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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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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篇1

干渠首段是升钟水库二期工程的一部分,属新建工程。该工程位于西充县,涉及鸣龙、双洛、双江3个乡镇的9个村28个社,全长9671.78m。主要由明渠、暗渠、隧洞、渡槽及渠系小型建筑物等单项工程组成,其中:明渠10段长2507.13米、隧洞9座长6532.81米、暗渠道14段长403.84米、渡槽2座长228米、泄水闸1道、节制闸1道、小件60处。该工程是市政府为了争取二期工程早日立项,用固投〔〕1356号下达的已成灌区的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资金10450万元启动了本项目,实施“干中争,争中干”策略。

该工程项目共分十个标段,于年5月采取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比,一标段由南部第一建筑公司中标,二、五标段由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中标,三标段由重庆煤矿建设第五工程处中标,四标段由营山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中标,六标段由华蓥市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中标,七标段由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中标,八、十标段由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九标段由中国水电十局中标。10个标段中标总金额39411606.00元,中标后双方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群众阻扰等多种原因,三、九标段停工大半年后,经比选,三标段(马坪山隧洞)未完工程由营山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接续完成,九标段(帅大山隧洞)未完工程由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接续完成。

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由甲方直接确定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设计工作;精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监理工作。

该工程于年6月6日动工,2010年3月31日竣工,2010年4月1日交付使用。但截至审计日,该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目前,市升管局正在筹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在2014年1季度全面完成。

(二)业主变化及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年至2007年期间,该项目业主为省升钟水库配套建设分局。作为业主,该局具体实施了项目前期准备及10个标段的招投标和设计、监理合同的签订,并组织了项目的具体实施。该项目因国债投资6750万元分10年逐步到位,市财政投入的地方配套资金900万元2008年管理局接手后才逐年拨入,由此工期延长。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了材料价差、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超挖超填等索赔问题未得到解决。2007年12月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升钟水库配套建设分局将本项目移交给省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实行建管合一。2008年1月市升管局接管该项目后,针对扫尾资金缺口大和遗留问题处理难度大的困难,经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业主未及时处理的遗留问题分别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达成了遗留问题处理协议,并向我局报送了《市升钟水库管理局关于干渠首段工程有关问题情况的报告》,提请认定遗留问题处理费用4523781.19元(见附表2)。审计组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时,对此作了审计认定。

(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本项目收到建设资金79090330.79元,其中:国债资金67000000.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拨款9000000.00元,市财政拨二期前期工作经费2600000元,市地税局农税科拨二期前期工作经费490330.79元。2001年9月,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市升管局将市财政拨入的二期前期工作经费2600000元,市地税局农税科拨入的二期前期工作经费490330.79元,合计3090330.79元转入“二期前期工作经费专户”核算。同时还将升钟二期前期费占用本工程资金列支的费用1000273.87元转入“二期专户”单独核算。由此本项目实际收到建设资金76000000.00元,其中:国债资金67000000.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拨款9000000.00元。

二、投资核实情况

(一)建安工程审计情况

2012年,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报送我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建安工程部分施工单位送审56299832.95元,审计认定55361811.20元(含遗留问题处理费用4523781.19元),审计核减938021.75元。工程造价审计后,市升管局根据审计机关认定造价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价款结算(各标段送审与审计结果如下表)。

(二)投资完成核实情况

截至2013年9月30日,市升管局竣工财务报表反映项目总投资80388430.93元,经审计核实认定实际完成投资80388430.93元,其中:建筑安装投资58238280.21元,待摊投资22150150.72元(其中:勘察设计费4640280.00元,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3238380.00元,土地迁移及拆迁补偿费12397903.39.00元(该项目土地迁移及拆迁补偿工作由西充县升钟水库管理局具体实施,我局于2010年对其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南审企报〔2010〕23号审计报告),可行性研究费95000.00元,环评费用308918.00元,财务费用-277613.67元,其他待摊投资支出1747283.00元)。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该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前期工作存在一定缺陷,设计、地勘不准,引起设计变更多;二是工期长,造成建材及人工费大幅涨价,监理费、设计费支出大大超出预算;三是投资控制差。该项目的施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招标,10个标段中标总额为39411606.00元,而项目建筑安装投资58238280.21元,实际投资80388430.93元,分别超出合同价18826674.21元,40976824.93元,使得该项目的招标形同虚设,失去了招投标应有的严肃性。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多计工程款938021.75元已按审计结论纠正。

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56299832.95元,审计组对现场签证变更资料、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工程现场进行了核对,审计认定结算55361811.20元,施工单位虚报结算938021.75元。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南府办发〔2007〕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和审计署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审计认定后,市升管局已按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与项目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二)白条支付工程款少扣缴税金122687.58元予以收缴。

1.重庆煤矿建设第五工程处负责三标段工程,工程结算金额为4051124.22元,至审计时凭白条领取工程款3408684.36元,市升管局应扣缴未扣缴税金113509.19元。

2.省水利电力工程局负责二、五标段工程,工程结算金额为8607419.39元,至审计时凭白条领取工程款275627.45元,市升管局应扣缴未扣缴税金9178.39元。

以上合计少扣交税金122687.5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全额追收上缴财政。

(三)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未招标责令纠正。

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直接确定由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精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应给予处罚,但鉴于该项目时间跨度太长和责任主体已变更的实际情况,决定免于处罚,但市升管局应吸取教训,今后不得再有类似问题发生。

(四)监理费支付标准较高责令纠正。

该项目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每人每年5.3万元,共派监理人员6人参与,支付监理费3046000.00元,违反了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目前已废止)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市升管局认真总结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切实加以改进。

篇2

一、背景资料:

1.2009年**市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新水建管[2008]73号文的批复,计划投资810.3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01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20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109.3万元。

2.该项目报送建安工程投资为6,387,650.02元,我审计机关审定建安工程投资为5,359,656.4元(人民币),审减造价1,027,993.62元。

3.该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如下: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6,547,010.71元(包括审计建筑工程费5,359,656.4元,输变电工程42,702.32元;自动化测报安装工程127,500元),设备投资75,800元,待摊投资实际为941,351.99元。

4.该项目概算批复待摊投资为941,000.00元。

5. 未完工工程投资预计达32万元

6.请问:为规避审计风险,编写审计报告中的竣工财务决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二、从背景资料分析,需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1、建设项目投资没有按批复计划完成。

(1)、计划总投资为810.3万元,实际完成投资为6,621,479.24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604,327.25元,设备投资75,800元,待摊投资实际为941,351.99元。

(2)、必须要弄清楚的有关概念及其关系: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三部分: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设备投资、3、待摊投资。

2、财政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国家要将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3、存在未完工工程投资

三、项目专项资金没花完,财政、建设单位、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建设单位建议:因为有未完工工程部分,我们决不能让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让国家将该资金收回。如果让该资金收走,再争取资金难度很大,既然资金没有花完,就将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以征地、购买料场等形式来增加投资,增加待摊投资,来把剩余的项目资金消化掉。

2、业主建议:要求监理增加签证的工程量,来达到满足完成投资计划。

3、还有一些其它的建议。

四、审计风险分析:

1、如果采纳上述建议和意见,无疑,把所有的风险转移给了审计机关。

2、建设单位建议将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以购买管理房、征地、购买料场等形式来增加投资,增加待摊投资,来把剩余的资金消化掉。变相增加待摊投资,但是,该项目概算批复待摊投资为941,000.00元,实际待摊投资已达到941,351.99元,若再增加待摊投资,待摊投资费用超出了建设项目概算批复的待摊投资,出具这样的审计报告,一方面是审计单位既承担了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又成了审计机关不懂投资审计的笑话。

3、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增加工程量,来达到满足投资计划。如果审计机关采纳用增加工程量的形式来满足增加投资,一方面施工单位有可能直接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认定就是他施工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投资,如果说不是施工单位完成的投资,施工单位反过来以审计报告跟建设单位、审计机关打官司,这样让审计机关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同时,审计机关也承担了审计风险。

五、应熟悉的相关财务知识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不是简单地将建设单位的财务数据摘抄下来,更重要的是去审核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合规,费用数量是否在规定的计取范围内。如: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2、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应按以下规定去核定

3、招投标费用的计取办法

4、勘察设计费的计取办法

5、监理费的的计取办法

6、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中明文规定:尾工工程(未完工程)资金超过总投资的5%,该项目不预竣工验收。

六、审计报告中的竣工财务决算应如何编制:

1、在本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中,采用增加待摊投资费用的办法肯定是行不通。

2、有人建议将未花完的建设项目资金全部列为未完工程投资,未完工程投资还有近71万元,超过国家资金的10%,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中明文规定:“尾工工程(未完工程)资金超过总投资的5%,该项目不预竣工验收”,这样,会造成该项目无法竣工验收。

3、本人认为较为合适的处理办法:以预计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进行处理,在报告中将71万元以未完工工程投资32万元,预留费用39万元。这样,将未花完的建设项目资金留在当地财政,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又规避了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风险。

4、审计报告中的竣工财务决算采用以下定性方法:

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及支付情况:

根据市***局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截止2010年12月27日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收支情况如下:

1、该项目完成总投资6,621,479.24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604,327.25元(包括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5,359,656.4元,输变电工程117,170.85元;自动化测报安装工程127,500元),设备投资75,800元,待摊投资941,351.99元。

2、到位资金情况:工程投资810.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01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2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09.3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3、资金支付情况:截止2010年12月31日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支付建安投资费用5,305,716.83元;自动化测报75,800元;待摊投资费用804,351.99元。

在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有:预计未完工程投资32万元;预留费用39万元。

七、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财务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

1、投资审计人员,不仅要求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更要求能懂得工程合同管理,还需要具备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和其它各方面的知识。

2、投资审计人员还必须懂得财务方面的知识。

篇3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资金,但政府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三)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四)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公路、桥涵、水利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等。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

(一)下发通知书。县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收集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实施审计。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1.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2.对一般项目(2000万元以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3.对与项目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审计复核。项目审计质量复核实行跟踪复核和结果报告复核。复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项目选择进行一般复核或重点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事项,在作出审计决定前组织听证。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县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县审计局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结果处理。审计人员要树立“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的意识,以督促建设单位自行纠正为主,审计处理、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县审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予以纠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县审计局可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准备阶段审计

1.建设项目程序审计:主要对立项审批、各项许可、建设管理和竣工交付等内容审计,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业务,促进依法行政。

2.内控制度建设审计:主要关注内控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健全、是否落实,防止制度形同虚设,避免出现重大问题。

3.征地拆迁情况审计:主要对拆迁程序、拆迁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4.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审计:主要对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文件、招标办法及施工招标中的工程量清单审计,对建设合同主要审查是否全面反映招标文件的精神、是否充分体现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是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合同的执行风险、是否明确了国家审计条款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避免虚假招标或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

5.工程造价预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造价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重点关注工程量的增减变动及真实性、合法性,杜绝虚假签证、重计工程量和偷工减料等行为;关注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增减变动及调整情况,防止不按图纸施工、不按规格、标准用材、随意变更项目等;关注增加工程情况,防止施工单位虚列增加工程、多计工程价款、随意增加工程项目、多加隐蔽工程量问题的发生;关注价格变化因素,遏制低价中标排挤出竞争对手后,采取软硬兼施手段向招标人“磨价”,如停工、拖延工期、贿赂等现象。

(二)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审计

1.合同履行情况审计:主要关注招标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隐蔽工程。重点加强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环节的管控,防止损失浪费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县审计局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政府投资跟踪审计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必须由现场跟踪审计人员认可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签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单”,未经县审计局签发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不认可工程造价。

2.合同外工程审计:主要对合同外工程(变更工程、增加工程、额外工程、工程索赔等)、合同未涵盖或未明确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和涉及的工程费用进行审计。

3.建设经费支出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经费支出的合规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支出进度和比例是否受到合同的约束等。

(三)建设工程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1.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审查工程类别划分是否合理,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错套定额,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调整、计算准确与否等。

2.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用,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建设资金使用的手续是否健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记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20日内,按县审计局书面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县审计局收到资料后要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依法实施审计,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60日内(1000万以下30日内)提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审计资金量大,专业性强,涉及门类杂,变化因素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中坚持“以工程造价审计为突破口,以跟踪审计为主要形式,以计算机审计和设备仪器辅助审计为重要手段,以提高绩效为目标开展投资审计”的原则,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必审制。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建立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加强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一是被列入审计监督范围之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必须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未经县政府同意和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审计。二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三是县审计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决定之前,财政和建设部门对工程拨款不得超过工程实际进度的80%。

(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跟审制。对投资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县审计局要提前介入,采取阶段跟踪、环节跟踪、现场跟踪等多种方式,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一是建立审计组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定期联系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定期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基础开挖、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审计组,审计人员及时深入项目现场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审计,为后期竣工结算审计奠定基础。二是推行跟踪审计意见书制度。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建立起“即查即纠”的处理机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及时督促整改,发挥审计处理的前瞻性、预防性和时效性作用。三是落实阶段跟踪审计报告制度。定期反映项目建设阶段状况和资金管理运行情况,做到阶段性审计报告和最终审计报告有机结合,提升审计效益。

(三)实行政府审计主导与社会中介机构参审制。为保证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必审制的审计质量和效率,采取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中介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投资审计专家、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的预算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力度。县审计局研究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质量控制与考核办法、参审人员行为准则等操作规章,加强对外聘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县审计局要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出具的审计结果负责。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费用,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证,或县政府依据审减金额的5%拨付县审计局,专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五、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有截留、侵占、挪用、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虚假签证等行为的,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的,县审计局将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4.对委托中介机构或人员工作未尽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篇4

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

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颁布的《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工程的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概括来讲是基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实际费用支出情况,通常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器具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审计。

从审计工作的监督性和精细性来说,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依据与执行部分,比如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概算的依据、内容、执行情况等;二是费用部分,比如工程资金的渠道、实际投入、到位资金、建设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建设成本及使用、结算、入账等情况,资金结余、债券真实性等情况;三是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性、手续的齐全性、成本核算的正确性等;四是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五是工程扫尾阶段的未完工量及预留资金;6、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决算资料的完整性,说明书的完整性,审计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一般分为审前调查、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结案和审计档案五部分。

第一步,基建处在接到工程建设单位送达的审计材料及资料后进行登记,之后收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对送达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不完整、不准确的资料全部退回并符函原因,符合要求的送交审计处,进入审计的下一阶段进行待审。第二步,进行审计实施前的准备,主审制定审计方案,草拟审计通知书。第三步,进入审计实施阶段。在此阶段,可分为审计处审计和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或社会中介)、基建处相互配合实施审计。第四步,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进行意见征集,编制反馈意见说明书。基建处收到审计报告后,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第五步,由基建处将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整理归档。

三、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

审计是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项目顺利运行的重要监督手段。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因素,使审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原来费用归口的时候项目二级或三级明细入账错误;或者项目窜户都会导致在决算过程中与财政拨款金额不对等,还有开发区有许多零星工程,通过任务书来下达,这些零星工程在做财务竣工决算是要特别仔细,因为零星工程每年都有,先要查出当时是入哪一年的零星或是不分年份的零星,这种种情况都需要通过审计来重新核查,最后根据审计后的批复使所有入账费用归集到固定资产中,并与财政拨款对冲来结平该工程项目。因此加强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审计对竣工财务决算的作用

审计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中是一项客观独立的监督,在基建工程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是保障国家财产有效利用、达到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监督手段。

(一)强化财务控制,实现财务监督功能

由审计法的规定可知,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资产的合法使用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效益进行审计,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基建资金的有效利用,减少损失,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同时,财务审计无论是对基建部门还是工程施工部门来说,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的财务体系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审计,促使基建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与制度

从现代审计的范畴看,审计监督是现代意义上的财务监督,现代财务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会计收支,更拓展到整个项目活动范围,因此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从项目整体进行把控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端正行业风气。

宏观上讲,竣工决算审计独特的经济监督地位和监督职能能够给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反馈信息,审计结果能够帮助有关部门调整监管体系,保证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微观来讲,基建竣工决算审计从财务上监督企业是否合法有效的使用国家委托经营的资源,其效益是否具有经济性和有效性。一方面,通过审计部门对国债资金流向的审查,可确定国债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通过审计可有效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施工单位的成本控制,使基建资金专项专用。同时,对于征地拆迁费用的审计,可有效防止征地拆迁费用层层截留,验证施工地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另一方面,对于完工后不能显现的隐蔽工程部分,竣工决算审计可以验证工程项目的真实性,推算隐蔽工程的造价成本。

竣工决算审计能够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随着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加强,工程建设中层出现的设计浪费、高估冒高、高套定额、多计工程量、提高取费级次等想象可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避免腐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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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审计机关按照上级审计部门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每年年初编制当年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后下达。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对收支额度较大部门的资金和涉及民生的重点资金加强审计跟进监督。在跟进监督中,重点审计一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二级预算执行单位延伸审计。

第四条审计监督财政和地税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市财政预算资金收缴、分配、拨付、使用情况。

(二)上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三)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

第五条审计监督预算执行单位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支的真实性、效益性。主要检查制度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情况,监督预算内外资金(包括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的核算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办公费等支出情况进行对比和效益分析。

(二)新增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二级预算执行单位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重点审查占用下级单位资金和物资、强行向下级单位摊派(报销)费用、与下级单位串通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违规向上级单位缴费,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第六条实行项目必审制。对于所有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一律出具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决定,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和拨付余额的依据。

第七条实行项目分类跟进审计制。对重点跟踪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对计划审计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市政府交办专项审计项目,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于上级批量下达、数量较多、地点分散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采取专项审计、批量报告的办法开展审计;对于投资较小的项目,坚持随到随审。新晨

第九条对于时效性强、群众关注、市政府交办的项目,市审计机关组织专业审计组开展专项审计。对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机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每年11月,市审计机关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年度审计计划,按计划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市审计机关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审计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市审计机关与市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商后,安排专项资金审计计划。同时,根据市政府安排,及时对上级和本级政府下拨的应急专项资金、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掌握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进度,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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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县区域内下列政府投资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以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以经营城市收入安排的项目;

(三)利用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

(四)以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将当年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和批复,按季度抄送审计机关;具体项目在立项后15日内,将立项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在年初将以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抄送审计机关,年内追加及变更的临时项目预算随时抄送审计机关,并将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税务、建设、国土、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工程全过程实施内部监督,并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竣工决算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以及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建设资金到账情况,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所用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有关税费的提缴、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年初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情况,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立项、规划、用地、环保等批准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概算或预算预留10%-30%的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证,非财政直接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应督促有关单位按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实施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属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按规定予以核减;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责令限期全额收缴;属政府和单位拼盘投资的,按投资比例收缴属于财政性的资金部分。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审计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篇7

一、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基本建设审计工作日趋重要,基层基建投资审计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重视。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审核行为,特制定了本规程。

二、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包括工程造价审核和基建财务审计。其中工程造价审核包括内部基建审核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建设单位委托由造价公司独立出具审核报告。具体工作规程如下:

三、建设工程造价内部审核工作规程:

建设工程造价内部审核工作分审前阶段(也称计划阶段)、审核阶段(称实施阶段)和出具审计报告阶段三个环节来具体实施。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各阶段工作目标独立明确,前后照应,统筹兼顾,确保总体项目审核质量。

(一)审前阶段

1、审前阶段工作内容是做好进入审核实施阶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按工作计划或领导安排,进驻被审单位。

2、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向被审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清单。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齐全,做好材料交接记录,对限期未能提供的,要求被审单位写明原因。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

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各类建设合同等资料。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正式下达的基建计划等文件;

③项目工程峻工图、竣工内业资料、工程结算书(或经初审确认的工程结算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竣工资料等审核工作所需资料。

④其他相关资料。

3、召开审核会议,确定审核时间,了解项目基本情况;重点是明确项目审核的工作内容、范围;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4、确定审核人员组成审核组,做好作业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针对不同专业知识的要求,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土建、水电、设备、安装、公路等审核工作。

5、各专业参审人员提出各自的工作计划及审核时间,(不含与施工单位核对时间)并提出负责所审核业务存在的相关问题(图纸、变更、签证的),同时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审核资料合规性,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核资料应认真使用保管。

6、由项目负责人协调解答各专业审核人员提出的问题,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二)审核阶段

工程结算审核阶段是项目审计过程中的重要实务阶段,是保证项目质量,取得审核成果的关键环节。审核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认真落实审核工作计划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审核工作纪律确保审核工作质量。要组织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审核人员首先应进行工程经济管理的审核,具体包括:

1、审查项目设计概算

①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图纸,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投资估算不足或高估等现象;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②审查是否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有无资质而自行组织招投标等行为。

③审查建设合同,看是否签定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签定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等。

④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看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⑤审查项目验收情况。看是否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或初验)手续,验收文件是否合规等。同时应查验现场,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⑥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⑦其他与建设项目审核有关的所有问题。

对工程经济管理的审核要做到有法律及规章的依据,有相关的审核依据条款可查。

2、审核人员进行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

①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编制说明;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项目是否按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

②审查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相关取费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对公路项目的审核要依据项目招投标时约定的〈招投标文件范本〉,对结算进行审核。

③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工程预算、竣工结算造价。

④审查步骤包括: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查结论。要求各种计算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条理清晰,字迹工整,一目了然,如实填写查证核实单。审核人员应将每日工作情况编写《审计日记》,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审核结果。

(三)审计报告阶段

撰写审核报告阶段是实施项目审计全过程中的最后总结阶段。

1、审核人员应将上述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审减的工程造价,进行汇总整理,编制相关工作底稿:

①填写“审核情况明细表”审核人员应签字,核实单后面应附有具体审减的计算依据、过程相关证据;

②填写“查证核实事项记实”审核人员应签字,核实单后面应附有相关证据;

③填写“工程结算审核书”审核人员应签字,核实单后面应附有相关证据;

④填写“项目审核汇总表”,汇总表后面应附有相关工程审核明细表及证据。

2、审计组各专业参审人员审核工作完了后,撰写规范的本专业的审计报告。各专业审核人员应依据查证核实单中记录的问题及有关资料撰写分项报告。要求一律按正规报告范本规定的格式撰写,具体内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

各审核人员将上述完成的工作及底稿,全部移交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一与施工单位及被审单位交流审计结果;并经被审单位认可后签字盖章;由项目负责人将分项报告汇总后撰写出最终审核报告。

(四)审核材料的归档及保管

1、各部门及审计组出具各类审计报告,必须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字后交领导审批,方可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2、正式审计报告行文必须经领导审批签发。

3、审计项目终了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在15日内完成审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工作。

4、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及时做好审计档案的归集工作,审计报告登记编号在15日后,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要向审计项目负责人督办、催收。

5、审计档案要进行分类保管及编号登记。审计档案一经移交入档,任何人不可随意调出。

篇8

四、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做出的审计决定,作为项目竣工后进行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区审计局签发的审计报告与施工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五、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394号),项目单位管理费不得突破总额控制数费率。对未经审计的投资项目,区财政局将不予拨付决算款项。

六、区审计局采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局投资审计人员直接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两种方式进行审计,并采取预收审计质量保证金和抽样复核制度两种方式,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七、区审计局将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下列中介机构中确定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协审单位:

(一)市审计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参与市审计局投资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已在我区开展投资审计或注册纳税在我区,且信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健全、人员力量较强的中介机构。

八、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服〔〕86号),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减额超过送审额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比例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项目单位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必须根据区审计局印发的审计费用付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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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充分发挥检查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考核投资效果等作用。虽然学校的任何工程项目在立项时都有概算,但实际执行时却因概算标准偏低或概算漏项等原因超出事前的控制,换句话讲,财务的会计科目才是反映不同项目内容实际发生的支出。基建财务竣工项目不决算或滞后决算都不能及时有效的反应项目的执行及工程成本等情况,不能为后面项目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参考,更起不到考核投资效果等作用。

(3)基建档案无法及时存档,资料容易丢失。标准的基建档案涵盖了工程项目整个工期的所有资料,并保证归档的资料必须是原件,其中一部分很重要的文件会因为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的滞后而滞留在财务部门,如项目建议书、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签证、变更等,时间久了会容易丢失。这部分资料一旦丢失,或者很难补办,或者根本无法补办,影响了基建档案的完整性。

(4)打乱了财务部门整体的资金使用计划,后期付款存在压力。通常,高校的财务部门在资金使用上会依照学校整体的规划下达预算,包括基建财务科室。一个工程项目通过了可行性研究决定上马后,财务部门会安排资金的筹措及还款计划。因工程项目的往来资金通常都数额较大,若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长期滞后,将不利于财务部门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对工程结算的后期付款存在很大压力。

(5)施工单位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长期滞后,会遇到决算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土建、安装的预算员已经不在该单位的情况,虽然这样并不会影响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但换成其他负责人可能会因不了解整个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而使影响决算的进度。

二、高校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滞后原因分析

(1)基建工程项目“三超”现象严重。其原因有:一是在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前,基本建设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是相分离的,各高校基本都是将基建财务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基建财务帐套数据长期“游离”于会计“大账”,这样实际上就降低了上级管理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对基建财务的监督力度,导致工程成本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是有些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没有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施工方案没有进行严谨的优化,使得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出现大量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大大的超过期初预算,或者项目建成后因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而必须重新改造,造成施工浪费,间接增加了工程成本;三是高校基建部门前期管理不当,比如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对施工方把关不严、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量清单审查不严格,存在漏项等,这些都要在施工阶段重新核价,直接或间接增加了工程投资。

(2)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核算滞后。隐蔽工程就是基建施工中一些在完工后会被隐蔽起来的工程,所以隐蔽工程的用料真实性及工程量核算对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尤为重要。隐蔽工程结束后的审计只能按照施工图纸和竣工阶段的变更签证来进行核算,对于项目的既成结果无法考证,如果要检测,很可能会破坏工程的结构和外观,即便审计人员在审计的工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合理和不规范的行为,也不便在事后通过合理的建议进行更正,由此既达不到节约资金的作用,更会对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造成不良影响。

(3)材料费用的波动对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的不利影响。工程施工中材料费用占工程预算的比重一般在50%以上,而建筑材料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波动很大,不同厂家材料的价格和质量也不尽相同,若不能及时发现建筑材料价格的重大差异或缺陷,或施工方虚抬材料价格、虚报材料用量等,对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是非常不利的。

(4)基建财务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参与度不高。高校领导未能认识到基建财务人员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认为财务只是“银行出纳”,按签字付款即可,由此基建财务没有起到控制工程成本、实施监督检查的作用,导致后期财务决算难以进行。

(5)基建财务的工作人员少,核算任务繁重。基建财务的工作人员少、核算任务繁重是众多高校面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从人员结构上高校基建财务科室一般会配备2-3人,而基建工程所需的工期则较长、涉及的范围较广,一般一个工程项目的结束,从土建到安装,从甲供材到备料结算,会涉及大大小小十几个相关的竣工审计报告,这些都增加了基建财务人员的核算工作量。对于委托工程造价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的高校,若其内审部门对项目的送审不及时而导致的审计报告出具不及时,也会影响基建财务最终的竣工决算。

三、完善高校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滞后建议

(1)基建财务要坚持贯彻基本建设法,要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基建财务人员要坚持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在项目预算的环节,应积极参与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强化财务过程的控制管理。在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执行项目的期初预算,严格控制超概算的支出内容,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情况和个别未列入预算的特殊情况,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及审批权限,对于超概算的部分,要具体成本责任到人,尽量避免和减少不合理的支出。

(2)高校的基建项目需要跟踪审计,工程要建立项目决算初审、复审和终审制度。教育部在2007年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实际是一种提前介入式的实时审计,有效规避了基建竣工前对施工过程监督和管理不当的不足,积极预防了工程项目的经济风险与质量风险,目前各高校已经在积极的尝试,改变以往只重视审计工程竣工结算时期的方式。高校对于重大工程项目需要建立决算“三审”甚至“多审”制度,在监理公司进行了初步审计后,学校的内审部门要进行再次审计,最后交由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终审,甚至再交其他造价公司进行二次审核,以保证审计的严谨性。审计报告的严谨度会直接影响到基建财务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出具质量。

(3)对于隐蔽工程审计方要做到提前介入,直接参与验收,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及造价的准确性。审计方应该重视隐蔽工程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重点监测的地方如地下部分、水电线路安装、地基及基础工程、结构层、钢筋混凝土、预埋管件材质等需要现场监督、现场验收,将相关资料记录在案,掌握第一手审计资料,为后期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4)临建工程需提前审计。对于因施工临时需要而修建的食堂、办公室等临时工程需要提前审计,否则等到项目竣工,很多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工程量根本无法核实,影响基建财务结算的真实性。

(5)严格按工程进度付款,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把关是否严格将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成本的高低。一定要杜绝虚假变更签证:对于由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要通过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对于由施工方提出的变更,则先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然后报学校基建部门复核。

(6)加强工程材料采购管理,做好材料进场验收,做好材料出入库管理。高校的基建部门要依据建筑材料的不同类别把好工程材料采购关。对于包工不包料的项目,材料采购科要更重视主要材料的质量,如土建部分的钢材、水泥等,不要一味的追求价格;对于包工包料的项目,要指定好品牌、材料的质地、规格型号等。工程材料进场后,学校的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需会同工程监理等有关方面代表进行现场验收,必要时还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材质、技术方面的鉴定。验收合格的材料在办理完材料交接单后,学校的基建部门要及时记录材料收入、使用、库存的数量及金额明细帐,以确保材料物资的安全,基建财务部门也要以工程项目为类别登记材料物资的明细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7)高校需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新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答记者问中指出: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财会[2012]22号对高校的基建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需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新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和财务监督体制,来适应不断发展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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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是对建设项目决策、立项、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等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估,对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后续项目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累经验具有十公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验收依据

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消防、节能等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简称小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七条投资100万元到1000万元(含)的项目(简称中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7、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八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7、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8、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9、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九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的,也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全部完工,但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

四、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1、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局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局负责。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对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中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应及时向县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根据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和表格报县监察局审查备案。

(2)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竣工资料供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包括县监察局审查意见、项目立项、初设、招投标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初验及专项验收情况、结论等。

(3)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决定,并在做出同意竣工验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竣工验收时间并通知建设单位。

(4)进行竣工验收。

4、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小型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当日进行,中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进行,大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进行。

第十二条小型项目的验收程序可简化为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中型项目可简化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各专项验收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中明确各行业验收意见(为了确保项目顺利验收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验收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大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程序严格进行。

第十三条设备发放、资金补助等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形式由建设单位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小型项目原则上可按行业打捆组织验收,中型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打捆组织验收。

五、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县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消防、质监、抗震、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发展和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3、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4、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设计质量、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档案等,并做出评价;

5、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6、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7、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验收会议的主要成果。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及投入试运行日期等。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与结论及现场验收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做出评定结论。

3、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

4、试生产、试运行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其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做出结论。

5、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对批准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做出审核结论。

6、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7、总结讨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做出结论。

8、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整改到位前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1、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后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凡审计后的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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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立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擅自立项的行为,是否属“三边”工程。

2.审查招投标情况,是否进行公开招标,有无暗箱操作,有无将工程“化整为零”,逃避招标。

3.审查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准确性,内容条款的完整性。

4.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5.审查材料价差的合理性,对于特殊材料,一般参考信息价,没有的应进行市场询价。

6.审查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情况:(1)对工程变更,首先要核查原施工图的设计和原投标预算书的实际所列项目等资料,对原投标预算书中未做的项目要予以核减。(2)变更增加的项目是否有已包括在原有项目的工作内容中,防止重复计算。(3)变更签证的手续是否齐全,书写内容是否清楚、合理。

7.审查工程量计算书是否准确:(1)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有否故意计算和合计错误以及笔误等等。(2)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

三、审计的具体做法

1.要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合理安排审计组。

项目审计开始前,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特别是了解掌握好与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质检人员、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理清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审计部门拟派审计组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施工企业、监管部门经常相互配合工作,专业人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到审计资料、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因而,审计要合理安排审计组,选好主审。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这是保证审计客观公正的前提。

2.要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优化配置审计人员。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涉及面广,适用法规多,工作量大而繁杂。在组成审计组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人员数量要与审计任务大小、完成时间长短相适应。二是审计组人员结构与所审项目和专业特点相适应,要综合现有人员实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每一个审计人员自身的特点。

3.主审应以审查工程造价真实、合规为目标,做到公开、透明。

主审应以审查甲乙双方共同编报的工程造价真实、合规为目标,以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相关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劳保费、定额编制测定费、计划利润、税金等)的计取和材料价格核定为主要内容,实现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并将审计结果向甲乙双方公开核对,做到100%透明。

4.要将跟踪审计贯穿项目审计全过程。

在实际勘查中,审计组要做到“五查”:一是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施工,有无未施工项目。二是查实际变更是否与变更鉴证相符。三是查实际施工、工程做法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偷工减料。四是查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看有无虚报、多报情况。五是查材料规格、品质、等级情况,为决算定价打好基础。在现场勘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审计人员最少二人以上参加,深入现场调查、取证、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跟踪审计勘查,记录要由甲、乙双方和审计人员三方签字认可,并整理归档。

5.要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竣工决算中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是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时要特别注意对材料价格的审查。主要方法:一是建立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调查信息网络,定期调查。二是审查施工企业材料成本账。三是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当时市场考察情况。四是直接到供应厂(商)调查取证。在做好上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主审、审计组长、主管领导共同讨论,才能确定最终决算价格。

6.要严把审计结果复核关。

整个过程中,审计报告阶段的控制尤为重要。因为整体审计过程及前期全部工作都要通过审计工作底稿和结论性文书来体现,最终进入档案。对此,在完善前期各项程序的基础上,还要严把“审计结果复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制度。主审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取证记录经甲乙双方及项目相关单位公开核对,加盖公章后,交审计组长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在审计报告审定前,再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复核。二是审计组就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提出的有异议的审计证据进行核实,对确实错误或偏差的要重新取证。三是审计组在审计报告复核后,再提交审计机关。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通知审计组予以补充取证。各项底稿和结论性文书复审完结后要经复核人员签字后反馈给主审,主审再对复核中存在的问题作重新核实。复核是审计结果控制的核心,只有加强审计结果控制,才能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四、搞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几点体会

1.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

基建投资审计触及很多人的利益,审计机关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如果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很难开展。

2.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关键。

基建投资审计专业性很强,工程建设的种类较多,涉及很多的专业技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做好工作的关键。审计机关要加大对工程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完善工程审计的操作规范,促进审计干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3.加强廉政建设是做好审计工作的保障。

基建投资审计给审计机关以很大的责任,只有保证廉洁的工作作风,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审计机关内部要完善各项制度,经常性地对审计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审计人员要做到爱岗敬业,廉政勤政。“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正确处理律人与律己的关系,为依法审计打好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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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

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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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其他部门大力支持下,财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目标责任书,按照公司年初工作会议要求,坚定信心,统一思想,团结协作,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着力从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入手,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努力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全年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XX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

完成吉惠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并取得昆明市20XX年XX市级统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X审政报〔20XX〕X号),下一步我们按审计要求做好审计整改、账务调整工作。

2、XX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

因市审计局将XX项目调整至20XX年审计计划,目前该项目竣工审计主要是开展前期对接和准备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

3、强化资金计划管理

已按重点工作目标完成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月度、季度)计划、偿债资金月度计划,并根据公司融资情况、项目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等情况,完善资金调度安排。

4、加强公司税务管理,配合税务稽查

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公司20XX-20XX年的税务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同时补缴税金,接受市地税稽查局对公司20XX-20XX年的税务情况进行稽查。

5、完善公司预算管理工作

完成公司20XX年度企业预算报表(按国资委要求)编制工作、20XX年度公司日常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20XX年度日常费用预算编制工作、20XX年度日常费用预算的调整工作,并上报公司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6、加强公司会计决算管理工作

做好年终对帐、盘点工作,完成20XX年度公司个别财务决算报表及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报国资委、报市财政局)编报;根据国资委绩效考核指标,融资部门人员配合,测算目标年度内的综合融资成本率、亿元净资产融资额、投资收益率等指标,结合其他指标(如100%偿还到期债务、融资总额等)的实际情况,完成国资委20XX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按审定结果做好软件的填制上报工作。

7、继续推进XX“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与委托进行租金收取的子公司积极对接,做好租金台账管理,按月度完成至12月份《租金收支情况表》编制,按相关部门要求上报租金收支情况,为上缴公租房租金提供依据。同时,对接市财政非税局、城建处及住保局等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上缴公租房租金,同时积极协调租金下拨事宜。

(二)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已完成XX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X审政报〔20XX〕X号);XX项目决算审计工作因市审计局将该项目调整至20XX年审计计划,目前该项目竣工审计主要是开展前期对接和准备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

(三)其他工作

1、公司审计及审计配合工作

已经完成的审计及审计配合工作有:(1)根据审计局的审计决定书,完成XX、XX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整改、账务调整工作;(2)牵头配合省审计厅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工作,参加审计情况反馈会,牵头完成审计整改报告;(3)牵头配合审计署地方债务审计工作,牵头完成审计整改报告;(4)牵头配合市国资委关于公司董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一阶段);(5)牵头配合市审计局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工作。

2、公司融资财务配合工作

结合公司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季度报表的编制及提交工作;积极配合公司中票发行及拟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商对公司财务数据的解释说明工作;配合做好公司主体及债项评级的财务数据更新工作;配合融资部日常财务数据的查询需求;配合融资部填报与债务监测相关的各类报表;参与融资部牵头的各类金融中介的调研或访谈会议等。

3、其他日常工作

积极做好公司税收工作,包括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减免备案、电子发票工作;结合各级检查、审计,严格规范公司工程款项、“三公经费”支出,完善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流程;加强集团财务管理、沟通与指导,向子总司派驻(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参加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会会议,切实履行公司出资人职能和权力;配合完成监事会20XX年度监督检查及整改工作;组织完成工会、党委财务预算、决算、收支及账务处理等工作;组织完成公司20XX年财务、税务咨询机构的选聘工作;配合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相关工作。

(四)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

随着公司创新融资工作、各项审计工作的推进,创新融资会计报表季度信息披露、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机构财务信息提供及解释,审计资料提供等工作需及时跟进,工作量较大。财务部难以全面解决创新融资工作、各项审计工作的问题及要求。建议加强部门间协助,做好相关需重复解释、重复提供资料的备份与学习,确保对外提供资料的准确和口径一致。

此外,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和模式的改变,集团化财务管理日趋复杂,问题不断增多,财务监控的力度弱化,给财务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建议公司层面加强学习和培训,借助公司财务税务咨询中介机构的力量,理顺集团财务管理流程;并在后续公司信息化平台规划中,充分考虑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业务的需要,简化程序、信息共享,降低财务管理工作劳动强度,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效率。

二、2019年度工作计划

(一)全年重点工作目标计划

1、XX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及审计配合工作

按时完成XX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并按审计安排积极做好XX竣工决算审计配合工作。

2、继续做好强化资金计划管理

根据公司安排,继续做好资金管理及债务偿还工作,完善资金调度安排与编制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月度、季度)计划,偿债资金月度计划编制责任制度,保证公司资金使用计划性。

3、进一步完善公司日常费用预算管理工作

做好20XX年度日常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20XX年度日常费用预算编制、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年度预算调整工作。

4、加强公司会计决算管理工作

做好20XX年度公司个别财务决算报表及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及软件的填制上报工作;完成20XX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按时完成20XX年度季度报表的编制及提交工作,同时配合融资部做好报表的解释说明工作。

5、XX“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继续按月度做好20XX年度公租房租金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二)其他方面的工作计划

1、继续做好财务日常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工作、租金收入管理工作、资金管理及债务偿还工作以及20XX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2、根据公司业务内容不断健全财务核算与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