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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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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立法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公布实施,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发展从此驶入依法治教的航道,至今已经经历了22个春秋,它不仅规定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内涵外延和职业教育的体系框架,还推行了职业教育的运行机制和资源保障措施,现在已经可以集中反映20余年来职业教育进行实践和理论两方面探索的教育管理的经验成果,而且进一步确立了职业教育作为目前国家一种基本的教育制度的地位,为未来的职业教育能够不断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职教法颁行后,前后共有21个省(区、市)制定了本地区的职业职业教育实施办法或条例,另外还有4个省制定了本地区的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职业教育的需求、我国职业教育的管理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都表明: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大势所趋,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立法势在必行。本研究结合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发展现状,分析了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特点,从理论上对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地方立法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实现法制化进步的可行性建议。

一、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特点

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能够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执行,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职业教育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中央和地方职业教育督导机构分别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职业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职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行政职能。职业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为建立与职业教育决策、职业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相对的法律依据。

三是确立了职业教育的督学地位。我国政府实行督学制度,这也是职业教育督学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职业教育的督学队伍走向专业化。四是规范了职业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职业教育督导分为职业教育综合督导、职业教育专项督导和职业教育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工作重点,确定了职业教育督导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障职业教育督导实现监督能够公开、公平和公正。五是强化了职业教育监督问责。职业教育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职业教育学校及其主要的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有力地加强了职业教育督导对于职业教育院校的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二、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法制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进行过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了我国进行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法制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职业教育院校办学条件不达标职业教育教师整体数量不足,师生比未达到有关规定,特别是某些院校的“双师型”教师更是不足。部分职业教育学校在校生数低于2000人,职业教育院校生师比超过18:1的院校近800多所。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在校生比例需要进行一个地区性的政策引导,比如加强对职业教育办学的财政扶持。

(二)部分地区仍需加大职业教育资金投入按照我国政府的要求,有些地方财政拨款水平还不够高,需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以确保如期实现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目标。整体投入与职业教育自身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有待建立一个财政向职业教育倾斜的地区法规规章,以实现加大职业教育资金投入。

(三)部分职业教育院校进行专业建设的能力比较弱部分职业教育专业点的专任教师数不到2人,甚至还有一部分职业教育专业点没有专任教师,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设置或缺乏标准、或有标准但并未执行。另外,职业教育学生的毕业顶岗实习管理不严,导致职业教育的学生在毕业的实践教学过程中收获不大。职业教育的学生平均建筑面积等指标偏低,班额较大,职业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现代职业教育的建设要求差距较大,特别是实训基地建设比较薄弱。职业教育院校办学能力与规划设想有一个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也是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法制化的一个方向。

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立法对策

中国共产党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党的精神,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法制化水平,构建起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主导、职业教育市场进行运作、职业教育学校作为被督导主体、鼓励全社会来参与的督导评估运行立法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职业教育督导实行互动式督导评估。目前现代的职业教育要发展主要依赖于全社会能够通力合作。如果要在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中实现职业教育办学各方合作互动,必须实现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主体与对象的合作互动,因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主体和对象的合作互动能够促进各方面合作互动,促进共同发力,推动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好的办法是组织外聘专家、各个地方政府的督学组成督导组深入试点校进行实地考察督导评估。根据发展好、发展良好、发展一般、有待提高4个等级标准对试点校进行督导评估,给发展好和发展良好的学校挂牌“自主管理试点校”,有效期1年,并实施经费、师资、评优晋级指标“三倾斜”政策;如果是发展一般、有待提高的学校,可以根据该学校的具体办学情况,对其继续试点一年或取消试点。同时,鼓励其他符合条件的学校申报“自主管理试点校”。

二是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实行多样化督导评估。坚持实行职业教育督导的质性评估和量化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办法;针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情况,坚持职业教育督政与督学并重、职业教育监督与指导并重;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督导评估手段,提高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实行多样化督导评估促进了教育和教学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了教育管理者进行管理的灵活性,提高了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改进教学管理的积极性。

三是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实行多元化督导评估方式。各个行业、各个用人单位,能够感知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否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在市场上职业教育办学力量不仅要在办学中发挥主体作用,还要在评估中发挥重要作用,也是提高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公信力、透明度的现实需要。实行统筹职业教育资源,办好服务地区经济的职业教育,提供政策保障,办好具备现代标准的职业教育,强化办学机制,办好具备竞争活力的职业教育,构建多元化督导评估模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四是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必须注重评估结果的运用。因为现实中合理运用评估结果是强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效果的非常关键的环节,所以各级教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首先,运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进行问责和奖励。其次,要坚持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开。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利于职业院校接受社会监督,利于让全社会都能够了解职业教育进行教育改革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以保障社会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吸收第三方机构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