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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基层年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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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基层年

篇1

三支一扶如同大学生村官,本身就是一种光荣的基层奉献,是一种进了基层而你要想上升到高层的工作。来参加广东省三支一扶基层服务,只要你埋头苦干,也许你真的可以得到历练。但是,并不一定是你付出多少,你的回报就有多少。在服务期间,往往,你付出的越多,可能得到的就会越少。也有人付出的越多,得到的也多。所以呢,他们之间并不是正比例关系,也不是反比例关系。在服务期间,以你的付出值为x轴,以你的回报值为y值,他们二者的关系呈现为倒u型的关系图。所以,说你的努力还必须得为你的人生着想,你必须分配好你的努力时间,应该为三支一扶努力多少时间,又应该为个人私事努力多少时间,这是你必须清楚的,因为没有人比你对自己的人生更加清楚。无论在做何种工作,一边工作吧,一边不放弃学习,这是对自己最好的时间安排,成功往往来源于此。

很快,我的同事也就离开我们行列了。他也是广东省三支一扶基层服务生,我觉得他工作很好,他人也挺好。他跟我一样,做基层服务工作、做农业上的业务工作、做事情都是有苦有乐,我们都挑战了脱离我们本身专业的基层工作,都挺卖力,挺认真,对于工资和补贴的到位是否如期也很少抱怨。在我们基层工作的单位,我们的领导和同事都对我们很好,这是使我们感到欣慰的。所以,也会经常看到笑嘻嘻的脸蛋,不缺乏一点幽默感。这就是一个而已1米7多的壮汉,我们习惯称他叫“乐哥”。其实,这何尝不是我的工作写照。可能就在这几天吧,他真的会转业了。而我又是明年的那天也该转业了。那时候,我们还会想起这两年吗?

篇2

__县位于川东北地区,大巴山南麓,全县人口100余万,其中农业人口70万余人,属典型的农业大县。农村青年有21.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1.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期,农村青年就业渠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完成了初中学业的便在家务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__农村青年创业呈现多发并举的趋势,绝大部分青年外出务工,这类青年占农村青年的76%。部分青年利用自己技能、资金上的优势,选择了在家从事二、三产业。例如运输、商贸、农家乐等,这类青年占17%,部分青年受家庭、思想观念等多方面条件影响,选择了在家从事传统农业生产,这类青年占10%。还有个别青年眼高手低,既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又不具备另外创业的其他条件。只有在家依靠父母,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受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影响,农村基层团组织功能弱化,基本形成“三无”局面,既办公无阵地,工作无经费,干事无前途。团支部的活动开展基本为零,农村青年与团组织的联系中断。农村基层团委组织对团员的管理严重脱节,形成“团找不到团员,团员找不到团”的不良格局,导致青年团员创业与团组织工作无法同轨运行,使农村青年创业路上困难重重。通过调查了解,目前__县农村青年创业呈现以下特点:

(一)创业热情高涨,但对传统农业的兴趣较低

在问卷调查中,90%的农村青年都表示,希望能在青年时创好一番事业。但在创业选择时,有84.5%的青年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究其原因,一是太辛苦,收入低,没前途,二是大部分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后,开拓了视野,通过从事较为轻松干净的工作获得了等于或大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报酬。这表明农村青年有创业热情,但怕苦怕累,希望回报高付出少,同时说明传统农业已失去对农村青年的吸引力,而一些特色种养殖业、观光旅游农业(农家乐)、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新兴领域受到不少农村青年的青睐。

(二)外出务工收入不高,在家创业资金、技术、信息严重匮乏

由于受自身条件影响,外出务工人员无一技之长,在外从事的工种基本为建筑、餐饮、环保、搬运、保安、手工织造等基础工作,从事技术工种的不到10%。工作的技术含量直接决定着务工青年的收入状况。因此,不少青年在外务工一年,省吃俭用,扣除所有开支,工资所剩无几。在家从事新兴农业生产的青年和部分外出务工返乡青年,欲在家乡一施拳脚,但缺乏资金、技术和信息的支撑,只能小打小闹,难以形成气候。例如江口镇光辉村三社村民李绍永,在江苏等地务工时从事针织工作,学到了针织技术,在厂里是技术副厂长,回到家乡之后看到家乡面貌焕然一新,便在家乡办厂创业。可由于缺乏资金,目前该针织厂也仅能吸纳10余名工人,难以扩大。另一方面,由于青年农民流动性比较大,基层团组织受条件制约,缺少有效掌握青年农民去向的手段,对青年农民的创业现状知之甚少,无法对其进行帮助,无法形成需与帮之间的有效对接。

(三)法律意识淡薄,创业路上屡遇挫折

不少青年在创业时急功近利,由于缺乏沟通导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后悔莫及。还有部分青年对法律政策掌握不够,往往违法而不自知,而当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又不懂得运用法律捍卫自己,要么针锋相对,要么忍气吞声,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据统计,目前农村青年中法盲的比例占7.5%。

二、成因

从上述现象不难看出,目前农村青年创业举步维艰,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青年农民自身期望值与现实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在创业选择时高不成,低不就;二是基层团组织受条件制约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青年创业帮扶;三是青年农民自身缺乏致富本领,在创业路上遭遇挫折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跟除制约青年创业的不利因素,使青年农民能在创业道路上大展拳脚,发家致富,从而推动新农村建设,只有加强基层团建,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对农村青年的带领和帮扶作用;加大基层组织与农村青年联系沟通力度,形成团组织帮扶与农村青年之间需求的有效对接,为青年农民创业提供帮助,通过培训提高农村青年自身素质,为青年创业夯实基础。

三、建议

(一)加强基层团的建设,增强团的“三力”

首先要加强基层团的组织建设,以党建带团建。促团建,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外出青年农民 务工聚集地等地方的团支部建设力度,从而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其次要加强团的阵地建设,通过组织协调解决办公阵地。在有条件的地方不但要设置办公阵地,而且好想方设法备齐活动阵地,真正使团的工作和活动有展示风采的平台;再次要解决好团的工作经费和待遇问题,从源头上加大对团的工作经费投入,认真解决团干部的待遇和归宿问题,把团的干部作为党、政干部的后备军培养,从而形成人心思干的工作氛围;最后要加强基层团的队伍建设,通过公推公选乡村两级团组织班子,把有知识、有能力、有公益心、年富力强、能带动广大农村青年致富的农村青年推选到团的基层组织工作,真正使团的基层干部特别能吃苦、特别能破难,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战斗堡垒,服务农村、服务发展、服务青年,从而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二)创新联系方式,增进交流沟通

一是通过书信、电话、建立宽带qq群等方式加强与青年农民的联系,随时掌握青年农民的去向;二是针对青年农民外出务工返乡期集中在春节这一特点,由基层团组织出面开展春节青年交友会等活动,促使青年农民之间相互了解,交友谈心;三是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和文体活动,增强团的活力和影响力,引导青年农民随时找团组织交心谈心,寻求帮助。

(三)开展技能培训,夯实创业基础

篇3

每年4月底,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将统一向社会各地需求计划。有意参与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可开始报名并接受相关审核。5月底前省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将根据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募。采取考核招募的,依据本人德才表现择优录取;采取考试招募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参加省级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志愿服务期间所需经费将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在其他地区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此外,省财政将统一承担参与省级项目毕业生的培训经费、派遣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等。

据悉,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参与计划的大学毕业生将享受诸多优惠政策:

创业优惠贷款代偿: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者,可按有关文件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公务员优先录取: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各级对到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报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每工作满1周年,考试总成绩加1分,最高加5分,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将按有关规定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考录比例专门面向参与计划的毕业生,并逐年提高比例。

事业单位直接选拔: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将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从2008年起,全省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将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其中,特别优秀者还可参加当年选调生选拔。

篇4

一、我国青少年的阅读现状

2016年第十三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显示:从未成年人的阅读率来看,2015年我国0-17周岁未成年人图书阅读率为81.1%,较2014年的76.6%增加了4.5个百分点。对未成年人图书阅读量的分析发现,2015年我国0-17周岁未成年人的人均图书阅读量为7.19本,比2014年的8.45本减少了1.26。影响青少年阅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我国现行的应试教育、热衷于网络游戏、家庭环境等。有人说,一个不爱读书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阅读改变人生,知识改变命运。阅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图书馆开展阅读推广的可行性

图书馆作为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必要延伸和补充,与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起教育青少年的重任。一直以来,堪称无围墙大学的图书馆因其丰富的文献资源、优越的功能环境,而奠定了其在国民素质教育中不可代替的社会地位和效能作用。提高青少年的素质,单凭课堂上学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青少年在课堂上接受的教育往往是被动的,而到图书馆来则是自主地获取知识。他们可以博览群书,自觉吸取精华,开扩知识视野,丰富想像力,陶冶道德情操,培养意志品格等等,提高自身的素质。图书馆里有大量的介绍自然常识、地理风光、文明历史类优秀的科普读物,有寓言童话、成语故事、小说散文等文学类书籍,还有与教学相配套的各类巩固学习的辅导资料,青少年通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阅读,可以扩大知识面,激发爱科学、爱学习的浓厚兴趣,养成爱动脑、勤思考的良好学习习惯。

三、东营市图书馆青少年阅读推广服务模式实践

1.硬件建设保障青少年阅读推广服务

1.1购置纸质、数字资源,开展多形式阅读。图书馆是以文献服务为中心,以其丰富的文献资源为青少年打开广博的知识世界。高尔基曾说过“书籍是人类基本的阶梯”。好的书籍总是以其先进的科学性、思想性与完善的艺术性对读者进行感染教育,使读者在学到知识的同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得到正确的导向。东营市图书馆注重纸质馆藏资源建设,采购更多适合青少年阅读的教育辅导类、百科知识类、名人传记类、中外名著类等书籍,同时为顺应新媒体的时展,满足广大青少年热衷于网络阅读的需求,采购考试学习资源库、读览天下、贝贝国学、万方、维普等多种数字资源,向读者提供电子图书、期刊、视频等多种资源,广大青少年通过安卓、IPHONE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登录,足不出户就可方便使用。

1.2推行“公共图书馆+书店”模式。打破公共图书馆传统的采、编、藏、借运转模式,东营市图书馆让读者成了图书采购员、书店成了图书馆的分馆,解决了公共图书馆供需不对称、图书更新慢等许多问题,真正实现了公共图书馆从被动“送菜”到读者主动“点菜”的转变。目前,全市6家书店实现图书免费借阅。广大青少年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在适当范围内选择书店的书籍,借回家阅读,不受图书馆馆藏不足和更新不及时的限制,非常便捷实用,深受青少年喜爱。

1.3初见成效的东营市总分馆制建设。通过引进集群式总分馆业务系统,以东营市图书馆为系统总平台构建总馆,实现统一的分编标准、统一检索,构建全市联合书目数据库,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了以市图书馆为中心馆、县区图书馆为总馆、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图书馆为分馆,以农家书屋和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流通服务点,吸收党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图书室联合加盟,覆盖全市、城乡一体、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的总分馆服务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青少年读者 “一馆办证,多馆借书,多馆还书,通借通还”的目标,有效地保障了青少年就近阅读的需求。

2.多载体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2.1定期进行图书交流活动。东营市图书馆每季度举办一次“让好书苏醒、让知识对流”图书交换活动,换书现场既有朝气蓬勃的小朋友,也有求知若渴的成年人,主要参与者以中小学生为主。活动所有交换图书均为七成新以上的正版图书,主要涉及社科、文学艺术、少儿、生活类图书,给广大爱书人提供一个“以书换书、以书会友”的平台,不仅提高了青少年的环保意识,促进资源的再次利用,而且为他们营造了“全民读书,人人爱书”的良好的文化氛围。

2.2开展“悦读宝贝”阅读推广计划。为鼓励更多的家庭开展亲子阅读,培养儿童早期的阅读兴趣和能力,东营市图书馆、东营市新华书店联合启动“悦读宝贝”推广计划。该计划专为0-3岁儿童提供阅读指导服务,通过鼓励家长与孩子共同阅读,以分享故事的方式,培养孩子对阅读的终身爱好,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够在早期阅读中受益,享受阅读的乐趣,从而达到提高儿童素质,促进全面发展的目的。向0-3岁婴幼儿免费赠送“阅读大礼包”,包括婴幼儿读物、阅读测量尺、活动手册等,家长可以经常带孩子到图书馆或书店吧,参加“快乐印章游戏”,图书馆为孩子们推荐50本绘本设计了50枚可爱的卡通印章,集满一定数量的印章就能获得奖励,鼓励家长和孩子走进图书馆,走进书的海洋。

2.3举办“黄河口大众文艺讲坛” 。自2014年东营市图书馆开始承办“黄河口大众文艺讲坛”,截至目前已成功举办讲座36场,受益群众近万人。2016年共举办12期,每期都邀请一名知名专家、学者为读者授课,内容丰富、浅显易懂、贴近群众。讲座把面向大众、贴近市民百姓生活作为选题的重要标准,选题包括文学创作、书画欣赏、舞台艺术、戏曲表演等方面,深受青少年的喜爱,吸引青少年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

3.延长开放时间

篇5

一、未成年人阅读现状

1.1阅读计划不明确。未成年人年龄偏小,自制能力较弱,信息素质偏低,在阅读方面表现出被动,盲目的阅读现状。未成年读者很少有一定的阅读计划,他们利用课余时间进行阅读都是凭兴趣,随意性很大,从众心理强,孩子面对图书馆浩瀚如烟的图书,不知如何选择,就什么时髦读什么,什么畅销读什么,从众心理很强。

1.2阅读倾向单一化。有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经常阅读的书里漫画类书刊、恐怖梦幻类小说占42%。如今的孩子从进入幼儿园开始,就面临升学的压力,这使得他们学习功课紧张,课余时间还要参加补习班,孩子们自由支配的时间很少,于是孩子便把阅读恐怖科幻类,漫画类图书做为课余时间的娱乐活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他们 的猎奇、虚幻、冒险的心理需求。

1.3网络阅读比例逐年增加。根据中国出版研究所的第六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在线阅读、手机阅读等方式的数字图书阅读开始普及,网络已进入未成年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习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阅读。网络扩展了未成年人的知识空间,为了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上网阅读环境,减少不健康信息对未成年人阅读的影响尤为重要。

二、面对未成年人阅读现状,图书馆服务的举措

2.1营造良好的阅读环境。图书馆只有创造一流的环境才能吸引更的多的未成年读者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使他们快乐亲近书籍。本着这一宗旨,在室内装饰上适宜少年儿童的色彩、规格、形状、风格的环境设计,陈设布置上力求宽松舒适,能使小读者愉悦身心,陶冶性情。少年儿童阅览室实行全开架服务的格局,有专业人员管理文献和提供服务,查找文献方便快捷,在阅览区域的角落和窗台上摆放植物和花卉,构建清新、优雅的读书环境;开辟活动区域,如:建立“学习园地”“七巧板”、“展示架”、“多彩橱窗”等活动天地,为孩子们提供交流互动平台。

2.2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充分利用图书馆丰富的文献资源,把学生们的阅读课由课堂搬到图书馆的阅览室,激发青少年的阅读热情,把图书馆当做学校的第二课堂。常年举办“爱书”、“读书”、“品书”“读书报告会”,举办“我的梦、中国梦”、“我心目中的图书馆”等有奖征文;同时,利用不同的节假日开展不同的活动。如:春季举办“争做环保小卫士”、“亲子植树活动”,教育孩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增强社会责任感;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举办“中国经典古诗词诵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国庆节期间要举办“金秋十月祖国颂”“爱祖国、爱家乡----趣味知识回答”,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春节期间开展儿童书法作品展,绘画艺术展,才艺表演,知识竞赛等活动,创造机会让青少年展示才华,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利用暑假在小学生中开展招募“义务小馆员”的活动,让孩子们在实践中体味生活,得到锻炼,培养社会实践能力。这些内容鲜活的实践活动激发孩子们求知欲和创造欲,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

2.3创新服务形式,延伸服务领域。建立图书屋,扩大服务范围。在居民社区,中小学校,特别是边远乡村建立图书屋,让图书馆服务辐射到各个领域,满足广大未成年人渴求知识的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一方面,通过延长开发时间,预约借书等措施方便读者借阅图书,同时通过读书月活动加强到学校进行图书馆服务的宣传,提高少年儿童认识图书馆,利用图书馆的意识。另一方面,利用多媒体互动通过馆内的少儿视听室为孩子播放动画片、儿童片,从而促进动画与图书馆结合使用,创建知识乐园,通过这些活动直接调动了孩子们的读书兴趣并且在耳濡目染的过程中,逐渐获得知识。

2.4有针对性做好未成年读者服务工作,如:在采购图书时突出重点,多采购一些科普著作、文学名著、名人传记、中小学学习辅导用书等优秀少儿图书。室内根据少儿年龄和图书期刊的种类分设不同种类进行排架。如:分别设立低幼读物专柜,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阅览专柜,青少年法律专柜,经典读物专柜等。

2.5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绿色、.洁净、.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建设未成年人绿色上网专区,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向未成年入提供公益绿色的上网服务,并采取三方联络卡制度,即未成年人需要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到专区填写登记表,办理三方联络卡,与国家法定节日、双休日、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凭卡在专区上网,每天上网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总之,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阵地,图书馆应了解未成年人阅读现状,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培养未成年人阅读兴趣,健康的阅读习惯,发挥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为培养好祖国下一代合格接班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篇6

2.全面建立、应用公证诚信体系;建立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执业档案;构建公证员业务培训及诚信教育的长效机制。

3.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工作的考核、公证处对所属公证员工作的考核制度;增强公证处的责任主体意识,强化公证处的自律管理意识。

4.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证处、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加大对失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

5.不断改善公证执业环境。建立公证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内部执业环境。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改善执业外部环境。

二、重点解决的问题及工作措施

1.司法行政机关超位和缺位的问题。强化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指导监督,弱化行政直接干预;尊重公证机构的自,落实其独立法人地位。

2.公证处内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强化公证处内部规范管理,检查督促管理制度的落实。

3.压价招揽业务、给付或变相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严查办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公证中存在的给付回扣的问题;坚决制止和查处超越管辖范围办证。

4.公证处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执行有关公证处财务管理的规定,强化对财务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统一收费制度落实不到位,公证员与当事人商定公证费数额,办“人情证”、“关系证”的问题。进一步落实统一收费制度和减免费审批制度。

6.公证员执业行为、办证质量缺乏有效内部监督管理的问题。从加强公证处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督查两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公证质量。积极落实公证质量检验员制度。

7.公证人员执业指导思想不端正,服务态度不热情,随意减化办证程序,工作不勤勉、不尽责的问题。树立诚信执业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

8.对违法违纪及投诉事项查处不力的问题。建立公证当事人服务意见反馈制度和行风监督员制度;建立公证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三、工作方法、步骤及要求

(一)动员部署及对照检查阶段(3月上旬—4月下旬)

1.各公证处要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让广大公证人员明确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投身于行风建设年活动之中。

2.对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结合本工作方案所列的8个重点问题,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检查采取自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方法。自查即参加活动的各单位和个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是否存在此次活动要重点整治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就是面向社会发出调查问卷征集意见。

4.检查结果的汇总。对照检查阶段结束后,各公证处应将检查出来的问题加以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30日前送局公证管理科。

(二)集中整改阶段(5月上旬—11月中旬)

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梳理分类,特别是对严重影响公证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要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逐一落实。要花大力气在制度上找原因,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从根本上铲除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公证行业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篇7

一、服务理念简介及其在基层人员政治思想中的地位

企业、单位、机构的服务是由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的,其中以基层人员为主要服务团队,一般形式就是与消费者、寻求帮助者之间产生相互作用,获得消费者的具体需求与求助者的求助内容。基层人员的服务理念,应该明确在什么企业单位与机构提供什么形式、什么标准的服务,从而使消费者达到需求上的满足。服务理念对企业单位、机构的服务管理发挥着有效地指导作用,因此各行各业、相关服务机构,需要对本行业、本机构的服务理念做好定义,明确基层人员政治思想中服务理念的重要地位。

基层人员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个方面来讲:一、基层人员政治思想工作的开展,会直接影响到基层人员的工作观念、态度,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可以很好的培养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摆脱偷懒心理,使企业单位、机构的日常运转顺利进行;基层人员政治思想工作的落实,决定了整个企业单位、机构的政治思想含量,通过对基层员工的政治思想培训和提高,促进企业单位、机构内部的良好工作氛围形成,在整体上形成员工的工作观念;基层人员政治思想工作的深入贯彻,可以在基层员工的工作方式、服务理念上起到改进动力,借助工作观念的强化,服务理念的及时创新,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服务质量的提升,使消费者的满意度上升。

服务理念是基层人员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基层人员政治思想包含了诸多方面,但服务理念作为关系到服务质量、企业效益的关键因素,必然是基层人员思想政治当中的重要内容。服务理念直接决定了基层人员在为消费者服务上的服务态度、服务手段、服务模式,合理的、人性化的服务理念,能够很好地吸引、挽留消费者,可以增加企业的产品销售量和扩宽产品销售渠道,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理念是基层人员政治思想中的表现形式:基层人员的政治思想大多数都是作用于自身,锻炼自身的道德品质与社会观念,但是服务理念则有着特别之处。服务理念不仅是基层人员本身的思想观念,而且是一种要作用到消费者身上的思想观念,是一种不可替代的政治思想内容。通过基层人员政治思想中的服务理念,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决策,带给消费者更加优质的服务。服务理念在基层人员政治思想工作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基层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最终目的,就是要带给消费者满意的产品,提升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购买力。服务理念的改善与落实,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产品服务,能够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喜欢度,促使消费者的购买量上升。

二、提高服务理念对基层人员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影响的建议

1.基层人员要结合新形势的要求,在思想观念上进行服务理念转变。针对当前企业基层人员,在价值观念和取向上发生的位移情况,了解到现在的大多数企业基层人员在服务理念上并不具体和合理,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基层人员进行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与思想政治教育,形成集体主义价值观,加强基层人员的风险意识、忧患意识、荣辱意识;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对企业基层人员有针对性的做好心态调整工作,强化基层人员的竞争意识、成本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创新意识。

2.基层人员政治思想工作中服务理念的加强,要从教育模式上进行转变。当前社会的发展思潮,导致很多基层人员产生了“理想理想,有利便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的观念,这给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大的问题。所以,关于企业基层人员的服务理念的培训工作,就需要在教育方式上进行改善和创新,使之被基层人员接纳和吸收,并有效利用到实际服务上。

3.构建合理的服务理念体系,促进基层人员政治思想的提高。企业单位、机构在运转过程中,应该注重本身的服务理念体系构建,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企业、机构的每位基层人员在服务理念上的标准化、专业化、高效化。服务理念体系的构成,对基层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给基层人员营造了培养自身服务理念完善的良好企业环境。

三、总结

目前,我国众多企业单位、机构对基层人员政治思想中服务理念越来越重视,并以此确定了服务理念的主要地位,通过优质的服务方式和有效地服务手段,吸引新的消费者,挽留老客户,以服务理念的积极作用来达到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提高和党政机构的效率提升。坚持基层人员政治思想中的服务理念加强工作,一定会对我国企业、单位、机构带来更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篇8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要符合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全面覆盖的要求。要合理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城乡、村组(社区),以达到便民、利民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际执业地应与其注册所所在地一致或者相近,为全面推行“四统一”制度创造条件。各县区要结合经济发展和法律需求情况,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选址、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综合衡量,通过合并、拆分、新设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布局进行调整。原则上,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托中心法庭设立,一个中心法庭辖区内可以设立一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但一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内只允许设立一个所。

二、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管理

(一)严格执行“四统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受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统一文书格式的“四统一”制度,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承包等其他形式取代“四统一”制度。要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对外受案,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受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联系的业务或当事人指名的业务也必须到执业所登记。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假以公民身份承办各类法律事务,确需以公民身份的,必须经基层法律服务所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公民身份的,视为私自受案。服务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开票收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各类服务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明,严禁在合同外再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费,凡不在合同中注明收费金额或在合同之外再收费以及不签定合同收费的,均视为私自收费行为。要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所内法律文书必须由所主任审批登记后由领用人签字才能发出。从年开始,市局将把执行“四统一”制度情况纳入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所内管理,对所内执业人员私自受案、收费的,应给予其相应的所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执行“四统一”制度或执行不到位或放纵、包庇所内执业人员私自受案、收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结后仍不合格的,应予以停办或在年检中不予通过。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明确专人管理财务,从年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年检必须向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无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混乱的,暂缓通过年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执行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将收费标准、本所执业人员相片、执业证号、投诉机关及投诉电话一并公示在本所接待室醒目位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业务收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和执业风险基金,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三)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案卷数量及有关信息应与受案登记簿相符。受案登记簿应注明当事人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以备司法行政机关检查、监督。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法律事务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并移交归档,不得私自保管。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写作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要做到定期分类装订成册,按年度立卷;其他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类装订成卷。

(四)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由所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名,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各县区要严格把关,把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选任为所主任。要明确并落实所主任的责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待遇,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通过选好、管好、用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有效加强所内管理。所主任不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或管理不善的,应及时予以撤换,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申请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执业人员参加政治业务培训情况和业务能力测试成绩将列为年审注册的重要内容,执业人员不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注册。

(六)加强执业人员异动管理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执业,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跨县区(市)异动的,除征得迁出所和迁入所同意外,必须经迁出地和迁入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严肃查处非法执业行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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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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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一)面向基层,加大了服务设施建设

河北省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充分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与供给,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尤其是农村数字院线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建立了16家股份制的公司,实现了每县都有数字影院的目标。

(二)活化机制,提高了基层服务实效性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局面。二是创新工作方法。按照项目管理方法制定各地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和要求,确保任务按时完成。三是为基层提供个性化公共文化服务。针对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出台了梯次化的扶持政策,提高针对性实效性。[1]

(三)创新模式,形成了基层文化活动品牌

加快基层基层公共服务建设,不仅可以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还可以促进基层群众文化消费,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例如霸州市自1996年以来实施了三馆、益津书院等“十大精品文化工程”,培养了绘画之家、戏曲之家等1000多户“特色文化家庭”。 该市连续14年保持了“全国文化先进县(市)”的光荣称号。

二、河北基层公共服务面临的困境

(一)思想意识薄弱,内生动力不足

不管是基层干部还是基层群众职业道德都存在思想意识淡漠的情况。首先,一些市县的基层党委、政府片面强调“GDP”,重经济建设清文化建设,重文化产业轻文化事业,对基层文化设施重建设轻管理、重形式轻利用。其次,部分基层群众文化参与意识薄弱,对文化活动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也导致推动基层公共服务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

(二)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长效机制

总的来收,还没有建立完全以农民群众文化需求为导向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是缺乏有效表达参与机制。在文化需求的诉求上缺少表达的途径,导致群众兴趣不高,知晓率不高,参与率更低。二是投入机制不完善,许多基层文化设施设备缺乏和简陋落后,基层文化经费持续投入不足。其次社会投融资渠道不通畅,缺乏多元参与。三是监督评估机制不健全,基层文化设施成了摆设,馆舍经常被挤占、被挪用,在遇到检查时,提前安排人员“作秀”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基层文化人才匮乏素质不高,基层文化能人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特色文化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基层公共文化体制机制不健全导致基层服务形式单一设施低效运行。

三、完善基层文化服务的路径

(一)加大宣传力度,激发内生动力

目前文化生活已经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党政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基层群众和干部认识到基层文化建设是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推手,不仅能够富民脑袋,也能富民口袋,不断激发文化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基层文化服务的积极性。要加强学习和培训,要充分认识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仅能够营造区域文化氛围,提高区域文化软实力。要把基层文化服务纳入各级领导的工作日程,纳入干部的考核指标。

(二)完善长效机制,提高服务能力

要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基层群众的文化需求,必须要提供制度性保障,要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常态化,必须完善基层文化服务长效机制。一要完善多元供给机制。要多元投入,不仅要加大政府投入,也要激活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建设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注意调动社会力量,发挥非盈利性机构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为基层群众建设以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通过制度设计建立相对稳定的低收入群体文化经费保障机制。二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基层文化设施要高效运行,后续资金的投入十分重要,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基层群体文化经费保障机制。每年要有专项资金保证基层文化设施的维护、维修和设备器材的更新、添置。要吸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促进基层设施更好地发挥作用。三要完善基层群众参与机制。要多渠道搭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市民知晓率。让群众知晓公共文化机构的建设情况和服务内容和方式等信息。让基层群众能够充分利用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成果,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监督。四要完善激励和监督评价机制。地方政府应该逐步建立健全文化资源建设的管理标准和评估体系,接受基层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判。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评价要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评估并让基层群众参与评估。

(三)加大人才建设,提供人力保障

要加大基层文化人才建设,培养一支能够扎根基层,热情饱满、素质较高的基层文化服务队伍。要保障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待遇,稳定现有基层文化队伍。要出台政策,激励有专业素养的年轻人、专业文艺团体改革分流人员或退休人员从事基层文化工作。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大力发展文化志愿者队伍。要支持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自发组织的文艺团体建设,提升基层群众的自我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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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执业核准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司法行政工作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工作满五年;

(四)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有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不能超过本所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 因违法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辞退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者经历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不需要实习的须提交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五)执业核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经历证明;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证明。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向其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注明兼职。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培训、考试选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其培训、考试的内容及合格标准,由省、直辖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执业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其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住所地的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执业核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开除而终止执业的;

(二)因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而终止执业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注销的;

(四)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终止执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由持证人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执业核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的条件以及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执业监督、投诉查处、奖励处分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定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奖励、处分、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或者在执业中有突出事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一年、开除的处分。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有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六个月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每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的同时,将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执业核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应当填报由其住所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审查意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并上交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三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考核结果真实、合规的予以备案,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对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合规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重新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执业核准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

(一)因有执业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考核的;

(三)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

对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因素消除或者有查处结果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予以补办年度考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备案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或其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记功嘉奖。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活、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设区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备案、日常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备案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格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由司法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一)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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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31日,司法部59号、60号令,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机制、建所模式、运行机制、执业准入、执业监督等做出了有关规定。

*年10月,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本着积极、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与所在街道、乡镇;有挂靠单位的直管所与所挂靠的单位实行脱钩改制工作,对于尚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暂不实行脱钩改制,维持原管理运作体制。为配合此项工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了重新登记。全市有271家所条件合格,准予登记,1394名按要求实行了脱钩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申请,审核领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0*年8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法律服务工作要从多方面进行规范,以律师工作与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重点,并提出了“一个调整,两个加强”的指导方针,作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调整规范的方向。“一个调整”即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调整出来;“两个加强”即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服务的功能,加强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功能。按照会议精神,我们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进行了调整规范。23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1300余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街道、乡镇社区,面向基层社区群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历程看,它的产生确与当时律师公证力量不足、法律服务供求紧张有直接关系。但它在发展起来后经长期实践探索,已逐步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特色和优势。一是它的服务基本履盖了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为农村群众和城市居民处理简单、小额的法律事务提供了一种就近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渠道,特别是在稳定和完善农村中发挥着法律保障作用。其业务总量和服务受众面逐年增长,与律师业、公证业初步形成一种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格局。二是由于它贴近群众,服务便捷,且收费低廉,在便利满足城乡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获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为他们排忧解难,成为弥补我国法律援助不发达的重要举措。三是它自创立以来,就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开展法制宣传、整治热点问题、开展社区法律服务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参谋助手的作用并成为乡镇司法所的得力助手。

二、当前状况及问题

我市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共222家,法律服务工作者1160人。其中城八区89家所,556人;郊区133家所,604人(根据2005年度执业检查统计)。城八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离退休人员150人左右,其余400多人均为前些年脱钩改制人员,年龄以40、50岁为绝大多数,这部分人员文化程度以大专为主,从业时间较长,是城区基层法律服务的主流力量。从总体情况看,基层法律服务适应了现阶段郊区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所起到的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充当参谋助手、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特色和优势随市场的扩大和需求的增长更加显现无遗。它以其低成本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赢得了相当的服务空间,并协助乡镇司法所落实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开展人民调解,推进依法治理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压力,从而在实践中印证了其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在城区由于律师服务业相对发达,基层法律服务作为“简易和初级”的法律服务虽然仍有一定的服务市场但总的讲已较难参与服务市场的竞争,加上人员构成复杂、兼职人员过多过滥,现行的行政管理手段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以至产生了跨街道跨地区乱设分支机构和接待站点、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违规开展有偿服务、冒称律师名义误导群众或以不正当手段与律师争揽业务甚至恶性竞争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难保服务质量,违反执业纪律、侵害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在相当程度上冲击和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形象。这些情况的出现给我们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需要我们研究新思路、考虑新对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新方法,进一步归纳问题分析原因予以引导和规范。对于问题可归纳为:

(一)组织形式定位不明,开展诉讼服务缺乏法律依据,对未来发展的认识不统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司法部颁布的两个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在当前法制不断健全,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的形势下,这种摸棱两可的说法显然已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也带来了一定的混乱。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必须经法定程序登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进行机构法人代码登记和纳税申报时就面临了对其组织形式界定不明的情况,给我们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在服务方面,基层法律服务所承担诉讼服务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由三大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单位推荐的人及监护人、亲友才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只是范围上稍有扩大,即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担任诉讼人。这里所谓其他公民,是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一种临时性的、个人性的不收取费用的活动,不是专门的职业性活动。显然,三大诉讼法都没有赋予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自己的名义诉讼的资格;三是管理机关内部认识不一。鉴于外部环境压力,在我系统内部,对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着不同看法及较大争议。有的认为它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是弥补律师不足的权宜之计,在律师业壮大后应逐步萎缩消亡;有的则坚持它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同时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促其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过渡形态,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现状,它可以在农村保留发展,但应先从城市退出,并创造条件逐步向律师业并轨。这种认识上的分歧不仅造成对其发展模式、走向等重大问题长期形不成共识,而且导致相关政策不时处于摇摆、步调不一和不确定状态。这些年外部的法律、政策环境也不时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造成冲击和影响,特别是在全国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之后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的影响不小,同时又缺乏明晰的规范政策和措施使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二)当前可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和监管力量已经不适合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需求。我们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据主要是司法部于*年3月31日以59号、60号令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建所模式、运行机制、执业准入、执业监督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北京市司法局根据两个办法配套出台了《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并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辅助人员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执业广告管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但从实际管理角度看,部颁两个管理办法虽然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构架、人员要求、执业条件、内部制度等做了相应规定,但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况且部颁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难以全面规范作为法律服务业中一个类别的基层法律服务,国家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更对其产生诸多限制。尤其是现阶段我们执行的有资格但不能在城区执业、城八区严格控制不能转入从业人员、停办兼职人员执业以及停批设立新所等具体限制措施都是根据上级领导讲话精神和指示而行,缺少相关的法律或政策文件依据。这是我们规范管理工作中最关键的问题,也是我们工作的软肋。

从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看,司法部作为全国基层法律服务的最高管理机关,原由基层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指导处负责,不过两三个工作人员。现交由公证律师司负责,一个工作人员。北京市由市局基层工作处基层法律服务科负责,工作人员两名。作为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区县司法局,承担此项工作的基层工作科由于负责的工作项目多、涉及面广、人员编制有限,能有一个人兼职负责此项工作已属不易,难以实现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只能是有了文件发一发,年检注册盖个章,遇到投诉应付应付息事宁人而已。而且现有的监督管理手段也多为事后监督,在实施上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没有组织保证,多流于形式上的走过场。

(三)落实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退出诉讼领域的难度较大。根据司法部全国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会议和2005年3月下发的《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调整出诉讼领域,向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过渡和转型。对此,我们认为目前在我市全面落实此项工作有很大难度。

1、城区街道法律服务所要逐步退出诉讼领域的可操作性不大、不实际。仅靠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退出”环节操作十分困难,首先,我们没有撤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权力,如果原组建单位不配合,我们将难有作为。其次,假如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下接案做,我们无法及时了解,也不能保证“退出”的有效落实。在法院认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作诉讼的现状下,我们不能完全杜绝上述这种违规操作。

2、根据部发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中提到的“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模式…….”。就北京市的情况来看,长久以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如果现在统一改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都无法得到落实,必然影响今后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3、如果执行城区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领域的意见,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安置问题难以解决。这些人由于年龄和现有素质、学历等条件的制约,极少能够具有申办律师事务所或转为从业律师的资格。他们在退出诉讼领域后必将面临主要生计断绝、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如此则不免引发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势必对首都的社会政治稳定、生活安定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策及建议

以上这些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情况,我们已反馈给司法部有关部门,并请上级领导机关能够进一步提出具体、稳妥的指导意见,分阶段、有步骤地解决基层法律服务的规范和发展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从现阶段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几点建议:

第一、应该承认基层法律服务目前仍有存在的必要。不论在城区还是在郊区县律师法律服务仍有缺口,基层法律服务以其自身的特点可以拾遗补缺,满足民众低层次的法律需求。尤其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形势下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其自身的优势发挥出显著的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现阶段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的基础法律依据的欠缺是管理环节薄弱的致命伤,没有一套法律效力高、操作性强、完备、规范的制度,难以实现对基层法律服务有效的管理。

首先,基层法律服务作为现阶段社会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必然的要求。现在的基层法律服务上位依据只有两个部颁规章,不论是对其诉讼地位还是其社会法律服务职能的体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其次,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涉及的范围较广,既有机构的又有人员的;既有内部的又有对外的;既有业务管理又有行政管理。对任何一项内容的管理都需要一个评价的标准,只靠两个管理办法是根本达不到的,需制定不同范围、不同级阶、不同效力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现行的一些限制性政策规定,迫切需要按照有关部颁规章明确实施依据,保障有章可循,措施有据,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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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员严重不足。县级文化馆,乡镇文化站、乡村“农家书屋”却是人员严重不足。以郧阳区为例,好多年人员只出不进,人员老化越来越严重,乡镇文化站人员更是严重不足。表面上看,郧阳区20个乡镇每个乡镇都配备了一名文化助理员,但是部分乡镇文化助理员有名无实,他们往往身兼多职,只能服务于乡镇的中心工作,而无力搞好自己的专业。347个乡村每个村都成立了农家书屋,但是却没有专门的农家书屋管理人员或没有建立完善的书屋管理制度。这些农家书屋一般由村干部代替管理,这就造成了有的乡村农家书屋成了摆设,失去了农家书屋的作用。这些与乡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极不适应。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文化素质不高。目前各乡镇文化站长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文化站长第一学历大专以上的几乎没有。郧阳区20个乡镇的文化助理基本上都是由各个乡镇80年代原文化站直接转移过来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几乎清一色的老初中,高中文化以上的不多。这部分人员思想相对僵化,文化水平不高,工作热情不够,创作激情没有,专业知识不足。这些人搞好本职工作已经不易,如果再让他们工作创新,搞创作,或搞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就有难度了。

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现存问题形成的原因

地方公共文化服杖瞬咆逊Γ是长期积累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几个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待遇差、地位低。在基层,特别在农村,老百姓一般把那些会吹拉弹唱,会写写画画的人称为文化人才,这也算是我们所说的基层公共文化队伍。这些人只有在红白喜事、节假日才会被人想起,平时无关疼痒、地位不高。我们通常把那些分管文化工作的或者从事文化工作的具体人员称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这些人以基层文化站为主体。他们是公共文化建设的主体,而这些人平时待遇很低。经济待遇差,地位低,是基层留不住文化人才的原因之一。

2.基层文化建设缺乏吸引优秀人才的机制。一方面,在基层,特别在广大农村,文化需求大,文化建设工作千头万绪,而具体从事文化工作的人员又非常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严重不足与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矛盾。郧阳区20 个乡镇每个乡镇配有一个文化助理员,每个乡镇也只有这一名文化助理员在具体从事文化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这些人员中大部分身兼多职,一部分有名无实,没有在岗,可以想象平时的文化工作是如何开展的。人员严重不足是基层文化服务队伍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大量优秀人才却不愿意到基层从事基层文化建设工作。因为在基层从事文化建设工作不仅经济待遇低,政治待遇更是无从谈起,许多人一踏进文化领域很可能就是一辈子的职业了。现在许多从事基层文化工作的人员一辈子就是一个小职员,想晋升比登天还难。

3.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基层,特别在乡镇,只要经济发展好了,经济指标上去了,其它的像公共文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完全是可有可无,只有在上级检查文化方面的事情时,才会想起文化服务人员。

4.市县、乡镇的考核体系不健全。很多地方对公共文化建设没有一个统一的考核体系,对文化站的建设、运营、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都处于缺失状态,导致文化站的功能得不到发挥。由于缺少监督机制,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没能将主要精力放在文化工作上。文化专干不专,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5.文化专干配备不到位。很多文化馆,文化站尤其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缺乏文化专业管理人员。同时由于缺乏培训经费,许多基层文化工作者长期得不到专业的文化艺术培训和辅导,整个基层文化队伍专业素质得不到提高,无法辐射和带动村级文化活动的开展。

三、搞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搞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建设,不仅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要的一环,更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时,搞好基层公共文化队伍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以为,搞好基层公共文化队伍的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逐步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待遇。首先适当提高他们的经济待遇,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其次适当提高他们的政治待遇,让他们觉得在基层工作大有作为。这样既能够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又能够稳住文化服务队伍。

2.努力改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工作环境。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以及文化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大对基层文化站的投入,从硬件软件两个方面来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让他们工作环境舒心,从而留住他们的心,以利他们更好地为基层文化服务。

3.政策倾斜,让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中来。近年来,各地一般都是要求新进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逢进必考”,但录用新人数量有限,对改变现有队伍文化结构作用不大。笔者以为,可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适当放宽招录条件,定期专门为基层招聘一批公共文化服务人员。同时出台一些政策措施,以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

4.加大对农家书屋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农家书屋有人管,不流于形式。对农家书屋的管理是基层公共文化的一部分。农家书屋管理好了,最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队伍也就后继有人了。目前各地几乎都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很多地方都是由当地村干部兼管的,要积极探索农家书屋管理人员新路子。

5.逐步建立健全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在每年的年终考核中逐步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考核力度,逐步健全考核机制,使基层公共文化队伍不断壮大。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