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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撬动巨大且海量的“三农”投入,农村金融的“支点”作用显得尤为关键。双循环背景下,无论是促进农业农村保供给还是保增收,农业保险在助力“三农”工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农业保险的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新契机。
一、双循环背景下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极端天气事件趋快趋急,气候风险因素呈爆发趋势,严重旱涝灾害频频发生在我们身边[1]。3年来,我国每年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都达到了数以千亿计以上。特别是在2021年,我国极端气候事件特征更为突出,极端强降雨过程多、致灾性强,破坏性为近年来所罕见,造成地区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明显减产。2021年7月中下旬,河南省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发生了严重洪涝灾害,造成秋粮受灾,使得我国粮农面临着巨大风险,我国专业保险机构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离散压力明显加大,加快构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势在必行。很多农民在种植养殖的时候积极性都很高,供给量攀升,价格亦产生异常大范围波动,个体产生巨大损失。这就对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管理模式提出更高要求。
二、双循环背景下哈尔滨市农业保险政策新变化
(一)通过农业保险提高粮农收益要充分保障好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就要破解农户不愿意种植粮食作物的问题。转基因技术在解决人们粮食危机的同时,也引起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广泛讨论。为此,各级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专项政策,包括实行种粮补贴,实行主要粮食作物的保护价收购政策等。而农业保险业逐步成为政府提高农户种植积极性的重要抓手。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在粮食主产省的800多个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要全覆盖。这对农户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即便是遭受非常大的自然灾害,也能够实现保本或者基本收入。对地方政府和保险经营机构来说,要继续努力“扩面”,实现应保尽保[2]。据统计,2021年我国小麦、水稻、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的承保覆盖率已经达到70%以上的较高水平,但是还有不少农户没有投保。哈尔滨市既要提高粮农的收益,也要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实践,哈尔滨市已经开始探索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3]。黑龙江省农业主要文件中深刻阐释,“稳步实现多种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险我省集中连片产粮大县的推广”,哈尔滨市就属于产粮大县集中连片的地区,要积极合理保障好农民种粮的各项合法收益;同时还提出“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甜菜也在哈尔滨市有广泛的种植,要保障甜菜等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特别是哈尔滨市范围内的产粮大县,还有“扩面”的空间。在“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的项目之下,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重要农业文件也屡次提出了要“创新性开展糖料蔗作物以甜菜为主的完全成本保险及种植收入保险”,它是保护甜菜哈尔滨市种植大户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我国重要“副食品”食糖供给安全的重要举措[4]。
(二)建立起风险分散机制保障哈尔滨市农民基本收入的关键是管控好农业发展周期里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影响波及范围复杂、灾害强度损失颇高、构成经济损失惨重的大灾类风险提供先行保障。日前,我国已经初步搭建了金融机构层面大灾保险关于农业方面的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试点了各具特色的大灾农业保险分散机制[5]。2014年11月,在原中国保监会推动下,我国境内大约三十家农业保险金融机构和国家财产再保险专业类金融机构同时发起成立了我国农业保险及再保险联盟共同体,适时在恰当时间节点,填补了我国在大灾农业保险分散指标专业角度上的盲区。2020年8月,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批正式成立,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6]。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在“高质量深化乡村振兴视阈下金融服务专题”方面,强调了“高质量完成好乡村农保和再保”。从再保视角维度上来观察,持续鼓励再保分保政策支持、搭建专门灾保险共享数据信息系统、补充好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专项举措必将起到极大作用。在农险从“保成本”向“保收入”过渡的重要转折期间,哈尔滨市应建立起现代化农业保险灾害风险指标体系,即建立产粮省市县三级风险承担机制,给出龙江保险建设的方案。首先,哈尔滨市在稳定农业风险的保障上,要为三大主要粮食作物、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提供稳定的、持续的再保险保障;其次,在建设数据信息系统上,推进哈尔滨市农保金融专业类机构数据广泛开展大范围精算,及有关专业部门间涉农保险指标的串联与互通,建设助力哈尔滨统一市场的农保金融专业机构间数据交流的高效信息系统,让数据真切运用到农业;在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上,两方甚至多方参与携手化解大灾害风险,构建多维度离散、共担风险的全供应链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新机制。
(三)大力支持发展“保险+期货”“保险+期货”是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场帮助农户、贸易商、加工企业等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会高效转嫁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是哈尔滨市金融支农的一种有益探索,也是推动哈尔滨市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举措[7]。2022年一号文件提到支持“保险+期货”,这是在中央一号文件中第7次提出。经过7年行业实践,“保险+期货”从产品到操作都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之中, “价格保险+期货”“收入保险+期货”“农作物保险+期货”“养殖业保险+期货”等形式陆续出现。农民对于这些新生事物有一定的接受度,保险机构对于“保险+期货”的探索也抱有很高的热情。这些试验产品都不乏成功案例,有的公司2021年试验的“养猪收入保险+期货”,在猪价大跌的时期,受到广大投保农户的强烈青睐,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哈尔滨市涉农类保险公司、助农类期货公司和各农业主体合作社已经结成了趋于紧密的伙伴关系。但是,仍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在试验中解决的实际痛点[8]。如“保险+期货”的属性和模式问题、“保险+期货”的费用补贴及其可持续性问题等。这就需要哈尔滨市政府、机构、农户等参与的各方要坚定信心,把“保险+期货”这种模式探索坚定走下去。发挥“农业保险+”作用,提高种植的效率。“优化完善‘保险+期货’的模式”,对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管理这一创新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使命,哈尔滨市也要加快农业保险的创新试点,切实解决种植中的难题。
三、双循环背景下哈尔滨市农业保险未来新趋势
(一)科技赋能将推动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国家对数字乡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建设方向[9]。未来,科技赋能将稳步推动哈尔滨市现代化大农业背景下农业保险向纵深领域发展,也必将助推哈尔滨市数字乡村建设在全国农业大市上的弯道超车。[10]为此,哈尔滨市各家从事农险业务的公司也面临着新的命题。一方面,哈尔滨市各主要保险机构要统筹兼顾各方有效资源的整合,推进加快农险数科化与线上一体化平台构建;另一方面,要鼓励向现代数科型风险管理公司嬗变,用数科赋能农保高质量发展,助力龙江振兴。
(二)发挥农业保险在综合金融中的基础作用在开展前瞻性工作,如搭建全市农业保险运营机制及整合各方主体大量专业性数据的同时,哈尔滨市也亟需充分发挥好农业保险在综合金融中的基础作用。简单来说:一是哈尔滨市农业保险稳步确立在综合金融运行中的基础作用并进行层层深化;二是要在对农业大灾风险的处理中积极运用各类专业性农村金融工具。二者关系甚为密切,相互协同演进。在龙江振兴发展及双循环背景下,哈尔滨市立足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全国范围内的规模总量上来看,2019年共计有8个省的农险保费规模总量超人民币30亿元,8省共计占到了全国总份额的51%左右。从经营的不确定性维度来看,风险趋高的省份和直辖市具体包括:黑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北省、海南省、青海省、北京市等地。充分发挥并利用好哈尔滨市农业保险在综合金融工具中的独特作用,巧妙联动哈尔滨市农业经营者主体在综合信用机制的关键地位,在立足好现代化农业生产基本大规律、主方向的理论支点上,拓展本地助农保险+负责任银企联动,把农户理赔失信的资料纳入到全国统一的征信大系统中去,迸发出农业保险保单对质押的关键作用。哈尔滨市也要妥善处理农户贷款难度擢升和融资不畅的难题。进一步分批次、分区县、分角度开展保险+期货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借助好哈尔滨市及全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及套期保值功能与哈尔滨市各项农产品价格保险的有机结合及相机抉择,辅助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种养大户转移农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
(三)建立农业风险管理专业协作体系整合好农业、气象、应急、民政、科研等多方政府对口部门以及第三方农村农业风险专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资源,逐步探索成立面向农业农村的专门综合防范应对不确定性机构;将保险风险管理机制深入融入到农业农村全风险不确定性链管理体系当中,引导农业保险从专注理赔向包括及时预防、实时监测、专业评估和妥善应急在内等全方位风险不确定性管理进行转化。
作者:李谭 王丹阳 单位:黑龙江工商学院 黑龙江大学
农业保险论文2
一、新农村建设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含义、特点及作用
2019年1月于北京召开了“中央农村工艺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中发表了重要讲话,特别强调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三农”工作对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我国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条正确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脱贫攻坚战的打响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极大改善了农村的精神面貌。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大力推动乡村发展,搞好“三农”问题,可以培养出一批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新型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始终将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核心,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地方政府不断加大了政策倾斜力度,立足实际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因地制宜,在战略打响的关键阶段为我国新农村建设给予了政策上的鼓励,以培养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带动农村就业创业,有效将广大农民的内在生产动力激发了出来。在惠农政策的帮助下,党和国家真正意义带领广大农民走向了乡村振兴之路。农业现代化、机械化的发展,助力农业经济增长,让人们看到了在新农村建设关键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产生的实质性效果,因此在走向伟大复兴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团结广大农民的力量,摒弃传统思想的束缚,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团结一心带动广大农民参与,在切实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过程中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规模,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取得伟大成就。
二、农业保险的内涵及范围分析
出于推动农业发展的目的,国家推行了农业保险制度。允许在WTO规则范围内,实现对我国农业的合理保护,缓解加入WTO后对我国农业造成的冲击,也可以降低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具有维护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业保险俨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主要针对“三农”问题中的农业和农村问题,农业保险下,还囊括了众多类型的保险,如以农业种类为依据进行划分,可将农业保险归为两类,分别是养殖业保险和种植业保险;如果根据风险性质来划分,可分为病虫害损失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等;如果以保险责任范围为依据进行划分,还可以分为综合责任保险、基本责任保险和一切险等。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农村保险主要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实行的各种保险名称的总成,如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都在农村保险的范围内。而农业保险主要以农作为栽培、畜牧业、水产养殖等农业活动及其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活动为保险标,相比于农村保险覆盖范围相对狭窄。新农合与农业保险,虽然在保险性质与范围上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它们都是为了向农民提供服务,是保障农民生活所构建的一种制度,目的是推动农村更高更快地发展。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而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之前,必须要有健康的身体,医疗保险不应放在农业保险范畴内,被划分并延伸出新型农业合作的概念。因此这两种保险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有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于实现乡村振兴而言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乡村振兴战略对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促进与影响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促产生推动作用站在国家政策的角度考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我国农业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从近几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来看,在谈及“三农”问题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谈到了农业保险的作用,比如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将农业保险界定为“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为后续新型农业保险构建奠定了良好基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对我国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体系进行了调整,在实现农业资源有机融合的过程中,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有效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农业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另外,乡村振兴战略还进一步拓宽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农村产业发展规模逐渐壮大的过程中,需要配备诸多现代化的农业设施,如农业机械、重大水利工程等,在使用这些农业设施的过程中经常会因自然灾害、人为操作等因素出现故障,甚至会发生安全事故,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后这些内容都被纳入到了农业保险的范围。另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还进一步创新了传统农业保险模式,是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的基础,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始终坚持金融扶贫的理念,在引导农村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与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相契合,进一步体现了乡村振兴战略对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
(二)乡村振兴战略对新型农业保险发展更加合理农业经济发展需要依靠政府部门、地方金融机构的政策、资金扶持,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直接补贴的方式是一种普惠手段,对大额损失的农民来说起不到太大的效果。新型农业保险可利用自身杠杆效应为农民提供基础保障,尤其是在稳定农民收入方面有良好的作用。也就是说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了新型农业保险发展,同时新型农业保险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新型农业保险具有分散风险与信用增级的作用,可以将经济资源引入贫困地区,实现了扶贫融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提高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精准性,有效将金融扶贫的作用发挥了出来,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理念切实相符。新型农业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在保障深度与广大方面都有进步,对金融手段、工具的使用变得更加合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阶段为新农村生态建设与促进农民文化素质发展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
四、新型农业保险现状分析
(一)新型农业保险的实施情况2018年至今,国家先后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新型农业保险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强调了新型农业保险的政策地位和制度属性,并针对新型农业保险的实施提出了一系列举措,进一步规范了新型农业保险活动,夯实新型农业保险的政策基础。从新型农业保险的试点情况来看,“保险+期货”试点范围囊括了包括我国新疆、云南等地的23个省份,特别是将玉米、水稻、小麦这三大粮食作为当成了新型农业保险的重点保护对象,各试点地区农作物品种囊括范围进一步拓宽,如白糖、天然橡胶、红枣、鸡蛋等都纳入了新型农业保险的保护范围中,农作物品种涵盖了渔、牧、林、农等各个领域,目前新型农业保险被保农产品种类已超过200种,其中价格保险标还包括了蔬菜、粮食、肉类等特色农产品,共四大类涵盖73个品种。各试点区域中,国家补贴品种从原来的五个种植业品种扩大到了现在的包括种植、饲养、林牧等的十六个品种,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大宗农产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新型农业保险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补贴比例也逐年增长,从2018年国家统计局数据现实,中央财政现实保费补贴高达199.34亿元,与2017年相比上涨了11%,为近2亿农户提供了风险保障,金额高达3.46万亿元,在构建了新型农业保险体系之后,财政补贴使用效果增大了170倍左右。
(二)影响新型农业保险的主要制约因素自新型农业保险制度推行后,为实现我国乡村振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制约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新型农业保险施行中,因为先天不足或施行不到位等原因影响乡村振兴发展,当下农业保险实施已经有了充分的经验,但是新型农业保险存在的先天不足影响乡村振兴发展,使得农业保险因为自然灾害产生的风险更多,并且导致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完善。另外,在农业保险的保障层面上也是相对不足的,险种单一且服务能力一般。首先是农业保险公司、机构的问题,很多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乏走基层的意识,导致新型农业保险服务在农村基层落实力度不足。其次是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在推行新型农业保险的关键阶段,还未建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无法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农民提供信息化的农业保险服务。最后是因为导致农业损失的原因复杂多样,灾后定损是一大难题,在落实新型农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无法时效性无法得到保证,工作人员在定损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定损的精确性还得不到保障。
五、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策略研究
(一)优化新型农业保险的政府职能,加强乡村振兴战略与风险控制在新型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要意识到消除农业风险的影响,不如从源头上去控制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力度,以推动农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现代化发展的方式助力农业经济增长,对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一系列风险进行分析,有针对制定解决农业风险的各种方案并具体实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在农业风险得到合理控制的情况下,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还可以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组织、公司的经济效益,是助力我国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一种有效方法。乡村振兴背景下构建新型农业保险制度,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为了进一步推动新型农业保险的落实,不断拓宽新型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需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尽快出台关于新型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新型农业保险的经营性质、主要原则、主体权利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便于相关主体有章可循。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使得新型农业保险依法实施,才能够确保新型农业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依法经营,才能够在新时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构建新型农业保险市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园一揽子保险计划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下,需要明确农业生产中所面临的一系列危险,如旱涝、虫灾、疾病灾害等,这些灾害发生面相对较广,会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针对规模化养殖,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很多承保机构可能无力承担,因此只有推动新型农业保险市场的建设,不断扩大新型农业保险市场的规模,才能够更好地为广大农业生产、生活提供重要保障,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让承保机构陷入无力承担的局面。积极强化新型农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程度,尽量做到“一村一点”,专派工作人员,在较大的村庄中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超市,打通农业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除了保障传统农作物和家禽水产外,还可以为产业园提供涉农保险服务,如农业设施、工具、农资等一系列与农业生产相关保险业务,创新保险形式,为农村客户提供方便的“一站式服务”,切实保障保险服务能让利于民。
(三)建立新型保险体系,完善新型保险服务平台目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朝现代化农业转型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取代了传统农业中的低效率、小规模农户。相比于传统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更高的风险意识,并有意识对农业风险进行管理,普遍有参加新型农业保险的需求。因为在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针对传统农业保险中保险产品单一、保障水平低、保险缺乏针对性这些缺
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需求的方式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在具体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保险险种,主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退出特色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针对地方农村合作社、龙头产业等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经营主体,还应当积极推广价格指数保险、农业机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业财产保险等各种类型的农业保险,合理对农业保险进行分类,实现对农业生产的全面覆盖。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为了向广大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更为优质的新型农业保险服务,在国家政策的帮助下构建了新型农业保险体系之后,还需要在“互联网+农业”理念的引导下,构建并完善新型农业保险服务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地方农村合作社需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实现互联网入村入户,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向广大农民推广新型农业保险服务。参加新型农业保险的农户、经营主体也可以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咨询相关保险信息,以全面了解信息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在国家政策的大力倾斜下,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以提高信息服务平台农业保险服务质量的方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实现传统农业保险朝着新型农业保险的发展,全面深化并扩大新型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仅可以为提高农民收入提供重要的保障,还具有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还需要不断利用新型农业保险抵御农业生产中存在的一系列风险问题。尤其是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各类成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农业损失普遍存在规模大、金额大的特点,这也进一步增大了农业保险机构、组织、公司的压力,如果不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因此在政府部门领导下,进一步对农业生产中存在的一系列风险进行分析,着力分散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风险,不断减小风险的影响力,在全面推进、落实新型农业保险的过程中保证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落实。
作者:郭梓盛 单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农业保险论文3
当前保险权益市场保持较高景气度,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整体投资收益表现良好,但新业务价值增速持续承压,内含价值增速普遍放缓。据有关数据表明,2021年全行业累计收入增速从1月的11.15%下降到12月的-0.79%。对此,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持续推进供给侧改革,以抢占市场份额。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将全面预算管理应用到管理制度体系改革当中。然而,其实践应用中却存在一定漏洞问题。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完善现行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预算的预测、控制与协调作用推进供给侧改革,从而达到转型升级目的,从容应对市场环境变化。
一、全面预算管理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应用意义
全面预算管理具有长效性、全面性以及动态性的特点,通过预算对企业各项管理活动进行预测、控制与协调,优化配置各项资源,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从流程上来看,全面预算管理涉及预算编制、执行、控制、考核评价等多个层面;从内容上来看,全面预算管理关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财务与业务管理流程优化、成本费用全流程控制等多项内容。财产保险公司应用全面预算管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制定预算目标,并将其细化分解至各下属分公司及部门,从而把原本抽象、宏观的战略发展目标转变为短期可完成的工作计划,使各部门朝着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大多是集团企业,集团上层与各分公司管理者间虽然有一定契约关系,但二者所负责的经营管理内容各有侧重。集团上层对集团总体的经济效益高度关注,而各分公司管理者则倾向于本职工作计划与短期经营管理目标的完成,更加注重自身利益。由于经营管理侧重点不同,集团总体发展与各分公司内部经营的矛盾冲突会愈发明显。通过全面预算管理的应用,财产保险公司的集团上层基于预算目标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化分析,准确把控各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动态,并依托预算来规范、约束分公司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而减少风险问题的发生。所以,财产保险集团应用全面预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1]。
二、财产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全面预算管理认知不足集团上层及下属分公司管理者是否具有全面预算管理意识,是否对预算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在全面预算管理的应用中至关重要。然而,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者的预算管理意识匮乏,尚未对全面预算管理形成准确的认知。例如,虚列费用是财产保险分公司存在的普遍现象,也是长期成为违规处罚的高发原因。2022年1月,人保财险两家下属分公司再次因虚列费用被罚。根据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所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河子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虚假编制承保、理赔材料与农险协保员相关材料,因为虚假承诺理赔、虚列工作经费等违法行为被罚84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禁止十年内进入保险业。按照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州市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违法行为被罚款49万元。上述违法违规事实从侧面反映了人保财险分公司管理者预算管理意识匮乏、对全面预算认知不足的问题,倘若其管理者具有较强的预算管理意识,对全面预算管理有明确认知,把材料、档案风险控制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内,根据预算管理程序划分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就能够在预算编制阶段发现财务数据不真实及虚列费用的问题,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规范、约束相关责任人行为,避免因虚构材料而产生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预算编制不全面且指标结构单一预算编制是基础,其是否具有全面性直接影响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效果。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大多存在预算编制不全面、指标结构单一的问题[2]。例如,L财产保险公司为美国L保险集团在我国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起将全面预算管理应用到了企业管理当中,并在总公司财务部下设战略企划部以承担预算工作。预算编制过程中,该公司以滚动预算法对每年的财务预算进行编制,主要涵盖项目、业务及其他综合费用等内容。实际上,该公司滚动预算法的应用较为简单,对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考虑不周,没有针对市场环境、政策变化以及自身发展特点实施差异化的预算编制,而是运用一个标准编制多项预算内容,造成编制方案与实际执行间偏差问题明显。指标结构设计上,该公司尽管设计了保费预算达成指标,但只是根据前线业务、中台与后线支持的部门职能对其进行粗略的划分,并未按照部门及岗位特点对其进行细化,导致预算考核指标和实际岗位工作内容的匹配度不足。
(三)预算执行控制不到位一是预算执行层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矛盾。管理层希望执行层能够在一定预算时间内圆满完成甚至超额完成预算目标,执行层以预算目标为指引完成短期工作计划,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少有超额完成预算目标的情况,但存在较多预算目标与实际执行的偏差问题。二是对预算控制的“度”把握不准确。预算控制是动态的,需要根据实际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过于刚性的预算控制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而弹性过高的预算控制则不利于预算权威性的确立,也会增加预算执行的难度。现阶段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预算控制的度把握不准确,要么过于刚性,不对预算做任何调整;要么弹性过高,时常调整预算。上文中所提到的L财产保险公司,其预算控制就属于弹性过高的类型,经常对预算进行调整,形成了“预算一年编一次,一次编一年”的控制局面。三是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督体系。当前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执行监督主要依赖于地方银保监会等外部监督,整个监督工作的实施颇为被动。只有地方银保监会等审查到当前公司内部存在的预算执行问题,公司才会对其进行整改。总的来看,大多财产保险公司都缺乏内部监督体系。
(四)考核评价体系有待完善预算考核评价是对本阶段预算编制、执行与控制情况的汇总与分析,为下一阶段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现阶段,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考核评价范围过于狭窄,难以凸显全面预算管理的全面性[3]。预算考核评价包含被考核主体的选择、考核指标内容的确定以及评价方法的运用。被考核主体的选择上,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以业务人员为被考核主体,并没有将财务人员及其他部门人才纳入考核范围内。考核指标内容的确定上,以保单量、保单费用等于公司利润相关的财务指标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同样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的非财务指标内容缺失。在评价方法的运用上,缺少对预算目标与执行偏差的科学分析,也并未从组织结构、预算管理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分析当前全面预算管理中的风险问题,导致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制度体系滞后,无法满足全面预算管理的应用需要。
三、提升全面预算管理在财产保险公司应用成效的对策
(一)强化全面预算管理意识财产保险公司应用全面预算管理,必须要将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以及全过程控制传导到全员思想中,逐渐渗透全面预算管理意识,同时细化责任主体,使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及岗位的人员明确自己在全面预算管理应用中的具体职责。首先,营造预算管理基础环境。通过对全面预算管理的宣传,深化全员对“三全”原则的认知,认识到全面预算管理需要公司各部门的共同参与,而并非财务部门的专属工作。比如,利用公司内网、宣传栏、推送文章等方式,让业务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清楚了解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应用目标与方向。其次,调整公司组织结构,对全面预算管理主体进行明确划分。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预算编制草案汇总、预算执行管控、考核评价实施等管理工作。同时在集团总公司监督审计部门的帮助下,组建内部监督机构,承担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的责任。最后,加强综合性预算管理人才培养。全面预算管理的应用,要求财务人员对各项经济政策有深入了解,既掌握基本的财务预算管理知识,也具备较高的信息素养,能主动进驻业务前端参与业务决策。在不影响当前公司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组织定期培训活动,比如派遣财务人员进入集团总公司学习等等[4]。
(二)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和指标体系近年来频发的财产保险公司违法违规案件,大多为编制造假、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为约束公司人员行为,杜绝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规范预算编制流程,调整编制内容,从预算的第一阶段就将经营管理风险扼杀到摇篮里。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而言,公司各职能部门基于对当前公司内外环境的有效分析,结合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拟定预算编制草案,并经逐级审核后,形成最终的预算编制方案。预算编制内容的确定上,以年度预算编制指引、年度经营管理计划、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期内重大财务业务事项等为依据,对现有预算编制方法进行灵活使用。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财产保险需求的抑制背景下,公司变动成本费用的影响因素较多,难以结合历史数据进行变动成本费用的预算编制,对此公司可采用零基预算法。对于指标结构的调整,根据不同部门及岗位的职能细致划分已经确定的财务性预算指标,同时增加非财务预算指标。为了确保指标体系建设质量,财产保险公司可召开预算指标体系质量专家评议会,汇报预算指标的文本编制情况,并从指标设置关联性与科学规范性等方面对预算指标质量进行评议。
(三)加大预算执行控制力度为了实现对预算执行过程的全流程动态监督与控制,不少财产保险公司都建立了管理信息化系统[5]。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管理信息化系统挖掘公司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预算外支出,当预算外支出的存在具有明显的必要性时,由预算执行部门提出预算外支出申请,再交于预算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层级审批,严禁先支出后报批的情况。除此之外,财产保险公司也有必要做好对预算执行的跟踪与反馈工作。通过定期召开研讨会收集各职能部门的预算执行信息,获得有效的预算管理意见、建议,对已发现的执行偏差问题进行及时整改,以保证预算执行与公司战略目标的一致性。同时,建立内部监督审计机制,形成内外监督合力。将预算执行的分析工作列入内部监督审计行列,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监督预算编制与预算调整的规范性,从而协助公司预算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提升公司预算执行效率。同时,以端正的态度接受外部监督部门的整改意见,弥补当前的预算执行漏洞,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
(四)完善考核评价工作预算考核评价能够为财产保险公司改善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体系提供必要依据,从而确保全面预算管理的应用有效性。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从被考核主体的选择、考核指标内容的确定以及评价方法的运用等三个方面入手拓展考核评价范围,增强预算管理的全面性。考核过程中,不只以业务部门作为被考核主体,也要将财务部门及公司其他部门纳入预算考核评价范围内,并针对不同部门职能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内容。比如,对于财务部,设置财务报表及时率与准确率、财务分析报告完成度、预算分析及时性等考核指标内容;对于业务部,设置保单量、保单费用、客户存有率、客户质量、客户开发率、问题解决能力、市场信息收集准确性、保险营销技巧等考核指标内容。同时,做好预算考核评价分析工作,从组织结构、预算管理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分析当前全面预算管理中的风险问题,并对预算目标与执行的偏差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差异化分析。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财产保险公司应用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对公司规避经营管理风险、优化治理结构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尤其是下属分公司,必须要从上到下渗透全面预算管理意识,根据各部门职能细化责任主体,规范预算编制流程,从编制方法及预算指标结构两方面调整编制内容,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同时拓展考核评价范围,增强预算管理的全面性,从而促进自身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萍.财产保险公司费用预算管理的改进策略研究[J].财经界,2021(34):62-63.
[2]莫丽.全面预算管理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实践分析[J].中国商论,2021(02):146-147.
[3]宫凤会.浅谈全面预算与绩效考核的协同运用[J].财会学习,2020(09):99-101.
[4]刘英迪.集团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运用分析与完善策略探讨[J].财经界,2020(01):58-59.
[5]石春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问题与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1(24):39-40.
作者:梁娜 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