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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痛苦,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造成了教学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不少学校因此采取了消极的、偏激的防护措施.当前,我国学校体育课程呈现出越来越“柔化”的趋势,无对抗性,无负荷量和无出汗的体育教学内容成了常态,多数学校取消了略带危险性但具有良好身体锻炼价值的传统体育项目如体操的单双杠、跳山羊和田径项目的投铅球、标枪、跨栏跑和中长跑等.体育课柔化趋势的产生,与校方为避免体育事故的出现不无关系,一旦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必然会引起相应侵权责任的承担及损害赔偿,而在侵权责任的归属上,校方则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一方面表现为法院的判决更倾向于受害学生,使得校方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学校紧张的教育经费上面,损害发生后,学校负有赔偿责任的,在实践中,由于紧张有限的教育经费而无力承担频繁发生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和一些重大体育伤害事故,导致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使得校方和家长陷入到旷日持久的诉讼中,严重影响了学校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为妥善解决体育伤害问题、保障学校体育正常有序的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民法学相关原则为依托,结合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风险预防方式及应对策略、通过保险的引进以达到风险的转移.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伤害的定义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包含在其范围之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教学、体育游戏、体育竞赛、体育训练等校内外活动中,发生在学校体育场馆和其它体育场馆设施内,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事故,其中不包含常见的轻微擦伤、挫伤、崴脚、碰撞或外力所导致的轻微肿胀等无实质性伤害的软组织损伤等.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分析
2.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率的地位,是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原则的特点在于: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对于过错责任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过错的存在、二是行为人过错的存在与体育伤害事故有因果关系,即因行为人过错的存在导致了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了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若行为人存在过错,但这个过错的存在不是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那么,即使行为人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运用民法体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有助于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划分、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助于学校规范管理体育安全工作、体育教师做好自己的体育教学和训练,以此来避免过错责任的发生.
2.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分析
过错推定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此归责原则的特点在于:
及时,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非一般性的“谁主张,谁举证”.
第三,过错推定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过错推定原则的免责事由亦做出了限定,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应严格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依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校园体育伤害的实际,总结出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可适用的几种情形:
(1)体育场馆或者体育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损害的,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的可进行过错推定的法定抗辩.
(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此法条,具体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10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了体育伤害,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学校进行免责的举证抗辩.
2.3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分析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条款字面含义进行推理,一旦在学校发生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照看注意义务,也势必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为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一个独立法人,其在财产状况、支付能力都要优于家庭的支付能力,其条件符合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条件.此种归责原则若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得到频繁的适用,则会致使学校为规避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而采取极端消极的方式对待体育课程.对于何种类型的体育伤害事故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认为:学生因学校的利益(精神的或物质的)而导致的无过错方存在的意外体育伤害事故时,其主要包括:
(1)为学校运动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各种学校活动的举办而进行的前期的体育节目类排练或开始时的体育节目表演时发生的意外体育伤害事故.(2)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种级别、类型的体育竞赛或体育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对于伤害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无过错,也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而学生体育伤害的出现是因代表学校或为了学校的利益而导致的,此类事故的处理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除此之外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在诉诸法律时,人民法院应少用、慎用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校方的合法权益.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致因及其责任分配
3.1学校主体过错及其责任分配
学校主体过错导致的学生体育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及时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主体通常因没有尽到以下义务而导致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出现:
(1)告知义务:学校以及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过安全体育活动知识的相关宣传教育,而致使中小学生对体育活动存在的风险无相应的认知和预防.
(2)警告义务:体育教师及学校相关人员发现学生在从事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如体操中的倒立、跳马和田径中的跨栏跑等运动时,没有对其潜在的体育风险进行警告并告知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而发生了体育伤害,则学校未尽到应有的警告义务,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
(3)保护义务:体育课中,体育教师应对学生尽到保护义务,预防学生体育伤害的发生,应对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体育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以保障其适合学生体育运动的需要,若出现因体育设施不符合相应的锻炼标准或安全标准而导致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应当预测到的体育风险消除义务,在体育课中、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或体育活动中,体育教师应对可预测到的体育风险的发生尽到预测并消除的义务,如在刚下完雨场地湿滑的情况下,体育教师应意识到并预测到如果进行快速移动项目的体育活动,则可能会出现滑倒受伤的情形,若体育教师对符合一般职业认知的,应当预测到的体育风险的发生没尽到其义务而导致了体育伤害的发生,则学校应负有过错侵权责任.
(5)规范、合理地组织体育课及其它体育活动的义务:体育教师在进行体育课授课活动或其他体育组织活动时,应严格按照体育教学大纲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展,因不合理的课堂教学组织或其它体育活动组织而导致了体育伤害,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侵权责任.
(6)其它由于学校过错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
3.2受害学生本人过错及其责任分配
校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后,发生以下由学生自身过错引起的体育伤害,学校无法律责任.及时,学生不服从体育教师管理,进行超越自身能力的体育活动或由于嬉戏打闹而发生的意外体育伤害.第二,学生存在特异体质,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告知体育教师而致使体育伤害的发生;第三,体育教师在进行正常的询问时,如对负荷量的感受,有无疲劳感等时,学生由于自尊心或羞耻感而隐瞒自身实际情况而引发的体育伤害.第四,由其它因受害学生本人过错所引发的自身体育伤害.
3.3第三人过错及其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第三人过错指的是学校主体和受害者本人均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导致的体育伤害.具体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第三人过错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及时,在学校体育活动中由其他学生或个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由其他学生或个人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学校体育活动设施、场地或场馆等相关体育产品不合格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由其产品制造商或体育场地、场馆承建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场地在施工或维修期间,没有设置提醒或警告标志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由施工或维修方承担侵权责任.
3.4多方过错及其责任分配
实践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致因往往是由于多方过错综合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多方过错致使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有以下几种类型:及时,过错行为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致使的体育伤害.第二,学校主体与第三人的共同过错致使的体育伤害.第三,学校主体、第三人及受害者本人共同过错导致的体育伤害.第四,学校主体或第三方与受害者本人共同过错导致的体育伤害.多方过错致使的体育伤害事故,除满足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具有以下特点:及时,主体的多元性;第二,行为的共同性;第三,结果的统一性;第四,责任的连带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多方过错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中,应根据责任主体的过错行为所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来确认相应的责任,不能区分过错程度大小的,侵权人应平均承担责任,若每个侵权主体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受害者本人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分具体情况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5无过错体育伤害及其责任分配
体育活动所具有身体参与性、对抗性和冒险性等特点决定了在无过错方存在的情况下,亦有发生体育伤害的可能性.由体育活动内在不可控风险所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校方在尽到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无法律责任.然而,在实践中,此类事故在诉诸法院时,人民法院往往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判给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频繁地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会导致学校及体育教师的无所适从.对于此类事故的处理,英美法等一些体育强国则是通过甘冒风险原则由受害者自行承担已发生的体育伤害,然后通过保险把自身体育伤害风险转由社会承担.这种方法的运用,值得我们借鉴.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管理
成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小组,其任务与目的是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减轻体育伤害事故的严重度.小组成员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及影响力.根据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出现总结为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因素.二是物的因素.三是管理因素.根据引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致因,可将预防小组成员进行具体明确的分工,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讨论分析其分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普及校方责任险及推进附加体育保险条款的达成
应充分认识到保险所具有的分担风险、赔偿损失等功能,应积极引进符合学校现实情况的保险险种,把学校体育活动风险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内,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我国体育保险由于起步较晚,相关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健全,立法相对滞后,目前体育保险产品自主研发能力还不强,新的保险产品不多,服务对象比较狭窄,多数产品基本上是套用普通商品保险的运行模式,缺乏特色和亮点.鉴于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况,在短期内开发出适合我国学校体育活动切实需求的体育保险产品是不太现实的,因此,立足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应大力推进校方责任险及其附加体育保险的普及,以多方位地保障学校体育运动.校方责任险是指学校作为投保人,学生在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带领的校外活动中,由于校方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及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校方责任保险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已经实施了很多年,得到了政府和学校的充分认可.结合我国国情,推行和设置校方责任保险有其理论和实践的现实合理性及操作性.
5.1理论可行性分析
校方责任保险在理论方面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在于:
(1)校方责任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成熟度,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
(2)校方责任险的保费较低,但赔付额较高,能有效填补受害学生的损失.
(3)校方责任险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可解除学校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后顾之忧,可推动学校体育更好的发展.
(4)推行校方责任保险是学校应履行的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5.2实践可行性分析
校方责任保险在实践方面也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上海市是我国首个引入校方责任保险的城市,2001年9月上海市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继上海之后,北京市在2004年1月起实施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同年12月深圳市开始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其中明确指出:政府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办的学校,应该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除了上述城市对校方责任保险的设立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外,杭州、宁波苏州等城市也相继推行了校方责任保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设立与推行符合本地区的校方责任保险并和商业保险公司就其附加条款进行积极的协商,这充分说明了校方责任保险对校园伤害事故所起到的保障作用,在学校伤害事故中,体育伤害事故则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因此,校方责任险在保障学校整体伤害事故中,对体育伤害事故的保障将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校方责任险仅负责赔偿因学校过失而造成的依法应有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一范围之外,则不在校方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在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山东省潍坊市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5.3附加体育保险条款的实施
2015年9月24日,潍坊市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推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体育运动无过失责任保险的通知》,从2016年1月开始,在全市中小学设立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体育运动无过失责任保险.其附加的校方体育运动无过失责任保险则将校方责任险无法保障的学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纳入了其保险范围之内.附加体育条款的保险范围为: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额度为每生不超过2元,而投保学校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时,每所学校的较高赔偿限额为350万元,每名受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20万元.这就意味着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体育伤害事故时,无论学校有无过失,学校也将不用承担其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学生也能在及时时间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校方也不用与学生家长就纠缠不清的赔偿责任而进行旷日持久的讼诉,既能免去学校的负担,也能使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6.结束语
适用符合学校体育活动特点的归责原则,有助于学校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消除校方的后顾之忧;了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致因,并就其致因找到合适的风险预控策略,有助于减少减轻体育伤害事故、改善社会对学校体育活动的认可度;建立引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有助于校方放开手脚,大刀阔斧地进行体育课程的优化改革,保险亦可使体育伤害赔偿及时时间落实到位,有助于缓解校方和社会的紧张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险的引进与创新方面,山东省潍坊市教育局的创举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