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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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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模式研究

一、问题意识

教学模式是指基于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搭建起来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或活动程序。它反映了课程设计者与实施者对待“教”与“学”的态度,也直接影响学习者的学习效果。研究教学模式的关键在于探索一套怎样的模式,才能科学、有效地提升施教效果,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2014年4月,教育部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该标准提出“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如何达到这样的国家标准呢?我们应该以该标准作为改进教学的准绳,在法学教学模式方面进行不懈地探索与创新。

二、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传统教学模式的检讨

相较于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有着明确的办学方针和灵活独特的运行机制。然而受母体高校资源依赖和管理惯性的影响,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没能凸显层级差异性,培养的人才无法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需要。笔者从反思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现有教学模式入手,寻找原因,力求改进。

(一)教学模式单一,理论与实践脱节近年来,独立学院在教学模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囿于师资力量、经费开支、生源差异化大等因素,改革大多停留在表面,无法深入推进。法学专业的教学大多以理论灌输为主,即使设置一定的实践学时,实施过程往往大打折扣,甚至成为了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一种摆设。以理论布道为主的法学教学,侧重于法学概念、理论和法律条文阐释与分析。对学生的实践教学大多在完成知识教学后开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技能培养的脱节。目前,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被动跟进。受每门专业课课时有限而内容多的局限,每门法学专业课理论讲授占据了绝大部分时间,即便偶有穿插案例分析,大多也是为了“以案释法”,选择的案例一般是截取的片段或者是设定的案例模型。学生不能接触到真实完整的案例,无法了解法律纠纷的全过程,自然缺乏分析、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无法养成运用法律思维应对社会问题的习惯。

(二)忽视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从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上看,课程体系中理论课占得比重普遍较大,实践课的比重相对较小,专业限选课的选择面较窄。教师把传道授业解惑的精力放在了夯实理论基础上,这样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搭建相对稳固的知识体系。虽有一部分院校开设了案例研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程,通常也是“各自为战”的局面,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甚至部分院校以寥寥可数的法院旁听、实务部门参观当做实践教学的内容,当然无法达致实践教学的既定目标。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需要在实践中验证、增进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学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实践技能,才能满足就业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而这一点恰恰是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忽视的。

(三)教学评价方式单一作为教学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教学评价,是评价教学效果的尺度,对学生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也具有导向性,对培养学生专业素质和形成相应能力至关重要。然而,当前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评价仍以知识考查为主,卷面成绩是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依据。这种相对单一的评价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方面,评价内容单薄化。过分侧重于对学生书面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与评价,相对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另一方面,评价功能单一化。仅仅将评价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效果和施教效果的手段,没能发挥其在督促、导向、激励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方面的功能。教学评价具有甄别、筛选的功能,同时也是促进、增进学习的重要手段。这样以来,那些考试合格并且修满学分法学学生成为了理论上“合格”的法律人才,而实际上他们远远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岗位需求。

三、重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创新

教学模式属于教学活动的顶层设计,关乎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效。教学模式必须面对“为谁教、怎样教、教什么”这样的现实问题,突破思维禁锢,适当吸收、借鉴西方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并将之本土化,正确处理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探索多种模式的综合利用。

(一)树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同步化、一体化理念

美国卡内基基金会的一项关于法学教育的研究报告指出,法学教育应当围绕六大核心任务展开:一是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体系;二是司法实务能力;三是决策能力;四是学习能力;五是通过创造性的训练使学生加入有效地、负责地法律职业群体;六是加入公共服务的意愿和能力。这六大核心任务,体现了法学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本质要求。理论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搭建完整的知识理论体系,实践教学着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司法实务能力,而决策能力、学习能力、融入法律职业群体的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等不是单纯地理论教学或者实践教学能够完成的,需要两者的融会贯通,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步化、一体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步化、一体化,旨在推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步进行。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我们要逾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割裂的鸿沟,回归到“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上去,并在教学模式上加以具体实施。

(二)构建“五位一体,诊所互动”的实践性教学模式

在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为了贯彻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步化与一体化的理念,笔者建议搭建“五位一体,诊所互动”的实践性教学模式。“五位一体”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内容和目标,“五位”指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主要内容,具体指交流、查阅、写作、调查、思辨五个方面,“一体”指实践性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为体。“诊所互动”强调以学院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为依托,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学会梳理法律关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职业技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是合理规划授课时间。将专业基础课的授课时间划分为三个部分:讲授基础知识占用二分之一的时间,用来阐释基本概念、基础理论、法律条文,从而搭建稳固的基本理论框架;拓展讨论占用四分之一的时间,用于培养学生的交流和思辨能力;实践训练占用四分之一的时间,用于对学生进行实例演练,培养学生的写作、查阅、调查能力等,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使学生的学习得到拓展和延伸。

二是实现案例教学的功能拓展。改变过去“以案释法”的做法,从把案例教学作为辅助讲授的手段转变依托案例教学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选取部分真实、典型、完整的案例,在授课老师对案例充分整理归纳的前提下,让学生梳理法律关系,提炼案件关键信息,锻炼法律思维能力,从而能够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三是实现课堂教学的环节拓展。受法学专业课的学时所限,单一的课堂教学容量有限,无法满足学生对广博法律知识和复杂实践能力的需求。我们可以尝试拓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立体化教学模式,在时空立体化模式中开展法学教学活动,具体包括教与学的互动化、教学资源的立体化、教学方式的多样化、教学场景的多变化等。在教学方法上,可以采取讲授式、自学式、互动讨论式、情景体验式、社会实践式等多种方式;在教学内容上,紧扣立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创造并增加学生实训的机会;教学资源上,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案例库资源、较高院公报、法律诊所案例等,导入社会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问题;教学场景上,可以利用模拟法庭、观摩庭审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理解法律知识。

(三)引入

CIPP模式完善教学效果考评体系CIPP模式是美国教育评价家斯塔弗尔比姆提出的课程评价模式,他认为评价过程由背景评价(ContextEvaluation)、输入评价(InputEvaluation)、过程评价(ProcessEvaluation)和结果评价(ProductEvaluation)组成。背景评价是在既定的环境条件下评定方案目标的合理性;输入评价是在确定了方案目标后,对各种可供选择方案加以比较、铎定,实为评估方案的可行性与效用性;过程评价是对方案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目的在于改良方案、改进实施过程;成果评价是测量、解释、评判方案的实施效果,为结论性评价。这一评价理论是对教学全过程的评价,是一种先进优良的教育评价体系,有利于不断地修正、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依据这一理论,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效果考评体系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摆正人才培养定位,明确教学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为培养应用型法治人才,其教学目标在于使学生掌握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法学专业的每门专业课都应围绕这一目标和人才培养定位展开,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都要以此为导向。唯有此,方能保障目标的实现。

二是建立科学高效的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教师的评价不仅仅关注其教学效果,还应注重其教学投入、教改努力等方面,教学评价从多方面展开,既有反映法学专业教学的常规性指标,也包括反映教学改革成效的评价性指标。

三是引入灵活多样的学生考核方法。改革现有的法学课程考核方法,考核不要仅仅局限于试卷性考试,开展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对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以通过分组模拟审判的方式核定成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模拟处理事务问题,如此一来,既可以考查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也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交流思辨能力。对于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教师可以指导学生用写论文的方式评定成绩,教师选取一部分重点和热点问题,学生发表看法并撰写论文,或者在开展学术讨论的基础上撰写论文,也可以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当学生班级的人数不多时,教师和学生可以面对面回答问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