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农业保险研究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篇农业保险研究3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农业保险研究3篇

农业保险研究1

引言

绩效是特定时间内的活动或行为所带来的产出和效果。绩效评价是“以结果为导向”(姚东旻,任芳放,2017)、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为主要内容的(彭亚星,2019)的创新管理制度,通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MiekatrienandBram,2006)。对于绩效,国外研究相对较早,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实践上,美国率先将绩效理念应用于具体支出项目及行政管理工作,通过构建一定的指标体系,对具体项目支出绩效进行测度,发现预算绩效管理在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发挥政府公共资源效能、增强社会对政府公共支出的监督和了解、改进政府形象等方面成效卓著,并根据绩效管理实践不断丰富其内涵及方法。国内也非常重视预算绩效管理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促进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快速发展(包国宪,张蕊,2019),但尚未形成系统、明确的理论指导体系和实务操作指南。因此,本文以A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为例,探讨绩效评价内容、体系及结果应用,以期为相关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绩效评价内涵

绩效评价是对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评价内容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以及绩效管理情况4方面。其中,(1)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包含立项论证是否充分,预期产出及效果与宏观经济与政策、战略目标及项目地实际需求是否相符,项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绩效目标是否具体明确,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是否可行等内容。(2)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主要评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是否制定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拨付、使用财政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违规情况,是否存在财政资金闲置浪费、变更实施内容及支出方向等问题,是否存在碎片化投资,以及资金结余结转等问题。(3)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评价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性及执行有效性,预期产出数量完成率、产出质量达标情况、产出数量完成时效和成本,评价是否建立有财政支出项目库、对支出项目论证是否充分、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整等内容。(4)绩效管理情况。评价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合理性、科学性,绩效目标与相关政策法规、项目的实际需求吻合度,所设计的产出和效果目标是否实现,以及受益群体对项目实施、产出及效果的满意程度。评价方式包括预算单位(部门)自评、委托外部第三方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部门)及聘请绩效管理专家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等几种方式。评价对象为项目支出财政资金、部门整体支出财政资金及政策评价,重点评价受益群体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资金规模较大及审计、巡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突出、绩效管理不规范、社会影响大等支出情况。评价核心是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的设计。评价目的为通过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合理性。

二、A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分析

(一)A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简介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规避的有效工具,是保障农业生产、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降低农户因灾受损程度、持续提升农业再生产能力、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确保农业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已有超过2亿农户参保,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已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A省2005年正式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由地方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目前已全部覆盖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大力发展了地方特色险种(如蔬菜、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等),推进了“一县一业”规划布局,助推了发展优势,在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推动乡村振兴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A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约8亿元(约85%为财政资金),开办政策性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约60个,共计向约60万户农户支付赔款约6亿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保费负担,推动了A省农业保险平稳健康发展。

(二)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A省自2014年起每年均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形成了比较科学、合理、规范的评价体系,绩效评价结果得到较好应用。同时,为确保评价质量,2020年A省特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高校教师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参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文件精神,分别设计了省级政府部门、县(市、区)级政府部门、省级经办机构和县(市、区)级经办机构4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资金权重”、“二八原则”及“四六原则”等原则赋予各指标相应分值;通过案卷研究、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法,访谈了省金融办、省银保监会等部门,现场调研了5家省级保险经办机构、10个县(市、区),收回有效调查问卷约230份。现场工作结束后,评价组对所收集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形成了评价结论,经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后出具了最终评价报告。

(三)A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问题

1.农户参保意识不强因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目的及意义等认识不到位,抗灾、防灾意识薄弱,主动参保意识不强,不愿缴纳应承担的保险保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保率。

2.基层保险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部分基层保险机构人员配备不足、服务网点较少,以至于部分乡镇主要依赖农业服务中心或林业站工作人员办理业务,不能及时、全面进行宣传、承保、查勘及理赔等工作。

3.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无赔款优待”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费减免优惠”。抽查的10个县,保险机构均未提供为农户开展优惠活动的证明材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4.部分单位对绩效评价理解有待加强首先,现场调研县(市)中存在一些部门仍把绩效管理当做一种额外负担,或认为绩效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单位财务人员的职责,在目标管理、跟踪监控及结果应用等环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高,而且财务人员对单位项目实施内容不够了解,对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核心绩效指标及目标值等不够专业,因而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中存在一定困难,影响预算绩效管理效果。其次,尚未完全实现“以过程为导向”向“以结果为导向”的转变。长期形成的“重过程、轻结果”,“重投入、轻绩效”的观念尚未改变,编制预算时更加关注财政收支是否平衡、预算资金盘子有多大,而不是根据项目地受益群体实际需求,以及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申报财政预算资金,容易形成资金等项目的情况。如几乎所有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或重点绩效评价工作都是由财务人员开展或财务人员牵头、业务负责人员配合提供资料,意味着评价主体为财务部门、财务人员,但真正了解资金支出内容、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程度的是业务人员,因此,存在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两张皮”现象,降低了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5.绩效激励约束作用有待增强A省开展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中,部分评价结果得到了有效应用,评价结果对后续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也存在部分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未得到应用的情况。

(四)改进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建议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农户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村老年人和妇女较多的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样化、多渠道、易理解的宣传方式,加强农业保险政策、流程等的宣传力度,以及利用节假日前后对回乡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宣传推广,以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率和农户保险意识,促进农业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提高农业再生产能力。

2.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保险机构应增加基层服务网点及基层保险专业人员,及时进行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提高投保、赔付时效,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3.应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无赔款优待”工作保险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无赔款优待”的具体办法及优惠标准,让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费减免优惠,提高其投保积极性。

4.树立牢固的绩效理念通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培训、考核,督促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自评等方式,提高绩效意识和积极性,转变绩效管理理念,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5.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指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设计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通过实地查勘、案卷研究、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法,核实、评价财政支出产出及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得出综合评分,形成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论及结果应用建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的末端,也是绩效管理工作价值和目的的体现。通过评价结果的应用,增强预算绩效管理理念,促进绩效目标申报及管理,提升绩效跟踪及绩效自评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实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应用方式包括结论反馈、问题整改、公开公示、目标考核、调整预算及政策等。其中,结论反馈、问题整改、公开公示、目标考核等方式要求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重视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整改落实到位,增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激励性和约束力,形成反馈、整改、优化资源配置的良性循环;调整预算及政策要求,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对于实施效果好、目标受益群体定位明确、前期论证充分、受益群体满意度高的项目,优先保证预算资金,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实现财政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同时,因财政支出旨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需要,在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调整预算和政策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突出政策导向。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重要精神和重大部署,落实零基预算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切实提升财政资源投入产出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2)突出绩效导向。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应秉承“以结果为导向”的理念,结合本省长期战略规划、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年度和中长期拟解决的社会问题和要达到的最终目标,理清实现最终目标的关键产出,实现关键性产出或解决关键性问题需要的财政、人力等资源的投入,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逻辑框架体系,再从投入产出经济性、效果性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之后,选取既定目标下的最优实施方案,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防止低效无效投资、重复投资、碎片化投资、资金等项目投资等预算安排方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投入价值。(3)绩效问责。对于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未按批复内容实施、预算执行监管不到位、绩效评价效果较差等问题,应视情况责令改正、追效问责,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严肃性和约束力,确保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产生实绩。

三、结论

1.绩效评价并不是对现有管理方式的否定,而是更注重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关注支出结果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是财政支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业绩考核的核心问题,绩效问题的解决必须确立绩效目标,强化支出问效及激励约束。2.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将绩效管理理念、方法追溯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末端,贯穿于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工作、政策制度制定及执行工作、资金分配使用工作及效果可持续发挥等全过程,需要财务部门、预算单位及实施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协调配合。因此,绩效评价既是一项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管理工作,更是各利益相关方围绕项目决策、实施及问效等展开的一个系统工程。

作者:卢清昌 夏宜 谢雪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农业保险研究2

引言

汽车保险定价模式发展经历了保费定价、车型定价和使用定价(Use-BasedInsurance,UBI)三个阶段。顾名思义,UBI车险定价模式就是根据车主对机动车的实际使用情况评定驾驶员的行车安全分值,再利用行车安全分值来确定保费多少的个性化定价模式。2017年,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费率与投保车主的驾驶风险挂钩,为UBI车险定价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奠定了政策基础。近年来,车载诊断系统(On-BoardDiagnosticSystem,OBD)技术的成熟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为UBI车险的推广提供了硬件支持;车联网、5G技术、大数据、云端存储技术为UBI车险的推广提供了软件支持。除了政策、硬件和软件支持外,UBI保险的发展也离不开专业的UBI保险从业者。目前,国内投保人对UBI定价模式的接受程度还比较低,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从业者对这一新兴模式不熟悉。当投保人向保险从业者咨询UBI定价模式的相关问题时,保险从业者难以给出准确解答,这会增加投保人对这一保险定价模式的疑虑。因此,UBI新模式下蓬勃发展的汽车保险行业急需专业人才。《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作为汽车相关专业和保险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存在内容跨度较大、实践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等特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存在授课缺乏实践性、实训缺乏时效性等问题,这使得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不大,教学效果较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有专业人士提出了将《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的方法。目前,我国对《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信息化授课方式尚在初步探索中,UBI新模式下的信息化教学手段也不太多。而UBI车险定价模式本就依托信息化技术而生,对此,本文提出了构建虚拟仿真平台,还原车险报给厘定流程的互动教学模式,以期提高汽车保险教学的质量。

UBI保险的硬件基础

UBI车险定价模式的核心是通过车联网OBD设备或者智能手机采集的驾驶员驾驶行为数据和车辆行驶数据,可以说车联网OBD设备和智能手机是实现UBI车险费率定价模式不可或缺的硬件基础。OBD最初的设计目的是为了方便机修人员检测车辆各部件的气体排放量并以此来检测车辆故障情况。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如今的OBD接口能够采集发动机转速、行车里程、油耗、车辆故障码等基本数据。这些数据通过车联网技术上传到保险公司终端,保险公司再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就能得到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习惯和汽车使用状况。智能手机内置的传感器也可精准记录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及车辆使用数据。OBD及智能手机数据处理过程如图1所示。在教学中,仅用传统的理论传授,效果并不理想,学生无法充分理解知识。基于此,本文通过构建虚拟仿真平台,还原UBI车险保费厘定的流程,以有效弥补纯理论教学的不足,启发学生对知识的好奇心,使其更加深刻地理解UBI车险。该实验用角色扮演的方式使学生深度体验UBI车险保费厘定流程。通过学习,学生可以对UBI保险产生深刻认识。在实验中,学生能够理解UBI车险数据的产生、认识驾驶风险因子、熟悉车险定价流程、掌握车险大数据处理方法、学习前沿的算法模型,可将理论知识融入实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验共分为三个环节:驾驶行为数据的获取、数据的分析处理、驾驶风险建模及优化。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学生可在交互式的体验中逐步掌握UBI车险的运作流程。

1.驾驶行为数据的获取在该环节中,学生可熟悉UBI车险数据的产生过程,获知车辆速度、驾驶时长、道路位置坐标、方向盘转角等驾驶行为信息。该环节首先需搭载虚拟仿真平台。由于车辆的运行环境由人、车、路和环境融合而成,人的年龄、驾龄及驾驶行为等因素,车的车型、车龄等因素,道路的拥堵情况和道路状况(上下坡、泥泞坑洼路段、夜间无路灯路段)等因素,以及环境状况(雾霾、雨雪、晴天)及地形情况(平原或山地)等因素均对可能对车辆的出险情况造成影响,进而影响车险索赔,所以,搭载虚拟仿真平台时应在系统内置不同的车型、道路及环境。该系统为每个学生创建不同的ID,用于身份识别。平台应尽可能地还原真实驾驶的体验感,在该平台下,学生扮演驾驶人的角色,驾驶车辆行驶在虚拟道路中。显示屏上可实时显示车辆的速度、位置及驾驶时长等信息。在实验中,系统实时采集驾驶行为相关数据,采样频率为10Hz。每次实验结束,系统都会自动生成驾驶行为相关的原始数据,学生提取该数据,初步了解驾驶行为数据的构成,理解数据的产生,为后续实验做好准备。

2.数据的分析处理在该环节中,学生进行原始数据的分析处理,并提取特征向量,创建特征集,掌握UBI车险大数据处理的方法。该环节可与某保险公司合作,获取其若干份某段时期内的车险保单承保信息和出险信息,以及这其间的驾驶行为原始数据(包括时间、车速、方向盘转角和行驶里程等)。拿到原始数据后,学生应先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分析数据的均值、方差、中位数、最大值、最小值等。在了解数据基本情况的同时,查看哪些数据是不合理的,即有无异常点、噪音等情况。清洗不合理数据,再进行特征提取,提取出与UBI车险相关的变量信息,如急加速次数、急减速次数、急转弯次数、急刹车次数、行驶里程、夜间行驶时间和平均车速等。学生可根据以往的知识积累和自己对驾驶风险的理解,选择可能对驾驶风险有影响的特征,创建新的数据集,为风险建模做准备。

3.驾驶风险建模及优化在该环节中,学生学习使用精算模型进行车险保费的厘定。目前,广义线性模型(GLM)在车险保费厘定领域的应用极为广泛。例如通过逻辑回归模型分析出险的概率,通过泊松回归预测出险的频次,通过伽马回归分析每次出险的索赔强度,还可以通过Tweedie类分布分析预测用户出险的纯保费等。因而,实验系统内置有GLM模型。该模型的生成需要学生自由设置变量选择、分布选择和连接函数选择三大模块。其中,变量选择包括驾驶人属性、车辆属性、驾驶行为属性;分布选择包括泊松分布、二项分布、正态分布、逆高斯分布、伽马分布等;连接函数选择包括identity连接、log连接、logit连接等。在不同模块选择不同的变量和参数,即可实现对出险概率、索赔频率、索赔强度及车险纯保费的预测。学生也可以调整上述参数以优化模型。在进行特征参数优化时,学生可分析用户身份及其驾驶行为信息与出险概率、索赔频率、索赔强度及车险纯保费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关系,剔除不显著的特征,再重新拟合,进一步优化模型。

基于预测的纯保费,学生可实现UBI保费的定价,然后随机挑选若干投保用户来验证定价策略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在检验合理性时可发现,索赔金额越高的用户,其驾驶行为有出险的更大可能性,预测纯保费相对较高,相应的UBI保费价格也较高;与此相反,未发生车险索赔的用户,其驾驶行为习惯相对安全,预测纯保费较低,相应的UBI保费价格也较低。结语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基于驾驶行为的UBI车险定价正逐渐成为汽车保险行业的主流。在此背景下,汽车保险教学的内容及方法也应不断发展以适应行业需求。本文通过构建虚拟仿真平台,用三个实验环节真实还原UBI车险保费厘定的流程,使学生在实践中逐步掌握UBI车险的相关知识,并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团队协作和实践动手的能力,促进了教学一体化,满足了高等院校对教学质量的要求。

作者:施雯 雷毅 蒋司杨 单位: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财经系长安大学汽车学院 

农业保险研究3

保险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首先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理论,而一直存于理论热点的该原则,在学术界对于这一原则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在实务和学术界有这样一种观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只能适用于财产保险,并且该观点具有深远的影响,但是,尽管这一观点现在被广泛地传播,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具体争议焦点在于这一原则,即损害补偿原则是否能够被应用于除了财产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也就是说能否适用于人寿等保险,目前,国内学术界就是否可以将损失赔偿原则适用于人寿保险存在争议。所以要及时弄清楚损坏损失赔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对是否可以适用于人身保险的澄清,只有把上述问题弄清楚之后,我们的原则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保险法律规定,进而促进保险法律及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学者们认为就此问题很有必要对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进一步论述。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关系到对该原则的理解,所以此处我们需要对该概念进一步分析。首先,损失是保险的必要成分之一,没有损失也就没有保险的存在,两者之间便是相伴相生的,其中补偿损失便是保险的最为重要且主要的作用。而何为补偿,在接下来的两组概念分析中我们会进一步地分析。从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意外事故发生使得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所签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再根据保险事故的评估,结合所签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所以对概念的解析将有助我们进一步理解该原则。接下来将就两组相似概念进行区别。

(一)“损失”与“损害”根据大众的理解,通常会将损失和损害两组词语视为相近词组,意识上认为两者所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具体而言,在汉语中,“损失”是指“消耗、失去”,词性为动词。此外,“损失”又可翻译为“消耗或失去的东西”,此时的词性为名词。“损害”是指“使……遭受损失”,词性为动词。在民法应用中,损害是指妨碍到民事权利主体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损失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丧失相应利益;损害被认为是一种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失是指损害造成的相应结果、表现形式。而在实践中,“损失”与“损害”一词时常被混用。

(二)“补偿”与“赔偿”“补偿”是指补足差额,“赔偿”是指补偿他人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从上可知,一般汉语语境下的“补偿”和“赔偿”是同义词,可以相互交换使用。这种相互交换使用在国内外保险法著述中十分流传。我国《保险法》中对财产保险下保险人的义务采用的也是“赔偿”一词,即保险人对财产损失承担的是“赔偿保险金责任”。综上所述,从上述两者词汇的概念可以看出这两组词的含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没有区别的,二者属于同义词。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描述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与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保险是赔偿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此处很明显是应用了“损失”一词,而没有采用“损害”一词,这是我国《保险法》在用语上的规范体现。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保险大致有哪几种?针对这个问题,大多数人是清楚的,答案便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财产保险,另外一类是人身保险。这两大类是目前我国保险分类中最为基本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赔偿损失的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也就是财产保险以外的领域存在着长期的争议。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针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应用于财产保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该原则具体应用于财产保险以外的保险,也就是人身保险等,在出现相关司法案例时,在司法界总是存在不一致的观点,具体到实际应用和操作中,对于这方面,理论界未能给出一致的观点,所以可以看出理论界尚未得出结论,因此,有必要就损失赔偿原则的适用范围重新审查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一)财产型保险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目前都认可这一观点,也就是损失补偿原则,可以被适用到财产保险的各个领域,对于这种观点是非常明确。但是,学者们在说到损失补偿原则时,大多时候会先谈到财产保险应用的例外情况,如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就被保险标的的价值达成协议,以此作为将来索赔的唯一依据。只要被保险人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应当支付约定的保险费。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何,都将支付该金额。损失赔偿原则的初心是,保险人要赔偿由被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进行评估和确定事故的实际损失。

(二)人身型保险国内学者对于人身型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就目前的大致趋势可知,主要有三种主流的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每个人寿保险合同下的保费反映这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遭受损失的价值的估计。从此角度进行分析:生命是无法用具体的价值进行估量的,用金钱对生命进行估值,这是对生命的大不敬、亵渎。但如果因此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生命的损失我们不能进行赔偿,这似乎是曲解上述所说的生命无价,这会造成对生命的轻易漠视,并且作为法律相关的学者更是不会支持这个观点。在一些人身保险合同中,[1]被保险人多数情况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此时一旦有意外情况发生在该被保险人的身上,对于因此无法获得经济来源的家庭,势必是一次重大的冲击。因此如果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那便能在很大程度上挽救一个家庭。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功能

损失赔偿原则可以使保险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其制度功能可以维持保险业的存在和健康发展,因此可以成为保险理论的核心领域。

(一)对赌博的抑制在保险实践前期中,因为被保险人不被要求或者不需要证明自己对所投保险的标的享有一定的权益,所以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例如身体健康状况不明确时出现损害的情况,这时被保险人就可以获得赔偿,从而不会遭受损失。如此一来,这样的保险形式就有赌博的成分在其中。“损失额度”和“赔偿额度”一样,保险法理论中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在于抑制赌博性质的事件发生。另外,现实中也有这样一种情况,被保险人实际上并没有遭受到任何损失,然而被保险人却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出现欺诈保险金,故意伤害保险人等等行为。这无疑是违背了人类的道德底线的。现实中出现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或者生命的种种事件,这会极大引发道德风险。唯有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额与赔偿额相匹配,才能抑制这种不良的道德风险发生。

(二)对不当得利的杜绝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赔偿额度的确定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换言之,就是说无论是谁都不能够从一起保险意外事故中获得超过其实际受损的数额,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当得利的获得。确保经济生活的稳定是保险制度的宗旨,而不是牟取利益。我们知道,一份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能够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可想而知,在利益的驱使下,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就会期盼着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是自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此来获得赔偿额。

(三)产生社会效应保险的作用之一是预防危险的发生,针对高昂的保险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会尽可能地弱化所报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概念,做到尽可能的谨慎注意,这样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便会有效地降低很多事故发生的概率。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为此保险事故买单的保险公司便会将保险资金用于该保险事故,以此来弥补保险人损失。[2]所以在这样一个保险资金的大水池中,每一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了保险资金的充裕,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第一反应是能够力所能及地采取补救措施时就一定要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而不是从心里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就不用管,如果这样的观念大肆蔓延到整个社会,便是保险行业的灾难。因此,《保险法》上便明确作出如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系列力所能及的措施应该由被保险人及时作出,这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同时,这样做的好处还有另外一点便是,针对投保人所投保标的的保费,会在下一年逐渐减少,实现三方的互惠互赢,更有助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四、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

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国内外的学者对此都有一定的研究和探讨。其中国内外有非常重要主导地位的两位学者的观点是:美国学者指出,“大多数学者认为我们不能将一些基本概念视为原则,但是,大多数人却一致同意将损失补偿这个概念视为一个原则”;中国学者也提出“保险法的诸多其他原则的基础是损失补偿原则”。在损失补偿原则下还产生了其他一些规则:如保险代位、重复保险、保险竞合等,下文主要对代位求偿和保险竞合两方面进行展开。

(一)代位求偿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的代位求偿是践行损失赔偿原则,避免被保险人获得两次的赔偿机会。一般情况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根据相应的程序跟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然后获得赔偿,但如果是很明显的第三方责任的时候,投保人应当向第三人索要赔偿,但是,当投保人不向第三方,也就是保险事故的制造方索要一定的赔偿权益时,或者是在投保人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权益之后,为了避免投保人继续再向第三方索要一定的赔偿,从而构成上述所说的不当得利时,我们便规定了代位求偿。代位求偿的核心便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权益。[3]换言之,就是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此时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时,保险人可以就此保险事故应当获得的保险权利进而直接向第三方进行权利的行使。代位求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保险人积极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对于怠于行使权利的被保险人,可以积极维护自己相应的权利。此外,还可以避免第三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竞合保险竞合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划清保险责任,《保险法》中所存在的保险竞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被保险人投保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保险。也就是说,同一个保险人针对相同的保险标的,签订两份不同的保险合同,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不同,也可以是保险类型的不同。二是不同的被保险人签订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也就是说,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签订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一旦在保险标的上发生任何相关的保险事故时,投保人便可以就该保险事故根据所签保险合同进行索赔,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同一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会由两家或以上的保险人承担责任。[4]可以看出,保险竞合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被保险人是极有可能从中获得额外的收益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五、结语损失补偿原则对于整个《保险法》而言是基础,在现实中追求交易的公平可以说是一切交易规则的宗旨。作为一部法律,《保险法》也应当遵从这个宗旨。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中最为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原则之一。损失赔偿的原则是从实践中得出的结论,体现的是平等、公平等美好的道德观,这个原则应当为国内外的保险立法和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损失赔偿原则在一方面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另一方面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获得,从而维持保险行业的健康正常发展。因此,损失赔偿的原则对于《保险法》至关重要。理论界对于该损失补偿原则的一再研究是有其深远的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郭德伟.损失补偿原则应适用于人身保险[N].检察日报,2020-10-12(3).

[2]李兆良.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对《海商法》第253条的理解和修改[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00):12.

[3]赵娟.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象的司法认定[J].法律适用,2019(24):11-21.[4]李昕阳.损失补偿原则下的保险竞合及赔付规则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8.

作者:代曾晴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