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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灾难情况。年,我市发生各类安全事故22起,死亡15人,死亡人数较上年下降11.76%,占年度死亡控制指标的88.23%,受伤12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20起,死亡13人,受伤12人;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2起,死亡2人。分析年的安全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各项指标较往年均有所下降。其中:我市以城区交通秩序为重点,强化了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了严厉治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上年下降13.3%,受伤人数较上年下降7.7%。
(三)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年,我市无一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主要做法:一是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二是成立了公共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并组建了公共卫生应急专业队,全年开展应急演练3次;三是储备了一批应急物资;四是公共卫生常规工作扎实开展。
(四)社会安全事件情况。年,我市未发生。主要措施:一是积极推进情报信息的预警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了大情报系统,建立了一支情报信息分析研判队伍,对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做到预警及时、处置有力,牢牢掌握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权。特别是在全国“两会”、“6·4”、国庆60周年、市庆20周年等重要敏感时期,广泛搜集各类情报信息,做到了工作前移,信息先行,专人下沉。二是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先后多次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对集中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按照“三不放过”及“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化解。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处置突发应急预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三是完善了长效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市领导接访制度,认真开展涉法涉诉化解工作。
二、总结评估
年,我市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推进应急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成立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古小平任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曾宪奎主抓应急管理工作,下设应急办,指定了专人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时,我市进一步健全了地震应急、突发环境事件、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火灾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防汛抗旱、气象灾害、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涉外突发事件、粮食应急、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通信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二)制定完善预案,强化预案体系。市政府制定和完善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总体预案完善了《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19个专项应急预案;各地、各单位也分别编制修订了本地、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应急预案1424个,其中:乡镇村编制747个,街道社区120个,学校342个,医院105个,企业65个,娱乐场所65个。乡镇村着重编制了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和地震预案。
(三)加强资源整合,增强应急能力。我市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进行了全面普查和有效整合,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的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资源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同时,适时启动了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应急指挥平台落在实处。
(四)进一步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我市共有专业应急队伍241支,4919人。其中,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28支,373人;湓城和桂林街道专业应急队伍3支,82人;19个乡镇场专业应急队伍65个,2007人;居委会专业应急队伍27支,468人;村委会专业应急队伍118支,1989人。乡镇场和村委会专业应急队伍主要以森林防火和防汛抗旱为主。
(五)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在重大时节和敏感时期,通过电视台、报社、信息办开展了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宣传专题栏目,高频率高密度的向全市人民普及了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知识。全市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应对法宣传培训活动。
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尚存在少数乡镇村编制的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专业队伍应急演练不够广泛等薄弱环节,在2010年将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三、工作建议
(一)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应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衣物、帐篷和饮用水等调集和发放机制,确保受灾群众不因饿、因渴、因冻、因病致死。
(三)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应急资源生产能力和储备等动态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的资源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重要物资等资源的合理储备工作。
(四)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信息制度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建立准确、及时、快速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机制。
(五)加强化宣传教育、员工培训、演练和法制建设。广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快普及各类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方面的基本常识。加快培养各类危机管理人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把危机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应急管理队伍。
四、典型案例分析
南义镇第一号煤矿“11.23”顶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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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区应急局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兴刚处2.61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报告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建筑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一年来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醒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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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阿巴嘎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成由政府常务副旗长、主管工业的副旗长以及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特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评估工作会议,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并深入事故企业查阅资料,抽查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等。经过评估组的共同努力,现完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18年5月11日0点50分,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C160鄂式破碎机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2229万元。
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旗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规定启动事故调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显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总计罚款33.4329万元,并提出5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级开展情况: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评估工作组,由政府常委副旗长张立光任组长、政府副旗长陈建军任常务副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额尔敦、工信局局长彭万喜任副组长、旗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任成员的评估工作组,同时特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落实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在评估期间总计召开了2 次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判,形成统一意见。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评估方案,评估组查阅了事故单位有关资料,深入现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反“三违”活动,特种设备管理,开展警示教育,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及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对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
经评估组阅查资料及现场核查,提出如下综合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方面:
事故单位总体能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岗位操作规程89份,内容基本涵盖了各岗位工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班召开班前会,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理好用足安全费用,累计提取6240万元,使用 5176万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存在的问题:
事故单位虽然制定了“三项制度”,但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欠缺。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制定的责任制内容叙述不全,应负的责任缺项。责任制制定的内容不细,未规定每月检查频次,未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任制。未对公司级管控风险按期管控检查。
建议: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实施。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
事故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对全员进行培训,2020年总计培训9次850人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100%。本次抽查培训档案5 份,抽查特种作业人员4人。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厂级教育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车间级培训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组级培训涉及操作规程,体现了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各有侧重。基本达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存在的问题: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全。对“三级教育”授课内容未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突出培训重点内容,班组级培训未对操作规程进行重点培训。
建议:培训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按照岗位突出重点。
(三)、开展反“三违”活动方面:
“三违”现象是企业发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阿安委会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了反“三违”活动,设立了举报奖励公式牌,并将违者予以公示,2020年处罚违者3人350元 。事故发生后相继开展了隐患排查活动,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为有效防控风险隐患,该企业自2018年按照工艺、岗位等开展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共辨识出公司级管控风险130条,车间级管控风险418条,班组级管控风险351条,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总计排查出一般隐患629条,整改629条。
存在的问题:
虽然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已运行,经抽查一线员工发现,对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的不全面,岗位风险因素辨识危害因素一知半解,运行体系未真正入心入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建议:强化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岗位风险,杜绝违章作业。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经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较为规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检验有效内,现场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特种设备基本操作常识,依据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确认制度。
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是未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三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建议: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加入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内容,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发生后,金地矿业开展了全员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2019年银漫矿业“2.23”事故后。该企业迅速行动,开展了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会,累计召开警示教育会7场。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树立了“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意识。
存在的问题:
该企业虽进行了警示教育宣传培训,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召开警示会议,未组织员工谈心得谈体会,上级印发的事故通报只是在管理层开会传阅,未落实到班组每个员工宣贯。未从事故中总结如何去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建议:每次召开完警示会后,要让从业人员针对事故谈体会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识。
(六)审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及5名责任人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对金地矿业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耿立锋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贰拾玖元(53329.00元);对金地矿业副总经理王兴刚(主要负责选厂和安全)处罚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对金地矿业安环处处长沙建军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厂长蒋宏伟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副厂长兼职安全员张建立处罚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经核查以上处罚已执行完毕。
企业内部处分、处罚情况:
经审查,该企业只简单地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沙建军、蒋宏伟、张建立等三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但主要负责人未对该起事故应付什么责任进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负责人未从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今后如何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七)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
本次事故后安委会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经理马育顺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耿立峰进行约谈,约谈从总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对该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进行。同时旗政府副旗长陈建军对旗安监局局长额尔敦、经信局局长彭万喜进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金地矿业机械伤害事故及全旗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诫勉谈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责任表态。两位局长一致表态;通过这次事故给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今后我们要牢牢牵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反“三违”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们也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我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综合评估意见
该企业各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团队安全知识匮乏,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制定的“三项”制度未及时修订、双重预防体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规章只停留在纸面上未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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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福利机构实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__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对农村分散供养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时,在春节给予节日慰问,发放一个月的孤儿生活保障金(即全年可享受13个月的孤儿保障金)。
二是就学、就业保障。县人民政府建立了孤残儿童特教学校,为聋、哑孤儿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同时,县民政部门全面落实上级有关激励政策,对孤儿进入小学、高中教育的给予全额扶持,考上大学的可申请每学年5000元的福彩公益金资助和__00-3000元的在校励志奖学金。同时,县民政局还积极落实省民政厅的文件精神,对本人有参加职业教育培训愿望的适龄未成年孤儿在取得监护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住宿费实行全免。在孤儿就业方面,县政府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免费职业介绍,优先安排到其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三是医疗保障。县民政局统一对全县孤儿按照户口性质全部办理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并资助参保参合。同时,对患大病的孤儿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不设救助起付线,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70%给予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
四是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对农村无住房孤儿,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村民帮工帮料其建房。对城市无住房孤儿,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由监护人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
一是领导重视,形成了强大的孤儿保障工作合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孤儿认定标准、审核审批程序、资金筹措渠道、救助标准、责任追究等做了详细规定,并就民政、财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以整合救助资源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是严格程序,保证了孤儿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登记过程中,县民政部门采取“入户调查、走访座谈、核对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孤儿基本情况,做到孤儿有效手续齐全,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在认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村组公示上报、乡镇民政所核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复查审批”等工作程序,确保该救助的一个不少,不该救助的一个不批。
三是加强监管,确保孤儿保障资金落到实处。一方面积极争取县政府解决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孤儿保障资金全面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孤儿保障资金全部实行银行“一卡通”社会化形式发放。同时,狠抓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是多措并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在生活保障方面,对社会散居孤儿,督促乡(镇)、村签订监护协议书,明确监护人,确保其正常生活和正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对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县(乡)福利机构保障其基本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不出问题;在医疗保障方面,将城乡孤儿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医疗救助上给予重点倾斜。同时,对残疾孤儿,积极向上争取汇报,将其纳入“微笑列车”、“重生行动”等医疗救助项目进行免费治疗。在就学方面,我们全面落实有关政策,积极筹集福彩公益金,组织开展了福彩公益金资助孤儿活动。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全县近__0多名在读大
学生获得了福彩公益金的资助,享受助学资金近60万元。五是强化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孤儿保障的工作氛围。为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孤儿生活现状、国家对孤儿保障方面的救助政策及帮助孤儿健康成长的好人好事,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关爱孤儿工作的氛围,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县妇联、县团委组织开展了结对帮扶孤儿活动,每个县直单位结对帮扶一名孤儿,确定一名“爱心妈妈”,从生活、学习、精神慰籍等多方面关心关注他们的日常生活,确保孤儿健康成长。据统计,活动中,各位“爱心妈妈”已向所联系的孤儿资助生活费、发放学习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物资折款15余万元。
一是要结合物价的上涨和全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孤儿的保障标准,使孤儿的吃、穿、住、行、就医、就学、就业有所保障。
二是要健全政府为主导、以制度为保障、以部门配合、帮扶结对、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孤儿救助制度,要成立专门的救助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
三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实施救助的主导作用,承担起救助责任。针对孤儿现实生活中的生存、就医、受教育等实际困难,要出台一些关于孤儿保障的制度和办法,从生活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救济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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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镇应急管理紧紧围绕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构建幸福太平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保障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年以来,全镇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5起,死亡7人,直接经济损失17.3万元,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下降。其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0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2起,死亡7人,伤260人,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发生火灾3起,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因救援措施得力和出警及时,无人员伤亡。
二、应对工作评估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印发了《太平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我镇应急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任务以及重点项目。各村委会、各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了各类突发事件损失,保障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健全应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由镇党委委员王青毅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承担具体工作,并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使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岗,确保了工作有计划、有督办、有检查、有总结。
(二)完善应急体系,明确工作措施。在原有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对以前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了梳理、汇总,重新编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形成了镇较为完整的应急体系。同时,对每项预案,从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到配合专业队伍具体处置,都制订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了具体任务和工作方法。
(三)加强预测预警,做好应急值守。一是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进一步明确风险隐患的监管主体,加大对全镇公共危险源、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建立各职能部门隐患排查及治理档案,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督办整治、整改制度,努力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降低事件发生后的影响程度。二是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任务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坚持日常应急值守,认真做好信息的查询、研判、跟踪和汇总工作,并及时预警信息,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得到及时、准确上报和妥善处置。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演练。镇通过宣传栏、标语、应急知识宣传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做到应急常识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形成了全镇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良好局面。先后联合消防中队、派出所等单位开展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火防灾应急疏散演练、突发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等各类演练活动 6次,参演人数达310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我镇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村(居)委会和部门缺乏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有待于提高。二是协调管理不到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物资、队伍、信息等资源分散,缺乏统一组织和协调,难以发挥整体效能。三是信息报送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四、趋势分析及工作建议
趋势分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入了集中多发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镇仍将处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多发、易发期,而且涉及的范围广,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处置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大,应对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建议:1、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落实应急机构的设置工作,确保应急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整合资源力量,迅速推进各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专业队伍建设,要多开展应急处置的日常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攻坚处突能力。增强各职能部门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的协调配合,熟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案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3、应加强应急救援保障的经费投入,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满足实战的需要。同时,加大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培训,切实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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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对象
参加保定市第三轮市级小学科学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的教师。
(二)调查方式
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为主,对参加保定市第三轮市级小学科学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的教师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其次为观察,访谈等方法。问卷实发50份,回收50份,回收率100%,教师来源涵盖20个区县,有山区学校,也有市区学校。
三、调查内容及分析
本调查问卷由客观题(选择)和主观题(简答)组成,主要涉及方面包括教师信息技术运用状况,学历情况,任职状况,使用教材情况,培训经历和教学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一)您在求学期间所学专业是 (一人未答此项)
①普师38.7%
②大学专科理科方向12.9%
③大学专科文科方向 38.7%
④中专理科方向 3.23%
⑤工科 3.23%
科学课属于自然学科范畴,授课教师应该有自然科学方面的理论知识体系作基础,才能更有利于教学,但从此问题反馈看,大多数的骨干教师是非理科专业,38.7%是普师毕业,38.7%是大学文科专业,仅有12.9%的是大学专科理科方向,结合我们访谈得到的信息,发现多数科学教师属于“半路出家”,原来教其他学科多年,后来才改教科学课。科学教师专业素养不高,起点偏低,科学教师非专业化现在是制约科学学科发展的一个很突出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培训机构加大科学专业培训力度,针对科学教师的实际需求在专业知识,科学素养(如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科学探究)方面进行系统的长期的培训,鉴于一线教师有教学任务,可以采用短期集中培训和远程网络培训结合的形式。
(二)除了科学课,您还任教过其他哪些学科?①数学 ②语文 ③思品 ④其它(2人此项未填)
⑴ 3.23%没有任教过其他学科
⑵ 35.5%只任教过一科
⑶ 54.8%均是两科以上
仅有一人从事教学到现在是专职科学教师,其他均曾任教或现仍在兼职其他科目,而且54.8%任教两科以上。目前小学科学师资方面还不容乐观,大多还是兼职教师,教师没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科学教学中,很难有精力较好地完成诸如各种实验准备,课后科学实践指导,教具制作等任务,这对科学教学效果无形中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目前对小学科学重视程度不够的表现之一,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向科学学科倾斜,加大师资的投入。
(三)您的学校现用的科学课本版本是?
①冀人版 ②人教版 ③苏教版 ④教科版 ⑤其它版本⑥校本课程
目前市区学校和各县学校使用科学教材情况不一,随着新课程改革地方教材使用的开放,科学教材的使用出现百花齐放的现象,这和各地区的实际教学情况有关,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教材,打破了原来教材统一化的固定模式,但不可避免,其中仍有教材选择不合理的现象存在,比如市区教材更换频率快,教师被动接受,不容易适应,这也是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提起注意的一个问题。
(四)您曾经参加过哪些科学方面的培训?
科学教材培训41.9% 实验培训 16.1%
观摩课3.23% 课标培训 3.23%
64.5%的参训教师曾经参加过专业的各类培训,说明骨干教师队伍的成长还是可喜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有35.5%的参训教师没有受过专业培训,骨干教师尚且如此,一般科学教师可想而知,这无疑对科学教师队伍质量敲响了警钟。所以加大培训的力度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大培训的广度,培训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教师都能培训上岗。并且在培训中还要加强教师的再学习再培训的意识,明白教师这个职业是终身学习的职业。
(五)您在科学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有哪些?请按重要性程度列举三条。
A B C
分析参训教师提出的问题和困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参训教师教材把握能力还很欠缺
现在的科学教材内容重能力,重方法,在知识的提示上不明显,教师感觉无从下手,说明教师对现在这种形式的教材还不适应,还没有灵活掌握;再者,部分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不足以支持科学的教学,在教材中又找不到合适的知识点,所以感觉很茫然。
教师还缺乏对教材的深刻理解,虽然41.9%的参训教师都参加过教材培训,但教师并没有真正从教材编写者角度去理解教材,分析教材,并没有真正全面认识教材,所以感觉教材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
目前使用的部分科学教材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适合实际教学的问题,这也是教师把握教材出现问题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参训教师尚不能合理利用新课程的教学方式,在教学具体环节上操作不当或操作有困难
参训教师普遍认为实验教学、活动教学和探究式学习不易把握,操作上存在困难,分析原因,和教师自身这方面的素质有一定联系。一是教师对新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没有上升到理论认识水平,只是对理论有泛泛的了解,没有形成体系,不能用理论指导实践,所以教师还应该加强对理论的进一步认识,加强学习。二是实际教学受许多外界因素影响,如应试,评价制度没有相应的改革,科学课还进行考试,教师很难摆脱应试的影响,新课程的理念就不能充分体现;如,资源不足,因为资金、重视程度等原因,多媒体在科学课中的应用还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教学水平。
3.参训教师科学素养不高,科学教学不能充分体现科学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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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现有常住人口2799人,其中,学龄前儿童174人,岗子村有一所幼儿园,现有托幼儿童74人。自2008年5月12日起,该村儿童陆续出现发热,部分儿童手、足、口腔出现皮疹,截至5月18日下午17时,累计出现5例病例,3例为岗子村幼儿园儿童,2例为散居儿童。患病儿童年龄分布在1-4岁之间,其中,1岁2例,3岁2例,4岁1例。经调查,病例周利婷,女,3岁。该患者于5月13日出现发热,手、足、口腔部位出现皮疹,随在当地村卫生所就诊,于5月16日住进红古区人民医院,查体:T:38.4℃,手、足、口腔部位有皮疹,呼吸系统及消化系统无症状,实验室检查WBC: 8.4×109。给予抗病毒、对症治疗。目前,患儿仍在接受治疗。
对其余4名儿童调查表明,均无发热、手、足、口腔皮疹不明显,医生嘱咐在家留观。我中心微生物检测检验所业务人员随后采集患儿咽拭子,送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疫情发生后,红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调人员对病例进行调查,及时关停岗子村幼儿园,在岗子村进行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患病儿童进行隔离治疗。
二 核实诊断
根据患儿的临床表现及流行病学调查,我中心调查组人员认为患儿刘利婷符合临床诊断病例。
三 建议
(一)将手足口病疫情报告政府部门:将手足口病疫情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主管领导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手足口病的诊治要易早而快:对手足口病要易早而快,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对手足口病患者要做到隔治并重:在重点地区,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毒疫情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对发现的病例先隔离再治疗,隔治并重。轻症病例以门诊对症治疗为主。对重症病例应收住院,重点救治。对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也要进行医学观察,出现症状及早治疗防止进一步扩散蔓延。
(四)对手足口病要以预防为主:手足口病是一种可防可治的疾病,只要在日常生活和看护患者时做好防护措施就可预防。学校和幼儿园发现患有发热或疱疹的患儿,将对其进行家庭隔离治疗或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病愈后方可返校。学校、托幼机构要落实晨检制度,教室和校舍等场所要落实通风、消毒制度,每日进行晨检,并对缺课者进行记录。对玩具、用具等物品每日进行清洗消毒。各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患有发热或疱疹的患儿,应立即动员家长对其进行家庭隔离治疗或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直至病愈方可返校。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暂时停学、停课等措施,以保护易感儿童。
(五)消毒隔离:对岗子村所有旱厕进行消毒,对关停后的幼儿园进行终末消毒,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提供消毒技术指导,并督促落实各项消毒工作。
(六)对岗子村幼儿园进行终末消毒:关停后幼儿园要跟儿童家长取得联系,掌握儿童的健康状况,做到及时发现病例,及时报告病例。同时,要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引导家长主动配合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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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五、事故统计
(一)建设主管部门除按上述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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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
1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 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
3 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通知》明确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激励约束机制。《通知》要求各地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表彰奖励办法之中,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指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等一并进行考核。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强化督导方面,重点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及时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对各个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督导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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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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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侵害校园、校园欺凌事件、地震、火灾事故、用电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校内食物中毒、学生校内活动伤害事故和社会实践伤害事故、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学生24小时以上离校走失等事故、学生非正常死亡等情况。
二、成立异常情况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郑克辉
副组长:侯贺敏石增文徐志远孟玉斌石社民组员:段永彬田延波李勇陈永波石延强李杰李靠国刘立伟曹书方杨军鹏及各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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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程序及内容:
1、学校发生黑恶势力侵害校园事件时,必须立即向校长报告.重特大事故(学生死亡)发生后,学校应立即报告教育局。
2、学校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3、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区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还应及时进行补报。
4、异常情况报告人:
书面报告人:突发事件第一发现人、各年级班主任。
报告核准人:郑克辉
四、报告原则
1、突发事件发生后,以“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迅速上报。
2、突发事件知情者必须在知情后20分钟内报告异常情况处置领导小组,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防止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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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篇13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报告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时,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录入事故信息系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给市政府、市公安局、安监局,由市级部门派员指导事故处理。
一次死亡五人以上交通事故,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程序报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时,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市政府、市公安局、安监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安监局报省安监局。
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由市政府统一上报省政府。公安交警、安监部门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涉及到客运车、校车和外国人的死亡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危化品运输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可能导致发生爆炸和泄露的,必须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