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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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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

篇1

大气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群众的身心健康、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总体形象,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的幸福指数。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大气污染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愿望,《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除了上述对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一些带有共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清醒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

最新的《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结果显示,6月份,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4.4%,超标天数比例为35.6%,其中轻度污染占21.5%,中度污染占8.8%,重度污染占4.9%,严重污染占0.4%。海口、珠海、舟山和哈尔滨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26个城市达标天数在80%-100%之间,25个城市达标天数在50%-80%之间,19个城市达标天数不足50%,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2.5。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防治燃煤污染。在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资源的相对丰富,它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对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给予了重视,成为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重点。对此,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加快开展工业炉窑煤改气改造工程,坚决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加大热电行业整治整合,推进火电厂技术改造,减少能源终端利用原煤的消费量。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淘汰落后燃烧工艺,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扩大集中供热范围,调整能源利用结构,并积极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等节能型交通工具,逐步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原来的污染原料。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以秸秆和垃圾为主的生物质能发电和太阳能的综合利用。

二是机动车船污染控制。机动车船在流动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这种流动污染源有其特点,但是又必须加以控制,考虑到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流动性这一特征。突出车辆防治,控制车辆尾气污染。进一步加快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进程,严格地方标准,加快推进实施国柴油Ⅳ标准、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在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力度,普及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推进重点区域“黄标车”限行的实施,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对尾气排放不合标准、伪造环保贴等违法车辆进行曝光,对经修理和调整后仍然超标排放的车辆强制报废。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积极推进公交车实行“油改气”,提高清洁能源车辆使用比重;加大对公共交通的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公交出行比例,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严格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三是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控制。废气、尘和恶臭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须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进行防治,以防止或者减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减轻对动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对经济资源的损害,也要防止严重的污染所导致的大气性质的改变。

四是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护措施。首先,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通过改革工艺过程,以无毒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的原料,减少污染物的排出。第二,加强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第三,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饭店、公共浴室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及垃圾箱等可能污染室内外空气的污染源加强管理。第四,改善能源结构,大力节约能耗。在城市应尽量选择使用低硫和低灰份的燃煤。应因地制宜地开发水电、地热、风能、海洋能、核电以及太阳能等。第五,合理安排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布局。工业建设应多设在小城镇和工矿区;避免在山谷内建立有废气排放的工厂;将工业区配置在当地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在工业企业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六,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城市绿化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城市绿化系统可调节水循环和“碳-氧”循环,调节城市的小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风沙和灰尘,吸收有害气体。

四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切实提高社会环保意识,使各项社会经济重大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媒体宣传、事迹推广、横幅标语、知识竞赛、定期区域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生态”的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环境状况的社会透明度,引导企业和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关注大气污染防治、人人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周边地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大气质量监控数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结语

人类共同寄居的地球和共同享有的天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为了地球上的生命,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我相信,有了科学的方法,再加上我们的实际行动,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将拥有一片美丽而完整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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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xx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因素主要有:1) 环境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一些部门和一些地区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他们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制订一些综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缺乏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考虑,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乱铺摊子、重复建设、技术装备水平低、能源资源浪费大、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劣质煤炭流通失控等状况。因此说缺乏对环境保护考虑的地方政策的出台,本身就是造成加重大气污染的诱因,所造成环境危害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2) 能源利用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能源的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据资料显示,主要表现如下: a. 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b. 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的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c. 各类燃烧设备技术及制造水平较低,能源利用率不高,使用能耗高,排污量大和超期服役的燃烧设备的现象相当普遍。d. 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大多数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比较落后,生产设备简陋,资源能源利用率极低,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是惊人的。

3) 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 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a.我国工业发展的起点低,基础工业整体水平提高较慢,技术改造难度大,污染欠账多。工业技术和装备许多是20 世纪50 年代~ 60 年代水平的,资源、能源消耗高。但由于工业的整体改造受到资金的限制,迟迟不能进行整体改造和城市的污染治理,相当一批技术装备落后的工业企业长期在生产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b. 国家在推行清洁煤炭政策、改善能源结构的措施如煤炭洗选加工、型煤、燃煤脱硫、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太弱,远远不能满足需要。c. 城市集中供热、燃气等基础建设工程是解决城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措施。但不少地区仍然发展缓慢,关键还是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建完了热电厂,却缺少资金建设供热管网,分散热源仍然存在,不但没有减少污染,反而增加了排放量。d.排污收费标准太低,使得污染企业宁可交排污费,而不愿意花钱治理。例如: “两省九市”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过低,一般都在每千克二氧化硫0.20 元以内,远远低于每千克1 元左右的脱硫成本,并不能促使企业投资用于二氧化硫治理,造成目前两省九市试点地区所建的脱硫设施很少。

4) 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a.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批准建设短期经济效益好但能源资源消耗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不执行国家“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合理布局和污染超标的建设项目;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投资经常留有缺口或将资金挪作他用。b.地方电厂、地方水泥厂和乡镇企业执法不严,超标现象比较普通。c.由于各地监测机构受到经费的限制,不能普遍开展对污染源的经常性监督监测,从而削弱了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设施操作管理比较差,实际运行率低。许多项目尽管开工验收时可达标,但实际运行中却超标排放。据估算,全国目前工业锅炉烟尘排放超标率平均为30%,工业窑炉平均为50%,地方水泥行业的粉尘排放超标率为40%。d. 机动车污染防治起步晚,排放监督管理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各监督执法部门职责不清、监督不力,尤其对汽车制造、销售、使用、报废全过程污染监督管理还很薄弱,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还未纳入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体系中,从而缺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效监督。

5)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 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 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等。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防治大气污染措施1) 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目前,工业还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可以说,工业布局是生产布局体系中的主导环节,制定好产业政策和产业、行业进入政策,引导和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最终形成集中和集群之势。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制定措施,统一标准,把排污降低到最低点。

2) 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历史遗留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及污染大、耗能高的产业,加快结构型调整,予以关停并转迁,减少污染物总量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a.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选择时,优先选择无毒、低毒、少污染的原辅材料替代原有毒性较大的原辅材料,以防止原料及产品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b.改革生产工艺,开发新的工艺技术,采用和更新生产设备,淘汰陈旧设备。如工业锅炉、窑炉的使用改为煤气发生器; 在蜂窝煤的生产过程中添加适量石灰用于固化燃煤时产生的二氧化硫,这些做法都极为有效地降低了污染物向大气环境中的排放,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

c.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尽可能多地采用物料循环利用系统,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排污的目的,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减少污染物排放;

d.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开发、示范和推广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通过使用“清洁”的材料,运用“清洁”的技术,把污染物“扼杀”在萌芽状态;

e.开发、生产对环境无害、低害的清洁产品。从产品抓起,将环保因素预防性地注入到产品设计之中,并考虑其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预防性地保证周边环境空气质量。

4) 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煤、石油、天然气是世界三大主要能源,经济在发展,能源也在不断的消耗,能源的消耗势必影响我们的大气环境。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能源利用率,做到物尽其用,通过能源、原材料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使原材料中的所有组分通过生产过程尽可能地转化为产品,消除废物的产生,减少污染废气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篇3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经贸、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与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根据大气污染状况、防治需要以及有关标准制定规划,采取措施,

使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污染大气环境的检举、控告之日起30日内查处完毕,并将结果答复检举、控告人。检举、

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划定或者调整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前,应当对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进行监测,建立档案,

并如实提供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技术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申报之日起7日内对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八条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制度。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总量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

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二)批准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总量计划。

第九条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

没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污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

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应当以本市同行业清洁生产的单位产品或者万元产值的排污量为基础,

核定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提前完成总量削减计划的,可以将削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大气污染事故和有关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措施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第十二条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有关突发性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公布影响的区域、时间,通报有关单位和居民;

(二)封闭部分道路、区域;

(三)加强大气污染监测,控制、制止污染物排放、扩散;

(四)减轻、消除污染及危害。

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

将调查处理结果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管

理的监测网络。其监测的数据,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重点单位的名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处理、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处理、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接到闲置或者拆除处理、自动监测设施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工作,每年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季节性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改正,并且向社会公布其名单: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未按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三)未按期限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治理的;

(四)未配套建设、安装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

(五)未正常使用已建成的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行热电联供、集中供热,发展城市燃气、农村沼气和其他清洁燃料。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应当推广配套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实现集中供热。

城市燃气通达的区域,不得使用燃煤集中供热装置。

第十九条法律规定的特别保护区域,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装置;

(三)新建燃煤电厂。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额定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及其他经营性燃煤供热装置应当按照规定限期使用电、煤气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条已经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交通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准其登记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尾气污染状况和功能区达标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鼓励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清洁能源;

(二)限制机动车车型;

(三)限制机动车行驶时间、区域、路段。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乘务人员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四条下列场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第二十五条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立专用烟道、异味处理装置等

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法律规定的特别保护区域,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城镇居民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烟熏食品作业;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杂物;

(三)露天进行喷漆、喷塑、喷砂等生产作业;

(四)贮存、加工、制造、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矿山开采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工作面不得生产。

使用风钻、电锯、电磨、混凝土搅拌机等工具施工,应当采取压尘措施。

城区垃圾中转站必须采取防治恶臭污染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一,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规定的,责令停工停业。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检举、控告不按照时限办理或者不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的;

(二)未对申报的内容核实、纠正、建立档案的;

(三)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向社会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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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含量高。据环境公报,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污染严重,少数大城市氮氧化物浓度较高。

1.2含菌量大。由于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小,人口密集,大气中的细菌含量高。

1.3煤烟型污染占重要地位。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

2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道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抑制,生长不良,抗病抗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大气污染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如降低能见度,减少太阳的辐射其具体表现一下几个方面:

2.1对儿童的危害。如对肺功能产生危害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尘,其次是二氧化硫,且细小颗粒的尘对人体危害最大。从全国的情况看,大气总悬浮微粒浓度近几年约下降了一半,但是,对人体真正产生危害的细颗粒尘却呈上升趋势。

2.2.腐蚀物体。大气污染物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物等,都有腐蚀作用。如金属建筑物出现的锈斑、古代文物的严重风化等。

2.3伤害人体的健康。一是人体表面接触后受到伤害二是食用含有大气污染物的食物和水中毒三是吸入污染的空气后患了种种严重的疾病。

2.4危害生物的生存和发育。一是使生物中毒或枯竭死亡二是减缓生物的正常发育三是降低生物对病虫害的抗御能力。

2.5大气污染对全球大气环境的影响大气污染发展至今已超越国界,其危害遍及全球。对全球大气的影响明显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臭氧层破坏二是酸雨腐蚀三是全球气候变暖。

3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1改善能源结构,开发新型能源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但煤炭在燃烧时,会向空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严重污染了我国的空气质量。为此,一方面要大力推广洗煤新技术,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型能源,使用天然气和煤气、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同时要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等无污染、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安全可靠的核能等清洁能源。

3.2全面规划,综合防治

建立“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决策机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环境定发展。根据环境容量、自然资源和生态承载力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区域的发展目标,对市区人口密集、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尽快缓解环境资源压力,严格限制发展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要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替代传统产业,以推行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为重点,提升工业发展水平。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对经济的推动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大量能源的消耗,因此,如果大幅削减能源消耗的话,势必导致我国经济增长的趋缓,甚至发生停滞,但我们又不能继续走一条靠牺牲环境实现经济增长的老路。所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一定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统计出各地区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以及排放物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等,以此为依据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如:工业生产区应规划在远离城市的地方,且应选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城市应多植树种草,加大绿化面积,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审批,加大对中小炼焦厂、冶金厂、采矿厂等大气污染企业的取缔力度;对于大型企业,应要求其出台粉尘治理措施,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惩;政府应主动建立PM2.5监测机制,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予以监督,并建立PM2.5机制,方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增强其环境危机意识,提高其维护环境的意识。目前,我们已经看到,深圳市政府已经将PM2.5写进了政府报告,上海也建立了PM2.5每日机制,相信在这些先行城市的推动下,PM2.5定会被早日列入我国环境空气指标,减除由此带来的对人民健康的影响。

3.3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搞好城市绿化是防治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生物措施。利用植物杀菌、滞尘、吸收有毒气体、调节二氧化碳和氧气比例等特性,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提高城市大气质量。绿色植物特有的生态功能,可以起到吸收、吸附空气中的CO2等污染物,放出O2,降解、转化有毒气体,减轻空气污染和防尘杀菌、降温增湿、调节气候、减弱噪声、防止沙尘等作用。绿色植物都有滞尘作用,其滞尘量的大小与树种、林带、草皮面积、种植情况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密切关系。①树木、绿地的吸尘量。树木滞尘的方式有停着、附着和黏着三种。森林是天然的吸尘器。且由于树木高大、树冠能减小风速,也可降尘。绿地也能减尘,有风时,对减尘有特殊功能。②防尘树种的选择。树叶的总叶面积大、叶面粗糙多绒毛,能分泌黏性油脂或汁浆的树种都是较好的防尘树种,如核桃、毛白杨、板栗、侧柏、刺槐等。建议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两侧边坡、互通和中央隔离带等地方及时绿化,并选择耐污染且净化效果好的植被,同时加大商业区及生活区的绿化治理。要严格执行车辆的排放标准并限制运载车辆在住宅区运行,加强生活区和商业区的规划建设,加宽商业区的公路,适当缓解交通对空气的污染。

4采用各种专业技术,去除颗粒状污染物

一是干法去除。利用机械力从气流中将粉尘分离出来,达到净化的目的。二是湿法去除。用水或其他液体浸湿颗粒,进而加以去除。常用的方法有喷雾塔式、填斜塔式、离心式分离除尘器等多种。三是吸附法。利用某些材料吸附能力强的性能,达到对颗粒物的去除作用。如现在广泛使用的竹炭包。总之,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还是以发展生产力为主,这就注定了我国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要承受着由于发展而带来的空气污染压力,因此,我们一定要结合国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减少由于能源消耗而带来的大气破坏,同时一定要加快产业解构调整和升级,力争早日走出一条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来。

5结束语

文章介绍了大气污染特点及对人类的危害,结合我国国情,具体阐述了我国在应对大气污染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并就今后的发展趋势做出了瞻望。随着现代都市的发展,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要想在发展的同时重视环境保护,就要在每个公民的心中树立较强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的意义不在于保护环境,而在于通过保护环境减缓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使其更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最终还是保护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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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SO2排放的工艺按其在燃烧过程中所处位置可分为燃烧前、燃烧中和燃烧后脱硫三种。燃烧前脱硫主要是洗煤、煤的气化和液化。洗煤可用作脱硫的辅助手段,经济适用的煤气化和液化技术在进一步开发之中。就燃烧中脱硫的型煤和循环流化床燃烧来说,燃用型煤比直接燃用原煤节煤又干净,较多用于中小锅炉上;国内最大的循环流化床是75t/h炉型,适用于工业锅炉和采暖,国外电站应用于机组容量有的高达300t/h。

燃烧后烟气脱硫技术是当前世界唯一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脱硫方式,是控制SO2污染和酸雨的主要技术手段。而烟气脱硫被认为是控制SO2最行之有效的途径。烟气脱硫主要有湿法、半干法、干法和硫氮联脱法等。目前世界上采用烟气脱硫系统最多的国家为美国、日本和德国。各国目前采用的各种主要烟气脱硫技术。其中,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喷雾干燥法、LIFAC法、CDSI法是工艺成熟、应用较广的烟气脱硫方法。

二氧化硫不仅在大气中形成酸雨,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严重腐蚀锅炉尾部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运行。电站锅炉是我国二氧化硫的主要排放源,它的特点是烟气量大,SO2浓度低,综合利用难度大。在电站烟气脱硫的运行费中,脱硫剂的费用占有很高比例。我国发电用煤的平均含硫量高达1.15%,因此,电站烟气脱硫对我国来说更为重要。

对于燃煤烟气净化技术,近年来,我国在基础研究和中小锅炉烟气净化技术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为提高脱硫剂的脱硫效率,在Ca(OH)2中加入易潮解盐和碱,或用燃烧飞灰和Ca(OH)2的水合物作吸着剂,或用活性焦或活性炭作吸附剂,在实验室研究中都取得一定成果。适合中小型锅炉的网膜塔除尘脱硫系统、双击式除尘脱硫工艺、旋转喷雾半干法烟气脱硫小型试验装置等都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掌握烟气脱硫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技术,治理手段也比较落后,排放标准要求低,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二、烟气脱氮

NOx排放控制技术大致可分为二类:改进燃烧技术减少NOx的产生和烟气中去除NOx。

在SOx/NOx的联合脱除技术中,一类是脱硫技术和脱氮技术(主要是SCR技术)的组合,如SNRB工艺和SNOx工艺。SNRB的原理是在省煤器后喷入钙基吸着剂脱除SO2,在布袋除尘器的滤袋中悬浮有SCR催化剂并在气体进布袋除尘器前喷入NH3以去除NOx。该技术己在美国R.E.Burger电厂进行了5MW规模的示范,脱氮率达90%,脱硫率大于80%,据估计用于250MW机组时的投资约为260美元/kW;SNOx技术的原理是以SCF去除NOx,SO2催化氧化为三氧化硫(SO3)在降膜冷凝中凝结水合为硫酸。另一类SOx/NOx联合脱除技术是利用吸附剂同时脱除硫氧化物(SOx)和NOx,如氧化铜工艺。

对烟气脱硫设备进行改造以满足控制NOx要求的联合脱除工艺也是近年来开发的热点。美国Dravo石灰公司于1991年在迈阿密的Fort电站进行了1.5MW规模的小试,在湿式脱硫系统中加入金属鳌合剂脱氮率可达60%,增加脱氮后的投资需增加48-65美元/kW,脱除lt NOx的费用为646-830美元。贝纳特尔公司则进行了在湿式系统中加入磷的氧化物的小试。美国阿贡国家实验室在20MW燃高硫煤锅炉上进行了喷雾干燥法联合脱硫脱氮的示范试验,通过在石灰水溶液中加入一定量的NaOH,脱氮率可达50%。

三、烟气静化

尘埃细粒子对人体呼吸系统、大气能见度和城市景观等都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在传统除尘技术方面,中国已经研究并开发了多种实用有效的技术,我国有90%的火电站装了除尘器,平均除尘效率达90%,其中静电除尘(除尘效率达96%)仅占总数的12%。新建大型电站靠高烟囱(210米以上)扩散,扩散效果虽不差,可减轻附近城市的空气污染,但不能解决地区的污染问题。我国目前的总体平均除尘效率在95%左右,只相当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

目前国外烟气净化技术比较成熟先进,我国必须与国外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另一方面,当务之急是发展我国自己的烟气净化技术及产业,逐步实现烟气净化技术和设备的国产化。

四、机动车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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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燃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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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别由其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对举报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提供环境污染事故重要线索,为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本市对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本市大气环境容量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县环保部门依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根据各单位现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环保部门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环保部门综合各区、县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订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未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放许可证;对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在限期治理期间,核发临时排放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满,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核定排放量的,换发排放许可证。

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获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然后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排放许可证。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持有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环保部门办理审验手续。

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生产设施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的,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向市或者区、县环保、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在本市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闭部分道路,疏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等。

第十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日报和年报。

第十六条本市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实施在线自动监测。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并由市环保部门纳入统一管理的监测网络。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

在无燃煤区内,禁止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在基本无燃煤区内,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

在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在无燃煤区以外地区使用燃煤的,必须使用全硫含量小于百分之零点五、含灰分小于百分之十的低硫优质煤。

第十九条本市不得新建燃煤电厂。

已建和已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煤气厂和额定蒸发量超过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的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尘超过核定排放量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在热电联供管网和其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按照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禁止向本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在本市建成区内使用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建成区低硫优质煤的质量标准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炉前在用煤的污染物含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船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经限期维修也不可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二十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年度检测,具体的检测工作可以委托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检测单位名单,并对检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未经市环保部门委托,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

经市环保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市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机动船检测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应当定期将机动船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机动车拥有单位,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船用燃料,逐步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居民生活的垃圾堆放地、河道等污染源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建成区内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一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经营场所。

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建筑、拆迁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防治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围挡施工现场周边,铺装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密闭储存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采取喷淋、遮盖或者密封等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对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清理、平整场地。

市政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并采取喷淋、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及时清运工程弃土,尽快修复破损路面。

在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施工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者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城镇房屋拆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应当进行园林绿化或者铺装。

第三十四条装卸、储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质,必须采取喷淋、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使用密闭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者泄漏。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机械化清扫和再生水冲洗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再生水冲洗率。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绿化和铺装建成区内地面,将建成区内土路、沙石路建成硬铺装路面,并做好养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沙治沙,建设城市防护林带,改善生态环境。

禁止填垫和侵占水面和湿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量的,由市环保部门吊销排放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经限期治理排放大气污染物仍超过核定排放量的,由市环保部门吊销临时排放许可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审验手续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不补办审验手续的,市环保部门可以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监测网络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内,未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无燃煤区以外不使用低硫优质煤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排放二氧化硫和尘超过核定排放量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或者在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提供不实检测报告的,由市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资格。

第四十六条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机动车拥有单位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测时,发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拒绝、阻挠对其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由公安、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物质的;

(二)在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建成区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用具,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施工扬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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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气污染概述

1.1 大气污染的内涵

大气污染就是指在人们正常生活过程中,不断向大气中排放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断向大气排放大量的烟尘、SO2、NO2、CO和碳氢化合物等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超出自然界的净化能力,就会在大气中不断堆积,导致大气质量严重下降,进而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一般来说,大气污染源分为两种,即自然污染和人类污染。自然污染就是自然界向大气中排放有害物质,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洪水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大气污染。人类污染就是人类的生产生活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人类污染中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污染面积来分析,可以分为点污染、面污染和地区污染;第二,从社会功能来分析,可以分为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交通污染;第三,从污染的形式可以分为,固体污染和液体污染[1]。

1.2 大气污染的原因

目前,中国大气污染已经超出大其自身的净化能力,并影响人类、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大气污染的成因很多,并为自然界污染和人类污染两种,其中人类向大气中排放的有害污染很多。人类向大气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又分为,一次、二次污染。一次污染就是指人类和自然界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物(SO2、HS、CO和NO等有害物质。二次污染就是指一次污染物长期作用大气,并使得大气产生新的污染物,如SO3和NO2[2]。

1.3 我国大气污染特点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经济持续增长,导致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由于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的不断发展,使得大气中有害物质持续超标,影响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目前,大气污染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3.1大气中悬浮物和吸入颗粒的含量增加

据有关部门调查数据显示,造成我国城市大气中的污染物主要为悬浮颗粒和吸入颗粒,但是部分地区的SO2污染比较严重,少数城市出现NO、NO2严重超标的问题。也较为严重,少数大城市氮氧化物浓度较高。

1.3.2 大气中细菌含量严重超标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面积持续扩大,城市人口持续增加,这就导致大气中的细菌含量严重超标,这一现象在工业地区、街道和商场表现尤为明显。

1.3.3 大气中煤炭含量不断增加

我国主要依赖煤炭进行生产和生活,这就使得我国大气中煤炭含量不断增加,造成煤烟型大气污染。由于我国主要依靠煤炭进行生产和生活,其在我国能源总量中占73.9%左右,而使用煤炭进行生产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生产设备落后,生产技术差,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不断向大气中排放煤炭污染物,最终导致大气中煤炭污染物严重超标,造成空气环境严重恶化。

1.3.4 中、小型城市大气污染严重

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出现了很多新兴城市或者发展中的中小城市。这些城市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将地区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完全忽视了对地区经济的保护。这些中小型城市采取粗放型发展模式,既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浪费,又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

2 大气污染对人类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主要体现在身体健康方面,即急性危害和慢性危害两种。急性危害是指污染大气对人体造成侵害后,人体在短时间内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中毒状况。如,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伦敦烟雾事件,改事件造成伦敦上空空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为 3.5mg/m3,其中总悬浮颗粒物为4.5mg/m3,伦敦在一周雾期内出现4 703人死亡。又如,洛衫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就是洛杉矶空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持续增加,在紫外线的作用下发生了光化学 反 应,最终形 成 臭 氧 、 过 氧 乙 酰 硝 酸 酯(PAN) 和醛类等强氧化剂烟雾造成的, 使得洛杉矶很多人出现了咽炎、鼻炎和眼睛红肿等症状,并伴有不同程度的头痛。慢性危害就是指人体子在污染大气中长期生活,造成的慢性危害。慢性危害不容易被人类察觉,也很难进行鉴别。慢性危害主要作用于人体的呼吸道粘膜,临床表现为眼结膜、鼻粘膜和支气管粘膜炎症,如支气管炎、哮喘、肺癌和其他相关粘膜疾病。这些疾病与人体自身的高血压、心脏病等构成综合症,进而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事实证明,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发展的30年中,患呼吸道疾病的人数持续增加,因呼吸道疾病导致的死亡人数也日益增多。大气污染不仅对人体造成危害,还对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特别是对植物。大气污染对植物造成的危害主要为急、慢和不可见三种。急性危害就是导致自然植物大量死亡,农作物产量锐减。慢性危害与急性危害相同,但是持续时间长,很难用肉眼识别。很多科学家通过观察植物叶上出现的色斑来判断大气污染的危害程度,但是这种判断结果不准确。不可见危害就是大气污染影响植物的正常生理发育,造成植物的生理障碍。目前,判断大气对植物不可见危害的主要方法就是植物产量测试、叶片内污染物分析。

3 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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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动目标

经过4年努力,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控制在较低水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大气污染源头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提前完成水泥行业“十二五”淘汰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大力淘汰热电、印染、化工、货架等行业的落后和低端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板块,严格控制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到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不达标企业超过200家。(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各板块。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压缩过剩产能。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各镇、各板块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各板块)

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坚决遏制“两高”行业扩张产能,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市各相关部门不得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两高”项目。(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4.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新增供电、供水。(责任部门: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住建局、金融办、供电公司、各板块)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5.持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要求,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不少于580厂次,推进各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全面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的效益及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大力推广缓释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等新品种,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责任部门:环保局、经信委、农委)

6.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以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为载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到2017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部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建成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责任部门:环保局、商务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相关板块)

7.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化工园区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污染调查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间和排放限制标准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加强化工、医药、印染、表面涂装、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开展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推广绿色汽修技术,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配备漆雾净化装置和有害挥发性气体净化装置,有效过滤漆雾和有害挥发物。开展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大气污染预防预警能力。(责任部门:环保局、交通局、经信委、质监局、相关板块)

(三)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能源结构

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将煤炭消费控制目标分解至各板块及重点行业企业。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7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严格控制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重点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相关板块。)

9.大力提高清洁能源保障水平。将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保障纳入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激励政策。着力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储罐场(站)项目、加气站项目建设,完善天然气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项目,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使用。到2017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力争达到10%,光伏、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发电规模装机总量达到10万千瓦,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总能源比重。(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局)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14年底前,根据全省节能改造推进计划制订本市计划。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到2017年,实现改造节能超过100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3年降低10%左右。(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相关板块)

11.积极推广绿色建筑。2014年,根据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出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学校、医院等政府性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2014年新增40万平方米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到2015年,全市项目总面积超过170万平方米,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委、质监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

12.优化集中供热布局。落实《市热电联产规划》,除上大压小外,全市不再新建燃煤热电厂,对现有燃煤热电企业进行布局优化调整,加快小热电企业的整合淘汰,到2017年,全市整合淘汰3-5家热电企业。与此同时,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推进发电厂30万机组集中供热改造,逐步扩大供热范围,提高供热能力。(责任部门:发改委、环保局、相关板块)

1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制定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建设要求,“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于2014年底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全市单台容量≤10t/h或额定功率≤7MW的燃煤锅炉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全市城市建成区、集镇区、生态红线区、禁燃区以及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镇级以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20t/h或额定功率<14MW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10t/h或额定功率≤7MW的燃煤锅炉。(责任部门: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质监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14.提升燃煤设施污染治理水平。到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电力钢铁行业烟气治理工作,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确保按期达到国家、省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责任部门:环保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四)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

15.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积极推行以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强化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实现市镇村公交全覆盖,加快城市公交专用道、客运枢纽和换乘体系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提高公交吸引力和出行分担率。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推进绿波示范道路建设和城市交通微循环改造,提高道路通畅率。2015年6月30日前,出台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方案。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责任部门: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

16.科学规划机动车发展。科学制定机动车发展规划,通过提供通勤班车、校车服务,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等措施,鼓励绿色出行,合理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责任部门: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

17.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制定出台《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依法查处等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激励机制。2015年底前,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老旧机动车。(责任部门: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

1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在出租、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或“油改电”,加快加气站等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到2017年,全市推广使用15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城乡公交和出租车清洁能源化比例达到80%以上。(责任部门:发改委、交通局、财政局)

19.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市油品升级时间表,供应符合标准的汽、柴油,定期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责任部门:发改委、质监局、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

20.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新登记注册和外地转入的汽、柴油车全面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完善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建设,机动车年审排气同步检测率达到100%,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签章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将摩托车和低速汽车纳入环保定期检验范围,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加强在用车排气监管,2016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和机动车排气遥感检测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开展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重点推进中、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责任部门: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

21.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大力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积极实施杂货码头移动式装卸机械“油改气”或“油改电”以及港区水平运输车辆(集卡)的“油改气”技术改造,到2017年,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90%以上;实施港口LNG加气站建设,为港作船舶、港作车辆及其它流动机械使用LNG清洁能源创造条件;推广低碳绿色照明工程,鼓励港口码头运用LED节能灯具,并采用分段、分时控制照明亮度、调整功率、无功补偿、高精度稳压等方式降低电能消耗、延长灯具使用寿命;大力推进内河船舶“油改气”,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淘汰一批非标船型和老旧船。(责任部门:港口局、交通局)

(五)规范建设行业管理,有效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

22.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探索建设城区扬尘污染控制区,推进绿色文明工地创建。落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严格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在工地的,应设置围档并覆盖,定期洒水;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全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使用预拌砂浆。(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委)

23.强化对拆除工程现场的扬尘控制。城镇建成区、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拆除工程全面杜绝野蛮施工,做到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或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预警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责任部门:住建局、国土局、相关板块)

24.加强渣土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的意见》,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和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全面完成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及动态监管平台终端安装和系统建设,完成城区建筑渣土固定储运场和终端处置场建设。(责任部门: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

25.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规范道路机扫操作规程,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责任部门:城管局、财政局)

26.实施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煤堆、物料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使用仓库、储罐、防风抑尘墙、防风网、挡风屏和整体覆盖等封闭或半封闭性措施,避免工业企业煤堆和物料堆的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责任部门:环保局、交通局、港口局、发改委、相关板块)

27.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绿廊、城市湿地及城郊大环境绿地建设,构建城郊乡一体化的绿色生态网络体系,2014年,市区建成区绿地率达41.95%、绿化覆盖率达45.2%,到2017年绿化覆盖率达46.01%。(责任部门:绿委办)

(六)全面控制城乡污染,开展多污染物协同处理。

28.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严守生态红线,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责任部门: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

29.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落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12-2030》,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开展餐饮业布局调整工作,严格新建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餐饮服务场所。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在250座以上的餐饮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露天烧烤的治理,对有门面的烧烤店一律不得在路面烧烤,对无门面的设立集中区。强化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的环境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餐饮单位。(责任部门:商务局、规划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城管局、相关板块)

30.强化生物质禁烧和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木材、锯末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贯彻《关于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的实施意见(2013-2015)》,加大秸杆禁烧巡查督查和考核力度,落实禁烧工作责任,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编制秸杆综合利用规划,积极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到2015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部门:农委、环保局、发改委、城管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31.开展有机溶剂产品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无污染或低挥发性的水性涂料、环保型溶剂等,逐步减少高挥发性油性涂料、有机溶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任部门:质监局、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

(七)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32.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调查,2014年底前建立我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逐步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长效管理机制,动态更新排放清单;加强灰霾、臭氧的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找准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针对性。(责任部门:环保局、相关板块)

33.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站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超级站建设,提升各子站的监测能力,形成以超级站为中心、若干子站为补充的监测网络,及时真实监测和反映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等部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互换监测分析资料,到2015年形成预测预报能力并建成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责任部门:环保局、气象局)

34.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2014年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并采取工业污染源限排限产、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等应急控制措施,将大气环境污染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5.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开发“天气”手机APP应用软件,利用媒体、网络、手机软件等渠道及时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环保局、气象局、相关板块)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年度考核,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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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为契机,继续贯彻落实《省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通过强化环境执法,整治超标排污,促使一批排气设施限期治理达标;通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规范排气行为,促使一批排气设施限期淘汰废弃;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促使一批排气设施得到整顿改造;通过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供暖供气基础设施建设,促使排气设施总量减少;通过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基本解决排气烟囱超标排污和随意设置的问题,促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2、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33号),加快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要求,做好我市的调查工作。此次调查既包括大气常规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VOC)和机动车尾气调查内容,因挥发性有机物(VOC)和机动车尾气。为落实好此次调查工作,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与环科院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工作技术小组,对全市大气污染各项数据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编制了我市污染防治情况及有关治理项目并上报省环保厅。

3、严控施工扬尘,加大了全市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各建筑工地普遍实现了围挡作业、路面硬化施工、渣土随拆随运随洒水、车辆封闭运输、杜绝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4、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办〔〕81号),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我市开展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恶英类POPs调查工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对人类生存威胁最大的污染物之一,它们会造成人体的多种疾病和遗传突变,且在人体内滞留数代,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通过调查掌握我市排放源现状,加强排放源管理,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POPs污染对自然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通过调查,我市二恶英类排放源企业共计7类、54家,年排放量5212.9129mg/TEQ(二恶英当量)。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始终稳定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水平。年,我市城区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达到或好于二级天数为344天,比年增加15天,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都不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上年明显改善。

篇11

随着工业的发展和人口急剧增长,大量燃烧煤炭石油所产生的化学物质以废气和烟尘等形式排放到大气中,超过了大气环境的容许量,给人类的生活,生产和身体健康带来有害影响。自然界清新洁净的空气渐渐离我们远去。目前对环境和人类产生危害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气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氨气、氯气等;二是颗粒态污染物。如烟雾、粉尘。

二、大气污染的形成

1、生活污染源。如餐饮业、商业服务部门等燃煤排放的烟尘、油烟和废气。

2、工业污染源。如发电厂、钢厂、水泥厂、氮肥厂、烧碱厂及其它各类化工厂排的废气和粉尘。

3、交通污染源。如汽车、农用车、摩托车、飞机等排放的废气。

三、大气污染的特征

1、烟煤型污染。主要污染物是烟尘和二氧化硫。

2、汽车尾气污染明显增加,并逐步上升为城市大气主要污染源。总悬浮颗粒物或可吸入颗粒是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

3、酸雨分布区域性、季节性明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酸雨的主要来源。

4、工业“三废”任意排放,是目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根源。但农业引发的大气污染仍不容忽视。

四、大气污染的危害

1、对人体的危害。

大气污染后,由于污染物质的来源、性质、浓度和持续时间的不同,污染地区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差别,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及健康状况的不同,对人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道疾病。

2、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工农业的危害主要有两种:一是大气中的酸性污染物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对工业材料、设备和建筑设施的腐蚀;二是飘尘增多,给精密仪器、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和试用带来的不利影响。大气污染对农业生产也能造成很大危害,酸雨可以直接影响植物的生产,又可以通过渗入土壤及进入水体,引起土壤和水体酸化,有毒成分溶出,从而对动植物和水生生物,产生毒害,严重的酸雨会使森林衰亡和鱼类绝迹。

3、对大气和气候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质还会影响天气和气候,使大气能见度降低,减少到达地面的阳光辐射量。尤其是大工业城市中,在烟雾不散的情况下,日光比正常情况减少40%,高层中的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和氟氯烃类等污染物使臭氧大量分解,引发的“臭氧”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从工厂、发电站、汽车、家庭小煤炉中排放到大气中的颗粒物,大多具有水汽凝结核,或冻结核的作用。这些微粒能吸附大气中的水汽,使之凝成水滴或冰滴,从而改变了该地区原有降水雨雪的情况。

五、大气污染的防治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仍较为严重,以煤烟形成的烟尘和二氧化碳为主要污染物,原因主要是能源和工业结构不合理,以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滞后。因此应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管理,控制烟煤型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和扬尘污染,以达到综合防治目的。

在一个特定区域内,把大气环境看作一个整体,统一规划能源结构、工业发展、城市建设布局,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污染的技术措施,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以改善大气质量、地区性污染和广域污染。受该地区的地形、气象、绿化面积、能源结构、工业结构、交通管理、人口密度等多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大气污染物又不可能集中起来统一处理,因此只靠单项治理措施,解决不了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问题。实践证明,只有从整个区域大气污染状况出发,统一规划并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才可能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从大气污染的发生过程分析,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方法,是从污染源着手,通过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污染物扩散、稀释等措施来保证大气环境质量。但目前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还不能彻底根治污染。因此,大气环境的保护就需要通过运用各种措施,进行综合防治。目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大气污染的控制途径:

1、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家庭炉灶和取暖小锅炉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和烟尘,是造成城市大气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城市采取区域采暖,集中供热措施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域采暖,集中供热的好处表现在:①可以提高锅炉设备效率,降低燃料消耗量。一般可以将锅炉效率从50%―60%提高到80%―90%;②可以充分利用热能,提高热利用率;③有条件采用高效率除尘设备,以降低粉尘排放量。

2、推广型煤锅炉。

型煤锅炉是一种添加固硫剂的煤种,不但可以消尘,还有70%的脱硫效率,因此,应改造或更换为型煤锅炉。

3、使用低硫、低灰分煤种。

煤中硫、灰分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烟尘、二氧化硫的产生,排放浓度是导致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减的主要原因。因此,使用低硫、低灰分煤种是减少大气污染的途径之一,在选用煤种时,必须使用硫份小于1%的煤种,禁止使用高硫份煤种。

4、改善燃料构成。

改善城市燃料构成是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一项有效措施,用无烟煤替代烟煤推广使用清洁的气体,液体燃料可以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和烟尘(降尘飘尘)显著降低。

5、发展植物净化。

植树造林、绿化环境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具有美化环境,调节气候、截留粉尘、吸收大气中有害气体等功能。可以在大面积的范围内,长时间地连续地净化大气,尤其是大气中污染物影响范围广,浓度比较低的情况下,植物净化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城市和工业区有计划地、有选择地扩大绿地面积是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具有长效能和多功能的措施。植树造林使空气得到净化,植物的光和作用释放出氧气,吸收二氧化碳,改善空气质量。

6、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

大气环境的自净有物理、化学作用(扩散稀释氧化还原降水、洗涤等)和生物作用。在排出的污染物总量恒定的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布同气象条件有关,认识和掌握气象变化规律,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可以降低大气中污染物浓度,避免或减少大气污染危害。例如以不同地区、不同高度的大气层的空气动力学和热力学的变化规律为依据,可以合理地确定不同地区的烟囱高度,使经烟囱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在大气中迅速地扩散稀释。

7、减少或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①改革能源结构,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力、水力)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燃气、沼气、酒精);

②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燃料脱硫;煤的液化和汽化)以减少燃烧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

③改进燃烧装置和燃烧技术(如改革炉灶、采用沸腾炉燃烧等),以提高燃烧效率和降低有害气体排放。

④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业生产工艺(如不用和少用易引污染的原料,采用闭路循环工艺等)。

⑤节约能源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建立城市立体绿化体系。

⑦搞好监督调查工作,统一布局分类管理,治理环境污染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六、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加快,所以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引进先进高效的环保设备,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倡清洁生产,节能降耗。

参考文献:

[1]《环境质量周报》《百科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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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好坏与植物的生长密切相关,尤其是农作物更容易受大气环境质量好坏的影响,首先,是因为农作物具有庞大的叶面积进行光合作用并同空气接触进行气体交换,一些污染物会随着气体交换进入农作物体内,从而影响和破坏光合作用及呼吸作用的正常进行;其次,它们几乎不能缓冲外界环境变化而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后,植物位置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不像动物可以通过行动避开环境污染。当大气中的某些污染物的含量长期超过正常水平时,不仅对农作物、果树蔬菜、经济作物及绿化植物等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危害,也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1主要大气污染物种类及对农作物的危害

目前,被人们注意到或已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并对人类健康威胁较大且排放量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有100种左右。其中对农作物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以烟尘和粉尘为主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乙烯、氯气等大气污染物。

1.1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来源及对农作物的危害

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一些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淘汰的生产设备向偏远的农村地区转移,以及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该地居民的生活中还没有普及,高硫煤和低热量的劣质煤仍然是人们的首选生产生活燃料。受当前的经济条件限制和技术条件限制,人们不可能放弃廉价的高硫煤而去购买环保型的低硫煤,也不可能在一些小的燃烧器上安装脱硫除尘设施,更不可能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生产设备,这就造成烟尘、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二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工矿企业因大量使用大型移动机械设备和雷管爆破,使当地产生一系列烟尘和有毒有害的大气污染物,如爆破和采用柴油机为动力的设备等。常见的污染物质主要有粉尘、有害有毒气体有H2S,SO2,NO2等,而且这些工矿企业大多数成为当地大气污染物的“主力军”。三是私家车及农村机械化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地区大型作业机械的数量急剧增多。私家车及作业机械所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从而导致雾霾天气的增加。这些将直接影响农作物、果树、蔬菜等作物的正常生长。首先,烟尘中大于10微米的颗粒常在污染源附近降落在农作物的嫩叶、新梢、果实等柔软组织上形成污斑,从而影响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的正常进行,使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甚至死亡;其次,二氧化硫是对农业危害最广泛的大气污染物,最典型的二氧化硫的伤害症状是出现在植物叶片上由漂白引起失绿,逐渐呈棕色坏死的伤斑。如二氧化硫对小麦和水稻的危害,当浓度较高时,叶片会变成淡绿色或灰绿色,上面有小白斑,随后全叶变白,叶尖卷曲萎蔫,茎秆谷粒也变白,形成枯熟,甚至全株死亡。当浓度较低时,则表现叶片伤斑呈褐色条状,似擦伤状,叶尖褐色,谷粒失去固有金黄色而略呈褐色。蔬菜受到二氧化硫的危害时表现症状主要发生在叶片上,其他器官很少发生,如叶片出现白斑或黄白斑的有萝卜、白菜、菠菜、番茄、葱、辣椒和黄瓜。出现褐斑的有茄子、胡萝卜、马铃薯、南瓜;最后,作为大气污染物主要是二氧化氮、一氧化氮和硝酸雾危害植物的症状与二氧化硫相似,在叶脉间、叶缘出现不规则水渍状伤害,但二氧化氮毒性弱一般无急性危害。

1.2其他气体对农作物的危害

1.2.1乙烯对农作物的危害 乙烯作为植物的内源激素之一的危害症状比其他大气污染物相比较特殊,农作物本身能产生微量乙烯,控制、调节生长发育过程。当大气污染物中的乙烯浓度超过一定水平并被农作物吸收时,就会干扰农作物的正常发育,引起许多农作物生长异常,促进农作物叶片和果实失绿变黄,造成落花落果现象。

1.2.2氯气和氨对农作物的危害 在大气中一般情况下氯气和氨浓度很低,很少对农作物产生明显危害。只有在化工、制药、食品等工业企业偶然事故或溢出时,能使植物受到急性危害。在高浓度氯气和氨的影响下植物叶片发生急性危害,叶肉组织溃散,叶绿素分解,出现受害伤斑或失绿变黄。

1.2.3氟化物主要成分有氟化氢、四氟化硅、硅氨酸以及氟气等 其中排放量最大、毒性最强的是氟化氢。钢铁厂和玻璃厂等,都可能向大气中排放出氟化物,煤中也常含氟,燃烧时也会放出氟化氢气体。植物受到氟化物危害时,由于氟化氢具有在农作物体内累积特点,其危害植物的症状与二氧化硫不同,伤斑首先在嫩叶、幼苗上发生;伤斑由油渍壮发展至黄白色或褐色斑块,在受污染组织与正常组织交界处,呈现稍浓的褐色或近红色带,同时,植物表现出大量落叶。

2 大气污染对农作物危害的主要防治措施

2.1 结合检测情况进行综合防治

大气中的污染物成分是复杂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又各不相同。在进行大气污染对农作物防治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监测,以确定大气污染物中数量、成分、性质,再依据以及对当地主要农作物类型、用途,以及危害情况而进行综合防治。

2.2根据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合理布局农业结构、种植制度和种植方式,选育优良抗污染作物品种,开展植树造林等综合防治措施

结合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工业布局不合理,燃烧器陈旧,工艺落后,能耗高等特点。在防治大气污染对农作物的危害时,应从地区和国家分析,应从整体考虑;从污染源产生的源头采取措施考虑,改用清洁能源,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其次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合理布局农业结构、种植制度和种植方式,选育优良抗污染作物品种,开展植树造林等综合防治措施;再次是对已有污染物进行必要的末端控制治理技术。具体治理措施如下。

2.2.1选育栽培抗抗污染优良作物品种 在工况企业周围推广抗污染优良品种,做好作物布局、配种搭配,以减轻或避免大气污染对农作物的危害。

2.2.2绿化造林,利用树木的吸附阻尘功能 大量植树造林可吸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也可吸滞尘埃,从而起到净化作用。如1公顷柳松林每年可吸收二氧化硫2720公斤;云松、松树能降尘达几十吨之多。

2.2.3对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及在燃烧器上安装脱硫除尘设施 如将一些劣质煤、低热量煤换成优质煤使用,或将高硫煤经过水洗后变成低硫煤在使用,可大大减少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并针对一些有条件的燃煤企业可在燃烧器上安装除尘脱硫设施,并提高燃烧效率,以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

2.2.4运用新能源技术 可采用页岩气、天然气作为清洁新能源而代替工业生产使用燃煤、燃油,这就减少了大量的二氧化硫、乙烯等污染源;汽车可以用天然气或电代替燃油,可以消除二氧化碳以及碳水化合物的污染;研制可代替氯氟烃的制冷剂,就能减少对农作物的破坏。

2.3 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保护和改善农作物的生长环境

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农村农作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抓好落实,规范影响农村农作物的各种行为,特别是制定农村农作物大气污染治理相关规章制度。

然而,大气污染时往往是多种污染物共同作用造成对农作物的伤害。如在工业区周围被二氧化硫污染,同时还伴有大量粉尘,有时由于汽车排放尾气又掺杂了氧化烟雾污染,从而出现复合型污染。在危害农作物受污染症状上也会导致更为复杂的表现。因此更需要我们环境部门在污染物的产生源头、传播过程中、以及对农作物危害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监控,但由于目前大气污染对农作物危害还未列入环境污染防治范畴,以及一些重污染企业向农村和落后地区转移,再加上人们的不重视、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落后、防护措施的缺乏,使得一些地区大气污染对农作物的危害变得越来越严重,因此,要加强大气环境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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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选择自驾出行,汽车已经代替了人们的步行。虽然一直提倡绿色出行,但人们为了方便,节省时间,大多都会选择自己开车,家家户户基本上都有车,随之而来的汽车尾气污染越来越严重。雾霾是现在大气污染最关注的问题,而引起雾霾的原因除了燃烧煤炭,还有汽车尾气。所以我们应当加强汽修环保,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

二、汽车尾气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危害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汽车尾气的排放量也日益增多,大气污染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尤其是现在出现的雾霾天气,和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应该有直接的联系。许多城市出现了大气污染的现象,人们的外出也变得特别不方便,由于大气污染导致的各种各样的咽喉疾病正威胁着人们的健康。汽车尾气的排放源有很多,例如:排气管、油箱、汽化器等都是汽车尾气的排出源,当然不同的车型不同价位的车尾气排气量也是不同的。汽车尾气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氮氢化合物、硫化物、铅以及一些悬浮颗粒物及其其他化合物。就目前的技术而言,汽油的燃烧还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当汽油燃烧不充分时,会释放很多污染性的气体。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有毒气体,它容易与人体内的血红蛋白结合,正常情况下,血红蛋白是血液向组织传输氧气,给人体内供氧。当一氧化碳与人体血红蛋白结合后,会导致人体内供氧不足,可能会危害人们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人们反应迟钝,甚至会造成人们的生命危险。氮氢化合物在光照下,可能与氧气发生反应,生成有毒的烟雾,刺激人的眼、鼻、喉,诱发人体内细胞的病变,增加人们患疾病的风险。同时,可能会影响空气的可见度,造成光污染。硫化物与大气中的水汽结合,形成酸雨,酸雨有很强的腐蚀性,对动植物的生长,建筑以及工业设备有很强的破坏性,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悬浮颗粒物可能影响空气可见度,也是造成雾霾的一个成因。所以,加强汽修环保的防治已经变得势在必行。

三、当前汽修环保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1、汽车增长量过于迅速。以前,汽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只有少数人才可以买的起,基本上买汽车都属于家里的一件大事情,会经过斟酌商量。但现在,汽车几乎成为家家户户的必需品,人们为了出行方便,都会选择自驾出去,想去哪开车自己就去了,虽然有了汽车确实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由于汽车增长量过快,导致的交通、环境问题却变得日益严重。车辆增长过快,道路面积增长的缓慢,使得区域面积中尾气的排放量增大,不利于大气环境的保护。

2、尾气治理水平有一定的局限性。汽油不能百分百燃烧,随之而来就会导致污染严重。现阶段,对汽车尾气还没有很好的治理手段,技术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人们对尾气治理的认识也没有达到共识。选择机内净化还是机外净化,净化技术的研究方向也没有很好的统一。

3、对汽修环保防治的认识不够。现在人们的环保意识都在加强,但仅限于认识阶段,很多人并没有付诸于行动。对于汽修环保没有很好的重视起来,人们更在意的是汽车带来的方便,对于汽车尾气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还存有侥幸心理,觉得又不是自己一个人开车,多一辆少一辆影响都不大,但如果每个人都这么想,只会造成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

4、针对技术研究的投资不到位。我国现阶段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了,但相对应的研究经费的投资却没有很到位。对于汽车尾气防治的技术投资还是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尾气防治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技术的研究需要资金的支持,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尾气治理技术,研究出自己的一套治理手段。

四、汽修环保防治的措施

1、控制汽车数量。汽车数量的增长越来越快,控制汽车的数量变得至关重要。政府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政策限制汽车的数量,例如: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开展“无车日”的活动,让广大市民参与进来。同时,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公交车、公共自行车、地铁等便于人们日常出行。这样,会减少人们对汽车的使用量,相应的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养成市民绿色出行的习惯,将绿色出行赋予行动上,人人都应当以身作则。

2、提高尾气治理水平。采用先进的尾气治理技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出适合我国基本情况的汽车尾气治理技术。同时,我们也应当提高汽油的质量,使得汽油的燃烧率和利用率都提高,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政府应当加大对不合格汽油的监管,如被发现,应当加大严惩力度。对于某些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汽车积极进行改造和淘汰,尽量使每一辆汽车尾气的排放量都达标。

3、加强对汽修环保防治的认识。提高人们对环保的认识,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职责,对于我们生存的环境,我们都应该爱护它。现在,雾霾天气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出行,各种咽喉疾病困扰着人们的健康,这些都是人们环保意识不强造成的严重后果。所以政府机构应当加强对环保的宣传力度,让人们认识到汽车尾气对大气的破坏严重性,让人们从心底里自觉的少开车多运动。

4、加大尾气治理技术研究的投资。尾气治理作为现在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对尾气治理技术研究的投资,政府也应该积极支持这项研究。

同时,政府还应当适当的引进一些先进的技术以及相关的研究人员,作为研究人员,应当合理的分配各项资金的投入,做到充分利用每一分。

五、总结:

加强汽修环保防治对大气污染至关重要,保护大气环境、爱护我们生存的家园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的意识与责任。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保护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少开车多运动,不仅可以提高我们自身的身体素养,也能对大气环境的保护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达到一种双赢的效果。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舒适的居住环境人们的心情也会变好,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 赵忠利.净化汽车尾气 ,减少环境污染.2013(8).

[2] 王云红,等.浅谈防治城市汽车尾气污染之责任.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