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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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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篇1

3、建立学员花名册、家长花名册,做好校区与家长之间的联系及学员进校、离校交接工作,每日上课期间做好学员点名工作,对缺課的学员要马上跟踪、查询、查明缺課原因,并做好记录。

4、严格执行学员在校期间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学员受伤。特别是强台风、地震、大暴雨等恶劣天气,提前做好安全保护通知、工作。

5、定期向学员及家长进行安全教育(防火、防电、防水),教育学员不单独到河塘边玩,不登高、爬树,不戏耍猫、狗。

6、教育学员之间不打架,友好相处,不说污秽言语,文明交往。

篇2

3、学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学校。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室、楼梯间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7、学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学校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培训班进行备案并让有关科任课教师知晓。

8、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9、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10、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1、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入学校。

12、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学校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篇3

(二)、师资队伍配备比较合理,形成了一定的培训特色。大多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有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多数培训机构各有所长,形成了以美术、音乐、舞蹈、英语等专业为主的培训特色。在教师聘任过程中,各培训机构严格把关,聘任以接受了师范类教育的教师为主,并与教师签订了劳务合同书,稳定了教师队伍。

(三)、加强了制度建设,主办人责任意识增强。各培训机构均拟定了六个制度,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两个责任书,即与房屋所有者签订责任书,与家长签订责任书。通过各项制度约束要求,增强了主办人依法、规范办学的意识,提高了办学质量和效益。

(四)、教学环境进一步优化。多数培训机构教学、办公场所干净、整洁,布置得体,文化氛围较浓厚。如智杰教育、神墨培训中心教室光线明亮、布置新颖大方、符合学生认知规律,而且在过道设置了培训机构的简介、管理制度、教师风采、学生作品等内容,有较浓的文化氛围。

(五)教学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多数培训中心在备课、上课、作业、考核等环节落实较到位。如美佛培训中心老师的教案环节清晰,结构完整,结合学生实际,同时制定了学生成长手册,且记录详细;智杰教育培训中心有自编的辅导教材,家长及学员反馈表;派乐哆培训中心检测试卷、成绩单保存完整,同时制定了培训中心管理日志;神墨培训中心制定了教师工作日志、家校联系手册、有校外活动方案及活动记载。多数培训中心均有教师学生管理制度,班主任管理台账记载比较详细;教学计划、总结齐全。

二、存在不足

1、安全管理有待加强。一些培训中心有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但无专人管理,无管理台账,灭火器过期不知更换,摆放位置欠合理等。

2、绝大多数培训中心无财务管理制度及支出凭证。

3、多数培训中心资料零碎、不完整,未装订成册,同时有过期资料存在。

4、少数培训中心教学环境不够宽敞明亮,通风不够顺畅,教学设备简陋。

三、建议

1、开年时将年检通知和评估细则放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群,便于各培训机构有所准备。

2、州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细则较抽象,可细化成条,便于评估。

 

篇4

培训机构;预算管理;问题;对策

培训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促进其发展的关键要素,加强预算管理控制,是保证培训机构经济效益,积累内部资金的主要途径。因此,各大培训机构应该主动分析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采用合理的解决措施,为培训机构的发展奠定基础。笔者将分别从:培训机构开展预算管理的必要性、培训机构预算管理问题、促进培训机构预算管理的有效对策,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培训机构开展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全面预算的管理主要把目的利润作为导向,将培训机构全部经营活动均纳入预算的管理中,培训机构所有经济业务与工作人员都需要参与预算的管理。现阶段,房地产的培训机构落实全面的预算管理能够实现以下目标:第一,全面的预算管理可以准确盘点培训机构人力资源与资金,对培训机构发展情况进行预测,而且可以按照预测结果拟制培训机构发展计划,将培训机构风险降低。第二,培训机构在实施全面预算的管理以后,可以明确培训机构具体发展目标,以便在预算中获得准确的信息,全面了解预算过程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找出主要原因,及时进行更正,管控成本、提高利润。第三,通过应用全面的预算管理,能够推动培训机构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以便培训机构内部员工充分了解到公司发展,确保各个项目可以正常开展。第四,应用全面的预算管理能够给公司奖惩机制建立提供参考依据,使得培训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业绩,从而促进培训机构发展。

二、培训机构预算管理问题

经笔者分析,目前我国培训机构在预算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通常表现在:缺乏对预算管理的重视、缺乏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等三个方面,笔者将就这三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对预算管理不够重视

预算管理工作穿于整个培训机构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但很多培训机构对于预算管理的认识依旧不足,大多数都无法建立适合、完善、有效的预算管理制度。就算已建立制度的单位,却没有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不够合理,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导致预算管理处于有名无实的尴尬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在日常监督和控制工作也做的不尽人意,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缺乏基本的资金控制意识,因此,在财务预算管理中,出现了很多资金利用不合理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资金被挪用的状况,不仅增加了培训机构的运营成本,减少了经济效益,出现挪用公款现象的同时,阻碍了培训机构的发展。

(二)缺乏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

其次许多培训机构,还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导致预算管理有着一定的随意性,部门预算在实际执行中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又没有严格的复核和审查制度,让培训机构出现支出资金会比预算资金多出很多。另外,由于培训机构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性不足,导致整个预算编制不完善,基础数据不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即预算编制缺乏可靠性,没有办法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降低了自身市场竞争力。另外部分培训机构在考核中所应用的系统与制度不健全,制定的考核标准片面化,并缺乏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监督的执行不具备足够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无法发挥出相应的激励作用;在预算管理的应用中缺乏相关的反馈机制,遇到问题时没有做出及时的传导与反馈,使得工作人员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培训机构管理层的评价信息不能及时传达至各部门进行改进,极大程度上打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很多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对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不够了解,没有掌握日常问题的处理方式,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督。甚至认为只要有领导签字,就可以随意支出并入账,丧失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原则,造成财务预算管理混乱,不重视财务监督,致使预算管理制度失去本身应有的威慑力。三、促进培训机构预算管理的有效对策综上,笔者对培训机构预算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为促进培训机构预算管理工理的可操作性。企业在编制预算管理工作内容的时候,要综合市场发展情况以及企业内部业务开展模式,认真的分析各方面内容,熟悉企业业务开展程度。针对初始期、发展期以及成熟期、衰退期等不同时间段,拟定不同的预算方针,让预算更加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和企业需求。

(四)构建科学化的预算管理考评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企业员工来说,员工在执行预算结果考评的时候,尽量避免单一化物质奖励,因为物质奖励只能满足一部分员工的需求,而且如果长期通过物质奖励的形式来奖励员工,必然会导致奖励失效,所以必须根据员工的情况来满足其各种需求。比如让员工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关爱,让员工有存在感。利用赞许、鼓励等方式,让员工获得应有的尊重以及满足感,使其能够更好的体现出自身的价值。随着财务管理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企业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所以作为财务管理人员来说,必须要掌握更多的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点以及各种日常工作中可能会用到的信息技术知识。在财务集约化管理时,企业需要会收集数据、会分析数据的人才以及懂得现金流动知识的人才,可以提出一些针对性措施来培养这部分人才,这也是当前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构建全面预算管理指标及评价体系

对企业来说,可以将所有的子公司或者是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划分成不同的利润中心。企业作为投资以及各项经费产生的核心,可以对不同预算中心进行详细划分。预算管理系统囊括了利润预算、现金流预算等多种预算模式,所以财务部门在对账务情况进行设计的时候,可以从管理的角度来完成财务设置工作,按月提供执行数据,构建规范化的台账。

三、结束语

企业全面预算,是提升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对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文从构建科学化的预算管理考评工作机制、面向市场、全员参与预算管理、正确认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等方面,分析了提升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质量的对策,希望可以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提供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李丹,周有吉.浅谈国内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1,03:72-73.

[2]严志刚.我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用研究——现状、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1,12:119-120.

篇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篇6

1.一部分培训机构师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培训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培训教师没有具体的、明确的从业资格要求。

2.有的学校办学思想不够端正,把办学作为创收、赢利的手段;个别学校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等不规范现象。

3.场地问题。大多数靠租赁校舍,有些培训学校受教学场地困扰,经常搬迁,造成生源流失,影响生存。

4.国家对“家教”的概念界定不清,个体家教市场的乱招生扰乱了对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而如果对“家教”市场严格管理,由于办学地点很多是在个人住宅,限于教育部门的权限,执法上又存在一定难度。

5.由于当前教育考试制度的影响,广大家长对文化课辅导有一定需求,但受目前的相关政策的限制,我们对此一直是禁止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6.与民政、劳动、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情况还需要各部门进一步共同努力。比如,劳动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未能到教育部门及时备案;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的范围界限不清,如计算机培训;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如注册资金数额、对举办者的要求等;公安部门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许可审批存在推脱扯皮现象等等。

二、解决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策略

1.健全机制,强化统筹管理力度。一是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工商、财政、人社、民政、物价、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比如: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招生广告备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2.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3.针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出台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

4.对无证办学行为从政策上加大处罚力度。

5.建议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制定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的引导性政策,不要一味禁止。

6.建议出台政策对“家教”和培训机构作明确区分。鉴于社会对家教的普遍需求和家教的特点,政府不要再承担管理责任,或者制定明确标准,纳入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对“家教”的态度要明确,不能再模棱两可。

7.鼓励民办培训学校树立品牌意识,开设特色课程,打造一批名牌学校,以点带面,引导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同时,探索在具有一定办学特色的培训机构挂牌成立社区教育培训基地,使之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篇7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范围是: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的储备人才培训;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需求或服务外包发包商提出的承接其发包业务的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新入职大中专毕业生培训;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定制培训;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资质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培训;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等。

第二条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具体实施计划。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上一年度开展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数量在200人以上(人均培训在200课时以上),且经过培训的人员须有8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从事外包培训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70%(含)以上。

三、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现有500平方米以上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及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并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

四、师资团队稳定,具有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和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五、申报单位应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等。

六、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交流、合作能力,与高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企业开展合作,为培训学员提供实习和实训的条件,为受训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一定比例的就业渠道,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有效的人才定制培训和入职培训。

七、已注册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

第三条认定程序

申请认定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港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经会同市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市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称号。

申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申报表(由市外经贸局提供);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四、服务外包相关人才培训教材、培训项目课程体系设置情况;

五、本年度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及近期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目标;

六、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张;

七、培训机构相关管理制度;

八、培训场地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四条管理

一、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服务外包有关扶持政策。

二、经认定的市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接受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质量、数量,确保国家和省、市给予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须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并定期向市和所在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机构建设运营情况。有关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称号。

四、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办理变更认定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篇8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173-02

职业技能培训是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转向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的主要途径。职业技能培训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现实状况看,由于我国培训机构数量众多、所有制结构复杂、规制建设尚未全面到位等原因,部分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不能有质量地完成好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笔者提出了构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的设想,通过资格准入、资格认证、资格管理等制度把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入门关,走好培训质量保障的第一步。

一、构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的必要性

(一)培训机构无序竞争,导致培训市场混乱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也在承接政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难免发生市场失范行为。

(二)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无法保证培训质量

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足够的专业培训教学硬件条件。社会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也比较薄弱。很多社会培训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有的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承接培训项目、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有的社会培训机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有的培训机构有培训教材,但培训内容系统性差,缺乏有效的设施设备支撑,难以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有的培训机构为节约培训成本,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减少学时,偷工减料,缩短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这样的社会培训机构明显无法保证培训质量。

(三)多头管理现象普遍,无法有效形成合力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无法形成管理合力,以致出现各自为政,最终形成重视审批而忽视监管的管理松懈局面。

二、基于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资格认证的思路及意义

(一)认证思路

资格认证以专业为对象,而非整个机构。由愿意承接培训项目或任务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确定一个或几个专业,向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训资格认证申请,通过专业承训资格认证的机构才有机会承办相关专业的项目培训。

(二)意义分析

1.有利于避免承训资格审批的随意性。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目前对于有资格承办培训项目的机构管理比较宽松,由于没有具体指标要求,基本上有意愿承办的社会培训机构都可以通过资格审批,职业技能培训承训资格认证制度的执行,使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业来审批众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避免承训资格审批的随意性。

2.有利于避免培训项目任务给予的随意性。目前,可以承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众多,经常令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而以机构为单位的现行培训资格审批制度又进一步为培训项目下达的有的放矢增加了选择难度,在海量的培训机构申报信息中,项目主管部门很容易“中招”将某个培训任务下达给并没有相应专业培训实力的机构。有了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后,通过资格认证,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清晰地辨认出符合培训项目专业要求的培训机构,再通过培训任务招标确定制度,在这些有资格承办培训项目的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下达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从而避免培训项目任务给予的随意性。

3.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在施行资格认证制度后,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业标准对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作更为细致的验收,大大提高了培训质量监管的针对性。

4.有利于提高培训机构管理的有效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中有比较完善的资格管理制度,可以帮助项目主管部门提高对承训机构的有效管理。

三、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及其建构策略

(一)资格框架建构

1.资格准入制度。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即承训单位)主要是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了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笔者提出在现有基础上,构建一个资格框架,分专业进行承训单位培训资格认证,实行承训单位资格准入制度。资格框架构建以专业为对象,而非单个机构。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任务。也就是说,以后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格准入制度,根据专业来锁定承训机构,进而通过其培训方案的筛选下达培训任务。

2.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是资格准入的第一环,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有获得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可能。以专业为对象进行认证,要认证的是培训机构中某专业是否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移民技能培训所需要的条件和资质。

资格认证的对象为专业,可以采取两种认证办法,一是直接认证,二是评估认证。(1)直接认证。直接认证即采取依据现有第三方权威认证结果的办法直接确认。在具有招生资格的机构中,凡是经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均可直接认证,发给相应认可证明。得到认可专业的机构有资格承担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2)评估认证。除直接认证以外的机构,若要承接培训项目,首先必须经过评估认证取得准入资格(仍以专业为对象),获得相应认可证明,方可承担相应专业(技能)的培训项目。

评估认证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五个一级指标:专业基础教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实训条件、管理水平及培训质量。另有13个二级指标(场地设施、资源配置、设置原则、课程计划、课程实施、队伍情况、学历职称、专业素质、实训基地情况、实训方式、实训效果、机构管理、质量保障),34个观测点(校舍条件、教师配备、教学设备、经费保障、资源建设、教育技术、目标定位、培训理念、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教学内容、培训教材选择、过程质量监控、教学方式方法、训后评价、专业教师数量、专业教师资质、学历状况、教学水平、学术及专业水平、教师来源、设备设施及价值、实训设备使用情况、实训基地承担社会培训情况、承担方式、学员满意度、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学员考核、档案管理、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质量监控机制、培训实绩、学员收获、同行评价及社会声誉)。

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评估认证工作(简称专业认证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的顶层机构领导,其下各省市机构组织,聘请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评估认证程序包括:申请认证、机构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应根据认证结论,撰写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相关部门,如果这个部门未通过提交的认证结论,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须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其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其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认证结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负责。

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顶层机构、其省市级机构、省市教育委员会、专门性研究机构等推荐专家组成,其办公室设在项目主管部门省市机构相关部门)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3.资格管理制度。专业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的,有效期4年。在此期间,其机构应针对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提交机构的认证意见,就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年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一次改进报告。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申请认证机构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相关部门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满;对擅自缩短培训时间、套取培训经费、满意度低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立即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认证资格。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限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二)资格框架运行的保障措施

1.强化资格管理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明晰资格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重视资格管理的重要作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管理的意识,严格实行资格准入、资格认证和资格动态管理制度,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服务。

2.强化多种监管措施。一是资格认证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监督;二是培训项目公开,给予所有有资格的承训机构同等申报培训项目的机会;三是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培训专业审查申报机构的资格,不具备资格的一律否决;四是实行培训项目招标决定制度,对符合资格者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对其培训方案进行严格评审和比选,择优确定承训机构。

3.厉行违规惩戒制度。运用法纪、行政、民主监督、公示等多种手段监管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各项制度的施行,对在资格准入、认证及管理中出现违规的主管部门、承训机构及其个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以保障资格框架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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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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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非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各类民非机构呈旺盛发展的态势,在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培养各类人才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非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生源、师资、办学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存在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又都集中体现在资金财务方面。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由于教育培训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生源不稳定,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开办资金的投入和学生的学费,如果开办的课程不适合社会需求,就无法取得办学经费,无力继续办学。二是有的民非机构盲目扩张,在没有报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增设教学点,投入资金多、财务管理混乱。三是极个别培训机构动机不纯,不开具正规发票,收入不入账,甚至收费后就卷款潜逃。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但一些民非机构实际上就是少数几个人在办学,其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绝大多数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形同虚设,甚至还有董事长(即举办者)兼任会计,校长兼任出纳的情况。

2.法人财产权不明晰。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结余积累等。但是一些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出资者在开办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而是一直保留在自己的名下,新建校舍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这些现象都显示法人财产权不明晰。

3.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产财务管理是民非机构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历年发生的纠纷案例,基本上由于财产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或缺乏执行力。有的民非机构由于规模小,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没有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有的不执行岗位回避制度,由出资者兼任,或者由其亲属出任,甚至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有的单位会计资料没有归档成册,只有电子流水账,没有分类账,或者没有打印账册;有的单位没有设置固定资产账,甚至收到学费存入个人账户。

4.收费和退费不规范。有些民非机构不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各种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或者以折扣优惠等形式跨学期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制度不公开,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缴的学杂费不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甚至还存在挪用办学杂费的现象。退学费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

民办非学历教育准入门槛较低,相当一部分民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非机构属于社会办学,在运行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大自,办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管理完全独立自主,产生滥用资金及至抽逃资金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民非机构分布散、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不一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相当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民非培训机构管理的部门,就上海市来说,有的区县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设事业编制的社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的由职成教科下设的民非管理办公室负责。这些机构一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配备有限,大部分是教师,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难以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管。

目前,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等三种形式。(1)日常管理对象主要年报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如果净资产为负则一票否决,当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办学资格。但是这种对民非机构资产与财务状况形式上的审查,往往收不到监管的实质效果,比如,有的民非机构为达到年检合格的目的,年报净资产调整为大于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也只就年报数据的关联性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2)专项检查与办学评估一般在财务方面大多体现在一些框架性的制度方面,评估标准也只有一些发散性的指标,如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制建账、资产负债率、按规定计提发展基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又如,对一些民非机构与关联单位之间相互频繁占用资金,或列支一些非教育教学类的其他开支等情况难以监控,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纠正,影响监管的效果。

三、加强民非机构财务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1.指导、督促民非机构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专项检查和评估等措施指导、帮助民非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手续,重大开支要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非机构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要对审计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非机构督导和年检评估的结果,对民非机构财产、财务管理及审计报告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限期进行整顿,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撤销办学资格。对民非机构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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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培训机构的风险保证金为2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根据我区实际,2010年2月28日之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采取逐年提取的方式进行,2010年提取5万元,以后每年提取2万元,保证金额度达到规定的20万元后不再提取,办学保证金在办学终止,并进行财务清算后退还培训机构。2010年3月1日以后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收缴按《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执行。

2.培训机构应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建立相应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教育局备案。

4.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如由用人单位组织员工集体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的,可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5.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师资队伍

6.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7.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8.教职工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且按每年12个月计算,其他福利待遇发放另外计算。以后逐年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9.培训机构必须与聘用的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场地条件

10.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11.培训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教室环境卫生清洁。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早教机构设置必须远离饭店等餐饮场所。

12.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1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14.培训机构办学用的教室每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教室内有标准的黑板、讲台,室内采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置教学点。如需跨县(市)区办学,按设置新的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四、招生办班

16.培训机构应由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并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

17.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前报区教育局备案。凡在市级媒体的,报市教育局备案。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同时须刊登广告备案号。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18.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管理

19.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20.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要配备保安人员或实行门卫管理。切实担负起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监管责任。

21.培训机构严禁使用(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车辆接送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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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

在中小型企业中进行教育培训工作,除了要分层次进行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合理的培训管理制度。我国的中小企业有很大的差异,除了南北方的差异较大以外,本地的中小企业也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和发展方向的不同,因此在培训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必须有效的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要考虑到所处地区的发展情况,包括经济情况和扶持政策。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的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对受训人员具有较强的约束能力,而且受训人员在遵守培训管理制度的同时,会不知不觉的将企业的管理制度融合进去,这对中小企业的未来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在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本文认为应该根据企业培训工作的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可建立并制定以下有关企业员工培训的制度:培训工作管理条例;公司人员岗前培训管理规定;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技术人员技能工资晋级管理办法;员工学历进修的条件与奖励措施,等等。这些制度应经职代会通过,并公布执行。

(三)建立跨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设想

现阶段的中小企业要想获得一个较大的发展,必须努力建立合作关系,这样不仅能够促进本企业的发展,同时能够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进程较快,很多地区在经济和文化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成就,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他们需要在快速的发展的社会中,寻求一条有效的途径,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在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很多的中小企业都在单独的进行,殊不知现阶段的发展是以合作为主的。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合作的方式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大的成就,并且有效的弥补一些问题。中小企业在开展教育培训的时候,需要建立跨企业教育培训机构,这样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发展的一些难题,同时对未来的发展来说,也产生了很大的积极影响。对于跨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在经济方面,跨企业培训机构可以尝试采取市场运作,即自负盈亏的办法来维持日常开支,也可通过一些渠道拓展培训业务,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二、中小企业开展教育培训的模式与途径

(一)培训方案的制定

在中小企业中开展教育培训,并不是简单的交流,需要的是严格的培训,通过系统的方式,将一些知识有效的传授给员工,使其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创造出更加辉煌的成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有效的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案。现阶段的中小企业多数都是单休,因此培训时间应为每月3-4天,在周末进行,这样既不耽误工作,又不会影响培训效果。在受训人员方面,也要严格的选拔,对一些有潜力的员工进行深层培训,对一些基层员工进行基本培训。还有一个非常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讲师,必须要邀请一些经验丰富或者权威的教授进行讲解,或者让企业当中的一些元老级人物讲授,这些人对市场的行情,培训的内容,教育的方式都有独到的见解,能够通过较短的时间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效果。

(二)培训效果评估模型的应用分析

教育培训模式在每一个企业当中所占有的地位都不一样,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小企业需要通过教育培训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的业务量,降低成本以及提高利润。有些中小企业在进行教育培训工作之后,的确取得了较为积极的效果,但有些企业在进行教育培训的工作之后,却没有得到理想的效果,反而受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经过专业人员的系统分析,发现多数成功的中小型企业都有对培训效果评估的模型进行一定的应用分析,这样就可以找出员工的培训方向,以及一些重点培养的人员。同时,在进行教育培训的时候,必须针对领导层、管理层以及基层进行不同的培训。比方说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中小企业公司中层干部和班组长组成学习团体,培训内容以技能培训为主,结合企业管理知识、团队精神内容,树立“协作、学习、竞争、提高”的指导思想,开展一系列培训活动。时间为每年1~2次,每次3~5天,分别利用休息天或晚上进行授课指导。这样进行培训,能够充分的达到每一个层次人群的需求,同时保质保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培训效果评估模型的应用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必须重视起来。

(三)适当设置培训门槛

在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常常发生的情况是,即使入职时间很短的员工,也能享受到较为高端的培训,这样做的结果是,一些员工在接受培训之后,直接跳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在将来的工作中,中小企业必须适当的设置培训门槛,而且设定一些良好的待遇,比方说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并且没有较大的过错,可以接受某些培训,之后可以申请内部竞聘升职。这样对员工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励,能够让他们更加努力的工作。适当的设置培训门槛是现阶段很多中小企业常用的一种方法,经过调查,这种方法的肯定态度大于否定态度,无论是在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是切实可行的。

三、树立正确的企业教育培训理念

(一)企业的培训要与企业的各发展阶段的特点相适应

在中小企业开展教育培训的时候,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企业教育培训理念,有着正确的理念才能保证之后的工作顺利的进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教育培训的内容必须与企业的各发展阶段的特点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小企业稳步的发展,同时获得较大的成就。我国的某些中小企业虽然比较注重教育培训,但是很少能够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往往的情况是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与企业发展阶段并不适应,因此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本文认为,不同阶段培训目标和需求也不尽相同,真正有效的职业教育培训应该和企业短期的岗位需求保持一致。培训前,要对培训需求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制约本企业发展员工素质因素的症结,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确定明确的培训内容,采取合理有效的培训方式。

(二)教育培训要与企业员工直接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在中小企业当中,对员工的要求并不像大企业当中那么严格,因此在进行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必须让教育培训与企业员工直接发展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比方说员工在操作方面缺乏一定的经验,但是企业偏偏先要培训理论,这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中小企业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将员工的实际需要搞清楚,这样才能保证培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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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的安全事故分析表明,特种作业造成的伤亡人数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因此,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是避免与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但是当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来进行详细地分析,并且寻找应对的措施。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现状分析

1.1 培训机构不够专业

我国当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相对较少,而且某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开展了特种作业培训工作。这些不专业的培训机构没有合格的培训场地以及设备,并且培训的师资力量也缺少一定的实践操作经验,在进行培训过程中无法对特种作业工作人员进行具有实效性的指导与培训,而且所进行的实践操作培训没有达到国家相关的规定要求,为将来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1.2 企业领导对安全培训缺乏认识

有一些企业领导认为,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就是一项浪费时间和精力的工作。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只需要有经验就好,没有必要非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没有及时地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让部分人员无证上岗。由于企业领导的不重视,加之一些培训机构没有严格地按照培训纲要来进行培训,甚至有随意删除教学内容、考核不严格的现象发生。导致学员的学习目的不明确,觉得来参加培训就是为了拿到证书,缺少了学习热情,甚至会出现担心培训时间过长而导致失业的问题,从而不参与安全技术培训。

1.3 培训管理机制不规范

培训管理机制不规范首先表现为培训教材不规范,内容较为陈旧。有的培训机构没有采用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而是擅自使用一些针对性、实用性都较差的培训内容。其次,在培训过程中有的培训机构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培训,由于相关的实践场地或设备的缺少,而放弃了应有的实践操作培训。然后,在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对学员的考勤制度较为松散,导致有的学员根本不参与培训课程。最后,培训机构考核机制不完善,甚至出现只开卷考核理论知识,不进行实践操作考核的情况,而且在考核过程中还会有出钱买证的现象发生。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建议

2.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每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大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力度,对于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于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要坚决进行取缔。加大安全技术培训重要性以及必要性的宣传,让企业和特种作业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培训的必要性,让其自觉地依照法律法规来完成培训,杜绝私证办理的现象发生。

2.2 规范培训机构培训机制有效维护培训秩序

针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规范学员考勤制度,对于不按相关考勤规定进行培训的学员一律取消考核资格。同时,要规范考核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让培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可查。培训机构要加大师资力量的建设,所聘用的培训人员,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培训要求。并且建立起相关的培训评估,针对每一期培训内容以及培训结果进行评估,建立相关的奖罚制度,从而来提高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

2.3 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需要及时针对相关知识进行调研与分析。结合教学纲要的要求创新培训模式。比如: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来开展课堂培训等模式,利用培训的每一个环节,让学员更多地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同时,要加强学员的实践操作教学,老师要亲自进行演示,以生动、形象、直观的方式来培训学员。培训机构还需要针对每一期的培训质量进行抽查与评估,着实有效地提高培训的质量。

2.4 严把考核关严防违规现象的发生

严格制定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相关的考核、复查已有发证制度。要严格执行考教分离的培训制度,严格按照教学纲要进行考核与把关。严把证书的制、发关口,针对出现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地处理。并且对于考核的结果与档案要实行统一管理,由专人进行负责。建立起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在复核时进行查阅,更好地规范了培训机构的管理机制。

2.5 加强培训机构的基础建设以及教材修订

培训机构要不断地完善其培训的基础建设,通过各方面的渠道来配备现代化的培训设备。比如:可以与企业或者单位进行联合办学。加大现代化教学设备的投入,引导电教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与此同时,培训机构还需要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作业实践操作场地,让参与培训的学员在掌握了相关的理论知识后,进行实践操作,有效地提高了培训的质量与效果。此外,要充分地考虑到参与培训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针对学员进行适合教材的选择,但是教材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选择,才能更好地保证培训的实效性。

3 结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安全。因此企业或者单位领导必须要提高认识,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培训机构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规范的培训机制,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