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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价格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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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价格政策研究

甘肃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甘肃省获批的第三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公司于2016年1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2016年3月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为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2016年3月公司在甘肃省工商局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其母公司甘肃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控股股权。成立以来,公司积极履行为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职能和作为集团财务管理的辅助管理职能,发挥服务企业集团的资金归集平台、资金结算平台、资金管控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的“四个平台”职能,努力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为集团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目前,公司主要开展业务有: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成员单位办理贷款。2016年12月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上线,2018年获得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债券等资质。

一、公司成立之初的价格政策

(一)公司成立初期定价政策背景

1.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财务公司定价政策按照一级法人金融机构规范,产品分类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产品目录。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它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简单说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己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自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自2015年5月1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自2015年8月2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而财务公司于2016年3月成立,必须面对利率市场化政革,建立利率市场化体系,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2.为适应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的需要。

成立财务公司之前,集团公司已积累了多年结算中心资金管理经验,但是结算中心非金融机构,没有金融许可证。利率不受市场监督且业务仅局限于内部资金调拨管理,不能开展结算业务,已经不能满足集团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全省经济下滑,省属大型国有企业盈利能力欠佳的情况下,甘肃电投集团抓住时机,获批财务公司,充分发挥了资金归集平台、资金结算平台、资金监控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

3.为适应与同业合作机构的市场交易要求。

财务公司成立之初,银企直联有多家银行,这些商业银行都有完善的定价机制,财务公司一成立就要和这些银行开展活期存款、定期存放等业务。为了获利较大化,这些商业银行的定价策略也较为灵活,因此,对财务公司建立价格体系带来压力。

4.为适应财务公司开业初期经营能力的需要。

财务公司开业之初,业务范围仅限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第二十八条的经营范围,简言之,开展的都是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给其支付存款利息,给成员单位贷款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存放银企直联银行获得存款收入。开业初资金规模小,业务量不大,从业人员经验不足。

(二)开业初的价格政策

2016年3月开业后,财务公司以价格政策函的形式了价格政策,按照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的产品价格目录,存贷款价格都按一个标准上浮或者下浮。就是说价格与成员单位资金归集率、账户归集率和所处行业、规模以及经营状况没有关联性。优点:

1.公司开业后成员单位资金入池后瞬间就可以计价,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2.计价方式简单、直观,成员单位容易理解,财务公司容易操作。不足:1.定价原则不明确。存贷款业务的价格未能结合成员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资金归集情况。

2.定价职能不明确。作为价格管理、价格政策、价格政策报价和审核、后台操作的部门职能不清晰。3.价格调整机制未建立。随着各项业务开展,成员单位的经营和发展也在不断变化,适应财务公司发展和成员单位实际的价格机制应该是联动和不断调整的。基于以上不足,2018年初,财务公司开展了成立以来第二次价格政策的调整。

二、目前公司实行的价格政策

(一)定价原则

1.服务集团原则。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辅助管理金融机构,确保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并服务集团发展大局,通过价格调节,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效益较大化。2.差异化原则。根据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内金融服务产品类别、参照成员单位资金集中度、票据集中度、存款贡献度以及授信等级实行差异化的存、贷款利率定价。3.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管理规定,服从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利率定价的管理和引导。

(二)定价方法

1.存款定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参照全国价格自律委员会对存款价格上限自律约定后公布的省内一级法人机构各类存款利率,结合成员单位实际确定。

2.贷款定价方法。将成员单位加入时间分成存量成员单位和新增单位两类对贷款进行定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结合存量成员单位上一年度存款贡献度、全口径资金集中度、票据集中度、有效期内授信情况四项指标综合得分浮动(新增成员单位按近期指标),且实行一单一价的计价模式,具体计价方式如下:成员单位综合得分=资金贡献度得分+全口径资金集中度得分+票据集中度得分+信用等级得分。存款贡献度得分、全口径资金集中度得分、票据集中度得分、信用等级得分按照各自一定时期的平均值与占比计算得出。计算出的成员单位综合得分分成三档计息,较高等下浮利率最多,中间档基准利率,低分下浮利率最多。

3.贴现业务利率。参考中国票据网报价,依照以上三种得分结果分成三档计息。

4.委托贷款手续费。向资金委托方收费。

5.法人透支业务利率、结算类业务、咨询类业务定价、见证保障等业务定价参照人民银行基准价。

(三)现行价格政策优势

1.综合考虑了成员单位是新加入还是存量成员单位,新增成员单位对资金池贡献小,历史数据有限,因此在加入归集之初相比存量成员单位享受的存贷款等价格优惠少;2.综合考虑了成员单位在存款贡献度、全口径资金集中度、票据集中度、信用等级等多个维度。通过综合计算的价格策略更加、科学地兼顾了成员单位对财务公司资金的贡献,也从价格策略上引导成员单位积极入池,提高归集意愿。3.满足人民银行MPA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人民银行MPA宏观审慎监管是针对金融机构包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按每季进行事后评估,按月进行事中事后监测和引导的评价体系。定价行为考核旨在甄别非理性定价行为,规范市场,维持秩序,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定价自律机制,提高自主定价管理水平。财务公司因性质特殊,在集团的发展布局下,容易出现为支持个别成员单位发展而存款利率偏高的情况。个别成员单位的高利率存款可能占有存款总量中相当比重,因此容易出现利率浮动幅度偏高而MPA考核不达标的情况。通过本次价格政策修订有效避免了个别单位高利率存款现象。

(四)现行价格政策不足之处

1.存贷款业务、同业拆借等各业务之间的定价不能联动,利息收入和支出测算也不能相互关联。只有建立了联动机制,增加调整频次,才能形成灵活的定价调整机制,既能应对市场变化,也可以满足成员单位诉求,从而增加资金池和账户归集率。

2.价格政策精细化程度低。一是还没有摸索出适合公司是业务的定价模型;二还未建立同业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信息收集、分析机制,还不能实现信息系统模块收集分析价格信息且由一个部门牵头。价格政策定价精细化迫在眉睫。

3.人才储备不足。局限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身特点,人才队伍大多来自集团内部,专业化水平不高,政策掌握不,对金融业务和价格模型的建立不熟悉。

三、对今后价格定价策略的思考

相比公司成立之初的价格策略,公司现行价格政策向精细化、差异化迈进了一大步。然而,随着公司有价证券投资等新业务资质获批,以及伴随集团公司快速发展,今后公司的价格策略将面临更深层次的调整。

(一)需要适应国家利率市场化和MPA宏观审

慎评估对公司价格策略的影响公司定价过程中既要遵循利率市场化的相关约束条件,遵从例如隔夜利率等价格规律,也要考虑MPA宏观审慎评价中定价行为的考核影响,同时还要兼顾成员单位对公司“高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的诉求,力求达到平衡点。

(二)对定价精细化的要求则更高

定价策略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取决于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公司内部计价模式的合理性。这就要求对每一家成员单位、每一种产品、每一类业务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差异化、传导性的计价方法。一方面考虑将吸收存款利息支出作为公司成本项目,计算贷款利率的利率差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建立同业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信息收集、分析机制。在差异化定价政策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价格调整的关联性、效益性模型,由价格策略转向价格体系方向发展。

(四)着力引进人才

价格政策制订、价格信息统计分析方面要引进和培养人才,做到相关员工能够熟悉甚至精通国家利率定价原理、模型开发、科学操作。

(五)开展价格政策信息化建设

在公司现有资金系统架构下,委托软件开发商开发价格分析模块,解放人工操作,实现价格信息统计、分析的信息化。

参考文献:

[1]平海龙.银行业机构利率定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财经纵览,2015(12).

作者信息:李燕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财务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