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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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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

篇1

缴费不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以职工工资总额的26%缴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20%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是以核定的几个或十几个缴费额度缴纳;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同 城镇企业男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因条件不同分为60、55、50周岁,女职工分为55、50、45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均为60周岁

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不同 城镇企业职工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我市现行定额为100元/月。

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定期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尚未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一、养老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到目前为止,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与企业职工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成反比,不协调。我国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男女不同实行差异政策,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同时根据工种不同,也相应实行了具体的不同规定,因特殊工种而可以提前退休的年龄是: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实际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由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对身体的负担很大,使得他们的健康状况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些甚至身患职业病。因此,对于这一类职工,尽管他们受到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在工作中身体积累的毛病会对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而随着人们的生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人均预期寿命已到71.8岁,国家正在酝酿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这对于中石化等重型企业的职工来说是雪上加霜。因此,企业职工退休龄与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成反比严重的不协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与事业单位相差甚远。我国从90年代开始试行退休金“双轨制”并延续至今,“双轨制”主要是指企业人员和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实行两个政策: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国家统筹发给退休养老金;而公务员则按照在退休前岗位工资高低发给退休金,全部由财政负责。也许当年出台这样的制度多少有它的道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它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双轨制”造成的退休金差距过大违背了社会保障改革的初衷,因此要真正改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偏低的状况,废除双轨制是有必要的。(三)企业逃避缴费,拖欠养老金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企业对于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准时、足额缴费的观念,尽管国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有诸多规定,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使得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企业很难得到实际有效执行,因此,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拖欠或逃避缴费养老金的行为,有些企业这种现象甚至十分严重。企业意识上的缺失,成为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阻力。(四)缴费比率上升,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过重。这里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国家规定企业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种比率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甚至高于国际警戒线。在这之上企业还要加总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保险,这使得企业总的社会保险缴费支付压力巨大。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过重,其中养老保险所占比例最大,这成为企业逃避、少缴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语:总之,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制度与养老保险的不协调,养老金地区不平衡,各企业间待遇不平等问题,企业缴费比率过高、负担过重,都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存在的问题,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不仅是政府应该努力做到的事情,也是企业职工个人的期望所归。

作者单位:河南南阳油田钻井公司劳资科

作者简介:郭雪梅(1966.01― ),女,籍贯:甘肃张掖,学历:大专,职称:准备评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统筹保险(养老保险方面)。

参考文献:

[1]孙建红.养老保险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10.

篇3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同。城镇企业男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因条件不同分为60、55、50周岁,女职工分为55、50、45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均为60周岁。

2、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不同。城镇企业职工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我市现行定额为100元/月。

3、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定期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尚未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1997年在改革原有退休金制度的基础上,中国建立起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有三个原则,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

到2014年,这个制度的参保人口为3.4亿,其中在职职工为2.5亿人,8500万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制度的赡养比为2.9∶1。应该看到,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能覆盖城镇就业人口的70%左右,已经是很好的了。

制度建立时,政府希望人们退休后的养老金对社会平均工资的替代率能达到58%。但事实是这一指标在1997年时为76%,从1999年后便开始迅速下降,到2003年降为57%,已经到了政府设定的目标以下。

此后,政府通过连续11年调整待遇来防止养老金替代率的大幅下降。尽管如此,由于工资增长水平高于养老金的调待,替代率还是下降的,直到近两年才稳定在42%。

从中国的负担能力来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基本”功能也算是实现了,但制度的可持续性却令人担忧。 财务制度的近虑远忧

说一说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形,就知道我们的问题了。美国的人口预期寿命是78.8岁,用于养老部分的费率只有10%,雇主雇员各出一半。美国的退休金替代率一直在40%左右,除了退休者本人以外,没有退休金的配偶可以终生拿其一半的养老金,残疾人可以从中拿终生的年金,退休者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拿年金至成年。

上世纪70年代,美国人天天说自己的养老制度要破产,90年代说到2032年养老制度要破产了,现在又说养老制度到2042年要收不抵支。而事实上从1983年美国将保费提高到目前的水平后,年年都是收大于支的,养老金结余由1997年的390亿美元上升到了2014年的2.8万亿美元,政府的补贴少到可以忽略不计。

中国的人口预期寿命是73.8岁,比美国年轻,可制度赡养却同美国一样,费率则比美国高太多(企业缴费20%,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进入个人账户)。中国的养老金替代水平与美国相仿,可养老保险的收支状况却是让人忧虑。

许多人很乐观,说养老保险有滚存结余,所以近期财务状况良好。可是却忽视了制度希望积累起来的个人账户资金却被挪用去发放当期养老金。

个人账户的负债,即所谓“空账”,在2013年为3.1万亿元,当年全国累计结余仅为2.8万亿元,制度整体为负债。这就好比说一个人口袋里有10元钱, 可他还有一张11元的欠条在别人口袋里。

2014年,不考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已经有22个省市当期养老金收不抵支。2014年保费征收2.03万亿元,同比增长9.7%,而当年养老金支出达2.18万亿元,同比增长17.8%,支出的增长速度高于收入增长速度8个百分点,即期收支缺口达1500多亿元。

长期看问题更严重。最近浙江大学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如果中国不对养老制度作任何变革,2015年至2050年,全国养老金收入将从2.03万亿元逐步增加到24.31万亿元,年均增长7.36%,支出从2.18万亿元增加至45.07万亿元,年均增长9.04%,年度收支缺口将从1536亿元扩大到20.76万亿元。至2023年后,不再有滚存结余,到2050年,积累征收与支出缺口将达到当年GDP的31.21%。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财务困境的内外成因

只有了解了养老保险财务困境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先说外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外部原因,是政府没有承担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以及完全的代际转移支付向部分积累制度转型的成本,这些成本都由目前的参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来承担了。

当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数以千万计的国有企业职工以较少的义务进入新制度并获得保障,虽然财政对新制度给予了一部分补贴,但却远远不足,所以当下正在工作的一代人承担了这一转制成本。政府对“老人”和“中人”的责任边界不清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由养老保险这个共有产品的主体在负担,这是问题的部分原因。

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退休金制度其实是企业内部的代际转移支付制度,而现行的制度是部分积累制度,即希望目前的工作人口既赡养已经退休的老人,同时又为自己的老去做部分的准备。

这种转型是有成本的,而成本本应该由政府承担,但由于没有很好的制度安排,当缴费不够支付已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时,预期积累的个人缴费被用于当期支付,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个人账户没有资金,所以只能记入一个很低的利息率(一年期银行利息率),从制度建立以来,社会平均工资以14%左右的速度增长,而个人账户记息率只有不到3%,个人账户的资产相对社会其他资产越来越少,这是退休金下降的另一部分原因。

虽然财政从2000年就开始由少到多补贴养老保险制度, 2013年,财政的补贴达到当年制度收入的13%,但是上述的两个转制成本已然是一笔糊涂账,没有人说得清这笔补贴是不是足够履行政府的义务。

再说制度的内因。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我们既想要公平,又想要效率,就将具有共有产品性质的社会统筹和具有个人所有制性质的两个账户绑在一起,谓之“制度创新”。个人账户记息率过低,导致养老金水平下降,社会总福利也在下降,即有人受损,无人获利。

这种混合制度模糊了政府和个人责任的边界,当退休人口早逝,账户还有资金时,子女可以继承,相反,当人还活着,个人账户资金发放完后,社会统筹将继续补齐这部分养老金,公平和效率尽失。

另外,制度设计设置了高费率,同时却降低了其他门槛,强调一致性而忽视了中国初次分配存在较大的差距;忽视了城镇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收入在数量和稳定性上存在差异性,希望用一个制度覆盖全部就业甚至是非就业人口。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本是为有雇主的职工设计的。1997年时雇主雇员共缴费为工资的20%,但因收不抵支,2005年费率被提升到28%。同时为了“广覆盖”,鼓励自雇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另为他们设计一个费用为20%。

除了费率之外,其他进入和获取养老金的条件都很低,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为15年,退休年龄还是一如既往的女性50岁、男性60岁(在计划经济下的退休金工作年限要求是30年,更不用说发达国家除了美国外一般要求缴费年限为30年-40年,退休年龄男女多为65岁)。这引发的问题是部分参保人义务太轻,与养老金权益严重不匹配,导致部分人主动或者被动以低门槛参保,道德风险产生并影响了公平性。

由于管理水平不够,费率是透明的,但费基是不透明的,高费率引致人们在费基上逃避,因为存在两个费率标准,一部分小微企业的雇员雇主合谋以20%的费率而不是28%的费率参保,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保费收入,也增加了制度的不公平性,老老实实缴费的人是吃亏的,“搭便车”的人是占便宜的。所以政策费率很高,实际缴纳的保费与工资基数比,大约只有18%左右。由于工资收入的不透明,非正式部门的参保人可以选择最低的费基,当然还可以选择最低的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

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当有太多的人在缴费环节有机会选择较少义务,而在支付环节倾向于向上看时,制度的收不抵支是必然的。

在发达国家,道德风险相对较少,在中国,劳动收入的非工资化和非正式部门劳动收入的现金化,则使得这种道德风险成为普遍现象。

比如,北京是市级统筹(相当于省级统筹),为了照顾郊县的覆盖率,其最低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一个郊区的数据显示,2006年到2014年的退休人员中,60%以上的人是以40%以下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90%的人员缴费基数在社会平均工资以下,这显然不符合收入的实际情况。

同样一批人,2006年那年退休的,平均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28年,2014年退休的人这一指标下降为24年。太多的人以过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最早的退休年龄获得养老金,是在职一代负担过重,退休一代养老金水平和财务不可持续的原因。 现有改革难治本

多年来,社会和政府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压力,提出了种种解决之道,全国统筹、扩大覆盖面、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等已经实施,有些涉及“分蛋糕”的政策,如延长退休年龄、科学规划待遇调整机制,经过几年的观点碰撞,也慢慢达成共识,将会形成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可持续性将发生正面作用。

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将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进行全国统筹,也就是将事权提高到中央政府层面。全国统筹有诸多好处,但从财务角度看,只能解决地区间余缺不均的问题,并不能解决制度收支总量不平衡的问题。而且长期看来,这会使制度的收支状况恶化,原因是地方政府也会参加到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中来。

扩大覆盖面是舒缓当下财务压力的有效办法,但对制度的长期负债形成巨大的压力。扩大覆盖率就参保的公平性而言,绝对是正确的,但就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而言却是一把双刃剑。从2005年开始,通过较低的费率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者通过补缴、趸缴等措施,覆盖率得到大幅提高,当期保费收入也明显改善。但这部分参保人员通常是以最低费率、最短交费年限参保,一旦进入退休年龄,他们对制度的保费贡献在3年-5年内就可以通过养老金拿回。在剩下的二三十年的生命余岁中,他们领取的养老金全部来自于在职人员的贡献,加剧了代际间的再分配不平衡。

刚刚公布的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全民参保的目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强调,下一步的工作将是解决以农民工为主体的1亿多城镇就业人口的参保问题。如果他们参加同一制度,制度又不做改变,未来的压力可以想见。

国有股减持充实全国社保基金一直在做,五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但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全国社保基金只是社会保障的一个准备金,它的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股权的划转和一般财政,与养老保险基金不是一回事,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动用。目前该基金只有1.5万亿元,即使做到6万亿元,也解决不了养老保险的缺口问题。更何况有一个根本性问题无法解决:并不是所有人都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用全体人民的资金来补贴该制度是有理论障碍的。

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增收节支,加强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也可以提高年长劳动力的劳动参与率。上世纪50年代规定退休年龄时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只有40多岁,到改革开放之初时,劳动保险法下的退休制度是37个人工作,一个人退休,老年人的赡养负担根本不是问题。

时至今日,中国人口的预期寿命达到73.8岁,养老保险的赡养比为3∶1,但退休年龄却一直没有改变。基于养老保险的财务恶化,延迟退休年龄被提出讨论,因为涉及群众利益,一时间争论激烈。直到最近,相关部门才宣布将适时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延迟退休年龄可以从增加保费收入和减少退休金支出,可双向正面影响制度的财务状况,在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也可以增加劳动力的供给,一举多得。

但是细想一下,延迟退休年龄对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作用可能没有想像中大,原因是它只能约束体制内的雇员,而对体制外的参保者约束力较小或者根本没有约束力。比如私营企业完全可以不雇年长的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完全可以选择45岁或者更年长才参保,只要满足15年缴费要求即可。

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减少制度的支出也是一个办法。为了满足“保基本”的目标,在“分享”的理念下,过去11年每年都大幅提高养老金待遇,养老金替代率下降的趋势稳定了,退休老人高兴了,制度的财务状况却日益恶化。批评调待是非理论的声音多了起来,目前各界正在讨论建立“合理的待遇调整机制”,可以预期未来的调待水平会有所下降。 更多改革需提上日程

仅有上述的方法是不够的,必须有更多的改革才能保证制度的长期可持续。

首先是通过立法关注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社会保险法通过已经五年了,在法律指导下,政府在广覆盖和保基本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现在是时候通过完善立法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了。

其次是明确政府对经济体制转型引起的养老成本的责任,计算政府责任总量并建立偿付的机制,“明债明还”。养老保险是参保成员的共有产品,政府与保险制度应该有清楚的责任边界,参保成员不应替政府承担经济体制转轨成本,政府也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成为无限责任人。

再次是建立二元制度达成多个目标。以上的分析说明,在同一个制度里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不可兼得,要想同时获得这三个目标,我们可能需要建立健全两个制度,一个是现行的为正规部门提供保障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让该制度回归它最初的本意即“保职工”,提高各项参量,实现“高进高出”,平滑职工终生收入,并保证制度可持续。另行建立一个国民养老金制度,放宽进入和获取养老金的条件,政府适当给予贴补,实现“低进低出”,平滑低收入者的终生收入。客观来看,制度二元或者“碎片”的负面影响比“保不住基本”和“制度不可持续”来得小。

再有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离,个人账户变成自愿性养老制度。这一建议不是直接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但对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却是有利的。这个办法一则可以消除个人账户的效率损失,增加社会总福利;二则可以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率,有利于发展多支柱养老金体系;三则降低费率有利于减少规避费基的道德风险,有利于扩大费基并增加缴费的公平性;四则有利于减轻正规部门中等收入者的缴费负担。

另外,提高职工养老保险的交费年限,增加缴费人的义务,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延迟退休年龄只对部分人起作用,而提高缴费年限则对所有人起作用。目前,缴费年限对制度的收入以及对个人养老金水平的影响还没有受到应有关注。事实上,提高缴费年限不只是对制度的财务有正面的影响,由于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缴费年限的因素是重要的,所以提高缴费年限直接与个人的养老金水平有关,同时提高缴费年限可以避免部分“搭便车”的问题,提高制度的公平性。

篇5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一、二、三产业结构的现状,许多人仍将长期从事粗放的农业生产劳动。这部分人员的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人将离开土地转移就业从事二、三产业。显然,不能等到其离开土地那天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必须尽早有一定的基金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再者,由于就业的灵活性,使得人们在一、二、三产业间穿梭就业成为常态。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其职工养老保险退还的是缴费额中的个人账户,而非全部金额,使得职工损失了工龄,实质损害了职工的权益,损害了社保制度。二使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由于未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期,想选择职工保险退休就必须补缴足15年的保费。但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个人负担不起全额保费而不得不放弃职保退休。因此,以上两种保险养老金的接轨链接问题成为社保制度设计必须解决的问题。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接轨链接方法的探讨

我们应该站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全局的高度来通盘考虑两险的养老金接轨问题,不应割裂和孤立的看待,而应把两险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

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人均平均寿命72岁和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及参保人60岁退休等因素分析赡养率,测算参保人平均参保缴费期不能少于15年。

各险系统参保人应参保缴费15年以上才能保证养老金的兑付,权利与义务才能对等。若参保缴费不足15年,严格意义上其缴费尽义务的时间不足,权利享受应不足到寿命终结时间。我们设想将其在该险种系统最低应贡献的15年缴费期不足部分在养老金享受时间上进行扣除。比如,参保人寿命72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8年,60周岁退休,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其只能享受8年养老金。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我们将其8年应享受的养老金平均分配到60至72岁12年间给其享受。也就是变其缴费时空不足以养老金的折扣来补偿,这应该是合理和可行的。实际这一思想在女性等不足60周岁退休人群中也是体现的。

分析以上两险养老金的本质,是以各险系统养老金水平为标准解决养老保障,在保障水平上分层次。若因参保缴费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只要其在以上两险中尽义务的合计时间不少于15年就应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相应的,其在两险中的缴费时间不足以各险养老金的折扣来补偿。但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其在两险中的缴费时段不得重复。以上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一,其养老金享受与其险种相对应的待遇,待遇标准可由各自险种分别计算和调整,合并养老金享受,并分别遵循各险种的制度规律。若参保人在两险中合计尽义务时间不足15年将不可享受相应的折算养老金待遇,否则参保人权利与义务总体就不能对等。

根据以上办法,参照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职工养老保险每满1年缴费享受当地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的1%得其统筹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及退休年龄计算相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如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8年,就将得到以上基数的8%的统筹账户养老金。

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及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然后由计算的职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合并享受综合养老金。由各险种系统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篇6

3、自2003年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划分后,银监局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一直在人民银行保留,随着银监局职工的退休、调动、死亡等情况的发生,提出申请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人员不断增多,基金转移已迫在眉睫。

(一)网络版养老统筹程序运行顺畅,但年报取数难2011年11月网络版的养老统筹系统在青海省全面推广,新系统运行平稳,操作方便,给养老统筹人员带来了极大地便利。2011年年报工作在新系统中完成,由于统筹报表数量较多,手工报表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许多报表取数还是需要统筹人员手工计算,如果能在系统中直接取数,增加一些系统辅助报表功能,就能节约时间,而且增加数据的准确性。

(二)遗属补助标准低,最低生活得不到保障目前海东中支全辖有离退休干部遗属6名,平均年龄76岁,且全部为女性,这些老人年龄偏大,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状况越来越差,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群体,也是社会进步中最不应该遗忘的群体。现执行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2009年青海省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出台的文件,补助标准现已低于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且自2010年以来在统筹基金中不予列支遗属的取暖补贴,导致遗属生活比较贫困,最低生活得不到保障。

(三)新行员录用首月缴费基数确定难近10年以来,新行员都在7月下旬到单位报到,按照劳动工资规定发放其半个月工资,而养老统筹明确规定:新录用人员,以本人新入行后第一个月的全部工资收入额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如果新行员按其第一个月所得的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造成基数标准低。而目前基层行的做法是:首月发放半月工资,而缴费基数按全月工资收入确定。导致年末“人员工资和缴费基数分析表”填制难度大。

(四)业务人员不稳定,工作交接不规范1、业务人员流动频繁,新手多。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既要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懂劳资、会计、统计、档案管理。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央行统筹人员流动频繁、更换性强,已经掌握了相关养老保险政策和操作技能的业务人员,从事工作2-3年就被调离,新职工又需要较长的时间学习,如此循环,业务的正常开展就会受到影响。2、不规范的业务交接,工作连续性差。统筹人员岗位交接时,“传、帮、带”工作不到位,新手对养老保险业务基本上靠自己领悟,严重影响业务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尤其是在整理时间比较长、跨年度的报表和业务时,更是比较困难。

二、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缴费征缴工作,解决基金缺口问题1、在总行的指导下,积极加强对基层行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大力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保费征缴环境。建议上级行在核拨人员经费时,考虑基层央行实际困难,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缴工作,做到保费应收尽收。2、加强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严格按规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标准,减少支付漏洞。首先,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条件,降低基金支付规模。离退休人数是影响养老保险基金负担水平的一个基本因素,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条件,减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不但可以增大一部分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而且可以缩短他们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以降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模,做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其次,严格掌握基金支付范围,减少基金支付压力。为了规范养老金的支付范围,应全面彻底的审核基层央行养老金支付项目,各省统一规范标准,严格养老金列支的支付范围,减轻基金支付压力。

(二)健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管理制度为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现行业统筹与社会养老保险转移的有效衔接,建议人民银行出台一系列关于跨系统调动转移的操作指南,解决目前需要转移基金的人员和银监局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属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建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数,考虑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而且从长远看,应恢复遗属的取暖补贴,因为基层央行遗属的人数普遍较少,每年增加取暖补贴不会造成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

(四)逐步完善养老统筹新系统的操作步伐,为基层央行统筹业务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针对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进一步完善系统资源整合和操作功能,简化操作程序,而且对年底要求上报的各类辅助表,建议在系统中取数,能与系统数据库对接,增加一些系统辅助报表功能,在节约时间的同时大大提高数据的准确性,而且也能把统筹人员从数字堆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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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统账结合”改革模式,以养老金替代率下降为代价换取财政压力的减轻。此次《试点方案》参照企业职工“统账结合”模式,个人缴费及待遇计发办法均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此举意在促进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部分财政负担,但将导致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下降,在没有改革公务员养老制度情形下进行这样的试点改革,其公平性广遭质疑。实际上,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不断下滑,已经“由1997年的76%下降到2009年的47%”。经过测算,如果按照《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总和替代率一般只有改革前的一半左右,如果没有职业年金作为补充,这样的改革只会降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这种以降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为代价缓解财政支付压力的《试点方案》必然遭到人们的强烈反对。

第三,缴费基数不清晰导致各地缴费基数不统一,未能有效降低财政负担。按照《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则按照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账户。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而《试点方案》并没有明确缴费基数是按照基本工资、工资总额还是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或者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等执行,这种含混不清的表述导致各地缴费基数自行设定。如果都按照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势必拉低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反过来,如果以全额工资为缴费基数甚至按照全额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又会徒增财政支付压力。上述情况表明,以减轻财政负担、增进制度公平为导向的《试点方案》并不能实现这些政策目标。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的《试点方案》加以完善,形成一套既能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权益又能减轻财政负担、更加合理可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首先,公平理应是《试点方案》的灵魂,也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价值前提与政策目标。这样的公平要求《试点方案》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它体现为义务公平,要将改革对象扩大至所有事业单位人员,又要逐步扩展到公务员,要求所有人员进行缴费,只有让所有人员都履行缴费义务,才能够避免养老保险体系是否缴费问题上的碎片化,在增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义务观念的同时减轻财政支出总额;另一方面,它体现为权力公平,通过设置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模式保证这类人员的养老金权益基本上不受损害。同时,它体现为群体间公平,通过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延迟退休年龄等保证事业、机关及企业等三类职工之间的退休养老金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形成更加合理的养老金待遇关系结构。其次,财政可持续是《试点方案》的改革核心与真正动因。财政不可持续,再公平的制度也是空中楼阁。合理的《试点方案》应当在保证公平性基础上积极开源节流,减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支出负担,使财政支出总量以及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我们认为,《试点方案》应该采用“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模式,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职业年金使这类人员获得相对体面的生活水准。该制度框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设计原理一致,便于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其中,基本养老金由事业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费形成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数为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单位再按照本单位所有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费形成职业年金,员工个人无须缴纳职业年金。另外,在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人员都缴费的同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已经退休的“老人”不需要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尚未退休的所有“中人”都需要缴费,他们退休时个人及单位缴费部分不退还,但这类人员仍然按照原来的退休办法计发退休金;设定改革期限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照当地各类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计发办法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职业年金也参照个人账户办法进行。为了有效地使用人力资源,鼓励这类人员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以便也能够缓解养老金支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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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碎片化”政策思路的形成,是源于长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单位人”的社会管理模式,依据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采用了适用内涵属性较多外延范围较小的特性,去覆盖内涵属性较少外延范围较大的施保对象所致。因此,要走出我国养老保险的“乱象”,克服“碎片化”的政策误区,就应跳出所有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费都必须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思维定势,遵循大多数劳动年龄内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无稳定收入和供职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普遍性,在国家层面建立起适应劳动年龄内全体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差异和行业差别,建立地方附加养老保制度险和雇员制人员的企业年金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其服务人群应该是面向全体劳动者,因此只有实行全国统筹,才能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正义。

1.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理论分析

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涉及制度设计、经费支持与服务供给三个基本元素和保障人群、保障项目与责任主体三个维度。基于上述养老保险制度的三要素与三维度,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建立覆盖全体人口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通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机关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三个系统加以实现。因此,我国养老保险项目的设计,理论上可建立三个层次五个项目:即均一费率的基础养老金,它由在国家层面建立的、适应劳动年龄内全体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由个人出资形成的、体现个人养老保险责任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与职业与地区相关联的补充或附加养老金,它由在雇主和地方政府层面上建立的、由雇主和地方财政出资、体现职业差别和地区差异的职业年金和地方附加养老金计划构成;政策诱导与激励相结合的私人养老储蓄或私人商业养老保险(表1)。

第一层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它是由国家设立的正式制度安排,它可以整合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老年津贴等形式。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应覆盖全体国民。这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最基础的一层,也是目前重点改革和攻关的一层。这一层次的各种制度均应以强制性、公益性、共享性为基本原则。作为全体国民“安全网”的关键一层,基本养老保险应为强制性保险,这种强制性体现为国家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办者对其改革与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央政府在这一制度中主要承担就是政策制定与指导和相应的公共财政责任。国家财政对所有符合条件(个人出资建立个人账户)的公民都必须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让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二层为与职业和地区相关联的职业或地方附加养老金,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和地方附加养老金。企业年金是是由用工单位自发组织的,其经费可以由企业单独提供也可与雇员共同提供。用人单位对其设立的企业年金拥有自,具有非强制性;由于企业年金是以企业福利的实行设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所以它与用人单位的发展战略和经济实力密切相关,在本单位内部具有分享性。特别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应该将政府作为对公职人员的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基础养老金)和雇主对雇员的责任(职业年金)加以区别,有利于理清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关系。地方附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在国家基本养老金之外,体现地方政府对国民养老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鉴于我国垂直分工的政府管理体系、分税制的财税体系和社会经济差异的短时期无法弥合等现实情况,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省级政府地方附加养老金,由省级地方财政出资,以满足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的养老金需求,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实选择。建立地方附加养老金,不仅可以实现不同地区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相对公平,而且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使地方政府财政为养老保险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三层为政策诱导与激励相结合的私人养老储蓄或私人商业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最后防线,完全由个人付费,在市场中购买,其养老储蓄金或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完全属于私人财产,充分体现了自愿性、私益性、独享性。虽然这一层次养老保障强调的是个人对自我养老的责任,但仍需要政府有鼓励性的措施来促进私人养老保险市场的发育和私人参与的意愿,比如税收优惠、账户资金可继承、提升商业保险中的福利色彩等等都是可采取的措施。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质性内涵就是在统一制度、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费基、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础上实现基础养老金的统收统支。统一制度是打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根本保障,虽然我国各地均采取“统账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相同,但在筹资模式、管理模式、计发模式等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全国统筹必然要求要改变目前我国区域养老保险协调程度差的局面,实现全国一盘棋,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理念的实现。

2.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思路研究

从宏观角度看,国家现在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只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体系建设的一个部分,所以全国统筹的改革思路也应该以“公平、正义、共享”为基本价值理念,以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基本目标,以“统筹兼顾、循序渐进”为基本策略,构建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方案研究必须从我国养老保险的现实出发对其进行前瞻性的思考。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现实情况是,某些省份实行了省级统筹,而大多数省份实行的是市级、甚至县级统筹。这种统筹层次的复杂性造成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不同层级。当地方政府“拥有”这一笔资金时它们不会有动机将其缴予更高一级的政府去管理。现在的关键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全国统筹后原属于地方管理的统筹基金如何处理?理论上可以有三种思路:一是全部上缴中央,二是部分上缴中央,三是全部留归地方。第二个问题是,全国统筹后统筹基金需求量有多大?如何发放,按什么标准发放?这里也有几种方式,一是基于全国社平工资计算出全国均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基于各地居民的消

费水平来计算出全国均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第三个问题是全国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来源是什么?依据目前我国养老金筹资渠道,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用工单位缴费,二是中央财政补贴,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是理论上就形成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表2)。

通过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需求、用工单位年度缴费能力和国家财政收入能力的分析,本文认为,在合理的制度设计下,我国养老保险具有足够的经济支持能力,即就是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国家财政风险情况下,作为风险储备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滚存结余,也能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至于目前属于地方管理的统筹基金,考虑到地方政府的阻力和动力,采取继续留归地方管理,用于地方政府以此来建立满足不同地方劳动者需要的地方附加养老金。

3.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支持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公平的惟一途经,但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长期存在的制度“乱象”和“乱账”,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达到拨乱反正,还需要创设必要的支持条件:

3.1创设制度条件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基本的制度保证。制度条件的关键是制度责任者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以及制度受益者的利益均衡。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开始设立时,只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并没有更多的考虑到养老保险责任主体合理的责任分担以及受益者的利益均衡。

3.2创设管理条件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基本的管理和运行保证。目前的属地管理体制很容易造成养老基金的地域分割,不利于基金安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属地管理是统筹层次低的必然结果,不符合统一制度的要求与规律,而实现全国统筹则必然要求建立垂直管理体制,成立全国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奠定全国统筹的组织基础实行社会保险垂直管理。

3.3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障负担和个人缴费费率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企业缴费率的确定应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收入为基础,以使更多的企业有能力参加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我们建议以最低收入地区和最低收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础,将企业缴费率降到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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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于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执行力度不断增强,参保企业的数量和职工参保人数实现同步增加。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进行改革时,不以法律作为依据,缺乏法律的保障;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不善,不愿意为职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再加上部分职工,缺乏积极要求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相关部门监管者的使命没有执行好,导致企业和企业职工参保率不高,期中“漏报”“少投”“断保”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一问题存在已久,长此以往,不仅将严重影响社会养老事业的可持续进行,而且会直接损害“断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势必激化社会矛盾。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产生原因

2.1体制改革深入进行,违规政策滋生“断保”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由于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与转型加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飞速增加,受地方保护主义和片面政绩观的影响,不少地方政府纵容私营企业老板不缴或少缴部分职工参保费,以规避大部分人参保;以不纳入社会保障为参与投资的优惠条件。一些大企业也不乏“逃保”和“避保”问题,中小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更广泛存在这类问题。同时,有些职工由于没有意识到接续保险的重要性,自然选择一次性买断工龄、停薪留职,直接造成企业职工“断保”现象进一步加剧。

2.2养老保险支付不可持续的问题突出

目前,个人空账现象严重,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各地一方面降低企业支付比例,另一方面则借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当统筹基金不够时,就向个人账户透支,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迅速扩大,直接造成职工“断保”现象频频发生。

2.3缺乏监督机制,管理手段弱化

难以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基础性因素,同时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或是主因。部门间责任不清,分工不细,管理不到位、不精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形成挪用、违规等问题。目前,社会保险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格局尚未形成,收支运行机制透明度不高,不利于社会民众媒体监督。

2.4参保意识淡薄,严重影响参保率

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不愿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②很多私营企业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一种无效投入,不愿意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但是由于其自身工资水平有限,因此在缴纳养老保险金后,其生活质量就会受到很大影响。③有些企业认为技术管理人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而一线工作人员产生的效益比较少,因此,只愿意为技术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④企业职工自身参保意识不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8%的那一部分。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现象的危害

社会关系稳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建立起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可以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如果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出现“断保”问题,则由于在参保期内其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金费用,企业也不再计算养老保险金缴纳时间,这样,在企业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以及水平就会显著降低。由此可见,如果企业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长期处于中断状态,则就会与国家所推行的社会保险政策相违背,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职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除此以外,这一现象还会为养老保险金的收支平衡带来不利影响,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十分不利。

4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对策

4.1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缴纳养老保险金政策相关规定和精神问题的不了解和误解,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充分应用电视、广播、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通过宣传教育,使企业职工能够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老年生活,避免老年风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①还应该让企业能够认识到养老保险金制度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企业职工具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企业应该在创造收益的同时,为职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义无反顾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让广大职工对企业充满信任和期待。②企业职工个人要树立养老意识,在职期间依据个人能力状况,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好长远规划。积极协同企业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打下基础。

4.2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行弹性缴费制度

要逐步改变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一缴费制度,要适应多层次就业人员的基本需求,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要逐步推行弹性缴费制度:①已经连续缴费15年,但是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出现中断缴费的问题,则其在退休时,养老保险金待遇也会相应的减少,为了有效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应该加强政策引导,尽量避免出现中断缴费人员。②一次性买断工龄,或者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人员,可以在选择发放安置费用以及事业保障金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用,这样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保障其老年生活。③对于“断保”人员,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个人经济收益情况,根据不同标准分档缴纳养老保险金。

4.3妥善解决转移接续和流动就业导致的断保难题

政府应该加强社保转移平台功能,实现跨区域数据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养老保险金完善政策,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金转移连接难点,通过整合全社会信息资源,可以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就业三大信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生产规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信息。根据调查研究,40~49岁年龄段失业人数较多,对此,社保经办机构应该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确保其在重新就业后能够立即续缴养老保险金。

4.4强化养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体系建设

要加快养老保障立法建设,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增值保值法”“养老保险征缴法”等等系列法律。出台与法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将养老保险制度纳入以法监管的轨道。当前,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政府应该对企业缴费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审查,重点稽核对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人数以及缴费工资基数,应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并且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征缴力度。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社保机构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确保养老保险金能够及时征缴。

4.5加大经办机构建设力度,提升执行能力

强化基金征缴工作的执行能力,可以考虑用垂直管理替代当前的属地管理体制,不断提升经办结构能力。制度的全覆盖不仅有利于缓解养老保险金的财务压力,为基金提供新的资金来源,更有助于实现“老有所养”的制度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力度,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应该做到以下两点:①综合考虑社会保险部门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数量;②增加社会保险方面的经费投入,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保障经费的顺利支出。

4.6要完善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

企业职工缴纳越多的养老保险金,则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就能够依法享受更多补贴,为了保障这一原则,不仅需要优化计算指数,而且还应该重点强调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在养老金计算中的重要作用。在计算基础性养老金时,应该依据企业职工缴纳时间的长短,适当调节计算系数,这样才能强调突出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的重要作用。

5结语

综上所述,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养老保险发生“断保”,关系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政府要切实加强养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保险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意识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企业职工应当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理念,在享受社会保险的同时,要依法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缴纳自己应当缴纳的费用,积极配合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养老保险改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从社保经办机构处领取养老金,保障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钱宽华.解决企业职工的“断保”问题———以江苏省为例探讨问题成因与对策[J].中国社会保障,2011(1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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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了严格的养老金发放程序和责任机制,从而使每月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无少发一人,无错发一人,继续实现了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今年企业实际发放养老金6884万元,没有出现拖欠现象。

(二)、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并把重点放在个体私营企业上,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政策的认知程度,特别是我们利用文件为契机,专门召开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传达了文件精神要求。今年养老保险扩面人数完成583人,占年任务540人的107.96%;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完成9549人,占年任务9506人的100.45%;。

(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

要增加社会保险费征收,必须扩大缴费来源,为此我们一方面把重点放在民营企业上,另一方面我们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动员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续保缴费,特别是今年我们利用40号文件的缴费优惠为契机,给断保职工讲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鼓励他们续保补费,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的参保意识明显增强,形成停保后又续保的良好局面。截止目前,因下岗失业原因而个人进行缴费的人员有2000多人,并仍呈不断增长趋势,同时,为确保基金的及时足额入库,我们继续抓好按月申报工作,对未按期交费的单位,一方面我们及时下达催缴通知书,另一方面我们联合地税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通过努力,养老保险费征缴完成4184万元,占年任务3006万元的139.19%。

(四)、严格把好退休审批关,减少基金流失。

一是把好资格认定关。我们在与行政部门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把好正常退休关口。二是把好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关,准确核定待遇,确保公平无误。为了确保这项工作不出任何差错,我们建立了相互监督制约措施,从档案审核、缴费情况、帐户记录情况到待遇核定等环节做到人人签字、层层把关,共同负责,从而保证了没有发生一起错核错发事件,今年共办理退休手续350余人。

(五)、稽核工作

为了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我们继续采取离退休证年审和平时加强对离退休人员信息的掌握两者相结合的方法。今年四月份和十月份,我们组织全县离退休人员进行了两次面审,我们对不能到现场面审的特殊情况人员继续采取了上门服务和视频认证的方式,这两项举措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六)、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

今年四月份按照省文件精神,为退休人员调整了退休待遇。由于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们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为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使退休人员及时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我们组织精干力量根据调待政策设计软件程序,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就完成了需要一个月的工作,极大的节省了人力和财力。人均增资182.91元,达到人均月养老金1514.66元的水平。

二、对目前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

目前我县参保扩面的重点对象主要是个体私营企业,但是个体私营企业扩面难度又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个体私营企业主和员工参保意识差;二是私营企业实力较弱直接制约参保。好在这两年省厅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把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逐步纳入到统筹中来,极大的缓解了我县的扩面压力,保障了我县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安全运行,从我县近年的情况来看,一些曾在企业干过临时工的人员,他们的参保意识明显增强,但是,从目前文件实施来看,其设置的条件又过于苛刻,人为把曾在国有集体工作的人员,由于这样和那样的要求,诸如工资表、考勤表等一些条件被限制在门槛之外,所以,我们建议是否降低文件的门槛。

三、养老保险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及打算。

1、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程度。

2、继续加大社会保险申报稽核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如数补缴、及时参保,确保应收尽收,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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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实施的筹资模式为个人、企业与政府相结合的“缴费责任共担”的筹资模式,在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得知,企业需要扣除工人资金的20%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并且全部进入到社会统筹账户之中。在按照现收现付模式的方式进行运营的时候,职工需要将工资8%的金额缴纳养老保险,并且按照完全积累的方式进行运营。如果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入不敷出现象的时候,则需要国家进行承担财政问题。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采取的筹资方式为国家全额负担之。

2.资金管理存在的差异。

在严格遵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得知,现如今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统一而形成的,其管理权力主要由当地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主要实施资金管理方式为属地化管理模式。政府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制定缴费标准与养老金待遇,并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为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主要是由人事部门进行负责,并且所有的预算资金都是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规划,一般而言,是当地财政部门委托银行每月发放养老金。

3.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级存在的不同。

从整体角度分析,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主要停留在省级统筹这一层面。根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从县级统筹上升到市级统筹,然后到省级统筹。虽然在2011年我国大部分省市已经完成了省级统筹,但是从实际角度出发,很多地方仍旧停留在县级或者市级统筹水平之上。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两点,一是政府部门需要承担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如果统筹的层次有所上升,那么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会加大。二是对于养老负担比较轻的地区,如果提高统筹层次,那么则意味着需将本地养老金盈余上交给政府。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却不存在养老保险资金积累的现象。

二、制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因素

首先是政治因素。自古以来我国便是一个“官本位”比较传统的国家,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各级政府官员、人大代表等对养老保险制度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并且拥有参与决策权,能够很好的维护自身群体的利益。但是对于广大企业职工以及进城务工人民,在受到文化程度与经济水平的影响,对养老保险制度掌握不完整,只能被动接收安排,导致自身利益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其次是经济因素。养老保险制度是具备社会物质条件的一种制度,会受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在这种发展模式下政府采取非均衡发展的思想,为城镇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但是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诉求往往视而不见,导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也仅仅停留在最基本的物质层面。

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1.积极制定适合全体人群的制度规则。

从制度经济角度分析,制度环境是保证制度发展的主要条件,所以政府需要加强对制度的认识与设计,尽早出台符合实际需求的《养老保险法》,并对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缴费责任进行规定,按照统一原则、统一制度的原则构建适合所有人的筹资制度以及资金管理,保证每一个社会群体都能够享受到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2.积极维护群体参与制度的平等机会。

让每一个社会群体都能够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制定过程中,这样可以整合制度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并且能够优化社区内的养老资源。在制定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建立适合每一个社会群体都能够发表意见的机制,让社会群体能够积极参与到制度之中,在相互交流中提出不同的看法与建议,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3.为全体国民提供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积极缩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差距,严格按照“标准差别”的思想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进行提升,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的标准进行降低,比如规定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基本工资的8%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

4.实现公共财政对全体人群的均等化投入。

根据全球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分析,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养老保险制度获得健康的主要动力与源泉。在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之后,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针对于此,政府部门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均等化投入,保证两者之间的制度能够形成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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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关注。我国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从四五十年代开始建立发展起来并日趋完善。它有着符合我国国情的原则特征,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探索

养老保险。又叫退休保险,他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到达一定年龄。即依法判定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按照国家的规定,符合养老条件的人,有权向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劳动者残废转入社会保险部门的,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抚恤金或救济金;劳动者死亡,遗嘱符合条件的,有权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救济金。

2、保险费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或两方共同担负,不是全由政府资助。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分、统管,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调剂使用。因为老年丧失劳动能力,已退出工作和生产岗位,其生活问题,应该由社会给予保障。

3、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管理。因为养老保险的影响很大,享受的任也多,开支费用较大,影响深远。甚至关系几代人的问题,管理工作十分复杂,如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人数和保险基金的预测、保险基金的平衡调剂、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等,需要有专门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从1951年2月26日公布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的。其后。国家于1958年和1978年两次对养老待遇水平做出了调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40多年来。大体经历了四个时期。

1、养老保险制度创建时期(1949--1966年)。这一时期,主要围绕着制定和贯彻《劳动保险条例》开展工作,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建立基金。其中30%的保险基金上缴总工会,实行全国统筹,调剂使用。

2、养老保险制度遭受破坏时期(1966--1976年)。“”期间,当时运行良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遭到干扰破坏,一是管理机构被撤销。工会组织被停止活动,劳动部门也受到削弱,社会保险工作无人管理。限于瘫痪状态;二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取消。改由企业营业外列支,由企业自行负担。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

3、社会养老保险恢复发展时期(1976-1992年)。党的以后,针对“”中实行的企业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恢复重建工作。1984年开始恢复国有企业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实行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合同制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并对合同制工人实行工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

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时期(1992-1997年)。1991年国务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原则;1995年3月,国务院又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几个文件是承上启下的重要文件。根据两个决定。一个通知的精神,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全面改革发展和完善时期。

二、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核心内容有三个方面:

1、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金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2、统一个人帐户的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人。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3、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记发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过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记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三、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近十年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规模越来越大,速度迅猛,而且呈现出十分明显的阶段性和累进性。我国的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强度比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激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但由于政策、资金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要进一步探索:

1、调整支出结构。将目前国家财政的各种支企开支中的部分开支,以适当的形式用于启动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并将其直接规定为国家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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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更是全市社会稳定的基本支撑。“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大幅提升综合实力、阔步迈向中等发达地区的重要时期。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改善民生,是时代的要求,群众的期盼,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责所在。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特别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任务更加艰巨,抓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基金安全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养老保险机构建设和业务管理等各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水平,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全市的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提升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突破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要求,准确把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十二五”期间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实现全国统筹打好坚实基础。

(一)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努力实现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全覆盖。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把应该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从业人员及时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通过严格的养老保险稽核等执法手段,加大清欠力度,促进基金的应收尽收,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发放资金调剂力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到“不漏一人、不拖一天、不少一分”。要始终把基金管理作为第一责任,把基金安全作为第一目标,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欺诈骗保,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三)加强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立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长远发展和实行国家统筹的要求,积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入手,不断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加大投入,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为各项业务的统一、规范、高效运转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企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大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办公场所、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支持力度。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法,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