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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国的立法、历史或税收因素有很大关系,其发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我国来讲,由于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暂时不能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银行代收保费或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
显然,银行保险业务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达到银行、保险和客户三者的三赢原则,但随着银行与保险业务融合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
第一,金融风险蔓延,是指一笔业务或一家成员公司的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金融服务集团。例如,一家银行拥有一家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如果该保险公司损失严重,银行则很可能将大量资本转向保险进行财务救援,从而使整个集团面临金融风险。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一种产品时,很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强制搭售别的产品,而这往往不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权销售保险的银行,在向客户提供一笔资金贷款时有可能会附加条件,如必须购买某种保险,也就是将购买保险作为提供其他产品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监管规避,也是银行保险可能带来的一个潜在问题。这里的监管规避指的是实现银行保险之后的金融集团有可能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个集团认为政府的保险管制要比银行管制宽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种储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转移到其保险子公司去,这样,这方面的业务就可以避开严格的银行管制了。因而,银行保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银行保险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目前要求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严格分业经营,加之我国的保险人体系已比较发达,人们已经接受了从人处买保险的概念,所以银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一体化已经初现端倪。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单已是普遍之举,有的企业集团麾下更是银行、保险、证券门类齐全,如光大集团,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中信集团也是如此。这些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雏形。可以预见,中国今后在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一体化方面也会有较大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以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为此,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则,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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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状
目前,国际保理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就《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2010的修订版本中定义:“根据保理协议,供应商为了获得融资、账户管理、资信调查、托收、买家信用担保等服务,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而目前普遍接受的解释是:指出口商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把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进口商资信调查、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而出口商转让时可以获得70%-80%的预付账款与100%的贴现融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图1显示我国保理量逐年增加,2013年达到378,18百万欧元,上升10%,并且我国国际保理量占世界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如图1所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很好,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保理业务结构存在问题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的对比,国内保理量明显比国际保理要高,并且每年差额逐年增加,而且有持续增长之势。
2.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依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本文仅把风险分为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上风险管理已采取了许多措施,也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商业银行不是采取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措施,而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不同风险采取具体的风险防范手段。首先,商业银行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中国交通银行设立了[1+3+2]风险管理委员会,且下设信用风险、市场与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与反洗钱三个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各个管理部门都有统一的管理规范,相互合作管理风险;工商银行实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全部风险。其次,商业银行分别对信用风险、外汇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分别制定详细防范方法。比如中国银行为了降低海外机构信用风险,通过完善国家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加强评级管理,强化限额管控,完善国家风险监测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潜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有效控制了信用风险。最后,加强风险高级计量方式实施,通过采用较高级的风险计量方式,达到更好的度量风险,为有效控制风险提供可能。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估实际风险状况,就信用风险计量来说,已开发完成包括违约概率(PD)、期限(M)的内部评级模型、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建立起包括16级PD和5级LGD的两维主标尺以及由上述风险参数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RWA)、预期损失(EL)、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ORAC)等工具。但是,我们在取得良好发展的情况下,也应该看到所存在的不足,只有不断完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更好的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壮大。
3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各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水平,但由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处于初期,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还不足,与国际先进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识别存在的问题
风险识别是对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只有良好的风险识别,才能最大程度减轻风险。对于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较难识别,特别是信用风险识别难度最大,信用风险主体多,包括出口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要准确、及时识别是比较困难的,主要的问题有:一是缺乏识别的优秀人才。各大银行人员结构,可以看出各大银行人员学历多集中在本科和大专学历上,并且股份制银行本科与大专的相对比例要高于四大行,本科比例相对较高,学历高低影响识别能力。国际保理业务涵盖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领域,需要从业人员熟悉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商法、惯例等方面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熟练的英语运用等等。目前,很多相关从业人员一般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国际保理培训,在实践中也缺少实务方面的锻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进行,也可能导致从业人员不能识别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二是没有有效的识别方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比较晚,虽然其他业务也需要风险管理,但是由于业务不同,需要形成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识别技术。现行的识别方法主要基于财务分析,据了解,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识别大部分基于财务因素,但是国外的先进识别技术对非财务因素给予足够重视,这限制了运用先进风险识别的方法。
3.2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度量存在的问题
对于风险度量,我国风险度量的观念比较落后,缺乏定量测量风险,风险度量的精确性和准确性也比较差,从而计算结果的可信度比较差。比如信用风险度量,传统的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主要有“5C”原则、OCC贷款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等,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一逾二呆”、“五级分类”信用风险度量法、贷款风险度和信用等级评定,度量方法相对于国际方法是比较落后的,并且信用风险度量的方法更多是依靠信贷业务员分析企业财务数据、经营状况等,然后进行综合评定,主观性较强,影响度量的结果。
3.3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制约,商业银行缺乏再担保,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成本相对较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中,普遍需要采取抵押品的方式。对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能力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比较差,对于进出口商和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只能采取事前的审查,而不是事前评估与事中的动态监控结合,并且传统的信用等级评定都是以企业的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作为标准,而国际保理业务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性质上存在本质的差别,这就会导致评估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对于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大部分采取事前调查评估风险,而在业务过程中,忽视风险变化过程,增加了损失的可能性。
3.4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对于风险控制方法,国际保理业务采取审批授信等直接控制方式,而不是直接控制与以定量分析等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缺乏定量分析风险,并且强调事后被动的监督管理,而不是事前主动引导管理和事后被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其次,对于风险管理途径,商业银行采取末端治理型管理的方式,而不是源头控制型管理与末端治理型管理相结合,风险控制途径狭窄;最后,对于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控制体系,尽管每一银行都有风险管理机构,但是比较单一,且都是对全部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缺乏独立的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并且需要拥有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4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国际保理能够得以蓬勃发展应得益于市场经济中存在较好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体系是国际保理建康顺畅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信用立法不仅应该涵盖信用方面,对信用中介也要提供一定的保护,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发展,应该出台相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中介组织的成立、操作和运行也要进行规范。二是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建立。企业征信体系的展开首先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通过银行等的客户信息体系,可以得到客户的信贷情况、信用情况和拖欠还款情况等信息,然后,通过国家在全社会展开企业征信操作。当企业征信系统建立成熟,数据开放给需要的部门使用,达到数据开放利用,发挥数据的作用。
4.2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条件
4.2.1培养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才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这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条件。国际保理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熟悉国际保理、国际外汇市场、世界经济动态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管理人员,需要对风险管理、识别、度量、评价、决策、控制方法与操作都有一定的了解,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员最好能做到在种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国际保理风险发生之前,能够准确预测,主动采取避险措施,使银行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方面,对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4.2.2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电子化建设
通过资信调查,国家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可以详细了解进出口商的情况,而资信调查则依靠可靠信息来源和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即采用EDI技术,通过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与FCI其他成员、国内外银行建立信息交流系统,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的传输,逐步加强自身信息建设,完善电子化。
4.3积极加入FCI,加强交流与合作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协会的数量相对较少,缺乏与其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在风险管理上也缺乏其他保理商的协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入FCI,加强与国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学习他们风险管理的技术与经验。其次,应该加强风险研究,国际保理业务收益较高,伴随着风险性也较大,加之其业务复杂、风险种类较多,因此,风险控制难度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风险研究能力,可以召开国内外保理商的风险交流会,共同探讨风险管理办法。
4.4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
首先,构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应该完善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系统,分不同部门进行审核,确保结果的正确性,对于相关数据也要善于运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每一项业务,都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的监督管理,然后把信息系统处理结果传输到需要的部门。其次,完善管理组织架构,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可以较为独立的执行风险管理职能,较少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客观的对风险进行管理,并且由于管理部门专职进行风险管理,专业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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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这是继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内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地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他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二是尽管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但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小微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小微企业困难。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自然提出抵押物的要求,以保障风险在银企之间分担。然而,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土地和房产等资产积累较少,缺乏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被商业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融资难的小企业中,45%反映未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
(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据统计,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高出其他企业贷款不良率的1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企业贷款不良率的4倍。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风险较高。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后,形成了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首先,贷款保证保险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以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地排除风险。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风险比大企业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合作机构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准入工作由商业银行独自完成。贷款保证保险则不同,不仅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估,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考核客户的资信状况,这种双重把关的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风险把控更严。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存在风险分摊机制,客户的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目前来看,抵押贷款风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受偿困难,担保贷款往往出现只担不保的情况。面对企业破产,商业银行没有偿债优先权,导致商业银行贷款面临较大风险。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为商业银行信贷服务降低系统风险,与商业银行共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分摊机制。这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
二、国内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始于1988年。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起了主导作用。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郴州、株洲、湘潭三市试点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在该行两个办事处试行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7年7月,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自主研发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其服务对象是申请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元,可满足90%以上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合作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8月,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其贷款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个人月收入的7倍。在杭州商业银行发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平安财险向商业银行先行偿付欠款。
2008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农民可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贷资金被指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原材料采购等。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8月底,国元农保开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徽省政府在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提供财政支持,承担80%的保费,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的发展
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贷款保证保险。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随着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也随之快速发展。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既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也满足了汽车消费的需要。但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后,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等贷款问题较为严重。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此,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至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虽然2004年4月1日新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问世,但发展一直缓慢。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政府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替投保农户负担50%的保险费,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广东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贷款对象主要是佛山市三水区辖内的涉农机构和农户,农户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涉农机构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元。“政银保”的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试点的前3年,“政银保”工程发放贷款1.6亿元,1258家农户受益。经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政银保”工程将再持续3年,并在广东省推广。
200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依次是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商业银行除了承担贷款的各项费用损失外,还要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为30%,保险公司承担其余70%的贷款本金损失。为鼓励业务发展,宁波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超额理赔补偿。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宁波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试点。2011年,宁波市政府又发文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11年10月,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扩大试点,截至2011年11月累计放款超过15.64亿元。
三、发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少明确的界定
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条件,主要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承担理赔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甚至可将其归入信用保险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在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符合担保的特征,因此保证保险应归入担保的范畴。
法律法规缺少对保证保险的明确界定。虽然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到保证保险这一术语,但1995年《保险法》立法时,保证保险并未写进《保险法》中。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仍未涉及保证保险,只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提到了保证保险,这导致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2009年再次修订《保险法》时,虽然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对于何谓保证保险并未做出明确解释。
上述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证保险作为和信用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业务。上述规定的直接结果是,法院在对保证保险进行判决时标准不统一,既有根据《担保法》进行判决的,也有根据《保险法》作出判决的。
(二)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概率相对较大,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抵质押贷款因为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处理抵质押物,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费用损失基本可以得到补偿。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中,保障商业银行免遭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以及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下,借款人为贷款而购买保证保险,其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其主观的还款意愿降低。同时,因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利息,也要支付保费,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为了在偿还贷款和购买保险后仍有钱可赚,自然要追求较高的利润,势必诱导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在客户选择时难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银保合作中存在合作不顺畅的问题
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开展涉及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两类金融机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开展。但就国内前期试点的情况看,机构合作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认为保险公司会对贷款提供履约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因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第二,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放宽客户准入条件,但在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出险之后不能很好地履行赔付责任。同时,也存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因地位不对等,强势的一方推脱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内的《保险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厘清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依法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培育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首先,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正面引导各类经济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征集信息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出台相关的逃废债惩罚措施。第三,要建立借款失信惩罚的联动机制,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惩罚,激励借款人注重自身信用状况,鼓励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减少借款人的失信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加大对失信客户的信息交流。
(三)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精诚合作,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协同做好产品设计,明确在贷款保证保险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商业银行要科学设计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选择还款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保险的期限、金额等,明确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其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风险,并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额度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明确主要的客户对象,也可以借助抵质押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再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各自在业务发展中的预期收益,合理确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各自承担的本金损失比例,商业银行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要多跟踪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寻求再保险。最后,要积极寻求政府在保费、税收、超额理赔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海英.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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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英文名为Bancassurance,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采取一种相互融合的战略,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提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实现价值最大化。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实现了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共享,积极作用显而易见。
我国银行保险业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995——2000年是银行保险摸索起步阶段。从1995年开始国内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的主要形式是银行代收保费。这时期没有专门针对银行保险的产品。2000年至2005年银行保险由蓬勃发展转入平缓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银行保险进入飞速发展时期,这时期银行保险产品主要以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产品为主。2002年,银行保险同比增长达到400%,实现业务收入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07%;2003年实现银行保险业务收入765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5%;2004年实现银行保险业务收入779.6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4.14%。2004年后,由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以降低手续费为主的恶性竞争,银行保险业务增速下降,一度甚至出现负增长,银行保险业进入缓慢发展阶段。从2005年7月开始银行保险由缓慢发展转入快速发展阶段。这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分红保险和万能险,期缴业务大幅提高。2005年实现银邮代保费收入923.19亿元,占全年总保费的18.74%,其中银邮的人身保险费占全年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5.08%。2006年实现银邮代保费收入1175.51亿元,占全年总保费的20.83%。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保险保费收入1964.5亿元,同比增长22.7%,银邮代保费收入也得到了相应的增长。虽然我国银行保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也存在一些制约了银行保险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
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松散
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兼业经营保险模式为主,是浅层次的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这种银保之间的合作比较松散,缺乏长期利益纽带,使合作过于短期化,随意性强。松散的银保合作模式制约了银行保险业的纵深发展。
2.银保产品同质、开发和创新滞后
银保产品主要有投资分红保险、意外伤害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抵押贷款保险等险种,其中储蓄和投资类保险占主要地位,据统计寿险业务中98%以上为分红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真正意义上的保障类险种还未形成。产品的同质性,使得现有银保产品与银行自有产品之间存在竞争。银保产品,尤其是储蓄分红型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银行储蓄替代性,向消费者销售此类产品,无疑将直接影响储蓄的增加,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
3.缺乏专业化的银保销售队伍
作为联系银行和客户纽带的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员,有时为了提高业绩从而提高个人收入,不惜采取缺乏道德的不良手段,使得公司声誉受损,进而影响整个银行的声誉。银保产品的销售由银行网点的柜台业务人员完成。银行柜台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
4.技术落后
银行保险的一个优势在于让客户享有“一站式”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目前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由于安全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操作,电子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不能互通。网络不能连通,银保业务的信息就不能及时处理和反馈,降低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处理速度。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完善
监管制度跟不上银行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作监管相对落后,各监管机构一般依照自己的监管职能进行监管,尚未对银保业务开展合作监管进行更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而言,业务、行为需要更多、更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性规定。目前监管机构对银保合作的方式、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定,银保合作责任承担机制也不完善;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银行保险业务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因素,而这些风险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银监会和保监会并没有特别的监管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的对策分析
1.建立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的战略合作机制
银行保险业的合作,必须创新银保合作机制,通过资本的相互渗透,业务相互交叉,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等,最终过度到银保综合经营。在欧洲国家,银行保险呈现一体化趋势,银行、保险公司除了在业务上合作外,还有资本上的联合,甚至两者本身就是一体的,这种深层次的合作有利于形成长期的、互利的合作关系,避免了许多利益冲突问题,也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因此,从长远来看,“一对一”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应是最佳的合作模式。2.加大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
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联手,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应有银行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保险公司需要运用自己的人员和技术,在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经验,充分考虑我国需求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的产品。只要开发的产品能将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必将受到市场的认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银保产品营销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银保销售队伍,一方面,加强银保销售人员的培训。另一方面,要立足长远,积极搞好客户经理队伍建设。第三,银行应考虑为银行职员制定一个良好的激励制度,将保险销售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中,切实激励员工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4.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系统
建立和完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使银行保险业务信息得到及时输送和反馈,提高银保业务处理质量和效率,是促进银保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5.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和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当局应根据银保合作的既成事实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争取出台更多的关于银行保险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即将的,《银行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数据交换规范》涉及保险业和银行业两大领域,将是我国首个跨行业联合的行业标准。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坚决纠正误导行为。
参考文献:
[1]胡浩,席德应,郭琳等.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4.
[2]李永青.关于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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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企业,客观上也存在着生产函数。于规模收益究竟是递增还是递减以及生产要素的产出弹性等问题,直接关系到该企业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以及企业决策的制定。通过对其生产函数的深入研究,可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国内学者在保险领域已做了大量研究。袁金芳(2006)认为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我国金融中介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提高储蓄率和资本形成率两条途径来实现的,而资本的产出率并未相应提高。田瑞波(2005)认为中国保险业发展属于经济带动型,虽然其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内在关系,但保险业增长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业不显著。吕秀萍(2007)运用DEA方法研究表明,中国保险业的规模效率基本保持较佳水平,而技术效率水平较低且呈现下降趋势。赵旭(2007)认为,从构成上看,存在着保险业技术进步和效率损失并存的格局。上述文献仅在保险行业增长、保险行业效率方面开展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并没有拟合保险企业生产函数,做进一步的讨论。本文目的是用企业的原始数据创新的拟合出的投入产出模型,对其生产函数进行深入的研究,加以获得更多结论。
中国平安集团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毕业论文ppt,融证券、信托、银行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高效的金融服务集团,于2009年跻身于世界500强行列。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人寿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7,547.18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856.96亿元,公司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共为超过4,000万名个人客户及约200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各项金融服务。基于此,本文选取中国平安集团作为保险企业的典型样本,以1996 -2008的时间序列数据为研究对象,定量分析其生产函数的形式及构成,定性分析得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模型的设定
企业进行生产的过程就是从投入生产要素到生产出产品的过程。生产要素一般包括诸如劳动力、设备、原材料、机器厂房及技术等。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和产品的产出量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生产函数来表示核心期刊。生产函数表示在一定的时期内,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与所能生产的最大产量之间的关系。
假定,,…表示生产过程中所需要投入的n种要素,Y表示产出,则生产函数的一般表达式为:
研究企业的生产函数,如果能够详尽地分析出企业投入要素与产出的关系当然最好不过,但这往往比较复杂。通常的处理办法就是将众多的投入要素分成两类:劳动力投入(L)和资本投入(K),因此得到简单的生产函数为:
1928 年美国经济学家、数学家柯布(Charles W. Cobo)和道格拉斯(Paul Howard Douglas)在继承与发展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将产出和投入的关系简化为以下C-D生产函数:
(模型一)
模型一为经典的C-D生产函数模型。其中,A是无法观测的技术因素,和分别代表了产量对资本投入和劳动投入的弹性。对C-D生产函数取对数得到下式:
(模型二)
全对数线性模型除估计方法的便利之外,其明显的优势在于:它可以直接通过变量的系数得出产出弹性并进一步估计出规模收益。
本文采用模型二,并以中国平安集团的数据为例毕业论文ppt,对保险企业的投入产出进行研究。
三、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对模型中所涉及到的产出、资本和劳动力三个变量,分别采取中国平安集团的保险业务收入、固定资产和职工人数指标作为衡量。保险业务收入是反应保险企业产出的重要指标,这里用该指标作为产出Y的替代;选取各年度的固定资产作为资本存量K的替代;各年度职工人数(不包括保险人等业务人员)作为劳动力L的替代。
本文采用年度数据,样本区间为1996―2008年。本文所涉及的数据均来自各年度《中国保险年鉴》,保险业务收入已经用GDP平减指数平减,固定资产已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平减,均剔除了价格影响。表1是平安集团1996年―2008年各指标的相关数据。
表1 平安集团保险业务收入、固定资产、职工人数
年 份
保险业务收入(百万)
固定资产(百万)
职工人数(人)
1996
10504.40
1483.37
13839
1997
15915.60
3180.46
23966
1998
17659.89
4277.55
10082
1999
22309.48
4342.47
14523
2000
26832.16
4372.15
20390
2001
46318.60
4507.21
26256
2002
62908.06
5318.59
34440
2003
66125.82
5511.00
35999
2004
63902.82
5316.68
39564
2005
73086.21
6061.41
43090
2006
86209.00
7269.08
52229
2007
97766.39
7711.66
70849
2008
篇6
银行保险于20世纪80年源于欧洲,目前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银行保险主要有四种组织形态:1.销售联盟。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2.合资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3.兼并收购。将两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并而成,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4.直接进入。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我国的银行保险起步于1995年,主要形式是保险公司与银行联盟销售保险产品。
近两年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极为迅猛,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等;同时还开展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业务的合作。200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1287.19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66亿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有20%来自银行保险业务,金额超过100亿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54.1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2%;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则实现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30亿元,超过上一年保费的总收入;2001年底复业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业5个月就实收保费1.5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60%以上。据统计,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1%,可见银行保险业务已成为寿险主要销售的产品之一。
银行保险的发展给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带来三赢:银行可以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率,扩大业务品种,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进而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扩大营业规模,从而降低分销成本,提高保险产品的生产率和品牌形象;而消费者可以提高安全感,并享受“一站式”服务的便利。但是,银行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以规避与控制。
二、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析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直接的行为人是消费者、银行、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来说,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银行保险产品的误解,从而导致的错误购买,以及购买了搭配销售的商品。对于银行来说,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自己并不生产保险产品,同时也不承担经营产品的风险。因此,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银行信誉与品牌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作为银行保险产品的设计者和银行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及最终承担者,所承担的风险较高,而且由于消费者的某些行为,更有可能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这里主要分析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一)产品开发风险
新险种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信息反馈、资料收集、方案筛选、定价、营业分析到最后推向市场的全过程,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失误,都将导致风险发生。以目前占银行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趸缴的分红保险为例,2002年占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43.6%。由于分红型产品比例过高,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势必造成过高的资本运用和分红压力。当然,银行保险主推分红保险与我国民众保险意识不强有关,因为相对于保险而言,人们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储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约,导致出现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价格缺乏竞争力的问题。
(二)营销渠道风险
1.合作短期化。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都是一年期的协议,这种随意性很强的短期协议根本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尤其当前银保双方还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时,银保之间没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是有影响的。
2.经营成本加大。为了扩张业务,各家保险公司都把精力放在与银行网点建立合作关系上,却忽视了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这一关键问题。银行利用手中的网络、信息、客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占有银行保险业务,通过索要高额手续费方式,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果各家保险公司的佣金差别过大,银行可能弃旧取新,选择与高回扣、高佣金的公司合作,这将导致价格竞争加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三)经营技术风险
1.发展银行保险需要大量的技术投入。银行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门的技术来支持其发展。在目前的运作机制下,银行的网点和柜台是现成的,大量新技术的投资(如银行保险产品的研发、计算机系统的开发、银行柜台人员的培训)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技术投资不能在短期内产生预期的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节约,导致规模不经济,就会出现技术风险。这种技术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竞争效率的重大损失,并有可能致使保险公司长期不景气。
2.银行保险的技术含量远高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在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中,保险公司只需引进一些管理模式在内部消化,而银行保险需要银行与保险两个行业的密切协作。例如,我国银行的电子结算网络不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起功能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及自动化水平较高的业务处理系统,还要求保险网络能够与银行结算网络融通。而现在我国保险公司无法提供银行网点的保单自动查询、保单更改和保单自动贷款等服务项目,也无法实现银保联网和实时管理的现代化。因此,这些新技术的运用,也有可能会增加银行保险的经营风险。
(四)承保操作风险
由于保险产品不同于银行储蓄产品,保险产品的销售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签定,其中销售人员的诚信,客户的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在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环节中会出现以下风险:
1.由于操作失误或银行柜台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发出的指令执行不当,或是由于有关信息未能及时传递给银行柜台人员,或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是银行柜台人员未能正确领悟指令意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因银行柜台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在操作中偶然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2.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在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委托——关系:银行业务人员希望客户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希望银行业务人员加强承保管理;保险公司希望自身的业务人员加强核保、核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然而,由于三方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各自从利益最大化出发或由于道德上的某些行为,造成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其具体表现为:(1)客户的道德风险。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制造保险事故或捏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夸大保险事故损失,使保险人支付额外赔款等等。(2)银行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在受理投保时可能明知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要求,但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盲目接受投保,加大了承保风险。(3)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有可能是由于利润和费用原因,在核保和理赔时,为了上保费规模,放松承保条件;或扩大保险责任,对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也随意进行保险赔偿。(4)客户、银行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三方中的两方或三方共同勾结形成的道德风险。
(五)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主体签署的金融交易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或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得不到实际履行,从而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包括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可执行性的风险,还包括是否将自身的法律责任以恰当方式转移给对方的风险。目前,银行保险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保险关系复杂,容易滋生法律风险。银行保险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其中还需相当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保监会对银行兼职人员是否应经过相应的培训或通过人资格考试并没有做出严格审查与监管的规定。因此,法律风险较大。
2.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目前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法律、法规还未见到一个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使得银行保险的创新还缺乏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加之我国确立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模式,使得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必须小心翼翼,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突出。
3.银行保险受国家政策,如税收、资金运用、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影响较大,政策性风险突出。以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为例,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将大部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但由于国家鼓励汽车消费,车价不断下跌,旧车型全面加速淘汰,现已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面临抵押车辆处置存在大幅度贬值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不得不面临着政策风险的挑战。
除上述五种风险因素外,信誉风险、心理风险、信息风险等都会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不良的影响。各种风险还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三、银行保险的风险规避与控制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
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另一方面尽管保险公司是银行保险产品的实际设计者和经营者,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它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因此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
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人资格等。
(三)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国际保险业和金融业这些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与银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此,银保双方要有紧迫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机制。保险公司与银行应有战略眼光,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银保双方都应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长期储蓄寿险、退休金规划、养老保险和保险基金管理等都是银保双方在未来很有潜力的合作点。
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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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0年底,中国的保险业务收入已达到1595.9亿元,同比增长14.5%;截止2000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373.9亿元,比年初增加649.5亿元。从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务收入以年均近30%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41%的年均增长速度。2000年的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79%,保险密度即按全国人口人均交纳保费约为130元,都比上一年有所提高。
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截至2000年底,共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6家,外资保险分公司12家。保险中介机构从无到有,已成立保险经纪公司3家。另有30多家专业保险公司、5家保险经纪公司、3家保险公估公司获准筹建。此外,还有重新批准的兼业保险机构约6万家。约200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建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成立后,一年多来已先后在31个中心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扩展了保险监管的覆盖面,加强了保险监管的力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0年11月正式成立,对加强全国的保险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经过20多年的努力,到上一个世纪末,中国在构造一个成熟的、健康的、规范的保险市场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国有独资和股份制公司为主体,中国和外资公司并存,多家公司相互竞争;保险法规逐步健全,保险监管日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经营机制渐趋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大批优秀的保险专业人才脱颖而出;保险业同业其他部门的合作已经启动;中国保险市场向着国际化的目标前进。所有这一切都为新世纪中国保险业的更大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2000年中国保险业取得的成就
回首2000年,我们高兴地看到,这一年是中国主义改革开放和化建设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年。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顺利部署实施。西部大开发取得良好开端。我国胜利完成了第九个五年计划。我国继续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加速了about我国入世的对外谈判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2000年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绩,而保险业作为的稳定器和经济建设的催化剂,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0年4月10日为《保险知识读本》的出版所作的重要批语中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的作用。”主席“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保险的基本知识,努力和掌握保险工作的特点和,加强对保险事业的领导和管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遵照主席的重要批语,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2000年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业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培育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发展保险业务、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赢得经济效益和效益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我国保险业在2000年所做的大量工作中,应当特别提到的有以下几项:
(一)加强保险监管,健全保险法规。
如上所述,保监会设立了31个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从从组织机构上加强了监管力量。在原有的保险法规的基础上,这一年保险监管部门又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管理规定(试行)》、《财产保险条款曲率管理智行办法》、《机功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规章制度,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发挥了有力的作用。
(二)构建保险中介人市场,完善保险市场因素。
和我国其他行业一样,保险中介入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不利于为客户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在已经实行的财产保险兼业人制度和1992年之后实行的个人寿险人制度的基础上,2000年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了—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公司和公估行,其中有些已经建成营业,还有一部分正在积极筹建当中。保险中介机构的增加,对于完善保险市场结构,活跃保险市场交易,为保险各方当事人提供服务,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有了良好的开端。
众所周知,国有改革是中国政府三年以前提出的三项改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令人可喜的是,同有企业改革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而国有独资的保险机构,经过1996年以后的几次重组,机构的调整和重新设置也已经尘埃落定。从2000年年初开始,中国最大的两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迈出了改革的岁伐,改革的总的思路和目标是:根据市场竞争的要求,调整公司的组织结构,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实力;把市场机制引入人事制度中去,进一步体现劳动差别和人才价值;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应当说、改革只是初步的,也是有成效的,但与既定的目标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改革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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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创新开始浮出水面。
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特别是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尤其如此。2000年,我国保险业界已经注意保险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见诸于行动。
产品创新:在我国通货紧缩、利率下调、证券市场日趋规范、投资渠道增多,扩大消费信贷、刺激内需,以及进行保障制度、医疗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保险业如果仍然固守旧有的保险产品,经营将难以为继。因此,实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势在必行。这一年,各家人寿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应当指出,这些产品在国外已经推行多年)。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理财型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些财产保险公司还陆续推出在国外实行多年的职业责任保险等等。新产品的竞相推出,拓宽了保险公司的经营之路,繁荣了保险市场,适应了客户需要。
服务的创新:有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通24小时的服务热线,提供险种咨询、保单查核、预约投保、投诉举报等多方位的服务。各家人寿保险公司都设有“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之家”,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把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服务手段的创新:除了传统的直销、人和经纪人销售外,网上保险也渐露头角,不少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咨询、投保和理赔服务。
(五)保险业同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顺应了金融一体化的潮流。
2000年这一年被我国保险业界人士视为银保合作年,这是恰如其份的。从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到,国内众多的保险公司先后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签署了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协议,形成了强强联合、信息共享、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继1999年11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后,2000年保监会又几次提高了各家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占总资产比例的上限(其中最高的可达15%)。这一举措不只增加了证券市场上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的投资额,活跃了证券市场,而且也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以上都是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出现的我国金融业各部门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的新的苗头,对我国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
(六)外资参股开始进入中国的保险领域。
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于2000年先后成功募集外资股,此举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了两家中国保险机构的资本,壮大了经济实力,而且也说明外资看中了中国保险业的广阔发展前景,他们不仅以合资方式,而且通过参股的渠道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这对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投资,尽快实现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国际化,都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三、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框架
中国人民以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辉煌成绩,送走了二十世纪,并满怀信心地迎来了新世纪的曙光。
根据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2001—2005年)经济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我国未来五年保险业发展的整本定位是,大体形成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框架。同时,根据专家预测,二十一世纪最初几年我国保险业将以12%的年均增长速度发展。到2005年末,中国保险费总收入预计可达到2800亿元左右,保险费收入将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全国人口平均人交保费为230元。
根据我国和的总体规划,考虑到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新的情况,要实现二十一世纪最初几年的保险业发展计划,除继续实行那些行之有效的保险发展产业政策、法规、监管原则和经营管理方式以外。我认为还应当和解决好以下几个:
(—)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保险经营主体。
,我国的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了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任务,这不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展,也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方针。应当将政策性保险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剥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等等,以明确划分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界限。
按照《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两种:中资以外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应当培育多种形式的保险机构,除已有的组织形式外,可在适当的时候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乃至自保公司。据专家论证,相互制保险公司把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者利益集于一身,更适合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至于外资保险机构,也可不仅限于中外合资和外资分公司两种,可鼓励更多的外商参股中资保险机构,也可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外的经验,外资子公司既有利于其本身自主经营业务,也有利于当地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管。
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还包括设立足够数量的保险中介机构(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和为保险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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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创新开始浮出水面。
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特别是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尤其如此。2000年,我国保险业界已经注意保险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见诸于行动。
产品创新:在我国通货紧缩、利率下调、证券市场日趋规范、投资渠道增多,扩大消费信贷、刺激内需,以及进行保障制度、医疗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保险业如果仍然固守旧有的保险产品,经营将难以为继。因此,实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势在必行。这一年,各家人寿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应当指出,这些产品在国外已经推行多年)。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理财型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些财产保险公司还陆续推出在国外实行多年的职业责任保险等等。新产品的竞相推出,拓宽了保险公司的经营之路,繁荣了保险市场,适应了客户需要。
服务的创新:有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通24小时的服务热线,提供险种咨询、保单查核、预约投保、投诉举报等多方位的服务。各家人寿保险公司都设有“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之家”,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把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服务手段的创新:除了传统的直销、人和经纪人销售外,网上保险也渐露头角,不少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咨询、投保和理赔服务。
(五)保险业同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顺应了金融一体化的潮流。
2000年这一年被我国保险业界人士视为银保合作年,这是恰如其份的。从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到,国内众多的保险公司先后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签署了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协议,形成了强强联合、信息共享、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继1999年11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后,2000年保监会又几次提高了各家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占总资产比例的上限(其中最高的可达15%)。这一举措不只增加了证券市场上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的投资额,活跃了证券市场,而且也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以上都是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出现的我国金融业各部门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的新的苗头,对我国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
(六)外资参股开始进入中国的保险领域。
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于2000年先后成功募集外资股,此举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了两家中国保险机构的资本,壮大了经济实力,而且也说明外资看中了中国保险业的广阔发展前景,他们不仅以合资方式,而且通过参股的渠道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这对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投资,尽快实现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国际化,都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三、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框架
中国人民以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辉煌成绩,送走了二十世纪,并满怀信心地迎来了新世纪的曙光。
根据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2001—2005年)经济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我国未来五年保险业发展的整本定位是,大体形成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框架。同时,根据专家预测,二十一世纪最初几年我国保险业将以12%的年均增长速度发展。到2005年末,中国保险费总收入预计可达到2800亿元左右,保险费收入将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全国人口平均人交保费为230元。
根据我国和的总体规划,考虑到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新的情况,要实现二十一世纪最初几年的保险业发展计划,除继续实行那些行之有效的保险发展产业政策、法规、监管原则和经营管理方式以外。我认为还应当和解决好以下几个:
(—)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保险经营主体。
,我国的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了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任务,这不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展,也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方针。应当将政策性保险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剥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等等,以明确划分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界限。
按照《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两种:中资以外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应当培育多种形式的保险机构,除已有的组织形式外,可在适当的时候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乃至自保公司。据专家论证,相互制保险公司把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者利益集于一身,更适合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至于外资保险机构,也可不仅限于中外合资和外资分公司两种,可鼓励更多的外商参股中资保险机构,也可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外的经验,外资子公司既有利于其本身自主经营业务,也有利于当地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管。
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还包括设立足够数量的保险中介机构(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和为保险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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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而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保险却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了旅游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2000年,我国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而旅游保险的收入,以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也仅为5888万元。由此推算,中国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 仅占旅游收入的0. 025%。2001年,全国国内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旅游收入5566亿元,按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70多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2002年, 国内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8. 78亿人次。如果以现行旅游保险较低价格10元推算,国内旅游保险费总收入可达87. 8亿元.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 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目前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主要有四大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其各自的内容见表1。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的自身定位不清。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 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因行李及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3、开办旅游意外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且旅游保险业务得不到重视。我国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分别属于财产险和寿险,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险和寿险必须由不同的公司经营, 所以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只有三家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它们分别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导致热旅游、冷保险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认为,外出旅游就几天的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 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 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5元钱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 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
4、旅行社经营不规范。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三、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1、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 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 强化其保险意识,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理赔的程序。
2、加强保险公司服务功能。这主要指的是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第一、在销售服务上,主要表现为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过窄。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既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既可办理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 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了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 - mail 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发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 年9 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将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 游客在出游前, 登录平安“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
3. 加快旅游保险产品研发。现有的旅游保险险种远不能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和增长的需求,只有产品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 才能从本质上改变供应者的尴尬境地,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上下大力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 1)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 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 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 2)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并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 确定不同的费率, 加强风险防范。( 3)针对特定的旅游项目设计单项保障。像过去不提供保险保障的探险旅游、野外生态旅游、漂流、登山、峡谷旅游等,随着人们旅游方式的转变,现在此类项目已日渐流行, 旅游者们对此类项目的保险也是翘首期盼,保险公司可设计此类项目的相关保险,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 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
4.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制定出一些关于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参考文献
[1] 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旅游学刊.
篇9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2000年,我国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而旅游保险的收入,以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也仅为5888万元。由此推算,中国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仅占旅游收入的0.025%。2001年,全国国内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旅游收入5566亿元,按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70多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2002年,国内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8.78亿人次。如果以现行旅游保险较低价格10元推算,国内旅游保险费总收入可达87.8亿元.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目前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主要有四大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其各自的内容见表1。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的自身定位不清。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因行李及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3、开办旅游意外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且旅游保险业务得不到重视。我国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分别属于财产险和寿险,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险和寿险必须由不同的公司经营,所以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只有三家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它们分别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导致热旅游、冷保险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认为,外出旅游就几天的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5元钱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
4、旅行社经营不规范。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三、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1、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强化其保险意识,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理赔的程序。2、加强保险公司服务功能。这主要指的是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第一、在销售服务上,主要表现为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过窄。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既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既可办理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了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mail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发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年9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将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游客在出游前,登录平安“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
3.加快旅游保险产品研发。现有的旅游保险险种远不能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和增长的需求,只有产品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才能从本质上改变供应者的尴尬境地,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上下大力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1)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2)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并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3)针对特定的旅游项目设计单项保障。像过去不提供保险保障的探险旅游、野外生态旅游、漂流、登山、峡谷旅游等,随着人们旅游方式的转变,现在此类项目已日渐流行,旅游者们对此类项目的保险也是翘首期盼,保险公司可设计此类项目的相关保险,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
4.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制定出一些关于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论文关键词:旅游保险;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旅游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旅游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旅游学刊.
篇10
金融保险;现状;合规管理
一、金融保险业发展现状
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已有一段历史,随着金融保险业的发展,金融行业也逐步细分,如今金融保险行业分为银行业和保险业以及证券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融合实质是为财产服务的保险业逐步向为金融业服务转型和渗透,银行和证券以及保险之间的界限已经逐步被打破,也是当今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潮流,我国金融保险业也因此加入了WTO。
(一)金融保险业发展水平较低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保险行业是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其保险费用可也达到当年GDP的10%左右。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目前我国的的保险行业费用只达到当年GDP的2%左右,根据国际目前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金融保险费用一般应达到当年GDP的4%左右。虽然我国的保险费用占GDP的比例较低,但是我国人均保险费用已从当初的10元,变为如今的100元,发展也是比较迅速的,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的2000美元的平均保险费用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造成这个现状的根本原因,还是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还较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分布不是很均匀,大多保险公司的总部都设置在北京以及沿海等大型中心城市,仅总部集中在北京等大型沿海城市的保险公司就多大三十多家,虽然各个保险企业也在小型城市和不发达地区的城市设置设立分部,但由于不发达地区的保险公司规模较小,造成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分布不协调、结构不完整,这在长远来看阻碍了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就需要对我国的保险公司的分布进行调整。
(三)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保险市场再细分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目前国内对于保险市场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直接保险市场,而对再保险市场的关注较少,这对投保人来说有较大的风险,而在保险市场的体系建立还不是很完善,同行业内部之间的信任度不高,这对整个保险行业发展也造成了影响,此外对于外币保险业务的开拓大多集中在国外,这对保险行业来说是一大损失。
(四)保险业务结构发生变化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初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主要的保险企业,也是最大的保险企业,囊括我国大部分保险业务。十六大召开以后,我国保险行业的企业也逐步增加,外资保险企业也逐步成立,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行业的公司数目已经达到150多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也逐步向多种所有制转型,公平竞争以促进金融保险的发展。财产险的发展已从单一的车险,逐步拓展,车险的发展变缓,其他的保险业务逐步增加,结构进一步调整,保险业务的结构更加完善。
(五)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目前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还不到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漏洞,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对现阶段的保险市场发展的监管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还处于被动监管的阶段。对于行业稳定发展和资产负债质量以及再保险业务的监管目前还处于空白监管阶段,这些监管漏洞很容易引发不法分子的企图,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保险市场,就需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对监管制度的完善,减少监管盲区。
(六)金融保险业务的国际化水平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已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金融保险行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国际交流也进一步发展,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开始在我国注资或者和我国保险企业开始合作。随着保险业务的国际化发展,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也在发生变化,我国保险业务监管委员会逐步引用,国际监管制度,对国内、国外以及中外合资保险企业进行监管,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保险市场监管透明化,提高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为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坚持国际化金融保险发展原则,加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力度,深化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加强保监会与国际保监组织的交流,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当前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逐渐向经营业务专业化、保险市场体系化、市场竞争有序化、保险制度创新化、保险产品品格化以及经营管理集约化和从业人员专业化等方向发展,根据这些发展方向,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将会有一个很大的提升,有利于我国金融保险业务的发展制度的建设,有利于保险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带动保险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保险行业的合规管理
(一)树立合规的管理理念在以往对与保险市场的合规管理中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对于监管中存在许多漏洞和弊端。在具体工作中,主要原因是由于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企业监管力度过大,监管太死、控制太严格,导致保险企业本身对于业务的合规管理没有太大的主导权和自,远远的违背了企业的发展目标,阻碍了保险企业的发展和业务的拓展,因此为了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必须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设,合规管理意识的养成主要从三个方面实施,首先要加强高程管理人员合规管理意识,才有利于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合规管理意识的培养,有利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最后是,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管体系,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和相关措施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对于保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此外合规管理也是保险企业的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因此为了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实施合规管理。目前国内保险企业的管理还存在许多的漏洞,比如业务造价,财务数据不够清晰明确,销售中存在许多误导,这些错误因素给公司和客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设,加强对合规管理的宣传和推广,以及普及合规管理理念。
四、总结
我国金融保险企业发展水平目前还较低,和西方国家的金融保险还有一定的差距,不仅在保险业务本身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对于企业的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金融保险市场的监管不到位,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因此为了保证金融保险业发展,就必须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金英笋.中韩金融•保险业投资环境比较研究[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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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而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保险却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了旅游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2000年,我国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而旅游保险的收入,以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也仅为5888万元。由此推算,中国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 仅占旅游收入的0. 025%。2001年,全国国内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旅游收入5566亿元,按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70多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2002年, 国内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8. 78亿人次。如果以现行旅游保险较低价格10元推算,国内旅游保险费总收入可达87. 8亿元.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 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目前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主要有四大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其各自的内容见表1。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的自身定位不清。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 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因行李及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3、开办旅游意外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且旅游保险业务得不到重视。我国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分别属于财产险和寿险,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险和寿险必须由不同的公司经营, 所以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只有三家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它们分别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导致热旅游、冷保险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认为,外出旅游就几天的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 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 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5元钱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 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
4、旅行社经营不规范。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三、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1、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 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 强化其保险意识,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理赔的程序。
2、加强保险公司服务功能。这主要指的是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第一、在销售服务上,主要表现为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过窄。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既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既可办理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 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了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 - mail 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发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 年9 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将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 游客在出游前, 登录平安“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
3. 加快旅游保险产品研发。现有的旅游保险险种远不能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和增长的需求,只有产品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 才能从本质上改变供应者的尴尬境地,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上下大力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 1)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 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 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 2)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并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 确定不同的费率, 加强风险防范。( 3)针对特定的旅游项目设计单项保障。像过去不提供保险保障的探险旅游、野外生态旅游、漂流、登山、峡谷旅游等,随着人们旅游方式的转变,现在此类项目已日渐流行, 旅游者们对此类项目的保险也是翘首期盼,保险公司可设计此类项目的相关保险,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 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
4.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制定出一些关于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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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业务开展情况
1.储蓄基本情况。2006年9月末,全市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267.06亿元,较年初新增储蓄有款31.92亿元,年增长率为13.57%;较去年同期新增储蓄余额57.77亿元,增长率为27.6%。其中,定期储蓄存款224亿元,占储蓄余额的84.07%;活期储蓄存款42.2亿元,占储蓄余额的15.8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0.09亿元, 通知存款0.1亿元。2006年9月末,邮储存款余额市场占有率为9.76%,存款余额居全市第5位。
2.中间业务情况。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的中间业务有代收代付(工资、代收电信资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代收水费电费等)、保险、国债和基金等业务。截至2006年9月末,中间业务收入0.57亿元,占邮储业务收入16.17%。其中保险业务量9.31亿元,保险业务收入0.375亿元,占中间业务收入的66.31%,市场占有率达到38.63%。目前,已与全市9家寿险公司、3家财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寿险、家财险和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
天津邮政储汇局成立于1989年12月份,隶属天津市邮政局,目前设置综合办公室、市场部、信贷业务部、储汇业务部、 会计 核算部、稽查安保部、保险业务部、清算中心、储蓄卡部等部门。
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网点361个,其中市内六区邮政储蓄网点155处。共拥有自动柜员机(atm)176台,其中市内六区106台,塘沽区15台,大港区14台。
(三)人员情况
2006年9月末,天津市邮政储蓄从业人员2076人,其中正式职工696人,占33.5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232人,占11.18%。
二、当前邮政储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制约邮政储蓄业务的 发展
其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为天津市邮政局所辖二级单位,各区县储汇分局为各区县邮政局的业务部门,因此各区县储汇分局与市储汇局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其二,邮政储蓄独立于邮政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作为专业局负责对各区县邮政局的储汇业务经营进行发展筹划、业务指导、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三,邮政储蓄机构的人事管辖权集中于邮政局,市储汇局对各区县储汇分局并不具备人员管理的权利。这种业务与机构、人员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邮政储蓄的发展。
目前,邮政储蓄从业人员中只有1/3为正式职工,从业队伍缺乏稳定性;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1.18%,学历层次较低,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缺乏 金融 业务经验及专业化管理能力,难以提供令用户满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邮政储蓄这种特殊的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无法对邮储的业务和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大大削弱了执法力度,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二)财务管理模式使现场检查难以延伸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邮政局的下属机构,其邮储业务收入按季统一上划天津市邮政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作为报账单位,其财务核算完全由天津市邮政局帐务中心负责。邮政储蓄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行政管理机构,无法全面掌握财务收支情况,无从进行成本核算,制约了邮政储蓄业务的发展。
在这种财务管理模式下,银行业监管机构无权对邮政部门的账务进行检查,也就使邮政储蓄机构的财务收支完全游离于监管范畴之外,使现场检查难以延伸,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操作风险是邮政储蓄面临的最大风险
银行业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通过对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的日常监管、现金业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现场检查发现,邮储机构在现金业务、大额交易、网点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操作风险隐患。如单人进出库房、不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柜员交接时不对现金进行请点等严重违规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源于邮储业务操作流程不完善、内控制度缺失和业务人员有章不循,若不及时进行整改,将极易造成操作风险,不利于防范案件和保证储蓄资金安全。
三、政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进程
目前,
(二)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 科学 制定财务管理、业务监督、业绩考核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和办法,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事后监督,有效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已不适应当前 发展 和基层实际管理情况的内控制度进行修订,为无章可循的业务环节制定操作规程;二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设置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制定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不断提高对各项业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水平,为业务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引进和培养精通 金融 业务的专业人才
改革与发展,人才是关键。首先,应大力引进金融和财务 会计 专业人才,充实从业人员队伍,为改革和发展奠定基础;其次,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切实加强在岗职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再次,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给职工以提高专业水准的动力和压力。通过上述措施营造聚才、育才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满足邮政储蓄业务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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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ncassurance is an increasing prevalent channel for insurance distribution at presen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of banccasurance, and then analyzes the key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development of bancassurance,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s of bancassurance and the changing tendency of the bancassurance penetration. By the study, this paper finds that the bancca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should be in corresponde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ideway. In bancassurance practice,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of China should develop new type bancassurance products adjusted to the demand of consumers and the current policies, keep the cost advantage of bancassurance, and prevent vicious competition.
Key Words: Bancassurance;Development Mode;Synergic Effect;Banccasurance Penetration
20世纪70年代末,在各国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战略调整和扩张、寻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过程中,银行保险应运而生。银行保险,由银行提供保险服务的模式,已逐步成长为一种有效的保险销售渠道。在西欧,采用银行保险极为普遍,在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和台湾地区等, 银行保险也已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的新亮点。2005年的数据显示,亚洲银行保险寿险保费收入在总寿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达到28%。目前, 欧美的一些国家,如法国、西班牙等甚至超过60%。
高效的银行保险模式主要表现为,通过银行柜员向客户即时销售简约化产品。由此,仅凭借较低的银保深度与有限的销售渠道,银行保险便在全球市场中占有了一席之地。银行与保险之间的业务整合有助于降低成本,增强合作功效,但是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却受到了正在进行的制度变革(如有些国家开始禁止银行与保险的相互参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新的制度将使得银行保险原有的资本优势不复存在。不过,银行保险依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成熟市场中,为了满足不同的消费群体,各类寿险与非寿险产品将被相继推出,银行保险销售也将进一步增长。在新兴市场,新的市场进入者已成功地运用银行保险与同业者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一、银行保险的发展
从金融一体化程度的高低对银行保险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分,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分销协议合作――银行保险萌芽阶段。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银行保险还处在萌芽时期,银行简单地充当保险的中介,纯粹合作关系,没有竞争,银行介入保险业务的分销环节,主要是销售寿险产品,从中获取手续费和佣金。银行保险没有真正出现,但银行积累了从事保险业务的销售经验。
(二)战略联盟――银行保险起步阶段。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银行与保险公司以各自的利益需要为基础形成更为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不仅在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而且在产品开发,服务配套,销售渠道的管理以及客户资源的共享,销售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紧密的合作,但在组织结构上,银行与保险是松散的协作关系,欧洲是此阶段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三)股权渗透――银行保险成长阶段。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科技的进步,金融管制的放松及社会环境的变化,银行业内部和保险业内部的竞争开始加剧,向外拓展各自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成为必需。因此双方都感到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作,银行主动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并采取协议、新设、并购、合资等方式相互渗透和融合,将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 通过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共享,提供综合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四)组建金融服务集团――银行保险成熟阶段。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银行和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的相互合作和渗透性质,寻求银行保险的一体化运作,采取自身培育、合并、收购等手段,组建金融服务集团,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从而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占据优势。银行保险出现两种经营趋势:一是金融集团化趋势;二是部分地区金融机构重新回到专业化经营,在银行主营业务专业化经营的同时,银保业务变为协议销售或战略联盟。
当然,各个阶段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主要是基于银行保险最发达的欧洲的情况进行的,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环境不一样,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和地区是阶段混合式的,有的则是阶段跨越式的,即使是在欧洲,情况也并不完全相同。
二、银行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金融监管政策放松。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一些国家纷纷对金融业放松管制,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混业经营,之后又从法律上加以确定。如英国在1986年就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意大利在1990年公布了阿玛托法案,日本在1998年通过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美国也于1999年11月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这些法律都对各自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了调整,废除了金融分业经营,确立了金融混业经营,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最近亚洲各国,如印度、韩国,也开始相继放宽对银行保险的政策限制,为银行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便利条件。中国虽然仍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开始允许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允许银行可以拥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允许保险产品可以通过银行网络进行销售。
(二)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推动了欧洲一些国家银行保险的发展。法国银行为了迎合客户追求税收优惠的需要,主动推出一种“契约资本化”的保单,它实际上是一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简单的养老保险产品,具有避税功能。此外,在法国,截至1995年,政府对于25%以上的保费或长达8年以上的资本收入以及大多数遗产并不征税。法国银行保险商充分利用税收上的优势,以简易、低价、长期的储蓄型产品取代由传统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复杂产品,银行保险的市场份额在2001年就达到60%,2006年达到64%(Swiss Re,2007)。日本也规定个人寿险保费的最高免税额可达50000日元,寿险业的发展加快了日本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进程。
此外,从不同国家同一时期的发展情况看,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影响银行保险的重要因素。如2004年,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西班牙的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在寿险中的占比高达60%-70%,而英国、德国、荷兰和瑞士等国的这一比例只有20%(见表1)。导致这种结果的因素很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影响银行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银行面临社会环境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的人口增长率降低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导致DR指数(退休人口与工作人口的比例)急剧上升。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金计划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了缓解这一局面,西方国家政府采取了各种方式以刺激私人养老金计划,这极大地促进了寿险行业的迅速发展(沈爱卿、贾悠然,2006)。同时,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持续繁荣以及对更高生活质量的期望,人们对长期、高收益的储蓄方式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此外,人们的理财意识逐渐增强,资本市场上日益增长的复杂的投资工具也比低收益的银行存款更具有吸引力,人们的储蓄逐渐从银行的存款账户转移到寿险产品。以上三方面的变化使得银行业经营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具体表现就是银行存款比重不断降低。与此同时,银行保险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保费收入占银行收入的比重大幅增加。
(四)银行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伴随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金融监管放松、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银行所面临的竞争环境急剧恶化。表现在:银行同业间的竞争加剧;新进入者的威胁与挑战,极大地侵占了银行的市场;技术的进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渠道的多样化,使得银行产品的可替代性越来越大;银行客户的谈判力量加强,客户的忠诚度不断下降;客户对银行服务的质量、范围、信息、收益率的要求越来越高等。银行业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导致利润率不断降低,这迫使银行不得不积极开展其他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此同时,保险业的高利润对银行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事实上,由于银行具有广泛的分支网络,大量的客户群,银行业开展保险业务具有极强的优势。
(五)银行保险的低成本比较优势。由于充分利用了银行固定成本,依托了银行区域品牌效应,共享了银行网点渠道与客户资源,银行保险具有其他销售渠道难以比拟的成本优势。在韩国,中小寿险公司充分发挥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同大型寿险公司进行竞争,极大地降低了国内前几位寿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在俄罗斯、独联体等国家,银行保险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在基础设施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利用银行的网点与大量的客户资源,快速进入市场。同时,保险公司还对银行的职员进行保险销售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取代专门的保险团队,进一步降低了培训的成本。与其他销售渠道相比,银行保险的成本与利润的数据不易搜集。但意大利与法国的相关统计数据却显示,银行保险确实具有其独特的成本优势(见图1、图2)。
(六)银行与保险合作的协同效应推动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国际经验表明,银行保险的成功在于银行保险可以实现银、保双方的协同效应。银、保协同效应的产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模经济。通常,在不改变产品的范围的情况下,如果扩大生产,产品的平均成本会下降,就存在规模经济。银行保险也存在规模经济,一般而言,因为借助银行庞大的销售网络和技术的支持,保险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总平均成本是下降的。第二,范围经济。如果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所花费的成本比各个单独进行生产所花费的总成本更少的话,就存在范围经济。对银行保险来说,范围经济存在于生产和消费两个层面,从生产层面看,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系列的产品间共同分担管理费用,技术成本以及其他的固定成本费用。从消费层面看,顾客将可以通过购买银行保险集团的产品而不是在各个专门的公司购买相同的产品来体验到更低的搜寻、监督与交易成本,而且可能为这种方便的购买方式支付更高的价格。第三,服务一体化。由于人们收入的增加,投资观念的增强,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就在于力求满足客户对不同的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值的关注,通过一体化的服务稳定既有的客户群体,在此基础上扩大新的客户群。
以上这些因素从客观上可能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在现实中也还有一些因素可能会阻碍银行保险的推广。例如,客户的消费习惯、客户对风险的不同偏好,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定位等。在此不再赘述。
三、国际银保深度的变化态势
银行保险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普遍,但银行保险有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从表2中看出,在欧洲许多国家具有很高的银保深度,寿险收入占到了保费收入的50%以上。在北美的加拿大与美国,银行保险的深度明显偏低,这反映了政策对银行销售保险的严格限制。而在日本,政府对银行保险的限制直到2007年底才会彻底解除,因此,其深度依然较低。与此相反,澳大利亚在寿险方面有着较高的银保深度,因为,在澳大利亚,大部分寿险产品主要由银行集团提供。而新兴市场中的银保深度则不尽相同,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政策规定、市场开放度以及相关的社会文化因素。银行保险正以惊人的速度深入亚洲市场,尤其是在寿险领域。同时,银行保险在中欧、东欧以及拉丁美洲也相继取得了成功。
银行保险的重要性在多数市场中日渐突出。从表3中可以看出,自2000年,银行保险便开始对欧洲(除德国之外)、大洋洲的市场高速深化。而非寿险的银行保险销售,速度虽然相对较慢,但仍保持着增长态势。由于制度上的解禁,如今,美国与加拿大已开始全面接受银行保险。在2000年之前,银行保险并未在日本生根发芽,但现已成为了日本国内具有竞争力的保险销售渠道。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为银行保险赢得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新兴市场上,拉丁美洲、中欧、东欧和亚洲的银行保险销售虽然启动速度较慢,但在寿险市场上,均已进入高速增长期。另一方面,银行保险在非寿险领域内的发展则相对较弱,但拉丁美洲却是例外,在其市场上,银行保险的非寿险销售已赶超寿险。同时,在中东与非洲,银行保险却始终处于萌芽状态,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低的深度水平。
四、国际银行保险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一)加大银行保险产品开发力度
目前,中国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内嵌价值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润小。中国银行保险产品99%以上是趸缴型分红保险产品(罗志勤、傅国尧,2008),这种产品期限短,现金价值高,保险公司可计提费用很低。在很低的计提费用中,保险公司还要支付高额银行手续费、销售人员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 实际费用盈余非常微薄。由于期限短,中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的收益也比较低。并且,各保险公司在此类产品的设计上较为相似,削弱了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代销协议的非稳定性。
银行保险顺利进行的基础是有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吸收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在产品创新上下工夫,打造具有特色的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可通过利用银行完备的客户资料库对各类客户如企业、个人等予以分类,针对不同类别客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各种不同的保险产品。
在寿险领域,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外银行保险寿险产品的成功销售经验,加大对信贷寿险产品的开发力度,设计与银行业务配套的寿险产品,加大力度研发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和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在设计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到银行销售的特点,尽量简化产品,做到条款清晰易于理解。此外要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高差异化竞争优势。从经营银行产品的替代品转向开发银行产品的补足品,提高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倾向,增强协议的稳定性。
在非寿险领域,国外的银行近几年也作了有效的尝试,银行正在加速向非寿险领域进军。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开发与银行服务存在关联的产品,拓展财产险的银保营销渠道。
(二)保险产品应适应客户的消费需求
从近年来中国银行保险市场的消费情况来看,中国银行保险的增长主要来源于投连险与万能险的销售。这说明中国客户对于银行保险寿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或资本化消费倾向。因此,保险公司可在银行保险寿险产品的设计中,体现出保险的资本化功能,满足客户的投资性需求(吴韧强,2008)。
现在中国市场上的投连险与万能险片面强调保险投资功能,在保障功能上偏弱。目前中国股市正处于调整时期,金融危机正向全球蔓延,股市的振荡已对投连险与万能险的销售造成极大冲击,同时也削弱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基础。鉴于此,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新型的投资理财保险产品,平衡保险的保障与投资功能,以作为投连险与万能险的替代品。在满足客户投资性需求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
(三)保证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
低成本是银行保险的比较优势。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以较低的销售成本扩大市场份额;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形成的信任关系及银行的品牌形象,拉近了保险产品与客户的距离,拓宽了产品销售渠道,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成本。目前,中国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采取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的方式。一个银行或保险公司可与多家保险公司或多家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掌握大量网点资源的银行因在渠道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具有按照手续费与佣金的高低选择合作伙伴的先天优势,迫使保险公司之间展开手续费交替攀升的恶性竞争,银行保险滑入低利润甚至无利润的商业陷阱(闻岳春,2007)。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正在遭到削弱。为了保证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避免恶性竞争,发挥银行保险的经营效率,有必要探讨银、保协作模式与客户市场分析等问题。
1.创新协作经营模式。目前,银保合作还仅仅局限于浅层次的协议合作方式。在此方式下,银行对于保险销售的积极性并不稳定,易受到资本市场收益率的干扰。同时,银行利用其自身优势进行讨价还价,竞相抬高手续费,造成了银保市场的恶性竞争。因此,银行和保险应建立起长效的、稳定的合作机制,突破现阶段粗放式合作阶段,寻觅深层次合作。如,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已逐步朝这个方向进军,如中国光大集团拥有中国光大银行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中信集团拥有中信实业银行,同时又控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银、保还可以实现股权联姻。随着中国由分业向混业的发展,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都积极探索尝试新的银行保险模式,其中就包括成立专业保险公司或参股保险公司等。银行、保险公司相互参股、相互融合,合作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是未来银保业务发展的一个突破口。
2.做好客户市场细分。大型银行是各大保险公司的必争资源,争夺焦点集中于银行保险产品代销业务上,易引发过度竞争。鉴于此,保险公司可依据自身实力与发展需要,适当避开代销业务竞争,转而挖掘大型银行的软性资源,与银行互连电子销售平台,将合作领域拓展至网络、电话销售。以即时出单的简易产品,扩大对银行低端客户的销售面;同时,开发银行高端客户,向其提供一体化理财与资产管理服务,将定制的个人或团体年金、保险计划纳入其中,改善产品功能,提高边际利润。
参考文献:
[1]郭金龙,石晓军,郑海涛.我国的银行保险战略视角及其创新[J].国际金融研究,2007,(8).
[2]罗志勤,傅国尧.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初探[J].浙江金融,2008,(1).
[3]沈爱卿,贾悠然,西方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动因分析[J].当代经理人,2006,(2).
[4]闻岳春.法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