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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合同在建筑管理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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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合同在建筑管理中的运用

我国近年来经济增长较平稳,未来发展空间极大,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也趁此机会不断发展起来。然而,却有一些企业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出现了恶劣的问题,不仅不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还对我国的建筑行业造成消极影响,恶性循环最终回影响整个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了解施工合同的背景

国际上的建筑合同种类繁多,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建筑合同,像比较重要的国家英国和法国。在英国以及其他英联邦的国家和地区建筑行业的主流建筑合同是ICE合同和JCT合同,而在美国以及与美国关系较为密切的国家的建筑行业的主流建筑合同是ALA合同和AGC合同。国际上最有性的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有FIDIC组织,国际惯用的的施工合同有FIDIC标准合同。作为国际施工合同的红皮书它主要适用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著名的国际金融机构中的国际项目国际工程,与其他类似的国际组织相同,它大大地发展了建筑工程咨询服务业。而FIDIC合同同时也是我国建筑界最为熟悉的国际标准合同条件,我国《建筑工程设施合同》就是以此为参考书修订的。

2.施工合同的内涵

目前国家十分重视建筑行业的管理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建筑法》《物权法》《城乡规范法》以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法》等。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的概念是建筑工程合同是工程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为完成协议好的建筑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足以看出施工合同中利益不够稳定的是发包人。我国《建筑法》明文规定建筑施工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是为了保障施工的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并降低工程造价的一个保障。它以经济合同为基础,依托法律手段和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手段对进行的建筑工程进行经济合同管理。综上所述,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即施工企业共同去履行,通过一份双方意见一致并且合理的合同才能使一项工程顺利地进行。

3.施工合同的履约问题

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显示,我国施工合同的平均履约率竟不足5%,这份数据令人瞠目结舌。不够严谨的施工合同中合同条款的思考不够,双方的权利义务描述得不够详细。最终造成后续发生的的纠纷。而一项施工合同主要完成的问题有:施工合同订立的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合同执行者以及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施工合同订立的抗风险条款不够充分、合同中的价格等项目管理不够严格,最终导致了我国施工合同的平均履约率不高。

4.施工合同的流程优化

(1)投标前。在确定施工之前必定要先进行工程投标,而投标之前相关的负责人要根据施工项目中的预期利润和预期物价等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的实力综合分析施工条款,还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竞争对手的实力报价。特别要注意报价时所采用的税金、利润以及各种利率费用都是今后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想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的依据,一定要慎重考虑。

(2)投标。投标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过程,在报价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竞争优势,从对手的弱势出发取得最的计划。投标时要将各种费用尽可能补充起来,不擅自减少费率甚至取消费率,因为这对提高工程变更后新增项目的单价十分重要。为了适应整个施工项目,在施工报价的前期应当适度抬升,而到了后期就应当适当降低。

(3)施工。在建筑工程施工初期大部分业主因不够专业没有经验而在施工用量上把控不严、在建筑基础工程的后期变动上没有思考,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在这些方面加以利用,创新思维模式用以创造利益的较大化。

5.实例分析

中建某局承包某工程需要大量混凝土,于是与A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要在施工处建设自拌站。该公司此项目负责人艾某为完成合同与柏某订立了原料砂石供应的口头协议,然而在完成砂石供应后柏某却未收到货款,遂及时向艾某索要,于是艾某以个人名义向柏某签下欠条,但后继仍未完成交付,柏某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认定A公司与中建某局构成表见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柏某提交的证据与当庭陈述以及被告中建某局人的辩解,可以认定A公司为欠原告柏某货款的主体。中建某局虽然中标承建了工程,但并无证据证明自拌站是中建某局或是该公司外设机构依法设立的,也无法说明艾某是该公司员工。同时从艾某开具欠条的事实来看也认定本场纠纷与被告无关,它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重要证据有艾某的证明欠条、A公司委托中建某局的付款函、原告与A公司代表偿还货款的短信截屏。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出现的问题有:(1)双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2)柏某直到发觉A公司资不抵债后才上诉,而告中建某局只为了满足赔偿目的。(3)从私人欠条、与A公司人的短信截屏和委托付款函来看,也说明合同双方的条款并不明确。(4)无法证明“自拌站”是中建某局建立起来的,中建某局与A公司签订合同而A公司与柏某又有合同,之所以建自拌站是为了节约运输成本,无法证明与中建某局有表见的关系。

6.结束语

以上的几点建议以及案例需要在实际生活中慢慢锻炼才能深切体会,这就需要在建筑工程中下意识地加强规范管理,具体、科学地研究分析施工合同在建筑管理过程中出现过的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督促建筑工程中施工合同的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潜移默化中加强建筑工程中施工的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周启伟.施工合同在建筑管理中的应用分析[J].福星惠誉房地产,2018(3):8-26.[2]陈思.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研究[J].湖北建材,2017(1):2-21.

作者:陈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