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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跨学科角度看舞蹈艺术中音乐与舞蹈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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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跨学科角度看舞蹈艺术中音乐与舞蹈的联系

舞蹈艺术将音乐、舞蹈等元素结合到一起形成新的表演艺术,具有绘声绘色的特点。没有音乐的舞蹈将黯然失色。从悠久的舞蹈表演历史来看,舞蹈与音乐总是同时出现的。那么,音乐与舞蹈是否真的如表面现象所反映的一样密不可分?从跨学科视野来看,音乐与舞蹈又有怎样的一种关系?本文将着重分析这些问题。

一、传统理论下舞蹈艺术中音乐与舞蹈的关系

在文艺理论中,有关音乐与舞蹈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已经存在关于音乐与舞蹈关系进行探讨的文献记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现代舞蹈文化不断发展,中西文化之间的交流、碰撞不断加剧,舞蹈界开始尝试逐步按照西方的现代文化理念重新审视当代舞蹈艺术中音乐与舞蹈的关系。

在这场进行得如火如荼的舞蹈美学大讨论中,可将舞蹈与音乐的关系大致总结为三大类:他律、自律、和律。支持“他律”理论学说的人认为音乐作为舞蹈的灵魂,是不可缺少的存在。舞蹈离不开音乐,就像鱼离不开水,缺少了音乐配合的舞蹈是不具有任何欣赏价值的。舞蹈只有配合韵律才能展现出动作美,在美妙音乐的陪伴下才能表现出的艺术。但是,支持“自律”理论的人则站在“他律”论的对立面,他们认为“他律”论过时、守旧。舞蹈本身就具有真正的灵魂,舞蹈艺术用肢体与灵魂进行结合,目的就是表达独立、纯粹的艺术,并没有烘托音乐与表现音乐的义务,而是仅仅将伴奏音乐作为“躯壳”,把依靠生命悸动与情感冲动创作的舞蹈样式当做真正的灵魂[1]。支持“和律”论的人则相对温和一些,他们一般持有比较温和、统一的观点。吴晓邦教授曾经指出:舞蹈这种艺术形式比较综合、系统,它进行中的力度与幅度都需要伴奏音乐去表现,才能够将人物气质发挥得淋漓尽致。音乐能够很好地帮助舞蹈实现其综合性,的舞蹈需要配合的音乐,二者是相互扶持的关系,而不是谁更占有主导地位。这种观点支持音乐与舞蹈具有平等的地位。

直到今天,这些观点依然争执不下,支持者都在积极寻求新的论点与证据通过多种方法来证明自己支持的观点的正确性。作为一名艺术工作者,认为无论是自律论还是他律论都过于强调舞蹈或者音乐的主要地位,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众所周知,最早的艺术是通过“三位一体”的方式进行混合而产生的。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艺术分类也逐渐细化,音乐与舞蹈逐步被分为两种不相同的品类。目前所有有关舞蹈的理论都将舞蹈定义为诸如“时空艺术”与“视听艺术”等,这些定义一般至少包括两种元素。从现实情况来说,音乐可以不依托舞蹈独立发表其艺术感染力,而舞蹈缺少了美妙音乐的伴奏则不能算作完整的艺术作品了。因此,完整的舞蹈应该同时具有音乐与舞蹈两种要素。

舞蹈艺术中音乐与舞蹈的关系不符合上述提到的三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编舞人员创作舞蹈的目的就是抒发自身的感悟,舞蹈表演者对舞蹈的演绎过程将自身的领悟与体验融入其中,实际上是在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而欣赏舞蹈的人们也会由于自身经历与审美水平的差异对舞蹈作品产生不同的感悟。但是,对以上三者而言,舞蹈中的动作与力度等舞蹈样式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舞蹈中的配乐。文章从科学的视角依据传统的音乐与舞蹈的思想,借助音乐独立性的思路,从跨学科视野来看舞蹈艺术中音乐与舞蹈的关系。

二、声无哀乐

嵇康著有有关音乐美学的《声无哀乐论》,它在音乐的研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的个体意识逐渐觉醒,各种文艺门类将自己个性的形态具体化成书籍文献,例如《文心雕龙》、《诗品》等著作。《声无哀乐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创作出来的。这本巨作不仅对音乐有无哀乐以及音乐能否移风易俗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还牵涉到音乐美学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并提出了“声无哀乐”的观点,即音乐是客观存在的,哀乐是人们由于精神被触动而产生的感情,两者并无的因果关系。

在嵇康发表上述观点以前,儒家学说认为哀乐的情感表现为“乐”,嵇康则认为乐的本体的“和”与哀乐并没有关系。音乐与诗歌不同,不能表达出某些具体的情感或者思想。但是,嵇康也没有直接否定音乐与情感的联系。嵇康的理论大致可分为:音乐与情感之间的关系具有“无常”性;人从音乐中所体会到的情感是从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音乐对人的情感只起到引导作用。从这些理论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音乐本身并没有表达哀乐的初衷,只是欣赏音乐的人的心中产生的悲喜。

三、声无哀乐与舞有哀乐

3.1舞蹈音乐

若认同声无哀乐的理论,那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人们在欣赏音乐时产生感触或者情感波动?嵇康对此也有自己的见解:人们在欣赏音乐之时产生的触动或者情感并不是来源于音乐,而是在欣赏音乐之前心中就已经具有的情感,音乐只是通过发出声音来将人们潜意识中的思想感情激发出来而已。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在心情不佳的时候听到曲调悠长、舒缓的音乐时更容易产生悲伤的思想感情。由此可见,不能草率地因为人们欣赏音乐与乐曲产生共鸣就把音乐与情感划等号,而是人在潜意识里将听到的音乐当做自己内心所想。

在近代产生的音乐理论中,不少观点都赞同嵇康的理论。俞人豪认为:音乐艺术特性的基础在于它以经过筛选、概括的声音作为物质材料。这个观点表明:音乐首先是基于听觉的一种艺术。相比其他形式的艺术,音乐可以不必寻找现实中对应的物质,而是只可以以形式化存在。这些观点主张音乐只能象征,不能具化。

诺维尔著作《舞蹈与舞剧书信集》中指出:音乐对舞蹈而言,就像歌词对于音乐。这个类比证明舞蹈中的配乐是一个提纲。它对舞蹈演员的动作与动作变化进行事先规定,因此舞蹈演员要按照这个提纲,以富有表现力的姿势与充满活力的面部表情来将这个提纲变得浅显易懂,以便于人们掌握。这里提到的音乐名义上虽然是舞蹈艺术的一部分,但是从艺术的属性上来看依然属于音乐的范畴,符合音乐的每个艺术特征,与舞蹈样式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并且被其修饰、启发,最终形成完整的、具有艺术感染力的舞蹈艺术形式。

3.2舞蹈样式

3.2.1舞蹈动作的具象性

舞蹈与音乐都是从抽象形式发展起来的,舞蹈中动作与音乐的配合来自设计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情节。但是,没有一种舞蹈是抽象的,都或多或少与生活存在着一些联系,用来表达人类所赋予的情感。无论舞蹈艺术形式化多么严重,编排舞蹈的人都要使用手臂、头等其他具有暗示意义的身体部位来将生活中真实存在的、可以模仿的东西表现出来。

对舞蹈来说,动作是必不可少的。与声音的特征与属性不同,舞蹈中的每个动作都带有目的性。舞蹈艺术中的动作大部分来自于生活实践。原始的舞蹈动作,一般是学习生活中某些事物的外在形态然后进行组合形成的,一般是模仿飞禽走兽的动作或者耕田、狩猎等日常行为,来将人类的情感寄托其中。特别是历史悠久的民间舞蹈与古典舞蹈,其中很多经典的舞蹈动作都能在生活中找到原型。例如捉蝴蝶、推车、射猎、飞翔等动作。与生活中所不同的是一般要经过艺术的美化、加工等。这种模拟生活形态的做法数见不鲜。例如幼儿舞蹈《摘葡萄》中品尝的动作;《天鹅湖》中模仿天鹅展翅的动作;《追鱼》中模仿鱼儿游动的动作等。这些动作虽然已经经过了艺术的美化与改变,仍旧能从其中发现生活的影子。因此,舞蹈动作具有具象性。为了便于理解,简单介绍与之相对的抽象性舞蹈动作。在实际的舞蹈编排中,很多动作仅仅是为了表现出人物内心的情感,并未依据实际的生活内容,只是出于情感表达的需要。例如,快速旋转与舞动红绸,只是为了表达欢快的情绪;《天鹅湖》第二幕中一些双人动作等。这些动作象征着一些人类情感,称为抽象性舞蹈动作。

3.2.2舞蹈环境的限制性

声无哀乐论意在说明音乐用来反映现实的方法是间接的,历来人们对音乐的理解范围相较于其他艺术形式要宽广许多。但是,在舞蹈这种艺术中,表演者与欣赏者能够通过建立一些联系使表演与欣赏之间形成一种默契的约定。舞蹈作为一种贴近于生活的综合艺术所使用的服装、道具等能够更加接近于生活本身的经验,能够形成一种具体的时代与环境氛围,从而表现出一些音乐无法确定的内容。

一些舞蹈作品取材于的文学作品,人们一般先接触到文学作品,对作品营造的情境有了事先的了解。在观赏舞蹈作品时会不自觉将脑海中潜意识的情境带入舞蹈中,通过结合舞蹈所呈现的样式与编舞者赋予舞蹈本身的情节内容对文学作品的理解得到更进一步的理解,这种舞蹈已远远超过了抽象的音乐声态。舞蹈动作虽然稍纵即逝,仅仅在有限的时间空间与具体空间里来塑造形象、表达感情,与观赏者产生共鸣。观赏者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结合自身经历与艺术体验去感受、理解舞蹈作品所蕴含的情感,把心灵与舞蹈动作进行对话,将感情投入到舞蹈作品本身,从而与舞蹈合二为一,达到的融合。

四、“舞有哀乐”对“声无哀乐”的限定和阐发

舞蹈中的伴奏音乐只是舞蹈艺术中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舞蹈样式能够通过动作的变化与力度转变等给观众传达各种信息,从而开启观众的想象空间,引起思想上的共鸣与融合。从这方面考虑,舞蹈的样式对其音乐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观点也就可以解释舞蹈作品中为何会发生大量“异曲同工”的情况[8]。如举世闻名的芭蕾舞剧《天鹅湖》,从其诞生到今天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经衍生出了一百多个版本。近代英国男子版本与中国现代舞版本之间的风格简直天差地别。观众在欣赏英国男子版时几乎忘记了原本的故事设定而沉浸在一个渴望真爱的男子的世界中,而在欣赏我国现代舞版本时,人们只沉浸在对舞蹈事业的发展担忧中,早已忘记了它还是不是经典的白天鹅形象。

虽然有些音乐作品并不是为迎合某个舞蹈而专门创作的,有些编舞者却能根据舞蹈样式赋予它们新的含义,甚至与原作者的初衷大相径庭且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舞蹈样式为音乐营造了新的外界条件,音乐作品已经服务于舞蹈所要表达的情感与体验了。编舞者的个人情感、表演者的二次创作、欣赏者的艺术期望等因素赋予了舞蹈艺术中的伴奏音乐不同的艺术情感与想象空间。舞蹈样式对舞蹈音乐的限定、启发与互相融合,才能造就经典、感人的舞蹈艺术。从跨学科视野来看,二者缺一不可。

五、结语

2011年3月,国务院学院委员会会议上,取消了艺术独立的学科地位,升级为独立的“艺术门类”,这意味着艺术不再隶属于文学门类。舞蹈艺术也被分化为“音乐学”与“舞蹈学”两个学科。由此可见,音乐与舞蹈本就是独立的两个个体,虽然已经分化,仍然属于艺术类的范畴,两者的理论研究仍然有着斩不断的联系。

通过以上阐述,认为舞蹈艺术中所争执与讨论的“音乐”并不是音乐学科中的“音乐”。从理论层面来说,两者分别属于舞蹈学与音乐学两种不同的艺术形式。但是,由于这两种艺术形式之间存在音乐部分的重叠,因此才引来如此多的争辩、误解。舞蹈艺术中的音乐要借鉴音乐艺术的研究成果与先进经验,为舞蹈艺术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