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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篇1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制度,不受理个人申报和推荐,所有申报项目必需通过推荐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初评和推荐。

(一)推荐单位

1.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农机、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气象局等部门;

2.省直有关单位。

(二)推荐要求

推荐项目应符合《*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试行办法》、《*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应当立足*农业生产需要,应用先进技术,解决农业生产实际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2.申报项目必须是在*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

3.项目完成单位必须为有效的注册法人单位。

4.项目推广年限至少3年以上。

5.技术成果,手续完备,特殊类型项目如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在未获得准入、准产证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6.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7.给予奖励对象为省内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和推荐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申报和推荐单位请登陆在“服务大厅”“业务系统”《*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项目网上申报和推荐。

(二)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需详细阅读《*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评审系统操作手册》,登陆*农业信息网,推荐单位按照*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技推广奖办公室”)指定的账户和密码(新增推荐单位另行通知)登录《系统》,查阅、审核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自行注册本单位的账号和密码(如同一单位有多个申报项目,请分别进行注册账号和密码),然后由申报单位登陆系统填写申报书和上传相应附件材料,相应附件材料(原件为准)经扫描后以JPG图形格式或PDF文件上传至系统。(具体操作手册在*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申报评审系统下载)。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报材料包括主件申报书和附件材料等两部分。主件申报书(经推荐部门网上提交后由申报单位从《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及附件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首页不另加封面。

2.附件材料包括:(1)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立项任务书;(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或品种审定或产品证书;(3)推广计划和技术方案;(4)技术推广工作总结;(5)生产应用效益证明。

3.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和报送。书面材料必须与网络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签名后,由推荐部门统一上报省农技推广奖办公室。

4.报送材料:种植业、畜牧业、农机申报项目一式1份;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气象申报项目一式2份。同时报送项目简表(《系统》自动生成件)正反表复印一页纸一式20份。汇总表一式2份。

三、申报时间

网络申报时间为:;

书面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

省农技推广奖办公室地址及电话

地址:

篇2

一、安排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

级、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突出重点。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强化项

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不重复申报。对*年以来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二、扶持专题

(一)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

(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

(三)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四)现代流通业发展项目。

(五)产业转移专项。

(六)创意产业发展项目。

(七)名牌带动战略及品牌输出奖励。

各专题项目申报的重点和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数量请参照附件1:技改、创新项目及中小企业项目申报要求,附件3:现代流通

业发展项目申报要求,附件5:创意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要求(在*经贸网下载)。其中节能专项资金陶瓷产业调整提升部分按照佛经贸

传真[2008]191号文执行,节能工作部分用于配套支持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以及奖励省级清洁生产企业;产业转移专项另发通

知;名牌带动战略及品牌输出奖励根据佛府[2008]18号文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各区经贸局递交申报项目资料。

(二)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报市经贸局。

(三)时间要求:各区于11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报达市经贸局;11月26日前报送《2008年市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由于时间紧迫,希望各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的上报工作。逾期恕不受理。

四、项目申报咨询

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技术进步科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改革发展科

现代流通业发展项目:流通服务科

篇3

现将《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学和应用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31号)、《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信息光子技术”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33号)、《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37号)、《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40号)、《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系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科技部《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重点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时间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后,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联系人:

基础研究与科技奖励处  王积成   0551-62659625

高新技术处           刘王莲   0551-62674421

农村科技处           许应媛   0551-62658791

社会发展科技处       秦  岷   0551-62678552

             王孝文   0551-62678552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张  蕾   0551-62615369

 

附件:1.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学和应用研究”

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

2.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信息光子技术”

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知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

3.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显示与战略

性电子材料”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

报指南的通知service.most.gov.cn/kjjh_t

ztg_all/#

4.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

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

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

5. 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

系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知 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

 

 

篇4

第三条 县农业发展基金由县委农办、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县农业发展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是包括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1、能明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

2、对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和展销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对引导企业争创品牌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3、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补助(包括:农业“五新”产品的开发普及、成果推广,荣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励);

4、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村容村貌整治,生活污水,禽、畜污水排放治理);

5、效益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建设、森林资源、水资源保护及环境整治;

6、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基地建设、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7、农业市场运营拓展、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8、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9、农、林、水、禽、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其它推动农业发展专项补助奖励;

11、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化升级、争创品牌(荣获中国弛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市知名产品)的奖励办法,参照《县鼓励争创农产品品牌的意见》(政综[]168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县政府设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审核审批,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县委农办具体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县委农办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给予申报。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考评。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按以下方式执行:

1、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农口各涉农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项目安排计划,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材料、证明等,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把关审核后报县委农办、县财政局;

2、由县委农办对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形成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提报领导小组研究。

3、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进行审批;

4、根据审批意见,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专项基金使用单位。

5、项目申报时间:一年申报一次。

第四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监督

第八条实施使用农业发展基金的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委农办、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报告年度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进行监督和检查。县审计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篇5

2、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区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在区内实施。

第三条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和医疗单位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突出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学科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补助经费立项和验收后各拨付一半。

第五条为促进教育事业的提升发展,鼓励创建一批科学教育示范(特色)学校和科学教育实验基地,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教育示范(特色)学校和科学教育实验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对获得年度国际级、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比赛、信息学联赛的一、二等奖的学生所在学校,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同一学校奖励额度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为促进科学普及事业的蓬勃发展,着力推进科普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建的科普网站、科技活动室、科普主题公园等科普场所和设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申报,每年择优选取1至2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原则上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为促进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的提高,重点鼓励针对我区当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对由区软科学评审小组评审的项目,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八条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经归口管理部门盖章同意申报后,提供全套申报材料。区科技局全年受理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的申报,采取分批方式组织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对列入区科技计划经费安排的社会发展领域内项目,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合同书并按照规定拨付经费。过期未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篇6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绩效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优先扶持:

(一)省级、市级重点项目。

(二)全市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项目研发、新建和技术改造。

(三)国家、省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新兴产业重点课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产品研发等。

(五)市委、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坛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一)对主要利用贷款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及产品研发等,一般采用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将确定的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项目所在镇(区)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扎口工作,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金坛市发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围绕行业方向、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将拟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金坛”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镇(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篇7

第四条企业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对符合文件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企业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符合规范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各投资方股权构成及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基本情况;③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④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项目投资情况(含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由市经信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报企业);

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市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份。

第五条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规划、土地、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等手续齐全,且经县级以上经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内购置生产性设备(以设备购置发票时间为准)投资按相应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对符合申报补助资金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项目补助资金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符合规范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各投资方股权构成及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基本情况;③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④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三)项目投资情况(含生产性设备购置)由市经信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无误后退回申报企业,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下同);

(五)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报企业);

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市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份。

第六条项目建设、技术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凡企业膨胀规模进行项目建设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专款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凡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生产性设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经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对已获得补助资金,但后期停建或者中止,没有竣工投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缴回补助资金。

(三)申请企业要对获得的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生产性设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补助资金的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四)市经信局、财政局每年对上年度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在项目全部完工投产后,半年内申请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产品研发、发展突破、企业融资、其他方面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篇8

二、奖补范围

1.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

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是指高污染燃料锅炉停用拆除,并办理锅炉注销证明的项目。

2.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

(1)原有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改造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更新、改造后的锅炉需为有资质单位生产或改造,更新后原锅炉必须拆除并办理注销证明),且更新、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奖补范围内。

(2)锅炉从直接燃烧生物质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或是锅炉从燃烧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改为燃烧达到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的,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内。

(3)对改造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单位,环保部门一经发现其锅炉使用的燃料不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要求的,即取消对该单位的奖补。

(4)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后,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按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进行奖补。

3.高污染燃料锅炉提标改造项目。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任一项或多项进行提标改造,且改造后所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奖补范围内。

三、奖补对象

财政资金补助范围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项目;新建锅炉不在奖补范围。

四、奖补标准

1.2014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2万元标准补助;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2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2.2015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15万元标准补助;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15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3.2016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1万元标准补助;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1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4.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进行提标改造的,10蒸吨以上或额定功率7MW以上的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每台按5万元标准补助,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或额定功率14MW(含14MW)以上的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每台按10万元标准补助;电力(热电)行业65蒸吨以上锅炉提标改造项目按《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奖励办法》执行。

5.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进行提标改造的,1蒸吨以下的每台按0.5万元标准补助;1蒸吨(含1蒸吨)以上6蒸吨以下的每台按1万元标准补助;6蒸吨(含6蒸吨)以上10蒸吨以下每台按2万元标准补助;10蒸吨(含10蒸吨)以上20蒸吨以下每台按5万元标准补助;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每台按10万元标准补助。

6.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为1蒸吨折算;燃煤窑炉按实际耗煤量折算。

五、申报材料要求

1.奖补申请表;

2.市级财政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3.关闭项目提供拆除照片、锅炉注销证明等材料;

4.能源替代项目提供替代锅炉购置发票(或改造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原锅炉注销证明、监测报告等材料;

5.提标改造项目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材料;

6.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一份);

7.材料不齐全或签字盖章存在任何缺失的项目,不予受理。

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1.各板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各板块分别于每年3月底、8月底和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报送申报材料;

3.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并将验收材料、申报材料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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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项目应围绕当前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宰施。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扶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示范带动,不断夯实自主创新出口基础,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年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二)技改项目在:*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二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高新技术出9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

各地方主管部门汇总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材料请于*年7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附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原则上应参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样本(附件3)编写,研发项目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仅限技改项目);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l、企业出: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研发项目还应出具由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对于上述(二)、(三)、(四)项所列材料,还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的工作、报告,应包括组织审核的情况和专家意见、申报企业及项目的基本介绍等内容;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仅送商务部)。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将企业电子文档进行整理汇总,连同上述(一)、(二)项所列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交。

四、其它事项

(一)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规范的事前计划、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的工作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

(二)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者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和一般加工工业的项目,不予受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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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节能资金。

(三)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拨付管理,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二、节能资金的支持对象、范围

(一)节能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单位。

(二)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改项目;国家、省、市鼓励推广的新型能源、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2.支持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鼓励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

3.支持市重点节能示范工程。

4.表彰市年度节能先进企业。

5.奖励市年度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项目)。

6.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讲座、节能产品推介、节能培训和节能基础管理、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等。

7.扶持中小企业节能与循环经济咨询服务机构。

8.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获上级资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10.其他。

(三)节能资金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节能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可根据当年节能工作的重点需要,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协商作适当调整。

三、节能资金项目申报与操作程序

(一)申请节能资金补助需符合下列条件:

1.节能技改项目必须有较好的节能、环保和社会效益,项目完成并经市经贸委审核。

2.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必须完成并产生经济与社会效益,须经市经贸委、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确认。

3.市年度节能先进企业和年度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项目)根据《市节能先进企业表彰管理办法》和《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4.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根据年初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年终经市节能领导小组考核确认。

(二)节能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按要求向市经贸委报送节能资金申报材料。

2.市经贸委、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筛选申报项目。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材料组织审查,重点项目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实施公示制度。

(三)资金的拨付与财务处理。

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节能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节能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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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扶持企业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从扶持方式看:包括对企业的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贴息资金、资本金注入等专项扶持资金;从资金用途看:包括扶持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节能与循环经济、上市、开拓市场、创立品牌、提升质量、融资、进出口奖励等。

二、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扶持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提出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重点,编制扶持资金的预算建议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对拟列入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组织和监督扶持资金预算的执行;向市财政局报送扶持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财政部门是扶持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扶持资金管理制度;对报送的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重点及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内容;对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逐步完善对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和对规定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三、严格项目扶持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整合、统筹各类扶持我市企业、产业、项目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政策的兑现及扶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贡献大、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并分项目的轻重缓急,突出重点。

(二)强化绩效,分类支持。强化在安排项目上的绩效观念,明确所支持的项目应达到一定的税收、创汇、新增就业、生态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指标。根据项目资金筹集方式和企业性质等特点,应合理选择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入股等扶持方式,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扶持资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申请企业应将所获得的专项资金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四、加强项目申报管理

(一)各项目主管部门除按政策、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外,企业应提供对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要求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首选进入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单笔补助或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选择进入“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次选择在市工商登记的合法会计师事务所。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四)县(市、区)级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初审,市级项目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审核人员对资金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负责任的审核,并签名以示负责。县级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先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复审后再报市级财政部门。

(五)市级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强化项目评审机制

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项目论证评审制度,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项目需专家评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抽取的专家应在3名以上(单数)。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由市财政局具体核定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

六、规范资金扶持和拨付方式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需要在专项资金安排前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所属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天以上(含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需上报市分管领导审批的,应经领导审批后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停滞不前或撤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扶持资金属无偿补助的,企业一般应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

(二)以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扶持。

(三)对于新引进的企业或项目,根据企业或项目新增地方税收等情况,一般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

(四)扶持国有控股企业、可形成固定资产且扶持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般采取注入资本金的方式予以扶持。

(五)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扶持。

扶持资金的拨付原则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对县(市、区)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下达至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需要县(市区)配套的资金,县(市区)应予配套。

七、加强项目跟踪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扶持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项目跟踪管理;结合各项扶持资金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将逐步完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安排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相挂钩。

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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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1](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2](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3]、华南首店[4]、深圳首店[5]。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6]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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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1)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