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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

篇1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性质: 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

法人代表(印章):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委托人确认声明

本单位完全接受本委托书,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规定, 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上述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并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如在所委托事项中发生违规或违法行为, 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篇2

3.坚持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主线,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法律核心要义。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评估清理工作,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责任追查制度。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业务督察和对外稽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做好12365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行政复议工作。

5.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6.推动法制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加快培养公职律师,发挥好法律顾问和法制研究小组作用,提高法制专业水平。

7.强化基层法制建设,指导分支机构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为抓手,促进基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8.完善以维护国门安全、生态安全、人民健康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为核心监管目标、以全面提高监管效能为标志的科学监管体系。

9.(文秘站:)各业务处要按照“放、管、治”的监管理念,全面落实提高监管效能的指导意见,围绕各个关键要素,抓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科学有效、操作性强、充分体现监管体系各要素的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10.强化风险管理,构建起全局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完善各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风险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及应急处置,提高监管针对性。

11.强化流程管理,按照监管更有效、分工更科学、办事更方便的原则,借助信息技术,优化业务流程,构建信息一次处理和共享、内部责任清晰、分工合作的网络化监管机制。

12.强化稽查,完善口岸稽查机制,增强口岸稽查在风险管理、提高检验检疫执法的威慑力的作用。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工作机制,加强分类管理合格评定、履行双边检验监管协议、强化境外通报召回及退运追溯调查、案件稽查等工作,严厉打击出入境领域的假冒伪劣、职业操守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13.强化应急处置,搭建整体化的应急处置制度框架,形成层次清楚、相互衔接、协调有序的应急处置制度。

14.增强科学技术对提高监管效能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口岸查验、实验室检测在发现问题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

15.增强信息技术对提高监管效能的支撑作用,深入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流程再造方面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数据处理、数据运用的优势。

16.科学设置监管效能的评价考核指标,重点围绕监管要素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制定评价标准。对现有检出率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进行评估,探索建立检出率分级和通过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指标体系。关注检验检疫监管的社会效益,丰富监管效能的其它评价指标。

17.准确理解我国设立自贸区的意义和横琴自贸区的定位,在复制__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检验检疫在支持横琴自贸区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争取质检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出适合横琴自贸区的创新制度,努力打造检验检疫创新制度的升级版。

18.落实国务院关于__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的部署要求,总结落实“三项任务”的经验做法,分解落实《__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检验检疫工作方案》。

19.优化供港澳食品农产品检验监管机制,保障港澳民生供给安全;加强埃博拉等疫情防控,加强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构筑口岸安全屏障。

20.探索“管得住、放得快”的便利化措施,积极支持粤澳率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支持澳门建设“一中心一平台”。

21.密切与港澳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继续落实好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深化粤港澳深珠检验检疫技术交流成果,落实好各项合作机制。

22.支持__打造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和

旅游、会展等高端服务业发展,支持__争取港澳游艇自驾游先行先试政策,支持__办好马戏节等活动;支持生态农业发展,扶持优势农产品出口。23.主动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开展检验检疫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支持__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相应的评级管理措施,支持企业打造专业性综合服务平台。

24.推进贸易便利化,落实减免收费政策,帮助企业用足产地证优惠政策;贯彻执行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签订的推动实现“三互”工作合作备忘录,加快推进“三个一”、省级电子口岸平台、“单一窗口”等建设,深化广深珠出境货物直通放行合作,推进区域一体化;推进“多点报多点放”、通关单电子化等通关机制改革,支持企业加强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能源资源产品和稀缺资源型产品进口,促进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5.支持口岸开发开放,推进港珠澳大桥__口岸规划建设,跟进粤澳新通道、洪湾港搬迁、港珠澳物流合作园、__机场口岸开放等项目规划建设,支持跨境工业园向商贸服务业转型。

26.认真落实中国质量大会精神,坚持“放、管、治”结合,加强和改进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有效履行职责,促进质量提升。

27.积极探索公共服务新形式,动员全局力量,持续深度开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拓宽深化平台合作,优化各项服务功能,推动平台创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质量共治,助推企业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

28.细化落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在中国质量(北京)大会讲话精神的措施和任务分解表》,推动质量强省、强市工作,深入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支持示范区建设。

29.完善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机制,发挥好研究团队作用,推动全局积极参与,开展常态化的政策理论研究。

30.加快推进五大课题研究成果落地,促进各项工作进步,并争取为质检总局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31.做好年度重点课题的准备工作,在选题、立项上更加紧贴实际需求,重点开展检验检疫监管体系、横琴自贸区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32.推动构建权责一致的内部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完善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科学开展核编工作,科学配置机构人力资源,促进提升机关管理水平和基层执行水平。

33.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加快推进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建设,总结应用运行经验,努力探索更加便捷有效的管理和考核方式。

34.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编报质量和执行进度。

3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推进__局、高栏局综合实验楼完成竣工验收,做好局机关及部分实验室的搬迁工作,启动湾仔办综合实验楼建设。

36.完善科技工作管理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性。加强软科学研究,科研立项向口岸一线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倾斜。

37.强化全局实验室整体规划布局,加快“国家新发传染病检测重点实验室”等重点实验室建设,争取质检总局批准筹建“国家压力容器检测重点实验室”。

38.积极推动信息互通互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业务改革和实施“三互”、“三个一”的支撑以及推动作用,提升全局信息化管理水平。

39.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整改“”问题。

40.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好思想建党,抓好正风树局。

4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审计,将监督制度常态化,积极发挥人民监督作用,坚持发现问题、查清问题、严肃查处。

4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政风。

43.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落实质检系统首届“书香质检”阅读活动部署,充分调动全局党员干部爱读书、学知识、强素质的主动性,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增强数字阅读乐趣性。

篇3

(三)参展物运达展出地点后由参展商或其人,向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石材产品等除外。

(五)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六)需要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时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专用证明》。

(七)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八)来自欧盟的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和来自美、日、韩的参展物使用针叶树包装的,在入境申报时须由参展商或人提供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如无上述包装的,须分别出具无木质和非针叶树包装声明。

(九)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查验后凭通关单放行或转关。

(十)参展物一律免收检验、检疫、除害处理和监管费用。

四.我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规定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及其产品:(1)观赏鱼;(2)食用性动物产品;(3)蚕茧;未经加工的养殖珍珠。

植物及其产品:(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2)粮谷类: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3)豆类: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4)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5)饲料类:麦麸 、豆饼、豆粕等。

2.以下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广西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 蓝湿 (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使用高温炼制的动物油脂);

除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审批。

4.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我国政府有关参展证明文件。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三)需要进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前需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申请标签审核需提交《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境参展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展销品外文标签及其中文译文和中文标签样张各两份。并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展销品,不需要再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四)下列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

参展商或其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我国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

(五)需要进行销售,而未获得“3C”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下列展品须申报备案核准手续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查阅网站,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2002年60号公告、2004年6号、62号和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等。

参展商或其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核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参展证明、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及参展国官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申报的数量不应超出展览用途。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需要申报汽车产品的,由广西检验检疫局报告请示国家认监委,经同意后方可予以报检。

3. Important Information for Inspection Declaration of the Entry Goods

3.1 The entry goods, including exhibits, gifts and samples, should be declared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y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to the CIQ branch at the port of entry, and should be clarified if they would be offered for sale at/after the exhibition.

3.2 The CIQ branch at the entry port will carry out,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articles, sensory inspection or quarantine treatment, and will issue a Release Notice or relative documents accordingly.

3.3 When the goods arrive at the site of exhibition,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should hand in its application form to on-the-spot office of CIQ for follow-up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3.4 Exhibits that are not for sale will be exempt from inspection, with the exception of heavy metals and stone materials that are subject to radioactive examination.

3.5 For the entry of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an official quarantine documentation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or region should be provided, and a Certificate of Plant/Animal Quarantine Approval issued by AQSIQ or CIQ GUANGXI, or relative approval notic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authority must be offered if the goods a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3.6 For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ordered for sale at the Expo, a Certificate of Import-Export Food Labeling Verification or a Certificate of Import-Export 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issued by AQSIQ, or, a Specific Certificate of Food/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for CAEXPO Exhibits issued by CIQ GUANGXI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entry 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

3.7 For the entry of special stuffs such as biotic and its products, blood and its products, approval certificates from CIQ GUANGXI should be submitted.

3.8 For goods with wooden packing transferred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and/or with coniferous wooden packing from the USA, Japan and Korea, an official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export country is required for entry declaration. If the goods are not packed with wooden materials, or with coniferous wooden materials, a Non-Wooden Packing Declaration or a Non-coniferous Wooden Packing Declar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3.9 To accelerate the customs flow, a beforehand declaration is acceptable. As soon as the goods arrive at the entry port, they will be checked up and released for entry or transferred with the issuance of a Release Notice.

3.10 For all articles assigned for the Expo, neither inspection/quarantine or supervision fee, nor sterilizing treatment expense will be charged.

4. Restriction on Articles Assigned for the Expo

4.1 The following articles are not allowed for entry:

Zoopathogen and phytopathogen (including germs and virus); harmful insects and other harmful biotic; dead animal body; soil;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from epizootic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catalogue of such articles can be found on the column of Quarantine on Animals and Plants included on the website of AQSIQ at .

4.2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the Entry of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4.2.1 The following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a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entry by CIQ GUANGXI before shipment:

----Animals and the related products:

a. Ornamental fish

b. Edible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

c. Silkworm cocoon, raw pearls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a. Fruit and vegetables: fresh fruit, aubergines (eggplant), fruits of the genus Capsicum

b. Cereals: barley, rye, oats, grain sorghum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of the milling industry such as malt etc.

c. Leguminous vegetables: green bean, peas, red bean, broad bean, peak bean etc.

d. Potatoes, manioc, sweet potatoes etc.

e. Feedings: wheat bran, bean cake, bean dregs

4.2.2 The following seeds, nursery stocks and other propagation materials a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entry by the competent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authorities of Guangxi.

Plants and parts of plants, of a kind used for propagation , cultivated or natural: plants, nursery stocks (including test-tube stocks), fruits, seeds, stocks, cions, cuttings, foliages, gemmas, tuberous roots, tuberous stems, bulbs, crowns, pollen and cellular media.

4.2.3 The following products are no mo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 hides(dried or wet), tanned skins, washed feather and down, washed hair, carbonized hair; crustaceans, aquatic products, honey products, egg products(excluding fresh eggs), dairy products(excluding fresh milk), cooked meat(i.e. sausage, ham, canned meat, animal fat and oil refined with high temperature, etc.)

Other animal products excluded from the above mentioned ones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entry by AQSIQ should be applied to CIQ

GUANGXI.

4.2.4 Application for quarantine approval should be submitted to CIQ GUANGXI at least 7 working days before shipment. The applicant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should provide a list of the exhibits for the Expo, together with necessary official document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In case the application for quarantine approval has not been submitted before shipment, a retrospective procedure at the time of entry will be needed.

4.3 Verification of the Labels of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Assigned for Sale at the Expo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assigned for sale at the Expo are subject to labeling verification before entering China. Application for labeling verification should be submitted to CIQ GUANGXI at least 7 working days before shipment. To go through this procedure, a CAEXPO application form of import prepackaged food / 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and two sample labels in original language attached with its Chinese translation as well as two sample labels in Chinese language are required. Exhibits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cate of import - export food /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issued by AQSIQ are no more subject to labeling verification.

4.4 Verification of Health and Quarantine for Special Articles

For special articles such as microorganism, biotic products, blood and its products and tissue of human body, etc.,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should apply for verification of health and quarantine before entry. The application should be submitted to CIQ GUANGXI at least 7 working days before shipment,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cate of Entry Permit for Special Articles for Medical Usage issued by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authority.

4.5 The following products without a CCC certificate assigned for sale are subject to record approval

篇4

3、对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入境参展物,如果展后不销售,通关时不需要进行抽样检验,通关速度大大加快。

4、进境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检疫审批方可进口,审批周期为45个工作日,现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批准,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部分进境参展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审批,审批周期缩短为7个工作日。

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在此基础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受理品质报检。现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批准,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后需要进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进行审核,办理期限由原规定的3个月,缩短为7个工作日。

6、对需要进行销售,而未获得“3C”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展品采取优惠便利政策。只要由参展商或其人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核准,并经检验合格后可以在展后进行销售(但不能进入流通市场)。需要申报汽车产品的,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请示国家认监委,同意后可予以报检。

二、对出入境参会人员及货物通关时提供极大便利:

1、在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口岸设置中国-东盟博览会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提供优质服务,优先通关、加快速度。

2、对部分东盟国家参会人员、参展物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从南友公路入境直达南宁,将采取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给予礼遇待遇,方便参会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参展物入出境。

三.口岸关检协作,提供快速通关和优质服务:

1.对博览会期间入出境的展品实行联合通关作业。各口岸检验检疫局与海关将实行“联合办公、联合查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对进境展品尽可能实现快速查验,使整个报检、报关程序更加便利。

2.在广西空港口岸等实行X光机“一机两屏”查验。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从今年7月起,在各空港口岸实行X光机“一机两屏”查验,实现关检资源共享,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编辑:李琳)

1.To help Guangxi make China-ASEAN Expo a complete success,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R.C,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P.R.C, for the first time, granted favorable policies in four aspects to China-ASEAN Expo, including the right of inspecting and quarantining animals &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the right of inspecting imported pre-packed food and cosmetics' tag, permission of after-exhibition sales to exhibits without 3C certification, exemption of charge for all foreign exhibits. All these measures were never granted before, even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invitational activities such as the World Exposition, the Kunming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Fair and Boao Forum For Asia, greatly shortening the delay arising from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

a. Foreign cargoes bearing with the logo of exhibit for China-ASEAN Expo were given priority at all entry ports across China in the process of filing application, inspection, quarantine and clearances.

b. All foreign exhibits for China-ASEAN Expo are exempted from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ee.

c. As to foreign exhibits of which inspection is a must by law, if there should be no after-exhibition sales, no sampling is needed in order to accelerate clearances.

d. According to Chinese law, foreign animals &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for exhibition can only be imported after inspection, quarantine and approv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The approval period is 45 day. With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 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Guangxi Entry-exit Inspection & Quarantine Bureau will inspect, quarantine, and approve some of foreign animals &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for exhibition, and the approval period is 7 days only.

e. According to Chinese law, imported pre-packed food and cosmetics' tag must be inspected first and receive a certificate from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before local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odies deal with their quality inspection application.With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Guangxi Entry-exit Inspection & Quarantine Bureau will inspect imported pre-packed food and cosmetics' tag which should be sold after exhibition, the approval period is reduced from 3 months to 7 days.

f. Favorable policies were given to after-exhibition sales of exhibits without 3C certification. Exhibitors or their agents file application to Guangxi Entry-exit Inspection & Quarantine Bureau, after approv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those products can be sold after exhibition while not permitted to enter circulation market. Automobiles can be inspected only after Guangxi Entry-exit Inspection & Quarantine Bureau submits application and receive approval from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C.

2.Providing great convenience to the clearance of entry-exit cargo and personnel for China-ASEAN Expo

a. During the period of China-ASEAN Expo, Guangxi Entry-exit Inspection & Quarantine Bureau established courteous reception channel and private channel at all main entry ports across Guanxi for expo participant, providing quality service and giving first priority to their clearances.

b. Convenient inspection, quarantine measures and courteous reception were given to some expo participants, exhibits and their vehicles from ASEAN countries when they enter from Youyiguan of Guangxi and travel to Nanning by the Nanning-Youyiguan Expressway.

3.Joint operation between Customs and Inspection & Quarantine bodies to provide fast clearances and quality services

篇5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二)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AA级企业:信用风险极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二节 A、B、C、D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 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 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AA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AA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

(一)本评定周期内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

(二)本评定周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在周期评定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管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管理。对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即时取消相应资质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AA级企业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A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A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对A级企业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三)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四)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五)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履职过程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地方政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态管理是指在评定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的即时管理措施。

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12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应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第二十九条 “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24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被即时降级的企业应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布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20日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告知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自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企业在6 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将其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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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中,诚实守信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仅需要用社会道德加以约束,还必须以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检验检疫诚信管理法规由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际规则和惯例(包括国际公约、WYO规则、中国参加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双边或多边协议等);检验检疫规章(包括规章、规定、总局令、以及工作程序、操作规范等)三部分组成。诚信管理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使检验检疫诚信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诚信管理信息

诚信管理信息,是实施检验检疫诚信管理的必要的基础条件。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进出口企业信息登记(进出口报检注册填报的企业基本情况、电子档案内容)、信息调查(实施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守法情况的检查记录、国内外客户的质量反映、企业获得的质量荣誉、不良行为、违规处罚记录等)、信息征询(相关对外贸易关系人、海关、技监、工商等部门对企业的诚信的信息.资料和评价)等方式采集的诚信信息,并进行整理、汇总、分析、评估,建立可供查询的外经贸企业诚信管理电子信息库。这个库是进出口企业诚信信息的核心资源和情况积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靠性既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避免和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成为有关部门稽考企业诚信的一个途径。

诚信评级

诚信评级是以统计方法确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对进出口企业的履约可信程度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判断,并运用明确的文字符号来标明等级的活动。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口商品收用货单位,或者有经常性委托检验、鉴定业务的单位,通过对静态资料和动态履约状况的综合分析,科学评估诚信风险,合理划分一、二、三、四四种级别的诚信等级,并按照诚信级别和产品结构情况分类管理,采用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经过探索和实践,检验检疫机构逐步形成了相对程序化的诚信评级方式,其包括成立诚信评级工作小组、制定评级的标准、明确评级的要求、规范评级的程序,以及评定结果的确认、公示、跟踪监督和受理查询等;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在一定的周期内进行复审,实行动态管理。这种以守法诚信生产、经营和履行报检人义务的事实为依据的诚信管理,体现了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转变,不仅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因授信不当导致的质量风险,还引导、促进企业诚实守信、规范行为,是检验检疫诚信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关键。

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指在实施检验检疫诚信管理中,对进出口企业可能产生的不能或不愿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失信问题,通过风险评估、风险警示、风险处理,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处理,以避免、降低直至解除风险。

风险评估就是将企业资信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市场准入风险等可能影响企业守法履约的各类风险,进行排查、测量、分析、评估,判定企业失信的风险程度。

风险警示即对有一定失信风险的企业,及时、准确地进行预警报告、黄牌警告、警示和帮助企业采取措施,防止、降低影响企业诚信、商品质量的风险,进而化解风险。

风险处理是根据对企业诚信风险评估的最终结果,以及该商品所合适的安全质量标准要求,针对影响商品安全质量的风险,选择和施行适当的检验监管方式,确实保证检验检疫工作秩序和工作质量。

诚信奖惩

诚信奖惩是保障检验检疫诚信体系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按照“守法便利”的基本原则,诚信等级越高的企业,实施的检验监管方式越快捷,办事越方便,充分享受应有的诚信回报对一级诚信企业还进行媒体宣传、红榜公布。反之,则加大检验监管力度,加严检验、放行;有的要列人“黑名单”,必要时还要公开曝光。对造成严重国际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则给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使失信企业付出昂贵的代价。诚信激励机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企业增强守法观念和行为,推进检验检疫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开展.

诚信咨询服务

诚信管理咨询是检验检疫部门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引导、推进、支持、帮助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把诚信制度建设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来,推动企业共筑检验检疫诚信管理体系。

诚信管理宣讲,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使外经贸企业充分认识共建检验检疫诚信体系的重大意义,把诚实守信作为外经贸企业和人员必须遵循国际准则,维系和实现检验监管国际化的重要因素自觉遵守、认真执行,并培养一批企业诚信管理的骨干。

诚信管理诊断,对企业诚信管理的培育、维护、控制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判定诚信管理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并提出解决问题、提高诚信管理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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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引领共治,形成多方合力。推动检政共治,参与质量强区建设,落实质量考核工作,加强与质量监督、市场监管、质量认证等部门的交流合作,强化质量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促进跨部门执法互助。推动检企共治,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引导企业坚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弘扬质量精神,自觉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检群共治,大力开展质量教育,加快质量宣传与舆论引导转型,发动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宣传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崇尚质量的浓厚氛围。

一是强化两港创建,实现口岸核心能力新提升。全面推进__港区国际卫生港创建,以穿山港区成功创卫为契机,乘势而上,继续发挥创卫引领示范效应,积极参与两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口岸核生化应急处置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全力推动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深化进口生态安全港建设,强化高风险产品口岸监管,探索散装危化品后续处置,筹建废物原料综合展厅,开展检验检疫与环境控制课题研究,有效保障口岸生态安全。

二是强化检疫联动,实现口岸疫情检出新提升。健全应急防控体系,强化海港应急中心区域辐射效应,实现对口岸疫情联防联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公共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的全覆盖。加强“数字动植检”平台建设,构建综合检疫智慧平台,提高口岸动植物检验检疫规范化水平,完善多方联动的口岸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完善口岸风险研判机制,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提升基础数据应用水平,提高风险分析和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强化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集装箱场站风险管理,重点强化卫生监督管理和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推动口岸疫情和问题检出实现质的提升。

三是强化模式创新,实现口岸综合效益新提升。落实国际卫生港便利化措施,提高船舶电讯检疫率、降低集装箱查验率,着力提升物流效能和监管服务满意度;探索创建国际卫生船队,加强与口岸各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船舶卫生检疫宏观监管新模式。优化重点敏感商品监管模式,发挥进口生态安全港创建效应,持续完善进口危化品“预申报、预放行”机制。强化进出口食品农产品风险管理,深入推行进口预检制度、出口绿色通道制度,完善企业自检自控机制建设,提升口岸安全防控社会效益。

一要服务国际强港建设。提升港口竞争实力,服务中宅、光明码头开发开放,指导配套取制样设施建设,助推水运集装箱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支持港口拓展进口箱矿业务,服务__港多元化发展。助推物流提速增效,紧贴浙江省江海联运建设规划,以物流监管服务为切入点,主动接轨港口物流新业态,研究探索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既要严密监管、又要提速增效,助推“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战略实施。服务__港集拼中心建设,主动对接__港“贸易、物流、金融”三大中心,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助力国际中转集拼功能拓展,努力在推进区港联动上实现新突破。

二要服务区域转型升级。对接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部署,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__港口经济圈战略,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检验检疫创新制度,参与实施口岸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不断提升口岸国际化水平,再创区域开发开放新优势。推动采购贸易改革示范区转型升级,力争进出口总额突破40亿美元,产品质量三年零通报;创新“港口+物流园区+贸易市场”进出口业务并重的一体化发展模式,针对__港冷链物流中心提供配套政策,实现“准港区化”运作,打造长三角冷链物流中心和临港特色商品交易市场。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针对市场采购、冷链物流、进口贸易、输非贸易、跨境电商等外贸业态,推动地方政府加强政策配套,打造外贸综合优势平台。落实产地证资源深化工程,扩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成果,加强对国际贸易形势和双边关贸协定的研究,积极做好宣贯,进一步释放“国门红利”。

三要服务贸易便利化。加快推进区域一体化,实施“通报、通检、通放”新模式,落实检关“三个一”通关合作和“单一窗口”模式,顺应改革趋势,争取工作主动权。提高便利化水平,深化检务一体化建设,完善窗口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进无纸化报检和通关,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及工作效率,助力__区创建全省贸易便利化示范区。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商品分类管理,推广废物原料“E检通”查验模式,加快通关速度,实现即查即放。

一是夯实基础,强化技术保障能力。健全大体系质量管理,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检测质量,新开验项目争取全部获得CNAS认可。深入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大对外合作力度,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医学媒介实验室要继续拓展病原体检测项目,完善数字标本馆建设;铁矿检测实验室要发挥既有优势,以国家铁矿联盟为依托,持续推进能力验证组织单位建设。筹建植物检疫区域中心实验室,满足__口岸有害生物鉴定和检测需求。加快信息化建设,根据__局灾备中心规划,大力推进软硬件升级改造,提升信息化容灾保护能力;优化高清视频监控中心和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打造移动执法平台,提升现场快速查验能力。

二是健全机制,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创新科技管理机制,强化科研工作总体规划,集中精力推进重点项目,加大外送评奖力度,扩大系统内外知名度;加强检政、检企、检学合作,创新科研立项模式,争取外部科技资源。强化科技激励机制,完善科研工作绩效管理,健全科技奖励制度,做好职称晋升和评聘工作,大力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立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参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借助市场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共享。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以铁矿石国际标准为引领,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国际舞台上争取更大的话语权。

三是统一认识,强化市场开拓能力。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顺应改革潮流,提前培育市场拓展和竞争能力。做强服务品牌,运作好中盛__分公司,加大对外合作,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力争委托收入持续增长。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全方位培养管理型、营销型、技术型人才,强化经营管理能力。优化检测服务流程,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多样化检测订制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检测业务互联互通,实现检测质量和服务质量“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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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昆明新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是昆明新机场开通的必要组成部分。根据昆明机检验检疫局的要求,结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对智能化平台进行了进行了深化设计、采购、施工。系统范围和内容包括: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机房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负压隔离室系统、自助申报系统、行李及行人核辐射系统、智能红外热成像体温检测系统。

建成后的昆明新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智能平台,具备上可联检验检局总局,下通各分支局,实现检验检疫办公、业务自动化,远程视频监控、会议,应急自动指挥调度,疫情自助申报,飞行器核辐射检测,热成像体温检测等功能。

2.智能化平台主要应用技术

2.1、三层万兆交换网络技术的运用

采用综合布线系统,联检楼与航站楼通过光纤连通,建筑物配线间和楼层配线间利用六类双绞线传输信息,连接电话、计算机、会议电视和监视摄像机等设备的结构化高速率的数据信息传输,物理分层星型拓扑结构,积木式、模块化设计,遵循统一标准,使系统的集中管理成为可能,使安装、维护、升级和扩展都非常方便。

采用了先进的三层架构设计,即网络核心层、汇聚层及接入层,VLAN 终结在汇聚层,汇聚层交换机与核心交换机通过三层路由互通。网络中心设立在联检楼中心机房,采用了内外网物理隔离的方式。都通过光缆为主干分别将航站楼、联检楼和货运区连接成一个整体,形成以光缆为主干的万兆网络结构。在网络中心机房部署两台核心网络交换机作为内外网核心交换机。在联检楼、航站楼、货运区部署内外网汇聚层交换机,接入层也采用万兆设备,支持千兆到桌面。全套设备都具有双机热备功能,满足目前和将来检验检疫的网络应用传输要求。通过部署三层路由架构,网络系统能够利用层次化的网络结构以便于对故障快速的响应、定位与隔离,从基础网络层面有效防止病毒的蔓延和扩散,有利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提高应对突发大型网络事件的响应能力。

三层交换网络拓扑图如下所示:

2.2、数字网络技术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运用

数字网络视频监控系统由摄像、传输、控制、图像处理存储和显示等部分组成,采用数字录象及局域网浏览方式,监控主机房设南工作区的联检楼三层“应急指挥中心”,所有摄像机电源由中心机房的接入交换机POE供电;航站楼的监控中心设在F02层-11区的视频监控室,在监控中心不仅能看到检验检疫自己的监控点还要能调看航站楼相关区域的监控点。中心主机系统采用全数字系统,所有录像采用集中存贮。通过设于控制中心的大屏幕监视器,可以对任意摄像机的内容进行实时的监控,用户可控制定速和变速球型摄像机、云台、辅助输出和多个预置点。提出技术方案,采用编码器将不同型号的新增模拟228台机场建设监控信号接入数字视频监控系统IP网络,再采用解码器从IP网络中取出,进行操控及监视。

该网络视频监控系统集网络,图像处理,数字处理,计算机,视频和音频的编解码等多种技术与一身。该网络视频监控系统我们可以实现将视频的模拟信号和语音转换为数字信号,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号的传输,从而实现视频和语音信号的数字化,多媒体化,管理的智能化和网络化。

数字网络视频监控系统拓扑图如下所示:

2.3、会议系统可视和多媒体技术的运用

频会议系统将视频、音频、图示和数据一体化。分为联检楼指挥中心和航站楼指挥中心两部分,包括会议集中控制系统、POLYCOM远程视频会议系统、摄录编系统等以满足各种信息交流的需要,同时也可以把其他信息来源信号,如闭路电视、卫星电视、局域网络、Internet 等信号送入多媒体会议系统,并能与云南省检验检设局、国家质检总局的会议信息连成一体,开远程视频会议。

2.4、机房监控系统无人值守和自控技术的运用

机房监控系统主要是针对机房所有的设备及环境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的,其监控对象包括:动力监控系统UPS监控、环境温湿度监控、消防系统、漏水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机房监控系统基于TCP/IP架构,采用集散监控,在机房监视室放置监控主机,运行监控软件,以统一的界面对各个子系统集中监控,实现无人职守。确保机房设备的稳定运行,提高了机房管理的安全性能和可靠程度,实现了机房的科学管理。

2.5、负压隔离控制技术的运用

“入境传染病医学检查及负压隔离留观室”建于昆明新机场F01层的国际到达厅旁,可用建筑面积约203平方米。隔离留观室主要用来临时收容和隔离“疑似病人”(通过空气传播的烈性呼吸道传染病,如SARS、禽流感、H1N1禽流感、肺鼠疫等),防止疫情通过航空旅行传播入境。通过HY-2005B系列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从人群中快速筛检出可疑发热病人,运用合理进行平面分区、保持空调通风系统的压力梯度和控制气流流向、排水及污物消毒处理、视频监控系统、安防门禁及消防设施等手段防止致病因子渗透到外部环境,防止隔离病区外的人被感染。

2.6、自助申报系统网络技术和现代自控技术的运用

建立出入境健康电子申报与网络化监管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对旅客健康申报信息的数字化采集与文档处理,提高防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应变能力,系统前端集出入境证件自动识别、实时人像、测温、健康项目自助电子申报、利用电子化机票快速准确获取信息、后台监管预警等功能为一体,可根据安全防范需求调整申报内容,无需依赖其它系统独立运作、数据采集比手工填报准确可靠、监管流程更趋完善。

2.7行人及行李核辐射监测技术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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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植物检疫成为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然而,要想提高检疫工作质量,确保检疫鉴定的准确性、科学性,就要积极借助现代高端科技,DNA条形码技术为植物出入境检疫提供了全新的出路。

一、DNA条形码技术内涵与特征

DNA是基因的英文缩写,作为遗传信息的载体,其遗传基础存在差异使得生物物种也更加丰富多样,各类物种DNA排序具有区分于其他物种以及同类物种间不同生物的独特性,这就为DNA条形码技术的研究创造了条件。

由于不同物种以及同类物种不同生物之间DNA的差异,使得各类生物都具有属于自身的DNA条形编码,这种条形码的差异为植物DNA条形码技术在出入境植物检疫的应用带来了全新的契机。

不同于普通的检疫技术,DNA条形码技术在植物检疫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能够用于形态学相似性的区分与鉴别,而且鉴别更为客观、准确,具有不可替代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植物DNA条形码技术在检疫中的应用

1.出入境木材检疫的应用

近年来,建筑工程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对于木材形成了大量需求,木材的消费量也在不断上升,木材资源进出口成为常态,特别是原木进口成为我国近年来的一项关键的对外贸易,当前的木材进口主要来自于非洲、澳洲等,我国对于树种的需求量较大,树种需求丰富,对此就必须重视木材种类、质地等的检验,预防树种伪造、欺诈等问题的出现。现阶段,一些进出口公司由于属于管理、思想意识松懈等都不同程度地淡化了进出口木材检疫与质检,使得进出口木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也扰乱了木材进出口贸易,影响了进出口工作效率。

对此可以借助树木DNA来进行检疫与监督,然而,木材制品具有特殊性,其内部DNA会因为降解而失去稳定性,而且木材内部有一定影响PCR增长的物质,使得DNA的获取相对困难,通过分子生物学技术能够深入检查与分析木材树种,解决之前所提到的阻碍性问题。由于DNA提取技术以及PCR技术也在持续发展,这就使得DNA的提取也获得发展,这就为DNA的提取创造了条件,也为DNA条形码技术的运用带来希望。

2.生物物种检疫技术

生物物种的丰富性、多样性是生态系统保护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只有健全完善生物物种,才能推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建设与发展,为自然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储备,为人类生存创造和谐、良好的条件,有效抑制生态危机、控制环境安全。我国地大物博、生物物种丰富多样、分布范围较广,成为多种珍稀物种的发源地,为了保o珍稀生物物种,我国设置了多项国家珍稀物种保护资源,并加大力度控制物种资源的外流,控制珍稀物种的出口,重视生物物种的出入境检验,掌握生物物种检疫技术,不同生物物种有着属于自身的DNA,DNA的唯一性与独特性为生物物种的出入境检疫创造条件,通过获取各类生物物种的基因,并统一整理加工不同物种的信息数据,形成一个DNA条形码,通过检测条形码来识别各类物种资源,及时检测、鉴别出生物物种类型,控制珍惜生物物种的进出口。

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出入境检疫管理部门加大物种进出口的监管,极大地控制珍奇物种的非法出口,实际的进出口检查中也面临困惑,具体指的是:物种繁多、生物类型丰富,缺少专业化人才、先进技术,从而无法达到对物种的科学检查与鉴定。DNA条形码技术有待于深入发展,将其利用于出入境生物物种的检验与鉴定中,实现通过物种基因的识别与鉴定来控制非法进出口。

3.出入境杂草的检疫

植物出入境交易中存在风险,有害杂物的侵入属于严重的生态性问题,能够形成严重的安全威胁,特别是杂草性外来物种是一大控制性外来物,多年来的有害外来物包括:豚草、水葫芦、假玉米等都在影响生态环境,对此需要借助DNA条形码技术来深入检测、鉴定这些非法外来物,严把出入境检疫关才能最大程度地控制杂物的入侵。

同样,利用杂草物种与真品物种之间的DNA差异,通过审查基因图谱不同的序列结构来鉴别出入境植物产品的真伪,利用DNA条形码能够更加清晰地分辨出被检疫植物的基因序列,从而更加清晰地识别杂草。然而,实际检疫鉴定中,DNA条形码的应用依然存在较多阻碍性因素,例如:入境杂草多为子实形态,未形成健全完善的鉴定信息,无法利用DNA检查鉴定。而且杂草类果实或种子实际运输中难免发生受损、破坏等问题,增加了鉴定难度。

三、出入境检疫中植物DNA条形码技术的局限性

现阶段,植物DNA条形码技术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不足,例如:尚未明确条形码的正确片段,虽然在是实际的检疫工作中得到了发展与应用,但是实际应用范围相对有限,无论是DNA条形码技术自身还是其应用都有待于发展,具体体现在:

1.无法择取预期的DN段

植物类型较多,要经历复杂的发展与进化过程,这就为DNA条形码片段的定夺带来难度,至今尚未寻找到合适的条形码片段作为检疫依据。

2.植物DNA条形码数据库不完善

植物DNA条形码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从其筛选到检验都处于不成熟时期,目前数据库所储备的数据类型依然满足不了客观物种的发展,而且条形码技术需要以形态学为参照,实际的条形码数据库创建结合专业性专家的意见。

3.DNA条形码分析与计算不准确

获得条形码片段的序列还要对其序列进行分析,序列相同的DNA基因片段属于相同的物种类型,这其中序列的差异程度的评价尚未达成一致的标准,这也为条形码分析与计算带来了困难。

四、DNA条形码技术的发展期望

现阶段的DNA条形码技术可以用于物种的鉴定与检疫,然而,实际发展中需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植物DNA条形码的小范围筛选

植物物种较多,为了提高检疫鉴定的准确性,就必须缩小条形码片段的甄选范围,例如:入境杂草由于种类繁多,然而,最为普遍、相对常见的则只有上百种,对此可以设定此范围,从中筛出植物DNA条形码,条形码相对更为适用、易于操作,或者进一步控制筛选范围,那就是利用形态学原理来将杂草分科,再从中分辨不同科的杂草DNA条形码,从而分辨各类物种的相似性与差异。

2.DNA条形码库的建设与完善

现阶段,DNA条形码序列研究相对分散,无法达到预期的检疫需要,对此可以重点锁定亟待检疫的物种类型,例如:进口木材的检疫与检查应该重点分析其来源地、种植地等,可以通过采样的方式来创建一个木材基因数据库,累积样品数据信息,从而减少DNA条形码技术应用存在的不足。

结语

出入境检疫中植物DNA条形码技术的应用是DNA技术发展的结果,为植物出入境的检疫与鉴别创造了有利条件,然而,实际应用中由于DNA条形码技术实际发展依然有待成熟,实际的检疫应用中难免存在问题,加大对出入境检疫的重视力度,不断发展DNA条形码技术,才能提高检疫工作质量。

篇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一)货主或者其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三)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第三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单:

(一)《检疫许可证》;

(二)贸易文件(贸易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本交样品;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粮食和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船前预检监装。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中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十三条使用集装箱等其他方式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以原运输工具、原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过境监督管理。

对改换运输工具、包装过境的粮食和饲料,按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六条

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

第十七条

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十八条入境粮食和饲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作退回、销毁处理:

(一)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二)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出境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依据。

第二十条

装运出境粮食和饲料的船舶和集装箱,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装运。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粮食和饲料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输入国家或地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疫要求和强制性检验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同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出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第二十四条

需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的出境粮食和饲料,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超过《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的出境粮食和饲料,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境粮食和饲料,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按规定可出具相关单证;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过处理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五章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生产、加工、装卸、运输、储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发现重大疫情、质量及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篇11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批准、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初审、核准、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初审、核准、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证件章”(见附件1)。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章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核,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经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四)近两年年度工作考核获得称职以上评定;

(五)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领证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附上着春秋季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2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初审:

申请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见附件3),将《申领表》以及申请人的《申请表》、照片送交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本局及下属机构提交的《申请表》、《申领表》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四)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后将《申请表》和统一汇总的《申领表》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据此批准发证人员范围并制作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放《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证件使用

第十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证属实的,在当地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补办。

第四章年度审核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年第一季度对所管辖持证人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年度审核的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同意持证人继续使用《行政执法证》;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执法证》年度审核的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原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十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有、等渎职行为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二十一条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分别填写《××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4)、《××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5),并分别对当事人发出《××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6),《××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暂扣或者吊销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暂扣、吊销以及持证人奖惩等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篇12

本单位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间进/出口如下货物: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委托(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公司办理所有检验检疫事宜,其间产生的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请贵局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篇13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关税对国际贸易影响的逐步弱化,“反倾销”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主要障碍,成为以劳动密集型为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拦路虎,甚至影响到中国经济在未来2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内的健康发展。为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突破国外壁垒限制等方面所担负的把关服务职责越来越重要,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严峻。此外,检验检疫部门还要防止外商投资中的低价高报、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恶劣行为。10年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过开展财产价值鉴定工作,已经为国家挽回1亿多美元的经济损失。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新时期检验检疫工作的重大使命。结合北京市委提出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的总体部署,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辱使命,有所作为。

——以保护人民健康安全为根本目标,认真做好口岸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各项制度,加大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的检验检疫查验力度,密切关注、广泛收集、及时上报国外疫病疫情流行态势,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及时对外公告或警示通报。提高对防止国内外疫病疫情和反恐怖的预警应变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北京口岸公共卫生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控制机制。建立首都口岸卫生监督屏障,提高口岸卫生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健全华北五局鼠疫联防机制、京九沿线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跨区域检验检疫协作工作。

——以防范国外生物入侵为重点目标,不断加强口岸动植物疫病疫情把关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把入境关口,严防任何形式的国外生物入侵。建立健全出入境动植物重大疫情风险管理、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疫情收集和分析工作。加快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建立除害处理质量事故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积极开展生物物种快速准确鉴定、检测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加强出境物种资源管理。积极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子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通过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对未经检疫审批的货物,一律作销毁和退运处理,防止各种寄生虫病、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我国。强化对肉类、水果、活动物、水产品、花卉等敏感、易出问题货物的现场查验力度,提高检出率,防止疫情传入。建立健全动植物检疫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高效的动植物检疫技术支撑体系,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查验检测水平。积极开展其他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的快速检测技术、人畜共患病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技术等课题的研究工作,全面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能力和水平。

——以推动首都经济发展为中心目标,积极做好入世后过渡期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装运前检验协定》(PSI)等有关协定和案例的研究,提出利用技术贸易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市场和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扩大出口的具体措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利用自身职能、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帮助外贸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过完善出口“绿色通道”制度、“空中报检”制度以及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进口货物口岸快速查验系统,积极施行电讯检疫,建立关检“一机两屏”共同查验机制,在口岸旅检通道全部安装健康申明卡自动识别系统、视频监管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查验设施以及推动京津口岸直通式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查验环节,缩短工作流程,加快通关速度,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将把关重点向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的重点进出口商品转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把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把握着力点,展示新形象。尤其是面向2008年北京奥运会,作为奥运筹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把做好奥运检验检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策划,统筹安排,强力推进,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