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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然灾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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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然灾害风险

浅议自然灾害风险: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的风险及其管理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包括保险、再保险、其它保险工具、财政补偿和巨灾债券,对其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 国际投资

日本3月11日发生的强震及其次生灾害表明,自然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会给国际投资带来相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出现频率较低,但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而且难以预测和分散。加上国际投资的地点分布广,投资量大,更使加强对国际投资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本文就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同时也提出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及其危害

从风险的本质来看,我们可以把自然灾害风险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某种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大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在国际投资中,根据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以将自然灾害风险分为以下七大类:(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2)海洋灾害风险。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3)洪水灾害风险。包括洪涝、江河泛滥等; (4)地质灾害风险。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灾害风险。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6)农作物灾害风险。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7)森林灾害风险。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国际投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其中尤以地震灾害与农作物灾害对国际投资影响较大,也最常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中国境内投资者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5.1亿美元,同比增长13.2%,截至3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3亿美元,由此可见,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管理成为了我国国际投资者的重要工作。

2011年日本地震后,据摩根士丹利近日的研究报告显示,将会使今年全球经济增速减少0.25%至0.5%。世界银行3月21日《东亚经济半年报》表示,日本东北部海域11日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将给日本带来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由此可见,此次地震对各行各业影响巨大,不仅包括日本本国的财产遭到巨大的打击,各国在日本的经济投资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包括今年的日本地震,国际投资的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损失。下图为2000至2010年全球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可见在没有大灾发生的情况下多数年份的全球经济损失规模稳定在300-600亿美元之间,而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当年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700亿美元,达到正常年份规模的4倍之多。

以2010为例,据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部门(unisdr)1月24日公布的近期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全球共计发生了373起自然灾害,洪水的发生频率较高,全球共有大小洪灾182起;另外,全球还发生83起风暴灾害、29起极端天气灾害以及23起地震。

此外,2010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损失也是近20年来最严重的。其中,年初发生在海地的强地震和发生在俄罗斯的森林大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为惨烈。

同时,世界知名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表示,2010年全球一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950起,经济损失达到1300亿美元。公司在灾害报告中说,2010年是1980年以来自然灾害高发的年份之一,九成自然灾害是由飓风、洪水等天气原因引发的。预计2011年因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洪水等导致的自然灾害会进一步增加。

例如,2010年4月14日,冰岛第五大冰川——埃亚菲亚德拉冰盖冰川下一座火山喷发。火山烟尘覆盖了挪威北部、波兰北部海岸、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南部海岸以及俄罗斯西北部地区,导致欧洲空中交通瘫痪,而由此给在欧洲地区的国际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欧洲旅游业蒙受的损失初步估计在10亿欧元左右,也使对旅游业的投资蒙受巨大的损失。

对于我国来说,就自然灾害的不同类别而言,洪水是导致我国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近二十年来,洪涝灾害导致的年均经济损失超过1000 亿元。地震是导致我国伤亡人数最多的自然灾害。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6 级以上地震650 次,其中震级达7 级以上的地震98次约占世界的十分之一,震级达8级以上的地震9次,全球发生的4 次震级达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2次发生在中国,地震死亡人数高达59 万人,约占全世界的二分之一。此外干旱、热带风暴和雹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二、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据统计与预测,世界开始进入自然灾害多发的时期,国际投资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风险。直面自然灾害,抗击国际投资风险也就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

在国际投资中,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预防是防范损失最根本的办法。而预防最行之有效、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办法即是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只有在投资前对投资国是否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灾害防范措施等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金额面临的灾害损失,预防资金因为盲目投资造成后悔莫及的悲剧。

以地震多发区环太平洋地震带为例,这是地球上最主要的地震带,它像一个巨大的环,沿北美洲太平洋东岸的美国阿拉斯加向南,经加拿大本部、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墨西哥西部地区,到达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然后从智利转向西,穿过太平洋抵达大洋洲东边界附近,在新西兰东部海域折向北,再经斐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我国台湾省、琉球群岛、日本列岛、阿留申群岛,回到美国的阿拉斯加,环绕太平洋一周,也把大陆和海洋分隔开来,地球上约有80%的地震都发生在这里。 因此,对于在该地区的房地产、实体资产以及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应相对谨慎。

(二)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评估

目前,已有的成熟的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基于指标的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侧重于指标的选取以及权重方法的优化,涉及的空间尺度范围较广,既包括全球、也包括国家和市级等空间尺度。目前,适用于全球灾害风险评估的指标计划有hotspots、美洲计划,此外,不少方法也利用指标体系从国家、市级尺度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评估。基于指标体系的风险评估是借鉴空间信息格网技术,将具有致灾因子各种属性(如强度、频度)和脆弱性指标(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建筑物等)数据转变成格网形式,通过一定数学法则叠加得到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灾害风险值,最终达到灾害风险评估的目的。

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研究在国内外发展都较为成熟,适合以较大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但此种方法主观性强,无法模拟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

(2)基于风险概率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如gambel分布),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灾害发展演变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灾体损失数据,建立灾害发生概率与其的函数关系式,以此达到预测未来发生的灾害风险。

(3)基于情景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各种数值模拟软件对不同情景下自然灾害强度(对于洪涝灾害来说,如淹没深度、淹没时间、流速等)的模拟,并叠置承灾体属性信息(如土地利类型数据、人口密度等),以直观地显示灾情的时空演变特征与区域影响,从而达到自然灾害动态风险评估。

(4)var模型。在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评估上,我们可以采取var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var的中文含义为“风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既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最小损失。投资主体采用var风险计量模型来计量各种业务和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将其水平与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相挂钩。以提高其资本充足度,增加其资本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常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是由许多微小的、独立的随机因素组成。而每一种随机因素不能压倒一切因素作为主导作用。具有这种特点的分布即是正态分布,适合采用方差——协方差进行国际投资风险的计算。投资主体便可以根据模型估算的市场风险价值进行风险管理,将该测量出的风险值和要求的损失上限进行比较,当风险值小于该损失上限对说明投资金额的风险还在控制之中;而当风险值大于该损失上,说明投资主体必须采取必需的手段进行调整,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风险。

(三)对投资对象要有充分调研

在同样的地域环境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收自然灾害的影响自然不同,以本次日本地震灾害为例,受到影响较大的自然是房地产、工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面对暴雨、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农产品遭受损失较大。因此,对投资对象的确定应该建立在对投资对兴国自然环境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相应可能损失最小的投资产品。

三、国际投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引起的国际投资风险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以下是相对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运用。

(一)运用政府财政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以我国为例,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有限。这些有限的财政收入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但是,政府财政补偿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方及时时间的补偿,具有最快、最直接的特点,对稳定市场社会安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运用商业保险及其金融衍生品管理自然灾害风险

(1)保险转移风险

对于国际投资,保险转移风险可以分为单一的和综合的两种方式。所谓单一风险的保险转移就是指国际投资方购买保险将某一种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例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仅承保单一的洪水风险。所谓综合风险的保险转移是指投资方通过购买保险将两种或以上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国内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险种条款大都为投保人提供了这类风险转移方式。例如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往往包括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方突然塌陷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再保险转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再保险的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对风险的又一次转移和分散。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说,再保险转移方式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

如今,再保险已经成为整个保险业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再保险应该成为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伦敦、纽约、苏黎世、慕尼黑、中国香港等都是著名的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这种超越国界的再保险安排,使风险分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于国际投资风险的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使从而能分散消化得更为彻底;另一方面,一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展、壮大起来,这样,大大方便投资对象分布广泛的国际投资方的投保,也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3)其他保险类风险转移方式

在国际上,所谓的其他保险式风险转移方式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是除开上述两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转移方式。其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风险载体,二是可选保险产品。风险载体主要包括自保、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共保集团和资本市场。可选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年期/多险种产品等。

笔者认为,由于载体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选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单调的保险产品,传统保险方式可能产生的当签约一方不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较大化的自私行为可以由此而发生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投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灵活多变,规模巨大,新型灵活的保险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投资的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也可以为不同地投资量身订做保险产品。

(4)巨灾债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巨灾债券多是针对地震、飓风和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设计的。如美国东海岸的飓风、加州的地震、欧洲冬季的暴风雪、日本的地震和龙卷风等。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巨灾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赔偿的条件,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是一种损失的相对水平。由此可见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是由发生怎样的自然灾害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决定的。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巨灾债券流动型、规模大、损益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紧密相关,这就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的投资工具。与常见的金融工具期货相似,巨灾债券也可以开发其期货,期货分为可以分为预测发生灾害和预测不发生两种。当国际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投资对象时,可以做多与投资对象相关的预测灾害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或做空预测灾害不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这样,即使灾害发生,由巨灾债券期货带来的收益可以补偿部分国际投资的损失。如果对冲量适当,可以锁定国际投资的较大损失。

相应的,还可以开发巨灾债券的期权、互换等,充实巨灾债券的风险对冲金融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有专家表示,此次日本地震有望超过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成为首个触发多个巨灾债券的自然巨灾。据统计,日本地震将使面值共17亿美元的10只债券面临触发点挑战。

(5)利用天气指数等自然灾害期货

天气指数期货指的是每个月的开始,期货市场主管机构都会根据过去10年当月的气温情况,为降温度日数或升温度日数确定一个初始值,比如40度(华氏)。为使市场运转起来,指定的做市商将接着喊出“出价”和“要价”,前者比初始值稍低,后者稍高,这是投资者可以买进或卖出的度数。

对于国际投资者,天气的变化对部分投资产品的收入影响巨大,而对于投资者,对天气的预测和农产品的收益行程对冲,使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收益,或将因天气原因引起的损失降至低,也就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应减小。。

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现有期货市场,今后如果让天气指数期货这样的衍生品能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可以在这些市场上转移承保风险,加之一定程度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其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会大大降低,不可能总是出现“投资险越做越亏”的情况。

同理,可以以降雨量等自然灾害指标为标的,进行期货的创立与交易。

综上所述,在进行国际投资前,应对投资地区的自然地理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对投资对象有的风险评估,对于不同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保险转移方式、再保险转移方式、art方式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结合,金融市场与政府相结合,金融衍生品的开发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既以保险市场为基础,又有资本市场作后盾,更有政府作保障。

2010年的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地震都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国际投资者应该时时以风险管理为标尺,尽较大可能地减少风险,避免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

浅议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浅议

1自然灾害风险特点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较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较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较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障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障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较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及时保险人”,而应当是“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及时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从直接保险、共同保险、再保险到资本市场和政府的最终保障,居民、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是市场化的自然灾害保险损失分散主体,而政府财政救助不再是“及时保险人”的角色,反之是承担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再保险人”角色。随着自然灾害分散层次的增多,参与承担自然灾害损失主体的增多,多元化、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机制有效地将自然灾害损失分摊到不同主体和个人,从而达到充分整合系统中各种有效资源、调动所有参与者的积极性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的目的,使社会中应对自然灾害的各种主体以自然灾害补偿机制和体制的方式联结起来,形成应对自然灾害损失的系统整体力量,最终实现较大限度的损失补偿,减少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社会连锁性冲击。

本文作者:朱铭来、柴化敏 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浅议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的综合行政管理

一、自然灾害风险行政管理的国际比较

自然灾害风险行政管理作为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各国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作为自然灾害频发的几个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更是关注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工作。依据对北美洲、亚洲、欧洲等国自然自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的比较[8],本文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种管理模式。

(一)美国式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詹姆士·米切尔系统地介绍了美国的灾害管理政策和协调机制[9]。从1974年起,美国政府组建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以来,即以一个核心政府机构为中心,联合联邦27个相关的机构,形成对灾害风险的综合行政管理体系。2003年3月1日以后,FEMA整建制归入美国联邦政府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ofHomelandSe2curity(DHS)],其功能和力量更为加强。目前,该系统作为美国国土安全部的五个核心机构,掌管国家的应急响应准备和行动工作,除在首都华盛顿设有总局机关外,还在全国建立了十个区域机构和两个地区机构,形成了以联邦和区域两级行政体系为核心、辅以联邦相关机构参与的灾害风险行政管理区域模式(块块模式)。与此模式相一致的还有德国政府,即德国联邦政府管理办(BVA)下属的民防中心(ZFZ),不过其联邦的作用只是在战时发挥作用,平时主要由各州政府负责其辖区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工作,即以政府灾害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区域模式。法国也属这一模式,即法国政府下设的应急局(DDSL),也如美国,以国家和地方二级为核心,辅以国家相关机构的参与。俄罗斯、意大利也与此类模式相似[8]。

(二)日本式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叶耀先系统地介绍了日本防灾和灾害应急管理情况,并与中国进行了比较[10](P254-290)。日本在一整套详细的与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框架下,构建了以首相为首的“中央防灾会议”制度,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指定行政机关、指定公共单位应对自然灾害。为了有效地进行灾害管理,要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指定的行政机关和公共单位,依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必须制定防灾计划并予以实施。2001年,日本中央政府机构重组,内阁府成为国家灾害管理的行政机构。内阁府灾害管理政策统括官负责防灾基本政策,如防灾计划的制定,协调各省、厅的活动以及巨大灾害的响应。此外,作为负有特殊使命的大臣,还新设立了“防灾担当大臣”职位。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式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是以中央为核心、各省厅局机构参与的垂直管理模式。一些国土面积相对小的国家都建立了与此模式近似的自然灾害风险行政管理体系。

(三)中国式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模式

中国政府历来对自然灾害管理予以高度重视。近年来从参与实施国际减灾计划和减灾战略过程中,加强了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1989年响应联合国发起的国际减灾十年计划,率先成立了由国务院领导负责的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减灾十年结束后,于2001年该机构调整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2005年又调整为中国国家减灾委员会,并成立了该委员会的科技委。国家减灾委作为一个部际协调机构,已成为中国应对自然灾害之中央政府的较高机构,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此外,民政部还组建了国家减灾中心,作为承办国家减灾委和民政部相关工作的一个技术支撑单位。目前,中国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的行政管理,依自然致灾因子仍然由与此相关的部委局负责管理,例如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风险管理,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管理,水利部负责水旱灾害的风险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风险管理,海洋灾害的风险管理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森林火灾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农业病虫鼠害及草原火灾则由农业部负责等。为了加强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的风险行政管理,国务院还特别设立了一些自然灾害管理的领导小组,如国务院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国务院抗震领导小组等。与政府设置的有关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机构相对应,还在全国各级地方政府设置了相应的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目前运行的是以部门为主、结合地方政府的“垂直与区域相结合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模式”。与此模式相一致的还有比利时、挪威等国。

上述三种自然灾害风险行政管理模式,都包括灾前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以及各种减灾工程建设;灾中的应急响应;灾后的灾情评估、救助救济、恢复与重建,通常形成一种循环的模式。这三种自然灾害风险行政管理模式,都呈现出“条与块”的结合,或以“条”为主,或以“块”为主,或“条”与“块”并重。美国式管理突出了“块”的重要性,强调了联邦和州、县三级政府的作用,辅以妥善协调联邦政府下设部门的功能;日本式管理突出了“条”的重要作用,强调中央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辅以协调发挥都道府的作用;中国式管理突出了“条块”并重,发挥其整体功能的作用不显著。因此,应从系统和综合的角度着眼,突出“块块”的核心作用,并协调“条条”的专业职能。

二、自然灾害风险的复杂性与链性特征

自然灾害的突发性与渐发性特征,决定了其对承灾体影响的方式、程度,并且还影响人类的响应措施。自然灾害系统的复杂性与链性特征则决定其风险形成的多因性和综合性。

自然灾害系统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组成因素之间相互作用机制的复杂过程(图1)。从中可以看出在一个特定区域和特定时段,自然致灾因子发生种类和频率及强度都是随机的,致使对其预报一直成为灾害研究领域的世界难题,至今进展甚微。因此,地估计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发生的概率,进而计算其造成的风险(假定受其影响的承灾体不变)仍然是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艰巨任务。承灾体是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总称,由于区域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人口数量、经济水平、文化差异的存在,使得具有相同致灾强度的致灾因子发生后,造成的影响迥然不同。如1991年中国淮河流域发生流域性洪水,水情资料表明其上中游和下游几乎接近百年不遇,但造成的损失在两地产生明显差异,不仅因区域经济水平的差异,还因防洪排涝能力的差异所致。由此可见,承灾体的脆弱性对灾情大小的影响是显然的。受承灾体灾后恢复力差异的影响,诸如是否吸取了经验教训,是否加大了对区域自然灾害风险控制的能力等等,这不仅对致灾因子的强度产生影响,而且还进一步影响到承灾体的脆弱性,进而影响自然灾害风险的大小。区域灾情的大小对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的影响,不仅取决于水平,而且还与区域整个经济社会水平相关。通常我们对“小灾大害”和“大灾小害”的描述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区域经济社会水平高的地方,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高,尽管同样的自然致灾因子造成灾情的值可能比经济社会水平低的地方要高,但因其恢复力强,可大大降低其风险水平。因此,可以看出自然灾害风险既受自然因素,还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因自然灾害系统内各要素相互作用,使其呈现出极为复杂的特性,就显然影响着对其进行管理途径和措施的确定。

自然灾害系统还表现出链性的特征,即以主发致灾因子为诱因,形成灾害链。我们曾总结了发生在中国的四种主要的自然灾害链,即地震灾害链、台风-暴雨灾害链、寒潮灾害链、干旱灾害链(图2-a、b、c、d)[11](P187-189)。从中可以看出,致灾因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链性特征。由于自然灾害链的存在,不仅对客观估计自然灾害风险造成困难,还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灾后救助与恢复,以及灾前的备灾等各项减灾工作造成影响。

三、自然灾害风险的综合行政管理模式

针对区域自然灾害系统的复杂性和链性特征,借鉴前面已有的三种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行政模式,参考Okada提出的“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的塔式模式[12],席酉民等提出的“和谐管理”模式[13],本文提出整合纵向协调、横向协调、政策协调为一体,减灾资源高效利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综合行政管理“三维矩阵模式”。

Okada在其倡导的综合灾害风险管理模式中,强调协调社会各方面与减灾相关力量的能动性,重视发展与风险控制相平衡,并通过系统的营养动力过程,实现整体管理的优化。前述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日本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Okada提出的综合灾害风险管理模式的思想,这就是强调以纵向协调为主辅以横向协调的综合管理模式。席酉民倡导“和谐管理”的思想。他认为,对以人与物两类不同性质的基本要素构成的系统,其在复杂和不确定的状况下,维持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在于如何充分地发挥系统内有差异个体各自的能动作用。而这种能动作用的发挥系于系统内的两种基本秩序,也即系统内各种互动关系的本质就是人类行为的两种基本秩序———和与谐,其中前者表征了系统内演化的方式,后者表征了基于人类理性设计的建构方式。“和谐管理”理论的终极目标是:对复杂多变环境下的充满不确定性的一系列管理问题,提出一种较为的解决方法。

由于区域自然灾害系统的复杂性及链性特征,实施对其进行综合行政管理,就必须首先强调对现有行政管理方式的纵向协调,即充分发挥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特别是要强调基层社区对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作用。中国政府在处理2003年SARS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中,强调以属地为核心的行政管理就是强调了基层组织在社区水平上的重要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效果。这种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纵向协调,就是强调了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管理自然灾害风险的组织中,协调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关系,突出“和”的原则。诸如发生水灾时,流域上、中、下游之间的防洪减灾协调,就要突出涉及各级行政区之间的协调,通过实现“和”的原则形成“合意”的“嵌入”,实现减灾资源利用的较大效率化和效益化。

与此同时,在强调纵向协调的同时,遵循区域自然灾害系统所具有的链性特征,对其实行综合行政管理,就必须同时强调对现有行政管理方式的横向协调,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设置的与减灾相关的机构的能动作用。这正如Okada所阐述的“螃蟹”行走模式,多条腿协调一致向前走的作用,这也是体现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行政管理“和”的原则基础上,形成“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中国政府在同一级政府中所设置的与减灾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构,就是对这一横向协调机制的具体实践,如国家减灾委、国务院防洪抗旱领导小组均由多个国家部委局负责人组成。

如何充分发挥纵向协调和横向协调的再协调,则必须通过制定各类标准、规范、指标体系,以实现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信息的共建和共享,以发挥灾前、灾中、灾后减灾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以较大限度地发挥获取这些信息资源装备和设备的使用效率。与此同时,制定各种与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纵向与横向协调过程中的组织和个人行为,以此,充分调动各种减灾力量的积极性(如政府减灾资源和社会减灾资源等)。这就是通过对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相关政策的协调,实现对自然灾害风险的综合行政管理。为此,从管理学的角度,就是寻找发挥所有减灾要素在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合理”的投入。这就是要遵循席酉民等提出的“谐则”[13]。“谐”是指一切要素在组织中的“合理”的投入,是一种客观、被动的状态,“谐则”是指在“谐”的概念基础上,概括那些系统中任何可以被最终要素化的管理问题,系统中的这个方面是可以通过数学量化处理模式且根据目标需求得以解决的[12]。我们通常说的优化系统结构,寻求系统整体功能作用的较大化,就是要在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协调各类与减灾相关的政策,使之从系统的整体角度,发挥纵向与横向减灾资源的功效,通过非线性系统优化模拟实现纵横之间的优化配置。如区域发展与减灾规划之间的协调,平原城市规划与河网格局之间的协调,土地开发规划与生态建设间的协调,以及水旱灾害与水土保持间的协调等。

我们将上述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行政管理模式中的纵向、横向和政策协调,概括为如图3框架,并称其为“灾害风险行政管理的系统综合模式”,即是一个“三维矩阵模式”。图3中“和度”对应“和则”、“谐度”对应“谐则”。与席酉民等提出的“和谐管理”理论体系中的“和”和“谐”、“和则”与“谐则”的含意是一致的;考虑到区域灾害系统所具有的链性特征,我们在此模式中,增加了“合度”和“合则”,即在同级行政管理体系中,强调各个与减灾相关部门之间应形成合力,即在席酉民等强调“人与物要素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关注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的优化与和谐。

四、中国自然灾害风险

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针对中国自然灾害系统的复杂性和存在多种灾害链的特性,依据上述论证,提出构建中国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议。

首先,加强国家关于减灾政策协调的力度,健全减灾管理法制。尽快出台“中国自然灾害防御基本法”、“中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以此协调现有的单一自然灾害管理法规体系之间的矛盾,完善并补充现有单一自然灾害管理的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完善对各类自然灾害产生的孕灾环境、致灾因子与承灾体管理之间的法规协调,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灾害管理法规的协调,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自然灾害管理法规的协调。

其次,加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减灾职能协调的力度,完善减灾管理机制。完善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特别需加快制定有关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标准、规范及指标体系。厘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尽可能实现各相关部门在辖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良好衔接,如在水旱灾害风险管理中,气象、水利、农业与民政部门之间的职能明晰;减轻水旱灾害过程中科技、教育、国土、财政、金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之间的职能界定。再次,加强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改革减灾管理体制。针对辖区所发生的自然灾害的严重性程度,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责任,加强辖区自然灾害区划、减灾规划、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行动、救灾救济基金、恢复与重建等项工作,从而实现明确目标、分级负责、协同作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整合上述三个方面关于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行政管理功能,具体操作方案如下:

在各级政府组建辖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局。考虑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周期性[14],其下设减灾法制管理、信息共享、技术、应急管理、物资储备、应急行动(可实施军政双重领导)、救灾救济、装备管理等部门。在上述辖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局”设立的基础上,针对辖区自然灾害系统的特征,明晰并完善现有单一自然灾害系统管理部门的职能。一般可包括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生物灾害、火灾与病虫害等主要自然灾害风险管理部门。内陆辖区则可不设海洋灾害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要加强对这些主要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价和应急预案制定等技术能力的提高,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和指标体系的完善。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在分析区域自然灾害系统复杂性和链性特征的基础上,吸取各国关于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行政模式的优点,参考有关研究提出的模式,提出了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行政管理模式,即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政策高效的“和则、合则与谐则共存,和度、合度与谐度合一,纵向协调、横向协调与政策协调集成为一体,减灾资源高效利用”的“三维矩阵管理模式”,以此加强辖区减灾区划、立法、规划、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行动、救灾救济等能力的建设。

在上述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行政管理模式指导下,我们认为,中国各级政府应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即组建辖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局”,下设减灾法制、信息共享、科技、应急管理、应急行动、物资储备、救灾救济、装备管理等部门。在此基础上,明晰并完善辖区现有的气象、海洋、地震、地质、水旱、生物、火灾与病虫害等主要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与预警、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制定等相关专业技术的管理工作。

加强中国减灾事业中的自然灾害风险行政管理工作,对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小康目标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亦对实现全球建设安全世界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同时,对加强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发展,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均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浅议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文化遗产管理策略

摘要:本文以巴姆古城为例,通过分析巴姆古城保护工作中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及灾后修复经验,整理出“文化遗产风险识别、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自然灾害防灾对策、灾后修复重建、灾后应急响应”的文化遗产管理策略,以期对应对自然灾害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贡献。

1.前言

自然灾害作为破坏文化遗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人类文明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针对文化遗产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威胁,应及早进行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为文化遗产预防性保护提供决策框架[1],从而降低灾害对文化遗产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最终达到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自然灾害风险是由自然灾害系统自身演化而来,因此其导致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2]。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领域,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就是利用一些管理手段为文化遗产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管理能够有效控制和预防灾害的发生并减少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3]。目前,普遍接受的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评价)、风险管理(处理)等[4]。随着社会实践和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风险管理理念亦在不断更新。

2.伊朗巴姆(Bam)古城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2.1巴姆(Bam)古城概况

伊朗巴姆古城作为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之一,是现存最古老的土坯结构建筑群,其独特的建筑材料、形式与整体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再加上工匠们独特的建筑技艺,使巴姆古城成为沙漠中一块精美的翡翠(图1)。

2.2巴姆(Bam)古城的遗产价值

巴姆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艺术及技术价值。其历史价值体现在2000多年里为人们展示的持续性历史文明;文化价值体现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使之成为重要的交通中心和商业中心;艺术价值体现在巴姆古城典型的伊斯兰建筑风格;技术价值体现在其建筑都是由伊朗大沙漠特有的红土建造而成,彰显了独特的建筑技艺。巴姆古城作为地域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依托其丰富的遗产价值成为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

2.3应对地震灾害的风险管理策略

2003年12月26日,伊朗东南部克尔曼省发生里氏6.3级地震,这不但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害,同时也摧毁了巴姆一半以上的历史建筑,古城受到严重破坏。2.3.1地震灾情评估通过航拍和利用GIS等技术手段对巴姆的建筑、道路等受灾图像与震前的图像进行对比,对灾后受损情况进行分类,12063座建筑的受灾情况大致可以分为4个等级:有1597座属于轻度受损;3815座属于废墟旁的建筑;700座部分倒塌;还有4951座倒塌[5]。2.3.2地震灾后规划在巴姆地震发生后,当地政府在危机期间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响应,并制定短期计划,同时也有许多国际组织与国家进行援助。具体措施如:在地震后建立传统建筑材料的实验室;清除城内的废墟、瓦砾和垃圾等;用钢筋支撑摇摇欲坠的建、构筑物;为游客建立参观通道,实现游客与文化遗产之间的互动等等[6](图2)。2.3.3灾后重建灾后重建需要一个长期的、综合的规划,在重建过程中最重要的决策之一是指派建筑师对巴姆城城市综合规划和设计做出评估和分析。在重建过程中,伊朗政府决定在原址上重建古城风貌,保留地方建筑风格。政府认为,在原址上重建巴姆历史景观可以得到国际上的认同感和支持;其次,也会增加当地居民的文化归属感,留下深刻的记忆,增强人与文化遗产的认同联系。同时,伊朗政府积极加强与社区的合作,鼓励公众参与到重建的规划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以此增强公众对于巴姆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加强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在灾后的响应意识,同时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知识和技能。2.3.4巴姆古城灾害风险管理在恢复重建的过程中,伊朗政府将地震减缓措施纳入到发展规划中,制定了新的《伊朗地震风险削弱战略》[7],战略包括公共政策和公众意识,公共政策旨在改进地震灾害管理质量,使用先进的防震减灾技术及方法;公众意识旨在让公众了解地震知识,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提高知识储备水平,增加公众对地震和文化遗产的敏感性和认知程度,从而采取积极的行动[8]。

3.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策略

3.1文化遗产风险识别

对于文化遗产的评估,应对当地的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分类和价值评估,比如文化遗产普查,弄清楚文化遗产的类别、数量等基础信息,明确文化遗产所处的地质地貌、气候等自然地理环境,明确对文化遗产存在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并利用信息技术获取遗产具体坐标及相关图纸信息,做好完整的资料备份,进而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分级,这样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文化遗产受到的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以及在灾害发生后优先抢救的最重要的文化遗产。另外,文化遗产普查的结果应该及时更新,以保障数据的以及抢救工作的实施。

3.2自然灾害风险评估

对于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首先要了解到文化遗产之前受到自然灾害损害的历史资料,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等级、频率以及易受到损害的文化遗产类别等,这样就可以对易受到损坏的文化遗产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应对之后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的威胁。根据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对自然灾害进行有效预测以及对文化遗产易受到损害的部分采取技术措施进行重点的防御,也许是对文化遗产好的保护。

3.3自然灾害防灾对策

应对自然灾害的预防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公众的意识方面,对公众进行防灾教育,加强公众的防灾意识;二是日常管理方面,完善文化遗产的防范监督工作和日常管理,加强基础性保护;三是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

3.4灾后应急响

应灾后响应是一个短期的过程,它包括灾后立即对文化遗产的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对受灾不严重的文化遗产进行紧急的抢救措施和支持保护;清理场地的废墟;借助国际救援和国际经验等。

3.5灾后修复重建

灾后修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制定一个综合的、长期的规划。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要将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城市整体的发展规划中,同时保留文化遗产的原有特征。另外,在灾后重建中要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让其参与到重建的各个环节,既可以振奋公众的精神,使其不会沉浸在灾害的悲伤中,也可以加强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归属感。

4.总结

在文化遗产受到自然灾害影响而不断减少的背景下,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国际经验目前还不丰富,面临诸多挑战,如全球气候的变化、公众认识的缺乏、全球经济的低迷、制度方面的不完善、灾害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等[9]。面对这些挑战,需要采取更多的行动来提高文化遗产领域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水平:(1)将灾害风险管理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整合,减少自然灾害对文化遗产的破坏。(2)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合作,国家之间积极进行资源与经验的共享。(3)将其他领域一些先进的灾害风险管理方法应用到文化遗产领域。比如借鉴国际上对建筑、桥梁风险评估的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概念统计法、敏感分析法、蒙特卡罗模拟法、CIM模型和影响图法等已经相当成熟的方法,为文化遗产灾害风险管理作出贡献[10]。(4)加强与社区的合作,充分发挥公众的智慧和利用传统知识,如传统的建筑技术、早期的预警系统等。(5)积极培训更多文化遗产领域灾害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增强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救援的能力和意识。

作者:代维佳 王玏

浅议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下区域应急储备设施选址性研究

摘要:自然灾害发生时,为了保障区域应急储备系统的服务不被中断,考虑设施被破坏数目的发生概率并提供备份库存,以加强应急储备系统的性。模型采用非支配排序遗传算法(NSGA-II)进行求解,产生一组选址决策方案。以四川省八大城市的人口及运输距离为输入数据的仿真结果表明,与一般模型比较,本文考虑性的选址模型能更好抵御自然灾害造成的中断影响,并且能获得更优的应急响应满意度、多重覆盖或总成本的单目标值。因此,在地震等灾害的破坏风险下,该模型可成为应急储备设施选址的有效工具。

关键词:物流设施选址;性研究;NSCA-II;区域应急储备

引言

保障系统运作的性一直是物流和供应链领域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由于各类灾害的频繁发生,国际上管理科学、运筹学界引发了设计具有抵御中断风险的物流或供应链系统的研究热潮。从广义上讲,系统性指的是其中各个组成元素在任何时刻都能有效运转的性质。本文将具有性的物流设施系统规定为:因为外部干扰(自然灾害)导致部分设施服务中断,却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物流需求,并且拥有经济的运作费用和运输费用的物流系统。

Snyder et al.对如何构建具有性的选址模型进行了探讨,他们发现如果将灾害发生的概率事先考虑人的选址模型中,可以大大减少不考虑灾害而造成的损失;为此他们设计的P-中值模型不仅能抵御中断风险,而且拥有最小化的成本。但是P-中值模型假设灾害发生时每个设施都有相同的失效概率,这显然不符合实际。Aboolian et al.Shen et al.和Cui et al.放松这一假设,分别设计了失效概率与设施相关的模型;但采取这种方法往往会导致计算期望运输成本的算式高度的不线性,使得设计有效算法以及计算大样本的困难加大。另一类方法是采用情景遍历的方法,考虑所有可能的中断事件;但是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当设施的数目不断增大时,模型的求解难度也将更大。此外,以上的各类模型都假定当服务设施被中断时,其所支持的需求点将自动转向下一个最近的设施获取服务;然而在现实中,每个服务设施的库存是固定,没有预先的安排,该设施将很难为新的需求进行服务。

针对现有的研究及不足,本文考虑遍历不同设施失效数目的情景,并按经验分配概率,以降低情景的总个数,建立线性的算式;并在事前就为可能中断的需求提供备份库存。现阶段我国有关应急储备的研究,如李静等,郭子雪等和陆相林等,未有考虑性的问题,本文拟在付德强等的研究基础上建立具有性的多目标应急储备选址模型:设立应急响应时间满意度、备份覆盖以及成本的三个优化目标,采用NSGA-II算法对多目标模型进行求解;由于该算法高效、易应用的特点,所设计的算例可在多项式时间内求解完成。

1 模型的建立

1.1 问题描述及参数定义

本文假设在一个区域内需求点的集合为,,用i标识;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候选地址集合为J,用j标识;wi代表需求点i的应急需求权重,可根据人口权重进行估计;用dij代表运输距离,c代表单位运输费用;fi代表储备库j的单位储备库建设费用,si为单位库存维持成本。

假设当自然灾害发生时,造成r个设施服务被中断的概率为qr,此时中断r个设施共有种情景发生。例如,有8个候选选址地点,其中4个发生中断的情景有=70种。用Hr代表r个设施中断情景的集合,则|Hr|=并用hr标识每一种情景。如果设施j在情景hr下失效,记为ahrj=1,否则为0。本文假设自然灾害风险下,r个设施发生中断的概率为:,其中R表示可能失效的较大设施数,r代表实际失效数目,显然r

设tij为储备库j到需求点i所需的时间,可用dij近似代替;设f(x)代表每个需求点i在应急情景下,应急需求得到响应的时间满意度函数。本文参考马云峰等的研究,采用凹凸时间满意度函数,其具体的公式可参考相应的文献。

设决策变量yijh在情景hr下i被设施j服务时取1,否则为零;xj在候选设施j处建设储备库时取l,否则取零;uih在情景hr下需求点i在被二次覆盖时取1,否则为零。

1.2 假设条件

模型的假设条件如下:

(1)本文假设应急储备库储存和运输的应急物资为同一种类型。

(2)区域内各个储备库的运作是独立的,灾害发生时破坏一个设施不会影响其他设施的运作。

(3)如果风险发生时某个应急物资储备库被破坏,则该设施将再无法提供任何服务,需求点需转向其他节点以获得应急物资。

1.3 模型的建立

式子(1)代表在不同数量设施中断的概率下,较大化需求点的应急响应时间满意度;式(2)代表较大化对需求点的备份覆盖期望值;式(3)代表最小化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各项成本,其中包括建设设施的固定成本,维持库存Qj的库存费用,以及实施应急物资需求配送的期望运输成本;式(4)代表实际建设储备库数目小于候选物资储备库总数目的50%,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式(5)代表对需求点超额覆盖的约束,使得当ujhr=1时,需求点i至少被储备库覆盖两次,当ujhr=0时,需求点被储备库至少覆盖一次;这一约束保障了当设施被中断后,其所覆盖的需求点可由其他正常运转的设施提供服务;式(6)代表只有在j建立了物资储备库且没有被损毁丧失功能时才能给i提供服务;式(7)确定设施j的总库存,总库存量不仅包括正常情况下对需求点提供的物资,也包含预防其他设施中断的备份库存;式(8)限定决策变量都为0-1整数变量。

2 算法设计

NSGA-II,又称非支配排序遗传算法,为现今学界公认求解多目标规划问题十分有效的优化算法,它由印度人Kalyanmoy Deb et al.于2002年提出。NSGA-II算法的特点是采取了使用精英策略的非支配排序算法(non-dominated sorting),并设计拥挤距离(crowding distance)来求取优良并多样的多目标规划非劣解集。在一般NSGA-II流程基础上,本文为以上模型设计的算法流程如下:

(1)遗传编码,设计染色体

由于本文所建规划的决策变量都为0-1整数变量,故可直接将染色体上每段取值0或l,以代表是否建立设施或提供服务,则种群中每个个体编码设为:Individual=

(2)初始化种群,满足约束条件

根据染色体编码规则产生数量为pop的初始种群,并使每条染色体上的编码满足约束规则,即:总共建设的设施数小于候选设施数目的一半,部分需求点的服务覆盖大于两次,以及在设施没有建设或被破坏的情形下将无法提供需求。以上都可通过编码过程中限定基因的取值来实现。

(3)计算适应度,进行首次快速非支配排序及计算拥挤距离

NSGA-II中采用快速非支配排序算法来解决在多个目标值间进行权衡优化的问题。在每次算法中,每个种群的每个个体都会被排序,并分在不同的非支配前端集合(non-dominated fronts)中:在同一个非支配前段集合中,每个个体并不占优因而组成一个front值相同的集合;而在不同的集合间,front值较低的集合一定比front值较高的集合在所有目标函数值上都更优。通过以上的排序分类,每个集合通过front值反映了个体的适应度,以更加适合多目标规划的特性。

在进行快速非支配排列的同时,NSGA-II同时也根据每个个体的每个目标函数值来计算其拥挤距离:通过计算相近的解间的相对目标函数差值,来求得拥挤度值,以此来判断一个种群中某个特定解附近的解集密度;通常一个具有较小拥挤度值的解会被更多的解包围,因而显示较高的多样性特征。

在进行了以上非支配排序和拥挤度操作后,NSGA-II结合front值和拥挤度值的大小对种群中个体进行适应排序:首先拥有较低front值的个体排在前面,随后拥有相同fro nt值的个体按照拥挤度值进行逆序排列。

(4)选择、重组、变异产生子代

从父辈中抽取一定数目的个体进行重组,重组概率设为γ,由于本文中基因编码采用0-1编码,选择两点交叉的重组方法。子代种群产生后,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对子代进行变异操作,变异概率为μ,采用按位变异的方法实现。

(5)重新对子代进行度量,选择产生新的种群

对新的种群重新进行非支配排序以及计算拥挤度,对拥有较高排位的个体进行保留而去除较低排位的个体,以此产生新一代大小为pop的种群。

(6)种群优化结束,取得非劣解集

重复以上的生成新种群一计算适应度一重组变异的过程,直到迭代到达一定标准停止(本文选择迭代至100代为停止条件),最终得到的非劣解集。

3 算例设计以及结果分析

3.1 算例设计

设1=(1,2,3,4,5,6,7,8),分别顺序代表四川省的八大城市:成都,达州,绵阳,宜宾,泸州,内江,遂宁,乐山;设J=(1,2,3,4,5,6,7,8),代表由上述八大城市组成的设施候选集合;设单位运输成本c=2万元/一百公里・万个物资,固定建设费用fj= 350万元,单位库存维持成本sj=2万元/万个(数据来源:根据民政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中相关数据平均推算);较大设施失效数目R=2;表l显示了城市间距离dij以及人口权重wi的取值。本文采用NSGA-II对模型进行求解时,设pop=300,迭代次数n=100,重组概率γ=0.9,变异概率μ=0.1。

3.2 帕累托选址方案

根据以上设计的算例,利用matlab软件对模型进行仿真,并采用NSGA-II算法求解,运行环境为:CPU3. 30GHz,内存4C。最终得到的解集在各空间中的分布如图l所示,可看出这是一组满足多目标决策问题部分条件的Pareto解集。使用NSGA-II算法对300个个体进行100次的迭代后,解集来到了最终的Pareto前端。在由80个点形成的弧形区域中,没有一个方案可以在三个目标函数值上全部占优。比如在(成本,时间满意度)象限中,拥有较低成本的方案在时间满意度上的值也较低,这与要达到更及时的应急响应必须进行更大投资的现实相符合;而在其他象限中,在两个目标值上占优的方案却在第三个目标上处于劣势,从而证明了由算例得出的多目标解集的可效性。

由求得的帕累托解集,决策者可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来选取方案进行选址:如果对成本目标值较为敏感,可在弧区下部寻找方案;如关心备份覆盖的范围更大,可从弧区上部选取;而如果关心应急响应的满意度,需从弧区前部挑选;决策者也可以设计主观评价工具,为三个目标值赋予权值,将多目标值整合为单目标值并选取最满意的方案。

3.3 性模型对比一般模型

以下将本文考虑性的模型与不考虑灾害风险的一般模型在各单目标规划中进行比较。所谓一般模型,即不考虑各种中断情景及其发生的概率,且没有公式(6)中(1-ahj)的约束;如果设施被中断,其服务的各个需求点将转向提供备份覆盖的设施,否则应急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具体比较结果见表2,3,4。

从以上各表的对比可以看出,灾害发生时考虑性的模型比一般模型能获得更优的单目标值,并能在部分设施服务被中断的情形下,满足全部需求点的应急需求,从而保障了应急储备系统的性。如表2中,当应急储备系统中设施4遭到中断时,一般模型得到的方案(4,6,7)无法满足设施8的需求,而考虑性的模型可以保障所有的应急需求得到满足;当设施6遭到中断时,两个模型都可以满足全部需求,但考虑性的模型能比一般模型获得更高的时间满意度值;从表3和表4中也可以看出,本文设计的模型可以得到更加的选址方案,并且在满意度或多重覆盖的单目标上也可以获得较优的值。

4 结论

本文考虑解决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应急储备系统服务被中断的问题,建立了一个可以保障性的应急储备库多目标选址模型。模型中引入不同失效数目概率并对各情形进行枚举,较前人的方法更易于求解;采用在事前备份库存的方法,以更符合真实情况。本文根据模型特点设计NSGA-II算法进行求解,并采用真实数据仿真得到帕累托解集,验证了模型的有效性,并为决策者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在与一般模型的比较后发现,考虑性的模型能更好的抵御灾害中断造成的影响,在保障应急储备系统正常运转的同时,也能提供更及时、经济、高效的物资调配。

本文未来的研究方向包括:(1)本文假设各个储存设施的运作是独立的,而灾害发生时,破坏是可以传递的,所以设施间应存在关联。(2)本文假设一个储备设施被损毁后就会丧失所有的运作性能,而在实际情况下,这种损失并不一定是的,设施可能只是丧失了部分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