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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讨:简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
[ 论文 关键词]价值;劳动价值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矛盾
[论文摘要]马克思在 政治 经济学中将价值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 历史 关系,在此基础上创立了 科学 的劳动价值论,但它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着种种矛盾之处。具体包括: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严格对立的内在逻辑与现实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矛盾;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生产劳动被严格界定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劳动包含范围广义化的矛盾;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将人与物的效用关系置于次要地位的倾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作用的矛盾;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暗含的对单一按劳分配体制正义性、合理性论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的矛盾。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不断完善与 发展 。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马克思从价值的取向出发,坚持价值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历史关系,把价值的质归结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他由商品二因素拓展到劳动的二重性,“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 理学 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正因为有了这种抽象劳动的凝结,才形成商品的价值实体,使得各种商品可以相互比较,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由此而来。
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形成到
不仅是服务劳动、科技劳动与管理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下还会有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形式出现,生产劳动包含范围广义化的趋势仍将进一步 发展 。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生产过程的研究中将人与物的效用关系置于次要地位的倾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作用的矛盾
马克思明确表示经济学一般不研究使用价值,不研究人与物的效用关系。“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物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是作为生活资料及消费品来直接满足,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即使偶有使用价值研究的涉及,也都是为价值的研究、为由此引发的生产关系进行论证而服务。马克思自始至终旗帜鲜明地认定价值是人与人社会经济关系的 历史 体现,价值来源于抽象劳动,而不是人的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经济效用,也不论这种效用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多大程度上的不可或缺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价值论充斥着规范分析的色彩,但这不能说明是劳动价值论的历史局限。自十九世纪初以来,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古典 政治 经济学逐渐趋于庸俗化,成为对抗无产阶级革命、为资产阶级利益辩护的工具。为了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永恒性,古典政治经济学摒弃了劳动价值论,用效用价值论取而代之,以回避生产过程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抹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阶级对立。正是为了对庸俗化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进行回击,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前人的成果,提出了 科学 的劳动价值论,以其作为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不合理性的革命的理论,其目的 自然 不在于论证人与物的效用关系。当然,我们也不能就此进行教条的理解,忽视生产中物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改革开放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把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视为“经济主义”、“福利主义”加以否定,在经济领域只讲相对的阶级平等,不讲的生活贫富。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的优越性不仅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生产效率和人民的福利水平所表现的物质财富上,只有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制度下更多、更先进的物质产品,才能最终超越资本主义,战胜资本主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压倒一切的任务,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寻求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承认除劳动之外的物化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生产中的物的因素,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先决条件。我们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批判性、革命性的一面的同时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尖锐的阶级对立已不复存在,互利协作是当今劳资关系的主题。我们不应该也没有理由继续排斥效用关系,忽视财富生产中物化生产要素的作用。而是应该重视资本的积累、技术的创新、管理的完善,把生产要素量的增加、质的改善放在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重要的地位。不但在财富生产过程中给予各种生产要素相应的地位,在财富的分配上也要体现出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当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讨:关于大力发展西藏农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考
西藏自治区位于我国的西南部,全区国土面积约120多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八分之一,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素有“世界屋脊”之称。目前,全区共有250多万人口,其中80%为农牧民,西藏自治区是我国藏民族最集中的地区之一。
旧西藏,在残酷、野蛮、黑暗的封建农奴制度下,经济停滞、社会落后、文化萧条、民不聊生,广大群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西藏和平解放后,通过民主改革,从封建农奴制跨入社会主义制度。四十多年来,党和政府根据西藏的实际,制定政策、建立制度、强化基础、加大投入,使西藏经济社会得到进步,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绝大多数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一部分群众率先过上了富裕生活。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工作思路,使西藏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以后,同年10月召开了党的十四大,并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西藏的经济体制开始与全国衔接,共同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西藏自治区由于经济发展的基础落后,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产业结构仍存在着不合理现象,加上农牧区经济结构的单一和经营方式的落后,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西藏建设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对西藏的农牧业进行科学的定位,然后把农牧业作为西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重点,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农牧业、农牧区、农牧民是西藏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
(一)农牧业是西藏国民经济的基础。西藏自治区目前拥有250多万人口,其中80%居住在农牧区,从西藏自治区区域经济结构的划分上看,属于农牧型经济结构,而且,农牧业、农牧区和农牧民曾经为西藏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四十多年来,西藏的各级政府始终坚持把农牧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基础的指导思想,推动了西藏经济协调发展。今天在我们进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历史时期,更要注意解决好农牧业的地位和发展问题。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中,关于阐述社会再生产理论时指出,社会生产就产品的最终用途,可分为两大部类,及时部类是生产资料的生产,第二部类是消费资料的生产,只有两大部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正如,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大农业)的比例关系,实际上体现了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因此,农牧业在整个西藏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不但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起着坚持性作用。这是因为农牧业是西藏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没有农业提供的粮食;没有牧业提供的肉类和酥油及其他生活资料,广大藏民就无法生存。所以农牧业是西藏广大群众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贡献也是多方面的:(1)农牧业为市场提供重要产品。如粮食、食品油、蔬菜、畜产品、奶制品及各种原料。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工业原料的40%,轻工业原料的70%,纺织工业原料的90%都来自于农业和牧业。这不仅丰富了市场,而且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2)农牧业为市场创造了巨大的需求。就我国而言,目前9亿农民占全国市场份额的44%,而我区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牧区,这就形成了西藏自治区最有潜力的市场,因此,农牧区市场的需求状况如何对西藏未来的产业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3)农牧业为西藏的市场提供生产要素。其一,农牧业是西藏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同时也是西藏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地。其二,农牧业为西藏的经济发展提供一部分的储蓄和投资来源,特别是近年来农牧业向非农牧业产业发展中提供了乡镇企业的启动资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何把西藏的农牧业放在基础产业的地位,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的新课题。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五届三次、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总体要求,围绕着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目标,西藏农牧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许多良好的机遇和挑战。因此,进一步需要解决思想更新观念,继续加强农牧业和农牧区的各项工作,确定农牧业是西藏国民经济最重要的基础产业。
(二)农牧区的稳定和发展是西藏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热地同志曾对西藏的基本区情进行了的概括:一方面西藏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落后于全国,另一方面西藏的各项建设和发展长期面临着达赖集团的干扰和破坏。特别是近年来达赖集团和国际反华势力,借“人权”之口,以他们所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来制造分裂祖国的各种阴谋,妄图把西藏重新带回40年前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尤其是西藏广大的农牧区和农牧民作为他们长期梦想分裂祖国的突破口,在国际上散布谣言、制造混乱,在国内进行多次暗杀、爆炸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因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农牧区的稳定是西藏稳定的基础,农牧区的发展是西藏发展的前提。邓小平同志曾在论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明确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在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其后不久他又指出:“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显然,农牧业上不去,整个西藏的国民经济就上不去;农牧区不稳定,西藏的社会就不会稳定;农牧业和农牧区上不了新台阶,西藏的国民经济就很难上新的台阶。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是西藏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由西藏的基本区情所决定的。
(三)农牧民的问题是西藏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同志在革命战争年代时曾指出:“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这是因为,农民问题不但在战争年代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而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是一个根本问题。四十年前的西藏民主改革就是通过依靠广大农牧民群众推翻了封建农奴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今天,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时候,广大农牧民群众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西藏的农牧业和农牧区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农牧民的问题。西藏的农牧业经济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特别是1984年礼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两个为主,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和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在中央关心西藏和全国人民支援西藏的大好形势下,各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西藏的农牧区在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从本质上讲又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目前西藏农牧区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1)农牧区的贫困问题。据1994年的统计资料: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人口中有48万贫困人口,其中有20.5万人口集中在18个县,占全区贫困人口的42.7%,其余分布在55个县(市),在18个贫困县中,5个县(即索县、嘉黎、定日、南木林、察雅)的贫困人口比例较高,人均年收入仅300多元,而且生产条件差,被列为国家重点扶贫县;其余13个县(即边坝、昌都、八宿、墨竹工卡、林周、比如、定结、仁布、萨迦、改则、琼结、加查、工布江达)的贫困人口相对集中,人均年收入只有400多元,生产和生活条件较差,被列为西藏自治区重点扶贫县。在18个贫困县中,有贫困户3.5万户,20.5万人,有耕地106.4万亩,草场19846万亩,森林面积2498.15万亩,人均纯收入436.41元,人均生产粮食275.3公斤,油菜籽13.4公斤,肉37.8公斤,奶54.9公斤。其中列入国家重点扶贫的5个县,有贫困户1.5万户,8.6万人;有耕地28.6万亩,草场4784.3万亩,森林面积262.2万亩,各类家禽155.37万头(只)。1994年,农业总产值为1346.11万元,人均纯收入342.30元,人均生产粮食303.4公斤,肉31.1公斤,奶41.7公斤。以上现象充分说明贫困问题仍是西藏农牧区的较大问题,也是广大农牧民群众函待需要解决的问题。(2)农牧区的人口问题。西藏自治区的人口目前约有80%居住在农牧区,这就为西藏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劳动力资源,特别是西藏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以后,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使西藏自治区的总人口约为115.00万人,到1992全区人口增至225.27万人,在这40年间全区净增人口为110.27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86.31,劳力91.56万人,占整个农业总人口的47.08%。但是,人口多,增长快,始终是西藏农牧区的一个沉重负担,这是因为人口的增长量高于自然和环境的负荷量,便会严重制约西藏自治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的增长率高于经济的增长率便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民族素质的提高。陈奎元同志在《为了藏族人民的利益,西藏也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文章中指出:“我区的人口问题,主要是人口的增长缺乏科学、合理的调控。特别是农村、牧区,没有计划、没有控制的盲目生育,与生产力发展不协调,导致许多家庭生活困难,人口身体素质下降,没有能力给予子女良好的教育,妨碍广大人民群众早日实现小康的目标,不利于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正如我区部分农牧区所出现的经济越落后,人口的增长率就越高,控制人口的难度就越大,人口的质量就相对较低。结果“越落后,生的越多,生的越多,反而更加落后。”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的理论原理告诉我们,社会生产包括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两个部分,人是生产者,同时又是消费者。因此,在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关系中无论是生产、积累、消费之间,生产与建设之间,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之间,以及农业、工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人口数量有关。可以说,经济与人口在发展速度上的比例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中最重要的比例关系之一。所以,计划生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对我区农牧业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对农牧区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农牧民的思想观念问题。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因此,社会意识作为与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哲学范畴,概括了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以及人类社会的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如: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精神过程、以及它所包括的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和哲学等等的思想和观念。因此,一个民族的思想和观念在其形成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客观历史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也就是说,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反映在其生产关系的内在本质上。我区农牧民的思想观念由于过去受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影响,加上,藏传佛教所宣扬的宿命论及客观环境的自然封闭,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和懒惰心理。甚至有些地区农牧民的思想观念远远落后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如,八十年代初,“西藏昌都地区好不容易冒出了一个‘万元户’,结果修了一座经堂;以后又冒出了一个‘万元户’,又修了一座经堂,而且更大、更漂亮。于是,及时个‘万元户’不服第二个‘万元户’的气,下定决心,继续致富,要修一个更大、更漂亮的经堂”。又如,前几年西藏那曲地区和阿里地区遭受特大雪灾,人畜被困在雪地里,无法取暖,这时,林芝地区的一些个体户,主动向那曲和阿里两地运输救灾物资(柴火),结果被一些牧民给辱骂一顿:“这么粗的柴火,而且又这么长,我们没有办法烧,请你们自己烧吧。”再比如,自治区农牧局和区种子公司前些年在拉萨某县推行“种子工程”,农民领完种子后并没有拿去播种,反而把种子酿成青稞酒来喝。这样的例子在我区农牧区和部分农牧民群众当中不胜枚举。除此之外,西藏的农牧区还存在着资源短缺问题;农牧民收入偏低问题;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问题;草畜矛盾问题;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问题;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以上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区农牧民问题还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已经证明,农牧民问题不仅是我区改革开放的问题,更是我区稳定局势的根本性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农牧业、农牧区和农牧民问题的解决,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好“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的工作方针,解决思想、实事求是,把我区农牧业经济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
二、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一定的历史形态,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它的共性,即抽象掉特定的社会制度后的市场经济内在的经济属性,另一方面,是它的社会制度特性,即它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产生的社会属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意义讲,就是以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通过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借助竞争、价格、供求、风险、利益等方面的机制来优化经济机构,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内涵,加大经济发展的外延。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要求,必须首先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性原则,其次要反映西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发展目标。
小平同志曾在1992年南巡谈话时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所以,市场经济作为经济运行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可以根据本国实际和区域经济的特点,能够建立起相应的经济体制。
(一)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西藏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全国一样发端于农村和牧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西藏和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总的说来,西藏的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及时阶段(即探索阶段),1979年至1984年。这个阶段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全国各地对体制的改革,使我国广大农村开始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西藏在中央及时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鼓舞下,随着政治上拨乱反正的开展,逐步清除“”中“左”的影响,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基本路线。在广大农牧区,为了克服旧体制存在的弊端,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积极探索并相继实行了多种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制和休养生息的政策。如,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组或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形式。到1984年初,区党委在《关于农村牧区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文件中规定:“实行生产责任制,要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其形式越简单越好,利益越直接越好,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在农牧业上更应放宽一些,借畜还畜,仔畜归户,牲畜作价归户,私有私养的办法都可以实行。允许大型农牧机具作价给社员。农牧民对自己的农畜产品有权自主处理。社、队(乡、村)主要应搞好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工作”。同时,还作出“大力发展和扶持各种(牧、农、林、果、菜、铁匠、银匠、木匠、雕刻、运输等)专业户、重点户”,荒山、荒滩、荒地上种树种草种饲料,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产品自主处理”。“延长土地、牲畜的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允许土地转包、允许牲畜转包和自由买卖”。“允许私人雇工,只要双方自愿”等。这个时期是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
第二阶段(即改革阶段),1984年至1994年。这个阶段由于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会议和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西藏的各项事业进入了一个改革攻坚的重要阶段。特别是西藏广大的农牧区在“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鼓舞下开始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85年前后,中央领导曾多次亲赴西藏考察,指导工作,经过与自治区和各级领导干部交换意见,共同商量,提出了“实行有利于加快农牧业发展的政策,按照西藏生产力发展水平,应在坚持土地、森林、草场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以经营为主,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方针。牧区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消除群众疑虑,不留尾巴。与此相连带的问题,是把冬春划场尽快划分到户或联户经营管理。畜产品开放,国家不再派购。农区实行什么样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应全由群众选择,可以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
实践表明“两个为主,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符合西藏农牧区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深受广大农牧区群众的欢迎,并在当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西藏的农牧区经济与全国各族人民一同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和价值规律进一步配置了农牧区的市场资源,改变了农牧区过去单一的经济结构,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私营和各种联合体并存,共同发展的多元结构的局面。因此,这个阶段是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也是西藏农牧区开始进入现代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
第三阶段(即发展阶段)1994年至现在。这个阶段是西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又一次新的历史阶段,1994年7月23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部署和安排了全国15个对口援助西藏的省、市。这些省、市围绕着西藏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局势与我区的各级政府,共同为西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保障。特别是西藏农牧区改革,如,加强了农牧业的基础地位;提高了农牧业的生产力水平;稳定了农牧业是西藏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明确了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是实现小康的决定性因素等等。又进一步强调了农牧业的发展、农牧区的稳定,对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同时把农牧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加强了农牧业的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提出了调整内部结构,健全服务体系,依靠科技兴农兴牧,挖掘生产潜力,走积极进行开发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子。又提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形成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新支柱;打好扶贫攻坚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好18个县48万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问题。这个时期自治区人民政府还“确定了加快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明确了我区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即在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国民经济年均增长10%左右,基本完成脱贫任务,多数群众达到小康水平”等等。
经过五年多的西藏农牧业经济发展,进一步稳定了“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在此基础上开始并完善了土地承包的法律制度;落实了牧区草场建设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开始建立健全;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路子初步实现。并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牧区经济体制打好了良好的基础。所以这个阶段要实现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实现粮油肉基本自给、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部分群众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也是“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的实施阶段和西藏农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阶段。
可以看出,西藏农牧业经济体制已经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轨道;由过去的供给型开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逐步形成了农牧区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二)西藏农牧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进展。西藏的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在党中央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关心、帮助下,经过广大西藏农牧民群众的艰苦努力和二十多年的改革奋斗,已经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1)构造了具有活力的农牧区市场的微观主体;西藏农牧区市场的微观主体,根据西藏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两种主体类型,首先是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纯农牧型市场主体;即以农业为主的市场主体;以牧业为主的市场主体;以半农半牧为主的市场主体,其次是以从事非农牧业的市场主体,即农牧区乡镇企业为主的市场主体。这些市场主体是西藏农牧区市场经济的细胞,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除了自给之外,都是与我区各类市场相连接的。(2)逐步形成了具有西藏特色农畜产品市场。西藏农牧区产品的市场化是根据西藏的实际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引导下,除了能够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畜产品外,绝大多数产品已经开始进入市场。特别是1992年全国部分地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以后,为我区农畜产品的市场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如,以农贸市场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骨干的市场网络开始形成,农牧区市场经济的载体已初具规模。与此同时,农牧区生产要素市场正在起步。(3)开始形成农牧区多样化的产业结构。随着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已经开始调整了农牧区产业结构的多样化,在整个农牧区经济结构中非农牧业产业的比重开始上升。如林、副、渔业及乡镇企业,同时,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的比重也开始上升。这不仅增加了我区农畜产品的市场品种,特别是非农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为我区的市场提供了不同的需求。(4)逐步转变政府对农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方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及我区农牧区市场的基本状部,从1980年的及时次西藏工作会议开始,就提出了“休生养息”的宏观间接调控政策,到1984年第二次西藏工作会议时,就已经形成了“两个长期不变”的宏观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特别是1994年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政府对农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方法,开始由指令性计划转变到指导性计划;由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由行政手段和计划手段转变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促进了我区农牧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总之,西藏农牧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经过五年多的摸索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以市场取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才开始起基础性作用。整个农牧区经济的发展起步虽早,可发展还很缓慢,加上我区农牧业经济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因此,在体制改革的选择中还需要进一步考虑西藏的基本区情和农牧民的基本愿望。
(三)西藏农牧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西藏农牧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和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及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前提下,围绕着农牧业经济的基础地位而进行的,其次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选择了其运行机制的。然而,由于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本身所存在的诸多困难,目前还面临着以下问题:(1)农牧区市场发育程度较低。西藏农牧区经济长期以来由于受自然经济的影响,加之,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各种制约,从生产到经营无现代意义上的市场概念。基本上是属于自给自足的耕作方法和经营模式,甚至有些地区仍延续着“刀耕火种”及其相应的生产方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观念非常落后。据八十年代中期我国一些经济学家对青海和西藏部分牧区的调查发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谋乡有一户牧民,养有100多匹马、300多头牛、500多只羊,在该乡算是一个‘万元户’,然而,这户牧民一年四季脚上没有一双好鞋穿,吃得也很简单。因为他们只养不卖,又不杀,所以生活过得很贫穷”。这种现象今天虽不多见,但这种观念在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当中仍存在。(2)基础条件较差。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与全国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基本上是属于“靠天种田、靠天养畜”。尤其是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如,对旱灾、雪灾等的抵御方法,仍应用着传统的防范措施。加上,生产规模的自给性、专业水平的原始化、经营方式的封闭性和农畜产品的单一老化。一方面制约着农牧区劳动生产率和农牧业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专业性中介组织发展滞后,致使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出现困难,另外在农畜产品的收购和加工销售等方面还存在着信息、技术、人才、资金与市场的矛盾。(3)思想不够解放,观念十分落后。西藏农牧区长期以来由于受宗教、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俗的影响,“等、靠、要”思想非常严重。再加上惰性心理和愚昧思想在某些农牧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甚至把乞讨当成一种职业来推崇。而对手工业者的歧视却根深蒂固。“宁愿相信佛教,不愿相信科学;宁愿饿死,不忘供佛”等等。除此之外,农牧区经济结构单一,乡镇企业、多种经营发展滞后,农牧民经营领域狭窄,现金收入渠道偏少;科技应用水平低,农牧民和基层干部依靠科技增产增收的意识不强,农牧业生产方式落后;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十分落后,人才医乏;农牧区剩余劳动力过多,就业压力较大;各级政府对农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不强。
(4)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及时次西藏工作会议以来,西藏的各项事业进入了一个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局面。特别是我区农牧区经济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从计划经济开始转变为市场经济,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1999年是我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及时年,也是西藏农牧业实施“九五”计划及完成既定目标的关键一年。为了完成这个基本的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首先必须明确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在稳定“两个长期不变”政策的前提下,以家庭自主经营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加强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是加大牧区草场的承包经营责任力度,彻底打破草场“大锅饭”。四是积极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及乡镇企业。五是加快农牧区市场体系的网络建设。六是加大政府对农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七是积极推广农畜产品中的科技含量,明确“科技兴农,科技兴牧”的重要性。八是加快农牧业经济所需技术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职业技术人员培养。九是积极引导农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及非农牧业产业中的转移。十是加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利益的保护,减轻农牧民的负担,加大扶贫济困力度。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真正在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实惠。
三、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西藏农牧区经济结构,发展高产品质高效的农牧业经济
西藏农牧业经济的发展,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特别是继续贯彻和落实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以后,农牧区经济开始进入以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然而,我区农牧业经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对西藏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已经是历史的选择,市场的必然。这种调整,一是可以加快农牧区经济的发展,二是可以提高农牧民的收入。这更是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
(一)建立适合西藏区情的农牧区产业结构。农牧区产业结构是否合理,关系到农畜产品的数量和构成,关系到农牧业的经济效益和农牧民的收入状况,也关系到农牧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甚至关系到农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发展农牧业经济,一定要重视解决农牧区产业结构合理化这个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
农牧区产业结构的确定,首先要依据各个地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其次要依据我区农牧业经济发展的水平;再次要依据我区市场的基本需求状况,因而,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产业结构,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就会产生不同的产业结构。
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分析,调整农牧区产业结构的基本内容可以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对农牧业经济中的种植业内部进行调整。在确立粮、油、肉基本自给的前提条件下,建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的三元结构;二是对我区农牧业经济中的大农业内部进行调整,从而提高市场对农畜产品的需求品种和营养水平;三是对我区农牧业经济中加大非农牧业产业的发展比重,积极鼓励农牧区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从而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从西藏的实际出发,结合我区的基本区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调整好农牧区产业结构,这不仅关系到西藏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西藏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思想及途径。
(1)在粮、油、肉基本自给的前提下,要尽量满足我区市场的需求。粮、油、肉问题西藏国民经济的头等大事,也是西藏社会能否真正稳定的根本性问题。
自从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西藏农牧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牧区、农牧民的粮、油、肉问题。一方面加大对农牧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入,到1965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9亿公斤,比民主改革前的1958年增长88.7%,年平均增长12.7%;牲畜年末存栏1791.1万头(只),比1958年增长54.1%,年平均增长7.74%;另一方面从全国各地调拨物资,支援西藏地方建设,特别是粮、油、肉等方面的物资供应保障,解决了西藏人民当时所面临的较大的社会经济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此对西藏物资供应的重要性,提出过“政治重于军事,补给重于战斗”的指示。今天,西藏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区的稳定以及农牧民的温饱问题,仍离不开中央的的关心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援,同样离不开广大西藏农牧民群众的艰苦努力。据1998年统计:全区粮食总产预计当年可达到85万吨,油菜总产达到0.8万吨,分别比1997年增长7.3%,肉类总产达到12.7万吨,分别比1997年增长4.5%,畜产品综合商品率38%,增长2%。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西藏的粮、油、肉问题还不能基本自给,再加上按照西藏目前的人口增长速度,要实现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提出的粮、油、肉基本自给的目标,必须调整好农牧区的整个产业结构,同时也要重视农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2)积极发展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使农牧民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并实现小康。经济作物对于增加种植业的收入具有重大作用,而饲料作物对于养殖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众所周知,西藏农牧业从经济类型上划分,属于三元结构,即纯农业、纯牧业和半农半牧业,基本上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在整个农牧业经济中发展滞后。据1992年为例,在农业总产值中经济作物只占1.25%,蔬菜、瓜果产值占2.61%,其它是甜菜,另外还有一些少量的花生、烟草、大麻和亚麻。显然,经济作物是要受市场需求和地区适应性的制约,但如果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便能够发挥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的作用。
(3)加快林业、渔业的经济发展。西藏是我国五大林区之一,森林面积96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20.8亿立方米。由于西藏的森林资源地处我国独特的位置,与其它地区不同的明显特点为:一是原始森林和成熟林比重大。二是森林生长迅速,生物生产力高。如,西藏森林每亩年均生产量达0.294立方米,是云南省的2倍,黑龙江省的3倍,广东省的4.7倍。而且平均每亩林木蓄积量达14.8立方米,是云南省的2.2倍,黑龙江省的2.6倍,广东省的7.2倍。三是森林的垂直地带性十分明显。四是树种繁多。据统计,西藏的木本植物有1500多种,分属于100余科、300多个属。五是森林分布不均,覆盖率低。而渔业资源西藏因江河湖泊众多,所以十分丰富,鱼类有5科61种。据资料表明,仅纳木错、羊卓雍措等六大湖泊,即使以每亩捕捞1.5斤计算,可能的捕捞量也在1000万斤,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因此确定合理的农牧区产业结构,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区市场的供应,而且有利于各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增加农牧民的收入。
(二)大力发展适合西藏区情的乡镇企业。自从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来,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区的各项事业迈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农牧区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已经开始成为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农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西藏乡镇企业的发展从六十年代开始大体上经过四个阶段:一是六十年代,这个阶段是西藏广大农牧区稳定发展个体经济的时期;二是七十年代,这个阶段是西藏广大农牧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时期;三是八十年代,这个阶段是西藏广大农牧区实行改革开放,以家庭经营为主,家庭和集体双层经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市场经济的时期;四是九十年代,这个阶段是西藏乡镇企业发展势头好的阶段。尤其是1992年8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区及时次乡镇企业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并进一步提出了我区农牧业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思路和方向。同时,自治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为农牧区乡镇企业积极提供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资金、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使我区的乡镇企业得到迅速发展。据1992年的统计,当年全区乡镇企业总收入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12.8%,比1979年的0.77%增加12个百分点;占全区社会总产值的4.6%,比1979年的0.2%增加4.4个百分点;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45.5%。比1979年的1.15%增加44.35个百分点。而到了1998年底,全区乡镇企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巨大的突破。目前,全区乡镇企业有973家,总资产达5.7亿万元(固定资产4.4亿元),其中乡村集体企业762家(股份合作制企业11家),个体私营企业211家;产值超千万元的企业10家;初步建成乡镇企业工贸园区4个;全区乡镇企业总产值达5亿元,比“八五”末增长78.6%,比上年增长25%,完成增加值1.9亿元;多种经营总收入达6亿元,比“八五”末增长42.9%,比上年增长13.2%;全区农牧民人均收入中的增加部分35%来自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另外,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约占7%,在农牧区经济中的比重约占25%。毫无疑问,乡镇企业已成为西藏农牧区经济的强大支柱,成为西藏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显然,乡镇企业的基本经营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它的兴办资金主要依靠农牧民集资,集体积累,所以农牧民群众比较关心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发展状况。当然,我区的乡镇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从经济总量、企业规模、贡献份额、人员素质及所处的阶段和层次上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总量小,发展不平衡、科技含量低,对农牧区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偏低,在整个农牧区经济中还没有确立其主导地位;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三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滞后,活力不足等。因此,今后我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从过去侧重速度增长转向优化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首先,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和各地区资源分布的状况,调整优势产业,抑制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走“创新”式的企业发展道路;其次,从乡镇企业内部改进企业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占领市场。再次,通过“内联外引”的形式,借助对口援藏,重点引进技术和人才,并且通过援藏干部的优势打开内地市场。,积极鼓励农牧区乡镇企业的利润导向于农牧区,形成重新投资,并解决乡镇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
伴随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对原有小城镇进行改造,并在企业与市场发育基础上新建一批小城镇,改变我区城镇化水平落后的局面,使工业布局更加合理,并带动第三产业较快地发展,从而使农牧区及时、第二、第三产业保持适当比例,形成更合理的经济结构。
(三)积极发展高产品质高效的西藏农牧业。随着温饱问题解决及向小康生活的过渡,社会对农畜产品的需求已经发生变化,需求数量增多,质量提高。并且社会消费层次的多样化,也要求消费结构逐渐拉开。但目前的农牧业生产还不适应这种变化,生产结构与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市场要求。因此,高质量的农畜产品是今后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
我国是世界农业大国,但因人口众多,却无法达到世界农业大国的经济地位,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甚至国内各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也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缓慢性,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看: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之间的比例为3:1,城市居民收入与农民人均收入的比例为3:1,工农业发展速度之间的比例为3:1,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存在着明显的“3:1现象。而我区农牧业经济在整个西藏的国民经济中,也仍存在这种比例失调现象,主要是因为农牧区经济基础的脆弱,加上产量低,结构不合理,长期制约着西藏农牧区经济的质量。
因此,发展国产品质高效农牧业,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运用多种手段,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四、发展农牧区市场经济,促进农牧民收入不断增长
发展农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调整农牧区产业结构,包括生产结构和经营结构,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从而,提高农牧民的收入,改善农牧区的生活水平。
(一)增加农牧民收入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问题。如何增加农牧民收入是关系到农牧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和农牧区社会稳定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央召开三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如,1985年我区农牧民年均纯收入仅仅为352.97元,而1990年和1992年分别达到447元和521元。到了“八五”期间,由于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综合平均价计算,已达到878元,平均每年增长8.6%,特别是“九五”期间在发展农牧区经济的基础上,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1998年和1999年分别达到1158元和1230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7%和8.6%。因此,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农牧民吃、穿、住、行各方面的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在我区农牧民收入上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农牧民的收入增长缓慢,二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如1998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38元,而农牧民的人均收入才达到1158元。三是各地区之间的收入也有不同差距。四是农区和牧区以及半农半牧区也存在收入的不同。所以,增长农牧民收入是一个关系西藏全局的大事。
(三)增加农牧民收入是我区一项的系统工程。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农牧民的收入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首先,努力发展农牧业生产。由于我区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加上农牧业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收入来源依然要靠农牧业的发展,而农牧区的经济地位也依然不会改变。因此,大力发展农牧业生产是解决农牧民收入的最有效途径。
其次,加快农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充分利用农牧区剩余劳动力资源,积极促进农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特别是非农牧业产业的转移,是目前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再次,根据西藏的实际,减轻农牧民的负担,保护农牧民的合法利益,使农牧民真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党和政府的英明领导下得到实惠。
,加大扶贫济困力度,在本世纪基本解决西藏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为实现农牧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之,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西藏农牧业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也是西藏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讨:西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西藏作为祖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同全国一道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西藏无论从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等方面都有待于建立和完善。本文对西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进行初步探索,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西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程回顾
西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是在全国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大背景下完成的,因而也深受全国整体模式的影响,1980年3月,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及时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指出,必须从西藏实际出发,放宽政策,采取特殊政策让西藏的农牧民得到休养生息,逐渐改善生活。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在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了一系列休养生息、治穷致富的具体政策,这些政策可以概括为“放、免、减、保”四字方针。中央对西藏农牧民买行免征农牧业税的政策,使农牧民得到充分的休养生息,极大地激发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西藏市场经济的发育。
1984年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针对西藏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农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在牧区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西藏和全国一样迎来了一个大发展时机,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贻误了发展市场经济的机遇。
1989年10月中央及时召开了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西藏问题,形成了十条意见,中央这次会议,对于纠正西藏工作一度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出现的偏差,对于稳定局势、安定人心起了关键的作用,从根本上扭转了西藏局势,使西藏工作步入正确的轨道,实现了新时期西藏工作历史性转折。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要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构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1994年初区党委召开了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提出“按照总体上与全国框架一致、体制衔接、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适当变通”的原则,着眼于建立市场经济新机制。西藏与全国同步进行了计划、投资、财税、金融、物价等领域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基本上形成。
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制定了八个方面的特殊政策,包括财税、金融、投资、价格补贴、外经贸、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企业改革政策。
2001年,中央召开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西藏工作的成就和经验,分析了新世纪初西藏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促进经济从加快发展到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局势从基本稳定到了长治久安”的历史任务,加快西藏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
二、制约西藏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的因素分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西藏同全国一样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制度创新”再到“定型”。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制约西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客观因素
西藏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阻碍了西藏与外界的接触,形成了相对封闭的“高原圈”。生产力发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人们所说的其发展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另一种是跨越发展的历史过程,生产力前一种发展形式的特征是继承性,实质上是封闭性。一个民族或国家处在封闭或闭关自守的环境中,其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是通过继承逐渐地进行。封闭的情况下必须导致“地广人稀”,市场难以形成。
(二)制约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微观主体因素
(1)市场经济主体农牧民竞争力差,主要表现在:一是观念落后。由于历史上延续至今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断滋生随遇而安、知足长乐、得过且过的观念和行为,人们缺乏接受新事物的愿望和能力,“等、靠、要”思想严重。二是文化素质低下,市场竞争意识淡薄,商品观念不强。根据2002年的人口普查统计,农牧区15岁及岁以上人口文盲和半文盲比例高达46.6%;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农牧区劳动力总数达42.0%;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9.8%;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仅占1.6%。即使具有初中、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多数缺少就业技能、技术。农牧区劳动力素质低,一方面难以接受新农牧业科技知识,制约了农牧业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农牧区劳动力适应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致使要素市场难以形成。
(2)微观主体企业。不仅总量小,而且极为分散,现有650户国有企业资产总值仅150亿元,企业平均资产2000多万元,既是现有的84户骨干企业,资产总量也只有88.71亿元,而且平均负责率达资产总量的47.58%,84户骨干企业的年总税收仅为10167万元,其中较大的20户企业上交的税金也只有4948万元,企业平均税收不过250万元。
(三)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
西藏自治区122.84万平方公里,人口262万,农牧区人口占80%。2001全GDP为138亿元,在西藏经济结构中,及时产业增加值36.32亿元,约占总产值的31%,二、三产业分别为26.75亿元和54.35亿元。从一、二、三产业的比重看西藏自治区的经济处于较为明显的二元结构中。2000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8:1,云南省为4.3:1,自然条件相似、经济水平相当的青海省和贵州省分别为3.5:1和3.4:1,而西藏自治区则高达5.6: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城乡分割、流动不畅,阻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四)积累率不足,导致资本市场的落后
西藏生产力水平低下,分工不发达,商品率和市场程度较低,储蓄率和投资率低下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形成。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提出的“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市场的力量通常是倾向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间的差异。他指出,由于聚集经济的存在,发达区域会因市场的作用而会持续累计地加速增长,并同时产生扩散效应和回流效应,在市场机制作用上,发达地区经济表现为一种上升的正反馈运动,不发达地区表现为一种下降的负反馈运动。即发达地区更发达,不发达地区更不发达。西藏市场发育程度较低,资本市场的形成缓慢,市场经济体制就难以建立和完善,这是一个恶性的循环过程。
(五)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弱,宏观调控体系难以构筑
西藏政府机构经过多次改革,但至今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未得以根本解决。如政企不分,关系不顺,职能交叉,机构庞大,人员过多,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一些职能部门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直接干涉微观主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甚至用收费来代替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西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对策
针对西藏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务之急,必须从西藏实际出发,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开放的力度,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参与西藏大开发
西藏经济发展缓慢的众多弊端都源于封闭。在经济动态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的区域与不断发展的新兴部门之间时常产生供求矛盾,为了弥补经济源对于发展新部门的相对供给不足,加大开放同其它地区的合作便成为必然。开放程度越大,经济发展水平越能迅速提高。因而进一步扩大对内外开放,利用国内外、区内外资源、市场和人才,是加快西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西藏多方位开放的层次、范围和力度,应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及时,在开放规模上,要从部分生产要素开放扩大到各种生产要素开放,提高整个市场开放度。目前,西藏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业、房地产、科教文卫、运输、旅游等领域基本上未对外开放,属于禁区。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这些领域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开放。
第二,在开放形态上,要从过去引进资金、输出商品为主转向以体制、服务开放为主。能否实现这种转变,关键要看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程度。
第三,实施开放的沿边推进战略。应当充分发挥邻近地区地缘、资源、口岸优势,建立对外经济信息网络等。
第四,理论上要突破公有制的惟一性。公有制并不是的较高级的,如果能够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的所有制就是先进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非公有制企业要进入更多投资行业和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二)大力培育微观经济主体
1、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西藏目前区内国有企业总体上数量少、规模小,进行深入改革的社会震动也相对较小,因此可以采用比较彻底的方式来进行改革,即直接从国有企业内部关键问题着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当然改革的具体实施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区内的骨干龙头企业可以较多地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及早破产拍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他一些企业还可以考虑采取租赁、出售股权、承包等改革形式。
2、提高农牧民参于市场竞争的能力。深化农牧区改革,加快农牧区发展,完善基础教育,加大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增强商品意识,搞活农牧区流通。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大力扶持农牧民创办经济合作组织、中介组织,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强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加大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增强农牧民采用技术能力。加快建立农牧民技术培训和劳务输出机制,提高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和从事二、三产业的能力。
(三)大力发展小城镇,统筹城乡发展
大力发展小城镇。小城镇建设一定要搞好规划,以地县所在地为基础,以交通沿线、传统驿站、和集市贸易点、主要旅游景点、边境口岸为重点,适当合并人口较少的乡村,规划农牧区产业和基础设施布局,形成为中心城市、骨干城市、建制镇和强乡为支撑的城镇体系。小城镇建设要借鉴传统,突出特色,与周围的地理环境和民族文化熔为一体。探索引用市场机制、引导集体、个人、私营企业等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城镇建设和开发。要结合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点建设等、把生产生活条件恶劣,一方水土养活不了一方人的群众,搬迁到条件相对较好的、适合生存和发展的地方,真正做到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同时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牧民进城务工的一切限制。
(四)建设和培育市场体系
健全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促进商品自由流动和生产要素合理、高效配置的基本条件,是各市场主体充分、公平竞争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区要以培育农牧的市场为重点,继续发展商品市场,大力发展要素市场,在我区农牧区市场建设是最薄弱的环节,要按照先简易后提高的思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农牧区市场体系建设。围绕交通枢纽、产品集散地,传统集市贸易点等重点搞好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市场设施和信息体系,增强服务功能,为农畜产品流通创造很好条件,同时,要紧紧结合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培养一批农牧民经纪人,农畜产品贩运大户以及富有特色的专业村、专业协会组织,把农畜产品推向市场,把市场信息带给农牧户,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根据商品流通的需要能大则大,易小则小的原则,建立面向农牧区,服务农牧民的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批发市场。要大力改造,提升城镇商品市场,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中小型超市,逐步规范零售市场,方便居民生活。引导商品市场不断引进制、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延伸服务功能。要本着大力发展,不断规范的原则,加强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建设。
(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深化设资体制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总的来说,西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我们要牢牢把握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党中央的关怀下,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区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就会和全国一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讨:浅谈养老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 养老保阵制度 老龄化社会
论文摘要:我国已进入老岭化社会,成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健全的养老保阵制度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将正在构建的多层次社会保降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基本支柱之一。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新举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之一,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养老保阵是社会保阵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和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即将到来,深化改革养老保障迫在眉睫。
所谓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阵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人类的养老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收入很低,老年人在年轻时的劳动收入较少,因而积蓄也少,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因而璐养老人主要由家庭子女来承当,即家庭养老。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人类的养老方式由家庭转向了社会,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由于竞争非常激烈,劳动者在其年老体肠哲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时,因生活困难而陷入困境。这不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他们要求社会提供养老。社会化大生产使劳动生产力得以空前提高,劳动者在职时实际已为自己创造出退休后的生活费用,并通过不同形式将其交给了社会。一旦劳动者年老退休,社会就有义务为其提供养老,并通过养老保障的形式加以实现。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障,是城乡有别的结构性养老体制。城市(含镇,下同)以社会保障为主,辅之以个人和家庭行为;农村以家庭子女供养为主,辅之以集体和社会保障。
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和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养老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
作为社会保降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养老保障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为标志的,在市场中,商品价位的高低,企业效益的大小,利润的多少,都要通过市场竟争来决定。抉句话说,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在这种环境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在激烈的竞争中脱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致。企业一旦破产,职工退休以后的养老费用问题幸企业是无法妥善解决的,的出路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降。如果没有社会养老保降鱿根本无法实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我国现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由于每个人的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不尽相同,因此会产生劳动收入和生活畜裕程度上的差别和不平等。当劳动者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就会进一步扩大。如果不及时调节和级解,形成贫畜差别以至于导致两极分化,会造成人心浮动,经济不能顺杨发展。社会保降(养老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乃至生活水平上的差别,时发生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弥补市场机制和按劳分配的不足。所以,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
二、养老保障制度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及时,养老保障制度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企业承担了相当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征墩和社会保降服务,而随着退休人员的增加,必然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征墩率的提高和社会保障福利支出的增加。有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资支出已超过了工资总额。如果这种状况加剧,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将使养老保障基金的征教面临更加困难的局面。同时也会加大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刘弱企业竞争力。
同志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墓础在于企业。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们必须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活力的机制,增强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支柱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剥离企业办社会负担,分流企业富裕人员,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所承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职能转移出来,把富余人员分流出来,才能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垅,才能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第二,养老保津基金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国家对政的收支水平,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为了促进市场发展,规范市场运行,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对整个市场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围绕宏观调控目标,国家禽综合实施相应的经济政策。封政政策是政府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养老保障社会化条件下,养老保降分配是财政分配的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表明,国民收入经过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积双基金和消费基金的内部比例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养老保降基金是一种社会消费基金,其中基金不足将增加财政负担,基金结余则可增加财政可支配资金并减少负担,从而影响时政收支结构。因此,积极参与养老保阵事业管理,推进养老保障事业发展是对政部门的基本职责,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
第三,养老保律制度建设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扩大内需无
疑需要重视启动农村消资。近年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效果却并不十分明显。这固然与农村增收困难有关,但收入不佳的预期和未来由于不确定性风险可能导致的高支出迫使农民自发削减即期消费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解除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消费信心,必将成为扩大内需的有效举措。
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平等是市场经济斌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从事农业生产是一种重要的职亚,理应受到社会的普遥羊重。但是长期以来,以城镇居民为中心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阵制度初具规模,而9亿农民却被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降体系之外,他们没有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也没有城市居民的低生活费制度和其它社会保障,只能靠天吃饭。农民进城打工,为城市生活提供了最康价的服务,却在就业、居住、子女上学等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因此,时于市场经济中要同时承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重负的农民,不仅要为其在城市就业环节硫通梁道,而且应该尽快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民应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由于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束搏着农民的思想,给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不小的胆力。建立农村社会保璋制度后,社会化的养老及医疗服务将成为养老保阵的主要模式,养儿防老观念必定随之淡化,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积极效应。这将有力地缓解我国农村人口压力,实现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到目前为止较大的难点,就是贵金缺口严重,这其中有的是历史欠帐,有的是被人娜用。只有一方面广拓梁道筹集资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继续推进农村体制改革,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建设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化养老保肆体系,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铺平道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讨:关于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思考
张修栋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对《消防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已同意成立工作组,启动《消防法》的修改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改制关键时期,消防法如何修改 ?消防法律体系如何构建?引起了全国消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笔者作为消防工作者,最近也学习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国家机关组织法和立法法,对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也作了一些思考。
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
(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按照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别行政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
(二)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国务院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公安部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按照行为后果追究责任。
(四)消防法内容不,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
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根据。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以国家主席令施行的法律,其立法根据当然应该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及时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须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情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主要是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 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使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直接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使用者的条件差异,按照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安全水平,或因提供不必要的过度保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情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独立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立即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
二、 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政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研究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该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既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要把握行政立法哲理化、实用化、多样化的趋势,按照体系科学、内容稳定、推进、把握重点的原则,制定我国消防立法计划,坚持始终以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与国情纬度为客观依据,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是: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相适应。
1、明确消防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保障等根本性问题;
2、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
3、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
4、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5、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
(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工作
从法律地位上讲,组织法一般在宪法体系,消防法为特别行政法在行政法体系。消防法应根据消防组织法对消防机构的职能规范,对国家有关部门违反消防组织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从立法方法论的角度建议:
1、按照行政立法哲理化的要求,重新调整消防法的逻辑结构,对每一法条逐字推敲、逐条论证,确立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学含义,使之形成完整的消防法学框架,丰富消防法理学的内容;
2、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的要求,针对每一消防行为进行认真研究,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对每一行为进行动态性规范,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义务,增强应用的针对性、实用性;
3、按照行政立法多样化的要求,对涉及消防行为的全部活动,进行分析、科学分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适合各个操作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丰富消防法律体系内容。
从消防行为涉及条款角度建议:
1、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的前置程序,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犯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增加、完善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执法到位的内容,赋与消防部门强制执行权;
3、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抢险救援、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核,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相应完整的科学的体系;
4、增加外企、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条款,补充对外企、外商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制定涉外消防法规,以补充消防法规涉外内容的空白;
5、调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机制。合理的管理模式应是由专业设计和咨询机构出具体题论证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保险、科研等博学专家进行判断讨论,由消防部门进行裁决判定,使消防监督部门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符其实的审核者,提高消防审核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绝一些独断专行、以权管理等非科学的,甚至是腐败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的补充和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 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到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建议有计划地制定《进出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管理规定》,制定《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消防税征收办法》、制定《消防保险信贷条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条例》、《开发区消防管理条例》。
(四)修改消防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性能规范(以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性能规范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消 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化,也会 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 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规范的模试上建议:我国也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规范方面的研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制定我国的性能规范提供技术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安全目标:保护人员安全逃生和被救援;
2、功能要求: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而具备的功能。 如"所采用的疏散措施必须为人员逃离建筑物或无须暴 露于危险环境而到达安全区域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及为 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和采取应急行动提供适当的途径" 等;
3、性能要求:详细说明如何满足功能要求,进而达到目标。包括有根据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标志、防火灭火系统,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以及人员在逃生能力方面的特征;
4、准则或基本准则:是性能要求与可行的解决方法之间的桥梁。这种联系为建立可行的性能设计方法和定量准则奠定了基础;
5、可行的解决方法:是用于实现性能要求进而达到规范目标的方法。不管是采用计算或测试的性能设计方法,还是采用处方式(规格式)的设计方法,或者是采用上述两种设计方法的组合,只要被分析确定是可行的方法就可以采用。为别具匠心的现代的独特的建筑设计提较为自由的领域,并能运用新的综合的防火技术合理地降低消防投资,使资金有效地投入最为需要的防火措施之中。
从完善消防技术标准的体系内容上建议:按照性能化设计的要求修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补充制定国家《消防安全评估规范》、《消防事业费计领费标准》、《火灾调查技术规范》、《消防技术检测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