、钢铁、玻璃等建筑材料不可摆脱的僵硬和冷漠感,拉近建筑物、街道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使人的生活环境具有浓郁的艺术气息。如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上建有的几组反映老武汉市井百态的街头雕塑,其中有一组《对弈》的写实雕塑,表现的是街头纳凉下棋的情景。在美国哥伦布市的罗杰斯纪念图书馆前,亨利摩尔的雕塑“巨大的拱门”就时常为人们所穿行,当风和日丽之时,孩子们甚至在它的周围上课玩耍。意大利佛罗伦萨市政广场集合了许多著名雕塑作品,它作为该城市群众集会、讲坛、杂技场达七百多年这久。在许多城市,雕塑已与广场和城市水乳交融不可分割,成为旅游休闲的重地。

三、室外雕塑的审美取向

室外雕塑以其特有的艺术语言,通过视觉形象移情于观众,激活观众的感知,或褒或贬或亢奋或抑制,从而极大地满足了观众的审美心理需求。

借景与借意,是室外雕塑常用的艺术技巧,借此引起观者审美心理的共鸣。特别是纪念性雕塑更注重以人文景观为依托,利用原有自然景观的自身意义和价值,使雕塑的内容与周围景物浑然一体、气韵相连,使观众触景生情、有感而发。举世闻名的巴黎公社墙是巴黎公社革命者牺牲的地方,雕塑家就在这墙上雕刻着牺牲者勇敢的遗容。它像一首悲壮的交响乐,让观者深受艺术力量的感染,虽然墙身只有两米多高,但让观者看到了法西斯的残暴,同时也看到了世界及时个工人阶级运动中英雄者的形象。有的城市和地区在历史上曾发生过重大事件和有着美丽的故事传说,在这些地方建立纪念碑、或园林雕塑,其一木一石都能引起人们对先辈们的缅怀和崇敬以及对古老传说的追忆,使作品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如:北京人民英雄纪念碑、重庆歌乐山烈士雕塑群像、兰州黄河岸边的《母亲》等等。这些雕塑无不情景交融,充分利用地点和环境的特殊性,使雕塑艺术的内涵得以充分地扩展。

寓意与象征,在大多数室外雕塑上均有着不同程度的表现,并以此鼓舞人们教育人们,给人以希望和祝福。历代陵墓前寓意避邪的狮子,镇守墓前,保护墓内主人,是力量的象征,如联合国总部前《战争与和平》雕塑,表现的是一支打了结的手枪,寓意着联合国的宗旨就是制止战争和暴力,也象征着人类对长期和平的期盼。深圳市政府门前的《垦荒牛》雕塑已成为深圳这座城市的标志雕塑。

感觉与联想,是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和想象。雕塑是静态的再现艺术,它以动人的造型材质、肌理,影响着观众的视觉和触觉,继而使观众产生丰富的联想。法国著名雕塑家罗丹说过:“古希腊雕像维纳斯不仅能给我们肌肤的温暖,而且还能给人以真实的生命感。”如建在法国鹿特丹城的青铜雕塑《被破坏的城市》,这座雕塑其人物造型叉开双腿,胸腹空空、肌肉暴烈,两手伸向天空大声呼喊,似对战争提出最严厉的控诉。设计者运用简洁夸张的手法,让观众联想到法西斯的战争带给人们的痛苦,使心灵得以震撼。正如莱辛在分析艺术形象时所说:“最能产生效果的只能是可以让想象自由活动的那一顷刻了。我们愈看下去,就一定在它里面愈能想出更多的东西来。”雕塑是从体积的变化、转折当中产生韵律,使观众来体会一种生命的情绪、甚至一种思想。《古乐》中写到:“凡言之动,物使之然也”。这里的“心”与“物”的关系就是指主观与客观、感觉与联想的关系。

抽象与具体,是艺术表现的两种形式,也是物化形象的两个重要审美特征,雕塑材料所具有的形态、质感、色泽、肌理能诱发创作者产生抽象的设计意念,将艺术的想象与材料的自然效果融为一体,能给予观者空间审美的极大自由。哈德森的红、黄、蓝四棱抽象构置雕塑和美国卡尔德的金属构成雕塑,都以其抽象的语言(没有具体的内容,只有构成形式),以节奏和韵律的变化,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和无穷的回味。雕塑的具象美更多地展示艺术形象的具体内容,常常以其高超细腻的雕刻手法,栩栩如生再现形象以感染观者。许多著名的室外写实性雕塑,如丹麦的《人鱼公主》雕塑,北京人民英雄纪念碑浮雕及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许多雕塑都以其具象美而让人们百看不厌,而且是历长久不衰,风采依旧。

现代雕塑,特别是抽象雕塑和动感雕塑,他们特别注重功能的综合性和材料的多样化,注重视觉的愉悦,打破封闭式的结构模式,把人这个主体引进或融合进雕塑本体的组合之中,启迪和引发人们的审美知觉和审美情感。如美国卡尔德的那种微风可以吹动的活动金属雕塑,让主体——人的想象和思维,随着自由运动的客体——雕塑的色彩和形体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从而产生四度空间包括动力、速度和时间的特殊的视觉效应和抽象的审美体验,引发诗意的自由联想。

人类社会无论怎样发展,总要生活在自然环境之中。美化环境,也就是美化人的本身。室外雕塑是一项综合环境艺术,是具时代属性的文化现象,它的规模的形成和艺术水平的提高,需要时间,需要历史文化的积累和全体市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也需要政府的投入。在欧洲不少国家都有立法,提取一定数额的建设费用于公益性室外雕塑,这种方法值得我们借鉴。21世纪我们这代人以超越前人的速度实现艺术和环境的大融合,使我们的室外雕塑更能体现现代人类精神的文明。

浅谈室外艺术: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之反思

摘要:当前,学术界和司法部门在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上均存在诸多困惑,特别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尚未形成共识。通过对现行法律、学理观点与典型判决的梳理与剖析,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向公众提供,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不得以再现该作品的艺术造型为主要用途。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室外艺术作品;认定标准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品来源或者出处的制度。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合理使用制度肇始于英国的审判实践,而成就于美国的判例法,并且对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对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中逐渐摸索出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即“规则主义”和“要素主义”。“要素主义”立法模式以美国《联邦著作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最为典型,也就是所谓的“四要素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占整个作品的比例;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等。相比而言,我国著作权立法则采用的是有限列举的“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具体列举了12项属于合理使用的实际情形,这种有限列举的立法模式难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为此,较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来予以指导。但这些司法解释本身在语义分析和理解上尚存在一些抽象模糊的地方,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张。基于此,本文试图梳理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相关立法、学说与判例,旨在为我国著作权领域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提供一些启示。

一、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情形的相关规定

(一)《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且具体列举了12项属于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其中,第1款第(10)项规定了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陈列或者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具有长期的公益性质,既然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难免有人进行临摹、绘画或者以此为背景拍照、录像,如果让使用人都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是不可能的[1]。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和第21条还对使用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及时,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第二,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概言之,《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摄影、录像,而不能以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例如拓印)。立法者意图通过有限列举的方式提示司法者谨慎使用合理使用条款,防止过多地限制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但上述规定并没有对成果的再使用行为予以界定。

(二)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

为了厘清实践中存在的困惑,较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2日颁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第18条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所处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该解释将合理使用范围扩展到“其成果”的再使用,但同时留下了一个令人费解的难题,即如何理解“合理的方式和范围”。该问题在“五月的风”案中得到较高人民法院的回应。2004年,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复函中(简称“答复函”)明确:“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这是制定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符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基本精神,也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相吻合。

2011年底,较高人民法院还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由此可以看出,较高人民法院倡导在实践中引入合理使用判定的“四要素标准”,以期改善我国著作权法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之不足。

(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2012年10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向社会公众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增加了关于对室外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续使用的规定。其中,草案第42条第(10)项对现行《著作权法》有关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予以修订:“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传播,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可见,《著作权法》草案第三稿明确将“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作为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该规定有助于厘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误区,但不同方式的再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学说与案例

(一)学理争议

当前,学术界对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尚未形成共识,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性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认识有所不同。部分学者坚持认为不能将营利性再使用纳入合理使用制度范围。例如武汉大学王清教授就认为,较高人民法院对再行使用包括营利性使用的答复意见乃是错误的比较法研究结论,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与内在机理存在严重冲突,并建议“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应包括营利性再行使用[2]。还有学者表示:“一旦将营利性使用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必然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并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与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基本要求是相悖的[3]。”与上述观点相反的是,厦门大学丁丽瑛教授[4]则认为,合理使用行为包括了作品的使用和作品使用后的衍生结果的使用,并且不以非商业性或非营利性使用为是非分水岭。在“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下,使用作品的“合理性”判断具有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针对这种“合理性”的判断,有学者提出应当将使用程度作为合理使用的审查标准。“在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时,主要应该针对其使用程度进行认真审查。如果艺术作品仅作为环境的一部分而被使用,那么使用人对成果的利用可以是自主的,但如果是直接使用艺术作品,并非作为公共环境的一部分,那么对其成果的使用必须是非商业目的的,否则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5]。此外,还有实务界人士提出,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合的雕塑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方式和范围的界定,综合考虑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宜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外延以及“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的情况作较狭义的解释: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四种方式仅限立体到平面的非直接接触方式,且使用的程度限于雕塑作品系作为所处公共环境或空间的一部分;对此产生的属于合理使用的成果,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其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方可再行使用[6]。从上述争议观点可以看出,学界在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方面尚存在诸多疑惑。

(二)典型案例

近年来,基于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屡屡凸显出法院在判定标准方面的困惑与无奈。各个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后形成的判决结论却不尽一致,也说明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仍然存有分歧。这些纠纷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的成果能否进行商业性再使用。以下是有关“合理使用”之认定的三起典型的案例。

1.“五月的风”雕塑作品案。“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该案二审期间撤诉[7]。需要注意的是,较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5号答复函即是针对该案所作,将“合理的方式和范围”扩展到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

2.“董永与七仙女”雕塑作品案。20多年前创作的“董永与七仙女”雕像,被企业将该图片印在麻糖产品的外包装上,雕塑家杨林一怒之下将5家生产商和15家销售商告上了法庭。2007年9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麻糖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杨林的雕塑作品图片,并不影响原告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存在不合理地损害原告著作权项下的合法利益,不构成侵犯原告《董永与七仙女》雕塑作品著作权,故驳回原告杨林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在业界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3.“鸟巢烟花”著作权案。2008年12月以来,市场上开始出现一种名为“盛放鸟巢”的烟花产品,其外形酷似“鸟巢”。2009年,国家体育场以侵犯“鸟巢”建筑作品著作权为由,将“盛放鸟巢”烟花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起诉至北京市及时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构成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判决相关单位赔偿鸟巢10万元。该案的审判长姜颖法官提出了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此种使用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8]

上述三起典型纠纷案件真实反映了司法实践对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不同认识。颇有意味的是,前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均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因此不构成侵权。而在“鸟巢”烟花案中,被告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意见却并未获得法院的采纳。这些室外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我国著作权立法的缺漏。在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对条文的理解也存在着一些疑惑。作品创作者总是愿意对合理使用给予较为狭窄的解释,而作品使用者则总是愿意对合理使用给予较宽泛的解释,因此,有关“合理性”的判断就成为适用法律和解决纷争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司法判决的论证逻辑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判决的论证逻辑

根据本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结合近年来有关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司法判决,我们可以大体归纳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文书的基本逻辑。

首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四种方式,对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情形予以判定。从“五月的风”案以及“董永与七仙女”案来看,均属于在这四种方式基础上取得成果的再使用。而“鸟巢烟花”案的一审判决则认为本案被告对于国家体育场设计造型的使用明显不属于上述四种使用方式。

其次,对成果的再使用方式之判定。例如,“董永与七仙女”案的被告就将雕塑作品拍成图片后印制在麻糖产品的外包装上。而在“五月的风”案中,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这就涉及到“以营利为目的再行使用作品”是否能界定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对这些具体情形究竟该如何把握,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的困难。对此,法院判决文书多援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以及答复函的精神,将被告的营利性使用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判断使用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例如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此外,使用行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实践中,相关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往往忽视了对此予以详细说明,也导致判决文书存在逻辑不清、理由不足等弊病。

根据上述逻辑推导可以发现,司法实践对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逐步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即从最初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四种行为——成果的再使用——营利性使用。如果法院判决严格遵从上述论证逻辑,可以预见的是,相关纠纷案件的原告极有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二)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1.自由裁量过度扩张。司法实践出现的诸多困惑,关键就在于对2002年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8条以及答复函的理解。在2002年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对合理使用的判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对取得成果的“再使用”行为也未纳入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随着现实生活中营利性再使用行为的日益增多,法律上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界定。因此,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正是基于此种背景而产生,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何相关纠纷案件在2002年之后更是屡次发生。但“司法解释”第18条在将合理使用的认定范围扩展到再使用行为时,却始终没有对其限制条件加以规定,仅仅用“合理的”方式和范围这样抽象的字眼来加以约束,而且对这种再使用行为也未作出实质性约束。这就存在一个待解决的问题:究竟何谓“合理”?所有的营利性再使用均可以纳入到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吗?较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函本来对此应作出更为明晰的解释,但从其文本来看也只是规定了“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实际上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各级法院,这固然可以提高司法审理的灵活性,但也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尺度不一和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张。

2.判决理由说理不足。营利性再使用究竟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目前在学术界还存在较大的分歧,该分歧在上述三起典型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同样存在。较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函仅表明“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但法院在具体运用时并不能反向推断“营利性再使用行为均属于合理的方式和范围”,个案中仍然要结合具体情形来进行合理性的审查。在“董永与七仙女”案中,一审判决的判决理由就显得过于简单,认为“麻糖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内容是麻糖食品,消费者购买的也是麻糖食品并非包装,更不是印刷在包装上的图片。因此,经营利益只能产生于产品本身。”而在“盛放鸟巢”烟花侵权案中,一审判决认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被告将原告建筑作品应用于烟花产品上,纯粹是基于商业目的,若将该行为视为合理使用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对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构成了侵犯。该法院的观点事实上认为营利性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3.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当前,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合理的方式和范围”予以明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规定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该条的把握则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法官的经验判断。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如果起诉被告侵权,就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侵害,实际上何为“正常使用”以及“不合理损害”本身概念就十分模糊。况且原告的权益范围有多大,“潜在的市场利益”是否包括在内,权利的边界在哪里都存在着诸多的疑问。而被告通常会以“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包括营利性再使用作为抗辩意见。因此,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法院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只能参照较高人民法院“答复函”的精神,原告在诉讼中可能经常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近年来有关室外作品合理使用纠纷的诸多判决结果即是明证。

四、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的完善

鉴于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在对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方面存在诸多疑惑与不足,本文试图从“使用行为的性质与目的”,“使用行为的方式”以及“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三个方面予以综合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

(一)使用行为的性质与目的

就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而言,一般包括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一概地将营利性使用排除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外,具有商业性质的使用者如果能证实其使用的目的正当及使用的合理性,仍然可以据此主张合理使用的抗辩。在“鸟巢烟花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纯粹是基于商业目的,若将该行为视为合理使用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该判决理由事实上与较高人民法院答复函的精神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对作品使用目的进行审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曾就“董永与七仙女”案发表意见,他认为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方式和范围,要看对“董永与七仙女”雕塑作品的使用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表现该作品在室外陈列的这一个客观事实,还是以表现该作品的艺术造型为主要目的。本案中企业在包装上使用该雕塑作品作为装潢设计显然不是为了前者,而是以再现该作品的艺术造型为主要用途。这种使用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该雕塑作品著作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范围[9]。“鸟巢烟花案”一审判决也认为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二)使用行为的方式

对室外艺术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从平面到平面、从立体到立体,从平面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平面四种方式。其中,前两种使用方式属于“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如果将雕塑等三维艺术作品复制到平面载体上后,又通过“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在其他地方建造相同的三维艺术作品或制作三维纪念品出售,即“立体——平面——立体”的行为模式;以及将平面艺术作品复制到酒店营业大厅的墙壁上,并不属于“合理使用”,因为这种再复制行为已经超出了公众参与公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损害了著作权人进行许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10]。《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也持此种观点,第42条第(10)项明确提出:“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传播,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从“鸟巢烟花”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实际上对这种相同方式的使用行为并未予以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室外艺术作品的使用形式加以限制。

(三)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作品的正常使用,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可能合理地预期到的作者利用其作品的各种方式,包括作者所预期的现实存在的作品使用方式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强调“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到司法实践而言,需要考虑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如果使用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了负面影响,即影响到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且不合理地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将不仅不能算作合理使用,还要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那么,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究竟多大才突破了合理使用容许的范围?提出合理使用三要素的美国法官Story认为,应当考虑这种使用是不是取代原作品的使用。也有美国学者认为,使用者得到了实质性的利益[11]。从近年来有关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纠纷来看,判决书很少涉及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影响的讨论。而在“鸟巢烟花案”案中一审判决提出,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需要考虑该使用方式是否会影响到作品的价值或者潜在市场,亦即是否会影响权利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被告将建筑设计应用到其他产品上属于可以预见的使用方式,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对其作品的二次商业化利用,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综合分析,本文认为,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应当修改如下:“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再使用,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不得以再现该作品的艺术造型为主要用途。”

浅谈室外艺术:浅谈室外艺术演出活动的舞美风格营造

摘要:随着舞台演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舞台美术的风格营造也开始日益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通过舞美风格的营造,能够创造出环境和角色的外部影响,渲染舞台气氛,激发观众的情感共鸣。室外艺术演出活动因其演出场所的特殊性,其舞美风格的营造上也有特殊要求,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室外艺术演出;舞美风格;营造

舞台美术是戏剧和其他舞台演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布景、化妆、灯光、服装、效果、音响和道具等。不同于剧场内的演出,室内艺术演出活动的舞美风格有其独特的风格,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把握室外艺术演出活动和剧场演出活动的舞台美术区别,营造适合室外艺术演出活动的舞台美术风格,满足观众的审美需求。

一、要突出舞台的整体效果

相较于剧场内的艺术演出,室外艺术演出的空间一般较大,因此这给舞台美术的风格营造提供了更多的时空。由于室外艺术演出具有较大的空间,因此在创造设计时,必须首先重点考虑舞台的整体效果,从布景制作到灯光音响,从服装道具到电子技术等,都要纳入到整体创作的考虑范围之内,从而力求突出舞台的整体效果。与此同时,除了把握舞台装置的整体性,还要注意把握舞台美术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的一致性。舞台美术要与演出活动有机地统一起来,不仅要从专业的角度对舞台美术的风格进行营造,同时还要从艺术表演的整体性上体现舞台美术的整体风格。

二、突出演出场所的环境风格

室外艺术演出活动的环境千差万别,有的是在热闹的城市中心,有的是在僻静的农村郊外。但无论身处怎样的环境之中,室外演出活动的舞美风格都必须突出现场的环境风格,这样才能够给予观众协调和舒服的感官享受。在这方面,央视的《同一首歌》做的非常出色,《同一首歌》走遍了国内及国外的很多城市,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无论是在工厂还是田间,舞台美术的风格都与现场的环境高度协调,让观众感觉演出与周围的环境融为一体,毫不突兀。

三、突出室外演出的艺术风格

舞台美术风格与演出活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论演出活动是在室内还是室外,舞台美术的风格营造都是为演出活动服务的,因此必须突出演出活动的艺术风格和活动主题。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在策划室外演出活动时,其舞台美术创作要充分考虑到布景、服装、道具以及灯光音响在演出活动中的运用。舞台美术风格的营造,是为了给表演者提供更能适应艺术氛围的时间和空间,丰富整体表演艺术,创造表演者依靠自身所不能达到的表演艺术。例如在室外演出活动中,当剧情需要时通过灯光音响等的运用,在现场制造风和日丽或者是雷鸣交加的场景,以此来烘托表演者的情绪和内心世界,让观众更好地融入到表演中去,与表演者之间产生情感上的共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舞台美术风格的营造中,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各种先进灯光和音响设备的运用,使得舞台美术语言的表现力和形象的塑造力大大增加了。

四、在满足观众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随着人们对娱乐活动需求的日益增加,人们对室外演出活动的舞台美术效果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传统的舞台设计已经很难再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因此创新是现代舞台美术工作者很重视的话题。当然,任何形式的创新,都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舞台美术风格的创新也不例外,必须是在满足观众需求,被观众所认可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舞台美术工作者在进行创新的时候,首先需要在创新和观众的欣赏习惯之间需求好的平衡点,然后在自身艺术特性的基础上,寻求其他艺术所不具备,并且富有表现力的创新手段,使自己的舞台美术更加具有特色。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高新技术被运用到室外演出活动的舞台美术设计中,如奇异的服装,豪华的装置,LED显示屏的使用,视频技术的应用等等,都给演出活动制造了美轮美奂的舞台效果,让观众获得耳目一新的感觉。

五、结论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室外艺术演出活动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舞美风格的营造,对于任何类型的演出活动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在怎样的演出场所,团队都需要根据活动的需要,设计和制作相应的舞台布景、服装、道具及相匹配的灯光音响等,从而调动演员的情绪,让观众获得更高的艺术享受。相较于室内演出活动,室外艺术演出活动的舞台美术风格有着很不一样的地方,这就要求舞美工作者在对其风格进行营造的时候,要注意突出舞台的整体效果、突出演出场所的环境风格、突出室外演出的艺术风格以及在满足观众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从而获得更好的舞台表现力。

浅谈室外艺术:谈岭南传统室外空间艺术设计

摘要:城市设计中交往空间的思想,在传统岭南村落的室外空间的处理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本文从人以及人活动对物质环境的要求这一角度来研究和评价城市和居住区中公共空间的质量,从中可以得出有益于现代人居环境设计的思路与手法。

关键词:岭南传统室外空间;艺术设计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作为中国建筑文化一部分的岭南建筑文化,始终坚持天人合一思想, 主张人与自然融洽, 注重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感应,建造出心情舒畅、景观优美、环境清新的建筑以及周围氛围,天然自然环境与人工自然环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和谐统一,充分体现了 “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岭南传统聚落交往空间加以具体分析和研究, 总结出有益于岭南地区现代人居环境的设计的理论和手法。

1、传统村落空间的设计艺术

自发性、娱乐性的户外活动以及大部分的社会性活动都特别依赖于户外空间的质量,当条件不佳时,这些有特殊魅力的活动就会消失,而在条件适宜的环境中,它们就会健康发展。

在岭南传统聚落中,村落多以祠堂为中心,按南北主轴,左右对称配置建筑。前有池糖蓄水,后有山林或丘地村托。村民住宅多为定型化,朴素自然。聚落以”梳式”布局为典型,有秩序构成村落,形成了岭南村落的普遍格局。巷道也有主轴,纵横有序、网脉清晰。在整体格局上,虽然受封建礼教的影响,在街巷等交往空间还是以人与人的活动为基本,充满了人情味。以祠堂为中心的布置,增强了宗族凝聚力,具有较强的场所感。

近年来,也出现了有不少借鉴传统聚落的理念和民间建筑形式运用现代人居设计的的作品。深圳万科第五园的规划设计正是在充分理解传统聚落,创造出舒适现代人居环境。第五园整体规划上借鉴中国古代村落布局形态,汲取了岭南传统聚居中竹筒屋类的住宅群体具有平行拼联和多套组合等空间构成方式,结合了双合式、四合式及六合式等空间组合形式,形成了内向性有利于交往的聚居空间。内部深邃的街巷和步行小路以及大小不同的院落,均运用宜人的尺度构成富有人情味的居住空间,这种规划形态让人产生原始亲和的心理感觉,同时也为现代邻里间的交流创造了空间。在传统的岭南聚落中,村头空地、祠堂等作为传统活动、集会、民俗仪式等交往的场所;第五园中设置了会所、服务中心等室内外空间作为主要的公共活动的场所,这种公共活动场所通过主要的景观轴延伸到内部深邃的街巷,形成了有魅力的开合交往空间

2、岭南传统街巷空间设计

传统聚落是集中了人、事的街巷线形空间,满足了步行交通和户外的停留等等人的活动需求。传统聚落的巷道, 由民居聚合而成, 充满了人情味,充分体现了“场所感”,是一种人性空间。这种空间是以人本身为目的,是人心灵体验的产物。重视人的户外交往空间就是要创造适宜的交往场所。在1~3M的距离内就能进行一般的交谈,体验到有意义的人际交流所必需的细节。 社会距离(1.30~3.75M)是朋友,熟人,邻居,同事等之间日常交谈的距离。公共距离(大于3.75M)是用于单向交流的集会、演讲、或者人们只愿旁观而无意参与这样一些较拘谨场合的距离。5~6M时过往的行人也易形成交往。10~12M时, 街道两侧的行人就很难形成交往。而在25~30M宽的机动车道上,行人已失去了交往的可能性。岭南传统聚落的巷道空间通常都为1~3M, 它们的宽度决定了户与户之间近邻关系, 近距离面对面的机会, 增加了邻里交往的可能性。在岭南传统村落中,窄窄的巷道,古朴的石板路,高高的封火山墙, 狭小的街巷空间,建筑物和建筑细部,空间和活动的人都可以正咫尺之间深切的体会到.这种巷道空间令人感到温罄和亲切宜人。

在炎热的夏季, 这种传统的岭南巷道里有凉爽的“穿堂风”;在恶劣的天气中,发挥抵御不利的气候影响,给居民交往活动提供了舒适的环境。街巷也是信息的媒介,传统岭南聚落的巷道空间是居住环境的扩展和延伸, 使之与公共空间交融, 也是最理想的交往空间, 是乡村聚落的活力所在。

传统岭南地区民居的设计中,众多的侧门开向巷道,使活动集中起来,则造成了邻里日常方便交往的传统巷道空间节点。

在现代的人居环境设计中,应该不断的汲取传统街巷空间的精华,创造舒适的交往空间。广州清华坊采用了特色独具,青砖、灰墙、黛瓦的前庭后院的民居形式, 街道宽度在6~8米, 比传统的岭南巷道稍大,但也易使行人形成交往。街道式排屋布局,户户相对,使活动和人能有效地集中在街巷中。青石板铺就的街道上,两边是二十多年的古榕树, 每幢建筑临街均设有廊、庭等,舒适的街道环境为交往创造了条件。一排排色彩朴素淡雅、造型古典轻盈的别墅,青瓦白墙,屋檐飞扬,人字大屋顶线条流畅,给交往空间增添了不少魅力。如图

广州清华坊 注:引自ABBS论坛

3、传统岭南祠堂空间设计

在岭南传统聚落中,岭南祠堂交往空间形成大小不等的节点空间,它们与街巷空间融为一体,创造出特色的交往环境。传统祠堂不仅是祭祀祖宗或先贤的庙堂,而大门前室外广场是村民活动聚会的主要场所。一般由祠堂,正对面的小广场,古树,水池石碑,石柱等组成。

祠堂的柱廊形成了祠堂内部私密空间与外部广场的和缓流畅的过渡空间,使空间的过渡不至于过于生硬而产生无谓的障碍。同时祠堂的柱廊也可为人际交往提供了驻足停步的场所,人们在廊子中可与朋友倾心交流。传统聚落的廊以人的尺度、行为模式为基础, 创造了促进人际交往的过渡空间形态。祠堂一般都带有精美的雕刻,它本身就是一个艺术品,给交流环境增添了不少的魅力。

祠堂前的小广场是村民祭祀祖宗或先贤、聚会等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重要的交流空间。不少的祠堂前的古树,对广场进行界定或者是对两个空间的分割,其遵循边界效应。古树一般为榕树,枝叶繁茂,树冠巨大,可以遮挡岭南地区夏日强烈的阳光,而且提供可逗留区域,创造舒适的活动场所。

岭南地区祠堂都是家族的中心和宗族的象征, 一般坐落于村落中好最重要的位置,以“向阳”、“面水” 、“背山”为的自然方位,因此岭南祠堂前一般有池塘、水塘等蓄水。在传统设计上,营造一些安全的亲水空间, 创造适合不同人群的交往活动场所和空间,如台阶、矮石凳作为围栏等。并且,水塘、古树给祠堂空间造成了非常宜人的小气候。

户外空间的质量对于各种户外活动,尤其是大量娱乐性、社会性自发活动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正是这种具有魅力的岭南祠堂室外空间,创造出益人的交往环境,促进了人们的交流活动。

4、启迪―传承―创新

岭南地区现代的城市应该从传统的岭南聚落空间环境的设计中吸取有意义的经验创造出人性化的、有益于人们交往的城市空间。要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应做:

在街巷的设计中,注意街巷空间尺度的把握,创造出温馨的街巷,同时也要有利于抵御不利的气候条件影响。在岭南地区,街巷要促进邻里之间的交往;同时,在炎热的夏季, 能形成凉爽的“穿堂风”,如冷巷;在寒冷的冬天,要避免北风的袭击;创造良好的交往空间。

在公共空间的设计中,注重环境细部的营造,创造具有人性化的空间。在公共空间的建筑与景观的布置中,要有利于形成凹处、转角,或者柱子、树木、石板矮凳之类可依靠物体的驻足小坐的地方。在逗留区域的设计中,要遵循边界效应,创造受欢迎的逗留区域。

5、结语

在公共空间的设计中,创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以及形成适应岭南地区的小气候,我们在具体的设计中,利用古树、水面等自然因素形成凉爽的小气候,更多地参与到体验生活的活动中,吸取传统聚落交往空间的有利因素,结合当前的情况创造有魅力的空间。

浅谈室外艺术:室外雕塑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地位分析

摘要:目前,城市的环境空间艺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环境空间的美化,有助于提高市民的个人品味、生活质量,也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室外雕塑,是环境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表现形式多样、主题内涵丰富、造型独特、艺术色彩浓郁,应该综合城市环境空间的需求、城市的特色文化,创作出颇具特色的纪念雕塑、美轮美奂的艺术雕塑,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市民品味。在本文中,笔者就结合个人心得,论述了室外雕塑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地位。

关键词:室外雕塑;环境艺术;设计;地位

1自然环境和空间环境艺术的关系

人类的特性,会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人们的心理,也会受到空间环境艺术的影响。长时间生活在灯红酒绿、喧哗嘈杂的大城市中的人们,更向往那种远离城嚣、鸟语花香的田园生活,在现代大都市,人们更渴望自然环境和绿化环境相融合。建筑、美学、艺术,体现了人们更关注精神需求的满足,市民对空间环境艺术需求,意味着他们渴望自己的生存环境能够得到改善,也是市民审美观的一种体现。室外雕塑,用艺术的形式,美化了市民的生存空间,满足了市民的精神需求,提高了市民的生活质量,缓解市民的不良情绪,让市民的身心更健康,生活更美好。自然景观外在的艺术和形象以及它自身展现出来的美感和整体效果,统称为环境艺术,它更关注是人与自然的相互协调,而不是把某些有关联的要素(例如:花草和喷泉、江河和公园等等)对立起来。在设计环境艺术时,要重视环境艺术和城市的文化理念、艺术特色有机融合,突出城市文化个性,彰显民族艺术特色,塑造城市景观的整体美,满足市民的精神需求和对生存空间质量的基本要求。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空气、水和大自然,人们的思维方式、做事行为都要和大自然和谐统一,雕塑作品是大自然和人类之间的桥梁,雕塑展现给人们的是大自然魅力与人类情感融合的艺术震撼力。我们在建设城市空间环境时,借助雕塑要把艺术灵感、大自然、材料使用有机结合到一起,展现城市的文化底蕴、民俗情感。

2城市空间环境中雕塑作品的艺术创意、表现形式

2.1雕塑作品的创意

国外顶级的雕塑大师,会精通透视、解剖、建筑、数学、美术等多个学科,熟练掌握着艺术、科学相融合的创作技巧,但是,他们的艺术观是人与自然相对立。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留学归国的雕塑家,在雕塑实践中,逐渐改变了这一艺术观,意识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重要性。随着人类探索宇宙的深度逐渐增加,特别是计算机技术普及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哲学观都变化了很多。工业在不断地快速发展,各种信息扑面而来,雕塑家们也逐渐地意识到艺术会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室外雕塑,要充分考虑城市空间环境的具体条件,把城市中的建筑、绿化带、广场、绿地都列为城市共有的空间功能,把它们然后当做一个整体来考虑,同时,城市所在地的气候也要做为一个重要的因素考虑。例如:在某一广场做一雕塑作品,除了要考虑前文中所提到的建筑物、绿化带、气候等因素,还要考虑该广场周边的树木,广场上的水池、广告牌、装饰灯等物体的颜色、形状、大小,还要考虑市民的思维行为方式、日常生活习惯,甚至还要考虑广场周边道路上、汽车内人们的视线。只有这样,设计出来的雕塑作品,才会在城市空间内彰显城市特色,体现市民的文化情感。

2.2雕塑作品的表现形式

室外雕塑,是在有限的空间内,综合考虑空间周边的环境,塑造无限魅力的艺术品。如果雕塑作品和周边的空间环境不适应,就失去了雕塑作品本身的意义。城市的空间环境,是由建筑物、城市道路、各个广场等各个要素一起构成的,因此,广场上的雕塑作品也是城市空间环境的构成要素之一。有人认为,室外雕塑,是让市民勉强接受某一美学教育的形式。室外雕塑,不同于其他的有着某种功能的设施(例如:路灯、广告牌、椅凳等等),它在城市空间中以立体的方式存在着,以此来引起市民的注意,不管市民是否对雕塑感兴趣,都必须意识到室外雕塑的空间性。室外雕塑,是城市或是乡村文化、文明的体现。它和周边建筑、园林景观相衬托,能够长时间的美化环境,同时,也展现出城市或是乡村的精神风貌。然而,不是在每一个城市空间,随便放置一件雕塑,都能够发挥美化空间环境、彰显精神文化的作用。室外雕塑的设计摆放,受到周边环境因素的制约,室外雕塑的设计摆放,要根据摆放地点的周边环境确定雕塑的题材和表现形式,色彩和尺寸。例如:天安门广场的中心———挺拔庄严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它的政治意义重大,表现形式为纪念性雕塑;而在一些城市的街心花园,雕塑作品重视的是建筑性,强化整体效果,省略细节,适合远距离欣赏。还有一些在公园里的雕塑,要强调雕塑的装饰性,特别注意要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雕塑的摆放形式要多样化,同时,不要太乱,做到错落有致,井然有序。无论室外雕塑采取怎样的表现形式,都必须要考虑主视面的观看效果,特别是圆形的雕塑,更要重视主视面的影像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控制广场或是某一角落的空间。如果在设计雕塑作品时,用到浮雕这一雕刻手法时,要特别注意光线的问题,根据光线不同,调整作品的高低。如果雕塑作品是一副单人肖像,那么要着重考虑肖像的正面,把广场周边的树木做为背景,放在广场的一侧,效果会更好。雕塑作品的尺寸,要根据空间的大小而定,不是越大越好,如果在小广场上放置一座大的雕像作品,会给人一种压抑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果在大广场上放置一座小的雕塑作品,体现不出作品的美感。一座好的雕塑作品,既要雄伟,又要体现它的艺术美,总的原则是恰当利用空间,既要充实,又要协调。

3室外雕塑在空间环境艺术中的地位

总前文所述,我们能够意识到,室外雕塑在空间环境艺术中的地位是非常关键的。但是,现在先把城市中的广场、园林、道路建设完以后,再增设雕塑作品的现象非常多,应该在城市建设设计时,就让雕刻家参与其中,这样设计出来的雕塑作品与城市环境更和谐,同时还能够节约建设成本。室外雕塑的内容、表现形式都是多样化的。雕刻家可以根据人物、历史传说、舞蹈体育等多样化的题材,雕刻出形式多样、风格各异的雕塑作品,让人们借助雕塑这一“语言”,体会艺术的魅力,感受生活的美好。

作者:宋春丽 单位:三亚市规划局海棠规划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