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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对各物业管理服务站的监督及规范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河埒物业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
2、各社区成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到“四有”:即有组织机构、有队伍、有制度、有措施。管理好辖区内的安置小区,凡在建中的农民安置小区,应提前加入管理,致使今后能有序的安置入住。
二、物业管理范围及管理标准
1、对物业管辖区内的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装修管理
严禁私自违章搭建占用公共部位,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物业应及时劝阻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对于拒不改正的,物业应及时上报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对物业管辖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的维修养护管理
自接报、抢修一小时内到位,每天有专职水电工值班,饮用水水池、水箱每年清洗、消毒化验一次,每年对地下管、井道、化粪池清理疏通一次;电梯、消防需有专职单位按合同规范进行维保。如在日常运营中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保单位。
3、对物业管辖区内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配专职保洁员,穿戴统一服装,每日道路、花坛、绿化带清扫清杂二次;垃圾、电梯轿厢每日清运、清扫一次;垃圾桶、电梯壁、各楼道及楼梯台阶、楼梯扶手、公共设施每周清扫及擦洗一次,灭鼠、灭蚊每年不少于两次。
4、对物业管辖区内的安全护卫、公共秩序管理
配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专职安全护卫员,穿戴统一制服,佩戴明显标志,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工具,主出入口24小时看守,次出入口每日6:00—22:00有人职守,白天巡逻4次,夜间巡逻6次,预防不安全隐患,组建应急处理机动队,并由动作灵敏、综合素质高,机动能力强的队员组成,由保安队长任现场总指挥,指定相关的应急预案、方案。对火灾、地震、抢劫、偷盗、聚众斗殴、车辆冲卡、酗酒闹事等重大事件及其他突发的不可抗拒的偶然性事件,按预案规定进行处理。一有情况发生,应急队员及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封锁、控制事态,采取补救措施,看情况报警并做到立即疏散人员撤至安全地带,维持秩序,防止骚乱,必要时采取正当防卫,防止事态扩大,耐心劝说。接受住户求助,回答住户咨询,协助保护现场和证据。巡逻要有安全检查记录,遵守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对物业管辖区内的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小区设明显交通标志,维持交通秩序,按物价局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停车管理,控制外来车辆,并做好外来车辆的停车登记、记录。确保小区内车辆停放整齐,道路畅通。
6、对物业管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草坪、树木、花坛确保成活率在80%以上,每年修剪三次,及时除草、除虫、浇水。落实专业的维保单位,按合同要求严格管理。
7、对物业管辖区内的各类档案、资料管理
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查阅方便,并做好台帐。
8、对物业管辖区内的生活服务及社区文化活动经营管理
定期检查公用活动器材,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住户运动安全,协助社区做好广场文艺活动的秩序。
9、对物业管辖区内的智能化管理
落实智能化维保单位,按合同要求严格管理,监控室24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与部门负责人联系,重大事情及时报警。
10、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管理
各部门条线应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三、完善物业配套设施的使用
1、将小区内的各种配套用房设施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2、不准将小区规划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和各种设施设备擅自出售或挪作他用。物业管理服务站对本小区公建配套用房进行有序管理经营,确保小区住户的物业权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1、为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文件《全国物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从业人员组织外送或自行组织培训。
2、物业管理负责人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经理上岗证》,其他各类人员都需持证上岗。
五、制定物业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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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年”活动为主线,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厉开展执法检查,严密排查治理隐患,严肃调查处理事故,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消防)形势持续好转,为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筑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2011年安全生产(消防)的工作目标
(一)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的事故。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完成区、街道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告知承诺书签订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含分管安全负责人)参加培训和再培训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一般隐患整改率达98%,重大隐患整改率达100%。
(三)深入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一要加强道路交通整治,继续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和交通秩序整治力度,注重车辆源头管理,建立健全车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车辆与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二要加强消防安全整治。狠抓高层住宅火灾隐患整治,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全面排查。三要加强建设工程整治。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抓好大型施工设备、危险性较大工程、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防备建筑领域事故发生。四要加强冶金行业整治。对照安全评价报告,突出高温、易燃、易爆等危险源以及关键部位、重点工序和重点环节等,对所有冶金企业实施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该关停的要关停,决不能带“病”运行,确保全年平安无大事。五要加强危化品整治。要依法整顿违法违规的危化品储存、使用企业,对危化品装置定期安全评价。六要加强特种设备整治。要在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的同时,以电梯监管为试点,探索“三分式”动态监管和信息化管理,促进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标准化。
(四)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持续开展,继续扎实推进和落实“1+3”安全监控责任体系及“岗位无隐患、企业真安全”管理方式等各项工作。
三、2011年安全生产(消防)的工作措施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精细化:一是完善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细化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告知内容,健全完善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体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分级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位,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主题创建活动实效化。围绕和落实“1+3”安全监控责任体系及“岗位无隐患,企业真安全”管理方式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以求实效。认真总结2010年度工业企业开展的主题活动创建情况,查找推进中的不足和企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下阶段工作有针对性的实施。
(三)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告知承诺、法定培训切实加强和不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月”、“夏季百日安全竞赛”和“消防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扎实开展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安全生产培训常态化。依托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全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巩固多年的培训的成果,继续搞好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在试点的基础上探索企业全员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五)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化。街道安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企业、市场、商场、建设、公共娱乐场所等进行安全大检查,街道安监办根据年初制订的安全检查计划,做到有针对性的检查。各社区、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的企业经营单位、建设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街道安全形势稳定。
继续执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2011年各社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20000元,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5000-10000元,风险抵押金到年终考核后返还。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化。消防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利益,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高度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各单位部门要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完善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加强对单位消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的培训教育,经常组织对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1、全面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保持本辖区火灾形势稳定并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辖区年度火灾死亡为零。
2、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考核。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消防工作重要事项。
3、各社区根据总体规划,同步制订或修订消防规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装备、应急救援设施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满足本辖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辖区财务预算,确保消防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各社区对辖区内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要监管到位。
4、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物业公司、学校(幼儿园)、商场市场、宾(旅)馆(招待所)等贯标率达95%;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98%,设有控制中心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率达100%;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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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规划部门应严格予以控制。主城区超过本区消防队保护半径的大型商业街区、高层建筑密集区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考虑规划建设“微型消防站”。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进度,建设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各类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三)筑牢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各区县要推进“消防之友”俱乐部建设,对社区消防监管工作站提档升级。深入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1—3名消防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搭建消防工作沟通交流平台。全市乡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全部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乡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四)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源头管理。本市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并建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园林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每年针对辖区火灾易发、高发和频发的区域、场所和行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加大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整治力度,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城中村”等区域性火灾隐患要纳入城乡改造、综合治理范畴,实行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区县政府在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应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经费、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抚恤待遇。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七)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评机制。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研究建立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对消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任务具体量化,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政绩考评、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力度,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健全消防工作表彰奖励机制。设立政府消防安全专项基金,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消防慈善捐赠,有关部门对捐赠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支持落实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落实单位场所消防监管责任
(九)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公安、商务、教育、卫生、文广新、民政、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景点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合理划分临时办公、生活、生产、储存、作业等功能区,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严格动火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十一)加强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安监、住建、人防、公安等部门对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采用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二)加强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监管。质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应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依法从严查处;公安经侦部门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动态考核机制,按照公安消防部门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逐步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按照《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单位应建立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十四)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
(十五)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自律。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单位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并符合新修订的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实施建筑室内装修单位所用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属于公共建筑的单位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负责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基础建设
(十六)加强消防站和救援中心建设。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每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多渠道推进消防站建设。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完成消防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任务。新建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配齐所需的消防装备,并按照每站30人配备合同制消防员。
(十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2015年前,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年均接(处)警超过300次的消防队辖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八)加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2015年前,全市增补市政消火栓4616个;各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目标值达到90%。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在玄武湖、内秦淮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处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取水平台(码头)。
五、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九)深化消防宣传教育。贯彻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各区县应对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齐全、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并积极申报“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积极推进消防志愿者俱乐部、高校消防志愿者联盟等民间社团建设,吸收经济、科教、党政等社会各界热心消防事业的代表人士参与,搭建交流互动平台。
(二十)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公安部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需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教育部门应分级实施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各区县培育2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指导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民政部门应指导居(村)委会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卫生部门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文广新部门应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利用互动电视等媒介,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安监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内容。
(二十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培训和社会再就业培训内容。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十二)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消防规章体系。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调研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市消防监督重点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市消防公益基金管理办法》、《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符合地方实际的消防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十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申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探索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职业经理人等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五)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金融系统、有关行业要将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火灾隐患、火灾事故、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重要内容,增强社会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
(二十六)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研发。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以消防工作实际需求为导向,重点开展新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及新型防火材料、新型灭火剂、新型消防装备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以科技手段为降低火灾风险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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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推进消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管理工作格局,各镇区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监督、协调全市消防安全的非常设机构,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各镇区相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监督协调机构,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市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镇区每季度应向市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体系。把消防工作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镇区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文明镇、村、社区)、平安*考评范围,实行定期考核。市政府制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每年对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由市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三)构建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及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机构和*派出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广东省*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分级分类依法负责实施。市*消防局对各消防大队、*分局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级*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协助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保障我市消防事业经费足额划拨及合理增长;市规划、建设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市政、通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市教育部门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市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部门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承担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各责任单位应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令第61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强化防火检查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火灾预防控制能力
(一)加快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坚持“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快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市镇两级规划部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一并编制消防规划。市政府不批准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建设规划。各镇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按照*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第70号文件),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年底前,各镇区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消防站规划用地,分期分批建设消防站;要按照补齐旧帐、不欠新帐的要求,依照国家标准补齐所有应建市政消火栓;要按《消防指挥中心设计规范》(GB5031-*)完善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系统,实现各镇区*分局专职消防中队接警终端与市消防指挥中心连接;要加快市*消防特勤中队建设进度,力争在*年底前建成一期工程并投入使用。
(二)加快推进消防装备器材建设。全市*专职消防队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配置装备。大力加强特种消防装备建设,全市*现役消防中队、有条件的*专职消防队*年底前要配备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和举高消防车等车辆装备及个人防护器材。市镇两级在*年底前要建立健全应对化学灾害事故、建筑物坍塌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反恐等突发性危机事故的救援体系。要重点加强*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建设,为*消防部队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有关装备,配备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装备。
(三)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认真抓好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社区消防6项基础工作。要发挥社区警务室和居委会专职队伍的作用,在居委会或住宅小区设立消防宣传专栏、防火公约栏,依托物业公司、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等专业性和社区治安志愿者等义务性防范力量,配合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按城区4-7平方公里必须建立消防站的要求,健全城区灭火救援网络。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不得参评“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镇区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范围,由各级农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消防机构、*派出所抓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范畴。大力加强镇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五)继续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市政府每年9月份组织市*、消防、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制订全市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消防宣传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消防机构统筹使用。每年11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每年11月9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日活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有消防安全宣传内容。各镇区、各部门要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户外广告等载体,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形式,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曝爆光。要按照《转发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电〔*〕10号)要求,在道路交通站点、学校内外、各类公众聚集场所醒目位置、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人员聚集场所等设置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
(六)积极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设计和施工人员、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其他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有50%以上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各镇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制定流动人员、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分批安排到*消防机构参加培训。*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消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消防在检查单位消防工作时,应一并检查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安全生产、劳动安全环境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检查企业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开展情况。要依托市*消防特勤中队驻地,加快建设集灭火抢险救援模拟训练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于一体的市消防培训基地。各镇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各自的消防培训基地,切实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水平。
三、整治火灾隐患重点环节,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
(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的早期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城中村”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重点排查整治。执法部门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重大火灾隐患要根据《转发市*消防局关于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5〕45号)精神,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对*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对单位处以停产停业的意见,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及时给予明确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消防行政许可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许可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审批和登记注册、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临时建设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娱乐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营业性演出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等,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属大型公共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由*消防机构对规划总图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不予批准。有关部门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应密切配合,发现消防安全问题需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备查记录,接受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三)大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抽查和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消防协会、消防志愿者组织等民间消防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建立消防产品企业诚信机制。要努力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社会火灾防范预警体系,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屋等场所要严格依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用智能报警逃生门锁、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等新技术新产品,从根本上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四)建立健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各镇区要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名称、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身边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形成人人关注身边消防安全、积极举报火灾隐患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大力推进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抢险救援水平
(一)加强现役*消防队伍建设。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增加全市现役消防力量,建立一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队伍。
(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市*消防局要结合全省统一招收合同制消防员工作,会同市编委办制定全市合同制消防员编制计划,从*年起分批招收合同制消防员,用3年时间逐步替换*专职消防队临时消防员,并将合同制消防队纳入*消防局统一管理。
(三)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市*局、*消防局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广东省*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共同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指导,。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以及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