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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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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

篇1

1 燃气管线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对地下管网缺乏规范管理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旧城区的改造,给燃气管道敷设带来了便利条件,给发展燃气管道用户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管理的条块分割,对地下管线缺乏规范管理,少数建设单位不按规范施工,有些市民安全意识薄弱都给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增加了不少安全隐患。局部地区严重威胁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1.2 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燃气管网

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是埋设在城市中的严重安全隐患,少数居民乱搭乱建,有的占压在燃气管线上,有的将燃气调压设施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燃气抢修维修人员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只要燃气管网及设施被损坏漏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燃气管网和设施上违章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如相关的城市管理法规不健全,过去城区地下管线施工没有完全纳入建设规划监管的范围,导致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有经济利益驱动的原因,有的单位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在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燃气管道上及调压设施旁乱搭门面房,也有的单位和个人为扩大占地面积,私自在调压箱安全距离的空地内搭建扩建各种违章建筑。有的违章建筑内住人,有的违章建筑内开饭店、开茶楼,有的违章建筑内做厨房,一旦燃气管道被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其后果难以预料。

1.3 道路和建筑施工损坏燃气管道

道路和建筑施工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地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燃气管线及设施被施工挖断及损伤的现象时常发生,屡见不鲜,少数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破坏了燃气管线隐瞒不报,也不通知燃气企业维修,仍将被损坏的燃气管线掩埋地下,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事故隐患。

1.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

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公司现场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质监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有的沟槽深度达不到要求,有的钢管在埋设过程中,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钢管,或将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地下,使被损坏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加上南方土壤潮湿,从而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使原来可以使用 20 年-25 年的管线只能用 10 年,甚至更短的时间,会因管线锈蚀穿孔而漏气,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埋下了安全事故基因。

1.5 用户私自改装燃气管线

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按照燃气管线要求,应采用明装,不宜采用暗装,穿越卫生间不应有接头,外加装套管,但少数居民用户为了装修外表美观,私自改装户内燃气管线,将燃气管线密封在装饰墙内,有的甚至隐蔽在整体橱柜内,没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也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和用户的用气安全造成长期隐蔽的危害。一旦燃气泄漏,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

2 预防与控制对策

2.1 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上违章建筑的危害性

各级政府都必须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上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加大拆除违章建筑的力度。近几年来,市政府成立了专项工作协调组织,按照谁搭建谁拆除、谁批准谁协调的原则,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拆除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把燃气管道上的违章建筑大幅度降下来,提高燃气管道的运行安全系数。在具体做法上,把拆除违章建筑和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结合考虑,对于拆除难度很大、拆除资金很多,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又具备条件,且费用比拆除费用低的开始考虑管道改线设施移位。

2.2 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地下管线施工报装审批程序

规划、城建等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核发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或影响到地下燃气管线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先与燃气安全主管单位及管线业主单位进行衔接协商,工程施工范围大、工期长的建设项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召集各地下管线业主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再核发工程施工建设规划许可证,以控制施工外界因素损坏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的发生。

2.3 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的监管工作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理制度和监理程序,另一方面公司要提高燃气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他们熟悉燃气设计安装规范标准。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材料选择,沟槽开挖,防腐处理,管线焊接,管道铺设及竣工验收等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且要明确责任人,确保燃气管线达到国家燃气安装质量标准。

2.4 选择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城市燃气管道

逐步选用钢骨架PE、PE 管等新材料,采用新型连接方式的燃气引入管。结合西气东输工程对输送天然气要求,对老的燃气管道,可以采用穿 PE 管技术,

管道内衬技术,逐步对有隐患的燃气管线进行改造。

2.5 加强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巡查工作力度

对燃气管线调压箱、阀门井、凝水缸等设施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按照燃气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调压器、阀门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同时利用先进的燃气检漏仪器设备,有重点地对管线进行检测。

2.6 加强对市民进行维护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宣传工作

利用新闻媒体、电视、报纸等向市民宣传维护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及地方燃气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树立自觉维护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

3 结语

燃气事业是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是一些提高燃气安全运行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城市城市燃气管网俺去那运行的管理,需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更多种方法和手段。既要依靠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又要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最重要的是依靠公司的领导和员工,本着对社会、企业、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篇2

第三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销售、安装、维修燃气设施、器具以及从事燃气规划、管理的,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钢瓶的安全监察;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政府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管道燃气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集。

第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安排燃气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同时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维修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还必须取得师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专业验收和建设部门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燃气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灌装、运输、输配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前(含表具)的供气设施归供气单位所有,表具后的供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工业、公建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燃气设施(含支线阀门)归供气单位所有;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第十五条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检定;液化气钢瓶、储罐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工作,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应事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禁止用户擅自安装、拆除、迁移、变更、维修燃气设施。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抽水井、阀门井、调压室、输配管沿线等重要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迁移、遮挡、覆盖、涂改管道燃气设施及其标志。

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上或在国家规定的安全隔离间距内堆放物品、垃圾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单位应予自行拆除。

禁止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隔离间距内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禁止向燃气设施倾倒或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

第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隔离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办理安全监护手续,并提供施工、保护方案,商定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在施工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区域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记,并由供气单位派员现长;

(二)不准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准挤压、碰撞管道燃气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设施不受损坏;

(三)不得搬运、迁移、启闭调压箱(柜)、抽水井、阀门等管道燃气设施;

(四)确需动火作业,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五)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供气单位报告,组织抢修。

第四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取暖器、烘烤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调压器、燃气车用套件等器具。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后,贴置鉴别标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器具,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的单位,必须在本市设有固定的或指定的维修点(站),具备及时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及维修的条件。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并定期公布适应本地使用的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二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单位经营的或者特定品牌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违背用户的意愿搭售商品。

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安装质量,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立燃气供应单位除符合工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并与用户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设施,其厂(站)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具有长期稳定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三)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企业章程;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设立燃气供应单位,除按规定程序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二)向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有关许可证;

(三)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

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分别在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二十七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事先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气源或代储存、运输、充装液化气。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连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七十二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前,供气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瓶装液化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允差范围。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抽取残液。瓶装液化气充装量少于规定标准的,供气单位应退还不足部分价款。

禁止超重、欠重、漏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气瓶出厂、站。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便于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价格,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法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用气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或增加用气量的,应向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气方式、性质、数量、时间、结算、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燃气用途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向燃气供应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连续两次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第三十七条管道燃气用量,由燃气供应单位定期抄量。燃气计量表具发生故障,按上一次抄表前四个平均用量计算当月用量。用户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用户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燃气供应单位缴纳检测费并更换计量表具,并按前四个月的平均用量调整燃气费。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在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擅自安装管道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供应单位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燃气器具;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以及倒灌或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

第七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保证用气安全。

第四十一条燃气生产厂区、储罐区、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均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四十二条瓶装液化气灌装必须在储灌站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用槽车、大钢瓶直接向小钢瓶灌装液化气。

禁止使用超期、漏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的液化气钢瓶。卡式炉气罐不得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气。

第四十三条燃气供应单位使用的钢瓶和调压器,必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厂的合格产品,并应建立原始台帐,分别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十四条燃气运行工、维修工、灌装工、槽车押运工、驾驶员、危险品专管员、销售维修工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和电工、电焊工等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上岗培训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五条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

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适时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设置、公布用户安全维修专用电话。

用户发现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告;燃气供应单位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实施抢修,不得延误。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因泄漏引起中毒的,应立即报告供气单位,并采取关闭阀门、通风等防护措施。

发生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事故,应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劳动安全监察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供气。

第四十九条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和燃气器具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的;

(二)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供气热值、组份、压力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超重、欠重、漏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气瓶出厂、站的;

(五)销售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试验或适配性试验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抢险队伍、配备消防设施,未及时抢修燃气设施故障的;

(七)燃气供应单位擅自停止供气或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八)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资质条件从事燃气供应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实行燃气设施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

(三)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向无经营资质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提供燃气气源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的;

(六)擅自在管道燃气设施上或在安全隔离间距内堆放物品、垃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或向管道燃气设施倾倒和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的。

第五十一条在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漏气,不保护现场、不及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赔偿造成的损失外,并可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组织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由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3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经营与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和小区自供的管道液化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经营燃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

(四)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燃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燃气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营瓶装燃气的,还必须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第十四条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经营城市燃气。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或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合并、分立以及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提前1个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燃气质量。经营管道燃气的,燃气压力、流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

第十七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确保用户生活用气的措施。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需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以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新型合成气化燃料必须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检验合格,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维修、抢修和报警电话,并通告用户。电话应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户更变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气费。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价格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价格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通过多种形式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第二十七条燃气设施必须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控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须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施工。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采取其它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燃气器具的,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生产不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燃气器具的,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

燃气器具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在市场上销售。

第三十二条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改装与维修,应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改装或维修。

第三十三条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件,并定期进行检验。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送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钢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二)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置钢瓶;

(五)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拆修瓶阀附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运输燃气、必须向公安、海上安全监督、铁路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和通讯设备,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抢修预案。

第三十七条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八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燃气事故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三)侵点、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

(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或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的,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

(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

(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

(四)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

(五)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它用作燃料气体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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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

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

(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第三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伤亡、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燃气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从燃气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

(三)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四)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金属管道和阀门等燃气设施;

(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六)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钢瓶、调压器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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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燃气作为清洁、高效、方便的燃料,成为一个新型发展的行业。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有了迅猛发展。一方面燃气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减少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流动和易扩散的特点,稍有疏忽,发生泄漏,极有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一、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燃气管道进入了千家万户,燃气安全隐患逐渐增多,燃气安全管理任务日益繁重,而相应的专业技能人才匮乏,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势在必行。天然气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能源,现在处于快速发展期,但燃气安全管理上往往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变被动为主动,目前很多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大多是事后处理、事后总结经验教训,不注重事前的安全控制,这种管理模式具有很多弊端,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所以应该坚持科学化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时刻警惕着,让安全管理成为一种习惯,让一切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目前,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大部分为新建,很多燃气企业从思想认识上有所放松,不注重燃气安全管理意识的培养,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燃气安全管理是燃气企业发展的前提,由于燃气的易燃易爆,操作要求严格,如果安全管理不严或者操作出现问题,就可能颠覆企业的前程。以上分析可见,加强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很有必要,通过严格管理、严加防范、采取措施,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新时期下,城市燃气管理的各项措施

1、加强燃气设备维护管理

燃气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是一项长久的工作,因此必须对其加强日常管理。一旦燃气设备中出现了损坏部位,又没有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事故。因此,必须加

强对燃气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力度,掌握燃气设备的整体运行状况,对于如何做好日常设备维护与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1规范燃气设备的维护保养流程,具体操作包括燃气管理部门制作标准化维护记录表格,员工定期按表格上要求的内容一一进行维护,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对表格进行检查,从而确

保维护与核查工作按时按量的完成;

1.2建立隐患闭环管理流程,具体操作包括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燃气设备出现了安全隐患,班组要及时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就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每周定期跟踪安全隐患处理进度,直到隐患处理完成,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管理流程。通过设备的隐患闭环管理,可以将各类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最终实现燃气设备的正常、安全、

有序运行。

1.3制定燃气设备维修管理策略当燃气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及时维修,在对设备进行维修时首先要对故障的后果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包括:安全故障、运行故障、非运行故障及潜在故障四种形式。针对故障形式的诊断方法包括:依据设备性能进行检测、凭借人的感觉检测等。工作人员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每台燃气设备的维修方案,并在维修

后将维修的相关数据和经验记录下来,建立一个设备故障数据库,既能够使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维修手段,又能够作为培训材料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

2、加强燃气节能技术的管理

2.1加强燃气负荷管理

随着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燃气负荷会随时间推移而改变。在我国燃气正在向以天然气气源为主导方面转变,这就促使我国燃气系统的规模变大,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增长趋势。在燃气系统中,燃气负荷数据对项目规划、工程设计中设施和设备容量的确定、运行与调度以及工程技术的分析研究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对于加强燃气的利用率、节约能源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城市(镇)燃气规划、设计中,对于需气量的基础数据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研究,以便与可供燃气资源协调,确定系统的配置规划、讨论项目的经济性和建设所需资金,计划生产、落实气源、安排燃气输入计划、调度燃气储库、计划燃气各系统中各种设备装置等环节中统筹兼顾,提高燃气的利用率。

2.2加强燃气利用的管理

为了能尽量回收燃气资源,减少浪费以达到降低污染,节约能源的目的,通过燃气输送单位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来提高燃气的利用率,同时可以对各工序燃气单耗、燃气回收等设立经济技术指标,通过制度上的措施来调动广大技术工作者和一线工人的能源节约意识,为加强燃气的节能、降低碳污染在制度上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在技术管理上也要注重燃气系统跑、冒、滴、漏的预防和治理,燃气的泄露不仅仅是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安全带来隐患,给环境带来破坏。对腐蚀较为严重的区域要及时更换管道等设备,要切实的减少燃气泄漏对节能工作和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即要保障安全的生产,也要注重燃气的平衡。通过一些有效的措施,使燃气节能及指标能落到实处,使整个燃气系统达到科学、合理的平衡,争取燃气基本实现零排放。

3、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政府要不断提高和加强对燃气供用安全的管理和监察工作,制定全面、切实、有效的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并提高制度执行的力度和规模。对各类违法违规供用燃气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执法,实现燃气监管工作的联合化、常态化,从而更好的提高对燃气管理的水平和效果。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供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对燃气供用的安全意识。切实规范燃气市场,加强对燃气设备、燃气具等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尽可能的消除和降低燃气企业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从而确保我国城市燃气供用的正常、顺利开展。

4、规范燃气行业管理

只有规范行业管理,才有规范的行业安全。在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燃气主管部门要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相关的燃气管理法规,在市场的管控中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建立

和规范燃气市场。要规划管理审核燃气项目,调节燃气的供需矛盾,用政府手段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建立政府特许的经营制度,防止资格不够、条件不全的企业混入,给燃气安全管理埋下隐患。要加大燃气运营的监督检查,对无资质或资质过期、条件不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必须按照新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严格惩处。

5、强化燃气管网的隐患整治

要充分利用全国油气输送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网安全整治、全国范围内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的契机,加强燃气管网的隐患排查整治。一是进行管网更新改造,结合燃气管网风险评估情况,对高风险的管道、附件进行更新。二是加大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整治力度,要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占压的危害性,加大拆除力度,提高燃气管道的运行安全系数。三是严把地下燃气管线施工审批程序,凡涉及到影响地下燃气管线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与管线业主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控制施工外力因素损坏管线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四是加强对燃气设施管线的安全巡查工作力度,按照燃气行业标准规范强化管线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巡查,确保管线处于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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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十六条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第二十三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第二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第二十七条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维修。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第二十九条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第六章燃气用户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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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的施工具有质量隐蔽性及质量波动性的特点。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所具有的隐蔽性使得质量监控存在很大的困难,极易造成管道事故隐患的存在。而且,燃气管道施工中受生产环境与施工条件等因素影响,其质量也存在较大的波动。这两项因素造成了燃气管道的施工控制工作的困难,造成了现代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难点的存在。为了保障现代城市燃气管道使用安全、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必须对燃气管道使用特点进行分析与探讨。针对燃气管道施工特点以及影响管道施工质量的因素进行科学的控制。以燃气管道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保障城市燃气管道使用安全、促进我国燃气能源综合利用脚步的加快。另外,燃气管道所具有的终检局限性也使得燃气管道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重要性尤为突出。燃气管道工程必须通过严格的施工质量控制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质量,以此避免终检局限性对整体工程使用的影响,保障城市燃气管道使用安全。

一、燃气管道工程的基本特征

1、管理复杂

管道工程中涉及材料与机具的多样性,决定了管理的复杂性。首先,因为在实施工程中沿线群众的不断阻挠导致施工单位不能顺利地施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对其不间断地做思想工作,工作的结果又不可预知。其次,虽然对线路进行地质勘查,但地下地质条件不能完全明确,而各种管件的角度和各种支线的材质不同,导致局部位置的材料不能使用,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最后,各个管理方的人为因素。由此看来,燃气管道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是十分复杂的。

2、管理困难

管道施工的流动性为管理增加了难度。一般的企业施工有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和固定的生活,而管道施工项目的人员属于流动作业,在一年内就要跨地域施工作业,尤其是有时候为了抢时间或天气,施工人员通宵达旦地在作业。施工的流动性给施工人员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而且,很多的燃气管道工程都是翻山越岭,施工人员的生活极其单调与乏味,从而导致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工作效率不高。

3、施工质量管理问题

管道施工采用多个台班同时连续作业的施工流程,而且纵深线路很长。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与监理工程师不能随时在现场监督,而施工人员则在没有管理监督的情况下,施工时会采用不负责任的施工方法,导致工程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而管理人员对此却又毫不知情。

二、燃气管道施工工程管理的有效措施

1、提高施工企业认识,促进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开展

针对燃气管道建设施工的重要性,现代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施工企业施工管理工作认识的提高促进企业施工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施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同时,以施工质量为中心开展全员施工管理意识的培养。通过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人员质量意识的提高促进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开展,保障城市用气安全。

2、注重燃气管道施工基础工作,促进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燃气管道施工管理中,应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的分析为基础开展燃气管道的施工管理。通过对设计图纸的分析与探讨使施工技术人员明确施工技术要点、明确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而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设计图纸对施工现场进行踩线与勘查。同时了解施工中的障碍以及与设计图纸不符内容,以此确保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设计图纸与施工方案能够真正指导燃气管道的施工。

3、强化燃气管道开挖施工的控制与管理,保障施工安全

在燃气管道施工管理中,管沟施工是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对管道沟槽开挖进行管理。根据图纸情况合理处置沟槽基础。如遇土质松散的情况,应在施工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塌方及管道下沉情况的发生。利用机械开挖与人工配合的方式保障挖掘机的工作安全。同时对沟槽进行模板支撑、对沟槽底部进行沙石垫铺,必要时还应对管沟底部进行夯实,以此避免管道下沉对管道安全的影响。

4、燃气管道焊接施工管理的分析

燃气管道焊接是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的关键。在燃气管道施工中,施工企业应在管道焊接前编制科学的施工方案,同时对焊接工人的操作资格进行验证。根据《焊接工艺规程》以及技术人员的论证编制焊接工艺卡,以此作为焊接施工过程中管理的标准。另外,在焊接前还应对焊口两侧进行清洁。将组对定位作为焊接质量控制的关键,以对口器进行辅助对可,为焊接工作奠定基础。做好上述基础工作后,燃气管道焊接过程中还应严格控制焊条角度与焊接速度,以此控制管道接头的质量。根据管道焊接要求进行打底层的焊接,确保焊接质量。做好打底层焊接后,应对打底层的焊渣、飞溅物等进行情况。并注重充填层焊接时坡口处的充分融合。对吼清除焊缝表面熔渣与飞溅物。同时检查焊缝表面情况,确保焊缝表面无气孔、裂纹等外观缺陷。在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管道强度实验与严密性实验。以焊接施工控制与管理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5、外层防腐管材施工管理要点

燃气管道的外层防腐施工中应从防腐材料质量标准与针孔检查漏点入手。确保聚乙烯表面符合质量要求。同时还应加强PE 材料施工环境的管理。6 级风力以及雨天应避免施工,以此保障施工质量。同时,对于PE 防护层存在的漏点、破损还应按工艺要求进行修补。并使用超声波检测仪进行检测,以此保障聚乙烯防腐层的施工质量,为提高燃气管道使用寿命、实现设计寿命奠定基础。

6、注重基础材料控制,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在现代燃气管道施工管理中,基础材料控制对燃气管道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应认识到基础材料控制对施工管理的重要性。从原材料采购入手、以材料进场检验为重点、以管材存放为关键保障燃气管道施工用材料能够满足施工要求。通过基础材料的控制实现燃气管道施工质量基础管理目标。另外,燃气管道施工企业还应注重沟槽回填材料的控制与管理。根据地质情况选择适宜的回填材料、以此保障管材所处环境符合设计要求,保障燃气管道的使用寿命。

7、以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为要点,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在现代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中,施工技术控制是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的重点。施工技术管理与控制能够以施工技术方案、技术控制要点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实现燃气管道设计使用寿命。而且,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还能够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技术问题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的影响,保障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保障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现代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中标后加强对施工技术文件的分析与讨论。明确技术控制要点与技术管理要点。在此基础上对现场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现场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的现场控制实现技术管理目标、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总之,在现代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应加强对燃气管道施工企业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同时注重对施工企业的科学引道。以燃气管道施工企业认识的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促进我国能源的综合利用。现代城市燃气管道施工过程,施工企业应根据燃气管道特点以及技术要点进行控制与管理。以科学的管理实现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目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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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燃气管网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道路和建筑施工

随着城市的不断兴建,道路和建筑的施工也逐渐增多,许多的道路和建筑施工者在进行道路或者楼层的修建时,没有注意天燃气管道的安装,随意的进行道路或者建筑的施工,从而造成了天燃气管道的破裂,引发天燃气安全问题。另外一些年份已久的城市也在不断的翻新,在进行翻新的时候就很容易碰到天燃气管道,从而导致天燃气管道破裂,年份已久的城市对于天燃气管道的安装也并没有对质量引起较大的重视,所以在进行翻新的时候更加容易导致天燃气的爆裂。道路施工和建筑施工对于天燃气管道的不重视或者不规范的施工都将会对城市天燃气管网造成威胁,给城市天燃气管网造成很大的危害。

2、天燃气管道的埋设

天燃气管道产生安全问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天燃气管道的埋设不合理,这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天燃气管道在进行初次埋设的时候对于管道的焊接没有较好的控制,天燃气管道在进行出现埋设的时候,如果没有较好的进行管道与管道之间的完美焊接,管道之间就会出现缝隙,长此以往就是出现天燃气的泄露,从而引发天燃气安全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和居住产生危害;二是对于管道的后期维护,在天燃气管道安装之后,相关人员没有做好定期维护和检查,导致天燃气管道出现裂缝也难以短时间得到解决,另外天燃气管道的使用都是有一定的年限的,如果没有及时的做好的天燃气管道的更新换代,就会导致天燃气在运输的过程受到管道的影响出现安全问题,最终出现漏气或者破裂等等。

3、对于天燃气管道缺乏安全管理

城市的不断发展,需要天燃气的支撑,对于天燃气管道缺乏安全管理,缺乏安全意识同样会造成天燃气管网出现安全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对于城市的管理问题更是增多,许多的管理人员在天燃气安全问题的管理上逐渐缺少的安全意识,没有对天燃气管道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引起重视,同时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约束,天燃气管网出现安全问题在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对此缺乏安全管理,导致管道漏气或者破裂等,进而引发天燃气安全事故。另外一些城市市民对于天燃气管道的使用和维护也缺乏相关的意识,在发生安全问题时不能够及时的做出应对。

二、天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施工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对于天燃气管网的安全需要更加引起重视,在对施工进行管理的时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道路施工的管理。施工团队在进行道路施工之前,应该先对道路地表以下管道的布置格局进行相关的勘察,防止在进行道路施工的时候触碰到管道,道路施工如果不小心碰到了管道并且引发了相关的安全问题,应该找管道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不可自行处理或者置之不理,及时的对天燃气管道进行修复将会很好的防止天燃气管网引发安全问题。2)加强建筑施工的管理。在对建筑进行施工之前,施工管理人员同样应该先把所要建造建筑的地方进行相关的管道格局勘察,对于建筑施工,就需要更加深度的进行管道的布置检测,因为建筑施工一般会在地表以下打上较深的地基,如果只关注浅层的管道布置,很有可能导致深层的管道受到建筑施工的影响。在进行城市翻新改造的时候,需要对地下管道的布置格局进行熟悉,在拆除楼层的时候尽量不去触碰管道,不影响管道的正常运作,对于一些年份已久的管道,建筑施工团队就需要对管道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保护,防止天燃气管道在翻新的时候受到震动导致破裂。3)加强天燃气管道施工的管理。在进行天燃气管道的安装之前,管道安装管理人员需要对管道的安装路径进行设计,合理的布置管道路径,不让管道出现重合或者交替的现象,让管道形成完整的体系,方便今后的运作,也不易造成堵塞。在天燃气管道安装的时候,就需要严格按照管道安装的格局和标准进行天燃气管理的安装,管理人员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让管道安装具有安全性。在天燃气管道安装之后,相关人员就需要对管道进行相应的检测,查看管道的安装是否符合我国的管道标准,并且在今后的管道管理中更加的引起重视,对管道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护理,防止天燃气管网出现裂缝而没有及时的得到维护。

2、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天燃气管网安全意识

对于天燃气管网的安全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需要加强天燃气管道的管理,同时还需要施工人员以及居民增强天燃气管网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城市的相关场所应该对天燃气的使用以及天燃气出现问题之后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公布,还可以在新闻上进行天燃气安全管理措施的传播,以此来增强用户在使用天燃气时的安全意识,在出现天燃气泄漏时也能够及时的做好相应的应对。对于天燃气管道的安装施工人员来说,加强天燃气管网安全管理是对自身安全问题的负责,增强天燃气管网的安装和维护技能能够较好的保护自身的安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天燃气的用途将会增多,增强天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将会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天燃气管网一旦发生泄漏将会危害整个城市的居民生活以及经济运作,所以天燃气管网的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天燃气管网的护理,增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保证天燃气管网的安全,同时也给城市带去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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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道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关系着人们日常生活的便捷性。目前,我国多数城市都已完成对城市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对于一些老城区来说,城市燃气管网建设的较早,但由于传统工程技术条件以及城市规划的影响,多数燃气管网存在着老化、管网泄漏、规划设计不安全等相关的安全隐患,这对于城市城市的长远规划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对于部分新建城区来说,燃气管道建设的虽晚,但是仍旧存在燃气管网不发达、不全面、不科学的问题,给燃气管网的运行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相关数据表明,近年来由于城市燃气管网工程建设以及人们对于燃气的使用不合理、不科学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呈上升状态。事实上,对于城市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管理的研究能够有效地改善我国城市燃气管网发展的状态,保障城市管网的安全发展。

影响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相关因素

长期运行使管道产生老化现象,致使存在大量的事故隐患。城市燃气管网的老化主要是由于自然因素以及外界环境因素所引起的。由于管道外部未采取相应的电化学保护措施,造成土壤中所包含的无机盐物质与金属管道发生相应的反应,从而加速了燃气管网的腐蚀与老化程度。同时,对燃气管道的老化状况缺乏全面的、深刻的认识,缺少合理的措施及科学管理体系来提高管道运行的安全性。

(2)城市建设的违章、野蛮施工致使管道受到外来的机械损伤。近几年城市的快速发展,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的疏忽性,未对施工地况进行相应的安全性检查,也未对燃气管道进行勘察,致使施工机械直接破坏了埋地管道,甚至引起重大的灾难性事故。同时,违章的管道建设也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3)缺少先进的、科学的泄漏探测和堵漏技术,致使泄露事故发生时产生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不能适应管道长远的发展和更高的需求。

(4)人员的安全观念问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工作时心存侥幸没有按照规则办事,再加上技术素质不高,这样会导致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松弛,责任落实不到位,由此有可能引发事故。

(5)监管问题。即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力度不够。由于燃气管道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的力量不足,不能从设计、施工、运行、验收等环节中对燃气管道的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察,致使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许多问题和隐患都不能及时发现并解决,而且对发生过的事故不能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处理,致使事故原因找不到,责任也分不清,事故的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置。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及对策

采用较为先进的修复技术

一般来说,为了防止建设周期较长的城市管道出现腐蚀老化的情况,我国多开展新管道改造工程,将老化的管道进行报废处理并更换为新管道。但是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为了节约资源,采用较为先进的修复——修理技术替代新管道改造工程,即采用翻转衬法与环氧树脂衬法两类方法对燃气管网进行维护,进而能够有效地延长管网的使用寿命,同时为适应不同类型不同管径的燃气管道,也在这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开发出若干的变体技术。

改善城市燃气管线的结构

以往常用的燃气管道的材质均为钢铁结构,此种材质不仅容易腐蚀而且成本较高,使用使用周期较短。因而开发新材料用于城市燃气管线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已经国外开发出了钢铁的替代品—柔性管。柔性管是指由不锈钢波纹管外覆层制成的燃气管,其防腐与抗震性能极佳,且可以长距离敷设而无需任何接头 因此采用柔性管能有效防止燃气泄漏,加之安装便捷,大多数燃气事业单位都采用柔性管。

总结

总而言之, 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现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燃气管网,但针对我国目前城市燃气管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给予了一定的对策和措施,由于篇幅的关系,笔者论述的较为有限,其实对于燃气管网工程的设计与建造需要结合城市未来的发展规划,避免城市燃气管网在其他建筑工程开展中受到损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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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松公路三、四期工程施工中,由于原沪松公路已有几十年历史,老路下方管线交错,情况复杂,由于时间久远,原有地下管线很多已无原施工图纸,对管线的布置已经无法通过图纸查明,燃气管道也位于其中,我们通过物探和开挖样洞方式了解地下管线的位置分布,特别对于燃气管道更是严格。管道探明后,沿燃气管上侧开挖约0.3m的土方,开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在燃气管道顶面采用30厚C30钢筋混凝土进行保护,钢筋混凝土宽度沿管道3m范围内浇筑,燃气管道中心位置位于混凝土保护盖板中心线。事先制定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做到防患于未然。施工员在进场后经常教育工人,重视对地下设施的保护,发现不明的管线,不得由工人擅自处理决定。会同监理,燃气管道管理单位一同确定方案处理,确保施工的安全。

二、 天然气管道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燃气管道自身的腐蚀与破坏

由于燃气管道敷设路线较长、范围较广,而且埋设与地下,这样在各种内外力以及化学物质的作用下,管道就很可能被腐蚀,出现空洞、泄漏等问题。为准确定位与监测带来了难度,检测的延时容易引发安全问题,而且随着管道使用年限的增加,再加上地下各种物质的侵蚀,造成管道的老化与破坏。城市其他工程施工建设,也会对管道带来不良影响。在沪松公路三、四期工程施工中,由于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燃气管道自身存在不同程度的破坏,因此,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应该确保施工的过程中,燃气管道自身不被破坏。

2、管理施工环境复杂

燃气管道施工面临着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与社会条件,不同的地形因素、地貌特征、地上工程建设等都可能对燃气管道施工带来困难,为了避开其他地下管道,燃气管道不得不改道施工,改道各环节考虑不周、处理不善都可能引发安全问题,其中管道关节部位较为脆弱,如果未能依照科学的安全规定施工与保养,很容易出现关节破损、燃气泄漏问题,遇到明火则会引发火灾或爆炸问题。燃气管道施工涉及到一系列工序、一连串的环节,而且各个环节、各个区段之间是彼此联系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整个管道施工的安全。

3、施工技术与责任水平是关键

燃气管道铺设施工是一项技术型工作,同样也需要施工人员的责任心,然而,实际的燃气管道施工却令人担忧,无论是设计人员、施工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出现了技术水平不合格、操作不到位等问题。不能正确理解设计方案、不按照科学的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设备操作不合理等现象时有发生,监管工作不到位也影响了管道的施工安全,燃气管道监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责任心、责任感,更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然而,实际的管道监管工作却多流于形式,没能履行正规的监管程序、没有形成严肃、规范的监管规范,从而导致管道危险问题频繁发生,酿成了巨大的灾祸。

三、燃气管道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1、引入先进技术

研发先进的高科技,引入技术支持,从根本上解决天燃气管道危险隐患。在天燃气管道施工中,有很多专家、学者积极研究各种先进的高科技措施,以减少甚至避免天燃气管道的安全问题。比如GIS、SCADA 等信息系统,可以储存并分析天燃气管网的地面实体图形数据,以得出相应的结论、辅助制定决策,同时检测天燃气管道的燃气运输过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以排除危险隐患。在沪松公路三、四期工程施工中,我们采用了物探技术,确定地下管线的位置,确保开挖的过程中,不破坏原有的燃气管道。

2、加强燃气管道开挖施工的安全管理

管道沟渠挖掘施工是燃气管道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施工安全,管道企业必须严格参照设计图纸、施工图等进行挖沟开槽,按照图纸的规定来科学处理基础沟槽,特别注意疏松性土质的科学处理,确保土体的稳定性与牢固度,同时,要远离塌方区,预防管道下沉等问题,为了确保开挖施工质量,可以采用机械、人工双向配合的挖掘施工方法, 加强对沟槽的模板支持,采用砂石来铺垫沟槽底面,同时,也要有效夯实沟底,这样才能预防沟槽下沉对管道安全的影响。但是,在沪松公路三、四期工程施工中,由于时间久远,原有的管线已经无施工图纸可查,因此,需要采用物探方法来确定管线的位置,利用施工经验指导现场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3、加强施工队伍建设

加强管道工作者的培训,建立专业程度高、经验丰富、反应迅速的专业维修队。天燃气管道的架设和维修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为了避免上文提到的误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强天燃气管道工作者的技术培训就显得极为重要。高技术的专业管道工作者,配以高科技的监测方式和网格化的检修方式,将架设天燃气管道的辐射范围分区域分阶段进行检修,每个人只负责自己的部分,这样就能保证维修工作的高效、精确和迅速。建立专业程度高、经验丰富、反应迅速的专业维修队,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保证了突发险情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理。在沪松公路三、四期工程施工中,我们多次进行培训,教育工人重视对地下设施的保护,发现不明的管线,不得由工人擅自处理决定,而应该报项目部,会同监理,确定处理方案。

4、加强监督工作

加强监管工作力度,提高监管人员工作素质,完善健全天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的天燃气管道管理措施离不开有力度、高效率的监管机制。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会对天燃气管道的施工产生积极的影响,及时发现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同时培养管理人员的热情,提高他们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更加积极地投身到监管工作中。而完善健全天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计划,使得天燃气管道的各个环节都达到国家的规范标准。在沪松公路三、四期工程施工中,项目部成立了相应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自查,同时,监理部门也起到了相应的监督作用。

5、注重管道施工的动态跟踪

燃气管道工程的建设方与施工方必须积极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为管道铺设施工提供合理、准确的指导,这样才能维护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能够按照设计图纸逐步逐层展开施工,维护管道铺设质量。施工过程中,任何施工人员都不可以擅自修改施工图纸,出现设计变更问题,也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如果一些施工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则需要施工方与建设方统一协商,履行各项程序后,才能正式开展变更后的施工,从而确保燃气管道施工质量与安全。

总 结

天然气管道施工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必须明确管道安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影响安全施工的因素,采取措施有效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 从而打造出高质量、高水平的燃气管道工程。目前,沪松公路已完成了全部的地下施工。地下管线在我们的严密施工布置下也未发生意外事故。

参考文献

[1] 罗涛.燃气管道泄漏原因分析与安全管理[J].煤气与热力.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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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1.道路和建筑施工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原有的城市管网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开始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因此,大量的旧有城市管网开始翻新,新的城市管网工程也在不断的涌现,此外,还有旧城改造、新区建设、通信和电网网络以及交通网络的改造和升级,这些情况都给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一些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城市管网不断遭到破坏,为了逃避责任,对工程实际情况隐瞒不报,给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2.燃气管道埋设不符合要求

燃气管道埋设问题,是影响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埋设施工是一项专业性强、施工复杂的工程,因此,常常会出现众多问题,包括:第一,钢制管道施工问题,如接头焊接不牢固,没有做好防腐保护工作,影响管道的实际使用年限。第二,穿越马路的管道施工问题,如管道埋深不够,管道与管道或者是其他电缆、电线交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使管道承受更多的车辆荷载,导致管道漏气。

3.对地下管网缺乏规范管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城市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政策对于城市基础工程的重视,都使得城市燃气管网施工更加便利,但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城市分区管理越来越普遍,因此,城市燃气地下管网的管理开始出现漏洞,管理缺乏规范性,且城市市民对于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的重要性理解不够,导致安全意识薄弱。

4.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应急体系不完善

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和运行复杂,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出现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没有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没有制定完善的应急体系,那么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二、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对策

为了保障城市天燃气管网的运行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对施工管理方面的重视

城市燃气管道施工复杂,加强施工管理能够有效提高管道安全运行能力。从设计到完工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做好监督监理工作,同时,完工后,还应该对燃气管道进行防腐检测,合格后才算正式完工,如果不合格,则需要重新返工。此外,还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施工人员对于国家的相关规范了解不够,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对施工进行指导,帮助施工人员规范施工,提高施工质量。

2.加强安全宣传,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因此,加强安全宣传,利用新闻媒体等向市民宣传维护天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及地方法规,帮助全体员工树立安全意识非常必要。城市燃气的使用者是市民,其安全运行需要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以往的事故案例总结经验,将城市燃气管网安全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制作成海报,张贴在小区门口。同时,做好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保护意识,制定城市燃气管网安全小册,说明常见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对策,减少安全事故带来的影响和破坏。此外,还应该建立系统的惩罚制度,鼓励市民正确的使用燃气、对待燃气事故,保障管网的安全。

3.加强对管网建设中原材料的安全管理

在管道的施工建设过程中,要保证原材料合格,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土建施工过程中要满足相关要求,做到:管沟开挖深度应小于埋管深度10cm―15cm,禁止超深挖掘;管道遇到交叉时基础需要砌筑;管沟回填要分层压实,压实系数大于0.94;如果管道上方行车时,回填材料需要采用级配碎石,防止管道被上部荷载压坏;管道交叉时管基要砌筑交叉管道基础。

4.加强内部管理人员的专业意识,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如定期举行检测员培训,举行新工艺新技术学习,举办技术管理交流会。

5.建立城市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将管网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周边建筑物等信息显示出来。在系统中点击任意一管道,便可以轻松地查询管道的材料、管径、施工过程、检测结果、运营历史事故、维修施工过程等信息。通过建立这样的信息系统,更加科学地制定管网年度维修计划。

6.加强天燃气管网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在制定年度大中修维护计划时,要有相应的管道现状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防腐蚀系统破坏范围,环境杂散电流影响,PE管道完整性等。运营单位除了进行相关的专项检测外,特别重视日常巡检,对管网的周边环境有详细的了解。管线日常巡检主要包括:管网周边地面沉降情况,周边建筑物施工现状,管网上部荷载(有无违建),市政人形天桥桩基施工影响。为了加强日常巡检的效果,必须责任到人。同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如管网上部的违建要及早消除,周边施工特别是桩基的施工必须要与天燃气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沟通,避免把管道打穿打透。设置专项资金,用于维修管网。

7.不断强化风险预控能力,提高应急水平

调查显示,事前控制比事后控制的效果好许多,因此,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需要从事前控制做起,制定完善的控制体系和安全事故评估以及考核体系,并不断总结经验,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并制定应急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必要情况下,定期开展演练活动,帮助全体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此外,还应该建立系统的监督体系,不仅要对燃气管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还要对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工作以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强化风险预控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管网安全运行意义重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不出现问题时,对安全管理工作或部门不重视,形同虚设;出现问题时,首先查看安全管理怎么做的,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安全管理需要企业各级员工的配合,只有长期不懈地执行安全作业管理规程,才能长治久安,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毛俊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浅谈[J].经营管理者,2013(11)..

[2]宗亚平.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11):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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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前,管道燃气的使用在城市越来越普及,燃气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一个城市的发展状况,我们国家的很多城市都设置了管线燃气装置。随着国家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不仅大中等城市,许多中小城市、城镇也加入到管道燃气的使用大军中,燃气管网也在不断发展延伸,各种对管网设施及用气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越来越多,而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频繁,人口密度大,燃气管网运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各地的政府机构要认真的关注管线建设活动,同时相关的群体等还要做好协调活动。

1、燃气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市燃气管网一般在地下敷设,燃气供气系统一般包括:门站、调压站、管道、调压装置等组成的管网体系。管道大多采用直埋的方式,环境干扰较大、由于燃气管道的隐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的腐蚀及不可预见性等原因都会造成一定的隐患,具有较大的泄漏危险性。

1.1、早期存在的燃气管网,由于在技术上较为落后,采用的防腐措施是用沥青、玻璃布等,还没有使用阴极保护措施,使用年限一久,防腐层就失去了防腐的作用,部分管段甚至整体腐蚀都较为严重,给维修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1.2、在我国多个城市早期的管网建设时,管网的运行压力多为0.2MPa左右,煤气为主要气质,煤气管网中凝水缸主要为中压B形(0.2MPa),阀门采用普通铸铁球阀,丝扣连接处较多。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燃气企业为了自身发展需要,部分城市燃气企业将管网运行压力提高到0.3MPa~0.4MPa,过大的管道压力可能造成丝扣的连接处漏气,普通的铸铁球阀也会发生失效不能闭合的情况,对管网的安全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1.3、道路修建以及新建建筑等的建设活动对地下燃气管网产生负面影响较大,极易造成设备及管道的细小损坏导致其外泄。由于城市建设的脚步不断的变快,道路建设以及旧城改造活动速度不断的跟进提升,同时还有电网、供水及供暖市政改造等活动,都给燃气管线的运作带来了很多的潜在隐患。经常性的会出现被损坏的情况,一些建设方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活动,导致管线受损,当时不仅不上报,而且也不告知相关机构进行紧急维护处理,甚至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和损失。

1.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城市的基础设施都在日夜不停的建设着,这样在施工中违章施工及二次开挖现象较多,对管线的安全也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1.5、燃气企业主要针对二类用户,一类为企业用户,一类为居民用户,在企业中主要为锅炉、直燃机、生产和食堂供应燃气,各企业的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同时对调压器的运行原理也不了解,这样就极易导致错误操作的发生,从而危及管网运行的安全。

1.6、居民用气过程中,偶然存在着私接、私改、燃化气和天然气混用的情况.并且燃气企业对居民进行入户检查又存在着较大的困难,无法第一时间的发现和解决上述问题.

2、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有效对策

2.1、利用现代化信息科学技术建设燃气管网调度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科学技术,建立GIS、SCADA信息系统,提升燃气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建设燃气管网调度系统(SCADA)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管网运行实时工况的监测;二是辅助调度,在保证安全供气的同时节约运行成本;三是通过与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连接,实现整个企业的信息共享。利用SCADA系统,就能实现多种方式查询、管网监测、超限报警、辅助调度等功能。

2.2、加大拆除违章建筑的力度

政府要充分认识城市燃气管网上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各城市应成立专项工作协调组织机构,相关责任人应该对违规建筑负责。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拆除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把燃气管网上的违章建筑大幅度降下来,提高燃气管网运行安全系数。

2.3、严格选材,确保施工质量

在施工前对所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材料、配件要认真选购和进行检测,尤其是高压管线材料更要严格筛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齐备,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地按照图纸来进行施工。在验收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整改,决不能有半点马虎。

2.4、加强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巡查工作

对燃气管线调压箱、阀门井、流量计等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国家安监总局)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联系人负责制,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对调压器和阀门等设施进行保养时,要严格地按照燃气设备管理的要求,定期地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同时,为了及时地发现隐患并进行排除,就必须利用先进的燃气检漏仪器设备,对管线进行有重点地检测,从而确保燃气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

2.5、加强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

城市的各级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力宣传维护燃气设施安全和燃气安全使用方面的常识及地方燃气法规。在宣传的过程中,对于不同层次和年龄的用户和潜在用户,要采用符合实际的宣传方法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从而使广大居民树立自觉维护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懂得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燃气。

2.6、中压管网及设施的运行管理

2.6.1加强对中压管网及设施的巡检

巡检人员的工作量较大,同时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因此针对中压管网和设施可以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巡检人员可以定期进行轮换,把巡检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要求巡检人员每天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检一次,并做好记录。

2.6.2对于巡检点的分设,要根据实际上管线的覆盖情况来进行设置,建立严格的巡检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加强巡检人员的管理,以避免在巡检中漏检等情况的发生,减少人为的安全隐患发生。

2.6.3完善施工现场开挖及二次施工审批手续,城市在发展建设当中,对于需要进行施工的企业,施工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从而确定施工地点管线的分布情况,从而在开挖过程中可以有效的做好保护管网的安全措施,也避免了违章占压的情况发生。

2.6.4严格监控新建工程施工质量,对于城市中新建的燃气工程,需要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把好质量关,从源头上控制好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

2.6.5严把工序移交程序,工程建设与管网运行管理分开,工程验收完毕由调度运营部门下发通气指令,进行置换通气。燃气设施安全运行72h后,管网运行部门与工程建设部门签收移交手续。

2.6.6对中压管线每3-5年进行一次防腐层检测。

3、结语

综上所述,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不仅是燃气公司的课题,也是城市安全共同课题。燃气管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不但要从经济性出发,而且要通过分析和计算,系统的安排其组成和布局,保证工程的质量,不断创新,依靠科技手段和先进技术加强管网及设施的巡检、维护,打造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硬环境。同时需要协会和政府完善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建设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软环境。

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管理,需要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只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保障发展。此外还需要全社会各界人士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最重要的是要依靠燃气公司的全体员工,本着对国家、社会、企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踏实恳切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运行。

篇13

随着国家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燃气管道事业更是如雨后春笋,城市中燃气管道大量建成并投入使用,如今已经形成庞大的燃气管网运行在城市中。随着燃气管道运行时间的不断增长和强度的不断增加,由于初期管网的建设在施工质量和建材质量上都存在着较多问题,所以近年来不少发展较早的城市发生过或大或小的燃气管道事故,而这些事故的发生对当地的经济、自然环境、人员安全等都存在着较大威胁,而要想杜绝这些事故的频繁发生,就要深入探究管网在施工和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不完善的地方。尽早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不仅降低了管道维修的成本还能较好的降低事故的发生可能性。

一、提出管理新理念

根据对往年导致管道事故发生因素的研究,主要原因是管道使用时间过长,发生老化等本质性损毁,其次是由于人类活动造成输气管道的破坏,例如建筑工程施工等对管道造成机械性损伤。由于不同城市管道所处的环境环境不同,则燃气输配管网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管网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对有损毁现象的管道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对不同管道的易发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应急方案。

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有效针对燃气管道的管理机制,国内一些沿海燃气公司也改变了传统的资料管理方法,开始将先进技术投入到管网管理中,以保证燃气管道全局性管理的高质量进行。提出管网全局性管理新理念是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使得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性更有保障。其执行过程通常是以燃气管道公司为中心,利用对管道的检测得到切实可靠的相关因素,最终实现对整个管网窥测的全部信息。周期性的对造成管网损坏的因素进行整体性监测评估,提升管网的基本抗性,减少管理成本与维修投资,真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全局管理目的。

二、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应用

就燃气管网全局性管理理念来说,其本身并不是强调直接对管网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主要是从多方面考虑,要从管网所处的环境、使用的年限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影响管网全局性管理的所有因素。对燃气管网进行一体化管理是从国内外燃气管道事业的不断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可行性较强的管网管理模式。该模式更倾向于从细节处着手,包括首先前期对工作流程的整体规划,根据不同城市的管网分布制定与小区域对应的工作流程,这样避免了在对交错复杂的城市管网管理时出现个别或部分的疏漏,使得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与目的性,管理工作更加高效。其次要想更加精准的掌握城市管网的真实运行状况,数据的检测与统计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一体化管理模式中涉及到了针对数据统计的文档管理系统,同时根据数据信息对管网的整体运行状况分析,通过数据掌握管道的薄弱部分,加强该部分管道的检测与监管。统计各区域管道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并及时提出应急方案,有效的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最后,定期培训管理人员与维修人员,提高管理人员对危险数据的灵敏度,增强其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管道事故的破坏性,对于有潜在威胁的管道及时的进行维修。在一体化管理模式的指导下,城市燃气管网的全局性管理将被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三、全局性管理的应用

城市燃气管网的全局性管理始终具有较强的完整性,根据数据的完整性实现对所有影响燃气管网运行的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全局性管理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它可以根据数据和管网周围环境的变化改变对管道的管理方案,始终根据全局性的实际问题向最优解决方案方面靠拢。

1、数据检测与统计的全局性

对于城市错综复杂的燃气管网,保证相关数据的完整性与全面性显得尤为重要,数据的片面或者不完整不但不能使评价的结果保证一定的正确性,甚至会造成对管道的损伤检测不到位或者出现误测等现象。这样轻则造成管理不必要支出的增加,重则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因此,数据的收集的完整性不仅包括日常数据的采集,还有对历史数据的保留,这样能确保数据之间的对比以及时的发现隐藏的问题。数据收集时,对于日常数据,包括运行情况的数据采集、变更数据采集等;历史数据则主要在于原始的设计、施工数据的恢复、各个管道工程原来的预案记录等。数据在收集与整合过程中还要不断的进行更新,只有通过对具有较强时效性的数据进行分析才能发现较为明显的管道问题,进而获得较准确的维修目标。数据的检测与统计在燃气管道管理的全局性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问题的发现与分析都是基于 对数据的分析,因此,获得数据的准确程度直接决定了管网全局性管理的效果。

2、文档的综合管理与实践评价

由于城市燃气管网的复杂性,不同的管道材料、不同的人员分工等需要较为精细繁多的管理项目,这便需要大量的文档来承载这些管理项目,有序的划分不同文档进行管理才能保证管理的高效性与可行性,对文档分类是从众多庞大的工程管理中总结出的有效的管理方法,它保证了信息的良好流通,使得各部分管理过程变得有迹可循,增强了全局性管理的高效性。

城市燃气管网的全局性评价对管道的全局性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要对管道进行全面精细的评估就要完成对管道全局性的检测与研究,在评价过程中城市燃气管道一般采用内检测和直接评价来完成全局性评价。另外,风险评价也是保证整个全局管理良好运行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根据数据的分析与统计来评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险性,根据风险评价能够最大程度的获得最优的安全投资方案。就目前各城市的燃气管道事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难以比较完整的进行运行和使用。一方面是由于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有限,另一方面是国内的各种风险评价方法仍处于形成阶段,所以在风险评价过程中要结合实际问题和状况,考虑不同方法的优缺点,择优使用,最大程度的保证风险评价的准确性。

四、 结语

在国内的各种工程建设中,由于城市燃气管道建设与人的基本日常生活关系比较紧密,因此其重要性始终处于前沿地位,又由于燃气管道设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区域,因此,其安全性与运行的效率都是必须要重点关注的。从实践中发现,只有坚持全局性管理方式才能有效的保证城市燃气管网建设有序安全的运行,这一管理方法虽然具有一定的执行难度,但是对于保障居民生活安定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因此,全面管理城市燃气管网对城市的发展是最为有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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