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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促使广西旅游业改变管理模式和竞争方式。经济的全球化已使旅游市场规模和容量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在这一趋势下,传统的“金字塔”式的旅游企业管理方式已被新的知识型的、适应于信息时代的“网络型”的知识管理所代替。所谓旅游企业的知识管理,是指建立在旅游业良好的信息化、网络化基础上,为旅游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寻找新途径,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企业应变和创新能力的管理过程。知识管理重视知识资本的管理和运营,突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旅游知识创新,这是一种比较科学与完善的旅游管理。在这种全新的管理之下,旅游业的竞争方式也由传统的以资源、客源为主的竞争转化为以知识、技术、信息为主的竞争,旅游业也将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来赢得消费者,其结果是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及服务功能得到全面提高,旅游资源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广西旅游产业的发展有很多有利的条件,如有壮丽多姿的自然景观;有生动多彩的民族风情文化;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有分布合理的旅游景点景区。这些年来,广西旅游业的发展总的发展势头是好的,但与世界经济和科技革命发展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也就是说,在科技革命深入发展的大趋势和良好的机遇中,广西的旅游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有相当部分的旅游企业缺乏有知识价值的旅游资源观,旅游资源开发粗放;一些地区旅游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环境质量下降;旅游业创新能力欠缺,旅游产品处于初级品开发,缺乏知识含量;一些旅游企业的管理手段落后,缺乏高素质的管理、经营的服务人才等等,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广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了使广西的旅游业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采取创新的对策和措施:
(一)实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从广西旅游业今后的发展要求及国际旅游业发展的趋势来看,广西的旅游业仍需在更大的范围内对外开放,在更深的的程度上与国际市场形成对接,全面参与竞争。因此,广西旅游业要依托本地的资源优势,利用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吸引国际经济团体、企业家积极参与广西旅游资源的开发。其实,广西在客观上已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即一年一度的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效应,广西的知名度已大大提升,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不仅把东南亚各国有名的企业、投资商吸引到广西,而且还能把世界上更多国家的企业和投资商吸引到广西,这无疑为广西提供了一个走向世界的机会。广西旅游业的前途在于开发,而旅游是以促进人的流动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产业,随着广西旅游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横向的经济联合和对外开放的发展。
(二)实施争创旅游名牌的战略。广西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造就了广西良好的旅游环境,无论是享誉国内外的桂林山水还是北海银滩、德天瀑布等,对国内外的游客来说,特别是对国外的游客来说都会成为很好的卖点,尤其是今后每年都在广西举办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游客必然会大增。广西与东盟国家有地缘、亲缘、人缘、史缘、人缘等密切关系。东盟国家人口有5亿之多,其中祖籍广西的就有近百万,东盟各国的广西籍华侨华人们保留着广西人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以及祖籍地的血缘关系,地域、风俗接近,文化传统相似,旅游客源流向周期短,广西必须牢牢抓住如此巨大的旅游市场和商机。广西不仅要实现亚洲最佳乃至世界著名的休闲、度假等旅游胜地的目标,还要有若干个在亚洲乃至世界一流的旅游名牌产品来支撑。为此,广西必须对现有的旅游资源和产品进行整顿、提高,鼓励开发新的旅游产品,鼓励出精品、创品牌,建设起一批有特色、有吸引力的旅游景点,形成一批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旅游产品。如广西北海银滩完全可以通过加大投资建立起风光迷人、多姿多彩的海滨公园,使其成为“东方的夏威夷”。
(三)实施旅游产品综合开发的创新战略。广西的旅游资源丰富,广西旅游产业的发展有许多得天独厚的条件,但总体来说,广西的旅游产业创新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旅游产品仍处于初级品开发阶段,缺乏知识含量,许多地区的旅游业仅仅停留在以天然风光满足游客观光游览的需求上,未能开发出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旅游产品与项目,即奇异独特的自然景观与特定的人文景观融为一体,使人们在一次特定的旅游过程中获得知识性、娱乐性、享受性等为一体的多重满足的旅游地及旅游项目。如游客到桂林、阳朔、乐业天坑等景点旅游仅一天的时间就足够了,如果政府能对一些旅游景点、景区进行
综合设计,多增加一些文化和知识的含量,游客就会在此地逗留更长的时间。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柳州的奇石节就是旅游与文化、知识联姻的典型。通过知识与文化的包装,可以使旅游业从低级到高级,从粗俗到高雅,从原始到现代化。更重要的是游客从旅游中得到了欣赏,得到了启迪,得到了享受,达到了旅游的最高境界和目的,这应该是广西旅游业创新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广西的旅游商品大多仍停留在初级品的开发上,而且这些初级品老化单一,品种偏少。一些地区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仅有旅游纪念品、珍珠、陶瓷、牛角雕等,而一些老牌的旅游产品缺乏高品位、文化含量高的新产品去替代,显得旅游产品的后续力不足,严重地影响了广西的旅游市场的吸引力。因此,广西旅游业需要下大力气实现商品的创新策略,利用旅游业有很强的产业效应的特点,对旅游产品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促使旅游商品由初级品向高级品转化,从而推动广西旅游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实施旅游企业知识管理的战略。当代信息科技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把全球商业带进了“电子商务”时代。电脑和网络已成为最一般的管理系统,旅游业本身及旅游业的各个部门间,国内和国际间基本已实现互联,这样旅游业的管理手段和设施不可避免的要与各种网络联系到一起。近年来,在国际旅游业中,通过网上旅游销售、网络预定来推销自己产品的旅游接待,向国际旅游市场提供有关旅游信息等已成趋势,前景非常看好。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广西旅游业的管理手段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仍有差距,一些地区旅游业管理的手段十分落后,目前要在全广西建立起一个能为公开交流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的旅游信息网络还有一定的困难。但加快旅游信息网络的建设,实施旅游业的知识管理,这是推进广西旅游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五)实施旅游产品的市场营销战略。旅游市场不仅是旅游产品交易的场所,更是包括购买旅游产品的消费者(旅游者及旅行商)及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经济联系。旅游产品的市场营销包括市场调查、预测、规划、宣传、销售等一系经营活动的有机结合。因此,要求旅游行业充分掌握广西旅游市场的动向及发展趋势,了解市场信息,制定经营战略。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制订相应的价格,要充分考虑旅游产品的成本价、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及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产品主要面对的消费群体,按照市场发展变化的规律制订出合理的旅游发展营销规划。同时要加大旅游产品市场的宣传力度,利用广告、宣传品、各种招商洽谈会、新闻会等形式,介绍广西旅游产品的质量、优点、价格,吸引人们对广西旅游产品的关注与兴趣,从而扩大广西的旅游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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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避型金融创新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基础
“创新”(Innovation)这一概念,最早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1883——1950)于1912年出版《经济发展理论》(theTheoryofEconomicDevelopment)一书中首先提出。熊彼特观点,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生产函数,即企业家将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到社会生产体系的活动,“新组合”包涵以下内容:⑴引进新产品;⑵引用新技术;⑶开辟新市场;⑷控制原材料供应新来源;⑸实现企业的新组合。①熊彼特认为创新是理解资本主义体系以及发展的核心概念,创新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上述创新理论,在上世纪50年代引起广泛的重视,并首先应用于工业领域,技术创新成为一个流行词语。发韧于70年代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浪潮,促使传统金融业发生深刻变革,金融创新(FinancialInnovation)的概念应运而生,面对眼花缭乱的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产品,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探求金融创新原始动力,形成诸学派的创新诱因理论,而西尔柏(W·L·Silber)的约束诱导金融创新理论、希克斯(J·R·Hicks)和涅汉斯(J·Niehans)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戴维斯(S·Davies)和塞拉(R·Silla)的制度学派创新理论以及凯恩(E·J·Kane)的规避型创新理论影响较大。②
上述创新理论都不同程度触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性,凯恩理论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会产生金融创新。政府管制是有形的手,规避则是无形的手,许多形式的政府管制与控制实质上等于隐形税收,阻碍金融业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金融机构对各种规章的适应能力较强,因为需求增长会促进货币供给,扩大货币供给的过程可以采取许多“替代品”的形式完成,但是当金融创新危及到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不能按预定目标实施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同时,不同于传统工具的替代品又会为规避而不断生成,这样管制又将导致新一轮创新。管制与规避引起创新不断地交替过程,凯恩称之为“管制辩证法”(RegulationDialectic)。
法律学者对“法律规避”问题,基于不同的法系理念而持有不一致的态度,普通法系赋予规避者较大的自由空间,“非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因此英、美等国是金融创新的主要策源地;相反,大陆法系仅在国际私法以及税法的避税问题上进行探讨,而且相当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法律欺诈,所谓“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对之持否定观点。在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渐成共识下,法律规避问题似乎不合适宜,仅有朱苏力学者从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③,以及法律规避在社会转型阶段的制度创新作用的角度④给予肯定性的论证,笔者认为金融领域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具有以下合理性:
(一)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弊端的调适。任何法律不应以“良法”或“恶法”作以简单评价,因为法律利弊可视为一枚铜板的两面,所谓“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法律存在且不限于以下缺陷:⑴守成倾向,即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⑵法律规范框架中固有的刚性因素,法律具有地一致性与普遍性使解决个别案件面临困难;⑶规范的控制和约束的扩张性。⑤宽容对待法律规避创新是矫正法律自身负面影响有效途径之一:例如,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在发展变化客观环境中对稳定的法律制度的新解释或修正,使之在动与静、保守与变革、僵化与无常的彼此力量之间谋求和谐统一;法律规避型创新给予资质相异的个体在法律的原则性下进行不同回应,获取适己所需自由空间;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控制的反作用,法律的约束限制愈大,个体进行法律规避创新的动机也愈强,总之法律不能尽善尽美的客观存在,是规避型创新存在的合理依据之一。(二)法律规避型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优化。凯恩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好似跷跷板做游戏的两方,它们不断彼此适应和作用。管制的理由不外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然而管制固化形成特定利益集团,也不可避免引致管制失灵,既限制竞争、减损效率和剥削消费者选择机会等,而规避监管则可以打破旧利益分配格局,从而抛弃原管制不合理部分,继承其合理成分,增添新内容产生新管制,再管制实质上是对原管制的否定之否定。该认识也适用于金融领域,我国金融监管内容强调合规性,即金融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金融业务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势必向风险性监管转变,即观察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及其业务活动是否在合理风险范围之内,确认经营风险所在,并督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风险性监管为金融机构实施规避型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将与之相适应的不断完善。
(三)法律规避型创新提升银行业的经营竞争力。在我国旧体制下银行业务可以用存、贷、转予以简单概括,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入,证券、保险、信托等逐步构成对银行业的全面挑战,这也与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是相符的,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发展新业务,开辟新增长点,才能立于不败,其过程中也必然伴随突破旧框架束缚的法律规避性创新,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中心,在经济利益内在驱动下,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以法律规避型创新的方式不断在更高层次实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平衡。在此应强调,帐外经营,变相拆借资金等违规活动绝不是法律规避型创新,不突破法律秩序性要求是其底线,实现商业银行在法律框架下利润最大化追求是其内容。
二、美国银行业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实践
美国银行业在世界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过去四十余年的竞争中,进行了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体制等大规模创新,其中某些创新成果现在或将来会被我国商业银行广泛应用,因此针对美国若干案例的剖析,可加深对法律规避型创新的认识与理解。
美国金融从自由走向全面管制是以经济大萧条时期(1929—1933)为分水岭,尽管1864年《国民银行法》(TheNationalBankAct)以及1913年《联邦储备法》(TheFederalReserveAct)授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监管职责,但截至20年代后期美国金融制度基本上是自由竞争而不受管制,因此不存在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动机与实践。1929年一直牛气冲天的华尔街股市暴跌,并引出全球范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至1933年美国已有9000家银行破产,整个金融业瘫痪。检讨经验教训,人们普遍认为华尔街应对这场灾难负责,于是以《1933银行法》(TheBankActOf1933)为代表限制银行经营法律相继出台,到70年代构成全面监管法律体系,相应地法律规避型创新随之出现,形成金融自由化的浪潮,80年代后至今美国顺应潮流又放松监管,笔者在此仅从以下三方面对美国金融监管与规避型创新之间博奕进行择要分析:
(一)对利率限制的规避型创新。《1933银行法》授权美联储理事会对其会员银行利息率制定最高限,并规定商业银行不准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其后《联邦储备系统Q条例》(RegulationQ)进一步予以明确,1935年立法将Q条例扩大到非会员银行机构,1966年通过利率管制法进一步将该限制扩大到所有金融储蓄机构。⑥由于1933—1978年间利率较低,存款人的机会成本小,银行等存款机构仍保持较稳定资金来源。但70年代末名义利率大幅度上升,以致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存款大量流失,即“脱媒”(disintermediation)。同时一些投资银行设计了能提供安全和高收益的投资以及享有开支票便利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oneyMarketMutualFunds,MMMFs),引发银行业危机,为了争取存款,存款机构创设种种规避管制的方法:例如商业银行通过银行持股公司大量发行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CP);商业银行发行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存款证(CertificateOfDeposit,CDs);储蓄机构开发一种创新工具——可转让支付命令(theNegotiableOrderofWithdraw,NOW)帐户以及类似的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SuperNows);存款机构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开办将活期帐户与储蓄帐户相结和的,针对个人的自动转帐帐户(AutomaticTransferServiceAccount,Ats)与针对工商企业的SweepAccount;此外与MMMFs性质类似并与其直接竞争的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oneyMarketDepositAccount,MMDAs)等,大量规避利率管制的金融创新由量变积累到质变,1980年国会通过《对存款机构放宽管制与货币控制法》,从而开始分阶段取消Q条例对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限制,1986年3月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解除。(二)对分业经营的规避型创新。基于大萧条是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投机而引起的认识,《1933银行法》第16、20、21和31条确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规定投资银行不再接受存款或设立收存款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除可以进行政府债券投资以及用自有资金和盈余的10%购买等级较高股票和债券外,不能经营长期的证券投资,不得证券发行、包销、分销和经纪等业务,这些条款被单独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或称“格拉斯——斯蒂格尔墙”(Glass—SteggallWall)。⑦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银证分业经营进行反思,认识到其实质是由政府支持的金融服务业市场分割协议,而且金融自由化浪潮对银行业务发生地显著影响以及来自外国银行从事综合经营的挑战,促使美国金融业竞相采用创新手段规避管制,进行证券、保险、信托和银行的交叉经营,其内容即包括投资银行通过以上介绍的MMMFs进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金融工具创新,也有银行持股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创新。银行持股公司是指这样一类公司,它们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该银行董事会选举并对银行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持股公司获准在其他行业设立与银行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子公司,如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信托公司等。虽然法律上持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实际上持股公司是由银行建立,并受银行操纵的一种组织,仅为满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的设立“防火墙”(Firewall),规避法律的银行持股公司逐渐成为美国银行业主要组织形式,几乎所有大银行都归属银行持股公司,格拉斯——斯蒂格尔墙摇摇欲坠,1999年国会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结束了1933年银行法和1956银行持股公司关于分业经营的限制。
(三)规避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的创新。1927年《麦克菲登法》(McfaddenAct)限制银行跨行设立分支机构,形成美国特色的单一银行制,其结果正如美国纽约克肯塞咨询公司金融分析家洛威尔·希莱思所说:“美国银行在全球金融巨人中只是侏儒,虽然我们有最大的金融经济,但我们只有最小的银行。”因此美国银行业为突破地域限制,形成多种金融创新,最有趣的是围绕自动柜员机(ATM)以及销售终端(POS)的法律争议,货币监理署和法院先后判定ATM和POS机不是《麦克菲登法》第36条下的分支机构。⑧于是银行业通过ATM的设立实质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增强银行竞争力,也削弱了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效果,并且利用1956年、1966年《银行持股法》对银行的定义,设立多种经营形式的机构,例如非银行持股公司的分支机构、货款洽谈处、非银行的银行、国际银行业务分支机构、信用卡业务、对失败机构的跨行业兼并和存款人等打破跨行设立分支机构,80年代的立法尽管尚未明确解除跨州设立分支机构限制,但实际上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已经放弃,1994法律取消关于跨州设立分支行的限制。
三、我国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银行法律体系虽然刚刚建立,但迅速发展地经济现实以及WTO竞争环境作用,使某些法律规范形成制度障碍,压抑了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正如上述理论与实践证明规避型创新必然会产生。但与各国商业银行内在驱动型创新不同,我国创新类型是政府指导,即在政府推动或引导下,商业银行规避银行法若干不适形成的金融创新,笔者在此对近期争议较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团两种规避性创新进行深度分析:
㈠资产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AMC),从1999年4月至今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成立,对此金融界、法律界给予广泛的关注,尤其“债转股”政策争议较大,一些学者担忧这会成为国有企业的“免费午餐”。笔者认为AMC实际是在银行法律体系下商业银行债务重组手段的规避型创新,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据估计约25%,各别商业银行更高,在世界银行业中不良贷款比例排名居于前列,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但政策性和历史性的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加入WTO之前降低其不良贷款比例,以增强其竞争力,化解金融风险。债务重组是解决问题有效途径,然而债务重组方式除核销本金、豁免利息等债务减让之外,诸如债权转股化、资产清偿债务以及证券化等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不符,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等企业法人”;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AMC业务上属于金融企业,但无相应法律法规约束,可以自由接收、管理、处置国有银行划转不良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其可以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对债务人可以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综合服务,可以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债务重组手段和资本市场业务都是法律限制商业银行运作的,而AMC则综合运用,实现最大限度的回收资产,挽救损失。㈡金融集团,80年代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初期,由于制度建设缺乏长期规划,“摸着石头过河”,以及体制转轨时期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中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利益冲动,形成金融混业经营,例如:银行办信托、证券及保险;保险公司发行信用贷款,并设立证券营业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超范围回收存款,超比例发放贷款,办理银行业务;证券公司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代办储蓄,变相吸收存款,渗透进入银行业务。1993年初商业银行的大量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证券、信托和房地产领域,一方面造成股票市场和房地产虚假繁荣,另一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因此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规定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保险法》第六条、1998年《证券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分业经营原则。1999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我国成为世界上仅有的法律规定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竞争加剧,尤其是进入WTO后与“金融大鳄”抗衡现实,要求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呼吁高涨,尽管我国金融当局一再否认混业经营前景,但事实上政府始终默认规避分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创新形式,例如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全方位行业;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香港总部各自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以及非上市19家子公司,间接控股孙公司几十家之多;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平安保险公司全资拥有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以61%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⑨目前金融集团这种创新形式在WTO的冲击下,又有新的发展,例如:二月份光大集团受让上海财政局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正与外资保险接洽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已获中央银行批准,申报国务院的中信集团重组方案明确将成立三家附属公司,即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以及与保诚共同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众多国有、私有企业已单独或联合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山东电力集团的产业资本已成功控股英大信托投资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蔚深证券,并且是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与华厦银行第二大股东,这些都是证明金融集团作为分业经营法律限制的规避仍在一定期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入WTO,是中国的第二次开放,面对国际银行业同行的挑战,中国银行业必须“创新图存”,而创新内容除营销方式、服务手段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之外,法律规避创新也是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
【作者简介】闫海,(1976-),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E-MAILsea.yan@
①[美]J·A·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p73
②杨卫红:商业银行监管比较[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8.pp206-209
③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化[J].中外法学,1993年(6).pp20—26
④苏力:再论法律规避[J].中外法学,1996(4).pp12—17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pp402—406
⑥俞乔、邢小林、曲和磊:商业银行管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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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开展面向全部学生,促进了学生创业意识与能力的提升,但是由于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学生个体的差异化,使得每个学生不可能完全成为创业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创业法律教育目标进行科学的确定,并对目标进行科学的分层,一般应将教学目标分成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应将其面向所有的学生,并利用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为全体学生创业法律基本知识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第二层级,主要是利用实践活动中找寻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特点的高职生,利用创业法律平台和实践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法律教育,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层级学生的需求,确保有效资源得到最大化的配置。
1.2科学的进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
对于全体学生的创业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培养学生基本的创业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创业课程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在所开设的课程中增加法律方面的比重。若学生的创业特质较强,或者具有较强的创业意愿,并通过一定的培训后,使其系统全面的掌握创业法律知识,选用具有较强实用性、基础性的创业法律读本,并从创业准备、经营到纠纷解决和企业社会责任等对教材的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取,将其针对性和专业性体现出来,并以选修的方式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能力的提升,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创业精神和法律意识的有机结合和全面培养,使其创业过程中始终按照法律框架进行。
1.3注重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的改革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还应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刚入学的高职学生,应以基础教学为主,着重培养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经过基础知识学习后,就应引导学生将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应用于专业实践教学之中,注重创业主体的培训和实体经营的管理,并在整个创业实践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以促进高职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得到有效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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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发展旅游业必须重视旅游文化的弘扬。旅游文化包含社会精神与物质的财富,包括了建设文化、环境文化、宗教文化、服务文化、产品文化、企业文化甚至是酒文化、饮食文化等等。而文艺演出则在旅游文化中扮演着媒介的作用,可以以各种文化形式作为内容,对外进行传播,从而提高旅游业的整体实力。
那么,如何加强旅游景点的文化演出呢?
一是搞好规划、科学定位。文艺演出节目的开发,在立项之前就要搞好规划。在规划中首先要想到文化含量比重,并用文化对节目进行定位,使节目的编排更加符合地方文特色。同时,要在游客观看完节目后,进行及时回访,征求游客对节目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归纳总结,有针对性进行改进,真正使节目编排围绕文化走,跟着需求走,以便取得游客在心理上和感观上的认同。
二是整合资源、打造精品。要对现有的旅游景点文艺演出项目进行重新整合排队,实施精品战略,培育名牌节目。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给这些优势节目赋予文化含量,并进行深度开发、包装,使每个旅游景点都有自己一整套文艺演出节目体系。
三是突出特色、体现个性。旅游景点文艺要突出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独。将具有地方特色的节目在地区范围内的景点推广开来,形成规模,打造地区优势;结合各个景点的实际,编排符合景点特色的节目,使各个景点节目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使每个旅游景点都有自己独到的文艺表演节目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