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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用短短20多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生态和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导致本应在不同阶段出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在短期内集中体现和爆发出来。粗放式发展导致污染加剧,我国环境污染已从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从一般污染物到有毒有害污染物,形成了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态势,对生态系统、食品安全、人体健康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已难以支撑经济的高速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1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无序开发严重透支国人的生存环境,发展面临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的严重制约。针对危机,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我国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循环经济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其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是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矛盾的根本出路。
循环经济是按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运行的具有高效的资源代谢过程,完整的系统耦合结构及整体、协同、循环、自生功能的网络型、进化型复合生态经济,是一种以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流动方式为特征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可以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战略性的理论范式,从而从根本上消除长期以来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2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原则
传统工业经济是由“资源——产品——废物和污染排放”所构成的单向物质流动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强制把自然资源和能源开采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弃物大量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一次性的。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以及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只产生很少的废物。循环经济评价原则,简称“3R”原则:
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原则(Reduce),以资源投入最小化为目标。针对产业链的输入端——资源,通过产品清洁生产而非末端技术治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性开采与利用,以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为经济活动的投入主体,以期尽可能地减少进入生产、消费过程的物质流和能源流,对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生产者通过减少产品原料投入和优化制造工艺来节约资源和减少排放;消费者通过优先选购包装简易、循环耐用的产品,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从而提高资源物质循环的高效利用和环境同化能力。
循环经济遵循“资源化”原则(Reuse),以废物利用最大化为目标。针对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对消费者采取过程延续方法最大可能地增加产品使用方式和次数,有效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对生产者采取产业群体间的精密分工和高效协作,使产品-废弃物的转化周期加大,以经济系统物质能量流的高效运转来实现资源产品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循环经济遵循“无害化”原则(Recycle),以污染排放最小化为目标。针对产业链的输出端——废弃物,提升绿色工业技术水平,通过对废弃物的多次回收再造,实现废物多级资源化和资源的闭合式良性循环,实现废弃物的最少排放。
3循环经济与绿色GDP
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GDP的增长只是反映了人类为社会创造的财富,通常被人们视为经济活动的“正面效应”。然而,在GDP增长的同时也会产生“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类无休止地向生态环境索取资源,使自然资源从绝对量上逐年减少;二是人类通过各种生产活动向生态环境排泄废弃物使环境污染,或滥用资源使生态破坏。绿色GDP是为了克服GDP的缺陷而提出来的,它是指从现行的GDP中扣除环境资源成本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服务费用后的剩余国内生产总值,它为构架循环经济新体制指明了方向。
绿色GDP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把绿色GDP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和衡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是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不会过度消耗能源,不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有效途径。
绿色GDP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外在动力。我国必须改善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结构性调整结合起来,完善核算体系,建立绿色GDP,才能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化。
绿色GDP是政府介入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有必要把绿色GDP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作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使政府更科学更积极地介入并实施循环经济战略。
资源——经济——环境投入产出核算框架(绿色GDP是计算方法):绿色GDP=传统GDP-(生产过程全部资源耗竭+生产过程全部环境污染+资源恢复过程全部资源耗竭+资源恢复过程全部环境污染+污染治理过程全部资源耗竭+污染治理过程全部环境污染+最终使用全部资源耗竭+最终使用全部环境污染)+(资源恢复部门全部新创造价值+环境保护部门全部新创造价值)。
由SEEA的基本结构表可以推算出:绿色GDP=传统GDP-环境资源损耗-环境污染损失。
4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与实践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我国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3+1”模式,即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废物处置和再生产业。
在企业层面,选择典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物质小循环,也就是根据生态效率理念,通过产品生态设计、清洁生产等措施进行单个企业的生态工业试点,减少产品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目前,我国已在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上千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计,建立了30个行业或地方的清洁生产中心,1万多人次参加了不同类型的清洁生产培训班。有5000多家企业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几百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
在区域层面形成的中循环,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建立工业生态园区。目前我国有广西贵港、天津泰达、新疆石河子等11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试点。
在社会层面上形成大循环,重点进行循环型城市和省区的建立。目前我国已有8个省、35个城市、300多个地县开展试点,有的地区已初见成效。国家环保总局在辽宁省进行了以改造老工业基地为核心的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在贵阳进行了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构建新的产业格局为核心的循环经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废物处置和再生产业,建立废物和废旧资源的处理、处置和再生产业,以从根本上解决废物和废旧资源在全社会的循环利用问题。
5结语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化和具体化,是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矛盾的根本出路。立足于21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系列重大资源、环境和经济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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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经济观,与生态观是严重对立的,不但很不经济,而且从根本上侵蚀了经济的基础,使经济发展不但不可持续,而且前功尽弃。必须实现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生态观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提供了持续的源泉。目前,人们不仅认为“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而且认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人们的世界观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相应地也要从经济法律观向生态法律观变革,对法律制度不仅甚至主要不是经济分析和效率追求,而是生态评价和生态预防,为此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和重大的变革,让法律制度生态化,用清新空气驱逐法律身上的铜臭气味。不是经济观而是生态观才是科学的法律世界观。
二、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
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关系时见物不见人。①但庸俗的者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在分析经济关系时,甚至在分析一切问题时都见人不见物,以为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人的根本,才是深刻入理。但任何极端都是片面的,真理往往在两极中间,分析问题的真确方法是见人亦见物。因为人是一种物质性存在,根本就没有无物之人和无物之人与人的关系,人的独立平等、权利自由等都建立在物的基础之上。物之如何直接决定着人之如何,物之不存,人将焉附?物之不见,焉能见人?不见物,就不能见人。由于见人不见物,目中无物,人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无物的世界,只剩孤零零、光秃秃的人,不依于物的人;人是万物之主宰,自然资源环境只是人所主宰的对象;一切为了人,为了人,高山低头,河水让路,人定胜天。但“物极必反”,人怎样对待物,反过来物就怎样对待人。人们没有把自然资源环境放在眼里,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把人融入其中?人不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尊重和保护人?可以说,目前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以及它对人类的报复,正是源于长期以来的见人不见物、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极端漠视。
要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就必须实现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的重大变革。物是人之所依,物是人与人之间的牵线人和黏合剂,人与人的关系,几乎都是以物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几乎没有无物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随着物的丰富发展而丰富发展的,由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物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这直接导致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后者之物远比前者之物丰富复杂,从而决定了后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远比前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丰富复杂。要认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能就人论人,而应透过物去看人,以物度人。物是人类认识自己的一个基本视角,一面镜子,见物以见人,这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物不是一般的物,而是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的栖身家园、衣食父母、生存基础和发展前提。自然资源环境的上述性质决定了,一切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都是在自然资源环境中得丧变更的,立足其中才有客观真实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类根本不可能无视自然资源环境,充其量只是对它熟视无睹。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人类就会迷失家园而无家可归,就会无处安身立命,就不能生存发展。自然资源环境不是一般的物,它不仅是先决性、客观性的存在,而且是拟人化、意志化的存在,因此人们不能像对待一般的物那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反过来自然资源环境就怎样对待人,这种反作用力使得理性的人不敢慢待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认识自己和检讨自己的一面镜子,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是人性、人的德性的试金石,自然资源环境演化史构成了人类的道德谱系。自然资源环境教育了人,教育人类必须善待自然资源环境,善待自然资源环境正是善待人类自己。人们正是在不断改善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态度和关系上不断地发展完善自己的,如从“天人相参”到“天人相斥”,再到“天人相睦”,最后实现“天人合一”。①在这些演进过程中,人才真正成之为人。见人亦见物,才能实现自然资源环境法的最终目标———天人合一。
三、从部门法到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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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和特点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农业循环经济就是将循环经济理念应用于农业生产,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传统农业精华和当今高科技成果和手段,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它要求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物资的投入量和废物的排放量,通过农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和过程后各层次的物质和能量循环,实现系统物质再生循环,形成生态上与经济上两个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农业循环经济不仅要追求农业经济内部的良性循环,而且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的统一,最终追求的是融入社会层面上的“大尺度循环”,即在整个社会经济领域,实现工业、农业、生态之间共同发展和交叉利用。
(二)农业循环经济的特点
对资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是农业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农业循环经济强调的是在生产活动之初尽可能少地投入自然资源,生产活动之中尽可能少地消耗自然资源,生产活动之末尽可能少地排放生产废弃物。农业循环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1.综合性。农业循环经济强调发挥农业经济系统的整体功能,以大农业为出发点,按“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全面规划,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使农、林、牧、副、渔各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综合发展,形成产业集群。这样容易在集群区域内形成有特殊的资源优势与产业优势和多类别产业结构。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产业链中的主导链,并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与之连接,组成生态产业网络系统。
2.多样性。农业循环经济可以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充分吸收我国传统农业精华,结合现代科学技术,以多种生态模式、生态工程和丰富多彩的技术类型装备农业生产,使各区域都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各产业都根据社会需要与当地实际协调发展。
3.高效性。农业循环经济通过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综合利用和系列化深加工,可达到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废物产生、物质循环利用、消除环境破坏及提高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的目的,从而实现经济增值,降低农业成本,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使社会生产从数量型的物质增长转变为质量型的服务增长。同时,农业循环经济还拉长了生产链,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型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为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创造农业内部就业机会,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
4.持续性。农业循环经济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使物质循环利用,做到物尽其用,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能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常规发展为持续发展,把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的同时,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制约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
(一)土地资源短缺且利用不合理
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没有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就不可能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对于人口众多、耕地相对短缺又处在高速工业化的我国来说,问题就更加突出。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大,人均占有量少。2005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人均1.4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约相当于美国的1/8、印度的1/2。与1996年相比,不到10年时间,耕地净减少1.21亿亩;仅2005年一年,全国耕地净减少542.4万亩(《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特别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上海、福建等地的人均耕地已接近或低于联合国规定的“0.053公顷/人”的危险点,而农业大省山东省人均耕地面积也仅为0.081公顷/人。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市场价值显现,许多违法占地、乱搭乱建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合理有效利用和田块的荒废。这些不仅造成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也对短缺的土地资源造成严重冲击。
(二)水资源供求失衡且利用不合理
目前,由于农业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造成农业水资源质量持续下降,农业用水缺口逐年加大,农业生态环境恶化,水资源污染严重,进一步成为可供利用水资源供求失衡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3)报告,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1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一位,而人均占有水资源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4。并且全国各流域水资源状况南北方差异巨大,北方地多水少,耕地面积占全国的59.6%,而水资源量仅占14.5%,其中耕地占全国39.4%的黄淮海地区水资源量仅占7.6%;南方水多地少,耕地仅占全国的34.7%,而水资源占了80.9%。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为20%,但北方多数区域已经超过50%,远远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40%的警戒线。正常年份全国灌区每年缺水约300亿立方米,城市缺水60亿立方米。因缺水减产粮食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00亿元,影响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
(三)环境污染严重且生态系统退化
从20世纪中叶开始,我国为促进农业发展,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目前,我国化肥使用量占全球的30%。据测算,化学杀虫剂中被真正有效利用的部分仅为10%-15%,其余大部分则逐渐散失在空气、土壤和水当中,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更为严重的是化肥、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成为我国农产品和加工食品出口的最大障碍,大大削弱了我国农业和食品加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农业的粗放型经营,无序开采造成的水土流失、植被和景观的破坏、湿地面积减少、调控功能明显降低,使洪涝灾害威胁依然严重。
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表明,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的资源环境将会承受巨大压力,这种“资源环境的稀缺性”一方面会引发资源价格和环境价值的提高,加大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将促使人们对传统生产方式进行深刻反思,在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资源使用总量和减少废弃物排放的情况下,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经济需要和生态需求。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经济杠杆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代经济学认为,微观经济主体往往只关心本身的利润最大化,而很少关心外部成本或社会成本,产生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不一致的负外部效应,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将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比如征收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矫正外部负效应,实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财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制度创新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有利于循环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增加农业的财政投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建立循环型农业推进组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环境管理,为循环农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国家层次的循环经济立法相呼应,建立我国循环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保障体系与扶持措施。为此,我们要建立起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和收购、销售、运输、技术等服务组织,并制定出相适应的法规和政策,为农业循环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政府机制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其所需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对政府来说责无旁贷,并且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起这一艰巨的任务。因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要由政府出面组织生态经济领域专家对循环经济如何与农业发展实践结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并结合实践情况总结经验,制定出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干部考核指标,杜绝仅把经济增长的GDP作为唯一考核标准的现象。
(四)加强技术创新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农业循环经济是农业生产技术范式的革命,它必须以先进科学技术为支撑点,重点组织开发资源节约和取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技术和“零排放”技术;加强研制和生产对环境温和的新型肥料,减轻环境污染,提高肥料利用率;开发高效、低残留的农药,开发生物农药取代化学农药。通过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全面保护和改善环境,大力推行生态农业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能,逐步使其符合资源环境方面的国际标准,从而突破绿色壁垒,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倡导清洁生产和节约消费,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
(五)加强法规机制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政策调整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经营行为有利可图,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机制;另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鉴于大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较为缺乏和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当地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并通过立法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纳入地方基层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内,加强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重要性的教育、宣传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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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相邻关系立法宗旨,至少应包括两个阶段:
(一)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最小
相邻关系法的目的是为了相邻不动产的“便宜”,包括经济便宜和环境便宜。从相邻他方的角度来看,这种“便宜”实即“负担”,即经济负担和环境负担。经济负担设定的原则是益本(收益和成本)比较,即相邻一方因经济负担的设定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为经济负担的设定所支付的成本。环境负担是指为了环境的保全而对相邻不动产价值的实现所施加的限制,最常见的例子是:为了日照、通风、采光而对相邻方建筑行为的限制,即使受限的经济利益很大。从古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是环保需求低的阶段,所以,全部相邻关系的立法重点在于将相邻权尽可能多地赋予经济便宜需求,尽可能少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
(二)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扩张
我们现在正处于环保需求较高的阶段,理应改变以往的立法宗旨,将相邻权更多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即承认在某些环境资源保护情形下,相邻一方不动产可以对相邻他方不动产享有相邻权。在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时期,环境负担扩张的范围是不同的,但经济负担仍将在相邻关系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历史的将来阶段,完全可能出现“经济负担缩小、环境负担扩张”,“经济负担最小、环境负担最大”这两个较高级阶段。
二、相邻关系立法体系之重构
(一)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
公法相邻关系立法主要有环保法、建筑法、都市计划法。它们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生活环境、预防火灾、追求布局上的美感。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公法相邻关系将本应由私法相邻关系调整的生活事实包括进来。例如,《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就没有将通风、眺望、日照纳入,而是由公法调整,但上述生活事实较多地涉及到单个人的私益(尤其在农村),或人数较多人的共同利益(尚难称为公益,如公寓住户),由公法来调整,在法理上缺乏根据,也损害了“私益处分主义”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人稠地少的小国或大国(如中国)来讲,私人放弃相邻环境利益可以节约土地,意义非浅。所以,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应仔细分析不同的利益形态,环保法等公法中属于私法自治范围的应纳入民法典中,属于公益范围的应留在公法中。
(二)私法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地役权合同等合同相邻关系法和社区相邻关系法
私法相邻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地役权客体应不仅限于土地,尚应扩及工作物和空间,这样,在土地、工作物、空间这三个客体之间通过排列组合,可以形成多项役权。应通过诸如“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之役权”等例示规定,来引导提示民众,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例如,奥地利民法典就规定可在邻人屋檐上设定役权以浇灌己地花园等,这是土地对工作物的役权。第二,债权性环境保护合同应当列为有名合同,并通过调查研究确定典型条款,以起到减省交易成本、提高裁判预见度、提供公平尺度等功能,为相邻环境保护提供新的交易工具。第三,社区相邻关系法的性质为自治规则,应在民法典中用专条承认其地位、制定条件及程序等。
建议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中增列两条:一是规定地役权合同等合同相邻关系法可以为了环保目的(环保合同)、营业目的(营业地役权)等,改变或改善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中的绝大部分条款。二是规定社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团体、农村的村民小组)可以为了环保目的、其他目的制定规约。这样,体系就很清晰。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法本身的体系重构
是否可能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内单列一节规定环保相邻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各国民法典尚无此立法例。由于技术上高度困难,笔者不赞成单列,如果民法典总则或物权法总则中没有一般环保条款,可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内增设一个一般环保条款,如: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不损害或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原则。以此作为环境负担(即环境相邻权)的生长点,并统辖所有的环境相邻关系。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的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新制度的建立;其二是旧制度的功能增多;其三是旧制度的调整对象扩张。这三种方式是不动产相邻关系法自身对环保理念的回应,具体分析如下:
(二)邻地损害防免规则
可增加的新规则有:第一,对《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修改,形成新的规则。比如,规定在不可量物侵入轻微的情形下,亦可要求邻地负最佳防免义务或损害赔偿等等。这是一种高水平的环保,对于我国尚无可能。第二,台湾等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工作物、植物建造、种植的距离规则以及界墙规则来促进环保或防火。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就设定了这些新的规则(但《法国民法典》早有规定)。
旧规则的功能增多,表现在:第一,越界植物枝根规则最初立法意图仅是排除对土地经济价值实现的妨害,后来民众日益重视日照、通风、采光等生态价值,则此规则就同时储存了两种价值保护机能,这样的读解是从规则的历史语境出发的,并可贯彻到全部相邻规则中。第二,就《法国民法典》中的分界物规则而言,最初的意图是为了实现所有权的绝对性,并表达了对封建领主自由进入土地狩猎的厌恶心态。但实际上分界物既可促进环保(防止臭气、湿气、暗响、热气等),也可以破坏环境(过高的分界物会影响通风、采光、日照),所以其环保功能是当初立法者不可能预料得到的。
旧规则的调整对象扩张,主要是“不可量物及类似物”这两个概念内涵小外延大,将来出现的、未来民法典中列举的新类型不可量物悉可包揽无遗。
(三)邻地利用规则
目前立法通例仅承认管线安设、营建、通行等情形方可利用邻地。应当新增一条规则:基于环境资源保护目的,相邻一方可以利用他方不动产,但应以最小损害的方法使用之,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自然保护区等环保区域众多,与其毗邻的不动产上存在着私人权利,除了管线安设、营建、通行等以外,完全可能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需要利用邻地的情形。如:珍稀动物进入邻地,但又不能立即取回,需在邻地上喂养较长时间;珍稀植物生长蔓延,大片越至邻地,此时应排除越界植物枝根规则的适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鱼类等水生动物因季节性产卵,游至某设定了水权的水域,亦应限制水权的行使。管道安设规则涉及排污问题,其自始至终发挥着环保功能。
(四)水之相邻关系规则
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对传统水之相邻关系规则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使之发生了变化。如自然流水的相邻使用规则就被水权的优先权规则所取代。但在异地水域上享有水权的人仍需在邻地上设定引水权等,自然水(如雨、雪、冰)的排放规则也仍应保存,所以传统水之相邻关系规则既有应保存的部分,也有应舍弃的部分。
水之相邻关系规则最初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与当时的经济政策是吻合的。到环保意识较强的阶段,该规则很大程度上又起到了保护土壤资源的作用,这是一个功能转换的过程。
笔者以为应增设新的规则:为防止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等紧急事情,相邻一方可以优先于他方行使水权,或者可以使用他方土地上的储水,但应以不对他方土地资源造成重大损害为限,并应予以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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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循环经济与水能资源开发
1、能源的循环经济,亟待水能资源的开发
经济快速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能源支撑。传统能源开发采取的是“能源资源——能源产品——能源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发展模式,依赖的是储藏地下及数量有限的不可再生能源,通过增加能源消耗谋求经济发展的线形经济,因此,必须转变传统的能源经济发展模式,将循环经济纳入到能源开发中。而水能资源的开发,可以节约煤炭等有污染不可再生资源,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能源的循环经济要求。
2、水能资源的开发,亟待循环经济模式
水能资源的开发将给开发地周围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发展模式下,忽视了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等造成的影响,因此应积极倡导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在库区经济发展中充分吸收循环经济理念,把各项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使所有物质和能源在这个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库区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在积极发展水电能源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理论在水能资源开发中的应用
循环经济理论在水能资源中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建立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政策体系,鼓励水能资源的开发
人类的经济发展模式经历了从“高消耗、高污染、高消费”到“低消耗、低污染、适度消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目前最能代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模式,而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是构建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环节。在水能资源开发中要大力宣传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制定统一的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政策,引导消费者消费绿色产品和生产者生产绿色产品,从而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将“优先发展水电”政策落实到实处,转变能源的生产方式,使能源开发遵循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2、建立绿色经济核算体系,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的科学决策
绿色经济核算体系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绿色会计制度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水能资源开发中对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非常大,而在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消耗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成本并没有得到相应完整的体现。因此,应该改革企业和政府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建立完整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将水能资源开发过程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真实成本纳入到会计核算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从而建立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使水能资源开发更能体现出其真实成本和真实效益,从而有利于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科学决策。
3、建立与生态环境友好的开发体系,促进水能资源的有效开发
建立生态环境友好的水能资源开发体系,就是要从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个环节,优先考虑生态环境问题,促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能源的循环经济。
1)健全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的影响大而且持久。因此,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首先必须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肃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入;其次应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从源头预防水能资源开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生态问题,从而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量化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大多是从宏观定性方面进行研究,在微观定量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少,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定量研究并纳入到经济评价的更少。这样不仅忽视了项目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而且间接地扩大了项目的效益。因此,应量化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开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地制宜、选择对生态环境友好的项目。
3)优化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设计方案。据统计在设计阶段运用价值工程可降低成本25%~40%,因此在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进行设计时,应该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进行方案的决策,在保证项目价值不变或提高的情况下,充分考虑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多个备选方案中尽可能选择对周围动植物友好的设计方案,从设计角度将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校
4)采取积极的移民安置政策。大型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将带来大量的移民及安置问题,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对水能资源的顺利开发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移民及安置问题,除了采取传统的政府安置政策、库区后期扶持政策等之外,还可以研究采劝投资型”政策,让移民参与水能资源开发投资,使他们能长期分享水能资源开发的效益,并促使移民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将有利于水能资源项目的顺利开发。
4、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管理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期比较长,一般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此,运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1)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以当前的技术水平,新建大坝的设计、技术、建造等问题不是十分突出,但是历史上原有大坝的安全问题以及大坝的管理问题则不容忽视,应尽快从技术、经济、安全、环境和社会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权衡,对病险水库大坝进行综合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对病险水库大坝加以解决。另外,大坝的军事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现今全球恐怖活动频繁,国内也存在恐怖力量,比如种族冲突、历史遗留的移民问题等都有可能激化成社会矛盾,对大坝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2)加强电站的运行管理。首先,要根据项目用电、用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协调项目各功能之间的关系,研究制定电站优化运行方案,确保水电站和大坝的安全运行;同时要尽可能减轻水电站运行对水库水生环境的影响,确保下游必要的生态流量和鱼类等的基本生存要求,满足下游航运的基本要求等。其次,要协调项目的效益和运行安全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的关注运行安全问题,重视对项目的技改更新,防止运行管理中的安全隐患。第三,要建立确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加强水电站防洪管理,包括加强水电站防洪预案的编制,健全水电站安全度汛监管机制等。
5、加强水电站退役问题的研究
当前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并没有太多的从技术和经济角度考虑大坝退役的问题。从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角度考虑,水电站退役是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周期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应该加强对水电站退役问题的研究。
1)加强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技术经济分析。在进行水能资源开发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该事先从技术上和经济上考虑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出项目后期的发展方向。而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后评价研究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为后期运行管理和大坝退役提供指导。在项目计算期结束时,应该加强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如果使用新的投资来延长使用寿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则需要考虑水电站退役问题。
2)加强水电站退役后的技术经济评价。根据水电站拆除程度不同,水电站退役分为部分退役和完全退役两种。对于完全退役,除了要考虑大坝和辅助设施全部拆除的费用之外,更重要的是考虑大坝拆除后淤沙及水的下泄给下游带来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大坝拆除后对库区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对于部分退役,则需要考虑大坝的安全问题和维护保养成本等。对究竟采取哪种方式退役,需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目的是使水电站的退役不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可行,而且水电站的退役对项目周围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最校
三、结论
通过以上措施,以循环经济理论指导我国水能资源的开发,有效消解由于水能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水能资源开发的循环经济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季松:新循环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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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课程自2003年开始自建,2006年申报院级重点建设课程获得成功,2008年通过验收,同年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获得批准,2010年通过市教委的评估验收,同年获上海市精品课程荣誉称号,2011年获司法部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紧紧围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外向型人才的目标定位,经过10年的建设,该课程在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内涵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学生环保社团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一、教学团队建设
通过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等多种方式,逐步建成了一支优秀教学团队。这支团队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合理。主讲教师全部具有博士学位,其中三人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现有教授4人,正高:副高:中级比例为2:3:2。此外,有专人负责学校有机农场的实验,为环境资源法的教学实践提供了支撑。
教师团队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其中有主攻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自然资源法、污染防治法、国际环境法、环境金融政策法律、环境法律实务的教师,基本上覆盖了环境资源法理论和实践的所有领域。同时,团队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1人具有环保部门工作经验,其余教师都具有律师资格,能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教师团队部分教师具有良好得多学科知识背景,部分教师具有良好的双语授课能力,能满足培养复合型、外向型人才的需要。团队有着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现有全国性学会副会长一名,“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1名,“上海市浦江学者”1名,“上海市曙光学者”3名,“上海市晨光学者”1名。
二、课程内涵建设
1.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环境资源法学的体系更完善,多专格局已经形成。环境资源法学已经开设环境资源法学、自然资源法学、能源法学、污染防治法学、国际环境法学的课程,从学生的选课情况来看,效果良好。同时,鉴于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典型的新兴交叉学科,既与法学内部的二级学科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密切相关,又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学、可持续发展、生态学等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学教学中,逐步开设了环境金融法、环境行政法、环境健康法、环境经济法等交叉学科的课程。
在教学内容上,一是吸收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环境管理与司法实践新经验,结合我国和国际环境资源立法新动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环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法律救济等基本内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在注重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的同时,强化了灾害防治法的内容;三是对环境法律现象进行抽象与概括,系统归纳了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灾害防治法律制度等主要制度,为学习提供了极大便利。[1]
2. 适应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要求,构建研究型教学新模式
将启发式、参与式和研究型学习的教学理念贯穿于教学全过程,通过小论文、项目训练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学科团队科研能力较强,论文、专著、教材、国家课题、省部级课题、横向课题等成果丰硕,注重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
3. 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
结合法学类教育的特点,本课程为适应教学的需要,积极注重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第一,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学生每年有2~3次利用假期等时间进行社会见习、社会调查或实习;第二,学院已经与上海市各级政府司法局、市区县环保局、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多家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街道等单位签约,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可以定期安排学生到上述单位实习,增进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积极邀请优秀的审理环保案件的法官、从事环境纠纷处理的律师到学校授课或开办讲座,增加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感性认识。第四,在学校配合下建立了模拟法庭,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环境侵权案件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第五,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学生开展社会环保法律咨询等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 建立新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法
新的评价体系改变了一次考试定终身的评价方式,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与激励。 总成绩中包括平时作业、讨论课、小论文、实验研究和项目训练、期末考试等,期末考试采取开卷考试,考试题目多着意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思维的能力。[2]
三、教学资源建设
针对培养目标,学院一直抓紧教材建设,自编了《环境资源法学》(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和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环境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同时,教学团队专门编写了环境法典型案例汇编,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此之外,还建设了符合课程设计要求的其它教学资源,包括:PPT课件、电子教案、案例库、习题集、实训指导书,等等,并建立了校内网络课程学习网站,包括《环境资源法案例库》、《环境资源法视频资料》、《环境资源法试题答案》等多媒体课件、在线测试、在线交流等教学辅助资料,满足网络课程教学需要,并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开列并提供了丰富有效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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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及基本内涵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以牺牲环境、不计其数开发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严重的破坏了环境资源,使世界环境公害事件不断频发,并且已经危及到了人类的生存、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人类已经到了不得不认真反思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所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即传统发展方式必须改变。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渐形成。1980年国际自然与资源保护联盟的《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第一次出现了可持续发展一词,并在1980年联合国大会上首次使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这是一个全新的发展观,第一次将人类的发展与环境资源的保护相结合,给人类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它不同于传统的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为特点的发展方式,更不是那种停止发展的“零发展方式”。它强调以人类的环境资源为基础,在现有资源所能负担的范围内和环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得到切实保护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有三个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强调公平,即发展在满足当代人需求时,也公平的满足后代人对发展的需求。第二,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的质量,在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目标。它将环境资源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从多角度诠释环境资源保护和发展问题,它认为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和发展,需要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决策机制等社会诸多方面去推动,它同时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要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落实到国家战略之中。第三,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行集约型、生态型发展方式。使环境资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实现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
二、对可持续发展保障的法律分析
当前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在人们缺乏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然而面对现在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这些法律法规通常束手无策,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环境资源法制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构建。197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问题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使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多种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面世。现行《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这一规定为国家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立法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这为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宪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立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制定相关的环境单行法提供重要的参照。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在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市场主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资源保护,再加上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使得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相对滞后。例如《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未能全面的涵盖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未能全面涵盖资源保护等基本领域,污染防治法色彩浓,很少涉及到社会的环境侵害规制问题;多原则性规范,且与实施性规范相互交织,难以发挥有效调整作用;地方性环境资源相关法规缺乏长期规划,更多的专注于对当地当时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保护或者专注于末端污染控制问题,未体现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多作为政府政策且与相关法律存在矛盾。可持续发展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突出表现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未明确把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等原则。但是,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都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也显示我国的环境资源的法律和环境资源的政策之间的矛盾。第三,当前环境立法方面已经基本形成法制框架但其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它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规范,环境资源相关的部门法林立,而地方立法不足。第四,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前制定的,更多体现计划经济时代中的忽视环境资源保护,追求高消耗、盲目发展经济的环境资源法律规定,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第五,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部门权限不清。现行的法律、法规未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权限,而仅规定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这种立法突出的显现出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专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许多类似情况实质上是法出多门,重视地方法规和规章而轻视法律,这表现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一个缺陷。
三、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是动静结合的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是静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是动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如何实施,怎样实现。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将无从谈起。
(一)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1.修改现行《宪法》
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在相关环境保护法中加以确立,而且应该在国家根本大法中体现。因为《宪法》是综合性、全面性的法律,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多领域,而可持续发展是综合性、复杂性的过程,它必与国家生活的多方面联系,因此应该在《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2.修改《环境资源保护法》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没有可持续发展内容,应加以修改并作为指导思想,以适应保护环境与资源的需要。同时,《环境资源保护法》许多规定是对环境资源的污染防治而很少对原则性问题加以规定,这就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目标相违背,更突显了实施法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对环境资源保护法进行修改。
3.修改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例如,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体现国际公约的要求,提升对污染排放的控制标准,又要充分体现污染者治理的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当前,经济全球化,环境资源问题已远远超出了某一个国家的控制范围,由此带来的利益与矛盾问题也突显,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法律规定,否则由环境资源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将很难解决。
(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
1.加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普法的对象首先是领导干部,同时也要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到可持续发展执法中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实际司法行动扩大影响,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2.吸取国外先进经验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才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学习借鉴世界先进市场经济主体在建设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的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通过法律移植转化为国内法律,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3.改善可持续发展的行政执法
我国国家行政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管理活动。无论是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行政管理还是资源管理,行政执法都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手段。很长一段时间来,对于可持续发展主要方面即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环境和资源管理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一体化,这对于行政执法有很大的弊端,尤其在市场经济下与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不相适应。因此要有效地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必须从整个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考虑。
4.健全环境资源投入保障机制
环境资源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必须坚持以国家投入为主体,鼓励地方、集体、个人积极参与,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全社会各种投资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向环境资源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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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肇东地区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提升环境监测系统的水平
强化环境保护信息化,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化监控,增强环境应急工作水平,对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预警工作,给环境执法系统提交有效的执法根据,切实的为我市的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服务。我市在2006年开始建设环境监测地理信息系统,对我市的主要污染源实施了二十四小时的全线监控,进行这项工作的系统是依靠计算机技术作为基础,围绕GIS为核心,把数据库技术作为技术支持,达到了环境数据的输入输出和查询分析以及管理工作可视化的目的,更加方便的进行维护和扩展。在系统工作期间,这个系统不但帮助我市环保局对污染源进行了监测和预警,并且通过合理的数据组织模式,完成了对各类环境数据的分析和归档工作。我市一般会对主要污染源实施两个内容的监管:第一个是加强现场的监管监控,依法严惩违规事件,保证监控系统设备有效工作;另外一个工作内容是运用监控系统全程在线的进行监测,观察环境治理设备的工作状况,核查和统计各项环境数据,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有效凭据。
2.进行全区监控,处理违规
我市在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全程监控以后,这个系统产生了下面这些作用:因为这样的全程监控,有效的保证了环境保护治理设备的正常工作,防范了污染企业的违规行为的出现。由于我市对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大多数的环境治理设施都处在正常工作的状态,因为黑龙江市肇东市区企业的排污过程被全程的监管,那些原来会偷排超排的情况消失了;那些环保部门一检查就开启环境治理设施,而只要环境保护人员一离开就又关闭环境治理设施的企业也没有了,通过节省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来为企业节省成本的错误想法也被纠正过来,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显著的下降。全程监控系统真正的的发挥了监管功能,维持和巩固了污染物减排的效果,对整个黑龙江市肇东市区的环境水平改善意义巨大。把监控的数据定期的公布,可以切实防止有关企业在提交排污总量报告时弄虚作假。因为原来我市的环境监察部门缺乏检测手段,检测部门会或多或少的受到工作经费和人员数量以及工作任务量的制约,对有关主要污染企业不能实施全面具体的验收和监管,有的时候会造成监测的结论是全部达标,这样就不能真实具体的表现出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的排污行为。导致法律法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实施全程在线监控,可以快速的发现企业超排偷排的违法行为,并且取证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效的遏制了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强迫企业自觉的控制和管理好环境治理设施,保证了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了守法理念,增强了相关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
3.形成环保管理综合系统
肇东市区的环境保护管理综合系统对现在各种环境管理数据和审批内容实施了全面的整合,引入了先进的信息化理念,将污染排放企业报告的数据,环保部门的人工监督数据和自动监管数据,以及环境质量的数据,扩散模拟数据进行了完全整合。并且,还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征费管理,违规处罚管理和项目审批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统计,报表管理,企业申报和应急指挥等内容实施了全面具体的整合,完成了对各种环保工作内容的信息化运用。
我市应该一如既往的推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改变原来只重视业务建设而不重视信息化建设的状况,将业务建设与信息化建设一同重视发展,在形成高效的监测和执法制度的同时,提供全面的信息化支持。环境保护管理一定要和环境信息化合理的融合在一起,更好的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各个业务模块不能分割独立,要整体发展和协同进行,统筹和兼顾好各个核心环境管理数据的信息化建设,进而更高效帮助我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树义,汪再祥.中国环境法学三十年(1978-2008)[A].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C].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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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但是,资源环境也日益受到破坏。强化企业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对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 是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环境为企业提供了生产的资源,同时环境质量的优劣又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离开了生态环境系统的支持,社会经济活动将无法进行。社会经济在发展中创造大量财富,同时又使生态环境系统发生结构和质量变化。可持续发展是在经济增长、生态环境和资源储备三者间寻求发展的均衡,它以“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为原则⑴。进行环境成本核算,以环境成本为尺度对生态环境系统进行补偿是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2 是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需要
合理准确地核算环境成本是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确认环境成本核算范围,对其进行计量,形成成本报告,从而进行严格控制是环环相扣的过程。企业主动追求生态效益,获取绿色比较优势,是企业顺应绿色潮流,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获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环境成本核算不能单纯以降低环境成本来获取“成本比较优势”成本管理论文,亦不能仅仅为了获取“绿色比较优势”而制定过高的环境标准,应当权衡分析二者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最终实现的是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3 是弥补传统成本理论缺陷、完善环境成本理论的需要
传统的成本理论只反映生产中的直接消耗,反映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而环境的消耗破坏没有计入成本。这不仅导致了利润的虚增和税收的虚夸,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向企业注重短期利益、用牺牲环境和透支未来以换取经济的增长⑵。环境成本理论认为,环境资源是稀缺的,理应赋予一定价值并进行损耗补偿。将环境成本理论补充到传统成本理论中,使商品的市场价值较为准确地反映由于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环境的代价,有偿开发使用环境资源将会使资金的流向集中到环境成本较低的方向。
二、企业实施环境成本核算的障碍分析
我国实施环境成本核算己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实施环境成本核算不仅是必要的,而且非常迫切,但我国的坏境成本会计实践还非常少,当前我国还存在诸多障碍,制约了环境成本会计在我国的发展与实践。
1 观念障碍
(1)地方政府官员错误的政绩观与发展观
“唯GDP论英雄”是不少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绿色GDP没有获得地方政府普遍支持,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绿色GDP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需要有微观的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作为基础⑶。不少地方政府官员认为,经济发展不上去,饿着肚子谈环保就是一句空话,先污染后治理,已经被西方国家反复论证了许多年,要发展工业都逃不过这一劫。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2)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环境生态效益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成本越低,利润就越大。而如果企业考虑环境成本的话,总成本就会提高,利润就会降低,企业的经营者当然不愿意考虑环境成本了。企业经营者为了保证经营业绩实现,企业的经营者可能也会忽视环境问题。
对实施环境会计核算也缺乏动力。
2 制度障碍
(1)环境资源市场尚未建立
环境资源要充分发挥其价值,就要通过环境资源市场配置于最能发挥其作用的行业。环境资源市场的建立,将为企业获取环境资源提供了最佳场所和途径,同时也为以成本和价值为确认和计量对象的环境会计的推行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环境资源市场,这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想是格格不入的成本管理论文,这不仅有碍于全社会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也不利于环境成本核算的有效实施。
(2)环境(成本)会计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我国开展环境成本核算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引进环境会计理论。90年代,我国逐渐开展了对“绿色GDP”的研究,进而延伸至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与方法。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执行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准则,总体看来,这些法规对环境成本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
3 技术障碍
(1)环境成本的确认障碍
会计核算系统的首要问题是会计确认问题。环境成本基本确认标准可以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对基本确认标准的描述,如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等。但是由于环境会计要素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很难借鉴。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环境会计准则》,资源、环境、生态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很很完善,全国范围内只有废水、废气排放物等几项国家标准,虽然有关部委己下达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有关环境资源的规章制度,推进“三绿工程”,但这与环境成本核算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环境成本要素的确认具体标准就是缺失的。
(2)环境成本的计量障碍
会计计量是根据被计量对象的计量属性,选择运用一定的计量基础和计量方法对符合会计要素的事项进行货币量化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计量属性和计量单位的选择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人们对会计计量作用的认识程度、经济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计量技术手段的发展等条件⑷。在环境会计中,由于环境成本和环境收益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因此也就没有市场交易价格,所以,单纯以交易价格为前提就不能作为环境会计计量属性。目前环境成本计量的方法有历史成本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法院裁定法、比例法等等。由于环境成本计价方法多种多样,计量对象的多变性也使得在计量方法的选择上有时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3)环境成本报告的障碍
环境成本披露的模式和内容的不确定形成了环境成本报告的障碍。环境成本报告的模式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是环境成本信息与现行会计报表合并披露,另一种则是编制环境成本报表或者环境成本报告书的方式单独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对于这两种披露模式的选择和设计,目前会计界还存在许多争议,尚未达成共识。就内容而言,不论哪种形式,应包含哪些项目,哪些是必须披露项目,哪些是选择披露项目,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
三、加强企业环境成本核算的建议
1 对政府官员加强科学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教育
科学的政绩观就是既要看政绩给眼前带来的变化,又要看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影响,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后人的评判,其实质是用可持续发展的标准评价政绩,对社会和历史负责。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成本管理论文,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2 对企业的管理者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教育
社会责任观是以社会为着眼点,企业的目标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企业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社会责任而忽视经济责任,企业也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经济责任而忽视、逃避社会责任。2000年全球18个跨国公司制定了“社会约束”的生产守则(即社会责任标准),其中保护环境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中国企业要进入世界经济市场并和国外企业经营接轨,就必须在理性共识的基础上认同该标准所体现的核心理念,并积极参与其中,从而,应对全球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所带来的挑战。
3 充分发挥资源市场的调节作用
政府应抓紧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资源市场,彻底改变传统的环境资源使用模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健全的环境资源市场,可以促使环境资源配置于社会最急需又适合的行业和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资源的价值,促使环境资源自身价值的完全实现和社会价值的增值,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加强和完善环境会计立法
环境成本核算是环境会计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实施环境会计核算,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借鉴丹麦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该采取的做法是:第一,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扩充报表体系。第三,设立环境会计制度,即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5 明确环境成本的确认标准,合理计量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是依照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包括污染补偿成本、环境损失成本、环境治理成本、环境保护维持成本、环境保护发展成本等。从环境经济学角度把环境成本分为外部环境成本(社会成本)和内部环境成本(私人成本)⑸。
环境成本的计量单位不能仅限于货币,必要时可用非货币比,如实物来计量;环境成本的计量基础既可以用传统的历史成本,还可以用机会成本、边际成本、替代成本、公允价值等;其计量方法要考虑环境资源具有效用性、稀缺性、替代性、非交易性等特点。环境成本由于所涉及的内容复杂,其不确定性更为突出成本管理论文,因而要做到绝对精确是比较困难的。环境成本的数据虽然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并不排除它对决策的有用性。随着计量技术的发展,随着它反映和控制的内容性质界定越来越清晰,它提供的信息将会越来越精确。
6 完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模式
环境成本信息批露宜采用编制坏境会计报表或者环境成本报告书的方式单独披露环境成本信息,而不是环境成本信息与现行会计报表合并披露的方式。如果采用与现行会计报表合并方式披露环境信息,可能会出现有些企业利用环境信息调整企业利润,以达到避税或者上市等目的,而且环境信息和财务信息合并报送容易引起混乱,导致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会计信息的错误理解。
四、结束语
我们对企业环境成本的研究,分析环境成本核算存在的各种主观、客观障碍,提出各方面的解决对策,就在于要引导、监督企业自觉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培养企业环保意识,通过对环境成本形成过程中各因素的控制,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耗量、减少废弃物排放量,进而减少环境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协调企业发展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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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91-01
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措施及现状
(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二江源自然保护区平均海拔高度3335-6564米,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源头区域。区内的河流纵横密布、湖泊沼泽众多、雪山冰川分布甚广。由于保护区水资源蕴藏量超了过2000亿立方米,并且黄河、长江和澜沧江干流总水量的49%、25%和15%都是来自于二江源自然保护区,因此保护区被称为“中华水塔”,在全国范围内是最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之一。
(二)三江源保护区环境现状
近几年,由于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等多种白然和人为因素,白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己严重恶化。受全球气温变暖影响,冰川和雪山在逐年萎缩;区内密布的江河、湖泊也在不断的缩小;长期的滥垦乱伐造成大范围的草场和森林遭到了严重破坏;鼠害肆虐。最为重要的是,由于二江源地区植被和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水源的涵养能力逐年减退,致使源区中下游广大地区旱涝灾害、农业生产受到严重限制,己直接威胁到长江、黄河流域,乃至东南亚诸国的生态安全。
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现状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区内的生态补偿问题也随之不断显现。首先,国家对区内环境保护投入与现实所需差距甚大。国家虽每年对区内环保投资较多,但是由于保护区长期的环境问题,加上生态薄弱,保护工作艰难,因此出现了实施保护过程中的资金严重不足,难以与国家所投资的数额相对。其次,缺乏有效利益补偿机制。二江源白然保护区作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目前并未建立持续稳定的利益补偿机制。保护区白建立以来,相继实施了各项保护措施,地方财政大幅减收。另外,在实行草场休牧后,牧民的收入出现大幅下降。牧民日常生活燃料由原先的白产变为购买,国家对牧民饲料粮补助仅5.5斤,折合现金约2.48元,可见补助额相当低。根据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由于三江源地区属于退牧还草地区,其补助期限仅为2年。随着政策逐步到期,解决退耕退牧农户长远生计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巩固生态治理成果,而国家预算投入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长期依此现状区内居民的生计问题与政府财政收入的极大削减会对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更多的问题和矛盾。
三、我国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立法缺陷
我国目前对环境保护区的立法中现在明显的不足,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生态补偿问题只有一条规定,即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虽然该法对国家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给予了义务性规定,但是在并未明确究竟给予补偿的受益地区范围,由于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区内居民和政府而是为了整个国家的白然环境做工作。那么以二江源白然保护区为例,其保护目的就是为了二江下游的发展,而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区内居民被迫转业,而临生计问题,政府由于保护区内环境财政收入逐年下降,受损的是区内的农牧民和政府。国家在落实环境保护中并未给予相对应的补偿,而所谓受益地区又从何确定,难道需要区内各政府到二江下游各城市政府协商索要补助?可见此点的规定过于不切实际难以落实。
四、完善我国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补偿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完善保护区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立法,在个规定办法中对生态补偿的数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受益地区的范围及其补偿额度。其次,加大对环境保护区内生态补偿的资金投入,使其与当地居民及政府所牺牲的利益相对等,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公平正义。最后,完善各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设置,明确规定生态补偿工作中的各项补偿问题的解决对策。通过上述几点建议,相信在国家的支持和保护区内居民的大力配合下,我国环境保护区的环境将日益改善。
二江源白然保护区的环境在各项政策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人地矛盾依旧严峻。由于区内很少有工业等现代型经济发展行业,因此多数居民年收入均来源于畜牧业、和种植业或虫草采挖等传统生产方式。在退耕还林的措施中,许多农民被迫放弃土地而从事其他行业,但国家在农牧民补助方而的投入并不充足,造成了许多的农牧民而临失业、举家落难的现状。无论在我国的哪一个保护区中进行保护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环境利益,国家不应该以牺牲保护区居民、和政府的利益为代价,在有效推进各项保护环境政策的同时应该兼顾维护区内居民的利益,在有效维持他们生计的同时保护环境,才能做到更好的可持续发展,为全国各发达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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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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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的含义
(1)国土资源按字面的理解,便是一个国家的土地资源,这是对国土资源最狭义的概括。
(2)国土资源指代国家的各种自然资源,是矿产、水、土地、海洋、生物等多种资源的总称。
(3)国土资源是指由一个国家的管辖支配的自然资源、环境资源和经济资源。
(4)蔡守秋教授在《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为国土资源进行了最广泛的定义,所谓国土资源,是指一个国家管辖下的陆地、海洋和空域及其带有的全部自然资源。
二、国土资源的特点
(1)性,由国土资源的含义可知,国土资源受一个国家的管辖,其带有丰富的整治色彩,具有高度的性。
(2)生态整体性:国土资源是指陆、海、空及其间的所有自然资源的总和,其含义表明,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所有资源的总称,具有整体性。
(3)价值多样性:国土资源无论是从狭义还是广义上来说,都体现了其价值多样性,其价值多样性来源于国土资源的稀缺性和可利用性,例如森林可以作为原木材料,也可以作为防风防沙的自然屏障,又可以作为净化空气的自然空气净化器,其本身就带有多种价值属性。
三、国土资源规划与治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整体性原则:国土资源是一个相关联的整体,不可分割,且本身附带的原料作用和环境作用也是矛盾的。因此,在国土资源规划与治理时,应统筹兼顾,切不可顾此失彼。在衡量利弊时,应具有大局观和前瞻性,从国土资源的整体性原则出发,做出正确的决断。
(2)环境资源产权原则:此处的环境资源产权特指国家集体或个人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国土资源规划与治理过程中,明确资源产权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有效的提高国土资源利用效率,明确国土资源分配和利用原则。
(3)利益公共性原则:国土资源虽为某一具体的国家所有,但是对全球各个国家都产生深刻的影响。因为自然环境中的空气、水、森林和动物等资源同属于整个生态环境,并不会因地域划分而被分割独立。国土资源从这一点上来说,具有关于全球人类生存的利益公共性,因此,在国土资源规划和治理中,要深入贯彻其利益公共性原则。
四、国土资源规划与治理法律制度的优秀经验
(1)重视国土规划与治理,国土规划和治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缩小贫富差距,降低社会失业率和犯罪率。
(2)实现国土资源的均衡开发是国土资源规划和治理的终极目标,国土资源规的规划和治理不能出现极端化现象,否则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国土资源的均衡开发,对于平衡地区经济,带动各地区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树立国土资源规划与治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国土资源的规划和治理要想顺利进行,首先便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以法律来框定具体的规划和治理措施,简而言之,就是让国土资源的规划和治理合法化。
(4)国土资源规划和治理的系统性,国土资源规划和治理是一个连贯的过程,重视其系统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规划和治理效率。
(5)国土资源规划和治理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国土资源规划不能只是纸上谈兵,而是应该落实到行动中,因此,规划和治理措施应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保障规划和治理行为的可调控性。
(6)国土资源规划和治理的广泛参与性,国土资源的规划和治理不能单靠国家政府,还需要集合各方的努力,共同参与到国土资源的规和治理中。
五、完善我国国土资源规划与治理法律制度的对策
(1)以可持续利用为宗旨:坚持可持续发展是国土资源规划与治理的重要前提,只有做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才能确保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确保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关于国土资源规划和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旧存在着很大的空白,有些方面仍然存在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因此,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让规划和治理工作变得有法可依,自然便会为今后的规划和治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向。
(3)各级各部门必须以身作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国土资源规划和治理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涉及面极广的系统性工程,必然会牵扯到各方利益,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身在其中,应洁身自好,秉公执法,对于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不搞特殊对待。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造成我国国土资源短缺,国土资源利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密集的地区人口分布和巨大的自然环境压力,因此,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提高国土资源的利用率,使我国的每一寸土地都能迸发出其具有的最大的经济价值,这是国土资源部门和立法部门需要通力合作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国土资源规划和管理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形式主义,宣传力度弱等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一定可以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机制一定可以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