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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一般而言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亦存在《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本案为笔者承办的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保险”)合同纠纷案,所探讨的即为合同另有约定情况下对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
一、案例概要
2017年,上海某房产公司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就其开发建设的某地产项目向区房管局缴纳了物业保修金。之后因当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取消了物业保修金,2018年7月30日,区房管局向该房产公司退还物业保修金但暂时冻结,同时要求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购买IDI保险。2018年8月,房产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IDI保险,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投保人交纳物业保修金的书面证明,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及证明时终止。”9月18日,房产公司向房管局递交投保材料,据此申请解冻物业保修金。同时,保单约定房产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保费,但经多次催讨,房产公司仅支付50%的保费,故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未缴清的保费。房产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对保险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涉案合同第三十七条也有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至于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即投保人提交交纳物业保修金的书面证明,因物业保修金项目已被取消故应认为该条件自动失效,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法》赋予投保人的解除权并非是任意的,在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解除权应当受到限制。综上,这也就引出了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当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且是被国家正式文件取消,该等情形下IDI保险的投保人是否享有解除权?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解除权边界如何理解?
二、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解除权
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解除权,以“任意”为原则,“限制”为例外,并且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节点均可行使解除权。1.行使主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涉及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但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否重合,根据法律规定需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解除权的主体,仅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2.解除生效时间。投保人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其解除通知到达保险人时即可发生效力,保险合同即解除。3.是否存在例外。(1)法律规定。一般指《保险法》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事实上,第十五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指的是合同成立后就享有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是在承认合同成立后即享有的任意解除权的基础上,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保险合同,增加了保险责任后不得解除的限制,两者不可混淆。(2)合同约定。《保险法》第十五条同时还约定了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合同约定限制投保人解除权的例外,此处的约定包括约定投保人放弃任意解除权,也包括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增设行使条件,本文探究的案例即为后一种情形。
三、案例解析
系争保险合同给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设定了两个前提条件:一为书面申请,二为交纳物业保修金并提供相应证明。但本案中,恰好物业保修金被取消,在因客观因素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之一无成就可能的前提下,是否就可以认定投保人直接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文义解释无法直接确定该条款含义的情况下,如何审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正确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历史解释方法等。本案中,法院正是在文义解释无法直接认定的情况下,综合运用目的解释、整体解释等方法来对条款进行了解析:首先,从IDI保险性质看,基于上海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体现了IDI保险具有公共利益保障的属性,建设单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退保,将直接影响业主作为索赔权益人的利益,故系争条款解释为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有所不当。其次,从系争条款设定投保人解除权行使条件的目的看,其赋予投保人的是有限解除权,投保人仅能在交纳物业保修金或投保IDI保险中进行选择,认定投保人具有任意解除权不符合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IDI保险条款的目的。再次,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看,某房产公司以投保IDI保险为手段从而达成申请退领物业保修金的目的后再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后,从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范围看,上海市住建委、上海金融局、上海银保监局于2019年颁布的《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IDI保险投保后不得解除,配套颁发的《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从内容上看,其效力范围不仅及于该规定出台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还应及于该文件发布时尚处于保险期间的IDI保险合同。综上所述,通过整体解释、目的解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可以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作出认定,因此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投保人的解除权无法成就,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请,判令房产公司应当支付剩余保费。
四、延伸思考
本案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有一个角度为基于IDI保险的公共利益性质,即“通过IDI保险的方式将开发商对建筑工程的保修义务分散由保险产品承担,体现了IDI保险具有公共利益保障的本质属性”,因此进一步得出如投保人行使解除权,将会影响业主作为索赔权益人的利益,故应当对其解除权进行限制。这一角度涉及的是一个更为细化的问题,即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解除权。首先,何为利他保险合同?学界通常认为为他人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利他保险合同,利他保险合同中,可能涉及三方以上的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是分离的。本文探究的IDI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建筑工程的保修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房产公司,但受益人即索赔权益人较为复杂,除了被保险人之外,还包括了广大小业主。其次,利他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行使主体是否可以突破扩展到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冲突。例如本案中,房产公司作为投保人行使解除权,势必将直接损害广大小业主作为受益人或者索赔权益人的利益,此等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限制投保人解除权的主体资格,或者要求投保人应与受益人作为联合主体方有行使解除权的主体资格?如此,是否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最后,如何平衡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利他保险合同中,如何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对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这一难题已经有所探究,但财产保险方面,目前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至少可以探索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的解除权成就条件、行使程序等作出限制,给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介入的机会。
作者:唐秀红 陆钰 单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财务保险分析2
0引言
由于受传统农耕思想影响,农民习惯于靠天吃饭,缺乏抗风险意识,鲜有人通过购买保险来对冲农业受灾损失。沙喆的调查研究表明,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比较落后,只有25%的被调查者了解农业保险,参保过农业保险的农民只有不足2%。在回答“当灾害/风险影响到您的生产时,您通常会选择什么抗灾方式?”的问题时,只有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保险方式,超过一半的农民选择了等待或者比较消极的抗灾方式[1]。近年来,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设计了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也称天气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的保险[2]。它具有标准化、管理成本低、易于流通等优点,但目前在我国还处于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阶段[2],有必要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进行科普宣传,引导农户和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这一新型保险的优势,提高认知度和接受度,从而进一步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进行大力推广。
1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策略和内容分析
根据拉斯维尔5W传播模式,必须从受众定位和需求出发,才能做到有效传播。因此,谈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必须先厘清它的受众定位和需求。
1.1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宣传的受众和需求分析受条件限制,我国设施农业尚未大规模普及,大多农户种植还处于依赖天然条件的阶段,降低气象灾害对农作物的致灾损失是农户的天然需求。因此,做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推广的关键应从农户对气象灾害避险需求这个根本点出发,想方设法让农户明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外,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基层政府相关人员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这是因为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惠农公益性质,保费理赔款大部分由政府投入[3],基层政府非常重视如何用好惠农保险资金,尽量解决或减轻受灾农户的困难,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农业保险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度。
1.2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内容从产品推广角度来看,一定要让用户充分了解产品的核心价值。农业气象指数保险需要着重宣传它与其他农业保险的区别之处和优势所在。具体的宣传内容包括:一是重点强调它无须进行农作物的受灾核定,只要根据天气情况是否到达指数保险设定,就可决定是否理赔,解决农户对传统农业保险赔付难度大的惧怕心理;二是宣传其保险理赔的方便和快捷。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赔付流程简单,可以实现电脑自动化处理保险理赔,赔付效率高,减少农户对传统农业保险定损赔付流程复杂的担忧。
2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科普宣传渠道分析
建立与受众紧密相关的传播渠道需要对传播信息源到传播对象的全过程进行比较借鉴和仔细分析。农业保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都是以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为前因的保险,两者在保险设计起因、投保标的、投保主体、出险场景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因此,研究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渠道,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科普宣传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另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由气象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研发的新型农业保险,气象部门在为“三农”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宣传经验,建立了有效的对农宣传渠道,也可以作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科普宣传的重要渠道。
2.1保险公司宣传推广渠道分析
2.1.1引导基层政府参与,强化官方渠道的宣传贯彻农业保险公司注重强化保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突出农业保险惠农的意义,引导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级政府,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保险公司在宣传上注重与政府密切合作,例如保险公司派员参加乡镇政府主持召开的村级干部会议,在会上进行农险知识的宣导和解读,同时耐心解答疑问,开展宣传。
2.1.2采取多样宣传形式,加强地面宣传推广在实际工作中,农业保险公司会派员深入重点乡镇、农村集市等人流量较大的地区,通过建立宣传展台、悬挂宣传横幅、分发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地面宣传推广。例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亭支公司采取组织流动宣传车深入乡村进行广泛宣传,向农户面对面进行讲解。另外,组织乡村协保员开展保险业务再培训,通过发挥协保员本地人际优势进行宣传,能有效增强农户自觉参保意识。
2.1.3注重本地媒体推广,加强立体宣传在农村,电视和电台仍是主要宣传媒体。农业保险公司在基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通过本地媒体进行立体宣传。中华联合财保盐亭支公司与县广播电视台和电台联合开办常年农险知识宣传,利用电视和广播的影响力将农业保险知识迅速普及,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综上所述,针对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保险公司比较注重采用通俗性、本土性的地面宣传方式,结合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介进行宣传推广。
2.2气象防灾减灾的宣传渠道分析气象部门在为农服务科普宣传方面有着较好的工作基础,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主要研发主体和推广单位应利用好成熟的宣传渠道,结合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进行宣传。对福建各市县气象部门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收回的53份问卷发现,气象部门进行气象防灾减灾主要宣传渠道分别是科普活动(讲座)、网络和电视,具体的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科普活动或讲座是气象部门最常用的地面科普方式。通过收集和分析气象部门网络新闻材料可以发现,在每年的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气象部门都会举办科普活动或讲座,发放宣传册、开展现场科普咨询、组织科普答题等,进行气象科普宣传,近距离地进行科普宣传和答疑,深受群众喜欢。近年来,网络媒体迅猛发展,气象科普越来越注重网络传播。气象部门利用微博、微信等渠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进行防灾减灾科普内容传播,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传播快捷的特点和可以随时回看科普内容的优势,起到很好的科普传播效果。但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电视仍是重要的传播媒体。气象部门常年通过电视气象节目传播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将科学防灾知识传递给更多的人群。
3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推广建议
通过分析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宣传对象及需求,借鉴农业保险公司和气象防灾减灾的科普宣传做法,关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推广建议如下。
3.1建立多方参与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宣传体系以往农作物受灾后,政府常采用直接救灾补助政策,导致政府负担加重,农民也易养成依赖政府的习惯。投保赔付模式利用经济手段调动社会资源进行防灾减灾,能够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因此,政府应牵头加大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农业管理部门、乡村干部、气象部门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确保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协调调动当地主流媒体,利用气象科普阵地进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宣传。保险公司主动深入基层,组织乡村协保员开展保险业务再培训,依靠他们带动当地农民接受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理念、了解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优势。只有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新型保险政策宣传深入民心。
3.2针对宣传对象特点,结合实例进行宣传推广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农户,文化程度不高,对新事物的接受期较长,所以适宜采用面对面沟通的宣传方式,同时配合宣传册、挂图、展板等资料,通俗地向农民讲清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含义、性质、优点等。推广过程中要注重运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实际案例进行宣传,尤其是本地区的实例,更具说服力。例如2021年1月的3次寒潮来袭,福清市一都镇的枇杷受到了严重冻害。因为许多农户事先购买了低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当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气温下降到零度的时候,就提前通知农户低温已经达标,会提供相应赔偿,最终当地农户共获赔917.8万元。这个案例说服力强,影响范围广,受到广大农户的关注,农户购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意愿明显加强。
3.3制作科普宣传视频,充分运用重点媒体进行宣传视频是集音、画等多种表现手法的宣传载体,能充分、有效地进行内容解读,是深受欢迎的宣传形式。制作通俗易懂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宣传视频,发挥音画结合的媒体优势,通过当地电视频道或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扩大保险宣传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理解、接受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
4结束语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建立了触发即赔机制,省去了灾后查勘定损,简化了理赔程序,有效解决了传统农业保险成本高、效率低、道德风险高的难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大部分受访农户认为,具有可测量性、客观性、公开性等特征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他们应对气象灾害风险,这说明指数保险的前景良好。本文认为建立由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气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宣传体系,通过运用科普视频、宣传典型实例的手段,采用地面推广与媒体宣传相结合的宣传途径,将此新型惠农的指数保险尽快向农户推广,切实保障农户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提高农户种植积极性。
作者:游立杭江秀芳林秀芳单位:福建省气象服务中心;福建省气象宣传科普教育中心
财务保险分析3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食品生产,而由于天气因素引起的自然灾害,使得我国的食品生产出现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通过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降低生产风险,降低灾害损失。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的高品质发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国家扶贫为核心的帮扶县为目标,加强战略投资,全方位提高社会保障能力[1]。大力推广“扩面、增品、提标”等为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提供保障的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防范。促进区域特色农产品的供应,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在成本、收入和指数等方面,构建快捷、有效的农业保障系统;加强在保险、期货等方面的供应,确保“一县一业”“一村一产品”和“一篮子”项目,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坚持以农业保险高品质发展为主线,拓展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并逐步拓展普惠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为信用村提供优质的服务;要大力发展“保险+信用”的经营方式,要使“普惠”的信用体系得到更好地发展和完善。要继续加强农业数字化农业保险的发展,不断夯实科技金融的基础。以新一代核心体系的构建为基础,全面推进企业信息化、决策智能化,更好地服务广大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作出重要贡献[2]。
1加快农业保险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1加快农业保险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的必要性在艰苦的自然条件下,处于农村生活的贫困人口既是直接面临危险的一类人,又是缺乏对危险认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弱的弱势人群。如果自然灾害发生,或者本地的加工公司遇到了不稳定的行情,那么,其就会因为经济实力不强、规模小而陷入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不下去的窘境,所以,在这个时候,农业保险就变得非常关键[3]。为贫困人口提供专门的风险防范措施,通过建立特殊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贫困户所面对的各种风险,解决其在参加各种惠农扶贫项目时的后顾之忧,为贫困人口的生产经营活动构筑一道全方位风险屏障。增强贫困者的灾害防范能力和抗灾能力,展现出其他金融手段所不具备的特殊作用,从而为国家落实农业政策奠定坚实的基础[4]。
1.2加快农业保险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的可行性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既强调“保命”,又强调要做好“防”。《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是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的。引导、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养殖,加强农村基层农险组织的建设,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其次,《政府工作报告》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政策,为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系统性提供了保障。从实际运作来看,无论是在风险保障上,还是在融资担保上,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实现更高的覆盖面和精准式扶贫的需求上,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5]。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行业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实施了各项扶贫政策,其在扶贫领域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保险在帮助贫困人口方面是可行的。但是也要看到,扶贫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不仅要实现全年1000万人的目标,而且要确保那些已脱离了贫困的群众不返贫。我国的扶贫工作还在继续,我国的扶贫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据当前农险扶贫工作的现实情况,毫无疑问,农业保险是未来的主要工作。
2农业保险助力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
2.1特色农业险种保障程度和覆盖率不高首先,目前的农险共16项,项目相对较少;虽然各地都有农险专案,但与全国广大的乡村地区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的距离。各地种植品种、养殖品种差异很大,使得农险的特色品种在全国范围内仍处于稀缺状态,很难适应各地农户对特色农险开发的需要。其次,部分农险仅限于天然险,保费低、费率单一和免赔额高等,致使农户购买意愿降低。最后,由于部分特色农产品缺乏有效地推广或仅在试验区域销售等原因,使其覆盖的覆盖面大大下降。
2.2农险扶贫专项人才匮乏,扶贫团队综合服务能力不强首先,虽然有很多来自不同领域的自愿参与的人,但是由于不同的职业素质、背景,在从事农业保险的时候,未必对本地的保险有足够的认识,掌握了相关技术的,未必能找到适合的执行方式,农险扶贫专项人才匮乏。其次,农险工作繁重,产品调研、推广、业务办理、资金监管、产品数据反馈和理赔协助等一系列工作,责任大、工作多,但相关人员服务能力不强。最后,农村基层基础设施薄弱,缺少打印机、POS机等配套设施,而农村的自助取款系统等配套设施也不健全,导致了农险的整体服务能力不强。尤其是在我国农村保险制度改革和部分贫困者回乡创业的背景下,建立一批专业人才,切实提升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业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2.3农险扶贫单一,参与程度不高首先,在我国乡村金融企业对农业项目的融资仅限于试点地域,聚焦于某些行业龙头、农业合作社扩张生产制造融资、某些试点村的个别公司发展融资等,方法和方式较为单一,考虑到风险性比较大、投资收益率较长的问题,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和参与程度不高。其次,一些保险公司把农业风险基金投入到扶贫开发工作中,只是简单地响应国家政策的呼唤,不计成本,不计收益,缺乏对项目成本和收益进行仔细评估的积极性。最后,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在农险投资的投资项目选取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先后顺序方面缺乏决断性,导致了农村金融领域的专项资金难以到位,影响了农业保险基金直接投入到投资中的作用的发挥。
2.4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精准管理难落实在农险扶贫试点区域,农民获得的信息渠道十分有限,国家政策、农险产品信息和理赔流程等都是由扶贫干部、农险专员亲自讲解,农户的保险需求、项目建设反馈意见等无法及时有效地分享给扶贫干部、农险专员。由于缺少信息共享的有效渠道,基层的意见、扶贫信息和项目产品项目运作情况不能被及时地送到规划部门和数据分析机构,进一步导致了扶贫工作中出现数据统计难、更新与查询难、人员管理难、宣传推广难和经验交流与分享难等问题,从方方面面影响了农业保险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后续精准管理难落实局面的出现。
3加强农业保险助力精准扶贫的建议
3.1加快特色险种设计进程,提高保障度和覆盖率根据精准扶贫的指导思想,着重于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动力,除了要“输血”外,还要注重自身的“造血”。然而,在发展优势工业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危险,本文作者提出运用一定的制度来有效地分散风险。针对农险“惠农”精准化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加速开发“特色”建设,通过对各个地区的发展动向及发展状况进行调查,与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合作,制定相应的农险保险,并通过对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农险进行评估,和对其风险与效益的综合考虑,结合以往的经验,制定出合适的保费和保险金额。其次,要重视农户对保费、增产等商品的收益,逐步扩展到市场,逐步提高保险层次,能够为农户投保各种保险费作保障。
3.2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团队,增强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精准扶贫具有特殊性,需要因地制宜,针对当地具体条件进行扶贫,要抓住“病因”,展开针对性疗法。从保险业的角度来考虑,要实现精准扶贫,首先要建立一个专项扶贫小组。以保险公司为主,建立一个由村干部广泛参加的专业扶贫工作小组,在农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专门的扶贫人员培训制度,形成一支人员不断补充、能力不断提升的稳定的扶贫队伍。建立县乡三级医疗保障体系,在乡镇设立办事机构,配备打印机、POS机和助农便携取款点等配套设备及服务机构,为农户参与扶贫规划释疑解惑、提供便利。建立扶贫队伍,深入农村,主动建言献策,统筹扶贫资源,制订扶贫计划。
3.3扩大农险投资基金规模,加快优质项目投资进程统筹财政扶持资源,稳定发展国家专项农险基金,统筹发展前景,根据政策导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发挥保险资金的长远优势,把主要资金投向连片特困地区进行特色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是农业保险发展最大的限制条件,而造成农村贫穷的原因常常与基础设施的滞后有关,而农村的基础条件也会对其自身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所以,必须坚持“基础先行”的方针。把风险投资投向贫困区域的项目建设,视为风险投资的长远规划,而不是仅仅为了顺应国家的要求而不顾成本、不顾收益的短期投资。要充分调动各保险基金经营主体的主动性,放手去做,对其进行成本、效益的评估,并对其进行全面的评价。要与地方扶贫办、政府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充分运用政府补助资金,建立“政府组织+风险投资公司+民营公司”三方联合寻找优质项目,三方共同投资出力的发展模式。
3.4建立双向信息共享平台,切实落实精准管理工作政府方面:通过政务APP,帮助群众随时记录扶贫情况,反馈扶贫信息,记录扶贫工作成效,并听取进一步改进意见等。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各有关部门可以实时掌握扶贫工作进展、监测资金运用状况,对贫困群众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并适时地对本地区的贫困人口进行统一调配。保险公司方面:通过手机APP或者微信,可以将农业发展和农业保险落实情况记录上传,根据贫困农户的反馈了解其潜在的保险需求并及时上报总部,辅助开发出更加精准的农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对保险金额、保障范围和免赔率等方面的知识进行简要说明,从而解开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对保险的误解。贫困农户层面:利用政府的政务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当地的扶贫政策,了解当地农村的扶贫项目,并在各大保险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学习。通过学习保险、防灾、气象、农时和农业技术等知识,及时掌握农业市场行情。
4结束语
乡村振兴、粮食安全和巩固脱贫是热门议题。《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抓好农业生产,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健全和加强农业扶持,持续推动贫困人口的脱贫,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尤其是要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国家为纽带,多年来充分利用自身的产业优势,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农村金融保险制度,多措并举保障我国乡村振兴、粮食安全,不断创新保险帮扶模式,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所属地区,将持续为地方当局提供全面费用保险的试点工作提供资助和协助。积极发展农产品销售保险业务,运用以点带面的方式,积极发展农产品“保险+期货”的价格保险,利用商品交易所的“保险+期货”补助资源,扩大价格保险覆盖面。在今后的发展中,将继续以改革为动力,以全面成本保险、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等多个层面为基准,建设高安全的农险制度。由于精准扶贫侧重于发展当地的特色农险,所以要充分调动当地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做“包办人”“给钱、给物”“给路径、给方法”的“搭台人”,通过国家的统筹与干预,调动所有可以调动的积极的资源,使得农业保险等各类金融组织得以更多地参与进来。要对农业生产进行创新,要建立健全的保险、资金保障机制,要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扶持。财政扶贫的资金和金融商品密切结合地方的发展,为地方的生产和运营提供便利。政府要与农户及农险公司共同努力,在农村地区形成政府扶持、农险公司扶持和贫困农户主导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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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美秀 单位:山东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