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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事业在国家的正确政策领导下,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取得了很多可喜可贺的成就,在很多方面已经跻身世界先进水平。我国医疗机构的医师能力评价以及手术分级授权制度在这其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承受了各种各样的考验。但是要认清的是,在目前来看,我国的相关医师能力评价和手术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还是可以有进一步的完善的。一种好的制度,总是能够经得起现实的检验。而我国的执业医师能力评价体系和手术分级授权体系,就是在不断的实践检验中形成和完善的,自然非常适合我国的医疗国情,能在实际操作中发挥很好的作用。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国大力推广医师能力评价和手术分级授权制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医患纠纷方面,让医院和患者双方都受益良多。相信我国目前的这套制度的优点已经不必多说,综合起来,就是:实际操作性强、从程序到备案各方面制度都很完善。但是,一种好的制度也是需要不断改进和进步的,墨守成规和固步自封,只能加速灭亡,这是千百年来的道理。在执业医师的能力评价和手术分级授权、再授权制度中,这样与时俱进、顺应国家政策的改善更是必须时刻进行的。我们的医务工作者要做到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认真在实际工作中检验,让我们的执业医师能力评价、手术分级授权和再授权能够做到紧跟时代潮流,随时进行完善和补充。目前我过执业医师能力评价制度和手术分级授权、再授权存在的缺点是比较少的,但也并不是没有。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医生就反应这样的制度比较繁琐、往往审批流程非常复杂,庞大的审批程序和人员不仅增加了医院的费用和开支,也拖慢了医生能力评价的效率,给医生带来了不少的时间损失。在这方面的呼声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积极进行改善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牢记原则,就是“能者居之”!一定要用尽量简单的制度来选拔到更好的人才,这样才是这套制度的最终目的。在提出改善意见的时候,医务工作者也要注意联系实际来进行,在缩减医院经费的同时,努力把医生的能力能够检验出来,不可以让“南郭先生”这样的医师浑水摸鱼,给医院带来潜在的危害。总之,我国现在的执业医师手术分级授权、能力评价和再授权管理制度,是优势大于劣势的,甚至可以说,优势很大。我们的医院和医务工作者只要认真执行,就可以把医患纠纷控制在最低的程度,让医院的手术能力保持稳步的提升。
篇2
长期以来,高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善于利用专利信息,专利意识比较淡薄,通常对立项研究课题很少从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高度上来选题。这样必然造成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及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现象,有的甚至还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应从制度创新入手,制订、完善科研选题立项审批制度。教师、科研人员从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的开始,就要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为目标,做好专利文献的检索、查新和预测研究,借助专利信息对待立项研究课题的过去和现状进行比较和分析,摸清国内外,前人和他人所做过的探索和进度以及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这样,通过所选课题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分析,决定其是否有进行研究的可能与必要。这种选题立项审批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使教师、科研人员在选题立项初期就对待立项课题的研究思路、难点和解决的途径等做到心中有数,还能站在他人的肩膀上,高起点进行课题研究。课题组或科研人员在确定科研项目后要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报告审批,科研选题立项审批机构要对科研课题把关,这样就可以避免无意义的低水平重复研究,充分利用已有的智慧成果进行技术创新。这样,既能大大缩短研究时间,又能节约研究经费,还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健全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
科研课题按计划或合同完成研究内容以后,就进入了科技成果的管理范畴。为保护高校合法权益,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应从制度创新入手,制订、完善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应规定课题组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对其研究成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以便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成果情况。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同时又有市场需求,或具有潜在的市场应用前景的创新理论或研究成果,应要求和鼓励课题组先申请知识产权,后进行成果鉴定和。
对未申请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制度应规定将其纳入技术秘密的保护范畴,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科技保密条例进行管理。制度应规定完成职务科研成果后,课题组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并制定整理归档的程序和考核办法、责任机构以及违反制度的责任。
完善技术保密审查制度
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按照本单位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下的保密机构,统管全校的保密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保密审查制度。对技术秘密的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构进行规定,规定科技成果参加国内外展览,或以其他形式公开之前的保密审查制度;确定学校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保密责任。确保做到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并使其保密责任真正落实到科研课题组、研究室和实验室以及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个人身上,全校上下形成一个技术保密的网络。有效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严格科技合作监察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高校参与或独立创办知识密集型高科技企业,已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高校除了要为社会提供教育和研究服务外,还承担着“创造和转移适合于新型工业核心的高新技术”的第三种任务。对高校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在进行权利转让许可贸易时,或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八股以及与社会各界进行各种科技合作研究开发时,应有制度明确学校的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上述科技活动的监察和管理,了解、掌握从谈判、签约到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对于一些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制度还应规定,高校除了安排专业人员,主管领导参与外,科技主管部门要有精通知识产权业务的人员参加。改变目前合作洽谈、签约、履行合同由专业人员一手操作的做法,确保高校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实行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大学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随着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而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高校进一步加快了人才分流、成果转化、迈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步伐,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大量涌现,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也越来越多,无形资产的价值、成熟度以及市场前景如何,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而重要作用。因此,高校从制度创新入手,制订、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制度确很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清晰、准确地界定和评估,是防止高校无形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科学合理地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知识产权发生转移时,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科学公正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确保学校权益不受损失,可以改变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对知识产权随意作价的现象。同时,还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申请与放弃的审查审批制度,对高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放弃均应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而使高校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制度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落实知识产权绩效考评制度
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高校对,科技成果奖比较重视,教师、科技人员的晋级、升职乃至津贴主要以论文、奖项为主要依据,而知识产权成果(如专利、软件等)所占比重较小,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而高校内部实行的科研课题与经费分配制度、奖惩考核制度大多着眼于当前,缺少长其目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转让的制度。为了促进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高校应在群体目标考核和教师、科技人员职称的晋升、考核、岗位聘任等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考评制度。将专利列入科研工作考核体系,把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创造的经
济效益与职称晋升挂钩。制订积极的激励政策,对专利申请、授权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对转移成功的技术成果,学校给予发明人报酬等。加大对发明人的激励力度,体现“谁发明,谁受益”的激励原则,区分奖励和报酬的不同目的,确保激励政策既有推动作用又有可操作性。使激励制度成为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的产业化的有效措施。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制度
篇3
一、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现状及难点
(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的日益多元化,投资者之间转让企业股权的现象日趋普遍,转让形式也日益复杂。由于股权转让比较隐蔽,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政策间隙来逃避缴纳税收问题较为突出。我国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散落于各个单行文中,未形成一套系统性的文件,给投资者以筹划空间,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难度。此外,对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框架性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模糊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存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二)股权转让的有效信息难以获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股东发生变化,要到工商部门作股权变更登记。一些企业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由于企业本身税法观念淡薄而没有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故意不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而工商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尚未完全实现信息共享,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程度不一,大部分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还是停留在事后告知阶段。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交易信息,难以及时有效介入管理,造成税收流失。(三)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难以核定目前,一些股权转让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税务机关要取得其真实转让价格信息,在调查取证时存在很大难度。而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股东的投资来源和收益没有审核权和追溯既往权,造成股权转让时大量税款流失。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未明确具体操作手段。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的一大难题。(四)故意错用会计处理方法或税收政策少缴税款由于企业所属行业的差异,其会计处理方法具备多样性和复杂性,部分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故意混淆,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而税收与会计本身也存在政策差异,企业不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故意错用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五)纳税人违法成本较低一些税法遵从度低的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可能会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真假合同,合同中的转让价格与真实交易金额相差巨大,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不诚信行为控管的范围和力度极其有限。对于纳税人而言,偷逃税的利益是现实的,被税务机关发现却是一个小概率的事件。退而言之,即使被税务机关发现,也不过补缴税款、滞纳金,象征性的处罚了事,偷税成本仍在纳税人的心理预期内。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利用这种方法偷逃税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二、完善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国家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认真贯彻关于保护劳动致富,完善规范分配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税目作进一步细化,增设股权转让税目,区别对待个人劳动所得、正当性投资所得,对投机性所得设置较高档的税率或累进税率。鉴于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逐渐普遍,建议国家应出台专门的《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办法》,对现存的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并统一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税收政策,真正做到公平税负。税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税收政策,要求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必须申报交易基本情况,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进一步明确股权变更的财务处理办法,界定财务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其依法核算。(二)加强股权转让信息的监控管理为提高股权转让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信息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网络。股权转让监控系统应涵盖从外部信息的采集及自动更新,到动态反映投资者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再到定期比对分析各类涉税数据,筛选、提示并推送疑点,最后由税务机关根据疑点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同时,股权转让的征收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配合,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银行、土地、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比对,要以立法的形式,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多渠道全面掌握个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依靠社会综合治税力量实现对该类税源的及时有效控管。(三)建立股权转让价格合理定价机制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应以精干力量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等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其次要适当引入中介评估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定价,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四)加强对股权转让企业财务处理的规范管理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了新的《会计法》,一些私营企业受利益的驱动,财务会计随意处理、弄虚作假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进行有明确目标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和会计人员的处罚力度,建议全面推行新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书面备案资料进行审核,防止企业错用政策规定。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将股权变动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登记好股权转让电子台帐。(五)提高纳税不遵从成本鉴于目前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可考虑向社会广泛征集股权交易的线索,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与股权转让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交叉比对,经查证后属虚假合同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引入股权转让所得诚信管理机制。通过全程监控投资者的股权变动,并据此设定相应的诚信等级,对有“不良纳税记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拒开完税凭证,将其不诚信记录传递给金融机构和劳动部门,还将追究其偷逃税的责任。二是强化违法处罚力度。对于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提高纳税不遵从成本,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作者:张英明勒枫林梁伟万里虹单位:新建县地方税务局
篇4
1、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
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
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
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
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
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签订购货合同,索取食品的相关材料,对食品进行查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
2、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内容。
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场所
(1)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2)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3)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4)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2、设备及维修保养
(1)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2)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七、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2、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 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 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6、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7、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 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6、 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7、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8、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建立食品存储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
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测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存储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十、废弃物处置制度
1、目的
(1)将经营及办公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努力变废为宝,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2)加强废弃、废旧物料管理、规范利用、使用程序、提高废旧物料的使用率,不断挖掘节能降耗的潜力,为公司构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型企业添砖加瓦。
2、范围
适用于经营办公及其它场所。
3、职责
3-1 货物存储:
(1)在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废品的滴漏、溢出、散落;
(2)转移到废品仓库时,入库单上写明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仓库管理员要重新核实废弃物名称和数量,并按仓库管理员的要求放置,不可混放、乱放。
(3)仓库物流管理人员,要每天检查废品仓库,检查废品的放置是否出现滴漏、溢出、散落、混放的现象,严格按照仓库管理制度实施;
3-2.办公室:
清洁工每天负责将生活废物分类转移到指定位置。其中
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废品仓库,不可回收类一般废弃
物转移至公司垃圾场,最终拉运至荒沙沟填埋。
4、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流程:
当废物仓库达到一定量时,库管提出书面处理申请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营销部负责联系回收处理厂家,处理可回收废弃物时营销部要寻找价格合理、服务好的单位,并签订协议和保存废弃物处理的原始凭证,并负责对废弃物处理过程的监督。
5、一般废弃物分类
5-1、废弃物分为工业废物和生活废物两大类,其中工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生活废物同样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
5-2、工业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类(废纸箱、废纸板、废纸带等)、废金属类(废铜线、废电缆线、废漆包线、废冷板等)、废塑料类(废树脂、废注塑头、废PVC料、废线材、废线皮、废线盘、废托盘等)、废木材类等。
(2)不可回收类:
不可回收废纸类(过塑纸、粘性纸)、废手套、废抹布、废胶布(双面胶、胶带、织带等)、废塑料袋(泡沫塑料)等。
5-3、生活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书本纸、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新闻纸等)、饮料瓶(罐)、生活污水等。
(2)不可回收类:不可回收废纸(卫生纸、餐巾纸)、废塑料袋(泡沫、薄膜)、废弃食物(果皮)、废旧办公用具(笔、笔芯等)等。
6、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和存放管理
6-1、公司各部门一般废弃物存放垃圾桶必须区分:工业废物可回收类、工业废物不可回收类、生活废物可回收类、生活废物不可回收类,对废物放置位置进行标识并标明存放的种类。
6-2、所有的一般废弃物全部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垃圾篓或用来存放一般废弃物的箱子或托盘。
十一、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4、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5、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十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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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资信的调查与评价,客户资信档案的建立。客户资信程度的高低通常取决于以下五个方面,即人们常说的5C:信用品质(Character)、偿付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品(Collateral)、经济状况(Conditions)。根据这五个方面设计一组具有代表性,能够说明客户信用品质、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如赊购付款履约情况、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等等,作为信用风险评级指标,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其相应的风险权数,然后对客户资信展开调查,计算各客户累计风险系数,按照客户累计风险系数进行排队,给客户打分,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对客户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这样可以及时获取有关外界环境变化的信用,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记录,改变自己的销售策略;同时还可以审查旧的信用标准是否需要调整。对长期往来的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
三、销售合同的签定、信用条件的制定。对赊销的客户一定要签定销售合同,销售合同里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给客户什么样的信用条件。信用条件包括信用期限、信用额度和现金折扣。宽松的信用条件会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反之,偏紧的信用条件会减少应收账款的资产占有率。应收账款的余额大,则风险大;余额小,则风险小。当我们决定给客户赊销时,给予客户什么样的信用条件呢?我认为应当以客户为我们所创造的边际收益作为主要标准。边际收益是赊销额扣除变动成本和信用成本后的余额。综合客户的年购货额、信用等级,比较不同信用条件下客户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和企业为客户付出信用的机会成本、坏账损失、收账费用,选择给企业带来收益最大、坏账风险最小的方案,最大限度地防止客户拖欠账款。制定信用条件时,还应结合企业自身的资金运转能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以及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情况加以考虑。
四、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对于已发生的应收账款,我们还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工作,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分析、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对策。日常管理的工作需要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完成。
1.应收账款追踪分析。市场供求关系瞬息万变,客户以赊销方式购入商品后,客户所赊购的商品能否顺利地实现销售与变现,履行赊购企业的信用条件,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供求状况;客户的信用品质;客户的现金持有量与调剂程度。但不管何种原因,每一笔赊销业务发生后,为了按期收回应收账款,顺利地完成从商品到货币的转换过程,防止应收账款遭受拖欠甚至发生坏账损失,都需要对应收账款的运行过程进行追踪分析。
2.定期分析应收账款账龄,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企业应收账款发生的时间不一,有的尚未超过信用期,有的已经逾期。一般来讲,逾期时间越长,越容易形成坏账。所以财务部门应定期分析应收账款账龄,向业务部门提供应收账款账龄数据及比率,催促业务部门收回逾期的账款。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都应把逾期的应收账款作为工作的重点,分析逾期的原因:客户的信用品质发生变化了吗?还是因为市场变化,客户赊销商品造成库存积压?客户的财务资金状况因什么原因恶化?等等。考虑每一笔逾期账款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收账方法。
3.实行滚动收款。根据每一笔应收账款发生时间的先后滚动收款,可以及时了解客户赊购商品的销售动态,及时了解客户的财务资金状况,及时处理有关业务事宜,还可以减少对账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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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始终把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作为重中之重
资产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资产安全有效运营,推动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
“沧海桑田”,无论是“分开份理”还是“重组整合”,资产管理在企业的核心地位没有变,实践中,我们积极探索公司制企业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作用的有效途径,通过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官方向,定政策,摸家底、促发展。增效益,较好地发挥了资产管理核心作用。
1.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制度监督约束效能,规范管理行为。企业进一步强化了资产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将完善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作为首要工作,以规范和指导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行为。我们重新梳理部门各项职能、职责,统筹考虑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编制并下发一系列管理办法确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解决了资产管理由谁抓、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明确了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干什么、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同时,通过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的资产管理行为,强化资产管理,为规范管理,科学理财,构建职能明确、职责清晰、统一规范、流程合理、管理高效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奠定基础。
2.以完善重点业务制度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把资产工作落实到实处。
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是资产管理的根本任务,同时,也是资产制度建设中的重点。重点业务制度的建设不仅保证了资产管理核心业务发挥作用,同时有利于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保证资产管理的重要事务、重大决策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稳步推进。
3.形成管理创新机制,保证制度建设满足资产管理发展的需要。
制度是前提,管理是手段。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制定了多项资产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但制度仍然存在真空和漏洞,某些方面职责、责任不明;制度管控不严,执行时不到位;执行过程中避重就轻,不真动真格的等问题导致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现象,也丧失了制度的执行力。因此,实现资产管理中首先应建立完备的“制度防线”。在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中,应注意一下几点:
(1)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通过详细界定在管理层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让全体员工明白资产管理该干什么、该怎样干、何时干以及干错会怎样等等。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在过程中,要遵循“横线到边、纵向到底,职责不交叉重叠”,“谁直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上级查出问题由其直属下级负责”的原则,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时时有人自觉去管、事事有人主动去问的局面。
(3)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本公司的生产实际,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追求制度人性化、可操作性和长远性,全体员工是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者,也是我们搞好资产管理工作的根本,过急和过于苛刻的管理制度,不仅其可操作性受影响,也会挫伤员工参与管理的热情。
二、完善基层资产管理制度,促进资产管理与生产经营的有机融合
基层资产管理制度是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心和基础。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从加强基层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出发,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基层资产的职责、标准,规范了用制度保证了资产工作于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紧密融合。预防资产流失,使资产的到了有效利用。
三、执行制度,科学管理,确保制度规范工作的严肃性
发挥资产管理建设的效用,关键在于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也就是要在提高“制度”的监督实效上求深入。好的制度决不能束之高阁,更不能用以粉饰工作。制度已经建立,就要认真落实。难点就在于如何避免因个人意志或情感的偏移而使适度无法贯彻实施的问题。为此,我们在执行制度方面,围绕三个重点,保证了制度的有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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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存在名目繁多、名实不符、国家利益严重流失、资源收益未惠及全民、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极度扭曲等问题,造成“国家微利、企业暴利、居民无利”。本文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真正代表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被边缘化,改革后的以从价计征的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事实上重叠。二是地方区域性“收费”政策稀释了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和征收的实际入库率低,造成国家财产收益大量流失。一方面,地方区域性“收费”如云南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新疆增收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湖南等省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稀释了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2007—2010年期间,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为4.27亿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为27.25亿元,后者比前者高6倍之多。另一方面,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低,平均水平仅为1.18%。根据当时对黄金、锡矿、磷矿、水泥灰岩等21种矿产费率的测算论证,其合理费率标准应在10%左右。根据茅于轼等(2008)对煤炭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测算,其合理水平应在8%左右。此外,还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际入库率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近十年来矿产资源补偿费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只有0.4%~0.63%。三是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改革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矿业权投资收益侵占了资源财产收益,而对矿产全面征收的资源税又失去了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四是80%以上的资源收益归属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大多数资源所在的社区并未享受到应有的权益,没有体现“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的原则。这违背了我国基本法律制度,导致在资源管理过程中经济关系混乱、利益分配失衡。
三、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兼顾各方利益,发挥经济手段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必须以理顺资源开发中的经济关系、深化资源有偿制度改革为基本思路与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制度。在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维护国家财产权益,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权利金制度,建立浮动费率调节机制,调节矿业投资人收益;强化矿业权有偿取得,明确两权价款性质,正确处理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与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建立探矿权价款征缴后置制度,鼓励勘查投资;提高矿业权使用费标准和最低勘查投资标准,建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动态调节机制,促进勘查投资与作业,调控资源开采总量;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矿地发展之间的关系,兼顾矿区群众利益,制定鼓励资源开采企业直接分配给矿地居民的政策措施;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适当提高中央政府在资源收益分配中的比重,实现矿产开发反补勘查的经济机制和宏观调控机能,地方政府所分配的收益应直接向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下政府倾斜,调动地方政府在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方面的积极性。当前,为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制度应积极推进以下工作。
1、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资源收益管理制度
按照国际惯例,应改资源补偿费为权利金,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资源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当前最主要的是要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适当提高费率标准,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制定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强化资源补偿费征管。此外,还应积极推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改革,制定权利金制度改革方案,推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矿产资源权利金征收管理办法》改革,为最终建立权利金制度打下基础。
2、明确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性质,改革价款和使用费制度
一是要改革矿业权价款征缴制度。矿业权价款只体现了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形成的矿产地出让收益,没有反映地方政府的投资收益,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比例应按照矿业权投资比重确定。二是应明确矿业权使用费的性质,探索改革矿业权使用费制度的路径,适当提高费率标准,建立矿产地租金制度,促进勘查作业健康发展,使矿产资源开采能够高效运行。
3、调整资源税改革的合理化方向,建立资源超额租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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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方法
1.1制定手术病人的访视制度 术前一日由该手术巡回护士根据手术通知单认真填写术前访视单内容包括手术患者科室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部位、手术名称等内容,携带该访视单到病房对患者进行术前访视并让患者签字。
1.2制定手术病人的交接制度 设立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术前由专职人员认真填术病人交接单内容,包括科室、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术间号,根据交接单到病房接手术患者术中所需物品(如x光片、术中用药等)入手术室,并和病房护士认真核对无误后由双方互相签字确认。
1.3手术患者入室后巡回护士根据病历,患者腕带和询问患者再次进行核对科室、姓名、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核对无误后由患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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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债券的发行一般是通过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发起设立的特殊目的再保险人(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SPRV)进行的,巨灾债券证券化的流程借鉴了传统证券化的技术。巨灾债券的运作流程可做如下概述:第一,创立特殊目的机构(SPRV),并使其破产隔离;第二,SPRV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募集所需资金;第三,SPRV与创始机构(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第四,将债券募集资金和保费用于投资;第五,确保SPRV及其投资运作安全;第六,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利息,如有巨灾事故发生时履行再保险合同下的赔付义务。
二、我国巨灾债券的税收理念
(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分担巨灾债券交易主体从事金融创新的风险
巨灾债券问世至今不到二十年,其间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迄今为止,只有美国、日本、台湾等少数国家或地区发行过巨灾债券。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借用了传统证券化技术将巨灾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一项金融创新,制约该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的因素很多,包括产品定价、投资者的接受度、监管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对巨灾债券参与主体来说,从产品的设计、证券化载体的设立、债券发行、资金管理等环节,均面临不同的风险。一方面,在具体巨灾债券设计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该金融创新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成果;另一方面,即使取得产品创新设计成果,由于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巨灾债券证券化的实施也有可能受到阻碍或使实施的经济效果严重偏离预期。金融创新的风险越高,市场主体从事创新的意愿越低。 因此,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分担金融创新风险,增强巨灾债券交易主体风险承担的能力。
(二)运用税收工具增加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巨灾债券的供给
我国主要运用财政资金对巨灾损失进行救助,至今仍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是巨灾多发的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能力有限,不能有效补偿巨灾给灾区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而政府主导型的巨灾保险财税政策模式一般适合经济发达、政府财力雄厚的国家采用。因此,我国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对于灾害预防和灾后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供巨灾风险管理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巨灾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新型风险转移机制起到了很好的再保险补充功能。可见,巨灾债券的公共产品属性是非常强的。税收政策存在的正当合理性就在于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惩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进行干预和诱导,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由于保险与生俱来的公益性与社会保障性,各国对保险业一般都采取扶持的政策,对保费收入征收比较低的货物和劳务税。巨灾债券作为替代性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与保险技术,运用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的资金为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减轻了政府动用财政资金的负担,减少了全体纳税人的支出。因此,给予巨灾债券税收优惠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不仅减少了巨灾债券参与人税收负担,也有利于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基于我国巨灾保险事业急需发展的客观现实,我国应尽快出台巨灾债券的监管及税收政策,区分不同产品类型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金融主体勇于创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巨灾风险保障产品。
三、巨灾债券投资者的税收制度
利息与股息的区分除关系到公司层面的可抵扣性外,也影响到接受者的税率。对于投资者收到权益型证券的偿付视为获取股利,机构投资者要缴纳所得税;而对于收到债权型证券的偿付则视为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除缴纳所得税外可能还要缴纳营业税。SPRV定位于特殊目的再保险人,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巨灾债券的投资者则包括银行、保险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巨灾债券面世时间不长,尚无权威机构就巨灾债券的性质和税收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巨灾债券的债务特征不仅对最大限度降低SPRV的纳税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巨灾债券的债务特征或权益特征的认定也是确定投资者税负的基础。
(一)债务与权益的区别
基于税收目的对巨灾债券进行分类时,须仔细考虑不同情况下区别债务和权益的不同标准。巨灾债券是债务性的还是权益性的定性问题主要依赖于投资者的经济风险和潜在收益的权衡结果。美国关于债务或权益认定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美国国内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的规定及司法判例中。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85(b)节规定了如下五个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一,是否存在无条件付款承诺,该承诺存在充分对价,依照要求或在指定日期按固定金额及固定收益率付款;第二,是否优先或从属于公司其他债务;第三,公司的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比例;第四,是否有可转换债券;第五,持股与获取利息的关系。美国国内税务局(IRS)就如何为债券恰当定性也作了相关规定。在的Notice 94-47, 1994-1 C.B. 357中,IRS指出,某具体证券是债务还是权益取决于证券发行的外部事实,以下因素是应该考虑的:第一,证券发行人是否有无条件付款承诺,承诺按要求或在将来可以合理预见的到期日付款;第二,证券持有人是否具有要求强制执行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第三,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是否从属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第四,证券是否赋予持有人参与发行人管理的权利;第五,发行人是否弱化资 本;第六,在证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股东之间有否有识别标志;第七,在非税收目的情况下,包括为监管、评级、财务会计的目的,证券是否被视为债务或权益。
在金融工具的定性上,美国判例法发展出一些被广泛援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其中部分已在Notice 94-47中得到体现,这些因素分别有:
第一,有权强制执行。债务与权益的一个关键区别是违约时是否有权强制执行。发行人未支付到期款项时,债权人有权起诉发行人,而股东一般没有起诉要求分配收益的权利。第二,收益的固定化。有权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考虑盈亏是债务的显著标志。如果利息支付是不确定的,则该金融工具更像是股票。第三,确定的到期日。第四,权利的从属性。如果债券的权利并不从属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则法庭倾向于认定为债务工具。第五,当事人的意图。可通过证券的名称及证券在纳税人账簿中的处理来考察。第六,对公司收益的参与程度。
尽管债务与权益的区分有多种维度,但很难列举出一个全面的判断标准,也很难说哪一个判断因素是最重要的,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以“无条件付款承诺”判断标准为例,一般认为,本金保证型巨灾债券符合“支付一个确定数额的无条件的承诺”标准,而本金没收型巨灾债券不符合该标准,不属于债务融资,但有许多机构认为或有债权工具在缴税目的上可看作债务,最终支付的不确定性不能成为否定债务特征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或有债权工具是否应像固定收益债券那样来对待的问题,美国财政部虽承认债务数量是不确定的,但认为债务就是债务,并为持续增长的或有利息的扣除制定了规则。债务与权益难以划分的障碍主要有两点:一是同时具有债权和股权特征的混合型金融工具的普遍发展;二是看似固定利率的债权工具在金融业实践中具有高度变动性。
(二)我国巨灾债券投资者的税制设计
税收工具可以调节资金流向,改变金融市场规模和产品结构。失当的税收政策会激化金融创新风险,对巨灾债券的税收政策干预应保持合理限度。首先,明确巨灾债券的定性标准。权益型证券和债权型证券的税务处理规则是不同的。我国立法应在考察巨灾债券不同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判断债务或权益的标准做出相应规定。其次,区分巨灾债券类型,实行差别税率。我国损失赔偿型巨灾债券基差风险小,有利于保险人经营稳定,而参数型与指数型巨灾债券基差风险较大,故前者的税收激励力度要大于后者。可规定投资者投资于损失赔偿型巨灾债券享受与投资国债相同的税收待遇, 即免征交易所得税和印花税;对投资于参数型与指数型巨灾债券的投资者给予免征印花税和减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四、巨灾债券中SPRV税收制度
目前,巨灾债券证券化的载体大部分设立百慕大(Bermuda)、开曼(Cayman Islands)等低税区或免税区。2001年,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为吸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载体在美国国内设立、运作,制定了《特殊目的再保险人示范法》(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 Model Act),在目前看来,收效甚微,根本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配套。由于离岸保险证券化(offshore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存在效率损失和监管损失问题,我国应在吸取他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积极立法,便利巨灾债券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
(一)SPRV的税收地位
美国关于在岸保险证券化(onshore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中SPRV的税收地位存在争论,对争议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我国进行SPRV的税制设计。美国有关SPRV税收问题的主要争议之一是SPRV在联邦税收方面是否可以享受过手(pass-through)税收优惠待遇。在岸SPRV的倡导者希望将SPRV支付的利息作为税收抵扣项目,从而使SPRV免于征税。在巨灾事件未触发时,SPRV不需要向原保险人支付款项,其应将本金及利息支付给投资者。为鼓励在美国国内设立SPRV,NAIC也赞成给予在岸SPRV免税实体的待遇。反对SPRV享有税收优惠的观点认为,给予在岸SPRV特殊税收优惠将损害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因而是不公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向SPRV投资者的利息支付非常近似于向再保险人的股东的股利支付,因此,为什么要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是个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在传统再保险中,再保险保费对再保险人来说属于应税收入,原保险人则可以税前抵扣。如果再保险人依据再保险合同向原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则该款项列入再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同时属于原保险人的应税收入。再保险人的应税净收入为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再保险人的税后利润可以分配给其股东,其股东也应纳税。就再保险人的股东而言,其承受两次纳税。
如果给予SPRV过手税收待遇,由于机构投资者是SPRV的融资工具的所有者,是SPRV资本的主要提供者, SPRV在一个特定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利润向机构投资者分配,并构成该投资者的应税收入。该机构投资者应就其净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而该机构向其股东分配的股利,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向SPRV提供资本的投资者是个应税公司(taxable corporation),传统再保险与在岸SPRV之间基本不存在税收差异。如果不给于SPRV过手税收待遇,则会出现不公平,因为SPRV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SPRV将纳税。因此,巨灾债券交易将需承担三层税负:SPRV所得税,巨灾债券投资者及其股东的所得税。相对再保险人的股东承担两层税负而言,在岸SPRV交易在税收上处于不利地位。
好的税法应是简单、公平、中性。给予SPRV过手税收优惠待遇并不违反这些原则。为便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在美国税法典中,已经存在类似的安排。例如,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化中的FACITs(Financial Asset Conduit Investment Trusts)、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REMICs(Real Estate Management Investment Conduits )以及共同基金中的RICs(Regulated Investment Conduits )均就其收入享受过手税收待遇。在此基础上,赋予SPRV过手税收待遇并不会实质上增加税法的复杂性。IRS看待一个公司,注重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对于股权融资比例很低而债权融资比例很大的公 司,IRS可能会认为债权人实质上是股东,进而会把本可以税收抵扣的债务利息支出调整为公司的应税收入。再保险人资本雄厚,即使发行很大额度的债务证券,也不会存在此种问题。SPRV注册资本较低,如果享受过手税收待遇,则不用追加股权资本也可以避免此种问题。赋予在岸SPRV过手税收待遇是中性的,不会导致不同风险转移机制的过度替代。只要税法规则设计得当,监管有效,在岸SPRV税收政策的调整不会损害传统再保险人的利益。理由如下:第一,巨灾债券证券化的首要驱动力是资本效率而不是税收;第二,监管者能够确保SPRV交易合法、目的正当;第三,财税主管部门有动力确保巨灾债券交易不会被滥用,规避税制。 因此,只要科学立法,严格执行,在岸SPRV税制的改变不会损害传统再保险人。
(二)对我国巨灾债券中SPRV税制的构想
有学者提出减轻资产证券化SPRV的所得税负涉及以下因素: 一是SPRV 的组织形式;二是SPRV 的注册地是否为避税天堂;三是发行证券的形式。巨灾债券与一般资产证券化存在诸多差异,资产证券化的减税途径难以为巨灾债券所用。资产证券化的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是合伙、信托、公司等。巨灾债券证券化所移转的巨灾保险风险,SPRV定位于再保险人,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故难以通过选择SPRV的组织形式来减轻税负。虽然在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设立公司可以免交所得税, 但鉴于离岸保险证券化难以监管、国际层面也在限制离岸管辖区的税收优惠行为及我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等因素,通过离岸巨灾风险证券化融资并不符合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长期目标。SPRV 通过选择发行证券的形式固然可以降低税收成本,但巨灾债券的交易结构及发行证券的形式应由经济效率所决定,而不应被税收制度所束缚。
SPRV是巨灾债券证券化的核心,SPRV税负高低直接影响了巨灾债券的交易成本,税负过高将会影响SPRV的发起人从事巨灾债券证券化的积极性,甚至会放弃设立SPRV。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机制落后,再保险业欠发达,再保险供给缺口很大,因此,我国应该给予巨灾债券交易较大的税收激励,对巨灾债券中SPRV免税或规定很低的税率,以鼓励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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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洁茵.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43.
篇10
2.基金交易开盘价的确定原则同A股,实行集合竞价。
3.基金上市交易后实行每日10%的涨跌幅制度,上市首日除外。
4.基金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5.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的某只证券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基金管理公司专用席位不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二、基金的收费
1.交易佣金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25%,不足5元按5元收取。佣金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比照股票交易佣金的分配比例在证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之间分配。
2.上交所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平分;深交所按流通面值的0.0025%向基金收取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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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实施手术安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1.1 术前1d核对 麻醉医师及手术室护士去病房进行访视,确定患者身份,检查术前准备工作是否完成,进行术前宣教,交代患者禁食,禁水等注意事项,并签定麻醉同意书。
1.2 手术麻醉前核对的内容 患者到手术室与手术室巡回护士进行核对患者信息,通过观察,对话等方式,评估患者意识、精神状态,如果患者意识清醒,情绪稳定,表现合作,鼓励患者参与核对的全过程,说出自己的姓名、手术部位等信息,以增加核查的准确性,如患者进入手术室时已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如出现情绪不稳定,极度紧张恐惧时,则与病房护士核对患者腕带上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是否与手术同意书上的资料相符,特殊物品及药品交接清楚并签名。
1.3 麻醉前麻醉医师再次确定患者身份、手术方式、手术部位、麻醉方式等才进行麻醉。
1. 4 摆放前及手术开始前手术医生、麻醉医生、巡回护士再次核对患者身份、手术方式、手术部位、物品灭菌合格情况等,核对无误后三方签名确定。
1. 5 术后术者,麻醉师、巡回护士再次确定实际手术名称,标本名称、手术用物清点情况,各种置管情况等并签名,由巡回护士、麻醉师、手术医生或助手护送患者回病房或ICU,与病房护士或ICU护士交接班,对患者的意识、生命体征、置管情况、特殊用物等交接清楚,并签名。
1. 6Time-Out核对程序 “Time-Out”意为“术前暂休”指在手术或麻醉既将开始之前,所有参与手术的医护人员都停下手中的工作,共同完成最后患者确认工作[3],该程序将在手术皮肤消毒前由手术室护士,与手术医生、麻醉医生一起再次核对确认手术患者、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并签名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中。如果在核对过程中发现资料有误,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之后方可进行。
1.7核查人员 由参与手术的手术医生、麻醉医师、巡回护士及病房护士共同完成。
1.8记录 手术患者安全核查表,手术患者交接记录本,是要对以下方面达成一致,即患者的身份(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术前准备完成情况,拟手术名称、手术部位,麻醉方式、灭菌物品合格和手术用物清点情况、患者置管情况、术后交接时患者的意识、生命体征等清晰列出要核对的项目,每核对一个项目就在《手术安全核查表》项目后的小方框内填写,简要的做好记录,核对签名确认。
2 结果
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并有护士长和医院质量控制小组成员随时抽查,督促认真执行。三方共同核查执行签名并将《手术安全核查表》归入病案中保存,所有参与手术的人员责任感明显加强,从根本上杜绝和防范了手术患者的差错发生,最大化地保证了手术患者的安全 。我院自2010年应用手术患者安全核对表和执行Time -Out核对制度,做到层层把关,无1例发生手术错误事件。
3 体会
3.1确认患者的准确性得到加强 患者麻醉前由主管医师主持三方核查, 由于主管医生一直从患者入院到手术都与患者在一起,患者的所有查体和相关资料检查都由主治医师亲自操作和安排。因此,主管医师对患者的所有情况了如指掌,这对保证手术患者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一步,特别是急诊患者,特殊情况下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没有进行术前访视的患者更是显得尤为重要。核查制度要求主治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确认并将此表归入病案中保存。 所有人员都在认真执行此项工作,确保了患者手术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患者的准确性。
3.2确保了患者手术安全 患者切开皮肤前 由麻醉医师主持三方核查,并作出手术麻醉风险预警:预计手术时间,失血量和强调手术 、麻醉以及物品灭菌合格等陈述关注点。这在杜绝患者发生差错的同时,让所有手术参与人员在手术一开始就对此手术面临的风险和我们各自的工作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手术安全核查表的应用确保了医护人员沟通正确、导致的责任不明确、互相责怪等情况。明确了职责,提高了工作效率、 手术安全核查表设置了手术相关人员各自的签名处,使各自职责明确,加强了整个手术团队的协作意识。经过层层把关,确保了正确的手术患者实施正确部位的正确手术。另外,手术安全核查表制度要求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巡回护士按时到达手术室,避免彼此等待,加快了手术室周转率,提高整体了工作效率。
3.3确实保障了患者安全 患者离开手术室之前 由手术室护士主持三方核查,最后一次确认患者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实行手术方式,手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手术中用物清点,手术标本确定,各种管路的畅通,患者的去向。这次回顾性的核查在杜绝患者发生差错的同时还起着查漏补缺的作用。让患者安全出手术室的同时也为所有手术参与人员的工作画上圆满的一笔,手术室作为外科手术和抢救患者的重要场所,存在诸多不可预知的危险因素,这不仅要求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要有保证患者的安全意识,而手术室护士更是要在注重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加强风险意和责任心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安全核查,把握好每个重要环节,并加强手术团队间的有效沟通才能避免和杜绝各个环节中医疗风险的发生。
3.4提高了护理管理质量管理 手术安全核查表的应用便于手术室护士检查核对,保证了手术患者、器械设备安全,便于管理部门对护理质量的检查,为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做好了抢救准备。加强了手术过程的环节质量管理,从而进一步地提高了手术室护理工作的安全性[4]。
总之,开展手术安全核对,执行Time-Out核对制度,把握好手术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手术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手术团队间的有效沟通,是加强手术安全防范意识,是加强手术安全管理,防止手术差错发生,确保手术成功的有效方法[5]。
参考文献:
[1]谢摇洁,蔡晓雯,江燕云,等.执行术前Time -Out核对制度杜绝错误手术发生[J].齐鲁护理杂志,2012,18(4):114-115.
[2]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院协会要求会员医院实施《手术安全核查表与手术风险评估表》[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9,62(1):48.
篇12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三)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账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四)证券投资基金按现行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六)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七)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二、操作程序
(一)T-2刊登招股书概要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发行公司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
(二)T-1刊登发行公告
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证券交易所计算各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
(三)T+0 自愿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的新股的数量,自主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 摇号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给登记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五)T+2 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 收缴股款
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账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
(七)T+4 交割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八)T+5 划款
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
三、附加说明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流程见附件)。
篇13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
目前,对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各个学者均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就这个概念,目前在理论上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界定为,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将其著作权授权给一个集体性组织,并由此这一组织代为行使著作权,监督他人对著作权的使用,并由其代为收取著作权的使用费。并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在约定的时间内,这一组织将其获得的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比例支付给著作权人。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更好的保护作者著作权的行使。这种说法是目前相对官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被称为自愿式集体管理制度,第二种被称为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第三种被称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也就是本文所主要介绍的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法律在承认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其会员作品的权利的基础之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将其权利“延伸”到对非会员的作品的管理上。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条件下,即便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有权对其作品行使管理的权利,这是法律授予集体管理组织一项特殊的管理权。但是,需要对此进行说明的是,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未经授权对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进行管理,但是,仍然要在保护非会员著作权的意思前提下才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如果非会员著作权人通过书面明确拒绝,那么则不可以再对其作品进行管理了。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点
首先,促进网络作品的传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很多著作权人通过网络来发表和传播自己的作品,这也让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和发表出现了新的特点,著作权人难以保障其著作权得到全面的实现,而作品的使用者也因为难以和著作权人直接取得联系而不能合法使用其作品。目前,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此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便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是搭建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可以由其授权使用者对作品进行合法使用,从而促进了网络作品的传播。第二,有效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同时降低了维权成本。使用者可以通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而很快的获得对作品的使用权,这就让侵犯著作权的程度有了很大的减少。同时,作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其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著作权人只能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诉讼对象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避免了著作权人为寻找侵犯其著作权的具体侵权人而浪费时间,而著作权人因为已经缴纳了使用费等不需要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样一来,降低了著作权人维权成本,也避免了滥诉情况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第三,能够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一优越性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即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法条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既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同时要保护社会的创作热情。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与这《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相一致的,通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管理规范和限制来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我国已经有足够的条件发展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例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我国的已经成立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大概有五个,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经历了风雨历程,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以提供组织上的支持。其次,“一揽子许可”的出现更加证明了在我国及亟待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揽子许可”是在中国上海世博会中出现并逐渐发展起来,是音著协对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的音乐作品进行统一的授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出现证明了在我国发展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具备条件,并且是市场业亟待这种制度的发展。
作者:谢锦子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
[2]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J].清华法学,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