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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调查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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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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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数据:调查小区住户共三十家,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水质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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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组分工及前期工作准备

为更好地开展水质测量活动,首先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合作,明确不同的职责任务。因为涉及到4个采水点,采集水样较多,为了提高效率又在小组内部分成两个团队来完成不同工作。具体分工如表1。

三、水样的采集、处理及pH测量

负责水样采集的同学根据要求,在潍河水利风景区核心区、潍河相州段、青墩水库附近支流、三里庄水库与扶淇河交汇处,每处具体确定5个采水点,每采水点直线距离大于20米,利用5月6、7日假期取得水样,共计20瓶。5月9日,小组进行了水样的测量与记录。两小组每小组负责10个水样,对水样进行过滤,将过滤后的水样使用精密试纸测定溶液的酸碱性并记录。

四、结果分析

(1)水库水质明显优于潍河流域水质。两个水库的数值酸碱性比较理想,明显优于潍河水水质。两个水库均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上游保护力度都较大,如三里庄水库紧邻市区,由于近年来市政府对其上游的常山等地加大绿化力度,虽然受到市区的一些影响但水质仍然较好,而潍河作为主要流经市区的河流,虽然采取保护措施但水质仍较差,其比水库水的碱性强,证明有生活污水等注入。

(2)非居民区附近水质优于居民生活区附近水质。潍河风景区因离市区较近,水质比潍河相州段稍差,而三里庄水库因离市区较近,水质也比青墩水库差。潍河水利风景区与三里庄水库位于市郊边缘,水质比远离市区的河段、水库水质有一定下降,这证明居民活动对水质的好坏影响比较明显,这不仅是居民生活污水等的排放问题,此外,居民聚集区空气质量差、粉尘含量高等都可能对水质造成影响。

(3)同一河流不同流域水质好坏有区别。潍河水利风景区位于相州段上游,水质较差,向下游到相州段有所改善,这说明河流本身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但这种能力有限,水质改善不明显。

五、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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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中间,向两岸望去,因为是在村庄里,岸边已有许多生活垃圾,有废弃的塑料袋、泡沫塑料、空瓶子等东西,但由于水流较急,估计对水质影响还不是最大。而且当地人在河中洗衣服,大多采用最传统的方式――用棒槌敲打,几乎不用洗衣粉,所以洗衣粉中磷对水质的污染的可能性也不存在。西苕溪的下游在安吉县县城递埔附近,河面十分开阔,但是水量仍旧很小,整个水流面积占河床底面积的二分之一都不到。估计是由于在安吉县建成了投资100亿人民币,世界第二、亚洲第一,相当于6座秦山核电站的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在西苕溪的中游还建了赋石水库和老石坎水库,减少了西苕溪中的水量。在此地我采集了水样c。 在学农期间,我还认识了全国劳动模范植树王――杨老伯。他告诉我在种树的地方有一眼山泉,于是我又采集了山泉的水样d。 我首先使用数字式酸碱度测试计(比用ph试纸测定精确度高)对水样进行了ph值的测定。

水样的ph值在6.3~7.3之间。整个西苕溪的水质十分好,水质基本呈中性。水样a略显碱性,有可能与其采集地因素有关,水样a是采集自龙王山,也就是刚从千亩田流出,而千亩田是一片沼泽,在沼泽中的某些物质导致了水样呈弱碱性。而由于河流也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因此到中游附近便呈中性。而到了下游,因为是在县城附近,所以当地的工业、生活用水会对水样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水样呈一点点酸性。而山泉有可能是山中植被及山上的岩石所含的化学物质等原因,造成ph值更为低一些。 硬度 9对水样我还作了水体硬度测定,采用铬黑t为指示剂,用edta-na等化学试剂测定,并用自来水加以比较。

整条西苕溪的水都属于软水,测定时ca2+、mg2+的离子浓度接近于零,可见现在黄浦江源头仍然是洁净的,没有受到过多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不难发现黄浦江的源头并没有出什么问题,黄浦江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还得从上海沿江工厂的排污中去寻找。黄浦江的源头现在是洁净的,但在我的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不少问题。比如在我参观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时,由于该电站的发电机组尚未全部安装到位,一些地方仍在施工,从山顶上往下看,施工时的建筑垃圾随便倾倒在山下,造成了环境的二次污染。

之所以建造抽水蓄能电站,是因为考虑到水能是一种没有污染的能源,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而施工时却不注意环境保护,贪图一时的便宜,把建筑废料往山脚下倾倒,而不用卡车运到山下再作处理。看似现在能节省一些运输费,但从长远的利益来看则是得不偿失,就像一九九八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百年罕见的特大洪水所造成后果一样。多年以来,在长江上游四川省的森林砍伐量大大超过了国家所规定的标准,而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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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以及作为不当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完全执行征管工作流程、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审核不严、减免税概念划分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审核不严、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纳税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等行为都是其具体体现。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二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怠于暴露问题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另外对“”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依据潜伏执法风险

一是法律层次低。我国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法律级次低、效力差,这给税务执法行为留下隐患,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况。

二是实体法内容滞后。现行税法多为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其内容老化,明显滞后。为此,不得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释、补充,每年各级部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百期之多,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总局下发的、有省局下发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税务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如在ctais中对饲料、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企业进行免税核定时使用的分别是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113号、财税[2001]78号文件,但关于这三类企业的免税政策既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又有总局的、省局的,甚至一个部门有好几个文件,纳税人在免税申请时适用的是五花八门,也让税务部门在审批时难以适从,如果因为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而不予审批,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即使适用文件正确,一旦执法行为引发讼争,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据此做出的执法行为,面临败诉风险。

三是《征管法》潜伏执法风险。《征管法》规定税务执法主体违反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达12条。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征少征税款”属渎职行为,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立意很好,但后患无穷。“”与“工作疏忽”有时很难界定,任何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执法风险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学。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国税系统的纳税评估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纳税评估在政策适用上的问题,将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税务部门自身因素引发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对依法治税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维方式落后于时代要求,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认为依法治税就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法定程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能够引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却引用低阶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侥幸心理导致风险。许多税务人员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纠正,以为以前都没事,别人都没事,自己也不会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税务人员、、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环境存在风险诱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二是外界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增强考验着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极高。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熟悉程度、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近年来检察部门查办的涉税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成为一个高风险职业。三是地方政府行为增加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替纳税人说情,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三、规避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税法体系,规避政策风险

税法纰漏产生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税法体系,修正税法纰漏,是规避风险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税法层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也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而我国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由税收法律调整的,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调整的,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占主体地位的还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行政法规。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其他税种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减少执法风险系数。二要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都是国务院*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为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很多补充性的规范性文件,如与增值税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等,应把这些内容直接加进暂行条例里,逐步完善。

再如,《征管法》在对偷税处理时规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一定范围内会对税收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响,应适当修改。三要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具体工作、解决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直接影响执法结果,制约执法效果。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需要,具体要求为:制发宜慎重,切忌过多过滥,税务机关制定各类操作规程、办法,须经法规部门审查,并深入基层搞好调研、研讨,对其可行性、科学性全面论证,防止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严谨、周密、清楚,力戒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产生歧义;政策宜稳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让人无所适从;清理要及时,对过时、失效文件及时清理,公布废除,避免基层错把“鸡毛”当令箭,导致执法失当的风险。

(二)强化风险意识,化解现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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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地税税收执法人员能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税收征管法,积极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提升税收管理水平,努力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完成地税入库任务,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

二、当前我县地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

1、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县地税税收执法人员素质总体还不能适应当前地税工作需要,税收业务素质精、处理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不多,在基层执法活动中,时常出现执法文书使用不当,程序违法等情况。对学习不够重视,特别是45岁以上人员,缺乏学习进取精神,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因而造成精通税收知识、财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执法人员所占比例不高,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地税工作新形势。

2、存在执法不作为和执法随意性的现象

当前税收执法程序较为繁琐,取证困难,因此,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宁可不作为,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在执法不作为的情况下,又存在税收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的问题。在执法中,经常出现延期审批待批文书、逾期申报没有按时催报催缴、逾期纳税没有责令限期改正等过错。在制作文书时,存在文书填写、使用不规范、项目不全的问题,如缺少字号、日期,加盖与权限不相符的公章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下达文书等。

3、执法人员依法征税意识差

一些税收执法人员依法征税意识差,在征税中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唯任务,想法逃避责任。在执法中表现为该查的不查,当管的不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处理或搁置税收执法权,将税收执法的公共权力当作个人私权滥发号令,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禁而不止。

三、产生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税收执法人员爱岗敬业、公正廉洁高效不够

做好地税征收工作,获得纳税人的满意,构建和谐地税,需要公正廉洁高效的征收工作,但目前在这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不高,精神文明意识不强,还没有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个别税收执法人员甚至营私舞弊,枉法贪赃,极大损害地税部门的公信力,在纳税人造成极坏影响。

2、税收执法人员提升素质力度不够

要做好新时期的地税征收工作,需要高素质的税收执法人员,就需要不断学习,掌握税收政策知识与税收业务技能。但目前这方面情况不容乐观,相当数量的税收执法人员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路和征管方式,只求于掌握最简单、安排性的工作,缺乏自觉学习完善的意识,不能及时更新税收业务知识,不熟悉各类新颁布税收规定,甚至有的执法人员根本不知道新颁布的税收规定,从而造成执法偏差和过错。

3、接受监督意识不强

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还没有转变税收执法理念,自觉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接受监督意识不强,总以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接受税收执法监督是自己戴“紧箍咒”,自己找麻烦,自己整自己,存在消极对待的情绪。

4、税收执法监督内容不健全

虽然当前强调了税收执法监督,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但总体说,做表面文章多,实际税收执法监督内容不健全,有的税收执法监督面太广,针对性不强,抓不住实质问题;有的是太简单、太笼统,起不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5、税收法律保障不够

要做好地税征收工作,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需要税收法律来保障,要有完整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但目前该体系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真正建立健全,造成税务机关的司法权力有限,使得税收的侦察、询问等权力缺乏刚性和力度,造成了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立案难、侦破难、审理难、执行难。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随着税收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税收法制的逐渐完善,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掌握的知识除了税收业务本身外,还需要掌握财经、法律、司法、计算机等多方面知识,除了能够按部就班、规范操作外,还需要有分析、预测、应急处理的能力。为此,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要组织税收执法人员系统全面学习《税收执法范本》、《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开展税政、征管、稽查、计算机和文秘等知识的培训,充实税收执法人员的理论知识,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与业务素质,提升执法水平。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广大税收执法人员牢记“两个务必”的要求,认真算好政治、经济、人身和家庭“四笔账”,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精通税收政策业务,能打硬仗的税收执法队伍。

2、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税收执法人员一是要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二是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观念,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在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的同时,要加强程序教育,规范程序设置。执法程序是税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是限制税收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的前提,是保证执法相对人权利的关键,是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机制。要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程序培训,通过培训使税收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程序有一个系统的理解。要理顺现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程序设置,避免因程序设置本身的不科学、不规范而产生的问题。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依法允许查阅,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

3、转变思想,大力弘扬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精神

“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是新时期的治税思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地税部门建设税收文明的必由之路,要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引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树立七种治税观念。一是树立责任本位观,要由传统的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要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二是树立正确的收入观,坚持按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税收收入任务,“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都是违反税收治税原则的,要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为组织收入服好务,增强收入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三是树立正确的服务观,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执法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要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四是树立正确的税收成本观。既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又要注重科学管税、注意节约税收执行性成本和税收遵从性成本。简化手续,方便纳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科学管税水平;五是树立正确的诚信观,要坚持诚信的税收执法理念,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社会公信力;六是树立合理行政观,对有多种方式能达到行政目的的,应采取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要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性质和情节相同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以公平、公正的处理,而不能畸轻畸重;七是树立程序否决观。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整个执法的合法性,要始终坚持“步骤不能省略、顺序不能颠倒、方式不能改变、时限不能缩短”的税务行政执法程序。

4、统筹惩戒与激励,建立健全完善的责任落实机制

要加大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开展常规执法检查与信息化检查相结合的日常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过错追究,尤其要认真查处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真正实现权力分解和制约。在税收执法中,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岗位、责任、考核、奖惩”四落实,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并增强税收执法公开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要加强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税收执法人员办人情税、关系税等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切实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技能。除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外,还对执法结果包括定税结果和处罚结果等予以公开,全方位接受纳税人监督。要落实考核监督结果,统筹惩戒与激励,建立健全完善的责任落实机制与奖惩处理机制,追究过错责任不能只与经济挂钩,还要同税收执法人员职务的升迁、培训、进修相关联,加强惩处力度。对执法能力强、执法无过错的税收执法人员要予以对应的奖励,充分调动其正确执法的积极性

5、兼顾效率与公平,努力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征收工作中要做到“公正、廉洁、高效”,获得纳税人的满意,打造和谐地税,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中,必须加强和同步开展执法环境建设,要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在开展执法环境建设中要做到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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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数量众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难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规政策或者执法程序不够规范而产生稽查风险。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尽可能掌握与稽查工作相关的知识,包括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等相关知识。但目前基层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远不能达到这一要求,使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失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结合近年来稽查工作的实际经验,稽查风险存在于稽查办案的各个环节。在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执法过程中往往偏重于从各种税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办案依据,而忽视了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办案程序要求,导致稽查办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办案的刚性,增加了税务稽查风险。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容易产生的环节

(一)选案环节的执法风险,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私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擅自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税务稽查。对工作不负责任、擅自隐藏举报材料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款的。

(二)检查环节的执法风险,对纳税人不进行认真的检查,造成税款流失。违反法定程序,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出示的不出示。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反《征管法》规定实施检查,超越或行使税务检查权。不真实上报检查情况,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审理环节的风险,不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告知纳税人应有的权益。对应查补的税款不予查补或擅自决定减少查补税款。勾结稽查相对人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未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或对证据是否合法审理不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按要求进行补正,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的。对达到移送标准税务违法案件不移送的。

(四)执行环节的风险,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不及时,或执行不全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导致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三是,对决定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执行或部分执行。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税务稽查部门如何在行使国家法定职权的同时,有效的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税务稽查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人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税务稽查人员执法风险意识,提高稽查办案能力,一方面加强对税务干部的防止职务犯罪和两权监督、税收法规政策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训练税务稽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引导稽查人员主动学习适应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新时期偷、骗税手段的变化,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

(二)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开展税务稽查,稽查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将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办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首先,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随着电子科技,如电子商务、网上购物、会计电算化等形式的出现,纳税人偷税的手段和方式也随之变化,证据种类也相当复杂。可通过案例所依赖的证据种类、形式进行统一,避免执法随意性引发的稽查风险。二是加强税务稽查证据与司法证据形式、内容和标准的统一。当前,税务稽查中案件证据因与司法证据的要求并不一致,极易导致败诉。因此,税务部门应与公安、法院多沟通,协调和统一取证的要求,确保在办案中,按行政诉讼中的取证规则收集充分的证据,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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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低位池大都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早期建设没有科学规划,布局不合理,排灌系统不科学,进排水不分家,容易造成病毒交叉感染。从现未改造的低位池状态来看,存在池塘陈旧老化、池水浅、漏水严重、技术落后等,加上渔排放养密度过高,水质差及病毒交叉感染严重等因素影响,严重制约我市海水养殖业发展。因此,引导和扶持农民从内海养殖向外海养殖和进行低位池改造,对发展我市养殖业,增加农民收入非常必要。

二、发展我市海水养殖业的意见

(一)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深水网箱养殖

鉴于小海海域现有养殖渔排x个、x个栏口,且都放养在港门口的狭小水道上,严重地影响海水交换,影响小海周边x亩虾池的养殖。同时,因渔排放养过度,病害频发,很多渔排养殖连年亏损。为使渔排养殖和虾池养殖达到双赢,一方面要加强对小海渔排养殖规划管控,迁移港区及狭榨通道渔排,严禁新增渔排。同时,在港北附近划定一片海域,通过政府扶持,引导渔排养殖户成立合作社,拆除小海养殖渔排转向深海网箱养殖。

据了解,制作周长x米双浮管圆式深水网箱成本约为x万元/个,建议由市政府补贴制作,安排给愿意拆除自家渔排的养殖户养殖。实施计划为:2014年安排x万元制作x个深水网箱进行养殖试验,成功后,每年安排x个,争取5年内把港区及航道上渔排转移完成。

(二)引导和扶持低位虾池改造

鉴于我市目前尚有x亩低位虾池未改造,这些虾池大都陈旧破损,设施差,病害多,产量低,成本高,经济效益低下,需分步实施改造。改造要求为:①池塘水深1.8米以上;②四周水泥硬化式增铺地膜;③进排水分开;④每亩配1-2台增氧机;⑤有条件的进行中央排污。据测算,每亩改造成本约为4000元。

为调动农民改造低位池积极性,促进养殖增效,建议市政府每亩补贴xx元,从2014年起,每年改造xx亩,争取3-5年内全部完成低位池改造。

(三)扶持种苗繁育基地建设

1、扶持和乐蟹种苗繁育基地建设

近年来,由于和乐蟹天然资源的过度捕捞以及养殖环境的恶化,造成天然捕捞和乐蟹种苗量急剧下降,未能满足我市养殖和乐蟹的需求,制约和乐蟹的发展壮大。因此建议政府予以扶持,并引进资金技术,兴建和乐蟹育苗场来解决我市养殖户养殖和乐蟹苗种问题。初步设计规模为:投资xx万,占地面积x亩,育苗车间x座,育苗池x个,育苗水体x立方,年产和乐蟹苗x亿尾。通过扶持发展和乐蟹种苗基地,发挥品牌效益,推动和乐蟹产业发展。

2、扶持东风螺种苗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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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问题

(一)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部分项目工程的建设方和纳税人,对拆迁安置房、安居房和农民自建房的概念及税收政策的理解有所混淆,认为在施工环节,可以不缴或者免缴有关税收,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抵触情绪,给税务部门带来很大阻力。

(二)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部分镇政府、村组织作为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税收法治意识淡薄,在调查中发现:有些镇(村)出于招商和建设单方考虑,私自承诺给施工单位税收上的优惠和减免;有些建设方在预付或结算工程款时不能及时的向工程队索要发票或者不要发票,以白条入帐,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或者流失;以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外来施工单位、个人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抵扣违约金、罚金等;对应随建筑安装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没有及时征收及代扣代缴。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自已的工程进度,或是为克服资金不足,与施工单位形成默契,付款时,在帐务处理上不按“预付工程款”进行账务处理,而是以“暂借款”支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些建设方由于资金压力,在施工过程中由工程承包方垫资,有的施工单位不能按工程进度领取工程款,有的工程完工后依然拿不到全部工程款,便不进行工程结算,给税款的催缴带来难度。

(四)未按规定报验登记。部分外来施工企业不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报验登记,或者登记不及时,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造成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五)涉税信息共享不够。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信息交换不及时,使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工程的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合同承包、工程进度等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被动。

三、法律依据

(一)协税护税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这就充分说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有关团体(单位)均有义务支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法定公务,大力参与协税护税助税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税法。作为税务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之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以推动和建立整体税收工作的开展。

(二)纳税主体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规定,在区进行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施工单位为纳税主体,在施工环节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各税。

(三)违反税法承诺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任何镇(村)组织为了招商和项目建设的需要,与施工单位承诺的税收减免协议或约定均无效。

(四)施工企业需报验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在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开发的外来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区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五)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预付或结算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四、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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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范围:rw造纸厂、c造纸厂、乡下个别小纸厂。

四、调查方法:实地参观、采访、拍摄。

五、调查的基本情况:

在我们调查的多个造纸厂中,有以木材、竹子为原料的,也有以废纸为原料的,还有污水处理设备不完善的小纸厂。

我们首先来到了w造纸厂,跟随工作人员来到了制浆车间。车间里摆放了许多竹子、树木,工作人员告诉我们,造纸先得把竹子切成碎片,把碎片放入蒸球,加入白液,封闭蒸球,用蒸汽煮4~5个小时,变成纸浆。用洗浆机洗净浆液,把黑液分离。浆料里含有渣,所以还得把粗大的浆料挑出来,再次蒸煮才能使用,然后把细小的浆料送到下一个车间,磨浆,抄纸。然后,我们来到了回收车间,回收车间主要的工作是浓缩黑液,反复利用,以达到减少浪费的目的。最后一道工序就是烘干纸,经过包装就能卖出去了。

最后,我们参观了污水处理系统。造纸厂排出的废水先经过斜网,排到集水池,通过气浮机将部分水回用,然后经过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后放到集水池,最后达标排放。经过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乌黑并且散发着臭味的水变成了清澈干净的水。工作人员还告诉我们,近年来,他们厂排出的污水经过处理后会再次使用,很少排出厂外,减少了污水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危害。

近年来,一些小纸厂的污水不达标排放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按照政府规定,要将这些小纸厂严行关闭。但是政府实施的力度怎样呢?我们带着这个疑问去走访了乡下的村民。在一些村子的附近,我们能清晰地看到一些小纸厂的影子,但是里面已经荒废很久了。我们还了解到XX年9月18日上午,县政府组织了环保、经贸、国土、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200多人,对松山镇下河村韦某某的小纸厂进行了综合整治,强制拆除了用于生产土纸的部分机械设备,并由工商部门查扣了两吨多生产出来的土纸,有效的打击了小纸厂非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之后,我们采访了环保局相关领导。他们告诉我们,自从XX年7月以来,我县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多次组织环保、经贸、国土、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我县400多家小纸厂进行了综合整治,共关闭了非法生产的小纸厂380多家。公安部门对三家非法生产、情节严重的三个老板进行逮捕。严厉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小纸厂的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下一步继续对死灰复燃的小纸厂加大打击力度,决不允许非法生产的小纸厂在我县存在。

最后,我们来到了c造纸厂,这个纸厂是生产瓦楞纸的,通过回收利用废纸生产下一批纸。我怀着激动的心情走进了创兴造纸厂,希望能在这里有更大的收获。这间造纸厂的造纸原料是回收来的废纸,工作人员还告诉我们,造纸要先把废纸打碎,磨成浆,经过斜网筛选浆料,抄纸,把纸压平,烘干,最后反复卷纸。在创兴造纸厂里,污水处理系统也很完善,而且完全没有闻到臭味。工作人员告诉我们,造纸只有在制浆过程中才会产生臭味,因为创兴造纸厂是用废纸作为原料的,不用蒸煮,所以不会产生臭味。

经过这次调查,我知道了造纸的所有工序﹕备料—蒸煮—洗浆—漂白—打浆—上网—脱水成形—压平—烘干—卷典—切纸—选取—包装。

六、调查结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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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税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税执法人员是地税执法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是少数地税执法人员执法风险意识欠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权力”思想,他们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意识认识不足;二是地税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一部分地税干部自觉学习能力差,执法水平还远不适应当前税收工作的要求,不清楚工作所需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全面的掌握岗位工作需要的税收政策业务知识,不了解掌握管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存在文书制作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够强的现象;三是在日管工作流程中未严格按规程操作、税务登记不准确、财务数据录入不规范、“双定户”定税程序不规范、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率执行错误、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四是部分地税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有待加强,表现在工作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工作马虎,对税收征管对象缺乏必要的政策宣讲和纳税辅导,存在法治意识淡薄的现象;个别地税干部甚至存在、贪赃枉法的现象,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是否落实到位,关系到国家税款能否做到应收尽收。

(二)税收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在日常的地税干部执法中,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现在执法程序不规范。如地税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不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

(三)纳税服务较高的要求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一是有限的征管力量和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制约了服务效能的提高。税收管理员陷入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可能有更多时间深入纳税人中,这些因素束约深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二是服务理念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基本的法律义务,只有认真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才能取信纳税人,税收工作才能得到纳税人的理解和全社会的支持。目前,纳税服务还没有达到法定义务的高度,尽管《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有14个条款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部分地税干部仍有较浓厚的“官本位”意识,认为自己是“管理者”,纳税人是“被管理者”,这种权力意识直接带来的是以地税机关为中心的“本位化”,把执法与服务对立,没有认识到执法与服务都是地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税收收入任务带来的执法风险及其影响

由于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多年来税收收入计划任务都是按照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增长速度由当地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在年初来确定和下达,而实际存在的税源与收入任务的需求有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任务指标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基层税务部门为了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税机关在年初确定税收收入任务,难免会有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的情况发生,违背了组织收入原则,影响了正常的组织收入工作秩序,这样导致地税部门在组织收入时压力较大,为了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有可能引发执法风险。

二、对防范和规避执法风险,建立长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机制建议和措施

(一)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1、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认识,观念上深入理解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性,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提高防范意识,确保税收执法的安全性。

2、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学习及应用,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防范税收执法中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税收业务技能和税收征管软件的运用。应加强对通用法律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形成自觉的学法、用法,自觉的钻研业务、精通业务,通过提升税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切实降低并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3、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风险宣传教育,例如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现身说法教育等手段,利用实例来告诫大家要珍惜每一天自由生活的权利,从而使每个人都能从思想上重视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以便提高税务人员认识、发现、预防和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使税收工作高效完满的完成,减少或降低税收执法中的风险。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和责任的落实

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并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扎实有效地推进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其次,还要加强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好制度的管理效用。最后,要严格执法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责任管理,对滥权、越权、违法、失当执法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税务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完善税收业务工作流程及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

首先,要切实坚持依法治税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范围、幅度、程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限等内容,全面、准确、适当地实施执法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其次,要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将执法环节、执法内容与执法过程固化在征管软件中,通过征管软件向各执法岗位分配工作,控制工作流程,记录并考核岗位工作质量,提高管理效能。

(四)加强内部检查与监督,进一步发挥多层面的监督效能

一要坚持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质量。采取“软件和手工考核机制”的实际应用,设立岗位、分清职责,定人、定岗、定责,做到各科室、各岗位,职责明确,落实到人,明确具体岗位的执法内容与执法程序,减少不作为、慢作为或任意作为等行为。二要切实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功效与作用,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加强日常、专项和年度执法督察,查找问题,纠正错误,落实责任,并加强整改工作的跟踪问效管理,凡在执法检查中有重大问题或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将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将考核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向监察、人事部门反馈。以便加强内部监督的作用,从而有效预防税收执法风险。三要加强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及备案管理制度,未经法制部门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税通告和公告,一律不得对外。四要健全群众举报制度,依托“12366”热线,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重视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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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树立法治理念,要求税务执法人员谨遵法律原则和法律目标去把握税收法律事物,唯法至上,正确处理税务执法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62.7%的受访者对法律理念有了正确的认识,但仍有37.3%的受访者显示出了混淆或模糊不清晰的状况。分项调查中,如表1所示:

表1 广西国税执法人员法治理念潜在认同度调查

法治理念内容 潜在认同数 潜在认同度

法律至上理念 110 96.5%

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 46 40.4%

司法独立理念 103 90.4%

法律普遍性理念 111 97.4%

程序正义理念 33 28.9%

由上表可知,受访者对于上述五项法治理念的内容中,对于法律至上理念、司法独立理念和法律普遍性理念均显示了高度的潜在认同感,潜在认同度均在90%以上。而对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及程序正义理念则显示潜在认同度较低。

第二,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执法能力知识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的税务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能否有效运作、国家经济体制发展的稳定和发展以及税法主体权利的维护。我们的调查活动针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从以下几个内容展开调查:

对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法律知识内容,71.9%的受访者的掌握熟练,25.8%的受访者的认识则较为模糊,2.3%的受访者掌握较差。

对于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的掌握程度喜忧参半,受访者部分知识掌握得很熟练,而部分则不然:114名受访者中,只有不到半数(45.6%)对税务行政处罚体系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对于税务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知识,绝大多数受访者掌握知识的程度并不系统。大多数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114名受访者中,有102人知晓在行政强制当中税务执法人员应有的权力和职责,但仅有14人明确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法律知识,仅有40.4%的受访者概念清晰且能正确理解,结果有些差强人意。例如:当被问及“某次税务稽查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乙打伤了稽查人员甲,公安机关认定以乙“妨碍公务”,对乙处200元罚款。甲认为处罚过轻,该如何做?”时,有76.4%的受访者选择了“甲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殊不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对乙的处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知识,114名受访者当中,有112名知晓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条文,但在一些税务行政许可实务当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上,仅有13.2%能够给出正确且完满的处理方式。

第三,纳税执法人员对税法相关程序了解情况。

正如之前第一部分的调查结果所显示,我们的执法人员法制潜在认同度中并不太重视“程序的正义性”。本次调查中,共有8道问题涉及到了税法程序,受访者回答正确的概率分别是:78.1%、76.3%、81.6%、81.6%、21.9%、75.4%、5.3%及1.67%。有59.6%的受访者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一律公开。”这部分受访者忽略了另外两个不能公开的情形,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此可见,我们的执法者在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上,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对于相关法律程序掌握得不够全面。

综上所述,此次调查暴露出目前广西地税系统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存在着法律知识掌握不系统,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二、调研样本中发现的问题分析

课题组在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梳理出问题后,进一步针对问题,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深入调研,探究问题原因,归纳如下: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更新迟滞。

30多年来,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带来的是税收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由“治民”转向“治权”、由单纯维护国家利益转向国家个人利益兼顾,由事实上的计划管理转向法定程序化的公开管理,由“人管人”转向“制度管人”,由权利本位转向社会责任本位等等。然而,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更新表现出了滞后现象。长久以来,他们保有着适应原先制度的执法思维方式和套路,主要表现为:认为“执法”即“”;认为“执法”即“执权”和“管人”;认为“执法”即单纯的职业;认为“执法”即“利己”和“实用”。在我们的调查中,调查对象所显示出来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缺失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原因。

第二,日趋复杂的税收执法环境。

随着中国社会大发展时期的到来,税务执法人员所面临的税务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日趋复杂,诸如税务法律体系愈发庞杂,造成一些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执法过程当中,面对执法冲突、执法依据等具体的法律问题,难以快速准确地找到解决办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地方政策”凌驾于税收法律之上,造成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等,使很多税务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第三,税务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依法治税”还需要一支法制观念强、税收业务精的执法队伍。而当今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极大影响了依法治税的形成。税务执法人员虽对税收基本知识掌握熟练,但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系统的法律知识,时有曲解和肢解法律法规的现象,更无法融会贯通地运用法律理念去处理税收执法事物。对此,大多税收单位采用的是扩大人员编制的外延式方案来缓解税收人员执法能力低下问题,但治标不治本。内源性的问题还需内源性的改革来解决,提高现有税收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挖掘内部潜力才是正解。

第四,法制培训机制亟待完善。

在调查中,许多基层税务执法人员都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及时有用的法律知识培训,更新陈旧观念,掌握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时展。

三、建立和完善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提高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本系统的法律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完备的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应分为培训、管理以及考核三大块: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培训机制,全面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素质。

首先,开展应用培训,关键在于讲求培训的实效性。在培训内容上,应依据岗位的需求,按需施教。在培训对象上,应按照文化基础、专业、特长等,将受训对象加以区分,以提高培训效率。在培训时长设计上,应根据培训对象的法律素质高低不同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

其次,注重骨干法律人才培养,使其在整个执法队伍当中起到先锋带头作用。结合工作实际,重点选择部分有培养潜力的人才,送至政法类院校进修,切实提高其法律素养。学成后,可安排至税收执法部门的重要岗位,做好税收执法当中的法务工作,甚至是领导岗位。

第二,实施专业化执法资格能级管理,促进执法人员自我促进和提高。

将执法能力和水平依照分成若干个级别,以该标准作为执法人员业绩评定考核的综合指标之一。税务执法人员须通过业务考试和综合业绩考核等方式来获取级别。此种能及管理方式实为一种激励竞争机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通过努力工作和涉猎税收法律知识,达到理想的执法资格级别,从而晋升到较高的职位。相反,如若工作不认真努力,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出现错误执法的人员,可能会被降低级别,进而可能带来的是降级减薪。这样,动力与压力并存,可最大程度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责任意识,在法律学习当中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一股爱岗敬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严格执法责任追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通过制度的约束,严肃执法纪律,严格追究错误执法行为。从以下四方面监督税务人员执法状况,对存在执法错误的人员予以在经济、纪律、行政上的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促使税务人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素质:

一是合理设置岗位。合理设定执法岗位,采取“一权多岗”的设置,使一个权力达到“分权制约”的效果,实现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二是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体系。每一个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都应该根据案件数量、执法效果、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标准化构建,科学设置岗位职责。

三是强调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责任追究措施,通过扣发岗位津贴、降低执法资格能级、取消执法资格以及纪律行政处分等方式,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四是科学监控和整体把握。对每个岗位及个人的工作情况,税务领导干部应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各执法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质量,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最大限度消除执法隐患,避免因执法错误造成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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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名存实亡。

乡村债务负担沉重,缺乏有效的化解途径。目前乡村欠债问题突出,乡村债务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是长期积累下来的,但是税费改革后这个问题突显出来。一些乡村逐年积累起来的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原本指望通过统筹和提留来维持周转并逐步得以消化,但农村税费改革后,统筹提留以及集资摊派全部取消,化解债务便成为了头等难事。据调查,清水乡累计负债额达

230万元,比全乡XX年的农业税及附加总和还要多;村一级也是如此,该乡7个村,村村都负债,负债额超过60万元。税费改革导致农业附加税也相应减少,使得一些全靠附加税来维持正常运转的村级基层组织感到了困难,更不用说去偿还那些陈年旧帐。

(二)农村基层干部存在难癣难当、难留的三难问题。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的缺口最终将大部分落到现任干部的工资上,村干部一年忙到头,有的只能拿到部分工资,有的甚至拿不到工资,严重挫伤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在现有条件下,基层干部年老后的后顾之忧没有相应政策解决。村干部认为经济上没有盼头,政治上没有奔头。许多村没有积累只有债务,使乡村基层组织失去了经济基础,其职能相应萎缩,多数村找不到像样的人当村主任、村支书,乡村干部含金量大大降低,村干部一般人都不愿干。面对农村的这种情况,一些有水平、有头脑、有能力的乡村干部纷纷外出打工,谋求出路。

(三)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遇到新挑战。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一事一议的实际效果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村内集体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这就对如何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在具体实践中,一事一议制度在一定时间内难实施,目前很多村是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一是缺乏群众基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偏远的山区乡镇,群众认为一事一议制度名义上是给自己民主权利,实际上不是要群众出劳,就是让群众出资。因此,对一事一议制度不热心不认可,导致有的村召开村民大会,商议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民代表不参加会议,或者到会人数太少,会议开不成。农民群众不愿参加一事一议的村民大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开会没有误工补贴。税费改革前召开村民大会给予误工补贴,改革后村级收入减少,取消了误工补贴。二是缺乏经济基矗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减缓,生活较为困难,对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出劳出资超出了农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比如,修村组道路等等,贫困乡镇农民群众确无钱出资,导致公益事业办不成。三是任何事务村民受益的程度很难一致,不受益或受益少的农户不会交钱。特别我县农民外出打工的较多,举家外出现象十分突出,对这些外出没在家的根本就收不到钱。如水口乡常年外出打工的农民有5000人,占了全乡总人口的34%,有的组走了只剩十来个人。

(四)农村公益事业兴办难。农村税费改革后,一方面村级财力下降,无钱

办事的问题日显突出。另一方面村级负债面大,还债与办实事之间产生矛盾,在村级现有的财力下,既要保吃饭,又要还债务,还要办实事,村组干部感到很为难。尤其今年夏天,遭受了历史罕见的洪灾,一些道路、桥涵、堰渠等基础设施被破坏,这些仅靠有关部门的投入是有限的,多数要靠农民自行解决。

二、几点建议

(一)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积极化解农村债务。现阶段可用一些开拓性的办法化解乡村债务。让基层尽快渡过税费改革的磨合期,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一是应在全国农村开展债务清理整顿工作,用条例形式规范农村债务管理,严厉打击农村债务中的违规高息、应付款生息和利滚利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降息止息。严格执行各项金融政策,把各种不合理的利息降下来,同时把乡村欠款所列利息停下来,按先本后息的顺序进行偿还。三是拍卖资产。对乡村集体所属资产和资源进行拍卖,所得收入用于还债。四是债务重组。清理三角债,实行债权与债务挂钩,消除乡村作为中间方的债权债务责任;实行以物抵债,用乡村所属集体资产和实用意义不大的物资产权抵偿、减轻债务,减少资产管理费用。五是应准许盛市、县人民政府发行定期债券,偿还农村债务。六是中央财政应向农村倾斜,控制国家重点重复建设项目,节约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偿还农村债务。

篇13

县农委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乡镇成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每个乡镇均调配了2~3名专业技干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向县财政争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经费9万元,有力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的开展。

3.开展普法宣传

以“走进直播间”(896政风行风热线)、“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程、“科技入户”等活动为载体,采用普法宣传车、悬挂横幅、举办培训班、张贴挂图、发放资料等形式,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力度,向群众宣传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用药施肥、农业标准化种植、放心农资选购等知识。向生产者和经营者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性。对规模种植基地(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食用农产品企业印发《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手册,增强他们自觉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普法培训,健立建全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质量安全

1.加强普法培训

全县共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班19期,对500余个农资经营户(店)和蔬菜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大户(基地)的负责人进行轮训一次。三是深入农村宣传。组织县农民讲师团百余技术人员到乡镇进村入户进行宣讲,覆盖到全县所有乡镇、行政村。

2.建立各项制度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涟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十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度》、《涟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贯彻实施。

3.采取责任追究制

农委与各乡镇签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全县的农资经营店(户)都与县农业执法大队签订了“种子守法经营承诺书”和“全面禁止销售高毒禁限用农药目标责任状”;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委递交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书)”,形成了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三、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检验检测,从监管网络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开展专项治理

以排查禁用农药为重点,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经营假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今年1-7月份,我们共出动执法人员近480多人次,对全县32个集镇500多个经营户(店)进行了拉网式专项检查,共立案查处案件8起,其中种子案件5起,农药案件2起,肥料案件1起,涉及金额7.66万元。抽检肥料样品4个批次,抽检送检种子样品7个批次,抽检送检农药样品10个批次。抽检送样4个批次120个蔬菜产品,检测合格率为98.5%,年检测蔬菜样品1200余个,检测合格率达99%。全县未发生一起因食用农残超标蔬菜而导致的中毒事件。

2.加快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建设,已新建化验室280平方米,投资100万元添置恒温箱、离心机等化验、监测设备也正在采购。各乡镇农技站将结合“五有”乡站建设设立化验室,开展蔬菜农残的速测工作。加大对检测人员检测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涟水县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完善

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管理体制不顺、人员老化,人员配置不合理,且现有设备不足和落后,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难到位。

2.农检中心建设进展缓慢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建设地址迟迟得不到落实,农检中心建设一直还滞留在纸面上。

3.财政投入不足

目前硬件投入缺口还有100多万元,每年购买检测试剂等运行经费还要20万元,基本保障经费也有待落实。乡一级基本没有建立检测室,没有配备检测人员和设备。城区多数农贸市场、超市和食用农产品企业、规模种植基地(大户)、蔬菜专业合作社没有配备检测设备,没有开展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检测把关。

五、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以案说法等灵活生动的形式,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解读法律精神,不断增强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此我们将开展好三个活动,一是农业执法监管人员的集中培训活动,进一步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二是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会议,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并提出具体要求。三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基地(大户)和农贸市场负责人会议,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关,推进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上新台阶。

2.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把法律精神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技术要领统一起来,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3.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开展打击违法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加大对蔬菜中农药残留的例行抽检力度,确保蔬菜农残检测合格率98%以上;建立农资进销货记录档案和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实施全程监督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全县人民吃的“放心”、吃的“安全”。

4.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