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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人事管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比较
一、引言
在将“和谐”作为主要基调的当今社会,开展一切活动的核心均为“以人为本”,因此,企业想要保证自身的稳步前进也需要对“以人为本”的有管理念引起足够重视,针对人力资源所进行的管理工作的意义逐渐凸显了出来,只有将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进行比较,准确了解二者的异同,才能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含义
(一)传统人事管理
传统人事管理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要求对员工进行招聘、选拔以及分配,因此,其职责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方式,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1]。
(二)现代人力管理
现代人力管理与传统人事管理相比,所处的环境较为开放,因此,可以将工作所面向的范围进行拓展,通过协调企业和员工关系的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其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一点在于,现代人力管理所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
三、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比较
(一)相同点
1.对象相同
传统人事管理以及现代人力管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针对的对象均为“人”,并且均是通过对员工进行科学配置的方式,使其能够与所处岗位的需求相适应,除此之外,二者还需要对员工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调剂和化解,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加快企业的发展进程。
2.任务相同
无论是传统人事管理还是现代人力管理,二者在开展管理工作的任务方面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例如对员工进行招聘和选拔、绩效的考核、工资的发放、档案的管理等[2]。
3.目的相同
虽然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在理念、形式等诸多方面均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二者开展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相同的,均是为了对企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进行完善,以及确保企业组织目标的高效实现,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对社会现状的适应程度。
(二)不同点
1.理念不同
二者在理念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人力的认识上,传统人事管理的理念中将人力作为成本,相应的,员工则以“成本负担”的形式而存在,因此,企业通常会通过降低在人力方面投资的方式,达到提高自身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的目的。而现代人力管理则更加倾向于将人力作为资源的形式而存在,以该理念为基础所开展的工作通常将员工作为能够进行企业价值创造的有效资源,并且力求通过加大人力开发投入的方式,使企业自身获得更加可观的利益。可以说上述内容的转变代表了企业管理人员在思维方式方面的转变,它在充分体现人力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从侧面表现当代企业将“人”作为加快企业前进的主要推动力,由此可以看出,现代人力管理的理念更加具有开阔性。
2.形式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通常应用的模式为静态,也就是说社会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对所包括职位进行选拔的过程中通常使用的为终身制,在职人员工作环境确定、压力相对较小,该种形式对企业人才的流动和队伍的建设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而现代人力管理所应用的模式为动态,通过定期考核的方式,加快人才的流动,保证企业始终具备一直高素质的人才建设队伍,除此之外,还能够满足不同人员对职位的要求,可以说,流动的人才管理模式能够将就职人员的能力和潜能进行充分激发,加快企业的发展[3]。
3.内容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所涉及的工作内容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其二,选报员工以及发放工资;其三,管理和调动人员档案,由此可以看出,传统人事管理没有对企业决策的过程进行过多涉及。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在上述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将部分行政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添加,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提升该项工作所涉及的层面,并且在对人员进行招聘选拔时,更加看重双向选择的意义。
4.考核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受到自身制度的制约,在针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完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并且应用的考核方式也相对单一,仅仅局限于定向描述,该种考核方式无法保证对不同员工的真实业绩进行具体呈现,甚至会导致舞弊情况的发生。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将考核方式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与员工相关的薪酬管理、定期培训等内容与最终考核成绩结合,突出了绩效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证了考核成果的合理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人力管理作为对传统人事管理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深化,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传统人事管理在多方面发生改变是必然的,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及时对自身的理念进行转变,适应社会的需求,保证人力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1]黄先成.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A].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年第一届今日财富论坛论文集[C].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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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展至今,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等诸多方面做出改进,与企业战略目标管理合为一体,形成了一种深层次的新型管理形式。
一、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发展历程
从理论角度来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大约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工业革命时期,集中生产直接促使人类变自然生产为自觉组织生产力,对生产事项的管理成为时代的客观需要。直至十九世纪末期,管理学科快速发展,人力资源随之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一时期,古典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雏形出现,以“事”为中心的管理职能独立出来,在作业人员之外设立专职人员承担对其的管理工作。
直至二战后期,管理学派理论纷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融合各家所长,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迈入第三个阶段。这一时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除了强调管理职能之外,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结合社会行为与人际关系理论,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将生产效率与人的自我实现两个二维目标结合在一起,最具代表性的理论由以梅奥为代表的人及管理理论、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赫茨伯格的激励理论等等。
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对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模式的研究趋于细化,这一领域的又有了较大突破。此时,人力资源效果、人力资源政策、利益协调、对个人与组织的长期影响等都成为其研究的侧重点,并随之结合管理储备、激励机制和战略目标等共同构成现代企业日常管理内容。
二、传统人事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共同之处
(一)管理目的殊途同归
虽然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型涉管事项事无巨细,绩效评估手段愈加先进,但与传统人事管理在根本目的上仍然保持一致。在此,二者都以完善单位管理和保证单位目标的实现为最终目的, 力求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下, 充分利用“ 人” 这一能动资源, 实现人、财、物的最佳配合, 提高效率, 使员工实现自己的价值, 为单位、社会创造最大的财富[2]。
(二)管理对象相同
所谓人力资源是指劳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起源于对劳动力的管理,因此,无论从现代还是传统理论来看,这一学科的管理对象离不开人。在企业经营运作当中,人力资源管理承担起对组织内部劳动力以及其所蕴含的生产能力进行管理。宏观角度,人力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培训、管理、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以达成经营目标。而微观角度,人力资源管理则继续计划、组织、协调人与经营事项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劳动力的潜能、实现创造价值。
(三)管理任务相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激励、考核员工绩效,例如负责培训考勤、职务升降、考核奖惩、绩效管理、工资福利等等。二是组织绩效,也就是通过组织生产率来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以及企业的经济增加值,例如。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从产生到发展至今,可以说始终围绕这两个维度来展开工作,因此,无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朝何种趋势发展,其管理任务并不贵有本质上的改变。
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改进之处
(一)管理模式的改进
管理模式多元化、人性化可谓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特色之一。近几十年来,西方管理学大师针对企业经营特点设计了多种全面、深入、有效的管理模型,将传统的管理员工模式转变为服务于员工的模式,有别于传统人事管理对员工呆板的制度化管理,而是用现代的刚柔并济的心理式管理[3]。现代管理模式下,人力管理的重点放在整体资源与潜能的开发上,善于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与规范严谨的制度来提升员工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服从度,更有利于发挥出人才潜能。
(二)对“事”管理转为对“人”管理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侧重于在对事物的管理,善于使用制度控制和物质激励等方法,而容易忽略员工心理满足与职业发展。对比之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在理论基础中纳入心理学、社会行为学和管理学方面的内容,在管理当中充分照顾到员工情感、个人价值以及职业生涯等,能够从精神层次来稳定员工情绪,从而增加对企业组织的忠诚度,提高工作积极性与工作效率。这种由“事”到“人”的转变体现出企业的长期管理规划,与战略目标相结合将非常有利于企业在人才方面形成长期战略优势。
(三)管理内容覆盖更广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除了要负责传统的如招才纳贤、整理保管人事档案、职位调动、薪酬制定与核算等员工事物之外,管理的内容更加广泛。由于对“人”的管理优先于对“事”的管理,其管理内容涉及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整个环节,职业规划、技能培训、潜力挖掘、创造力的激发、战略实施、组织构架优化等等都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俨然成为企业管理的一大方面。
(四)强调战略目标管理
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分域,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之一就是配合企业的战略目标,以战略为导向部署劳动力资源,协调人际关系、灌输企业文化,从而使整个团队配合协作来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本质上来讲,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可以看作整个企业管理系统的一部分,与企业价值增值、战略规划密切相关[4]。
四、强化管理,构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新图腾
虽然近年来对管理学的研究日趋火热,但我国在此方面仍然没有形成较大优势,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管理理念和手段仍然显得陈旧、低效,其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效果仍然大有改进之处。因此,树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升企业内部聚合力对企业发展来说显得尤为迫切。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可从建章立制、薪酬激励、人员晋升、绩效考核以及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五个维度出发,根据企业经营特点,结合西方先进管理模型,从而设计出一套科学、系统、全面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此同时,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企业战略目标,深入挖掘劳动力资源的潜力,将价值增值管理与人员绩效考核评价融为一体。
现代市场环境下,已经不容企业忽视其内部劳动力的管理,只有充分吸收相关管理理论精髓,紧抓实践,才能促使现代人力管理理论转化成企业经营的核心优势。
参考文献:
[1] 王雷.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28):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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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倾斜。
三、对此类责任认定书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综上所述,这种建立在事故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如将其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理合法:
1、它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直接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这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因此,必须采取客观全面、公正科学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采信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制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四、对保险人应付此类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擅自改变其作出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但是保险人仍应以积极作为来弥补其可能存在的这样那样的不足。具体可以作到以下几点:
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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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贷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一)以联营形式借贷。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以投资形式借贷。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投资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
(三)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规范的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四)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此外,还有以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或签订购销合同等形式借贷的。有的在签订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债券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债券从对方“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借贷的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二、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财政性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会、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批准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开展借贷业务。上述所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开展借贷业务时,都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无效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不按无效处理。司法实践中,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贷。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借贷。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贷。上述几种借贷,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三、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按照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维护金融秩序原则是指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对引起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责任及引起纠纷的责任应当正确区分,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损失,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产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发生亏损,暂时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还本金的责任。因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发生亏损是借款人经营失策或使用借款不当引起的。借款人不应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过错转嫁给出借人。至于返还本金的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但出借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一般都有损失存在。损失的类型有:出借人从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需对银行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出借人把自有资金出借他人而被长期占用,自身经营所需资金依靠银行贷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罚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业以相当于或高于银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因此而影响自身经营,减少企业收益,甚至产生亏损。对出借人的上述损失及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可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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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练功人的意念力集中到人体的某一个穴位时,这个穴位就产生了经气。随着意念力的增强,经气产生积累的增多,此时经气就会自动沿着人体组织间隙向前运行。经气的这一微小举动,被处于高度放松状态的人体神经感觉细胞发现了,并及时通过神经纤维向大脑中枢神经发出传感电信号。大脑中枢神经接到感觉信号后,立即做出反应,向受刺激点回复一个传感电信号。这一来一往多次重复持续不断地快速传递运行,就形成了连续的电流运行状态。这时的神经纤维就象一根电线一样,成了传递生物电信号的导体了。根据‘电生磁、磁生电’的原理。电、磁现象在人体神经纤维束上出现了。这也就是人们经常说到的,在经络上检测到有生物电现象的基本原理。
经气的运行是在神经系统的控制之下运行的。在经气运行的线路或者通道上分布着神经感觉细胞或神经纤维束,它们两着大多时候是并排一块运行的。这就是很多人很容易将经络与神经混为一谈的原因所在。
现在让我们一同来学习一下现代物理学中的电、磁和电磁波是怎样产生的。现代物理学认为:电磁波是电磁场的一种运动形态。电与磁可说是一体两面,电流会产生磁场,变动的磁场则会产生电流,变化的电场和变化的磁场构成了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的场,这就是电磁场,而变化的电磁场在空间的传播形成了电磁波。
由于人体神经系统,就象立体网络一样遍布全身各处。各个线路点的经气运行都在它的掌握和控制范围内。当练功人在做整体或者多点多线路的经络同时运行时,经气必然多点同时伴随着神经感觉系统一块做整体运行。此时的神经系统在多点不同线路的经气不断连续刺激下,大脑中枢神经就必然同时,向多个刺激传感点发出多路来回的电信号动作。这同时多点多线路的神经传感电信号来往,就以立体的形式构成了一个巨大复杂的带电的神经网。由于这带电的神经网络,是随着神经传感电子信号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这种变化的电流现象就会引起,其中的电场和磁场的变化。而这变化的电磁场在空间的传播,就形成了电磁波。这就是人工有意识,有控制产生电磁场和电磁波的基本原理。
总之、练功人通过运用经气这个‘工具’,来刺激人体的神经感觉细胞,促使神经系统产生传感电子信号,通过电信号多次重复连续的上传下达动作,致使人体神经纤维干束上产生了变动的电流现象。随着练功人‘功力’的增加,向外发射电磁波的能量,也会相应的增加。
在经气这个‘工具’的帮助下,人体原来没有感觉的神经传导线路,现在有了感觉。它对人体神经系统的拓展开发作用,以及对神经系统方面的疾病治疗,必将会发挥积极的影响。
根据此原理,用科学的方法来解释,练功人以前所存在的一些特异神秘现象,也就不困难了。例如、一些传说的练功人功夫达到一定程度后,身体会向四周发出一种看不见的光。还有古印度修行人所说的三脉七轮中的顶轮上方有个发光体(梵天轮或梵穴轮)等等吧!这些现象均可以用现代电磁波理论中的光谱分类构成,来做出科学的合理解释。
二、练功人与普通人向外释出电磁波能量的区别:
电磁波定义:“从科学的角度来说,电磁波是能量的一种,凡是高于绝对零度的物体,都会释出电磁波”。根据这个定义,也就是说普通人虽然没有经过特别练习,也能向外释出电磁波。只不过这种释出是自然的、是不自觉的释放,其释放的能量也是非常微弱的。而练功人所释出的电磁波能量则不同。它是由练功人思维意识产生电信号后,通过人体神经网络运行来产生的一种电磁波能量。它是人工有意识产生的。其释出的能量强与弱是由练功人的‘功夫’来决定的。
针灸虽然能够使人体产生经气,并且能传感出生物电现象。但是,由于其稳定性差、且不容易连续运行,那种多点多线路经气同时运行的复杂方法则更难以实现。因此,用针灸的方法来研究人体经络与现代光电磁理论相结合,本就先天存在严重缺陷,其研究的结果是可想而知了。
人体生命是鲜活的、是运动的。因此、动态的经气运行必将产生动态的光、电、磁现象,加上人大脑思维意识、中枢神经的干预和调节作用等。这些优势是其它方法没办法替代的,也是非常复杂的。这也将是生命科学研究的重点。
经气的运行,对开发人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也非常重要。它在人的思维意识控制下,所产生的生物电磁波种类以及波长,目前还不是十分清楚,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这些研究工作将会对人的大脑功能的新发现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正电荷与负电荷在人体表面分布的区域:
我的体验是:1)从总体上看,以人体的正中线为分界线,将人体分为左右两个部分。一般情况下,人体的左面运行的是带正电荷的电流和电场。右面运行的是带负电荷的电流和电场。这就构成了人体左右两个磁极现象,这同地球的磁场现象极为相似。真可谓天人合一再次重叠。这也是电、磁理论的很好证据。正电荷与负电荷的其它分布区域,请参看我前面写的《人体阴阳分界线和阴阳区域立体模型》。另请注意,这篇文章中有少部分存在一定的错误,等我以后有时间了再做修改完善。
普通人体不显出磁场,是因为人体内的生物电流,在整体上来说,是无次序的。因此如何使得人体内的生物电流,从整体上形成有规律的运行,从而使得人体内的电磁场与大自然的电磁场互相吻合,是今后人体生命科学研究的内容。目前来说,只有练功人才能做到这点。
说明;这小节未经严格的实际检测,最终的结果应该以实际的科学试验为准。
四、人体吸收外界电磁波能量与向外发射电磁波能量的主要通道:
经过我的亲身体验,我个人认为,人体接收自然界电磁波能量和向外发射电磁波能量的主要通道是:1)脸面部位。2)人体的2个手心部位。3)人体的2个脚心部位。共5个部位。
这五个部位正好与我前面发现的《太极五行经络运行轨迹模型》组合相互一致。其中原因主要是,在这五组太极图式的经络运行表面上,同时分布着两组经络运行方向完全相反的现象。这种阴阳经络运行现象,可以解释为正电荷与负电荷的运行变化现象。这种自然规律的巧合重叠,恰好也说明了我发现的人体经络运行规律是正确的。
五、应用领域:
在现代医学中,用电磁波来治疗一些疾病,已经是非常普遍了。电磁波是一柄双刃剑。当它与我们人体自身的生物电磁波频率匹配时,可以为我们服务。当它与人体自身的生物电磁波频率不匹配时,就会给人体造成伤害。有些伤害是隐性的,是难以察觉的。练功人在炼功时所发出的电磁波能量,是人工制造发出的生物电磁波,自然与人体自身的频率相互匹配。
以此原理来解释一些气功师,给人发放外气治疗疾病。其实质就是应用了电磁波能量这个原理来实施的。是符合现代科学原理的,只不过以前我们认识不清楚罢了。
历史上那些假冒的‘大师’、大仙们,用神秘的、充满诱惑的语言,打着教人练功成仙的幌子,四处招摇撞骗。致使很多的人劳命伤财,这类沉痛的历史教训,人们应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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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看,保险人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缺乏依据
首先,从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来分析。从《合同法》第52条和《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清楚看出,保险人保人签名保单的事实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合同法》与《保险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签名的直接规定,而有关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是这样的: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不能把签名作为合同的形式要件,尽管目前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是保单、暂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合同,但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正是为适应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合同形式。虽然其中有些合同形式引起了一些法律问题,争议很大,仍然没有解决,比如电子签名的效力。当前法律并没有把签名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所以投保人亲笔签名保单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其次,从法律对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分析。《合同法》第2章对合同的订立做出规定,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条款。3.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合意。而且《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未规定投保人的签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将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主要标志。
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为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这些条件是:1.合同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且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即要约)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3.合同内容合法。代签名保单如果符合这些要件就是有效的,而实践中被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的。从以上对合同无效和有效的正反两个方面分析来看,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从证据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趋势。但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因为法律难以确定纯粹的内心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而且客观发生过的事实必须从客观留下的印记进行考察,合同形式便能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
人身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与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实践中所说的人身保单代签名实际是指代签名存在于这些法律性文件中,并非仅指保单的代签名,因为实际上保单和其他文件是不可分割或重合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要求投保人填写的项目,真实性特别要求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而不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并代签名。
投保单经过保险人签章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作为保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单载明当事人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如被保险人名称(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及其所在地、保险价值及金额、保险期限、危险说明及承诺的义务。2.保险事项,及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4.条件事项,及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样,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就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3.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另外保险单还具有证券作用。
投保人在保单上的签名在以下两个方面起到表面(初步、推定)证明作用。一是投保人确认保险人给出的保险条款,认可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二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保证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的签名是不真实的,那么以上两个方面就存在瑕疵,此时保单就构成了瑕疵保单。保险人是否能够根据代签名而对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提出质疑,进而质疑保险合同的效力呢?
首先,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的保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在民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中,有真实签名的保单是一种书证,是本证、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迅速、准确地查明事实。那么,投保人的代签名这种形式上瑕疵存在可能表明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为投保人可能不清楚、不知道或根本不曾认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但是,司法上也不排除其他有证据力的证据。保单上虽然没有投保人的真实签名,但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通过投保人缴纳保费。毕竟保单不象票据那样具有文义性、无因性,可以以保单之外的证据进行说明。而且关键的是,对瑕疵有资格质疑并提出主张的是投保人而非保险人,因为当事人只能以己方意思表示的瑕疵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和主张,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意思表示的瑕疵提出质疑和主张,所以保险人不能质疑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况且,保险人也不可能证明意思表示的瑕疵,因为当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质疑代签保单的效力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因其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是相对的,不会质疑保单的效力,更无所谓质疑自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本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表示认可,这是证明意思表示真实最有力的证据。
其次,保单代签名确实有时伴随着或暗示着投保人非亲自填写告知事项,如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单上表明的投保人所告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第 17条的第3款和第4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对此进行证明是不容易的。原因是:
第一,要证明被保险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首先需要证明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并且这种不符还必须是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说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承担有实质关系,不能是微不足道的,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把自己的地址填写错误。但在实践中,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保险事故发生后,时间过久,保险公司再对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的真实情况,如健康状况进行核查是不容易或者已经不可能了。第二,如果保险人确实对此做出了证明,那么这种不一致能够初步推定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论哪一种情况,保险人都可以达到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目的。但是反过来,恰恰又因为保单是他人代签的,尤其是保险人代签的,这极大地降低或消除了投保人的可归责性,因为不一致可能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并且被保险人并没有以自己亲笔签名表示了对告知事项的认可,在保险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基于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特殊法律关系,故意和过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投保人更是复杂和不确定的,保险人的佝签名恰恰又成为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推定的反证。
另外,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大都存在不可争条款(又称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第一点所说的可证性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合同关乎被保险人的重大人身利益,法律对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并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作了期限的限制。按照《合同法》第3章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时,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有权认定合同的效力。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代签名保单的法律效力发生争议时,应将有关争议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由其确认。
三、从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代签保单无效对其并非完全有利
如果代签保单无效,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据此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对其是有利的。但是代签保单无效是双刃剑,有时对保险人也是不利的。因为如果真的按照保险人所主张的,代签保单无效,那么投保人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的时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以代签名保单无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这样保险人虽然没有积极的财产损失,但产生了消极的财产损失,因为没有获得保费收入,这无疑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意味着保险人据此取得的保费不能确认为收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稳定,还可能在事实上保险人承担了保障投保人风险的责任,却没能获得保费。
事实上,投保人是不能仅以保单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但是确实有权根据《合同法》第54条关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合同效力的规定,以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撒消保险合同。特别是在保险人保人签名的情况下,投保人似乎更有理由主张自己意思表示的瑕疵。但是法律需要对投保人的撤销权做出限制。对撤销权的限制主要是有关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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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业在内部经营承包中规定了承包人伤、残、亡及其费用由本人自理,发包方概不负责,并且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劳动部就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如何保障问题,在征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文中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批复中指出的“这种行为(指”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但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能是“生死合同”,必须符合宪法和劳动保险政策的规定。生死条款即使双方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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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人们教育思想观念的逐渐转变,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烹饪教育属于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烹饪教学与其他职业技能的教学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它注重技巧上的教学,更注重理念上的传授,只有真正做到细致、用心、技巧精炼,才能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烹饪者,也正因如此,在烹饪教学中,现代化的班级授课方式不能彻底的代替传统的师徒制教学。
一、传统师徒制教学及其优缺点
师徒制作为一种教学授课的形式,在我国的传承和发展已经有几千年之久。其主要教学形式就是由教师带领学生进行学习、工作和生活,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技能和理念可以循序渐进地传授给学生。学生也能够更好、更快地学会相应的技能,并顺利地开展工作。经过不断的发展,师徒制在我国已经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文化理念,师徒之间的关系亦师亦友,比寻常的师生更加亲密。
师徒制能够传承千年主要是因为这项制度有着其他教学模式难以取代的优点,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传统师徒制教学对于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没有过高的要求,虽然教师通常会对一个学生的资质进行品评,但是这并不是招收学生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在师徒制教学方法之下,即使文化理论知识的水平没有达到要求,也同样有机会结束高水平的技艺教育。可见,传统师徒制教学方法的基本理念与我国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理念基本一致,都可以为那些理论知识掌握能力相对较弱的学生提供学习的机会;其二,师徒制度传承历史悠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为了使自己的技艺得以发展和传承,往往会比普通的教师花费更多的精力和心血。而且在师徒制的教学模式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大多比较亲密,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接触更为频繁。只要学生愿意多下功夫、勤学苦练,就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掌握技巧和方法,了解烹饪过程中的精妙。烹饪是一种技术,更是一门艺术,我国的地域广泛,菜系多样,烹饪技巧更是繁杂多样,经过不断的发展,虽然人们已经将烹饪技术和技巧总结为简单的理论,但是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突发状况,都会影响食物的味道、口感、卖相,因此仅仅有理论显然是不足够的,烹饪学习者必须在经验丰富的教师的指导下,才能实现理论知识与烹饪实践的相互结合,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升华自身的烹饪技艺和水平。
但是从辨证的角度分析,师徒制度虽然传承的时间比较长,但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尤其在现代化教学制度以及教学理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些问题被不断的放大和突出。首先,从当前的高职烹饪教学现状来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学习进入烹饪专业,学习人数越来越多。但是,在传统师徒制度下,一个经验丰富的名师并不会进行大范围的授课,因此只有很少的学生可以获得“名师徒弟”的席位,在这种状态下,学生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甚至会出现一些恶性竞争的问题,这与现代化教育理念下对人才品格的要求背道而驰。其次,在传统师徒制的教育方式下,徒弟通常需要绝对的服从师傅的理念,这虽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掌握烹饪技巧的精髓,但是这种服从的观念会让学生很难进行自身独特的创造和创新,烹饪技艺也就很难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实现发展。
可见,传统师徒制本身是一种利弊共存的教学方法,想要实现师徒制的长远发展,不断提高烹饪教学的水平,就一定要扬长避短,对传统师徒制进行合理的扬弃。
二、烹饪教学中有效应用传统师徒制的具体措施
首先,传统师徒制在现代化烹饪教学制度中的延续应用首先要突出解决高职技术学校存在的名师力量不足、学生之间竞争激烈的问题。为此学校方面应该积极创新授课形式,尽量为每一个同学都提供相应的从师学习的机会。在传统的师徒教学过程中,师徒制大多为一对一的模式。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老师的数量过少,通常一个专业只有7~8位的师傅,而每个专业的学生大约有50~60人左右,所以,每个老师基本要同时带领至少五名以上的学生。目前,很多高职学校都已经在这个方面做出了尝试性的努力。比较常用的方式包括三种类型,一种由校方牵头,与各大酒店进行合作,安排学生进行实习。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偏好自主地选定一名师傅,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与师傅共同学习,也可以通过自己在酒店中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虽然薪资不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实打实的学习到实际的烹饪技巧,这也可以为他们将来的就业提供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一种是由学生自发跟随师傅进行实践学习,这通常会耗费学生大量的休息时间,这种模式的师徒学习比较辛苦,但是学习效果良好,目前,已经有学校意识到了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因此会给予学生一定的资金补贴。还有一种目前比较普遍的方式,就是首先利用班级授课的方式进行授课,然后组织学生烹饪技术考核与竞赛,从中选择优秀的学生跟从名师进行考核。但是这种方式存在的弊端较大,为了避免恶性竞争的问题,考核过程一定要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其次,在现代师徒制中,师傅的言行举止会对学生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在师徒制中,重要的不仅仅是师傅所掌握的烹饪技巧,更重要的师傅的品格和言行,只有品德高尚的老师才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因此,学校在聘请烹饪教师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将名气、技艺作为招聘标准,只有兼具优秀的道德和高超的烹饪技巧,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师傅。在传统的师徒制发展过程中,很多人会有“教会学生、饿死师傅”的想法,因此,很多师傅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有所保留。师傅不能全心全意的进行教学,因此很多学生对烹饪技能的掌握十分片面,直接造成可其烹饪技能的缺失。在现代化的师徒模式之下,烹饪教师应该逐渐转变这种观念,意识到师徒制教学对于传承中华饮食文明的重要意义,注重强化对学生的引导,而不是生硬技术的传授。此外,很多烹饪师傅虽然技艺高超,但是不擅长于言语表达,害怕耽误学生的学习,因此会出现“不愿带”的心理,学生也因此产生“不愿跟”的心理,容易失去良好的学习机会。在现代化的师徒管理制度下,师傅应该转变自己的这种思想,多带领学生参加烹饪实践,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烹饪技能水平。在实践的过程中为学生提供烹饪技能上的帮助与指导,在这个过程中,师傅的行为与语言也会向土地传达出烹饪技艺的价值观和基本理念,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学会技能,更能学生一种精神,了解到文明的传承。因此为了提高学习效率,不仅需要教师提高自身的能力转变自身的思想。徒弟也要做到多问、多学、多做。对师傅一定要做到以礼相待,不了解的问题也要仔细的询问,切不可得过且过,只有对每一种技术进行反复的钻研才能体现出对师傅教学的尊重,对烹饪技艺的尊重。
此外,在师徒制的教学模式下,师傅和学生的接触比较频繁,不仅可以利用正常的教学时间授课,也可以进行私下授课。因此师徒双方都应该肩负起自身的责任。师傅不仅要传授技艺,也要多与学生进行语言上的交流和沟通,多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思想,使其意识到一名优秀烹饪者的责任,树立起一种自豪和热爱的情感。而学生也要虚心听从师傅的指导,做到尊师重道。但是在听从指导的过程中,学生也一定要有自己的思考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创新出新的烹饪技巧,提升烹饪的水平,更好的传承我国的烹饪事业。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中通过对现代化烹饪教学中师徒制教学方法的应用进行分析,发现师徒制可以更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同时在这种授课体系下,师傅的技艺和品德都通过行动传授给了徒弟,可见这种教育模式与国家所倡导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十分符合。为此,相关教学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出不断的尝试和努力,改良传统师徒制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以不断提高我国的烹饪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冯磊.关于烹饪教学实践中的几点创新思考[J].企业导报,2011,(08).
[2]陈衡.我国烹饪教学的现状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24).
[3]欧阳斐.师徒制对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的启示[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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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从1995年12月中国第一所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摄影学院在北京电影学院建立,标志着中国摄影教育开始走上试图按照摄影艺术学科自身规律,建立系统化、专业化、正规化的摄影艺术教育体系的新阶段。尽管摄影艺术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列入国家学科目录,但是作为一门学科的摄影艺术专业教育与专业人才的培养,因此开始步入了正规的、高层次的发展路途。即使如此,从当时的中国摄影教育的历史和现状来看,摄影教育的功能和价值主要还局限在专业教育的范围内,在以美育为主要内容的艺术教育方面,摄影还远没有被利用起来。1999年6月,中国摄影权威报刊《中国摄影报》刊发了“新摄影教育观――摄影作为人才素质培养的手段”一文①,提出:如果能够打破传统观念,把摄影从专业的、纯艺术的框框里解放出来,放到培养全民族文化素质、提高创造力的层面上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摄影教育在开发培养人才智能素质和人文素质方面具有其他媒介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显然,这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摄影教育了。于是,相对于摄影专业教育的摄影素质教育便同步纳入了中国摄影教育的发展轨道。
摄影素质教育以着重开发培养人才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是当前中小学乃至高校人才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新的途径和培养模式。把摄影教育纳入人才素质培养的轨道,旨在拓展和重视摄影在传统的以音乐美术为主导的艺术教育中的功能及独特作用。“这种艺术教育截然不同于偏重于艺术技能训练的传统艺术教育,这种艺术教育旨在提高人的综合文化素质和人格,并尽量把审美规律和艺术创造精神贯穿到师生的言行和整个教学活动中去”②可见,艺术教育它不仅仅是各种艺术门类(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摄影、书法等)的审美教育,还包含了能容纳美育全部精神的艺术化教育。因而,摄影的艺术化教育的实质就是人的素质教育,它在挖掘视觉和右脑潜能,健全思维能力,促进智能和个性品质健康发展,具有一些其它艺术种类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纵观国内迄今为止已经发表的摄影素质教育研究主要文献,通过对一些代表性文论观点的阐述分析,可以看到摄影素质教育理论研究的总体概貌和发展走向。
二、摄影素质教育思想的萌芽
在初始期的研究中,写作于1995年的《试论高校摄影教学的误区》③一文,针对国内摄影教学的现状,批评重理论知识灌输轻实践操作的摄影教学误区,强调了非摄影专业摄影教学应以拓宽专业知识面,培养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的素质教育思想。在教学上向学生提出了“摄影(暗房)是成才的‘敲门砖’”,并开始引导学生在教学中注意挖掘和培养有关的人文精神素养。
1998年11月全国高校首届摄影教学研讨会上,提出了把创造性思维作为高校摄影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重点应放在培养学生独立思维和创新精神的层面,更进一步强化了高校摄影素质教育的思想。
三、摄影教育与人的智能开发
以前的摄影教育只是偏重于艺术感觉方面能力的培养,或者类似于劳技课的技能训练。今天我们重新审视摄影教育,包括在大、中学校开设的各类摄影课程和摄影教学活动,发现它除了具备一般的艺术感觉训练与技能以外,还与人才素质培养具有一种天然的、符合逻辑的互动关系,作为一种极好的综合素质培养的手段。1997-2000年期间,笔者在《新摄影教育观》《摄影教育与人才素质培养》④等文中对这种关系作了全面、系统地开创性研究,提出了关于摄影素质教育的一些基本观点:把摄影教育纳入人才素质培养的轨道,旨在拓展和重视摄影在传统的以音乐美术为主导的艺术教育中的功能及独特作用。摄影艺术的思维方式主要是直觉思维和与之紧密联系的创造性思维。学习摄影能有效地开发培养人的直觉思维,并促进创造性思维等全方位思维能力的发展,思维能力的健全和提高直接促进了智力的发展。由于摄影具有易学、易会、易见效的特点,借助摄影去开发和培养人的智能素质与个性心理品质是有效和可行的,也是其他艺术媒介所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因而具有独特的功效和价值。
四、摄影教育与人文素质培养
摄影在人的素质培养上的独特作用,还体现在人的内在身心品质与精神方面,诸如兴趣、情感、意志、成就动机(成就感)等因素,表现为人格、气质、修养等人文素养和品质。
1.摄影与兴趣品质
兴趣是主体(人)力求认识某种事物或爱好某种活动的倾向。兴趣的健康高雅、广泛深刻、稳定专一、积极有效,往往是衡量一个人兴趣品质的标志,一个人的兴趣品质又往往影响这个人心理智能能否充分而全面的发展。学习摄影能引起年龄段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儿童早期的兴趣可能对他未来的发展有积极影响,开发儿童的兴趣将是教育的先导;摄影也是中学生最喜欢的一门课,它能与物理、化学等学科紧密结合起来;在大学里开设的摄影选修课(艺术教育),是最受大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而“傻瓜相机”(具有不同程度自动化、智能化的相机)的出现,这为摆脱复杂技术基本功的纠缠,尽快进入有利开发心智诸因素的“艺术”训练以及全面释放人的创造力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专业学习另当别论)。从摄影的特点和活动规律看,摄影活动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人的兴趣培养起着积极作用:其一,探求课外知识,增加见识的兴趣;其二,增强人们关注人生、热爱生活的兴趣;其三,增加关心国家大事、了解时事政治的兴趣;其四,加深人们对文学和其他艺术的了解及学习民族民俗文化的兴趣;其五,促进人们的创造精神,满足人们的创造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的广泛而深刻必然会带来知识的渊博。学习摄影,参加摄影活动不仅有利于良好兴趣品质的培养,还对知识的积累、科学文化素质的增进有很大的帮助。兴趣是成功的内在动力。物理学家丁肇中教授说:“因为我有兴趣,我可以两天两夜甚至三天三夜呆在实验室里,守在仪器旁……急切地希望发现我所要探索的东西”。如果一个人的兴趣广泛,眼界宽广,他可以从多方面得到启发,这就有助于促进他的创造性态度的发展。
2.摄影与情感品质
情感是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反应形式,表现在客观事物是否满足人的需要所呈现的一种复杂的心理反应,而满足就是一种满意感、心地安宁和与所有的人和谐相处的感情。在人的面部至少可以看到六种表现内心感情的情绪,它们是:快乐、惊讶、恐惧、悲伤、愤怒和厌恶。摄影艺术离不开活跃的情感因素,摄影教育对培养优异的情感品质具有独特影响和作用。由于照相机快门瞬间按动的操作特点,容易即刻实现人的情绪感情,比如,高兴起来拍照,咔嚓一下“所想即所得”,所以,较之其他艺术媒介表现情感很有自己的特点。
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情感品质的培育和发展具有阶段性,在各个不同阶段,摄影活动对情感的健康发展和培养所起的作用是互不相同、各有特点的。儿童阶段,拍摄者由于思想的不成熟和情感知觉的不稳定,表现出的往往是一种很主观的、以感情为基础、自我为中心的特点。儿童使用相机时,是独立的、不受限制的,是主观的、也是坦率地,并通过取景框来表达自己的感情。指导者或同伴以适当的限制(指导)和榜样性的示范,可以帮助儿童学会用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感情。如果儿童受到过度限制,或者别人不让他们公开表达他们的感情,比如受到技能(包括绘画和乐器)上的限制或家长和老师要照自己的意愿要求这样和那样操作,他们就可能感到压抑而掩饰他们的情感,这样就容易引起严重的情绪问题。少年阶段,拍摄者在感情上仍然以自我感觉为支柱,但是已开始更多地依赖抽象的思想和内心情感,能够控制情绪并且和思想相互作用。感情加强思想,思想反过来又加强感情,并以一个社会参与者的身份进行交流。由于身体情况的变化,内心情感的表现微妙而敏感,还具有深藏感情的倾向,他们不大流露具体的喜爱情感而是通过社会的相互作用来表现。参与摄影活动,能为少年拍摄者找到“通过社会相互作用”交流感情和思想的中介――照相机,通过社会的相互作用和微妙的外部行为表现内心情感,这比在封闭的、更多的是主观表现的“空间”里寻求情感释放要的状态要理想。青年阶段,拍摄者倾向于以个人喜爱的方式来实践他们的社会和知识技能,并且关心他们自己的感情和智能。这是一个探索更亲密的关系的新的情感依恋的阶段,拍摄者感情表露大胆而富有激情,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依附于世界,情绪表达的艺术媒介丰富而多样。摄影艺术媒介则为他们的激情与理智找到平衡。在这里,“摄影家(者)内心情感通过艺术形象升华为艺术感情,超越了狭隘的个人功利,包含着更为丰富的更加深刻的社会内容,具有寓热于冷的情感表现特点。”⑤解海龙的希望工程系列摄影,表现了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炽热的人道主义情怀,但是他的一片深厚爱心是隐藏在照片背后的。如果拍摄者感情太强烈外露,缺乏冷静,势必影响摄影创作或报道的活动。摄影这种独有的情感表达方式和能力,不仅有利于摄影活动,也是一个当代青年寻求全面发展的情感世界里所不可缺少的。
3.摄影与成就感品质
成就感反映在教育心理学上就是成就动机或成功欲。成就动机,简言之,就是要求获得高成就的欲望,以达到某种理想地步的一种内在的推动力量。在教育上强调成就意识的意义,就在于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自信心,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尽管成就动机被认为是相当稳定的因素,但是它也可以通过经验和学习加以改变。在高等院校的教学实践中,学生对摄影表现出浓厚的学习兴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摄影学习的过程中容易激发成就动机和实现一定的抱负,愿望和结果比较容易统一起来。例如学生进摄影暗房学习传统的照片冲洗制作,学习结束后,他们是这样谈论所获得的成就感:“初进暗房,虽然神经有些崩紧,但同时又有一种优势感和成就感,好像要完成一件别人不能完成的大事一样。”“至少底片上是有影子,有图像了,证明我还是成功了一点……这份喜悦已盖过了‘拍得是否好’这个念头。”“成果尽管是微不足道的,但也足以满足一个学子的小小的成就感了。” 初进暗房冲洗胶卷,操作并不复杂,但寄托了每个初学者的成就意识。只要操作规范,就能立竿见影地实现自己的“成就目标”,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这些微小的成功欲不断地被激发、被积累,就大大提高了其抱负水平和成就动机,为学生们增强信心,战胜困难,迎接新的更大的挑战提供了内在动力。虽然初进暗房的“成就感”极大地推动了学生学习摄影的积极性,有的还为此走上了专业的道路,但是,由于摄影易学难精,许多学生越到后面困难越多,失败也越多,成就感不断下降。究其原因,教育心理学的解释是,个人主观的估计或愿望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个人的实际成就,过分强烈的成就动机反倒不利于最佳成绩的获得。适度的成就动机的具备,是在各个领域里取得成就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如何善于自行调节成就目标(抱负水平),建立一种适度的成就动机,是摄影教育和教学活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4.摄影与现代人文精神
在传统的摄影专业教育体系中,涵盖了前期拍摄和后期制作的全部内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摄影活动和流程。摄影后期制作在传统胶片摄影中以暗房技术工艺为代表,在现代数码摄影中则以计算机软件基础的“数字暗房工艺”为标志。暗房技术作为传统胶片摄影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专业技能性很强的工作。长期以来在各高校的专业摄影课程教学中,暗房技术一直作为完善摄影技术教学的一项重要的专业实验项目。现代数字技术对传统胶片摄影的冲击和影响,直接导致了传统暗房技术即将退出实际应用的市场。但是在目前全国高校摄影教育体系中继续保持着传统暗房技术的位置,一个重要的考量是专业层面的,仅以此还是引起了许多争议:“去”还是“留”?传统暗房技术的生存与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如果把暗房技术教学与现代人文精神的培养结合起来,改变以往单纯为学做照片而做照片,力图通过暗房技术这种传统的手工制作实验,去锻炼和培养蕴涵其中的现代人文精神素质,这就为摄影素质教育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研究方向,也为传统暗房技术教学开拓了新的发展前景。
把传统暗房技术教学与现代人文精神培养联系起来的想法和研究,是笔者在长期教学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研究总结表明,这种新型的传统暗房实验课所着重开发培养的所谓现代人文精神,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立思考精神和能力;二是充分展示自由和个性的创造精神和能力;三是将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专业科学精神与感性体味、完美追求、辨证思维、灵感顿悟等融为一体的人文综合素质;四是坚韧执着、战胜困难、超越自我、肯定自己的现代人格精神。
传统暗房技术教学的“起死回生”,不仅可以为高校人文精神培养提供一个新的手段和途径,也可以为中小学的素质教育提供示范和发挥作用。从理论意义上讲,与其说是一种教学理念、教学方式的创新,不如说是在试图寻找和表明摄影和摄影教育在学术上的新的深度和高度,无论在人才素质、人文精神的培养问题的研究或是在摄影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方面,都将是一种新的尝试和突破。
5.《黑白暗房技术》与11项人格因素
浙江大学迄今为止仍在开设教学的摄影选修课――《黑白暗房技术》,是最受学生欢迎的一门实践(实验)课程。《黑白暗房技术》实验课程具有高度的实践性、独立性、思考性的特点:一方面,学生对自己动手冲洗照片的好奇性和浓烈的兴趣以及暗房技术的审美魅力;另一方面,由于专业技术学习尺度的精确性和手工操作掌握的不确定性,由此带来强烈的成功失败喜怒哀乐等情感落差。充分利用上述这两方面的主客观矛盾,着重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是坚持以老师为中心,怎么教怎么学,生硬灌输(技术),包办代替(操作)?还是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除了怎么学更重要的是应该怎么学,动手又动脑,把自由和个性还给学生,培养和建立起一种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立思考和充分展示自由和个性的创造精神与能力。
摄影暗房技术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实验学科,教学改革目标是以专业技术为平台,以高标准严要求为主导,试图在专业的氛围中磨练一种专业精神,照片是否做的很好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力求在达到这个目的的过程中,将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专业科学精神与感性体味、完美追求、辨证思维、灵感顿悟等融为一体,挖掘和培养一种坚韧执着、战胜困难、超越自我、肯定自己的现代人格精神。正如参加过课程实验的学生所说的那样:“在我们还没有意识到的时候,它就已经培养了我们的诸多能力”, “或许以后未必会从事摄影这一专业,但是如今所学的技术和精益求精的钻研精神则必定会陪伴我们将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黑白暗房技术》11项人格因素分为,A因素:动手意识与动手能力;B因素:独立性与依赖性;C因素:自由个性与拘泥束缚;D因素:细心谨慎与粗心大意;E因素:耐心认真与心浮气躁;F因素:条理有序与丢三落四;G因素 :一丝不苟与马马虎虎;H因素:精益求精与粗制滥造;I因素:坚韧执着与脆弱动摇;J因素:自信自尊与自卑自贬;K因素:成就欲与成就感。各项因素的高分倾向特征与低分倾向特征分别做出相关描述(详见下表)。
《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教学涉及到的11项人格因素,是建立在二十年之久基于传统暗房技术实验课程平台的现代人格精神和素质培养得理论研究和教学探索之上,通过对二十届本科生教学成果的分析归纳总结出来。2011年发表《暗房里,关于素质教育的对话》⑥一文构成《黑白暗房技术》11项人格因素实验模型的基本框架。
《暗房里,关于素质教育的对话》一文开拓和丰富了摄影素质教育的内涵,并在教学实践(实验)上得到了证明。文章总结了暗房技术这种专业性很强的实验课程,带给学生人文精神和人格素质涵养上的独特培养意义和作用。在数字技术时代,为什么还要去学如此“原始”的暗房技术?许多学生是带着好奇和困惑走进了暗房。走出暗房时却留下了发自内心的感言。他们就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抗失败挫折能力以及做人做事的人格精神等,表达了难以忘怀的课后体会。他们说,“暗房技术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一门摄影的技能,它的吸引力在于给人审美上的陶冶感染,以及蕴含‘Do it Yourself’的‘DIY精神’及在现代工业社会、消费时代中人类,这个文明的宠儿日益失去的动手能力、运用智慧与技巧解决难题的机会。”⑦“暗房实验其高度的实践性、独立性、思考性迫使我们不得不伸出双手,开动脑筋,认真观察和分析并独自完成整个实验过程,这就使我们在不知不觉地提高了动手能力和分析能力。”⑧“通过实验,我乐于动手,在玩中学;通过实验,我更喜于动脑,在学中玩。周全的分析过程,独立的思考过程,匠心的创造过程,这是实验留给我最大的财富。”⑨动手又动脑,就是把自由和个性还给学生,培养和建立起一种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精神和能力。在暗房做照片,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一个动手操作问题,其实,这个过程蕴涵着一种可贵的创造精神和强烈的成功欲望。因此,在教学方式上,要把以老师为中心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欲望,培养并充分展示人的创造性的心理功能,这样,动手能力的锻炼才有了实际意义。暗房课这种教学理念得到了学生的认同:“暗房实验课上,老师以我们为中心的教学方式,使我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碰到问题时,老师会让我们自己想一会儿,摸索一阵子,再来说明问题的原因,我觉得这样很好。或许有时候因为问题解决不了而着急,甚至会埋怨老师不说清楚,但是,当自己把问题解决时,那种喜悦是不可想象的,并且,久而久之,会养成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立精神。”⑩
成功与失败犹如一对孪生兄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当你一踏进暗房的那一刻,你就得同时去拥抱他们。暗房功夫有多深,摄影水平有多高。如果说这种“深功夫”是失败堆砌出来的,一点也不为过。指导老师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教训言传身教,而学生又经历了刻骨铭心的自我体验,深刻认识到“冲洗放大失败也是一种挫折教育,如何从对自己能力的怀疑中走出来,实际上就是培养我如何分析思考问题从而超越自己肯定自己的一个过程。”⑾“‘失败是成功之母’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只有承认失败,总结经验教训,屡败屡战才能达到胜利的彼岸。摄影如此,生活亦如此。”⑿
暗房课让人联系到生活、联系到做人,有个学生的实验报告题目就是《暗房教我如何做人》。他们觉得暗房课就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照见自己人格素质的方方面面:“暗房是一个考验我们做事的认真态度、细致程度、有无条理性和控制能力的地方。”⒀“这门课大大锻炼了我的耐心和细心,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以往遇到困难容易急躁的毛病。”⒁“暗房课首先教会了我做一件事就要好好地去做,而且最好要做好。”⒂
毋庸讳言,我们让学生进暗房,改变了以往单纯为学做照片而做照片,力图通过实验教学,一方面帮助和促进对摄影技术的完整认识和把握;更重要的方面是,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立精神,提高动手操作能力,挖掘自身创造潜力,这就把摄影教学纳入了素质教育的轨道。尽管学生都是带着对摄影暗房技术浓厚的兴趣而来,走出去却是这样的感慨:我发现这门课与以往的课有很大的不同,它更注重地是对我们综合素质的培养。像发现美一样的去挖掘我们的潜质,从而散发出划破长空的光芒。教学合一,殊途同归!
基于传统摄影教育之上的现代人才综合素质培养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意义上讲,与其说是一种教学理念、教学方式的创新,不如说是在试图寻找和表明摄影和摄影教育在学术上的新的深度和高度,无论在人才素质、人文精神的培养问题的研究或是在摄影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方面,都将是一种新的尝试和突破,不仅可以为高校人才素质培养提供一个新的手段和途径,也可以为中小学的素质教育提供示范和发挥作用。
[基金项目]此稿件受浙江省教育厅2009 年度科研计划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基于传统摄影教育的现代人才素质培养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Y200908821,
[注释]
①刘文奕 新摄影教育观――摄影作为人才素质培养的手段,中国摄影报,1999年6月14日
②滕守尧语(《中国教育报》1999年4月26日4版)
③刘文奕 试论高校摄影教学的误区,实验室研究与探索1996年1期
④刘文奕;摄影教育与人才素质培养;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02期
⑤许小平.摄影创作指南[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34
⑥刘文奕 黑暗是如此美丽――暗房里,关于素质教育的对话 中国摄影报,2001.10.26
⑦选自浙江大学99新闻胡嘉《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总结报告
⑧选自浙江大学99新闻吴洁瑾《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总结报告
⑨选自浙江大学99新闻孙立波《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总结报告
⑩选自浙江大学99新闻徐建国《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总结报告
⑾选自浙江大学98广电何静《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总结报告
⑿选自浙江大学99新闻吴正懿《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总结报告
⒀选自浙江大学99新闻徐嫣《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总结报告
⒁选自浙江大学98广电徐丹阳《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总结报告
⒂选自浙江大学99新闻楼巍《黑白暗房技术》实验总结报告
[参考文献]
[1]阿恩海姆.艺术心理学新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5.
[2]阿恩海姆.视觉思维[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427,39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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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鲁道夫・阿恩海姆.艺术与视知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64-83.
[5]刘文奕 新摄影教育观――摄影作为人才素质培养的手段 中国摄影报,1999年6月14日
[6]刘文奕;摄影教育与人才素质培养;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02期;
篇10
在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乡(镇)和县承办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创新方法,改进作风,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推行“三走访”、“四转变”的办案模式,办理质量明显提高,解决了一批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来源:文秘站 )各项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研究,决定对__年度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如下:
篇11
1994年1月11日,原告邝五女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合同》,交付5000元订金。同年2月22日,邝五女又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邝五女购买里仁公司位于番禺市迎宾城环市广场牡丹阁A楼7室房屋一间,价值人民币211008元;邝五女须于签约时给付58302.40元(不含定金),余款则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形式支付;里仁公司必须于1996年6月30日前将楼房建成,如因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因重大技术需要更改图纸,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可延期交楼;但自应交楼之日起120天后,仍未能将楼房交付,邝五女有权书面通知里仁公司解除契约,里仁公司在接获通知30天内退回一切款项及利息。签约后,邝五女两次共交付购房款126008元给里仁公司,并支付其他费用1496.30元。
同日,邝五女与南村办事处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邝五女以其向里仁公司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该办事处贷款8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1.55‰,期限至1998年2月22日。并就此签下《贷款借款申请暨还款担保书》,承诺自贷款之日起同时开立零存整取房屋储蓄专户,按月固定存入1667元,且不提前支取,保证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南村办事处遂于当日将邝五女所贷8万元直接划入里仁公司专用帐户。
里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1996年5月13日向番禺市建设委员会提交《工期延误报告》,要求因地质情况复杂改变设计方案,工程施工需延误215天;还以对所有桩工程进行检测及不可抗力风雨影响为由,要求再顺延215天。番禺市建设委员会为此加具了“延误工期原因基本属实”的意见。在此期间,邝五女共在其于南村办事处开立的储蓄专户存入63346元,并支付了至1997年5月20日的贷款利息36190元。后因里仁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邝五女遂停止向南村办事处交付1997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经与里仁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邝五女向番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按约定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房,要求解除与里仁公司购房合同,并判令其退还全部楼款及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
被告里仁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是因为施工中遇到了合同约定的可延期的情况,并被市建委证实。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番禺市支行诉称:我行向原告提供按揭贷款8万元已划入被告帐户,原告支付了到1997年5月20日止的贷款利息,本金及余下利息未偿付。我行请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判令原告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番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里仁公司具有售房资格,第三人属下的南村办事处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原、被告及原告与南村办事处之间相互签订的上述《合同》及《协议书》、《还款担保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因南村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应由其主管部门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邝五女依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给原告。被告在基础施工中,确实遇到地质复杂情况,从原设计钻孔桩改变为人工挖桩,使施工时间增多215天,符合合同延期交楼特殊原因的约定,故交楼时间可顺延215天。但被告对桩工程进行测检和雨水天气影响的时间是合同签订时应预见的,且测检工程保证质量是被告应承担的义务,被告因此要求顺延交楼的时间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按合同约定,被告交楼时间是1996年6月30日前,允许顺延时间为215天,即被告实际应交付楼房的时间为1997年1月31日。被告至今仍未能将房屋基础工程完成,且已停止施工,已超出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日期120天,构成违约,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予终止。据此,南村办事处与原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楼宇按揭还款担保书》均应相应终止。致使上述合同和担保书终止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及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须返还原告购房款131008元(含订金5000元),并从1997年2月1日起以月利率10‰计付该项利息至付清为止,同时应赔偿原告因办理购房手续必须支付并已支付的其他费用1966.30元。第三人所贷8万元已划入被告帐户,并由第三人监督被告使用,属一种特殊的借贷关系,故应由被告返还给第三人,并负担按月利率11.55%计算的从1997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时的利息。原告在南村办事处开立的专用帐户内的存款由原告自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及参照《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25日判决如下:
一、原告邝五女与被告里仁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原告邝五女与第三人属下南村办事处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抵押贷款合同》、《贷款借款申请暨还款担保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里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退还8万元给第三人,并从1997年5月21日起以月利率11.55‰计付该款利息给第三人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里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退还原告邝五女购房款131008元及赔偿有关购房费用共132974.30元,并从1997年2月1日起,按该退款总额,以月利率10‰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并赔偿原告因按揭贷款而支付的利息36190元。
四、原告邝五女在第三人属下南村办事处开立的储蓄专用帐户内的存款63346元,由原告自行处理。
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抵押贷款购房成为目前一种较普遍的买楼方式,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就产生了一种新类型案件??适用抵押贷款方式的房屋买卖纠纷案。这类案件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开发公司无法按期交楼。因此,如何确定开发公司无法按期交楼的责任是问题的关键,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两个问题有较大争议:
一、里仁公司未按期交楼的原因是否均包含在免责条款中第一种意见认为:里仁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楼款,就应承担按期交楼的责任。里仁公司辩称无法按期交楼是因为地质情况复杂,需改变设计方案造成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归根到底是由于里仁公司在此之前的勘探、测试工作不认真、不细致而导致的重大判断失误;而其所辩称对桩工程测检及雨水天气影响等原因,更是其在合同签订前就应当预见的。因此无法按期交楼过错责任完全在里仁公司,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里仁公司未能按期交楼,是因为在施工中地质情况复杂,需改变设计方案并对所有挖孔桩进行抽蕊测试,以及受不可抗力风雨影响所造成的。这些理由符合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且已被番禺市建设委员会调查所证实,因此邝五女起诉无理,里仁公司并未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里仁公司在基础施工中,遇到地质复杂情况,以原设计钻孔桩改为人工挖孔桩和冲孔桩,使施工时间增多215天,这符合合同延期交楼特殊原因的约定,而且又有番禺市建设委员会提供的专业证明,因此交楼时间可顺延215天应予以认定。但是对于里仁公司所称因对桩工程作检测及雨水天气影响再顺延215天的要求,因为雨水天气影响施工进度是合同签订前就应预见的,而且里仁公司又未能提供同期气象部门的气象材料加以证实,且测检工程保证质量本是其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这215天不予认定。按合同约定,里仁公司交楼时间是1996年6月30日前,允许顺延215天,即其实际应交楼时间为1997年1月31日。里仁公司至邝五女起诉时止仍未能将房屋基础工程完成,且已停止施工,已超出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日期120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我们在处理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时,必须严格把握《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不可抗力”责任承担的规定,坚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及保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充分强调当事人特别是开发公司对其免责的举证责任,搞好涉及专业技术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分清事实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如何确定贷款银行的法律地位有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仅就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来审理,不应涉及贷款银行。因为购房者起诉的对象仅为开发公司,诉讼请求也一般围绕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谁违反合同,谁就承担责任,没有涉及到贷款银行权责,仅是单一的买卖关系。而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是不同于买卖关系的抵押贷款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范畴,因此不适宜一案审理。我们认为,在这种房屋买卖纠纷案中,应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抵押贷款方式购房这一行为同时涉及三方当事人,有三个合同,存在三种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基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房屋买卖关系,这是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二是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依据抵押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贷款关系;三是开发公司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关系。合作关系的产生是因为开发公司在办理预售商品房业务时,其必须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贷款银行共同商定,签订楼宇按揭协议,约定由贷款银行提供一定限额和期限的贷款服务,而后贷款银行才据此向广大购房者提供贷款服务,将贷款款项划拨开发公司。这种合作关系先于购房者购房、贷款行为而存在,因此往往被忽视。其实,它是抵押贷款购房行为中缺一不可的环节,如果没有这种合作关系为前提,开发公司不能从事商品房预售业务,购房者也无法向银行贷款。正是这种合作关系把房屋买卖以及抵押贷款这两种不同的行为连接起来,使贷款银行在购房者与开发公司的房屋买卖纠纷中,无法袖手旁观,必须参加到诉讼中去。
篇12
要了解梅里亚姆以来的民族音乐学给传统音乐学的理论带来何种冲击,首先要了解:在梅里亚姆提出他的理论观点前,民族音乐学存在的典型、重要的理论积淀。这些前人的学术经验积累跟梅里亚姆的理论观点有何异同?这些异同对于民族音乐学学科发展有何促进作用?
50年代,学术领域逐渐使用“Ethnomusicology”这个称呼逐渐取代“比较音乐学”,从学科名称的几经更换中可以看出此学科由“封闭式”的学术研究转变到逐步带有社会性、人文性针对有关音乐的人类活动以及其它事务研究。“Ethnomusicology”学科命名的两重性在于:它既是音乐学范畴,又具有民族学的性质。
“由于受比较音乐学研究传统的影响,在采用民族音乐学这个名称之初,对民族音乐学所下的定义仍然是从地狱和研究对象的性质出发的。”i在50年代,从施奈德和涅特尔等学者有关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义的见解中可看出此阶段学者们把音乐的地理区域划分视为重点关注对象,此种划分是一种从比较音乐学沿袭过来地单纯的“研究异国文化音乐或‘非我’音乐的学科要求,但经过学科演变,也发现把音乐作为一种静止孤立现象按照地域来划分缩减了民族音乐学学科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而孔斯特对此门学科的认识更进一步的是他意识到音乐因素的相互影响问题并提出“这门学科是研究一切部族音乐和民俗音乐以及西洋地区以外的一切种类的艺术音乐……而且也研究音乐社会学方面,而西洋的艺术音乐和娱乐音乐则不属于它的范围。”孔斯特理论的先进性在于他没有拘泥于地域划分的限制,而是将欧洲也纳入学科范围,并提出音乐因素间的互相影响以及音乐社会学对民族音乐学的必要性。他站在民族音乐学的角度看音乐,并没有将其孤立地看成一个由地域划分形成的研究对象,他考虑到了音乐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受各种因素所带来的变异、混合现象,并试图研究、解释这些在此之前没有人关注的问题。但孔斯特所提出的理论中将“西洋的艺术音乐和娱乐音乐”从研究对象中排除,这种从音乐类型做出的考虑使得孔斯特的理论在学科迅速发展的三十年后显得有些局限。
直到1964年梅里亚姆在《音乐人类学》一书中提出“音乐具有情绪、审美、娱乐、传播、象征、身体反应、社会控制、服务与社会制度和宗教仪式、文化延续、社会整合十大功能”等观点,确立了“声音――概念――行为”的研究模式后,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内容更加的丰富深化,跨学科的双重性本质明确地被指出。梅里亚姆提到:“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音乐的研究。”此种观点突破了以往的界定,突出了学科的特点,站在民族音乐学研究的立场并试图了解研究对象所处环境背景下由文化引发的音乐问题。他把音乐当做一种文化来研究的学术理论不仅拓宽了之前民族音乐学者们对学科研究对象与方法的界定,更是从理论思维上深化了对民族音乐学学科的内涵认识。
二、梅里亚姆以来的民族音乐学给传统音乐学所带来的冲击
在建立于以音乐为共同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学者们的理论在不断深化发展。从孤立静止的单一音乐地域研究――音乐因素间的互相影响以及音乐社会学对民族音乐学的必要性――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音乐的研究的概念认识以及学科内部构造变化,整个演变不仅体现出研究对象的拓宽以及研究意义的深化,还体现出民族音乐学者对民族音乐学相关问题的思考更具有现实意义及历史意义。
从涅特尔――孔斯特――梅里亚姆对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变化来看,正如最初是单纯的罗列不同地域的音乐,再到研究某特定音乐与其他音乐所形成的关系,再深化并明确在某种环境下音乐与人类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关联。这种深化演变的共同之处在于,音乐始终是其研究对象。而不同之处在于研究方法的不同以及单纯的音乐本体研究在其研究对象中所占比例变化还有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内涵认识的变化。
从欧洲民族音乐学的发展来看,由最初承袭比较音乐学“研究欧洲以外地区人们共同体的音乐作为研究对象”,也就是“非我音乐”的研究转变到“认识自我”。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发展,是从“自我音乐”逐渐开阔视野认识“非我音乐”。这些由客观历史因素所决定的学科发展轨迹共同的特点都是从狭隘的局部逐渐开始认识整体,从单一走向多维,认识到民族音乐学学科研究的意义不在于对某个地区单纯的音乐研究,而是通过音乐研究来探索人类活动并揭示社会、人文的世界性音乐文化研究。
此种逐步深化以音乐本体为轴心向四周辐射的学科理论建设,为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学科理论认识,所带来的冲击是从单一的音乐分支学科研究深化到联系人文、社会等研究,是理论思维模式的改变,也是学科建构的变动与丰富,它需要民族音乐学者从历史建构、社会维持、个人创造等多角度去思考存在于人类社会活动中的音乐的存在状态及目标成效等诸多问题。作为一个先进却并不够完善的理论体系,它既带来了新的思考方向,提醒民族音乐工作者应看到更宽广的地方,也带来了更多学科自身的困惑。其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梅里亚姆提出音乐应该包含文化考察这一突破性理论观点后,并没有完善这一观点。从《音乐的人类学研究》中可发现,梅里亚姆也只是提出了一些概念性的想法,但具体实施过程却显得并不详尽,这就给民族音乐学者们带来了更多需要思索的问题。
三、如何理解梅里亚姆理论方法对民族音乐学的冲击
从历史发展轨迹来看,任何一门学科的进展都是由浅到深,从局部走向整体,事物都是在不断整合过程中得到完善。就如梅里亚姆的理论观点为民族音乐学带来了新的生机,也带了新的挑战,既推动了学科建设,与此同时也提出了更多问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梅里亚姆对民族音乐学所作出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学科发展的新可能性,拓宽了学科范围、深化了学科内涵。他将文化因素纳入研究对象范畴,将针对音乐本体而产生的各音乐分支学科演变成针对因人类群体活动而引发的一切与音乐有关的行为活动,无形中将民族音乐学研究贴近了社会,对实际的生活多了关注度,也让非音乐人士更能从文化联系来理解音乐本体存在的目的性。而他的不足在于:概念性的纲要缺乏具体地实施操作指导,也就是更细致的学科内部建构方法以及评判标准。
对于民族音乐学工作者们而言,勇于面对出现的新问题才能够好的推动学科建设。在共同文化的语境下研究音乐,将各文化系统联系起来彼此推动促进,加强人们的认同感,也是对学科建设的有力支持。
注释:
i 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 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1997.3(2012.7重印) :231.
篇13
一、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类型化分析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以“网络借贷合同”“仲裁”“不予执行”为关键词,共搜索到2018年1月1日-2020年6月22日为止的918份执行裁定书,并对前述仲裁不予执行的裁判理由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当前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网络借贷合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的几种理由
法律依据
数量
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签订仲裁调解协议
《仲裁法》第二条、法释【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
245
电子送达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法释【2018】10号
377
违反金融业规定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
184
违背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91
仲裁机构管辖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七条
21
通过上述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在网络借贷合同中,网络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有:1.电子送达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2.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签订了仲裁调解协议(“先予仲裁”裁决);3.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其中,电子送达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属于不予执行仲裁决策的首要理由。由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而网络仲裁中适用电子送达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是否有效,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网络仲裁中适用电子送达仲裁文书是否有效的争议分析
(一)网络仲裁电子送达是否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研究发现,在诸多网络借贷合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中,司法机关认为仲裁中的电子送达程序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规定,认定网络仲裁中通过电子送达仲裁裁决书无效。
事实上,《仲裁法》没有对仲裁裁决书的送达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由各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送达规则。仲裁裁决书能否采用电子送达,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送达规则确定,不能直接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在没有查明申请仲裁事项所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关于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规则前,径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认定仲裁裁决书适用电子送达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持赞同态度。
(二)网络仲裁中电子送达仲裁文书的生效时间和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一规定确立了电子送达凡到达受送达人系统的均确认已送达的一般标准。如网络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邮箱送达仲裁文书,那么无论当事人是否查看、是否操作电子邮箱,均应当视为有效送达。受送达人是否确实收悉相关仲裁文书,均不影响仲裁文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释〔2018〕10号文件规定,此种情形在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中常常被认定为“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情形,并应当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部分案件在认定仲裁机构适用电子送达未保障当事人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时,忽略了该法律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即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审查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时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畴。
(三)网络仲裁中关于电子送达仲裁文书的约定是否属于限制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格式条款
一般情形下,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网络仲裁规则,那么应当遵循网络仲裁规则下关于电子送达的约定,它并不属于特别规定的格式条款。在具体个案中,基于网络借贷合同案件中,出借人一般为网络贷款公司,借款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所以双方签订的网络借贷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实践中,一部分案件倾向于认定借贷合同中关于电子送达的条款属于不利于借款人的格式条款,应当加以特别提示,否则属于无效条款。
司法机关通常认为由于未对电子送达加以特别提示、说明,不利于被执行人充分认识电子送达的含义,客观上也存在由于被执行人手机号码更换、电子邮箱弃用等未能收悉相关通知的情形,因而仲裁过程未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三、增强网络仲裁电子送达仲裁裁决获得执行的建议
(一)健全网络仲裁电子送达方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首先,网络仲裁中的电子送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仲裁的原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要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除非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而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不属于当事人意识自治的范畴,不是私法调整的行为,而是公法调整的对象。这是仲裁和诉讼中送达制度的首要区别。由于仲裁法对电子送达没有作统一的规定,因而与民事诉讼对电子送达的规定造成冲突。
其次,从实质上考察,仲裁虽然在开庭、审理、送达等方面具有相应灵活性,但在公正性、衡平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与司法裁判的标准及要求仍然是一致的。因而在网络仲裁规则中,通过电子送达仲裁文书,采用书面审理相关案件的,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如,建议在网络仲裁中对电子送达等涉及当事人重要程序权利的事项,做出特别提示,并通过现代电子技术保存已告知特别提示的证据。同时,注意提高电子送达成功的识别率,增强对受送达人回执情况的收集等,以增加司法机关对仲裁程序合法性的认可度。