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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这是21世纪以来第19份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是党和国家第8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当下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各领域和业态的一个全新发展方向,农村电子商务以“互联网+农业”为整合手段,拓宽销售路径。在法律方面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不统一、货源质量不稳定及售后维权难度大三方面,鉴于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优化农产品资源市场配置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本文希望通过笔者的调查研究,以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学界观点,运用经济学知识,提出减少农村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对策,宏观上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微观上丰富农村电子商务理论研究的视角。
一、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意义
(一)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基础设施与技术在不断地建设与完善,尤其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加大了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为加快推进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所谓农村电子商务就是农村电商主体(农民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等)运用互联网、计算机、手机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设备完成产品或服务买卖及电子支付的交易过程。就我国目前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情况而言,基本现状如下。
1.农村加速融入网络社会
2022年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已有行政村全面建成了“村村通宽带”,贫困地区通信困难问题实现了历史性破解。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电子商务被列为重点发展方向之一,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引擎。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3省份开展了农民手机APP注册使用试点工作。我国农村网民数量已达2.84亿人,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率达57.6%,城乡上网差距不断减小,农村加速融入网络社会,为农村电商发展创造了条件。
2.农村电子商务规模稳中有升
农村电子商务能有效助力乡村振兴,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切实帮助。据商务部统计,2021年我国农村网络零售额为2.05万亿元,同比增长11.3%,增幅提高2.4%;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4221亿元,同比增长2.8%,农村电商市场潜力巨大,随着“数商兴农”向纵深发展,农村电商“新基建”日臻完善,规模稳步提升。
(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
电子商务依托网络在全国加速普及,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恰逢其时。引进农村电子商务不仅是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也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具体而言,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有以下几点意义。
1.农村电子商务给农民带来增收
传统农业销售方式为农户与消费者进行线下对接销售,农户作为生产主体,销售渠道窄,信息获取慢,往往因此承担很高风险,一旦生产的农产品销售不出去,收入便会骤减,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地域的圈层,个体农户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所生产的农产品信息,世界各地的消费者都能从平台上及时知晓现有农产品,并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购买,极大拓展了农产品的销量,给农民带来增收。
2.农村电子商务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
通过建设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可以统筹城乡发展,吸引青年人才回村创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解放农村生产力。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顺应国家乡村发展的规划要求,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引擎,有力推动了乡村振兴。3.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村转型升级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三步走”战略中最重要的一环,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农村地区的基础建设,包括道路、网络、物流体系等各方面,让农村更宜居,农民生活更便利,对乡村的产业、人才、生态、文化等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有效推动了农村的转型升级。
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与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已经成为新时期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要意识到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致使农村电子商务面临一些法律问题,长此以往,将会使网络消费者消费意愿大大降低。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策略,从技术和政策方面为农村电子商务提供发展机遇,使我国农业经济能够得到更加长远的发展。
(一)农村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不统一
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主体主要为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企业3类[1]。我国2019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及利用自身技能进行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无需登记。此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应文件。这意味着农村电子商务的3类主体中,农村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而个体农户无须登记。是否进行登记,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法人,一个不是法人。农村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与登记后,便处于国家法律监督与管理范围内,具备法律上承认的民事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此类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能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包括违约、侵权等风险独立担责。而个体农户,他们无需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只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登记即可进行销售各类农产品,他们不是法人,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很难被有效监管,当消费者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维权时,由于个体农户经营无需登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便很难得到保障。
(二)农村电子商务货源质量不稳定
个体农户作为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最广泛的主体,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售的大部分农产品都是自己生产的,有其不同的来源,加之个体农户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普遍不强,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着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虽然政府出台了许多大力监管农产品质量的政策,但农产品中农药高残留及化肥、添加剂及其它化学制剂的滥用问题却屡禁不止。我国于200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由于该法诸多条款缺少具体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不少农业生产者没有清晰地认识到其权利及责任,另外我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工信部等,极易导致监管主体杂乱,监管职能相互交叉功能重叠[2]。对于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他们在营业前需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他们所销售的产品,在售出前会经过质量检验、进货查验等流程,质量安全相对能得到保障。但对农民个体来说,在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往往直接打包便将产品寄出运送给消费者,产品缺乏筛选环节及严格质量检测环节。在一些土地、水质等受到严重污染的区域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其质量安全更加令人担忧,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加大了食品安全隐患出现的可能性,不利于农村电子商务的长久发展。
(三)农村电子商务售后维权难度大
农村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家不同,其涉及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也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快递企业及第三方支付主体,法律关系复杂[3],其中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消费者产生维权的可能。农村电子商务比普通电子商务售后维权难度更大的原因就在于农村电子商务的销售者多为个体农户,而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对个体农户的规制较宽松,并不要求强制法律注册,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非常容易通过注销电子商务店铺等手段逃避责任,消费者很难找到其真实身份进行维权。另外,农村电子商务出售的农产品其特点是价格较低,消费者要进行维权需花费的费用比购物成本高得多,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消费者维权心理,即便偶有消费者维权成功,也仅是个案。农村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维权还存在举证难的问题,电子商务是依托网络进行销售,网络交易下大多数交易主体无法提供发票和其它服务凭证,有关证据材料均以电子形式出现,极易被删除或修改,影响证据的固定。
三、保障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
就农村电子商务主体而言,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性质较清晰,都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对市场风险有很强的抵御能力。对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做的就是加强监管力度,禁止其不按规定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对依法登记的主体要清晰列出经营范围,杜绝超范围经营。对于个体农户,我国《电子商务法》用但书条款将其排除在电商法律规制范围之外,给广大个体农户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经营造成法律监管上的空缺,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缺乏法律遵循。因此,有必要出台一部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制度的法规,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提高农村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对要从事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个体农户实行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由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准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与备案。此外,电子商务平台需建立定期经营审核机制,审核中如果发现有不良交易记录的商家,应拒绝其入驻农村电商市场。对于未经批准而从事农村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应严格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行政处罚对象范围。
(二)严格把控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
农村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保障是其长远发展的根基,要严格把控其交易产品质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标识、生产记录信息范围朝着可追溯管理的方向做出规定,并通过强制手段推动生产记录、采购档案等制度全面实施[4]。二是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从源头把控农产品的质量和标准,提高农产品生产中农村电子商务主体产品质量意识。三是在法律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农村电子商务主体不敢、不能、不愿销售低质量产品,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四是应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间的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并设立技术、管理监察人员。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社会需求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产品标准体系不完备;市场准入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手段落后。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此,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生产、加工、销售和运输等各环节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有效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坚实后盾。
(三)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数量攀升,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发生也在逐年增多,应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效率低、效果差,经济成本高,因此有必要构建完善的农村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一是完善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在线调解制度,高度重视行业制度在全行业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线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农村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农村电子商务主体采用在线解决方式进行协商、处理问题。国家相关部门还应注重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第三方独立在线调解机制,当出现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主体纠纷时,可通过第三方独立在线调解机制进行解决。二是完善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在线仲裁机制,我国《电子商务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电子商务纠纷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方式解决,但并没有具体规定网上仲裁方式,此外我国《仲裁法》也只对仲裁机构做出了规定,对电子商务的临时仲裁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可通过加强在线仲裁法治的方式将在线仲裁纳入法治轨道。当农村电子商务纠纷双方调解不成功,或是担忧调解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力时,便可通过在线仲裁方式,确保双方纠纷的裁决得以确认与执行。另外,仲裁机构还应加强和电子商务平台间的协作,并细化在线仲裁方式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路径措施。四、结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解决了农民销售农产品的难题,成为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突破点,尽管国家颁布了许多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但其法律方面的困境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作者:袁长乐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