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监测行业调查报告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XX年年该市共有企业征管总户数为685户,征收所得税额为5817万元,其中:跨省、市(地)外来经营户在本地纳税的户数为231户,征收所得税额为67万元;外出经营户回本地纳税的户数为95户,征收所得税1036万元。
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把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饶市地税局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分析总结建筑安装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制定了《上饶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政把关、全程监控、分级认定、分级年鉴、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一是建好台帐,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种信息数据的评析和纳税评估;其次,在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个台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控管台帐》、《建筑安装企业分户征收台帐》、等管理台帐,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二是加强协调、源泉控管。与国土、房管、城建、发改委等部分保持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摸清税源底数,防止了税款流失。与国税税政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税负标准,协调征管范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方式鉴定和年检办法;加强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强化报验登记手续,明确纳税地点,统一税负标准,加强内查外调。四是双向监控,以票控税。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专用发票一律由地税机关代开,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纳税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发票上开具的工程价款金额征收税款。
二、当前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混乱,为挂靠单位“以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与工程项目实际严重不配比;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订、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五)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
(六)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七)现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篇2
我们――
《成功营销》――中国新锐营销期刊;
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中国领先的市场研究机构;
我们瞩目中国市场的崛起与变幻,我们关中外品牌的交锋与兴衰,我们记录中国市场品牌变迁的历史,我们共同寻找中国市场最具竞争力的品牌。
改革开放25年,中国走向市场。忽如一夜春风来,不知不觉中,中国已由短缺经济跨越到过剩经济,从卖方市场转换为买方市场,我们悄然迎来了一个黄金般的消费时代。中国的消费者从未如此感受幸福也从未如此感觉困惑――当他们迷失于林林总总的商品及品牌丛林之中。这是一个品牌化生存的时代,这是一个品牌制胜的时代。
改革开放25年,中国重归世界。2003年,中国加入WTO的第三个年头,越来越多的跨国品牌在中国市场排兵布阵、攻城略地,一场场土洋品牌的攻防战正在或即将上演。就在家门口,我们从未如此贴近和感知世界。我们开始真正体会:惟有竞争,惟有优胜劣汰才是市场永恒的旋律。
商业社会的基础在于契约,而品牌则代表了企业一种永恒的承诺;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竞争,而竞争力则代表了企业一种永恒的追求。品牌竞争力,这支无所不在却又难以言说的神秘力量,这是决定市场格局的终极力量。
立足本土,放眼全球。我们发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大潮中,国家的竞争力最终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而企业的竞争力则最终取决于品牌的竞争力。关注品牌竞争力,《成功营销》与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担负起自身的责任与使命,努力奉献我们独特的价值。
《成功营销》――中国新锐营销期刊,一直以来紧扣中国经济生活主旋律,关怀中国企业生存状态,秉承个性、专业、卓越的风格,致力于成为中国企业在营销时代的财富智囊。
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中国领先的市场研究机构,一直以来通过产品、消费者、通路、媒体和广告研究,提供严谨、公正、高效的市场分析,致力于成为中国企业在营销时代的主流商业数据供应商。
作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观察者和参与者,《成功营销》与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此番携手,精心打造《成功营销・新生代中国2003品牌竞争力调查报告》。我们共同的使命是:记录中国市场品牌变迁,探询竞争背后的发展逻辑,寻找中国市场最具竞争力的品牌;我们共同的理念是: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中国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新生代市场检测机构自主开发的品牌竞争力评价体系(Sino-BCI)是我们此项调查的技术依据。我们利用Sino-BCI[x1]对中国市场竞争充分的4大品类(家电/IT、食品/饮料、日化用品、药品及其他)、20余个行业、1000余个品牌进行了年度排名。其中每个行业均排出最具竞争力的3大品牌,以及市场份额最大、品牌忠诚度最高、品牌成长最快的5个品牌。Sino-BCI将对中国市场持续追踪,并不断充实与完善,我们期待着这一指标体系经受住市场与历史的严格检验。
CMMS(中国市场与媒体研究)是我们此项调查使用的唯一数据来源。CMMS为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在英国市场研究局(BMRB)及美国天盟公司(Telmar)的参与、协同下共同完成的单一来源调查。该研究覆盖全国30个主要城市15-64岁的成年消费者,每年的样本量达到70000人,是迄今为止中国规模最大、投入最多、访问最深的自主性调查之一。内容涉及中国城市消费者的生活形态,产品及品牌使用状况,以及对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电影和户外媒体的接触习惯。
相比较于CMMS,此次调查报告只是揭开了冰山的一角。CMMS 始于1997年,已经进入第七个年头,其优势在于提供连续的年度趋势数据。借助我们年度调查的发现,利用CMMS庞大的数据库及其挖掘,必将对追踪与改善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产生巨大影响。
与国内外大多数同类品牌调查不同,我们此项品牌调查具有鲜明的特点:(1)调查对象为产品品牌而非企业品牌;(2)调查视角为市场而非财务;(3)调查内容为竞争力而非无形资产。产品品牌、市场视角、竞争力概念构成了我们调查的主题。根植于自身专业优势和第三方立场,我们试图为中国企业提供一份更为鲜活,更具实战的品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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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金融的相关数据直观反应了家庭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行为决策,对于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家庭金融在国际上早已得到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0xx年美国金融学会(AFA)年会上,AFA主席、哈佛大学教授John Campbell断言,家庭金融将会成为金融学中继资产定价、公司金融后第三个重要的研究领域。20xx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宣布,将本应于2010年举行的消费者金融调查(SCF)提前到当年进行,以便及时直观地了解美国家庭财务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为详细了解各类家庭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美联储需要直接观察各个家庭的财务变化。伴随着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崛起,中国的经济走向也成为影响世界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作为最基础的我国国民家庭金融行为也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针对中国微观家庭金融数据匮乏的现状,2010年4月,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强强联手,整合高校与政府机构优势资源,成立了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中心是迄今国内最为权威的研究中国家庭金融微观问题的机构之一。
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的问世,共历时三年,历经前期筹备、中期调研、后期数据整理、报告撰写四个阶段。32个调查小组、343人次,经过对全国25个省、80个县(市)、320个社区(村),8438份有效样本的科学分析形成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以其权威性和详实的内容填补了行业空白,是我国家庭金融微观数据领域的重大突破。此报告既是西财倡导求真务实学风、推动中国问题中国研究的重要收获,也是西财与央行携手面向社会重大需求进行协同创新的阶段性成果。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张健华局长表示:针对中国家庭开展金融调查是全面深入了解消费金融现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前提,对政府、金融界和学术界都具有重要意义。相信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调研数据的出炉,不仅为目前对家庭消费金融行为的了解提供有价值的补充,还将为政府和监管层制定重要政策提供有益参考。
关注家庭,聚焦民生热点
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微观主体,是政府政策的最终受众。资产配置、借款、贷款、保险、消费、投资等需求,以及家庭对经济变化的反应等家庭的金融行为,都对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有很大影响。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提供了一系列关于中国家庭金融状况的数据,其中包括:
家庭储蓄。中国家庭储蓄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收入最高 10%的家庭,其储蓄率为60.6%,其储蓄占当年总储蓄的74.9%。大量低收入家庭在调查年份的支出大于或等于收入,没有或几乎没有储蓄。而中国较高储蓄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广大民众没有足够的消费动机,而在于没有足够的收入。因此,增加消费、减少储蓄最有效的政策是减少收入不均。中国政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资增长和GDP増长速度要求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中国的储蓄率。
衍生品及债券市场。家庭对衍生品市场参与率为0.05%;家庭对金融理财产品市场参与率为1.10%。这与我国衍生品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现实基本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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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档案范围的确定
1.中心档案范围:(1)业务工作法规、标准及技术方法的研究档案,如有关证书、研究报告等。(2)年度或跨年度的法定传染病、地方病及中小学生常见病等疾病防治方案、流行病学分析、疫情流行趋势预测、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分析等。(3)年度或跨年度疾病监测总结分析。(4)重大事故、重大疫情、暴发疫情、中毒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包括调查报告及现场调查分析总结。(5)专题调查:包括调查设计、调查报告或总结、统计汇总资料。(6)各项业务工作的统计月报、年报。(7)中、省、市级刊物上发表的业务论文。
2.科级档案范围: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提供的报表、总结等资料。因疾病流行规律,防治措施来自于长期、大量的日常性监测工作的积累,不仅对当年的疫情分析有用,更可能是若干年发现或分析疫情流行规律,不少资料需要逐年加以补充。这些资料的保管周期不易确定,可随需而定。因此,这些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活动形成的资料应作为科级档案保管。科级业务档案可有以下几方面:(1)疾病监测报告,包括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调查方案;(2)基层常规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等;(3)重大暴发疫情的处理资料;(4)疾病监测原始记录、督导检查记录及总结。
三、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档案的管理途径
业务档案不仅反映本单位业务工作全貌和工作水平,为疾疾预防控制工作的正确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由于业务档案范围明确,要求各科业务人员不能滞留在一般性工作小结,而是要在大量的监督监测资料上做进一步加工,形成分析报告,促进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疾病预防控制业务连续性很强。在开展疫情的分析、预测预报,制定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监测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对比前年度的监督监测数据,预防医学研究更需要比较长年度的相关数据作为依据,做出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业务档案分级管理有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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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bjective:To understand the incidence and trend of brucellosis in Luoyang area and to provide scientific basis for its prevention and control.Method:The data of brucellosis epidemic from 2004 to 2015 in Luoyang and related monitoring data were collected,epidemiological statistical analysis was carried out.Result:A total of 2723 cases of brucellosis were reported in 2004-2015,the incidence rate was raising from 0.97/100 000 to 10.66/100 000,the coverage area distributed from 8 counties to all 15 counties,the incidence rate in male farmers of 30 to 60 years old was the first,the clinical manifestation and the route of transmission were multiplex,the mainly reason was associated with animal brucellosis.Conclusion:Strengthen the surveillance in animals and carry out the comprehensive methods are the key to control brucellosis.
【Key words】 Brucellosis; Epidemiological analysis
First-author’s address:Luoyang Centre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Luoyang 471023,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22.015
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杆菌侵入机体引起的共患的传染性、变态反应性疾病,是国家法定的乙类传染病,畜间布病为二类动物疫病[1]。染病的家畜是人间布病的主要传染源,人由于接触患病的牲畜及其产品或污染物而感染布病,人感染布病的主要途径为经皮肤黏膜直接接触感染,但经消化道引起的食源性感染和经呼吸道吸入被污染的飞沫、尘埃感染也时有发生[2]。布病不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影响畜牧业、旅游业、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洛阳市曾为以羊种菌流行为主的农业型疫区,上世纪后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新世纪后,疫情再度回升,持续扩散,疾病负担严重,防控形势严峻[3]。了解布病流行特征,为有效防控布病提供科学依据,笔者对2004-2015年洛阳市人间布病疫情进行了分析,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04-2015年通过中国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上报的布病确诊病例,收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医疗机构诊疗资料,畜牧业发展资料来源于洛阳市统计年鉴。
1.2 患者诊断依据 参照卫生部颁布的《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WS269-2007)执行:(1)有流行病学接触史;(2)临床症状和体征符合布鲁氏菌病的特点;(3)布氏菌血清凝集试验阳性[4]。
1.3 实验室诊断方法 采取患者肘静脉抽血3 mL,分离血清,对样品进行虎红平板初筛实验检查,初筛阳性病例用试管凝集实验方法检测布病滴度,血清滴度1∶100出现(++)或以上的凝集判为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定为确诊病例上报网络直报系统,并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1.4 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 11.5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流行特征
2.1.1 时间分布 2004-2015年洛阳市共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人间布病病例2723例,均为实验室诊断病例。2004年报告布病62例,报告发病率0.97/10万( 62/639.1752万);2008年前病例报告较少,年发病少于100例;2009年后疫情快速上升,2009年123例,2010年116例,2011年
155例,2012年205例,2013年443例,2014年670例,2015年报告701例,报告发病率10.66/10万(701/657.5984万),疫情呈逐年持续增长态势,各年间发病数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14 256.44,P
2.1.2 地区分布 2004年15个县区中仅8个有病例报告,至2015年15个县区均有报告,9个县显著高于6个城市区。宜阳县为本市布病老疫区,累计报告761例,占全市的27.94%,自2009年以来疫情快速扩散,嵩县(347例)、偃师市(311例)、伊川县(288例)、汝阳县(262例)、洛宁县(180例)、
栾川县(151例)、新安县(121例)、孟津县
(112例)疫情增长较快,洛龙区(85例)、涧西区(40例)、吉利区(37例)、廛河区(14例)、老城区(8例)、西工区(6例),城市区分布明显比县少。
2.1.3 人群分布与感染途径 2723例患者中,男1997例,女726例,性别比为2.75∶1。从发病年龄看,各年龄组均有发病,最小1岁,最大87岁,平均48.6岁,发病主要集中在30~60岁年龄组,占77.40%。从职业分布看,农民2167例占79.58%,牧民329例占12.08%,两组者合计占91.66%。与既往本市布病以成年男性农民养羊感染为主一致,但近年来城市居民、学生、散居儿童等发病逐渐增多,经流行病学调查,从原来的单纯饲养扩展到养殖、贩卖、宰杀、皮毛加工、餐饮加工等多个行业,布病感染方式未有明显变化,感染者均有直接或间接羊只接触史,感染途径日趋多样化,因食用肉、奶感染时有发生[5]。
2.2 临床特征与诊断 所有病例均有低热,肌肉、关节疼痛等布病典型症状,文献[6]报道急性期布病关节炎占76.09%,慢性期布病关节炎占55.84%。但由于布病非常见病,临床医生认识较少,确诊依靠疾控中心实验室,2723例患者由各级疾控中心诊断的为2358例占86.60%。由于诊断的延迟,临床误诊、漏诊经常发生,复发也较常见,给患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6-7]。近年来,布病重型化的趋势愈加明显,脊柱炎等合并症多有发生,少见布病性胸锁关节炎,布鲁氏菌病关节炎误诊为股骨头坏死的病例时有发生[8-11]。
2.3 危险因素
2.3.1 畜牧业发展与人间布病疫情 布病为动物源性传染病,人与人之间不传染[12]。笔者收集了洛阳市2000年以来的畜牧业发展资料,与人间布病疫情进行分析,采用双变量相关分析(r=-0.424,P>0.05),年末羊只存栏总量与人间布病发病不存在相关性,见图1。2000-2005年畜牧业迅速发展,2005年羊存栏量高达141.02万只,但此期间人间布病并无显著变化;2007-2013年,畜牧业发展较为稳定,年末羊存栏量维持在75万只左右,但人间病例数持续上升,推测可能为阳性动物数增加有关,也与羊只短期、频繁流动有关。
2.3.2 畜间布病疫情与人间布病疫情 洛阳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3-2014年开展了对动物布病的监测,以患者为线索追根溯源,由患者发现病羊,进而淘汰。2013年累计检测羊9621只,阳性828只(8.61%);2014年检测2576只,阳性395只(15.33%),畜间布病阳性率与人间布病疫情上升趋势一致,进行双变量相关分析差异有统计学意义(r=1.0,P
3 讨论
3.1 洛阳市布病疫情卷土重来,呈现分复杂化的趋势 洛阳市位于河南省西部,境内大部地处伏牛山区,适合农牧业发展,历史上河南省为布病重点疫区[3]。20世纪60-70年代曾有严重流行,通过多方努力,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疫情曾得到有效控制。1996年后,随着防控工作的放松及国内重点疫区布病疫情的全面回升,传染源管理工作的失控,本市及周边地区陆续出现散发病例,且发病人数有逐年增多的趋势,与全国趋势一致[13-15]。布病主要集中在2-7月,即春夏季节,高峰期在5月,这与其他布病高发区时间分布一致,也与Li等[16]的研究一致。患者多在家畜繁殖、生长旺季感染,这与季节放牧、羔羊接生等高发季节有关[17]。布病疫情渐趋活跃,再度卷土重来,并有复杂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疫情上升速度快,2015年疫情是2004年疫情的10倍;地域扩大,传统的高发区宜阳县依然高发,过去的低发区甚至历史上从无病例发生的地区也有病例发生;虽然仍以成年男性农牧民职业接触感染为主,但是其他人群发病日趋增多,食源性趋势愈加明显[18]。由于布病非本地常见病,随着病例增多,误诊、漏诊,慢性化、重症化的现象也逐渐增多,疾病负担严重,必须认真重视,强化防控措施。
3.2 羊肉价格持续上升是人间布病疫情增长的最主要因素 洛阳市布病的传染源主要为病羊,因此病羊的数量和分布决定了人间疫情的走势。由图1可知,2006年以来洛阳市羊只饲养数量并无明显增加,与人间布病疫情增长不符,可能与统计年鉴仅统计规模养殖场饲养量有关。而洛阳市虽然为畜牧业发达地区,但从布病发生主要在农民而非牧民,可见本市布病疫情集中在羊的散养户中,多以羊只养殖作为副业增加家庭收入,这与表1的结果一致。司智陟等[19]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自2002年以来羊肉价格经过了2002-2005年、2005-2008年及2008-2013年等3个波峰,羊肉价格持续上涨,并且第3个波峰还会进一步延长到2018年,羊肉价格持续上升带动了畜牧业的发展,导致牲畜交易频繁,流动性大,易造成传染源扩散。与猪、牛、禽类的跨境运输、交易、屠宰需强制检疫不同,羊的流通和上市采取的是主动申报制,对于以散养为主,以快速致富为目标的地区来说,更增加了布病发病风险,预计本市人间布病疫情仍存在上升空间。
3.3 应强化畜间布病疫情监测和传染源管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疫情 针对快速上升的布病疫情,洛阳市采取了高危人群宣传教育加强防护,医务人员培训早发现,检测能力提升早诊断,规范治疗防止慢性化等综合措施[20]。并与畜牧部门联防联控,采取以患者为线索,从患者找病羊,主动淘汰病羊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些措施对于传染病防控的第1关控制传染源来说,仍存在滞后性,只有强化畜间布病监测,采取强制检疫,传染源早发现、早淘汰的综合性措施,才能有效控制人间布病疫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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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二、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和ADR报告质量
在提倡自主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同时,ADR中心将对各医疗机构的ADR监测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通过定期培训、模拟演练和现场实训等方法,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对ADR报告质量长期处于低水平徘徊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指导;对不按规定配备ADR监测人员、ADR工作不落实,ADR报告不力,甚至匿而不报的单位,要进行督查,通报批评。
三、强化信息交流,完善ADR监测工作机制
区ADR监测中心将进一步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制度,增加信息交流,每季度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信息通报,介绍工作动态,表扬好的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通报药品安全信息。对可以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安全信息将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并及时向有关涉药单位通报国家ADR中心、省ADR中心和市ADR中心的药品安全信息、工作动态和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考评机制,年底将按照目标值完成情况、新(严重)的ADR报告数、每百万人口报告比率进行评分,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加强日常监测评估,提高ADR监测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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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期间,湖南拟建武陵源国家级地质自然保护区,并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地质公园的设想。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于1987-1988年完成了由地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立项的“湖南省武陵源砂岩峰林地质自然保护区区划及科学考察报告”,这是湖南省第一次对一个区域(武陵源区)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地质遗迹调查和研究,这项调查成果也获得了当时地矿部评选的优秀成果二等奖。
1989年,湖南省遥感中心(即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参与湖南省政府组织的“湖南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规划(1989-2000年)”和“湖南省国土规划”工作,承担了“湖南省旅游业发展规划(1989-2000年)”和“湖南省国土规划---旅游行业规划”两个子课题。这两个子课题均涉及湖南旅游地质资源的调查评价,但以收集资料为主 。
1999年,湖南省遥感中心在湖南省计委主持的“湖南省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项目中,完成了“湖南省旅游资源遥感综合调查”专题。该专题涉及湖南旅游地质资源的调查评价,以遥感解译为主。
2002年,湖南省地质研究所完成了湖南省科技厅立项的“湖南省地质遗迹调查及旅游地质资源开发研究”。该课题对湖南省部分地质遗迹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内容侧重地质遗迹的地质背景和遗迹特征。
2003年,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通过资料收集的方法编辑了《湖南省地质遗迹名录》。该名录收集地质遗迹655处,内容包含地质遗迹名称、位置、遗迹特征、功能类别等4个方面。这是湖南省首部地质遗迹名录,尽管内容不够完善,但为湖南地质遗迹的保护、开发管理以及科普、科研等,提供了有一定价值的基础资料。
自2000年申报与建设地质公园以来,湖南省已申报批准的世界地质公园有张家界1家,已申报批准或获得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有张家界、新宁山、郴州飞天山、凤凰、古丈红石林、攸县酒埠江、龙山乌龙山、涟源湄江、平江石牛寨、浏阳大围山等10家,已申报批准或获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的则有13家。这些地质公园在编制申报材料时,都对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了调查评价,调查精度均较高。这些申报材料为最新的地质遗迹调查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
前人研究的缺憾
受限于发展时期和技术水平的不足,前人的地质遗迹调查工作虽然开展时间不短,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都成为2011年开始的新一轮湖南省地质遗迹调查工作所要重点解决的。
首先是地质遗迹的调查范围不够广泛。湖南省虽然以前也进行过多次地质遗迹调查,但精度较高的调查多局限于某一局部地区,如1987-1988年开展的武陵源地质遗迹调查以及后来各地质公园内的调查。部分项目虽涉及全省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的内容,如2003年编辑的全省地质遗迹名录,但这些项目获取的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内容,基本上通过收集资料的方法,全省范围的地质遗迹实地调查则从未开展。
其次,在于地质遗迹调查所涉及的内容不全面。湖南已取得的地质遗迹调查评价资料,反映的内容均不全面,大部分资料对所调查的地质遗迹大多是概念性的描述,多是简要描述地质遗迹的形态特征、美学价值等。即使2003年编辑的全省地质遗迹名录,其内容也只涉及地质遗迹名称、行政位置、遗迹特征、功能类别等4个方面,而地质遗迹的分布范围、数量、规模、成因、科学意义、保护现状等重要内容均不太清楚。特别是以往调查的重要地质遗迹,大都没有组织专家鉴评,或进行科学的评价,因而大都没有确定评价等级或等级划分不合理。
篇8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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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篇10
劳动力流动是劳动者以改变就业形式、改善收入状况等为导向的一种跨地域流动行为。在任何时期的任何国家,劳动力流动都是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常态。根据2010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推算,2010年农村就业劳动力达到1.55亿人,比上一年增加了765万人,增长率为5.2%①。另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1年我国进城农民工数量达到1.59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44.2%②;2012年进城农民工数量则高达1.63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也达到44.0% 。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是我国二元经济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现象。我国流动人口特别是乡城流动人口规模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我国的人口流动已成为“人类历史上在和平时期前所未有的、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活动 ”③。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历史沿革
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对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的不同,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农村劳动力流动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以前的严格限制流动阶段。在1978年之前,由于我国处于计划经济阶段,对劳动力流动严格控制,对劳动力实行有计划的流动,不在计划之内的流动被称为“盲流”。在城乡严重分割的情况下,农村居民由农村迁移到城镇的途径很少,只能通过城镇企业有计划的招工、子女上大学、部队干部转业等途径来实现迁移。
第二阶段,1980年以后劳动力流动开始恢复,进入允许迁移阶段。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乡镇企业流动。而且从1984年开始,国家允许农村居民自带口粮、自筹资金进城务工经商,这个政策极大地刺激了劳动力的流动,此时农村劳动力流动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时期。张晓建(1997)估计,1980年代末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了1500多万人④。
第三阶段,1990年代进入跨区域流动阶段。进入1990年代,劳动力流动进入一个时期,主要是由农村地区流向城镇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跨区域流动频繁。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1995年出省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大约为2500~2800万人⑤。
第四阶段,2000年以后进入快速的大规模流动阶段。从2000年开始国家实施了积极的迁移就业政策,主要包括取消对农民工进城的不合理限制,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发育。这些鼓励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2002年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就突破1亿人,达到1.05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也高达42.3%⑥;此后一直到2012年,进城务工人员数量一路攀升,占城镇就业的比例也一直维持在40%以上。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规模
劳动力流动是指劳动力从一个地区向另一个地区迁移、流动的过程。近年来,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特别是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流动引起了学者和研究人员的广泛关注。2006年《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指出,我国的流动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我国目前正经历着人类历史上在和平时期前所未有的、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活动,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人口迁移流”③。仲小敏(2000)估计,全国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数量1995年为3600万,1996年为4000万,1997年达到4600万,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京、津、沪三地的流动人口占本地常住人口的比重达到20%~25%,广州市甚至达到38%,这些流动人口50%以上是由农村迁移出来的。⑦《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外出农民工数量达到1.45亿人,比上一年增加492万人,增长率为3.5%⑧。另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北京市外来流动人口在常住人口中的比重由2000年的18.90%上升到2010年的35.90%,2010年上海市该比重甚至达到39%⑨。
根据1983-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相应年份人口统计数据以及其它资料整理出了我国1983-2012年的进城农民工数量及其占城镇就业比例的数据,由于受数据可获得性的限制,其中1984-1989年的数据缺失。为了更直观地描述进城农民工的数量及其占城镇就业比例的变化趋势,图1给出了它们的变化曲线图。从图1中可以看出,1983-2012年我国进城农民工数量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从1983年的200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6336万人,同时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表现为:1983-1994年处于快速上升时期,主要原因是从1980年开始国家开始允许劳动力的乡城迁移,农村劳动力流动开始恢复,且到了1990年代劳动力跨区域流动频繁,农村劳动力流动进入一个高涨时期;1995-1997年处于下降阶段,原因是这段时间进城农民工由于在城镇受到歧视等因素影响,部分劳动力开始回流到农村;1997年之后随着国家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的加强以及农民工工资的提高,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意愿和动力增强,进城农民工数量处于稳步上升阶段。从图1也可以看出,农民工占城镇就业的比例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从1983年的1.7%提高到2012年的44.0%,其变化的趋势及阶段性特征与进城农民工数量相类似,即“上升——下降——上升”的变化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以后进城农民工占城镇就业的比例出现了下降趋势并趋于稳定,原因主要有:一方面,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回乡现象,但由于受国家实施的经济刺激和就业调整政策影响,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农村外出就业人口逐渐恢复常态;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就业人数的增长,进城农民工数量的增长量相对较小,主要原因是2008年之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规模出现了很大程度的下降,导致能够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数量减少。有学者估算表明,现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并没有之前所想的那么大。蔡昉、王美艳(2007)利用反设事实法,通过估算农业中种植业和饲养业的劳动力需求数量,根据农村劳动力的不同转移规模,估算出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和比例的三种不同情形,得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模和比例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且农村剩余劳动力50%左右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⑩。另据估算,我国目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在9000万人左右,与本世纪初相比大约减少了6000万人,而且目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是以剩余时间的形式存在的,绝对意义上的剩余人口并没有这么多!。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形式和特征
对我国来说,劳动力流动主要是指劳动力由农村向城镇、由农业向非农业的转移过程。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主要是城市工业部门以招工形式为主的有计划的转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户籍管理的松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形式转变为以就地转移和跨区域转移为主的转移形式。所谓就地转移,是指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本地县城的转移,即乡外县内的流动。这种转移形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最为明显,主要原因是农村副业、乡镇企业以及城市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所谓跨地区转移,顾名思义,是指农村劳动力的跨省流动;广义上的跨地区转移还包括跨县流动,即县外省内的流动。跨地区的劳动力转移虽然开始时间较短,但已经成为当前或许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力转移的最主要形式。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的劳动力流动@达到26139万人,其中就地转移#达到3996万人,跨地区转移$达到22143万人,分别占农村劳动力流动总人口的17.27%和84.71%。与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就地转移人口和跨地区转移人口分别增长了71.37%%和82.89%⑨。另据2012年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2011年农村外出就业人口中,跨省就业比重达到47.1%,比上一年提高8个百分点;县外省内就业比重为32.7%,比上一年上升了3.4个百分点;乡外县内就业比重为20.2%,比上一年下降了9.6个百分点;2012年跨省就业比重为46.8%,县外省内就业比重33.2%,乡外县内就业比重为20%,增减趋势与2011年基本一致^。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占总劳动力流动的比重和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就地转移,已经成为劳动力流动的最主要形式。本文所说的劳动力流动是指劳动力的乡城迁移,更准确地说是指劳动力跨地区的乡城流动。
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主要特征有:
1.以男性为主
Zhao(1999)根据1995年四川省农村住户调查数据的计算结果表明,男性占迁移人口的72%,而农村非迁移人口中男性只占49.6%,且作者使用Logistic模型研究发现,女性比男性劳动力迁移的概率低4.7%&。根据2006年《我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男性农民工占农民工总体的66.3%,而女性只占33.7%*。2010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显示,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中男性所占的比重为64.6%,比上一年提高了0.1个百分点(。农村劳动力流动以男性为主的特征一直延续到现在,2012年的最新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男性农民工占66.4%,女性占33.6%^。
2.以青壮年为主,且年龄有提高趋势
Zhao(1999)使用的调查数据显示,迁移人口的年龄比非迁移人口将近小10岁,且随着年龄的增大,迁移的概率降低&。Deng(2007)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2年在全国12个省份所做的城镇住户和暂住户调查数据分析结果表明,流动人口比城镇人口年龄将近小6岁) 。2006年《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数据显示,外出农民工_平均年龄只有28.6岁,其中,16~20岁的农民工占18.3%,21~25岁占27.1%,26~30岁占15.9%,31~40岁占23.2%,40岁以上占15.5%+。2010年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33.8岁,其中,16~20岁占6.5%,21~30岁占35.9%,31~40岁占23.5%,41~50岁占21.2%,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2.9%1。2012年最新数据表明: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7.3岁,其中,16~20岁占4.9%,21~30岁占31.9%,31~40岁占22.5%,41~50岁占25.6%,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5.1%。值得注意的是,进城农民工的平均年龄有了提高(2006年为28.6岁,2010年为33.8岁,2012年为37.3岁),且青壮年(21~40岁)所占的比重也在下降(2006年为66.2%,2010为59.4%,2012年为54.4%),这意味着40岁以上的外出农民工越来越多。主要是因为外出农民工收入增速下降(2012年外出农民工收入增加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18元,增幅下降了9.4个百分点^),且东、中、西部外出农民工收入趋同(2012年东、中、西部农民工月收入分别为2286元、2257元、2226元^),青壮年农民工由于其受教育程度较高,在自己家乡较容易找到一份相同性价比的工作,也就是说,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提高了,而且城市的工作有较高的替代性。
3.受教育程度高于农村非流动人口
Zhao(1999)使用1995年四川省农村住户调查数据表明,迁移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高于非迁移人口,为7.56年:6.24年,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倾向于迁移,但农村人力资本水平最高的那部分人除外,这些人并不是选择外出务工,而是就地占据基层资源,比如担任村干部等职能岗位&。根据2006年《人口与劳动绿皮书》,2004年外出农民工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工比重达到81.6%,比全国农村劳动力人口的平均水平高18.3个百分点2。2012年的数据也是如此:外出农民工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6.5%,农村非流动人口只占10.9%^。
4.劳动力流动的区域间不平衡
Cai & Wang(2003)根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研究发现,在2000年,东部地区有65%的跨省劳动力迁移是发生在地区内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有84%和68%的跨省劳动力迁移到东部地区3。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沿海发达省份的常住人口所占比重在增加,而内陆欠发达地区的常住人口所占的比重在下降4,这反映了我国的人口流动是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迁移过程。此外,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本水平呈现出区域不平衡性。Raa & Pan(2005)根据1992年的分省面板数据研究发现,西部和中部地区流动到东部地区的是技术工人、管理人员等人力资本较高的人员,而东部地区流动到中部的是非技术人员,很少有流动到西部地区的5。另据《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2009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62.5%,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占全国外出农民工的比重分别为17%和20.2%⑧。2012年的调查数据也证实了这一区域不平衡现象:外出农民工中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占42.6%,中部地区占31.4%,西部地区占26.0%1。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外出农民工中在东部地区务工的2012年仍占42.6%,但与2009年(62.5%)相比该数据已经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相反,在中西部务工的农民工比重有了较快的提高。原因不外乎是东中西部外出农民工收入趋同,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增加了。
5.社保参保率低于城镇居民
由于农民工在城镇从事的大都是非正式职业,且有一半以上的未签订就业劳动合同6,从而导致外出农民工的社保参保率较低,且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参与水平。图2反映了2012年城镇居民和外出农民工社保参保率的差异。从图2中可以清晰地看出,2012年“五险”中,除了工伤保险外出农民工比城镇居民参保率略高以外,其他类社会保险参保率城镇居民均比农民工高很多。至于外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为什么要比城镇居民高,原因显而易见,跟农民工从事的高风险行业密切相关。有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外出农民工中有60.7%从事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从事这些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也高达73.5%^。
(三)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因素
根据劳动力迁移的经典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的预期纯收入
农村居民在决定是否向城镇迁移时考虑的不仅是在城镇就业的预期收入,还要考虑城镇生活成本,包括货币成本和心理成本。所谓货币成本是指农村居民由农村迁移到城镇所花费的交通费用、找工作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等;心理成本是指远离亲人,适应陌生环境所带来的心理压力等。如果预期收入与生活成本的净值大于零,则选择迁移,否则不迁移。
2.户籍制度
在我国,农村劳动力决定是否迁移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户籍制度,迁入地的户籍管理越松或户籍限制越少,劳动力流向该地的可能性越大。
3.迁移距离
在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迁移距离也是影响迁移的一个重要因素。迁移距离的远近直接影响迁移者获取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成本、回家乡往返交通成本、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心理成本。因此,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呈现出就近区域上的聚集性。例如,安徽、江西等地的外出劳动力大多流向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湖南、湖北、四川等地大多流向广东,河南、河北大多流向北京等地。
4.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平均收入水平差距
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平均收入水平差距是影响我国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乡城流动的重要因素。例如,沿海发达地区居民人均收入较高,外出劳动力就较少;而内陆中、西部地区居民平均收入较低,外出务工的可能性就较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较高,外出务工的可能性较小;而农村居民平均收入较低,外出务工的可能性就较大。
5.年龄因素
在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以青壮年为主,这与外出劳动力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农村的外出务工人员大多数从事的是“3D(Dirty, Dangerous and Demeaning7)职业”,这些职业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且大多是建筑、制造等行业,年龄成为从事这些职业的必需条件。另外,年龄越轻的人,迁移的心理成本越小,而且迁移收益的回收期更长,从迁移中获得的潜在收益的现值也越大。我国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16~25岁的劳动力占全部迁移人口的50%左右,16~35岁的劳动力占全部迁移人口的3/48。
6.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包括婚姻状况、子女上学、家庭赡养老人等问题,这些也是影响劳动力迁移的因素。Mincer(1978)的研究发现,未婚人员迁移的可能性更大,妻子的工作服从于家庭的迁移,家庭中存在学龄孩子会降低迁移的可能性9。另外,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迁移的潜在成本会成倍地增加。
7.受教育程度
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迁移的可能性越大。因为受教育程度越高,人力资本存量就越高,从迁移中获得的潜在收益也就越高。此外,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对生活的追求越高,改变现状的动力和愿望也越大。
三、相关政策建议
根据前文的分析,我国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既受经济方面因素如农民工在城镇的预期收入等的影响,又受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因素如户籍制度和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等的影响。因此,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是我国在二元经济发展阶段的重要现象和典型特征。要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既要增加农民工收入,又要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来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和不平等,而农民工在城镇的收入水平除了受自身人力资本素质影响以外,很大程度上还受歧视性因素的影响(如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因此,要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就要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两大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的一个最主要因素。有学者的研究发现,本世纪初的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民工流动的影响不大,主要是因为部分省市仅仅是统一了城乡户口称谓,城乡户口所携带的实际差别并没有消失0。因此,要促进农村劳动力流动就必须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城乡歧视性政策和一系列隐利,统筹城乡居民的迁徙权-(陈光普,2013)。户籍上所附加的各种福利政策人为地加大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公平和收入差距。要剥离与户籍捆绑的社会福利,关键在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户籍观念。
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离不开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改革,包括建立可携带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城镇和农村地区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的差距等。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提供了制度保证: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盲目流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调动那些有能力转变为城镇“市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积极性;同时对于解决流动人口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子女上学等问题有重要作用。
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城镇居民,而这些人的收入比城镇居民的收入要低很多。Deng(2007)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2年全国12个省份的城镇住户和暂住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流动人口小时工资只有城镇人口的61.67%),但比农村居民的收入高很多。虽然这些务工人员成为城镇居民会降低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但在边际上降低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幅度会更大,进而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比原来的更大。因此,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要采取措施大幅度提高成为城镇居民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收入水平。丁守海(2006)通过测算认为,当前的农民工工资要提高1/3左右才是合理的=。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的措施包括消除农民工在城镇所受到的就业、工资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增加他们再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增强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等。
(二)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根据前文的分析,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对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有重要影响,越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城乡一体化程度越高的劳动力市场有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地区的流动。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现象仍然存在,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程度仍然很低。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不仅能矫正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扭曲,还能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促进劳动力流动就要加快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我国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最主要表现是,城市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是指向具有城市户籍的本地人提供就业岗位的劳动力市场;次要劳动力市场是指向外来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的劳动力市场,这些就业岗位大多数是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的岗位。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根本原因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其它城乡分割制度,如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这些制度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就业部门的自由转移。户籍制度一方面使得城镇劳动者优先获得就业机会,而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另一方面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村流动人口在城镇享受与城镇居民均等的福利制度的机会。因此,要培育和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由农村地区向城镇地区的自由流动,首要的、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此外,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还需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制度,包括取消对进城农民工在就业工种方面所受到的不合理限制以及对劳动者的身份歧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和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行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相互衔接,以及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衔接和转换。政府部门还应该把劳动力市场改革的重点从户籍制度改革向就业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转变,消除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所受到的各种政策、制度因素的限制,以此来促进和吸引农村劳动力从流动状态向城镇永久性居民转变。
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培育还离不开劳动力市场制度、各种规制和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如加快劳动立法、加强工会作用、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等等。此外,政府职能要从以经济干预为主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保护劳动者权益、降低劳动者所承受的就业风险,加大政府对劳动者的社会保护力度,同时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建立、健全旨在保护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护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来源于2010年12月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
②来源于2011年和2012年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③蔡昉:《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力问题报告,NO.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④张小建:《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启示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⑤来源于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公报。
⑥进城农民工数据来源于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城镇就业数据来源于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
⑦仲小敏:《世纪之交中国城市化道路问题的探讨》,《科学经济社会》2000年第1期,第38~42页。
⑧参见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0年。
⑨来源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公报。
⑩蔡昉、王美艳:《农村劳动力剩余及其相关事实的重新考察——一个反设事实法的应用》,《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10期,第4~12页。
!蔡昉等:《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
#指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
$指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计算得来的。
^来源于2012年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Yaohui Zhao. “Labor Mobility and Earnings Difference: The Case of Rural China”,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vol. 47, 1999, p. 767~782.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
(来源于2010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
)Deng Quheng. “Earnings Differential between Urban Residents and Rural Migrants”,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 Science, vol. 2, 2007, p.8~16.
_指调查年度内,在本乡镇地域以外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
1来源于2010年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2蔡昉:《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力问题报告,NO.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8~49页。
3Cai Fang and Wang Dewen. “Migration As Marketization: What Can We Learn from China’s 2000 Census Data?”, Working Paper Series No.26, February2003,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and Labor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4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公报。
5Thijs ten Raa and Haoran Pan. “Competitive pressures on China: Income inequality and migration”, 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vol. 35, 2005, p.671~699.
6根据《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2年外出农民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只占43.9%。
7Tao, Z. “China’s Migrant Workers”, Address to the National Social Administration Workshop, Beijing, 2006 August.
8蔡昉、都阳、王美艳:《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9Mincer, J. “Family Migration Decis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86, 1978, p.749~775.
0孙文凯、白重恩、谢沛初:《户籍制度改革对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第35~40页。
-陈光普:《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影响因素的动态计量分析》,《经济师》2013年第3期,第38页。
=丁守海:《农民工工资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一项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4期,第56~6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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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网络广告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问题,并对我国网络广告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中国网络广告的现状
1、从市场规模和销售额来看
中国第一个网络广告诞生于1997年,至今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中国的网络广告经历了坎坷的发展之路,目前正处于快速的增长时期。中国互联网协会《INTERNET GUIDE 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广告(不含搜索引擎在内)收入达49.8亿元,比2005年增长50.91%。如果加上搜索引擎广告(15.7亿元人民币),2006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总额将达到65.5亿元人民币。报告预计,2007年、2008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依然分别保持51.8%和55.6%的增长,到2007、2008年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75.6亿元人民币和117.63亿元人民币。
但从中国网络广告占整体广告市场的比重来看,根据iResearch的调研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总额占整体广告市场的比重由2001年的0.6%迅速攀升至2006年的3.8%。但这个比例与电视媒体、杂志和报纸三大主流媒体相比还是相差很远。尼尔森媒介研究所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三大主流媒体的广告收入较2005年增长22%,达到人民币3866亿元。其中,与杂志、报纸相比,电视媒体占据的份额达到81%。
网络广告在中国正高速增长,但在整个广告市场所占比例还很低。因此,我国网络广告的发展面临着机遇同时也需要应对挑战。
2、从媒体受众来看
任何媒体上的广告必须是以该媒体受众为基础。媒体和广告公司向广告主卖的其实不是广告本身而是媒体后面的受众。一个媒体的广告价值取决于两个方面,即该媒体受众的数量和媒体受众的质量。
首先,从媒体受众的数量上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7年1月的第十九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互联网行业继续2006年上半年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网民人数、上网计算机数分别达到了13 700万人、5 940万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3.4%和20.0%。如此大的潜在用户群体,为网络广告与其他广告媒体抗衡提供了基本力量。
其次,从媒体受众的质量来看。第十九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报告》还指出,在网民获取信息最主要途径中,网络独占鳌头,所占比例达47.4%;电视紧随其后,所占比例为30.6%;接下来是报纸,所占比例为15.7%;其他媒体所占比例都非常低。由此可见,互联网已经充分融入网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以及娱乐之中。从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来看,本次调查结果显示,5.7%的网民非常信任,32.3%的网民比较信任,54.6%的网民感觉一般,5.7%的网民不太信任,1.7%的网民很不信任。总体而言,对互联网持信任态度的网民要远多于不信任的网民,这表明了中国网络广告拥有较高质量的媒体受众。
二、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络环境将是网络广告存在并发展的重中之重。然而,第十九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报告》指出,网民对互联网最反感的方面如下:
■ 网络病毒 28.7%
■ 网络入侵/攻击(包括木马) 16.7%
■ 弹出式广告/窗口 14.3%
■ 垃圾邮件 7.8%
■ 网上虚假信息 7.4%
■ 诱骗/欺诈/网络钓鱼 6.9%
■ 网上收费陷阱 6.9%
■ 网上不良信息 5.7%
■ 隐私泄漏 4.9%
■ 其他 0.7%
其中,弹出式广告/窗体排名第三,占14.3%,与广告相关的还有垃圾邮件(占7.8%)和网上虚假信息(占7.4%)。这些数据表明了网络广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简述如下。
1、网络广告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无论是对于传统媒体广告还是网络广告,广告的最终目的就是销售或建立品牌资产。简单地说,不管你的广告是在直接进行卖点诉求还是在树立品牌形象,最终广告的意义就在于广告信息传播后对销售状况的改变。但目前大部分的网站的网络广告经营是依据广告的点击率来收费的。但实际上,网民经常处于一种被动浏览的状态,也就是说并没有达到广告的营销目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查统计,网民浏览网络广告的心态:
■ 主动浏览 21.1%
■ 被动浏览 26.3%
■ 二者都有52.6%
网民主动浏览广告所占的比例还很低,说明我国的网络广告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2004年一次关于网络广告的市场调查中,在问及网络广告该如何改进时,有超过40%的人认为网络广告应该加强其针对性。如果广告与自己无关,人们一般情况下不会去关注广告活动。因此,对潜在顾客群的了解十分有必要。
2、网络技术落后,网络广告的表现力还不够丰富
中国网络广告的形式比较缺乏创新与想象力,在中国的网络媒体中,各种各样的网幅广告(Banner)铺天盖地,但极少有作品体现创新,所以并不是最好的方法。网幅广告最初是供广告商们充分展示信息以便引导人们消费行为的一种方法,但这并不等同于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互行为。许多网幅广告内容烦人,而且没有利用网页特有的技术来启发潜在消费者点击广告的欲望。相反,弹出式的广告窗体或移动式的广告窗体反而引起顾客的反感和厌恶。
3、虚假和欺诈网络广告的存在
由于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互联网的虚拟性质,互联网上存在许多虚假和欺诈网络广告,而这些虚假信息直接阻碍了网络广告的发展,导致受众对网络广告持怀疑态度。如互联网搜索引擎巨头Google 2006年6月28日由于登载法国名牌路易威登皮包假冒品的广告被法国一家法院罚款30万欧元。
4、互联网普及程度有待提高,潜在的媒体受众有待开发
截止到2006年12月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37亿人,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但是网民的比例远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程度明显落后,尤其是在农村以及中小城市,网络媒体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铺天盖地的影响相比,相对较弱。再加上无线上网在大部分地区还未普及,不便随时上网,与报纸、杂志可以随身携带相比,存在很大的劣势。这些原因造成了我国网络广告在广告中占比例较低,也极大地影响了客户做网络广告的积极性。
三、网络广告的发展对策
1、通过定向传播和精准营销提升广告有效性
在第十九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网民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是”这一调查项,网民的答案从“收发邮件(56.1%)、浏览新闻(53.5%)”到“征婚、交友、社区俱乐部(6.4%)”和“其他(6.4%)”,多达26项。而且与上年相比,网民在这26项网络服务和功能上的使用比率更加均匀化了。这说明网民需求的日益细分,这同时需要网络媒体提供更细分更专业信息的。相对于电视传播的漫天撒网,网络传播更应着力于定向传播,通过精准营销来提升广告的有效性。网络广告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定向:一种是用户身份识别(即找到目标客户),常用的方法有地域定向、大学定向、操作系统定向、浏览器定向等,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定向后,筛选出一些用户进行针对性的投放。另一种方式是内容定向(即找出其潜在的关联),就是说要注重把广告本身内容与传播广告平台上的内容相关联,以取得更好的广告效果。因为同一用户在浏览网页时收到广告和在看电影时收到广告,效果肯定不一样。比如说,当用户正在浏览NBA新闻时,推送一个NIKE篮球鞋的广告,效果肯定会好很多。
2、运用新技术,制作有吸引力和表现力的广告吸引媒体受众
随便打开一个网站,各种网幅广告、弹出式广告随处可见,但却只有小部分有创意的、让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广告才能激起受众的购买欲望。互动网络广告就是其一,互动网络广告与传统网幅广告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采用了引人注目的、有趣味性的和娱乐性的东西来吸引浏览者,并让受众参与到广告中来。如富媒体广告(Rich Media)就是典型的互动网络广告,富媒体广告采用2D及3D的Video、 Audio、HTML、Flash及JAVA等高新技术,能够提高广告的互动性,提供更广泛的创意空间。最新的网络媒体技术,甚至允许用户在广告界面上直接留下数据,从而有效促进了用户与广告的交互。
3、改善政策与法律环境,加大网络广告监管力度,提高受众对网络广告的信任度
在我国,网络广告的管理已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电子商务的各项政策、法律与法规及各种标准正在加紧制定当中。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网络广告管理办法,对申请开展广告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可进行广告经营;其次,建立一个由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方支撑的科学管理体系,将网络广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4、加快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努力拓宽网络广告的范围
加大互联网的普及和保障网络通讯的质量,将给我国网络广告的发展带来大的飞跃,尤其有利于高新技术下的新一代网络广告媒体的发展和推广。政府在扩建、完善现有以光缆为主体的基础传输网和推进基本电信普遍服务的同时,大力开发和利用当代最新通信与信息技术成果,加速建设一个覆盖全国的大容量、安全可靠的新一代公共信息网。
综上所述,中国的网络广告虽然遇到了诸多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宽带网络和各项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广告作为IT行业的衍生品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已成为企业广告战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毕竟网络广告和传统广告还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网络广告决策时,应从受众的特点出发定向传播,进行精准营销。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1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7(1)。
篇12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市(州)、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独立设置。
第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省卫生厅共同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开展本省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检查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二)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统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相关领导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任务。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重要事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州)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省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开展省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设立专职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监测网络管理等工作。该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监测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业药品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企业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三)对本企业药品相关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涉及本企业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五)对本企业药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与药品质量的关联性研究,必要时进行重点监测或再评价。
(六)按规定撰写和提交本企业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七)正确介绍药品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将说明书修改以及安全性信息等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八)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对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三)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四)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医疗机构应配备一名或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临床科室应指定一名或以上兼职人员,负责所在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填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单位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四)组织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采取相关的紧急抢救或控制措施。
(五)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临床合理用药的关联性评价,必要时作系统性分析。
(七)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八)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院内宣传,为患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建立并保存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应纳入医师、药师、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一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后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同时电话报告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调查工作指南》迅速组织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疾病进展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死亡病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对死亡病例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将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开展调查、处理。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送信息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院内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立即进行临床调查,详细了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的原患疾病(尤其是现病史)、入院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诊治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抢救过程等,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处理,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进行关联性分析,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根据《四川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立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进行控制和处理,调查、评价、控制、处理结果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生产自查、分析和控制、处理,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应及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怀疑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并封存怀疑药品等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确认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三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按规定时限提交。
第三十三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四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补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10日内提交,对未按要求补充、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新注册的制剂开展重点监测;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制剂开展深入研究;必要时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配制和使用、申请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等措施,降低危害。医疗机构因不良反应暂停制剂配制和使用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当日书面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重点监测的责任主体。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长期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对新增生产的高风险药品,也应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本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年度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年度报告应包括:本年度重点监测方案、上年度重点监测结果及药品潜在安全风险系统评估三部分内容。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的风险评估结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产品风险。对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质量标准、修改标签和说明书的,应及时报补充申请;对安全风险高且原因不明的,应自行暂停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必要时应予召回并销毁;对安全性信息不充分、且不良反应发生较多或严重、风险大于获益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直接组织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采用重点监测、系统性再评价等方法,进一步研究、评估上市药品的临床安全性。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配伍禁忌、适用人群等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应根据研究结果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对确认易引起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必要时应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八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提交的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对产品作出警示,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九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或药品,应当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厅。
第五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警示制度,将国内外医药监管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监测中发现的有可能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危害的信号等各类药品安全性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地反馈、预警。
第五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授权的情况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可以统一下列信息: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等,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年度考评工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与药品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及日常监管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时,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三)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或提供不真实数据、资料并被核实的;
(四)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厅予以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按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卫生厅进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行为需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篇13
他们搜集了超过2000名中国人的头形和脸形三维数据,结果发现,中国男人的头并不大,其平均头围约为570毫米,比西方人小10~20毫米。同时,中国人的头又比西方人圆,从头顶往下看,西方人的头颅是椭圆形的,中国人则更圆。这就造成了一个“悲剧”,中国人头围更小,但正面宽度――也就是脸,比例却偏大。
更悲剧的是,中国男性面部的长宽比约为1∶0.86,比西方人的1∶0.74明显更宽――因此才会给人脸又大又圆的印象。
除了脸的轮廓,最能体现“立体感”的器官无疑是鼻子。2009年,华中科技大学和四川大学共同完成了一次汉族人面部特征调查,他们测量了3000名汉族人的身体数据,然后与美国数据进行对比。结果发现,与美国男性相比,中国男性的脸更宽、更短,嘴更大,鼻子更塌。
中国男人的身材――富态
国家体育总局体科所2000年的调查报告显示,韩国男性平均身高1.74米,排全球第18位;日本男性平均身高1.707米,排名第29位;而中国男性平均身高只有1.697米,排名第32位。
虽然在过去的14年中,中国男性,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平均身高已有明显增加,2013年的调查数据已变为1.716米,但身高绝不能和身材画等号。
据《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报告,中国25~35岁男性的平均肩宽是37.5厘米,刨除身高因素,比日本男性窄2厘米,比美国男性窄3厘米。
一组来自于服装行业的数据显示,1985年中国城市男性平均腰围只有63.5厘米,而最近国家体育总局通过对全国近46万人的体质监测得到的数据表明,25~29岁青年平均腰围接近82厘米,40岁以上男性的平均腰围超过85厘米。
至2012年,中青年男性超重肥胖率达48.8%,而且中国男人最容易胖起来的部位就是腰部和肚子。有了这么一个粗腰和大肚子,恐怕腿的长短就不再重要了。
而且中国男性根本没有健身的习惯。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商业健身俱乐部只有约5000家,根本不能和有着健身传统的欧美国家相比。
对龋齿、近视和脱发无动于衷
外貌方面,中国男性似乎习惯破罐子破摔。
中国男性中有2/3吸烟,烟草不但会损害健康,还会让牙齿失色。中国中年男性平均每人有1.14颗龋齿,但他们只会修补治疗其中的0.79颗。
中国男性近视率高于40%,但他们不喜欢隐形眼镜,宁愿常年戴着一副可能既不那么美观也不那么舒适的眼镜。世界视力学会统计发现,美国佩戴隐形眼镜的近视患者中有近40%是男性;香港的比例是26%;台湾是17%;而中国大陆地区男性佩戴隐形眼镜的比例实在太低,根本没有上榜。
中国医师协会2010年在5座城市展开的一次调查发现,男性脱发发病率达到25%。但中国的男士们往往在发病之初投入很少的金钱和精力,摆出一副不愿意治疗的样子,短期没看到效果后就会停止治疗。
穿衣打扮一点儿也不上心
2011年,一份针对北京17家大商场中服装销售情况的报告显示,女装品牌共有481个,男装品牌共有236个,女装占用楼层是男装的3~6倍。2012年,男装行业的上市公司总结是“不乐观”;2013年,总结是“业绩恶化”;2014年上半年,继续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