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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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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

篇1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425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一)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

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二)服务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全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含公立和民营)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累计不超过200元。

(四)结算管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按门诊统筹的管理要求,建立门诊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报销系统。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信息化水平不能满足门诊统筹管理需要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按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人头付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协议规定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预拨一定比例的周转金。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根据门诊就医特点,建立对开展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管理协议。

第八条(个人违规责任)

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办理门诊统筹的;

(三)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或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套取的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

(二)经核实《门诊病历》上无记载或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三)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部门负责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监察、物价、信息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门诊统筹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政策调整)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以及服务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解释机关)

篇2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方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在保险体系上,将原来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改为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互助及社会医疗救助。

二是在基本保险的覆盖面上,将原来主要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改为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以至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自由职业者。

三是在基本保险费用的承担上,将原来全部由企业负担改为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

四是在基本保险基金的构成上,将原来的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调剂金、劳动保险总基金相结合改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我国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这些改革,有利于相对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分散个人和企业在医疗方面的风险,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在基本医疗方面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医疗的基本权益,使职工看病有去处、费用有保障,实行医疗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医疗保障机制,根据财政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地方医疗改革制度以及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本单位特制定《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

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取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专项基金。

第二,在集团公司医改领导组的领导下,设立医疗保险统筹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的起草、制定和组织实施,医保中心内部若干业务科室,以便有效开展工作。医保中心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办事处,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辖区内参保人员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医保中心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医保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医疗保险基金存款按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医保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定期办理费用结算。

第五,为方便职工报销,便于同定点医院结算,医保中心(办事处、代办处)可在当地银行开设专户,委托各用人单位财务部门代办结算报销业务。

第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比例:在册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5%按月提取缴纳。

个人缴费比例:在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第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上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例如,甲药单价贵,但见效快,病人很快可以康复上班;乙药单价便宜,但见效慢,病人需要休养,影响工作。如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基本医疗”,但对两种药物进行成本效果比较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了。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第二,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账结合方式。即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联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账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账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账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账户,加强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最后,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容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第三,改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能支付医疗费用的规定,划出一小部分预防疾病。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能支付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不能用于包括健康检查在内的预防开支。现代医学主张对疾病“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建议公民从35周岁起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主要检查一些与年老后发病率高的疾病相关的项目。经费拟采用各级地方财政拨一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点,企业与个人出一点的方式来筹集。这样做虽然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开支,但从长远来讲可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或减轻慢性病的发病程度,大大节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医疗费用的开支。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生命质量,减轻个人及其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亲属照顾的压力。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

第一,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力量,加上政府的资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其社会化程度高,有利于劳动力流动,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此同时,还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激励劳动者积极工作,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稳定社会秩序,从而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到保证作用。

第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主要依靠劳动报酬维持,而健康的体魄又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一旦患病,不能从事劳动,正常收入中断或减少,势必会影响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生活。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使患病的劳动者从社会保险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尽快恢复身体健康,重新从事劳动,取得经济收入,从而可以有效地帮助患病的劳动者从“因病致贫”或“因贫致病”的“贫病交加”困境中解脱出来,并能在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和提高其物质文化生活。

第三,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依靠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力量,筹集卫生费用,积极发展各类卫生保健事业,加强重大疾病的防治,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卫生发展战略目标,从而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乃至民族昌盛、国家富强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力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首要的生产力。因之,疾病的医疗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医疗费用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劳动者减少疾病,生病得到及时治疗,恢复身体健康,并以健康的体魄投入生产劳动提供了重要保证。

第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医疗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虽然在考虑其劳动状况,如工龄的长短、劳动条件的差异和贡献大小等时有所差别,但它并不与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劳动质量直接挂钩,而是保障劳动者在患病后有均等的就医机会,依据其病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给予必要的医疗保障。因而有助于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结合和统一。

篇3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原由财政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的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原由企业及其他单位支付的离休人员、老的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在切实保障离休人员、老医疗待遇不变的前提下,要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老干部主管部门制定。

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保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市和区(市)县为统筹单位,条件具备时再实行全市统一调剂。

(一)市社保机构经办下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1、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

2、五城区范围内,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

(二)区(市)县社保机构经办下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1、由区(市)县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

2、区(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

3、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地处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市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由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地处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市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居住在五城区以内的,可到市或所在地的区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到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上一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及新建单位均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企业依法破产,应当依照法定顺序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上一年度本市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付额,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因解散或撤销,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在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具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特定行业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开核算,互不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

第十二条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医疗保险卡:

(一)不满50周岁的在职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年龄计算,每1周岁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

(二)年满50周岁的在职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年龄计算,每1周岁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

(三)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划入;按年龄计算,每1周岁增加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0.035%。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时,以其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金及利息属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本人到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单位工作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第十四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住一级医院为入院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住二级医院为入院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住三级医院为入院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二级或三级医院的,逐次降低1%。

(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为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可由统筹基金支付一部分。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统筹基金支付75%,在此比例上,每1周岁增加支付0.2%。

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按住院期间下列费用的20%计算:

(一)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费用;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费;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工伤(职业病)、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列支。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报销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不间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时,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其医疗费用。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以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六章基本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门诊或购药,凭医疗保险卡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记帐,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与社保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社保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

篇4

(二)松原市“3选1”的多险种参保模式分析

松原市的“3选1”多险种参保模式注重统筹兼顾,使城乡险种进行分开管理,具有层次分明的特点。关于松原市“3选1”的多险种参保模式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3选1”的多险种参保模式以城镇职工向城乡居民开放,实现门诊与住院的有机结合,采取综合保障的方式将城乡居民纳入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2)根据松原市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经济条件极差的人员实行统筹住院险,解决居民住院医疗保障问题;(3)实行城乡居民基本险,对农民、低收入职工开放,城乡居民根据自身的实际经济条件,进行自愿选择。这种“3选1”的多险种参保模式,以国家政策为主,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收入,通过财政补贴、个人缴费的方式实现保险参保。

二、城乡基本医疗制度衔接模式比较分析——以宜春市和松原市为例

对比宜春市和松原市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看,二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点,但也有不同点,经过对比分析二者之间的异同,综合分析,我们可以采取二者的优点,改善其中的不利条件,这对于促进城乡基本医疗有效衔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宜春市和松原市城乡基本医疗制度衔接模式的异同分析

共同点分析:第一,两种保险模式最大限度地覆盖了参保人群,为人们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了较大支持;第二,制度设计较为合理,以政府政策作为支持,有利于相关险种的推广;第三,可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人群享有保险,使低收入群体在遇到大病时,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第四,保险基金投入较大,可以帮助低收入群体获得较高比例的补偿;第五,政府在保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同点分析:第一,宜春市实行的“2+1”模式中,职工与居民存在较大差别,但城乡差别消除。松原市的“3选1”模式中,实现了无差别参保模式;第二,宜春市的“2+1”模式具有全局性,而松原市则是有针对性的选择参保,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选取参保险种;第三,宜春市在针对于大病保险这一方面,可以平等地获得高比例的费用报销。而松原市则实行大病补充保险,需要参保才能获得赔偿。

(二)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措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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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进行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医疗保障制度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也不难发现尚没有医疗保障覆盖的一个群体――城镇居民。城镇居民是相对于城镇职工而言,其可从两个角度界定,一是户籍,二是就业状态,即具有城镇户口的非就业居民。从人口数量上讲,他们绝对是城市居民的大多数,这一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能否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及政府和相关研究领域的重视,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解决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为主要目标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试点工作自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部分试点地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医疗保障的“马鞍山模式”,它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障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构建了全民医疗保障网,并在此基础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整合城乡两个医疗保障制度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统筹了城乡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试点城市取得进展的过程中,更多的表现出了种种问题有待完善和研究。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1)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城镇居民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通过制度保障和政府补助释放了居民医疗需求,扩大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人群和资金来源。要抓住这个时机,转变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引导更多的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倾斜,通过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卫生服务激励、制约和监督,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也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和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3)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居民的消费预期,扩大消费需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老百姓构筑社会安全网,有助于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的信心,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对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观点

(1)试点工作不宜开展的时间过长。应增进其运行和完善的效率,降低财政压力,提高财政预算、管制能力以及基金管理能力,避免人为造成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间的不平衡,从而违背保持社会公平的最终目的。(2)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从各城市试点方案来看,都没有将就业但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覆盖在内,因为制度在构建时试图将就业人口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所有企业不可能将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保。为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实现社会公平,城镇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也要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开放。(3)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要有运行通畅的衔接机制。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困扰并阻碍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医疗保险中也不例外,其当即的解决办法是在各自为政的医疗制度之间搭一座桥梁,使政策之间能够衔接。具体的衔接办法,有待此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解决。制定有效的衔接机制不仅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还为农民工提供了可以选择的城镇医保,为其返乡后的新农合医保也提供了衔接保证。(4)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情况重新定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责任补助比例。目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采取对其进行“联动补助”的方式,即在地方财政和参保居民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缴费的前提下,中央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根据有关研究显示,各试点城市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差别不大,这就有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富裕地区要比地方财力有限、更加需要城镇居民医保的贫困地区而先一步享受到上级补助,从而产生明显的补助累退效应。有必要优化财政补助政策,可根据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划分等级标准,使中央财政在有据可依的情况下有差别的划拨中央财政补助款,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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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并做好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登记参保;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登记参保;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登记参保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就医证件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筹资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80元。财政补助部分: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8元和12元。

(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各县参保的各类学生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三)18周岁以上持有《开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7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28元和42元。

(四)18周岁以下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35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14元和21元。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0元,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0元,由参保者个人缴纳。

第八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收入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和各类学生分别由民政、残联和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登记参保;其他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整体登记参保。

第十条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预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自然年度管理。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发医疗保险证件。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不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及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设立门诊帐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其余部分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及经批准的重症慢性病门诊费用。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当医保基金达到预警线时,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金按比例支付。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三)经批准在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报销50%。

(四)统筹基金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含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报销比例为7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因转诊转院、急诊急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设置等待期,自下年度7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二)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三)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五)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认定不能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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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按照医保法第10条规定,俄罗斯卫生系统的财政来源包括:俄罗斯联邦预算,各加盟共和国和地方预算资金;国家和公共机构(协会)、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资金;公民个人的资金;无偿或慈善捐款和捐赠;证券收入;银行贷款及其他债权人。在俄罗斯,强制医保系统的资金有两个来源:俄联邦预算拨款与企业、团体和其他法人实体缴费,后者缴费率目前是工资总额的3.6%,其中0.2%上缴联邦基金,3.4%上缴地区基金。对于没有劳动收入的居民,国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保险费从国家预算中支出,其中保险费的缴纳占强制医保收入总额的90%以上。1998年9月11日,第1096号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关于国家保障向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险计划”中提到,免费医疗的资金支持80%以上来自于强制医保基金,尤其重要的是,34.6%用于支付非劳动人口的强制医保。1993年11月10日,经俄罗斯联邦第1018号政府部长理事会相关决议规定,强制性医保的保费需要所有的经济实体缴纳,不论所有制及组织和法律形式,包括:组织,机构,企业;农民(农场主)的家庭村社,北部从事传统农业的原住民族的社区;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残疾人、退休者创建的企业和组织或残疾人、退休者人数超过50%的企业和组织可免缴强制医疗保险金。自愿医保的保费由被保险人支付,如集体投保由企业支付,个人投保则个人支付。医疗保险公司设定支付的税率,在自愿医保计划的框架内由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按照未动用资金的合同条款,自愿医保保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公民)。

2.2强制医疗保险参与主体

根据医保法,俄罗斯强制医保有三级组织和资金管理主体。这些主体通过签订协议履行强制医疗保险、收集和积累保费,并以此来支付医疗服务费。(1)强制医保系统的第一级是联邦强制医保基金,它提供全面的政策和制度管理系统。但它本身不进行保险操作,不向强制医保系统中的公民支付。联邦基金是为实现医保的国家政策,在强制医保中承担全面协调的角色,制定基本方针,实现对俄罗斯联邦境内强制医保的监管,并且对公民在地区医保的费用实施监管。(2)强制医保的第二级组织是联邦境内基金及其分支机构。此级是基本制度,因为它负责联邦境内基金的资金收集、存储和资金分配,具体由俄罗斯联邦境内主体组建,是一个自治的公立非营利金融和信贷机构,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负责。联邦境内基金属于国有,不进入预算和其他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企业为劳动人口缴纳的保费部分(工资总额的3.4%);联邦主体对非劳动人口的预算资金;向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其他实体享有追索权的资金;因违反保险规则收到的罚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来源。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强制医保在联邦境内每一个主体内的普遍性和社会公正性。联邦境内基金的基础工作是确保强制医保系统的财务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了履行其职能,联邦境内强制医保可以创建多个城市和地区分支机构,以承担收集保险费和医保机构的融资任务。在没有医保机构的地方,由该分支机构对公民实行强制医保,即积累保费并向医疗机构结算。(3)强制医保的第三级组织是医疗保险机构。根据俄罗斯法律,医保机构可以是任何所有权形式和组织的法人实体,并根据保险监管部发出的执照来进行强制医保工作,负责保险金支付。该机构有权同时开展自愿医保,但不得从事其他类型的保险活动。同时,对强制和自愿保险分别单独进行核算,不能转移使用强制医保资金以实现商业性目的。

2.3强制医疗保险的运行模式

强制医保系统是非常复杂的,受到政治、社会和经济问题的影响,而每种模式的实施形式取决于强制医保系统内各子系统的资金运行方式。到目前为止,不同的联邦主体有四种强制医保运行模式:第一种模式基于法律框架,更充分考虑医保的实施符合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在本模式中,强制医保系统中所有主体都参与。投保人的资金(企业和政府机构)纳入地方强制医保基金。该基金累计募集资金,并与医保机构签订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由当地政府代表签订合同,雇主作为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监督强制医保的执行并为他们的员工选择医疗机构。有19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选择了这种模式,覆盖全俄约30%的人口。第二种模式是强制医保的组合系统。这意味着,给公民提供保险的不仅仅是医保机构(给予保单和拨款给医疗机构),还有强制医保基金的分支机构。这是最常用的强制医保方案,有36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选择这种模式,覆盖全俄44.8%的人口。第三种模式在强制医保体系中完全没有医保机构,医保机构的功能被地方强制医保基金及其分支机构所代替。这种模式被17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采用,覆盖全俄约16%的人口。第四种模式则是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收缴资金,直接融资医疗机构。这种情况有17个地区选择,覆盖约9.2%人口。

3全民健康保险的实际做法

人人“享有健康”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普适性目标,俄罗斯正走在实践的路上。俄罗斯居民健康状况持续好转,在某些指标如出生率水平、婴幼儿死亡率、人均预期寿命等方面均出现积极趋势。这些变化既可以被解释为是国家社会经济情况趋稳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在医疗保健领域实施国家政策的结果。近几年的实际做法如下:(1)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优先项目——《健康》项目,涉及三个方面:提高初级卫生保健的优先地位,加强保健预防性,扩大高科技医疗救助的应用。其基本任务是改善卫生保健事业的形势和为今后的卫生保健现代化创造条件。俄联邦也开始努力为人力资本的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这在国家优先发展纲要中有所反映)。有大病需要长期服药者,国家保证两种必需的药,病人不必自己花钱。(2)俄卫生保健领域的功能是保障公民有获得免费且优质的医疗救助的宪法权利。为此,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都要批准一个向俄联邦公民提供免费医疗救助的国家保障计划。这一文件确定向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内免费提供医疗救助的种类和数量。俄罗斯各联邦主体也拟定地方计划纲要。计划筹资来源于各级预算资金、强制医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3)一些联邦主体正实验性地测试国家和市属卫生保健系统内资金流转的新机制。预计不仅非劳动居民的预算拨款要归入强制保险地方基金,而且公共缴费、设备购置、国家和市属卫生医疗机构设施的维修等也要并入其中。因此,未来所有资金都将通过强制医保地方基金提供给医疗机构。(4)俄罗斯联邦政府把提高居民药物的保证水平作为自己的任务,规定实行一整套推广高质、有效和安全药物的使用。采取一系列措施稳定居民的药物保障计划:对进入必须和最重要药物清单的药物生产商最高出厂价实行强制登记,以及及时修订该清单;责成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管理机关使药物的最高批发和零售加价水平最小化;对药品分配经销机构和药店执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规定的所有药物批发和零售加价的情况进行监督。(5)实施一整套对母亲和儿童进行医疗帮助的措施。

4对我国的启示

从俄罗斯医疗保险的制度模式、运行机制及其具体实践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制度统一,覆盖范围广。强调的是全民覆盖的理念,以是否就业来决定是否缴费,政府负责为老人等弱势群体买单,雇主负责为雇员买单。免费医疗的范围极广,根据1998年通过的《国家保障免费提供医疗计划》,急救、门诊看病、住院救治等,全部免费。二是统筹和管理层次高。俄罗斯的医保基金主要由联邦境内(相当于我国的省级)基金负责筹集、管理及发放,基金的共济能力高,行政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三是统一经办机构和费用支付机制。医保经办由医保机构(是任何所有权形式和组织的法人实体)进行,可同时进行强制和自愿医保。这种运作方式实质上是政府购买服务。医患不发生直接的金钱关系,通过第三方即医保机构完成交易,有效避免了医患纠纷。四是推行医药分离,医疗体制引入转诊制。既避免了医疗腐败,又提高了初级卫生保健的优先地位,从而避免患者盲目向上流动。五是保证了强制医保中医院的公益性。俄罗斯卫生部对下属的卫生机构都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管理权由卫生部下放到省和地区级的管理机构,然后再下放到社区和农村,大多数人到城市和农村健康中心的诊所网就诊,由指定的医生负责某一社区人群的卫生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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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就医负担影响显著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大数法则的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强制筹集的基金。广义来说,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王德文、谢良地通过对厦门市老年人医疗负担的实证研究指出医疗保险制度对减轻老年人就医负担影响显著。毛正中在研究中表明,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这种效应尤其体现在对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影响上。

(二)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医疗负担影响效果不明确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就医负担的经济效应分析多数属定性分析或是简单的逻辑推理,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本文旨在通过对太原市城乡老人走访调查,研究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医疗负担的影响。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收费,他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负担存在挤进效应。同时,参保老人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制度下的费用报销,这又对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负担有挤出效应。两种效应都存在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实证分析论证哪种效应在特定的情行下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通过对太原市65岁及以上城乡老年人口走访调查,发现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负担确实存在不确定性。在走访个例中,阳曲县的一位参保新农合的杨大妈反映自己家庭生活条件不好,儿子女儿常年在外务工补贴家用丈夫5年前去世后大妈一直一个人在家生活,去年她在市医院做了搭桥手术后住院观察了半个月。这期间共花费了3万多元,回到县里拿到政府批准报销的2万多元的分段补偿医疗费用。她认为参加新农合事给自己老年生活的一个保障,是花小钱办大事的好政策。而在走访的另一位裴大爷嘴里得到了不同的看法。裴大爷是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工龄超过35年,在过去的职业生涯中每月都会被扣少则几十多则几百块的医疗保险,为了给子女减轻养老看病负担三年前又在外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每月300多元的保险金。他平时身体基本健康几乎不往医院跑,在他看来医疗保险制度并没有减轻自己现在或未来的医疗负担,反而增加了过去和现在的经济负担。所以针对不同群体的老年人医疗保险对老年人经济负担的效应是不确定的。从本次走访中可以得到以下有益启示:第一,从整体上来看,多数老人认为医疗保险对老年人家庭医疗负担具有明显的挤出效应且挤出效应大于挤进效应,即最终可以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第二,老年人健康状况对其医疗负担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来说,健康的老年人所需要的医疗服务较少,医疗保险的挤进效应大于挤出效应,医疗保险对健康老人来说反而增加了医疗负担。而对于不健康的老年人来说,医疗保险的挤进效应小于挤出效应,医疗保险减轻了老年人的经济负担。第三,老年人医疗负担具有显著的城乡差异。在农村中,农民收入较少,新农合的缴费比例也较低,而农民医疗保健需求较高,新农合对老年人医疗负担具有明显的挤出效应。在城市中,除公费医保的特殊案例外,由于老年人生活水平相对较高且子女经济能力也较农村家庭高,于是有更多条件和动机支持老年人口购买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从总支出来看反而增加了人老年人的医疗负担。第四,年龄因素对老年人医疗负担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异。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城镇老年人口的年龄因素对老年人医疗负担并没有明显的影响:高龄老人和低龄老人同样存在购买更多医疗服务的动机和经济能力。而在乡村调查中,低龄老人更加容易得到更多的医疗支持,高龄老人对政策接触较少,医疗保健理念比较淡薄且多为空巢老人,得到的医疗支持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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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暂行办法》所称“中等以下学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

㈡《暂行办法》所称“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设立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等教育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借读生)、在册儿童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非在校(托幼机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㈤《暂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㈥《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㈦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在本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束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㈧《暂行办法》所称“本市城镇户籍”,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全市统筹前,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暂指七区城镇户籍。

二、关于城镇居民参保登记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园)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

㈠各类街道居民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每个登记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2、凡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不受户口所在辖区限制,均可就近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各登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登记手续。

3、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

(3)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

(5)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此前参保人可按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可按相应人员类别变更登记并缴费;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4、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有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认没有问题后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5、对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应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以上人员的信息登记材料应单独存放。

6、各登记点的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退回原登记点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签收。

7、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信息登记工作人员联系落实解决。信息的录入应与信息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录入和复核工作应分岗设置,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

㈡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

1、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登记。小学生、幼儿的登记信息应由监护人或学校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参保人、监护人或协助填写人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独生子女、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的相关证件,应有专人审核。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3、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将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汇总录入,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

4、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将参保登记表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就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关于城镇居民缴费业务管理问题

㈠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全市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的缴费业务的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层收缴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做好基金收缴相关工作。

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负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缴费管理工作。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所、园)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其中,民办或私立学校、托幼机构的缴费管理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负责。

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不局限于本人户口所在辖区,可到就近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截止日放宽到**年12月31日。

年度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到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用补缴。

㈣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凭据。每保险年度,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的参保缴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完整。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于每年度缴费截止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据,发给缴费人。

㈤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的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严格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补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

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月20日前,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携带本月参保人员变更花名册等相关材料,连同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上解手续。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所、园)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年9月30日前,携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花名册》、《参保信息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连同微机信息报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

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部参保城镇居民统一制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由各收费单位发给参保人。

㈧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办公室、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应将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应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年缴费期截止后1个月内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市财政局。

四、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管理问题

㈠住院管理

城镇居民的住院结算管理,原则上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少年儿童的住院病种、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另行制定。

2、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及临床管理实际,确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

3、参保人凭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即时办理住院手续。其中,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可凭学生证或所在学校(所、园)证明、参保登记时的供养(监护)人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等办理。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5日内补办确认手续。

4、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结算,纳入现行城镇职工住院结算管理体系。

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门诊大病管理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病种审定、就诊管理及结算方式等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参保人患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实行计账管理的门诊大病,可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实行报销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患者,凡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的人员,其门诊大病定点原则上应与本人普通门诊定点一致,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治疗的,经本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选择上一级定点医院。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实行报销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㈢学生儿童门诊大病医疗费管理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限定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等8个病种。

结算管理:前四个病种实行记帐管理,不实行病种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不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后四个病种实行限额报销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㈣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管理

《暂行办法》中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排除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和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㈤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大病等各项医疗费;学生儿童的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急诊等各项医疗费。

五、关于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金与社区医疗服务管理问题

㈠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由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医保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医保定点”)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定点单位。

㈡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的原则,针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普通门诊药品目录。

㈢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在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在非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在各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定点人数定额包干预算管理。社区医保定点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应将本季门诊费用汇总报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在预算定额包干标准之内的据实拨付,结余定额可结转下季度使用;超过预算定额部分,不予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人数多少对各社区医保定点预拨适当的周转金。

㈣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应当与本人选择的社区医保定点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在协议期内,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定点单位的,原则上应满一个季度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㈤实行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社区医保定点应当将具备家庭医生联系人资质的在岗医师予以公示,由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自主选择一名作为自己的家庭医生联系人,并在服务协议中注明。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要求变更家庭医生联系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社区医保定点应当为家庭医生联系人配备相应的助理医护人员,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医保定点为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出诊巡诊、双向转诊以及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等服务。

㈥医保社区医疗服务实行首诊制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患病首先在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社区医保定点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社区医保定点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社区医保定点补办转诊手续。

㈦双向转诊管理。

1、社区医保定点向住院医疗机构转诊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科室和接诊的转诊医师,并向病人解释转诊原因,介绍转诊医院和接诊医生的情况,取得病人的合作。家庭医生联系人要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和转诊卡,帮助联系转诊医院,必要时护送转诊。

社区医保定点应将转诊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录入医保网络系统备案。

2、医保住院医疗机构在接收社区医保定点转诊病人时,应简化就诊程序,建立接收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转诊病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接诊经治医生在进行诊断治疗期间,有义务接受社区经治医生的咨询,将病人的治疗情况反馈给社区,并根据社区经治医生的要求和病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查。

当病人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住院医疗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入社区医保定点继续治疗,按规定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转诊时,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回执,说明处理过程、继续治疗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对转入社区的病人继续进行治疗和康复指导。

㈧社区管理考核。

社区医保定点应当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对一些疑难杂症要举行定期不定期的集体会诊,必要时外聘专家会诊,对需要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诊,不得延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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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强制性的国家制度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制度和怎样推行这项制度,属于制度伦理的范畴。再一个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关系,则带有明显的市场经济特征,属于契约伦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理伦和实践上的矛盾,因此提出来同大家一起来探讨。

第一:制度伦理

社会保障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制度,不论什么国家,什么制度性质,都有一个社会保障的问题。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此前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搞市场经济,医疗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从国家伦理来看,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为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稳压器。从制度确立来看,一方面反映了国家为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而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经济增长的成果为全社会各阶层共享的意愿。

其次,从个人伦理来看,医保制度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敬重生命、保障生命,乃是人之为人的最低限度的生存权利。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也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所以,医保制度体现了一种最基本的也是至上的伦理原则,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不可作庸俗化的理解的。

从上可见,无论是从制度制定者,还是从个人角度来看,医保制度都体现出了社会道德伦理内涵,特别是在具体实施中,它体现出了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社会关系,参保人员特别是重病患者在这种关系中自然享受社会救助。所以,从制度上看,它表现出了对生命的关怀,从社会关系上看,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风尚。

但是,在实践的层面上,往往是很难实现这种普遍的伦理意义的。

首先,医疗保险制度不是无偿的公共福利,不是“阳光普照”,单位不缴费,个人不缴费,就不能获得参保主体资格,相应地也就不能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这种医保制度只青睐有支付能力的且愿意参保的企业和人群,而那些不愿参保的企业内的职工或低收入缴不起费用的人员,只能在“医保局”的大门外望之兴叹。

这个矛盾和现状反映了医保制度伦理实现的有限性,也即其表现出的不公平。这个不公平除了上面提及的收入阶层不公平外,还有城乡不公平,地区不公平。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会员国卫生系统的公平性进行评估,中国排名第188位,倒数第4。这个排名给我们最强有力的启示应当是:加大医保改革力度,努力实现医保制度对社会全体人员的惠利。

任务艰巨,时间迫切。副部长xxx说:“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不仅仅是量的扩大,而且也是质的提升;不仅仅是实现大数法则的内在要求,也是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包容性的内在要求,不仅仅是扩大基金支撑能力的业务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这段讲话不仅说明了医保改革的业务要求,而且也指出了医保改革要实现的制度的伦理目标。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二:契约伦理

契约,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契约制度早在我国先秦时代已有,政治活动中,各诸侯国订立的盟约,就是一种政治契约。商业活动中,各种地契,借贷契,卖身契等均是由于历代封建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契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的范围很小,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今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契约的作用也逐渐发挥出来,经济生活逐步契约化,并引起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契约化。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契约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涵。

就医保法则所界定的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来看,其实际内容也即是医保机构和参保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从理伦层面上讲,它是一组承诺,是就医疗活动中缴费与享受,权利与义务的双方的一种约定。契约一旦形成,双方就应履行契约所包含的法的规定性,这种信守就是契约的伦理精神。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医保在诸多方面没能体现这种伦理,并因此成为制约医保改革的路障。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

契约双方的合作关系决定契约者必须遵守双方共同的约定,也即欲使契约生效,双方必须协作。但我们在医保实践中,看到了许多不合作行为。

例如医务人员在为病人开方治疗中,开出大量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之外药品,增加参保人员的负担(医药费)损害参保人员利益,败坏了医保声誉,严重影响了参保职工与医保机构的关系。

又如医务人员(定点药店)与参保人员“合作”,改头换面以药换生活用品,或非参保人员冒名使用参保人员的证历挂号就诊住院,造成基金流失等。以上两例都是违背契约伦理的复杂形态,这种不协作行为,其破坏性切不可轻视,它直接影响医保基金的安全健康运行。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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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县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尽管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窄、扩面难

一是一些单位对医疗保险的理解不到位,参与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参保,认为这只是加重负担。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抱着观望的态度,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还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我县总体经济水平较低。医疗保险现行的缴费标准对很多单位来讲,是一项不轻的负担,尤其是退休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其一次性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缴纳到位,只能使这些单位望而怯步。国有企业职工是医疗保险的重要参保对象。大多数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由经济状况差的原因,在职人员大多未参保。截止2003年12月已参保的改制企业人员仅200多人,而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因人事复杂,加上资金同样缺乏来源,大多暂时不能参保。三是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率过低,影响了医疗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由于我县医疗保险是要求在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全员参加医疗保险。目前私营、股份制企业大多数养老保险参保率都没有超过30%,而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甚至达不到10%,而医疗保险下一步扩保的对象,主要是私营、股份制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影响了医保扩面工作的推进。

(二)政策不够完善

虽然经过一年多时间认真的准备,我县的医疗保险基本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已基本齐全,但是,由于医疗保险涉及面很广,很多具体的情况难于用理论来套,现行政策难免会出现一些“真空地带”。如: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机关人员2.4万人,如何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企业里的伤残军人、老现共有100多人,这些特殊人群该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如何缴纳医疗保险金,到目前还没有实际可行的处理办法。又如,个人帐户由单位建立,该如何管理,如何做到专款专用,补充医疗保险又该如何建立,是与商业保险挂钩,还是借鉴其他地区的各种较好的办法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等等都有待于完善。

(三)患者自付比例高增加了医、保、患三方之间的矛盾

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对象在患病后有一定的自付比例,特别是低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的比例最高可达到百分之八十,增加了参保对象对医疗保险的不理解和不满意。而现行制度中,因政府财力不足,对医院投入不足,造成医院主要依靠药品收入来保证医院正常运转。重复用药、用好药、收费不合理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医疗费用结算中,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而药品费用的乙类药品又占百分之七十五。致使人均住院费用高,患者负担加重。

(四)信息系统建立不完善

由于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依赖于养老保险数据库,具有滞后性,如果养老保险的数据不能及时、顺利的更改,那么医疗保险的顺利开展和完善也无从谈起。至2003年6月份,共有20多家单位因为台帐有误而欠缴、中断、未能及时更改,导致医疗保险的报销、支付受到阻碍。同时,信息系统因财力、人力不足无法配备完整。目前我县医疗保险结算方式采取的是,以按服务项目付费的结算方法手工结算的工作量大,效率也低,每天接待报销人员仅10多人,更主要的是这种结算方式对医疗费用的支出比较难以控制,与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实行实时结算,从而使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更为缓慢和困难。随着工作量不断增加,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都需要更多的人员参与管理,而我县社会保障部门目前负责信息建立与管理协调的仅有一人。管理人员过少,制约了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深化。

(五)法制不健全,医疗保险强制性不强

《劳动法》的颁布是医疗保险制度进程迈进了一大步,有力的促进了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但是医疗保险的专业性法规较少,对那些只注重生产,不重视职工福利待遇的企业的约束力不强。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宣传力度不够。医疗保险改革剧烈撞击着人们对医疗制度的旧观念。由于旧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加上医疗保险政策的复杂性,让人们难以认识和理解医疗保险到底是个什么新事物。虽然在医疗保险开始实施前也做过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是效果不够明显。如现在很多参保人员在发生医疗费用时,还不知道自己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很多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向职工传达医保政策规定,造成很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该享有这样的福利待遇。

(二)有关部门之间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主张将温州市区或者是省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一是可以减少患者的自负金额,因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地就医个人需负担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二是为了增强竞争,提高我县医院管理服务水平。而其他有关部门却对此做法不以为然,理由是要保护地方经济,不让患者外流。而我县能够定点的医院很少,加上不能向县外扩展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和医院之间缺乏有效的竞争,因此难以提高服务质量。思想认识不统一,容易产生工作不够协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医疗保险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对医院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目前我县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太少,到2003年12月份,只有6125人参加医疗保险,在经济效益上不能引起定点医院对做好医疗保险服务这项工作引起的足够认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个别定点医院开大方、不合理收费、重复检查等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整机制,不能及时做出处理。

(四)公费医疗保障体制的存在,制约了医保体制的正常运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决定了患者负有一定自付比例的报销方式,无法与原来实报实销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比。而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至今仍在运行,使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在思想上倾向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排斥医疗保险,这是医疗保险扩面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扩面工作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首要环节。医疗保险的实质意义及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决定医疗保险只有“广覆盖”才能真正体现公益性、福利性。根据我县各单位经济状况不平衡的现状,扩面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搞“一刀切”,否则,将会适得其反。要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分部门、分系统,抓住重点、分辖区的列选一批有条件的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对有条件但参保积极性不高的单位,做好动员工作,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制参保。目前要暂时放弃一些确实没有参保能力的单位,今后逐步分批参保。其次,应该充分利用各个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所熟悉各辖区内单位底细的优势,明职责、下任务,组织业务人员主动上门去扩保,对一些重点、典型的单位做到及时送通知,及时办理,催促其参保。

(二)强化领导与宣传工作,提高对医疗保险的认识。医疗保险的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加强领导是这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首先,各级领导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方面力量,尽可能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保证,为医疗保险的健康推行创造有利的条件。宣传是扩大覆盖面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政策非常复杂,就是专职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要把相关政策掌握透彻也非易事,更别说参保对象了。因此,应该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有效载体,积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做到细致深入,增强参保对象对医疗保险的认识和理解。要成立一支高素质、精业务的宣传队伍,到单位去,到企业厂矿去,到职工中去,通过面对面的宣传,向基层单位、职工讲解医疗保险政策。要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清楚征缴的政策,让他们认识到参加医疗保险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法定的权利,让他们知道为什么要定这样的缴费标准;要让参保对象知道就医报销方面的政策,特别是“封顶线”、“自负比例”等涉及到个人需要掏一部分钱的政策上要讲清楚,还要让参保对象对就医需办理的手续了解清楚,如住院、转院的手续,特殊检查、特殊药品使用的手续等等。

(三)彻底打破旧的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公费医疗制度向基本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我县现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有2.4万人,都是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可以考虑取消公费医疗。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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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障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并足额进行缴纳。医疗保险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疾病所产生的一大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现在社会正在不断的向前发展,政府对于公民的各项权益的保障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医疗保险也成为现在公民追求健康的一项诉求。所以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理念也应符合现在社会的状况,要保证公平、秩序、服务导向以及精细管理的管理理念,更好的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所应具有的管理理念

1.公平的管理理念公平是现在社会所追求的东西,在健康面前每一个人都渴望能够平等对待。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来说,公平的管理理念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理念。公平理念主要是依靠健康公平观以及社会保障底线公平观共同引导的。所谓的健康公平观主要就是指筹资纵向公平以及待遇横向公平这两项。所谓的筹资纵向公平指的就是,在社会中总是会存在贫富差距,对于富人来说,他们所取得的成功不仅仅是依靠的自身的努力与汗水,社会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取得成功的关键,所以富人有义务来回报社会,也就帮助所需要帮助的人。那所谓的待遇待遇横向公平指的是,即便有贫富差距的存在,但是在对医疗上有一定需求的时候,他们会得到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待遇横向纵横可以使一些较为贫困的家庭减少对支付费用的困扰,得到应该得到的治疗。那么对于社会保障底线公平观来说就是对于每一个社会公民来说,支付能力的高低不会成为他们获取自己权益的阻碍,每个人都会获得自己最基保障。2.秩序的管理理念在现在社会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很多拥有医疗保险的人都开始选择到大医院中就医,无论是农村地区的病人还是城镇地区的病人,这样就造成了一种无序倾向的情况出现。所以,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时,应该将秩序的管理理念向拥有医疗保险的人传述,让他们能够根据自身病情的情况以及对医疗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医院进行治疗,而不是仅仅追求到大医院进行治疗。3.服务导向的管理理念以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政府的职能在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换,社会中的其他方面也在发生着改变。那么医疗机构也就在慢慢的转换着角色,逐渐的变为公共服务。而在这过程中,医保管理部门也就在此为全民的利益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并且还要对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进行配合,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做好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4.精细管理的管理理念如今,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在社会中全面的实行开来,人民在其中也得到了一定益处,但是之前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较为粗糙,不能更好的适应现在的情况,所以要对之前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进行改变,使其变为精细化管理。要对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精细化管理,首先就要对一些制度以及方案进行改变,各个制度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合理安排,这样才能使医疗保险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同时也能使参保人得到更多的益处。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策略

1.对原本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进行完善在对医疗保险筹资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首先要对纵向公平的筹资机制进行完善。在实施这项机制时,要对居民的家中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还要了解参保人是否就业。如果参保人就业,医疗保险就应该由自身以及单位共同来对参保费用进行承担,而参保费用则是由自身工资的多少来决定。如果参保人未就业,则根据各个地方的收入情况来确定医疗保险所应该缴纳的费用。其次是对筹资方式的完善,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和安全保障部门的共同合作。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参保人的情况如实的进行调查,而税务部门则是应该对社会中的一些部门进行鼓励或者强制缴纳税款。2.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重构对于医疗保险而言,待遇公平是每一个投保者都希望的事情,那么在进行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就要保证待遇横向公平。待遇横向公平首先要保证的是,在相同的地域中,对待不同的参保人要保证相同的待遇,待遇的好坏不能根据所付保险资金的多少,或是其他的因素就区别对待。其次就是参保人可以根据医疗的需要来确定共付额度,而不是根据医疗需要。3.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合理分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于医疗保险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一定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合理的进行分配。在进行基金合理分配的过程中,首先就是要对门诊和住院基金进行改变。对于门诊来说,应该适当的扩大统筹基金,并且对待就业人口时,应取消个人账户,对待非就业人口时,应有效提高门诊统筹基金的比例,这样才能使门诊的补偿水平得到提高。然后是不同时间段的基金分配,要时刻进行关注。最后是对待不同空间的基金分配,要进行不同的考虑,这样才能使医保待遇具有一定的便携性。

三、结语

现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对于身体健康方面人们也变得更加重视。所以现在参与医疗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医疗保险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就逐渐暴露出来。综上所述,就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理念以及现实策略进行详细的介绍,只有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更好的完善,才能让人们获得更多的利益,对于国家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得到益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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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后几经修改并不断完善,目前,实行的是波兰议会1998年1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四类:(1)养老保险;(2)疾病保险;(3)事故保险(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4)意外保险(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该制度覆盖了所有职业和社会群体。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征收,按照规定,社保公司将基金通过银行分别划给养老保险基金会、医疗卫生基金会、事故保险基金会和意外保险基金会。在社会保险基金框架下,还分别设有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储备基金。国家为社会保险赔付提供担保。建立各种保险储备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今后社会保险基金有更大的支付能力,最终达到经费完全自理的目的。

2003年1月,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同年4月经总统批准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将建立新的、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改国家预算方式为建立基金制,其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使全体参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并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是构成新体制的两个重要元素。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本原则有:(1)人人免费平等的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待遇;(2)自由选择各类医生;(3)在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内,所有人享有相同的待遇;(4)从个人收入中强制征收一定费用用于医疗保险费;(5)对没有收入的人员,政府通过预算的方式负担医疗保险费用。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 该基金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具体负责全国医疗保险业务,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国家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会工作,管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任期5年,其主席由国家总理任命,基金会总裁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医疗保险规划,确定并监督实施工作章程,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报告。基金会属于非赢利性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开办医院和药店,不以任何形式拥有医疗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它的主要任务:一是明确谁是投保人,谁购买了医疗保险;二是与医疗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基金会每个季度向国务院提交工作报告,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

基金会总部设在首都华沙,在全国16个省设立了省级机构(分会),全国工作人员约4000人,其中中央一级机构250人。基金会从全国医疗保险费中提取1%的管理费,用于全国各级机构。中央机构不直接参与筛选合作伙伴(医疗单位),全部由16个省级机构负责。国家基金会有权任免分会会长。

医疗保险范围 保险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具体为:(1)具有波兰国籍的公民;(2)定居在波兰的欧盟(EU)或欧洲经济区(EEA)公民;(3)停留在波兰的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但他们有居住签证;(4)合法居住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的非欧盟或非欧洲经济区居民,而且已经加入了医疗保险。

在岗就业人员按收入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增加0.5%,直到2007年达到9%,以后不再增加。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已包括了用人单位应缴部分(7.5%),故用人单位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缴到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再由该公司通过银行转到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1999年,国家规定对退休人员也进行改革,在改革之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预算保障的。改革后,绝大部分人员由医疗卫生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继续由国家预算保障。农业人员不缴医疗保险费,而是由国家补贴,他们的医疗保险由农业医疗保险公司专门管理。

波兰总人口3800万人,按规定参保人员应为3738万人。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一部分是投保人,另一部分是没有投保的人。其中有一部分人主要是收入很低,没有能力参保。根据规定,他们向所在的乡政府申请,乡政府可以视同投保并批准他们享受医疗保险,一般情况下,批准享受时间一次为30天。这样做,主要是基层政府较了解情况,可以把关。对于长期需要依赖酒精、药物生活的人,国家同样为其提供医疗保险,他们认为这样要比提供社会救济便宜些。

个人购药,按病种报销药品费用,但报销比例不同,如糖尿病,个人支付16%,基金支付84%;感冒发烧,个人和基金各支付50%。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例如预防疾病和创伤的发生、疾病的早期检测、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阻止残疾和其生活限制等。以下医疗服务不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非基本性的牙科治疗、非义务性的预防接种、患者自费的非常规性治疗、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和在国外进行的治疗等等。

2004年8月,波兰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险项目资助细则法规,其附件中详细列举了患者完全自费的诊治项目。

医疗单位 医疗单位分为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私人诊所和私人妇产医院。这些医疗单位都要在省级法院注册,并接受卫生等部门的监督。医疗单位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家庭医生,既为初级就诊,一名医生约有2500名患者。二是卫生所,通常情况下,卫生所医生要接到家庭医生的转诊单,才能为患者看病。个别病种即不需要转诊单,医生可以直接看病,如牙科、妇科、眼科、心理疾病等。三是专科和综合医院,主要服务于慢性病、需住院的患者。四是康复治疗中心。五是急救中心。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要与医疗单位、医生签定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服务人数(人次)、服务项目、疾病病种和基金支付数额等,并根据协议向医院、医生拨款,超出部分,基金会当年内不再拨款。医院和医生每月向基金会报告一次经费执行情况。部分私立医院不愿与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签订协议,他们认为基金会拨款太少。因此,参保人只能到签订协议的医院看病,才能报销,急诊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医疗单位、医生。一般情况下,患者都有固定的医疗单位和固定的医生,患者就诊都是找同样的医生,直到该医生说可以转院治疗。原则上,参保人只能到与基金会签定协议的医院就诊。如果转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原医院负责向就诊医院支付,基金会不再支付费用。入院接受治疗的患者(这些病人可接受直接治疗、护理、诊断或康复训练),有权获得免费的疾病治疗(患者只支付30%-50%的购药费)。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必须比同类药物便宜。而对于非协议医疗单位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费用要有患者全部承担。

在发生急诊、疾病导致其不能活动或需要进一步持续治疗情况下,参保人员有权往返免费使用卫生医疗专属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从而能在最近的医疗单位接受诊治。除此以外,在其他疾病情况下,卫生医疗专属运输工具的使用是要收取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卫生部颁布了使用卫生运输工具的标准和规则。

卫生部长有权利决定国内患者是否需要到国外进行诊断和治疗。患者在国外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通过提前公开预算的方式对其进行支付。

全国医疗费用构成 2005年全国医疗费用占GDP的6.1%,近几年此比例逐年下降。2004年全国医疗费用,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占87.3%;国家预算占7.1%,这部分资金由卫生部管理,主要用于高危职业、癌症治疗和部分器官移植等,国家预算在逐年减少;各级政府投入占2.2%,主要用于辖区内的医疗单位的投资;其他占5.4%。另外,内务部、国防部也掌握部分国家预算,用于军队、消防、特种职业等。

2004年,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支出基金约320亿元兹罗提(约合10亿美元),不包括私人自费购药或到私立医院就诊费用。

二、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经济安全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全体公民都有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权利,基本内容有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等。全国平均寿命男性为77.1岁,女性为81.9岁。瑞典中年以上的人口数量在实质性的增加,尤其是8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瑞典人口中有18%的人年龄超过65岁,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老龄化人口的国家。

医疗保险 1955年实行医疗保险制度,1982年通过卫生立法,规定该国公民在生病(生育)时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1984年,允许实施私人健康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模式采取现收现付制,一般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收入的33%缴纳社会保险税,职工需负担4.95%的社会保险税(其中医疗保险税2.95%、失业保险1%和年金税1%)。自谋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17—30%的社会保险税。但高福利、高消费导致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国家还必须从税收中拨款给予补充。2004年,全国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总资金相当于GDP的36.5%。社会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和国家部分税收。

医疗保险对象为全体公民、在国外工作不足一年的瑞典人和在瑞典工作的外国人。投保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税后,本人及其家属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待遇有:(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此津贴补偿一般无时间限制,但生病3个月以上者,需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继续干原工作,如果不能,需要接受培训并改行。(3)牙科治疗补贴。20岁以下患者,国家承担全部费用,20岁以上国家承担部分费用。(4)药品费用。患者(或家人)可以持处方到药店购买到优惠药品,购买非处方药需要全部自费。在规定时间内,患者购买药品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后,将有资格在这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免费领取药品。(5)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常规的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产妇津贴。

医院和基础医疗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门诊挂号费标准由各省、市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为限制个人负担,政府规定了最高收费限制,病人累计支付门诊挂号费最高限为900克朗,超出部分从第一次门诊算起的一年时间内,免收以后的挂号费。另外,所有的医疗单位对儿童和20岁以下者一律免费就诊。同时,规定患者支付处方药不得高于900克朗,超过部分享受药品补贴,这就意味着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就医总支出费用不会超过1800克朗。

瑞典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为三级管理:一是中央政府,包括国会、政府有关部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它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通过法律和法令规定卫生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负责监督与指导。二是省级管理委员会,国家规定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与实施,省级政府拥有医院。三是市级管理委员会,承担审核待遇、基金支付、信息反馈和各项服务等工作。它们在瑞典医疗服务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选举产生的这些政治机构有权利通过征税和收取费用来支持它们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大众。

卫生服务 医疗保健体系的最主要评价标准是衡量其能够为服务的人群提供面对任何健康问题的处理方法的水平。瑞典卫生服务体系分为:

1、基础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它的目标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并向不需住院治疗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这个部门拥有一系列广泛的健康专家——包括各类专业医师、护士、助产士和理疗医师等。他们在健康服务中心组成团队进行工作。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私人家庭医生,一般都是一个全科医生。此外,还有社区护理诊所和妇幼诊所的私人医生、理疗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基础医疗服务还包括向企业和学校提供健康检查和咨询服务。

健康服务中心的另一项工作是通过技术辅助手段向病人提供护理住房或在病人家中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方便了老年人和残疾人接受全天候24小时的护理服务。

2、县级和地方级医院。全国大约有65家,它们为患者提供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服务,包括为需要入院治疗的病人提供专科领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诊治服务。另外,县地级医疗机构也提供精神病方面的护理治疗,而且正以门诊病人护理的形式逐渐增多。

3、较大的地区区域级医疗服务系统。该系统包含9个地区级医院,相比县级医院,地区级医院有更广泛的的专家队伍和诊疗系统,除一般的专科医疗服务项目,还提供包括精神病治疗,以及神经外科、胸外科、整形手术和专业实验室等专业领域的服务。

由于强调院外治疗的理念,住院治疗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发生了许多改变。现在,日间手术方式和家庭医疗诊治的引入,越来越多的患者在院外接受诊疗,越来越多的疾病治疗和手术不再需要病人必须住院才能完成。

目前65岁以下瑞典人口中每320个居民有一个医生。

瑞典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全国各地区医疗服务、社会保险和社会问题的发展。该部门就新的立法问题为政府起草参考条例,为议会起草提案,并起草其他政府有关管理的规定。国家卫生和福利署则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健康保护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中心顾问和监督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跟踪和评估各地区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中央政府有关规定。

近几年来,省、市政府在医疗保健领域里引入的一个主要改革就是病人有选择医院和医生的自由。病人可以选择他们就医的健康服务中心(或家庭医生),选择他们希望就医的医院。如果病人希望到本辖区以外的医院就治,医院可以出具转诊证明。

初级基础护理服务必须在病人与他们联系的当天提供服务,而医疗咨询则需要在8天内提供服务。

医疗服务经费 2004年瑞典医疗服务经费达到1780亿克朗(包括药品补贴和牙科治疗),这个费用已经占到当年国家GNP的8.5%。由省、市政府提供或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占到这个总费用的80%左右。

各省、区的医疗经费占各地运作费用的89%,各省、市政府有权利对其辖区的居民按照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率平均在10%。另外费用中的19%来自中央政府拨款,患者个人也需支付4%的费用。由于加入欧盟,瑞典税收基数在逐渐降低,各地政府收入和医疗服务基金也相应的在减少。

三、几点体会

通过对两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坚持社会保障水平应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础上,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应是发展趋势。波兰、瑞典虽然政治结构、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等有所不同,但两国政府都提出了人人健康和公民一律平等享受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目标,并认为向公民提供医疗服务和筹措资金支持是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障(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全体公民。尽管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医疗保险制度难以在短时间内覆盖全体公民,从长远看,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全体公民都应享受医疗保险服务,做好不同人群、不同办法逐步统一的准备,努力实现人人平等享受医疗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