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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法治教育。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通过法治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法律基础课程基本已经覆盖了全国各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方面也取得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总体来看,法治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如何增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是长期以来众多学者一直关注的话题,同时也是困扰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一个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的“虚化”现实
近年来,“校园贷”导致的校园惨案频频发生,一些正值青春年华的大学生掉进这个黑暗陷阱,一步步走向深渊,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校园贷”事件的高发频发,折射出大学生群体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的运用能力低下。另一方面,以少数大学生作为加害人的违法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影响比较大的有:2004年2月云南大学“马加爵案”、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故意杀人案”、2013年4月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这些以大学生作为“受害者”和“加害者”的众多案例,无一不在拷问着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在所有的事件中,大学生无论是作为“受害者”还是“加害者”,都直接印证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呈“虚化”状态。按理说大学生是接受过法治教育的知识分子群体,理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应当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遗憾的是,他们在实际问题面前,或手足无措,或情绪失控,显得毫无法律素养,结果令人痛心,更令人警醒。问题由此产生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在哪里?为什么会呈现出“虚化”状态?对此,学界有众多研究,也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但总体看,学界在对大学生法治教育问题进行思考时在认知上有“同化”趋向,并未揭示出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中存在的教育范式“固化”问题。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问题思考中认知的“同化”趋向
当前,针对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存在的实际效果“虚化”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经过认真梳理发现,对影响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的原因,以及就如何增强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认知趋向“同化”特点。
(一)对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虚化”的归因“同化”
大多数研究主要归因如下:首先,法治教育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比如一些高校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重视不够”,削弱了法治教育;其次,法治教育内容存在不合理之处。各高校法治教育使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教材,法律内容安排可谓面面俱到,却又只是点到为止,这增加了法治教育工作的难度;第三,法治教育手段单一。相当多的高校开展法治教育的基本做法就是在几个课时内由教师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内容总离不开学习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文,说教成为法治教育最重要的一种形式;第四,高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高校的法治教育工作都是由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担任,他们中很少有教师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相对较差。
(二)对提升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的路径选择“同化”结合前述影响高校学生法治教育实效的因素,多数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针对法治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建议各高校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法治教育工作,切实把学生法治教育工作抓牢抓实;法治教育内容方面,建议各高校在兼顾教学大纲要求,结合自身的学校类别及专业设置情况来开展法治教育,同时加强刑事法律方面的教育,以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等等;在法治教育手段方面,建议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如组织学生去法庭观摩,组织模拟法庭,结合学校实际建立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在教学过程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使课堂生动、形象、具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建议加大对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改善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师法律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走专兼职教师结合的道路,充实提高法治教育师资队伍”。
(三)研究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虚化”的视角“同化”
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虚化”的成因和解决方案,众多学者之所以趋同,缘于认识视角的“同化”。长期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倍受社会关注,频繁见诸媒体。有的学者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归因居前的选项就是大学生“不懂法”“法律意识薄”,这在一定程度上坐实了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虚化”的事实。大多数学者正是从“不懂法”“不守法”这样的视角出发,去研究导致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虚化”的原因和解决方法。于是让学生“知法”“守法”,自然成为解决问题的教育范式。应当讲,以“知法”“守法”的教育范式去开展法治教育工作,并无大错,但事实是法治教育效果却总是事与愿违,事倍功半。
三、大学生法治教育中的教育范式“固化”
所谓教育范式“固化”,是指教育教学实践中存在于施教者一方已然固定成型的教育模式。教育范式具有很强的惯性,一定的教育范式一旦形成并“固化”,往往难以改变,施教者会不自觉地受其牵引,从而影响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的实际效果。教育范式也有优劣之分,但一般而言,教育范式的形成更多是基于某种片面认知或者成见,对教育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一)教育范式“固化”在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
大学生法治教育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可见,“守法”只是法治教育的目的之一。但在法治教育实践中,法治教育的“守法”目的往往被突出出来,“守法”目的被赋予终极性、根本性色彩,并渐渐成为主导性认识。诚然,“守法”是极为重要的法治教育目的,“出于实践的考虑和理由,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作为立法者或者管理者,也总是期待法律能够获得普遍地遵从。基于此,在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中,作为法治教育主体一方的施教者,往往不自觉地侧重强调法治教育的“守法”目的。于是,这种在长期法治教育实践中对“守法”目的的过分强调,自然而然地生发成一种教育范式,并逐渐“固化”,即“法治教育=知法守法”,可以把这种教育范式命名为“守法范式”。“守法范式”当前普遍存在于我国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中。受此影响,施教者一方在法治教育过程中,教育的基本模式就是在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通过强调违法犯罪后果很严重等,去引导学生守法。
(二)“固化”的教育范式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正如前面提到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自觉的守法者,法治社会本身也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因此这种“守法范式”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大学生群体是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既有其特殊性,同时也具有普遍性。从普遍性角度讲,任一个体或者群体,都是潜在的社会规则的破坏者,都有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的必要,将其形塑成一个守法者。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在于,他们是知识分子群体,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骨干力量,他们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具有高度的可塑性,若不进行正面的教育和引导,对其加强法治教育,任其自由发展,后果将是相当严重的。所以,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使其“知法”,进而成为一个自觉的“守法”者,不仅必要,更是必需,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三)“固化”的教育范式与大学生的现实处境存在严重的逻辑背离
从“法治教育=知法守法”这一“固化”教育范式的语意逻辑出发,可以做出这样的逻辑推导:“如果不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或者教育效果不好,大学生将成为不懂法、不守法的群体,进而可能会成为社会危险的加害者、施予者。”的结论自然是必须对大学生进行“知法守法”的法治教育,而广大媒体关于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频繁报道,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教育范式。一般而言,前面的逻辑推导总体讲是成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不加强,学生将成为法盲,守法更无从谈起。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教育效果,为何按照这样的教育范式开展法治教育,现实效果却总不理想呢?根源在于,以“知法守法”为法治教育目的的已然“固化”的教育范式,与当前大学生群体的现实处境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逻辑背离,即:一方面,施教者总是教育学生要知法守法;另一方面,大学生们的现实处境却显示,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折不扣的受害者。近几年来,以侵财为主要目的的“校园贷”恶性事件的高发频发,大学生作为消费者在网购平台或实体店遭遇的假冒伪劣商品和各种欺诈行为,大学生在勤工助学、实习求职领域遭遇的各种陷阱和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甚至存在少数不法分子对大学生进行性侵害等等,不一而足。教育范式与大学生现实处境的逻辑背离,使得大学生丧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最终严重抵消了以“守法”为目的的高校学生法治教育效果,导致法治教育效果的“虚化”。大学生群体心智尚未发育健全,抗风险能力非常低下,面对纷繁复杂的不法侵害,“守法范式”教育不能化解大学生面临的现实矛盾和侵害,不能为其提供保护或现实益处,受到侵害的大学生往往是求助无措,维权无方,最终选择的只能是无声地反抗,默默地承受着难以承受的压力,他们有的通过日记倾诉,极端的则选择以死抗争。而这些软弱表现,反过来又滋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地加害大学生群体,致使各种侵害大学生的恶性事件轮番上演,如此循环往复。
(四)“固化”的教育范式严重制约着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
受“固化”教育范式的影响,高校法治教育工作便遵循“灌输”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守法”的思路展开,这种教育思路严重制约着法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守法”属于义务的范畴,总是与“必须”“不得”这些词语相伴,极易让人产生抗拒心理。加之法律是由无数的行为规范组成,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些规范是极其枯燥乏味的,因此,以“守法”为目的的法律知识的教学,难免陷入说教的窠臼,使人产生抗拒心理。当然,笔者也注意到很多法治教育工作者使出了浑身解数,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力求增强教育效果,但却收效甚微。比如:案例教学方面,有的教育者不惜选用一些比较极端的反面教材案例来展示违法犯罪的不利后果,引导学生守法。但这些极端案例往往与学生存在距离感,如大多数学生会认为,“犯罪离我很遥远”“我是不会犯罪的”等等,所以大学生对于进一步了解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是缺乏兴趣的。实践教学方面,有的学校通过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组织学生观摹法庭等方式来进行,这虽然能够产生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实施过程中难度却很大,学生的受益面也极为有限,法治教育效果也不明显。一方面,作为实践基地的法庭、监狱等,有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规律,且接待能力十分有限,协调、配合高校开展法治教育的积极性始终是一个问题所在;另一方面,从高校角度讲,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开展实践教学受经费、时间安排、安全等诸多因素影响,实际开展情况并不理想。
四、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固化”
教育范式的矫正前提决定路径、决定内容选择。长期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导方不自觉地受到“固化”的教育范式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去确定、拣选法治教育教学内容,继而受内容的制约,采取了不恰当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最终使得法治教育实际效果事与愿违,事倍功半。因此,须对高校学生法治教育中的“固化”的教育范式进行矫正,破除传统教育观念,才能切实增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客观认识大学生的现实处境,矫正法治教育认识
正如前面述及,“固化”教育范式与大学生群体的现实处境存在严重的逻辑背离,因此必须还原和回归现实,正视并客观看待大学生群体的现实处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学生群体正处在心智发育阶段,他们渴望独立,却又不具应对困难和复杂局面的能力,面对困难和复杂局面时,往往手足无措,无力自保,属于弱势群体,属于易被侵害群体。可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一般不会主动去破坏社会规则,向社会施以危害。因此,在法治教育过程中,不宜过分强调“守法”目的,在主导思想上要更多地坚持“用法”目的导向,在实践中多传授“用法”的本领。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教育教学工作中,以“关爱者”的身份和姿态出现在学生面前,增加亲和力、感染力,增强法治教育效果,而不是以“你要守法”的“说教者”的身份和姿态,让人产生抗拒感。“关爱者”的身份和姿态才是符合教育规律的,才能够产生期待的教育效果。如果始终坚持固有认识,一味向大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和条文,要求学生守法,法治教育效果是不可能改观的。
(二)重视学生“用法”能力培养,矫正法治教育目的
“固化”教育范式的存在缘于对“守法”教育目的的过分强调,所以对“固化”教育范式的矫正,须在重视“守法”教育目的的同时,突出法治教育中的“用法”目的。学以致用,如果通过法治教育不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用法”的能力,这是法治教育的失败。受“固化”教育范式的影响,在长期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中,法治教育主导方往往忽视了“用法”这一法治教育目的,进而淡化了学生“用法”能力的培养和塑造。法治社会不仅要求公民守法,更要求公民具备运用法律的能力。大量的社会现实证明,大学生用法能力是很弱的。在社会实践中,他们缺乏证据意识、维权意识、权利意识,更缺乏护法能力。前面所列举的以大学生为侵害对象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得逞,与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用法”能力差不无关系。所以在法治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从增强学生“用法”能力这一目的出发,去安排教育教学内容(包括案例),调整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突出大学生“用法”能力的培养。大学生“用法”能力提高后,意味着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面对各种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可以理性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权利救济,而不是选择退让、隐忍或走向两种极端,增强法治教育实效,进而使整个社会逐渐步入法治的轨道。
(三)确立“即时受益”教育理念,矫正法治教育方法
严格说来,学生接受教育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受益的过程,但受益却有现实性受益和潜在性受益、直接性受益和间接性受益、即时受益和远期受益的区别。所谓“即时受益”教育,是指在受教育者方面,能够现实感知到知识益处或者某种收获,这种感知是直接地、即时地。而间接性受益教育,学生则无法即时和真实地感知到受益或收获。人往往是趋利的,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学生对那些能够直接感到受益或收获的学科(专业)和教学内容总是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而总把那些比如文史哲之类的学科和专业放在次要位置。这也可解释为什么在高校招生中存在冷门和热门专业的现象。例如:学生对“犯罪”这一知识点的兴趣,与“遭遇校园贷后该怎么办”的兴趣相比,学生对后者的兴趣显然会高出很多,原因就在于后一个知识点更贴近学生实际,更能与学生的现实需要相契合,让学生产生一种“即时”的获得感。由此出发的法治教育教学内容就是“即时受益”教育内容,相关的教育理念就是“即时受益”教育理念。在法治教育教学中确立“即时受益”教育理念,将对法治教育效果和法治国家建设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即时受益”教育能切实增强法治教育实效。正如前面分析,“即时受益”教育能让学生产生直接或即时的获得感,这种获得感必然会催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强烈兴趣,使其自觉主动地去学习法律知识,变“要我学”为“我要学”,由此而产生的教育教学效果是灌输式教学永远也无法比拟的,因为兴趣才是好的老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学过程是一个规律化过程,通过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往往可使教学达到事半功倍效果。”“即时受益”教育对法治教育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提出较高要求,相关内容必须更加贴近大学生的现实需求,能够真正起到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的作用,切实让学生产生“受益感”“获得感”。因此,在法治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切实了解学生在现阶段具有共性的诉求或期待,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一厢情愿”的状况发生,确保学生受益面及效果。在当前,诸如“校园贷的应对技巧”“消费过程中遭遇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勤工俭学过程中如何维权”“实习求职时受到不公正待遇如何解决”“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等等,与这些相关的法律知识都可以使学生及时受益,当然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收集意见或者问卷方式了解学生们所关注意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当然,并不是说讲解这些知识点就能完成全部法治教育,本文的观点旨在表达通过培养学生学法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另一方面,“即时受益”教育将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法治教育,大学生作为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律意识、法治素养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即时受益”教育不仅能增强学生学法的兴趣和自觉性,更能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众所周知,法治国家建设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极为重要的方面,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和难点所在。“即时受益”教育能够唤醒和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可以使学生成为法治政府建设、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建设力量、监督力量和促进力量。
结语
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有“虚化”之忧;对这一问题所进行的大量研究虽不乏见地,但在归因和解决路径的认识趋向上仍陷于“同化”窠臼;相关研究并未揭示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存在的“固化”教育范式,没有从根本上提出解决法治教育实效欠佳问题的办法;“固化”教育范式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中的一种普遍存在,必须从法治教育的认识、目的、方式等方面切实予以矫正,才能真正提升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